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简 介... 1 相 关 证 照... 2 致 函... 3 自 动 扶 梯 / 电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5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及 维 护 保 养 业 绩 ( 节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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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推 介 书 企 业 简 介 企 业 管 理 文 件 电 梯 技 术 标 准 汇 编 电 梯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汇 编 电 梯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二 〇 〇 八 年 十 月 1

目 录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简 介... 1 相 关 证 照... 2 致 函... 3 自 动 扶 梯 / 电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5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及 维 护 保 养 业 绩 ( 节 选 )... 7 现 行 电 梯 标 准 名 录 大 全... 15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17 电 梯 维 修 工 艺... 34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维 护 保 养 基 本 要 求... 39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管 理 模 式... 46 电 梯 安 全 检 查 项 目 及 标 准... 49 电 梯 故 障 救 援 演 练 实 施 细 则 ( 样 例 )... 50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零 部 件 参 考 价 目 表... 52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72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87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96 电 梯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100 住 宅 电 梯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107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111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120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1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133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133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137 关 于 加 强 北 京 市 住 宅 电 梯 报 废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40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142 电 梯 应 急 指 南... 150 关 于 认 真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152 关 于 做 好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前 告 知 工 作 的 通 知... 152 北 京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53 北 京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收 费 标 准... 155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157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165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市 场 收 费 指 导 标 准 ( 征 求 意 见 稿 )... 169 电 梯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专 用 )... 171 本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检 测 机 构 通 讯 录... 186 2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简 介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1995 年 7 月, 注 册 资 金 为 350 万 元 人 民 币, 原 为 北 京 市 城 乡 建 设 集 团 所 属 企 业, 是 从 事 电 梯 设 备 销 售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服 务 零 配 件 销 售 及 电 梯 技 术 咨 询 的 专 业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的 苦 心 经 营 和 不 懈 努 力, 我 公 司 的 管 理 机 制 日 臻 完 善, 在 人 文 内 涵 科 技 内 涵 人 员 素 质 结 构 经 济 效 益 等 方 面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和 进 步, 目 前 已 取 得 了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发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A 级 资 格 证 书, 可 承 担 任 何 类 型 电 梯 设 备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等 业 务 我 公 司 下 设 办 公 室 市 场 开 发 部 市 场 信 息 部 质 量 安 全 部 工 程 技 术 部 和 财 务 部 等 部 门, 大 部 分 管 理 设 计 经 营 技 术 施 工 人 员 均 来 自 各 专 业 电 梯 制 造 厂 家, 长 期 专 一 从 事 与 电 梯 相 关 的 工 作, 具 有 多 年 的 电 梯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公 司 各 类 专 业 人 员 和 一 线 施 工 人 员 全 部 持 证 上 岗 我 公 司 以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运 行 模 式 和 手 段, 努 力 强 化 企 业 管 理,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狠 抓 质 量 安 全 和 服 务 我 公 司 既 注 重 经 济 效 益, 更 注 重 社 会 效 益, 在 社 会 上 树 立 了 良 好 的 企 业 形 象, 具 有 较 高 的 社 会 认 知 度 和 信 誉 度, 业 务 量 逐 年 上 升, 效 益 不 断 提 高 目 前, 公 司 拥 有 年 安 装 改 造 电 梯 二 百 台 的 能 力, 承 担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和 运 行 电 梯 近 千 台 同 时, 我 公 司 还 销 售 多 种 品 牌 的 各 类 电 梯 产 品 为 方 便 广 大 客 户 购 买 使 用 电 梯, 我 们 组 建 了 从 咨 询 销 售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和 运 行 服 务 的 专 业 化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力 求 使 客 户 安 心 放 心 省 心 本 着 追 求 品 质, 顾 客 满 意, 以 人 为 本, 持 续 创 新, 争 创 电 梯 服 务 行 业 一 流 品 牌 的 质 量 方 针, 我 们 以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和 一 丝 不 苟 敬 业 的 工 作 态 度, 通 过 过 硬 的 技 术 周 到 的 服 务, 在 大 批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和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服 务 工 作 中, 创 造 了 工 程 交 验 合 格 率 100%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为 零, 用 户 满 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满 意 的 工 作 业 绩 随 着 城 市 建 设 的 不 断 发 展, 电 梯 数 量 大 幅 度 增 加, 为 企 业 的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契 机 我 公 司 愿 与 新 老 客 户 携 手 共 进, 进 一 步 加 深 友 谊 扩 大 合 作, 以 服 务 第 一, 诚 信 为 本 为 根 本 宗 旨, 为 社 会 及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更 为 优 质 的 服 务, 以 实 际 行 动 回 报 广 大 客 户 的 厚 爱, 更 好 地 为 祖 国 的 建 设 做 出 贡 献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定 门 外 湖 景 苑 1 号 楼 B 座 恒 通 伟 业 大 厦 309 室 邮 政 编 码 :100011 电 话 :64472319 64472329 64472442 51697343 51697323 传 真 :64472319 64472230 网 上 沟 通 :QQ349632278 QQ785820607 QQ463495035 QQ450943637 电 子 邮 箱 :beianhuadian@yahoo.com.cn bao_jinghui@yahoo.com.cn jiangsanmin@yahoo.com.cn 网 站 :http://www.bjnse.com 1

相关证照 营业执照 安装改造资质证书 维修资质证书 2

致 函 尊 敬 的 客 户 :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从 事 电 梯 设 备 销 售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服 务 零 配 件 销 售 及 电 梯 技 术 咨 询 的 专 业 公 司, 目 前 已 取 得 了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发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A 级 资 格 证 书, 可 承 担 国 内 外 任 何 类 型 电 梯 设 备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等 业 务 我 们 真 诚 希 望 能 与 贵 方 保 持 长 期 联 系 和 沟 通, 希 望 能 为 您 提 供 最 大 可 能 的 帮 助 : 一 无 偿 提 供 法 规 制 度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电 梯 管 理 法 规 的 要 求, 电 梯 产 权 单 位 ( 使 用 方 / 甲 方 ) 应 必 备 完 善 的 甲 方 专 用 管 理 制 度 齐 全 的 设 备 图 纸 和 有 关 资 料, 否 则 将 不 能 通 过 每 年 的 定 期 检 验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监 察 为 使 贵 用 户 减 少 工 作 量 解 除 后 顾 之 忧, 我 们 收 集 了 国 家 有 关 电 梯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甲 方 必 备 的 专 用 管 理 制 度 应 急 预 案 电 梯 配 件 价 格 检 验 取 费 标 准 等 文 件, 内 容 丰 富, 实 用 方 便, 可 供 贵 用 户 学 习 参 考 和 直 接 使 用 如 您 需 要, 可 来 人 来 电 洽 商 索 取 ( 采 用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传 送 电 子 版 ) 二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模 式 针 对 具 有 相 当 规 模 的 住 宅 小 区 公 寓 豪 华 酒 店 高 档 商 厦 高 尚 场 所 和 重 要 客 户, 我 公 司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和 客 户 需 求, 采 取 具 有 针 对 性 的 优 质 