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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过 长 期 的 反 对 帝 国 主 义 封 建 主 义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的 革 命 斗 争, 取 得 了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的 胜 利, 建 立 了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建 国 以 后, 顺 利 地 进 行 了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完 成 了 从 新 民 主 主 义 到 社 会 主 义 的 过 渡, 确 立 了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制 度, 发 展 了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政 治 和 文 化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以 邓 小 平 同 志 为 主 要 代 表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总 结 建 国 以 来 正 反 两 方 面 的 经 验,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实 现 全 党 工 作 中 心 向 经 济 建 设 的 转 移,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开 辟 了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发 展 的 新 时 期, 逐 步 形 成 了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阐 明 了 在 中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巩 固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基 本 问 题, 创 立 了 邓 小 平 理 论 邓 小 平 理 论 是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同 当 代 中 国 实 践 和 时 代 特 征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是 毛 泽 东 思 想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的 继 承 和 发 展,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在 中 国 发 展 的 新 阶 段, 是 当 代 中 国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集 体 智 慧 的 结 晶, 引 导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事 业 不 断 前 进 十 三 届 四 中 全 会 以 来, 以 江 泽 民 同 志 为 主 要 代 表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在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实 践 中, 加 深 了 对 什 么 是 社 会 主 义 怎 样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和 建 设 什 么 样 的 党 怎 样 建 设 党 的 认 识, 积 累 了 治 党 治 国 新 的 宝 贵 经 验, 形 成 了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是 对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的 继 承 和 发 展, 反 映 了 当 代 世 界 和 中 国 的 发 展 变 化 对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是 加 强 和 改 进 党 的 建 设 推 进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自 我 完 善 和 发 展 的 强 大 理 论 2

武 器,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集 体 智 慧 的 结 晶, 是 党 必 须 长 期 坚 持 的 指 导 思 想 始 终 做 到 三 个 代 表, 是 我 们 党 的 立 党 之 本 执 政 之 基 力 量 之 源 十 六 大 以 来, 以 胡 锦 涛 同 志 为 主 要 代 表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根 据 新 的 发 展 要 求, 深 刻 认 识 和 回 答 了 新 形 势 下 实 现 什 么 样 的 发 展 怎 样 发 展 等 重 大 问 题, 形 成 了 以 人 为 本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科 学 发 展 观, 是 同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既 一 脉 相 承 又 与 时 俱 进 的 科 学 理 论,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关 于 发 展 的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的 集 中 体 现,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最 新 成 果,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集 体 智 慧 的 结 晶, 是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必 须 坚 持 和 贯 彻 的 指 导 思 想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们 取 得 一 切 成 绩 和 进 步 的 根 本 原 因, 归 结 起 来 就 是 : 开 辟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形 成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确 立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全 党 同 志 要 倍 加 珍 惜 长 期 坚 持 和 不 断 发 展 党 历 经 艰 辛 开 创 的 这 条 道 路 这 个 理 论 体 系 这 个 制 度,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为 实 现 推 进 现 代 化 建 设 完 成 祖 国 统 一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与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这 三 大 历 史 任 务 而 奋 斗 我 国 正 处 于 并 将 长 期 处 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这 是 在 经 济 文 化 落 后 的 中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不 可 逾 越 的 历 史 阶 段, 需 要 上 百 年 的 时 间 我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必 须 从 我 国 的 国 情 出 发,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在 现 阶 段, 我 国 社 会 的 主 要 矛 盾 是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需 要 同 落 后 的 社 会 生 产 之 间 的 矛 盾 由 于 国 内 的 因 素 和 国 际 的 影 3

响, 阶 级 斗 争 还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长 期 存 在, 在 某 种 条 件 下 还 有 可 能 激 化, 但 已 经 不 是 主 要 矛 盾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进 一 步 解 放 生 产 力, 发 展 生 产 力, 逐 步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并 且 为 此 而 改 革 生 产 关 系 和 上 层 建 筑 中 不 适 应 生 产 力 发 展 的 方 面 和 环 节 必 须 坚 持 和 完 善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坚 持 和 完 善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的 分 配 制 度, 鼓 励 一 部 分 地 区 和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来, 逐 步 消 灭 贫 穷, 达 到 共 同 富 裕, 在 生 产 发 展 和 社 会 财 富 增 长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满 足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需 要, 促 进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发 展 是 我 们 党 执 政 兴 国 的 第 一 要 务 各 项 工 作 都 要 把 有 利 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生 产 力, 有 利 于 增 强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综 合 国 力, 有 利 于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作 为 总 的 出 发 点 和 检 验 标 准, 尊 重 劳 动 尊 重 知 识 尊 重 人 才 尊 重 创 造, 做 到 发 展 为 了 人 民 发 展 依 靠 人 民 发 展 成 果 由 人 民 共 享 跨 入 新 世 纪, 我 国 进 入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的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必 须 按 照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总 体 布 局, 全 面 推 进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在 新 世 纪 新 阶 段,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战 略 目 标 是, 巩 固 和 发 展 已 经 初 步 达 到 的 小 康 水 平, 到 建 党 一 百 年 时, 建 成 惠 及 十 几 亿 人 口 的 更 高 水 平 的 小 康 社 会 ; 到 建 国 一 百 年 时, 人 均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达 到 中 等 发 达 国 家 水 平, 基 本 实 现 现 代 化 中 国 共 产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是 : 领 导 和 团 结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自 力 更 生, 艰 苦 创 业, 为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4

义 现 代 化 国 家 而 奋 斗 中 国 共 产 党 在 领 导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中, 必 须 坚 持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其 他 各 项 工 作 都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这 个 中 心 要 抓 紧 时 机, 加 快 发 展,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充 分 发 挥 科 学 技 术 作 为 第 一 生 产 力 的 作 用,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提 高 劳 动 者 素 质,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这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是 我 们 的 立 国 之 本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整 个 过 程 中, 必 须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坚 持 改 革 开 放, 是 我 们 的 强 国 之 路 只 有 改 革 开 放, 才 能 发 展 中 国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要 从 根 本 上 改 革 束 缚 生 产 力 发 展 的 经 济 体 制, 坚 持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与 此 相 适 应, 要 进 行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和 其 他 领 域 的 改 革 要 坚 持 对 外 开 放 的 基 本 国 策, 吸 收 和 借 鉴 人 类 社 会 创 造 的 一 切 文 明 成 果 改 革 开 放 应 当 大 胆 探 索, 勇 于 开 拓, 提 高 改 革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增 强 改 革 措 施 的 协 调 性, 在 实 践 中 开 创 新 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毫 不 动 摇 地 巩 固 和 发 展 公 有 制 经 济, 毫 不 动 摇 地 鼓 励 支 持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建 立 完 善 的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区 域 发 展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发 展 国 内 发 展 和 对 外 开 放,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促 进 工 业 化 信 5

息 化 城 镇 化 农 业 现 代 化 同 步 发 展,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依 法 治 国 有 机 统 一,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发 展 道 路, 扩 大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巩 固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坚 持 和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以 及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发 展 更 加 广 泛 更 加 充 分 更 加 健 全 的 人 民 民 主, 切 实 保 障 人 民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和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业 的 权 利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广 开 言 路, 建 立 健 全 民 主 选 举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的 制 度 和 程 序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加 强 法 律 实 施 工 作, 实 现 国 家 各 项 工 作 法 治 化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和 以 德 治 国 相 结 合,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为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提 供 强 大 的 思 想 保 证 精 神 动 力 和 智 力 支 持,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强 国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建 设,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指 导 思 想, 树 立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共 同 理 想, 弘 扬 以 爱 国 主 义 为 核 心 的 民 族 精 神 和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核 心 的 时 代 精 神, 倡 导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增 强 民 族 自 尊 自 信 和 自 强 精 神, 抵 御 资 本 主 义 和 封 建 主 义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 扫 除 各 种 社 会 丑 恶 现 象, 努 力 使 我 国 人 民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人 民 对 党 员 还 要 进 行 共 产 主 义 远 大 理 想 教 育 大 力 发 展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事 业, 6

