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 报 呈 报 的 程 序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继 续 实 行 个 人 申 报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单 位 审 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办 法, 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 一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公 布 申 报 评 议 方 案 ;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 ( 三 ) 专 家 委 员 会 ( 或 学 术 委 员 会 ) 对 申 报 人 进 行 评 价,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 ( 四 ) 单 位 公 开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张 榜 公 布 评 议 推 荐 结 果 ; ( 五 ) 单 位 组 织 整 理 填 报 有 关 申 报 材 料 ; ( 六 ) 单 位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核 实, 重 点 审 查 其 申 报 材 料 证 书 和 证 明 等 是 否 真 实 齐 全, 内 容 格 式 等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 七 ) 公 示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及 有 关 情 况 将 填 好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职 称 情 况 一 览 表 ( 以 下 简 称 一 览 表 ) 在 单 位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单 位 要 在 该 申 报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简 表 的 单 位 意 见 栏 填 写 : 本 单 位 已 对 提 供 的 申 报 材 料 逐 一 审 核, 真 实 准 确, 同 意 推 荐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名, 单 位 盖 章 方 可 推 荐 上 报 ; ( 八 ) 组 织 填 写 六 公 开 监 督 卡 ; -1-
( 九 )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印 鉴 后, 及 时 送 呈 报 部 门 ; ( 十 ) 申 报 材 料 经 呈 报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并 签 署 呈 报 意 见 后, 按 规 定 时 限 报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二 呈 报 的 有 关 材 料 和 要 求 ( 一 ) 申 报 人 须 提 供 的 评 审 材 料 类 别 数 量 1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1 份 (A4 纸 型, 原 件, 申 报 中 专 技 校 教 师 人 员 需 提 交 山 东 省 中 专 技 校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表 ); 2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简 表 一 式 3 份 (A4 纸 型, 原 件 ); 3 一 览 表 一 式 3 份 (A3 纸 型 打 印 ); 4 专 家 ( 或 学 术 ) 委 员 会 推 荐 表 ; 5 反 映 本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能 力 业 绩 的 业 务 工 作 总 结 1 份 ; 代 表 性 著 作 论 文 作 品, 成 果 及 奖 励 证 书 等 ( 原 件 ) 其 中 : 一 览 表 中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的 成 果 及 受 奖 情 况 ( 以 下 简 称 成 果 及 受 奖 ) 栏 填 报 数 量 不 超 过 3 项 ; 任 现 职 以 来 发 表 出 版 的 论 文 著 作 作 品 等 ( 以 下 简 称 论 文 著 作 作 品 ) 栏 填 报 数 量 不 超 过 3 件 ; 6 学 历 及 学 位 证 书 ( 原 件 如 学 历 证 书 丢 失, 须 提 交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原 件, 或 经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负 责 人 签 字, 单 位 盖 章 的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 7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单 位 公 布 聘 任 的 文 件 或 聘 书 ( 原 件 ); 8 高 评 委 对 职 称 英 语 计 算 机 有 要 求 的 需 提 供 相 应 证 书 原 件 ; 9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 -2-
