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作 者 / 出 處 頁 編 輯 室 報 告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1 會 務 報 導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2 法 規 專 論 - 法 律 櫥 窗 ~ 行 政 救 濟 陳 情 文 書 類 範 例 蔣 龍 山 3 土 地 登 記 案 例 研 析 農 地 農 舍 鄭 竹 祐 5 創 新 管 理 -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攻 防 策 略 與 創 新 管 理 實 務 案 例 探 討 ( 下 續 6) 蔣 龍 山 7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 十 四 經 脈 異 常 其 十 四 經 本 體 及 其 所 屬 波 及 臟 腑 而 生 的 疾 病 概 要 蔣 龍 山 11 發 行 : 彰 化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理 事 長 阮 森 圳 編 輯 :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 蔣 龍 山, 副 主 任 委 員 : 賴 錦 生 委 員 : 楊 美 玉 許 瑞 楠 李 秀 雀 謝 金 助 劉 輝 龍 林 美 蘭 會 址 : 員 林 鎮 惠 明 街 278 號 1 樓 電 話 :(04)835-2525 傳 真 :(04)833-7725 網 址 :http://www.chcland.org.tw - 0 -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刊 訊 : 103 年 8 月 份 第, 法 規 專 論 ( 一 ) 法 律 櫥 窗 ~ 行 政 救 濟, 陳 情 文 書 類 範 例, 陳 情 書 ( 三 ) 是 請 求 依 據 民 法 第 851 條 852 條 853 條 854 條 856 條 857 條 等 及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與 同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闡 述 地 役 權 ( 註 : 現 在 已 改 為 不 動 產 役 權 ) 之 必 要 行 為 權 地 役 權 之 從 屬 性 及 不 可 分 性, 以 充 分 彰 揚 土 地 法 之 地 權 限 制 即 公 共 交 通 道 路 通 行 權, 以 維 陳 情 人 等 合 法 權 益, 此 陳 情 文 是 本 文 作 者 80.4.15 受 當 事 一 群 人 的 委 託, 雖 然 是 23 年 前 的 塵 俗 往 事, 但 確 是 活 生 生 的 真 實 案 例, 也 是 本 人 從 事 代 書 工 作 所 累 積 下 來 的 經 驗 成 就, 祈 對 本 縣 地 政 士 同 業 會 有 所 啟 發 與 幫 助 另 法 規 專 論 ( 二 ) 本 期 提 出 土 地 登 記 案 例 研 析 ~ 農 地 農 舍 問 題 : 本 文 作 者 提 供 二 則 案 例 供 業 者 研 討 : 案 例 ( 一 ) 寺 廟 可 不 可 以 承 受 耕 地 所 有 權? 案 例 ( 二 ) 某 甲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受 贈 其 父 農 地 暨 地 上 農 舍 之 贈 與, 試 問 其 是 否 應 受 5 年 內 不 得 移 轉 之 限 制? 以 上 本 文 作 者 已 經 針 對 上 列 兩 個 案 例, 從 內 政 部 之 解 釋 函, 以 及 相 關 法 律 之 法 理 邏 輯, 歸 納 做 明 確 性 的 闡 述 解 析 並 有 做 完 整 可 看 性 的 結 論 ~ 解 答 請 同 業 亦 不 要 輕 易 錯 過, 以 學, 然 後 知 不 足 之 態 度, 努 力 反 芻 消 化 其 次 創 新 管 理 部 份, 本 期 提 供 第 6 個 案 例 : 國 巨 備 妥 證 據, 控 告 華 新 科 侵 權 案, 此 案 例 依 序 公 司 背 景 爭 議 點 攻 防 經 過 和 解 分 析 綜 合 評 析 諸 點 保 證 高 潮 迭 起, 看 頭 十 足 本 期 最 後 應 地 政 士 年 長 者 之 需, 特 開 闢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其 主 要 內 容, 當 人 體 14 經 脈 異 常 時, 不 但 會 影 響 其 14 經 本 體 氣 血 循 環 不 平 衡 之 外, 同 時 亦 漸 次 地 會 波 及 五 臟 六 腑 之 運 作 而 產 生 疾 病 俗 話 說 : 健 康 的 身 體, 才 是 人 生 最 大 的 幸 福 試 問 人 體 不 健 康, 不 是 腰 痠 背 痛 關 節 四 肢 疼 痛 視 力 模 糊 頭 昏 腦 脹 癱 瘓 於 床 失 眠 困 惑 等, 人 生 還 有 何 樂 趣 可 言, 家 財 萬 貫, 只 不 過 是 如 鯉 魚 跳 龍 門 般 過 往 雲 煙 吧 了!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蔣 龍 山 謹 題 103.08.25-1 -
103/08/04 行 文 彰 化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本 會 會 員 林 延 家 申 請 林 孟 俞 為 登 記 助 理 員 並 終 止 林 秀 宸 之 僱 傭 關 係 103/08/12 行 文 彰 化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本 會 會 員 黃 自 強 申 請 邱 碧 玉 為 登 記 助 理 員 103/08/13 通 知 體 育 社 團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103 年 8 月 20 日 於 會 館 召 開 本 會 第 8 屆 體 育 社 團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103/08/14 本 會 假 彰 化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員 林 分 局 3 樓 禮 堂 舉 辦 103 年 度 第 6 次 會 員 教 育 講 習 103/08/19 通 知 全 體 理 監 事 彰 化 縣 地 方 稅 務 局 因 應 房 屋 稅 條 例 修 正 擬 定 於 103 年 8 月 21 日 及 22 日 下 午 14 點, 分 別 於 該 局 7 樓 禮 堂 及 員 林 3 樓 禮 堂 辦 理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五 條 修 正 內 容 及 自 住 房 屋 宣 導 講 習 會, 請 各 區 理 監 事 協 助 通 知 該 轄 區 之 會 員 踴 躍 參 加 103/08/19 行 文 彰 