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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Transcription:

汕 府 办 2016 53 号 关 于 印 发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大 发 展 大 提 升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关 于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大 发 展 大 提 升 的 若 干 措 施 已 经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三 届 88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径 向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反 映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9 月 1 日 - 1 -

关 于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大 发 展 大 提 升 的 若 干 措 施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我 市 民 营 企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优 化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大 发 展, 特 制 订 以 下 政 策 措 施 一 拓 展 发 展 空 间 ( 一 ) 培 育 新 的 主 导 产 业 依 托 现 有 产 业 基 础, 重 点 培 育 装 备 制 造 业 生 物 医 药 大 健 康 电 子 信 息 环 保 与 循 环 经 济 四 大 产 业, 每 个 产 业 建 设 对 应 的 专 业 园 区, 调 整 现 有 产 业 布 局, 构 建 新 的 产 业 体 系 2016 2018 年 全 市 各 级 财 政 每 年 统 筹 整 合 科 技 创 新 驱 动 和 科 技 专 项 等 资 金 3000 万 元 作 为 以 上 四 大 产 业 的 引 导 资 金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 二 ) 支 持 企 业 进 园 投 资 对 新 进 入 市 级 以 上 工 业 园 区 投 资 的 骨 干 企 业, 按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建 设 并 按 时 投 产 的, 第 一 年 由 受 益 财 政 区 ( 县 ) 按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土 地 使 用 税 100% 给 予 奖 励 ; 自 其 投 产 年 度 起 五 年 内, 第 一 年 按 其 对 财 政 贡 献 额 度 地 市 级 区 县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50% 给 予 扶 持, 之 后 每 年 按 其 对 财 政 贡 献 额 度 市 级 区 县 级 分 成 部 分 环 比 增 量 的 80% 给 予 扶 持 (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 促 进 工 业 地 产 发 展 支 持 以 产 业 为 依 托, 以 地 产 为 载 体, 以 工 业 楼 宇 工 业 厂 房 高 新 技 术 研 究 与 发 展 用 房 为 主 要 开 发 对 象, 按 照 国 家 通 用 标 准 及 行 业 规 范 要 求 统 一 设 计 建 设, 集 投 资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和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工 业 地 产 建 设, - 2 -

研 究 制 定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措 施, 保 障 用 地 供 应 鼓 励 民 间 投 资 支 持 产 权 分 割 建 立 补 贴 机 制 ( 市 国 土 局 经 信 局 城 规 局 财 政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从 2016 年 起 连 续 3 年, 市 每 年 统 筹 安 排 资 金 支 持 工 业 地 产 建 设, 相 关 产 业 扶 持 资 金 政 策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优 先 支 持 入 驻 企 业 的 发 展 ( 市 经 信 局 国 土 局 城 规 局 财 政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 四 ) 开 展 标 准 厂 房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在 汕 头 保 税 区 高 新 区 金 平 工 业 园 区 龙 湖 工 业 园 区 汕 头 市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澄 海 岭 海 工 业 园 南 山 湾 科 技 产 业 园 7 个 市 级 以 上 工 业 园 区 范 围 内 开 展 标 准 厂 房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鼓 励 园 区 管 理 机 构 园 区 国 有 投 资 开 发 公 司 和 具 有 房 地 产 开 发 三 级 以 上 资 质 的 各 类 开 发 企 业 建 设 标 准 厂 房, 标 准 厂 房 原 则 上 要 求 建 设 4 层 ( 含 ) 以 上, 占 地 面 积 1500 平 方 米 以 上 建 筑 面 积 6000 平 方 米 以 上 容 积 率 2.5 以 上 允 许 建 设 主 体 将 已 建 成 的 标 准 厂 房 出 售 出 租 给 相 关 工 业 企 业, 并 依 法 办 理 不 动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2016 2018 年, 市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扶 持 标 准 厂 房 建 设, 对 2016 2018 年 建 成 并 经 竣 工 验 收 符 合 要 求 的 标 准 厂 房, 按 建 筑 面 积 对 第 二 层 及 以 上 部 分 给 予 20 元 / 平 方 米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 五 ) 有 序 推 进 我 市 全 国 城 乡 土 地 生 态 利 用 制 度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在 符 合 城 乡 和 产 业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对 创 业 创 新 的 用 地 指 - 3 -

标 给 予 倾 斜, 鼓 励 园 区 和 现 有 企 业 改 造 低 容 积 率 低 效 利 用 厂 房, 利 用 自 有 的 工 业 厂 房 发 展 创 业 中 心 孵 化 器 加 速 器 众 创 空 间 等 双 创 空 间 在 符 合 相 关 规 划 消 防 安 全 和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不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拆 除 重 建 加 层 等 方 式 增 建 生 产 性 设 施 的, 新 增 建 筑 面 积 部 分 不 再 征 收 土 地 出 让 金 ( 市 国 土 局 城 规 局 负 责 ) ( 六 ) 科 学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对 依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符 合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的, 允 许 其 按 规 定 办 理 土 地 分 割 手 续 ; 对 依 法 取 得 的 两 宗 以 上 土 地 使 用 权, 符 合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的, 允 许 其 按 规 定 办 理 土 地 合 并 手 续, 不 断 提 高 我 市 土 地 的 保 障 和 利 用 水 平 ( 市 国 土 局 规 划 局 负 责 ) ( 七 ) 鼓 励 民 营 企 业 增 资 扩 产 企 业 增 加 投 资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且 符 合 集 约 用 地 要 求 的, 在 确 定 土 地 出 让 起 始 价 时 可 按 不 低 于 该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费 用 确 定 ( 市 国 土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八 ) 强 化 创 新 空 间 用 地 保 障 对 我 市 确 定 重 点 发 展 的 新 产 业, 以 先 存 量 后 增 量 原 则 优 先 安 排 用 地 供 应 支 持 引 导 库 存 工 业 商 业 地 产 改 造 为 孵 化 器 和 众 创 空 间 利 用 存 量 房 产 兴 办 创 客 空 间 创 业 咖 啡 创 新 工 场 等 众 创 空 间 的, 可 实 行 继 续 按 原 用 途 和 土 地 权 利 类 型 使 用 土 地 的 过 渡 期 政 策 ( 市 国 土 局 城 规 局 房 管 局 负 责 ) ( 九 ) 拓 展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空 间 2016 2018 年 全 市 各 级 财 政 统 筹 产 业 扶 持 资 金 3000 万 元 用 于 扶 持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认 - 4 -

