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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适 用 于 公 开 招 标 ) (1) 1. 招 标 条 件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4. 投 标 报 名 5.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6.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7. 发 布 公 告 媒 介 8. 联 系 方 式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3)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附 表 一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记 检 查 记 录 附 表 二 : 开 标 记 录 表 附 表 三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附 表 四 :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附 表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附 表 六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26) 1.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评 标 办 法 正 文 部 分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及 评 审 标 准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附 件 D: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56)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图 纸 (7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8)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9)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钟 发 改 投 资 [2016]148 号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六 盘 水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钟 山 分 局,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省 市 区 三 级 财 政 资 金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项 目 地 址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2.2 建 设 规 模 : 抗 滑 桩 板 墙 格 构 锚 挡 土 墙 截 排 水 沟 坡 面 绿 化 ; 投 资 约 636.77 万 元 2.3 招 标 工 期 :150 日 历 天 2.4 标 段 划 分 :1 个 标 段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施 工 甲 级 资 质 ( 要 求 甲 级 资 质 的 原 因 为 : 本 项 目 严 重 威 胁 到 滑 坡 后 缘 六 盘 水 月 照 机 场 建 筑 设 施 及 居 住 于 滑 坡 体 下 部 村 民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其 中, 申 请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请 有 兴 趣 的 投 标 人 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9 月 19 日 17 时 00 分, 在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lpsggzy.com/) 凭 数 字 证 书 登 陆 交 易 平 台 下 载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500 元, 采 用 系 统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售 后 不 退 已 在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的, 可 凭 数 字 证 书 直 接 登 陆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系 统 报 名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流 程 : 登 录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上 注 册 - 填 写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带 原 件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开 户 许 可 证 ) 到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现 场 核 验 并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详 情 请 咨 询 6708731 0858-6708767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登 录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lpsggzy.com/) 交 易 平 台 查 看 处 理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文 件 澄 清 补 充 更 正 保 证 金 缴 纳 退 还 情 况 等 通 知 内 容, 如 因 投 标 人 未 及 时 上 网 查 询,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 09 时 30 分, 地 点 为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大 道 白 鹤 高 架 桥 下 北 侧 白 鹤 公 园 对 面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贵 州 省 招 标 投 标 网 上 发 布 7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六 盘 水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钟 山 分 局 地 址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联 系 人 : 张 健 郑 其 科 电 话 :18508582642 0858-8606290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 广 西 建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贵 阳 市 白 云 区 龙 井 路 289 号 联 系 人 : 徐 丹 电 话 :13698588322 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钟 山 分 局 地 址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区 联 系 人 : 张 健 郑 其 科 电 话 :18508582642 0858-8606290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西 建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贵 阳 市 白 云 区 龙 井 路 289 号 联 系 人 : 徐 丹 电 话 :13698588322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2020 年 9 月 1 日 1.1.4 项 目 名 称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1.1.5 建 设 地 点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1.2.1 资 金 来 源 省 市 区 三 级 财 政 资 金 1.2.2 出 资 比 例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施 工 图 和 设 计 变 更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 施 工 现 场 的 配 合 服 务 及 后 期 服 务 等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150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 达 到 合 格 及 以 上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施 工 1.3.3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及 国 家 贵 州 省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和 规 范 ; 国 家 颁 发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等 ) 资 质 条 件 :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1) 国 土 资 源 部 核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施 工 甲 级 资 质 ; (2)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3)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财 务 要 求 : (1)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5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项 目 经 理 ( 建 造 师, 下 同 ) 资 格 : 3

(1) 项 目 经 理 系 已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注 册 并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其 他 要 求 :(1)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1 技 术 负 责 人 : 具 有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5 年 以 上, 且 专 业 须 为 水 文 地 质 或 工 程 地 质 或 环 境 地 质 2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施 工 员 1 人, 质 量 员 1 人, 安 全 员 1 人, 材 料 员 1 人, 造 价 管 理 人 员 1 人, 资 料 员 1 人 项 目 经 理 应 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职 称 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附 职 称 证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年 限 由 投 标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应 附 注 册 证 或 资 格 证 或 职 称 证 或 岗 位 证 书 等 相 关 复 印 件, 附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安 全 员 还 应 出 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如 上 述 注 册 证 执 业 证 职 称 证 考 核 证 等 证 件 上 的 单 位 与 投 标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由 发 证 单 位 或 证 书 所 署 单 位 出 具 正 在 变 更 的 证 明 项 目 经 理 及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单 位 应 为 投 标 单 位 (2)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 要 求 ): 应 说 明 设 备 来 源 ( 包 括 租 赁 意 向 ) 目 前 状 况 等 情 况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不 接 受 1.4.2 标 接 受,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自 行 踏 勘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天 前, 即 2016 年 9 月 27 日 17 时 00 1.10.2 截 止 时 间 分 招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的 1.10.3 2016 年 9 月 28 日 17 时 00 分 时 间 不 允 许 1.11 分 包 允 许,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4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能 够 自 行 施 工 允 许 分 包 的 内 容, 不 用 填 写 拟 分 包 企 业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补 遗 书 ( 如 有 )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2.2.1 标 文 件 ( 对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提 出 异 议 ) 的 截 止 时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间 有 异 议,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书 面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9 日 09 时 30 分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3.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人 应 按 3.1.1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及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但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3.2.1 该 项 目 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3.2.2 投 标 人 报 价 采 用 的 形 式 为 投 标 人 根 据 企 业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总 价 报 价,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自 报 的 总 价 进 行 评 分 3.2.1 投 标 报 价 3.2.3 项 目 计 价 方 法 3.2.3.1 按 贵 州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2004 年 版 贵 州 省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及 最 新 配 套 文 件 进 行 计 价 和 取 费 3.2.3.2 在 施 工 图 所 示 范 围 内 增 加 工 程 量 不 增 加 结 算 价 款, 若 减 少 工 程 量, 则 按 实 结 算 3.2.3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5161519.06 元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60 日 ( 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 一 投 标 人 须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壹 拾 万 圆 整 ( : 100000.00 元 ) 到 如 下 经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批 准 的 保 证 金 专 户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户 人 :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贵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六 盘 水 麒 麟 支 行 帐 号 :0816001800000139 二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 16:30 时 前 到 5

