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 标 条 件 武 进 区 建 设 工 程 二 次 招 标 公 告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等 改 扩 建 工 程 ( 项 目 名 称 ) 监 理 ( 标 段 名 称 ) 已 由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关 于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改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变 更 的 批 复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常 州 市 淹 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国 有 资 金 :100.00 %, 私 有 资 金 :0.00 %, 外 国 政 府 及 组 织 投 资 :0.00 %, 境 外 私 人 投 资 :0.00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1. 工 程 地 点 :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东 宝 路 横 溪 路 2. 工 程 规 模 : 延 政 路 至 长 虹 路 高 架 长 2.435 公 里, 宽 30 米 3.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工 程 4.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5 年 1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14 日 5. 投 资 总 额 : 本 次 招 标 监 理 取 费 基 数 暂 按 工 程 造 价 10000 万 元 计 取 6. 结 构 类 型 :/ 7.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本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 施 工 阶 段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合 同 信 息 等 方 面 协 调 管 理 服 务 )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划 分 成 1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如 下 : 标 段 序 号 标 段 内 容 规 模 面 积 估 算 价 ( 万 元 )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监 理 工 程 师 专 业 等 级 1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 施 工 阶 段 延 政 路 至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 管 长 虹 路 高 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架 长 2.435 合 同 信 息 等 方 面 协 调 管 公 里, 宽 30 理 服 务 ) 米 218.6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或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3.1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招 标 项 目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1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投 标,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1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 适 用 于 分 标 段 的 招 标 项 目 )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3.3 报 名 其 他 条 件 :
(1) 本 工 程 只 接 受 网 上 报 名, 投 标 的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资 料 库 ) (2)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现 场,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3)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常 州 建 行 丰 乐 支 行, 帐 号 :32001626759052503209 (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2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定 合 同 的,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或 者 拒 不 交 纳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3 投 标 人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或 被 投 诉, 在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保 证 金 暂 不 退 还, 待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明 确 后 按 规 定 处 理 ;4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其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5 法 律 法 规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5)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或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抽 签 不 入 围 的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保 证 金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之 后 退 还 退 还 的 保 证 金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直 接 退 还 至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的 基 本 账 户 (6) 投 标 人 报 名 时 可 到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业 务 一 科 (507 室 ) 查 阅 或 咨 询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内 容, 可 及 时 了 解 项 目 的 相 关 招 标 文 件 (7)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 :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用 转 帐 支 票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等 方 式 ( 现 金 除 外 ) 自 行 将 保 证 金 从 基 本 帐 户 解 进 到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8) 缴 纳 保 证 金 注 意 事 项 : 根 据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在 资 审 当 日 签 到 的 同 时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 回 单 背 面 注 明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委 托 人 姓 名 委 托 人 手 机 号 码 ), 由 招 标 人 收 取 后 统 一 到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服 务 大 厅 领 取 保 证 金 缴 纳 清 单, 不 再 单 独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付 款 凭 证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不 受 理 解 款 事 项 ( 第 一 次 到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报 名 单 位 需 携 带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留 存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二 楼 交 易 服 务 大 厅 审 核 ) 任 何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及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的 时 间 金 额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将 被 拒 绝 3.4 资 格 预 审 需 携 带 的 资 料 ( 除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资 审 资 料 必 须 在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 (1) 投 标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2) 报 名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3) 资 格 预 审 时 需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副 本 ); 3 报 名 总 监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4 武 进 区 工 程 建 设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 网 上 报 名 打 印 件 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二 