定 一 批 市 级 区 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每 个 基 地 扶 持 补 助 最 高 50 万 元 ( 市 经 信 局 负 责 ) ( 十 ) 加 快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对 被 认 定 为 市 级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的 由 市 财 政 给 予 15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大 力 提 升 孵 化 基 地 运 作 水 平, 市 及 各 区 县 各 院 校 和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建 设 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达 到 国 家 级 省 级 示 范 性 基 地 建 设 标 准 的, 按 程 序 报 上 级 申 请 50 万 元 的 资 金 奖 补, 达 到 市 级 示 范 性 基 地 建 设 标 准 的, 给 予 每 个 3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补 ( 市 人 社 局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租 金 补 贴 对 入 驻 我 市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创 业 园 区 ) 初 创 企 业, 按 照 第 一 年 不 低 于 80% 第 二 年 不 低 于 50% 第 三 年 不 低 于 20% 的 比 例 减 免 租 金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 在 校 及 毕 业 5 年 内 ) 和 出 国 ( 境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 领 取 毕 业 证 5 年 内 ) 复 员 转 业 退 役 军 人 以 及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在 我 市 租 用 经 营 场 地 创 业 ( 含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的 孵 化 基 地 ), 可 凭 创 业 者 身 份 证 明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其 他 法 定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税 务 登 记 证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和 经 营 场 地 租 赁 合 同 等 有 关 资 料 申 请 租 金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每 年 最 高 4000 元, 最 长 3 年 ( 市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十 一 ) 创 业 孵 化 补 贴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的 本 市 区 域 内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为 各 类 创 业 人 员 提 供 1 年 以 上 创 业 - 5 -

孵 化 服 务 ( 含 创 业 项 目 风 险 评 估 开 业 指 导 融 资 服 务 以 及 相 关 后 续 跟 踪 服 务 等 ), 可 按 实 际 孵 化 成 功 ( 在 本 市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定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户 数, 享 受 创 业 孵 化 补 贴 创 业 孵 化 补 贴 按 孵 化 成 功 户 数 每 户 一 次 性 3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 二 减 轻 经 营 负 担 ( 十 二 ) 取 消 免 ( 停 ) 征 降 低 部 分 收 费 1.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优 惠 方 面 ( 市 发 改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1) 免 征 涉 企 堤 围 防 护 费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防 空 地 下 室 易 地 建 设 费 GSP 认 证 费 药 品 检 验 费 等 39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省 级 收 入, 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在 原 已 明 确 免 征 省 级 收 入 的 23 项 国 家 规 定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基 础 上, 免 征 市 县 级 收 入 将 现 行 对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的 18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免 征 范 围 扩 大 到 所 有 企 业 和 个 人 (2) 对 省 定 11 项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收 费, 按 规 定 免 征 其 中 特 种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考 试 费 IC 卡 道 路 运 输 电 子 证 件 工 本 费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费 职 业 病 诊 断 及 鉴 定 费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占 用 费 等 5 项 省 定 项 目 省 级 收 入 的 基 础 上, 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免 征 市 县 级 收 入 同 时, 对 占 用 利 用 公 路 路 产 补 ( 赔 ) 偿 费 村 镇 基 础 设 施 套 费 恢 复 绿 化 补 偿 费 船 舶 排 筏 过 闸 费 和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处 理 费 等 其 余 6 项 省 定 项 目, 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 起, 免 征 省 级 及 市 县 级 收 入 - 6 -

(3) 取 消 财 政 票 据 工 本 费 (4) 取 消 或 暂 停 征 收 征 地 管 理 费 货 物 原 产 地 证 书 费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费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费 工 业 产 品 许 可 证 审 查 费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检 疫 费 等 12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并 免 征 小 微 企 业 土 地 登 记 费 等 42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全 额 免 征 13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对 营 利 性 养 老 和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减 半 收 取 13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5) 取 消 船 舶 港 务 费 等 7 项 水 运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6) 取 消 或 暂 停 征 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收 费 计 量 认 证 费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费 海 关 知 识 产 权 备 案 费 等 37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7) 降 低 住 房 转 让 手 续 费 受 理 商 标 注 册 费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费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申 请 费 等 12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标 准 2. 专 项 收 入 优 惠 方 面 (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局 负 责 ) (1) 育 林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降 为 零, 并 停 征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2)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以 及 按 季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9 万 元 ( 含 9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免 征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将 免 征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的 范 围, 扩 大 到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10 万 元 ( 按 季 度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 7 -