服 务 模 式, 使 客 户 能 得 到 最 大 程 度 的 满 意 : 1 协 助 甲 方 建 立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并 免 费 赠 送 给 甲 方 计 算 机 一 部, 建 立 甲 乙 双 方 的 网 上 管 理 数 据 链 并 实 时 沟 通 建 立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可 以 网 上 传 递 电 子 邮 件 和 打 印 送 达 三 种 方 式 实 时 向 贵 方 传 送 每 日 每 周 电 梯 运 行 状 况 和 您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各 类 统 计 数 据, 电 梯 运 行 维 修 状 况 和 服 务 的 各 种 有 关 数 据 信 息 将 会 及 时 直 达 贵 方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 2 在 贵 方 设 立 我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常 驻 品 德 优 秀 技 术 过 硬 经 验 丰 富 形 象 良 好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维 修 人 员, 为 您 提 供 优 质 的 运 行 维 修 服 务 3 针 对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我 们 推 出 免 费 试 维 护 保 养 的 服 务 模 式, 也 是 贵 方 给 我 们 提 供 一 个 展 示 自 己 服 务 理 念 的 机 会 即 由 双 方 负 责 人 商 定, 我 方 同 贵 方 签 订 一 个 短 期 免 收 费 的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在 此 期 间 我 们 提 供 免 费 的 试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并 由 贵 方 来 考 察 我 们 的 工 作 届 时 如 果 能 够 得 到 贵 方 的 认 可, 双 方 签 订 正 式 有 偿 服 务 合 同 并 提 供 正 式 服 务, 如 果 不 能 达 标, 我 方 自 愿 退 出 我 们 愿 意 与 您 共 同 探 讨 先 服 务 后 取 费 的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方 式, 增 进 贵 我 双 方 的 相 互 信 任 和 避 免 您 的 投 资 风 险 4 建 立 我 公 司 总 经 理 网 上 值 班 制 度, 设 立 总 经 理 专 用 网 上 值 班 地 址, 全 天 24 小 时 开 通 并 处 于 接 收 客 户 信 息 和 互 动 状 态, 随 时 了 解 贵 方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并 会 尽 快 给 予 答 复 和 予 以 解 决 三 电 梯 订 货 价 格 最 低 对 于 非 专 业 的 一 般 客 户 而 言, 可 能 会 在 电 梯 性 能 价 格 产 品 定 位 上 心 中 无 数, 甚 至 可 能 造 成 多 花 了 很 多 冤 枉 钱 还 买 错 了 产 品, 同 时 因 为 是 直 接 用 户 的 关 系 也 不 能 得 到 最 好 的 价 格 待 遇, 所 以 真 的 需 要 有 本 行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援 助 我 公 司 愿 无 偿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订 货 咨 询, 由 于 我 们 对 各 类 电 梯 产 品 的 性 能 价 格 的 变 化 非 常 了 解, 同 生 产 厂 家 建 立 了 长 期 良 好 的 代 理 合 作 关 系, 可 以 获 得 最 大 下 浮 点 位 的 优 惠, 具 有 本 行 业 强 大 的 询 价 优 势 我 们 的 协 助 一 定 会 对 您 节 约 资 金 有 很 大 的 帮 助, 值 得 一 试 四 规 模 项 目 微 利 原 则 为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和 行 业 发 展 特 点, 我 公 司 决 定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对 本 市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客 户 进 行 大 幅 度 让 利, 公 司 将 根 据 微 利 原 则, 视 不 同 的 客 户 要 求 和 不 同 的 设 备 状 况 进 行 针 对 性 报 价, 我 们 将 根 据 贵 方 电 梯 设 备 的 数 量 质 量 地 区 密 集 度 相 邻 度 驻 场 等 不 同 情 况 灵 活 处 理 区 别 对 待 和 实 事 求 是 的 进 行 报 价, 以 我 们 所 能 接 受 的 最 低 价 格 呈 报 贵 方 我 们 会 精 心 计 算 并 充 分 为 客 户 的 利 益 考 虑, 在 不 降 低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我 们 将 同 您 共 同 探 讨 并 向 您 公 开 本 项 目 的 最 低 成 本 最 低 利 润, 力 争 能 给 您 一 个 最 低 的 报 价, 衷 心 希 望 能 与 贵 方 合 作 成 功, 双 赢 互 利 微 利 原 则 是 根 据 北 京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市 场 的 激 烈 竞 争 特 点 制 订 的, 是 适 应 市 场 生 存 原 则 的 需 要, 对 此 我 们 不 存 有 任 何 侥 幸 心 理 3

五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维 保 许 多 甲 方 单 位 自 身 拥 有 电 梯 设 备 和 具 有 电 梯 维 修 能 力 的 职 工, 但 由 于 没 有 政 府 颁 发 的 电 梯 维 修 资 质, 没 有 资 格 对 本 单 位 自 有 的 电 梯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对 此, 我 们 建 议 与 贵 方 采 取 合 作 维 护 保 养 的 方 式, 我 们 在 专 业 管 理 方 面 能 给 予 贵 方 大 力 支 持, 能 有 效 的 向 贵 方 提 供 技 术 管 理 施 工 管 理 应 急 救 援 现 场 支 持 通 过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作, 能 使 得 贵 方 每 年 付 出 的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最 低 ( 每 部 电 梯 年 合 作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仅 为 1200 元 左 右 ), 本 单 位 具 有 电 梯 维 修 能 力 的 员 工 既 得 到 了 妥 善 安 置 和 合 理 利 用, 又 没 有 技 术 支 援 方 面 的 后 顾 之 忧, 也 不 违 反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六 合 理 价 格 大 修 改 造 为 了 使 用 户 对 电 梯 设 备 进 行 大 修 改 造 的 意 愿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工 程 得 以 合 法 实 施 和 用 户 付 出 的 费 用 代 价 最 小, 我 们 与 有 关 配 件 厂 家 进 行 了 深 入 探 讨 达 成 一 致 看 法 并 建 立 了 联 合 经 营 的 模 式, 当 贵 方 电 梯 设 备 需 要 进 行 修 理 改 造 时, 我 们 将 直 接 从 厂 家 以 出 厂 价 并 下 浮 的 价 格 获 得 配 件, 贵 方 将 得 到 最 优 惠 的 配 件 和 施 工 价 格 待 遇, 此 举 将 使 贵 方 需 要 支 付 的 大 修 改 造 费 用 和 全 部 工 程 造 价 大 大 降 低, 非 常 值 得 贵 方 进 行 价 格 比 较 和 一 试, 我 们 也 非 常 乐 于 参 加 贵 方 的 电 梯 工 程 招 标 七 节 能 改 造 利 在 客 户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节 能 法 规 和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节 能 改 造 的 政 策 要 求, 我 公 司 推 出 了 成 熟 可 靠 的 直 梯 和 自 动 扶 梯 的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该 方 案 的 实 施,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可 使 得 贵 方 电 梯 节 能 达 到 25%~60%, 节 能 效 果 非 常 好, 既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的 要 求, 又 大 大 降 低 了 贵 方 电 梯 设 备 的 运 行 费 用, 更 何 况 节 能 改 造 设 备 的 价 格 并 不 高, 很 快 就 会 收 回 成 本, 非 常 值 得 欢 迎 来 电 来 函 索 取 节 能 改 造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我 们 也 会 协 助 您 进 行 节 能 和 效 益 方 面 的 测 算 (64472329 64472230) 八 提 供 库 存 积 压 电 梯 有 些 客 户 因 经 营 原 因 需 要 短 期 使 用 电 梯, 也 有 些 客 户 因 经 济 原 因 不 愿 意 在 电 梯 上 投 入 太 多 资 金, 而 库 存 积 压 电 梯 正 好 解 决 了 这 个 问 题 库 存 积 压 电 梯 是 品 牌 新 电 梯, 因 为 客 户 取 消 订 货 而 造 成 积 压, 因 为 手 续 健 全, 电 梯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检 验 有 保 证, 所 以 同 样 质 优 而 且 因 为 积 压 原 因 价 格 特 别 便 宜, 相 信 我 们 一 定 能 在 为 客 户 提 供 完 美 服 务 的 基 础 上, 使 得 您 节 约 大 量 资 金 同 时 为 您 排 忧 解 难, 我 公 司 会 提 供 长 达 2 年 的 产 品 质 保 和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我 公 司 销 售 部 门 为 此 与 各 生 产 厂 家 建 立 了 库 存 积 压 电 梯 长 期 代 理 关 系, 如 有 需 求, 请 向 我 公 司 销 售 部 门 咨 询 (64472442 64472230) 九 特 色 服 务 为 您 解 难 1 就 疑 难 问 题, 提 供 代 客 户 与 政 府 有 关 监 察 检 验 部 门 进 行 工 作 协 调 的 专 业 性 服 务 ; 2 协 助 客 户 全 程 办 理 报 检 整 改 检 验 取 证 建 档 工 作, 尽 力 协 助 客 户 顺 利 通 过 电 梯 检 验 ; 3 提 供 非 标 准 杂 物 电 梯 的 制 造 安 装 维 护 保 养 一 条 龙 服 务 ; 4 销 售 电 梯 配 件, 销 售 各 主 要 电 梯 厂 家 电 子 板, 提 供 电 子 板 修 理 调 试 替 换 服 务 4

自 动 扶 梯 / 电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一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存 在 三 大 缺 陷 自 动 扶 梯 是 公 共 场 所 运 送 乘 客 的 最 典 型 设 备 之 一, 在 商 场 宾 馆 机 场 车 站 等 场 所 被 广 泛 地 使 用 一 般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存 在 三 大 缺 陷 : 1 浪 费 电 能 惊 人 对 于 周 期 性 明 显 的 机 场 车 站 等 场 所, 在 飞 机 或 列 车 到 来 时 客 流 集 中, 其 余 时 间 乘 客 较 少 ; 对 于 商 场 购 物 中 心 等 场 所, 一 般 在 早 上 开 门 后 中 午 吃 饭 晚 上 打 烊 前 等 时 间 段 相 对 客 流 量 较 少 ; 对 于 宾 馆 建 材 家 具 市 场 等 场 所, 全 天 的 客 流 量 都 不 及 商 场 购 物 中 心 等 场 所 迄 今 为 止, 绝 大 多 数 自 动 扶 梯 都 是 采 用 直 接 电 源 供 电, 并 且 不 进 行 调 速, 使 得 自 动 扶 梯 在 无 人 乘 坐 的 时 候 仍 然 全 速 运 行, 造 成 大 量 电 能 浪 费 假 设 一 部 自 动 扶 梯 每 天 运 行 10 小 时, 空 驶 率 50%( 电 动 机 功 率 为 7.5kW), 每 年 浪 费 的 电 能 为 : 7.5 度 / 小 时 5 小 时 / 天 365 天 =13687.5 度 按 每 度 电 1.00 元 的 价 格 计 算, 一 部 自 动 扶 梯 每 年 损 失 费 用 13,687.50 元 2 机 械 磨 损 严 重 使 用 寿 命 缩 短 由 于 自 动 扶 梯 采 用 直 接 起 动 的 方 式, 通 常 每 天 运 行 八 小 时 以 上, 不 论 有 无 乘 客 乘 坐, 自 动 扶 梯 始 终 保 持 高 速 运 转, 其 机 械 磨 损 比 较 大 自 动 扶 梯 的 寿 命 一 般 在 十 年 左 右, 超 过 年 限 后 主 要 部 件 的 磨 损 相 当 严 重, 需 要 更 换 大 量 主 要 部 件 或 干 脆 更 新 整 梯 才 能 继 续 服 务 3 故 障 率 较 高 致 使 使 用 成 本 高 由 于 自 动 扶 梯 长 时 间 保 持 全 速 运 转, 其 扶 手 带 梳 齿 板 梯 级 等 部 件 磨 损 很 快, 除 更 换 部 件 需 要 大 量 的 费 用 外, 