份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6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7 外 来 企 业 进 区 监 理 核 准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武 进 区 以 外 的 企 业 )( 资 格 预 审 前 到 武 进 建 管 处 办 理 ); 8 项 目 总 监 及 监 理 人 员 组 成 名 单 核 定 书 ( 资 格 预 审 前 到 武 进 建 管 处 办 理 ); 以 上 所 有 资 料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及 有 效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 一 正 一 副 )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公 章 及 密 封 与 原 件 一 次 性 提 交 ( 在 资 审 规 定 的 时 间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 否 则 招 标 人 直 接 拒 绝 其 资 格 审 查 以 上 各 项 如 为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做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处 理, 所 带 原 件 必 须 能 完 整 证 明 公 告 要 求 事 项 四 评 标 细 则 : 详 见 附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须 知 ) 五 报 名 资 审 抽 签 时 间 地 点 : 1 报 名 时 间 :2015 年 1 月 7 日 至 2015 年 1 月 12 日 ( 工 作 日 上 午 9:00 至 11:30, 下 午 13:00 至 17: 00) 2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未 经 网 上 报 名 的 申 请 人 将 被 拒 绝 3 资 审 时 间 :2015 年 1 月 19 日 13 时 30 分 ( 超 过 时 间 未 签 到, 作 该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资 审 处 理, 资 格 预 审 时 一 次 性 递 交 本 公 告 第 3.4 条 要 求 的 资 料, 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 3 资 审 地 点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三 楼 (311 室 ) 六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方 式 : 计 分 排 名 资 审 合 格 全 部 抽 签 资 审 合 格 全 部 入 围 七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全 部 费 用 合 计 人 民 币 300 元 整 ;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肆 万 元 整
八 代 理 机 构 : 本 工 程 由 受 业 主 委 托 具 体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事 宜 九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常 州 市 淹 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武 晋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武 进 区 武 宜 中 路 1 号 天 豪 大 厦 地 址 : 常 州 市 关 河 东 路 66 号 九 洲 环 宇 商 务 广 场 1201 室 联 系 人 : 赵 嘉 懿 联 系 人 : 王 仕 兴 电 话 :0519-86596805 电 话 :13775099858 传 真 : 传 真 :0519-89627992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等 改 扩 建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项 目 编 号 :WJQ2014-12-005-001 项 目 名 称 :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等 改 扩 建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人 : 常 州 市 淹 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江 苏 武 晋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2015 年 1 月 7 日
目 录 一 总 则 二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三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标 准 四 申 请 书 的 提 交 五 通 知 与 确 认 六 附 件 : 1 资 格 预 审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2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一 总 则 1 鉴 于 常 州 市 淹 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拟 建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等 改 扩 建 工 程 监 理 的 招 标 人, 已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完 成 了 工 程 招 标 前 的 所 有 批 准 登 记 备 案 等 手 续, 已 具 备 工 程 招 标 的 条 件 2 招 标 人 将 对 本 工 程 投 标 申 请 人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投 标 申 请 人 可 对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的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等 改 扩 建 工 程 监 理 标 段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3 关 于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施 和 服 务 等 将 在 附 件 2 中 说 明 4 投 标 申 请 人 如 需 分 包, 应 详 细 提 供 分 包 理 由 和 分 包 内 容 以 及 分 包 商 的 相 关 资 料, 如 分 包 理 由 不 充 分 或 分 包 内 容 不 适 当, 将 可 能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二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5 资 格 预 审 将 面 向 具 备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或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和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能 力 的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6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充 分 和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其 具 备 第 5 条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所 有 证 明 材 料 均 须 如 实 填 写 提 供 7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回 答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及 附 表 中 提 出 的 全 部 问 题, 任 何 缺 项 将 可 能 导 致 其 申 请 被 拒 绝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中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和 报 名 时 监 理 工 程 师 一 致,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申 请 被 拒 绝 8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与 资 格 预 审 有 关 的 资 料, 并 及 时 提 供 对 所 提 交 资 料 的 澄 清 或 补 充 材 料, 否 则 将 可 能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9 按 资 格 预 审 要 求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汉 字 10 如 果 投 标 申 请 人 申 请 一 个 以 上 的 标 段,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中 指 明 申 请 的 标 段, 并 单 独 为 申 请 的 每 个 标 段 分 别 提 供 关 键 人 员 和 主 要 设 备 的 相 关 资 料 11 申 请 书 正 本 应 由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没 有 签 字 的 申 请 书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中 应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三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标 准 12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的 预 审, 将 依 据 投 标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和 附 表, 以 及 本