(3) 自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3 年 内, 对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0 人 以 下 ( 含 20 人 ) 的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4) 对 农 业 灌 溉 牲 畜 家 禽 饲 养 水 产 养 殖 农 药 化 肥 农 用 薄 膜 生 产 取 水, 抽 水 蓄 能 发 电 用 水 暂 缓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 直 接 取 用 污 水 处 理 回 用 水 的, 免 征 水 资 源 费 3.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优 惠 方 面 (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取 消 利 用 城 建 档 案 收 费, 包 括 档 案 保 护 费 证 明 费 复 制 费 咨 询 服 务 费 4. 政 府 性 基 金 优 惠 方 面 (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并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停 止 向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征 收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将 预 拌 混 凝 土 预 拌 砂 浆 水 泥 预 制 件 列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目 录, 纳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支 持 范 围 5. 其 他 价 费 优 惠 方 面 ( 市 发 改 局 总 工 会 负 责 ) (1) 一 般 工 商 业 电 度 电 价 每 千 瓦 时 降 低 0.58 分 (2) 对 25 人 以 下 小 微 企 业 免 征 工 会 费 ( 十 三 )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减 免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和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元 ) 的, 按 照 文 件 规 定 免 征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其 中, 以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和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9 万 元 的, 按 照 文 件 规 定 免 - 8 -

征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的, 可 分 别 享 受 小 微 企 业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万 元 ( 含 30 万 元 ) 以 下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市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四 ) 落 实 国 家 精 简 归 并 五 险 一 金 政 策 贯 彻 失 业 保 险 支 持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政 策,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由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按 该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上 年 度 实 际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的 50% 给 予 援 企 稳 岗 补 贴 我 市 失 业 保 险 单 位 费 率 从 1.5% 下 调 至 0.8% 实 施 八 类 工 伤 保 险 行 业 基 准 费 率 政 策, 对 执 行 新 费 率 后 行 业 基 准 费 率 升 高 的, 继 续 实 施 阶 段 性 下 调 费 率 措 施 ; 下 半 年 起 逐 步 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单 位 费 率 下 调 到 5.5% 左 右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 ( 十 五 ) 降 低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上 限 从 20% 降 至 12% 各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企 业 可 根 据 目 前 企 业 自 身 经 济 运 营 状 况, 结 合 现 企 业 单 位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缴 存 基 数 情 况, 将 企 业 单 位 和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基 数 上 限 从 我 市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一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5 倍 降 低 到 3 倍 对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确 有 困 难 的 企 业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请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或 缓 缴 ( 市 房 管 局 负 责 ) - 9 -

( 十 六 ) 鼓 励 小 微 型 民 营 企 业 聘 用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对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实 际 聘 用 人 数 给 予 1 年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补 贴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 ( 十 七 ) 创 业 资 助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 在 校 及 毕 业 5 年 内 ) 和 出 国 ( 境 )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 领 取 毕 业 证 5 年 内 ) 军 转 干 部 复 退 军 人 以 及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成 功 创 业 ( 在 本 市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定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三 年 内, 本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 正 常 营 业 6 个 月 以 上, 可 申 请 创 业 资 助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补 贴 初 创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按 其 吸 纳 就 业 (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人 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除 外 ) 给 予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补 贴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 ( 十 八 ) 境 外 展 会 补 贴 市 财 政 逐 年 安 排 资 金 对 我 市 重 点 境 外 展 会 的 参 展 企 业 采 取 展 后 补 的 形 式 实 行 定 额 补 贴, 一 般 标 准 为 : 对 欧 美 地 区 的 展 会 每 个 展 位 最 高 补 贴 20000 元, 其 他 地 区 每 个 展 位 最 高 补 贴 15000 元 ; 对 每 家 参 展 企 业 在 同 一 展 会 中 以 三 个 展 位 为 补 贴 上 限 补 贴 资 金 面 对 我 市 外 贸 企 业,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如 果 申 报 补 贴 规 模 超 过 该 额 度, 将 在 该 额 度 总 量 控 制 下 摊 分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 十 九 ) 鼓 励 港 航 企 业 发 展 集 装 箱 运 输 业 务 对 新 增 的 国 际 近 洋 集 装 箱 班 轮 航 线 ( 港 澳 台 航 线 除 外 ) 运 营 满 一 周 年 - 10 -

且 一 年 内 挂 靠 36 航 次 以 上 的 航 线 营 运 商, 每 条 航 线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万 元, 每 年 度 奖 励 总 金 额 为 200 万 元 如 当 年 度 应 奖 励 总 额 超 过 200 万 元, 则 每 条 航 线 的 奖 励 标 准 同 比 例 降 低 ; 对 新 增 的 国 际 远 洋 集 装 箱 班 轮 航 线 运 营 满 一 周 年 且 一 年 内 挂 靠 36 航 次 以 上 的 航 线 营 运 商, 每 条 航 线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50 万 元, 每 年 度 奖 励 总 金 额 为 300 万 元 如 当 年 度 应 奖 励 总 额 超 过 300 万 元, 则 每 条 航 线 的 奖 励 标 准 同 比 例 降 低 ; 对 在 汕 头 港 装 卸 中 转 集 装 箱 的 码 头 经 营 企 业, 每 中 转 标 准 箱 给 予 不 超 过 50 元 的 奖 励, 每 季 度 奖 励 总 金 额 为 125 万 元 如 当 季 度 应 奖 励 总 额 超 过 125 万 元, 则 每 标 准 箱 的 奖 励 标 准 同 比 例 降 低 ; 对 拖 运 集 装 箱 到 广 澳 港 区 装 卸 的 拖 车 公 司, 每 季 度 自 然 重 箱 运 输 量 前 10 名 拖 车 公 司, 按 每 自 然 重 箱 不 超 过 300 元 的 奖 励, 每 季 度 奖 励 总 金 额 为 250 万 元, 如 当 季 度 应 奖 励 金 额 超 过 250 万 元, 则 每 自 然 重 箱 的 奖 励 标 准 同 比 例 降 低 ( 市 港 口 管 理 局 交 通 运 输 局 口 岸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三 鼓 励 投 资 融 资 ( 二 十 ) 设 立 汕 头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筹 资 1 亿 元 设 立 汕 头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对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特 别 是 民 营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的 银 行 担 保 保 险 等 机 构 给 予 贷 款 风 险 补 偿 对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企 业, 贷 款 抵 押 物 按 其 抵 押 率 的 1 至 2.5 倍 放 大 贷 款 额 度, 执 行 的 利 率 不 超 过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1.3 倍, 贷 款 额 度 一 般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获 得 免 抵 押 信 用 贷 - 11 -

