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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三 星 人 寿 [2015] 疾 病 保 险 081 号 中 银 三 星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2015 年 9 月 ) 在 阅 读 条 款 正 文 之 前, 浏 览 一 下 条 款 目 录 有 助 于 对 条 款 结 构 有 一 个 大 致 了 解 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第 二 条 投 保 对 象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及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第 五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六 条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第 四 章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合 同 终 止 第 八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九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十 条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第 五 章 豁 免 保 险 费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豁 免 保 险 费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第 十 三 条 欠 款 扣 除 第 六 章 释 义 第 十 四 条 释 义 一 本 公 司 二 医 院 三 重 大 疾 病 四 意 外 伤 害 五 毒 品 六 酒 后 驾 驶 七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八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九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十 现 金 价 值 十 一 专 科 医 生 十 二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十 三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十 四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十 五 永 久 不 可 逆 十 六 周 岁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 页, 共 11 页

条 款 正 文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请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仔 细 阅 读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订 立 附 加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本 公 司 ( 见 释 义 一 ) 同 意 而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附 加 于 主 合 同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不 一 致,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为 准 第 二 条 投 保 对 象 主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可 作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二 章 保 险 责 任 及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于 恢 复 效 力 的 合 同, 则 为 最 后 一 次 效 力 恢 复 日 ) 起 90 日 后 初 次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 见 释 义 二 ) 确 诊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 见 释 义 三 )( 无 论 一 种 或 多 种 ), 自 重 大 疾 病 确 诊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起, 本 公 司 豁 免 主 合 同 及 其 所 附 保 险 期 间 超 过 一 年 的 有 效 附 加 合 同 的 以 后 各 期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但 因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的 意 外 伤 害 ( 见 释 义 四 ) 导 致 重 大 疾 病 不 受 上 述 90 日 的 限 制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效 力 恢 复 日 ) 起 90 日 内 发 病 并 经 医 院 确 诊 患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本 公 司 无 息 返 还 所 交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保 险 费 豁 免 后, 主 合 同 及 其 所 附 保 险 期 间 超 过 一 年 的 有 效 附 加 合 同 不 得 变 更 交 费 方 式 交 费 期 间 或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不 得 申 请 险 种 转 换 和 保 单 借 款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或 在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被 保 险 人 患 重 大 疾 病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或 进 行 手 术 的,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释 义 五 ); 四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释 义 六 ),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释 义 七 ),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释 义 八 ) 的 机 动 车 ;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2 页, 共 11 页

五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六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见 释 义 九 ) 发 生 上 述 第 一 项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重 大 疾 病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或 进 行 手 术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释 义 十 )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重 大 疾 病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或 进 行 手 术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第 五 条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本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第 六 条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交 付 方 式 交 费 日 期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应 与 主 合 同 一 并 交 付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主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发 生 变 化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费 也 相 应 调 整 第 七 条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费 率 厘 定 所 用 的 定 价 假 设 与 实 际 情 况 相 比 有 实 质 性 的 改 变, 本 公 司 保 留 调 整 保 险 费 率 的 权 利 若 本 公 司 决 定 调 整 保 险 费 率, 须 向 保 险 监 管 机 关 备 案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适 用 于 本 产 品 项 下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或 同 一 投 保 年 龄 和 性 别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如 有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本 公 司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保 人, 自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之 日 起, 投 保 人 按 调 整 后 保 险 费 率 交 纳 续 期 保 险 费 第 四 章 第 八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合 同 终 止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投 保 人 于 签 订 主 合 同 同 时 申 请 签 订 本 附 加 合 同, 本 公 司 与 投 保 人 就 承 与 生 效 保 条 件 达 成 一 致,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成 立 日 期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若 投 保 人 于 签 订 主 合 同 同 时 申 请 签 订 本 附 加 合 同,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且 投 保 人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险 费 后,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生 效 日 零 时 开 始 生 效 本 公 司 签 发 保 险 单 作 为 同 意 承 保 的 凭 证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第 九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保 险 期 间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时 起 算 第 十 条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3 页, 共 11 页

