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 假 通 知 上 海 海 关 5.1 劳 动 节 工 作 安 排 2015-04-27 上 海 海 关 12360 热 线 本 次 五 一 劳 动 节 放 假 时 间 为 : 5 月 1 日 ( 周 五 ) 5 月 2 日 ( 周 六 ) 5 月 3 日 ( 周 日 ) 5 月 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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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外 贸 物 流 政 策 汇 编 第 1507 期 20150430 目 录 1. 放 假 通 知 上 海 海 关 5.1 劳 动 节 工 作 安 排... 2 2.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第 15 号 公 告 关 于 修 订 公 式 定 价 进 口 货 物 审 定 完 税 价 格 有 关 规 定 的 公 告... 3 3.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第 14 号 公 告 关 于 取 消 打 印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联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的 公 告... 5 4.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第 13 号 公 告 关 于 公 布 废 止 部 分 商 品 归 类 决 定 的 公 告 6 5. 透 析 企 业 进 出 口 商 品 归 类 的 法 律 风 险... 7 6. 国 务 院 放 大 招!6 月 底 前 进 口 日 用 品 试 点 降 关 税... 13 7. 安 亭 仓 库 招 租 项 目 厂 房 信 息... 15 免 责 声 明... 19 第 1 页 共 19 页

1. 放 假 通 知 上 海 海 关 5.1 劳 动 节 工 作 安 排 2015-04-27 上 海 海 关 12360 热 线 本 次 五 一 劳 动 节 放 假 时 间 为 : 5 月 1 日 ( 周 五 ) 5 月 2 日 ( 周 六 ) 5 月 3 日 ( 周 日 ) 5 月 1 日 -3 日 进 出 口 报 关 业 务 浦 东 机 场 海 关 派 员 受 理 浦 东 机 场 空 运 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业 务 ; 虹 桥 机 场 海 关 派 员 受 理 虹 桥 机 场 空 运 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业 务 ; 浦 江 海 关 驻 航 交 所 集 中 报 关 点 派 员 受 理 上 海 口 岸 海 运 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业 务 审 单 处 派 员 正 常 办 理 进 出 口 货 物 电 子 数 据 审 核 业 务 5 月 1 日 -3 日 查 验 及 放 行 等 业 务 浦 东 机 场 海 关 虹 桥 机 场 海 关 吴 淞 海 关 浦 江 海 关 外 港 海 关 和 洋 山 海 关 派 员 受 理 进 出 口 货 物 查 验 及 放 行 等 业 务 保 税 区 海 关 和 各 出 口 加 工 区 办 事 处 按 7 24 小 时 工 作 制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其 他 单 位 按 预 约 报 关 制 要 求 受 理 相 关 业 务, 浦 东 海 关 按 预 约 报 关 制 要 求 受 理 相 关 出 口 业 务 5 月 1 日 进 口 报 关 业 务 吴 淞 海 关 外 港 海 关 和 洋 山 海 关 派 员 受 理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业 务 上 海 海 关 驻 邮 局 办 事 处 包 裹 查 验 现 场 按 7 24 小 时 工 作 制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武 定 路 窗 口 节 日 期 间 不 受 理 个 人 物 品 申 报 业 务, 待 节 日 过 后 (5 月 4 日 ) 前 往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第 2 页 共 19 页

2.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第 15 号 公 告 关 于 修 订 公 式 定 价 进 口 货 物 审 定 完 税 价 格 有 关 规 定 的 公 告 为 规 范 公 式 定 价 进 口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的 审 核, 便 利 企 业 通 关,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审 定 进 出 口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审 价 办 法 ) 的 规 定, 现 将 海 关 审 定 公 式 定 价 进 口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告 如 下 : 一 本 公 告 所 称 的 公 式 定 价, 是 指 在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买 卖 双 方 未 以 具 体 明 确 的 数 值 约 定 货 物 价 格, 而 是 以 约 定 的 定 价 公 式 来 确 定 货 物 结 算 价 格 的 定 价 方 式 对 仅 受 成 分 含 量 进 口 数 量 影 响, 进 口 时 不 