账, 且 必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从 报 名 单 位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不 同 银 行 间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上 的 风 险 银 行 对 公 账 户 工 作 时 间 投 标 人 书 写 错 误 等 原 因 导 致 系 统 回 退 保 证 金 等 情 况, 保 证 金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足 额 到 账 的, 不 论 任 何 理 由, 其 投 标 不 予 接 受 提 示 : 1. 投 标 人 报 名 下 载 文 件 成 功 后, 系 统 会 分 配 9 位 缴 费 码 (2 位 字 母 开 头,7 位 数 字 结 尾 ) 投 标 人 在 银 行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必 须 在 银 行 业 务 单 附 言 中 准 确 无 误 地 写 清 9 位 缴 费 码 ( 附 言 中 只 能 写 缴 费 码, 不 能 写 其 他 任 何 信 息, 否 则, 缴 纳 保 证 金 无 效 ), 缴 费 后 请 自 行 关 注 系 统 内 是 否 交 费 成 功 的 提 示 信 息 2. 未 中 标 人 保 证 金 退 还 : 项 目 评 标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未 中 标 投 标 人 符 合 退 款 要 求 的, 在 公 示 结 束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起 退 款 申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确 认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无 误,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定 退 款 金 额, 中 心 财 务 核 退 保 证 金, 全 程 由 相 关 人 员 在 系 统 中 点 击 完 成, 保 证 金 退 款 名 单 将 不 再 公 布 3. 中 标 人 保 证 金 退 还 : 中 标 人 在 与 招 标 人 签 署 了 项 目 中 标 合 同 后, 应 及 时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上 述 第 2 条 所 列 流 程 进 行 退 款 4.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保 密 工 作 及 方 便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可 以 不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具 体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信 息 以 银 行 系 统 实 际 到 账 情 况 为 准 3.5.2 财 务 状 况 要 求 1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5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要 求 ); 提 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5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报 表 中 应 特 别 说 明 企 业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3.5.3 近 叁 年 完 成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叁 年, 指 2013 年 9 月 1 日 至 今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不 允 许 6

投 标 方 案 允 许 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按 格 式 要 求 盖 章 签 字 ( 或 盖 章 ); 涂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所 有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3.7.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和 技 术 标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3.7.5 装 订 要 求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3.1.1 项 约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共 分 三 册 装 订, 分 别 为 : 一 册 : 资 格 标 包 括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等 内 容 二 册 : 商 务 标 包 括 投 标 函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投 标 承 诺 函 等 内 容 三 册 : 技 术 标 包 括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内 容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分 正 本 和 副 本, 正 副 本 分 别 装 订 4.1.2 封 套 上 标 记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1 资 格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商 务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技 术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另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共 叁 个 包 封 套 并 在 包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原 始 封 口 处 可 加 盖 也 可 不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载 明 的 信 息 : 项 目 名 称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人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钟 山 分 局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区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大 道 白 鹤 高 架 桥 下 北 侧 白 鹤 公 园 对 面 ) 交 广 西 建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是 7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程 序 5.3 开 标 异 议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开 标 地 点 : 六 盘 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区 ( 六 盘 水 市 钟 山 大 道 白 鹤 高 架 桥 下 北 侧 白 鹤 公 园 对 面 ) 1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4) 核 验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原 件 ), 核 验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原 件 ), 以 确 认 其 身 份 合 法 有 效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6) 重 申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7) 评 标 基 准 价 采 用 去 掉 最 高 ( 或 两 个 最 高 ) 和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8) 开 启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9)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10) 开 标 结 束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为 7 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24 小 时 内 从 贵 州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中 的 相 关 专 业 专 家 名 册 中 随 机 抽 取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是 8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推 荐 经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名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1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包 括 投 标 报 价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7.2 经 理 姓 名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公 共 资 介 源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7.4.1 履 约 担 保 银 行 支 票 汇 票 银 行 保 函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为 合 同 金 额 的 10% 履 约 担 保 将 在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28 天 内 予 以 无 息 退 还 7.3. 2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应 按 第 四 章 合 同 附 件 四 规 定 的 格 式 向 中 标 人 对 等 提 交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后,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之 前 向 中 标 人 提 交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词 语 定 义 10.1.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是 指 : 合 同 金 额 412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业 绩 的 年 份 要 求 以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签 发 时 间 为 准 10.3 暗 标 评 审 不 采 用 采 用 采 用 暗 标 的, 技 术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装 订 要 求 为 : 1. 打 印 纸 张 要 求 : 白 色 A4 纸 2. 打 印 颜 色 要 求 : 黑 色 字 体 3. 封 皮 ( 包 括 封 面 侧 面 及 封 底 ) 设 置 要 求 : 封 面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标 封 面 的 格 式 文 本 采 用 白 色 A4 纸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是 否 打 印 ( 正 本 或 副 本 须 分 开 ), 封 底 为 白 色 A4 纸 的 空 白 页,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侧 面 采 用 胶 装, 厚 度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自 行 选 择 方 法 4. 排 版 要 求 : 字 体 采 用 宋 体 字, 不 编 写 页 码 5. 图 表 大 小 字 体 装 订 位 置 要 求 : 图 表 大 小 按 A4 纸 打 印, 字 体 采 用 宋 体 字, 装 订 位 置 按 顺 序 装 订 6. 技 术 标 左 侧 装 订, 装 订 要 求 胶 装 9