10 六 公 开 监 督 卡 1 份 ; 11 改 系 列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指 同 级 别 的 ), 须 呈 报 改 系 列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资 格 ) 评 审 表 一 式 4 份, 原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呈 报 表 ( 原 件, 或 经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负 责 人 签 字, 单 位 盖 章 的 复 印 件 )1 份, 并 报 送 反 映 其 工 作 变 动 后 业 务 水 平 业 绩 情 况 等 证 明 材 料 ; 12 呈 报 人 员 在 评 审 档 案 袋 上 注 明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或 手 机 号 码 ( 二 )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呈 报 部 门 应 履 行 的 手 续 及 要 求 1 单 位 推 荐 人 选 排 序 情 况 报 告 一 份 ; 2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呈 报 部 门 要 对 申 报 材 料 认 真 审 查, 严 格 把 关, 确 实 无 异 议 的, 在 申 报 材 料 的 相 应 意 见 栏 中 签 署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印 鉴 后, 连 同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由 呈 报 部 门 按 规 定 时 间 报 送 ; 3 符 合 山 东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破 格 申 报 指 导 条 件 和 关 于 印 发 德 州 市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破 格 申 报 指 导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破 格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须 由 单 位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破 格 推 荐 报 告 说 明 申 报 人 的 破 格 申 报 理 由 业 内 专 家 评 价 意 见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等 情 况 ; 4 需 委 托 评 审 的, 按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由 相 应 的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委 托 函 ; -3-
5 呈 报 部 门 用 网 络 化 评 审 审 核 软 件 生 成 2016 年 度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上 报 材 料 情 况 统 计 表 和 2016 年 度 专 业 高 ( 中 )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各 2 份 ; 6 申 报 材 料 须 按 要 求 装 入 统 一 印 制 的 材 料 袋 内, 实 际 材 料 件 数 与 材 料 目 录 必 须 相 符 ; 7 呈 报 的 申 报 材 料 必 须 手 续 完 备, 内 容 齐 全, 一 般 打 印 上 报 ( 评 审 表 及 评 审 简 表 需 手 填 ), 字 迹 清 晰, 不 得 涂 改 漏 页 缺 页 三 填 表 说 明 ( 一 ) 申 报 表 格 中 的 项 目 不 能 漏 填, 无 需 填 写 或 没 有 的 填 无, 不 能 置 空 签 署 意 见 部 分 及 年 月 日 必 须 填 写, 不 得 空 缺 ( 二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及 评 审 简 表 均 属 个 人 档 案 材 料, 手 工 填 写, 须 使 用 2009 年 统 一 规 范 的 印 刷 表 格, 不 得 使 用 单 页 自 行 装 订 的 表 格 ( 三 ) 填 写 从 事 专 业 应 统 一 规 范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及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规 范 填 写 从 事 专 业 ( 四 ) 所 在 单 位 必 须 填 写 法 定 全 称, 如 :XX 市 县 ( 市 区 ) XX 局 所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申 报 时 应 如 实 填 写 单 位 全 称 XX 市 县 ( 市 区 )XX 单 位, 不 得 填 写 XX 市 县 ( 市 区 )XX 局 以 局 和 办 公 室 命 名 的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申 报 时, 须 提 供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或 市 直 主 管 部 门 ( 单 位 ) 出 具 的 申 报 人 不 是 列 入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范 围 的 证 明 ( 五 ) 学 历 应 填 报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应 填 报 与 申 报 专 业 相 关 或 相 近 的 学 历 ( 后 学 历 须 满 三 年 ), 其 他 学 历 仅 作 参 考 获 得 -4-
国 民 教 育 学 历 的, 分 别 填 写 为 研 究 生 大 学 大 专 中 专 高 中 及 以 下,1970 1977 年 恢 复 高 考 制 度 以 前 入 学 的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学 历 填 写 大 学 普 通 班 ; 党 校 学 历 填 写 中 央 ( 省 市 委 ) 党 校 研 究 生 大 学 大 专 ;1993 1997 年 入 学 并 取 得 山 东 省 干 部 教 育 验 印 专 用 章 验 印 的 学 业 证 书, 填 写 省 业 余 大 学 大 专 ( 六 ) 毕 业 时 间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填 写 : 年 月, 校 专 业 ( 七 ) 聘 任 时 间 及 年 限 中 聘 任 时 间 填 写 第 一 次 受 聘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时 间, 年 限 则 填 写 聘 任 累 计 年 限, 年 限 计 算 到 申 报 当 年 的 年 底 采 取 时 间 / 年 限 的 填 法, 例 :2005 年 10 月 连 续 聘 任 至 今, 累 计 聘 任 5 年, 填 2005.10/5, 中 间 有 间 断, 累 计 聘 任 3 年, 填 2005.10/3 ( 八 ) 任 现 职 以 来 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栏 应 按 实 际 考 核 确 定 的 等 次 填 写 ( 九 ) 任 现 职 后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登 记 栏 最 后 应 填 写 如 下 承 诺 语 : 本 人 承 诺 :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对 因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证 件 不 实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后 果, 责 任 自 负 ( 十 ) 成 果 及 受 奖 栏 的 填 写 : 1 要 填 写 受 聘 现 职 以 来 的 成 果 和 奖 项 ; 2 同 一 成 果 的 不 同 奖 项 只 填 写 最 高 奖 项, 属 于 集 体 奖 的 要 写 明 自 己 所 起 的 作 用 ; 3 时 间 填 写 证 书 落 款 时 间, 年 月 ; -5-
