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临 政 发 2015 28 号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临 港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商 城 管 委 会, 各 县 级 事 业 单 位,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 47 号 )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鲁 政 发 2015 2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市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不 断 拓 宽 就 业 渠 道 1.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行 动 把 市 场 就 业 导 向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需 求 和 劳 动 者 就 业 创 业 意 愿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在 全 市 部 署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行 动, 促 进 就 业 与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新 型 城 镇 化 信 息 化 等 发 展 战 略 的 良 性 互 动 深 度 融 合 把 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作 为 经 济 运 行 合 理 区 间 的 下 限, 将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调 查 失 业 率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结 合 三 引 一 促 工 作, 建 立 公 共 投 资 和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与 扩 大 就 业 的 联 动 机 制, 对 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的 转 型 升 级 项 目 创 业 创 新 项 目 教 育 培 训 - 1 -
项 目 等, 特 别 是 新 上 项 目, 加 强 财 税 金 融 产 业 贸 易 等 经 济 政 策 与 就 业 政 策 的 配 套 衔 接, 优 先 给 予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将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纳 入 政 绩 考 核, 细 化 目 标 任 务 政 策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资 金 投 入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指 标 ( 市 发 改 委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经 信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建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临 沂 调 查 队 参 加 ) 2. 发 挥 小 微 企 业 就 业 主 渠 道 作 用 大 力 发 展 小 微 企 业, 落 实 国 家 规 定 的 小 微 企 业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以 及 金 融 机 构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等 税 收 政 策, 完 善 公 共 产 品 小 微 企 业 优 先 采 购 政 策 发 挥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聚 集 优 势, 争 创 国 家 级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示 范 城 市 建 立 小 微 企 业 目 录, 对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状 况 开 展 抽 样 统 计 鼓 励 小 微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劳 动 者 的, 按 照 规 定 给 予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等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以 及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等 可 与 小 微 企 业 同 等 享 受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地 税 局 牵 头, 市 经 信 委 市 科 技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市 国 税 局 参 加 ) 3. 积 极 预 防 和 有 效 调 控 失 业 风 险 落 实 降 低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政 策, 执 行 1.5% 的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费 率, 以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从 2015 年 起, 将 失 业 保 险 支 持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的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由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节 能 减 排 主 辅 分 离 兼 并 重 组 5 类 困 难 企 业, 扩 大 到 所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不 裁 员 少 裁 员, 稳 定 就 业 岗 位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企 业 对 上 述 5 类 困 - 2 -
难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上 年 度 实 际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的 50% 给 予 稳 岗 补 贴 ; 其 他 企 业 一 般 按 照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上 年 度 实 际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的 30% 给 予 稳 岗 补 贴 稳 岗 补 贴 所 需 资 金 由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列 支, 补 贴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职 工 生 活 补 助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转 岗 和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等 支 出 建 立 失 业 动 态 监 测 预 测 预 警 和 预 防 调 控 三 位 一 体 工 作 机 制 和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及 时 掌 握 岗 位 变 化 动 态 和 职 工 队 伍 稳 定 情 况 研 究 制 定 应 对 失 业 风 险 的 就 业 应 急 预 案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失 业 保 险 社 会 救 助 与 就 业 联 动 机 制, 鼓 励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人 员 尽 快 实 现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发 改 委 市 经 信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统 计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临 沂 调 查 队 参 加 ) 二 全 力 推 进 创 业 创 新 4. 降 低 创 业 准 入 门 槛 允 许 各 类 创 业 主 体 平 等 进 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入 的 所 有 行 业 和 领 域, 鼓 励 各 种 创 业 创 新 形 态 的 所 有 制 经 济 竞 相 发 展 严 格 落 实 注 册 资 本 认 缴 登 记 制 先 照 后 证 三 证 合 一 等 改 革 措 施, 放 宽 场 所 限 制, 简 化 企 业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 登 记 手 续, 建 立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保 留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其 他 一 律 不 作 为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企 业 公 民 申 请 政 府 部 门 中 介 组 织 出 具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备 案 证 明 评 估 性 文 件 的,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省 以 上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外, 各 部 门 单 位 和 中 介 组 织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要 求 其 他 部 门 或 公 民 个 人 出 具 规 定 外 的 支 持 性 文 件, 进 一 步 提 高 市 场 准 入 效 率 ( 市 工 商 局 牵 头, 市 质 监 局 市 食 药 监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参 加 ) 5. 打 造 新 型 创 业 创 新 公 共 平 台 按 照 市 场 化 专 业 化 集 - 3 -
