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火 灾 8 月 23 日 6 时 12 分,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河 口 左 田 民 营 开 发 区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发 生 火 灾, 造 成 15 人 死 亡 1 人 受 伤, 过 火 面 积 3250 平 方 米, 烧 毁 烧 损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室 内 装 修 及 物 品 一 批,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51 万 元 火 灾 发 生 后, 广 东 省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及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有 关 领 导 先 后 赶 赴 现 场 组 织 火 灾 扑 救 指 导 事 故 调 查 和 善 后 工 作 一 起 火 建 筑 基 本 情 况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位 于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河 口 左 田 民 营 开 发 区, 属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法 定 代 表 人 霍 某 全 资 拥 有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始 建 于 2002 年 初,2002 年 底 竣 工,2003 年 初 投 入 使 用, 未 办 理 有 关 消 防 报 建 手 续 该 建 筑 共 四 层,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坐 西 向 东, 南 北 长 56 米, 东 西 宽 20 米, 高 18 米, 占 地 面 积 1120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4480 平 方 米 该 建 筑 东 面 与 321 国 道 相 临, 南 面 是 一 小 巷, 西 面 是 该 公 司 空 地 和 篮 球 场, 北 面 是 两 栋 员 工 宿 舍 楼 建 筑 首 层 为 陶 瓷 展 厅 和 接 待 前 台 ; 二 层 北 部 为 该 公 司 法 人 霍 某 的 办 公 室 和 卧 室, 西 南 两 部 位 共 有 5 间 空 置 办 公 室 ; 三 层 原 为 员 工 娱 乐 室 会 议 室 饭 堂 厨 房, 火 灾 发 生 前 空 置 ; 四 层 为 公 1
司 管 理 人 员 休 息 室, 共 有 25 间, 其 中 东 部 有 12 间, 西 部 有 13 间 二 起 火 经 过 和 扑 救 情 况 8 月 23 日 6 时 12 分,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当 班 保 安 陈 某 在 大 门 门 岗 处 发 现 该 厂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起 火 ; 住 在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的 霍 某 和 其 朋 友 韩 某 被 外 部 响 声 吵 醒 后, 发 现 二 层 办 公 室 门 口 有 火 冒 进 来, 于 是 从 二 层 西 侧 窗 户 逃 生, 霍 某 于 6 时 12 分 向 110 报 警, 此 时 火 势 已 迅 速 扩 大 蔓 延 8 月 23 日 6 时 18 分,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公 安 消 防 中 队 接 到 三 水 区 公 安 分 局 110 调 度 命 令 后, 迅 速 出 动 6 辆 消 防 车 25 名 消 防 官 兵 于 6 时 25 分 到 达 现 场 处 置, 与 此 同 时, 三 水 区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调 动 白 坭 乐 平 芦 苞 大 塘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4 辆 消 防 车 18 名 消 防 人 员 到 现 场 支 援 扑 救 火 灾 ; 随 后, 佛 山 市 公 安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先 后 调 集 战 勤 保 障 大 队 及 大 沥 桂 城 西 樵 九 江 消 防 中 队 共 14 辆 消 防 车, 85 名 消 防 官 兵 前 往 增 援, 并 调 集 医 疗 急 救 供 水 供 电 及 公 安 交 警 治 安 派 出 所 民 警 等 联 动 单 位 协 助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佛 山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领 导 率 领 全 勤 指 挥 部 遂 行 出 动, 指 挥 救 援 工 作 9 时 10 分 许, 火 灾 被 扑 灭 三 火 灾 损 失 情 况 这 起 火 灾 共 造 成 15 人 死 亡 1 人 受 伤, 过 火 面 积 3250 平 方 米, 烧 毁 烧 损 办 公 综 合 楼 室 内 装 修 及 物 品 一 批, 依 据 火 灾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统 计 方 法 (GB185 1998) 规 定, 经 现 场 核 定, 火 灾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51 万 元 2