磨 损 间 隙 加 大 也 经 常 导 致 自 动 扶 梯 出 现 故 障 而 停 止 运 行 或 造 成 故 障 隐 患 和 发 生 事 故, 对 于 用 户 乘 客 及 自 动 扶 梯 保 养 单 位 都 是 一 件 十 分 烦 恼 的 事 二 自 动 扶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原 理 综 上 所 述,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存 在 的 缺 陷 是 非 常 明 显 的, 这 也 是 今 年 以 来 国 家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发 布 自 动 扶 梯 节 能 改 造 政 策 甚 至 给 予 改 造 补 贴 提 倡 节 能 降 耗, 提 高 设 备 运 行 效 率 的 重 要 依 据 要 解 决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的 缺 陷, 只 有 通 过 对 现 有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进 行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才 能 迅 速 提 升 自 动 扶 梯 档 次, 大 幅 减 少 耗 电 量 延 长 设 备 使 用 寿 命, 达 到 理 想 的 效 果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 1 在 自 动 扶 梯 上 下 端 站 入 口 的 适 当 位 置 分 别 安 装 红 外 线 传 感 器, 采 集 2 米 距 离 范 围 内 是 否 有 人 乘 梯 的 信 号 当 二 台 自 动 扶 梯 交 换 运 行 方 式 时, 出 口 处 红 外 线 传 感 器 信 号 自 动 断 开, 入 口 处 检 测 信 号 始 终 有 效 2 节 能 运 行 时 间 控 制 是 : 当 乘 客 走 近 入 口 传 感 器 的 检 测 范 围 时, 预 计 ( 设 定 ) 乘 客 走 到 扶 梯 前 约 需 1~2 秒 钟,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变 频 器 从 15Hz 节 电 慢 行 状 态 加 速 到 50Hz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为 保 证 安 全, 在 乘 客 踏 上 扶 梯 前 完 成 加 速 乘 客 站 在 扶 梯 上 的 运 行 时 间 约 是 20~30 秒 钟 ( 由 扶 梯 长 度 决 定 ) 当 乘 客 离 开 后 自 动 延 时 ( 设 定 )2~3 秒 钟, 当 入 口 传 感 器 检 测 无 人 再 乘 坐 时, 变 频 器 减 速 到 15Hz 运 行 在 自 动 扶 梯 载 人 运 行 过 程 中, 如 果 连 续 有 人 乘 坐, 则 变 频 器 会 自 动 刷 新 计 时 20~30 秒 钟, 维 持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直 至 最 后 的 乘 客 离 开, 才 延 时 后 降 速 运 行 3 自 动 扶 梯 在 向 下 运 行 时, 电 动 机 进 入 再 生 发 电 状 态, 载 客 量 越 多 产 生 的 再 生 能 量 也 越 大, 此 时 可 以 将 两 台 自 动 扶 梯 ( 与 上 行 扶 梯 ) 的 变 频 器 连 接 成 直 流 母 线 式, 充 分 利 用 下 行 自 动 扶 梯 产 生 的 再 生 能 量 供 给 上 行 扶 梯 使 用, 没 有 能 量 浪 费 考 虑 到 在 极 少 数 情 况 下 也 有 下 行 扶 梯 单 独 运 行 的 可 能, 这 时 可 采 取 能 耗 方 式 释 放 再 生 能 量, 在 变 频 器 规 定 的 端 口 串 接 一 定 功 率 和 阻 值 的 刹 车 电 阻 即 可 4 当 因 某 种 原 因 紧 急 停 车 时, 变 频 器 增 加 电 磁 抱 闸, 以 确 保 安 全 5 自 动 扶 梯 检 修 时, 运 行 频 率 可 设 定 在 25Hz, 以 便 于 检 修 和 观 察 扶 梯 机 构 的 运 动 情 况, 避 免 了 原 系 统 额 定 速 度 停 止 不 及 时 的 不 足 6 本 改 造 方 案 完 全 保 留 扶 梯 原 有 运 行 模 式 设 计 有 切 换 开 关, 当 变 频 器 检 修 或 故 障 时, 变 频 控 制 电 路 完 全 撤 出 控 制 系 统, 不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保 证 在 任 何 运 行 模 式 下 运 行 都 符 合 国 家 GB-16899 关 于 扶 梯 电 梯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 三 自 动 扶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1 对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进 行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后, 一 般 可 以 节 约 多 少 电 费? 对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进 行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后, 一 般 可 以 节 约 多 少 电 费 是 用 户 比 较 关 心 的 问 题 要 回 答 这 个 问 题, 关 5

键 问 题 是 由 用 户 现 有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的 使 用 情 况 决 定 的, 一 般 1~2 年 可 完 全 收 回 改 造 成 本 现 举 例 说 明 : (1) 当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使 用 率 较 低 ( 乘 客 较 少 ), 则 进 行 改 造 后 节 电 效 果 非 常 明 显, 最 多 可 减 少 电 能 消 耗 高 达 70% 以 上 (2) 当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使 用 率 较 高 ( 乘 客 较 多 ) 则 进 行 改 造 后 节 电 效 果 就 要 差 一 些, 一 般 不 低 于 20% (3) 改 造 后 自 动 扶 梯 节 能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对 于 商 场 购 物 中 心 等 场 所, 在 每 天 约 10 小 时 的 运 行 中, 约 有 2 小 时 无 人 乘 坐, 以 一 部 7.5kW 的 自 动 扶 梯 为 例, 每 年 节 约 的 电 能 为 :7.5 度 / 小 时 2 小 时 / 天 365 天 =5475 度, 以 每 度 电 1.00 元 的 价 格 计 算, 每 年 节 约 的 费 用 约 为 5,475.00 元 人 民 币, 节 电 率 约 为 20% 对 于 宾 馆 建 材 家 具 市 场 等 场 所, 全 天 的 客 流 量 都 不 及 商 场 购 物 中 心 等 场 所, 在 每 天 约 10 小 时 的 运 行 中, 约 有 5 小 时 无 人 乘 坐, 以 一 部 7.5kW 的 自 动 扶 梯 为 例, 每 年 节 约 的 电 能 为 :7.5 度 / 小 时 5 小 时 / 天 365 天 =13687.5 度, 以 每 度 电 1.00 元 的 价 格 计 算, 每 年 节 约 的 费 用 约 为 13,687.50 元 人 民 币, 节 电 率 约 为 50% 2 对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进 行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后, 自 动 扶 梯 的 使 用 寿 命 会 有 多 少 提 高? 对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进 行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后, 在 没 有 乘 客 时 自 动 扶 梯 的 运 行 速 度 仅 为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的 30%, 从 理 论 上 讲, 机 械 磨 损 可 减 少 80%, 取 平 均 值 大 约 为 50%, 也 就 是 说, 自 动 扶 梯 的 寿 命 可 以 延 长 一 倍 如 果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原 来 寿 命 为 10 年, 经 过 改 造 后 寿 命 可 达 20 年 左 右 3 对 普 通 自 动 扶 梯 进 行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后, 可 使 其 故 障 率 大 幅 度 下 降, 使 用 费 用 也 明 显 下 降 对 普 通 扶 梯 进 行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后, 在 没 有 乘 客 时 自 动 扶 梯 的 运 行 速 度 仅 为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的 30%, 扶 梯 的 机 械 磨 损 大 幅 度 减 少, 部 件 更 换 周 期 明 显 延 长,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大 量 购 买 易 损 件 的 费 用, 而 且 可 以 减 少 维 修 扶 梯 而 影 响 扶 梯 正 常 使 用 时 间 经 我 公 司 施 工 改 造, 本 装 置 已 经 在 北 京 国 际 饭 店 ( 五 星 级 ) 等 重 要 单 位 投 入 使 用, 客 户 反 映 节 能 效 果 显 著 四 普 通 电 梯 智 能 化 节 能 改 造 目 前 我 国 在 用 电 梯 的 电 气 驱 动 系 统 一 般 采 用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调 速 方 式, 其 调 速 性 能 远 远 高 于 原 来 的 交 流 调 速 方 式 但 是, 这 种 调 速 方 式 也 存 在 一 个 缺 陷, 当 电 梯 空 载 上 行 或 满 载 下 行 时, 电 动 机 由 电 动 状 态 转 为 发 电 状 态, 电 动 机 发 出 的 交 流 电 通 过 变 频 器 的 逆 变 电 路 转 换 成 直 流 电 叠 加 在 变 频 器 的 中 间 直 流 电 路 上, 造 成 直 流 母 线 电 压 过 高 各 生 产 厂 家 通 常 的 解 决 方 法 是 在 在 变 频 器 的 中 间 直 流 电 路 上 安 装 制 动 单 元 和 放 电 电 阻 这 样, 这 部 分 电 能 通 过 放 电 电 阻 转 换 为 热 能 散 发 到 电 梯 机 房 里, 造 成 温 度 过 高 后 再 通 过 安 装 空 调 的 方 式 来 给 机 房 降 温, 造 成 电 能 双 重 双 向 浪 费 随 着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通 过 给 电 梯 加 装 能 量 回 馈 制 动 单 元, 可 以 将 这 部 分 电 能 充 分 加 以 再 利 用, 既 节 约 了 能 源, 也 降 低 费 用 其 原 理 是 : 当 电 梯 空 载 上 行 或 满 载 下 行 时, 把 电 动 机 处 于 发 电 状 态 时 叠 加 在 变 频 器 的 中 间 直 流 电 路 上 的 电 能, 通 过 能 量 回 馈 制 动 单 元 逆 变 成 与 供 电 电 网 相 同 的 正 弦 50Hz 交 流 电, 反 馈 给 电 网, 以 达 到 节 能 的 目 的 实 践 证 明, 通 过 给 电 梯 加 装 能 量 回 馈 制 动 单 元 的 方 式 对 电 梯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可 节 能 25% 左 右, 一 般 1~2 年 可 完 全 收 回 改 造 成 本, 在 目 前 电 价 可 能 持 续 上 涨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对 本 单 位 的 电 梯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实 为 明 智 之 举 欢 迎 致 电 我 公 司 垂 询 详 细 方 案 及 报 价, 也 欢 迎 到 节 能 改 造 现 场 考 察 指 导 本 节 能 装 置 已 经 在 国 家 科 技 部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北 京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北 京 国 际 大 厦 北 京 城 乡 贸 易 中 心 北 京 金 源 时 代 购 物 中 心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医 院 等 北 京 地 区 重 要 客 户 投 入 使 用, 客 户 反 映 良 好, 节 能 效 果 显 著 6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工 程 及 维 护 保 养 业 绩 ( 节 选 )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北 京 国 际 饭 店 迅 达 日 立 扶 梯 7 北 京 斯 博 瑞 饭 店 航 天 金 羊 客 梯 4 江 西 大 酒 店 广 州 日 立 客 梯 11 北 方 佳 苑 饭 店 奥 的 斯 客 梯 8 北 方 佳 苑 饭 店 奥 的 斯 货 梯 1 荣 尊 堡 国 际 俱 乐 部 公 寓 浙 江 沃 克 斯 客 梯 27 北 京 7 天 印 象 酒 店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安 慧 桥 店 客 梯 1 北 京 爱 保 宾 馆 客 梯 1 北 京 爱 华 妇 