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2012 年 11 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我 们 公 司 均 指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Œ 您 与 我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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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2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F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v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2.3 v 您 有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领 取 红 利 的 权 利 3.2 v 犹 豫 期 内 您 可 以 要 求 退 还 扣 除 工 本 费 外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5.1 v 您 有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申 请 保 单 借 款 的 权 利 5.3 v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5.6 F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v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4 v 您 应 当 按 时 交 纳 保 险 费 4.1 v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4.4 v 退 保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5.6 v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您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7.2 v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9 F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F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生 效 2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2.3 保 险 责 任 2.4 责 任 免 除 3 保 单 红 利 3.1 保 单 红 利 的 确 定 3.2 保 单 红 利 的 领 取 4 您 的 义 务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4.2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4.3 宽 限 期 间 4.4 如 实 告 知 5 您 对 本 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 5.1 犹 豫 期 5.2 自 动 借 款 垫 交 保 险 费 5.3 保 单 借 款 5.4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变 更 5.5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5.6 解 除 合 同 6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及 恢 复 6.1 效 力 中 止 6.2 效 力 恢 复 7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7.1 受 益 人 指 定 与 变 更 7.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7.3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效 7.4 保 险 金 申 请 7.5 保 险 金 给 付 7.6 宣 告 死 亡 处 理 8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8.1 投 保 年 龄 范 围 8.2 年 龄 计 算 及 错 误 处 理 8.3 欠 款 扣 除 8.4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8.5 司 法 鉴 定 8.6 争 议 处 理 9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9.1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9.2 保 险 单 年 度 9.3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9.4 意 外 伤 害 9.5 全 残 9.6 毒 品 9.7 酒 后 驾 驶 9.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9.9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9.10 现 金 价 值 9.11 现 金 价 值 余 额 9.12 利 息 9.13 不 可 抗 力 9.14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9.15 周 岁 9.16 借 款 利 率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1 页 共 11 页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2012 年 11 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我 们 公 司 均 指 英 大 泰 和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Œ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其 所 附 条 款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单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健 康 声 明 书 及 其 他 约 定 书 共 同 构 成 1.2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以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为 生 效 条 件, 生 效 日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见 9.1) 保 险 单 年 度 ( 见 9.2)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 见 9.3) 均 依 据 生 效 日 确 定 我 们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开 始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您 获 得 的 保 障 2.1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在 投 保 时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约 定 也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限 额 2.2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从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开 始, 到 期 满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本 合 同 有 效,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一 满 期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生 存,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累 计 已 交 纳 保 险 费 ( 不 计 息 ) 给 付 满 期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同 时 终 止 二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90 天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 见 9.4)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身 故 或 全 残 ( 见 9.5),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累 计 已 交 纳 保 险 费 ( 不 计 息 ) 的 105% 给 付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同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2 页 共 11 页

时 终 止 ;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身 故 或 全 残, 或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或 最 后 复 效 之 日, 以 较 迟 者 为 准 ) 起 90 天 后 因 意 外 伤 害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身 故 或 全 残, 我 们 按 身 故 或 全 残 时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同 时 终 止 若 我 们 已 根 据 本 合 同 附 加 的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则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同 时 终 止 保 险 责 任 中 提 及 的 累 计 已 交 纳 保 险 费 按 照 应 给 付 相 应 保 险 金 时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对 应 的 年 交 保 险 费 和 保 险 单 年 度 数 ( 交 费 期 满 后 为 交 费 期 间 年 数 ) 计 算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见 9.6); 四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或 最 后 复 效 日 起 二 年 内 自 杀 (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五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 见 9.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见 9.8)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见 9.9) 的 机 动 车 ; 六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活 动 ; 七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或 全 残,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我 们 退 还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的 现 金 价 值 ( 见 9.10) Ž 保 单 红 利 3.1 保 单 红 利 的 确 定 本 合 同 为 分 红 保 险 合 同, 您 有 权 参 与 我 们 分 红 保 险 业 务 的 盈 余 分 配, 但 保 单 红 利 是 非 保 证 的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在 符 合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我 们 每 年 根 据 分 红 保 险 业 务 的 实 际 经 营 状 况 决 定 红 利 分 配 方 案 如 果 我 们 确 定 本 合 同 有 红 利 分 配, 则 在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将 红 利 分 配 给 您, 随 后 向 您 寄 送 红 利 通 知 书 3.2 保 单 红 利 的 领 取 您 在 投 保 时 可 以 选 择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红 利 领 取 方 式 : 一 累 积 生 息 : 红 利 留 存 在 我 们 公 司, 按 红 利 累 积 利 率 以 年 复 利 方 式 储 存 生 息 我 们 在 每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确 定 下 一 保 险 单 年 度 适 用 的 红 利 累 积 利 率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留 存 在 我 们 公 司 的 保 单 红 利 本 息 一 次 付 清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3 页 共 11 页

