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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电 磁 兼 容 技 术 电 工 理 论 与 新 技 术 01 电 网 络 优 化 设 计 及 故 障 智 能 诊 断 02 电 工 理 论 及 应 用 技 术 03 工 程 电 磁 场 与 磁 技 术 04 生 物 医 学 仪 器 及 智 能 测 试 05 智 能 建 筑 电 气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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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 責 成 各 里 幹 事 下 里 服 勤 宣 導 病 媒 防 治 知 識, 協 助 各 家 戶 清 除 病 媒 孳 生 源 ( 積 水 容 器 ), 降 低 棲 群 密 度, 預 防 傳 染 病 之 發 生, 以 確 保 民 眾 身 體 健 康 及 居 家 生 活 品 質 訂 定 每 月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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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 天 来 了, 万 物 复 苏, 小 草 绿 了 小 河 解 冻 了 柳 树 发 芽 了 桃 花 盛 开 了 春 天 给 大 自 然 带 来 了 盎 然 生 机 春 天 的 景 物 是 美 丽 的, 春 天 的 故 事 是 动 人 的, 我 们 有 取 之 不 尽 的 以 春 为 主 题 的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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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您 的 任 教 年 資 為 : 1-2 年 3-5 年 6-10 年 年 21 年 以 上 8. 您 的 性 別 : 男 女 9. 您 平 時 是 從 哪 裡 獲 得 有 關 防 災 的 知 識 或 相 關 訊 息 ( 可 複 選 )? 電 視 廣 播 電 腦 網 路 學 校 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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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一 節 依 據 一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臺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規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三 臺 北 市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四 臺 北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五 臺 北 市 重 大 災 害 災 情 查 ( 蒐 ) 報 通 報 作 業 執 行 計 畫 第 二 節 目 的 為 有 效 執 行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及 提 升 本 府 處 理 災 害 之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特 編 定 本 市 防 災 作 業 手 冊 乙 種, 作 為 本 府 各 防 救 災 單 位 處 理 各 類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之 依 據 第 三 節 本 市 概 況 一 地 理 位 置 本 市 位 於 臺 灣 本 島 北 部 之 臺 北 盆 地, 地 理 區 東 起 南 港 區 舊 莊 里, 西 至 北 投 區 關 渡 里, 南 為 文 山 區 指 南 里, 北 為 北 投 區 湖 田 里 本 市 四 周 均 與 新 北 市 交 界 地 點 經 緯 度 極 東 極 西 極 南 極 北 南 港 區 舊 莊 里 北 投 區 關 渡 里 文 山 區 指 南 里 北 投 區 湖 田 里 東 經 121 39'30 東 經 121 27'10 東 經 121 35'22 東 經 121 33'04 北 緯 25 01'51 北 緯 25 06'59 北 緯 24 57'42 北 緯 25 12'46 二 面 積 與 人 口 本 市 土 地 面 積 約 271.7997 平 方 公 里, 與 美 國 西 雅 圖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日 本 大 阪 等 國 際 城 市 面 積 相 近, 轄 區 劃 分 為 12 個 行 政 區, 分 為 松 山 區 大 同 區 內 湖 區 士 林 區 信 義 區 萬 華 區 大 安 區 中 山 區 南 港 區 北 投 區 中 正 區 及 文 山 區 ( 詳 如 附 圖 ), 截 至 101 年 12 月 底 止 設 籍 本 市 人 口 約 2,673,226 人 1

臺 北 市 行 政 區 域 圖 2

三 地 質 地 形 本 市 及 近 郊 係 一 典 型 盆 地, 地 勢 東 南 多 丘 陵, 東 北 多 高 山, 西 北 較 平 坦, 西 臨 淡 水 河, 整 體 而 言, 地 勢 由 北 向 南 傾 斜, 海 拔 高 度 介 於 20 公 尺 至 1,100 餘 公 尺 之 間, 山 坡 地 範 圍, 面 積 約 14,915 公 頃, 佔 全 市 總 面 積 之 55% 本 市 出 露 地 層 以 沈 積 岩 為 主, 西 北 部 大 屯 火 山 群 為 火 山 噴 發 之 安 山 岩 流 及 凝 灰 角 礫 岩 階 地 堆 積 層 零 星 分 佈 於 基 隆 河 及 景 美 溪 兩 側, 沖 積 層 分 佈 於 臺 北 盆 地 各 河 道 及 濱 海 地 區 臺 北 盆 地 內 斷 層 密 佈, 臺 北 斷 層 金 山 斷 層 山 腳 斷 層 新 莊 斷 層 碧 潭 斷 層 新 店 斷 層 崁 腳 斷 層 皆 位 於 臺 北 盆 地 內, 而 位 在 臺 北 市 北 側 的 山 腳 斷 層, 根 據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目 前 被 歸 類 為 活 動 斷 層, 並 非 如 臺 北 斷 層 及 新 店 斷 層 為 非 活 動 斷 層, 山 腳 斷 層 目 前 被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分 類 為 更 新 世 晚 期 活 動 斷 層 臺 北 盆 地 下 方 為 固 結 之 第 三 紀 基 盤, 上 方 有 厚 度 頗 深 之 第 四 紀 沉 積 物, 易 造 成 地 震 時 之 盆 地 效 應 放 大 地 震 時 之 震 度 而 造 成 災 害 四 氣 候 與 氣 候 變 遷 本 市 位 於 北 緯 25 度 線 附 近, 地 處 東 亞 大 陸 與 太 平 洋 之 間, 四 季 氣 候 變 化 明 顯, 通 常 3-5 月 為 春 季 6-8 月 為 夏 季 9-11 月 為 秋 季 12 月 至 次 年 2 月 為 冬 季 在 冬 季 由 於 受 大 陸 冷 氣 團 及 東 北 季 風 之 影 響, 低 溫 多 雨 ; 夏 季 則 是 受 溫 暖 潮 濕 的 海 洋 氣 團 ( 太 平 洋 高 壓 ) 影 響, 高 溫 炎 熱, 伴 有 雷 雨 及 颱 風 之 侵 襲 ; 冬 夏 之 間 3-4 月 有 春 雨 5-6 月 間 則 是 有 梅 雨 為 典 型 的 副 熱 帶 季 風 或 海 洋 性 副 熱 帶 氣 候 根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最 新 臺 灣 百 年 氣 候 變 化 統 計 報 告 (68 至 97 年 統 計 資 料 ) 顯 示, 臺 灣 平 地 地 區 ( 高 度 100 公 尺 以 下 ), 年 平 均 氣 溫 23.5, 最 高 溫 度 35.8, 最 低 溫 度 9.0, 平 均 日 溫 差 6.7, 平 均 年 降 雨 量 2,221mm( 山 區 3,858 mm), 平 均 年 降 水 時 數 為 898 小 時 ( 山 區 1,603 小 時 ), 平 均 相 對 濕 度 78%( 山 區 85%), 平 均 年 日 照 時 數 1,775 小 時, 年 平 均 雷 暴 天 數 北 部 地 區 25 天 市 區 主 要 位 於 臺 北 盆 地 中, 氣 候 也 深 受 盆 地 地 形 影 響, 夏 季 由 於 盆 地 周 圍 的 高 山 而 不 易 使 熱 氣 排 出, 使 得 市 內 的 氣 溫 通 常 較 周 圍 的 地 區 高 出 攝 氏 1~2 度 ( 熱 島 效 應 ), 因 此 通 常 有 劇 烈 之 午 後 雷 陣 雨 此 外 由 於 臺 北 市 位 處 西 北 太 平 洋 颱 風 移 行 路 徑 上, 因 此 夏 季 常 受 到 颱 風 侵 襲, 並 帶 來 相 當 可 觀 之 降 雨 量 進 入 冬 季 後, 市 區 周 圍 的 山 地 與 丘 陵 地 較 容 易 形 成 地 形 雨 每 年 5 月 前 後, 由 於 蒙 古 高 氣 壓 與 太 平 洋 高 氣 壓 交 會 形 成 鋒 面, 使 得 臺 灣 進 入 梅 雨 季 節, 此 時 臺 北 的 降 雨 天 數 也 會 增 加 臺 北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平 均 氣 溫 ( ) 降 水 量 (mm) 16.1 16.5 18.5 21.9 25.2 27.7 29.6 29.2 27.4 24.5 21.5 17.9 23 83.2 170.3 180.4 177.8 234.5 325.9 245.1 322.1 360.5 148.9 83.1 73.3 2405.1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3

