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第 1 次 輻 射 防 護 師 測 驗 試 題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規 一 單 選 題 :( 每 題 2 分, 共 40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 1. 下 列 那 些 作 業 屬 於 放 射 性 物 質 安 全 運 送 規 則 規 範 的 範 圍? A.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包 裝 B.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運 送 C.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貯 存 D.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掩 埋 (1) A B C A B D (3) A C D B C D (1) 2. 依 輻 防 法 規 定, 明 知 為 不 實 事 項 而 申 報 或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為 不 實 記 載 者, 將 被 處 以 有 期 徒 刑 或 併 科 多 少 新 台 幣 以 下 之 罰 金? (1) 60 萬 元 100 萬 元 (3) 200 萬 元 300 萬 元 3.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間 內,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於 每 年 何 時 前, 將 該 年 對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偵 測 證 明 提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1) 次 年 1 月 15 日 次 年 1 月 31 日 (3) 次 年 6 月 30 日 當 年 12 月 31 日 4.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使 用 或 其 生 產 製 造 設 施 之 運 轉, 其 所 需 具 備 之 安 全 條 件 與 原 核 准 內 容 不 符 者, 係 指 有 下 列 那 些 情 形 : A. 輻 射 作 業 場 所 依 規 定 需 由 合 格 人 員 負 責 操 作, 其 操 作 人 員 離 職, 而 未 於 三 十 日 內 補 足 者 B.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機 具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其 生 產 製 造 設 施 損 壞, 而 未 於 三 個 月 內 修 復 者 C. 輻 射 作 業 場 所 依 規 定 設 置 之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離 職, 而 未 於 三 個 月 內 補 足 者 D. 放 射 性 物 質 活 度 衰 減 至 無 法 達 成 原 申 請 目 的 之 用 途, 而 未 於 六 個 月 內 更 換 者 (1) A B C A B D (3) A C D B C D (3) 5. 依 據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下 列 四 項 敍 述 中 正 確 的 共 有 幾 項? A. 集 體 有 效 劑 量 的 單 位 為 西 弗 B. 為 搶 救 生 命, 緊 急 曝 露 人 員 之 劑 量 儘 可 能 不 超 過 500 毫 西 弗 C. 告 知 懷 孕 之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其 賸 餘 妊 娠 期 間 攝 入 體 內 放 射 性 核 種 造 成 之 約 定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1 毫 西 弗 1
D. 輻 射 示 警 標 誌 之 三 葉 形 顏 色 為 黃 色 (1) 1 項 2 項 (3) 3 項 4 項 B C 正 確 6. 依 據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下 列 四 項 敍 述 中 錯 誤 的 共 有 幾 項? A. 懷 孕 之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其 賸 餘 妊 娠 期 間 下 腹 部 表 面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2 毫 西 弗 B. 結 腸 的 組 織 加 權 因 數 為 0.12 C. 為 搶 救 生 命, 參 與 緊 急 曝 露 人 員 之 劑 量 儘 可 能 不 超 過 500 毫 西 弗 D. 年 齡 16 歲 至 18 歲 接 受 輻 射 作 業 教 學 或 工 作 訓 練 者, 其 個 人 年 有 效 劑 量 限 度 為 5 毫 西 弗 (1) 1 項 2 項 (3) 3 項 4 項 (1) D 7. 依 放 射 性 物 質 安 全 運 送 規 則 之 規 定,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包 件 或 外 包 裝, 除 以 專 用 運 送 或 作 專 案 核 定 運 送 外, 其 外 表 面 上 之 任 一 點, 最 大 輻 射 強 度 不 得 大 於 每 小 時 X 毫 西 弗 若 以 專 用 運 送, 其 外 表 面 上 任 一 點 之 最 大 輻 射 強 度, 不 得 大 於 每 小 時 Y 毫 西 弗 其 中 X 與 Y 分 別 為 : (1) 0.1 與 1 0.5 與 5 (3) 1 與 10 2 與 10 8. 某 一 貨 櫃 盛 裝 放 射 性 物 質 包 件, 貨 櫃 最 大 截 面 積 為 15 平 方 公 尺, 其 倍 乘 因 數 為 3; 在 此 最 大 截 面 偵 測 輻 射 強 度, 在 1 公 尺 處 測 得 最 大 劑 量 率 為 0.005 msv/h, 則 此 貨 櫃 的 運 送 指 數 ( TI ) 是 多 少? (1) 0.05 0.15 (3) 0.5 1.5 9. 依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設 施, 應 設 立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1) 設 有 放 射 診 斷 核 子 醫 學 放 射 治 療 任 二 項 診 療 業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僅 從 事 放 射 診 斷 業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3) 使 用 或 持 有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或 放 射 性 物 質 之 機 具 15 部 之 放 射 線 照 相 檢 驗 業 許 可 證 登 載 之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巔 值 電 壓 600 kv 之 業 者 (1) 2
