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2001--2010 年 ) ( 国 务 院 2001 年 5 月 22 日 发 布 ) 前 言 当 今 世 界, 新 科 技 革 命 迅 猛 发 展, 经 济 全 球 化 趋 势 增 强, 综 合 国 力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2001--2010 年 是 我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极 为 重 要 的 时 期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实 现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全 面 进 步, 必 须 把 提 高 国 民 素 质 开 发 人 力 资 源 作 为 战 略 任 务 ; 必 须 从 儿 童 早 期 着 手, 培 养 造 就 适 应 新 世 纪 需 要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队 伍 儿 童 期 是 人 的 生 理 心 理 发 展 的 关 键 时 期 为 儿 童 成 长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给 予 儿 童 必 需 的 保 护 照 顾 和 良 好 的 教 育, 将 为 儿 童 一 生 的 发 展 奠 定 重 要 基 础 1992 年, 我 国 参 照 世 界 儿 童 问 题 首 脑 会 议 提 出 的 全 球 目 标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从 中 国 国 情 出 发, 发 布 了 九 十 年 代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部 以 儿 童 为 主 体 促 进 儿 童 发 展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坚 持 儿 童 优 先 的 原 则, 加 强 领 导, 强 化 责 任, 制 定 政 策, 采 取 措 施, 认 真 实 施, 基 本 实 现 了 九 十 年 代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提 出 的 主 要 目 标, 使 我 国 儿 童 生 存 保 护 和 发 展 取 得 历 史 性 的 进 步 -- 婴 儿 死 亡 率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分 别 从 90 年 代 初 的 51 和 61 下 降 到 2000 年 的 32.2 和 39.7 --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从 1989 年 的 94.7/10 万 下 降 到 2000 年 的 53.0/10 万 --5 岁 以 下 儿 童 低 体 重 患 病 率 从 1990 年 的 21% 下 降 到 10%
-- 基 本 普 及 了 食 盐 加 碘 -- 儿 童 计 划 免 疫 接 种 率 以 县 为 单 位 达 到 90% 以 上 ; 实 现 了 无 脊 髓 灰 质 炎 的 目 标 -- 农 村 改 水 受 益 人 口 覆 盖 率 和 卫 生 厕 所 普 及 率 2000 年 分 别 达 到 92.38% 和 44.84% -- 小 学 适 龄 儿 童 净 入 学 率 由 1990 年 的 96.3% 提 高 到 2000 年 的 99.1%, 男 女 童 入 学 差 异 由 1990 年 的 2.91 个 百 分 点 下 降 到 2000 年 的 0.07 个 百 分 点 ; 小 学 5 年 巩 固 率 由 1990 年 的 71.4% 提 高 到 2000 年 的 94.5%, 占 全 国 人 口 85% 的 地 区 普 及 了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 青 壮 年 文 盲 率 2000 年 下 降 到 5% 以 下 但 是, 作 为 人 口 众 多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我 们 仍 然 面 临 诸 多 的 问 题 和 挑 战, 如 : 儿 童 发 展 的 整 体 水 平 仍 然 需 要 提 高, 儿 童 发 展 的 环 境 需 要 进 一 步 优 化 ; 地 区 之 间 城 乡 之 间 儿 童 生 存 保 护 和 发 展 的 条 件 水 平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贫 困 尚 未 消 除, 仍 有 数 百 万 儿 童 生 活 在 贫 困 中 ; 随 着 流 动 人 口 数 量 的 增 加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农 村 人 口 的 转 移, 这 些 人 群 中 儿 童 的 保 健 教 育 保 护 问 题 亟 待 解 决 ; 艾 滋 病 病 毒 携 带 者 和 艾 滋 病 患 者 中 的 儿 童 数 量 呈 上 升 趋 势 ; 侵 害 儿 童 生 存 保 护 和 发 展 条 件, 促 进 儿 童 健 康 成 长, 仍 然 是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的 重 要 任 务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2001--2010 年 ) ( 以 下 简 称 纲 要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个 五 年 计 划 纲 要 的 总 体 要 求, 根 据 我 国 儿 童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促 进 儿 童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提 高 儿 童 身 心 素 质 为 重 点, 以 培 养 和 造 就 21 世 纪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人 才 为 目 标, 从 儿 童 与 健 康 儿 童 与 教 育 儿 童 与 法 律 保 护 儿 童 与 环 境 4 个 领 域, 提 出 了 2001--2010 年 的 目 标 和 策 略 措 施