化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為 瞭 解 本 會 會 員 開 業 執 照 之 管 制 情 形 及 是 否 被 註 銷, 惠 請 鈞 處 清 查 本 會 現 有 會 員 開 業 執 照 以 利 釐 正 會 員 會 籍, 請 惠 辦, 並 予 函 覆 103/08/20 本 會 假 會 館 召 開 第 8 屆 體 育 社 團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103/08/21 通 知 全 體 會 員 本 會 訂 於 103 年 9 月 20 27 日 假 明 道 大 學 開 悟 大 樓 承 正 305 教 室 舉 辦 103 年 度 第 2 期 地 政 士 專 業 訓 練 研 習 班, 講 題 : 上 午 09: 00-12:30 下 午 13:00-16:00 民 法 親 屬 繼 承 編 修 法 重 點 案 例 研 析, 講 師 : 康 弼 周 法 官 (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 103/08/21 通 知 彰 化 區 理 監 事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參 加 會 員 黃 永 青 之 父 往 生 告 別 式 103/08/22 新 北 市 地 政 士 公 會 召 開 第 八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暨 會 員 聯 誼 餐 會, 本 會 由 阮 理 事 長 森 圳 出 席 103/08/26 行 文 中 華 民 國 地 政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本 會 會 員 陳 素 珍 地 政 士 申 請 簽 證 人 之 相 關 書 件 103/08/26 行 文 彰 化 縣 政 府 地 政 處 地 政 士 林 國 揚 林 秀 宸 業 自 103 年 9 月 1 日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把 你 的 臉 迎 向 陽 光 就 不 會 有 陰 影 - 2 -
法 律 櫥 窗 ~ 行 政 救 濟 陳 情 文 書 類 範 例 蔣 龍 山 / 彰 化 縣 地 政 士 公 會 理 事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學 士 法 律 學 碩 士 陳 情 書 ( 三 ) 受 文 者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附 工 ) 副 本 收 受 者 : 彰 化 縣 政 府, 彰 化 市 公 所 主 旨 : 請 求 准 予 依 據 民 法 第 八 百 五 十 一, 八 百 五 十 二, 八 百 五 十 三, 八 百 五 十 四, 八 百 五 十 六, 八 百 五 十 七 條 等 及 土 地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及 同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地 役 權 之 必 要 行 為 權 與 地 役 權 之 從 屬 性 及 不 可 分 性, 以 充 分 彰 揚 土 地 法 之 地 權 限 制 公 共 交 通 道 路 通 行 權, 以 維 陳 情 人 等 合 法 權 益, 請 鑒 核 說 明 : 一 按 土 地 征 收 固 為 國 家 之 公 權, 且 為 促 進 社 會 進 步, 國 家 現 代 化 之 要 件, 尤 以 百 年 樹 人 之 教 育 學 術 事 業 為 甚! 唯 吾 國 為 民 主 國 家, 民 主 首 重 法 治, 國 家 實 行 公 權 力 時, 理 更 當 應 依 法 行 政, 要 非 主 管 機 關 所 能 為 所 欲 為, 為 避 免 公 權 力 之 濫 用, 法 律 明 定 甚 詳 : 二 查 : 土 地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公 共 交 通 道 路 之 土 地 不 得 為 私 有 同 條 第 二 項 : 前 項 土 地 已 成 為 私 有 者, 得 依 法 徵 收 之 經 查 彰 化 市 實 踐 路 七 六 巷 之 道 路 用 地 是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至 今 已 有 二 十 二 年 之 既 成 巷 道, 符 合 民 法 八 百 五 十 一 條, 八 百 五 十 二 條 地 役 權 之 意 義 及 地 役 權 因 時 效 而 取 得, 更 且 陳 情 人 等 民 國 五 十 八 年 購 此 七 十 六 巷 住 宅 時, 當 時 建 築 公 司 亦 明 定 此 巷 為 公 共 設 施 道 路 地 役 地, 何 來 為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附 工 之 學 校 用 地, 且 更 擬 征 收 之 議 乎? 三 又 依 民 法 第 八 百 五 十 三 條 : 地 役 權 不 得 由 需 役 地 分 離 而 為 讓 與, 或 為 其 他 權 利 之 標 的 物 八 百 五 十 六 條, 八 百 五 十 七 條 : 供 需 役 地 經 分 割 者, 其 地 役 權, 為 各 部 之 利 益, 仍 為 存 續 但 地 役 權 之 行 使, 依 其 性 質, 祇 關 於 供 需 役 地 之 一 部 分 者, 僅 就 該 部 分 仍 為 存 續 四 准 此, 七 十 六 巷 一 帶 附 近 百 家 之 居 民, 世 居 及 行 走 交 通 此 間 已 二 十 有 二 年, 乃 不 爭 之 事 實, 有 房 屋 使 用 執 照 可 稽 且 該 巷 道 早 經 電 力 公 司, 電 信 局, 自 來 水 公 司, 瓦 斯 公 司 配 有 電 線 杆 及 管 路 並 有 彰 化 市 公 所 設 排 水 溝 等 公 共 設 施 完 整, 更 具 有 巷 道 設 施 之 具 體 事 實 之 效 力 性, 查 學 校 與 此 巷 毗 鄰, 更 不 容 置 疑! 五 揆 依 民 法 第 八 百 五 十 四 條 前 段 規 定 : 地 役 權 人 即 陳 情 人 等 因 行 使 或 維 持 其 權 利 得 為 必 要 之 行 為 及 綜 上 說 明, 貴 主 管 機 關 自 應 准 許 陳 情 人 等 - 3 -
保 留 七 十 六 巷 地 役 通 行 權, 以 落 實 民 主 法 治, 維 護 陳 情 人 等 百 餘 家 及 平 常 來 往 人 民 供 其 交 通 道 路 通 行 之 合 法 權 益, 至 深 感 禱 陳 情 人 : 另 紙 簽 名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 陳 情 人 陳 情 人 代 表 : 住 址 : 以 下 陳 情 人 簽 名 蓋 章 陳 情 人 : 蓋 章 : 陳 情 人 : 蓋 章 : 陳 情 人 : 蓋 章 : 陳 情 人 : 蓋 章 : 陳 情 人 : 蓋 章 : 每 個 父 親 在 孩 子 眼 中 都 是 超 人 - 4 -
