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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比 选 公 告 1. 招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1.1 招 标 人 名 称 : 郴 州 市 新 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2 招 标 人 地 址 : 郴 州 大 道 29 号 2. 比 选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为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观 山 洞 城 中 村 改 造 ( 观 山 洞 村 民 安 置 ) 项 目 一 期 工 程, 已 由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苏 发 改 [2015] 153 号 文 件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单 位 为 郴 州 市 新 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项 目 已 具 备 选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条 件, 现 对 此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公 开 选 定 3.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代 理 范 围 3.1 项 目 地 点 :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观 山 洞 街 道 办 观 山 洞 村 二 三 组 境 内 3.2 建 设 规 模 : 项 目 一 期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31708.1 m2, 总 建 筑 面 积 170807.3 m2 3.3 投 资 额 度 : 约 42475 万 元 ( 其 中 建 设 工 程 费 约 22353.27 万 元 ) 3.4 招 标 代 理 范 围 : 包 含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本 工 程 所 需 招 标 的 全 部 工 程 3.5 委 托 代 理 服 务 费 : 参 照 国 家 发 改 价 格 2011 534 号 文 件 的 计 取 费 用 ( 最 终 以 苏 仙 区 财 政 评 审 的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为 准 ) 3.6 评 标 办 法 : 本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办 法 按 照 湖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湘 建 建 [2013]18 号 文 件 湖 南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选 定 办 法 中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执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排 名 前 3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招 标 人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4.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 4.2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4.3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就 职 于 本 单 位, 提 供 近 9 个 月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 月 ) 本 企 业 的 社 保 证 明 且 网 上 可 查, 且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工 程 建 设 类 高 级 职 称 和 有 效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专 职 人 员 证 书 ; 4.4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甲 级 资 质 ; 4.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报 名 前 需 按 照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诚 信 库 管 理 系 统 的 通 知 ( 郴 建 发 [2012]50 号 ) 要 求 到 郴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办 理 诚 信 入 库 登 记 手 续 网 上 报 名 时, 每 一 个 项 目 应 由 不 少 于 2 名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的 专 职 人 员, 专 职 人 员 证 处 于 有 效 期 其 中 1 人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提 供 近 9 个 月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 月 ) 的 社 保 证 明 并 网 上 可 查,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工 程 建 设 类 高 级 职 称 和 有 效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专 职 人 员 证 书 组 成 的 项 目 组 进 行 代 理 服 务 1