纲 要 的 发 布 和 实 施, 必 将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国 儿 童 的 健 康 成 长 和 儿 童 事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总 目 标 坚 持 儿 童 优 先 原 则, 保 障 儿 童 生 存 发 展 受 保 护 和 参 与 的 权 利, 提 高 儿 童 整 体 素 质, 促 进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儿 童 健 康 的 主 要 指 标 达 到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先 进 水 平 ; 儿 童 教 育 在 基 本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的 基 础 上, 大 中 城 市 和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有 步 骤 地 普 及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 逐 步 完 善 保 护 儿 童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依 法 保 障 儿 童 权 益 ; 优 化 儿 童 成 长 环 境, 使 困 境 儿 童 受 到 特 殊 保 护 主 要 目 标 与 策 略 措 施 一 儿 童 与 健 康 改 善 儿 童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提 高 儿 童 健 康 水 平 ( 一 ) 主 要 目 标 1. 提 高 出 生 人 口 素 质 --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率 城 市 达 到 80%, 农 村 达 到 50% -- 减 少 出 生 缺 陷 的 发 生
2. 保 障 孕 产 妇 完 全 分 娩 --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以 2000 年 为 基 数 下 降 1/4 -- 农 村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率 达 到 65%, 高 危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农 村 消 毒 接 生 率 达 到 95% 以 上 -- 孕 产 妇 缺 铁 性 贫 血 患 病 率 以 2000 年 为 基 数 下 降 1/3 -- 孕 产 妇 保 健 覆 盖 率 在 城 市 达 到 90% 以 上, 在 农 村 达 到 60% 以 上 3. 降 低 婴 儿 和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 婴 儿 和 5 岁 以 下 儿 童 死 亡 率 以 2000 年 为 基 数 分 别 下 降 1/5 -- 降 低 新 生 儿 窒 息 和 5 岁 以 下 儿 童 肺 炎 腹 泻 等 构 成 主 要 死 因 的 死 亡 率 --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发 病 率 以 县 为 单 位 降 低 到 1 以 下 -- 免 疫 接 种 率 以 乡 ( 镇 ) 为 单 位 达 到 90% 以 上 将 乙 肝 疫 苗 接 种 纳 入 计 划 免 疫, 并 逐 步 将 新 的 疫 苗 接 种 纳 入 计 划 免 疫 管 理 4. 提 高 儿 童 营 养 水 平, 增 强 儿 童 体 质
--5 岁 以 下 儿 童 中 重 度 营 养 不 良 患 病 率 以 2000 年 为 基 数 下 降 1/4 -- 低 出 生 体 重 发 生 率 控 制 在 5% 以 下 -- 婴 幼 儿 家 长 的 科 学 喂 养 知 识 普 及 率 达 到 85% 以 上 -- 婴 儿 母 乳 喂 养 率 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为 单 位 达 到 85%, 适 时 合 理 添 加 辅 食 -- 减 少 儿 童 维 生 素 A 缺 乏 -- 合 格 碘 盐 食 用 率 达 到 90% 以 上 -- 儿 童 保 健 覆 盖 率 在 城 市 达 到 90% 以 上, 在 农 村 达 到 60% 以 上, 逐 步 提 高 儿 童 及 流 动 人 口 中 儿 童 保 健 覆 盖 率 -- 中 小 学 生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及 格 率 达 到 90% 以 上 5. 加 强 儿 童 卫 生 保 健 教 育 -- 减 少 未 成 年 人 吸 烟, 预 防 示 未 成 年 人 吸 毒 -- 预 防 和 控 制 性 病 艾 滋 病 结 核 病 的 蔓 延 和 增 长 --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儿 童 心 理 健 康 咨 询 及 不 良 心 理 矫 正 服 务
( 二 ) 策 略 措 施 1.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努 力 创 造 条 件, 让 儿 童 享 有 可 达 到 的 最 高 标 准 的 健 康 咨 询 及 不 良 心 理 矫 正 服 务 -- 深 化 医 疗 卫 生 改 革, 努 力 实 现 儿 童 健 康 的 主 要 目 标 -- 合 理 安 排 和 增 加 妇 幼 卫 生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等 基 本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投 入 -- 加 强 妇 幼 卫 生 保 健 知 识 的 教 育 培 训 和 宣 传 2. 