款 的 企 业, 信 用 贷 款 合 计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在 汕 头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中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设 立 1 亿 元 授 信 额 度 培 育 企 业 上 市 专 项, 引 导 企 业 利 用 新 三 板 四 板 融 资 发 展 设 立 1 亿 元 授 信 额 度 用 于 工 业 企 业 机 器 换 人 技 改 工 程, 引 导 传 统 工 业 企 业 升 级 改 造 ( 市 经 信 局 金 融 局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二 十 一 ) 设 立 政 策 性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筹 资 1.3 亿 元 设 立 政 策 性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通 过 财 政 资 金 净 收 益 适 当 让 利 给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其 他 投 资 方 以 降 低 担 保 费 用 ; 政 策 性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向 中 小 微 企 业 收 取 的 担 保 费 年 化 费 率 不 超 过 2%, 不 收 取 贷 款 保 证 金 ; 单 笔 担 保 贷 款 金 额 300 万 元 ( 含 ) 以 下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二 十 二 ) 设 立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筹 集 20 亿 元 设 立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支 持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以 及 民 营 企 业 的 发 展, 解 决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投 资 扶 持 综 合 实 力 强 的 企 业 实 现 上 市 目 标 ; 汇 聚 当 地 优 势 资 源, 牵 引 外 来 资 本, 投 资 符 合 汕 头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产 业 政 策 的 企 业 ( 市 金 融 局 财 政 局 发 改 局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负 责 ) ( 二 十 三 ) 设 立 天 使 基 金 筹 集 1 亿 元 设 立 天 使 基 金, 以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对 汕 头 市 高 端 产 业 优 势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处 于 创 意 期 种 子 期 和 成 长 期 拥 有 创 新 技 术 与 创 新 商 业 模 式 具 有 成 长 潜 力 的 创 业 企 业 进 行 资 金 支 持, 重 点 支 持 具 备 原 始 创 新 - 12 -

集 成 创 新 或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企 业 ( 市 金 融 局 财 政 局 发 改 局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负 责 ) ( 二 十 四 ) 开 展 企 业 转 贷 方 式 创 新 试 点 筹 资 10 亿 元 设 立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 首 期 资 金 1 亿 元 ), 用 于 对 银 行 审 核 符 合 续 贷 条 件 的 企 业 提 供 转 贷 周 转 资 金,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过 桥 融 资 难 题 ( 市 财 政 局 金 融 局 发 改 局 经 信 局 科 技 局 负 责 ) ( 二 十 五 ) 设 立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担 保 资 金 筹 集 4000 万 元 设 立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资 金, 扶 持 初 创 企 业 发 展 按 最 高 不 超 过 担 保 资 金 5 倍 的 放 大 倍 数,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初 创 企 业 提 供 贷 款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一 般 不 超 过 20 万 元, 对 联 合 起 来 申 请 捆 绑 式 贷 款 的 初 创 企 业,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由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在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范 围 内, 据 实 全 额 贴 息 ( 市 人 社 局 财 政 局 金 融 局 ) ( 二 十 六 ) 推 广 PPP 模 式 积 极 遴 选 建 立 本 级 PPP 项 目 储 备 库, 将 具 有 示 范 性 的 PPP 项 目 申 报 纳 入 省 级 以 上 PPP 项 目 储 备 库 对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项 目, 可 按 划 拨 方 式 供 地, 划 拨 土 地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建 成 的 项 目 经 依 法 批 准 可 以 抵 押, 土 地 使 用 权 性 质 不 变, 待 合 同 经 营 期 满 后, 连 同 公 共 设 施 一 并 移 交 政 府 ; 实 现 抵 押 权 后 改 变 项 目 性 质 应 该 以 有 偿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应 依 法 办 理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手 续 不 符 合 划 拨 用 地 目 录 的 项 目, 以 租 赁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租 金 收 入 参 照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纳 入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以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入 股 方 式 - 13 -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应 当 以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作 为 出 资 人, 制 定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入 股 方 案,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四 促 进 创 新 发 展 ( 二 十 七 )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培 育 计 划 建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培 育 后 备 库, 完 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培 育 机 制,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申 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设 立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培 育 扶 持 专 项 资 金, 对 首 次 通 过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8 万 元, 由 市 区 两 级 财 政 各 分 担 50% (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 ( 二 十 八 ) 对 优 秀 专 利 进 行 奖 励 获 得 中 国 专 利 奖 金 奖 和 优 秀 奖 项 目, 分 别 给 予 30 万 元 和 16 万 元 奖 励 ; 获 得 广 东 专 利 奖 金 奖 和 优 秀 奖 项 目, 分 别 给 予 12 万 元 和 8 万 元 奖 励 (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二 十 九 ) 对 专 利 申 请 ( 授 权 ) 进 行 资 助 设 立 专 利 申 请 ( 授 权 ) 资 助 专 项 资 金, 专 项 资 金 按 因 素 法 分 配 到 保 税 区 高 新 区 及 各 区 县, 与 保 税 区 高 新 区 及 各 区 县 专 利 申 请 ( 授 权 ) 资 助 资 金 合 并 使 用, 主 要 用 于 以 下 范 围 : 1. 已 获 得 受 理 的 中 国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其 在 申 请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官 方 费 用 2. 已 获 得 授 权 的 中 国 发 明 专 利, 其 在 授 权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官 方 费 用 及 前 三 年 年 费 3. 已 获 得 授 权 的 中 国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和 工 业 独 立 产 品 外 观 设 - 14 -