二 抵 交 保 险 费 : 红 利 用 于 抵 交 保 险 费 如 果 抵 交 后 仍 有 余 额, 则 按 我 们 公 司 确 定 的 红 利 累 积 利 率 以 年 复 利 方 式 累 积 生 息, 并 于 下 一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用 于 抵 交 下 一 期 保 险 费 交 费 期 满 后, 红 利 领 取 方 式 将 自 动 变 更 为 累 积 生 息 方 式 如 果 您 在 投 保 时 未 选 择 红 利 领 取 方 式, 则 按 累 积 生 息 方 式 办 理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变 更 红 利 领 取 方 式 您 的 义 务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合 同 的 交 费 方 式 和 交 费 期 间 在 投 保 时 由 您 和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您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费 金 额 交 费 期 间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等 交 纳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分 期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第 二 期 及 以 后 各 期 的 保 险 费 应 在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或 应 付 日 前 交 纳 4.2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我 们 保 留 提 高 或 降 低 保 险 费 率 的 权 利 我 们 将 根 据 整 体 风 险 状 况 的 变 化, 决 定 保 险 费 率 是 否 调 整, 调 整 后 向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本 合 同 的 费 率 调 整 将 针 对 同 一 类 别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我 们 进 行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后, 您 应 按 调 整 后 的 保 险 费 率 交 纳 续 期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率 调 整 前 您 已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不 受 影 响 4.3 宽 限 期 间 如 果 您 到 期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自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六 十 日 为 宽 限 期 间 对 宽 限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会 扣 除 您 欠 交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在 宽 限 期 间 结 束 时 仍 未 交 纳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在 宽 限 期 间 期 满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效 力 中 止,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4.4 如 实 告 知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会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特 别 是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我 们 会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您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本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我 们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我 们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4 页 共 11 页