法 律 和 部 门 政 策 完 善 和 落 实 关 于 妇 幼 卫 生 保 健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措 施 -- 认 真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加 强 执 法 监 督 -- 发 展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加 强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网 的 建 设 和 规 范 化 服 务, 提 供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保 健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监 测 计 划 免 疫 儿 童 常 见 病 诊 疗 等 基 本 卫 生 服 务 -- 全 面 开 展 妇 女 生 殖 保 健 服 务, 加 强 对 孕 产 妇 产 前 产 时 和 产 后 的 保 健 服 务 在 城 乡 特 别 是 农 村 继 续 实 施 母 亲 安 全 项 目, 开 展 高 危 孕 产 妇 的 筛 查, 提 高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率, 创 造 安 全 分 娩 的 必 要 条 件, 降 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 积 极 防 治 儿 童 多 发 病 和 常 见 病, 重 视 做 好 儿 童 眼 口 腔 和 听 力 保 健 等 工 作 -- 加 强 冷 链 系 统 建 设, 增 强 常 规 免 疫 的 有 效 性, 逐 步 增 加 接 种 疫 苗 种 类 预 防 性 注 射 应 达 到 安 全 注 射 标 准 -- 倡 导 科 学 喂 养 和 良 好 的 饮 食 习 惯, 改 善 儿 童 营 养 支 持 母 乳 喂 养 在 贫 困 地 区 和 维 生 素 A 缺 乏 地 区, 做 好 儿 童 维 生 素 A 缺 乏 的 干 预 工 作 对 中 小 学 生 提 倡 饮 用 畜 奶, 分 步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饮 用 奶 计 划, 推 行 国 家 大 豆 行 动 计 划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普 及 学 生 营 养 餐, 减 少 营 养 不 良 或 营 养 过 剩 -- 加 强 儿 童 卫 生 保 健 的 理 论 研 究 与 技 术 推 广 继 续 推 广 和 应 用 计 划 免 疫 口 服 补 液 疗 法 儿 童 疾 病 综 合 管 理 婴 幼 儿 科 学 喂 养 食 盐 加 碘 儿 童 生 长 发 育 监 测 等 适 宜 技 术 研 究 减 少 新 生 儿 疾 病 儿 童 营 养 不 良 儿 童 意 外 伤 害 等 预 防 措 施 -- 广 泛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和 科 学 普 及 工 作, 提 高 妇 女 儿 童 自 我 保 健 和 利 用 卫 生 服 务 的 能 力 倡 导 科 学 文 明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开 展 有 关 性 病 和 艾 滋 病 的 危 害 预 防 及 自 我 防 范 知 识 的 宣 传 工 作 ; 进 一 步 重 视 在 青 少 年 中 进 行 青 春 期 教 育 预 防 吸 咽 和 吸 毒 的 教 育 3. 社 会 保 障 和 服 务 进 一 步 完 善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确 保 儿 童 享 有 基 本 卫 生 医 疗 和 保 健 服 务 -- 健 全 农 村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服 务 体 系,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合 作 医 疗 以 及 多 种 形 式 的 健 康 保 障 制 度, 提 高 儿 童 保
健 水 平 和 抵 御 疾 病 风 险 的 能 力 -- 多 渠 道 设 立 贫 困 家 庭 的 疾 病 救 助 基 金, 帮 助 特 困 家 庭 孕 产 妇 和 儿 童 获 得 必 要 的 医 疗 救 助 加 强 对 弃 婴 和 孤 儿 的 医 疗 救 助 对 城 市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孕 产 妇 儿 童 逐 步 实 行 保 健 管 理 -- 重 视 儿 童 体 育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社 区 乡 ( 镇 ) 要 为 儿 童 健 身 提 供 必 要 的 体 育 设 施 培 养 儿 童 良 好 的 体 育 锻 炼 习 惯, 学 校 保 证 中 小 学 生 每 天 1 小 时 的 体 育 锻 炼 时 间 -- 重 视 儿 童 心 理 卫 生 知 识 的 普 及 在 学 校 开 设 心 理 健 康 课 程 ; 逐 步 在 大 中 城 市 和 其 他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建 立 儿 童 心 理 咨 询 和 矫 正 服 务 机 构 二 儿 童 与 教 育 保 障 儿 童 受 教 育 权 利, 提 高 儿 童 受 教 育 水 平 ( 一 ) 主 要 目 标 1. 全 面 普 及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保 障 所 有 儿 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 小 学 适 龄 儿 童 净 入 学 率 达 到 99% 左 右, 小 学 5 年 巩 固 率 提 高 到 95% 左 右 -- 初 中 毛 入 学 率 达 到 95% 左 右 -- 发 展 特 殊 教 育