土 地 登 記 案 例 研 析 -- 農 地 農 舍 文 / 鄭 竹 祐 寺 廟 可 否 承 受 耕 地 所 有 權? 參 考 法 令 : 1. 內 政 部 89 年 6 月 23 日 台 (89) 內 中 地 字 第 8912252 號 函 要 旨 : 寺 廟 持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申 辦 移 轉 登 記 應 受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3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內 容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89 年 6 月 12 日 (89) 農 企 字 第 890128858 號 函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3 條 已 明 定 私 法 人 不 得 承 受 耕 地 但 符 合 第 34 條 規 定 之 農 民 團 體 農 業 企 業 機 構 或 農 業 試 驗 研 究 機 構 經 取 得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案 鎮 宮 既 以 寺 廟 身 分 ( 法 人 組 織 ) 申 辦 農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自 應 受 前 開 條 文 規 定 之 限 制 解 析 : 1. 按 耕 地 取 得 目 前 法 令 規 範, 除 自 然 人 可 取 得 外, 僅 有 農 民 團 體 農 業 企 業 機 構 及 農 業 試 驗 研 究 機 構 等 三 種 農 企 業 法 人 可 取 得, 其 是 否 符 合 農 企 業 法 人 之 資 格 應 由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許 可 認 定 之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3 條 34 條 35 條 參 照 故 登 記 實 務 上, 自 然 人 以 外 之 權 利 主 體 欲 為 耕 地 取 得 之 權 利 人 時, 均 以 檢 附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之 許 可 函 為 必 要 文 件 2. 準 此, 凡 公 司 人 民 團 體 金 融 機 關 寺 廟 等 非 自 然 人 之 權 利 主 體, 倘 不 具 有 耕 作 經 營 之 能 力, 均 無 從 取 得 農 企 業 法 人 資 格 暨 申 請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之 許 可 函 解 答 : 寺 廟 不 具 耕 作 能 力, 雖 可 為 權 利 主 體, 亦 不 得 取 得 耕 地 又 耕 地 之 定 義, 係 指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劃 定 為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及 森 林 區 之 農 牧 用 地 而 言, 故 耕 地 以 外 之 農 業 用 地, 如 特 定 專 用 區 之 農 牧 用 地 一 般 農 業 區 之 養 殖 用 地 等, 因 非 屬 耕 地, 故 可 允 許 寺 廟 或 私 法 人 取 得 某 甲 於 93 年 1 月 1 日 受 贈 其 父 農 地 暨 地 上 農 舍 之 贈 與, 試 問 其 是 否 應 受 五 年 內 不 得 移 轉 之 限 制? 參 考 法 令 : 1. 內 政 部 89 年 7 月 21 日 台 (89) 內 中 地 字 第 8913732 號 函 要 旨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89 年 1 月 26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取 得 之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之 農 舍 始 有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內 容 : 查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89 年 3 月 17 日 (89) 農 企 字 第 890113028 號 函 示 略 以 : 該 條 例 第 18 條 第 2 項 在 自 有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滿 五 年 始 得 移 轉 規 定 之 限 制 乙 節, 查 依 第 18 條 規 定 意 旨, 係 以 取 得 農 業 用 地 之 時 間 為 基 礎, 就 在 自 有 農 業 用 地 上 興 建 農 舍 予 以 不 同 規 範 符 合 不 影 響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及 農 村 發 展 原 則 下, 申 請 在 自 有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者, 應 滿 五 年 始 得 移 轉 似 以 前 項 規 定 - 5 -
為 主, 即 該 農 舍 興 建 之 相 關 限 制, 係 以 起 造 人 之 農 業 用 地 要 件 為 規 範 標 的, 而 不 以 申 請 農 舍 之 程 序 或 時 間 為 準, 本 案 陳 將 竹 田 鄉 新 勢 段 土 地 及 其 地 上 農 舍 贈 與 移 轉 登 記 予 其 子 時, 不 受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另 其 子 於 取 得 所 有 權 後 亦 不 受 上 開 規 定 之 限 制 解 析 : 1.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在 自 有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滿 五 年 始 得 移 轉 之 限 制 乙 節, 其 精 神 係 在 避 免 農 舍 炒 作, 維 護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之 完 整 及 農 村 發 展 之 均 衡, 為 我 國 農 業 發 展 之 精 神 而 衍 生 2. 所 謂 在 自 有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滿 五 年 始 得 移 轉 之 限 制, 其 要 件 有 三 : (1) 須 農 業 用 地 之 取 得 在 89 年 1 月 26 日 ( 含 ) 以 後 (2) 須 農 舍 之 興 建 在 89 年 1 月 26 日 ( 含 ) 以 後 (3) 須 該 移 轉 案 之 義 務 人 為 原 始 起 造 人 始 有 移 轉 之 限 制, 倘 該 移 轉 案 之 義 務 人 已 非 原 始 起 造 人, 表 示 該 農 地 舍 前 已 管 制 期 滿 並 已 經 一 次 以 上 之 移 轉, 故 已 無 管 制 之 規 範 ( 即 不 適 用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8 條 ) 3. 