10. 下 列 何 者, 不 得 受 聘 擔 任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之 講 員? (1) 取 得 輻 射 防 護 師 資 格 者 國 內 公 立 大 學 校 院 相 關 科 系 之 講 師 以 上 者 (3) 國 內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者 國 內 公 立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從 事 有 關 輻 射 防 護 實 務 工 作 滿 3 年 者 國 內 公 立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並 從 事 有 關 輻 射 防 護 實 務 工 作 需 達 5 年 11. 依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輻 射 標 準 之 規 定, 輻 射 作 業 改 變 了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外 空 氣 水 或 土 壤 原 有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含 量, 造 成 環 境 中 體 外 曝 露 之 劑 量 率, 超 過 每 一 小 時 X 毫 西 弗, 為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其 中 X 為 : (1) 0.02 0.2 (3) 2 20 12. 依 據 商 品 輻 射 限 量 標 準 之 規 定, 下 列 敍 述 何 者 正 確? (1) 飲 用 水 中 貝 他 及 加 馬 所 造 成 之 年 有 效 劑 量 限 值 為 20 微 西 弗 食 品 中 碘 -131 含 量 每 公 斤 限 值 為 370 貝 克 (3) 飲 用 水 中 總 阿 伐 濃 度 濃 度 限 值 為 為 每 立 方 公 尺 550 貝 克 乳 品 及 嬰 兒 食 品 中 碘 -131 含 量 每 公 斤 限 值 為 155 貝 克 (3) 13.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需 停 止 使 用 者, 提 出 申 請 後,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發 給 的 停 用 許 可 有 效 期 間 最 長 為 多 久? (1) 1 年 2 年 (3) 3 年 5 年 14. 每 年 對 密 封 放 射 性 物 質 外 表 實 施 污 染 擦 拭 測 試, 其 結 果 大 於 多 少 貝 克 以 上, 即 須 停 止 使 用 並 於 7 日 內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1) 74 185 (3) 370 3700 15. 申 請 從 事 建 築 物 輻 射 偵 測 之 輻 射 防 護 偵 測 業 務 認 可 者, 依 規 定 執 行 偵 測 業 務 應 置 之 專 職 人 員 數 量 何 者 正 確? (1) 輻 射 防 護 師 及 輻 射 防 護 員 至 少 各 1 人 輻 射 防 護 師 至 少 1 人 及 輻 射 防 護 員 或 領 有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者 至 少 1 人 (3)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及 領 有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者 至 少 各 1 人 輻 射 防 護 師 至 少 1 人 及 輻 射 防 護 員 至 少 2 人 3
(3) 16. 依 據 輻 射 工 作 場 所 管 理 與 場 所 外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作 業 準 則 之 規 定, 下 列 敍 述 何 者 正 確? (1)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置 場 之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分 析 數 據, 應 完 整 保 存 至 少 三 十 年 核 能 電 廠 經 營 者 應 至 少 每 隔 5 年 提 報 設 施 廠 址 環 境 民 眾 劑 量 評 估 參 數 調 查 報 告 (3) 設 施 經 營 者 對 進 入 管 制 區 之 一 般 人 員, 應 審 查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訓 練 紀 錄 當 環 境 試 樣 放 射 性 分 析 數 據 大 於 預 警 措 施 之 調 查 基 準 時, 該 分 析 數 據 應 保 存 3 年 17. 依 規 定 設 施 經 營 者 辦 理 之 18 小 時 輻 射 防 護 訓 練, 相 關 資 料 應 記 錄 並 保 存 至 少 X 年 ; 基 於 教 學 需 要 在 合 格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操 作 訓 練 者 應 先 接 受 之 輻 射 防 護 講 習, 相 關 資 料 應 記 錄 並 保 存 Y 年 則 X 與 Y 分 別 為 : (1) X=3 Y=3 X=5 Y=3 (3) X=5 Y=5 X=10 Y=3 18. 下 列 商 品 何 者 屬 豁 免 管 制? (1) 鐘 錶 含 氚 1E+10 貝 克 煙 霧 警 報 器 ( 含 鋂 241) 1E+5 貝 克 (3) 逃 生 用 指 示 燈 含 氚 3E+12 貝 克 4 萬 伏 特 之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1E+6 貝 克 19. 天 然 放 射 性 物 質 含 鈾 系 列 核 種 活 度 濃 度 大 於 X Bq/g 且 造 成 一 般 人 之 年 有 效 劑 量 大 於 Y 毫 西 弗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法 公 告 納 管 其 中 X 與 Y 分 別 為 : (1) 10 與 1 1 與 1 (3) 10 與 0.1 1 與 0.1 20.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特 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依 輻 射 劑 量 等 級 區 分 為 幾 級? (1) 2 3 (3) 4 5 二 問 答 題 :( 每 題 10 分, 共 60 分 ) 1. 請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之 用 詞 定 義, 解 釋 下 列 用 詞 : (1) 醫 療 曝 露 緊 急 曝 露 (3)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污 染 環 境 (1) 醫 療 曝 露 : 指 在 醫 療 過 程 中 病 人 及 其 協 助 者 所 接 受 之 曝 露 4