--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儿 童 基 本 能 接 受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2. 适 龄 儿 童 基 本 能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 发 展 0-3 岁 儿 童 早 期 教 育 -- 大 中 城 市 和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适 龄 儿 童 基 本 能 接 受 学 前 3 年 教 育, 农 村 儿 童 学 前 1 年 受 教 育 率 有 较 大 提 高 3. 有 步 骤 地 普 及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 全 国 高 中 阶 段 毛 入 学 率 达 到 80% 以 上, 大 中 城 市 和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普 及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4.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效 益 -- 建 立 适 应 21 世 纪 需 要 的 现 代 化 基 础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 改 革 考 试 评 价 制 度 5. 提 高 家 庭 教 育 水 平 -- 建 立 多 元 化 的 家 长 学 校 办 学 体 制, 增 加 各 类 家 长 学 校 的 数 量
-- 提 高 儿 童 家 长 家 庭 教 育 知 识 的 知 晓 率 ( 二 ) 策 略 措 施 1.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落 实 教 育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把 提 高 儿 童 整 体 素 质 作 为 人 才 战 略 的 基 础 工 程 -- 保 证 教 育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相 适 应, 并 适 度 超 前 发 展 -- 合 理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缩 小 地 区 差 距, 为 所 有 儿 童 提 供 平 等 的 受 教 育 机 会 和 条 件, 确 保 教 育 特 别 是 义 务 教 育 的 公 平 公 正 -- 完 善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增 加 教 育 投 入 2. 法 律 和 部 门 政 策 完 善 并 落 实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进 一 步 加 快 教 育 立 法 工 作, 完 善 教 育 法 律 体 系 -- 加 大 教 育 执 法 力 度, 健 全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和 制 度,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教 育 法 制 观 念 和 有 关 法 律 知 识 水 平, 积
极 推 进 依 法 治 教 --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整 体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意 识 实 践 能 力 和 科 学 精 神 -- 继 续 减 轻 中 小 学 生 的 课 业 负 担,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培 养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将 中 小 学 综 合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纳 入 地 方 发 展 规 划 -- 将 性 别 平 等 意 识 纳 入 教 育 内 容 -- 实 施 国 家 贫 困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工 程 西 部 教 育 开 发 工 程 希 望 工 程 和 春 蕾 计 划 等 助 学 工 程, 保 障 贫 困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儿 童 就 学 权 利 -- 切 实 保 障 女 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消 除 阻 碍 女 童 入 学 的 障 碍 -- 切 实 保 障 残 疾 儿 童 孤 儿 和 流 动 人 口 中 儿 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使 残 疾 儿 童 与 其 他 儿 童 同 步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 贯 彻 落 实 孤 儿 就 学 的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 完 善 流 动 人 口 中 儿 童 就 学 制 度 ; 根 据 国 家 推 进 城 镇 化 的 要 求, 做 好 教 育 规 划, 满 足 农 村 适 龄 儿 童 向 城 镇 转 移 后 的 就 学 需 要 --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建 立 并 完 善 0-3 岁 儿 童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合 理 规 划 并 办 好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示 范 性 幼 儿 园, 同 时 鼓 励 社 会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发 展 幼 儿 教 育 积 极 探 索 非 正 规 教 育 形 式, 满 足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及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幼 儿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的 需 要 -- 实 施 教 育 信 息 化 工 程, 推 动 中 小 学 校 普 及 计 算 机 等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建 设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网 络, 发 挥 卫 星 电 视 教 育 的 作 用, 重 点 满 足 边 远 山 区 海 岛 等 地 区 的 教 育 需 要