计 专 利, 其 在 申 请 和 授 权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官 方 费 用 4. 已 获 得 受 理 且 有 国 家 局 出 具 的 检 索 报 告 的 PCT 国 际 专 利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的 每 件 资 助 10000 元, 个 人 申 请 的 每 件 资 助 3500 元 5. 已 获 得 外 国 专 利 局 或 区 域 性 专 利 组 织 授 权 的 专 利, 每 项 发 明 专 利 给 予 不 超 过 30000 元 的 资 助, 每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给 予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资 助 ; 香 港 注 册 标 准 专 利 澳 门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或 台 湾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每 项 资 助 2000 元 同 一 申 请 人 同 一 年 度 获 得 多 项 国 ( 境 ) 外 专 利 授 权 的, 给 予 的 资 助 累 计 不 超 过 4 项 ; 同 一 发 明 专 利 项 目 获 得 多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授 权 的, 给 予 的 资 助 累 计 不 超 过 2 项 6. 对 专 利 授 权 大 户 和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大 户 的 激 励 性 资 助 单 位 或 个 人 首 次 在 同 一 年 度 获 得 专 利 授 权 50 件 以 上 的, 在 按 前 款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资 助 的 基 础 上, 再 一 次 性 给 予 20000 元 的 资 助 ; 在 同 一 年 度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5 件 以 上 的, 在 按 前 款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资 助 的 基 础 上, 每 件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再 给 予 2000 元 的 资 助 7. 在 校 学 生 参 加 市 级 以 上 发 明 创 新 大 赛 的 获 奖 作 品 申 请 专 利, 其 办 理 减 缓 后 发 生 的 专 利 申 请 费 用 以 上 范 围 中, 已 获 得 国 家 或 省 资 助 的 专 利 项 目, 不 再 予 以 重 复 资 助 (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 鼓 励 实 施 技 术 标 准 战 略 ( 市 质 监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1. 对 技 术 标 准 研 制 及 科 研 项 目 进 行 资 助 - 15 -

(1) 每 主 导 制 定 ( 修 订 )1 项 联 盟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2) 每 主 导 制 定 ( 修 订 )1 项 地 方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8 万 元 ; 协 助 制 定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4 万 元 (3) 每 主 导 制 定 ( 修 订 )1 项 行 业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 协 助 制 定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4) 每 主 导 制 定 ( 修 订 )1 项 国 家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15 万 元 ; 协 助 制 定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8 万 元 (5) 每 主 导 制 定 ( 修 订 )1 项 国 际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25 万 元 ; 协 助 制 定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6) 主 导 修 订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上 述 对 应 主 导 制 定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的 一 半, 协 助 修 订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上 述 对 应 协 助 制 定 标 准 资 助 额 度 的 一 半 (7) 每 承 担 1 项 市 级 标 准 化 科 研 项 目 并 取 得 成 果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 每 承 担 1 项 省 级 标 准 化 科 研 项 目 并 取 得 成 果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 每 承 担 1 项 国 家 标 准 化 科 研 项 目 并 取 得 成 果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20 万 元 2. 对 参 与 标 准 化 组 织 及 其 活 动 进 行 资 助 (1) 对 承 担 广 东 省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工 作 的 单 位,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2) 对 承 担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或 工 作 组 工 作 的 单 位,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 16 -

(3) 对 承 担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或 工 作 组 工 作 的 单 位,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20 万 元 承 担 国 外 权 威 标 准 化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或 工 作 组 工 作 的 单 位, 经 省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可 参 照 承 担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相 关 工 作 资 助 额 度 进 行 资 助 (4) 对 国 际 重 大 TBT 评 议 的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对 评 议 意 见 被 相 关 国 采 纳 的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5) 对 牵 头 承 办 市 省 国 家 和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的 论 坛 年 会 或 重 要 学 术 研 讨 会 等 重 大 标 准 化 活 动 的 单 位,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6) 对 牵 头 承 办 其 它 标 准 化 活 动 的 单 位,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3. 对 承 担 省 级 国 家 级 标 准 化 示 范 试 点 建 设 ; 推 行 企 业 产 品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认 可 和 标 志 的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 推 行 企 业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并 有 效 运 行 和 标 准 宣 传 贯 彻 培 训 进 行 资 助 (1) 实 施 技 术 标 准 战 略 试 点 单 位 或 实 施 技 术 标 准 战 略 专 业 项 目,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2) 当 年 度 组 织 企 业 产 品 获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认 可 和 标 志 15 项 以 上 的,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2 万 元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并 获 得 证 书 的 企 业,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2 万 元 - 17 -

