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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远 集 团 境 内 单 位 调 入 员 工 在 本 缴 费 年 度 内, 延 续 员 工 本 人 在 原 单 位 已 经 确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如 原 单 位 未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该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员 工 本 人 的 实 际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 下 一 缴 费 年 度,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该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员 工 本 人 的 实 际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调 入 员 工 需 要 填 写 系 统 内 调 动 员 工 企 业 年 金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 详 见 附 件 ) 2. 驻 外 调 回 员 工 (1) 驻 外 员 工 调 回 后 如 果 上 岗 工 作, 在 本 缴 费 年 度 和 下 一 缴 费 年 度,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调 入 单 位 同 级 岗 位 人 员 相 应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的 理 论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其 中, 在 本 缴 费 年 度, 按 照 本 人 起 薪 月 任 职 情 况 进 行 岗 位 对 应 ; 下 一 缴 费 年 度, 按 照 调 回 当 年 6 月 30 日 ( 上 半 年 调 回 ) 或 12 月 31 日 ( 下 半 年 调 回 ) 本 人 任 职 情 况 进 行 岗 位 对 应 (2) 驻 外 员 工 调 回 后 如 果 为 待 派 状 态, 待 派 期 间,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为 员 工 国 内 起 薪 月 待 派 工 资 标 准 如 在 调 回 国 内 后 的 本 缴 费 年 度 或 下 一 缴 费 年 度 内 结 束 待 派 上 岗, 根 据 上 岗 后 的 岗 位, 自 上 岗 当 月 起,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调 入 单 位 同 级 岗 位 人 员 相 应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的 理 论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2

(3) 驻 外 员 工 自 调 回 后 的 第 三 个 缴 费 年 度 起, 不 论 是 否 上 岗 或 待 派,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统 一 按 照 该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员 工 本 人 实 际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3. 组 织 安 排 系 统 外 调 入 人 员 自 起 薪 当 月 参 加 调 入 单 位 的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为 员 工 本 人 起 薪 月 工 资 标 准 ( 适 当 考 虑 当 月 奖 励 因 素 ), 并 执 行 至 次 年 6 月 30 日, 之 后 一 个 缴 费 年 度,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该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员 工 本 人 实 际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对 于 企 业 因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引 进 的 特 殊 人 才, 可 以 参 照 组 织 安 排 系 统 外 调 入 人 员 确 定 缴 费 政 策 4. 复 转 军 人 (1)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转 干 部 和 直 接 从 地 方 民 政 部 门 接 收 的 复 员 军 人 自 起 薪 当 月 参 加 调 入 单 位 的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为 员 工 本 人 起 薪 月 工 资 标 准 ( 适 当 考 虑 当 月 奖 励 因 素 ), 并 执 行 至 次 年 6 月 30 日, 之 后 一 个 缴 费 年 度,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该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员 工 本 人 实 际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2)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转 干 部 和 非 直 接 从 地 方 民 政 部 门 接 收 的 复 员 军 人 在 调 入 单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才 可 参 加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企 业 3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员 工 本 人 实 际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5. 其 他 新 进 员 工 其 他 新 进 员 工 ( 包 括 新 接 收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社 会 招 聘 员 工 等 ), 在 中 远 集 团 及 所 属 单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才 可 参 加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缴 费 年 度 对 应 的 上 一 自 然 年 度 员 工 本 人 实 际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确 定 ( 三 ) 企 业 因 特 殊 原 因, 实 际 缴 费 分 配 比 例 低 于 计 提 比 例 解 决 意 见 : 企 业 缴 费 实 际 分 配 比 例 原 则 上 按 企 业 年 金 计 提 比 例 确 定 但 对 于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区 别 对 待 : 1. 企 业 实 际 缴 费 分 配 比 例 的 上 限 标 准 为 集 团 总 公 司 通 知 的 计 提 比 例, 在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过 程 中, 如 果 因 分 配 人 数 增 加 等 原 因, 导 致 本 年 度 实 际 缴 费 分 配 比 例 低 于 集 团 总 公 司 通 知 的 计 提 比 例, 可 以 使 用 以 往 年 度 的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余 额, 但 最 终 实 际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集 团 总 公 司 通 知 的 计 提 比 例 ; 如 果 按 企 业 当 年 计 提 的 年 金 加 上 以 往 年 度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余 额 进 行 分 配, 仍 达 不 到 集 团 总 公 司 通 知 的 计 提 比 例, 企 业 要 自 行 降 低 分 配 比 例 2. 企 业 因 为 经 济 效 益 等 原 因, 可 自 行 降 低 当 年 计 提 比 例, 在 进 行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时, 除 使 用 当 年 计 提 的 企 业 年 金 进 行 分 配 外, 还 可 以 使 用 以 往 年 度 的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余 额, 但 实 际 分 4