能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等 的, 不 属 于 本 公 告 管 理 范 畴 按 照 定 价 公 式 确 定 的 结 算 价 格 是 指 买 方 为 购 买 该 货 物 实 付 应 付 的 价 款 总 额 二 对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进 口 货 物, 海 关 以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的 定 价 公 式 所 确 定 的 结 算 价 格 为 基 础 审 定 完 税 价 格 : ( 一 ) 在 货 物 运 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前, 买 卖 双 方 已 书 面 约 定 定 价 公 式 ; ( 二 ) 结 算 价 格 取 决 于 买 卖 双 方 均 无 法 控 制 的 客 观 条 件 和 因 素 ; ( 三 ) 自 货 物 申 报 进 口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能 够 根 据 定 价 公 式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 ( 四 ) 结 算 价 格 符 合 审 价 办 法 中 成 交 价 格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纳 税 义 务 人 应 在 公 式 定 价 合 同 项 下 首 批 货 物 进 口 前, 向 首 批 货 物 进 口 地 海 关 或 企 业 所 在 地 海 关 提 出 备 案 申 请, 海 关 自 收 齐 申 请 材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备 案, 对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出 具 公 式 定 价 合 同 海 关 备 案 表 ( 详 见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表 ) 备 案 结 果 在 全 国 海 关 互 认, 无 需 重 复 备 案 对 于 货 物 进 口 时 能 够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的 公 式 定 价 合 同, 纳 税 义 务 人 无 需 向 海 关 申 请 备 案 四 纳 税 义 务 人 申 请 备 案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包 括 : ( 一 ) 进 口 货 物 合 同 ( 如 有 长 期 合 同 应 一 并 提 供 ); ( 二 ) 进 口 货 物 定 价 公 式 的 作 价 标 准 选 价 期 结 算 期 折 扣 等 影 响 价 格 的 要 素, 以 及 进 口 口 岸 批 次 和 数 量 等 情 况 说 明 ; ( 三 )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第 3 页 共 19 页

五 海 关 经 过 审 核, 对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公 式 定 价 货 物, 在 备 案 表 中 注 明 以 结 算 价 格 为 基 础 审 查 确 定 完 税 价 格 ; 对 不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公 式 定 价 货 物, 在 备 案 表 中 注 明 不 符 合 公 告 第 二 条 规 定, 按 审 价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审 查 确 定 完 税 价 格 六 纳 税 义 务 人 进 口 公 式 定 价 货 物, 因 故 未 能 事 先 向 海 关 备 案 的, 应 在 申 报 进 口 的 同 时 向 海 关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七 经 海 关 备 案 的 合 同 发 生 变 更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变 更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首 次 申 报 进 口 前, 向 原 备 案 地 海 关 重 新 备 案 海 关 自 收 齐 材 料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备 案 结 果 八 纳 税 义 务 人 申 报 进 口 已 备 案 的 公 式 定 价 货 物 时, 应 当 在 报 关 单 备 注 栏 中 准 确 填 报 备 案 号 ( 填 制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2), 并 向 海 关 提 供 确 定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所 需 的 相 关 材 料 九 自 货 物 申 报 进 口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不 能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海 关 根 据 审 价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审 定 完 税 价 格 特 殊 情 况 经 备 案 地 海 关 同 意, 可 延 长 结 算 期 限 至 9 个 月 十 纳 税 义 务 人 应 在 公 式 定 价 货 物 结 算 价 格 确 定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海 关 提 供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所 需 材 料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十 