(3) 创 建 标 准 化 良 好 行 为 企 业 单 位,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5 万 元 (4) 开 展 标 准 宣 传 贯 彻 培 训 的, 一 次 性 资 助 额 度 不 超 过 2 万 元 ( 已 取 得 上 级 财 政 同 类 资 助 的, 不 再 资 助 ) ( 三 十 一 ) 健 全 品 牌 建 设 激 励 机 制 对 获 得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省 著 名 商 标 的 企 业 根 据 纳 税 情 况 分 别 奖 励 20 100 万 元 和 5 20 万 元 对 申 请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并 获 准 的, 其 费 用 政 府 补 贴 一 半 对 申 请 农 副 产 品 注 册 商 标 并 获 准 的, 其 费 用 政 府 补 贴 一 半 对 每 件 核 准 注 册 的 地 理 标 志 以 奖 代 补 5 万 元, 对 经 核 准 的 集 体 商 标 证 明 商 标 给 予 奖 励 5 万 元 ( 市 工 商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二 ) 支 持 产 学 研 合 作 鼓 励 企 业 与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开 展 产 学 研 合 作, 集 聚 科 技 创 新 资 源, 加 快 技 术 研 发 和 成 果 转 化,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经 费 予 以 支 持 ( 市 科 技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三 ) 鼓 励 工 业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对 在 汕 头 市 内 注 册, 按 照 粤 府 办 2014 51 号 要 求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且 取 得 新 增 财 政 贡 献 的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从 2015 年 起, 省 市 县 财 政 通 过 预 算 安 排, 从 完 工 下 一 年 起 连 续 3 年 内, 按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对 财 政 贡 献 增 量 额 度 中 省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60% 地 市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50% 县 级 分 成 部 分 的 40% 对 企 业 进 行 事 后 奖 补 ; 企 业 获 得 事 后 奖 补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从 2015 年 至 2017 年, 项 目 完 工 的 下 一 年 度 开 始 连 续 3 年, 企 业 每 年 均 可 申 - 18 -

请 事 后 奖 补 资 金 ( 包 括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完 工 的 项 目 )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四 ) 实 施 工 业 转 型 升 级 攻 坚 战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5-2017 年, 市 财 政 统 筹 市 级 产 业 扶 持 资 金 1 亿 元, 集 中 支 持 工 业 转 型 升 级 攻 坚 战 三 年 行 动 实 施 计 划 对 实 施 工 业 4.0 试 点 示 范 企 业 开 展 机 器 换 人 项 目 的 企 业 开 展 信 息 化 与 工 业 化 深 度 融 合 项 目 的 企 业 进 行 奖 励 通 过 基 金 股 权 投 资 贴 息 等 方 式,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杠 杆 效 应, 进 一 步 激 活 现 有 各 类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的 带 动 作 用, 撬 动 更 多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工 业 转 型 升 级 攻 坚 行 动 ( 市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五 ) 实 施 科 技 创 新 驱 动 战 略 从 2016 年 开 始 5 年 内, 全 市 各 级 财 政 每 年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各 项 科 技 创 新 的 资 金 不 低 于 2 亿 元 投 入 创 新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方 式, 制 定 运 用 财 政 后 补 助 措 施 全 面 落 实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普 惠 性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引 导 企 业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逐 步 形 成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引 导 企 业 投 入 为 主 体 社 会 投 入 为 支 撑 的 科 技 投 入 体 系 ( 市 科 技 局 经 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五 扶 持 做 强 做 大 ( 三 十 六 ) 支 持 个 转 企 个 体 工 商 户 转 型 为 企 业 的, 自 其 转 为 企 业 之 日 起 一 律 视 为 小 微 企 业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给 予 不 少 于 3 年 时 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优 惠 政 策 过 渡 期 简 化 个 转 企 办 理 程 序 及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允 许 保 留 原 字 号 和 行 业 特 点 工 商 部 - 19 -

门 在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时, 一 并 出 具 个 体 工 商 户 升 级 为 企 业 的 证 明 各 部 门 对 转 型 后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更 名 和 房 屋 设 备 等 以 及 其 他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更 名 时, 投 资 主 体 经 营 场 所 经 营 范 围 不 变 的, 免 收 交 易 手 续 费 ( 市 经 信 局 工 商 局 农 业 局 商 务 局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统 计 局 房 管 局 负 责 ) ( 三 十 七 ) 支 持 小 升 规 建 立 上 规 上 限 培 育 企 业 名 录 库, 2016 2018 年, 市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一 定 资 金 用 于 鼓 励 和 扶 持 企 业 上 规 上 限 对 新 增 规 上 限 上 企 业 贷 款 按 照 入 统 当 年 的 月 均 贷 款 余 额 ( 贴 息 贷 款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给 予 年 贴 息 率 不 超 过 1% 的 一 次 性 贴 息, 每 家 企 业 贴 息 不 超 过 10 万 元 对 新 增 规 上 限 上 企 业, 按 税 收 增 长 市 级 分 成 不 超 过 50% 部 分 区 级 分 成 不 超 过 40% 部 分, 从 入 统 当 年 起 连 续 三 年 实 行 以 奖 代 补 ( 市 经 信 局 发 改 局 商 务 局 财 政 局 统 计 局 负 责 ) ( 三 十 八 ) 鼓 励 企 业 利 用 资 本 市 场 加 快 发 展 对 当 年 在 境 内 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奖 励 100 万 元 ; 对 企 业 在 异 地 买 壳 借 壳 上 市, 并 将 上 市 公 司 注 册 地 迁 回 汕 头 的, 视 同 改 制 上 市, 奖 励 100 万 元 ; 对 当 年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的 企 业, 奖 励 金 额 不 超 过 50 万 元 ; 对 已 完 成 上 市 辅 导 并 向 境 内 外 证 券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获 得 了 合 规 性 初 审 意 见 的, 每 家 企 业 奖 励 50 万 元 ( 市 金 融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注 册 地 在 汕 头 市 以 外 的 上 市 公 司, 将 注 册 地 迁 入 汕 头 市 的, 按 总 部 企 业 落 户 奖 给 予 奖 励, 即 按 当 年 度 对 地 方 经 济 直 接 贡 献 - 20 -