幼 卫 生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杂 物 梯 1 北 京 爱 利 德 新 纺 织 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首 梯 货 梯 1 北 京 宝 辰 饭 店 美 国 奥 的 斯 扶 梯 6 北 京 宝 辰 饭 店 日 本 三 菱 客 梯 5 北 京 诚 通 颐 年 山 庄 1 北 京 川 京 办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杂 物 梯 4 北 京 川 京 办 招 待 所 奥 的 斯 客 梯 3 北 京 川 京 办 招 待 所 大 连 星 玛 客 梯 1 北 京 达 峰 伟 业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梯 1 北 京 东 方 天 龙 饮 食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客 梯 1 北 京 东 陶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迅 达 货 梯 5 北 京 东 陶 有 限 公 司 富 菱 达 货 梯 1 北 京 都 市 国 际 健 身 俱 乐 部 客 梯 1 北 京 丰 合 兴 业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日 客 梯 2 北 京 丰 泰 新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铃 木 客 梯 11 北 京 丰 泰 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客 梯 12 北 京 服 装 学 院 上 海 永 大 货 梯 1 北 京 服 装 学 院 广 州 日 立 客 梯 3 北 京 服 装 学 院 上 海 永 大 客 梯 2 北 京 服 装 学 院 沈 阳 东 芝 客 梯 1 北 京 服 装 学 院 中 迅 实 达 客 梯 2 北 京 福 盛 物 业 管 理 中 心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4 北 京 富 东 大 厦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港 洁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港 洁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升 华 客 梯 2 北 京 贡 院 蜀 楼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永 定 杂 物 梯 4 北 京 冠 军 首 联 社 区 连 锁 超 市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铃 木 客 梯 1 北 京 海 霸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青 云 杂 物 梯 6 北 京 海 淀 仪 化 宾 馆 扬 州 三 星 客 梯 1 7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北 京 航 天 方 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希 望 电 梯 厂 货 梯 1 北 京 豪 达 休 闲 俱 乐 部 铃 木 扶 梯 2 北 京 豪 景 蜂 鸟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莱 茜 克 拉 客 梯 1 北 京 宏 华 房 地 产 青 塔 经 营 部 4 北 京 虹 口 宾 馆 客 梯 1 北 京 华 柯 电 影 洗 印 有 限 公 司 威 尔 斯 货 梯 1 北 京 华 胜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货 梯 1 北 京 华 胜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客 梯 1 北 京 华 胜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自 动 人 行 道 2 北 京 华 燕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15 北 京 黄 金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东 芝 客 梯 2 北 京 黄 寺 静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世 纪 宏 翔 杂 物 梯 6 北 京 辉 煌 静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东 南 货 梯 3 北 京 辉 煌 静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奥 的 斯 客 梯 2 北 京 辉 煌 静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世 纪 宏 翔 杂 物 梯 6 北 京 交 通 宾 馆 广 州 日 立 客 梯 2 北 京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客 梯 1 北 京 金 宝 净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东 南 观 光 梯 1 北 京 金 宝 净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蒂 森 货 梯 2 北 京 金 宝 净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蒂 森 客 梯 3 北 京 金 宝 净 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世 纪 宏 翔 杂 物 梯 2 北 京 金 盾 印 刷 厂 货 梯 2 北 京 金 山 城 重 庆 美 食 有 限 公 司 建 国 路 店 扶 梯 2 北 京 京 鼎 盛 餐 饮 娱 乐 有 限 公 司 奥 斯 玛 客 梯 1 北 京 京 鼎 盛 餐 饮 娱 乐 有 限 公 司 1 北 京 京 石 宾 馆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京 西 晨 光 饭 店 大 连 星 玛 客 梯 1 北 京 京 西 晨 光 饭 店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京 西 晨 光 饭 店 优 力 维 特 客 梯 1 北 京 精 雕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奥 的 斯 货 梯 2 北 京 精 雕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警 卫 指 挥 中 心 通 力 客 梯 1 北 京 克 拉 玛 依 大 厦 天 津 青 云 杂 物 梯 2 北 京 空 港 花 园 酒 店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4 北 京 空 管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货 梯 2 北 京 空 管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4 北 京 良 乡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扶 梯 3 北 京 良 乡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货 梯 2 北 京 麟 铂 雅 宣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领 航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迅 达 客 梯 2 8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北 京 刘 罗 锅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首 梯 客 梯 4 北 京 美 廉 美 和 平 新 城 店 苏 州 东 南 货 梯 1 北 京 美 廉 美 回 龙 观 店 深 圳 铃 木 扶 梯 6 北 京 木 木 林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西 子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公 司 2 北 京 诺 托 建 筑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迅 达 货 梯 1 北 京 乾 建 防 水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1 北 京 羌 寨 渔 乡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星 玛 客 梯 1 北 京 羌 寨 渔 乡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捷 特 迅 客 梯 2 北 京 羌 寨 渔 乡 餐 饮 有 限 公 司 通 力 客 梯 1 北 京 青 云 创 新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客 梯 1 北 京 燃 气 集 团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2 北 京 热 力 集 团 三 菱 客 梯 1 北 京 热 力 集 团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热 力 集 团 张 家 港 客 梯 1 北 京 日 月 星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9 北 京 荣 基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苏 州 东 南 客 梯 2 北 京 三 利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三 园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远 工 美 客 梯 2 北 京 三 源 房 地 产 经 营 开 发 公 司 沈 阳 东 芝 客 梯 2 北 京 市 百 货 公 司 扶 梯 4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怀 柔 财 政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铃 木 货 梯 1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怀 柔 财 政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铃 木 客 梯 2 北 京 市 崇 文 区 商 业 联 合 会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市 大 峪 中 学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市 电 加 工 研 究 所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2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东 城 分 局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6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东 城 分 局 和 平 里 工 商 所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干 部 学 校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干 部 学 校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干 部 学 校 优 力 维 特 杂 物 梯 2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上 海 永 大 客 梯 2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西 子 客 梯 2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消 防 局 迅 达 客 梯 4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门 头 沟 分 局 沈 阳 三 洋 客 梯 1 北 京 市 华 燕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0 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机 械 厂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2 北 京 市 建 筑 工 程 机 械 厂 迅 达 客 梯 2 北 京 市 建 筑 五 金 科 研 实 验 厂 货 梯 2 北 京 市 交 通 学 校 货 梯 2 9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北 京 市 良 庄 家 园 商 贸 发 展 中 心 通 力 客 梯 1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天 津 奥 的 斯 医 梯 