一 公 式 定 价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后, 海 关 实 行 总 量 核 销 经 核 销 发 现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与 备 案 合 同 总 量 差 异 较 大, 超 过 备 案 商 品 溢 短 装 合 理 范 围 的, 海 关 应 当 按 审 价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审 核 合 同 条 款, 并 可 视 情 作 出 重 新 估 价 的 决 定 十 二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前 已 按 海 关 总 署 2006 年 11 号 公 告 规 定 向 海 关 备 案, 公 告 实 施 后 拟 继 续 履 行 经 备 案 的 公 式 定 价 合 同 的, 应 当 在 公 告 实 施 前 重 新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本 公 告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海 关 总 署 2006 年 第 11 号 公 告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4 月 28 日 附 件 :1.15 公 告 fj1.doc 2.15 公 告 fj2.doc 第 4 页 共 19 页

3.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第 14 号 公 告 关 于 取 消 打 印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联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海 关 通 关 作 业 无 纸 化 改 革, 减 少 纸 质 单 证 流 转,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经 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同 意, 海 关 总 署 决 定, 对 2015 年 5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出 口 的 货 物, 海 关 不 再 签 发 纸 质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联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并 同 时 停 止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传 输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联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改 由 海 关 总 署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传 输 出 口 报 关 单 结 关 信 息 电 子 数 据 对 2015 年 4 月 30 日 ( 含 ) 之 前 的 出 口 货 物, 请 相 关 企 业 在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到 海 关 打 印 纸 质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联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原 签 发 纸 质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联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系 统 将 于 6 月 1 日 起 停 止 运 行 实 施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暂 时 仍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打 印 纸 质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证 明 联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4 月 22 日 第 5 页 共 19 页

4.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第 13 号 公 告 关 于 公 布 废 止 部 分 商 品 归 类 决 定 的 公 告 为 便 于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代 理 人 正 确 确 定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商 品 归 类, 减 少 商 品 归 类 争 议, 保 障 海 关 商 品 归 类 执 法 的 统 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商 品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58 号 ) 有 关 规 定, 海 关 总 署 决 定 公 布 2015 年 商 品 归 类 决 定 (Ⅰ)( 详 见 附 件 1), 同 时 废 止 部 分 已 公 布 的 商 品 归 类 决 定 ( 详 见 附 件 2) 本 公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有 关 商 品 归 类 决 定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的, 商 品 归 类 决 定 同 时 失 效 特 此 公 告 海 关 总 署 2015 年 4 月 23 日 15 公 告 fj1.doc 15 公 告 fj2.doc 第 6 页 共 19 页