一 主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终 止 或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保 险 ; 二 投 保 人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三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四 主 合 同 或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形 第 五 章 第 十 一 条 豁 免 保 险 费 申 请 豁 免 保 险 费 申 请 在 申 请 豁 免 保 险 费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主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三 医 院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病 历 资 料, 诊 断 证 明, 病 理 血 液 及 其 他 科 学 检 验 方 法 的 检 验 报 告 ; 四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时 间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豁 免 保 险 费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诉 讼 时 效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豁 免 保 险 费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三 条 欠 款 扣 除 本 公 司 在 豁 免 保 险 费 时, 如 投 保 人 有 保 单 借 款 ( 包 括 自 动 借 款 ) 或 欠 交 保 险 费 等 款 项 尚 未 还 清, 应 先 补 交 上 述 欠 款 及 利 息 本 公 司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或 退 还 保 险 费 时, 应 先 扣 除 保 单 借 款 ( 包 括 自 动 借 款 ) 及 利 息 欠 交 保 险 费 第 六 章 释 义 第 十 四 条 释 义 一 本 公 司 指 中 银 三 星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二 医 院 指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医 院 本 附 加 合 同 未 列 明 的, 则 指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评 定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康 复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性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4 页, 共 11 页

三 重 大 疾 病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重 大 疾 病 共 包 含 25 种 重 大 疾 病, 其 中 22 种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推 荐 的 疾 病,3 种 为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推 荐 范 围 以 外 的 疾 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符 合 以 下 疾 病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须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1. 22 种 由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推 荐 的 疾 病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疾 病 : (1)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5 页, 共 11 页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6) 终 末 期 肾 病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7)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 B 超 或 其 它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8)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9)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后 遗 症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0) 深 度 昏 迷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意 识 丧 失, 对 外 界 刺 激 和 体 内 需 求 均 无 反 应, 昏 迷 程 度 按 照 格 拉 斯 哥 昏 迷 分 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 果 为 5 分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6 页, 共 11 页

或 5 分 以 下, 且 已 经 持 续 使 用 呼 吸 机 及 其 它 生 命 维 持 系 统 96 小 时 以 上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1)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12)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13)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14)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上 述 诊 断 必 须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65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前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5)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6)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指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7 页, 共 11 页

上 述 诊 断 必 须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满 65 周 岁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前 由 专 科 医 生 明 确 诊 断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7)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18)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19)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20)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1)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 9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 9 /L (22)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 3 种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推 荐 范 围 以 外 的 疾 病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疾 病 : (23) 严 重 多 发 性 硬 化 指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脱 髓 鞘 性 疾 病 而 导 致 的 身 体 部 位 永 久 不 可 逆 的 功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8 页, 共 11 页

能 障 碍 永 久 性 功 能 障 碍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180 天 以 上 持 续 性 的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从 而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24) 严 重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是 一 组 以 与 神 经 系 统 无 关 的 肌 肉 无 力 及 萎 缩 为 特 征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并 导 致 永 久 性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肌 电 图 显 示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的 特 征 性 改 变 ; 2 肌 肉 活 体 组 织 检 查 的 病 理 学 诊 断 符 合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的 肌 肉 细 胞 变 性 坏 死 等 阳 性 改 变 ; 3 被 保 险 人 180 天 以 上 持 续 性 的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从 而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25) 去 皮 质 综 合 征 ( 植 物 人 状 态 ) 是 指 脑 皮 质 广 泛 性 坏 死 而 导 致 对 自 身 及 周 边 的 认 知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但 脑 干 功 能 依 然 存 在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上 述 情 况 必 须 有 至 少 一 个 月 的 病 历 记 录 加 以 证 实 四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五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六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七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取 得 驾 驶 资 格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八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9 页, 共 11 页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九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十 现 金 价 值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本 公 司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此 金 额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十 一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十 二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十 三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十 四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是 指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十 五 永 久 不 可 逆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0 页, 共 11 页

十 六 周 岁 按 照 公 历 的 年 月 日 计 算, 从 周 岁 生 日 的 第 二 天 起, 为 年 满 周 岁 中 银 三 星 附 加 保 险 费 豁 免 定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