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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发 行 人 的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职 声 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中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行 业 惯 例, 已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了 充 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附 注 ),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为 同 意 2016 年 1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中 的 安 排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本 期 债 券 时, 应 认 真 考 虑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各 种 风 险 五 信 用 承 诺 辽 宁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评 级 机 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均 已 出 具 信 用 承 诺 书, 承 诺 若 违 反 已 出 具 的 信 用 承 诺 书, 将 依 据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改 进 和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并 自 愿 接 受 惩 戒 同 时, 本 期 债 券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及 经 办 律 师 承 诺 : 由 本 所 同 意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引 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内 容 已 经 本 所 审 阅, 确 认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及 重 大 遗 漏 引 致 的 法 律 风 险,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六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2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七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新 路 鑫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9 亿 元 ( 三 ) 债 券 期 限 :7 年 期, 本 期 债 券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从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开 始 偿 还 本 金,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第 4 第 5 第 6 及 第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 四 ) 债 券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由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确 定, 并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基 准 利 率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 五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3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 六 )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 1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2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 七 ) 信 用 级 别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 八 ) 担 保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4

目 录 释 义... 6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9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10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15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19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21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22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24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6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37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52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69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的 用 途... 70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80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与 对 策... 86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92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95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97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98 附 表 一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表... 101 附 表 二 :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102 附 表 三 :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106 附 表 四 :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107 5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公 司 / 新 路 鑫 主 承 销 商 / 西 部 证 券 / 簿 记 管 理 人 / 债 权 代 理 人 指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指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发 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 亿 元 的 2016 年 新 本 期 债 券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6 新 路 鑫 债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募 集 说 明 书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指 发 行 人 与 西 部 证 券 为 本 期 债 券 签 署 的 承 销 协 议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协 议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副 主 承 销 商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各 自 6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的 份 额 承 担 债 券 发 行 的 风 险, 在 发 行 期 结 束 后,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的 承 销 方 式 指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基 本 利 差 区 间 后,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簿 记 建 档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规 模 及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债 券 持 有 人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 监 管 银 行 指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指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之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指 通 过 认 购 购 买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取 得 本 期 债 券 之 投 资 者 指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指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铁 西 支 行 7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指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公 司 章 程 指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国 家 发 改 委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元 万 元 亿 元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人 民 币 元 指 人 民 币 万 元 指 人 民 币 亿 元 8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企 业 债 券 [2016]220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辽 宁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辽 发 改 财 金 [2015]1067 号 文 同 意 转 报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沈 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沈 发 改 财 金 [2015]349 号 文 新 民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新 发 改 [2015]55 号 文 同 意 转 报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新 政 [2015]120 号 文 同 意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 出 具 的 新 市 政 [2015]2 号 文 件 同 意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5 月 28 日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同 意 申 请 公 开 发 行 9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新 民 市 辽 河 大 街 一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洪 江 联 系 人 : 崔 嵩 涛 联 系 地 址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新 民 市 辽 河 大 街 一 号 联 系 电 话 :024-27622542 传 真 :024-27622559 邮 政 编 码 :1103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主 承 销 商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 号 信 托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尹 宝 信 孔 皆 翔 胡 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59 号 新 华 大 厦 3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8086722 传 真 :010-68588615 邮 政 编 码 :100045 ( 二 ) 副 主 承 销 商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陕 西 街 23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10

联 系 人 : 曾 美 欧 联 系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 楼 联 系 电 话 :0755-88281686 传 真 :0755-88281681 邮 政 编 码 :518048 ( 三 ) 分 销 商 :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解 月 东 王 观 勤 林 晓 玲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14 号 月 新 大 厦 9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8537728 传 真 :010-68531378 邮 政 编 码 :100045 三 托 管 人 :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联 系 人 : 李 皓 毕 远 哲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170745 010-88170731 传 真 :010-88170752 010-66061875 11

邮 政 编 码 :100033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负 责 人 : 高 斌 联 系 人 : 王 博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联 系 电 话 :021-68870172 021-68870676 传 真 :021-38874800 邮 政 编 码 :200120 四 审 计 机 构 : 中 审 亚 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复 兴 路 47 号 天 行 建 商 务 大 厦 22-23 层 负 责 人 : 郝 树 平 联 系 人 : 王 增 明 曾 云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复 兴 路 47 号 天 行 建 商 务 大 厦 22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2250578 传 真 :010-82250578 邮 政 编 码 :100036 五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08 号 阳 光 高 尔 夫 大 厦 3 楼 负 责 人 : 刘 思 源 联 系 人 : 王 贞 姬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6 北 京 新 闻 大 厦 8 层 12

联 系 电 话 :010-66216006 传 真 :010-66212002 邮 政 编 码 :100005 六 簿 记 管 理 人 债 权 代 理 人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 号 信 托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尹 宝 信 孔 皆 翔 胡 斌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南 街 59 号 新 华 大 厦 3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8086722 传 真 :010-68588615 邮 政 编 码 :10045 七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铁 西 支 行 住 所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铁 西 区 兴 华 南 街 10 号 负 责 人 : 侯 四 军 联 系 人 : 杨 震 武 杰 联 系 地 址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新 民 市 辽 河 大 街 115 号 联 系 电 话 :024-27510226 传 真 :024-27510235 邮 政 编 码 :110300 八 发 行 人 律 师 : 辽 宁 申 胜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大 西 路 338 号 13

负 责 人 : 张 锦 联 系 人 : 迟 红 英 联 系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大 西 路 338 号 通 达 商 厦 四 楼 联 系 电 话 :024-22921851 传 真 :024-22921851 邮 政 编 码 :110014 九 交 易 所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上 海 证 券 大 厦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联 系 人 : 李 刚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13 层 联 系 电 话 :021-68808888 传 真 :021-68804868 邮 政 编 码 :200120 14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6 新 路 鑫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9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为 7 年, 附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从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开 始 偿 还 本 金, 第 3 4 5 6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的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本 金 五 票 面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票 面 年 利 率 由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确 定, 并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基 准 利 率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六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七 债 券 形 式 及 托 管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通 15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 券,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八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中 国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九 发 行 范 围 及 对 象 : (1)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2)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十 簿 记 建 档 日 : 2016 年 7 月 28 日 十 一 簿 记 管 理 人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二 发 行 期 限 : 两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十 三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6 年 7 月 29 日 十 四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7 月 29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五 计 息 期 限 : 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 至 2023 年 7 月 28 日 十 六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本 16

期 债 券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从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开 始 偿 还 本 金,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的 第 3 第 4 第 5 第 6 及 第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和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后 5 年 每 年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十 七 付 息 日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29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八 兑 付 日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7 月 29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兑 付 日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九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二 十 担 保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二 十 一 信 用 级 别 : 经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二 十 二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二 十 三 承 销 团 成 员 : 本 期 债 券 的 主 承 销 商 为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主 承 销 商 为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财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十 四 债 权 代 理 人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五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铁 西 支 行 17

二 十 六 流 动 性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在 合 法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流 通 二 十 七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18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簿 记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2016 年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阅 或 在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索 取 19