成 化 网 络 化 要 求, 以 政 府 引 导 市 场 主 导 需 求 向 导 为 原 则, 推 动 建 设 不 同 层 级 的 创 客 空 间 创 业 咖 啡 创 新 工 场 等 新 型 众 创 空 间, 把 建 立 市 场 主 体 建 设 + 市 场 运 营 + 政 府 支 持 + 创 业 者 的 市 场 化 创 业 孵 化 模 式 作 为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的 重 要 载 体, 实 现 创 业 项 目 培 训 融 资 基 金 贷 款 风 投 专 家 指 导 技 术 咨 询 等 一 站 式 服 务 发 挥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经 开 区 高 新 区 在 创 业 创 新 方 面 的 示 范 和 辐 射 带 动 作 用, 并 提 供 融 资 保 障 房 建 设 等 一 系 列 政 策 扶 持, 为 创 业 创 新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提 供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经 验 各 县 区 开 发 区 可 认 定 一 批 众 创 空 间, 有 条 件 的 可 对 众 创 空 间 的 房 租 宽 带 网 络 公 共 软 件 等 给 予 适 当 补 贴 鼓 励 各 县 区 开 发 区 盘 活 商 业 用 房 和 破 产 困 难 企 业 闲 置 厂 房 等 资 源 作 为 众 创 空 间,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成 本 较 低 的 场 所 允 许 众 创 空 间 等 新 型 孵 化 机 构, 从 省 市 奖 补 资 金 中 拿 出 部 分 资 金, 通 过 入 股 借 款 等 形 式, 扶 持 入 驻 初 创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对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条 件 的 众 创 空 间 等 新 型 孵 化 机 构 适 用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学 习 推 广 海 尔 人 人 创 客 做 法, 鼓 励 企 业 由 传 统 的 管 控 型 组 织 向 新 型 创 业 平 台 转 型, 让 员 工 成 为 平 台 上 的 创 业 者 调 整 完 善 创 业 示 范 平 台 奖 补 政 策, 对 直 接 购 买 或 租 赁 已 开 发 闲 置 房 地 产 楼 盘 作 为 创 业 孵 化 示 范 基 地 和 创 业 示 范 园 区 的, 省 里 最 高 给 予 100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补 有 条 件 的 县 区 开 发 区 对 原 孵 化 基 地 补 助 资 金, 可 按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原 则 调 整 支 出 方 向, 对 认 定 的 孵 化 基 地 按 规 定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创 业 孵 化 服 务 的 ( 不 含 场 租 减 免 ), 按 实 际 孵 化 成 功 ( 注 册 登 记 并 搬 离 基 地 ) 户 数 给 予 创 业 孵 化 补 贴 重 点 推 进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 创 业 见 习 实 训 基 地 农 民 工 - 4 -
返 乡 创 业 园 等 创 业 平 台 建 设 加 大 省 级 市 级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建 力 度,2015-2016 年, 对 被 认 定 为 市 级 创 业 孵 化 示 范 基 地 创 业 示 范 园 区 ( 含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 示 范 基 地 创 业 示 范 园 区 ) 的, 市 里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资 金 50 万 元 ( 市 人 社 局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建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参 加 ) 6. 丰 富 创 业 投 融 资 方 式 设 立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扶 持 资 金, 落 实 各 项 创 业 就 业 政 策,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和 金 融 资 本 支 持 创 业 活 动, 壮 大 创 业 投 资 规 模 2015-2018 年, 全 市 每 年 从 失 业 保 险 滚 存 结 余 基 金 中 安 排 不 少 于 1 亿 元 资 金 作 为 全 市 就 业 及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扶 持 资 金 积 极 整 合 设 立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基 金,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和 市 场 化 运 行 机 制, 实 现 基 金 滚 动 使 用,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就 业 提 供 支 持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县 区 开 发 区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天 使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等, 建 立 政 府 引 导 资 金 和 社 会 资 本 共 同 支 持 初 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风 险 投 资 机 制 鼓 励 和 支 持 发 展 适 合 农 村 需 求 特 点 的 多 种 所 有 制 金 融 组 织 鼓 励 支 持 创 业 企 业 在 创 业 板 新 三 板 上 市 融 资 或 在 产 权 交 易 平 台 融 资 鼓 励 支 持 大 中 型 企 业 参 股 创 业 企 业 或 创 业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参 股, 共 担 风 险, 共 同 发 展 推 动 多 渠 道 股 权 融 资, 依 法 开 展 股 权 众 筹 融 资 试 点, 积 极 探 索 和 规 范 发 展 互 联 网 金 融 等 融 资 新 模 式 加 大 对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金 融 扶 持,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贷 款 定 价 机 制, 由 商 业 银 行 自 主 确 定 贷 款 利 率, 优 先 支 持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开 发 商 圈 融 资 供 应 链 融 资 小 微 信 贷 工 厂 等 适 合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特 点 的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优 先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专 用 于 小 微 - 5 -
型 创 业 企 业 的 金 融 债, 对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金 融 债 所 对 应 的 单 户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贷 款, 不 纳 入 存 贷 比 考 核 范 围 强 化 小 金 融 机 构 主 要 为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服 务 的 市 场 定 位,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完 善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机 制, 推 行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代 偿 补 偿 制 度 (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牵 头, 市 科 技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金 融 办 市 经 信 委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人 民 银 行 临 沂 市 中 心 支 行 参 加 ) 7. 支 持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发 展 将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调 整 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创 业 人 员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10 万 元,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可 上 浮 3 个 百 分 点, 给 予 全 额 贴 息 ;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300 万 元, 贷 款 期 限 不 超 过 2 年, 并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限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50% 给 予 贷 款 贴 息 对 还 款 及 时 无 不 良 信 贷 记 录 的, 允 许 再 申 请 一 次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不 超 过 2 年 不 断 加 大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投 入 力 度, 探 索 多 形 式 的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补 充 增 长 机 制, 将 充 实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基 金 所 需 资 金 列 入 各 县 区 开 发 区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予 以 保 障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反 担 保 方 式, 对 创 业 园 区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以 及 大 型 商 场 加 盟 连 锁 企 业 给 予 一 定 的 创 业 贷 款 反 担 保 信 用 额 度, 允 许 其 在 信 用 额 度 内 为 其 所 辖 企 业 商 铺 提 供 反 担 保 加 快 开 展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试 点, 加 大 对 创 业 者 创 业 的 贷 款 担 保 支 持 力 度 建 立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奖 励 机 制, 严 格 落 实 上 级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对 担 保 基 金 规 模 当 年 增 长 5% 以 上 的, 按 当 年 新 增 担 保 基 金 总 额 的 5% 给 予 风 险 补 偿 ; 对 当 年 新 发 放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按 照 贷 款 总 额 的 1% 给 予 奖 励 性 补 助 对 从 事 网 络 创 业 的, 按 规 定 落 实 创 业 担 保 贷 - 6 -