弘 扬 民 族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繁 荣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按 照 民 主 法 治 公 平 正 义 诚 信 友 爱 充 满 活 力 安 定 有 序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的 总 要 求 和 共 同 建 设 共 同 享 有 的 原 则, 以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为 重 点, 解 决 好 人 民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利 益 问 题, 使 发 展 成 果 更 多 更 公 平 惠 及 全 体 人 民, 努 力 形 成 全 体 人 民 各 尽 其 能 各 得 其 所 而 又 和 谐 相 处 的 局 面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严 格 区 分 和 正 确 处 理 敌 我 矛 盾 和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这 两 类 不 同 性 质 的 矛 盾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依 法 坚 决 打 击 各 种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 利 益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和 经 济 发 展 的 犯 罪 活 动 和 犯 罪 分 子, 保 持 社 会 长 期 稳 定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人 民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生 态 文 明 树 立 尊 重 自 然 顺 应 自 然 保 护 自 然 的 生 态 文 明 理 念, 坚 持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基 本 国 策, 坚 持 节 约 优 先 保 护 优 先 自 然 恢 复 为 主 的 方 针, 坚 持 生 产 发 展 生 活 富 裕 生 态 良 好 的 文 明 发 展 道 路 着 力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形 成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空 间 格 局 产 业 结 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为 人 民 创 造 良 好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永 续 发 展 中 国 共 产 党 坚 持 对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其 他 人 民 武 装 力 量 的 领 导, 加 强 人 民 解 放 军 的 建 设, 切 实 保 证 人 民 解 放 军 履 行 新 世 纪 新 阶 段 军 队 历 史 使 命,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解 放 军 在 巩 固 国 防 保 卫 祖 国 和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中 国 共 产 党 维 护 和 发 展 平 等 团 结 互 助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义 民 族 关 系, 7

积 极 培 养 选 拔 少 数 民 族 干 部,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和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经 济 文 化 和 社 会 事 业, 实 现 各 民 族 共 同 团 结 奋 斗 共 同 繁 荣 发 展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宗 教 工 作 基 本 方 针, 团 结 信 教 群 众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贡 献 中 国 共 产 党 同 全 国 各 民 族 工 人 农 民 知 识 分 子 团 结 在 一 起, 同 各 民 主 党 派 无 党 派 人 士 各 民 族 的 爱 国 力 量 团 结 在 一 起,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壮 大 由 全 体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拥 护 祖 国 统 一 的 爱 国 者 组 成 的 最 广 泛 的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不 断 加 强 全 国 人 民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同 胞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同 胞 台 湾 同 胞 和 海 外 侨 胞 的 团 结 按 照 一 个 国 家 两 种 制 度 的 方 针, 促 进 香 港 澳 门 长 期 繁 荣 稳 定, 完 成 祖 国 统 一 大 业 中 国 共 产 党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的 和 平 外 交 政 策, 坚 持 和 平 发 展 道 路, 坚 持 互 利 共 赢 的 开 放 战 略, 统 筹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大 局, 积 极 发 展 对 外 关 系, 努 力 为 我 国 的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争 取 有 利 的 国 际 环 境 在 国 际 事 务 中, 维 护 我 国 的 独 立 和 主 权, 反 对 霸 权 主 义 和 强 权 政 治, 维 护 世 界 和 平, 促 进 人 类 进 步, 努 力 推 动 建 设 持 久 和 平 共 同 繁 荣 的 和 谐 世 界 在 互 相 尊 重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互 不 侵 犯 互 不 干 涉 内 政 平 等 互 利 和 平 共 处 五 项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我 国 同 世 界 各 国 的 关 系 不 断 发 展 我 国 同 周 边 国 家 的 睦 邻 友 好 关 系, 加 强 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团 结 与 合 作 按 照 独 立 自 主 完 全 平 等 互 相 尊 重 互 不 干 涉 内 部 事 务 的 原 则, 发 展 我 党 同 各 国 共 产 党 和 其 他 政 党 的 关 系 中 国 共 产 党 要 领 导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的 宏 伟 目 标, 必 须 紧 密 围 绕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加 强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先 进 性 和 8

纯 洁 性 建 设, 以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全 面 推 进 党 的 建 设 新 的 伟 大 工 程, 整 体 推 进 党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党 的 建 设 科 学 化 水 平 坚 持 立 党 为 公 执 政 为 民,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发 扬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不 断 提 高 党 的 领 导 水 平 和 执 政 水 平, 提 高 拒 腐 防 变 和 抵 御 风 险 的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党 的 阶 级 基 础 和 扩 大 党 的 群 众 基 础, 不 断 提 高 党 的 创 造 力 凝 聚 力 战 斗 力, 建 设 学 习 型 服 务 型 创 新 型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执 政 党, 使 我 们 党 始 终 走 在 时 代 前 列, 成 为 领 导 全 国 人 民 沿 着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不 断 前 进 的 坚 强 核 心 党 的 建 设 必 须 坚 决 实 现 以 下 四 项 基 本 要 求 : 第 一,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全 党 要 用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统 一 思 想, 统 一 行 动, 并 且 毫 不 动 摇 地 长 期 坚 持 下 去 必 须 把 改 革 开 放 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统 一 起 来, 全 面 落 实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全 面 执 行 党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纲 领, 反 对 一 切 左 的 和 右 的 错 误 倾 向, 要 警 惕 右, 但 主 要 是 防 止 左 加 强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选 拔 使 用 在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政 绩 突 出 群 众 信 任 的 干 部, 培 养 和 造 就 千 百 万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 从 组 织 上 保 证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的 贯 彻 落 实 第 二,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求 真 务 实 党 的 思 想 路 线 是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实 事 求 是, 在 实 践 中 检 验 真 理 和 发 展 真 理 全 党 必 须 坚 持 这 条 思 想 路 线, 积 极 探 索, 大 胆 试 验, 开 拓 创 新,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不 断 研 究 新 情 况, 总 结 新 经 验, 解 决 9

新 问 题, 在 实 践 中 丰 富 和 发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推 进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第 三, 坚 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党 除 了 工 人 阶 级 和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没 有 自 己 特 殊 的 利 益 党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把 群 众 利 益 放 在 第 一 位, 同 群 众 同 甘 共 苦, 保 持 最 密 切 的 联 系, 坚 持 权 为 民 所 用 情 为 民 所 系 利 为 民 所 谋, 不 允 许 任 何 党 员 脱 离 群 众, 凌 驾 于 群 众 之 上 党 在 自 己 的 工 作 中 实 行 群 众 路 线, 一 切 为 了 群 众, 一 切 依 靠 群 众, 从 群 众 中 来, 到 群 众 中 去, 把 党 的 正 确 主 张 变 为 群 众 的 自 觉 行 动 我 们 党 的 最 大 政 治 优 势 是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党 执 政 后 的 最 大 危 险 是 脱 离 群 众 党 风 问 题 党 同 人 民 群 众 联 系 问 题 是 关 系 党 生 死 存 亡 的 问 题 党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的 方 针, 建 立 健 全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坚 持 不 懈 地 反 对 腐 败, 加 强 党 风 建 设 和 廉 政 建 设 第 四,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民 主 集 中 制 是 民 主 基 础 上 的 集 中 和 集 中 指 导 下 的 民 主 相 结 合 它 既 是 党 的 根 本 组 织 原 则, 也 是 群 众 路 线 在 党 的 生 活 中 的 运 用 必 须 充 分 发 扬 党 内 民 主, 尊 重 党 员 主 体 地 位, 保 障 党 员 民 主 权 利, 发 挥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广 大 党 员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必 须 实 行 正 确 的 集 中, 保 证 全 党 的 团 结 统 一 和 行 动 一 致, 保 证 党 的 决 定 得 到 迅 速 有 效 的 贯 彻 执 行 加 强 组 织 性 纪 律 性, 在 党 的 纪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加 强 对 党 的 领 导 机 关 和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特 别 是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的 监 督, 不 断 完 善 党 内 监 督 制 度 党 在 自 己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正 确 地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在 原 则 问 题 上 进 行 思 想 斗 争, 坚 持 真 理, 修 正 错 误 努 力 造 成 又 有 集 中 又 有 民 主, 又 有 纪 律 又 有 自 由, 又 有 统 一 意 志 又 有 个 人 心 情 舒 畅 的 生 动 活 泼 的 政 治 局 面 10

