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7000100105 行 政 许 可 潍 坊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2015-07-31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1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1 ( 二 ) 实 施 机 构 1 ( 三 ) 申 请 主 体 1 ( 四 ) 受 理 地 点 1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 六 ) 办 理 条 件 2 ( 七 ) 申 请 材 料 3 ( 八 ) 办 理 时 限 3 ( 九 ) 收 费 标 准 4 ( 十 ) 咨 询 服 务 4 二 办 理 流 程 5 ( 一 ) 申 请 5 1. 提 交 方 式 5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5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5 ( 二 ) 受 理 6 1. 材 料 补 正 6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7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7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7 1
( 五 ) 流 程 图 8 三 法 律 救 济 8 ( 一 ) 投 诉 举 报 8 1.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8 2.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9 3.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9 4.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9 ( 二 )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机 关 10 ( 三 ) 行 政 诉 讼 受 理 机 关 10 四 表 单 填 写 10 ( 一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10 ( 二 )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事 项 申 请 表 10 ( 三 ) 行 政 许 可 送 达 回 执 10 ( 四 ) 行 政 许 可 延 期 通 知 书 10 五 有 关 说 明 10 附 件 1 12 附 件 2 13 附 件 3 18 附 件 4 19 附 件 5 20 2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编 码 :3707000100105 ( 二 ) 实 施 机 构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 三 ) 申 请 主 体 在 潍 坊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依 法 设 立, 接 受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利 用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门 技 能 对 涉 及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众 利 益 的 各 种 有 形 财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及 有 偿 服 务 的 价 格 进 行 测 算 评 估, 发 表 具 有 证 明 效 力 或 咨 询 效 力 的 意 见 或 出 具 价 格 评 估 报 告, 并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的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 四 ) 受 理 地 点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东 方 路 3396 号 ) ( 五 ) 办 理 依 据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录 第 17 项 ; 2.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6 月 国 家 发 1
展 和 改 革 委 令 第 32 号 ) 第 四 条 ; 3.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实 施 办 法 (2005 年 11 月 发 改 办 价 格 2005 2597 号 ) 第 四 条 ; 4.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和 承 接 国 务 院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2014 年 12 月 鲁 政 字 2014 223 号 ) 2014 年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第 11 项 ; 5.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承 接 省 政 府 2014 年 第 三 批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2015 年 5 月 潍 政 字 2015 21 号 ) 承 接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第 11 项 ( 六 ) 办 理 条 件 1. 根 据 执 业 范 围 的 不 同,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分 为 专 业 类 综 合 类 和 涉 诉 讼 类 三 种 : (1) 专 业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是 指 从 事 单 一 业 务 范 围 的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 (2) 综 合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是 指 同 时 从 事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业 务 范 围 的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 (3) 涉 诉 讼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是 指 从 事 涉 诉 讼 财 产 价 格 评 估 业 务 的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 符 合 涉 诉 涉 讼 类 条 件 的 专 业 和 综 合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可 同 时 取 得 相 应 涉 诉 讼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2. 申 请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有 工 商 注 册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 (2) 具 有 相 应 的 组 织 章 程 和 必 要 的 管 理 制 度 ; 2
(3) 具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 (4) 丙 级 专 业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需 要 具 有 与 其 业 务 范 围 相 应 的 专 业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不 少 于 三 名, 不 足 三 名 的, 可 暂 由 两 名 专 业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和 一 名 注 册 价 格 鉴 证 师 代 替 ; 丙 级 综 合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需 要 具 有 与 其 业 务 范 围 相 应 的 各 类 专 业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不 少 于 二 名, 不 足 二 名 的, 可 暂 由 一 名 专 业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和 一 名 注 册 价 格 鉴 证 师 代 替 ; 丙 级 涉 诉 讼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除 需 要 具 备 丙 级 专 业 类 或 综 合 类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人 员 要 求 外, 还 必 须 具 有 不 少 于 二 名 注 册 价 格 鉴 证 师 资 格 的 价 格 评 估 人 员 ; (5) 具 有 经 济 会 计 及 相 关 工 程 技 术 等 专 业 的 中 高 级 职 称 的 技 术 人 员 不 低 于 企 业 实 有 总 人 数 的 30%; (6)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二 十 万 元 人 民 币 ( 七 )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等 级 认 定,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文 字 版 和 电 子 版 ): (1) 填 写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表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 ; (2) 证 明 具 备 工 商 注 册 企 业 法 人 条 件 的 材 料 ; (3)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及 技 术 职 称 证 明 材 料 ; (4)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组 织 章 程 和 有 关 制 度 ; (5)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书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 当 场 受 理 3
法 定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承 诺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6 月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令 第 32 号 ) 第 十 二 条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初 审 机 关 初 审 意 见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准 予 或 不 予 资 质 认 定 的 决 定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审 批 机 关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 第 十 三 条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审 批 机 关 作 出 准 予 资 质 认 定 决 定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送 达 相 应 等 级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资 质 认 定 书 面 决 定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 九 ) 收 费 标 准 本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 十 ) 咨 询 服 务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1. 网 上 咨 询 :http://spzx.weifang.gov.cn/ 2.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东 方 路 3396 号 ) 咨 询 电 话 号 码 :0536 8080939 3. 信 函 咨 询 地 址 :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4