款 及 贴 息 政 策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团 市 委 市 妇 联 市 工 商 联 人 民 银 行 临 沂 市 中 心 支 行 参 加 ) 8. 严 格 落 实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严 格 落 实 国 家 省 各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军 转 干 部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以 及 残 疾 人 等 特 定 人 群 创 业,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享 受 现 行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个 体 工 商 户 税 收 起 征 点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高 标 准 执 行 对 从 事 农 业 服 务 行 业 的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免 征 营 业 税 ;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农 林 牧 副 渔 项 目 所 得, 可 以 免 征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从 事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新 创 员 工 制 家 政 服 务 免 征 营 业 税 ; 从 事 住 宿 餐 饮 服 务 业 的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享 受 一 般 工 业 企 业 同 等 的 用 水 用 电 价 格 政 策 对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微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中 小 企 业 开 发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依 规 据 实 扣 除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摊 销 新 办 的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企 业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软 件 企 业, 经 认 定 后,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 的 法 定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并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建 立 涉 企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管 理 制 - 7 -
度, 不 在 目 录 内 的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一 律 取 消, 凡 未 纳 入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服 务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内 的 行 政 审 批 前 置 服 务 一 律 不 得 向 企 业 收 费 对 不 执 行 清 单 管 理 的 乱 收 费 行 为, 由 物 价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查 处 全 面 清 理 规 范 强 制 垄 断 性 经 营 服 务 收 费, 规 范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中 介 组 织 涉 企 收 费 行 为, 落 实 完 善 创 业 负 担 举 报 反 馈 机 制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小 微 企 业, 自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收 各 类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市 财 政 局 市 物 价 局 牵 头, 市 残 联 市 工 商 联, 市 经 信 委 市 科 技 局 市 监 察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卫 计 委 市 食 药 监 局 市 城 管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参 加 ) 9. 完 善 创 业 补 贴 政 策 对 首 次 领 取 小 微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正 常 经 营 满 12 个 月 的 创 业 者, 给 予 不 低 于 1.2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对 吸 纳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和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为 职 工 连 续 缴 纳 4 个 月 ( 含 以 上 )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照 申 请 补 贴 时 创 造 的 就 业 岗 位 数 量 给 予 每 个 岗 位 2000 元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补 贴 对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企 业, 给 予 3 年 以 内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有 条 件 的 县 区 开 发 区 可 将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政 策 放 宽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注 册 个 体 工 商 户, 给 予 每 户 不 低 于 2000 元 的 补 贴 各 县 区 开 发 区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业 园 区 应 优 先 为 有 创 业 能 力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等 提 供 创 业 场 所, 按 规 定 给 予 场 地 租 赁 费 用 减 免 ; 有 条 件 的 对 毕 业 年 度 的 高 等 院 校 技 师 学 院 毕 业 生 和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租 用 经 营 场 地 创 业, 并 且 未 享 受 场 地 租 赁 费 用 减 免 的, 可 给 予 一 次 性 创 业 场 所 租 赁 补 贴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工 商 局 参 加 ) - 8 -
10. 鼓 励 和 支 持 网 络 创 业 鼓 励 创 业 企 业 和 个 人 经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许 可 证 并 依 法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后, 在 互 联 网 开 办 公 司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加 大 电 子 商 务 创 业 园 区 和 孵 化 基 地 建 设 力 度, 积 极 建 设 一 批 管 理 规 范 创 业 孵 化 效 果 好 特 色 鲜 明 示 范 效 用 明 显 的 电 子 商 务 创 业 示 范 园 区 或 孵 化 基 地 对 网 络 商 户 从 业 人 员, 经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同 等 享 受 各 项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未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可 认 定 为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并 享 受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扶 持 政 策, 其 中 在 网 络 平 台 实 名 注 册 稳 定 经 营 且 信 誉 良 好 的 网 络 商 户 创 业 者, 可 享 受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政 策 ( 市 经 信 委 市 商 务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工 商 局 参 加 ) 11. 调 动 专 业 人 员 创 业 积 极 性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的 意 见 ( 鲁 发 2015 13 号 ), 调 动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创 业 积 极 性 对 于 离 岗 创 业 的, 经 原 单 位 同 意, 可 在 3 年 内 保 留 人 事 关 系 经 与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带 着 科 研 项 目 和 成 果 离 岗 到 企 业 开 展 创 新 工 作 或 创 办 企 业, 或 在 完 成 本 单 位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前 提 下, 兼 职 从 事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兼 职 收 入 归 个 人 所 有 鼓 励 驻 临 高 等 院 校 允 许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休 学 创 业 凡 创 办 企 业 的 学 生, 所 创 办 的 企 业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的, 可 视 为 其 参 加 实 习 实 训 或 实 践 教 育 的 时 间,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计 入 学 分 完 善 科 技 人 员 创 业 股 权 激 励 政 策, 放 宽 股 权 奖 励 股 权 出 售 的 企 业 设 立 年 限 和 盈 利 水 平 限 制 在 临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科 技 人 员 创 办 的 企 业, 其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可 按 至 少 50% 最 多 70% 的 比 例 折 算 为 技 术 股 份 ( 市 人 社 - 9 -