5. 投 标 报 名 和 比 选 文 件 的 获 取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比 选 比 选 文 件 5.1 凡 有 意 参 加 招 标 代 理 选 择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请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 ~ 2016 年 1 月 26 日 17:00 时 止 ( 北 京 时 间 ), 在 郴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并 获 取 比 选 文 件, 当 投 标 人 未 网 上 报 名 获 取 比 选 文 件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获 取 比 选 文 件 的, 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6.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2 月 1 日 下 午 16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地 点 为 郴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网 本 次 招 标 将 于 上 述 投 标 截 止 的 同 一 时 间 同 一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6.2. 投 标 人 须 派 本 单 位 法 人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人 员 证 职 称 证 及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项 目 组 成 员 专 职 人 员 证 ( 有 效 期 内 ) 等 原 件 参 加 开 标 6.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公 告 应 当 告 知 的 其 他 内 容 7.1 存 在 以 下 1 至 4 种 情 形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1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的 或 密 封 不 符 合 要 求 的,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3 投 标 文 件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人 印 鉴 ( 或 签 字 ) 的,4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7.2 开 标 时, 查 验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专 职 人 员 证 等 原 件 ;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凭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凭 有 效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 份 证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受 理 8. 招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人 须 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 17:00 时 前 将 保 证 壹 拾 万 元 整 由 公 司 基 本 帐 户 转 至 以 下 帐 户, 以 到 帐 为 准 户 名 :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建 安 建 材 管 理 站 开 户 行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郴 州 苏 仙 支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 18-6449 0104 0015 068 9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郴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网 上 发 布 10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郴 州 市 新 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李 国 泉 王 健 联 系 电 话 :15007356306 13117355200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现 场 监 管 :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735-2885951 郴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联 系 人 : 欧 捷 曾 维 丰 联 系 电 话 :0735-2155179 2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名 称 内 容 规 定 1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 郴 州 市 新 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郴 州 大 道 29 号 联 系 人 : 李 国 泉 王 健 电 话 :15007356306 13117355200 2 项 目 名 称 3 资 金 来 源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4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观 山 洞 城 中 村 改 造 ( 观 山 洞 村 民 安 置 ) 项 目 一 期 工 程 5 招 标 范 围 代 理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 包 含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本 工 程 所 需 招 标 的 全 部 工 程 6 招 标 代 理 计 划 实 施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016 年 12 月 7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 2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3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就 职 于 本 单 位, 提 供 近 9 个 月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 月 ) 本 企 业 的 社 保 证 明 且 网 上 可 查, 且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工 程 建 设 类 高 级 职 称 和 有 效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专 职 人 员 证 书 ; 4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甲 级 资 质 ; 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报 名 前 需 按 照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诚 信 库 管 理 系 统 的 通 知 ( 郴 建 发 [2012]50 号 ) 要 求 到 郴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办 理 诚 信 入 库 登 记 手 续 网 上 报 名 时, 每 一 个 项 目 应 由 不 少 于 2 名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的 专 职 人 员, 专 职 人 员 证 处 于 有 效 期 其 中 1 人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提 供 近 9 个 月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 月 ) 的 社 保 证 明 并 网 上 可 查,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工 程 建 设 类 高 级 职 称 和 有 效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专 职 人 员 证 书 组 成 的 项 目 组 进 行 代 理 服 务 6 凡 有 意 参 加 招 标 代 理 选 择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请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 至 1 月 26 日 17:00 时 止 ( 北 京 时 间 ) 在 郴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信 息 网 上 进 行 报 名 并 获 3

取 比 选 文 件, 当 投 标 人 未 网 上 报 名 获 取 比 选 文 件 或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获 取 比 选 文 件 的, 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8 9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比 选 文 件 澄 清 修 改 及 答 疑 的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8 日 17 时 00 分 在 收 到 相 应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10 投 标 人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5 日 ~2016 年 1 月 26 日 17:00 时 止 11 1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即 开 标 时 间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即 开 标 地 点 ) 2016 年 2 月 1 日 16 时 00 分 郴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13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五 份 ( 一 正 四 副, 相 关 文 件 及 资 料 不 退 还 ) 14 投 标 有 效 期 60 天 15 投 标 报 价 参 照 国 家 发 改 价 格 2011 534 号 文 件 的 计 取 费 用 ( 最 终 以 苏 仙 区 财 政 评 审 的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为 准 ) 16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17 中 标 公 示 18 解 释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专 家 库 4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在 本 项 目 选 定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一 媒 介 予 以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个 工 作 日 构 成 本 比 选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 除 比 选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仅 适 用 于 招 标 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按 比 选 公 告 ( 投 标 邀 请 书 )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4

2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项 目 概 况 及 招 标 代 理 范 围 1 招 标 人 : 郴 州 市 新 天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 项 目 名 称 :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观 山 洞 城 中 村 改 造 ( 观 山 洞 村 民 安 置 ) 项 目 一 期 工 程 3 建 设 地 点 : 郴 州 市 苏 仙 区 观 山 洞 街 道 办 观 山 洞 村 二 三 组 境 内 4 建 设 规 模 : 项 目 一 期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31708.1 m2, 总 建 筑 面 积 170807.3 m2 5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6 投 资 额 度 : 约 42475 万 元 ( 其 中 建 设 工 程 费 约 22353.27 万 元 ) 7 代 理 服 务 范 围 : 包 含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本 工 程 所 需 招 标 的 全 部 工 程 二 合 格 投 标 人 条 件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 2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3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就 职 于 本 单 位, 提 供 近 9 个 月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 月 ) 本 企 业 的 社 保 证 明 且 网 上 可 查,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工 程 建 设 类 高 级 职 称 和 有 效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专 职 人 员 证 书 ; 4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甲 级 资 质 ; 5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报 名 前 需 按 照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诚 信 库 管 理 系 统 的 通 知 ( 郴 建 发 [2012]50 号 ) 要 求 到 郴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申 请 办 理 诚 信 入 库 登 记 手 续 网 上 报 名 时, 每 一 个 项 目 应 由 不 少 于 2 名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的 专 职 人 员, 专 职 人 员 证 处 于 有 效 期 其 中 1 人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提 供 近 9 个 月 (2015 年 5 月 -2016 年 1 月 ) 的 社 保 证 明 并 网 上 可 查, 具 备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工 程 建 设 类 高 级 职 称 和 有 效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专 职 人 员 证 书 组 成 的 项 目 组 进 行 代 理 服 务 6 信 誉 要 求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诚 实 的 职 业 道 德 7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8 参 与 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比 选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三 比 选 文 件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比 选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照 比 选 文 件 及 要 求, 详 细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确 性 和 真 实 性 投 标 人 获 取 比 选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检 查 比 选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不 按 比 选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如 对 该 比 选 文 件 有 疑 问, 应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 17:00( 北 京 时 间 )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的 答 疑, 都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在 24 小 时 内 注 明 已 收 到 该 答 疑 文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传 真 到 招 标 人, 答 疑 文 件 视 为 该 比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将 本 单 位 的 电 话 传 真 等 联 系 方 式 发 至 邮 箱 : 5