凡 参 与 认 购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债 券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20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 的 部 分,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发 行 部 分 的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为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 21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三 投 资 者 同 意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人, 代 表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与 发 行 人 账 户 监 管 人 及 相 关 方 签 订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等 文 件,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上 述 协 议 之 权 利 及 义 务 安 排 四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及 / 或 账 户 及 资 金 监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安 排 本 期 债 券 在 合 法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六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将 其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22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 如 已 上 市 ) 或 交 易 流 通 ( 如 已 交 易 流 通 ) 的 批 准 部 门 同 意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对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依 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规 定 作 出 的 有 效 决 议, 所 有 投 资 者 ( 包 括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未 出 席 会 议 反 对 决 议 或 放 弃 投 票 权, 以 及 在 相 关 决 议 通 过 后 受 让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均 接 受 该 决 议 23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从 第 3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开 始 偿 还 本 金, 第 3 第 4 第 5 第 6 和 第 7 个 计 息 年 度 末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息 兑 付 方 法 具 体 如 下 :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后 5 年 利 息 随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2017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29 日 为 上 一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每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上 市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办 法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附 设 本 金 提 前 偿 还 条 款, 兑 付 日 为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的 7 月 29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2019 年 至 2023 年 每 年 分 别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的 24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本 金 每 年 还 本 时 本 金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的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人 民 币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将 按 照 上 述 比 例 注 销 债 券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相 应 部 分 的 本 期 债 券 当 年 应 兑 付 债 券 本 金 金 额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最 后 5 个 计 息 年 度 每 年 应 付 利 息 随 当 年 本 金 的 兑 付 一 起 支 付 ( 二 ) 未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上 市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和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25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8 年 8 月 19 日 注 册 资 本 :22,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洪 江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独 资 ) 住 所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新 民 市 辽 河 大 街 一 号 经 营 范 围 : 市 政 道 路 及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施 工 ;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商 品 房 销 售 ; 土 地 整 理 ;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施 工 ; 对 本 公 司 所 属 企 业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路 鑫 发 行 人 公 司 ) 成 立 于 2008 年 8 月 19 日, 是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根 据 新 民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新 民 市 住 建 局 ) 关 于 组 建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请 示 的 批 复 ( 新 建 局 发 [2008]35 号 ) 组 建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目 前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22,000 万 元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房 建 设 和 土 地 整 体 开 发 等 业 务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资 产 总 额 为 911,425.09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105,999.4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805,425.67 万 26

元,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11.63% 2015 年 度, 发 行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34,118.52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6,712.32 万 元 二 历 史 沿 革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8 年 8 月 19 日, 是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根 据 新 民 市 住 建 局 关 于 组 建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请 示 的 批 复 ( 新 建 局 发 [2008]35 号 ) 组 建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成 立 时 注 册 资 本 550 万 元, 经 沈 阳 新 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报 告 书 ( 新 海 会 师 内 验 字 [2008] 第 44 号 ) 审 验 其 中 货 币 出 资 200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出 资 350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出 资 经 沈 阳 新 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沈 新 海 会 师 评 字 [2008] 第 24 号 ) 进 行 评 估 2012 年 8 月 6 日, 公 司 股 东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550 万 元 增 加 到 2,000 万 元, 经 沈 阳 新 立 合 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报 告 ( 沈 新 立 验 [2012] 第 312 号 ) 审 验 其 中 新 增 货 币 出 资 435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出 资 1,015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出 资 已 经 经 辽 宁 新 立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出 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辽 新 立 评 字 [2012] 第 76 号 ) 进 行 评 估 2013 年 9 月 13 日, 公 司 股 东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2,000 万 元 增 加 到 9,000 万 元, 全 部 为 货 币 出 资, 经 沈 阳 新 立 合 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报 告 ( 沈 新 立 验 [2013] 第 215 号 ) 审 验 2013 年 9 月 17 日, 公 司 股 东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9,000 万 元 增 加 到 16,000 万 元, 全 部 为 货 币 出 资, 经 沈 阳 新 立 合 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报 告 ( 沈 新 立 验 [2013] 第 218 号 ) 审 验 27

2013 年 9 月 18 日, 公 司 股 东 决 定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16,000 万 元 增 加 到 22,000 万 元, 全 部 为 货 币 出 资, 经 沈 阳 新 立 合 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报 告 ( 沈 新 立 验 [2013] 第 219 号 ) 审 验 三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情 况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的 唯 一 股 东 为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出 资 比 例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100%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是 新 民 市 住 建 局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近 年 来 兴 建 了 各 种 堤 防 工 程 引 水 蓄 水 提 水 灌 溉 供 水 工 程 和 排 涝 工 程, 极 大 地 提 高 了 新 民 市 防 灾 抗 灾 减 灾 能 力, 使 人 民 得 以 安 居 乐 业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存 在 股 份 被 质 押 情 况 四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发 行 人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运 作 根 据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不 设 股 东 会, 由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行 使 股 东 职 权, 其 主 要 职 权 是 : (1)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2) 审 批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3) 审 批 公 司 的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4)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定 ; 28

(5)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定 ; (6) 对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定 ; (7)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 (8) 公 司 其 他 事 务 根 据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董 事 会, 直 接 向 股 东 负 责 董 事 会 由 5 人 组 成, 其 中 设 董 事 长 1 人,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1 人, 非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由 股 东 任 命 或 者 聘 任 ;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由 职 工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会 主 要 职 权 是 : (1) 向 股 东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的 决 定 ; (3)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4) 制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5) 制 定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定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方 案 ; (7) 拟 定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方 案 ; (8)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 (9)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经 理 其 报 酬 事 项, 并 根 据 经 理 的 提 名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散 公 司 副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报 酬 事 项 ; (10) 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根 据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由 5 人 组 成, 其 中 设 监 事 会 主 席 1 人,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 人,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由 股 东 任 命 或 者 聘 任 ;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由 职 工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29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 (2)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公 司 股 东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3) 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执 行 董 事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4) 向 董 事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 ; (5)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6) 监 事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根 据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1 人, 副 总 经 理 2 人,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董 事 可 受 聘 兼 职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并 接 受 监 事 会 监 督 总 经 理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董 事 会 决 议 ; (2)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 (3) 拟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 (4) 拟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5) 拟 定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6)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除 应 由 股 东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 (7)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8)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 二 ) 组 织 结 构 公 司 在 组 织 结 构 方 面 遵 循 高 效 精 简 的 原 则,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特 点 30

和 管 理 需 要 设 立 了 5 个 职 能 部 门, 即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融 资 部 工 程 部 和 财 务 部 发 行 人 目 前 的 组 织 结 构 见 下 图 :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100%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融 资 部 工 程 部 财 务 部 五 发 行 人 与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关 系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共 3 家,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表 8-1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1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050 100% 2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00 100% 3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0,000 100% 六 发 行 人 主 要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31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民 路 桥 ) 于 1997 年 12 月 17 日 成 立, 目 前 注 册 资 本 1,05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 公 路 道 路 工 程 及 桥 涵 工 程 施 工 2010 年 12 月 根 据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将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和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至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新 政 [2010]217 号 ) 文 件,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被 无 偿 划 转 至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新 民 路 桥 主 要 从 事 新 民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近 年 来 主 要 完 成 了 新 民 市 2011 年 沈 环 线 ( 辽 中 界 至 京 哈 线 ) 普 通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新 民 市 2011 年 沈 于 线 ( 于 洪 界 至 于 家 窝 堡 ) 普 通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姜 张 线 ( 三 农 文 化 园 至 丹 霍 线 ) 普 通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新 民 市 2012 年 新 阜 线 ( 新 民 至 绕 阳 河 段 ) 公 路 改 造 工 程 新 民 市 2012 年 沈 环 线 ( 京 哈 线 至 小 塔 子 段 ) 公 路 改 造 工 程 新 民 市 2012 年 农 村 公 路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2013 年 公 路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 曹 大 线 十 大 线 工 程 等 项 目 截 至 2015 年 末, 新 民 路 桥 资 产 总 额 为 55,968.50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43,998.67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11,969.83 万 元 2015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587.85 万 元, 净 利 润 -313.21 万 元 ( 二 )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盛 昌 公 司 ) 于 2007 年 3 月 13 日 成 立, 注 册 资 本 1,00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 房 屋 开 发 及 商 品 房 销 售 ( 以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核 定 的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为 准, 并 凭 资 32