準 此, 若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均 非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18 條 第 2 項 所 定 之 限 制 : (1) 農 業 用 地 之 取 得 在 89 年 1 月 26 日 以 前 農 舍 之 興 建 在 89 年 1 月 26 日 以 後 者 (2) 農 業 用 地 暨 其 地 上 農 舍 係 基 於 前 手 之 移 轉 ( 如 買 賣 贈 與 繼 承 等 ) 而 繼 受 取 得 者 4. 另 依 農 業 用 地 興 建 農 舍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於 89 年 1 月 26 日 以 後 取 得 之 農 業 用 地, 其 興 建 農 舍 之 申 請 人 須 同 一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取 得 土 地 及 戶 籍 登 記 均 滿 二 年 始 得 興 建 農 舍, 故 承 受 人 如 係 以 興 建 農 舍 為 目 的 而 承 受 農 地, 應 考 量 上 開 之 限 制 是 以, 如 原 所 有 權 人 起 造 興 建 後, 倘 原 所 有 權 人 未 受 五 年 內 不 得 移 轉 之 限 制, 於 興 建 完 畢 後 農 舍 連 同 農 地 一 併 移 轉 即 可 不 受 上 述 之 限 制, 至 農 舍 權 利 之 保 全 則 由 當 事 人 自 行 考 量 之 解 答 : 某 甲 於 93 年 1 月 1 日 受 贈 其 父 農 地 暨 地 上 農 舍 之 贈 與, 雖 係 89 年 1 月 26 日 以 後 取 得, 但 其 非 起 造 人, 依 內 政 部 89 年 7 月 21 日 台 (89) 內 中 地 字 第 8913732 號 函 規 範, 當 不 受 五 年 內 不 得 移 轉 之 限 制 秋 天 是 收 穫 的 季 節 www.pptbz.com - 6 -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攻 防 策 略 與 創 新 管 理 實 務 案 例 探 討 ( 下 續 6) 蔣 龍 山 / 本 會 理 事 企 管 商 學 士 法 律 學 碩 士 一 公 司 背 景 國 巨 備 妥 証 據, 將 控 告 華 新 科 侵 權 案 1. 國 巨 公 司 國 巨 (Yageo) 公 司 成 立 於 1987 年 9 月, 公 司 位 於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資 本 額 22,540,416( 千 元 ) 為 國 內 被 動 元 件 大 廠 業 者, 亦 是 僅 次 於 Murata TDK 之 全 球 第 三 大 被 動 元 件 製 造 廠, 過 去 所 生 產 之 產 品 係 以 各 式 電 阻 器 為 主, 但 在 公 司 積 極 擴 增 各 式 晶 片 排 阻 積 層 型 陶 瓷 電 容 器 (MLCC) 與 晶 片 電 感 (Chip Inductor) 等 生 產 線,2000 年 下 半 年 收 購 Philips 飛 元 廠 與 飛 磁 廠 下, 目 前 產 品 線 涵 蓋 各 類 精 密 被 動 元 件, 不 僅 可 滿 足 客 戶 一 次 購 足 (One-Stop-Shop) 的 需 求, 其 產 能 大 幅 增 加 且 取 得 BME 製 程 技 術, 亦 拉 近 與 國 際 被 動 元 件 大 廠 之 技 術 差 距, 並 增 加 與 國 際 大 廠 合 作 機 會 而 在 收 購 Philips 飛 元 廠 與 飛 磁 廠 後, 目 前 國 巨 集 團 晶 片 電 阻 (Chip-R) 全 球 市 佔 率 為 27%, 高 居 全 球 之 冠 ;MLCC 全 球 市 佔 率 為 12%, 位 居 全 球 第 四 ; 而 Chip Inductor 全 球 市 佔 率 則 為 10%, 排 名 全 球 第 二 世 界 級 大 廠 Siemens Motorola LG Acer HP Nokia Apple Canon Sony IBM Ericsson 紛 紛 選 擇 國 巨 成 為 供 應 夥 伴 台 灣 電 子 業 巨 人 神 達 (Mitac) 英 業 達 (Inventa) 廣 達 (Quanta) 台 達 電 (Delta) 鴻 海 (Hong Hai) 同 樣 將 上 游 支 援 的 任 務 交 給 國 巨 可 以 肯 定, 翻 開 數 位 世 紀 的 下 一 章, 國 巨 都 是 不 可 磨 滅 的 名 字 上 市 日 期 1993 年 10 月 22 日 2. 華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新 科 技 是 一 家 MLCC/Chip R/Inductors 公 司 公 司 以 1992 年 成 立 位 於 桃 園 縣 楊 梅 鎮 資 本 額 2,852,576( 千 元 ), 經 營 項 目 : 積 層 電 容 器 (82.91%) 晶 片 電 阻 (9.95%) 正 溫 度 熱 敏 電 阻 (4.66%) 其 他 (2.49%), 積 極 投 入 生 產 積 層 陶 瓷 晶 片 電 容 及 正 溫 度 係 數 熱 敏 電 阻 1995 年 楊 梅 一 廠 開 始 量 產 積 層 陶 瓷 晶 片 電 感 及 磁 珠 興 建 楊 梅 二 廠, 投 入 生 產 鎳 氫 二 次 電 池 及 氧 化 鋅 變 阻 器 興 建 高 雄 廠, 投 入 生 產 晶 片 電 阻,1996 年 成 立 新 加 坡 及 馬 來 西 亞 子 公 司 通 過 ISO-9002 認 證,1997 年 櫃 台 買 賣 中 心 掛 牌, 成 為 上 櫃 公 司 高 雄 廠 開 始 生 產 積 層 陶 瓷 晶 片 電 容 ; 設 立 物 流 中 心 於 楊 梅, 設 立 新 加 坡 控 股 公 司 ; 成 立 香 港 與 美 國 子 公 司 ; 上 海 成 立 辦 事 處 ; 在 大 陸 無 錫 沙 井 投 資 設 廠,1998 年 開 始 建 造 楊 梅 三 廠, 並 於 1999 年 10 月 完 成 楊 梅 三 廠, 轉 移 鎳 氫 電 池 事 業 部, 售 給 華 新 麗 華 ; 強 化 SMD 研 發 團 隊 楊 梅 一 廠 與 高 雄 廠 的 MLCC 產 能 擴 大, 上 櫃 轉 上 市 日 期 2001 年 9 月 17 日 二 爭 議 點 國 巨 表 示, 華 新 麗 華 華 新 科 技 瑞 鷹 科 技 共 同 以 惡 意 違 約, 違 背 誠 信 與 不 當 競 爭 方 式 惡 意 挖 角, 造 成 國 巨 併 購 飛 利 浦 建 元 電 子 高 雄 被 動 元 件 廠 時, 因 人 員 疏 - 7 -