任, 但 退 还 保 险 费 您 对 本 合 同 拥 有 的 权 利 5.1 犹 豫 期 如 果 未 发 生 保 险 金 给 付, 自 本 合 同 签 收 日 起 十 日 内, 您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在 解 除 合 同 时, 您 需 要 填 写 书 面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您 的 保 险 合 同 及 身 份 证 明 自 您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起 ( 若 为 邮 寄, 则 以 寄 发 邮 戳 为 准 ),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我 们 自 始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解 除 后, 我 们 将 在 扣 除 不 超 过 10 元 的 工 本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您 所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5.2 自 动 借 款 垫 交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选 择 或 申 请 自 动 借 款 垫 交 保 险 费, 且 在 宽 限 期 间 期 满 日 您 仍 未 交 付 保 险 费, 我 们 以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余 额 ( 见 9.11) 自 动 借 款 垫 交 到 期 应 交 保 险 费,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当 现 金 价 值 余 额 不 足 以 垫 交 到 期 应 交 保 险 费 及 利 息 ( 见 9.12) 时,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如 果 本 合 同 有 附 加 合 同, 本 合 同 及 其 所 有 有 效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须 一 并 垫 交 5.3 保 单 借 款 如 果 本 合 同 有 效 且 具 有 现 金 价 值, 经 我 们 同 意,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保 单 借 款 最 高 借 款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申 请 时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余 额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当 保 单 借 款 及 利 息 达 到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之 和 时,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5.4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减 少 本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经 我 们 同 意 并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减 少 后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变 更 时 我 们 规 定 的 最 低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对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的, 我 们 退 还 本 合 同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减 少 部 分 的 现 金 价 值,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相 应 降 低 若 本 合 同 附 加 了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则 附 加 的 英 大 附 加 安 康 宝 提 前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须 同 时 申 请 变 更, 且 变 更 的 保 险 金 额 须 与 本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5.5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经 我 们 的 同 意,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5.6 解 除 合 同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5 页 共 11 页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一 保 险 合 同 ; 二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 三 您 的 身 份 证 明 自 我 们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在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退 还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的 现 金 价 值 合 同 效 力 的 中 止 及 恢 复 6.1 效 力 中 止 在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我 们 不 承 担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您 不 享 有 任 何 红 利 的 分 配 6.2 效 力 恢 复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您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恢 复 本 合 同 效 力 在 我 们 与 您 协 商 并 达 成 协 议,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之 日 起,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如 果 自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二 年 双 方 未 达 成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协 议 的, 我 们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7.1 受 益 人 指 定 与 变 更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或 变 更 受 益 人, 但 您 指 定 或 变 更 受 益 人 须 征 得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您 为 与 您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投 保 人 身 保 险, 不 得 指 定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以 外 的 人 为 受 益 人 如 果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如 果 没 有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受 益 人 必 须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由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全 残 保 险 金 满 期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一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二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三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且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时, 其 依 法 丧 失 或 放 弃 的 受 益 份 额 由 我 们 按 照 本 合 同 确 定 的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比 例 之 比 给 付 其 他 受 益 人 如 果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不 能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则 推 定 受 益 人 身 故 在 先 7.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应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 我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6 页 共 11 页

们,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 见 9.13) 导 致 的 迟 延 除 外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7.3 保 险 金 申 请 时 效 受 益 人 及 其 他 有 权 领 取 保 险 金 的 人 向 我 们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7.4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各 项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一 满 期 保 险 金 申 请 满 期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申 请 领 取 满 期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 3. 满 期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份 证 明 ; 4.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及 必 要 的 生 存 证 明 二 全 残 保 险 金 申 请 全 残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申 请 领 取 全 残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 3.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明 银 行 存 折 ( 卡 ) 复 印 件 ; 4. 由 双 方 认 可 的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 见 9.14)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残 疾 程 度 鉴 定 书 ; 5.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时 间 性 质 原 因 伤 害 程 度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三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申 请 领 取 身 故 保 险 金 时,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给 付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合 同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 3. 公 安 部 门 医 院 或 我 们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证 明 或 验 尸 证 明 ; 4.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为 宣 告 死 亡, 受 益 人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 5.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6.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份 证 明 关 系 证 明 银 行 存 折 ( 卡 ) 复 印 件 ; 7.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时 间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四 如 果 委 托 他 人 领 取 保 险 金, 受 托 人 除 提 供 上 述 所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外, 必 须 另 行 出 具 有 委 托 人 亲 笔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明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7 页 共 11 页

7.5 保 险 金 给 付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等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会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将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我 们 会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我 们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等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按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以 给 付, 在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给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7.6 宣 告 死 亡 处 理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宣 告 死 亡, 我 们 以 判 决 书 宣 告 的 死 亡 日 期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故 日 期,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终 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受 领 人 应 于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我 们 退 还 已 给 付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由 我 们 双 方 依 法 协 商 处 理 您 需 要 关 注 的 其 他 事 项 8.1 投 保 年 龄 范 围 指 您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本 合 同 接 受 的 投 保 年 龄 范 围 将 根 据 您 选 择 的 保 险 期 间 交 费 期 间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8.2 年 龄 计 算 及 错 误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以 法 定 证 件 载 明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周 岁 ( 见 9.15) 年 龄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告 知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若 发 生 错 误, 我 们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处 理 : 一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给 您 二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审 核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补 交 保 险 费 前 已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按 实 交 保 险 费 和 应 交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折 算 给 付 保 险 金 三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且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我 们 规 定 的 投 保 年 龄 范 围 的, 我 们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退 还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的 现 金 价 值 但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则 按 本 条 第 一 二 项 处 理 8.3 欠 款 扣 除 我 们 在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派 发 红 利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退 还 保 险 费 时, 会 先 行 扣 除 您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欠 交 保 险 费 保 单 借 款 ( 包 括 自 动 借 款 ) 及 利 息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8 页 共 11 页