五 災 害 類 別 ( 一 )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之 規 定 : 災 害 : 指 下 列 災 難 所 造 成 之 禍 害 : 風 災 水 災 震 災 旱 災 寒 害 土 石 流 災 害 等 天 然 災 害 火 災 爆 炸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礦 災 空 難 海 難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森 林 火 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等 災 害 ( 二 )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款 規 定 : 指 風 災 水 災 震 災 旱 災 寒 害 土 石 流 等 天 然 災 害, 或 火 災 爆 炸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森 林 火 災 船 難 空 難 纜 車 事 故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災 害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礦 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核 子 事 故 災 害 工 程 災 害 建 築 物 災 害 捷 運 工 程 災 害 捷 運 營 運 災 害 疫 災 職 業 災 害 及 其 他 足 以 造 成 大 量 財 產 損 害 及 人 民 傷 亡 之 重 大 災 害, 並 經 本 府 認 定 者 4

第 四 節 本 市 易 致 災 地 區 一 歷 史 颱 風 及 超 大 豪 雨 之 淹 水 事 件 北 太 平 洋 西 部 颱 風 主 要 生 成 季 節 是 在 7 至 10 月, 平 均 來 說 約 有 18.3 個, 佔 全 年 颱 風 生 成 總 數 的 69%, 而 颱 風 季 前 (1 至 6 月 ) 的 生 成 比 例 只 有 17%, 其 次 是 11 至 12 月 的 14% 在 侵 臺 颱 風 方 面, 侵 臺 颱 風 的 主 要 季 節 是 在 7 至 10 月, 佔 全 年 侵 臺 颱 風 總 數 的 87%, 而 颱 風 季 前 (1 至 6 月 ) 的 比 例 為 13%,11 至 12 月 為 0% 最 近 10 年 颱 風 生 成 數 和 侵 臺 颱 風 數 資 料 表 顯 示, 只 有 2004 年 生 成 個 數 明 顯 比 氣 候 平 均 值 26.57 多, 有 29 個 颱 風 形 成, 其 他 9 年 均 比 氣 候 平 均 值 少, 其 中 更 以 2010 年 的 個 數 明 顯 少 於 其 他 年 份 ; 侵 臺 颱 風 方 面, 除 了 2002 2003 2009 年 以 及 2010 年 比 氣 候 平 均 值 3.13 少, 其 他 的 年 份 均 比 氣 候 平 均 值 多 最 近 10 年 北 太 平 洋 西 部 海 域 全 年 颱 風 生 成 數 及 侵 臺 颱 風 數 比 較 西 元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北 太 平 洋 西 部 颱 風 生 成 個 數 5 氣 候 平 均 值 (1981~2010) 21 29 23 23 24 22 22 14 21 25 22.4 侵 臺 颱 風 個 數 3 5 4 4 5 4 3 3 1 3 3.5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氣 象 局 大 臺 北 地 區 為 一 盆 地 地 形, 外 圍 山 區 環 繞, 坡 度 陡 峭, 大 小 河 川 皆 由 平 原 區 匯 集 於 淡 水 河, 每 逢 颱 風 及 豪 雨, 常 因 降 雨 集 中, 使 洪 流 快 速 湧 向 盆 地 區, 流 速 及 流 量 皆 因 地 勢 陡 峭 而 驟 增, 導 致 河 川 水 位 劇 增 而 造 成 廣 大 地 區 之 淹 水 災 情 彙 整 歷 史 颱 風 事 件 紀 錄, 了 解 本 市 易 成 災 地 區, 期 能 使 各 單 位 於 颱 洪 來 襲 前 先 行 整 備, 減 少 民 眾 生 命 及 財 產 損 失 ( 一 ) 民 國 86 年 8 月 18 日 溫 妮 颱 風 溫 妮 颱 風 造 成 臺 北 縣 市 地 區 豪 雨, 本 市 氣 象 站 之 連 續 24 小 時 最 大 降 雨 量 約 205 公 厘, 造 成 淹 水 地 點 如 內 湖 區 大 湖 公 園 文 山 區 老 泉 里 士 林 區 社 子 地 區 一 帶, 平 均 積 水 深 度 約 70 公 分, 且 積 水 原 因 以 地 勢 低 漥 排 水 不 良 及 排 水 口 阻 塞 為 主 ( 二 ) 民 國 87 年 10 月 瑞 伯 及 芭 比 絲 颱 風 民 國 87 年 10 月 中 旬 及 下 旬 分 別 有 瑞 伯 颱 風 及 芭 比 絲 颱 風 先 後 侵 襲 臺 灣, 造 成 大 臺 北 地 區 嚴 重 積 水, 首 先 是 10 月 15 日 之 瑞 伯 颱 風, 五 堵 氣 象 站 之 連 續 24 小 時 最 大 降 雨 量 即 達 492 公 厘, 同 月 25 日 及 26 日, 芭 比 絲 颱 風 外 圍 環 流 造 成 大 臺 北 地 區 再 度 豪 雨 成 災, 其 中 五 堵 氣 象 站 之 連 續 24 小 時 最 大 降 雨 量 達 319 公 厘, 大 臺 北 地 區 在 短 短 2 週 內 遭 遇 兩 個 颱 風 帶 來 3 次 淹 水 之 苦, 而 主 要 積 水 地 區 以 中 山 區 明 水 路 附 近 大 同 區 迪 化 污 水 站 附 近 及 內 湖 區 高 速 公 路 與 康 寧 路 交 會 口 一 帶, 積 水 深 度 約 30 至 100 公 分, 主 要 原 因 為 排 水 不 及 與 雜 物 阻 塞 管 路 所 致