失, 造 成 財 產 及 商 譽 損 失, 國 巨 已 蒐 集 相 關 人 員 所 簽 訂 的 保 密 合 約 證 據, 向 華 新 科 技 提 出 控 訴, 要 求 賠 償 30 億 元 三 雙 方 攻 防 經 過 ( 一 ) 國 巨 備 妥 證 據, 將 控 告 華 新 科 技 侵 權, 要 求 賠 償 30 億 元, 華 新 科 表 示 會 有 合 理 說 明 (2002 年 3 月 20 日 經 濟 日 報 33 版 產 業 要 聞 ) 國 巨 昨 (19) 日 表 示, 已 經 備 妥 瑞 鷓 科 技 與 華 新 科 技 確 實 有 資 金 往 來 的 相 關 證 據, 將 在 這 兩 天 對 華 新 科 提 出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並 要 求 賠 償 30 億 元 華 新 科 發 言 人 張 家 寧 表 示, 華 新 科 已 好 暇 以 待, 將 會 有 合 理 的 說 明 國 巨 表 示, 華 新 麗 華 華 新 科 技 及 瑞 鷹 科 技 共 同 以 惡 意 違 約 違 背 誠 信 與 不 當 競 爭 方 式 惡 意 挖 角, 造 成 國 巨 併 購 飛 利 浦 建 元 電 子 高 雄 被 動 元 件 廠 時, 因 人 員 流 失 造 成 財 產 及 商 譽 損 失, 國 巨 已 蒐 集 相 關 人 員 所 簽 訂 的 保 密 合 約 證 據, 將 在 近 日 對 華 新 科 提 出 控 訴 雙 方 爭 執 所 在 的 瑞 鷹 科 技, 且 控 制 其 運 作 及 承 諾 於 兩 年 後 併 購 瑞 鷹 科 技 等 細 節, 逐 一 說 明 以 還 原 本 事 件 真 相 國 巨 與 華 新 科, 國 內 兩 大 被 動 元 件 廠, 因 兩 年 前 共 同 參 與 競 標 飛 利 浦 集 團 被 動 元 件 廠, 而 引 發 侵 權 與 惡 意 挖 角 的 商 業 鬥 爭 行 為, 事 實 如 何, 目 前 雙 方 各 有 說 辭, 但 華 新 科 指 出, 國 巨 的 態 度 似 乎 有 軟 化 的 跡 象 張 家 寧 表 示, 國 巨 與 華 新 雙 方 高 層 曾 在 日 前, 透 過 特 殊 管 道 居 中 拉 線, 雖 未 正 式 碰 面, 但 國 巨 曾 透 過 中 間 人 釋 出 相 當 善 意, 不 過, 華 新 科 高 層 並 沒 有 加 以 回 應 華 新 科 高 層 表 示, 希 望 國 巨 能 儘 快 提 出 訴 訟, 以 減 少 雙 方 在 商 譽 的 損 失 華 新 科 則 表 示, 目 前 一 切 紛 爭 已 經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一 切 證 據 要 講 求 法 律 面 架 構 面 及 實 質 面 來 說 明, 因 此 對 國 巨 的 做 法, 華 新 科 目 前 並 不 會 有 正 式 的 回 應, 但 華 新 科 即 過 國 巨 所 指 稱 的 簽 約 行 為, 也 將 有 相 當 合 理 的 解 釋 國 巨 表 示, 除 要 求 所 有 侵 權 行 為 人 對 本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依 法 負 起 賠 償 責 任 外, 也 希 望 藉 由 此 舉 有 助 於 台 灣 建 立 一 個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 二 ) 國 巨 華 新 科 官 司 又 進 高 潮 (2002 年 7 月 19 日 工 商 時 報 ) 國 巨 與 華 新 科 侵 權 官 司, 雙 方 攻 防 戰 再 度 進 入 高 潮! 國 巨 日 昨 發 布 新 聞 稿 指 出, 最 高 法 院 已 經 於 七 月 五 日 裁 定 廢 棄 高 等 法 院 原 裁 定, 也 就 是 國 巨 執 行 假 扣 押 華 新 科 技 案 的 地 院 裁 定, 已 獲 得 合 法 確 認 但 是, 華 新 科 卻 表 示 尚 未 收 到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書, 且 就 其 律 師 團 所 了 解 的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內 容, 並 不 見 得 對 華 新 科 不 利 雙 方 各 執 一 詞, 最 高 法 院 對 該 假 扣 押 案 判 決, 到 底 對 何 方 有 利 仍 待 進 一 步 確 認 國 巨 今 年 初 針 對 二 年 前 併 購 飛 利 浦 全 球 被 動 元 件 部 門 後, 人 員 遭 到 大 幅 挖 角, 而 具 狀 控 告 華 新 科 侵 權 違 約, 並 先 對 華 新 科 銀 行 帳 戶 假 扣 押 求 償 三 十 億 元, 華 新 科 最 後 以 政 府 公 債 等 標 的, 提 出 三 十 億 元 保 證 金 解 除 銀 行 帳 戶 提 出 假 扣 押 執 行, 在 雙 方 經 過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高 等 法 院 及 最 高 法 院 往 來 爭 訟 纏 鬥 後, 國 巨 十 七 日 發 佈 新 聞 稿 指 出, 最 高 法 院 已 經 判 決 對 華 新 科 該 三 十 億 元 假 扣 押 案 成 立, 也 就 是 華 新 科 無 法 撤 銷 該 三 十 億 元 保 證 金 假 扣 押 申 請 國 巨 指 出, 最 高 法 院 已 於 七 月 五 日 以 裁 定 廢 棄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原 裁 定, 並 將 案 件 發 回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於 裁 定 中 指 出 : 國 巨 對 華 新 科 技 之 本 案 債 權 是 否 存 在, 並 非 保 全 程 序 應 該 調 查 的 事 項 國 巨 認 為,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對 該 公 司 有 利 但 是 華 新 科 卻 表 示, 迄 今 尚 未 收 到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書, 並 不 知 詳 細 內 容, 所 以 不 - 8 -
願 對 該 案 的 發 展 發 表 任 何 評 論 但 華 新 科 又 指 出, 根 據 律 師 團 向 最 高 法 院 查 詢, 判 決 部 份 內 容 為 : 原 ( 高 等 法 院 ) 裁 定 廢 棄, 應 由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更 為 裁 定, 華 新 科 認 為, 該 判 決 內 容 不 見 得 對 該 公 司 不 利 國 巨 與 華 新 科 的 挖 角 官 司, 近 期 發 展 再 見 升 溫, 關 鍵 人 物 前 華 新 科 董 事 長 特 助 陳 宏 恩 日 前 發 表 長 達 百 頁 自 白 書, 內 容 述 及 華 新 科 涉 及 挖 角, 並 成 立 瑞 鷹 科 技 公 司 的 過 程 而 陳 宏 恩 更 控 告 華 新 科 董 事 長 焦 佑 衡 誣 告, 要 求 更 正 侵 占 公 款 說 法, 華 新 科 也 強 調 與 瑞 鷹 並 不 具 從 屬 關 係 而 七 月 五 日 最 高 法 院 又 提 出 最 新 判 決, 到 底 該 判 決 對 何 方 有 利, 預 計 近 期 內 即 可 見 分 曉 ( 三 ) 華 新 科 反 假 扣 押 抗 告, 駁 回 確 定 (2002 年 8 月 17 日 工 商 時 報 4 版 ) 國 巨 華 新 科 技 侵 權 