质 证 书 经 营 ), 房 屋 出 租 2010 年 12 月 根 据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将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和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至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新 政 [2010]217 号 ) 文 件,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被 无 偿 划 转 至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盛 昌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新 民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建 设 和 运 营, 近 年 来, 主 要 完 成 了 湖 滨 新 村 住 宅 小 区 一 期 二 期 工 程 ; 警 官 家 园 等 项 目 正 在 建 设 的 项 目 主 要 有 靠 山 新 村 住 宅 工 程 ; 芳 园 新 村 二 期 三 期 工 程 ; 法 院 南 南 出 口 102 线 东 侧 地 块 拆 迁 安 置 项 目 ; 独 秀 小 区 拆 迁 安 置 项 目 ; 棉 麻 地 块 拆 迁 安 置 项 目 ; 恒 宝 欣 城 小 区 拆 迁 安 置 项 目 ; 金 五 台 子 乡 四 台 子 新 村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等 项 目 ; 站 前 大 街 北 段 拆 迁 安 置 工 程 项 目 ; 教 师 新 村 东 侧 地 块 拆 迁 安 置 项 目 和 铁 北 市 场 群 地 块 拆 迁 安 置 一 期 工 程 项 目 未 来 几 年, 随 着 保 障 房 建 设 的 施 工 投 入, 保 障 房 建 设 将 成 为 发 行 人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截 至 2015 年 末, 盛 昌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26,755.60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23,166.89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3,588.71 万 元 2015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5,220.12 万 元, 净 利 润 407.33 万 元 ( 三 )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美 安 公 司 ) 于 2013 年 3 月 5 日 成 立, 注 册 资 本 10,000.00 万 元, 经 营 范 围 为 : 产 业 投 资, 投 资 咨 询, 新 农 村 城 乡 一 体 化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管 理, 道 33

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绿 化 工 程,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2013 年 4 月 根 据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将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划 转 至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事 项 的 批 复 ( 新 政 [2013]58 号 ) 文 件,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被 无 偿 划 转 至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成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美 安 公 司 主 要 为 发 行 人 提 供 融 资 服 务 截 至 2015 年 末, 美 安 公 司 资 产 总 额 为 109,685.99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18,300.00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91,385.99 万 元 2015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0 万 元, 净 利 润 5,870.18 万 元 七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郭 洪 江, 男, 汉 族,1969 年 3 月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本 科 学 历, 工 程 师 曾 任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副 主 任 党 委 书 记, 新 民 市 第 四 届 政 协 委 员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黄 海, 男, 汉 族,1965 年 3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件 厂 厂 长 副 总 经 理, 新 民 市 沥 青 拌 合 站 总 经 理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郑 维 国, 男, 汉 族,1966 年 9 月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新 民 市 房 产 管 理 处 交 易 所 所 长 副 主 任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胡 兴 华, 男, 汉 族,1968 年 11 月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新 民 市 房 产 管 理 处 副 主 任 现 任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34

事,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程 志 遥, 男, 汉 族,1966 年 4 月 出 生, 大 专 学 历, 曾 任 新 民 市 政 管 理 所 工 人 测 量 员,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职 工 代 表 董 事 ( 二 ) 监 事 会 成 员 陈 奇, 男, 汉 族,1965 年 10 月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大 专 学 历 曾 任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行 副 主 任 政 办 主 任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季 洪 伟, 男, 汉 族,1968 年 9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党 支 部 书 记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彭 桂 萍, 女, 汉 族,1968 年 10 月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本 科 学 历, 建 筑 结 构 工 程 师 国 家 二 级 建 造 师 辽 宁 省 建 筑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曾 任 新 民 市 房 地 产 业 协 会 副 秘 书 长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李 东 光, 男, 汉 族,1977 年 7 月 出 生, 中 专 学 历 曾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板 厂 管 理 员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管 理 员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张 明 辉, 男, 汉 族,1971 年 4 月 出 生, 高 中 学 历 曾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材 料 员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程 科 科 员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5

郭 洪 江, 简 历 参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胡 兴 华, 简 历 参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孙 德 安, 男, 汉 族,1958 年 2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曾 任 新 民 市 公 路 工 程 公 司 施 工 队 长,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崔 嵩 涛, 女, 汉 族,1970 年 1 月 出 生, 中 共 党 员, 大 专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曾 任 新 民 市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处 工 会 会 计 助 理 会 计 师 财 务 科 长 现 任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总 会 计 师 36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 一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1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是 城 市 生 存 和 发 展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工 程 性 基 础 设 施 和 社 会 性 基 础 设 施 的 总 称, 也 是 城 市 为 顺 利 进 行 各 种 经 济 活 动 和 其 他 社 会 活 动 而 建 设 的 各 类 设 施 的 总 称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承 担 为 城 市 提 供 公 共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的 功 能, 其 投 资 和 经 营 的 业 务 具 有 社 会 性 公 益 性 的 特 点, 资 金 投 入 量 大, 建 设 周 期 较 长, 但 对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全 局 性 先 导 性 影 响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作 为 城 市 经 济 发 展 和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提 高 的 重 要 前 提, 一 方 面 是 国 民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物 质 基 础, 对 于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及 地 区 经 济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改 善 城 市 投 资 环 境 强 化 城 市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加 强 区 域 交 流 与 协 作 发 挥 城 市 经 济 核 心 区 辐 射 功 能 等 有 着 积 极 的 作 用 ;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城 市 生 活 的 主 要 载 体, 是 城 市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正 常 进 行 的 重 要 保 障 因 此, 其 发 展 一 直 受 到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视, 并 得 到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重 点 扶 持 自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不 断 加 快, 城 市 人 口 持 续 增 加 自 1998 年 以 来, 我 国 城 市 化 水 平 每 年 都 保 持 1.5%-2.2% 的 增 长 速 度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数 据 显 示,2011 年 底,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首 次 超 过 50%, 达 到 51.27%; 至 2015 年 末, 全 国 城 镇 人 口 达 到 7.71 亿 人, 城 镇 化 率 为 56.10%, 较 2014 年 底 提 高 了 1.33% 城 市 化 建 设 已 成 为 推 动 我 国 经 济 37