( 三 ) 民 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1 日 象 神 颱 風 象 神 颱 風 降 雨 主 要 集 中 於 基 隆 河 上 游 山 區, 以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十 河 川 局 火 燒 寮 雨 量 站 紀 錄 而 言, 整 件 颱 風 事 件 由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1 日 止 總 降 雨 量 計 787 公 厘, 而 尖 峰 降 雨 強 度 為 59 公 厘 / 時 ( 石 碇 站 高 達 76 公 厘 / 時 ), 造 成 基 隆 河 水 位 高 漲 ( 景 美 溪 亦 同 ), 導 致 部 分 地 區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排 放 困 難, 更 有 部 分 地 區 因 溪 水 匯 入 主 河 道 困 難, 形 成 回 水 高 漲 致 使 溢 堤 發 生, 此 情 形 以 南 港 內 湖 文 山 等 地 區 最 為 嚴 重, 平 均 深 度 約 達 150 公 分, 最 深 者 幾 達 400 公 分 以 上, 且 歷 時 約 2 小 時, 部 分 山 坡 地 亦 有 土 石 流 情 形 發 生 ( 四 ) 民 國 90 年 9 月 15 日 至 9 月 17 日 之 納 莉 颱 風 納 莉 颱 風 自 9 月 15 日 11 時 開 始 降 雨, 經 統 計 至 17 日 12 時 止,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工 處 ( 現 已 改 制 為 水 利 工 程 處 ) 設 置 之 雨 量 站 中, 出 現 較 大 之 雨 量 者, 分 別 為 湖 田 站 821 公 厘 大 屯 站 678.5 公 厘 三 星 站 811.5 公 厘 至 善 站 829 公 厘 ; 另 中 央 氣 象 局 設 置 之 雨 量 站 中, 測 得 較 大 雨 量 者, 分 別 為 竹 子 湖 站 1,002.6 公 厘 ; 石 碇 站 757 公 厘 火 燒 寮 站 755 公 厘 依 各 雨 量 站 監 測 所 得 之 降 雨 資 料 推 估, 各 河 川 流 域 之 累 積 雨 量 為 大 漢 溪 流 域 約 500 公 厘 新 店 溪 流 域 約 725 公 厘 基 隆 河 流 域 約 755 公 厘, 磺 港 溪 流 域 約 678.5 公 厘 磺 溪 流 域 約 821 公 厘 雙 溪 流 域 約 661 公 厘 因 颱 風 來 襲 期 間, 在 本 市 降 下 豪 大 雨 量, 單 日 累 積 雨 量 高 達 500 公 厘, 瞬 間 最 大 時 雨 量 更 有 高 達 每 小 時 148.5 公 厘, 已 遠 超 過 本 市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設 計 容 量 ( 現 行 為 5 年 重 現 期 短 延 時 暴 雨, 其 降 雨 強 度 為 78.8 公 厘 / 小 時 ), 導 致 大 範 圍 區 域 抽 排 水 不 及, 形 成 市 區 內 部 分 地 區 積 水 現 象 如 萬 華 區 西 門 町 一 帶 中 正 區 臺 北 火 車 站 至 博 愛 特 區 一 帶, 此 地 區 之 淹 水 深 度 約 為 60 公 分 且 歷 時 約 2 小 時, 另 中 山 區 大 直 抽 水 站 附 近 地 區 最 為 嚴 重, 其 深 度 達 200 公 分 以 上 且 歷 時 超 過 15 小 時 ; 再 者 此 降 雨 尖 峰 時 刻, 適 逢 淡 水 河 大 潮, 導 致 基 隆 河 景 美 溪 之 龐 大 水 量 匯 入 淡 水 河 系 困 難, 不 僅 河 川 外 水 高 漲 使 抽 水 站 抽 水 效 率 降 低, 更 導 致 大 量 洪 水 溢 堤 並 快 速 流 竄 市 區, 使 本 市 遭 逢 建 市 以 來 最 為 慘 烈 災 情, 以 內 湖 南 港 信 義 松 山 等 行 政 區 最 為 嚴 重, 淹 水 範 圍 幾 乎 涵 蓋 上 述 各 行 政 區 之 所 有 地 區, 深 度 達 100 公 分 以 上 且 歷 時 亦 達 2 小 時, 並 造 成 捷 運 系 統 慘 遭 重 創 ( 五 ) 民 國 93 年 8 月 23 日 至 8 月 24 日 之 艾 利 颱 風 93 年 8 月 23 日 凌 晨 2 時 30 分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佈 中 度 艾 利 颱 風 海 上 颱 風 警 報, 同 日 下 午 2 點 30 分 氣 象 局 發 佈 艾 利 颱 風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艾 利 颱 風 造 成 淡 水 河 流 域 強 烈 降 雨,8 月 25 日 凌 晨 1 點 10 分 左 右, 同 安 抽 水 站 捷 運 工 程 施 工 範 圍 排 水 箱 涵 處, 發 生 大 量 外 水 倒 灌 之 狀 況, 造 成 三 重 市 區 同 安 路 中 正 南 路 重 新 路 正 義 南 路 環 河 路 三 和 路 一 帶 嚴 重 淹 水 ( 六 ) 民 國 93 年 9 月 10 日 至 9 月 11 日 之 超 大 豪 雨 事 件 本 市 在 93 年 9 月 10 日 因 受 到 強 烈 西 南 氣 流 影 響, 於 當 日 晚 上 9 時 起 豪 雨 不 斷, 入 夜 後 基 隆 河 水 位 持 續 暴 漲, 滂 沱 大 雨 狂 洩, 瞬 間 雨 量 造 成 本 市 中 6

山 信 義 內 湖 及 南 港 區 部 分 地 區 嚴 重 淹 水 其 中 中 山 區 新 生 大 排 排 水 不 及, 造 成 民 權 東 路 行 天 宮 附 近 汪 洋 一 片 ; 內 湖 則 因 捷 運 施 工 排 水 箱 涵 滲 水, 造 成 康 寧 路 三 段 靠 高 速 公 路 一 帶 大 量 淹 水, 信 義 區 也 因 降 雨 明 顯 超 出 原 排 水 系 統 容 量, 造 成 永 吉 路 松 隆 路 一 帶 嚴 重 淹 水 ; 停 電 戶 達 4,200 餘 戶, 凌 晨 基 隆 河 河 水 暴 漲 因 而 緊 急 關 閉 水 門, 以 致 堤 外 停 車 場 逾 250 部 汽 車 不 及 走 避, 為 河 水 淹 沒 93 年 9 月 10 11 日, 大 範 圍 熱 帶 低 壓 伴 隨 旺 盛 西 南 氣 流 籠 罩 全 臺 灣, 在 此 潮 濕 且 不 穩 定 的 環 境, 正 是 中 尺 度 對 流 系 統 發 展 的 溫 床 不 同 於 颱 風 的 降 雨, 中 尺 度 對 流 系 統 所 造 成 的 降 雨 具 有 短 延 時 和 小 區 域 的 降 雨 集 中 特 性, 易 造 成 漥 地 淹 水, 大 部 份 發 生 在 夜 晚, 常 在 都 會 區 造 成 傷 害 除 了 降 雨 劇 烈 集 中 以 及 暴 雨 系 統 移 動 緩 慢 兩 個 原 因 外, 都 會 區 的 低 滲 透 率 飽 和 的 土 壤 陡 峭 的 坡 地 都 是 容 易 造 成 暴 洪 的 重 要 因 子, 而 本 市 911 超 大 豪 雨 事 件 正 是 此 種 現 象 ( 七 )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士 林 北 投 淹 水 事 件 本 市 於 96 年 6 月 5 日 受 滯 留 鋒 面 影 響, 在 士 林 北 投 地 區 降 下 豪 雨 造 成 積 水 工 務 局 水 利 處 在 鄰 近 社 子 島 地 區 之 陽 明 高 中 雨 量 站, 於 5 日 晚 間 7 時 至 6 日 零 時 所 量 測 到 的 累 積 雨 量 為 231.5 公 厘, 最 大 尖 峰 降 雨 發 生 於 5 日 晚 間 9 時 30 分 至 10 時 30 分, 每 小 時 降 雨 量 為 96.5 公 厘 ; 社 子 雨 量 也 達 到 89 公 厘, 兩 處 降 雨 量 均 超 過 市 區 排 水 負 荷 78.8 公 厘 許 多 再 以 士 林 區 陽 明 高 中 雨 量 站 5 日 晚 間 9 時 50 鐘 至 10 時 這 10 分 鐘 內 所 測 得 的 雨 量 即 達 23.5 公 厘 計 算, 也 就 是 1 小 時 的 降 雨 強 度 高 達 117 公 厘, 是 造 成 排 水 系 統 無 法 及 時 渲 洩 而 積 水 的 原 因 之 一 此 次 豪 雨 主 要 積 水 地 點 在 北 投 區 中 央 南 路 2 段 91 至 93 號 最 深 為 1 公 尺 大 業 路 65 巷 公 館 路 130 巷 文 林 北 路 23 巷 洲 美 快 速 道 路 大 業 路 口 等 平 均 積 水 約 50 公 分 而 在 社 子 島 部 分, 則 是 在 延 平 北 路 7 8 9 段 等 於 尖 峰 降 雨 時, 造 成 平 均 積 水 約 60 公 ( 八 ) 民 國 97 年 9 月 28 日 貓 纜 T16 塔 柱 邊 坡 崩 塌 事 件 本 市 97 年 9 月 中 旬 先 受 到 辛 樂 克 颱 風 影 響, 在 12 至 15 日 期 間 本 市 即 降 下 了 相 當 大 的 雨 量, 雨 量 主 要 集 中 在 陽 明 山 區 北 側, 士 林 擎 天 崗 測 雨 量 站 累 積 雨 量 1122 公 厘 為 最 高, 而 在 本 市 南 部 文 山 區 累 積 雨 量 也 都 在 600 公 厘 以 上, 最 高 值 為 博 嘉 國 小 708 公 厘 約 兩 週 後 薔 蜜 颱 風 接 著 來 襲, 在 薔 蜜 颱 風 環 流 直 接 影 響 之 前 的 27 日 清 晨, 本 市 即 受 一 波 鋒 面 對 流 雲 系 影 響 發 生 短 延 時 的 強 降 雨, 主 要 雨 量 集 中 在 文 山 區,27 日 0 時 至 12 時 最 大 累 積 雨 量 為 博 嘉 國 小 153 公 厘, 埤 腹 抽 水 站 亦 有 132.5 公 厘 ; 隨 後 28 日 受 薔 蜜 颱 風 環 流 影 響, 持 續 在 文 山 區 降 下 相 當 的 雨 量,24 小 時 最 大 累 積 雨 量 為 博 嘉 國 小 392.5 公 厘 9 月 28 日 晚 間 因 接 連 的 豪 雨 造 成 貓 纜 系 統 T16 塔 柱 下 方 邊 坡 因 含 水 量 持 續 增 高 強 度 軟 化, 導 致 邊 坡 崩 塌, 沙 土 淤 泥 滑 落 至 萬 壽 路 61 巷 及 75 巷 政 7