局 市 科 技 局 牵 头,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教 育 局 参 加 ) 12. 鼓 励 农 民 工 等 人 员 返 乡 创 业 鼓 励 引 导 有 意 愿 的 农 民 工 高 校 毕 业 生 退 役 士 兵 因 地 制 宜 围 绕 休 闲 农 业 农 产 品 深 加 工 乡 村 旅 游 农 村 服 务 业 等 到 农 村 创 业 支 持 农 村 网 上 创 业, 推 广 淘 宝 村 发 展 经 验, 建 设 一 批 电 商 示 范 村 对 创 办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的, 落 实 定 向 减 税 和 普 遍 性 降 费 政 策, 符 合 农 业 补 贴 政 策 支 持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同 等 享 受 相 应 的 政 策 支 持 积 极 做 好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金 融 服 务, 创 新 担 保 贷 款 模 式, 允 许 农 村 劳 动 力 以 农 村 林 权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农 村 居 民 住 房 财 产 权 抵 押 申 办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大 力 推 动 农 村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方 式 创 新,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开 展 针 对 农 民 工 的 创 业 贷 款 业 务 在 返 乡 创 业 较 为 集 中 地 区 探 索 通 过 发 行 中 小 微 企 业 集 合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等 方 式 融 资, 进 一 步 提 高 返 乡 创 业 的 金 融 可 获 得 性 整 合 创 建 一 批 农 业 创 业 创 新 示 范 基 地 和 见 习 基 地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园, 各 县 区 开 发 区 可 依 托 各 类 产 业 聚 集 区, 拿 出 部 分 空 闲 土 地 楼 宇 设 施 专 门 为 大 学 生 返 乡 农 民 工 创 业 创 新 提 供 平 台,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入 省 级 和 市 级 创 业 孵 化 示 范 基 地 和 创 业 示 范 园 区 奖 补 范 围 对 政 府 主 导 财 政 支 持 的 农 村 公 益 性 工 程 和 项 目, 可 采 取 购 买 服 务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等 方 式, 引 导 农 民 工 等 返 乡 人 员 创 设 的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建 设 管 护 和 运 营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编 办 市 发 改 委 市 经 信 委 市 科 技 局 市 教 育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住 建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金 融 办 市 物 价 局 市 国 税 局 人 民 银 行 临 沂 市 中 心 支 行 参 加 ) - 10 -
13. 优 先 保 障 用 地 在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的 前 提 下, 优 先 安 排 创 新 创 业 用 地 计 划 指 标 各 类 创 业 主 体 在 办 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地 手 续 时, 除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外, 也 可 采 取 租 赁 方 式 鼓 励 小 微 型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企 业 向 开 发 区 集 中, 优 先 供 地 鼓 励 各 级 各 类 园 区 集 中 建 设 标 准 厂 房, 积 极 为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场 地 对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工 业 用 地, 在 符 合 规 划 不 改 变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加 层 改 造 增 加 容 积 率 的, 不 加 收 土 地 价 款 支 持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在 城 市 商 务 区 设 立 管 理 总 部 研 发 中 心 和 销 售 窗 口, 发 展 楼 宇 经 济, 提 高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度 允 许 通 过 迁 村 腾 地 用 地 置 换 利 用 闲 置 土 地 等 方 式, 盘 活 农 村 存 量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将 腾 出 的 集 体 土 地 优 先 用 于 农 民 工 返 乡 创 业 积 极 扶 持 创 业 者 进 行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凡 发 展 规 模 化 标 准 化 种 植 养 殖 等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项 目 需 占 用 农 用 地 的,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优 先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市 规 划 局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畜 牧 局 参 加 ) 14. 优 化 政 务 环 境 严 格 按 照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业 务 手 册 和 服 务 指 南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实 行 专 区 受 理 抄 告 相 关 内 部 运 作 限 时 办 结 的 并 联 式 审 批, 开 辟 创 业 审 批 绿 色 通 道 行 政 许 可 按 照 法 定 条 件 实 施, 年 检 不 得 增 设 法 定 条 件 以 外 的 其 他 条 件 各 类 创 业 定 点 孵 化 基 地 对 创 业 主 体 享 受 的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进 行 一 揽 子 申 报 积 极 为 小 微 型 创 业 企 业 发 展 提 供 高 效 服 务,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创 业 主 体 的 正 常 经 营, 严 肃 查 处 乱 收 费 乱 摊 派 乱 罚 款 乱 检 查 乱 培 训 和 吃 拿 卡 要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市 政 府 法 - 11 -
制 办 牵 头, 市 发 改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监 察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物 价 局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市 工 商 联 参 加 ) 15. 营 造 大 众 创 业 良 好 氛 围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主 体 优 势, 支 持 举 办 创 业 训 练 营 创 业 创 新 大 赛 创 新 成 果 和 创 业 项 目 展 示 推 介 等 活 动, 激 发 全 社 会 的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倡 导 敢 为 人 先 宽 容 失 败 的 创 新 文 化 大 力 培 育 创 业 精 神 和 创 客 文 化, 搭 建 创 业 者 交 流 平 台, 成 立 创 业 专 家 指 导 团 队, 举 办 创 业 论 坛, 加 强 创 业 研 究, 将 奇 思 妙 想 创 新 创 意 转 化 为 实 实 在 在 的 创 业 活 动 2015-2018 年, 努 力 争 创 省 级 创 业 型 城 市 创 业 型 乡 镇 ( 街 道 ) 和 创 业 型 社 区,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市 级 创 业 型 乡 镇 ( 街 道 ) 创 业 型 社 区 创 建 工 作 组 织 对 全 市 符 合 当 地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区 域 特 色 的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进 行 遴 选, 每 年 遴 选 10 个 左 右 优 秀 创 业 项 目, 并 积 极 推 荐 为 省 级 优 秀 项 目 重 点 扶 持 10 家 左 右 具 备 领 军 潜 力 和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大 学 生 新 创 企 业, 在 经 营 场 所 投 资 引 导 资 金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等 方 面 进 行 重 点 扶 持, 同 时 向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子 基 金 给 予 重 点 推 介 深 入 开 展 劳 动 之 星 巾 帼 创 业 标 兵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建 立 各 级 劳 模 评 选 向 优 秀 创 业 者 倾 斜 的 激 励 机 制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项 目 和 创 业 主 体, 优 先 纳 入 科 技 富 民 强 县 专 项 行 动 计 划, 优 先 推 荐 为 市 级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园 区, 优 先 推 荐 为 市 级 和 申 报 省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加 大 创 业 典 型 人 物 评 选 表 彰 力 度, 对 新 评 选 的 省 级 或 市 级 十 大 大 学 生 创 业 之 星 十 大 返 乡 创 业 农 民 工 创 业 大 赛 前 十 名, 市 里 给 予 适 当 奖 励, 所 需 资 金 从 市 级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扶 持 资 金 中 列 支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 12 -