党 的 领 导 主 要 是 政 治 思 想 和 组 织 的 领 导 党 要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要 求, 坚 持 科 学 执 政 民 主 执 政 依 法 执 政, 加 强 和 改 善 党 的 领 导 党 必 须 按 照 总 揽 全 局 协 调 各 方 的 原 则, 在 同 级 各 种 组 织 中 发 挥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党 必 须 集 中 精 力 领 导 经 济 建 设, 组 织 协 调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同 心 协 力, 围 绕 经 济 建 设 开 展 工 作,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发 展 党 必 须 实 行 民 主 的 科 学 的 决 策, 制 定 和 执 行 正 确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做 好 党 的 组 织 工 作 和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发 挥 全 体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党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党 必 须 保 证 国 家 的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经 济 文 化 组 织 和 人 民 团 体 积 极 主 动 地 独 立 负 责 地 协 调 一 致 地 工 作 党 必 须 加 强 对 工 会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妇 女 联 合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的 领 导, 充 分 发 挥 它 们 的 作 用 党 必 须 适 应 形 势 的 发 展 和 情 况 的 变 化, 完 善 领 导 体 制, 改 进 领 导 方 式, 增 强 执 政 能 力 共 产 党 员 必 须 同 党 外 群 众 亲 密 合 作, 共 同 为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而 奋 斗 第 一 章 党 员 第 一 条 年 满 十 八 岁 的 中 国 工 人 农 民 军 人 知 识 分 子 和 其 他 社 会 阶 层 的 先 进 分 子, 承 认 党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愿 意 参 加 党 的 一 个 组 织 并 在 其 中 积 极 工 作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和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的,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的 有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的 先 锋 战 士 11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必 须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不 惜 牺 牲 个 人 的 一 切, 为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奋 斗 终 身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永 远 是 劳 动 人 民 的 普 通 一 员 除 了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个 人 利 益 和 工 作 职 权 以 外, 所 有 共 产 党 员 都 不 得 谋 求 任 何 私 利 和 特 权 第 三 条 党 员 必 须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法 律 和 业 务 知 识, 努 力 提 高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本 领 ( 二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带 头 参 加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带 动 群 众 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艰 苦 奋 斗, 在 生 产 工 作 学 习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起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三 ) 坚 持 党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高 于 一 切, 个 人 利 益 服 从 党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后, 克 己 奉 公, 多 做 贡 献 ( 四 ) 自 觉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保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执 行 党 的 决 定,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积 极 完 成 党 的 任 务 ( 五 ) 维 护 党 的 团 结 和 统 一, 对 党 忠 诚 老 实, 言 行 一 致, 坚 决 反 对 一 切 派 别 组 织 和 小 集 团 活 动, 反 对 阳 奉 阴 违 的 两 面 派 行 为 和 一 切 阴 谋 诡 计 ( 六 ) 切 实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勇 于 揭 露 和 纠 正 工 作 中 的 缺 点 错 误, 坚 决 同 消 极 腐 败 现 象 作 斗 争 12

( 七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向 群 众 宣 传 党 的 主 张, 遇 事 同 群 众 商 量, 及 时 向 党 反 映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维 护 群 众 的 正 当 利 益 ( 八 ) 发 扬 社 会 主 义 新 风 尚, 带 头 实 践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提 倡 共 产 主 义 道 德, 为 了 保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在 一 切 困 难 和 危 险 的 时 刻 挺 身 而 出, 英 勇 斗 争, 不 怕 牺 牲 第 四 条 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党 的 有 关 会 议, 阅 读 党 的 有 关 文 件, 接 受 党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二 ) 在 党 的 会 议 上 和 党 报 党 刊 上, 参 加 关 于 党 的 政 策 问 题 的 讨 论 ( 三 ) 对 党 的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和 倡 议 ( 四 ) 在 党 的 会 议 上 有 根 据 地 批 评 党 的 任 何 组 织 和 任 何 党 员, 向 党 负 责 地 揭 发 检 举 党 的 任 何 组 织 和 任 何 党 员 违 法 乱 纪 的 事 实, 要 求 处 分 违 法 乱 纪 的 党 员, 要 求 罢 免 或 撤 换 不 称 职 的 干 部 ( 五 ) 行 使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有 被 选 举 权 ( 六 ) 在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对 党 员 的 党 纪 处 分 或 作 出 鉴 定 时, 本 人 有 权 参 加 和 进 行 申 辩, 其 他 党 员 可 以 为 他 作 证 和 辩 护 ( 七 ) 对 党 的 决 议 和 政 策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在 坚 决 执 行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声 明 保 留, 并 且 可 以 把 自 己 的 意 见 向 党 的 上 级 组 织 直 至 中 央 提 出 ( 八 ) 向 党 的 上 级 组 织 直 至 中 央 提 出 请 求 申 诉 和 控 告, 并 要 求 有 关 组 织 给 以 负 责 的 答 复 13

党 的 任 何 一 级 组 织 直 至 中 央 都 无 权 剥 夺 党 员 的 上 述 权 利 第 五 条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经 过 党 的 支 部, 坚 持 个 别 吸 收 的 原 则 申 请 入 党 的 人, 要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要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介 绍 人, 要 经 过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并 且 经 过 预 备 期 的 考 察, 才 能 成 为 正 式 党 员 介 绍 人 要 认 真 了 解 申 请 人 的 思 想 品 质 经 历 和 工 作 表 现, 向 他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和 党 的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并 向 党 组 织 作 出 负 责 的 报 告 党 的 支 部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入 党 的 人, 要 注 意 征 求 党 内 外 有 关 群 众 的 意 见,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认 为 合 格 后 再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上 级 党 组 织 在 批 准 申 请 人 入 党 以 前, 要 派 人 同 他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并 帮 助 他 提 高 对 党 的 认 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党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员 会 可 以 直 接 接 收 党 员 第 六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向 党 旗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誓 词 如 下 : 我 志 愿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拥 护 党 的 纲 领, 遵 守 党 的 章 程,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执 行 党 的 决 定, 严 守 党 的 纪 律, 保 守 党 的 秘 密, 对 党 忠 诚, 积 极 工 作, 为 共 产 主 义 奋 斗 终 身, 随 时 准 备 为 党 和 人 民 牺 牲 一 切, 永 不 叛 党 第 七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党 组 织 对 预 备 党 员 应 当 认 真 教 育 和 考 察 预 备 党 员 的 义 务 同 正 式 党 员 一 样 预 备 党 员 的 权 利, 除 了 没 有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以 外, 也 同 正 式 党 员 一 样 14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党 的 支 部 应 当 及 时 讨 论 他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需 要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长 预 备 期, 但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预 备 党 员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或 延 长 预 备 期, 或 取 消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都 应 当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他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八 条 每 个 党 员, 不 论 职 务 高 低, 都 必 须 编 入 党 的 一 个 支 部 小 组 或 其 他 特 定 组 织,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接 受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监 督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还 必 须 参 加 党 委 党 组 的 民 主 生 活 会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不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不 接 受 党 内 外 群 众 监 督 的 特 殊 党 员 第 九 条 党 员 有 退 党 的 自 由 党 员 要 求 退 党, 应 当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后 宣 布 除 名, 并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备 案 党 员 缺 乏 革 命 意 志,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党 的 支 部 应 当 对 他 进 行 教 育, 要 求 他 限 期 改 正 ; 经 教 育 仍 无 转 变 的, 应 当 劝 他 退 党 劝 党 员 退 党, 应 当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并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如 被 劝 告 退 党 的 党 员 坚 持 不 退, 应 当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把 他 除 名, 并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党 员 如 果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或 不 交 纳 党 费, 或 不 做 党 所 分 配 的 工 作, 就 被 认 为 是 自 行 脱 党 支 部 大 会 应 当 决 定 把 这 样 的 党 员 除 名, 并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15

第 二 章 党 的 组 织 制 度 第 十 条 党 是 根 据 自 己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组 织 起 来 的 统 一 整 体 党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 一 ) 党 员 个 人 服 从 党 的 组 织,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下 级 组 织 服 从 上 级 组 织, 全 党 各 个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服 从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和 中 央 委 员 会 ( 二 ) 党 的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除 它 们 派 出 的 代 表 机 关 和 在 非 党 组 织 中 的 党 组 外, 都 由 选 举 产 生 ( 三 ) 党 的 最 高 领 导 机 关, 是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所 产 生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是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所 产 生 的 委 员 会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向 同 级 的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四 ) 党 的 上 级 组 织 要 经 常 听 取 下 级 组 织 和 党 员 群 众 的 意 见, 及 时 解 决 他 们 提 出 的 问 题 党 的 下 级 组 织 既 要 向 上 级 组 织 请 示 和 报 告 工 作, 又 要 独 立 负 责 地 解 决 自 己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上 下 级 组 织 之 间 要 互 通 情 报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监 督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要 按 规 定 实 行 党 务 公 开, 使 党 员 对 党 内 事 务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参 与 ( 五 )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凡 属 重 大 问 题 都 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由 党 的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根 据 集 体 的 决 定 和 分 工, 切 实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16