緊 急 曝 露 : 指 發 生 事 故 之 時 或 之 後, 為 搶 救 遇 險 人 員, 阻 止 事 態 擴 大 或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而 有 組 織 且 自 願 接 受 之 曝 露 (3)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 指 受 僱 或 自 僱 經 常 從 事 輻 射 作 業, 並 認 知 會 接 受 曝 露 之 人 員 污 染 環 境 : 指 因 輻 射 作 業 而 改 變 空 氣 水 或 土 壤 原 有 之 放 射 性 物 質 含 量, 致 影 響 其 正 常 用 途, 破 壞 自 然 生 態 或 損 害 財 物 2. 設 施 經 營 者 應 依 其 輻 射 作 業 之 規 模 及 性 質, 應 先 擬 訂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才 可 實 施 其 輻 射 作 業 請 問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應 參 酌 那 些 事 項 擬 訂? 設 施 經 營 者 擬 訂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應 參 酌 下 列 事 項 規 劃 : 一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權 責 二 人 員 防 護 三 醫 務 監 護 四 地 區 管 制 五 輻 射 源 管 制 六 放 射 性 物 質 廢 棄 七 意 外 事 故 處 理 八 合 理 抑 低 措 施 九 紀 錄 保 存 十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3. 請 解 釋 (1) 何 謂 組 織 加 權 因 數 W T? 關 於 其 餘 組 織 或 器 官 加 權 因 數 (W T = 0.05) 之 使 用 規 定 為 何 ( 不 須 列 出 其 餘 組 織 或 器 官 之 名 稱 )? (1) 組 織 加 權 因 數 W T 指 為 輻 射 防 護 目 的, 用 於 以 各 組 織 或 器 官 等 價 劑 量 H T 計 算 有 效 劑 量 之 修 正 因 數 此 一 因 數 係 考 慮 不 同 組 織 或 器 官 對 輻 射 曝 露 造 成 機 率 效 應 之 敏 感 度 而 訂 定 其 餘 組 織 或 器 官 中 其 中 單 一 項 之 等 價 劑 量, 若 超 過 組 織 加 權 因 數 表 中 12 個 具 有 特 定 加 權 因 數 之 組 織 或 器 官 中 任 一 具 最 高 劑 量 者, 則 使 用 0.025 為 該 組 織 或 器 官 之 加 權 因 數, 另 0.025 用 以 作 為 其 餘 組 織 或 器 官 之 平 均 劑 量 加 權 之 用 4. 依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組 織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至 少 多 久 開 會 一 次? 並 列 舉 定 期 開 會 研 議 事 項 一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開 會 一 次 二 研 議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業 務 內 容 執 行 情 形 及 下 列 事 項 : (1) 對 個 人 及 群 體 劑 量 合 理 抑 低 之 建 議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劑 量 紀 錄 (3) 意 外 事 故 原 因 及 應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設 備 物 質 及 人 員 證 照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5
(5) 輻 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6) 輻 射 防 護 計 劃 (7) 設 施 經 營 負 責 人 交 付 之 輻 射 防 護 管 理 業 務 (8)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5. 核 能 電 廠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計 畫 應 載 明 那 些 事 項? 核 能 電 廠 環 境 輻 射 監 測 計 畫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1. 監 測 項 目 : 包 括 連 續 性 環 境 直 接 輻 射 監 測 累 積 劑 量 之 環 境 直 接 輻 射 監 測 及 運 轉 時 放 射 性 物 質 可 能 擴 散 途 徑 之 環 境 試 樣, 且 敘 明 試 樣 種 類 取 樣 頻 次 取 樣 地 點 ( 應 以 地 圖 標 示 ) 取 樣 方 法 試 樣 保 存 分 析 方 法 偵 檢 靈 敏 度 及 相 關 參 考 文 件 2. 監 測 結 果 評 估 方 法 : 包 括 飲 水, 食 物 攝 食 量 等 劑 量 評 估 參 數 與 劑 量 評 估 方 法 3. 品 質 保 證 及 品 質 管 制 執 行 方 法 說 明 4. 環 境 試 樣 放 射 性 分 析 之 預 警 措 施 5.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6. 依 據 放 射 性 物 質 與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及 其 輻 射 作 業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作 業 場 所 輻 射 安 全 評 估, 應 依 輻 射 作 業 之 規 模 及 性 質, 參 酌 哪 些 事 項 為 適 當 之 評 估? 一 場 所 平 面 圖 及 屏 蔽 規 劃 二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之 處 理 措 施 三 移 動 型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之 防 護 措 施 四 人 員 劑 量 之 評 估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