大 御 花 園 及 棲 霞 山 莊 等 社 區 範 圍, 並 導 致 T16 塔 柱 基 座 表 土 坍 陷 基 樁 裸 露 數 公 尺 ( 九 )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超 大 豪 雨 事 件 本 市 於 101 年 6 月 12 日 因 受 鋒 面 及 西 南 氣 流 影 響, 自 6 月 11 日 22 時 許 起 市 區 陸 續 開 始 降 雨, 並 持 續 擴 大, 最 大 累 積 雨 量 在 文 山 區 文 山 雨 量 站 為 401.5 毫 米, 信 義 區 信 義 雨 量 站 為 377 毫 米 ; 最 大 時 雨 量 強 度 在 信 義 區 信 義 雨 量 站 為 63.5 毫 米 / 小 時 (6 月 12 日 7 時 ), 文 山 區 文 山 雨 量 站 為 56 毫 米 / 小 時 (6 月 12 日 7 時 ); 最 大 10 分 鐘 降 雨 強 度 在 信 義 區 信 義 雨 量 站 15 毫 米 (6 月 12 日 6 時 10 至 20 分 ) 信 義 區 留 公 國 中 為 14 毫 米 (6 月 12 日 6 時 20 至 30 分 ) 信 義 區 三 興 國 小 為 13.5 毫 米 (6 月 12 日 6 時 10 至 20 分 ), 文 山 區 埤 腹 雨 量 站 為 13 毫 米 (6 月 12 日 6 時 50 至 20 分 ) 本 次 超 大 豪 雨 事 件 共 計 有 29 件 積 淹 水 情 事, 以 文 山 信 義 區 積 淹 水 狀 況 最 為 嚴 重, 經 水 利 處 分 析 積 淹 水 成 因 共 分 為 四 種 樣 態, 各 樣 態 統 計 為 : 1. 瞬 間 雨 勢 過 大 共 23 件 2. 地 勢 低 漥 共 1 件 3. 排 水 系 統 阻 塞 淤 積 共 3 件 4. 人 為 操 作 不 當 影 響 共 2 件, 主 要 淹 水 影 響 範 圍 較 大 區 域 為 永 吉 路 松 隆 路 一 帶 約 40 公 分 ;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107 弄 一 帶 約 40 公 分 ; 福 興 路 興 德 路 一 帶 約 45 公 分 ; 萬 芳 路 木 柵 路 口 約 50 公 分 二 市 區 易 發 生 積 水 地 點 區 域 臺 北 市 整 體 防 洪 計 畫 係 以 築 堤 為 主, 整 治 河 道 及 管 理 河 川 為 輔 目 前 臺 北 市 河 川 防 洪 保 護 標 準 依 河 川 等 級 而 有 所 不 同, 主 要 河 川 :200 年 重 現 期,1.5 m 出 水 高 ; 次 要 河 川 :100 年 重 現 期,1.0 m 出 水 高 ; 支 流 河 川 :50 年 重 現 期, 0.8 m 出 水 高 堤 防 計 畫 興 建 131,231 公 尺, 目 前 已 興 建 109,141 公 尺 (100 年 底 止 ), 其 中 已 完 成 大 坑 溪 四 分 溪 及 磺 溪 之 聯 繫 堤 防, 其 餘 未 達 保 護 標 準 約 22,090 公 尺 未 來 將 繼 續 計 畫 辦 理 洲 美 關 渡 及 景 美 溪 等 之 堤 防 整 治 工 程 臺 北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計 畫 興 建 總 長 度 約 540 公 里, 目 前 已 興 建 約 522.158 公 里 (100 年 底, 實 施 率 96.70%), 於 民 國 88 年 起 分 區 進 行 下 水 道 縱 走 調 查 作 業, 並 於 民 國 94 年 完 成 GIS 資 料 建 檔 等 工 作, 以 達 成 應 用 資 訊 化 科 技 化 及 自 動 化 目 標, 提 高 管 理 及 維 護 之 效 率 臺 北 市 目 前 已 興 建 永 久 抽 水 站 有 64 站, 臨 時 性 抽 水 站 有 21 站 101 年 度 市 區 易 發 生 積 水 地 點 之 參 考 項 次 行 政 區 里 別 積 水 地 點 積 水 原 因 改 善 對 策 1. 北 投 區 八 仙 里 一 德 里 洲 美 及 關 渡 平 原 地 區 都 市 計 畫 未 定 案, 無 法 據 以 佈 設 完 整 之 防 洪 排 水 系 統 洲 美 及 關 渡 地 區 因 都 市 計 畫 未 定 案, 永 久 性 排 水 系 統 無 法 施 築, 目 前 均 以 施 設 臨 時 抽 水 站 及 改 善 既 有 水 路 之 方 式 因 應 97 年 運 用 北 投 中 央 南 路 2 段 91 8

項 次 行 政 區 里 別 積 水 地 點 積 水 原 因 改 善 對 策 巷 口 等 22 處 抽 水 機 組 設 置 工 程 於 怡 和 巷 設 置 一 處 抽 水 井, 排 除 積 水, 以 改 善 怡 和 巷 聚 落 地 區 排 水 問 題, 並 完 成 大 度 路 北 側 明 溝 段 整 治 ;98-99 年 度 持 續 編 列 北 投 橫 路 溝 渠 道 改 善 工 程, 以 疏 通 至 下 八 仙 臨 時 抽 水 站 之 引 水 路 ( 已 於 100.03.24 完 工 ) 另 列 98-99 年 度 連 續 預 算 辦 理 洲 美 一 臨 時 抽 水 站 擴 建 工 程 (99.03.08 完 工 ), 以 加 大 該 站 抽 水 能 量, 並 因 應 北 投 13 號 路 雨 水 箱 涵 排 水 需 求 ; 列 99-101 年 度 辦 理 北 投 水 磨 坑 溪 及 舊 貴 子 坑 溪 河 堤 整 治 工 程 以 維 關 渡 平 原 原 有 溪 溝 之 通 暢 ( 水 磨 坑 溪 段 於 100.05.31 完 工 ; 舊 貴 子 坑 溪 段 於 100.07.31 完 工 ) 社 子 島 地 區 前 因 都 市 計 畫 未 定 案, 永 久 性 排 水 系 統 無 法 施 築, 均 以 施 設 臨 時 抽 水 站 及 改 善 既 有 水 路 之 方 式 因 應 97 年 度 已 完 成 延 平 北 路 8 段 2 巷 新 築 側 溝 2. 士 林 區 福 安 里 富 州 里 士 林 社 子 島 都 市 計 畫 未 定 案, 無 法 據 以 佈 設 完 整 之 防 洪 排 水 系 統 及 延 平 北 路 7 段 106 巷 94 弄 等 5 處 抽 水 井,98-99 年 度 預 算 辦 理 社 子 島 增 三 抽 水 站 擴 建 工 程 (99.06.12 完 工 ),99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延 平 北 路 8 段 157 巷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 社 子 島 增 四 站 抽 水 機 組 更 新 ( 已 於 100.08.31 完 工 ), 以 紓 解 積 水 現 象 俟 現 行 通 過 之 都 市 計 畫 填 土 完 工 後, 將 徹 底 解 決 此 問 題 已 辦 理 木 新 抽 水 站 新 建 工 程 及 木 新 抽 水 站 引 水 渠 道 工 程, 建 立 整 體 排 3. 文 山 區 順 興 里 樟 腳 里 木 新 路 保 儀 路 一 帶 因 下 游 保 儀 抽 水 站 容 量 不 足, 逢 豪 雨 來 襲, 易 生 水 患 水 系 統, 採 取 方 案 為 分 散 興 建 小 型 抽 水 站 方 式 推 動, 以 分 流 方 式 辦 理 引 水 渠 道 部 分 已 於 98 年 5 月 10 日 完 工 ; 抽 水 站 部 分 已 於 99 年 5 月 30 日 完 工 因 機 組 尚 未 經 颱 風 豪 雨 考 驗, 當 水 位 高 漲 及 颱 風 來 襲 時, 亦 會 輔 以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抽 排, 以 加 強 應 變 9