( 六 ) 党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个 人 崇 拜 要 保 证 党 的 领 导 人 的 活 动 处 于 党 和 人 民 的 监 督 之 下, 同 时 维 护 一 切 代 表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领 导 人 的 威 信 第 十 一 条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和 委 员 会 的 产 生, 要 体 现 选 举 人 的 意 志 选 举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候 选 人 名 单 要 由 党 组 织 和 选 举 人 充 分 酝 酿 讨 论 可 以 直 接 采 用 候 选 人 数 多 于 应 选 人 数 的 差 额 选 举 办 法 进 行 正 式 选 举 也 可 以 先 采 用 差 额 选 举 办 法 进 行 预 选, 产 生 候 选 人 名 单, 然 后 进 行 正 式 选 举 选 举 人 有 了 解 候 选 人 情 况 要 求 改 变 候 选 人 不 选 任 何 一 个 候 选 人 和 另 选 他 人 的 权 利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强 迫 选 举 人 选 举 或 不 选 举 某 个 人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和 基 层 代 表 大 会 的 选 举, 如 果 发 生 违 反 党 章 的 情 况, 上 一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在 调 查 核 实 后, 应 作 出 选 举 无 效 和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的 决 定, 并 报 再 上 一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审 查 批 准, 正 式 宣 布 执 行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实 行 任 期 制 第 十 二 条 党 的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在 必 要 时 召 集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和 决 定 需 要 及 时 解 决 的 重 大 问 题 代 表 会 议 代 表 的 名 额 和 产 生 办 法, 由 召 集 代 表 会 议 的 委 员 会 决 定 第 十 三 条 凡 是 成 立 党 的 新 组 织, 或 是 撤 销 党 的 原 有 组 织, 必 须 由 上 级 党 组 织 决 定 在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和 基 层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上 级 党 的 组 织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调 动 或 者 指 派 下 级 党 组 织 的 负 责 人 党 的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可 以 派 出 代 表 机 关 17

党 的 中 央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员 会 实 行 巡 视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党 的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对 同 下 级 组 织 有 关 的 重 要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时,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要 征 求 下 级 组 织 的 意 见 要 保 证 下 级 组 织 能 够 正 常 行 使 他 们 的 职 权 凡 属 应 由 下 级 组 织 处 理 的 问 题,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不 要 干 预 第 十 五 条 有 关 全 国 性 的 重 大 政 策 问 题, 只 有 党 中 央 有 权 作 出 决 定, 各 部 门 各 地 方 的 党 组 织 可 以 向 中 央 提 出 建 议, 但 不 得 擅 自 作 出 决 定 和 对 外 发 表 主 张 党 的 下 级 组 织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上 级 组 织 的 决 定 下 级 组 织 如 果 认 为 上 级 组 织 的 决 定 不 符 合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请 求 改 变 ; 如 果 上 级 组 织 坚 持 原 决 定, 下 级 组 织 必 须 执 行, 并 不 得 公 开 发 表 不 同 意 见, 但 有 权 向 再 上 一 级 组 织 报 告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的 报 刊 和 其 他 宣 传 工 具, 必 须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第 十 六 条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问 题, 必 须 执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决 定 重 要 问 题, 要 进 行 表 决 对 于 少 数 人 的 不 同 意 见, 应 当 认 真 考 虑 如 对 重 要 问 题 发 生 争 论, 双 方 人 数 接 近, 除 了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必 须 按 多 数 意 见 执 行 外, 应 当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进 一 步 调 查 研 究, 交 换 意 见, 下 次 再 表 决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 将 争 论 情 况 向 上 级 组 织 报 告, 请 求 裁 决 党 员 个 人 代 表 党 组 织 发 表 重 要 主 张, 如 果 超 出 党 组 织 已 有 决 定 的 范 围, 必 须 提 交 所 在 的 党 组 织 讨 论 决 定, 或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请 示 任 何 18

党 员 不 论 职 务 高 低, 都 不 能 个 人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必 须 由 个 人 作 出 决 定 时, 事 后 要 迅 速 向 党 组 织 报 告 不 允 许 任 何 领 导 人 实 行 个 人 专 断 和 把 个 人 凌 驾 于 组 织 之 上 第 十 七 条 党 的 中 央 地 方 和 基 层 组 织, 都 必 须 重 视 党 的 建 设, 经 常 讨 论 和 检 查 党 的 宣 传 工 作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工 作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群 众 工 作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等, 注 意 研 究 党 内 外 的 思 想 政 治 状 况 第 三 章 党 的 中 央 组 织 第 十 八 条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每 五 年 举 行 一 次,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召 集 中 央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或 者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省 一 级 组 织 提 出 要 求,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可 以 提 前 举 行 ; 如 无 非 常 情 况, 不 得 延 期 举 行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名 额 和 选 举 办 法,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和 审 查 中 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二 ) 听 取 和 审 查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三 ) 讨 论 并 决 定 党 的 重 大 问 题 ; ( 四 ) 修 改 党 的 章 程 ; ( 五 ) 选 举 中 央 委 员 会 ; ( 六 ) 选 举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条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会 议 的 职 权 是 : 讨 论 和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 调 整 和 增 选 中 央 委 员 会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部 分 成 员 调 整 和 增 选 中 央 委 员 及 候 补 中 央 委 员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选 出 19

的 中 央 委 员 及 候 补 中 央 委 员 各 自 总 数 的 五 分 之 一 第 二 十 一 条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如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它 的 任 期 相 应 地 改 变 中 央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必 须 有 五 年 以 上 的 党 龄 中 央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的 名 额, 由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中 央 委 员 会 委 员 出 缺,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候 补 委 员 按 照 得 票 多 少 依 次 递 补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召 集, 每 年 至 少 举 行 一 次 中 央 政 治 局 向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监 督 在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中 央 委 员 会 执 行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领 导 党 的 全 部 工 作, 对 外 代 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二 十 二 条 党 的 中 央 政 治 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中 央 委 员 会 总 书 记,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中 央 委 员 会 总 书 记 必 须 从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中 产 生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中 央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中 央 书 记 处 是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它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 成 员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名, 中 央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通 过 中 央 委 员 会 总 书 记 负 责 召 集 中 央 政 治 局 会 议 和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主 持 中 央 书 记 处 的 工 作 党 的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由 中 央 委 员 会 决 定 每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产 生 的 中 央 领 导 机 构 和 中 央 领 导 人, 在 下 届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开 会 期 间, 继 续 主 持 党 的 经 常 工 作, 直 到 下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产 20

生 新 的 中 央 领 导 机 构 和 中 央 领 导 人 为 止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的 党 组 织, 根 据 中 央 委 员 会 的 指 示 进 行 工 作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的 政 治 工 作 机 关 是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总 政 治 部 负 责 管 理 军 队 中 党 的 工 作 和 政 治 工 作 军 队 中 党 的 组 织 体 制 和 机 构,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作 出 规 定 第 四 章 党 的 地 方 组 织 第 二 十 四 条 党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代 表 大 会, 设 区 的 市 和 自 治 州 的 代 表 大 会, 县 ( 旗 )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和 市 辖 区 的 代 表 大 会, 每 五 年 举 行 一 次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由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召 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上 一 级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名 额 和 选 举 办 法, 由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决 定, 并 报 上 一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批 准 第 二 十 五 条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听 取 和 审 查 同 级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二 ) 听 取 和 审 查 同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 ( 三 ) 讨 论 本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作 出 决 议 ; ( 四 ) 选 举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选 举 同 级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条 党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和 自 治 州 的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这 些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必 须 有 五 年 以 上 的 党 龄 21

党 的 县 ( 旗 ) 自 治 县 不 设 区 的 市 和 市 辖 区 的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五 年 这 些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必 须 有 三 年 以 上 的 党 龄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如 提 前 或 延 期 举 行, 由 它 选 举 的 委 员 会 的 任 期 相 应 地 改 变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的 名 额, 分 别 由 上 一 级 委 员 会 决 定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委 员 出 缺, 由 候 补 委 员 按 照 得 票 多 少 依 次 递 补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两 次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在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执 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指 示 和 同 级 党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领 导 本 地 方 的 工 作, 定 期 向 上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书 记 副 书 记, 并 报 上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批 准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委 员 会 职 权 ; 在 下 届 代 表 大 会 开 会 期 间, 继 续 主 持 经 常 工 作, 直 到 新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产 生 为 止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定 期 向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监 督 第 二 十 八 条 党 的 地 区 委 员 会 和 相 当 于 地 区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是 党 的 省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在 几 个 县 自 治 县 市 范 围 内 派 出 的 代 表 机 关 它 根 据 省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领 导 本 地 区 的 工 作 第 五 章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22

