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盛丰陶瓷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办公综合楼火灾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书面申请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一、资质申请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南 汇 监 狱 市 监 狱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

I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课程类 别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D7A2B2E1C9FABFC9B1A8BFBCB5C4B5F7BCC1D6BED4B82E667278>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执 法 监 察 刑 事 管 理 00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目 录 -2-

江 苏 瑞 峰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鲁 工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江 苏 溧 鸿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明 创 科 技 园 发 展 有 限 公 公 公 有 限 公 江 苏 茂 盛 建 设 有 限 公 江 苏 鼎 洪 建 工 有 限 公 富 强 机 电 安 装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附件一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桓政[2003]号

< 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 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Microsoft Word - 中节能_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导则Draft.doc

行政处罚流程图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二○一六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巴中)职位报名暨资格初审与缴费情况统计表(整理数据)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Transcription:

2011 年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火 灾 8 月 23 日 6 时 12 分,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河 口 左 田 民 营 开 发 区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发 生 火 灾, 造 成 15 人 死 亡 1 人 受 伤, 过 火 面 积 3250 平 方 米, 烧 毁 烧 损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室 内 装 修 及 物 品 一 批,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51 万 元 火 灾 发 生 后, 广 东 省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及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有 关 领 导 先 后 赶 赴 现 场 组 织 火 灾 扑 救 指 导 事 故 调 查 和 善 后 工 作 一 起 火 建 筑 基 本 情 况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位 于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河 口 左 田 民 营 开 发 区, 属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法 定 代 表 人 霍 某 全 资 拥 有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始 建 于 2002 年 初,2002 年 底 竣 工,2003 年 初 投 入 使 用, 未 办 理 有 关 消 防 报 建 手 续 该 建 筑 共 四 层,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坐 西 向 东, 南 北 长 56 米, 东 西 宽 20 米, 高 18 米, 占 地 面 积 1120 平 方 米, 总 建 筑 面 积 4480 平 方 米 该 建 筑 东 面 与 321 国 道 相 临, 南 面 是 一 小 巷, 西 面 是 该 公 司 空 地 和 篮 球 场, 北 面 是 两 栋 员 工 宿 舍 楼 建 筑 首 层 为 陶 瓷 展 厅 和 接 待 前 台 ; 二 层 北 部 为 该 公 司 法 人 霍 某 的 办 公 室 和 卧 室, 西 南 两 部 位 共 有 5 间 空 置 办 公 室 ; 三 层 原 为 员 工 娱 乐 室 会 议 室 饭 堂 厨 房, 火 灾 发 生 前 空 置 ; 四 层 为 公 1

司 管 理 人 员 休 息 室, 共 有 25 间, 其 中 东 部 有 12 间, 西 部 有 13 间 二 起 火 经 过 和 扑 救 情 况 8 月 23 日 6 时 12 分,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当 班 保 安 陈 某 在 大 门 门 岗 处 发 现 该 厂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起 火 ; 住 在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的 霍 某 和 其 朋 友 韩 某 被 外 部 响 声 吵 醒 后, 发 现 二 层 办 公 室 门 口 有 火 冒 进 来, 于 是 从 二 层 西 侧 窗 户 逃 生, 霍 某 于 6 时 12 分 向 110 报 警, 此 时 火 势 已 迅 速 扩 大 蔓 延 8 月 23 日 6 时 18 分,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公 安 消 防 中 队 接 到 三 水 区 公 安 分 局 110 调 度 命 令 后, 迅 速 出 动 6 辆 消 防 车 25 名 消 防 官 兵 于 6 时 25 分 到 达 现 场 处 置, 与 此 同 时, 三 水 区 公 安 消 防 大 队 调 动 白 坭 乐 平 芦 苞 大 塘 专 职 消 防 队 的 4 辆 消 防 车 18 名 消 防 人 员 到 现 场 支 援 扑 救 火 灾 ; 随 后, 佛 山 市 公 安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先 后 调 集 战 勤 保 障 大 队 及 大 沥 桂 城 西 樵 九 江 消 防 中 队 共 14 辆 消 防 车, 85 名 消 防 官 兵 前 往 增 援, 并 调 集 医 疗 急 救 供 水 供 电 及 公 安 交 警 治 安 派 出 所 民 警 等 联 动 单 位 协 助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佛 山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领 导 率 领 全 勤 指 挥 部 遂 行 出 动, 指 挥 救 援 工 作 9 时 10 分 许, 火 灾 被 扑 灭 三 火 灾 损 失 情 况 这 起 火 灾 共 造 成 15 人 死 亡 1 人 受 伤, 过 火 面 积 3250 平 方 米, 烧 毁 烧 损 办 公 综 合 楼 室 内 装 修 及 物 品 一 批, 依 据 火 灾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统 计 方 法 (GB185 1998) 规 定, 经 现 场 核 定, 火 灾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51 万 元 2

