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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是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特 定 团 体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的 附 加 合 同, 依 主 合 同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而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投 保 单, 以 及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声 明 和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投 保 范 围 与 主 合 同 相 同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主 合 同 相 同 第 四 条 重 大 疾 病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重 大 疾 病, 是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符 合 以 下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疾 病 状 态 或 手 术, 共 三 十 种, 其 中 第 一 种 至 第 二 十 五 种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制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中 列 明 的 疾 病, 其 余 为 本 公 司 增 加 的 疾 病 重 大 疾 病 的 名 称 及 定 义 如 下 : 一 恶 性 肿 瘤 :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二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三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注 1);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注 2);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四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五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第 一 页 )

六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七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八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 B 超 或 其 它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九 良 性 脑 肿 瘤 :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十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十 一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注 1);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注 2);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十 二 深 度 昏 迷 :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十 三 双 耳 失 聪 :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注 4)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十 四 双 目 失 明 :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 注 4)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十 五 瘫 痪 :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十 六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十 七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第 二 页 )

十 八 严 重 脑 损 伤 :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注 1);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注 2);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十 九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二 十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二 十 一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二 十 二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注 3)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二 十 三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二 十 四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 9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 9 /L 二 十 五 主 动 脉 手 术 :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二 十 六 脑 动 脉 瘤 开 颅 手 术 : 指 为 治 疗 脑 动 脉 瘤,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夹 闭 修 复 或 切 除 病 变 脑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导 管 及 血 管 内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二 十 七 严 重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 指 因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脱 髓 鞘 疾 病, 导 致 不 可 逆 的 运 动 或 感 觉 功 能 障 碍,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力 受 损 截 瘫 平 衡 失 调 构 音 障 碍 大 小 便 机 能 失 调 等 症 状 不 可 逆 指 运 动 或 感 觉 功 能 障 碍 初 次 诊 断 后 需 持 续 180 天 须 由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明 确 出 现 因 视 神 经 脑 干 或 脊 髓 损 伤 等 导 致 的 上 述 临 床 症 状 ; 2. 散 在 的 多 样 性 的 神 经 损 伤 ; 3. 上 述 临 床 症 状 反 复 发 作 恶 化 及 神 经 损 伤 的 病 史 纪 录 二 十 八 严 重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性 肾 病 :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是 累 及 多 系 统 多 器 官 的 具 有 多 种 自 身 抗 体 的 免 疫 性 疾 病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性 肾 病, 又 称 为 狼 疮 性 肾 炎, 是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累 及 肾 脏, 造 成 肾 功 能 损 伤 须 经 肾 脏 病 理 检 查 或 临 床 确 诊, 并 符 合 下 列 WHO 诊 断 标 准 定 义 的 Ⅲ 型 至 Ⅴ 型 狼 疮 性 肾 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狼 疮 性 肾 炎 分 型 :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第 三 页 )

Ⅰ 型 ( 微 小 病 变 型 ) 镜 下 阴 性, 尿 液 正 常 Ⅱ 型 ( 系 膜 病 变 型 ) 中 度 蛋 白 尿, 偶 有 尿 沉 渣 改 变 Ⅲ 型 ( 局 灶 及 节 段 增 生 型 ) 蛋 白 尿, 尿 沉 渣 改 变 Ⅳ 型 ( 弥 漫 增 生 型 ) 急 性 肾 炎 伴 有 尿 沉 渣 改 变 及 / 或 肾 病 综 合 征 Ⅴ 型 ( 膜 型 ) 肾 病 综 合 征 或 重 度 蛋 白 尿 其 它 类 型 的 红 斑 性 狼 疮, 如 盘 状 狼 疮, 仅 累 及 血 液 及 关 节 等 其 它 系 统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二 十 九 严 重 重 症 肌 无 力 : 指 一 种 神 经 与 肌 肉 接 头 部 位 传 递 障 碍 的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临 床 特 征 是 局 部 或 全 身 横 纹 肌 于 活 动 时 易 于 疲 劳 无 力, 颅 神 经 眼 外 肌 最 易 累 及, 也 可 涉 及 呼 吸 肌 下 肢 近 端 肌 群 以 至 全 身 肌 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经 药 物 或 胸 腺 手 术 治 疗 一 年 以 上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丧 失 正 常 工 作 能 力 ; 2. 出 现 眼 睑 下 垂, 或 延 髓 肌 受 累 引 起 的 构 音 困 难 进 食 呛 咳, 或 由 于 肌 无 力 累 及 延 髓 肌 呼 吸 肌 而 致 机 体 呼 吸 功 能 不 正 常 的 危 急 状 态 即 肌 无 力 危 象 ; 3. 症 状 缓 解 复 发 及 恶 化 的 交 替 出 现, 临 床 接 受 新 斯 的 明 等 抗 胆 碱 酯 酶 药 物 治 疗 的 病 史 三 十 终 末 期 肺 病 : 指 慢 性 呼 吸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肺 功 能 测 试 其 FEV1 持 续 低 于 0.75 升 ; 2. 病 人 缺 氧 必 须 广 泛 而 持 续 地 进 行 输 氧 治 疗 ; 3. 动 脉 血 气 分 析 氧 分 压 低 于 55mmHg 理 赔 时 须 提 供 以 上 各 项 中 相 应 的 医 院 证 明 文 件 或 检 查 报 告 注 : 1.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3.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是 指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4. 永 久 不 可 逆 :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初 次 发 生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重 大 疾 病, 本 公 司 按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其 中, 等 待 期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上 述 情 形 或 连 续 投 保 的, 不 受 等 待 期 的 限 制 第 六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重 大 疾 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四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五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六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七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第 四 页 )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依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保 险 金 额 等 因 素 计 算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方 式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与 主 合 同 相 同 第 八 条 受 益 人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指 定 外,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九 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与 给 付 一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发 生 并 经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指 重 大 疾 病 的, 由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单 或 投 保 人 证 明 ; 2.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 3. 专 科 医 生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 含 相 关 的 诊 断 依 据 ) 病 历 住 院 及 出 院 证 明 文 件 ; 4. 若 由 代 理 人 代 为 申 请, 则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代 理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等 文 件 ; 5.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二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三 本 公 司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将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经 核 定 后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将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四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列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按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五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 投 保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后, 可 以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但 已 发 生 任 何 保 险 金 给 付 或 已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但 尚 未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投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应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交 保 险 合 同 和 投 保 人 证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终 止, 本 公 司 于 接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第 十 一 条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 一 主 合 同 终 止 ; 二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三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时, 未 发 生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 发 生 过 保 险 金 给 付 或 依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应 进 行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本 公 司 不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第 十 二 条 附 则 一 本 附 加 合 同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合 同 为 准,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相 抵 触 的,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为 准 二 主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亦 中 止 ; 主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亦 无 效 第 十 三 条 释 义 本 条 款 有 关 名 词 释 义 如 下 : 意 外 伤 害 :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直 接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第 五 页 )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连 续 投 保 : 是 指 投 保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前 或 在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再 次 向 本 公 司 投 保 本 保 险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现 金 价 值 : 指 最 后 一 期 已 交 付 保 险 费 (1- 手 续 费 比 例 ) (1-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已 经 过 日 数 / 该 保 险 费 所 保 障 的 日 数 ) 经 过 日 数 不 足 一 日 的 按 一 日 计 算 手 续 费 比 例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确 定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动 车 :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者 牵 引,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者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国 寿 附 加 绿 洲 团 体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 第 六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