--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提 升 教 师 学 历 合 格 率 和 学 历 层 次, 重 视 中 小 学 校 长 和 教 师 的 在 职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加 强 师 德 建 设 -- 学 校 托 幼 园 所 的 教 职 工 爱 护 尊 重 儿 童, 维 护 儿 童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得 歧 视 体 罚 或 变 相 体 罚 儿 童 中 小 学 校 不 得 随 意 开 除 学 生 学 校 纪 律 教 育 方 法 应 适 合 学 生 身 心 特 点 -- 发 挥 学 校 家 庭 社 会 各 自 的 教 育 优 势,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形 成 教 育 合 力, 促 进 学 校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社 会 教 育 的 一 体 化 -- 重 视 和 改 进 家 庭 教 育 加 强 家 庭 教 育 知 识 的 宣 传 和 理 论 研 究 办 好 各 类 家 长 学 校, 帮 助 家 长 树 立 正 确 的 保 育 教 育 观 念, 掌 握 科 学 的 教 育 知 识 与 方 法 三 儿 童 与 法 律 保 护 完 善 和 落 实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保 障 儿 童 权 益 ( 一 ) 主 要 目 标 1. 依 法 保 障 儿 童 生 存 权 发 展 权 受 保 护 权 和 参 与 权 2. 依 法 打 击 侵 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控 制 并 减 少 侵 害 儿 童 人 身 权 利 的 各 类 刑 事 案 件 -- 禁 止 虐 待 溺 弃 儿 童, 特 别 是 女 婴 和 病 残 儿 童 --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 未 满 16 周 岁 ) 和 对 儿 童 的 经 济 剥 削 3. 预 防 和 控 制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 控 制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率 并 减 少 重 新 犯 罪 率 -- 中 小 学 校 普 遍 进 行 法 律 知 识 教 育 4. 在 诉 讼 中 依 法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诉 讼 和 辩 护 的 权 利 -- 基 层 法 院 建 立 少 年 法 庭,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和 涉 及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不 公 开 审 理, 或 采 取 适 当 的 回 避 制 度 5. 建 立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为 儿 童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二 ) 策 略 措 施
1. 立 法 与 执 法 完 善 有 关 儿 童 的 立 法, 强 化 执 法, 有 效 保 障 儿 童 权 益 -- 完 善 儿 童 权 益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执 法 监 督 机 制 认 真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认 真 履 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严 厉 打 击 杀 害 强 奸 摧 残 虐 待 拐 卖 绑 架 遗 弃 等 侵 害 儿 童 人 身 权 利 和 引 诱 教 唆 或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刑 事 犯 罪 保 护 儿 童 免 遭 一 切 形 式 的 性 侵 犯 严 禁 利 用 儿 童 生 产 和 贩 运 毒 品 -- 加 强 对 企 业 用 工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及 时 发 现 和 查 处 使 用 童 工 现 象 2. 司 法 保 护 在 处 理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时, 落 实 司 法 保 护 原 则 --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坚 持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 公 安 机 关 和 法 院 检 察 院 在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中 要 相 互 配 合, 在 侦 查 起 诉 审 判 各 诉 讼 阶 段 依 法 给 予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特 殊 的 有 别 于 成 年 人 的 待 遇 对 未 成 年 人 罪 犯 执 行 刑 罚 时, 要 与 成 年 人 罪 犯 分 别 关 押 管 理 和 教 育 -- 对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法 院 免 于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宣 告 缓 刑, 以 及 被 解 除 收 容 教 养 或 者 服 刑 期 满 释 放 的 未 成 年 人