官 司, 華 新 科 的 反 假 扣 押 抗 告 經 最 高 法 院 駁 回 後 確 定 失 利 ; 華 新 科 財 務 長 張 家 寧 十 六 日 對 此 表 示 遺 憾, 但 是 尊 重 法 院 的 裁 決, 認 為 該 裁 決 是 中 性, 對 官 司 後 續 發 展 並 無 影 響, 至 於 該 假 扣 押 新 台 幣 三 十 億 元 對 華 新 科 公 司 的 現 金 流 量 業 績 或 是 客 戶 關 係, 無 絲 毫 影 響 侵 權 官 司 已 打 了 半 年 之 久 的 國 巨 及 華 新 科, 雖 然 一 度 傳 出 雙 方 有 意 和 解, 稍 早 之 時, 兩 家 公 司 重 要 決 策 人 物, 雖 曾 透 過 第 三 者 面 對 面 溝 通, 不 過, 因 屬 於 各 自 表 述 層 面 並 無 交 集, 使 本 ( 八 ) 月 下 旬 將 召 開 的 民 事 庭 備 受 矚 目 不 過, 在 未 找 到 和 解 共 識 下, 短 期 內 雙 方 仍 處 於 各 說 各 話 階 段, 而 昨 日 假 扣 押 抗 告 官 司 案 暫 告 段 落 後, 檯 面 上 也 以 股 價 表 態 宣 示, 除 了 國 巨 華 新 各 以 集 團 龍 頭 老 大 姿 態 拉 漲 停 外, 國 巨 集 團 旗 下 的 奇 力 新 智 寶, 華 新 集 團 的 華 新 科 和 華 邦, 也 都 爆 量 上 攻, 走 勢 亮 麗 國 巨 公 司 二 月 份 聲 請 在 三 十 億 元 範 圍 內 假 扣 押 華 新 科 及 瑞 鷹 科 技 財 產 作 為 控 訴 侵 權 擔 保, 雖 經 華 新 科 數 度 抗 告, 然 高 等 法 院 近 期 已 接 受 最 高 法 院 見 解, 駁 回 華 新 科 抗 告 確 定, 並 裁 定 由 華 新 科 技 及 瑞 鷹 科 技 負 擔 抗 告 費 用 ; 也 就 是 國 巨 得 繼 續 執 行 對 華 新 科 等 的 假 扣 押 國 巨 公 司 昨 日 表 示, 感 謝 法 院 依 法 裁 判, 及 各 界 對 本 案 之 關 心 華 新 科 財 務 長 張 家 寧 則 表 示, 該 裁 決 基 本 是 維 持 國 巨 提 出 告 訴 的 現 狀, 應 以 中 性 視 之, 對 官 司 後 續 發 展 並 無 影 響, 目 前 華 新 科 是 以 NCD(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 三 十 億 元, 執 行 國 巨 公 司 要 求 的 假 扣 押 動 作, 而 國 巨 原 計 劃 透 過 假 扣 押 手 段, 讓 華 新 科 的 經 營 與 現 金 調 度 產 生 困 難 的 算 盤 並 未 成 功 該 公 司 七 月 業 績 創 新 歷 史 高 峰, 目 前 接 單 還 排 滿 至 九 月, 顯 然 華 新 科 本 業 並 未 受 到 法 院 執 行 假 扣 押 影 響, 並 且 華 新 科 也 尊 重 法 院 決 定, 確 實 配 合 ( 四 ) 國 巨 華 新 科 和 解, 被 動 元 件 業 惡 鬥 落 幕 (2002 年 10 月 26 日 工 商 時 報 ) 國 巨 與 華 新 麗 華 華 新 科 因 為 惡 性 挖 角 引 爆 的 三 十 億 元 賠 償 金 官 司, 廿 四 日 晚 上 在 有 力 人 士 居 間 協 商 下, 在 雙 方 宣 佈 達 成 和 解! 國 巨 華 新 科 將 可 各 自 拿 回 押 在 法 院 的 十 億 三 十 億 元 擔 保 金 另 據 消 息 人 士 指 出, 華 新 集 團 還 將 透 過 管 道 支 付 國 巨 二 億 到 三 億 元 補 償 金, 近 期 國 巨 還 將 與 華 新 科 簽 約 技 術 合 作 兩 大 被 動 元 件 大 廠 的 惡 鬥 暫 時 可 以 劃 下 句 點 今 年 初 國 巨 狀 告 華 新 麗 華 華 新 科 及 瑞 鷹 科 技 挖 角 前 飛 利 浦 建 元 廠 員 工, 讓 國 巨 受 到 約 當 十 億 元 損 失, 經 過 八 個 月 左 右 的 官 司 纏 鬥, 及 多 位 有 力 人 士 介 入 斡 旋 下, 近 日 出 現 戲 劇 性 變 化 雙 方 於 廿 四 日 晚 上 私 下 達 成 和 解, 並 於 廿 五 日 早 上 共 同 發 表 和 解 聲 明, 國 巨 將 撤 回 告 訴, 兩 家 公 司 將 分 別 拿 回 押 在 法 院 的 十 億 元 三 十 億 - 9 -
元 假 扣 押 現 金 而 該 正 面 發 展 方 向, 也 使 得 華 新 科 昨 日 股 價 開 盤 不 久 即 拉 上 漲 停 板 不 過, 據 了 解, 國 巨 內 部 對 和 解 案 意 見 不 同, 廿 五 日 早 上 集 團 核 心 幕 僚 還 在 緊 急 會 議 密 商 由 於 國 巨 當 初 聲 稱 受 到 十 億 元 損 失, 並 向 華 新 集 團 求 償 三 十 億 元 但 是 據 了 解 此 次 華 新 方 面 賠 償 金 額 僅 二 到 三 億 元, 離 國 巨 原 先 的 主 張 差 距 甚 大, 是 否 會 影 響 國 巨 股 東 權 益, 乃 是 國 巨 內 部 討 論 的 焦 點 而 且 國 巨 十 月 卅 日 將 舉 行 法 人 說 明 會, 如 何 向 投 資 人 及 股 東 說 明, 都 引 起 高 度 矚 目 據 暸 解, 國 巨 此 次 能 與 華 新 集 團 達 成 和 解, 雙 方 未 來 還 將 共 同 合 作 主 要 考 量 是 雙 方 為 了 打 官 司, 合 計 共 積 壓 四 十 億 元 資 金 在 法 院, 面 對 此 刻 景 氣 如 此 惡 劣, 兩 公 司 除 了 在 產 業 基 本 面 上 要 殺 價 競 爭 搶 訂 單, 業 外 還 得 拿 大 錢 去 打 官 司, 而 且 官 司 打 到 底, 曠 日 費 時, 兩 方 面 都 將 付 出 高 額 資 金 成 本, 怎 麼 看 都 是 無 效 率 的 運 用 資 金 方 式, 於 是 兩 公 司 找 到 了 初 步 的 和 解 動 機 再 者, 由 於 雙 方 在 纏 訴 的 過 程 中, 曾 有 不 少 友 人 居 間 勸 和, 但 在 兩 造 看 法 根 本 毫 無 交 集 的 情 況 下, 雖 然 雙 方 高 層 曾 多 次 見 面, 但 談 判 都 無 結 果, 國 巨 甚 至 懷 疑 對 方 是 採 邊 打 邊 談 的 鬥 爭 策 略, 使 得 兩 方 互 信 更 差 據 指 出, 最 後 在 幾 位 政 界 重 量 級 人 士 出 面 關 切, 認 為 此 事 件 若 無 法 和 諧 收 場, 將 不 利 台 灣 建 立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的 產 業 形 象, 兩 方 近 期 才 開 始 認 真 考 慮 和 解 的 可 行 性, 最 後 在 華 新 願 意 拿 出 現 金 表 示 誠 意 下, 終 於 達 成 和 解 相 關 人 士 指 出, 未 來 國 巨 與 華 新 科 還 會 有 技 術 合 作 的 行 動 出 現, 而 且 不 排 除 下 週 即 會 有 公 開 的 活 動 業 界 人 士 指 出, 如 果 這 兩 家 大 廠 真 能 全 面 達 成 和 解, 則 國 內 被 動 元 件 產 業 同 業 殺 價 搶 單 的 惡 性 競 爭 狀 況, 應 可 趨 向 緩 和, 有 助 產 業 秩 序 的 重 整, 對 業 界 也 是 好 