7. 任 何 情 况 下, 技 术 暗 标 中 不 得 出 现 夹 白 纸 任 何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痕 迹 8. 除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外,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暗 标 的 正 文 中 均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其 它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字 符 徽 标 人 员 名 称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标 记 等, 否 则 计 0 分 10.4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1 提 供 辅 助 评 标 用 光 盘 壹 份 ( 含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1 提 供 电 子 光 盘 文 件 份 ( 包 括 商 务 标 ( 不 含 预 算 书 ) 技 术 标 ) 辅 助 评 标 用 光 盘 壹 份 ( 含 预 算 书 ) 10.5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是 否 实 行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出 现 上 述 1-8 项 其 他 情 形 的, 按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扣 分 处 理 不 采 用 采 用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 辅 助 评 标 用 光 盘 或 电 子 光 盘 ) 以 贴 标 签 方 式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投 标 人 名 称 : 电 子 版 单 独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封 套 封 口 及 包 封 套 面 标 记 见 前 附 表 4.1.2 否 是, 投 标 人 需 递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同 时 按 本 须 知 附 表 八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及 报 送 要 求 编 制 及 报 送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方 法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10.6 投 标 人 代 表 出 席 开 标 会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5.1 款 的 约 定, 招 标 人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10.7 中 标 公 示 中 标 公 示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公 示 期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不 足 以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排 名 第 一 的 为 中 标 人 10.8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10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目 的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并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10 同 义 词 语 10.11 监 督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等 章 节 中 出 现 的 措 辞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应 当 分 别 按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进 行 理 解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管 辖 权 的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10.13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3.1 10.13.2 10.13.3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必 须 提 供 投 标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拟 派 本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近 3 年 无 行 贿 犯 罪 结 果 告 知 函 原 件, 日 期 为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之 后 均 有 效, 且 必 须 盖 有 检 察 机 关 印 章 ; 无 原 件 或 有 相 关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须 将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内 需 要 核 验 的 原 件 用 一 个 具 有 投 标 人 标 识 的 档 案 袋 密 封, 并 由 参 会 代 表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一 同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验 后 退 还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不 一 致 的 以 前 附 表 为 准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其 他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4.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损 失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12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10.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1.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图 纸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1.2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 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但 13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 含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3.1.1.1 资 格 标 (1)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3) 投 标 承 诺 函 (4)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附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附 2.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附 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5) 财 务 状 况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一 )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表 ( 二 ) 主 要 人 员 简 历 表 附 1. 项 目 经 理 简 历 及 近 叁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情 况 表 附 2.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7)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表 (8) 其 他 材 料 3.1.1.2 商 务 标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承 诺 函 (4) 预 算 书 ; (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6)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1.1.3 技 术 标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3.2 投 标 报 价 3.2.1 该 项 目 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3.2.2 投 标 人 报 价 采 用 的 形 式 为 投 标 人 根 据 企 业 自 身 情 况 进 行 总 价 报 价, 评 标 委 员 14

会 将 根 据 投 标 人 自 报 的 总 价 进 行 评 分 3.2.3 项 目 计 价 方 法 3.2.3.1 按 贵 州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2004 年 版 贵 州 省 工 程 计 价 定 额 及 配 套 文 件 进 行 计 价 和 取 费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60 天 3.3.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3.3.3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3.4.3 招 标 人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壹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应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资 金 证 明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15