增 长 社 会 进 步 的 重 要 手 段, 城 市 经 济 对 我 国 GDP 的 贡 献 率 已 经 超 过 70% 然 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现 状 相 对 于 城 市 化 的 要 求 仍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城 市 化 水 平 的 提 高 对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要 求 日 益 提 高, 由 此 加 大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需 求 因 此, 大 力 推 进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配 套 和 完 善 是 提 升 城 市 化 水 平 的 必 经 途 径,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举 措, 也 是 衡 量 我 国 现 代 化 发 展 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志 随 着 我 国 城 镇 化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城 市 的 范 围 亦 将 不 断 扩 大, 原 来 由 中 心 城 市 过 度 承 载 的 资 源 交 通 市 政 等 压 力 将 在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逐 步 向 郊 区 城 市 转 移, 由 此 带 来 的 新 城 建 设 旧 城 改 造 拆 迁 安 置 等 工 程 将 使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迎 来 全 新 的 发 展 时 期 根 据 全 国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2005-2020), 到 2020 年, 全 国 总 人 口 将 达 14.5 亿, 城 镇 人 口 可 达 到 8.1-8.4 亿, 城 镇 化 水 平 有 望 达 56%-58% 在 政 策 导 向 方 面, 国 家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明 确 提 出 要 加 强 城 镇 化 管 理, 提 升 城 镇 化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以 大 城 市 为 依 托, 以 中 小 城 市 为 重 点, 逐 步 形 成 辐 射 作 用 大 的 城 市 群, 推 进 大 中 小 城 市 交 通 通 信 供 电 供 排 水 等 基 础 设 施 一 体 化 建 设 和 网 络 化 发 展 这 也 为 市 政 建 设 企 业 带 来 了 发 展 机 遇 因 此, 在 经 济 稳 定 发 展 及 政 策 支 持 的 背 景 下, 随 着 我 国 城 市 化 进 入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城 市 人 口 将 继 续 保 持 高 速 增 长, 我 国 在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的 投 入 必 将 不 断 扩 大 总 体 而 言,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面 临 着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2 新 民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38

新 民 市 是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所 辖 唯 一 的 县 级 市, 地 处 辽 宁 省 中 部 沈 阳 市 西 部, 距 省 会 沈 阳 60 公 里, 区 域 面 积 3318 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 70 万, 下 辖 29 个 乡 镇 街 (18 个 镇 6 个 乡 5 个 街 道 ),335 个 行 政 村, 是 一 座 集 区 位 交 通 资 源 市 场 等 优 势 于 一 体 的 新 兴 城 市 近 两 年, 先 后 获 得 全 国 百 强 县 全 国 企 业 创 业 环 境 最 佳 城 市 中 国 最 具 投 资 潜 力 中 小 城 市 20 强 中 国 特 色 魅 力 城 市 200 强 全 国 民 营 企 业 产 业 转 移 最 具 吸 引 力 城 市 国 家 农 业 标 准 化 示 范 区 全 国 粮 食 生 产 先 进 县 标 兵 和 中 国 优 质 蔬 菜 基 地 重 点 县 ( 市 ) 中 国 最 佳 投 资 城 市 中 国 蔬 菜 之 乡 全 国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示 范 县 ( 市 ) 中 国 绿 色 名 县 中 国 西 瓜 生 产 第 一 县 国 家 级 生 态 县 ( 市 ) 等 多 项 荣 誉 称 号 县 域 综 合 实 力 连 续 四 年 位 列 辽 宁 省 县 域 十 强 2015 年, 新 民 市 实 现 全 市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458 亿 元, 较 上 年 增 长 3.5%;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实 现 381.3 亿 元 ;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实 现 135 亿 元 ; 农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到 13,435 元 近 年 来, 新 民 市 加 快 城 乡 建 设,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取 得 了 较 快 的 发 展, 城 市 面 貌 发 生 了 显 著 变 化, 使 城 市 承 载 功 能 更 加 完 善 对 民 族 街 工 人 街 等 20 条 街 路 实 施 改 扩 建 工 程, 安 装 路 灯 841 盏 ; 完 成 铁 北 市 场 群 排 水 工 程, 铺 设 雨 污 管 线 15,860 延 米, 开 展 工 人 街 公 铁 立 交 桥 浇 筑 工 作, 完 成 南 环 西 路 新 建 工 程, 东 营 北 三 路 跨 河 桥 竣 工 通 车 完 成 101 国 道 沈 阜 开 发 大 道 改 扩 建 工 程, 代 表 沈 阳 市 满 分 通 过 交 通 运 输 部 验 收 完 成 十 大 线 沈 环 线 谢 高 线 大 中 修 工 程, 实 施 一 事 一 议 村 内 道 路 财 政 奖 补 改 造 107 公 里 完 成 城 区 西 出 口 东 出 口 39

改 造 工 程, 补 植 乔 木 1800 余 棵 新 植 灌 木 6.1 万 株 新 铺 草 坪 3300 平 方 米 开 展 暖 房 工 程 40 万 平 方 米, 改 造 楼 房 119 栋 受 益 群 众 5702 户 ; 维 修 改 造 老 旧 小 区 36 万 平 方 米 市 民 广 场 建 成 使 用, 完 成 新 华 广 场 湖 滨 公 园 升 级 改 造 在 辽 河 大 街 等 重 点 街 路 设 置 流 动 垃 圾 车, 建 立 农 村 清 扫 保 洁 及 垃 圾 收 运 处 理 体 系, 开 展 兴 隆 堡 大 民 屯 宜 居 示 范 乡 镇 创 建 工 作, 完 成 方 巾 牛 等 18 个 村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工 程 完 成 大 民 屯 等 15 个 乡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蓝 天 行 动, 拆 除 小 型 燃 煤 锅 炉 34 座 这 一 些 列 扩 建 及 改 造 工 程 的 实 施 使 新 民 市 城 市 功 能 得 以 增 强, 城 市 环 境 得 到 改 善, 城 市 形 象 获 得 极 大 提 升 在 此 大 背 景 下, 新 民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面 临 着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 二 ) 保 障 性 住 房 行 业 1 我 国 保 障 性 住 房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不 断 深 化, 城 市 住 宅 建 设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城 市 居 民 住 房 条 件 总 体 上 有 了 一 定 改 善, 但 由 于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缺 乏 等 原 因, 我 国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发 展 一 直 落 后 于 普 通 商 品 住 宅 近 年 来, 国 家 各 部 委 先 后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促 进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的 政 策 文 件 2010 年 6 月 8 日, 建 设 部 发 改 委 等 7 部 委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提 出 要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完 善 住 房 供 应 体 系, 满 足 城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家 庭 基 本 住 房 需 求 ; 2011 年 6 月 9 日, 发 改 委 发 布 了 关 于 利 用 债 券 融 资 支 持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明 确 支 持 企 业 申 请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筹 措 资 金 用 于 40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2012 年 12 月 26 日, 财 政 部 印 发 了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财 政 资 金 筹 措 等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进 一 步 做 好 财 政 资 金 筹 措 与 保 障 工 作 ;2013 年 7 月 4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棚 户 区 改 造 工 作 的 意 见, 从 多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确 保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落 实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完 善 安 置 补 偿 政 策 等 多 个 方 面 推 进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 务 院 引 发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城 镇 棚 户 区 和 城 乡 危 房 改 造 及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提 出 实 施 三 年 计 划,2015-2017 年 改 造 包 括 城 市 危 房 城 中 村 在 内 的 各 类 棚 户 区 住 房 1,800 万 套 ( 其 中 2015 年 580 万 套 ), 农 村 危 房 1,060 万 户 ( 其 中 2015 年 432 万 户 ), 加 大 棚 改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力 度, 使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更 加 完 备, 布 局 合 理 运 行 安 全 服 务 便 捷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2015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2015 年, 我 国 新 开 工 建 设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住 房 783 万 套 ( 户 ), 基 本 建 成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住 房 772 万 套, 其 中 棚 户 区 改 造 开 工 601 万 套, 我 国 的 住 房 保 障 建 设 取 得 了 重 大 进 展 总 体 来 看, 各 级 政 府 为 支 持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从 多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加 大 税 费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落 实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完 善 安 置 补 偿 政 策 等 方 面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政 策 措 施 提 供 保 障 扶 持 根 据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客 观 规 律 及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历 史 趋 势, 结 合 我 国 政 府 对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的 大 力 扶 持 以 及 政 策 导 向 的 持 续 向 好,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将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蓬 勃 发 展, 拥 有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和 良 好 的 发 展 机 遇 2 新 民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41