8.4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利 益, 您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如 果 您 没 有 以 书 面 形 式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最 新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8.5 司 法 鉴 定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通 过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保 险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您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8.6 争 议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被 告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重 要 术 语 9.1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以 后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为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如 果 当 年 无 此 对 应 日, 则 以 生 效 日 前 一 日 的 对 应 日 为 该 年 的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9.2 保 险 单 年 度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个 保 险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险 单 年 度 9.3 保 险 费 应 付 日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每 月 每 季 每 半 年 或 每 年 ( 根 据 交 费 方 式 确 定 ) 的 对 应 日 如 果 当 月 无 此 对 应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9.4 意 外 伤 害 指 外 来 的 突 然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9.5 全 残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双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的 ( 注 1); 二 两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或 两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 三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 四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上 肢 腕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 五 一 目 永 久 完 全 失 明 及 一 下 肢 踝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的 ; 六 四 肢 关 节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2); 七 咀 嚼 吞 咽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的 ( 注 3); 八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机 能 或 胸 腹 部 脏 器 机 能 极 度 障 碍, 终 生 不 能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的 ( 注 4) 注 : 1. 失 明 包 括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或 不 能 辨 别 明 暗 或 仅 能 辨 别 眼 前 手 动 者,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0.02, 或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并 由 保 险 公 司 指 定 有 资 格 的 眼 科 医 师 出 具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2. 关 节 机 能 的 丧 失 系 指 关 节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麻 痹 或 关 节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9 页 共 11 页

3. 咀 嚼 吞 咽 机 能 的 丧 失 系 指 由 于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4. 为 维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全 需 他 人 扶 助 系 指 食 物 摄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脱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为 之, 需 要 他 人 帮 助 所 谓 永 久 完 全 系 指 自 意 外 伤 害 之 日 起 或 疾 病 确 诊 之 日 起 经 过 180 日 的 治 疗, 机 能 仍 然 完 全 丧 失, 但 眼 球 摘 除 等 明 显 无 法 复 原 的 情 况 不 在 此 限 9.6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9.7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9.8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没 有 驾 驶 证 驾 驶 ; 二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三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四 未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持 未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五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 六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的 情 况 9.9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机 动 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没 有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机 动 车 号 牌 或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不 合 格 未 按 期 或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 三 在 停 驶 期 间 行 驶 ; 四 使 用 伪 造 的 变 造 的 或 其 他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五 未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拼 装 机 动 车 或 改 变 机 动 车 已 登 记 的 结 构 构 造 或 特 征 ; 六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件 的 情 况 9.10 现 金 价 值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我 们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此 金 额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9.11 现 金 价 值 余 额 现 金 价 值 在 扣 除 借 款 及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若 本 合 同 附 有 其 他 具 有 现 金 价 值 的 附 加 合 同,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应 合 并 计 算 9.12 利 息 红 利 利 息 按 红 利 累 积 利 率 计 算, 保 险 金 累 积 生 息 账 户 按 保 险 金 累 积 利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10 页 共 11 页

率 计 算, 其 他 利 息 按 借 款 利 率 ( 见 9.16) 计 算 9.13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9.14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指 具 有 合 法 资 质 除 医 院 以 外 的 伤 残 鉴 定 机 构 9.15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计 算 基 础, 按 出 生 后 所 经 过 的 整 年 计 算, 不 满 一 整 年 的 部 分 不 计 例 如, 出 生 日 期 为 2007 年 11 月 1 日,200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0 月 31 日 期 间 为 0 周 岁,2008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 期 间 为 1 周 岁, 依 此 类 推 9.16 借 款 利 率 参 照 借 款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确 定, 但 不 低 于 年 利 率 4% 英 大 安 康 宝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条 款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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