复 学 升 学 就 业 不 得 歧 视 3. 法 律 宣 传 与 服 务 通 过 宣 传 教 育 和 为 儿 童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动 员 全 社 会 重 视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益 -- 宣 传 普 及 保 护 儿 童 的 法 律 知 识, 提 高 全 社 会 保 护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的 责 任 意 识 有 关 部 门 学 校 家 庭 应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儿 童 保 护 工 作 -- 加 强 对 执 法 和 司 法 人 员 有 关 儿 童 法 律 知 识, 权 益 保 护 和 办 案 技 能 的 培 训,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 教 育 儿 童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依 法 履 行 法 律 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 禁 止 对 儿 童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身 心 虐 待 禁 止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结 婚 或 为 未 成 年 人 订 立 婚 约 -- 加 强 对 儿 童 的 纪 律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和 安 全 教 育, 增 强 儿 童 法 律 意 识, 提 高 儿 童 自 我 保 护 和 防 范 能 力 -- 各 类 媒 体 在 报 道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案 件 时 不 得 公 开 其 真 实 姓 名 和 身 份 -- 建 立 保 护 儿 童 权 益 的 工 作 网 络 防 止 侵 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发 生 ; 及 时 矫 治 未 成 年 人 的 不 良 行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做 好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的 教 育 挽 救 工 作 和 遭 受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康 复 回 归 社 会 工 作 -- 积 极 设 立 面 向 儿 童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完 善 法 律 援 助 体 系 和 网 络, 为 儿 童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四 儿 童 与 环 境 改 善 儿 童 生 存 和 发 展 环 境, 尊 重 并 鼓 励 儿 童 积 极 参 与 ( 一 ) 主 要 目 标 1. 改 善 儿 童 生 存 的 自 然 环 境 -- 提 高 农 村 缺 水 地 区 洪 水 受 益 率 和 农 村 改 水 受 益 率 自 来 水 普 及 率 -- 提 高 农 村 卫 生 厕 所 普 及 率 -- 城 市 空 气 和 水 按 功 能 区 基 本 达 到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提 高 城 市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和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 增 加 森 林 和 绿 地 面 积 2. 优 化 儿 童 发 展 的 社 会 环 境 -- 尊 重 爱 护 儿 童, 使 儿 童 免 受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和 伤 害 -- 为 儿 童 提 供 必 需 的 闲 暇 娱 乐 时 间, 保 障 儿 童 参 与 家 庭 社 会 和 文 化 生 活 的 权 利 -- 提 高 儿 童 食 品 玩 具 用 具 和 游 乐 设 施 的 质 量, 保 证 其 安 全 无 害
-- 为 儿 童 提 供 健 康 向 上 的 精 神 产 品, 净 化 儿 童 成 长 的 文 化 环 境 -- 各 类 媒 体 传 播 有 益 于 儿 童 健 康 成 长 的 社 会 文 化 信 息, 保 护 儿 童 免 受 不 良 信 息 影 响 -- 为 儿 童 成 长 创 造 良 好 的 家 庭 环 境 -- 增 加 社 区 儿 童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体 育 娱 乐 等 课 外 活 动 设 施 和 场 所,90% 以 上 的 县 ( 市 ) 至 少 有 1 处 儿 童 校 外 活 动 场 所 3. 保 护 处 于 困 境 中 的 儿 童 -- 提 高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率 -- 改 善 孤 儿 弃 婴 的 供 养 教 育 医 疗 康 复 状 况 -- 基 本 达 到 每 个 地 级 市 有 1 所 具 有 养 护 医 疗 康 复 教 育 能 力 的 儿 童 福 利 院 ( 二 ) 策 略 措 施 1.