四 火 灾 原 因 调 查 火 灾 发 生 后, 省 政 府 成 立 8.23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组, 并 由 公 安 刑 侦 消 防 及 派 出 所 共 200 余 人 组 成 联 合 工 作 组, 收 集 提 取 火 灾 现 场 物 证 18 份 周 边 群 众 手 机 拍 摄 视 频 资 料 8 份, 组 织 物 证 技 术 鉴 定 3 批 次, 拍 摄 照 片 520 余 张, 调 查 走 访 群 众 1200 多 人,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87 份 经 大 量 调 查 取 证 和 对 火 灾 现 场 进 行 详 细 的 内 外 围 反 复 勘 查, 最 终 查 明 起 火 楼 层 起 火 部 位 及 起 火 原 因 ( 一 ) 起 火 楼 层 的 认 定 经 调 查, 认 定 最 先 起 火 的 楼 层 为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的 第 二 层, 主 要 依 据 如 下 : 1. 办 公 综 合 楼 一 层 仅 中 部 楼 梯 相 邻 部 分 过 火 烟 熏, 其 余 地 方 无 过 火 现 象 ; 二 层 三 层 全 部 过 火 ; 四 层 走 道 及 部 分 房 间 过 火, 表 明 火 势 在 二 层 三 层 较 为 猛 烈 2. 办 公 综 合 楼 三 层 4 号 柱 ( 注 : 该 办 公 楼 中 部 8 根 立 柱 由 北 往 南 编 为 1-8 号 柱, 以 下 皆 同 ) 东 北 侧 ( 朝 向 二 层 楼 梯 的 部 位 )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并 裸 露 钢 筋, 三 层 其 他 立 柱 被 烧 脱 落 裸 露 钢 筋 程 度 呈 现 出 以 4 号 立 柱 为 中 心 逐 渐 向 南 北 两 侧 减 轻 ; 二 层 4 号 柱 中 上 部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痕 迹 表 明 高 温 烟 气 和 火 焰 由 二 层 吊 顶 部 位 沿 中 部 楼 梯 口 向 三 层 蔓 延 的 趋 势 ; 二 层 西 南 角 楼 梯 木 装 饰 材 料 被 烧, 呈 现 向 三 层 一 层 蔓 延 的 趋 势 3. 根 据 群 众 提 供 的 在 办 公 综 合 楼 东 西 南 侧 拍 摄 的 手 机 录 像 3
发 现 : 东 侧 二 层 C3 C4 C5 号 窗 户 有 火 燃 烧 时, 三 层 四 层 仅 对 应 楼 梯 的 C3 号 窗 户 有 火 光, 并 且 火 光 充 满 窗 户 ; 西 侧 二 层 C3 C4 号 窗 有 火 光 冒 出 时, 三 层 四 层 仅 有 浓 烟 冒 出, 表 明 火 首 先 在 二 层 发 生, 然 后 向 上 蔓 延 4. 据 起 火 时 在 二 层 办 公 室 睡 觉 的 霍 某 及 其 朋 友 韩 某 证 实 : 他 们 发 现 起 火 后, 从 二 层 房 间 的 窗 户 跳 下 一 层 后, 看 到 二 层 在 起 火 燃 烧, 而 且 火 与 浓 烟 向 三 层 四 层 蔓 延 另 外, 当 天 起 火 时 在 大 门 口 值 班 的 保 安 陈 某 证 实, 起 火 初 期 仅 二 层 有 火 光, 三 层 四 层 还 没 有 ( 二 ) 起 火 部 位 的 认 定 经 勘 查, 认 定 起 火 部 位 为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2 号 柱 与 4 号 柱 之 间 的 西 半 部 处, 主 要 依 据 如 下 : 1. 对 二 层 楼 板 及 横 梁 勘 验 发 现, 二 层 中 部 2 号 至 4 号 立 柱 西 侧 楼 板 和 横 梁 水 泥 批 荡 层 烧 毁 脱 落 严 重, 向 四 周 逐 渐 减 轻, 表 明 该 部 位 最 早 起 火, 燃 烧 时 间 长 2. 二 层 中 部 4 号 柱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露 筋 程 度 北 侧 重 于 南 侧, 5 号 柱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程 度 北 侧 重 于 南 侧, 表 明 最 初 火 势 由 4 号 柱 北 侧 向 南 蔓 延 ;4 号 柱 西 侧 的 办 公 室 木 隔 断 和 玻 璃 被 烧 毁 程 度 呈 现 出 东 重 西 轻, 表 明 火 势 由 中 部 向 西 部 蔓 延 3. 二 层 中 部 2 至 7 号 柱 的 西 侧 吊 顶 内, 沿 南 北 方 向 敷 设 了 一 条 铁 质 电 线 槽, 被 烧 掉 落 在 地 面,3 号 柱 西 侧 附 近 电 线 槽 被 烧 变 4
色 较 重 4. 据 霍 某 朋 友 韩 某 反 映 : 火 灾 当 天 他 在 霍 某 办 公 室 的 客 厅 内 睡 觉 至 6 时 左 右, 听 到 办 公 室 外 面 传 来 很 大 的 声 音, 打 开 办 公 室 的 小 客 厅 门, 看 见 客 厅 外 的 办 公 室 玻 璃 墙 外 面 已 经 着 火 了, 办 公 室 玻 璃 木 门 也 开 始 着 火 了, 其 所 指 的 办 公 室 玻 璃 墙 外 面 就 是 二 层 3 号 柱 附 近 同 时, 该 公 司 大 门 值 班 保 安 陈 某 也 证 实, 首 先 发 现 面 对 办 公 楼 的 二 层 从 左 往 右 数 第 三 或 第 四 个 窗 有 火 和 浓 烟 往 外 喷 出 5. 根 据 周 边 群 众 的 手 机 录 像 资 料 分 析, 中 部 楼 梯 三 四 层 相 邻 的 窗 户 火 势 最 猛 烈, 并 且 整 个 窗 户 充 满 火 光, 此 时 二 层 已 经 着 火 并 向 两 侧 蔓 延, 根 据 火 势 蔓 延 规 律 热 烟 气 流 动 的 烟 囱 效 应 分 析, 表 明 最 初 火 势 是 由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口 北 侧 3 号 柱 附 近 迅 速 向 上 和 向 周 围 蔓 延 ( 三 ) 起 火 点 的 认 定 经 勘 验, 认 定 起 火 点 位 于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口 北 侧 3 号 柱 西 侧 上 方 的 铁 质 电 线 槽 处, 主 要 依 据 如 下 : 1. 二 层 2 3 4 号 柱 西 侧 上 方 木 质 吊 顶 全 部 烧 毁, 附 近 墙 面 及 办 公 室 木 隔 断 和 装 饰 上 部 全 部 烧 毁 地 面 有 部 分 残 留, 呈 现 由 上 向 下 蔓 延 的 迹 象 2. 二 层 3 号 柱 子 西 侧 范 围 的 铁 质 电 线 槽 变 色 严 重, 距 东 墙 10.8 米, 距 北 墙 14.6 米 部 位 铁 质 电 线 槽 底 部 出 现 多 处 不 规 则 分 布 5