消 息 四 和 解 條 件 ( 一 ) 國 巨 華 新 科 將 可 各 自 拿 回 押 在 法 院 的 十 億 三 十 億 元 擔 保 金 ( 二 ) 華 新 集 團 還 將 透 過 管 道 支 付 國 巨 二 億 到 三 億 元 補 償 金 ( 三 ) 國 巨 還 將 與 華 新 科 簽 約 技 術 合 作 五 綜 合 評 析 ( 一 ) 兩 造 訴 訟 起 因, 源 自 國 巨 2002 年 初, 對 二 年 前 併 購 飛 利 浦 全 球 被 動 元 件 部 門 後, 人 員 遭 到 大 幅 挖 角, 而 現 狀 控 告 華 新 科 技 侵 權 違 約, 並 先 對 華 新 科 技 銀 行 帳 戶 假 扣 押 求 償 三 十 億 元, 華 新 科 技 最 後 以 政 府 公 債 等 標 的, 提 出 三 十 億 元 保 証 金 解 除 銀 行 帳 戶 之 假 扣 押 執 行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國 巨 對 華 新 科 技 三 十 億 元 假 扣 押 案 成 立, 華 新 科 技 無 法 撤 銷 該 三 十 億 保 証 金 假 扣 押 申 請 ( 二 ) 雖 然 華 科 技 說 三 十 億 元 保 證 金, 是 以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NCD) 之 政 府 公 債 標 的, 對 華 新 科 技 的 現 金 流 量 業 績 客 戶 關 係, 並 無 絲 毫 影 響, 本 文 認 為 這 是 雙 方 攻 防 的 心 理 喊 話, 多 少 一 定 會 有 影 響, 尤 其 營 運 與 現 金 流 量 現 金 調 度 ( 三 ) 面 對 此 刻 景 氣 如 此 之 惡 劣, 兩 造 除 了 在 產 業 基 本 上 要 殺 價 競 爭, 互 搶 訂 單, 業 外 還 要 花 大 錢 去 打 官 司, 且 官 司 打 到 最 後, 曠 日 費 時, 兩 方 都 將 付 出 高 額 成 本, 怎 麼 看 都 是 無 效 率 的 運 用 資 金 方 式 ( 四 ) 因 此, 兩 造 考 慮 和 解 之 可 行 性, 在 政 界 人 士 出 面 關 切, 最 後 華 新 科 技 願 意 拿 出 現 金 二 億 到 三 億 元, 表 示 誠 意 下, 終 於 達 成 和 解, 本 文 樂 見 其 結 果 - 10 -
十 四 經 脈 異 常 其 十 四 經 本 體 及 其 所 屬 波 及 臟 腑 而 生 的 疾 病 概 要 蔣 龍 山 / 本 會 理 事 國 立 中 國 醫 藥 研 究 所 推 拿 氣 功 班 結 業 法 學 碩 士 手 太 陰 肺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手 太 陰 肺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因 肺 經 膨 滿 而 引 起 喘 息 或 咳 嗽, 鎖 骨 上 窩 中 疼 痛 及 產 生 視 力 障 害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的 疾 病 咳 嗽 或 喘 鳴 口 渴 胸 部 膨 滿 上 肢 肺 經 之 經 路 疼 痛 手 掌 熱 感 如 氣 過 盛, 實 證 時, 則 發 生 肩 或 背 疼 痛, 發 汗 或 頻 尿 ; 如 氣 不 足, 虛 證, 則 出 現 肩 背 疼 痛 和 寒 冷, 呼 吸 困 難, 尿 的 顏 色 變 化 手 陽 明 大 腸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手 陽 明 大 腸 經 自 身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齒 痛 或 頸 部 腫 脹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的 疾 病 眼 睛 變 黃 口 渴 鼻 出 血 咽 喉 腫 痛 上 臂 大 腸 經 脈 之 絡 路 疼 痛 手 2 指 疼 痛 如 本 經 脈 的 氣 過 旺, 實 證, 則 沿 者 經 路 通 路 處, 引 起 發 熱 和 腫 脹 ; 如 氣 不 足, 虛 證, 則 出 現 惡 寒 現 象 足 陽 明 胃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足 陽 明 胃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如 沐 浴 於 冷 水 中 引 起 寒 顫, 從 腰 到 腳 劇 痛 常 打 哈 欠 額 頭 變 黑 怕 見 人 和 火, 連 聽 到 樹 葉 的 聲 音 亦 會 驚 恐, 因 精 神 不 安 定, 一 個 人 獨 自 關 閉 在 室 內 疼 痛, 疼 痛 厲 害, 則 登 高 處 唱 歌 裸 奔, 腹 脹 腹 鳴 如 雷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足 陽 明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的 疾 病 發 高 熱 精 神 昏 迷 自 然 發 汗 流 鼻 血 或 鼻 涕 口 角 麻 痺 口 唇 生 疹 頸 或 咽 頭 腫 痛 從 胸 腹 部 到 鼠 蹊 部 大 腿 部 足 背 部 等 沿 者 胃 之 經 脈 通 路 發 生 疼 痛, 腳 足 第 3 指 麻 痹 如 氣 過 旺, 實 證, 則 引 起 胸 腹 部 發 熱, 食 欲 亢 進 尿 液 變 黃 ; 如 氣 不 足, 虛 證, 胸 腹 部 感 覺 惡 寒, 胃 中 冷, 腹 部 膨 滿 足 太 陰 脾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足 太 陰 脾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舌 根 部 僵 硬 易 嘔 吐 胃 痛 腹 脹 打 嗝 排 便 或 放 屁 之 後 感 覺 如 釋 重 負, 身 體 有 倦 怠 感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足 太 陰 脾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的 疾 病 舌 根 部 疼 痛 身 體 自 身 運 動 困 難 食 欲 不 振 動 悸 心 之 下 部 痛 尿 閉 下 痢 全 身 出 現 黃 疸 不 能 安 臥 大 腿 和 膝 的 內 側 腫 冷 足 之 大 拇 指 不 能 動 - 11 -