近 年 来, 新 民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新 农 村 建 设 工 作 和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工 作 一 方 面, 新 民 市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土 地 流 转, 加 强 农 村 宅 基 地 和 村 庄 整 理, 健 全 农 村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相 关 政 策 ; 另 一 方 面, 新 民 市 政 府 加 强 新 民 市 城 中 村 改 造 棚 户 区 改 造, 采 用 货 币 补 偿 和 产 权 置 换 等 方 式 妥 善 安 置 城 中 居 民 新 民 市 注 重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和 历 史 价 值 的 城 市 乡 镇 村 庄 人 文 环 境 建 设, 引 导 基 础 设 施 薄 弱 人 口 持 续 减 少 乡 镇 撤 乡 并 镇 随 着 新 民 市 城 乡 一 体 化 和 城 镇 化 速 度 的 加 快, 新 民 市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的 建 设, 回 迁 类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规 模 也 不 断 增 加 总 体 而 言, 加 快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尤 其 是 棚 户 区 改 造 建 设, 对 根 本 上 改 善 并 提 高 广 大 农 民 生 活 居 住 水 平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随 着 国 家 对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的 大 力 重 视 和 推 进, 新 民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行 业 将 面 临 着 巨 大 的 发 展 机 遇 ( 三 )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1 我 国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土 地 是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础, 是 一 个 地 方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资 源,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战 略 意 义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是 指 由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企 业, 对 一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城 市 国 有 土 地 乡 村 集 体 土 地 进 行 统 一 的 征 地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使 该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达 到 三 通 一 平 五 通 一 平 或 七 通 一 平 的 建 设 条 件 ( 熟 地 ), 再 对 熟 地 进 行 有 偿 出 让 或 转 让 的 过 程 通 过 使 用 权 转 让 或 出 租, 土 地 开 发 企 业 可 获 取 一 定 的 经 济 收 益 ; 42

同 时, 城 市 土 地 整 理 与 开 发 盘 活 了 存 量 土 地, 增 加 了 城 市 土 地 的 供 给 通 过 对 储 备 土 地 进 行 开 发, 可 促 进 城 市 用 地 的 有 序 化 集 约 化, 提 高 土 地 的 经 济 承 载 能 力 和 土 地 收 益 率, 推 动 城 市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2015 年 中 国 国 土 资 源 公 报,2015 年 全 国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22.14 万 公 顷, 出 让 合 同 价 款 2,98 万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减 少 20.2% 和 13.3% 其 中,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土 地 面 积 20.44 万 公 顷, 占 出 让 总 面 积 的 92.3%; 出 让 合 同 价 款 2.86 万 亿 元, 占 出 让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96.0% 图 9-1 2011-2015 年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出 让 面 积 和 出 让 价 款 变 动 情 况 数 据 来 源 :2015 年 中 国 国 土 资 源 公 报 目 前 我 国 正 处 于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和 农 业 现 代 化 同 步 加 快 推 进 阶 段, 加 上 土 地 资 源 禀 赋 条 件 相 对 较 差 水 土 资 源 分 布 不 均 衡 土 地 退 化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频 发 等 限 制 条 件, 使 土 地 供 需 矛 盾 日 益 加 剧 实 践 证 明 土 地 整 治 已 经 成 为 坚 守 耕 地 红 线 和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有 效 手 段, 成 为 推 动 农 业 现 代 化 和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平 台, 成 为 促 进 区 域 协 调 和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有 力 抓 手 土 地 作 为 不 可 再 生 性 稀 缺 资 源, 长 期 43

内 将 保 持 升 值 趋 势, 这 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基 于 此, 我 国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必 将 随 着 不 断 加 快 的 城 市 化 进 程 继 续 创 新 发 展 2 新 民 市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的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近 年 来, 新 民 市 从 自 身 实 际 出 发, 在 盘 活 存 量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方 面 进 行 了 深 入 的 探 索 和 实 践, 通 过 依 法 收 回 闲 置 建 设 用 地 合 村 并 居 农 村 土 地 开 发 等 措 施, 有 效 缓 解 了 建 设 用 地 供 需 矛 盾, 促 进 经 济 较 快 平 稳 发 展 2014 年 新 民 市 房 屋 征 收 ( 拆 迁 ) 总 面 积 为 23.55 万 平 方 米, 涉 及 拆 迁 户 2,026 户, 征 收 补 偿 资 金 67,004 万 元 根 据 新 民 市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新 民 市 的 土 地 利 用 战 略 是 : 继 续 实 施 更 加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战 略, 保 持 全 市 耕 地 数 量 的 稳 定 ;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同 时 按 照 优 先 保 证 中 心 城 区 重 点 镇 重 点 项 目 用 地 的 基 本 思 路,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要 用 地 ; 制 定 完 善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的 各 项 政 策, 提 高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水 平 ; 以 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 为 主 线,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构 建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友 好 社 会 和 谐 和 土 地 利 用 新 格 局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重 点 是 加 强 农 田 林 网 建 设, 改 善 排 灌 条 件, 实 行 新 技 术, 改 明 渠 为 埋 管, 达 到 节 地 节 水 效 果, 对 农 村 道 路 做 好 规 划, 主 要 的 农 村 道 路 要 提 高 路 面 等 级, 适 当 归 并 生 产 路, 并 对 零 星 地 类 进 行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至 2020 年, 土 地 开 发 规 模 达 到 5,400 公 顷 按 照 新 民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新 民 市 欲 构 筑 两 区 多 组 团 的 产 业 空 间 布 局 两 区 即 按 照 区 位 资 源 44

特 点, 以 辽 河 为 界 规 划 两 个 不 同 产 业 主 体 功 能 区 : 东 部 重 点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和 西 部 适 度 开 发 区 域 其 中 东 部 重 点 优 化 开 发 区 域 总 面 积 1,265 平 方 公 里, 总 规 划 面 积 345 平 方 公 里, 到 2015 年 建 成 区 面 积 达 62 平 方 公 里 同 时, 按 照 新 型 城 镇 化 思 路 推 进 中 小 城 镇 建 设, 形 成 四 城 五 镇 的 城 镇 发 展 布 局 到 2015 年, 城 镇 化 率 达 到 50% 以 上, 城 市 建 成 区 面 积 扩 大 到 26 平 方 公 里, 城 市 人 口 达 到 30 万 人 以 上 因 此 未 来 五 到 十 年 内, 新 民 市 的 用 地 需 求 将 保 持 在 较 高 的 水 平, 新 民 市 的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行 业 将 保 持 高 速 增 长 的 态 势 二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环 境 ( 一 ) 新 民 市 概 况 新 民 市 是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所 辖 唯 一 的 县 级 市, 地 处 辽 宁 省 中 部 沈 阳 市 西 部, 距 省 会 沈 阳 60 公 里, 区 域 面 积 3,318 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 70 万, 下 辖 29 个 乡 镇 街 (18 个 镇 6 个 乡 5 个 街 道 ),335 个 行 政 村, 是 一 座 集 区 位 交 通 资 源 市 场 等 优 势 于 一 体 的 新 兴 城 市 近 两 年, 先 后 获 得 全 国 百 强 县 全 国 企 业 创 业 环 境 最 佳 城 市 中 国 最 具 投 资 潜 力 中 小 城 市 20 强 中 国 特 色 魅 力 城 市 200 强 全 国 民 营 企 业 产 业 转 移 最 具 吸 引 力 城 市 国 家 农 业 标 准 化 示 范 区 全 国 粮 食 生 产 先 进 县 标 兵 和 中 国 优 质 蔬 菜 基 地 重 点 县 ( 市 ) 中 国 最 佳 投 资 城 市 中 国 蔬 菜 之 乡 全 国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示 范 县 ( 市 ) 中 国 绿 色 名 县 中 国 西 瓜 生 产 第 一 县 国 家 级 生 态 县 ( 市 ) 等 多 项 荣 誉 称 号 县 域 综 合 实 力 连 续 四 年 位 列 辽 宁 省 县 域 十 强 ( 二 ) 新 民 市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45