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国 家 制 度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时 要 体 现 儿 童 优 先 原 则, 有 利 于 儿 童 发 展 -- 在 全 社 会 树 立 尊 重 儿 童 爱 护 儿 童 教 育 儿 童 的 良 好 风 尚, 保 障 儿 童 参 与 的 权 利 -- 将 儿 童 发 展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加 大 对 儿 童 事 业 的 投 入 -- 鼓 励 儿 童 积 极 参 与 家 庭 文 化 和 社 会 生 活, 培 养 儿 童 做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四 有 新 人 -- 建 立 和 完 善 儿 童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关 注 女 童 和 处 于 特 殊 困 境 的 儿 童, 保 证 其 获 得 健 康 成 长 和 平 等 发 展 的 机 会 -- 扩 大 儿 童 工 作 领 域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积 极 参 与 全 球 和 区 域 性 的 国 际 交 流 和 合 作 2. 法 律 和 部 门 政 策 完 善 和 落 实 有 利 于 儿 童 生 存 保 护 和 发 展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依 法 加 强 生 态 建 设, 加 大 环 境 保 护 和 治 理 的 力 度 植 树 造 林 治 理 大 气 水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音 等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和 治 理 工 业 生 活 农 村 面 源 污 染, 保 护 饮 用 水 源 在 农 村 继 续 以 改 水 改 厕 为 重 点, 带 动 环 境 卫 生 整 治, 加 强 卫 生 厕 所 建 设 和 人 畜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推 广 圈 养 家 禽 家 畜 为 儿 童 的 健 康 成 长 创 造 良 好 的 自 然 环 境
-- 加 强 儿 童 食 品 用 品 玩 具 和 游 乐 设 施 生 产 销 售 的 监 督 管 理, 完 善 检 测 标 准 和 质 量 认 证 工 作 加 强 公 共 设 施 的 管 理 和 安 全 监 察, 宣 传 安 全 知 识, 提 高 儿 童 及 家 长 的 安 全 意 识, 减 少 儿 童 意 外 伤 害 鼓 励 企 业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坚 持 儿 童 受 惠 原 则, 为 儿 童 发 展 提 供 支 持 -- 各 类 媒 体 应 为 儿 童 健 康 成 长 创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环 境 鼓 励 创 作 优 秀 儿 童 图 书 影 视 歌 曲 舞 蹈 戏 剧 美 术 等 作 品, 宣 传 积 极 向 上 的 儿 童 形 象, 丰 富 儿 童 精 神 生 活 对 文 化 市 场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打 击 非 法 出 版 物, 禁 止 各 类 媒 体 传 播 色 情 暴 力 等 损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信 息, 减 少 对 儿 童 的 负 面 影 响 加 强 对 学 校 周 边 经 营 场 所 的 监 督 检 查 -- 积 极 开 展 文 明 家 庭 创 建 活 动, 加 强 家 庭 美 德 建 设, 倡 导 平 等 文 明 和 睦 稳 定 的 家 庭 关 系, 为 儿 童 健 康 成 长 营 造 良 好 的 家 庭 环 境 -- 增 加 儿 童 课 外 活 动 设 施 和 场 所, 将 儿 童 校 外 教 育 科 技 文 化 体 育 娱 乐 等 设 施 建 设 纳 入 城 镇 建 设 规 划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重 点 资 助 中 西 部 地 区 的 青 少 年 活 动 场 所 建 设 强 化 社 区 对 儿 童 的 服 务 管 理 和 教 育 功 能 加 强 农 村 儿 童 科 技 文 化 园 建 设 加 强 对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的 管 理, 提 高 社 会 效 益, 逐 步 实 现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场 所 面 向 儿 童 免 费 开 放 3. 社 会 保 障 与 服 务 完 善 社 会 保 障 机 制, 促 进 困 境 儿 童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加 大 儿 童 福 利 事 业 的 投 入, 改 善 设 施, 为 孤 儿 残 疾 儿 童 弃 婴 提 供 良 好 的 成 长 条 件 倡 导 儿 童 福 利 社 会 化, 积 极 探 索 适 合 孤 残 儿 童 身 心 发 育 的 供 养 方 式
-- 加 强 对 流 浪 儿 童 救 助 保 护 中 心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设 立 多 种 形 式 的 流 浪 儿 童 收 容 教 育 机 构, 减 少 流 浪 儿 童 数 量 和 反 复 性 流 浪 -- 加 强 正 规 的 残 疾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康 复 和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对 残 疾 儿 童 家 长 进 行 康 复 知 识 培 训 和 指 导 组 织 与 实 施 一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纲 要 的 组 织 实 施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要 根 据 纲 要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各 自 的 职 责, 制 定 相 应 的 实 施 方 案 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要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地 区 儿 童 发 展 规 划, 