5. 透 析 企 业 进 出 口 商 品 归 类 的 法 律 风 险 2015-04-28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海 关 法 研 究 中 心 [ 摘 要 ] 企 业 在 进 出 口 商 品 归 类 时 面 临 申 报 不 实 的 法 律 风 险, 该 风 险 源 于 商 品 归 类 的 技 术 性 和 制 度 性 困 难 申 报 不 实 作 为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与 归 类 差 错 的 区 别 在 于 其 构 成 要 件 应 包 含 主 观 过 错 企 业 可 提 出 归 类 差 错 而 非 申 报 不 实 的 抗 辩, 并 利 用 预 归 类 商 品 归 类 行 政 复 议 及 申 报 不 实 行 政 复 议 等 防 范 和 救 济 途 径 [ 关 键 词 ] 申 报 不 实 ; 归 类 差 错 ; 成 因 ; 过 错 ; 防 范 与 救 济 一 申 报 不 实 : 商 品 归 类 的 法 律 风 险 企 业 进 出 口 办 理 海 关 手 续 时 应 在 报 关 单 中 填 写 商 品 编 码 ( 又 称 税 则 号 列 ), 需 查 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税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商 品 在 税 则 中 唯 一 可 归 入 的 税 则 税 目 子 目, 这 一 过 程 被 称 为 商 品 归 类 商 品 归 类 是 海 关 对 进 出 口 商 品 监 管 和 征 税 的 基 础, 不 同 的 商 品 类 别 对 应 不 同 的 关 税 税 率 ; 对 企 业 来 说, 申 报 商 品 类 别 的 正 确 性 关 系 到 其 能 否 顺 利 通 关, 所 承 担 的 关 税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商 品 归 类 是 进 出 口 业 务 中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最 强 最 复 杂 的 环 节 之 一, 企 业 在 这 一 环 节 也 最 容 易 出 现 法 律 风 险 实 践 中 企 业 所 申 报 商 品 类 别 一 旦 和 海 关 认 定 的 不 一 致, 往 往 被 定 性 为 申 报 不 实 而 处 以 罚 款, 严 重 的 会 影 响 货 物 通 关, 甚 至 背 上 走 私 嫌 疑 企 业 的 商 品 归 类 与 海 关 认 定 不 一 致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不 一 致 ) 是 否 必 然 是 申 报 不 实? 其 与 归 类 差 错 如 何 区 分? 企 业 应 如 何 抗 辩 救 济 与 防 范? 本 文 将 对 此 进 行 法 律 透 析 二 申 报 不 实 法 律 风 险 之 成 因 ( 一 ) 商 品 归 类 的 技 术 性 困 难 为 消 除 国 际 贸 易 中 因 不 同 国 家 对 商 品 命 名 不 同 而 导 致 的 不 便 和 摩 擦, 统 一 各 国 海 关 商 品 分 类 标 准, 便 于 国 际 贸 易 信 息 收 集 与 分 析, 海 关 合 作 理 事 会 ( 1995 年 更 名 为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 于 1983 年 6 月 通 过 协 调 制 度 公 约 及 其 附 件 商 品 名 称 及 编 码 协 调 制 度 ( 简 称 协 调 制 度,1988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确 立 了 权 威 的 商 品 分 类 体 系 它 将 商 品 按 属 性 功 能 用 途 生 产 类 别 等 分 为 21 类 97 章, 每 章 下 设 若 干 品 目, 品 目 项 下 分 一 二 级 子 目, 不 同 商 品 对 应 不 同 编 码, 各 国 以 之 为 基 础 编 制 关 税 税 则, 故 商 品 编 码 也 称 为 税 则 号 列 目 前 该 体 系 广 泛 应 用 于 海 关 税 则 及 国 际 贸 易 各 领 域, 被 称 为 国 际 贸 易 的 第 7 页 共 19 页

语 言 [ 1 ] 我 国 于 1992 年 6 月 加 入 协 调 制 度 公 约, 并 增 设 了 三 级 和 四 级 商 品 子 目, 编 制 了 进 出 口 税 则 和 统 计 商 品 目 录, 使 之 成 为 我 国 商 品 归 类 的 直 接 依 据 商 品 归 类 体 系 本 身 极 其 复 杂, 不 可 能 把 已 经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所 有 商 品 均 涵 盖 进 去, 实 践 中 不 可 能 做 到 对 所 有 商 品 准 确 归 类 随 着 科 技 的 发 展, 新 的 商 品 种 类 不 断 出 现, 疑 难 归 类 不 断 增 加 商 品 归 类 还 需 把 握 商 品 的 成 分 功 能 加 工 程 序 原 材 料 来 源 等 专 业 技 术 要 素 归 类 规 则 和 所 涉 商 品 要 素 的 双 重 技 术 性 困 难 导 致 企 业 即 使 尽 到 最 大 努 力, 对 很 多 商 品 仍 难 以 确 定 正 确 的 商 品 编 码, 出 现 申 报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在 所 难 免 ( 二 ) 商 品 归 类 制 度 不 完 备 首 先, 是 执 法 依 据 模 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处 罚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处 罚 条 