2015 年, 新 民 市 实 现 全 市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458 亿 元, 较 上 年 增 长 3.5%;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实 现 381.3 亿 元 ; 社 会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实 现 135 亿 元 ; 农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达 到 13,435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 一 ) 发 行 人 行 业 地 位 发 行 人 是 新 民 市 政 府 重 点 扶 持 的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在 新 民 市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房 建 设 和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领 域 具 有 重 要 地 位 凭 借 强 大 的 股 东 背 景, 发 行 人 可 以 得 到 当 地 政 府 在 项 目 资 金 和 政 策 上 的 大 力 支 持, 为 自 身 的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支 撑 ( 二 ) 发 行 人 的 竞 争 优 势 1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发 行 人 是 新 民 市 政 府 重 点 扶 持 的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在 新 民 市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房 建 设 和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领 域 具 有 重 要 地 位, 可 以 得 到 新 民 市 政 府 在 项 目 资 金 和 政 策 上 的 大 力 支 持 同 时, 发 行 人 一 贯 推 行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规 范 化 透 明 化 战 略, 所 有 政 府 性 项 目 均 与 政 府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签 订 了 商 业 协 议, 明 确 了 各 自 的 责 权 利 关 系, 保 障 了 发 行 人 的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2 良 好 的 融 资 能 力 发 行 人 作 为 新 民 市 政 府 重 点 扶 持 的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有 着 良 好 的 信 用 水 平, 历 年 的 到 期 贷 款 偿 付 率 和 到 期 利 息 偿 付 率 均 为 100%, 与 盛 京 银 行 建 设 银 行 和 新 民 市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众 多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了 密 切 长 久 的 合 作 关 系 通 过 与 金 融 机 构 的 良 好 合 作,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发 46

展 将 得 到 有 利 的 资 金 支 持, 业 务 拓 展 能 力 也 有 了 可 靠 的 保 障, 并 为 发 行 人 开 展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提 供 了 有 效 的 保 证 3 丰 富 的 项 目 运 营 经 验 发 行 人 在 长 期 从 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项 目 运 营 经 验,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理 体 系, 同 时 培 养 出 一 大 批 从 业 经 历 丰 富 综 合 素 质 较 高 的 经 营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形 成 了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制 度,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及 规 范 运 作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人 力 资 本 支 持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模 式 及 发 展 规 划 ( 一 ) 主 营 业 务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发 行 人 作 为 新 民 市 政 府 重 点 扶 持 的 资 产 运 营 主 体, 主 要 从 事 土 地 整 体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等 业 务 表 9-1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构 成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板 块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金 额 占 比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收 入 20,293.29 59.82% 24,270.42 57.94% 52,171.89 85.32% 道 路 建 设 收 入 8,416.95 24.81% 7,859.09 18.76% 8,591.31 14.05% 房 屋 销 售 收 入 5,215.12 15.37% 9,758.65 23.30% 385.12 0.63% 合 计 33,925.36 59.82% 41,888.16 100.00% 61,148.31 100.00% 表 9-2 发 行 人 2015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20,293.29 15,960.67 4,332.62 21.35% 道 路 建 设 业 务 8,416.95 7,311.37 1,105.58 13.14% 47

保 障 房 建 设 业 务 5,215.12 4,345.94 869.18 16.67% 合 计 33,925.36 27,617.98 6,307.38 18.59% 表 9-3 发 行 人 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24,270.42 20,334.61 3,935.81 16.22% 道 路 建 设 业 务 7,859.09 6,722.48 1,136.61 14.46% 保 障 房 建 设 业 务 9,758.65 8,132.20 1,626.44 16.67% 合 计 41,888.16 35,189.30 6,698.86 15.99% 表 9-4 发 行 人 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52,171.89 43,543.70 8,628.19 16.54% 道 路 建 设 业 务 8,591.31 6,540.50 2,050.81 23.87% 保 障 房 建 设 业 务 385.12 320.93 64.19 16.67% 合 计 61,148.31 50,405.13 10,743.18 17.57% 1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主 要 完 成 了 前 八 家 项 目 教 育 局 项 目 香 域 澜 湾 项 目 盼 盼 集 团 项 目 和 城 南 御 园 项 目 等 地 块 的 整 理 开 发, 实 现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收 入 分 别 为 52,171.89 万 元 24,270.42 万 元 和 20,293.29 万 元, 占 当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85.32% 57.94% 和 59.82%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收 入 持 续 降 低, 主 要 系 受 国 家 房 地 产 调 控 政 策 影 响, 新 民 市 2014 年 2015 年 土 地 出 让 较 少 导 致 2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发 行 人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以 道 路 建 设 为 主, 主 要 由 全 资 子 48

公 司 沈 阳 市 新 民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和 经 营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主 要 完 成 了 沈 环 线 ( 辽 中 界 至 京 哈 线 ) 普 通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沈 于 线 ( 于 洪 界 至 于 家 窝 堡 ) 普 通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姜 张 线 ( 三 农 文 化 园 至 丹 霍 线 ) 普 通 公 路 大 修 工 程 新 阜 线 ( 新 民 至 绕 阳 河 段 ) 公 路 改 造 工 程 沈 环 线 ( 京 哈 线 至 小 塔 子 段 ) 公 路 改 造 工 程 2013 年 公 路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十 大 线 工 程 等 项 目, 分 别 实 现 工 程 收 入 8,591.31 万 元 7,859.09 万 元 和 8,416.95 万 元, 占 当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4.05% 18.76% 和 24.81% 同 时, 重 大 项 目 的 实 施 为 周 边 的 土 地 开 发 带 来 了 较 大 收 益 3 保 障 房 建 设 业 务 发 行 人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业 务 主 要 由 全 资 子 公 司 沈 阳 盛 昌 房 屋 有 限 公 司 和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和 运 营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主 要 完 成 了 湖 滨 新 村 住 宅 小 区 一 期 二 期 工 程 项 目 芳 园 新 村 二 期 三 期 工 程 项 目 等 项 目, 分 别 实 现 收 入 385.12 万 元 9,763.65 万 元 和 5,215.12 万 元 2014 年 以 前, 发 行 人 保 障 房 项 目 完 工 较 少, 政 府 回 购 金 额 也 相 对 较 少 2014 年 以 来, 发 行 人 保 障 房 项 目 逐 渐 完 工, 政 府 回 购 金 额 将 逐 渐 加 大 此 外, 发 行 人 本 期 7 个 保 障 房 募 投 项 目 将 由 发 行 自 行 销 售, 不 再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合 同, 随 着 项 目 陆 续 完 工, 未 来 几 年, 保 障 房 建 设 收 入 将 成 为 发 行 人 收 入 的 重 要 来 源 4 发 行 人 主 要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发 行 人 公 益 性 项 目 和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项 目 均 分 别 与 市 政 府 签 订 委 49