1091667984@qq.com 比 选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24 小 时, 招 标 人 可 对 比 选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和 修 改, 补 充 和 修 改 内 容 都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所 有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在 24 小 时 内 注 明 已 收 到 该 补 充 或 修 改 文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传 真 到 招 标 人, 补 充 和 修 改 文 件 视 为 该 比 选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比 选 文 件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人 可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补 充 修 改 通 知 中 进 行 明 确 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内 容 1. 协 助 招 标 人 办 理 招 标 申 请 事 项 2. 依 法 代 表 招 标 人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负 责 与 政 府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协 调 3. 编 制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4. 协 助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资 质 审 查 5. 招 标 相 关 文 件 报 送 招 标 人 审 核 后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6.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和 答 疑 7. 组 织 标 前 会 议, 负 责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与 补 充 8. 组 织 开 标 9.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编 制 招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并 将 评 审 报 告 报 送 招 标 人, 并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10.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结 果 11. 负 责 办 理 与 招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报 批 手 续 12. 完 成 招 标 人 交 办 的 与 招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宜 6

第 3 章 比 选 办 法 本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办 法 按 照 湖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湘 建 建 [2013]18 号 文 件 湖 南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选 定 办 法 中 的 综 合 评 估 法 执 行 ( 评 分 细 则 见 附 件 1-4)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排 名 前 3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招 标 人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若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则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的 优 先 ; 若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均 相 同, 则 采 取 抽 签 的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候 选 人 ); 具 体 代 理 任 务 将 在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一 开 标 评 标 及 合 同 授 予 本 次 招 标 将 于 上 述 投 标 截 止 的 同 一 时 间 同 一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投 标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或 者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不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者,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投 标 单 位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须 持 以 下 证 书 原 件 或 资 料 原 件 参 加 验 证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 原 件 )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及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原 件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原 件 ); (3)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原 件 ); (4)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专 职 人 员 证 及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2 名 ( 含 项 目 负 责 人 ) 以 上 项 目 组 成 员 专 职 人 员 证 验 证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单 位 其 投 标 将 视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1)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点 名 确 认 投 标 人 是 否 到 场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4.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5. 宣 布 开 标 顺 序 6. 当 众 开 标,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他 内 容, 并 记 录 7.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8. 开 标 结 束 2)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检 查 1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资 格 证 明 是 否 齐 全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2 同 一 数 值 的 表 达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表 达 为 准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修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7