項 次 行 政 區 里 別 積 水 地 點 積 水 原 因 改 善 對 策 本 案 興 隆 幹 線 的 改 善, 已 檢 討 規 劃 文 山 4. 文 山 區 興 光 里 興 旺 里 興 德 路 福 興 路 一 帶 本 區 因 興 隆 幹 線 容 量 不 足, 且 局 部 地 區 地 勢 低 窪, 易 造 成 積 水 區 辛 亥 國 中 預 定 地 ( 萬 美 街 ) 設 置 貯 留 池, 以 降 低 尖 峰 降 雨, 其 規 劃 方 式 將 結 合 景 觀 生 態 等 多 元 利 用 方 式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目 前 已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程 序 中, 俟 定 案 後 即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及 工 程 興 建 預 算 辦 理 改 善 另 颱 風 來 襲 時 將 預 佈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加 強 排 水 三 山 坡 地 可 能 致 成 災 害 區 域 資 料 來 源 : 工 務 局 水 利 工 程 處 本 市 可 能 受 災 區 域, 包 括 都 會 區 周 邊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山 坡 地 老 舊 聚 落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等 潛 勢 地 區,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單 位 依 據 權 管 業 務 針 對 上 述 各 可 能 致 災 區 域 執 行 相 關 防 救 災 措 施 ( 一 ). 列 管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88 年 起 進 行 保 護 區 老 舊 社 區 體 檢 及 住 宅 區 社 區 體 檢 後, 共 陸 續 列 管 135 處 列 管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自 90 年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頒 訂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安 全 檢 查 紀 錄 表 後, 臺 北 市 政 府 於 每 年 防 汛 期 間 皆 委 託 專 業 技 師 建 築 師 公 會 進 行 列 管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安 全 檢 查,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函 送 各 社 區 參 考 另 於 100 年 清 查 135 處 列 管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後, 針 對 5 處 屬 個 別 住 宅 社 區, 於 同 年 8 月 22 日 劃 出, 目 前 共 計 130 處 列 管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各 行 政 區 分 布 以 文 山 區 49 處 最 多 其 次 為 內 湖 區 25 處, 相 關 分 布 情 形 詳 下 圖 10

社 區 數 量 50 40 30 20 19 22 25 49 10 0 10 5 士 林 區 (19) 北 投 區 (22) 內 湖 區 (25) 文 山 區 (49) 信 義 區 (10) 南 港 區 (5) 130 處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各 行 政 區 分 布 圖 ( 二 ). 山 坡 地 老 舊 聚 落 位 在 臺 北 市 山 坡 地 的 老 舊 聚 落 共 有 24 處, 分 佈 於 信 義 大 安 南 港 北 投 文 山 士 林 中 山 及 內 湖 等 8 個 行 政 區 18 個 里, 聚 落 常 見 建 物 緊 臨 陡 峭 邊 坡 退 縮 距 離 不 足 及 週 邊 排 水 不 良 等 潛 在 危 險 現 象 為 改 善 因 應 24 處 山 坡 地 老 舊 聚 落 潛 在 危 險, 每 年 委 由 專 業 技 師 定 期 進 行 坡 地 巡 勘 及 監 測, 每 年 防 汛 期 5 月 至 11 月 每 月 一 次, 全 年 共 七 次 巡 勘 監 測, 如 發 現 聚 落 坡 地 有 變 異, 即 採 行 因 應 處 理 措 施 為 降 低 聚 落 致 災 風 險, 臺 北 市 政 府 97 年 至 99 年 分 3 年 3 階 段, 每 年 辦 理 8 處 聚 落 減 災 改 善 工 程 自 100 年 起 接 續 針 對 有 安 全 疑 慮 的 邊 坡 及 排 水 不 良 等 進 行 改 善 此 外, 為 掌 握 聚 落 坡 地 變 化, 委 由 專 業 技 師 每 月 一 次 巡 勘 與 監 測, 更 為 居 民 安 全 多 一 分 保 障 本 市 列 管 之 山 坡 地 老 舊 聚 落 詳 如 附 表 ( 三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本 市 針 對 農 委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公 佈 之 臺 北 市 50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辦 理 巡 勘, 並 於 人 口 密 集 住 宅 區 河 段 發 生 災 害 潛 勢 較 高 河 段 兩 岸 有 住 戶 或 農 作 河 段 興 辦 整 治 工 程, 以 達 土 石 流 防 災 及 減 災 之 目 的 ; 另 對 於 全 市 山 坡 地 範 圍 之 119 處 溪 溝 集 水 區, 計 劃 分 期 分 區 辦 理 溪 溝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維 護 及 整 治 工 作,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針 對 危 害 程 度 較 高 或 溪 溝 崩 塌 沖 刷 較 為 嚴 重 之 溪 溝 段 進 行 溪 溝 整 治 工 作, 預 計 治 理 集 水 區 80 公 頃, 溪 溝 整 治 5000 公 尺, 植 生 綠 化 10000 平 方 公 尺, 藉 由 以 生 態 為 主 之 溪 溝 整 治 計 畫, 配 合 各 地 區 之 性 質, 著 重 自 然 生 態 與 環 境 改 善, 以 穩 定 裸 露 坡 面, 恢 復 地 表 植 生 覆 蓋, 減 少 泥 沙 生 產, 並 防 止 淤 積 溪 谷 中 之 泥 沙 流 淤 下 游 平 地, 減 少 下 游 地 區 災 害 發 生, 提 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本 市 50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相 關 位 置 如 附 表 11