托 代 建 合 同 和 土 地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在 建 工 程 等 科 目 中 代 建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项 目 等 主 要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列 表 如 下 : 表 9-5 发 行 人 2015 年 主 要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名 称 已 投 资 金 额 已 确 认 收 入 已 回 购 金 额 胡 台 新 红 村 改 造 项 目 31,573.00 - - 湖 滨 新 村 一 期 二 期 项 目 22,110.41 26,532.49 26,532.49 警 官 家 园 项 目 6,963.16 8,355.79 8,355.79 靠 山 屯 村 改 造 项 目 1,000.00 1,200.00 1,200.00 东 和 家 园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项 目 14,034.52 15,944.53 15,944.53 城 区 土 地 储 备 项 目 11,565.32 11,947.23 11,947.23 ( 二 )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1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业 务 模 式 近 三 年,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收 入 是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来 源 根 据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与 发 行 人 2011 年 签 订 的 土 地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发 行 人 负 责 新 民 市 土 地 前 期 整 理 开 发 相 关 业 务, 土 地 前 期 整 理 开 发 等 发 生 的 全 部 成 本 费 用 由 发 行 人 代 垫, 在 土 地 出 让 后, 政 府 按 照 代 垫 成 本 费 用 20% 的 利 润 率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作 为 代 垫 成 本 费 用 及 保 证 发 行 人 的 合 理 利 润 2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业 务 均 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操 作 对 于 承 建 的 项 目 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签 订 协 议, 由 发 行 人 负 责 项 目 的 融 资 规 划 项 目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以 及 工 程 竣 工 决 算 等 事 宜 发 行 人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确 定 收 入 和 成 本 50

3 保 障 房 建 设 业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业 务 以 棚 户 区 改 造 为 主,2014 年 以 前 主 要 是 接 受 政 府 的 委 托, 通 过 与 政 府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合 同 的 形 式 开 展 具 体 为 : 政 府 根 据 年 度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计 划 委 托 发 行 人 进 行 投 资 建 设, 发 行 人 作 为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投 融 资 主 体 负 责 项 目 的 融 资 投 资 及 建 设 管 理, 项 目 完 工 后 政 府 按 项 目 投 资 额 20% 的 利 润 率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项 目 投 资 额 及 合 理 利 润, 已 经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合 同 的 保 障 房 项 目 包 括 湖 滨 新 村 住 宅 小 区 一 期 二 期 工 程 项 目, 警 官 家 园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靠 山 新 村 住 宅 工 程 项 目 和 芳 园 新 村 二 期 三 期 工 程 项 目 和 胡 台 新 红 村 改 造 项 目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43 号 ) 文 件 精 神, 发 行 人 在 2014 年 以 后 承 接 的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不 再 与 政 府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合 同, 而 是 以 项 目 自 身 产 生 的 经 营 性 收 益 弥 补 项 目 投 入 并 实 现 利 润 ( 三 ) 发 行 人 未 来 发 展 规 划 未 来 几 年 内, 发 行 人 在 巩 固 完 善 以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和 土 地 整 理 相 结 合 的 核 心 产 业 模 式 基 础 上, 积 极 拓 展 相 关 业 务, 攻 坚 克 难, 以 市 场 化 的 方 式 规 范 和 开 展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加 大 投 融 资 力 度 一 是 加 强 资 本 运 作, 拓 展 融 资 渠 道, 力 争 完 成 融 资 目 标 ; 二 是 抓 好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好 各 项 目 标 任 务 ; 三 是 积 极 寻 求 多 种 合 作 模 式 方 式, 参 与 其 他 产 业 的 发 展 51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本 部 分 财 务 数 据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审 亚 太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的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中 审 亚 太 审 字 (2016)010173-1 号 ) 本 部 分 所 引 用 的 财 务 数 据 均 来 源 于 上 述 审 计 报 告, 投 资 者 在 阅 读 以 下 财 务 信 息 时,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完 整 的 经 审 计 的 会 计 报 表 及 附 注 一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指 标 表 10-1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 末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资 产 总 额 911,425.09 871,795.68 750,249.53 流 动 资 产 909,119.32 869,109.43 747,985.60 非 流 动 资 产 2,305.77 2,686.25 2,263.93 负 债 总 额 105,999.42 88,352.34 86,934.78 流 动 负 债 76,999.42 48,552.34 46,134.78 非 流 动 负 债 29,000.00 39,800.00 40,800.00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05,425.67 783,443.35 663,314.75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05,425.67 783,443.35 663,314.75 营 业 收 入 34,118.52 41,893.16 61,148.31 营 业 成 本 27,763.82 35,189.30 50,405.13 利 润 总 额 16,931.91 16,099.06 20,374.86 净 利 润 16,712.32 15,617.60 19,663.8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6,712.32 15,617.60 19,663.89 52

项 目 2015 年 度 / 末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916.91-92,799.82-70,209.81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8.76-819.78-38.41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809.59 95,120.87 65,972.20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6,843.91 1,501.26-4,276.02 表 10-2 2013-2015 年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项 目 2015 年 度 / 末 2014 年 度 / 末 2013 年 度 / 末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1 2.22 3.33 11.95 存 货 周 转 率 2 0.04 0.05 0.08 3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0.04 0.05 0.09 4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2.10% 2.16% 3.37%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5 1.87% 1.93% 3.01% 6 毛 利 率 18.63% 16.00% 17.57% 7 流 动 比 率 11.81 17.90 16.21 8 速 动 比 率 1.82 2.43 1.64 9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11.19 8.42 20.07 资 产 负 债 率 10 11.63% 10.13% 11.59% 注 :1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应 收 账 款 平 均 余 额 2 存 货 周 转 率 = 营 业 成 本 / 存 货 平 均 余 额 3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总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4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净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100% 5 总 资 产 收 益 率 = 净 利 润 / 总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100% 6 毛 利 率 =(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收 入 *100% 7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8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9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额 *100% 10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利 润 总 额 + 财 务 费 用 利 息 支 出 )/ 财 务 费 用 利 息 支 出 53

*2012 年 末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的 计 算 均 以 2012 年 期 末 数 据 为 基 础 二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 一 ) 财 务 概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资 产 总 额 为 911,425.09 万 元, 负 债 总 额 为 105,999.42 万 元,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为 805,425.67 万 元 2015 年 度, 发 行 人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34,118.52 万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6,712.32 万 元 2015 年 底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11.63% 从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可 以 看 出,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同 时,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低,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能 够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二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1 资 产 结 构 分 析 表 10-3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主 要 资 产 结 构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金 额 金 额 占 比 占 比 占 比 ( 万 元 ) ( 万 元 ) ( 万 元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909,119.32 99.75% 869,109.43 99.69% 747,985.60 99.70% 货 币 资 金 10,518.89 1.15% 3,674.98 0.42% 2,173.72 0.29% 应 收 账 款 15,226.60 1.67% 15,449.30 1.77% 9,743.50 1.30% 预 付 款 项 16,487.57 1.81% 16,345.11 1.87% 26,270.71 3.50% 其 他 应 收 款 97,632.73 10.71% 82,717.21 9.49% 37,490.10 5.00% 存 货 769,253.54 84.40% 750,922.84 86.14% 672,307.57 89.61%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305.77 0.25% 2,686.25 0.308% 2,263.93 0.30% 固 定 资 产 2,262.47 0.25% 2,653.40 0.304% 2,241.96 0.30% 无 形 资 产 0.79 0.00% 0.89 0.000% - 0.0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2.51 0.00% 31.97 0.004% 21.97 0.00% 资 产 总 额 911,425.09 100.00% 871,795.68 100.00% 750,249.53 100.00% 54