理 人 签 字 ( 或 签 章 ) 并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6.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6.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投 标 文 件 应 进 行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 或 不 加 贴 封 条 ),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原 始 封 口 处 可 加 盖 也 可 不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 4.1.2 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应 予 拒 收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3.4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6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4) 核 验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原 件 ), 核 验 被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原 件 ), 以 确 认 其 身 份 合 法 有 效 ; (5)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6) 重 申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7) 评 标 基 准 价 采 用 去 掉 最 高 ( 或 两 个 最 高 ) 和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8) 开 启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在 案 (9)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10)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并 制 作 记 录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17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媒 介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7.3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4 履 约 担 保 7.4.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10% 7.4.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4.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5 签 订 合 同 7.5.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实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并 选 择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当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实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并 选 择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当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查 实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7.5.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18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禁 止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投 标 人 ; (2)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 (3)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 (4)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5)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 (6)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求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属 于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19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密 封 和 标 记 递 交 开 标 评 标 等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0

附 表 一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和 密 封 及 标 识 检 查 记 录 表 项 目 名 称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招 标 人 : 六 盘 水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钟 山 分 局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西 建 通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密 原 件 提 包 封 标 识 封 情 况 交 情 况 投 标 文 件 检 查 情 况 序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递 交 时 间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招 标 人 签 字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签 字 : 开 标 时 间 : 21

附 表 二 : 开 标 记 录 表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开 标 记 录 表 ( 一 ) 唱 标 记 录 序 号 投 标 人 验 证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标 准 工 期 项 目 经 理 签 名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 二 ) 开 标 过 程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记 录 ( 三 )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附 签 到 表 ) 招 标 人 代 表 : 记 录 人 : 监 标 人 :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22

附 表 三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如 有 ) 编 号 : ( 投 标 人 名 称 ):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 1 2...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名 称 及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名 : 年 月 日 23

附 表 四 : 问 题 的 澄 清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如 有 ) 编 号 :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现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如 下 : 1. 2.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 投 标 人 注 册 地 址 远 离 评 标 现 场 的, 可 先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评 标 结 束 后 再 补 盖 单 位 章 24

附 表 五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于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中 标 价 : 工 期 :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 达 到 合 格 及 以 上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及 国 家 贵 州 省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和 规 范 ; 国 家 颁 发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等 ) 项 目 经 理 : ( 姓 名 ) ( 专 业 ) (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 注 册 证 号 ) ( 执 业 证 号 )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 姓 名 ), 施 工 员 : ( 姓 名 ), 质 量 ( 检 ) 员 : ( 姓 名 ), 安 全 员 : ( 姓 名 ), 材 料 员 : ( 姓 名 ), 造 价 管 理 人 员 : ( 姓 名 ), 资 料 员 : ( 姓 名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书 后 的 日 内 到 ( 指 定 地 点 ) 与 我 方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7.4.1 款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随 附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是 本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特 此 通 知 附 :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5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符 合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及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资 质 证 书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的 原 件 为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安 考 合 格 证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财 务 状 况 ( 要 求 ) 定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其 他 要 求 拟 投 入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 需 要 核 验 的 原 件 为 : 技 术 负 责 人 为 职 称 证, 其 他 人 员 为 注 册 证 或 资 格 证 26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内 容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投 标 有 效 期 权 利 义 务 投 标 报 价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或 职 称 证 或 岗 位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安 全 员 还 应 出 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符 合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3.1.2 项 (1) (2) (3) 目 规 定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投 标 总 价 是 否 高 于 已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总 价 封 面 上 是 否 有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签 字 并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委 托 编 制 的 投 标 总 价 封 面 是 否 盖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单 位 及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并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符 合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2.2.1 分 值 构 成 ( 总 分 100 分 )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公 式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20 分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5 分 投 标 报 价 65 分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10 分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20 分 采 用 去 掉 最 高 ( 或 两 个 最 高 ) 和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采 用 去 掉 最 高 ( 或 两 个 最 高 ) 和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1 - 下 浮 值 F%) 2.2.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分 值 及 标 准 2.2.4 (1) 施 工 组 织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施 工 总 进 度 ( 包 括 施 工 27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横 道 图 网 络 图 ) 及 保 证 措 施 评 分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标 准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现 场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及 设 计 单 位 的 配 合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职 称 与 业 绩 2.2.4 (3) 管 理 机 构 评 分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与 业 绩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标 准 投 标 2.2.4 报 价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4) 评 分 标 准 2.2.4 其 他 (5) 因 素 评 分 企 业 业 绩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标 准 2.2.4 (6) 扣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细 微 偏 差 为 投 标 书 中 出 现 的 非 实 质 性 偏 差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条 款 号 编 列 内 容 3 评 标 程 序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28

3.1.2 3.2.2 废 标 条 件 对 低 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正 文 部 分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 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2.2.1 分 值 构 成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4) 投 标 报 价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5)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6) 扣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4 评 分 标 准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9