的 击 穿 孔 洞, 对 应 的 地 面 瓷 砖 表 面 被 烧 碎 裂, 呈 现 以 该 部 位 为 中 心 向 南 北 两 侧 减 轻 的 趋 势 3. 据 霍 某 证 实 : 他 发 现 起 火 后 二 层 办 公 室 大 厅 门 口 的 天 花 板 在 着 火 燃 烧 ( 四 ) 起 火 原 因 的 认 定 1. 排 除 人 为 放 火 因 素 经 刑 侦 部 门 调 查, 没 有 发 现 外 部 及 内 部 人 为 放 火 的 因 素 及 动 机 起 火 部 位 提 取 的 碳 化 残 留 物 经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天 津 火 灾 物 证 鉴 定 中 心 鉴 定 均 未 检 测 汽 油 柴 油 煤 油 及 油 漆 稀 释 剂 等 助 燃 剂 成 分 2. 排 除 自 燃 及 吸 烟 遗 留 火 种 引 起 火 灾 因 素 经 现 场 勘 验, 起 火 部 位 无 自 燃 物 品 ; 火 灾 现 场 无 阴 燃 起 火 痕 迹 特 征 3. 排 除 雷 击 引 发 火 灾 因 素 据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气 象 部 门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火 灾 发 生 前 后,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区 域 无 下 雨 雷 电 现 象 发 生 4. 认 定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北 侧 (3 号 柱 西 侧 ) 吊 顶 内 的 铁 线 槽 内 电 源 线 路 短 路 击 穿 铁 质 电 线 槽 引 燃 木 质 吊 顶 起 火 依 据 如 下 : (1) 经 现 场 勘 验, 起 火 点 处 有 电 气 线 路 经 过, 此 处 铁 质 电 线 槽 底 部 有 多 处 电 打 火 形 成 的 击 穿 孔 洞, 地 面 残 骸 发 现 大 量 的 短 路 铜 熔 珠, 说 明 了 起 火 点 处 发 生 了 电 气 故 障, 具 备 引 起 火 灾 的 条 件 ; (2) 电 线 线 槽 安 装 在 木 质 吊 顶 内, 木 材 燃 点 在 250-300 之 6
间, 短 路 熔 珠 温 度 为 3000 以 上, 足 以 引 燃 可 燃 物 ;(3) 起 火 点 处 提 取 的 熔 珠 铁 质 电 线 线 槽 经 广 东 震 华 司 法 鉴 定 所 金 相 鉴 定, 熔 珠 为 短 路 作 用 形 成, 铁 质 电 线 槽 底 部 出 现 多 处 不 规 则 分 布 的 击 穿 孔 洞 为 电 热 作 用 所 致 综 上 所 述, 根 据 现 场 勘 验 证 人 证 言 录 像 资 料 和 物 证 鉴 定 结 论, 认 定 该 起 火 灾 起 火 原 因 是 :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北 侧 吊 顶 内 的 铁 质 电 线 槽 内 电 线 短 路, 产 生 的 高 温 熔 珠 引 燃 可 燃 物 所 致 五 主 要 教 训 ( 一 ) 起 火 办 公 综 合 楼 系 违 法 建 筑 该 建 筑 建 设 于 2002 年, 按 照 当 时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规 定, 单 位 应 当 在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后 向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审 核 验 收 经 查,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建 设 用 地 为 村 民 自 留 地, 其 办 公 综 合 楼 在 未 取 得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于 2003 年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系 一 栋 违 法 建 筑, 为 火 灾 的 发 生 留 下 了 先 天 隐 患 ( 二 ) 采 用 大 量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装 修 按 照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95)(2001 年 版 ) 第 3.2.1 条 的 要 求, 办 公 综 合 楼 的 疏 散 走 道 顶 棚, 应 采 用 不 燃 装 修 材 料, 其 他 部 位 的 顶 棚 墙 面 应 采 用 难 燃 装 修 材 料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的 室 内 墙 面 吊 顶 和 楼 梯 均 使 用 了 大 量 的 木 龙 骨 胶 合 板 等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进 行 装 修, 火 灾 7