四 火 灾 原 因 调 查 火 灾 发 生 后, 省 政 府 成 立 8.23 火 灾 事 故 调 查 组, 并 由 公 安 刑 侦 消 防 及 派 出 所 共 200 余 人 组 成 联 合 工 作 组, 收 集 提 取 火 灾 现 场 物 证 18 份 周 边 群 众 手 机 拍 摄 视 频 资 料 8 份, 组 织 物 证 技 术 鉴 定 3 批 次, 拍 摄 照 片 520 余 张, 调 查 走 访 群 众 1200 多 人,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87 份 经 大 量 调 查 取 证 和 对 火 灾 现 场 进 行 详 细 的 内 外 围 反 复 勘 查, 最 终 查 明 起 火 楼 层 起 火 部 位 及 起 火 原 因 ( 一 ) 起 火 楼 层 的 认 定 经 调 查, 认 定 最 先 起 火 的 楼 层 为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的 第 二 层, 主 要 依 据 如 下 : 1. 办 公 综 合 楼 一 层 仅 中 部 楼 梯 相 邻 部 分 过 火 烟 熏, 其 余 地 方 无 过 火 现 象 ; 二 层 三 层 全 部 过 火 ; 四 层 走 道 及 部 分 房 间 过 火, 表 明 火 势 在 二 层 三 层 较 为 猛 烈 2. 办 公 综 合 楼 三 层 4 号 柱 ( 注 : 该 办 公 楼 中 部 8 根 立 柱 由 北 往 南 编 为 1-8 号 柱, 以 下 皆 同 ) 东 北 侧 ( 朝 向 二 层 楼 梯 的 部 位 )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并 裸 露 钢 筋, 三 层 其 他 立 柱 被 烧 脱 落 裸 露 钢 筋 程 度 呈 现 出 以 4 号 立 柱 为 中 心 逐 渐 向 南 北 两 侧 减 轻 ; 二 层 4 号 柱 中 上 部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痕 迹 表 明 高 温 烟 气 和 火 焰 由 二 层 吊 顶 部 位 沿 中 部 楼 梯 口 向 三 层 蔓 延 的 趋 势 ; 二 层 西 南 角 楼 梯 木 装 饰 材 料 被 烧, 呈 现 向 三 层 一 层 蔓 延 的 趋 势 3. 根 据 群 众 提 供 的 在 办 公 综 合 楼 东 西 南 侧 拍 摄 的 手 机 录 像 3