市 教 育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团 市 委 市 总 工 会 市 妇 联 市 残 联 市 工 商 联 人 民 银 行 临 沂 市 中 心 支 行 参 加 ) 三 着 力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就 业 16.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摆 在 就 业 工 作 首 位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资 待 遇 向 基 层 倾 斜 的 办 法, 健 全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工 作 的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特 别 是 困 难 乡 镇 工 作 三 支 一 扶 等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服 务 满 1 年 后, 如 有 岗 位 空 缺,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不 少 于 3 年 的 聘 用 合 同 加 大 从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中 考 录 基 层 公 务 员 力 度, 经 过 3 年 至 5 年, 定 向 考 录 比 例 一 般 应 达 到 当 年 乡 镇 公 务 员 录 用 计 划 的 30% 以 上 县 及 县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要 结 合 当 地 服 务 期 满 基 层 项 目 毕 业 生 数 量, 按 不 少 于 当 年 服 务 期 满 毕 业 生 总 数 30% 的 比 例, 拟 定 定 向 招 聘 计 划 将 政 府 购 买 基 层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岗 位, 纳 入 社 区 就 业 计 划, 每 年 开 发 2000 个 岗 位, 用 于 吸 纳 择 业 期 内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对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1 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经 信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水 利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卫 计 委 团 市 委 参 加 ) 17.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落 实 完 善 见 习 补 贴 政 策, 各 县 区 开 发 区 对 见 习 期 满 留 用 率 达 到 70% 以 上 的 见 习 单 位, 政 府 见 习 补 助 比 例 提 高 10 个 百 分 点 将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对 象 范 围 扩 展 到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年 度 - 13 -
高 校 毕 业 生, 城 乡 低 保 家 庭 城 市 零 就 业 家 庭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和 有 残 疾 人 证 的 毕 业 生 补 助 标 准 为 1000 元 / 人, 其 他 人 员 补 助 标 准 为 600 元 / 人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可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属 地 享 受 相 关 就 业 补 贴 政 策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教 育 局 市 财 政 局 参 加 ) 18. 推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深 入 实 施 农 民 工 技 能 提 升 权 益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三 项 行 动 计 划, 结 合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和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清 理 针 对 农 民 工 就 业 的 歧 视 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制 度 落 实 促 进 农 村 劳 动 力 转 移 就 业 和 创 业 的 政 策 措 施, 强 化 就 业 服 务, 完 善 职 业 培 训 就 业 服 务 劳 动 维 权 三 位 一 体 的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农 民 工 输 出 输 入 地 劳 务 对 接, 推 动 农 村 劳 动 力 就 地 就 近 就 业 异 地 转 移 就 业 和 自 主 创 业 有 序 推 进 有 条 件 有 意 愿 的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推 动 农 民 工 逐 步 实 现 平 等 享 受 城 镇 基 本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认 真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工 作, 当 地 政 府 在 征 地 批 复 后 制 定 实 施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时, 要 明 确 促 进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的 具 体 措 施, 保 障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长 远 生 计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参 加 ) 19. 促 进 退 役 军 人 就 业 加 强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为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搭 建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平 台, 帮 助 他 们 尽 快 实 现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落 实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加 强 和 改 进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利 用 社 会 优 质 资 源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培 训 服 务, 增 强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完 善 落 实 公 务 员 招 录 和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国 有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企 业 按 比 例 预 留 岗 - 14 -
位 择 优 招 录 的 措 施, 对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官 义 务 兵, 要 确 保 岗 位 落 实 退 役 士 兵 报 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 单 位 职 位 的, 在 军 队 服 现 役 经 历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服 现 役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作 年 限 ( 市 民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资 委 参 加 ) 20. 加 强 对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援 助 合 理 确 定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范 围, 规 范 认 定 程 序, 加 强 实 名 制 动 态 管 理 和 分 类 帮 扶 坚 持 市 场 导 向, 鼓 励 其 到 企 业 就 业 自 主 创 业 或 灵 活 就 业 对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签 订 且 实 际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对 初 次 核 定 享 受 补 贴 政 策 时 距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人 员, 可 延 长 至 退 休, 两 项 补 贴 之 和 为 上 年 度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的 50%-60% 对 通 过 市 场 渠 道 确 实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的, 可 通 过 公 益 性 岗 位 予 以 托 底 安 置, 对 家 庭 生 活 特 别 困 难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工 作 期 满 后 仍 难 以 就 业, 且 工 作 期 间 考 核 优 秀 的 女 性 45 周 岁 男 性 55 周 岁 以 上 的 人 员, 经 市 级 人 社 部 门 审 核 公 示,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备 案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工 作 期 限,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续 签 合 同 最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年 续 签 合 同 期 满 后 仍 不 能 实 现 就 业 的, 按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规 范 公 益 性 岗 位 开 发 和 管 理, 科 学 设 定 公 益 性 岗 位 总 量, 适 度 控 制 岗 位 规 模, 制 定 岗 位 申 报 评 估 办 法, 建 立 定 期 核 查 机 制,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不 得 用 于 安 排 非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加 强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在 岗 情 况 的 管 理 和 工 作 考 核, 完 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期 满 退 出 办 法, 做 好 退 出 后 的 政 策 衔 接 和 就 业 服 务 加 大 对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援 助 力 度, 确 保 零 - 15 -