配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集 团 总 公 司 通 知 的 计 提 比 例 3. 如 果 集 团 总 公 司 明 确 企 业 当 年 不 能 计 提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即 使 有 以 往 年 度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余 额, 当 年 度 也 不 能 进 行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第 二 条 关 于 中 人 补 贴 问 题 ( 一 ) 企 业 年 金 中 人 补 贴 扣 减 解 决 意 见 : 根 据 测 算 口 径, 中 人 补 贴 有 终 值 和 现 值 两 个 标 准, 为 保 证 公 平 合 理, 应 区 分 不 同 情 况, 扣 减 不 同 的 项 目 : 1. 对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 含 ) 后 退 休 的 人 员, 其 在 退 休 后 领 取 的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待 遇, 要 相 应 扣 减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终 值 标 准 2. 对 于 员 工 ( 含 2007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退 休 人 员 ) 未 能 退 保 的 或 已 支 付 个 人 的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如 按 该 保 险 在 员 工 退 休 后 应 领 取 标 准 确 定 员 工 个 人 企 业 年 金 扣 减 值, 要 相 应 扣 减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终 值 标 准 ; 如 按 期 初 缴 费 标 准 加 截 止 到 2007 年 1 月 1 日 的 利 息 确 定 员 工 个 人 企 业 年 金 扣 减 值, 要 相 应 扣 减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现 值 标 准 ; 如 按 照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某 一 时 点 员 工 个 人 保 险 分 摊 价 值 确 定 员 工 个 人 企 业 年 金 扣 减 值, 则 扣 减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现 值 标 准 扣 减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终 值 或 现 值 后, 如 员 工 个 人 企 业 年 金 扣 减 值 仍 有 余 额 ( 或 本 人 无 中 人 补 贴 ), 余 额 要 继 续 5

扣 减 员 工 企 业 年 金 后 续 企 业 缴 费 ( 二 )2006 年 以 后 接 收 的 复 转 军 人 的 中 人 补 贴 解 决 意 见 : 各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得 到 集 团 总 公 司 正 式 批 复 前 ( 最 晚 截 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接 收 的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转 干 部 和 直 接 从 地 方 民 政 部 门 接 收 的 复 员 军 人, 可 以 纳 入 中 人 补 贴 实 施 范 围, 在 测 算 中 人 补 贴 时, 期 初 缴 费 时 间 倒 推 至 2007 年 1 月 1 日 ;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转 干 部 和 非 直 接 从 地 方 民 政 部 门 接 收 的 复 员 军 人, 不 能 纳 入 中 人 补 贴 实 施 范 围 关 于 中 远 集 团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意 见 ( 中 远 人 力 [2010]131 号 )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须 按 照 上 述 意 见 调 整 并 执 行 ( 三 ) 在 职 去 世 人 员 的 中 人 补 贴 解 决 意 见 : 各 单 位 2007 年 1 月 1 日 ( 含 ) 之 后 在 职 去 世, 且 纳 入 企 业 年 金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范 围 的 人 员, 其 企 业 年 金 中 人 补 贴 可 由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一 次 性 继 承 第 三 条 关 于 原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清 理 移 交 问 题 ( 一 )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扣 减 企 业 年 金 计 提 金 额 解 决 意 见 :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含 集 体 退 保 资 金 及 员 工 个 人 扣 减 值 ) 用 于 中 人 补 贴 后 仍 有 余 额 的, 应 继 续 相 应 减 少 本 企 业 以 后 年 度 应 计 提 的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缴 费 额 度 ( 二 ) 中 远 系 统 内 调 动 员 工 在 原 单 位 办 理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6

险 解 决 意 见 : 中 远 系 统 内 调 动 员 工, 如 其 在 原 单 位 办 理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未 能 退 保 或 已 支 付 个 人, 原 单 位 要 按 照 规 定 计 算 该 员 工 个 人 企 业 年 金 扣 减 值, 并 负 责 对 员 工 在 本 单 位 期 间 的 中 人 补 贴 和 企 业 缴 费 进 行 扣 减, 对 于 原 单 位 未 扣 减 完 的 扣 减 值 余 额, 调 入 单 位 应 负 责 继 续 进 行 扣 减 处 理 如 调 入 单 位 未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或 暂 停 缴 费, 原 单 位 和 调 入 单 位 要 对 调 出 员 工 未 扣 减 完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予 以 记 录, 待 其 恢 复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后 继 续 扣 减 第 四 条 关 于 新 成 立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问 题 ( 一 ) 新 成 立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建 立 解 决 意 见 : 中 远 系 统 内 新 成 立 单 位 可 以 自 成 立 当 月 起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须 经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提 交 职 工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 二 ) 新 成 立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中 人 补 贴 解 决 意 见 : 对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新 成 立 的 单 位, 不 实 施 中 人 补 贴 政 策 对 于 上 述 单 位 中,2009 年 6 月 8 日 ( 含 ) 前 从 中 远 系 统 内 单 位 调 入 的 人 员, 如 满 足 中 人 补 贴 实 施 条 件, 可 参 加 原 单 位 的 中 人 补 贴 计 划 ( 三 ) 新 成 立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和 比 例 解 决 意 见 : 从 单 位 成 立 当 月 起, 可 以 开 始 进 行 企 业 缴 费 和 个 人 缴 费 参 加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的 员 工 须 在 中 远 集 团 及 所 属 7