臺 北 市 列 管 24 處 老 舊 聚 落 表 項 次 行 政 區 聚 落 編 號 村 里 聚 落 位 置 1 3 黎 忠 里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435 巷 29 弄 山 坡 聚 落 2 4 松 友 里 虎 林 街 272 巷 山 坡 聚 落 3 5 黎 安 里 4 信 義 區 6 黎 安 里 5 (8) 7 黎 安 里 和 平 東 路 3 段 575 巷 531 巷 17 弄 及 47 弄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427 巷 及 395 巷 23 弄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和 平 東 路 3 段 627 巷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427 巷 5 弄 南 側 至 427 巷 67 弄 間 山 坡 聚 落 ) 和 平 東 路 3 段 631 巷 南 側 承 天 宮 下 方 至 10 之 4 號 間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431 巷 南 側 福 德 祠 下 方 至 10 之 4 號 間 山 坡 聚 落 ) 6 8 泰 和 里 吳 興 街 底 靠 山 腳 及 坑 溝 之 山 坡 聚 落 7 9 六 合 里 聯 勤 技 術 訓 練 中 心 左 側 兩 系 谷 溝 沿 線 舊 山 坡 聚 落 8 27 六 合 里 信 義 路 5 段 150 巷 342 弄 東 側 ( 慈 惠 堂 )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9 北 投 區 10 秀 山 里 貴 子 坑 溪 水 磨 坑 溪 匯 流 口 上 游 山 坡 聚 落 10 (2) 11 林 泉 里 幽 雅 路 杏 林 巷 曹 洞 寺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11 士 林 區 13 臨 溪 里 臨 溪 路 74 巷 及 100 巷 山 坡 聚 落 12 (2) 15 福 林 里 中 山 北 路 5 段 復 興 電 台 後 方 山 坡 聚 落 13 14 16 17 黎 和 里 黎 和 里 15 大 安 區 (5) 18 黎 和 里 16 25 黎 和 里 和 平 東 路 3 段 606 巷 及 和 平 東 路 3 段 532 至 602 號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426 巷 及 臥 龍 街 380-418 號 間 山 坡 聚 落 ) 和 平 東 路 3 段 632 巷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436 巷 捷 運 東 側 山 坡 聚 落 ) 和 平 東 路 3 段 606 巷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436 巷 捷 運 西 側 山 坡 聚 落 ) 和 平 東 路 3 段 512 巷 及 530 巷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379 巷 對 面 山 坡 聚 落 ) 17 31 學 府 里 基 隆 路 3 段 155 巷 176 弄 東 側 山 坡 聚 落 18 19 中 山 區 (1) 內 湖 區 (1) 20 劍 潭 里 通 北 街 118 巷 及 146 巷 山 坡 聚 落 21 西 康 里 內 湖 路 一 段 47 巷 西 側 及 內 湖 路 一 段 39 巷 東 側 ( 靠 劍 南 路 下 方 ) 山 坡 聚 落 20 文 山 區 22 景 東 里 景 興 路 仙 跡 岩 下 方 紫 範 宮 一 帶 山 坡 聚 落 21 (2) 26 博 嘉 里 木 柵 路 5 段 象 頭 埔 山 坡 聚 落 22 23 中 南 里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435 巷 29 弄 山 坡 聚 落 南 港 區 23 24 舊 莊 里 虎 林 街 272 巷 山 坡 聚 落 (3) 24 30 百 福 里 和 平 東 路 3 段 575 巷 531 巷 17 弄 及 47 弄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原 臥 龍 街 427 巷 及 395 巷 23 弄 附 近 山 坡 聚 落 ) 資 料 來 源 : 工 務 局 大 地 工 程 處 12

項 次 1 行 政 區 溪 流 編 號 村 里 北 市 DF001 湖 田 里 臺 北 市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一 覽 表 位 置 或 明 顯 地 標 小 油 坑 西 側 陽 金 公 路 大 屯 橋 東 西 向 山 溝 處 理 等 級 具 有 保 全 住 戶 中 2 北 市 DF002 湖 田 里 頂 湖 北 側 巴 拉 卡 公 路 南 北 向 山 溝 低 3 北 市 DF003 湖 田 里 陽 金 公 路 馬 槽 橋 ( 馬 槽 溪 ) 低 4 北 市 DF004 泉 源 里 十 八 份 溪 ( 東 昇 路 / 風 溪 橋 ) 5 北 市 DF005 泉 源 里 中 正 溪 ( 與 登 山 路 149-17 號 / 泉 源 三 號 橋 下 游 東 昇 路 / 映 竹 橋 ) 6 北 市 DF006 泉 源 里 登 山 路 129 號 旁 排 水 溝 往 上 游 7 北 市 DF007 泉 源 里 珠 海 路 登 山 路 口 郵 政 訓 練 所 後 方 溪 溝 8 北 市 DF008 泉 源 里 復 興 三 路 復 興 高 中 旁 ( 永 春 寮 溪 ) 9 北 投 區 北 市 DF009 秀 山 里 (17) 中 和 街 錫 安 巷 底 道 生 基 督 書 院 後 方 溪 溝 10 北 市 DF010 秀 山 里 中 和 街 458 巷 底 11 北 市 DF011 大 屯 里 12 北 市 DF012 秀 山 里 13 北 市 DF013 秀 山 里 貴 子 坑 水 土 保 持 教 學 園 區 右 側 水 磨 坑 溪 貴 子 坑 水 土 保 持 教 學 園 區 左 側 貴 子 坑 溪 貴 子 坑 水 土 保 持 教 學 園 區 左 側 貴 子 坑 溪 支 流 中 ˇ 中 ˇ 中 14 北 市 DF014 稻 香 里 石 仙 路 68 巷 內 持 續 觀 察 ˇ 15 北 市 DF015 桃 源 里 中 央 北 路 40 巷 內 及 桃 源 國 小 後 方 16 北 市 DF016 永 和 里 石 牌 路 2 段 343 巷 之 行 義 公 園 低 17 北 市 DF017 林 泉 里 亞 太 溫 泉 會 館 ( 幽 雅 路 銀 光 巷 ) 18 北 市 DF018 福 林 里 泰 北 中 學 松 園 營 區 至 善 路 2 段 25 巷 內 溪 溝 ( 往 上 游 至 仰 德 19 北 市 DF019 臨 溪 里 大 道 二 段 2 巷 50 號 下 方 止 ) 至 善 國 中 東 南 側 劍 南 路 東 西 向 山 20 北 市 DF020 臨 溪 里 低 溝 士 林 區 21 (7) 北 市 DF021 新 安 里 故 宮 博 物 院 右 側 山 溝 ( 猴 峒 溪 ) 低 自 來 水 公 司 雙 溪 水 庫 排 水 口 下 游 左 22 北 市 DF022 溪 山 里 持 續 觀 察 ˇ 側 山 溝 23 北 市 DF023 溪 山 里 下 游 為 至 善 路 3 段 336 巷 口 附 近 低 24 北 市 DF024 溪 山 里 上 游 為 至 善 路 3 段 336 巷 61 號 附 近 低 ˇ 25 中 山 區 (1) 北 市 DF025 大 直 里 大 直 路 62 巷 5 弄 實 踐 大 學 北 側 13

項 次 26 行 政 區 溪 流 編 號 村 里 位 置 或 明 顯 地 標 處 理 等 級 具 有 保 全 住 戶 北 市 DF026 泰 和 里 吳 興 街 600 巷 98 弄 底 溪 溝 高 ˇ 27 北 市 DF027 泰 和 里 信 義 區 28 北 市 DF028 六 合 里 (5) 吳 興 街 600 巷 100 弄 底 沿 糴 米 古 道 旁 之 溪 溝 金 興 煤 礦 北 側 信 義 路 五 段 150 巷 聯 勤 兵 工 技 術 學 校 東 側 山 溝 高 ˇ 29 北 市 DF029 松 隆 里 松 山 路 650 巷 15 弄 南 側 附 近 溪 溝 低 30 北 市 DF030 松 隆 里 松 山 路 669 至 725 號 美 的 社 區 後 方 31 北 市 DF031 老 泉 里 文 山 區 32 (3) 北 市 DF032 指 南 里 33 北 市 DF033 萬 興 里 34 北 市 DF034 仁 福 里 35 北 市 DF035 仁 福 里 南 港 區 36 北 市 DF036 九 如 里 (5) 37 北 市 DF037 舊 莊 里 政 大 地 滑 地 南 側 老 泉 街 45 巷 混 元 宮 北 側 山 溝 指 南 路 3 段 38 巷 指 南 國 小 旁 ( 石 坡 坑 橋 ) 溪 溝 與 政 大 一 街 210 巷 道 路 橋 涵 交 會 之 溪 溝 福 德 街 373 巷 94-2 號 附 近 ( 南 港 國 宅 D 棟 後 方 ) 福 德 街 373 巷 68~74 號 附 近 ( 南 港 國 宅 C 棟 後 方 ) 信 和 煤 礦 北 側 研 究 院 路 3 段 161 巷 左 側 山 溝 ( 四 分 溪 上 游 ) 舊 莊 街 2 段 120 號 旁 / 更 寮 步 道 路 線 ( 大 坑 溪 支 流 ) 低 中 38 北 市 DF038 舊 莊 里 舊 莊 街 2 段 232 巷 旁 ( 大 坑 溪 支 流 ) 39 北 市 DF039 大 湖 里 大 湖 山 莊 街 177 巷 附 近 40 大 湖 山 莊 街 219 巷 底 左 轉 接 243 巷 右 北 市 DF040 大 湖 里 側 溪 溝 ( 新 銳 天 下 社 區 左 側 ) 41 大 湖 山 莊 街 243 巷 底 左 側 溪 溝 ( 米 粉 北 市 DF041 大 湖 里 坑 溪 ) 低 42 大 湖 街 131 巷 葉 氏 祖 廟 右 側 山 溝 ( 大 溝 北 市 DF042 大 湖 里 溪 ) 中 43 內 湖 路 3 段 60 巷 底 溪 溝 ( 森 之 林 社 區 旁 北 市 DF043 碧 山 里 ) 44 內 湖 路 3 段 256 巷 附 近 金 龍 禪 寺 後 內 湖 區 北 市 DF044 碧 山 里 方 溪 溝 (12) 低 ˇ 45 北 市 DF045 金 瑞 里 內 湖 路 3 段 348 巷 護 國 延 平 宮 46 北 市 DF046 金 瑞 里 內 湖 路 3 段 348 巷 延 平 宮 左 側 山 溝 低 ˇ 47 北 市 DF047 港 華 里 環 山 路 2 段 68 巷 底 麗 山 新 村 附 近 山 溝 48 環 山 路 2 段 50 巷 底 麗 山 新 村 左 後 側 山 北 市 DF048 港 華 里 溝 ( 竹 月 寺 ) 中 ˇ 49 環 山 路 1 段 136 巷 花 園 新 城 左 後 側 山 北 市 DF049 西 安 里 溝 50 北 市 DF050 西 康 里 內 湖 路 1 段 47 巷 底 之 西 湖 社 區 14 資 料 來 源 : 工 務 局 大 地 工 程 處