(4)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5)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6) 扣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 3.1 初 步 评 审 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2.1.2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 适 用 于 未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3.1.2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第 1.4.4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3.1.3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3.2 详 细 评 审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1) 按 本 章 第 2.2.4(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计 算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2.4(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计 算 得 分 C; (3) 按 本 章 第 2.2.4(4)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得 分 D; (4) 按 本 章 第 2.2.4(5)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因 素 计 算 得 分 E; (5) 按 本 章 第 2.2.4(6)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扣 分 因 素 计 算 扣 分 分 值 F 3.2.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3.2.3 投 标 人 得 分 ==A+ C+D+E-F 3.2.4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 应 启 动 投 标 成 本 评 审 程 序,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并 承 诺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否 决 其 投 标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0

3.3.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 3.4.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31

附 件 A: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评 标 详 细 程 序 A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份, 是 对 本 章 第 3 条 所 规 定 的 评 标 程 序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详 细 程 序 开 展 并 完 成 评 标 工 作,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A1. 基 本 程 序 评 标 活 动 将 按 以 下 五 个 步 骤 进 行 : (1) 评 标 准 备 ( 重 点 为 清 标 ); (2) 初 步 评 审 ; (3) 详 细 评 审 ; (4)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A2. 评 标 准 备 A2.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见 附 表 A-1 A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商 议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将 评 标 委 员 会 划 分 为 技 术 组 和 商 务 组 A2.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A2.3.1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和 工 期 要 求 等,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本 章 及 附 件 中 包 括 的 评 标 表 格 的 使 用, 如 果 本 章 及 附 件 所 附 的 表 格 不 能 满 足 评 标 所 需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补 充 编 制 评 标 所 需 的 表 格, 尤 其 是 用 于 详 细 分 析 计 算 的 表 格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A2.3.2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未 在 开 标 会 上 当 场 拒 绝 的 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会 记 录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警 戒 线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定 额 ( 如 作 为 计 价 依 据 时 )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家 标 准 以 及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信 息 和 数 据 A2.4 暗 标 编 号 ( 适 用 于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3 款 要 求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32

式 且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则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前, 招 标 人 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编 码, 并 就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做 好 暗 标 记 录 暗 标 编 码 按 随 机 方 式 编 制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均 完 成 暗 标 部 分 评 审 并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汇 总 和 签 字 确 认 后, 招 标 人 方 可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公 布 暗 标 记 录 暗 标 记 录 公 布 前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并 予 以 保 密 A2.5.3 投 标 人 接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附 表 三 ) 后, 应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书 面 澄 清 资 料 ( 附 表 四 ),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递 交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A3. 初 步 评 审 A3.1 形 式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2 记 录 审 查 结 果 A3.2 资 格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审 查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3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3 响 应 性 评 审 A3.3.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并 使 用 附 表 A-4 记 录 评 审 结 果 A3.3.2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价 不 得 超 出 ( 不 含 等 于 )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2 款 载 明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凡 投 标 总 价 超 出 的,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A3.4 判 断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4.1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的 全 部 条 件 ( 包 括 本 章 第 3.1.2 项 中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本 章 附 件 B 中 集 中 列 示 A3.4.2 本 章 附 件 B 集 中 列 示 的 废 标 条 件 不 应 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的 废 标 条 件 抵 触, 如 果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的 情 况, 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和 本 章 正 文 部 分 的 规 定 为 准 A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 包 括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过 程 中, 依 据 本 章 附 件 B 中 规 定 的 废 标 条 件 判 断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是 否 为 废 标 A3.5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存 在 的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并 根 据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结 果 计 算 评 标 价 A3.6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在 初 步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对 此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33