发 行 人 2013-2015 年 末 的 资 产 总 额 分 别 为 750,249.53 万 元 871,795.68 万 元 和 911,425.09 万 元,2013-2015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35.31% 16.20% 和 4.55%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划 入 发 行 人 的 下 属 子 公 司 均 已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土 地 和 房 产 均 已 办 理 相 关 证 照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不 存 在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不 存 在 2010 年 6 月 后 新 注 入 的 公 立 学 校 公 立 医 院 公 园 事 业 单 位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未 对 现 有 资 产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1) 流 动 资 产 2013-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流 动 资 产 分 别 为 747,985.60 万 元 869,109.43 万 元 和 909,119.32 万 元, 占 同 期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99.70% 99.69% 和 99.75% 发 行 人 的 流 动 资 产 主 要 为 存 货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1 货 币 资 金 2013-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分 别 为 2,173.72 万 元 3,674.98 万 元 和 10,518.89 万 元, 占 同 期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0.29% 0.42% 和 1.15%, 占 比 较 小 发 行 人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是 银 行 存 款 和 现 金 2 应 收 账 款 2013-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应 收 账 款 净 额 分 别 为 9,743.50 万 元 15,449.30 万 元 和 15,226.60 万 元, 占 同 期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1.30% 1.77% 和 1.67% 发 行 人 2014 年 和 2015 年 的 应 收 账 款 较 2013 年 有 所 增 加,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所 致 55

单 位 名 称 新 民 市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表 10-4 发 行 人 2015 年 末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明 细 金 额 ( 万 元 ) 14,893.22 账 龄 2-3 年 8,000.00 万 ;1-2 年 以 内 6,893.00 万 款 项 内 容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土 地 款 97.51% 法 库 交 通 局 117.35 5 年 以 上 工 程 款 0.77% 沈 阳 公 路 处 169.45 1 年 以 内 工 程 款 1.11% 丹 霍 线 项 目 部 43.80 5 年 以 上 工 程 款 0.29% 法 库 县 农 村 饮 水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公 室 26.68 2-3 年 工 程 款 0.17% 合 计 15,250.51 99.85%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 民 市 财 政 局 等 政 府 部 门 欠 发 行 人 款 项 共 计 1,100,691,909.78 元 根 据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应 付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款 项 偿 还 资 金 安 排 的 通 知 ( 新 政 [2016]16 号 ), 新 民 市 政 府 将 以 未 来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偿 还 上 述 款 项, 计 划 出 让 地 块 位 于 新 民 市 新 柳 街 道 办 事 处 辽 河 大 街 两 侧, 总 面 积 约 2,180.09 亩, 用 地 性 质 为 住 宅 用 地, 土 地 出 让 净 收 益 预 计 为 11.69 亿 元, 足 以 偿 还 上 述 应 付 款 项 3 预 付 账 款 2013-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预 付 账 款 分 别 为 26,270.71 万 元 16,345.11 万 元 和 16,487.57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3.50% 1.87% 和 1.81% 预 付 账 款 主 要 是 发 行 人 与 项 目 建 设 方 监 理 方 未 结 算 的 工 程 款 项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的 预 付 账 款 较 2013 年 末 下 降 9,925.60 万 元, 下 降 较 多, 主 要 系 2014 年 发 行 人 项 目 结 算 所 致 表 10-5 发 行 人 2015 年 末 预 付 账 款 主 要 明 细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 万 元 ) 账 龄 款 项 性 质 占 预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56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 万 元 ) 账 龄 款 项 性 质 辽 滨 物 资 经 销 处 13,400.00 沈 阳 中 达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天 维 电 气 设 备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辽 宁 省 投 资 集 团 热 力 供 暖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西 部 开 发 大 道 第 四 项 目 经 理 部 713.93 1 年 以 内 13,100.00 万 元 ;1-2 年 300.00 万 元 ; 1 年 以 内 703.71 万 元 ;1-2 年 10.23 万 元 占 预 付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工 程 款 81.27% 工 程 款 4.33% 767.48 1 年 以 内 工 程 款 4.65% 400.00 1-2 年 工 程 款 2.43% 127.73 5 年 以 上 工 程 款 0.77% 合 计 15,409.15 93.46% 4 其 他 应 收 款 2013-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分 别 为 37,490.10 万 元 82,717.21 万 元 和 97,632.73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5.00% 9.49% 和 10.71% 2014 年 末 较 2013 年 末 增 长 45,227.11 万 元, 增 幅 120.64%, 主 要 原 因 系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新 民 市 苇 塘 管 理 所 土 地 使 用 权, 款 项 已 支 付, 但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尚 未 办 理 到 新 民 市 美 安 开 发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所 致 表 10-6 发 行 人 2015 年 末 其 他 应 收 款 明 细 单 位 名 称 金 额 ( 万 元 ) 占 应 收 账 款 总 额 的 比 例 新 民 市 财 政 局 50,546.35 51.71% 苇 塘 管 理 所 43,500.00 44.50% 新 民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局 200.00 0.20% 鞍 山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沈 阜 开 发 大 道 九 标 段 112.03 0.11% 京 抚 线 第 四 标 段 项 目 部 572.33 0.59% 职 工 借 款 218.31 0.22% 合 计 95,149.01 97.33% 57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 民 市 财 政 局 等 政 府 部 门 欠 发 行 人 款 项 共 计 1,100,691,909.78 元 根 据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应 付 新 民 市 路 鑫 市 政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款 项 偿 还 资 金 安 排 的 通 知 ( 新 政 [2016]16 号 ), 新 民 市 政 府 将 以 未 来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偿 还 上 述 款 项, 计 划 出 让 地 块 位 于 新 民 市 新 柳 街 道 办 事 处 辽 河 大 街 两 侧, 总 面 积 约 2,180.09 亩, 用 地 性 质 为 住 宅 用 地, 土 地 出 让 净 收 益 预 计 为 11.69 亿 元, 足 以 偿 还 上 述 应 付 款 项 5 存 货 2013-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存 货 分 别 为 672,307.57 万 元 750,922.84 万 元 和 769,253.54 万 元, 占 资 产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 89.61% 86.14% 和 84.40% 发 行 人 近 3 年 存 货 占 资 产 总 额 比 重 较 大,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新 民 市 人 民 政 府 为 加 大 对 发 行 人 支 持 力 度, 持 续 向 发 行 人 划 入 优 质 资 产, 另 一 方 面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规 模 不 断 增 加, 也 导 致 存 货 中 的 开 发 成 本 逐 年 增 大 发 行 人 2015 年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开 发 成 本 和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其 中 工 程 施 工 主 要 为 土 地 整 理 开 发 ; 开 发 成 本 主 要 为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项 目 ;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全 部 为 林 权 资 产 表 10-7 发 行 人 2014 年 末 2015 年 末 存 货 明 细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工 程 施 工 166,023.87 142,128.11 工 程 结 算 -98,553.22-85,640.09 开 发 成 本 126,437.16 119,089.09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575,345.73 575,345.73 合 计 769,253.54 750,922.84 截 至 2015 年 末, 发 行 人 已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土 地 资 产 情 况 如 下 :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