发 现 : 东 侧 二 层 C3 C4 C5 号 窗 户 有 火 燃 烧 时, 三 层 四 层 仅 对 应 楼 梯 的 C3 号 窗 户 有 火 光, 并 且 火 光 充 满 窗 户 ; 西 侧 二 层 C3 C4 号 窗 有 火 光 冒 出 时, 三 层 四 层 仅 有 浓 烟 冒 出, 表 明 火 首 先 在 二 层 发 生, 然 后 向 上 蔓 延 4. 据 起 火 时 在 二 层 办 公 室 睡 觉 的 霍 某 及 其 朋 友 韩 某 证 实 : 他 们 发 现 起 火 后, 从 二 层 房 间 的 窗 户 跳 下 一 层 后, 看 到 二 层 在 起 火 燃 烧, 而 且 火 与 浓 烟 向 三 层 四 层 蔓 延 另 外, 当 天 起 火 时 在 大 门 口 值 班 的 保 安 陈 某 证 实, 起 火 初 期 仅 二 层 有 火 光, 三 层 四 层 还 没 有 ( 二 ) 起 火 部 位 的 认 定 经 勘 查, 认 定 起 火 部 位 为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2 号 柱 与 4 号 柱 之 间 的 西 半 部 处, 主 要 依 据 如 下 : 1. 对 二 层 楼 板 及 横 梁 勘 验 发 现, 二 层 中 部 2 号 至 4 号 立 柱 西 侧 楼 板 和 横 梁 水 泥 批 荡 层 烧 毁 脱 落 严 重, 向 四 周 逐 渐 减 轻, 表 明 该 部 位 最 早 起 火, 燃 烧 时 间 长 2. 二 层 中 部 4 号 柱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露 筋 程 度 北 侧 重 于 南 侧, 5 号 柱 混 凝 土 被 烧 脱 落 程 度 北 侧 重 于 南 侧, 表 明 最 初 火 势 由 4 号 柱 北 侧 向 南 蔓 延 ;4 号 柱 西 侧 的 办 公 室 木 隔 断 和 玻 璃 被 烧 毁 程 度 呈 现 出 东 重 西 轻, 表 明 火 势 由 中 部 向 西 部 蔓 延 3. 二 层 中 部 2 至 7 号 柱 的 西 侧 吊 顶 内, 沿 南 北 方 向 敷 设 了 一 条 铁 质 电 线 槽, 被 烧 掉 落 在 地 面,3 号 柱 西 侧 附 近 电 线 槽 被 烧 变 4

色 较 重 4. 据 霍 某 朋 友 韩 某 反 映 : 火 灾 当 天 他 在 霍 某 办 公 室 的 客 厅 内 睡 觉 至 6 时 左 右, 听 到 办 公 室 外 面 传 来 很 大 的 声 音, 打 开 办 公 室 的 小 客 厅 门, 看 见 客 厅 外 的 办 公 室 玻 璃 墙 外 面 已 经 着 火 了, 办 公 室 玻 璃 木 门 也 开 始 着 火 了, 其 所 指 的 办 公 室 玻 璃 墙 外 面 就 是 二 层 3 号 柱 附 近 同 时, 该 公 司 大 门 值 班 保 安 陈 某 也 证 实, 首 先 发 现 面 对 办 公 楼 的 二 层 从 左 往 右 数 第 三 或 第 四 个 窗 有 火 和 浓 烟 往 外 喷 出 5. 根 据 周 边 群 众 的 手 机 录 像 资 料 分 析, 中 部 楼 梯 三 四 层 相 邻 的 窗 户 火 势 最 猛 烈, 并 且 整 个 窗 户 充 满 火 光, 此 时 二 层 已 经 着 火 并 向 两 侧 蔓 延, 根 据 火 势 蔓 延 规 律 热 烟 气 流 动 的 烟 囱 效 应 分 析, 表 明 最 初 火 势 是 由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口 北 侧 3 号 柱 附 近 迅 速 向 上 和 向 周 围 蔓 延 ( 三 ) 起 火 点 的 认 定 经 勘 验, 认 定 起 火 点 位 于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口 北 侧 3 号 柱 西 侧 上 方 的 铁 质 电 线 槽 处, 主 要 依 据 如 下 : 1. 二 层 2 3 4 号 柱 西 侧 上 方 木 质 吊 顶 全 部 烧 毁, 附 近 墙 面 及 办 公 室 木 隔 断 和 装 饰 上 部 全 部 烧 毁 地 面 有 部 分 残 留, 呈 现 由 上 向 下 蔓 延 的 迹 象 2. 二 层 3 号 柱 子 西 侧 范 围 的 铁 质 电 线 槽 变 色 严 重, 距 东 墙 10.8 米, 距 北 墙 14.6 米 部 位 铁 质 电 线 槽 底 部 出 现 多 处 不 规 则 分 布 5