就 业 家 庭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等 困 难 家 庭 至 少 有 一 人 就 业 建 立 健 全 社 会 救 助 与 就 业 的 联 动 机 制, 对 实 现 就 业 或 自 主 创 业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对 象, 在 核 算 家 庭 收 入 时, 可 以 扣 减 必 要 的 就 业 成 本,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劳 动 所 得 不 计 入 家 庭 收 入 实 施 就 业 创 业 帮 扶 千 万 工 程, 在 全 市 开 发 千 名 公 益 性 岗 位, 每 个 县 区 开 发 公 益 性 岗 位 100 个, 托 底 安 置 零 就 业 家 庭 和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 开 展 扶 持 万 企 创 业 伙 伴 计 划, 通 过 开 展 创 业 指 导 创 业 培 训 职 业 介 绍, 落 实 创 业 贷 款 贴 息 创 业 补 贴 社 保 补 贴 培 训 补 贴 和 扩 大 就 业 见 习 政 策 等, 加 大 创 业 政 策 资 金 支 持 力 度, 促 进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参 加 ) 四 持 续 强 化 职 业 培 训 21. 搭 建 资 源 整 合 的 培 训 平 台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服 务 机 制, 统 筹 编 制 全 市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整 合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项 目, 建 立 统 一 的 实 名 制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和 培 训 机 构 准 入 与 退 出 机 制, 对 培 训 的 全 过 程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逐 步 实 现 同 一 地 区 同 一 专 业 培 训 质 量 标 准 和 补 贴 标 准 统 一, 防 止 低 水 平 重 复 培 训 加 大 农 民 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资 源 资 金 整 合 力 度, 对 各 类 培 训 资 源 或 按 照 机 构 进 行 实 体 化 整 合, 或 按 照 培 训 项 目 内 容 进 行 功 能 性 整 合, 建 立 综 合 型 培 训 平 台 对 承 担 省 里 农 民 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资 源 整 合 试 点 的 县 区,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先 行 先 试, 为 全 市 开 展 培 训 资 源 整 合 工 作 提 供 经 验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教 育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住 建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商 务 局 市 总 工 会 团 市 委 市 妇 联 市 残 联 参 加 ) 22.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顺 应 产 业 结 构 迈 向 中 高 端 水 平 - 16 -
缓 解 就 业 结 构 性 矛 盾 的 需 求, 以 提 升 劳 动 者 职 业 素 质 和 就 业 创 业 能 力 为 目 标,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培 训 成 果 机 制 加 强 一 线 实 用 型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在 企 业 开 展 以 招 工 即 招 生 入 企 即 入 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新 型 学 徒 制 培 训 加 大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投 入, 统 筹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和 扩 大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资 金 的 使 用, 切 实 加 大 职 业 培 训 规 划 实 施 的 支 持 力 度 从 2015 年 起,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助 标 准, 初 级 工 中 级 工 高 级 工 分 别 为 700 元 / 人 800 元 / 人 1000 元 / 人 发 挥 部 门 培 训 资 源 优 势, 针 对 农 民 工 和 失 业 人 员 等 各 类 群 体, 大 力 开 展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岗 位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和 特 色 培 训, 强 化 职 工 上 岗 和 转 岗 适 应 能 力 实 施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培 育 工 程, 加 快 培 育 一 批 生 产 经 营 型 专 业 技 能 型 和 社 会 服 务 型 职 业 农 民 落 实 农 民 工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求 职 就 业 地 按 规 定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政 策 加 强 培 训 质 量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培 训 监 管,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的 实 名 制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对 培 训 的 全 过 程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建 立 培 训 效 果 与 培 训 补 贴 联 动 机 制,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加 强 培 训 资 金 管 理, 进 一 步 完 善 资 金 申 请 拨 付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逐 步 建 立 正 常 规 范 的 资 金 申 请 拨 付 机 制,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同 时, 加 强 高 层 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对 符 合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范 围 人 员 参 加 中 高 级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或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按 国 家 规 定 逐 步 完 善 全 额 补 贴 机 制, 调 动 培 训 机 构 和 劳 动 者 积 极 性 做 大 做 强 金 蓝 领 培 训 项 目, 强 化 紧 缺 急 需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市 级 财 政 按 每 人 1000 元 标 准 对 技 师 培 训 给 予 补 助, 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补 助 标 准 实 施 创 业 训 练 营 项 目, 每 年 组 织 有 持 续 发 展 和 - 17 -
领 军 潜 力 的 初 创 企 业 经 营 者, 参 加 省 里 组 织 的 创 业 齐 鲁 训 练 营 项 目, 进 行 高 层 次 进 修 学 习 或 交 流 考 察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教 育 局 团 市 委 市 妇 联 市 残 联 参 加 ) 23. 创 新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模 式 探 索 培 训 资 金 岗 位 需 求 与 就 业 有 效 结 合 的 办 法, 把 优 质 培 训 资 源 资 金 向 带 动 就 业 显 著 的 重 点 行 业 和 企 业 集 中, 形 成 因 岗 培 训 新 机 制 全 面 实 施 企 业 订 单 劳 动 者 选 单 培 训 机 构 列 单 政 府 买 单 的 培 训 模 式, 推 行 现 代 学 徒 制 培 训 模 式, 支 持 企 业 以 新 招 用 和 转 岗 人 员 为 重 点 开 展 培 训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搭 建 互 联 网 移 动 培 训 平 台, 建 立 线 上 与 线 下 相 结 合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新 型 培 训 模 式, 方 便 劳 动 者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对 通 过 互 联 网 移 动 在 线 培 训 学 习 的, 记 入 学 习 课 时 推 广 创 业 大 学 培 训 模 式, 推 动 创 业 大 学 在 高 等 院 校 技 工 院 校 各 地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创 业 园 区 ) 和 创 业 培 训 机 构 等 设 立 分 校 ( 创 业 学 院 ) 或 教 学 点 教 学 站 建 成 完 善 市 级 创 业 大 学, 推 广 创 业 教 育 + 模 拟 实 训 + 苗 圃 实 践 + 跟 踪 扶 持 培 训 模 式, 建 立 培 训 实 训 孵 化 服 务 相 结 合 的 一 体 化 创 业 培 训 机 制, 提 高 创 业 者 创 业 意 识 创 业 能 力 和 创 业 成 功 率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参 加 ) 24. 加 大 创 业 培 训 力 度 把 创 新 创 业 课 程 纳 入 国 民 教 育 体 系, 在 普 通 高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院 校 全 面 推 进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将 创 新 创 业 教 育 融 入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贯 穿 人 才 培 养 全 过 程 积 极 利 用 各 类 创 业 培 训 资 源, 开 发 针 对 不 同 创 业 群 体 创 业 活 动 不 同 阶 段 特 点 的 创 业 培 训 项 目 紧 密 结 合 返 乡 农 民 工 创 业 特 点 需 求 和 地 域 经 济 特 色, 编 制 实 施 专 项 培 训 计 划, 开 发 有 针 对 性 的 培 训 项 目, 采 取 培 训 机 构 面 授 远 程 网 络 互 动 等 方 式 有 效 开 - 18 -