1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1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珍 嘉 客 梯 1 北 京 市 清 水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北 京 迅 达 客 梯 2 北 京 市 清 水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上 海 长 城 客 梯 7 北 京 市 清 水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上 海 崇 友 客 梯 2 北 京 市 清 水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上 海 蒂 森 客 梯 2 北 京 市 清 水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市 清 水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沈 阳 东 芝 客 梯 2 北 京 市 水 务 局 房 屋 管 理 中 心 富 士 达 客 梯 2 北 京 市 体 育 服 务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湖 南 电 梯 厂 客 梯 1 北 京 市 体 育 服 务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上 海 现 代 客 梯 3 北 京 市 体 育 服 务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天 津 电 梯 厂 客 梯 2 北 京 市 体 育 服 务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中 迅 客 梯 3 北 京 市 天 龙 达 置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2 北 京 市 自 来 水 集 团 培 训 中 心 香 山 五 环 杂 物 梯 1 北 京 首 佳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客 梯 4 北 京 斯 维 思 体 育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欣 达 客 梯 1 北 京 四 川 龙 爪 树 宾 馆 大 连 星 玛 客 梯 2 北 京 四 川 五 粮 液 龙 爪 树 宾 馆 蒂 森 客 梯 1 北 京 四 川 五 粮 液 龙 爪 树 宾 馆 通 力 客 梯 2 北 京 四 川 五 粮 液 龙 爪 树 宾 馆 永 定 杂 物 梯 2 北 京 四 川 五 粮 液 龙 爪 树 宾 馆 优 力 维 特 杂 物 梯 4 北 京 太 森 国 际 摄 影 有 限 公 司 南 通 大 通 客 梯 4 北 京 泰 科 先 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货 梯 1 北 京 同 方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2 北 京 万 豪 世 创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辽 宁 富 士 客 梯 1 北 京 万 霖 购 物 广 场 博 林 特 货 梯 7 北 京 万 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铃 木 客 梯 30 北 京 卫 戍 区 基 建 办 公 室 6 北 京 五 联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长 城 客 梯 2 北 京 五 联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2 北 京 武 夷 宾 馆 奥 斯 玛 客 梯 1 北 京 西 郊 宾 馆 铃 木 客 梯 2 北 京 西 郊 宾 馆 铃 木 杂 物 梯 2 北 京 湘 都 宾 馆 广 州 日 立 客 梯 1 北 京 新 世 纪 宏 世 健 身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幸 福 居 室 纺 织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中 迅 货 梯 1 北 京 延 龙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航 天 金 羊 客 梯 15 10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北 京 延 龙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东 芝 客 梯 19 北 京 银 河 会 商 务 会 馆 沈 阳 东 芝 客 梯 2 北 京 银 泰 迅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现 代 客 梯 2 北 京 永 丰 国 际 信 息 园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日 立 客 梯 2 北 京 邮 电 电 话 设 备 厂 首 都 电 梯 厂 货 梯 1 北 京 邮 区 中 心 局 改 造 货 梯 3 北 京 邮 区 中 心 局 上 海 三 菱 货 梯 1 北 京 邮 区 中 心 局 客 梯 2 北 京 兆 恒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25 北 京 中 成 事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中 成 事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三 菱 客 梯 3 北 京 中 成 事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通 力 客 梯 2 北 京 中 成 事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迅 达 客 梯 1 北 京 中 海 兴 业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北 京 中 科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电 梯 厂 货 梯 1 北 京 中 天 楼 宇 综 合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护 国 寺 中 医 医 院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北 京 住 总 第 一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永 大 客 梯 2 北 人 泽 洋 大 厦 广 日 客 梯 3 滨 河 西 区 皓 月 园 小 区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21 滨 河 西 区 霁 月 园 小 区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17 滨 河 西 区 绮 霞 苑 小 区 通 力 客 梯 14 财 政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客 梯 3 诚 帝 商 厦 扶 梯 4 诚 帝 商 厦 货 梯 1 春 岚 大 厦 迅 达 客 梯 2 大 兴 区 西 红 门 住 宅 合 作 社 4 当 代 名 筑 小 区 西 子 奥 的 斯 客 梯 14 当 代 胜 地 商 业 运 营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铃 木 扶 梯 2 得 实 大 厦 上 海 三 菱 观 光 梯 2 得 实 大 厦 上 海 三 菱 观 光 梯 1 鼎 昆 大 厦 东 芝 客 梯 2 鼎 立 家 园 江 南 快 速 客 梯 30 东 方 家 园 俱 乐 部 客 梯 1 东 陶 机 器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三 菱 货 梯 2 东 陶 机 器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货 梯 3 东 陶 机 器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方 华 电 杂 物 梯 2 都 市 馨 园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8 丰 台 慈 爱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上 海 美 菱 达 货 梯 1 丰 台 区 长 峰 医 院 铃 木 医 梯 1 11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工 人 日 报 社 天 讯 饭 店 中 迅 客 梯 2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装 备 财 务 处 优 力 维 特 客 梯 4 广 安 小 区 柳 州 电 梯 厂 客 梯 2 广 安 小 区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2 国 防 大 学 科 达 客 梯 2 国 航 客 舱 服 务 部 天 津 奥 的 斯 货 梯 2 国 家 地 震 局 地 质 研 究 所 上 海 长 征 客 梯 2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8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2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招 待 所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国 家 邮 政 局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4 国 家 邮 政 局 杂 物 梯 1 国 家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苏 州 迅 达 客 梯 1 海 淀 区 东 升 乡 卫 生 院 北 方 华 电 医 梯 1 和 平 新 城 小 区 弗 兰 德 客 梯 16 和 平 新 城 小 区 江 苏 东 南 液 压 货 梯 1 恒 通 伟 业 大 厦 上 海 东 芝 客 梯 2 弘 利 苑 大 厦 上 海 新 时 达 2 护 国 寺 中 医 院 天 津 奥 的 斯 病 床 梯 1 华 北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巨 人 通 力 货 梯 1 华 北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广 州 日 立 客 梯 1 华 北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昆 仑 客 梯 1 华 北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上 海 迅 达 客 梯 4 华 北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沈 阳 东 芝 客 梯 1 华 北 计 算 技 术 研 究 所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2 吉 祥 里 小 区 广 州 日 立 客 梯 2 济 南 铁 路 局 办 公 室 莱 茵 电 梯 观 光 梯 2 加 利 大 厦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11 解 放 军 海 军 档 案 馆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金 福 家 园 小 区 客 梯 10 京 北 美 廉 美 良 庄 家 园 分 店 通 力 货 梯 2 京 东 宾 馆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6 京 东 宾 馆 迅 达 客 梯 4 聚 德 华 天 曲 园 酒 楼 迅 达 扶 梯 1 空 军 龙 爪 树 干 休 所 西 子 奥 的 斯 客 梯 8 昆 仑 饭 店 2 龙 泽 苑 小 区 西 子 奥 的 斯 客 梯 5 门 头 沟 滨 河 大 厦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3 门 头 沟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天 津 奥 的 斯 医 用 梯 1 民 航 华 北 管 理 局 空 管 局 天 津 奥 的 斯 货 梯 1 12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民 航 华 北 管 理 局 空 管 局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4 民 航 总 医 院 蒂 森 病 床 梯 2 民 航 总 医 院 辽 宁 富 士 病 床 梯 2 民 航 总 医 院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1 民 航 总 医 院 苏 州 科 达 液 压 病 床 梯 1 民 航 总 医 院 蒂 森 液 压 货 梯 1 明 光 精 品 家 具 建 材 家 装 市 场 希 望 电 梯 厂 货 梯 1 明 光 精 品 家 具 建 材 家 装 市 场 中 国 迅 达 自 动 扶 梯 2 七 天 快 捷 酒 店 望 京 店 广 日 客 梯 1 人 民 军 医 出 版 社 上 海 东 芝 客 梯 1 瑞 赛 大 厦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3 圣 海 湖 商 务 会 馆 沈 阳 博 林 特 客 梯 1 时 间 国 际 大 厦 西 子 奥 的 斯 客 梯 6 首 都 机 场 海 关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首 都 机 场 海 关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双 兴 小 区 12 四 季 青 汽 车 液 压 件 厂 山 东 百 斯 特 货 梯 2 四 季 青 汽 车 液 压 件 厂 苏 州 科 达 货 梯 2 四 季 青 汽 车 液 压 件 厂 北 方 华 电 杂 物 梯 1 四 季 青 汽 车 液 压 件 厂 香 山 电 梯 厂 杂 物 梯 1 泰 珍 嘉 大 厦 上 海 永 大 客 梯 1 汤 泉 逸 墅 小 区 深 圳 铃 木 客 梯 38 天 鹅 湖 健 身 俱 乐 部 杂 物 梯 1 天 贵 时 代 商 务 酒 店 怡 达 和 谐 客 梯 1 天 莲 大 厦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9 天 莲 大 厦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9 外 交 部 服 务 中 心 科 达 货 梯 4 外 交 部 服 务 中 心 广 日 客 梯 2 王 府 井 工 美 大 厦 日 本 三 菱 扶 梯 12 王 府 井 工 美 大 厦 上 海 三 菱 扶 梯 12 王 府 井 工 美 大 厦 日 本 三 菱 客 梯 4 望 京 小 区 东 芝 客 梯 2 西 潞 大 厦 货 梯 2 先 锋 国 际 体 育 投 资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富 菱 达 客 梯 1 晓 月 苑 江 南 快 速 客 梯 1 新 荣 家 园 小 区 广 日 客 梯 9 新 兴 铸 管 集 团 客 梯 2 宣 武 区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辽 宁 富 士 客 梯 1 亚 运 村 都 市 俱 乐 部 1 燕 清 源 小 区 广 日 客 梯 12 13