第 二 十 九 条 企 业 农 村 机 关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街 道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人 民 解 放 军 连 队 和 其 他 基 层 单 位, 凡 是 有 正 式 党 员 三 人 以 上 的, 都 应 当 成 立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党 员 人 数, 经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分 别 设 立 党 的 基 层 委 员 会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支 部 委 员 会 基 层 委 员 会 由 党 员 大 会 或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 委 员 会 由 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提 出 委 员 候 选 人 要 广 泛 征 求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第 三 十 条 党 的 基 层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至 五 年,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支 部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两 年 或 三 年 基 层 委 员 会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支 部 委 员 会 的 书 记 副 书 记 选 举 产 生 后, 应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是 党 在 社 会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战 斗 堡 垒, 是 党 的 全 部 工 作 和 战 斗 力 的 基 础 它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 一 )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中 央 上 级 组 织 和 本 组 织 的 决 议,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积 极 创 先 争 优, 团 结 组 织 党 内 外 的 干 部 和 群 众, 努 力 完 成 本 单 位 所 担 负 的 任 务 ( 二 ) 组 织 党 员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法 律 和 业 务 知 识 ( 三 ) 对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管 理 监 督 和 服 务, 提 高 党 员 素 质, 增 强 党 性, 严 格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维 护 和 执 行 党 的 纪 律, 监 督 党 员 切 实 履 行 义 务, 保 障 党 员 的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加 强 和 改 23

进 流 动 党 员 管 理 ( 四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经 常 了 解 群 众 对 党 员 党 的 工 作 的 批 评 和 意 见, 维 护 群 众 的 正 当 权 利 和 利 益, 做 好 群 众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五 )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发 现 培 养 和 推 荐 他 们 中 间 的 优 秀 人 才, 鼓 励 和 支 持 他 们 在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贡 献 自 己 的 聪 明 才 智 ( 六 )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教 育 和 培 养, 做 好 经 常 性 的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重 视 在 生 产 工 作 第 一 线 和 青 年 中 发 展 党 员 ( 七 ) 监 督 党 员 干 部 和 其 他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国 法 政 纪,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财 政 经 济 法 规 和 人 事 制 度, 不 得 侵 占 国 家 集 体 和 群 众 的 利 益 ( 八 ) 教 育 党 员 和 群 众 自 觉 抵 制 不 良 倾 向, 坚 决 同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第 三 十 二 条 街 道 乡 镇 党 的 基 层 委 员 会 和 村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本 地 区 的 工 作, 支 持 和 保 证 行 政 组 织 经 济 组 织 和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充 分 行 使 职 权 国 有 企 业 和 集 体 企 业 中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围 绕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开 展 工 作 保 证 监 督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在 本 企 业 的 贯 彻 执 行 ; 支 持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 厂 长 )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全 心 全 意 依 靠 职 工 群 众, 支 持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开 展 工 作 ; 参 与 企 业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策 ; 加 强 党 组 织 的 自 身 建 设, 领 导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24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中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贯 彻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引 导 和 监 督 企 业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领 导 工 会 共 青 团 等 群 众 组 织, 团 结 凝 聚 职 工 群 众, 维 护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实 行 行 政 领 导 人 负 责 制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行 政 领 导 人 负 责 制 的 事 业 单 位 中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对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和 作 出 决 定, 同 时 保 证 行 政 领 导 人 充 分 行 使 自 己 的 职 权 各 级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中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协 助 行 政 负 责 人 完 成 任 务, 改 进 工 作, 对 包 括 行 政 负 责 人 在 内 的 每 个 党 员 进 行 监 督, 不 领 导 本 单 位 的 业 务 工 作 第 六 章 党 的 干 部 第 三 十 三 条 党 的 干 部 是 党 的 事 业 的 骨 干, 是 人 民 的 公 仆 党 按 照 德 才 兼 备 以 德 为 先 的 原 则 选 拔 干 部, 坚 持 五 湖 四 海 任 人 唯 贤, 反 对 任 人 唯 亲, 努 力 实 现 干 部 队 伍 的 革 命 化 年 轻 化 知 识 化 专 业 化 党 重 视 教 育 培 训 选 拔 考 核 和 监 督 干 部, 特 别 是 培 养 选 拔 优 秀 年 轻 干 部 积 极 推 进 干 部 制 度 改 革 党 重 视 培 养 选 拔 女 干 部 和 少 数 民 族 干 部 第 三 十 四 条 党 的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模 范 地 履 行 本 章 程 第 三 条 所 规 定 的 党 员 的 各 项 义 务, 并 且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的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25

小 平 理 论 的 水 平, 认 真 实 践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带 头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努 力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坚 持 讲 学 习 讲 政 治 讲 正 气, 经 得 起 各 种 风 浪 的 考 验 ( 二 ) 具 有 共 产 主 义 远 大 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坚 定 信 念, 坚 决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立 志 改 革 开 放, 献 身 现 代 化 事 业, 在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 艰 苦 创 业, 树 立 正 确 政 绩 观, 做 出 经 得 起 实 践 人 民 历 史 检 验 的 实 绩 ( 三 )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开 拓 创 新,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能 够 把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同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相 结 合, 卓 有 成 效 地 开 展 工 作, 讲 实 话, 办 实 事, 求 实 效, 反 对 形 式 主 义 ( 四 ) 有 强 烈 的 革 命 事 业 心 和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实 践 经 验, 有 胜 任 领 导 工 作 的 组 织 能 力 文 化 水 平 和 专 业 知 识 ( 五 ) 正 确 行 使 人 民 赋 予 的 权 力, 坚 持 原 则, 依 法 办 事, 清 正 廉 洁, 勤 政 为 民, 以 身 作 则, 艰 苦 朴 素,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坚 持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自 觉 地 接 受 党 和 群 众 的 批 评 和 监 督, 加 强 道 德 修 养, 讲 党 性 重 品 行 作 表 率, 做 到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 反 对 官 僚 主 义, 反 对 任 何 滥 用 职 权 谋 求 私 利 的 不 正 之 风 ( 六 ) 坚 持 和 维 护 党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有 民 主 作 风, 有 全 局 观 念, 善 于 团 结 同 志, 包 括 团 结 同 自 己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同 志 一 道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党 员 干 部 要 善 于 同 党 外 干 部 合 作 共 事, 尊 重 他 们, 虚 心 学 习 他 们 的 长 处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要 善 于 发 现 和 推 荐 有 真 才 实 学 的 党 外 干 部 担 任 领 26

导 工 作, 保 证 他 们 有 职 有 权,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的 作 用 第 三 十 六 条 党 的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无 论 是 由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的, 或 是 由 领 导 机 关 任 命 的, 他 们 的 职 务 都 不 是 终 身 的, 都 可 以 变 动 或 解 除 年 龄 和 健 康 状 况 不 适 宜 于 继 续 担 任 工 作 的 干 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的 规 定 退 离 休 第 七 章 党 的 纪 律 第 三 十 七 条 党 的 纪 律 是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则, 是 维 护 党 的 团 结 统 一 完 成 党 的 任 务 的 保 证 党 组 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和 维 护 党 的 纪 律, 共 产 党 员 必 须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纪 律 的 约 束 第 三 十 八 条 党 组 织 对 违 犯 党 的 纪 律 的 党 员, 应 当 本 着 惩 前 毖 后 治 病 救 人 的 精 神, 按 照 错 误 性 质 和 情 节 轻 重, 给 以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严 重 触 犯 刑 律 的 党 员 必 须 开 除 党 籍 党 内 严 格 禁 止 用 违 反 党 章 和 国 家 法 律 的 手 段 对 待 党 员, 严 格 禁 止 打 击 报 复 和 诬 告 陷 害 违 反 这 些 规 定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必 须 受 到 党 的 纪 律 和 国 家 法 律 的 追 究 第 三 十 九 条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有 五 种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开 除 党 籍 留 党 察 看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年 党 员 在 留 党 察 看 期 间 没 有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党 员 经 过 留 党 察 看, 确 已 改 正 错 误 的, 应 当 恢 复 其 党 员 的 权 利 ; 坚 持 错 误 不 改 的, 应 当 开 除 党 籍 27

开 除 党 籍 是 党 内 的 最 高 处 分 各 级 党 组 织 在 决 定 或 批 准 开 除 党 员 党 籍 的 时 候, 应 当 全 面 研 究 有 关 的 材 料 和 意 见, 采 取 十 分 慎 重 的 态 度 第 四 十 条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必 须 经 过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决 定, 报 党 的 基 层 委 员 会 批 准 ; 如 果 涉 及 的 问 题 比 较 重 要 或 复 杂, 或 给 党 员 以 开 除 党 籍 的 处 分, 应 分 别 不 同 情 况, 报 县 级 或 县 级 以 上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批 准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县 级 和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有 权 直 接 决 定 给 党 员 以 纪 律 处 分 对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候 补 委 员, 给 以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开 除 党 籍 的 处 分, 必 须 由 本 人 所 在 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数 决 定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先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和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待 召 开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时 予 以 追 认 对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候 补 委 员 的 上 述 处 分, 必 须 经 过 上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批 准 严 重 触 犯 刑 律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补 委 员, 由 中 央 政 治 局 决 定 开 除 其 党 籍 ; 严 重 触 犯 刑 律 的 地 方 各 级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补 委 员, 由 同 级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开 除 其 党 籍 第 四 十 一 条 党 组 织 对 党 员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地 查 清 事 实 处 分 决 定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材 料 和 处 分 决 定 必 须 同 本 人 见 面, 听 取 本 人 说 明 情 况 和 申 辩 如 果 本 人 对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有 关 党 组 织 必 须 负 责 处 理 或 者 迅 速 转 递, 不 得 扣 压 对 于 确 属 坚 持 错 误 意 见 和 无 理 要 求 的 人, 要 给 以 批 评 教 育 第 四 十 二 条 党 组 织 如 果 在 维 护 党 的 纪 律 方 面 失 职, 必 须 受 到 追 28