例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企 业 对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品 名 税 则 号 列 等 应 申 报 项 目 未 申 报 或 申 报 不 实, 影 响 海 关 监 管 秩 序 的, 海 关 应 给 予 企 业 行 政 处 罚 该 条 是 海 关 以 申 报 不 实 为 由 处 罚 企 业 的 基 本 依 据 但 何 为 申 报 不 实, 其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相 关 法 规 规 章 等 并 未 明 确 依 据 海 关 总 署 颁 布 并 于 2007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商 品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二 条, 海 关 经 审 核 认 为 企 业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不 正 确, 可 依 商 品 归 类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并 通 知 企 业 对 报 关 单 进 行 修 改 该 规 定 意 味 着 允 许 企 业 申 报 商 品 编 码 不 正 确, 可 出 现 申 报 不 一 致, 此 情 形 俗 称 归 类 差 错 但 如 何 区 分 归 类 差 错 和 申 报 不 实 却 没 有 相 关 规 定 海 关 基 于 执 法 利 益 驱 动 和 习 惯 思 维, 往 往 将 企 业 申 报 不 一 致 认 定 为 申 报 不 实 其 次, 是 商 品 归 类 执 法 机 构 分 散 我 国 海 关 分 海 关 总 署 直 属 海 关 和 隶 属 海 关 三 级, 对 商 品 归 类 实 行 五 级 体 制 : 海 关 总 署 关 税 司 商 品 归 类 处 北 京 海 关 归 类 办 公 室 广 州 上 海 天 津 大 连 四 个 归 类 分 中 心 各 直 属 海 关 归 类 职 能 部 门 审 单 中 心 各 隶 属 海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归 类 争 议 下 级 解 决 不 了 再 逐 级 提 交 上 级 解 决 海 关 案 件 多 是 由 企 业 进 出 口 关 区 的 隶 属 海 关 或 直 属 海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导 致 企 业 所 直 接 面 对 的 归 类 执 法 机 构 分 散, 各 机 构 拥 有 极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企 业 易 发 生 法 律 风 险 三 申 报 不 实 的 构 成 要 件 ( 一 ) 申 报 不 实 构 成 要 件 应 包 含 主 观 过 错 依 据 海 关 处 罚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申 报 不 实 是 一 种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因 此, 其 构 成 要 件 除 企 业 客 观 上 的 申 报 不 一 致 情 形 外, 应 包 含 主 观 过 错 过 错 包 含 故 意 和 过 失 两 种 心 理 第 8 页 共 19 页

状 态 企 业 申 报 事 项 关 系 到 国 家 的 关 税 收 入 对 进 出 口 贸 易 的 准 确 统 计 进 出 口 贸 易 政 策 的 制 定 甚 至 国 家 经 济 政 治 安 全 因 此, 企 业 应 承 担 如 实 申 报 正 确 申 报 的 较 高 注 意 义 务 如 实 申 报, 要 求 企 业 不 得 故 意 隐 瞒 有 关 事 项 ; 正 确 申 报, 要 求 企 业 无 过 失 的 穷 尽 各 种 可 能 途 径 尽 最 大 努 力 准 确 申 报 企 业 无 论 故 意 还 是 过 失 导 致 申 报 事 项 与 实 际 不 符, 均 对 进 出 口 监 管 秩 序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法 律 均 应 予 以 规 制, 故 申 报 不 实 的 过 错 应 包 括 故 意 和 过 失 申 报 不 实 与 归 类 差 错 在 客 观 上 均 表 现 为 企 业 申 报 不 一 致, 二 者 的 差 异 在 哪 里?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没 有 对 企 业 商 品 归 类 不 准 确 设 定 制 裁, 可 见 归 类 差 错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可 苛 责 性, 企 业 主 观 上 应 不 具 有 过 错 立 法 者 考 虑 到 了 商 品 归 类 的 技 术 性 困 难, 如 由 企 业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风 险 显 然 不 公 平 如 归 类 差 错 由 当 事 人 过 错 导 致,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可 苛 责 性, 归 类 差 错 即 应 转 化 为 申 报 不 实 故 归 类 差 错 与 申 报 不 实 的 根 本 区 别 在 于 : 前 者 企 业 主 观 上 不 具 有 过 错, 性 质 上 非 违 法 行 为 ; 后 者 则 企 业 具 有 过 错, 性 质 为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故 二 者 的 法 律 后 果 也 不 同, 企 业 因 申 报 不 一 致 导 致 应 缴 而 未 缴 税 款, 此 两 种 情 形 下 均 需 补 缴 税 款, 但 对 归 类 差 错 不 得 处 罚, 对 申 报 不 实 应 予 处 罚 由 此 得 出 结 论 : 企 业 具 有 主 观 过 错 的 申 