( 物 价 局 ) 窗 口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东 方 路 3396 号 ), 邮 编 :261061 电 子 邮 箱 : wfswjjck@sina.com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提 交 方 式 (1) 窗 口 提 交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地 址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东 方 路 3396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8080939 (2) 信 函 提 交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地 址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东 方 路 3396 号, 邮 编 :261061, 联 系 电 话 :0536 8080939 (3) 网 络 提 交 网 址 :http://spzx.weifang.gov.cn/ 2. 获 取 收 件 编 号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申 请 人 可 现 场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在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可 即 时 获 得 编 号, 由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3)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在 其 通 过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录 入 信 息 时, 即 可 获 取 编 号 网 址 :http://spzx.weifang.gov.cn/ 3. 获 取 收 件 凭 证 经 审 核, 对 材 料 齐 全 填 写 无 误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材 料 出 具 5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凭 证 内 容 包 括 : 材 料 名 称 接 收 时 间 编 号, 受 理 人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办 理 期 限 申 请 人 领 取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请 人 在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申 请 人 即 时 领 取 (2)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或 传 真 提 交 申 请 的,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由 窗 口 人 员 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申 请 人 (3) 申 请 人 通 过 网 络 提 交 申 请 的, 可 通 过 登 录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下 载 材 料 受 理 凭 证 网 址 :http://spzx.weifang.gov.cn/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1) 窗 口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出 具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通 知 书,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和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2) 信 函 传 真 或 网 上 受 理 的, 受 理 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申 请 人 材 料, 并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出 具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通 知 书, 列 明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内 容 和 补 正 期 限 以 及 逾 期 不 补 正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规 定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以 电 话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告 知 申 请 人 通 过 登 录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进 行 下 载 网 址 : 6
http://spzx.weifang.gov.cn/ 2. 获 取 受 理 ( 不 予 受 理 ) 凭 证 (1) 经 审 核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即 打 印 (2)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办 理 人 员 登 录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内 网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随 即 打 印 内 容 包 括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有 权 受 理 的 其 他 机 关 名 称 救 济 途 径 等 凭 证 的 获 取 方 式 同 补 正 材 料 的 方 式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查 询 电 话 号 码 :0536 8080939,0536 8090839, 网 络 查 询 网 址 :http://spzx.weifang.gov.cn/ 查 询 步 骤 : 1. 进 入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网 址 :http://spzx.weifang.gov.cn/ 2. 在 首 页 找 到 审 批 动 态 栏 ( 滚 动 字 幕 实 时 显 示 审 批 动 态, 内 容 包 括 : 受 理 编 号 受 理 部 门 申 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日 期 承 诺 日 期 办 件 状 态 ) ( 四 ) 获 取 审 批 决 定 书 1. 获 取 方 式 窗 口 领 取 或 由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邮 寄 送 达 2. 决 定 书 类 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本 证 有 效 期 3 年, 有 效 期 满 前 30 日,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应 按 规 定 到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7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重 新 申 请 办 理 认 定 手 续 重 新 认 定 时,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人 要 提 供 近 三 年 的 工 作 报 告 人 员 现 状 和 五 个 以 上 价 格 评 估 典 型 实 例 材 料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登 记 内 容 变 更, 须 及 时 到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举 报 1.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投 诉 举 报 :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2)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决 定 的 ; (3)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作 出 准 予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决 定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决 定 的 ; (4) 不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公 示 的 材 料 的 ; (5)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的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6)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7)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8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理 由 的 ; (8)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态 度 蛮 横, 接 受 申 请 人 宴 请 或 财 物 的 2.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考 核 科 负 责 对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3.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举 报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举 报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 (5) 对 上 级 部 门 或 政 府 移 交 及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的 投 诉 举 报, 及 时 登 记 办 理, 并 做 好 反 馈 ; (6)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时 限 对 一 般 投 诉 举 报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重 要 投 诉 举 报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举 报 人 4.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潍 坊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物 价 局 ) 窗 口 电 话 :0536 8080939 潍 坊 市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 考 核 监 督 科 电 话 :0536 9