究 对 于 严 重 违 犯 党 的 纪 律 本 身 又 不 能 纠 正 的 党 组 织, 上 一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在 查 明 核 实 后, 应 根 据 情 节 严 重 的 程 度, 作 出 进 行 改 组 或 予 以 解 散 的 决 定, 并 报 再 上 一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审 查 批 准, 正 式 宣 布 执 行 第 八 章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第 四 十 三 条 党 的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在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和 基 层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在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双 重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党 的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和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相 同 党 的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书 记 副 书 记, 并 报 党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批 准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书 记 副 书 记, 并 由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通 过, 报 上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批 准 党 的 基 层 委 员 会 是 设 立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还 是 设 立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由 它 的 上 一 级 党 组 织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党 的 总 支 部 委 员 会 和 支 部 委 员 会 设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党 的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向 中 央 一 级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派 驻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组 或 纪 律 检 查 员 纪 律 检 查 组 组 长 或 纪 律 检 查 员 可 以 列 席 该 机 关 党 的 领 导 组 织 的 有 关 会 议 他 们 的 工 作 必 须 受 到 该 机 关 党 的 领 导 组 织 的 支 持 第 四 十 四 条 党 的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29

协 助 党 的 委 员 会 加 强 党 风 建 设 和 组 织 协 调 反 腐 败 工 作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要 经 常 对 党 员 进 行 遵 守 纪 律 的 教 育, 作 出 关 于 维 护 党 纪 的 决 定 ; 对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行 使 权 力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和 处 理 党 的 组 织 和 党 员 违 反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的 比 较 重 要 或 复 杂 的 案 件, 决 定 或 取 消 对 这 些 案 件 中 的 党 员 的 处 分 ; 受 理 党 员 的 控 告 和 申 诉 ; 保 障 党 员 的 权 利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要 把 处 理 特 别 重 要 或 复 杂 的 案 件 中 的 问 题 和 处 理 的 结 果, 向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报 告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和 基 层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要 同 时 向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报 告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发 现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委 员 有 违 犯 党 的 纪 律 的 行 为, 可 以 先 进 行 初 步 核 实, 如 果 需 要 立 案 检 查 的, 应 当 报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批 准, 涉 及 常 务 委 员 的, 经 报 告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后 报 上 一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批 准 第 四 十 五 条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有 权 检 查 下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并 且 有 权 批 准 和 改 变 下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对 于 案 件 所 作 的 决 定 如 果 所 要 改 变 的 该 下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已 经 得 到 它 的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这 种 改 变 必 须 经 过 它 的 上 一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批 准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和 基 层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如 果 对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处 理 案 件 的 决 定 有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请 求 上 一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予 以 复 查 ; 如 果 发 现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或 它 的 成 员 有 违 犯 党 的 纪 律 的 情 况, 在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不 给 予 解 决 或 不 给 予 正 确 解 决 的 时 候, 30

有 权 向 上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请 求 协 助 处 理 第 九 章 党 组 第 四 十 六 条 在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经 济 组 织 文 化 组 织 和 其 他 非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机 关 中, 可 以 成 立 党 组 党 组 发 挥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党 组 的 任 务, 主 要 是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单 位 的 重 大 问 题 ; 做 好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 团 结 党 外 干 部 和 群 众, 完 成 党 和 国 家 交 给 的 任 务 ; 指 导 机 关 和 直 属 单 位 党 组 织 的 工 作 第 四 十 七 条 党 组 的 成 员, 由 批 准 成 立 党 组 的 党 组 织 决 定 党 组 设 书 记, 必 要 时 还 可 以 设 副 书 记 党 组 必 须 服 从 批 准 它 成 立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下 属 单 位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的 国 家 工 作 部 门 可 以 建 立 党 委, 党 委 的 产 生 办 法 职 权 和 工 作 任 务, 由 中 央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章 党 和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的 关 系 第 四 十 九 条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先 进 青 年 的 群 众 组 织, 是 广 大 青 年 在 实 践 中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和 共 产 主 义 的 学 校, 是 党 的 助 手 和 后 备 军 共 青 团 中 央 委 员 会 受 党 中 央 委 员 会 领 导 共 青 团 的 地 方 各 级 组 织 受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领 导, 同 时 受 共 青 团 上 级 组 织 领 导 第 五 十 条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要 加 强 对 共 青 团 的 领 导, 注 意 团 的 干 部 的 选 拔 和 培 训 党 要 坚 决 支 持 共 青 团 根 据 广 大 青 年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生 动 活 泼 地 富 于 创 造 性 地 进 行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团 的 突 击 队 作 用 和 联 31

系 广 大 青 年 的 桥 梁 作 用 团 的 县 级 和 县 级 以 下 各 级 委 员 会 书 记,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团 委 员 会 书 记, 是 党 员 的, 可 以 列 席 同 级 党 的 委 员 会 和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第 十 一 章 党 徽 党 旗 第 五 十 一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徽 为 镰 刀 和 锤 头 组 成 的 图 案 第 五 十 二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旗 为 旗 面 缀 有 金 黄 色 党 徽 图 案 的 红 旗 第 五 十 三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党 徽 党 旗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象 征 和 标 志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和 每 一 个 党 员 都 要 维 护 党 徽 党 旗 的 尊 严 要 按 照 规 定 制 作 和 使 用 党 徽 党 旗 32

中 国 共 产 党 廉 洁 自 律 准 则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中 国 共 产 党 全 体 党 员 和 各 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坚 定 共 产 主 义 理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必 须 坚 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根 本 宗 旨, 必 须 继 承 发 扬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必 须 自 觉 培 养 高 尚 道 德 情 操, 努 力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传 统 美 德, 廉 洁 自 律, 接 受 监 督, 永 葆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党 员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第 一 条 坚 持 公 私 分 明, 先 公 后 私, 克 己 奉 公 第 二 条 坚 持 崇 廉 拒 腐, 清 白 做 人, 干 净 做 事 第 三 条 坚 持 尚 俭 戒 奢, 艰 苦 朴 素, 勤 俭 节 约 第 四 条 坚 持 吃 苦 在 前, 享 受 在 后, 甘 于 奉 献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规 范 第 五 条 廉 洁 从 政, 自 觉 保 持 人 民 公 仆 本 色 第 六 条 廉 洁 用 权,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根 本 利 益 第 七 条 廉 洁 修 身, 自 觉 提 升 思 想 道 德 境 界 第 八 条 廉 洁 齐 家, 自 觉 带 头 树 立 良 好 家 风 33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章 指 导 思 想 原 则 和 适 用 范 围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严 肃 党 的 纪 律, 纯 洁 党 的 组 织, 保 障 党 员 民 主 权 利, 教 育 党 员 遵 纪 守 法, 维 护 党 的 团 结 统 一,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战 略 部 署 第 三 条 党 章 是 最 根 本 的 党 内 法 规, 是 管 党 治 党 的 总 规 矩 党 的 纪 律 是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必 须 遵 守 的 行 为 规 则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必 须 自 觉 遵 守 党 章, 严 格 执 行 和 维 护 党 的 纪 律,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纪 律 约 束,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第 四 条 党 的 纪 律 处 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加 强 对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把 纪 律 挺 在 前 面, 注 重 抓 早 抓 小 ( 二 ) 党 纪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对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必 须 严 肃 公 正 执 行 纪 律, 党 内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不 受 纪 律 约 束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34

( 三 ) 实 事 求 是 对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的 行 为, 应 当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党 章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准 确 认 定 违 纪 性 质,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恰 当 予 以 处 理 ( 四 ) 民 主 集 中 制 实 施 党 纪 处 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经 党 组 织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不 允 许 任 何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擅 自 决 定 和 批 准 上 级 党 组 织 对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下 级 党 组 织 必 须 执 行 ( 五 ) 惩 前 毖 后 治 病 救 人 处 理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应 当 实 行 惩 戒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做 到 宽 严 相 济 第 五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违 犯 党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追 究 的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第 二 章 违 纪 与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条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违 反 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违 反 党 和 国 家 政 策, 违 反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危 害 党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行 为, 依 照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理 或 者 处 分 的, 都 必 须 受 到 追 究 第 七 条 对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 四 ) 留 党 察 看 ; 35