报 不 一 致 构 成 申 报 不 实, 否 则 为 归 类 差 错 ( 二 ) 申 报 不 实 主 观 过 错 的 认 定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一 般 实 行 过 错 推 定, 由 当 事 人 客 观 违 法 行 为 推 定 其 具 有 主 观 过 错 鉴 于 商 品 归 类 技 术 的 复 杂 性, 一 律 将 企 业 申 报 不 一 致 推 定 具 有 主 观 过 错 过 于 严 苛, 也 使 归 类 差 错 与 申 报 不 实 的 法 律 界 限 混 淆, 故 过 错 推 定 不 完 全 适 合 于 对 申 报 不 实 的 认 定, 海 关 在 认 定 申 报 不 实 时 有 义 务 举 证 证 明 企 业 存 在 过 错 过 错 是 对 义 务 的 违 反, 企 业 应 承 担 如 实 申 报 正 确 申 报 的 较 高 注 意 义 务 企 业 未 如 实 申 报 意 味 着 对 申 报 事 项 存 在 隐 瞒 或 歪 曲, 其 过 错 易 于 认 定, 难 点 是 如 何 认 定 企 业 在 未 正 确 申 报 情 形 下 的 过 错 鉴 于 决 定 企 业 正 确 申 报 的 根 本 风 险 源 于 商 品 归 类 技 术 性 困 难, 认 定 其 过 错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应 是 所 涉 商 品 归 类 是 否 存 在 难 以 克 服 的 技 术 性 困 难 : 如 归 类 难 度 不 高, 一 般 知 识 水 平 报 关 人 员 尽 到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即 可 申 报 正 确 而 企 业 仍 申 报 不 正 确, 则 其 具 有 过 错 ; 如 一 般 知 识 水 平 报 关 人 员 尽 最 大 努 力 仍 有 归 类 困 难, 结 论 不 完 全 具 有 唯 一 性, 则 不 应 苛 求 企 业 申 报 与 海 关 认 定 的 商 品 编 码 完 全 一 致 总 结 海 关 执 法 实 践, 企 业 在 以 下 典 型 情 形 下 的 申 报 不 一 致 被 认 为 具 有 主 观 过 错 : 第 9 页 共 19 页

1. 所 涉 商 品 海 关 已 作 出 过 商 品 归 类 认 定 商 品 归 类 认 定 在 海 关 总 署 官 方 网 站 及 相 应 公 开 刊 物 均 可 获 得, 企 业 有 义 务 通 过 公 开 途 径 获 得 正 确 编 码, 否 则 为 未 尽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2.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归 类 技 术 困 难, 企 业 申 报 同 一 商 品 的 编 码 都 被 多 次 更 改 多 次 是 指 3 次 或 3 次 以 上 商 品 归 类 具 有 唯 一 性, 一 种 商 品 不 可 能 同 时 属 于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类 别, 此 为 常 识, 故 企 业 多 次 更 改 编 码 当 然 具 有 过 错 如 企 业 对 归 类 把 握 不 准, 应 事 先 利 用 商 品 预 归 类 或 向 海 关 询 问 等 途 径 寻 求 正 确 编 码 有 海 关 认 为, 如 企 业 更 改 编 码 未 影 响 缴 纳 关 税 或 致 企 业 应 获 关 税 减 免 而 未 减 免, 则 不 认 定 为 申 报 不 实, 似 乎 商 品 编 码 对 应 的 关 税 税 率 高 低 影 响 对 申 报 不 实 之 动 机 的 认 定 申 报 不 实 系 影 响 海 关 监 管 秩 序 的 行 为, 编 码 对 应 税 率 不 应 是 申 报 不 实 的 构 成 条 件, 故 不 能 仅 仅 因 为 企 业 申 报 的 商 品 编 码 税 率 比 正 确 编 码 低 就 杯 弓 蛇 影, 指 控 为 申 报 不 实 甚 至 是 伪 报 走 私,[ 2 ] 也 不 应 因 企 业 申 报 编 码 税 率 比 正 确 税 率 高 而 否 定 其 过 错 行 为 3. 除 商 品 编 码 以 外 的 其 他 申 报 事 项 如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价 格 等 与 事 实 不 符 此 情 形 下 商 品 编 码 的 申 报 不 一 致 往 往 是 因 与 其 他 事 项 申 报 不 一 致 的 同 一 过 错 产 生, 故 有 理 由 判 定 当 事 人 未 尽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4. 在 被 海 关 以 商 品 编 码 申 报 不 准 确 为 由 退 单 后 仍 以 原 编 码 申 报 海 关 已 告 知 申 报 不 准 确, 如 企 业 认 为 海 关 认 定 有 误, 应 与 海 关 进 行 归 类 磋 商 或 就 商 品 归 类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四 企 业 的 防 范 抗 辩 与 救 济 ( 一 ) 防 范 : 充 分 利 用 预 归 类 目 前 进 出 口 商 品 预 归 类 存 在 海 关 预 归 类 和 社 会 化 预 归 类 两 种 基 本 形 式 海 关 预 归 类, 依 据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是 指 企 业 可 以 在 货 物 实 际 进 出 口 的 45 日 前, 向 直 属 海 关 申 请 就 其 拟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预 先 进 行 的 商 品 归 类 企 业 对 拟 进 出 口 商 品 编 码 把 握 不 准, 可 向 进 出 口 关 区 直 属 海 关 申 请 预 归 类 商 品 预 归 类 并 非 企 业 的 法 定 强 制 义 务, 而 是 可 自 主 选 择 的 制 度 途 径 因 此, 当 企 业 申 报 不 一 致 时, 海 关 不 能 仅 以 企 业 