展 创 业 培 训, 扩 大 培 训 覆 盖 范 围, 提 高 培 训 的 可 获 得 性, 并 按 规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参 训 人 员 落 实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为 1200 元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市 教 育 局 参 加 ) 五 创 新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25.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建 设 认 真 落 实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条 例, 加 大 公 共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财 政 投 入, 进 一 步 完 善 市 场 服 务 功 能, 开 展 市 场 服 务,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推 进 公 共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整 合, 加 快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灵 活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充 分 发 挥 公 共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在 促 进 城 乡 就 业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加 快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健 全 金 融 财 政 工 商 等 政 策 扶 持 体 系, 支 持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壮 大 发 展 规 模,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业 实 现 产 业 化 规 模 化 品 牌 化 发 展 建 立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标 准 体 系 和 监 管 体 系, 消 除 城 乡 行 业 身 份 性 别 残 疾 等 影 响 平 等 就 业 的 制 度 障 碍 和 就 业 歧 视, 形 成 有 利 于 公 平 就 业 的 制 度 环 境 建 立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推 动 实 现 招 聘 信 息 公 开 过 程 公 开 和 结 果 公 开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发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资 委 市 商 务 局 市 工 商 局, 人 民 银 行 临 沂 市 中 心 支 行 参 加 ) 26.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健 全 覆 盖 城 乡 的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乡 镇 ( 街 道 ) 社 区 ( 村 居 ) 基 层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完 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创 业 服 务 功 能, 加 强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等 机 构 的 作 用,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从 项 目 推 介 到 成 功 创 业 的 全 过 程 一 条 龙 创 业 指 导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将 服 务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 19 -
支 持 各 县 区 按 照 精 准 发 力 绩 效 管 理 的 原 则, 创 新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供 给 模 式,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基 本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财 政 局 参 加 ) 27. 加 快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化 建 设 实 施 智 慧 就 业 工 程, 运 用 大 数 据 技 术, 建 设 省 级 集 中 一 体 化 的 人 力 资 源 基 本 信 息 库 和 企 业 用 工 岗 位 信 息 库, 推 动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民 政 公 安 财 政 工 商 税 务 统 计 等 部 门 数 据 的 互 联 互 通 协 同 共 享, 实 现 就 业 管 理 服 务 的 全 程 信 息 化 结 合 互 联 网 + 行 动,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积 极 开 发 临 沂 市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微 信 平 台 云 就 业 移 动 终 端 电 子 地 图 等, 开 展 个 性 化 订 制 化 服 务, 实 行 精 准 服 务 依 托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人 才 信 息 系 统, 健 全 完 善 市 县 ( 区 )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 行 政 村 ) 四 级 就 业 服 务 信 息 网 络, 抓 紧 推 进 行 政 村 ( 社 区 ) 第 四 级 网 络 系 统 建 设, 采 用 专 线 接 入, 租 用 专 线 宽 带 不 低 于 2M, 各 级 财 政 要 将 基 层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线 路 列 入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范 围, 争 取 所 有 社 区 ( 行 政 村 ) 实 现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全 程 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强 社 区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智 能 化 建 设, 根 据 上 级 部 署, 用 两 年 时 间 实 现 辖 区 内 社 区 就 业 创 业 无 人 值 守 自 助 服 务 支 持 社 会 机 构 利 用 政 府 数 据 开 展 专 业 化 就 业 服 务, 推 进 就 业 信 息 的 共 享 开 放 各 级 财 政 要 将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助 资 金 重 点 向 智 慧 就 业 工 程 倾 斜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发 改 委 市 经 信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地 税 局 市 统 计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国 税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临 沂 调 查 队 参 加 ) 28. 提 升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水 平 加 快 推 进 临 沂 市 半 小 时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圈 建 设, 继 续 推 进 充 分 就 业 社 区 创 业 型 社 区 - 20 -
数 字 就 业 社 区 建 设 在 此 基 础 上, 整 合 资 源, 打 造 集 充 分 就 业 型 创 业 创 新 型 智 慧 就 业 型 标 准 服 务 型 为 一 体 的 四 型 就 业 社 区 规 范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明 确 标 准, 缩 短 流 程, 简 化 手 续, 对 系 统 中 已 有 记 录 且 保 持 有 效 的 信 息 资 料 无 需 登 记 对 象 再 提 交, 取 消 重 复 和 不 必 要 的 表 格 单 据 等 填 写 内 容 和 证 明 材 料, 做 到 一 窗 式 受 理 一 站 式 办 结 搭 建 创 业 服 务 云 平 台, 打 造 网 上 创 业 大 集 众 创 空 间 投 融 资 中 心 人 才 超 市 创 业 社 交 等 于 一 体 的 网 络 互 动 载 体,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一 体 化 个 性 化 智 能 化 服 务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科 技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金 融 办 参 加 ) 29. 加 强 中 小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实 施 中 小 企 业 百 千 万 培 训 工 程, 每 年 组 织 100 名 中 小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国 内 著 名 院 校 参 加 高 层 培 训 ; 组 织 1000 名 中 小 微 企 业 经 营 者 和 高 管 人 员 参 加 创 新 能 力 提 升 培 训 ; 组 织 10000 名 小 微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业 技 能 人 员 参 加 现 代 管 理 知 识 和 技 能 提 高 培 训 举 办 中 小 企 业 巡 回 大 讲 堂, 邀 请 知 名 专 家 学 者 解 读 政 策 法 规, 讲 授 技 术 知 识 和 管 理 知 识 组 织 中 小 微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开 展 管 理 咨 询 法 律 服 务 信 息 化 沙 龙 培 训, 开 设 论 坛 互 通 信 息 交 流 经 验 所 需 培 训 经 费 从 市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 市 中 小 企 业 局 市 经 信 委 牵 头, 市 人 社 局 市 财 政 局 参 加 ) 30. 