的 击 穿 孔 洞, 对 应 的 地 面 瓷 砖 表 面 被 烧 碎 裂, 呈 现 以 该 部 位 为 中 心 向 南 北 两 侧 减 轻 的 趋 势 3. 据 霍 某 证 实 : 他 发 现 起 火 后 二 层 办 公 室 大 厅 门 口 的 天 花 板 在 着 火 燃 烧 ( 四 ) 起 火 原 因 的 认 定 1. 排 除 人 为 放 火 因 素 经 刑 侦 部 门 调 查, 没 有 发 现 外 部 及 内 部 人 为 放 火 的 因 素 及 动 机 起 火 部 位 提 取 的 碳 化 残 留 物 经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天 津 火 灾 物 证 鉴 定 中 心 鉴 定 均 未 检 测 汽 油 柴 油 煤 油 及 油 漆 稀 释 剂 等 助 燃 剂 成 分 2. 排 除 自 燃 及 吸 烟 遗 留 火 种 引 起 火 灾 因 素 经 现 场 勘 验, 起 火 部 位 无 自 燃 物 品 ; 火 灾 现 场 无 阴 燃 起 火 痕 迹 特 征 3. 排 除 雷 击 引 发 火 灾 因 素 据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气 象 部 门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火 灾 发 生 前 后,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区 域 无 下 雨 雷 电 现 象 发 生 4. 认 定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北 侧 (3 号 柱 西 侧 ) 吊 顶 内 的 铁 线 槽 内 电 源 线 路 短 路 击 穿 铁 质 电 线 槽 引 燃 木 质 吊 顶 起 火 依 据 如 下 : (1) 经 现 场 勘 验, 起 火 点 处 有 电 气 线 路 经 过, 此 处 铁 质 电 线 槽 底 部 有 多 处 电 打 火 形 成 的 击 穿 孔 洞, 地 面 残 骸 发 现 大 量 的 短 路 铜 熔 珠, 说 明 了 起 火 点 处 发 生 了 电 气 故 障, 具 备 引 起 火 灾 的 条 件 ; (2) 电 线 线 槽 安 装 在 木 质 吊 顶 内, 木 材 燃 点 在 250-300 之 6

间, 短 路 熔 珠 温 度 为 3000 以 上, 足 以 引 燃 可 燃 物 ;(3) 起 火 点 处 提 取 的 熔 珠 铁 质 电 线 线 槽 经 广 东 震 华 司 法 鉴 定 所 金 相 鉴 定, 熔 珠 为 短 路 作 用 形 成, 铁 质 电 线 槽 底 部 出 现 多 处 不 规 则 分 布 的 击 穿 孔 洞 为 电 热 作 用 所 致 综 上 所 述, 根 据 现 场 勘 验 证 人 证 言 录 像 资 料 和 物 证 鉴 定 结 论, 认 定 该 起 火 灾 起 火 原 因 是 :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二 层 中 部 楼 梯 北 侧 吊 顶 内 的 铁 质 电 线 槽 内 电 线 短 路, 产 生 的 高 温 熔 珠 引 燃 可 燃 物 所 致 五 主 要 教 训 ( 一 ) 起 火 办 公 综 合 楼 系 违 法 建 筑 该 建 筑 建 设 于 2002 年, 按 照 当 时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规 定, 单 位 应 当 在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明 文 件 后 向 当 地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申 报 审 核 验 收 经 查,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建 设 用 地 为 村 民 自 留 地, 其 办 公 综 合 楼 在 未 取 得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于 2003 年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系 一 栋 违 法 建 筑, 为 火 灾 的 发 生 留 下 了 先 天 隐 患 ( 二 ) 采 用 大 量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装 修 按 照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95)(2001 年 版 ) 第 3.2.1 条 的 要 求, 办 公 综 合 楼 的 疏 散 走 道 顶 棚, 应 采 用 不 燃 装 修 材 料, 其 他 部 位 的 顶 棚 墙 面 应 采 用 难 燃 装 修 材 料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的 室 内 墙 面 吊 顶 和 楼 梯 均 使 用 了 大 量 的 木 龙 骨 胶 合 板 等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进 行 装 修, 火 灾 7