业 主 / 使 用 方 名 称 电 梯 品 牌 梯 种 数 量 怡 乡 春 竹 火 锅 城 威 尔 斯 杂 物 梯 2 银 龙 苑 宾 馆 客 梯 2 银 泰 迅 达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代 客 梯 1 永 合 馨 居 小 区 迅 达 客 梯 6 永 兴 小 区 铃 木 客 梯 8 中 服 大 厦 天 津 奥 的 斯 扶 梯 2 中 共 中 共 老 干 部 局 文 津 俱 乐 部 天 津 昱 北 杂 物 梯 1 中 国 地 震 局 地 质 研 究 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中 迅 北 京 客 梯 2 中 国 工 人 出 版 社 ( 综 合 楼 )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中 国 工 人 出 版 社 ( 综 合 楼 )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2 中 国 国 际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升 华 客 梯 1 中 国 国 际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国 奥 的 斯 1 中 国 国 土 资 源 航 空 物 探 遥 感 中 心 三 菱 客 梯 2 中 国 集 邮 总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4 中 国 康 复 研 究 中 心 日 本 三 菱 客 梯 2 中 国 康 复 研 究 中 心 日 本 三 菱 医 梯 6 中 国 老 龄 协 会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 中 国 聋 儿 康 复 研 究 中 心 富 士 达 客 梯 2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西 校 区 西 子 奥 的 斯 货 梯 4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西 校 区 西 子 奥 的 斯 客 梯 1 中 国 气 象 局 培 训 中 心 建 华 客 梯 2 中 国 人 寿 北 京 房 山 支 公 司 天 津 奥 的 斯 客 梯 1 中 国 石 化 长 城 润 滑 油 分 公 司 广 州 电 梯 厂 货 梯 1 中 国 石 化 长 城 润 滑 油 分 公 司 沈 阳 电 梯 厂 货 梯 3 中 国 石 化 长 城 润 滑 油 分 公 司 沈 阳 东 芝 货 梯 1 中 国 石 化 长 城 润 滑 油 分 公 司 中 国 迅 达 货 梯 4 中 国 石 化 长 城 润 滑 油 分 公 司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1 中 国 石 化 长 城 润 滑 油 分 公 司 西 子 奥 的 斯 客 梯 2 中 国 石 化 长 城 润 滑 油 分 公 司 希 望 电 梯 厂 杂 物 梯 1 中 国 现 代 国 际 关 系 研 究 所 上 海 富 士 客 梯 1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芝 货 梯 1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芝 客 梯 1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上 海 建 达 货 梯 1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日 本 三 菱 客 梯 4 中 国 原 子 能 工 业 公 司 日 本 三 菱 客 梯 1 中 华 家 园 辽 宁 富 士 客 梯 19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上 海 永 大 货 梯 1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4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上 海 永 大 客 梯 1 中 央 人 民 广 播 电 台 中 迅 客 梯 4 14

现 行 电 梯 标 准 名 录 大 全 一 国 家 强 制 标 准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码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7588-2003 2003-6-16 2004-01-01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16899-1997 1997-07-02 1998-02-01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10060-93 1993-12-27 1994-08-01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10-2002 2002-04-01 2002-06-01 额 定 电 压 450/750V 及 以 下 橡 皮 绝 缘 电 缆 第 1 部 分 : 一 般 要 求 第 2 部 分 : 试 验 方 法 第 4 部 分 : 软 线 和 软 电 缆 第 5 部 分 : 电 梯 电 缆 额 定 电 压 450/750V 及 以 下 聚 氯 乙 烯 绝 缘 电 缆 第 1 部 分 : 一 般 要 求 第 2 部 分 : 试 验 方 法 第 3 部 分 : 固 定 布 线 用 无 护 套 电 缆 第 4 部 分 : 固 定 布 线 用 护 套 电 缆 第 5 部 分 : 软 电 缆 ( 电 线 ) 第 6 部 分 : 电 梯 电 缆 和 挠 性 连 接 用 电 缆 第 7 部 分 :2 芯 或 多 芯 屏 蔽 和 非 屏 蔽 软 电 缆 GB/5013-1997 1997-10-13 1998-10-01 GB/5023-1997 1997-07-30 1998-09-01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通 用 安 全 要 求 GB/17907-1999 1999-11-23 2000-06-01 交 流 电 梯 电 动 机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 12974-91 1991-06-06 1992-03-01 二 国 家 推 荐 标 准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码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GB/T 10058-1997 1997-12-26 1998-10-01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GB/T 10059-1997 1997-12-26 1998-10-01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 GB/T 7024-1997 1997-10-16 1998-06-01 电 梯 主 参 数 及 轿 厢 井 道 机 房 的 型 式 与 尺 寸 第 1 部 分 :Ⅰ Ⅱ Ⅲ 类 电 梯 电 梯 主 参 数 及 轿 厢 井 道 机 房 的 型 式 与 尺 寸 第 2 部 分 :Ⅳ 类 电 梯 电 梯 主 参 数 及 轿 厢 井 道 机 房 的 型 式 与 尺 寸 第 3 部 分 :Ⅴ 类 电 梯 GB/T 7025.1-1997 1997-10-16 1998-06-01 GB/T 7025.2-1997 1997-10-16 1998-06-01 GB/T 7025.3-1997 1997-10-16 1998-06-01 电 梯 曳 引 机 GB/T 13435-92 1992-04-18 1992-12-01 交 流 电 梯 电 动 机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T 12974-91 1991-06-06 1992-03-01 船 用 载 货 电 梯 GB/T 3878-1999 1989-09-21 1990-04-01 电 梯 维 修 规 范 GB/T 18775-2002 2002-07-15 2002-12-01 三 部 颁 标 准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码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杂 物 电 梯 JG/135-2000 2000-12-13 2001-06-01 液 压 电 梯 JG/5071-1996 1996-04-08 1996-10-01 15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码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电 梯 T 型 导 轨 JG/T 5072.1-1996 1996-04-08 1996-10-01 电 梯 T 型 导 轨 检 验 规 则 JG/T 5072.2-1996 1996-04-08 1996-10-01 电 梯 对 重 用 空 心 导 轨 JG/T 5072.3-1996 1996-04-08 1998-06-01 电 梯 操 作 装 置 信 号 及 附 件 JG 5009-92 1992-11-06 1993-05-01 住 宅 电 梯 的 配 置 与 选 择 JG/T 5010-92 1992-11-06 1993-05-01 电 梯 层 门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GA/109-1995 1995-08-17 1996-01-01 电 梯 钢 丝 绳 用 钢 丝 YB/T 5198-1993 1993-12-08 1994-01-01 自 动 扶 梯 梯 级 链 附 件 和 链 轮 JB/T 8545-1997 1997-04-15 1998-01-01 电 梯 导 轨 用 热 轧 型 钢 YB/T 157-1999 1999-08-19 2000-01-02 四 地 方 性 标 准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码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电 梯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DB11/040-94 1994-3-20 1994-4-1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DB11/418-2007 2007-01-11 2007-03-15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DB11/419-2007 2007-01-11 2007-03-15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DB11/210-2007 2007-01-11 2007-03-15 住 宅 电 梯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DB11/T096-1998 1998-07-23 1998-10-01 建 筑 安 装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工 艺 规 程 ( 第 八 分 册 ) DBJ/T01-26-2003 16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 参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察 办 法 等 编 写 ) 企 业 文 化 诚 信 务 实, 说 到 做 到 ; 团 队 合 作, 绩 效 第 一 基 本 要 求 1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2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3 