加 强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进 一 步 推 广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暨 零 工 市 场 综 合 服 务 管 理 经 验, 不 断 健 全 管 理 运 行 制 度, 完 善 配 套 设 施, 提 升 零 工 市 场 服 务 水 平 和 服 务 质 量 各 县 区 开 发 区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建 设 一 批 实 用 的 零 工 市 场 健 全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功 能, 学 习 借 鉴 先 进 地 市 农 民 工 综 合 - 21 -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经 验,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依 托 零 工 市 场,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整 合 各 方 资 源, 派 驻 工 作 人 员, 完 善 窗 口 服 务 功 能, 及 时 跟 进 农 民 工 就 业 子 女 教 育 户 籍 迁 移 住 房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计 划 生 育 执 法 维 权 等 综 合 服 务 项 目, 推 动 农 民 工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的 标 准 化 制 度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为 广 大 进 城 务 工 人 员 提 供 更 加 便 捷 高 效 优 质 的 一 站 式 服 务 ( 市 人 社 局 牵 头, 市 农 民 工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参 加 ) 31. 完 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制 度 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调 整 为 就 业 创 业 证, 并 免 费 发 放 以 常 住 地 为 登 记 点, 对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事 实 或 就 业 要 求 符 合 我 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条 件 的 城 乡 劳 动 者, 在 常 住 地 的 公 共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建 立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均 享 制 度, 对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的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连 续 居 住 6 个 月 以 上 且 在 当 地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6 个 月 以 上 的, 保 障 其 与 本 地 户 籍 人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就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市 人 社 局 负 责 ) 32.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创 业 统 计 监 测 体 系 健 全 就 业 统 计 指 标, 完 善 统 计 口 径 和 统 计 调 查 方 法, 逐 步 将 性 别 非 农 就 业 等 指 标 纳 入 统 计 监 测 范 围, 开 展 大 数 据 就 业 监 测, 探 索 建 立 创 业 工 作 统 计 指 标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劳 动 力 调 查 制 度, 扩 大 调 查 范 围, 增 加 调 查 内 容 依 托 行 业 组 织, 建 立 健 全 行 业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预 测 和 就 业 状 况 定 期 发 布 制 度 加 大 就 业 统 计 调 查 监 测 人 员 经 费 和 软 硬 件 等 保 障 力 度, 推 进 就 业 统 计 监 测 信 息 化 建 设 ( 市 人 社 局 市 统 计 局 牵 头, 市 公 安 局 市 财 政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临 沂 调 查 队 参 加 ) 六 切 实 强 化 保 障 措 施 - 22 -
33. 健 全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各 县 区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要 加 强 对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把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摆 上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充 分 发 挥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作 用, 加 强 就 业 形 势 分 析 研 判, 落 实 完 善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协 调 解 决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确 保 各 项 就 业 目 标 完 成 和 就 业 局 势 稳 定 市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增 强 大 局 意 识,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分 工, 切 实 履 行 职 能, 确 保 政 策 落 到 实 处 要 进 一 步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残 联 工 商 联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作 用, 调 动 社 会 各 方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的 积 极 性, 并 对 其 工 作 开 展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和 支 持 34. 落 实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将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纳 入 各 级 政 府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细 化 目 标 任 务 政 策 落 实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资 金 投 入 群 众 满 意 度 等 指 标, 提 高 权 重, 并 层 层 分 解,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一 级 督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对 在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不 履 行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职 责,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县 区 和 单 位, 对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负 责 人 及 具 体 责 任 人 实 行 问 责 35. 不 断 加 大 就 业 创 业 资 金 投 入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就 业 工 作 需 求 和 就 业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足 额 安 排 就 业 创 业 专 项 资 金 要 按 照 系 统 规 范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明 确 各 级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政 策 的 功 能 定 位, 严 格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制 定 完 善 就 业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优 化 资 金 支 出 结 构, 强 化 资 金 预 算 执 行 和 监 督, 着 力 提 高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要 开 展 就 业 创 业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评 价, 细 化 资 金 投 入 工 作 成 效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资 金 安 全 等 指 标, 通 过 绩 效 评 估, 以 以 奖 代 补 方 式 合 理 分 配 中 央 和 省 市 级 就 业 创 业 专 项 资 金 - 23 -
36. 加 强 正 确 舆 论 引 导 坚 持 正 确 导 向, 加 强 政 策 解 读,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等 传 统 媒 体 和 微 博 微 信 手 机 报 等 新 媒 体, 广 泛 宣 传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政 策 措 施 经 验 做 法 典 型 事 迹, 引 导 全 社 会 共 同 关 心 和 支 持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积 极 营 造 公 平 公 正 宽 松 和 谐 的 创 业 就 业 环 境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印 发 )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