A4. 详 细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被 判 定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方 可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A4.1 详 细 评 审 的 程 序 A4.1.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2 款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评 分 ;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和 评 分 ; (3)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对 低 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 投 标 报 价, 判 断 是 否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 (4) 其 他 因 素 评 审 和 评 分 ; (5) 扣 分 因 素 评 审 和 评 分 ; (6) 汇 总 评 分 结 果 A4.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和 评 分 (A)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施 工 方 案 与 技 术 措 施 4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4 施 工 总 进 度 ( 包 括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横 道 图 网 络 图 ) 及 保 证 措 施 2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2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1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保 卫 管 理 1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1 解 决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3~4 分 ; 较 好 的 1.5~3 分 ( 不 含 3 分 ); 一 般 的 得 0~1.5 分 ( 不 含 1.5 分 ) 措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3~4 分 ; 较 好 的 1.5~3 分 ( 不 含 3 分 ); 一 般 的 得 0~1.5 分 ( 不 含 1.5 分 ) 措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1.5~2 分 ; 较 好 的 0.5~1.5 分 ( 不 含 1.5 分 ); 一 般 的 得 0~0.5 分 ( 不 含 0.5 分 ) 措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1.5~2 分 ; 较 好 的 0.5~1.5 分 ( 不 含 1.5 分 ); 一 般 的 得 0~0.5 分 ( 不 含 0.5 分 ) 措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0.7~1 分 ; 较 好 的 0.3~0.7 分 ( 不 含 0.7 分 ); 一 般 的 得 0~0.3 分 ( 不 含 0.3 分 措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0.7~1 分 ; 较 好 的 0.3~0.7 分 ( 不 含 0.7 分 ); 一 般 的 得 0~0.3 分 ( 不 含 0.3 分 ) 措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0.7~1 分 ; 较 好 的 0.3~0.7 分 ( 不 含 0.7 分 ); 一 般 的 得 0~0.3 分 ( 不 含 0.3 分 ) 34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布 置 详 细 可 行 合 理 的 得 0.7~1 分 ; 较 好 的 0.3~0.7 1 分 ( 不 含 0.7 分 ); 一 般 的 得 0~0.3 分 ( 不 含 0.3 分 ) 现 场 组 织 管 理 配 备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1.5~2 分 ; 较 好 的 0.5~1.5 分 ( 不 2 机 构 含 1.5 分 ); 一 般 的 得 0~0.5 分 ( 不 含 0.5 分 ) 与 发 包 人 监 理 及 设 计 单 位 的 配 合 2 措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强 完 善 合 理 的 得 1.5~2 分 ; 较 好 的 0.5~1.5 分 ( 不 含 1.5 分 ); 一 般 的 得 0~0.5 分 ( 不 含 0.5 分 ) 合 计 20 分 A4.2.1 按 照 上 表 规 定 的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设 定 评 分 标 准,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5 记 录 评 分 结 果, 得 分 记 录 为 A A4.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和 评 分 (C)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职 称 与 业 绩 3 1 建 造 师 具 备 副 高 职 称 并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的 计 0.5 分 ; 具 备 高 级 职 称 并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的 计 1 分 ; 否 则 计 0 分 2 近 三 年 担 任 过 1 个 与 本 工 程 类 似 的 业 绩 的 计 0.5 分 ; 每 多 1 个 业 绩 加 0.5 分, 加 满 2 分 为 止 技 术 负 责 人 业 绩 2 近 三 年 担 任 过 1 个 与 本 工 程 类 似 的 业 绩 的 计 0.5 分 ; 每 多 1 个 业 绩 加 0.5 分, 加 满 2 分 为 止 合 计 5 分 A4.3.1 按 照 上 表 规 定 的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设 定 评 分 标 准, 对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7 记 录 评 分 结 果, 得 分 记 录 为 C A4.4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和 评 分 (D)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总 价 65 分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投 标 总 价 计 算 公 式 : (1)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招 标 人 设 立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总 价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或 低 于 投 标 成 本 价 的 为 废 标 L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公 式 :J=(B1+B2+ + Bn ) n B1 B2 Bn 为 n 个 有 效 投 标 总 价, 当 有 效 投 标 总 价 个 数 n>3 且 n 9 时,J 为 去 35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总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总 价 个 数 n>9 时,J 为 去 掉 二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总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当 有 效 投 标 总 价 个 数 n 3 个 时,J 为 全 部 有 效 投 标 总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P= Bn -J J 100% Bn - 第 n 个 有 效 投 标 总 价 J 评 标 基 准 价 (4) 投 标 总 价 得 分 计 算 公 式 :C =65- P K 100 C 投 标 总 价 得 分 (C 0) P 偏 差 率 K 扣 分 分 值 :Bn 大 于 J 时,K 取 2;Bn 小 于 J 时,K 取 1 A4.4.2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对 投 标 总 价 进 行 评 分, 使 用 附 表 A-8 记 录 投 标 总 价 的 评 分 结 果, 投 标 总 价 的 得 分 记 录 为 D A4.5 其 他 因 素 的 评 审 和 评 分 (E)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企 业 业 绩 10 分 提 供 1 个 符 合 要 求 的 业 绩 得 2 分, 每 多 一 个 业 绩 加 2 分, 加 满 10 分 为 止 合 计 10 分 根 据 上 表 规 定 的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设 定 评 分 标 准, 对 其 他 因 素 ( 如 果 有 ) 进 行 评 审 和 评 分, 并 使 用 附 表 A-9 记 录 评 分 结 果, 得 分 记 录 为 E 投 标 人 得 分 统 计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每 个 评 分 项 目 的 评 分 基 准 值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值 和 一 个 最 低 值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为 评 分 基 准 值 ±30%( 含 30%) 范 围 内 的 评 分 (3) 每 个 评 分 项 目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A4.6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根 据 本 章 第 3.2.4 项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附 件 C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竞 标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A4.7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6