荷 载 大, 导 致 发 生 火 灾 后 燃 烧 猛 烈 蔓 延 迅 速 ( 三 )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不 足 按 照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95)(2001 年 版 ) 第 8.3.1 条 的 要 求,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应 设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经 现 场 查 看, 该 建 筑 虽 设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但 仅 三 四 层 南 面 楼 梯 间 各 设 有 1 个 室 内 消 火 栓, 消 火 栓 数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每 层 设 置 ), 导 致 火 灾 发 生 后 无 法 组 织 有 效 扑 救 ( 四 ) 单 位 消 防 管 理 责 任 不 落 实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不 落 实, 未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管 理 人, 未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等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应 急 预 案, 也 没 有 落 实 防 火 巡 查 监 护 措 施 未 对 员 工 进 行 必 要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没 有 开 展 灭 火 疏 散 演 练, 员 工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和 自 救 逃 生 知 识 匮 乏 火 灾 发 生 后, 没 有 组 织 员 工 进 行 有 效 的 疏 散 和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六 火 灾 责 任 及 处 理 情 况 ( 一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人 员 (4 人 ) 1. 霍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对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于 2011 年 8 月 23 日 因 涉 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经 佛 山 市 三 水 公 安 分 局 决 定 被 刑 事 拘 留 2. 潘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科 科 长 未 认 真 履 行 对 发 生 火 灾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安 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责, 对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栓 等 消 防 设 备 是 否 正 常 没 有 认 真 检 查, 存 在 过 失 行 为, 8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连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科 副 科 长 未 认 真 履 行 对 发 生 火 灾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安 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责, 对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栓 等 消 防 设 备 是 否 正 常 没 有 认 真 检 查, 存 在 过 失 行 为,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梁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电 工 车 间 主 任 及 负 责 人, 负 责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及 三 水 分 公 司 的 电 路 安 全 维 护 维 修 及 用 电 安 全 起 火 办 公 综 合 楼 在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前, 曾 多 次 发 生 电 线 电 路 故 障, 梁 某 曾 带 领 电 工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修 复 故 障 电 路, 对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本 应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鉴 于 其 已 在 事 故 中 死 亡, 免 于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二 )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责 任 人 员 (11 人 ) 朱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河 口 镇 规 划 建 设 办 公 室 主 任 期 间,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查 处 辖 区 内 三 水 分 公 司 的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叶 某, 民 盟 党 员, 任 镇 政 府 分 管 规 建 办 的 领 导 期 间, 未 能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及 时 发 现 查 处 辖 区 内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的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降 级 处 分 张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消 防 大 队 大 队 长, 兼 任 区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期 间 对 督 促 指 导 开 展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不 力, 对 社 区 民 警 的 培 训 工 作 不 到 位, 负 有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依 据 中 国 9