手 少 陰 心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手 少 陰 心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喉 乾 口 渴 食 欲 好 等 症 狀 心 部 痛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手 少 陰 心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的 疾 病 目 變 黃 脇 肋 或 上 肢 內 側 疼 痛 手 掌 疼 痛 和 熱 感 手 太 陽 小 腸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手 太 陽 小 腸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咽 頭 痛 下 顎 部 痛 頸 不 能 轉 側 肩 膀 疼 痛 腰 劇 痛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手 太 陽 小 腸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的 疾 病 易 重 聽 目 黃 頸 部 腫 脹 頸 肩 上 肢 激 痛 足 太 陽 膀 胱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足 太 陽 膀 胱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氣 逆 上 則 頭 痛, 引 起 眼 睛 或 頸 部 疼 痛 背 部 腰 部 疼 痛, 且 股 關 節 不 能 曲 折 膝 膕 之 筋 痲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足 太 陽 膀 胱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的 疾 病 痔 疾 惡 寒 發 熱 精 神 障 害 癲 癇 頭 之 頂 部 疼 痛 目 變 黃 流 鼻 涕 或 流 鼻 血, 如 嚴 重 時, 於 頸 背 腰 臀 下 肢 等 沿 著 膀 胱 經 脈 路 發 生 痠 痛, 足 小 趾 (5 趾 ) 麻 痺 足 少 陰 腎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足 少 陰 腎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食 欲 不 振 臉 色 變 黑 咳 出 帶 血 喘 鳴 視 力 模 糊 意 識 不 明 若 氣 不 足, 虛 證, 則 易 陷 於 恐 怖 感 或 精 神 不 安 的 狀 態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足 少 陰 腎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之 病 口 內 灼 熱 咽 喉 腫 脹 氣 上 逆 動 悸 心 部 痛 黃 疸 下 痢, 會 出 現 脊 椎 與 大 腿 內 側 疼 痛 下 肢 麻 痺 和 冷 感, 足 底 有 熱 感 和 疼 痛 手 厥 陰 心 包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手 厥 陰 心 包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手 掌 灼 熱 手 前 臂 痙 攣 手 腋 下 腫 胸 部 膨 滿 感 動 悸 臉 色 變 紅 目 色 變 黃 不 斷 地 想 笑 ( 不 由 自 主 地 想 笑 )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手 厥 陰 心 包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之 疾 病 出 現 動 悸 心 部 痛 手 掌 熱 感 等 症 狀 手 少 陽 三 焦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手 少 陽 三 焦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聽 力 減 退, 咽 喉 腫 痛 閉 塞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手 少 陽 三 焦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疾 病 發 汗 外 眼 角 或 眼 頰 疼 痛, 耳 後 肩 上 肢 之 內 側 外 側 手 肘 部 疼 痛, 手 第 4 指 ( 無 名 指 ) 麻 痹 - 12 -
足 少 陽 膽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足 少 陽 膽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口 苦 易 引 起 喘 息 側 胸 部 疼 痛 睡 臥 轉 身 困 難, 如 重 症 臉 上 如 有 附 著 灰 塵 般, 全 部 肌 肉 失 去 潤 澤, 足 外 側 有 熱 感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足 少 陽 膽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疾 病 頭 痛 下 顎 或 外 眼 角 疼 痛, 鎖 骨 上 窩 腫 痛, 腋 下 或 頸 兩 側 瘰 癧 汗 出 惡 寒, 當 發 熱 嚴 重 時, 甚 至 從 側 胸 部 到 下 肢 膽 經 脈 通 路 的 關 節 痛 或 引 起 足 第 4 趾 麻 痹 足 厥 陰 肝 經 經 絡 之 動 病 : 足 厥 陰 肝 經 自 體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腰 痛 俯 仰 困 難 男 人 方 面 陰 囊 腫 下 腹 痛 ; 女 人 方 面 則 性 器 官 腫 脹 如 重 症 則 喉 乾 臉 色 變 紅 無 光 澤 臟 腑 所 生 之 病 : 足 厥 陰 肝 經 所 屬 經 脈 波 及 而 引 起 臟 腑 疾 病 胸 部 脹 滿 出 現 嘔 吐 或 下 痢 等 現 象, 又 會 產 生 脫 腸 尿 失 禁 尿 閉 督 脈 病 候 : 督 脈 發 病, 引 起 脊 椎 ( 柱 ) 強 直, 角 弓 反 張 ( 頭 項 背 彎 曲, 有 如 拉 弓 般 的 狀 態 ) 從 下 腹 部 開 始 有 如 疊 在 一 起 般 的 疼 痛, 出 現 尿 閉 便 秘 痔 瘡 遺 尿 喉 乾 等 症 狀 任 脈 病 候 : 任 脈 發 病, 男 性 易 患 各 種 疝 症, 其 主 要 症 狀 是 下 腹 部 有 塊 狀 痛, 心 部 到 睪 丸 處 疼 痛, 引 起 陰 囊 腫 大, 下 腹 膨 滿 腰 痛 女 性 則 出 現 月 經 不 順 無 月 經 帶 下 性 器 腫 瘍 下 腹 膨 滿 不 妊 流 產 腰 部 極 度 冷 感 等 症 狀 本 文 參 考 文 獻 : 洪 禎 徽, 圖 說 中 國 醫 學, 台 北 : 立 得 出 版 社,101 年 7 月 2 版 洪 禎 徽, 脈 診 ~ 中 醫 學 獨 特 的 診 斷 方 法, 台 北 : 立 得 出 版 社,103 年 4 月 2 版 劉 接 寶, 中 醫 調 氣 論 治 解 說, 台 北 : 立 得 出 版 社,96 年 6 月 第 2 版 李 國 章 董 書 新 楊 宏 編 著, 氣 功 治 29 種 慢 性 病, 台 北 : 立 得 出 版 社,103 年 3 月 第 1 版 中 秋 佳 節 月 圓 人 團 圓 wallpaper.pconline.com.cn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