在 详 细 审 查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投 标 人 对 此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根 据 本 章 第 3.3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经 补 正 修 改 的 内 容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书 中 出 现 非 实 质 性 偏 差 ( 如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等 ) 的 内 容 均 视 为 细 微 偏 差 扣 分 因 素 ( 即 不 属 于 附 件 B: 废 标 条 款 中 列 出 的 错 误 内 容 的 ), 近 半 年 企 业 或 项 目 经 理 被 行 政 处 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通 报 批 评 作 扣 分 因 素 并 使 用 附 表 A-10 记 录 对 对 扣 分 因 素 的 评 分 结 果, 其 累 计 记 录 为 F 扣 分 因 素 的 评 审 和 评 分 (F) 补 正 修 改 的 内 容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书 中 出 现 非 实 质 性 偏 差 ( 如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等 ) 的 内 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20 分 每 出 现 一 处 细 微 偏 差 扣 1 分 合 计 20 分 A4.8 汇 总 评 标 结 果 A4.8.1 详 细 评 审 工 作 全 部 结 束 后, 按 照 附 表 A-11 的 格 式 汇 总 各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详 细 评 审 评 分 结 果, 并 按 照 详 细 评 审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A5.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A5.1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A5.1.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时, 应 遵 照 以 下 原 则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排 列, 并 根 据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将 排 序 在 前 的 投 标 人 推 荐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的 规 定 作 废 标 处 理 后,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且 少 于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1 款 规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将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的 次 序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如 果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A5.1.2 投 标 人 数 量 少 于 三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A5.3 编 制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3.4.2 项 的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并 于 评 标 结 束 时 抄 送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37

下 内 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一 览 表 ; (5)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一 览 表 ; (7) 经 评 审 的 价 格 一 览 表 (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所 有 记 载 评 标 结 果 结 论 的 表 格 说 明 记 录 等 文 件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A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A6.1 暗 标 评 审 的 评 审 程 序 规 定 ( 适 用 于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 如 果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3 款 要 求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采 用 暗 标 评 审 方 式 且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编 制 有 暗 标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暗 标 评 审 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需 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暗 标 ) 评 审 提 前 到 初 步 评 审 之 前 进 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审 结 果 封 存 后 再 进 行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完 成 后 再 公 开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之 间 的 对 应 关 系 A6.2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 A6.2.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A6.2.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A6.3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委 A6.3.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38

A6.3.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生 产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A6.4 记 名 投 票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A7. 补 充 条 款 附 件 B: 废 标 条 件 废 标 条 件 B1. 开 标 废 标 条 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B1.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送 达 的 ; B1.2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 B1.3 投 标 文 件 的 包 封 套 破 损 严 重 并 且 足 以 看 见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所 有 内 容 的 ; B1.4 投 标 人 参 会 代 表 应 出 示 的 证 件 不 齐 或 证 件 无 效 的 ; B1.5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价 超 过 已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的 ; B2. 评 标 废 标 条 件 投 标 人 或 其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 B2.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B2.2 投 标 函 的 投 标 价 格 采 用 手 写 或 作 修 改 的 ; B2.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 B2.4 在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不 符 合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项 评 审 标 准 的 ( 资 格 评 审 中 的 其 他 要 求, 如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视 为 该 项 不 合 格 ; 其 他 如 不 完 全 符 合 要 求 作 细 微 偏 差 处 理 ); B2.5 投 标 总 价 封 面 上 无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签 字 并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的 ; B2.6 投 标 文 件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需 承 诺 内 容 未 作 出 承 诺 的 ; B2.7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评 审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未 能 通 过 此 项 评 审 的 ; B2.8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的 ; B2.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的 ; 39

B2.10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 B2.11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规 定 的 40

附 件 C: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备 注 : 对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投 标 警 戒 线 的, 将 启 动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程 序, 具 体 详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附 件 D 41

附 件 D: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投 标 人 成 本 评 审 办 法 D0. 总 则 本 附 件 是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2.2(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的 为 第 3.2.4) 项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进 行 评 审 和 判 断 时, 适 用 本 附 件 所 规 定 的 办 法 D1. 评 审 程 序 D1.1 启 动 成 本 评 审 工 作 的 前 提 条 件 在 满 足 下 列 两 项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启 动 并 进 行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评 审, 以 判 别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其 成 本 : D1.1.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经 通 过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初 步 评 审, 不 存 在 应 当 废 标 的 情 形 ; D1.1.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 不 含 ) 以 下 限 度 的 : ( 说 明 : 以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投 标 警 戒 线 作 为 下 限 值, 具 体 为 : 此 处 的 下 限 仅 作 为 启 动 成 本 评 审 工 作 的 警 戒 线, 不 得 直 接 认 定 废 标 ) D1.2 对 投 标 价 格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结 合 清 标 成 果, 对 各 个 投 标 价 格 和 影 响 投 标 价 格 合 理 性 的 以 下 因 素 逐 一 进 行 分 析, 并 修 正 其 中 任 何 可 能 存 在 的 错 误 和 不 合 理 内 容 : (1) 算 术 性 错 误 分 析 和 修 正 ; (2) 错 漏 项 分 析 和 修 正 ; (3)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4)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和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部 分 价 格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5) 企 业 管 理 费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6) 利 润 水 平 合 理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7) 税 金 和 规 费 的 完 整 性 分 析 和 修 正 ; (8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和 修 正 42

附 表 A-1: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签 到 表 工 程 名 称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职 称 专 家 证 号 签 到 时 间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43