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将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4 在 详 细 评 审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比 选 文 件 的 要 求 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比 选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书 将 被 拒 绝 3)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只 对 实 质 上 响 应 比 选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2 详 细 评 审 按 附 件 1-4 确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其 中 招 标 代 理 方 案 评 分 表 中 第 5 项 各 投 标 人 均 按 得 3 分 满 分 计 算 4) 合 同 授 予 1.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也 是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2 天 内, 根 据 比 选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5) 说 明 : 1. 本 比 选 文 件 如 有 与 湘 建 建 [2013]18 号 文 件 及 相 关 法 规 相 冲 突 之 处, 以 湘 建 建 [2013]18 号 文 件 及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为 准 2. 本 比 选 文 件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3. 当 投 标 截 止 时 递 交 比 选 文 件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足 两 家 时, 应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投 标 人 仍 不 足 两 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直 接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6) 投 标 人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2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内 容 ( 如 假 证 书 假 业 绩 隐 瞒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夸 大 荣 誉 使 用 非 本 单 位 在 职 员 工 的 相 关 证 件 等 ),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招 标 人 如 发 现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弄 虚 作 假 内 容, 招 标 人 可 拒 绝 与 其 签 订 合 同 3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4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5 验 证 不 合 格 的 6 出 现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报 价 的 7 出 现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辩 认 的 8 出 现 投 标 文 件 前 后 矛 盾 9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视 为 废 标 的 情 形 8

附 表 1 投 标 人 实 力 与 资 信 评 分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标 准 评 审 得 分 获 奖 上 一 年 度 在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中 获 得 省 级 先 进 工 作 单 位 或 近 三 年 度 获 10 得 省 级 先 进 单 位 累 计 达 到 二 次 1 情 况 (10 分 ) 近 三 年 度 获 得 省 级 先 进 单 位 一 次, 或 上 一 年 度 获 得 市 级 先 进 单 位, 7 或 近 三 年 内 获 得 市 级 先 进 单 位 达 两 次 的 近 三 年 内 获 得 市 级 先 进 单 位 一 次 的 4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30 名 以 上, 其 中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15 人 以 上 ( 注 册 造 价 师 8 人 以 上 );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及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17 10 名 以 上, 其 中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8 人 以 上 ( 注 册 造 价 师 5 名 以 上 ) 人 员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26 名 以 上, 其 中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13 人 2 情 况 以 上 ( 注 册 造 价 师 7 人 以 上 );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及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15 8 (10 分 ) 名 以 上, 其 中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7 人 以 上 ( 注 册 造 价 师 4 名 以 上 )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20 名 以 上, 其 中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10 人 以 上 ( 注 册 造 价 师 5 人 以 上 );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及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12 6 名 以 上, 其 中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6 人 以 上 ( 注 册 造 价 师 3 名 以 上 ) 没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7 3 市 场 行 为 (10 分 ) 投 标 人 每 发 生 一 次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扣 3 分 每 发 生 一 次 一 般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扣 2 分 没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3 拟 任 专 职 人 员 每 发 生 一 次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扣 1 分 每 发 生 一 次 一 般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扣 0.5 分 4 合 计 注 :1. 省 级 先 进 单 位 以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或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 颁 发 的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为 准, 市 级 先 进 单 位 以 地 市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地 市 级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 颁 发 的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为 准 2. 专 职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以 专 职 人 员 证 注 册 单 位 为 准 3. 取 得 招 标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视 同 取 得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同 一 人 获 多 个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不 重 复 计 算 4. 省 内 企 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以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的 为 准 投 标 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扣 分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时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已 发 的 相 应 前 两 期 文 件 为 准 ), 拟 任 专 职 人 员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扣 分 有 效 期 为 24 个 月 (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时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已 发 的 相 应 前 八 期 文 件 为 准 ) 5. 外 省 驻 湘 分 支 机 构 以 总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与 投 标, 并 按 总 公 司 的 获 奖 人 员 业 绩 等 进 行 评 分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参 照 湖 南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9