四 活 動 斷 層 通 過 之 區 域 臺 北 盆 地 有 許 多 的 斷 層, 但 並 不 是 所 有 的 斷 層 都 是 活 動 斷 層, 例 如 金 山 斷 層 臺 北 斷 層 新 店 斷 層 崁 腳 斷 層 新 莊 斷 層 碧 潭 斷 層 臺 大 斷 層 等 等 臺 北 斷 層 新 店 斷 層 崁 腳 斷 層 金 山 斷 層 等 四 條 斷 層 皆 曾 經 被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列 入 活 動 斷 層 ( 分 類 為 第 三 類 之 存 疑 性 活 動 斷 層 ), 但 以 上 斷 層 皆 在 多 年 前 就 被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從 活 動 斷 層 名 單 中 除 名, 且 以 上 斷 層 全 無 自 更 新 世 晚 期 以 來 錯 動 之 證 據, 而 臺 北 盆 地 現 今 之 區 域 應 力 場 早 已 並 非 壓 縮 應 力 機 制, 逆 斷 層 早 已 失 去 錯 動 之 可 能 性, 故 不 列 入 活 動 斷 層 但 有 的 斷 層 為 活 動 斷 層, 例 如 山 腳 斷 層 是 正 斷 層, 而 依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活 動 斷 層 分 類 為 更 新 世 晚 期 活 動 斷 層, 也 就 是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並 且 符 合 臺 北 盆 地 的 大 地 應 力 為 伸 張 型 架 構 之 張 拉 應 力 機 制, 故 山 腳 斷 層 之 活 動 性 不 容 置 疑 山 腳 斷 層 呈 北 北 東 走 向, 自 樹 林 新 莊 一 帶 向 東 北 延 伸 至 本 市 北 投 區 再 進 入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再 延 伸 進 入 海 中, 依 據 最 新 地 質 調 查 結 果 尚 有 海 外 延 伸 段, 山 腳 斷 層 全 長 約 至 少 80 公 里 五 臺 灣 地 區 的 板 塊 構 造 日 本 在 2011 年 3 月 11 日 發 生 地 震 矩 規 模 9.0 的 大 地 震, 造 成 巨 大 的 複 合 性 災 害, 此 地 震 為 太 平 洋 板 塊 隱 沒 到 北 美 板 塊 下 方 之 板 塊 隱 沒 帶 地 震, 如 此 巨 大 的 海 嘯 及 核 能 災 害, 使 得 板 塊 隱 沒 帶 地 震 又 成 為 防 災 界 關 切 的 焦 點, 在 臺 灣 東 北 部 菲 律 賓 海 板 塊 隱 沒 到 歐 亞 大 陸 板 塊 下 方, 但 是 在 臺 灣 南 部 歐 亞 大 陸 板 塊 卻 俯 衝 到 菲 律 賓 海 板 塊 下 方, 在 海 洋 板 塊 與 大 陸 板 塊 相 互 擠 壓 碰 撞 之 下, 使 得 臺 灣 成 為 一 個 板 塊 構 造 異 常 複 雜 之 地 震 高 潛 勢 地 區 板 塊 隱 沒 帶 地 震 其 性 質 完 全 迥 異 於 活 動 斷 層 錯 動 引 發 之 地 震, 活 動 斷 層 地 震 的 震 源 深 度 絕 大 部 份 都 在 20 公 里 以 內, 但 板 塊 隱 沒 帶 地 震 其 震 源 深 度 有 時 很 深, 震 源 深 度 有 時 在 下 部 地 殼, 甚 至 是 在 上 部 地 函, 也 就 是 震 源 深 度 有 時 深 達 2 百 多 公 里, 但 有 時 板 塊 隱 沒 帶 地 震 的 震 源 深 度 卻 又 很 淺, 例 如 日 本 311 東 海 大 地 震 ( 地 震 矩 規 模 9.0) 及 91 年 331 大 地 震 ( 地 震 矩 規 模 7.1), 其 震 源 深 度 皆 大 約 在 30 公 里 以 內, 屬 於 淺 層 地 震, 常 造 成 巨 大 的 災 害 臺 灣 東 北 部 的 板 塊 隱 沒 帶, 根 據 徐 明 同 出 版 的 地 震 記 錄, 曾 經 發 生 2 次 徐 氏 地 震 規 模 大 約 8 的 地 震, 地 震 工 程 諸 多 研 究 指 出 該 區 域 易 發 生 大 規 模 板 塊 隱 沒 帶 地 震, 對 臺 北 市 都 市 地 震 防 災 而 言, 是 必 須 要 考 慮 的 重 點 區 域 15

第 五 節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我 國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依 行 政 體 制 區 分 為 中 央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3 個 層 級, 而 本 市 目 前 建 構 完 成 之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係 以 災 害 防 救 法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規 則 地 方 制 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為 基 礎, 所 建 構 完 成 之 防 救 災 體 系 本 府 基 於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乃 將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體 系, 依 行 政 體 制 規 劃 為 市 及 區 2 個 層 級, 各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說 明 如 下 : 一 全 民 動 員 戰 力 綜 合 暨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為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實 質 結 合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體 系,93 年 起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併 同 本 市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會 報 及 本 市 戰 力 綜 合 協 調 會 報 同 時 召 開, 以 整 合 各 會 報 功 能, 會 報 由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每 年 上 半 年 及 下 半 年 各 召 開 1 次 定 期 會,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參 加 單 位 與 人 員 為 各 任 務 編 組 單 位 首 長 各 區 公 所 首 長 民 間 機 構 ( 或 團 體 ) 及 軍 方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100 年 修 正 由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擔 任 幕 僚 工 作 二 災 害 防 救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為 提 供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之 相 關 諮 詢, 本 府 特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9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成 立 災 害 防 救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由 市 長 兼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1 人 ( 由 市 長 聘 請 府 外 專 業 公 正 人 士 擔 任 ) 其 餘 委 員 17 人 至 23 人, 依 委 員 專 長 分 為 設 颱 洪 組 地 震 組 公 安 組 體 系 組 資 訊 組 及 醫 衛 組 等 6 組, 執 行 關 於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措 施 之 建 議 及 科 技 研 發 成 果 應 用 之 諮 詢 等 事 項 三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為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政 策 計 畫 之 研 議 規 劃 及 其 有 關 事 項 之 推 動 協 調 及 督 考,100 年 12 月 1 日 公 告 實 施 臺 北 市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設 置 要 點, 置 主 任 1 人 由 消 防 局 局 長 兼 任, 置 執 行 秘 書 1 人 由 消 防 局 副 局 長 兼 任, 下 設 減 災 規 劃 組 應 變 動 員 組 及 調 查 復 原 組 等 3 組 四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為 預 防 災 害 或 有 效 推 行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當 災 害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本 府 各 種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即 依 本 市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成 立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行 政 區 成 立 本 市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目 前 設 於 信 義 區 96 年 12 月 12 日 落 成 啟 用 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大 樓 另 為 強 化 指 揮 派 遣 整 合 聯 繫 能 力,96 年 起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改 以 功 能 群 組 運 作, 以 彈 性 編 組 方 式, 提 升 緊 急 應 變 效 能 五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當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本 府 各 防 救 災 相 關 局 處 會 應 同 時 於 機 關 16