单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参 照 各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的 确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缴 费 比 例 按 所 属 上 级 单 位 批 准 的 比 例 执 行 由 于 新 成 立 单 位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缴 费 计 提 额 无 法 按 照 企 业 上 年 工 资 总 额 乘 以 当 年 缴 费 比 例 确 定, 因 此, 为 能 够 正 常 缴 费, 在 单 位 成 立 后 的 第 一 个 缴 费 年 度 和 第 二 个 缴 费 年 度,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缴 费 计 提 额 按 照 符 合 参 加 企 业 年 金 条 件 的 员 工 每 个 人 每 个 月 的 企 业 缴 费 累 计 额 确 定 第 五 条 关 于 未 按 时 退 休 员 工 的 企 业 年 金 问 题 ( 一 ) 超 过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或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已 经 超 过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陆 地 员 工 的 企 业 年 金 解 决 意 见 : 1.2011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未 按 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和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为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的 当 月 月 底, 自 其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的 次 月 起 不 再 进 行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2.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而 未 按 时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员 工 考 虑 可 操 作 性, 在 保 证 中 人 补 贴 和 企 业 缴 费 正 常 衔 接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分 别 确 定 : 8

(1) 对 于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已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但 退 休 时 间 超 过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和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均 为 其 实 际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间 的 当 月 月 底 (2) 对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已 经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但 尚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员 工, 其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和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均 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不 再 进 行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 二 ) 超 过 正 常 退 休 年 龄 而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或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已 经 超 过 正 常 退 休 年 龄 的 船 员 的 企 业 年 金 解 决 意 见 : 船 员 作 为 特 殊 工 种, 满 55 岁 可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为 保 障 船 员 切 身 利 益, 对 于 未 在 55 岁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船 员, 有 关 意 见 如 下 : 1. 对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前 超 过 55 岁 并 已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船 员, 其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和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为 其 实 际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间 的 当 月 月 底 2. 对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含 ) 已 经 达 到 55 岁 但 尚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船 员, 由 于 享 受 了 中 人 补 贴, 其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和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均 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不 再 进 行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3. 对 于 2011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达 到 55 岁 而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船 员, 其 中, 有 中 人 补 贴 的 船 员, 其 企 业 9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为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即 满 55 岁 当 月 月 底 ; 无 中 人 补 贴 的 船 员, 其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为 其 实 际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 间 的 当 月 月 底, 对 于 超 过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仍 未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的 船 员,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为 其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时 间 的 当 月 月 底 4. 符 合 提 前 退 休 条 件 的 陆 地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测 算 和 企 业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参 照 船 员 做 法 执 行 第 六 条 其 它 问 题 ( 一 ) 各 单 位 企 业 年 金 相 关 资 金 的 使 用 解 决 意 见 : 根 据 集 团 企 业 年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为 保 证 规 范 管 理 不 遗 留 历 史 问 题, 应 按 一 定 的 先 后 顺 序 使 用 每 项 资 金, 使 用 顺 序 为 : 各 单 位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清 退 资 金 ; 以 往 年 度 的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余 额 上 述 各 项 资 金 的 具 体 用 途 及 使 用 顺 序 为 : 1.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清 退 资 金 (1) 本 单 位 企 业 年 金 中 人 补 贴 ; (2) 冲 减 本 单 位 以 后 年 度 的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缴 费 计 提 金 额 2. 以 往 年 度 企 业 缴 费 分 配 余 额 (1) 本 单 位 企 业 年 金 中 人 补 贴 ; (2) 弥 补 本 单 位 企 业 缴 费 不 足 ( 缴 费 实 际 分 配 比 例 未 达 到 集 团 总 公 司 通 知 的 计 提 比 例 ); (3) 作 为 本 单 位 企 业 年 金 政 策 中 的 奖 励 分 配 ( 现 阶 段 暂 10