的 50% 计 算,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注 册 地 在 汕 头 市 以 外 的 新 三 板 公 司, 将 注 册 地 迁 入 汕 头 市 的, 给 予 企 业 一 次 性 奖 励 50 万 元 ; 如 当 年 度 经 认 定 为 总 部 企 业, 则 按 总 部 企 业 落 户 奖 给 予 奖 励, 前 款 奖 励 措 施 不 重 复 奖 励 ( 市 金 融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九 ) 扶 持 发 展 总 部 经 济 ( 市 发 改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1. 总 部 企 业 落 户 奖 新 成 立 或 迁 入 并 在 汕 头 市 注 册 设 立 经 认 定 为 总 部 企 业 的, 按 认 定 当 年 对 地 方 经 济 直 接 贡 献 的 50% 计 算,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最 高 3000 万 元 2. 总 部 企 业 经 营 贡 献 奖 总 部 企 业 自 认 定 当 年 起 ( 新 成 立 或 新 迁 入 企 业 自 认 定 次 年 起 ) 考 核 其 对 地 方 经 济 直 接 贡 献 情 况 (1) 对 地 方 经 济 直 接 贡 献 达 到 800 1500 万 元 ( 含 800 万 元, 不 含 1500 万 元 ), 且 年 环 比 增 长 达 20% 以 上 ( 含 20%) 的, 每 年 按 照 该 新 增 量 的 30%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最 高 500 万 元 (2) 对 地 方 经 济 直 接 贡 献 达 到 1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500 万 元 ), 且 年 环 比 增 长 达 10% 以 上 ( 含 10%) 的, 每 年 按 照 该 新 增 量 的 30% 给 予 奖 励, 奖 励 金 额 最 高 800 万 元 3. 总 部 企 业 常 驻 特 别 奖 连 续 三 年 以 上 被 认 定 为 汕 头 市 总 部 企 业, 且 每 一 年 度 对 地 方 经 济 直 接 贡 献 800 万 元 以 上 ( 含 800 万 元 ) 的, 每 三 年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万 元 满 三 年 但 迁 出 汕 头 市 或 企 业 因 兼 并 重 组 等 原 因 而 不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不 予 奖 励 - 21 -

4. 总 部 企 业 办 公 用 房 补 贴 在 汕 头 市 注 册 设 立, 经 认 定 为 总 部 企 业 的, 其 本 部 在 汕 头 市 新 建 或 购 置 自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自 建 成 或 购 置 当 月 起 3 年 内, 安 排 资 金 给 予 补 贴 每 家 总 部 企 业 享 受 的 办 公 用 房 补 贴 最 高 100 万 元 入 驻 珠 港 新 城 总 部 园 区 并 投 资 建 设 总 部 大 楼 的 企 业 不 享 受 此 项 政 策 ( 四 十 ) 支 持 企 业 拓 展 国 际 市 场 贯 彻 落 实 省 促 进 投 保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专 项 资 金 的 扶 持 政 策, 对 自 主 向 国 家 批 准 从 事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短 期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并 已 缴 纳 保 费 的 我 市 企 业, 按 实 缴 保 险 费 给 予 不 超 过 40% 的 资 助 除 上 述 资 助 标 准 外, 对 单 机 和 成 套 设 备 出 口 投 保 短 期 出 口 特 险 ( 包 括 买 方 违 约 保 险 和 特 定 合 同 保 险 ) 的, 按 实 缴 保 险 费 增 加 不 超 过 30% 的 资 助 ; 对 为 农 产 品 投 保 短 期 出 口 信 用 险 的, 按 实 缴 保 险 费 增 加 10% 的 资 助 ; 对 向 21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出 口 投 保 的, 按 实 缴 保 险 费 增 加 10% 的 资 助 对 2014 年 度 出 口 额 在 300 万 美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美 元 ) 的 小 微 企 业, 按 实 缴 保 险 费 给 予 80% 的 资 助 对 中 型 企 业 (2014 年 度 出 口 额 1000 万 美 元 至 5000 万 元 美 元 ) 投 保 新 兴 国 际 市 场 政 治 风 险 及 附 加 订 单 风 险, 按 实 缴 保 险 费 给 予 80% 的 资 助 当 期 每 个 企 业 获 得 资 助 的 比 例 最 高 不 超 过 实 缴 保 险 费 的 80% 且 总 资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400 万 元, 单 个 项 目 资 助 金 额 低 于 0.1 万 元 的 不 予 资 助 ( 市 商 务 局 财 政 局 负 责 ) 六 强 化 服 务 保 障 - 22 -

( 四 十 一 ) 落 实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严 格 执 行 我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调 整 公 布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对 投 资 负 面 清 单 外 项 目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实 行 承 诺 准 入 和 告 知 性 备 案 管 理 ( 市 发 改 局 负 责 ) ( 四 十 二 ) 严 禁 擅 自 设 置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对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中 核 准 准 入 投 资 承 诺 准 入 类 项 目, 不 得 以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印 发 会 议 纪 要 公 布 歧 视 性 招 标 公 告 等 任 何 形 式 设 置 或 提 高 民 间 资 本 的 准 入 门 槛 ( 市 发 改 局 负 责 ) ( 四 十 三 ) 发 挥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导 向 作 用 自 2016 2018 年, 全 市 各 级 财 政 安 排 产 业 扶 持 资 金 创 业 创 新 资 金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不 少 于 55 亿 元, 通 过 无 偿 资 助 有 偿 资 助 贷 款 补 贴 和 事 后 奖 补 等 方 式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 市 财 政 局 各 区 县 政 府 负 责 ) ( 四 十 四 ) 推 进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放 宽 市 场 主 体 场 所 登 记 条 件 限 制, 推 进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国 税 税 务 登 记 证 地 税 税 务 登 记 证 四 证 合 一 严 格 落 实 执 行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和 先 照 后 证 改 革, 加 强 与 国 税 地 税 质 监 等 部 门 的 衔 接, 共 同 推 进 多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推 动 加 快 全 市 商 事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建 设, 为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提 供 重 要 的 载 体 支 撑, 推 动 工 商 登 记 行 政 审 批 执 法 监 管 司 法 税 务 等 信 息 资 源 有 效 整 合, 实 现 跨 部 门 信 息 共 享 并 对 外 公 示 ( 市 工 商 局 质 监 局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编 办 电 子 政 务 办 - 23 -