附 表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业 绩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标 准 评 审 得 分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近 三 年 度 累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24 个 亿 以 上, 且 近 两 年 年 度 代 理 单 个 项 目 投 资 额 在 1 亿 以 上 项 目 达 到 5 个 ; 乙 级 近 三 年 累 25 分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12 个 亿 以 上 ;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近 三 年 度 累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22 个 亿 以 上, 且 近 两 年 年 度 代 理 单 个 项 目 投 资 额 在 1 亿 以 上 项 目 达 到 3 个 ; 乙 级 近 三 年 累 23 分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11 个 亿 以 上 ;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近 三 年 度 累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 代 理 业 绩 (25 分 ) 中 标 金 额 在 20 个 亿 以 上, 且 近 两 年 年 度 代 理 单 个 项 目 投 资 额 在 1 亿 以 上 项 目 达 到 2 个 ; 乙 级 近 三 年 累 21 分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10 个 亿 以 上 ;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近 三 年 度 累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18 个 亿 以 上, 且 近 两 年 年 度 代 理 单 个 项 目 投 资 额 在 1 亿 以 上 项 目 达 到 1 个 ; 乙 级 近 三 年 累 19 分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9 个 亿 以 上 ;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近 三 年 度 累 计 代 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16 个 亿 以 上 ; 乙 级 近 三 年 累 计 代 理 工 程 17 分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在 8 个 亿 以 上 ; 注 : 中 标 金 额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注 明 的 中 标 金 额 为 准 10

附 表 3 招 标 代 理 方 案 评 分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标 准 评 审 得 分 1 招 标 方 案 (12 分 ) 内 容 完 整, 科 学, 可 靠, 编 制 水 平 高 内 容 较 完 整, 编 制 水 平 一 般 内 容 欠 完 整 或 方 案 欠 科 学 11~12 9~10 6~8 综 合 条 件 高, 各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7 2 拟 任 专 职 人 员 (7 分 ) 综 合 条 件 较 高, 各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基 本 合 理 5~6 综 合 条 件 一 般, 各 专 业 人 员 配 备 欠 合 理 3~4 3 工 作 流 程 (4 分 ) 全 面 规 范 合 理 满 足 要 求 4 合 理 满 足 要 求 3 基 本 满 足 要 求 2 4 保 证 措 施 (4 分 ) 针 对 性 强 保 证 措 施 得 力 4 措 施 一 般 3 措 施 基 本 满 足 要 求 2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陈 述 答 陈 述 合 理, 回 答 评 委 问 题 专 业 科 学 3 5 辩 陈 述 与 答 辩 一 般 2 3 (3 分 ) 陈 述 表 达 不 清, 回 答 评 委 问 题 欠 专 业 1 6 合 计 注 :1. 招 标 方 案 包 括 招 标 项 目 标 段 的 划 分,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的 设 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的 选 取 进 度 计 划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 2. 拟 任 专 职 人 员 综 合 条 件 包 括 职 称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招 标 经 验 及 个 人 荣 誉 等 3. 第 5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场 陈 述 答 辩 各 投 标 人 均 按 3 分 计 算 11

附 表 4 投 标 报 价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参 照 国 家 发 改 价 格 2011 534 号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的 计 取 费 用 ( 最 终 以 苏 仙 区 财 政 评 审 的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为 准 ) 确 定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响 应 招 标 人 设 置 的 投 标 报 价 计 15 分, 不 响 应 的 其 投 标 作 废 标 处 理 12

第 4 章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单 位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应 按 下 列 格 式 顺 序 编 写 : 1. 投 标 函 ( 按 附 件 5 格 式 ) 2. 投 标 保 证 书 ( 按 附 件 6 格 式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按 附 件 7 格 式 ) 5.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6. 投 标 人 资 格 等 级 证 书 ( 必 备 条 件 ) 7. 实 力 与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1) 获 奖 证 书 及 客 户 评 价 意 见 (2) 工 商 行 政 证 件 (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3) 专 职 人 员 和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 (4) 投 标 人 投 标 ( 开 标 之 日 ) 前 两 个 季 度 内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5) 拟 任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件 ( 专 职 人 员 证 ) 及 投 标 ( 开 标 之 日 ) 前 两 个 季 度 内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以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公 示 的 文 件 为 准 ( 附 公 示 文 件 )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承 诺 函 (6) 拟 任 本 项 目 专 职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 投 标 ( 开 标 之 日 ) 前 两 个 季 度 内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以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公 示 的 文 件 为 准 ( 附 公 示 文 件 )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承 诺 函 8. 近 三 年 工 程 建 设 类 招 标 代 理 业 绩 ( 中 标 金 额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注 明 的 中 标 金 额 为 准 ) 9. 招 标 代 理 方 案 10. 投 标 报 价 ( 根 据 附 表 4 的 要 求, 按 附 件 8 的 格 式 报 价 ) 11. 其 他 注 :(1) 以 上 资 料 如 有 复 印 件, 须 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 投 标 文 件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当 由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时, 须 同 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3) 投 标 文 件 均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的 书 写 工 具 书 写, 字 迹 工 整, 任 何 一 页 不 得 涂 改 插 字 删 字 (4) 投 标 文 件 共 五 份 ( 一 正 四 副 )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同 一 数 字 的 表 达 不 一 致 时, 以 大 写 为 准 (5)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 即 正 副 本 ) 装 入 同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递 交,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鉴 或 签 字 未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签 收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皮 内 容 如 下 : 13