( 五 ) 开 除 党 籍 第 八 条 对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的 纪 律 处 理 措 施 : ( 一 ) 改 组 ; ( 二 ) 解 散 第 九 条 党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一 年 内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一 年 半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第 十 条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是 指 撤 销 受 处 分 党 员 由 党 内 选 举 或 者 组 织 任 命 的 党 内 职 务 对 于 在 党 内 担 任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的, 党 组 织 在 作 处 分 决 定 时, 应 当 明 确 是 撤 销 其 一 切 职 务 还 是 某 个 职 务 如 果 决 定 撤 销 其 某 个 职 务, 必 须 撤 销 其 担 任 的 最 高 职 务 如 果 决 定 撤 销 其 两 个 以 上 职 务, 则 必 须 从 其 担 任 的 最 高 职 务 开 始 依 次 撤 销 对 于 在 党 外 组 织 担 任 职 务 的, 应 当 建 议 党 外 组 织 依 照 规 定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对 于 应 当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但 是 本 人 没 有 担 任 党 内 职 务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其 中, 在 党 外 组 织 担 任 职 务 的, 应 当 建 议 党 外 组 织 撤 销 其 党 外 职 务 党 员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或 者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二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第 十 一 条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分 为 留 党 察 看 一 年 留 党 察 看 二 年 对 于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一 年 的 党 员, 期 满 后 仍 不 符 合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条 件 的, 应 当 延 长 一 年 留 党 察 看 期 限 留 党 察 看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36

党 员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期 间, 没 有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留 党 察 看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期 满 后 恢 复 其 党 员 权 利 ; 坚 持 不 改 或 者 又 发 现 其 他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的, 应 当 开 除 党 籍 党 员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其 党 内 职 务 自 然 撤 销 对 于 担 任 党 外 职 务 的, 应 当 建 议 党 外 组 织 撤 销 其 党 外 职 务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的 党 员,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后 二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担 任 和 向 党 外 组 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其 原 任 职 务 的 职 务 第 十 二 条 党 员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五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入 党 另 有 规 定 不 准 重 新 入 党 的, 依 照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党 的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受 到 留 党 察 看 以 上 ( 含 留 党 察 看 ) 处 分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终 止 其 代 表 资 格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本 身 又 不 能 纠 正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改 组 受 到 改 组 处 理 的 党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成 员, 除 应 当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以 上 ( 含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处 分 的 外, 均 自 然 免 职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全 体 或 者 多 数 党 员 严 重 违 犯 党 纪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予 以 解 散 对 于 受 到 解 散 处 理 的 党 组 织 中 的 党 员, 应 当 逐 个 审 查 其 中,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重 新 登 记, 并 参 加 新 的 组 织 过 党 的 生 活 ; 不 符 合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限 期 改 正, 经 教 育 仍 无 转 变 的, 予 以 劝 退 或 者 除 名 ;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依 照 规 定 予 以 追 究 第 三 章 纪 律 处 分 运 用 规 则 37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分 : ( 一 ) 主 动 交 代 本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问 题 的 ; ( 二 ) 检 举 同 案 人 或 者 其 他 人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法 律 追 究 的 问 题,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 三 ) 主 动 挽 回 损 失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有 效 阻 止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 ( 四 ) 主 动 上 交 违 纪 所 得 的 ; ( 五 ) 有 其 他 立 功 表 现 的 第 十 七 条 根 据 案 件 的 特 殊 情 况, 由 中 央 纪 委 决 定 或 者 经 省 ( 部 ) 级 纪 委 ( 不 含 副 省 级 市 纪 委 ) 决 定 并 呈 报 中 央 纪 委 批 准, 对 违 纪 党 员 也 可 以 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外 减 轻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应 当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但 是 具 有 本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或 者 本 条 例 分 则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可 以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免 予 党 纪 处 分 对 违 纪 党 员 免 予 处 分, 应 当 作 出 书 面 结 论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从 重 或 者 加 重 处 分 : ( 一 ) 在 纪 律 集 中 整 饬 过 程 中, 不 收 敛 不 收 手 的 ; ( 二 ) 强 迫 唆 使 他 人 违 纪 的 ; ( 三 )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第 二 十 条 故 意 违 纪 受 处 分 后 又 因 故 意 违 纪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应 当 从 重 处 分 党 员 违 纪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后, 又 被 发 现 其 受 处 分 前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38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应 当 从 重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从 轻 处 分, 是 指 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内, 给 予 较 轻 的 处 分 从 重 处 分, 是 指 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内, 给 予 较 重 的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减 轻 处 分, 是 指 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外, 减 轻 一 档 给 予 处 分 加 重 处 分, 是 指 在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的 处 分 幅 度 以 外, 加 重 一 档 给 予 处 分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只 有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一 个 档 次 的 违 纪 行 为,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减 轻 处 分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一 人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应 当 受 到 党 纪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合 并 处 理, 按 其 数 种 违 纪 行 为 中 应 当 受 到 的 最 高 处 分 加 重 一 档 给 予 处 分 ; 其 中 一 种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受 到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一 个 违 纪 行 为 同 时 触 犯 本 条 例 两 个 以 上 ( 含 两 个 ) 条 款 的, 依 照 处 分 较 重 的 条 款 定 性 处 理 一 个 条 款 规 定 的 违 纪 构 成 要 件 全 部 包 含 在 另 一 个 条 款 规 定 的 违 纪 构 成 要 件 中, 特 别 规 定 与 一 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适 用 特 别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人 以 上 ( 含 二 人 ) 共 同 故 意 违 纪 的, 对 为 首 者, 从 重 处 分,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对 其 他 成 员, 按 照 其 在 共 同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分 别 给 予 处 分 39

对 于 经 济 方 面 共 同 违 纪 的,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数 额 及 其 所 起 作 用, 分 别 给 予 处 分 对 违 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按 照 集 团 违 纪 的 总 数 额 处 分 ; 对 其 他 共 同 违 纪 的 为 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按 照 共 同 违 纪 的 总 数 额 处 分 教 唆 他 人 违 纪 的, 应 当 按 照 其 在 共 同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党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集 体 作 出 违 犯 党 纪 的 决 定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违 犯 党 纪 的 行 为, 对 具 有 共 同 故 意 的 成 员, 按 共 同 违 纪 处 理 ; 对 过 失 违 纪 的 成 员, 按 照 各 自 在 集 体 违 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分 别 给 予 处 分 第 四 章 对 违 法 犯 罪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贪 污 贿 赂 失 职 渎 职 等 刑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刑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虽 不 涉 及 犯 罪 但 须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应 当 视 具 体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组 织 在 纪 律 审 查 中 发 现 党 员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影 响 党 的 形 象, 损 害 党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应 当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对 有 丧 失 党 员 条 件, 严 重 败 坏 党 的 形 象 行 为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40

第 三 十 条 党 员 受 到 党 纪 追 究,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需 要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纪 律 处 分 的, 应 当 向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提 出 建 议 第 三 十 一 条 党 员 被 依 法 逮 捕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中 止 其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等 党 员 权 利 根 据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结 果, 可 以 恢 复 其 党 员 权 利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恢 复 第 三 十 二 条 党 员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并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应 当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党 员 犯 罪, 被 单 处 罚 金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党 员 犯 罪,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一 )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法 规 定 的 主 刑 ( 含 宣 告 缓 刑 ) 的 ; ( 二 ) 被 单 处 或 者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 ( 三 )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依 法 判 处 三 年 以 上 ( 不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的 因 过 失 犯 罪 被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 含 三 年 )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被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的, 一 般 应 当 开 除 党 籍 对 于 个 别 可 以 不 开 除 党 籍 的, 应 当 对 照 处 分 党 员 批 准 权 限 的 规 定, 报 请 再 上 一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第 三 十 四 条 党 员 依 法 受 到 刑 事 责 任 追 究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司 法 机 关 的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决 定 及 其 认 定 的 事 实 性 质 和 情 节,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41