无 ) ( 二 ) 不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单 位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统 筹 外 项 目 管 理 解 决 意 见 : 根 据 国 资 委 的 批 复, 中 远 集 团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后 办 理 离 退 休 手 续 的 人 员, 不 能 再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待 遇 对 于 未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单 位, 根 据 国 资 委 有 关 精 神, 离 退 休 人 员 的 统 筹 外 项 目 管 理 意 见 如 下 : 1. 对 于 因 企 业 亏 损 不 允 许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单 位,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继 续 支 付 离 退 休 人 员 原 有 的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项 目, 水 平 原 则 上 不 再 提 高 如 果 今 后 企 业 扭 亏, 符 合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条 件, 由 于 企 业 年 金 与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待 遇 是 相 互 替 代 关 系, 因 此, 企 业 符 合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条 件 之 后 退 休 的 人 员, 不 能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待 遇 2.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但 选 择 不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单 位, 2007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离 退 休 人 员 原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项 目 可 继 续 保 留 支 付, 水 平 原 则 上 不 再 提 高 ;2007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退 休 的 人 员, 原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待 遇 不 能 再 继 续 支 付 3.2007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后 新 成 立 的 单 位, 不 允 许 设 立 支 付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项 目 待 遇 ( 三 ) 从 中 远 系 统 内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单 位 调 到 不 建 立 年 金 制 度 单 位 员 工 的 企 业 年 金 11

解 决 意 见 : 员 工 从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单 位 调 到 不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单 位, 调 出 后 即 停 止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员 工 在 原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按 中 远 集 团 企 业 年 金 试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处 理 ( 四 ) 从 中 远 系 统 内 不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单 位 调 到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单 位 员 工 的 企 业 年 金 解 决 意 见 : 员 工 可 以 选 择 不 参 加 调 入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如 果 员 工 选 择 参 加 调 入 单 位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其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中 人 补 贴 和 企 业 缴 费 处 理 意 见 如 下 : 1.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员 工 在 原 单 位 办 理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必 须 清 理 对 于 未 能 退 保 的 或 已 支 付 个 人 的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原 单 位 负 责 核 定 个 人 企 业 年 金 扣 减 值, 调 入 单 位 负 责 按 照 该 扣 减 值, 扣 减 员 工 在 调 入 单 位 的 中 人 补 贴 和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缴 费 2. 中 人 补 贴 2009 年 6 月 8 日 前 ( 含 ) 调 入 的 员 工,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入 调 入 单 位 的 中 人 补 贴 实 施 范 围, 并 按 照 核 定 的 个 人 企 业 年 金 扣 减 值 标 准, 扣 减 员 工 中 人 补 贴, 未 扣 完 的 余 额 ( 或 无 中 人 补 贴 ), 继 续 在 员 工 个 人 企 业 缴 费 中 扣 减 2009 年 6 月 8 日 后 调 入 的 员 工, 不 纳 入 调 入 单 位 的 中 人 补 贴 实 施 范 围 3. 企 业 缴 费 12

根 据 员 工 调 入 时 间, 在 调 入 单 位 开 始 进 行 企 业 年 金 企 业 缴 费 和 个 人 缴 费,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按 照 各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基 数 的 确 定 处 理 ( 五 ) 企 业 年 金 测 算 过 程 中, 员 工 基 本 信 息 与 本 人 档 案 不 一 致 解 决 意 见 : 企 业 年 金 测 算 过 程 中, 员 工 个 人 提 供 的 出 生 日 期 工 作 时 间 等 基 本 信 息 与 个 人 档 案 不 一 致 的, 应 以 本 人 档 案 中 记 载 的 情 况 为 准 ( 六 ) 基 本 养 老 金 停 止 支 付 人 员 的 企 业 年 金 和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项 目 管 理 解 决 意 见 : 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停 止 支 付 期 间, 企 业 年 金 或 基 本 养 老 统 筹 外 待 遇 同 时 停 止 支 付,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封 存 管 理 ( 七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人 员 的 企 业 年 金 解 决 意 见 : 在 各 单 位 企 业 年 金 正 式 实 施 之 前 ( 本 单 位 企 业 年 金 试 行 办 法 正 式 印 发 时 间 ), 与 本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停 止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人 员, 不 纳 入 企 业 年 金 实 施 范 围 第 七 条 本 意 见 由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系 统 内 调 动 员 工 企 业 年 金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13

附 件 : 系 统 内 调 动 员 工 企 业 年 金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调 出 单 位 ( 签 章 ): 单 位 : 元 姓 名 调 出 单 位 调 出 时 间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截 至 时 间 截 至 调 出 时, 本 年 工 资 收 入 调 出 前 一 年 当 年 工 资 收 入 发 薪 月 数 调 出 前 两 年 当 年 工 资 收 入 发 薪 月 数 本 缴 费 年 度 核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月 缴 费 基 数 上 半 年 : 元 ; 下 半 年 : 元 截 至 调 出 时, 尚 未 扣 减 的 原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扣 减 值 余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