须 知 附 件 1 约 定 的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13 招 标 人 将 确 定 每 个 投 标 申 请 人 参 与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的 合 格 性, 只 有 在 各 方 面 均 达 到 本 须 知 中 要 求 投 标 申 请 人 须 满 足 的 全 部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现 场, 并 出 示 投 标 保 证 金 付 款 凭 证 ( 原 件 ),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1)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常 州 建 行 丰 乐 支 行 帐 号 :32001626759052503209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2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定 合 同 的,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或 者 拒 不 交 纳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担 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3 投 标 人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或 被 投 诉, 在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保 证 金 暂 不 退 还, 待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明 确 后 按 规 定 处 理 ;4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其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5 法 律 法 规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或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抽 签 不 入 围 的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保 证 金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之 后 退 还 退 还 的 保 证 金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直 接 退 还 至 投 标 报 名 单 位 的 基 本 帐 户 (4) 投 标 人 报 名 时 可 到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业 务 一 科 (507 室 ) 查 阅 或 咨 询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内 容, 可 及 时 了 解 项 目 的 相 关 招 标 文 件 (5) 缴 纳 保 证 金 注 意 事 项 : 根 据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规 定,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在 资 审 当 日 签 到 的 同 时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 回 单 背 面 注 明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委 托 人 姓 名 委 托 人 手 机 号 码 ), 由 招 标 人 收 取 后 统 一 到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服 务 大 厅 领 取 保 证 金 缴 纳 清 单, 不 再 单 独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付 款 凭 证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不 受 理 解 款 事 项 ( 第 一 次 到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报 名 单 位 需 携 带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留 存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二 楼 交 易 服 务 大 厅 审 核 ) 任 何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及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的 时 间 金 额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将 被 拒 绝 (6)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 :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用 转 帐 支 票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等 方 式 ( 现 金 除 外 ) 自 行 将 保 证 金 从 基 本 帐 户 解 进 到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四 申 请 书 的 提 交 14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须 经 密 封 后 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 13 时 30 分 前 送 达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三 楼 (311 室 ), 迟 到 的 申 请 书 将 被 拒 绝 超 过 时 间 未 签 到, 作 该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资 审 处 理, 资 格 预 审 时 一 次 性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要 求 的 资 料, 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15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壹 份 16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注 明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名 称 及 通 讯 地 址 17 投 标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的 同 时, 应 交 验 下 列 证 书 资 料 的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经 公 证 的 复 印 件 无 效 ):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证 书 文 件 等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实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提 供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必 须 经 原 发 证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资 格 预 审 时 需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17.1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17.2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或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17.3 总 监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17.4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17.5 项 目 总 监 及 监 理 人 员 组 成 名 单 核 定 书 ( 资 格 预 审 前 到 武 进 建 管 处 办 理 ) 17.6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委 托 书
17.7 武 进 区 工 程 建 设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 网 上 报 名 打 印 件 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二 份 ) 处 办 理 ) 17.8 外 来 企 业 进 区 监 理 核 准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武 进 区 以 外 的 企 业 )( 资 格 预 审 前 到 武 进 建 管 18 投 标 的 总 监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19 报 名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20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不 予 退 还 ( 证 书 原 件 除 外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给 予 保 密 所 有 资 料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及 有 效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 一 正 一 副 )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公 章 及 密 封 与 原 件 一 次 性 提 交 ( 在 资 审 规 定 的 时 间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 否 则 招 标 人 直 接 拒 绝 其 资 格 审 查 以 上 各 项 如 为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做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处 理, 所 带 原 件 必 须 能 完 整 证 明 公 告 要 求 事 项 五 通 知 与 确 认 21 只 有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才 能 参 加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22 招 标 人 保 留 下 列 权 利 : 22.1 接 受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条 