人 民 解 放 军 纪 律 条 令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欧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西 南 供 电 所 所 长 期 间,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致 使 给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得 以 违 法 得 到 供 电, 督 促 开 展 对 辖 区 内 违 章 用 电 行 为 查 处 不 力,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纠 正 企 业 违 法 违 章 用 电 行 为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骆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河 口 镇 工 商 所 所 长 期 间, 对 三 水 分 公 司 登 记 注 册 时 营 业 场 所 所 在 的 60 亩 用 地 没 有 明 确 具 体 范 围 的 问 题, 未 认 真 审 核 把 关 就 同 意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审 批, 致 使 三 水 分 公 司 违 规 得 以 登 记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大 过 处 分 麦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党 工 委 委 员 区 环 境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西 南 分 局 局 长 期 间, 对 辖 区 违 法 建 筑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领 导 不 力,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黄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市 场 安 监 局 西 南 分 局 副 局 长 期 间, 未 能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黎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西 南 街 道 木 棉 村 委 会 党 总 支 书 记 主 任, 期 间, 未 能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制 止 村 居 违 法 行 为, 未 能 落 实 上 级 与 辖 区 签 订 的 消 防 安 全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10
何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党 工 委 副 书 记 西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 期 间, 督 促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和 消 防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不 到 位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打 击 制 止 辖 区 内 违 法 建 筑 工 作 不 力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卢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三 水 区 公 安 分 局 局 长 期 间, 对 辖 区 范 围 内 消 防 工 作 领 导 不 力, 未 能 严 格 落 实 辖 区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区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委 常 委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党 工 委 书 记 期 间, 未 能 认 真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一 岗 双 责 有 关 规 定,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落 实 辖 区 安 全 生 产 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不 到 位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截 至 本 书 成 稿 时, 该 案 件 仍 在 办 理 中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