8080903 地 址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东 方 路 3396 号 邮 编 :261061 电 子 邮 箱 :wfswjjck@sina.com, wfspzxkhk@163.com 网 上 投 诉 :http://spzx.weifang.gov.cn/ ( 二 ) 行 政 复 议 受 理 机 关 (1)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地 址 : 济 南 市 东 关 大 街 长 盛 小 区 38 号, 联 系 电 话 :0533-86974827 (2)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办 公 室, 地 址 : 潍 坊 市 胜 利 东 街 99 号 市 信 访 局 院 内, 联 系 电 话 :0536-8789382 ( 三 ) 行 政 诉 讼 受 理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见 附 件 2 ( 二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事 项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3 ( 三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送 达 回 执 见 附 件 4 ( 四 ) 行 政 许 可 延 期 通 知 书 见 附 件 5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10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潍 坊 市 发 改 委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服 务 指 南 下 载 地 址 : 1. http://spzx.weifang.gov.cn/ 2. http://www.wfwj.gov.cn/ 11
附 件 1 潍 坊 市 发 改 委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流 程 图 填 写 书 面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表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 并 按 规 定 要 求 准 备 相 应 的 申 请 资 料 窗 口 申 请 邮 寄 申 请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资 料 受 理 : 收 到 申 请 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当 场 或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申 请 材 料 的 受 理 工 作, 材 料 可 当 场 更 正 的, 允 许 当 场 更 正 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或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不 予 受 理,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当 场 或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回 材 料, 出 具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通 知 书 行 政 机 关 发 现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直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应 告 知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人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听 取 申 请 人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意 见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行 政 机 关 能 够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书 面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决 定 : 依 法 当 场 或 在 受 理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以 邮 件 形 式 申 请 受 理 的, 自 收 到 原 件 起 计 算 ) 需 要 实 地 核 查 的, 经 批 准 后, 实 查 申 请 资 料 真 实 性, 出 具 延 期 决 定 通 知 书 因 申 请 人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审 查 时 限 或 涉 及 重 大 复 杂 事 项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及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延 期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领 导 批 准, 可 申 请 延 长 十 个 工 作 日 同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出 具 不 准 予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依 法 申 请 复 议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准 予 许 可 的, 许 可 决 定 在 本 机 关 官 网 进 行 公 告, 并 制 作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在 作 出 决 定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承 办 机 构 : 潍 坊 市 发 改 委 服 务 电 话 :8080939 8090839 监 督 电 话 :8080903 12
附 件 2 申 请 事 项 类 别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表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 申 请 机 构 :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人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申 请 日 期 : 年 月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监 制 13
填 表 说 明 一 申 请 机 构 申 请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必 须 使 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监 制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表 (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申 请 ) 本 表 可 以 复 制 二 填 写 申 请 表 须 用 钢 笔 蓝 黑 墨 水 或 签 字 笔 字 迹 工 整 正 楷, 切 勿 潦 草 三 具 体 栏 目 填 写 说 明 : 1 机 构 名 称 指 申 请 机 构 在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企 业 名 称 全 称 ; 2 办 公 地 址 指 申 请 机 构 总 部 常 设 机 构 所 在 的 详 细 地 址 ; 3 注 册 地 址 指 申 请 机 构 在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详 细 地 址 ; 4 经 济 性 质 指 申 请 机 构 的 具 体 类 别 ; 5 价 格 评 估 业 绩 栏 由 申 请 乙 级 甲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或 申 请 机 构 有 效 期 满 进 行 重 新 认 定 时 填 写,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初 次 申 请 时 不 填 写 ; 四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初 审 机 关 审 批 机 关 各 存 一 份 14
机 构 名 称 办 公 地 址 注 册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时 间 法 定 代 表 人 营 业 执 照 编 号 注 册 资 金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经 济 性 质 机 构 代 码 从 业 人 数 中 级 职 称 人 数 高 级 职 称 人 数 资 质 类 别 专 业 类 综 合 类 涉 诉 讼 类 业 务 范 围 申 请 资 质 等 级 具 有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执 业 资 格 资 格 证 号 码 职 称 职 业 人 员 资 格 的 主 要 业 务 15
主 要 内 容 价 格 评 估 业 绩 ( 公 章 ) 年 月 日 16
初 审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资 质 等 级 :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17
附 件 3 变 更 事 项 原 事 项 申 请 变 更 事 项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地 址 注 册 资 金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质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事 项 变 更 原 因 申 请 单 位 ( 章 ): 年 月 日 原 证 书 编 号 初 审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18
附 件 4 送 交 单 位 送 交 人 送 交 日 期 接 收 内 容 接 收 人 接 收 日 期 ( 注 : 一 式 两 份 ) 19
附 件 5 许 延 通 字 第 号 ( 申 请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 你 ( 单 位 ) 提 出 的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 )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本 机 关 已 于 年 月 日 依 法 受 理 因 ( 延 期 具 体 理 由 ), 不 能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决 定 延 长 个 工 作 日, 将 于 年 月 日 前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申 请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收 ( 签 字 ):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 经 办 人 ): 联 系 电 话 : (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印 章 ) 年 月 日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申 请 人, 一 份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存 档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