件 的 申 请 ; 22.2 拒 绝 不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条 件 的 申 请 23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1 天 内, 招 标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投 标 申 请 人 其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并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如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对 资 格 预 审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增 加 可 选 条 件 的,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将 对 增 加 可 选 条 件 的 审 查 情 况 在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中 心 公 示 三 个 工 作 日 24 投 标 申 请 人 接 到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后 即 获 得 参 加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的 资 格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全 部 参 与 投 标 25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在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确 认 六 附 件 26 资 格 预 审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具 体 的 标 准, 随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同 时 发 布, 以 便 每 个 投 标 申 请 人 都 能 了 解 资 格 预 审 的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27 资 格 预 审 附 加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具 体 附 加 合 格 条 件 的 项 目 和 合 格 条 件 的 内 容, 随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同 时 发 布, 以 便 每 个 投 标 申 请 人 都 能 了 解 资 格 预 审 附 加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招 标 人 可 就 下 列 方 面 设 立 附 加 合 格 条 件 :
28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逐 项 详 细 描 述, 随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同 时 发 布 附 件 1 资 格 预 审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标 准 序 号 1 2 项 目 内 容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副 本 ) 有 效 期 内 合 格 条 件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或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3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质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4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申 请 人 具 备 的 条 件 或 说 明 注 : 未 领 到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书, 但 已 列 入 常 州 市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已 公 告 名 单 中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需 到 当 地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证 明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5 报 名 总 监 注 册 证 书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6 履 约 情 况 有 无 因 投 标 申 请 人 违 约 或 不 恰 当 履 约 引 起 的 合 同 中 止 纠 纷 争 议 仲 裁 和 诉 讼 记 录 7 法 人 委 托 书 有 效 期 内 8 9 武 进 区 工 程 建 设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 网 上 报 名 打 印 件 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二 份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填 写 完 整 外 来 企 业 进 区 监 理 核 准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武 进 区 以 外 的 企 业 )( 资 格 预 审 前 到 武 进 建 管 处 办 理 ) 10 项 目 总 监 及 监 理 人 员 组 成 名 单 核 定 书 ( 资 格 预 审 前 到 武 进 建 管 处 办 理 ) 11 投 标 的 总 监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报 名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时 12 间 准 时 到 达 资 格 预 审 现 场 并 签 到,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注 : 1 以 上 所 有 所 有 资 料 必 须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须 知 份 数 提 供 原 件 及 有 效 复 印 件, 资 审 时 携 带 上 述 原 件 备 查, 复 印 件 ( 一 正 一 副 )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密 封 并 每 页 加 盖 公 章, 否 则 招 标 人 直 接 拒 绝 其 资 格 审 查 以 上 各 项 如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作 资 审 不 通 过 处 理, 所 带 原 件 必 须 能 完 整 证 明 公 告 要 求 事 项 2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开 标 失 败, 则 此 投 标 人 不 得 参 加 本 工 程 的 第 二 次 投 标, 并 按 照 ( 常 建 规 2010 13 号 )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附 件 2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概 况 1. 项 目 概 况 1.1 项 目 位 置 : 湖 滨 路 ( 长 虹 中 路 -- 延 政 西 路 ) 东 宝 路 横 溪 路 1.2 资 金 来 源 : 由 招 标 人 自 筹 1.3 交 通 电 力 供 应 与 其 他 服 务 : 已 通 2. 工 程 描 述 2.1 综 述 : 本 项 目 延 政 路 至 长 虹 路 高 架 长 2.435 公 里, 宽 30 米, 本 次 投 资 约 10000 万 元 招 标 范 围 :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 施 工 阶 段 质 量 进 度 费 用 控 制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合 同 信 息 等 方 面 协 调 管 理 服 务 ) 具 体 包 括 道 路 市 政 等 的 监 理 2.2 标 段 划 分 : 1 个 标 段 3. 评 标 办 法 :
评 标 细 则 一 招 标 评 分 办 法 本 工 程 参 照 省 政 府 文 件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投 标 实 施 办 法, 采 用 打 分 法 评 标 办 法 由 评 标 小 组 结 合 投 标 单 位 的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人 员 素 质 检 测 设 备 企 业 经 历 及 业 绩 总 监 奖 项 服 务 承 诺 等 方 面 评 审 计 分, 总 分 值 100 分,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中 标 单 位 二 各 项 分 配 分 值 如 下 : 1 监 理 取 费 :40 分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 投 标 报 价 每 上 升 1% 扣 2 分,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要 求 如 下 : 1)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1)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1+A%), 其 中 A 为 浮 动 幅 度 (2)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价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高 程 调 整 系 数 式 中 :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1.0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 1.0 高 程 调 整 系 数 1.0; 2)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范 围 内 工 程 投 资 额 ( 即 计 费 额 ) 按 10000 万 元 进 行 计 算 报 价 时, 计 费 额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否 则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3) 浮 动 幅 度 A 取 值 范 围 