內 部 成 立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處 理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事 項 及 執 行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交 付 之 任 務 六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為 執 行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本 府 視 災 害 規 模 及 需 要, 由 各 機 關 調 派 人 員 組 成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七 搜 救 組 織 本 市 搜 救 隊 以 本 府 消 防 局 外 勤 救 災 人 員 為 主, 並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局 共 同 參 與, 組 成 跨 局 處 搜 救 隊, 原 成 立 時 計 64 人, 之 後 陸 續 辦 理 新 進 成 員 訓 練, 目 前 已 有 125 人, 並 分 為 A B C 等 3 組 輪 流 執 勤, 隨 時 配 合 各 項 救 災 勤 務 本 市 搜 救 隊 置 隊 長 1 人 副 隊 長 3 人, 幕 僚 作 業 人 員 11 人, 搜 救 隊 下 分 為 指 揮 部 搜 索 分 隊 救 援 分 隊 後 勤 組 醫 療 小 組 技 術 小 組 第 六 節 各 類 災 害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一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災 害 種 類 中 央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風 災 震 災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內 政 部 水 災 旱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經 濟 部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礦 災 寒 害 土 石 流 災 害 森 林 火 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空 難 海 難 及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交 通 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其 他 災 害 依 法 律 規 定 或 由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指 定 之 中 央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二 本 府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災 害 種 類 火 災 風 災 爆 炸 災 害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災 害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礦 災 寒 害 旱 災 空 難 船 難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纜 車 事 故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輻 射 事 故 災 害 捷 運 營 運 災 害 本 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消 防 局 產 業 發 展 局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交 通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

災 害 種 類 捷 運 工 程 災 害 工 程 災 害 水 災 震 災 土 石 流 災 害 森 林 火 災 疫 災 建 築 物 災 害 職 業 災 害 其 他 災 害 本 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捷 運 工 程 局 工 務 局 衛 生 局 都 市 發 展 局 勞 動 局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本 府 指 定 之 權 責 機 關 第 七 節 教 育 宣 導 訓 練 一 通 報 蒐 報 系 統 測 試 本 市 建 置 於 各 局 處 各 區 公 所 之 災 害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及 災 情 蒐 報 系 統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辦 理 測 試, 使 各 單 位 操 作 人 員 熟 練 各 系 統 之 運 作 模 式, 測 試 日 程 如 下 : ( 一 ) 視 訊 系 統 之 演 練 測 試 : 每 月 測 試 2 次, 分 別 為 每 月 第 1 個 及 第 3 個 星 期 三 上 午 辦 理 演 練, 對 象 為 各 區 公 所 警 察 局 翡 翠 水 庫 管 理 局 及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二 )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暨 內 政 部 應 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EMIS) 之 演 練 測 試 : 每 月 測 試 2 次, 分 別 為 每 月 第 1 個 及 第 3 個 星 期 二 上 午 辦 理 演 練, 對 象 為 各 局 處 及 各 區 公 所 ( 三 )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無 線 電 系 統 測 試 : 每 月 測 試 2 次, 分 別 為 每 月 第 1 個 及 第 3 個 星 期 三 上 午 辦 理, 對 象 為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工 務 局 水 利 處 各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消 防 局 (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 ( 四 ) 內 政 部 防 救 災 緊 急 通 訊 系 統 測 試 : 每 月 自 主 測 試 2 次, 於 每 月 第 1 個 及 第 3 個 星 期 三 上 午 辦 理 ( 微 波 衛 星 及 傳 真 ), 另 中 央 與 警 察 局 民 政 局 衛 生 局 工 務 局 環 境 局 消 防 局 每 2 個 月 測 試 1 次 與 各 區 公 所 每 半 年 測 試 1 次 ( 海 事 衛 星 VASAT) ( 五 ) 影 像 傳 輸 系 統 : 每 月 測 試 2 次, 於 每 月 第 1 個 及 第 3 個 星 期 三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10 時 辦 理, 對 象 為 消 防 局 各 救 災 救 護 大 隊 大 安 中 隊 及 士 林 中 隊 ( 六 ) 傳 真 系 統 中 華 電 信 一 呼 百 應 系 統 手 機 簡 訊 系 統 有 線 電 話 系 統 防 救 災 專 用 電 子 信 箱 系 統 網 路 系 統 等, 由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辦 理 測 試 二 防 救 災 業 務 人 員 講 習 訓 練 ( 一 ) 為 提 升 本 府 各 單 位 防 救 災 業 務 人 員 災 害 防 救 知 能, 消 防 局 每 年 擬 定 18

本 府 防 災 業 務 研 習 班 計 畫, 並 於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委 託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處 辦 理, 參 訓 人 員 包 括 本 府 各 局 處 會 區 公 所 及 軍 方 辦 理 防 救 災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必 要 時 可 擴 及 里 長 里 幹 事 等 與 防 災 蒐 報 有 關 之 必 要 人 員, 或 各 局 處 會 首 長 區 長 ( 二 ) 消 防 局 於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辦 理 各 區 防 救 治 安 組 組 長 及 本 市 防 救 災 作 業 支 援 系 統 操 作 人 員 講 習 訓 練, 使 其 了 解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運 作 事 宜, 提 高 人 員 熟 悉 程 度 三 災 害 防 救 綜 合 演 習 規 劃 鑑 於 災 害 具 有 不 定 性 之 特 質, 若 平 時 未 做 好 各 項 整 備 工 作, 往 往 使 各 防 救 災 單 位 措 手 不 及, 故 除 各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演 習 外, 為 強 化 面 對 大 規 模 災 害 之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措 施, 秉 持 防 災 重 於 救 災 離 災 優 於 防 災 原 則, 整 合 水 利 大 地 工 務 消 防 警 察 民 政 社 政 醫 療 環 保 民 間 志 工 團 體 公 共 事 業 傳 播 媒 體 及 國 軍, 並 落 實 中 央 與 地 方 間 相 互 支 援 與 合 作, 提 升 疏 散 收 容 安 置 品 質 與 全 民 防 災 共 識, 並 強 化 社 區 防 災 及 培 養 單 位 間 相 互 默 契 共 同 做 好 減 災 整 備 應 變 及 復 原 工 作 四 防 災 宣 導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為 全 國 加 強 防 溺 措 施 期 間 每 年 5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為 本 市 防 汛 期 間 每 年 9 月 21 日 為 國 家 防 災 日, 本 府 各 單 位 應 本 於 業 務 權 責 加 強 配 合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宣 導 五 災 害 防 救 整 備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各 參 加 防 救 災 編 組 單 位, 應 就 主 管 職 掌 範 圍 內 妥 善 籌 劃, 完 成 各 項 防 災 準 備 事 宜 第 八 節 督 導 考 核 一 平 時 考 核 工 作 本 府 各 機 關 ( 構 ) 應 依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規 則 及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並 完 成 應 變 整 備, 於 每 年 4 月 底 前 將 辦 理 情 形 報 本 府 備 查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會 同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於 每 年 5 月 底 前, 考 核 本 府 各 機 關 ( 構 ) 及 所 屬 單 位 之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並 將 考 核 情 形 送 本 市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參 考 二 災 時 考 核 工 作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時, 計 畫 督 考 組 會 負 責 派 員 至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督 考 應 變 運 作 情 形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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