党 员 依 法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党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决 定 认 定 的 事 实 性 质 和 情 节, 经 核 实 后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党 员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违 反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规 章 制 度 受 到 其 他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追 究 党 纪 责 任 的, 党 组 织 在 对 有 关 方 面 认 定 的 事 实 性 质 和 情 节 进 行 核 实 后,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党 组 织 作 出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后, 司 法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等 依 法 改 变 原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决 定 等, 对 原 党 纪 处 分 或 者 组 织 处 理 决 定 产 生 影 响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改 变 后 的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决 定 等 重 新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第 五 章 其 他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预 备 党 员 违 犯 党 纪, 情 节 较 轻, 可 以 保 留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对 其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延 长 预 备 期 ; 情 节 较 重 的,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违 纪 后 下 落 不 明 的 党 员, 应 当 区 别 情 况 作 出 处 理 : ( 一 ) 对 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作 出 决 定, 开 除 其 党 籍 ; ( 二 ) 除 前 项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下 落 不 明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党 章 规 定 对 其 予 以 除 名 42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纪 党 员 在 党 组 织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前 死 亡, 或 者 在 死 亡 之 后 发 现 其 曾 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对 于 应 当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的, 开 除 其 党 籍 ; 对 于 应 当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以 下 ( 含 留 党 察 看 ) 处 分 的, 作 出 书 面 结 论, 不 再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纪 行 为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区 分 : ( 一 ) 直 接 责 任 者,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党 员 或 者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二 )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直 接 主 管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 三 )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应 管 的 工 作 或 者 参 与 决 定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负 次 要 领 导 责 任 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本 条 例 所 称 领 导 责 任 者, 包 括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和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主 动 交 代, 是 指 涉 嫌 违 纪 的 党 员 在 组 织 初 核 前 向 有 关 组 织 交 代 自 己 的 问 题, 或 者 在 初 核 和 立 案 调 查 其 问 题 期 间 交 代 组 织 未 掌 握 的 问 题 在 初 核 立 案 调 查 过 程 中, 涉 嫌 违 纪 的 党 员 能 够 配 合 调 查 工 作, 如 实 坦 白 组 织 已 掌 握 的 其 本 人 主 要 违 纪 事 实 的, 可 以 从 轻 处 分 第 四 十 条 计 算 经 济 损 失 主 要 计 算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直 接 经 济 损 43

失, 是 指 与 违 纪 行 为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而 造 成 财 产 损 毁 的 实 际 价 值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于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经 济 利 益, 应 当 收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对 于 违 纪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学 位 奖 励 资 格 等 其 他 利 益, 应 当 由 承 办 案 件 的 纪 检 机 关 或 者 由 其 上 级 纪 检 机 关 建 议 有 关 组 织 部 门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纠 正 对 于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处 理 的 党 员, 经 调 查 确 属 其 实 施 违 纪 行 为 获 得 的 利 益,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后,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向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中 的 全 体 党 员 及 其 本 人 宣 布, 并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组 织 关 系 将 处 分 决 定 材 料 归 入 受 处 分 者 档 案 ; 对 于 受 到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以 上 ( 含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 处 分 的, 还 应 当 在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职 务 工 资 等 相 应 变 更 手 续 ; 涉 及 撤 销 或 者 调 整 其 党 外 职 务 的, 应 当 建 议 党 外 组 织 及 时 撤 销 或 者 调 整 其 党 外 职 务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作 出 或 者 批 准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组 织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办 理 期 限 办 理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第 四 十 三 条 执 行 党 纪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或 者 受 处 分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在 六 个 月 内 将 处 分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向 作 出 或 者 批 准 处 分 决 定 的 机 关 报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总 则 适 用 于 有 党 纪 处 分 规 定 的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但 是 中 共 中 央 发 布 或 者 批 准 发 布 的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除 外 44

第 二 编 分 则 第 六 章 对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四 十 五 条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书 籍 讲 座 论 坛 报 告 会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公 开 发 表 坚 持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立 场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的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等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发 布 播 出 刊 登 出 版 前 款 所 列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等 或 者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六 条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书 籍 讲 座 论 坛 报 告 会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一 ) 公 开 发 表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违 背 歪 曲 党 的 改 革 开 放 决 策, 或 者 其 他 有 严 重 政 治 问 题 的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等 的 ; ( 二 ) 妄 议 中 央 大 政 方 针, 破 坏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的 ; ( 三 ) 丑 化 党 和 国 家 形 象, 或 者 诋 毁 诬 蔑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或 者 歪 曲 党 史 军 史 的 发 布 播 出 刊 登 出 版 前 款 所 列 内 容 或 者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方 便 45

条 件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七 条 制 作 贩 卖 传 播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所 列 内 容 之 一 的 书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读 物 网 络 音 视 频 资 料 等,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私 自 携 带 寄 递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所 列 内 容 之 一 的 书 刊 音 像 制 品 电 子 读 物 等 入 出 境,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八 条 组 织 参 加 反 对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或 者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的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的, 或 者 以 组 织 讲 座 论 坛 报 告 会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反 对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或 者 重 大 方 针 政 策,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或 者 以 提 供 信 息 资 料 财 物 场 地 等 方 式 支 持 上 述 活 动 者,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未 经 组 织 批 准 参 加 其 他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情 节 较 轻 的, 46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四 十 九 条 组 织 参 加 旨 在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反 对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或 者 敌 视 政 府 等 组 织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组 织 参 加 会 道 门 或 者 邪 教 组 织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的 参 加 人 员,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第 五 十 一 条 在 党 内 组 织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组 织 其 他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参 加 秘 密 集 团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分 裂 党 的 活 动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五 十 二 条 在 党 内 搞 团 团 伙 伙 结 党 营 私 拉 帮 结 派 培 植 私 人 势 力 或 者 通 过 搞 利 益 交 换 为 自 己 营 造 声 势 等 活 动 捞 取 政 治 资 本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47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五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一 ) 拒 不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决 策 部 署 的 ; ( 二 ) 故 意 作 出 与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决 策 部 署 相 违 背 的 决 定 的 ; ( 三 ) 擅 自 对 应 当 由 中 央 决 定 的 重 大 政 策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和 对 外 发 表 主 张 的 第 五 十 四 条 挑 拨 民 族 关 系 制 造 事 端 或 者 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活 动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有 其 他 违 反 党 和 国 家 民 族 政 策 的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五 十 五 条 组 织 利 用 宗 教 活 动 反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48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有 其 他 违 反 党 和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的 行 为,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五 十 六 条 组 织 利 用 宗 族 势 力 对 抗 党 和 政 府, 妨 碍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决 策 部 署 的 实 施, 或 者 破 坏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的,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被 裹 挟 参 加,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第 五 十 七 条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 一 ) 串 供 或 者 伪 造 销 毁 转 移 隐 匿 证 据 的 ; ( 二 ) 阻 止 他 人 揭 发 检 举 提 供 证 据 材 料 的 ; ( 三 ) 包 庇 同 案 人 员 的 ; 49

( 四 ) 向 组 织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掩 盖 事 实 的 ; ( 五 ) 有 其 他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行 为 的 第 五 十 八 条 组 织 迷 信 活 动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参 加 迷 信 活 动,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对 不 明 真 相 的 参 加 人 员, 经 批 评 教 育 后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可 以 免 予 处 分 或 者 不 予 处 分 第 五 十 九 条 在 国 ( 境 ) 外 外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申 请 政 治 避 难, 或 者 违 纪 后 逃 往 国 ( 境 ) 外 外 国 驻 华 使 ( 领 ) 馆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在 国 ( 境 ) 外 公 开 发 表 反 对 党 和 政 府 的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等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故 意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六 十 条 在 涉 外 活 动 中, 其 言 行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损 害 党 和 国 家 尊 严 利 益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六 十 一 条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对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等 错 误 思 想 和 行 为 放 任 不 管, 搞 无 原 则 一 团 和 气,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50

处 分 第 六 十 二 条 违 反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工 作 惯 例 等 党 的 规 矩, 在 政 治 上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七 章 对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行 为 的 处 分 第 六 十 三 条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定, 或 者 违 反 议 事 规 则, 个 人 或 者 少 数 人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第 六 十 四 条 下 级 党 组 织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擅 自 改 变 上 级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和 领 导 责 任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第 六 十 五 条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的 分 配 调 动 交 流 等 决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在 特 殊 时 期 或 者 紧 急 状 况 下, 拒 不 执 行 党 组 织 决 定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六 十 六 条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工 作 要 求, 向 组 织 请 示 报 告 重 大 问 题 重 要 事 项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不 按 要 求 报 告 或 者 不 如 实 报 告 个 人 去 向,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第 六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51

警 告 处 分 : ( 一 ) 违 反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规 定, 不 报 告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 ( 二 ) 在 组 织 进 行 谈 话 函 询 时,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的 ; ( 三 ) 不 如 实 填 报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篡 改 伪 造 个 人 档 案 资 料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隐 瞒 入 党 前 严 重 错 误 的, 一 般 应 当 予 以 除 名 ; 对 入 党 后 表 现 尚 好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第 六 十 八 条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参 加 自 发 成 立 的 老 乡 会 校 友 会 战 友 会 等,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第 六 十 九 条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意 在 使 他 人 受 纪 律 追 究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七 十 条 侵 犯 党 员 的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以 强 迫 威 胁 欺 骗 拉 拢 等 手 段, 妨 害 党 员 自 主 行 使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第 七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