负 责 ) ( 四 十 五 ) 加 快 全 市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成 立 汕 头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提 升 整 合 全 市 各 6 区 1 县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对 接 全 省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体 系 和 网 络 平 台 服 务 体 系, 实 现 资 源 共 享 及 线 上 线 下 协 同 服 务 支 持 银 行 证 券 信 托 融 资 租 赁 担 保 保 险 等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和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建 设 金 融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运 用 政 务 大 数 据 为 民 营 经 济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服 务 围 绕 研 发 设 计 检 验 检 测 开 展 技 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争 取 到 2018 年, 建 成 3 家 国 家 级 20 家 省 级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深 化 汕 头 政 府 在 线 应 用 推 广 工 作, 推 进 全 市 电 子 政 务 一 体 化 建 设 争 取 到 2018 年, 实 现 政 务 外 网 覆 盖 至 市 区 ( 县 ) 镇 ( 街 道 ) ( 市 经 信 局 金 融 局 财 政 局 科 技 局 教 育 局 经 信 局 质 监 局 汕 头 检 验 检 疫 局 电 子 政 务 办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 ( 四 十 六 ) 实 施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对 照 千 人 计 划 评 审 条 件, 每 年 遴 选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初 步 人 选 进 行 重 点 培 养 并 推 荐 参 加 省 级 评 审, 初 步 人 选 每 人 市 财 政 一 次 性 提 供 2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 通 过 省 级 评 审 进 入 中 央 评 审 程 序 的, 市 财 政 一 次 性 增 加 3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 成 功 入 选 中 央 千 人 计 划, 市 财 政 再 一 次 性 提 供 5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 ( 四 十 七 ) 实 施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引 进 计 划 引 进 世 界 一 流 水 平 对 我 市 产 业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能 带 来 重 大 经 济 效 益 和 - 24 -

社 会 效 益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提 供 1000 万 元 的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 引 进 国 内 顶 尖 水 平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提 供 50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 引 进 省 内 顶 尖 水 平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提 供 20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 引 进 省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提 供 10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引 进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列 入 省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引 进 计 划, 按 照 不 少 于 省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的 三 分 之 一 给 予 资 金 配 套 ( 市 科 技 局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 ( 四 十 八 ) 实 施 领 军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每 引 进 1 名 两 院 院 士 相 同 等 级 担 任 省 级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首 席 工 程 技 术 专 家 管 理 专 家, 在 省 财 政 补 助 基 础 上, 市 财 政 一 次 性 提 供 10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和 50 万 元 住 房 补 贴 引 进 其 他 高 层 次 人 才 达 到 市 领 军 人 才 引 进 标 准 的, 每 年 遴 选 不 超 过 10 名 优 秀 人 才 进 行 重 点 培 养, 市 财 政 一 次 性 提 供 5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和 30 万 元 住 房 补 贴 ; 未 入 选 的 可 由 同 级 政 府 或 用 人 单 位 一 次 性 给 予 适 当 的 经 费 补 贴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入 选 省 引 进 领 军 人 才 计 划 的, 市 财 政 一 次 性 提 供 5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 ( 四 十 九 ) 实 施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急 需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每 年 从 经 批 准 引 进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急 需 人 才 中, 遴 选 不 超 过 10 人 ( 或 团 队 ) 进 行 重 点 培 养, 市 财 政 一 次 性 提 供 20 万 元 专 项 工 作 经 费 和 10 万 元 住 房 补 贴 ( 市 经 信 局 市 委 组 织 部 人 社 局 负 - 25 -

责 ) ( 五 十 ) 实 施 名 校 大 院 引 进 计 划 引 进 国 ( 境 ) 外 著 名 高 等 院 校 和 国 内 985 高 校 211 工 程 大 学 国 家 重 点 科 研 院 所 来 汕 举 办 分 校 分 院 研 究 生 院, 或 引 进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与 国 家 级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的, 市 财 政 一 次 性 安 排 100 1000 万 元 专 项 资 金, 并 在 土 地 征 收 配 套 建 设 等 方 面 给 予 政 策 优 惠, 做 到 一 校 ( 院 室 中 心 ) 一 议 特 事 特 办 ( 市 教 育 局 科 技 局 负 责 ) 本 措 施 与 国 家 省 市 现 行 政 策 按 照 从 高 不 重 复 的 原 则 执 行, 各 条 款 牵 头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出 台 配 套 的 实 施 细 则 有 效 期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止 附 件 : 促 进 民 营 经 济 大 发 展 大 提 升 的 若 干 措 施 联 系 表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抄 送 : 市 委 各 部 委 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纪 委 办 公 室, 汕 头 警 备 区, 市 法 院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各 人 民 团 体, 各 大 专 院 校, 各 新 闻 单 位, 中 直 省 直 驻 汕 单 位, 驻 汕 部 队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9 月 2 日 印 发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