未 申 请 预 归 类 为 由 认 定 企 业 具 有 过 错 社 会 化 预 归 类 是 指 由 报 关 企 业 社 会 接 受 进 出 口 货 物 经 营 单 位 委 托, 按 照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对 其 拟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预 先 确 定 商 品 归 类, 并 出 具 进 出 口 商 品 预 归 类 意 见 书 的 活 动 [ 3 ] 海 关 总 署 联 合 商 务 部 及 报 关 协 会 于 2007 年 推 出 了 这 种 预 归 类 服 务 社 会 化 模 式, 同 年 在 天 津 青 岛 宁 波 厦 门 南 京 大 连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拱 北 黄 埔 共 11 个 关 区 进 行 了 试 点 预 归 类 服 务 由 海 关 走 向 社 会 后, 便 利 第 10 页 共 19 页

了 企 业 申 请 预 归 类, 有 利 于 商 品 归 类 困 难 的 预 先 解 决 ( 二 ) 抗 辩 : 归 类 差 错 而 非 申 报 不 实 一 旦 企 业 出 现 申 报 不 一 致, 可 提 出 其 行 为 属 于 归 类 差 错 而 非 申 报 不 实 的 抗 辩 此 时 企 业 应 注 意 以 下 两 点 : 第 一, 所 涉 商 品 归 类 须 存 在 技 术 困 难 第 二, 避 免 出 现 前 文 所 列 典 型 的 申 报 不 实 情 形 实 践 中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上 两 点 的 前 提 下, 以 下 典 型 情 形 被 认 为 企 业 已 尽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 一 是 在 海 关 事 先 未 对 所 涉 商 品 做 出 过 归 类 认 定 的 情 况 下, 企 业 以 同 一 商 品 编 码 多 次 报 关 而 海 关 通 关 放 行 的, 前 文 实 例 即 为 此 情 形 不 应 认 定 为 申 报 不 实 的 理 由 在 于 : ( 1 ) 海 关 作 为 商 品 归 类 部 门, 对 企 业 的 申 报 认 可 并 通 关 放 行, 会 使 企 业 产 生 合 理 信 赖 并 坚 信 先 前 的 申 报 正 确 (2 ) 货 物 已 进 入 生 产 流 通 领 域, 海 关 推 翻 先 前 认 可 并 追 究 企 业 申 报 责 任 的 做 法 会 对 贸 易 稳 定 产 生 影 响 ( 3 ) 既 然 海 关 事 先 未 对 所 涉 商 品 归 类 作 出 认 定, 其 后 的 认 定 不 应 对 先 前 行 为 有 溯 及 力, 货 物 以 错 误 税 号 通 关, 海 关 也 有 审 核 不 严 的 责 任 二 是 企 业 采 用 了 国 内 外 其 他 企 业 所 普 遍 申 报 的 编 码, 且 没 有 证 明 此 编 码 为 错 误 的 公 开 记 录 企 业 在 对 商 品 编 码 难 以 准 确 把 握 时 常 采 用 其 他 企 业 普 遍 申 报 的 编 码, 有 的 商 品 甚 至 在 我 国 第 一 次 进 出 口, 企 业 因 归 类 困 难 而 不 得 不 参 照 国 外 企 业 的 申 报 情 况 此 时, 只 要 没 有 关 于 证 明 所 申 报 编 码 为 错 误 的 公 开 记 录 或 其 他 证 据, 应 认 定 企 业 为 寻 求 正 确 编 码 已 尽 合 理 注 意 义 务 实 践 中 因 企 业 所 委 托 的 报 关 行 过 错 导 致 申 报 不 实 是 否 意 味 着 企 业 不 应 承 担 责 任 呢? 报 关 行 是 受 企 业 委 托 代 理 报 关 的 代 理 人, 根 据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因 报 关 出 现 的 法 律 责 任 仍 应 由 作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企 业 承 担 ( 三 ) 救 济 :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申 辩 途 径 首 先 应 主 动 启 动 商 品 归 类 的 行 政 复 议 当 海 关 审 单 部 门 审 核 报 关 单 时 认 为 企 业 申 报 不 一 致, 企 业 应 与 之 沟 通 磋 商, 如 认 为 审 单 部 门 的 认 定 有 误, 可 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行 政 复 议 办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单 独 就 商 品 归 类 问 题 向 其 所 属 直 属 海 关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由 其 直 属 海 关 进 行 归 类 进 入 该 程 序 并 不 必 然 能 推 翻 审 单 部 门 的 认 定, 但 提 供 了 可 能 避 免 海 关 启 动 申 报 不 实 处 罚 程 序 的 一 种 途 径 此 外, 海 关 处 罚 条 例 等 法 规 还 规 定 了 企 业 在 海 关 缉 私 局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的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的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等 权 利, 企 业 应 充 分 重 视 与 利 用 总 之, 企 业 应 明 晰 进 出 口 报 关 中 如 实 和 准 确 申 报 的 较 高 注 意 义 务, 避 免 出 现 因 过 错 而 导 致 的 申 报 不 一 致, 在 面 临 海 关 处 罚 风 险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现 行 制 度 下 的 多 元 救 济 途 径, 第 11 页 共 19 页