附 表 A-2: 形 式 审 查 记 录 表 形 式 审 查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序 号 1 2 3 4 审 查 内 容 封 套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签 署 份 数 5 报 价 唯 一 只 有 一 个 报 价 审 查 标 准 密 封 :1 资 格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商 务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技 术 标 正 副 本 密 封 在 另 一 个 包 封 套 内 共 叁 个 包 封 套 并 在 包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标 记 : 项 目 名 称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招 标 人 名 称 : 六 盘 水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钟 山 分 局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 资 格 标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的, 应 附 委 托 书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手 写 或 作 修 改 符 合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盖 章 签 字 ( 或 盖 章 ) 按 格 式 要 求 签 署 涂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资 格 标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商 务 标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技 术 标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形 式 审 查 结 论 :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标 注 为 通 过, 未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标 注 为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满 足 要 求,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投 标 人 名 称 评 审 意 见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44

附 表 A-3: 资 格 评 审 记 录 表 资 格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序 号 审 查 内 容 1 营 业 执 照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审 查 标 准 国 土 资 源 部 核 发 的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施 工 甲 级 资 质 ( 核 验 原 件 ) 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5 财 务 状 况 7 其 他 要 求 具 有 建 筑 专 业 壹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应 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或 临 时 执 业 证 )( 核 验 原 件 ) 考 核 证 (B 类 )( 核 验 原 件 ) 职 称 证, 且 证 件 单 位 须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一 致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单 位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一 致 附 :1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5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要 求 ); 提 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2015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企 业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表 (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报 表 中 应 特 别 说 明 企 业 净 资 产 ( 所 有 者 权 益 ) 审 计 报 告 应 盖 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单 位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执 业 专 用 章, 并 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其 他 要 求 :(1) 拟 投 入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1 技 术 负 责 人 : 具 有 高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从 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5 年 以 上, 专 业 为 水 文 地 质 或 工 程 地 质 或 环 境 地 质 2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施 工 员 1 人, 质 量 员 1 人, 安 全 员 1 人, 材 料 员 1 人, 造 价 管 理 人 员 1 人, 资 料 员 1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附 职 称 证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从 事 投 标 人 名 称 评 审 意 见 及 原 件 核 验 情 况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2 投 标 人 3 投 标 人 4 投 标 人 5 45

8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年 限 由 投 标 人 出 具 证 明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应 附 注 册 证 或 资 格 证 或 职 称 证 或 岗 位 证 书 等 相 关 复 印 件, 附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复 印 件, 安 全 员 还 应 出 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如 上 述 注 册 证 执 业 证 职 称 证 考 核 证 等 证 件 上 的 单 位 与 投 标 人 不 一 致 的, 由 发 证 单 位 或 证 书 所 署 单 位 出 具 正 在 变 更 的 证 明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单 位 应 为 投 标 人 (2)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自 有 设 备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租 赁 设 备 的 租 赁 意 向 书 或 租 赁 合 同 复 印 件 (3) 核 验 的 原 件 : 技 术 负 责 人 为 职 称 证, 其 他 人 员 为 注 册 证 或 资 格 证 或 职 称 证 或 岗 位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安 全 员 还 应 出 具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审 查 情 况 记 录 9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3.1.2 项 (2) 和 (3) 目 规 定 的 情 形 审 查 情 况 记 录 资 格 审 查 结 论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标 注 为 通 过, 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标 注 为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满 足 要 求 ( 第 7 项 -- 其 他 要 求, 如 技 术 负 责 人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视 为 该 项 不 合 格, 其 他 不 作 强 制 要 求 ),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6

附 表 A-4: 响 应 性 评 审 记 录 表 响 应 性 评 审 记 录 表 工 程 名 称 : 钟 山 区 月 照 社 区 大 坝 村 新 华 组 滑 坡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内 容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为 : 施 工 图 和 设 计 变 更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 施 工 现 场 的 配 合 服 务 及 后 期 服 务 等 承 诺 范 围 见 投 标 函 内 容 2 工 期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计 划 工 期 为 :150 日 历 天 3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及 以 上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及 国 家 贵 州 省 颁 发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和 规 范 ; 国 家 颁 发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等 ) 4 投 标 有 效 期 承 诺 内 容 见 投 标 函 5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不 应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是 否 高 于 已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 及 其 他 相 应 价 格 6 投 标 总 价 封 面 上 是 否 有 工 程 造 价 专 业 人 员 签 字 并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投 标 价 格 委 托 编 制 的 投 标 总 价 封 面 是 否 盖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人 单 位 及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字 并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严 格 执 行 第 七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及 国 家 施 工 规 范 规 程 和 质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量 检 验 标 准 等 ---- 以 投 标 承 诺 内 容 为 证 明 材 料 响 应 性 评 审 结 论 : 通 过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注 为 通 过, 未 通 过 的 标 注 为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不 满 足 要 求,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废 标 处 理,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评 审 投 标 人 1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 见 投 标 投 标 投 标 人 2 人 3 人 4 投 标 人 5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日 期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