并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统 一 部 署, 统 筹 安 排 要 将 纲 要 的 实 施 纳 入 政 府 的 议 事 日 程, 纳 入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负 责 人 的 政 绩 考 核 三 建 立 健 全 实 施 纲 要 的 工 作 机 制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每 年 要 向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报 告 实 施 纲 要 的 工 作 情 况 地 方 各 级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报 告 制 度 要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示 范 先 行 的 工 作 方 法, 及 时 掌 握 有 关 情 况, 总 结 推 广 经 验 要 注 重 对 儿 童 领 域 的 理 论 研 究 四 各 级 政 府 应 根 据 财 力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实 施 纲 要 所 需 经 费 要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重 点 扶 持 贫 困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儿 童 事 业 的 发 展
监 测 与 评 估 一 对 纲 要 的 实 施 情 况 实 行 分 级 监 测 评 估 要 加 强 儿 童 发 展 综 合 统 计 工 作, 增 设 分 性 别 统 计 指 标, 建 立 和 完 善 分 性 别 数 据 库 做 好 信 息 收 集 整 理 反 馈 和 交 流 工 作, 分 析 儿 童 发 展 现 状, 预 测 趋 势, 评 估 实 施 效 果, 为 制 定 规 划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二 建 立 国 家 和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儿 童 状 况 监 测 体 系,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科 学 规 范 的 监 测 评 估 方 案, 全 面 动 态 地 监 测 儿 童 发 展 状 况 纲 要 分 性 别 的 统 计 指 标 纳 入 国 家 统 计 制 度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常 规 统 计 和 统 计 调 查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监 察 卫 生 监 测 教 育 督 导 统 计 评 估 法 律 监 督 机 构, 完 善 监 测 机 制, 确 保 纲 要 的 有 效 实 施 三 建 立 定 期 报 送 和 审 评 制 度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每 年 要 向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和 国 家 统 计 局 报 送 监 测 数 据 及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并 对 报 送 的 监 测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实 施 效 果 国 家 监 测 评 估 周 期 分 为 年 度 监 测 每 3-5 年 的 阶 段 性 监 测 评 估 和 10 年 的 终 期 监 测 评 估 四 建 立 监 测 评 估 机 构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设 立 监 测 评 估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审 批 监 测 评 估 方 案, 根 据 监 测 评 估 结 果 提 出 相 应 对 策 监 测 评 估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监 测 组 和 专 家 评 估 组 统 计 监 测 组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牵 头,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组 成 负 责 制 定 纲 要 分 性 别 的 统 计 监 测 指 标 体 系, 提 出 监 测 的 重 点 指 标 ; 确 定 监 测 方 法, 收 集 监 测 数 据, 建 立 和 完 善 分 性 别 数 据 库 ; 向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提 交 全 国 儿 童 状 况 统 计 监 测 报 告 ; 指 导 各 地 区 对 纲 要 的 统 计 监 测 工 作
专 家 评 估 组 由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牵 头, 相 关 部 门 推 荐 专 家 组 成 负 责 制 定 检 查 评 估 方 案 ; 审 评 监 测 报 告, 并 对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的 解 决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开 展 阶 段 性 评 估, 向 国 务 院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 指 导 各 地 区 对 实 施 纲 要 的 检 查 评 估 工 作 各 地 区 要 建 立 相 应 的 监 测 评 估 机 构 和 制 度,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反 映 纲 要 和 本 地 区 规 划 的 实 施 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