荷 载 大, 导 致 发 生 火 灾 后 燃 烧 猛 烈 蔓 延 迅 速 ( 三 )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设 施 不 足 按 照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222-95)(2001 年 版 ) 第 8.3.1 条 的 要 求,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应 设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经 现 场 查 看, 该 建 筑 虽 设 有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但 仅 三 四 层 南 面 楼 梯 间 各 设 有 1 个 室 内 消 火 栓, 消 火 栓 数 量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每 层 设 置 ), 导 致 火 灾 发 生 后 无 法 组 织 有 效 扑 救 ( 四 ) 单 位 消 防 管 理 责 任 不 落 实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不 落 实, 未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和 管 理 人, 未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等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消 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应 急 预 案, 也 没 有 落 实 防 火 巡 查 监 护 措 施 未 对 员 工 进 行 必 要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没 有 开 展 灭 火 疏 散 演 练, 员 工 消 防 安 全 常 识 和 自 救 逃 生 知 识 匮 乏 火 灾 发 生 后, 没 有 组 织 员 工 进 行 有 效 的 疏 散 和 初 起 火 灾 扑 救,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六 火 灾 责 任 及 处 理 情 况 ( 一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人 员 (4 人 ) 1. 霍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对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于 2011 年 8 月 23 日 因 涉 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经 佛 山 市 三 水 公 安 分 局 决 定 被 刑 事 拘 留 2. 潘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科 科 长 未 认 真 履 行 对 发 生 火 灾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安 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责, 对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栓 等 消 防 设 备 是 否 正 常 没 有 认 真 检 查, 存 在 过 失 行 为, 8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连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科 副 科 长 未 认 真 履 行 对 发 生 火 灾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安 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责, 对 该 办 公 综 合 楼 消 防 栓 等 消 防 设 备 是 否 正 常 没 有 认 真 检 查, 存 在 过 失 行 为,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梁 某,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电 工 车 间 主 任 及 负 责 人, 负 责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及 三 水 分 公 司 的 电 路 安 全 维 护 维 修 及 用 电 安 全 起 火 办 公 综 合 楼 在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前, 曾 多 次 发 生 电 线 电 路 故 障, 梁 某 曾 带 领 电 工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修 复 故 障 电 路, 对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本 应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鉴 于 其 已 在 事 故 中 死 亡, 免 于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二 )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责 任 人 员 (11 人 ) 朱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河 口 镇 规 划 建 设 办 公 室 主 任 期 间,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查 处 辖 区 内 三 水 分 公 司 的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叶 某, 民 盟 党 员, 任 镇 政 府 分 管 规 建 办 的 领 导 期 间, 未 能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及 时 发 现 查 处 辖 区 内 佛 山 市 盛 丰 陶 瓷 有 限 公 司 三 水 分 公 司 的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降 级 处 分 张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消 防 大 队 大 队 长, 兼 任 区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期 间 对 督 促 指 导 开 展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不 力, 对 社 区 民 警 的 培 训 工 作 不 到 位, 负 有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依 据 中 国 9

人 民 解 放 军 纪 律 条 令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欧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西 南 供 电 所 所 长 期 间,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致 使 给 三 水 分 公 司 办 公 综 合 楼 得 以 违 法 得 到 供 电, 督 促 开 展 对 辖 区 内 违 章 用 电 行 为 查 处 不 力,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纠 正 企 业 违 法 违 章 用 电 行 为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骆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河 口 镇 工 商 所 所 长 期 间, 对 三 水 分 公 司 登 记 注 册 时 营 业 场 所 所 在 的 60 亩 用 地 没 有 明 确 具 体 范 围 的 问 题, 未 认 真 审 核 把 关 就 同 意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审 批, 致 使 三 水 分 公 司 违 规 得 以 登 记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大 过 处 分 麦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党 工 委 委 员 区 环 境 运 输 和 城 市 管 理 局 西 南 分 局 局 长 期 间, 对 辖 区 违 法 建 筑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领 导 不 力,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黄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市 场 安 监 局 西 南 分 局 副 局 长 期 间, 未 能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认 真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黎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西 南 街 道 木 棉 村 委 会 党 总 支 书 记 主 任, 期 间, 未 能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制 止 村 居 违 法 行 为, 未 能 落 实 上 级 与 辖 区 签 订 的 消 防 安 全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10

何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党 工 委 副 书 记 西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 期 间, 督 促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和 消 防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不 到 位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打 击 制 止 辖 区 内 违 法 建 筑 工 作 不 力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卢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三 水 区 公 安 分 局 局 长 期 间, 对 辖 区 范 围 内 消 防 工 作 领 导 不 力, 未 能 严 格 落 实 辖 区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依 据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区 某, 中 共 党 员, 任 三 水 区 委 常 委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党 工 委 书 记 期 间, 未 能 认 真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一 岗 双 责 有 关 规 定,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落 实 辖 区 安 全 生 产 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不 到 位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截 至 本 书 成 稿 时, 该 案 件 仍 在 办 理 中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