4 位 次 填 写 : 成 果 受 奖 等 系 个 人 独 立 完 成 的 填 写 独 立 ; 与 他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采 用 申 报 人 位 次 / 合 作 人 数 的 填 法, 如 : 申 报 人 为 第 1 位 完 成 人, 系 3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填 写 :1/3, 依 此 类 推, 为 第 2 位 的, 填 :2/3( 申 报 表 格 中 的 位 次 栏 均 依 此 法 填 写 ) ( 十 一 ) 论 文 著 作 作 品 栏 的 填 写 : 1 要 填 写 受 聘 现 职 以 来 的 论 文 著 作 作 品 ; 2 要 填 写 发 表 在 省 级 以 上 具 有 全 国 统 一 刊 号 (CN ISSN) 的 报 刊 上 的 论 文 作 品, 公 开 出 版 的 具 有 统 一 书 号 (ISBN) 的 著 作 ; 3 时 间 填 写 报 刊 或 著 作 的 出 版 时 间 : 年 月 ; 4 题 目 的 填 写, 先 注 明 论 文 著 作, 然 后 写 作 品 名 称 如 论 文 : 药 物 治 疗 病 的 临 床 效 果 分 析 ; 5 报 刊 或 出 版 社 填 写 报 刊 或 出 版 社 的 法 定 全 称 ( 十 二 ) 成 果 及 受 奖 和 论 文 著 作 作 品 栏, 要 有 选 择 性 地 提 供 任 现 职 以 来 最 能 反 映 其 业 务 能 力 和 学 术 水 平 的 代 表 作 要 按 代 表 水 平 由 高 到 低 依 次 递 减 的 顺 序 填 写, 并 在 报 刊 封 面 上 依 此 顺 序 编 号 排 列 一 项 内 容 不 得 在 以 上 两 栏 中 重 复 填 写 上 述 材 料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呈 报 的 截 止 时 间, 超 期 的 不 予 认 可, 不 予 受 理 ( 十 三 ) 单 位 意 见 栏 的 填 写 所 在 单 位 须 在 山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及 评 审 简 表 的 单 位 意 见 栏 填 写 : 本 单 位 已 对 提 供 的 申 报 材 料 逐 一 审 核, 真 实 准 确, 同 意 推 荐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名, 单 位 盖 章 -6-
四 根 据 各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的 不 同 需 要, 需 增 加 的 材 料 类 别 数 量 要 求 ( 一 ) 实 行 网 络 化 申 报 的 要 求 : 1 申 报 呈 报 使 用 职 称 评 审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审 查 呈 报 上 报 一 览 表 一 式 3 份 ( 原 件 ), 附 件 1 2 各 2 份, 系 统 生 成 的 上 报 文 件 数 据 盘 1 份 ( 用 U 盘 报 送 ); 2 填 写 一 览 表 时, 成 果 及 受 奖 栏,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核 心 提 纲 解 决 问 题 效 果 等 内 容 ; 论 文 著 作 作 品 栏,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刊 号 提 纲 观 点 文 章 字 数 等 内 容 ( 二 ) 申 报 一 二 级 律 师 和 公 证 员 的, 还 需 提 供 2 份 任 现 职 期 间 有 代 表 性 的 办 案 ( 办 证 ) 卷 宗 另 外, 申 报 一 二 级 公 证 员 的, 还 需 提 供 任 现 职 以 来 办 理 公 证 事 项 抽 检 评 审 合 格 证 明 ( 三 ) 申 报 播 音 指 导 主 任 播 音 员 的, 还 需 提 交 : 1 能 代 表 自 己 播 音 业 务 水 平 的 10 分 钟 以 上 的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录 音 录 像 带 ; 2 普 通 话 测 试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 ( 四 ) 申 报 卫 生 系 列 临 床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还 需 提 交 : 1 反 映 个 人 最 高 学 识 水 平 的 原 始 病 历 2 份, 不 得 拆 装, 并 由 所 在 单 位 审 核 盖 章 ; 2 城 市 医 生 晋 升 副 主 任 医 师 前 如 曾 到 农 村 服 务 累 计 达 1 年 以 上 的, 可 提 交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7-
( 五 ) 申 报 高 级 教 练 和 国 家 级 教 练 的, 需 要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代 表 本 人 学 术 水 平 的 论 文 要 附 两 名 以 上 同 行 专 家 分 别 鉴 定 的 专 家 对 教 练 员 论 文 鉴 定 表 ( 六 ) 有 援 藏 援 疆 经 历 的 在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中 说 明 五 申 报 材 料 领 购 及 报 送 地 点 市 人 才 市 场 四 楼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 德 城 区 湖 滨 中 大 道 1181 号 ) 联 系 电 话 :0534-2687189 2310198 德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处 2016 年 8 月 1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