积 极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参 考 文 献 : [1] 海 关 总 署 报 关 员 资 格 考 试 教 材 编 写 委 员 会. 报 关 员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教 材 [M]. 北 京 : 中 国 海 关 出 版 社,2009. [2] 沈 占 明. 申 报 不 实 还 是 归 类 差 错 [N]. 中 国 国 门 时 报,2008-07-02. [3] 海 关 总 署. 全 国 海 关 加 强 综 合 治 税 归 类 补 税 创 新 高 [EB/OL]. 海 关 总 署 网 站 http: // www.customs.gov.cn/pdblish/potalo/tab1/info206564.htm,2011-10-08. 声 明 : 发 布 图 文, 来 源 于 网 络, 为 了 研 习 海 关 法 律 传 递 海 关 信 息, 与 商 业 利 益 无 关 第 12 页 共 19 页

6. 国 务 院 放 大 招!6 月 底 前 进 口 日 用 品 试 点 降 关 税 2015-04-29 上 海 海 关 12360 热 线 28 日 召 开 的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部 署 完 善 消 费 品 进 出 口 相 关 政 策 会 议 确 定, 对 国 内 消 费 者 需 求 大 的 部 分 国 外 日 用 消 费 品, 于 今 年 6 月 底 前 开 展 降 低 进 口 关 税 试 点, 逐 步 扩 大 降 税 商 品 范 围 完 善 服 饰 化 妆 品 等 大 众 消 费 品 的 消 费 税 政 策, 统 筹 调 整 征 税 范 围 税 率 等 第 13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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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 亭 仓 库 招 租 项 目 厂 房 信 息 第 15 页 共 19 页

类 型 : 厂 房 租 售 : 出 租 标 题 : 独 院 16219 m2 厂 房 出 租 ( 可 分 租 ), 由 二 层 (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 单 层 ( 钢 结 构 ) 四 层 (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 厂 房 组 合 而 成, 平 面 呈 L 形 区 域 : 嘉 定, 上 海 国 际 汽 车 城 零 部 件 配 套 工 业 园 区 地 址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园 亭 路 58 号 厂 区 面 积 :28043.89 m2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12174.23 m2 建 筑 总 面 积 :16219 m2 价 格 : 1.15 元 /m2/ 天 ( 均 价 ) 分 租 : 可 分 租 栋 数 :1 总 层 高 :17.45 米, 单 层 钢 结 构 厂 房 檐 口 高 度 10 米 办 公 面 积 :1598.31 m2(2 楼 以 上 各 532.77 m2), 屋 面 预 留 VRV 机 组 基 础 行 车 :5 吨 悬 挂 式 单 轨 电 梯 吨 位 :3 吨 货 梯, 轿 厢 尺 寸 : 宽 2.8m 深 2.05m 高 2.5m 现 配 电 :400KVA, 若 不 足 则 自 行 申 请 我 司 给 予 配 合 独 栋 独 院 : 是 ( 过 道 可 平 行 2 辆 集 装 箱 卡 车 ) 交 通 方 式 :G15,G1501,G2, 宝 安 公 路, 曹 安 公 路, 嘉 松 北 路, 地 铁 11 号 线, 安 亭 2 路, 嘉 亭 线 所 属 园 区 : 上 海 国 际 汽 车 城 零 部 件 配 套 工 业 园 区 结 构 : 主 楼 : 钢 结 构 附 楼 : 钢 砼 结 构 装 修 : 普 通 装 修 产 证 : 有 类 别 : 重 工 类, 轻 工 类, 仓 储 类, 机 械 制 造, 维 修 ( 不 符 合 丁 类 机 械 加 工 厂 的 需 重 新 申 报 消 防 部 门, 有 污 染 的 需 重 新 申 报 环 保 部 门 ) 基 础 设 施 : 给 水, 排 水, 卫 生 间 排 污,400KVA 供 电 ( 消 防 现 按 丁 类 机 械 加 工 配 置 ) 竣 工 日 期 : 预 计 2015 年 5 月 入 住 日 期 : 预 计 2015 年 5 月 备 注 : 该 厂 房 为 总 平 面 图 上 二 期 厂 房 新 建 单 层 厂 房, 园 区 环 境 优 美, 基 础 设 施 完 善, 专 享 地 面 车 位, 星 级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形 象 展 示 便 利 联 系 人 : 朱 经 理 电 话 : 021-58690371 第 16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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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谕 宏 东 方 久 信 集 团 市 场 开 发 部 上 海 外 高 桥 自 贸 区 马 吉 路 28 号 19 层 Tel:021-58690371 Fax:021-58693342 email:zhuyuhong@joysungroup.com www.joysungroup.com 第 18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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