0~-20 之 间, 即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为 1748800 元 ~ 2186000 元 ( 投 标 报 价 以 元 为 单 位,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报 价 时,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及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报 价 超 过 取 值 范 围,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2 监 理 方 案 :24 分 (1) 进 度 控 制 管 理 方 法 及 措 施 (4 分 ): 施 工 进 度 监 理 计 划 合 理 可 行, 监 理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关 键 节 点 控 制 监 理 措 施 得 力 可 操 作 性 强, 监 理 保 证 措 施 可 靠 分 优 中 差 三 等, 分 别 计 4 分 2 分 1 分 (2) 质 量 控 制 管 理 方 法 及 措 施 (4 分 ):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监 理 计 划 全 面 细 致 结 合 实 际 措 施 具 体, 责 任 到 人,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分 优 中 差 三 等, 分 别 计 4 分 2 分 1 分 (3) 投 资 控 制 管 理 方 法 及 措 施 (4 分 ): 工 程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到 位, 有 效 控 制 工 程 投 资, 减 少 工 程 造 价 风 险, 监 理 措 施 完 整 分 优 中 差 三 等, 分 别 计 4 分 2 分 1 分 (4)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控 制 管 理 方 法 及 措 施 (3 分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监 理 计 划 全 面 周 到 完 整, 关 键 地 点 工 序 环 节 控 制 监 理 措 施 得 力, 责 任 人 具 体 分 优 中 差 三 等, 分 别 计 3 分 2 分 1 分 (5) 组 织 协 调 方 法 (5 分 ): 结 合 项 目 的 特 点 协 调 方 法 有 针 对 性, 协 调 计 划 严 谨, 协 调 方 式 简 单 易 行 分 优 中 差 三 等, 分 别 计 5 分 3 分 1 分 (6)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4 分 ): 满 足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结 构 需 要 分 优 中 差 三 等, 分 别 计 4 分 2 分 1 分 注 : 在 统 计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得 分 时, 必 须 在 所 有 评 审 技 术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评 分 中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再 进 行 平 均 3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24 分 ( 原 件 核 准 ) (1) 总 监 人 选 6 分 1) 总 监 持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证, 注 册 专 业 为 市 政 工 程 得 2 分, 其 他 不 得 分 ( 提 供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2) 总 监 学 历 为 本 科 及 以 上 得 2 分, 大 专 得 1 分 ( 以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为 准 ) 3) 总 监 年 龄 45 周 岁 ( 含 45 周 岁 ) 以 下 得 2 分,45 周 岁 以 上 65 周 岁 以 下 得 1 分 ( 提 供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 (2)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18 分 1)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数 量 : 除 总 监 外 至 少 配 备 2 名 省 级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得 基 本 分 3 分, 不 满 足 不 得 分 增 加 配 置 的 每 位 加 3 分,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2 人 合 计 得 分 9 分 ( 提 供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2) 所 学 专 业 : 具 有 市 政 专 业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员 得 2 分 ( 总 监 除 外 ), 其 他 专 业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员 得 1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6 分 ( 所 学 专 业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或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3) 职 称 级 别 : 具 有 建 设 工 程 类 工 程 师 职 称 资 格 的 每 员 得 1 分, 其 他 不 得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3 分 ( 提 供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 4 检 测 设 备 5 分 1) 检 查 设 备 齐 全, 完 全 满 足 工 程 检 测 得 5 分 2) 检 测 设 备 配 置 基 本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得 基 本 分 3 分 5 类 似 企 业 业 绩 7 分 ( 原 件 核 准 ) 1) 近 五 年 ( 开 标 之 日 往 前 推 五 年 ) 企 业 监 理 过 类 似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8000 万 元 以 上 ) 有 一 个 得 1 分, 最 高 得 3 分 2) 近 五 年 ( 开 标 之 日 往 前 推 五 年 ) 总 监 在 现 在 的 投 标 企 业 监 理 过 类 似 市 政 道 路 工 程 ( 单 项 合 同 造 价 在 8000 万 元 及 以 上 ) 有 一 个 得 4 分, 最 高 得 4 分 注 :1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提 供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招 标 办 ) 备 案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件 ( 或 直 接 发 包 备 案 书 原 件 ) 及 监 理 合 同 原 件, 无 原 件 或 原 件 不 全 均 不 得 分, 时 间 及 造 价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备 案 书 ) 为 准 如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招 标 办 ) 不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则 必 须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招 标 办 )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单 位 派 驻 到 现 场 的 监 理 人 员 ( 含 总 监 ) 总 人 数 应 符 合 下 表 要 求 : 岗 位 人 员 要 求 总 监 工 程 师 1 名 (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市 政 监 理 人 员 3 名 ( 至 少 二 名 江 苏 省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 测 绘 监 理 人 员 1 名 ( 持 有 监 理 人 员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安 全 监 理 人 员 1 名 ( 持 有 监 理 人 员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试 验 监 理 人 员 1 名 ( 持 有 监 理 人 员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造 价 工 程 师 总 计 1 名 8 名 注 :1 中 标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及 时 投 入 人 员, 所 有 监 理 人 员 均 须 身 体 健 康, 年 龄 不 得 超 过 65 岁 ( 注 : 表 中 人 员 不 能 兼 职 )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书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申 请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武 进 区 工 程 建 设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书 ( 网 上 报 名 打 印 件 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二 份 ) 二 企 业 及 监 理 人 员 资 料 1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2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3 报 名 总 监 注 册 证 书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4 法 人 委 托 书 5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6 外 来 企 业 进 区 监 理 核 准 通 知 书 7 项 目 总 监 及 监 理 人 员 组 成 名 单 核 定 书 8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