招 标 人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开 标, 此 时 间 以 前 不 得 开 封 密 封 袋 不 得 有 任 何 修 饰 破 损 及 其 他 痕 迹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上 述 要 求 密 封, 招 标 人 将 不 承 担 投 标 文 件 错 放 或 提 前 开 封 的 责 任,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60 天, 在 此 期 限 内, 凡 符 合 比 选 公 告 和 比 选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本 次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均 不 退 还 (7) 投 标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及 专 职 人 员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以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公 示 的 文 件 为 准 ( 附 公 示 文 件 )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的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承 诺 函 14

附 件 5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比 选 比 选 文 件 投 标 函 致 : ( 招 标 人 ) (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 授 权 ( 全 权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的 有 关 活 动 我 方 已 充 分 理 解 贵 方 本 工 程 项 目 比 选 公 告 及 比 选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包 括 补 充 修 改 澄 清 答 疑 文 件 ( 如 果 有 ), 我 方 接 受 比 选 文 件 的 全 部 条 款, 且 无 任 何 异 议 如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按 投 标 报 价 的 优 惠 折 扣 签 订 合 同, 不 因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而 改 变 折 扣 比 率 如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保 证 忠 实 地 执 行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按 贵 方 的 委 托 要 求 优 质 高 效 地 完 成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我 方 同 意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开 标 时 间 起 天 内, 遵 守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且 在 此 期 限 内 具 有 约 束 力 本 投 标 函 附 录 是 本 投 标 函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我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贵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连 同 本 函 及 附 录,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函 件 请 寄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5

附 件 6 承 诺 函 致 : ( 招 标 人 ): 1 若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愿 意 完 全 遵 照 贵 方 的 比 选 公 告 比 选 文 件 和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积 极 配 合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并 按 合 同 要 求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保 证 不 转 让 转 包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业 务 2 在 正 式 合 同 订 立 之 前, 本 投 标 书 同 贵 方 中 标 通 知 书 以 及 其 他 文 件 和 附 件 成 为 约 束 双 方 的 合 同 3 我 们 对 出 具 的 业 绩 表 人 员 一 览 表 以 及 反 映 投 标 人 实 力 及 信 誉 的 各 种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行 为, 无 条 件 同 意 贵 方 取 消 我 们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中 标 资 格 4 同 意 从 定 标 日 起 至 我 们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遵 守 本 投 标 书 的 各 项 承 诺 本 投 标 书 始 终 将 对 我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5 我 方 承 诺, 若 中 标, 本 投 标 书 中 人 员 安 排 不 做 更 换 投 标 单 位 :( 公 章 ) 邮 政 编 码 : 投 标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日 期 : 年 月 日 16

附 件 7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比 选 比 选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地 址 ) 的 ( 单 位 全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授 权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单 位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并 将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有 关 事 宜, 代 理 人 ( 被 授 权 人 )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及 合 同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一 切 有 关 事 宜, 我 单 位 均 予 承 认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申 明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被 授 权 人 ) 情 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联 系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授 权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授 权 日 期 : 注 :1. 无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视 为 无 效 授 权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请 多 准 备 一 份, 开 标 现 场 将 验 本 授 权 书 和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17

附 件 8 投 标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1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 2 收 费 下 浮 率 : 3 备 注 投 标 单 位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18

招 标 代 理 方 案 1 招 标 方 案 包 括 招 标 项 目 标 段 的 划 分,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的 设 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评 标 办 法 的 选 取 进 度 计 划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 2 拟 任 专 职 人 员 综 合 条 件 包 括 职 称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招 标 经 验 及 个 人 荣 誉 等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