在 代 表 公 司 的 各 项 活 动 中, 必 须 维 护 公 司 荣 誉 与 利 益 4 在 工 作 中 积 极 进 取 严 于 自 律, 不 断 提 升 个 人 工 作 技 能 技 巧 5 公 司 提 倡 互 相 信 任 的 工 作 氛 围, 员 工 之 间 应 该 相 互 尊 敬 相 互 信 任 员 工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1 宿 舍 是 员 工 生 活 休 息 的 主 要 场 所 员 工 要 热 爱 宿 舍, 维 护 集 体 荣 誉, 员 工 之 间 要 互 敬 互 帮, 真 诚 相 待 2 员 工 必 须 按 指 定 的 房 间 和 床 位 住 宿, 不 准 擅 自 换 床 私 自 占 床 和 私 自 搬 动 宿 舍 内 床 铺 以 及 公 用 设 施 3 保 持 房 屋 结 构 完 整, 爱 护 公 物, 自 觉 节 约 水 电 凡 人 为 损 坏 或 丢 失 宿 舍 各 种 设 施 要 按 价 赔 偿 或 罚 款 4 宿 舍 门 锁 不 准 擅 自 调 换 拆 装, 不 准 私 自 配 制 钥 匙 5 遵 守 作 息 制 度, 按 时 起 居, 准 时 熄 灯, 保 持 宿 舍 安 静, 不 准 大 声 喧 哗 和 起 哄, 不 准 高 声 开 启 收 录 机, 以 免 影 响 其 他 员 工 休 息 6 注 意 宿 舍 安 全, 室 内 禁 止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物 品 不 准 擅 自 接 电 线, 不 准 使 用 电 热 杯 电 炉 煤 炉 酒 精 灯 等 炉 具, 一 经 发 现 除 没 收 其 违 章 物 品 外 还 要 据 情 节 给 予 罚 款 7 建 立 室 长 负 责 制, 宿 舍 卫 生 值 日 记 录 制 度 经 常 保 持 室 内 外 环 境 卫 生, 做 到 每 天 一 小 扫 每 周 一 大 扫, 不 乱 抛 果 皮 纸 屑, 不 乱 倒 垃 圾, 洗 漱 间 水 池 和 小 便 池 不 准 倒 杂 物, 以 免 堵 塞 下 水 道 8 宿 舍 内 不 得 喂 养 家 禽 宠 物 等 ; 不 准 在 楼 道 堆 放 任 何 东 西 ; 不 准 在 墙 壁 上 乱 贴 招 牌 乱 写 乱 画 乱 打 手 脚 印 9 员 工 个 人 物 品 应 折 叠 摆 放 整 齐 更 换 的 脏 衣 服 应 及 时 清 洗, 严 禁 堆 放 10 宿 舍 内 严 禁 赌 博 酗 酒 喧 哗 打 球 打 架 斗 殴, 严 禁 做 一 切 危 害 身 心 健 康 的 活 动, 违 者 给 予 罚 款 11 除 本 公 司 员 工 外, 严 禁 他 人 在 宿 舍 留 宿, 一 经 发 现 对 责 任 人 给 予 罚 款 12 员 工 宿 舍 发 生 违 纪 事 件, 本 室 人 员 知 情 不 报, 因 而 查 不 到 责 任 人 则 由 本 宿 舍 全 体 人 员 共 同 负 责 奖 惩 制 度 一 奖 励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公 司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1 努 力 钻 研 工 作 和 业 务 知 识, 日 常 工 作 持 续 成 绩 突 出 者 [ 口 头 表 扬, 奖 励 100 元 ] 2 积 极 贯 彻 客 户 至 上, 服 务 第 一 的 宗 旨, 热 情 为 客 户 业 主 服 务, 受 到 客 户 业 主 的 赞 扬, 为 公 司 赢 得 荣 誉 者 [ 口 头 表 扬, 奖 励 100 元 ] 3 对 公 司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或 经 济 效 益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并 被 采 纳 者 [ 书 面 表 扬, 奖 励 300 元 ] 4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重 大 事 故 发 生 者 [ 通 报 嘉 奖, 奖 励 500 元 ] 17

5 爱 护 公 司 财 物, 防 止 或 避 免 公 司 财 产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者 [ 通 报 嘉 奖, 奖 励 500 元 ] 二 处 罚 有 下 列 过 失 行 为 之 一 者, 公 司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后 果 大 小 认 识 态 度 等 的 不 同, 本 着 思 想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给 予 必 要 的 纪 律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如 有 触 犯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交 由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对 以 下 过 失 行 为 处 分 办 法 如 下 : 1 口 头 警 告 和 罚 款 2 通 报 批 评 和 罚 款 3 书 面 警 告 和 罚 款 4 留 察 一 个 月 和 罚 款 5 辞 退 和 罚 款 公 司 在 处 理 员 工 违 纪 行 为 时,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遵 照 公 司 其 它 行 政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彻 底 深 入 地 调 查, 并 保 留 每 位 员 工 的 处 理 结 果 1 一 般 过 失 ( 口 头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10~50 元 ) 无 正 当 理 由 工 作 时 间 不 穿 工 作 服 不 佩 戴 胸 卡 [ 口 头 警 告, 罚 款 10 元 ]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杂 物 [ 口 头 警 告, 罚 款 10 元 ] 工 作 时 间 不 认 真 工 作,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串 岗 聊 天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口 头 警 告, 罚 款 15 元 ] 工 作 时 间 在 电 梯 内 或 楼 道 内 打 闹 嬉 戏 大 声 喧 哗 [ 口 头 警 告, 罚 款 15 元 ] 工 作 时 长 时 间 打 私 人 电 话 或 处 理 私 人 事 务 ( 如 进 食 看 书 织 毛 活 等 )[ 口 头 警 告, 罚 款 15 元 ] 工 作 时 间 睡 觉 [ 口 头 警 告, 罚 款 20 元 ] 未 经 许 可 随 意 将 外 人 带 入 值 班 室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30 元 ] 当 月 迟 到 早 退 三 次 ( 含 ) 以 下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30 元 ] 人 为 制 造 矛 盾 无 中 生 有 造 谣 传 话, 干 扰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30 元 ] 在 公 司 内 部 泄 漏 有 关 保 密 信 息,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50 元 ] 对 上 司 同 事 及 客 户 业 主 不 礼 貌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50 元 ] 未 经 许 可 以 外 出 办 事 为 名 迟 到 早 退 一 次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50 元 ] 私 自 配 制 使 用 电 梯 机 房 宿 舍 等 公 共 区 域 钥 匙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50 元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服 从 公 司 的 工 作 安 排, 不 服 从 上 司 的 指 令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50 元 ] 违 反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 通 报 批 评, 罚 款 10~50 元 或 实 价 ] 2 重 大 过 失 ( 书 面 警 告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50~200 元 ) 工 作 时 间 擅 自 离 开 公 司 外 出, 擅 离 职 守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50 元 ] 工 作 时 间 喝 酒, 带 醉 意 上 班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50 元 ] 当 月 迟 到 早 退 三 次 以 上 或 旷 工 一 天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50 元 ] 事 前 不 请 假 不 上 班, 当 天 之 内 未 向 主 管 领 导 通 告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50 元 ] 弄 虚 作 假, 涂 改 伪 造 原 始 记 录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50 元 ] 无 理 取 闹, 聚 众 闹 事, 起 哄, 扰 乱 工 作 秩 序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50 元 ] 拒 绝 与 同 事 协 作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100 元 ] 在 回 答 上 司 提 出 的 合 法 问 题 时 采 取 欺 诈 手 段 [ 书 面 警 告, 罚 款 100 元 ] 工 作 时 间 精 力 不 集 中,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100 元 ] 造 谣 惑 众, 破 坏 团 结, 煽 动 他 人 闹 事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100 元 ] 对 待 客 户 业 主, 服 务 态 度 生 硬, 工 作 作 风 恶 劣, 引 起 客 户 业 主 不 满, 影 响 公 司 业 务 和 信 誉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100 元 ] 以 病 假 事 假 为 名 从 事 其 它 活 动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200 元 ] 拖 延 或 拒 绝 上 司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200 元 ] 3 严 重 过 失 ( 留 察 一 个 月 辞 退, 罚 款 200~500 元 ) 大 庭 广 众 之 下 互 相 大 吵 大 闹, 对 别 人 恶 语 中 伤 辱 骂, 毒 化 公 司 风 气, 搅 乱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200 元 ] 18

在 公 司 内 煽 动 斗 殴 或 参 与 斗 殴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200 元 ] 长 期 工 作 不 力, 效 率 低 下, 态 度 不 端 正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200 元 ] 工 作 时 间 内 兼 任 其 他 单 位 工 作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200 元 ] 当 月 旷 工 两 天 ( 含 ) 以 上 或 一 年 累 计 旷 工 五 天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200 元 ]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索 取 接 受 客 户 业 主 馈 赠 财 物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300 元 ] 工 作 时 间 酗 酒 或 酗 酒 后 上 班 [ 留 察 一 个 月, 罚 款 300 元 ] 伪 造 工 作 履 历 [ 辞 退, 罚 款 300 元 ] 向 公 司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泄 漏 公 司 技 术 经 济 或 市 场 情 报 [ 辞 退, 罚 款 300 元 ] 公 开 诋 毁 公 司 的 名 誉 和 信 用, 使 公 司 受 到 损 害 [ 辞 退, 罚 款 300 元 ] 因 工 作 效 率 低 下, 态 度 或 疏 忽 致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 辞 退, 罚 款 500 元 ] 违 章 指 挥 或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工 具 设 备 损 坏, 人 员 伤 亡 [ 辞 退, 罚 款 500 元 ] 对 同 事 使 用 恫 吓 胁 迫 暴 力 或 其 它 不 法 手 段, 严 重 危 害 人 身 安 全, 玷 污 个 人 名 誉 [ 辞 退, 罚 款 500 元 ] 贪 污 公 款 盗 窃 公 司 物 品 或 私 人 钱 财 [ 辞 退, 罚 款 500 元 ]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损 失 事 故, 或 使 事 故 即 将 发 生 [ 辞 退, 罚 款 500 元 ] 不 服 从 上 级 正 确 指 令 或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引 起 重 大 事 故 [ 辞 退, 罚 款 500 元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相 关 处 分 [ 辞 退 ] 电 梯 运 行 管 理 规 范 化 服 务 达 标 标 准 1 悬 挂 服 务 标 志 候 梯 厅 应 悬 挂 电 梯 运 行 服 务 标 志 牌 牌 上 应 标 明 : 运 行 时 间 维 修 保 养 时 间 值 班 室 地 点 管 理 单 位 名 称 监 督 电 话 2 公 开 服 务 标 准 轿 厢 内 应 张 挂 服 务 公 约 司 机 守 则 乘 梯 须 知, 并 备 有 乘 客 意 见 簿 3 保 证 运 行 时 间 住 宅 电 梯 实 行 24 小 时 运 行 制 6:00~24:00 连 续 运 行 不 间 断, 夜 间 有 司 机 值 班 住 户 特 殊 用 梯 应 随 叫 随 到 按 时 交 接 班, 认 真 填 写 运 行 记 录 全 年 电 梯 运 行 率 95% 以 上, 故 障 率 10% 以 下 4 确 保 运 行 安 全 司 机 在 电 梯 运 行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当 电 梯 运 行 中 发 生 故 障 或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时, 司 机 应 保 持 冷 静, 耐 心 向 乘 客 解 答, 做 好 疏 导 工 作 连 续 两 年 未 出 现 人 员 伤 亡 及 设 备 事 故 5 及 时 维 修 保 养 按 时 正 常 保 养, 及 时 抢 修 故 障 维 修 人 员 接 到 报 修 应 在 2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有 备 用 梯 或 通 道 的, 当 运 行 梯 维 修 保 养 或 故 障 检 修 时 应 启 用 备 用 电 梯 或 通 道 另 一 侧 电 梯 全 年 累 计 故 障 停 梯 不 超 过 五 天 6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电 梯 服 务 文 明 用 语 率 达 到 95%; 对 住 户 说 话 做 到 : 文 明 礼 让 亲 切 和 蔼 语 调 平 缓 表 达 清 楚 7 讲 究 服 务 礼 仪 司 机 佩 带 服 务 标 志, 着 装 整 齐 干 净, 不 得 穿 裙 子 拖 鞋 上 岗 ; 举 止 文 明 大 方, 态 度 诚 恳, 礼 貌 待 人 8 遵 守 职 业 纪 律 遵 纪 守 法, 坚 守 岗 位, 秉 公 办 事, 廉 洁 自 律, 不 吃 拿 卡 要, 不 收 受 馈 赠 ; 服 务 中 一 视 同 仁, 平 等 待 人, 不 刁 难 住 户, 不 发 生 冲 突 9 熟 练 职 业 技 能 对 岗 位 职 责 工 作 标 准 和 行 为 规 范 的 知 晓 率 达 到 98%, 执 行 率 达 到 95%; 熟 记 操 作 规 程, 熟 练 岗 位 技 能, 持 证 上 岗 10 建 设 优 美 环 境 轿 厢 内 干 净 整 洁 悬 挂 整 齐 无 垃 圾 无 痰 迹 无 烟 头 空 气 清 新 ; 候 梯 厅 电 梯 机 房 清 洁 卫 生, 有 足 够 照 明, 不 堆 放 杂 物, 不 乱 扔 污 物 ; 休 息 室 清 洁 整 齐 放 置 有 序 标 志 醒 目 方 便 服 务 11 开 展 便 民 服 务 19

在 保 证 运 行 服 务 的 同 时,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便 民 服 务 项 目, 为 住 户 排 忧 解 难 当 电 梯 停 电 时, 电 梯 司 机 不 得 离 开 现 场, 要 在 厅 门 继 续 服 务 对 待 老 弱 病 残 者, 要 挽 扶 上 楼, 对 待 持 重 物 的 人 要 给 予 帮 助 12 当 好 义 务 安 全 员 发 现 可 疑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居 委 会 派 出 所 反 映 司 机 应 熟 记 本 片 派 出 所 及 报 警 电 话 13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定 期 征 求 住 户 意 见, 做 好 记 录 ; 建 立 监 督 网 络, 定 期 进 行 测 评 ; 热 情 接 待 住 户 投 诉,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电 梯 服 务 文 明 用 语 1 您 好! 2 您 慢 点 儿, 不 用 着 急 3 请 您 注 意 安 全, 不 要 挤 靠 厅 门 4 小 朋 友 请 不 要 扶 门, 别 夹 手 5 对 不 起, 已 经 满 员, 请 您 稍 等 6 对 不 起, 轿 厢 超 载, 请 哪 位 同 志 稍 等, 谢 谢! 7 对 不 起, 让 您 久 等 了 8 您 好! 您 去 几 层? 9 请 您 稍 等, 我 马 上 来 接 您 10 请 您 停 稳 后 再 下 11 下 雨 ( 雪 ) 路 滑, 请 您 慢 走 12 对 不 起, 这 件 事 我 不 清 楚, 请 您 问 ( 我 可 以 帮 您 问 问 ) 13 请 您 消 消 气, 有 话 慢 慢 讲 14 欢 迎 您 监 督 帮 助 我 们 的 工 作, 谢 谢! 15 向 您 赔 礼 道 歉, 对 不 起! 感 谢 您 的 监 督 帮 助 电 梯 运 行 管 理 规 范 化 服 务 创 优 标 准 在 圆 满 达 到 达 标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 1 全 年 电 梯 运 行 率 95% 以 上, 故 障 率 10% 以 下 2 全 年 累 计 故 障 停 梯 不 超 过 三 天 3 连 续 三 年 未 出 现 人 员 伤 亡 及 设 备 事 故 4 文 明 服 务 用 语 使 用 率 100% 5 对 岗 位 规 范 知 晓 率 100%, 执 行 率 100%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1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钻 研 专 业 知 识 和 有 关 国 家 对 电 梯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规 标 准 条 例 ; 2 熟 悉 客 户 及 本 公 司 有 关 电 梯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实 施 和 组 织 检 查 ; 3 督 促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进 行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的 巡 视 和 检 查 ; 4 以 身 作 则 坚 持 原 则 始 终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的 工 作 方 针 ; 5 定 期 组 织 不 同 人 员 的 专 业 培 训 及 安 全 教 育 电 梯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1 必 须 持 有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上 岗 ; 20

2 应 具 有 与 所 承 担 的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能 力 与 水 平 ; 3 努 力 学 习 和 掌 握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电 梯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要 求, 钻 研 专 业 知 识 和 维 修 保 养 技 术 ; 4 模 范 遵 守 和 执 行 客 户 单 位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5 熟 知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有 关 日 周 月 季 的 保 养 内 容 ; 6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严 格 执 行 本 公 司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7 工 作 中 应 与 有 关 人 员 ( 司 机 其 他 的 维 修 人 员 ) 密 切 配 合, 做 到 不 违 章 操 作, 严 禁 各 种 事 故 的 发 生 ; 8 工 作 中, 不 做 与 自 己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情, 确 保 安 全 施 工 电 梯 司 机 工 作 守 则 电 梯 司 机 是 乘 客 面 前 的 一 个 形 象 窗 口, 其 服 务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着 自 己 的 形 象 和 公 司 的 管 理 水 平 一 交 接 班 制 度 要 求 1 当 班 司 机 要 认 真 填 写 运 行 记 录, 若 电 梯 在 班 内 出 现 故 障 要 真 实 简 洁 准 确 地 填 写 故 障 时 间 和 故 障 现 象 ; 2 接 班 司 机 至 少 提 前 10 分 钟 到 岗, 了 解 上 一 班 电 梯 运 行 情 况 ; 3 如 接 班 司 机 未 能 按 时 到 岗 接 班, 当 班 司 机 不 允 许 离 岗, 应 继 续 操 作 电 梯 为 乘 客 服 务, 并 设 法 通 知 有 关 负 责 人 安 排 人 员 接 班 二 操 作 要 求 1 自 身 仪 表 仪 容 应 干 净 整 洁, 穿 工 作 服, 配 戴 服 务 标 志 胸 牌 ; 2 严 格 按 照 电 梯 司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电 梯 ; 3 工 作 时 间 内 严 禁 随 意 离 开 轿 厢, 或 使 电 梯 自 动 运 行 电 梯 在 运 行 中 不 得 用 检 修 开 关 急 停 按 钮 消 号 改 变 运 行 方 向 ; 4 如 有 闲 杂 闹 杂 人 员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逗 留, 应 劝 其 离 开 ; 5 载 货 电 梯 司 机 严 格 执 行 载 货 电 梯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的 要 求, 不 允 许 违 章 操 作 ; 6 应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礼 待 乘 客, 不 准 做 与 开 梯 运 行 无 关 的 事 情 三 故 障 事 故 1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应 利 用 轿 厢 通 讯 设 施 及 时 通 知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 2 电 梯 因 故 障 困 人 或 影 响 乘 客 正 常 乘 梯, 司 机 要 向 乘 客 做 好 安 慰 和 解 释 工 作 ; 3 不 准 擅 自 离 岗 工 作 需 要 时, 应 协 助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四 其 它 1 应 严 格 遵 守 客 户 单 位 及 本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客 户 单 位 的 管 理 ; 2 夜 间 停 梯 后, 休 息 室 内 应 有 值 班 司 机, 因 年 老 疾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情 况 需 用 电 梯 时, 每 名 电 梯 司 机 均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给 予 需 乘 梯 者 提 供 服 务 电 梯 安 装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1 电 梯 安 装 工 1.1 一 般 规 定 1.1.1 电 梯 安 装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身 体 检 查, 凡 患 心 脏 病 高 血 压 病 者, 不 得 从 事 电 梯 安 装 操 作 1.1.2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遵 守 现 场 一 切 安 全 制 度 ; 操 作 时 精 神 集 中, 严 禁 饮 酒, 着 装 整 齐, 并 按 规 定 穿 戴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1.1.3 电 梯 安 装 井 道 内 使 用 的 照 明 灯, 其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36V; 操 作 用 的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必 须 绝 缘 良 好, 漏 电 保 护 器 灵 敏 有 效 21

1.1.4 梯 井 内 操 作 必 须 系 安 全 带, 带 安 全 帽 ; 上 下 楼 层 走 爬 梯, 不 得 爬 脚 手 架, 脚 手 板 铺 设 必 须 做 到 层 层 铺 设 并 铺 满 ; 操 作 使 用 的 工 具 用 毕 必 须 装 入 工 具 袋 ; 物 料 严 禁 上 下 抛 扔 ; 井 道 内 垂 直 方 向 铺 设 安 全 护 网, 安 全 护 网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4 米 1.1.5 电 梯 安 装 使 用 脚 手 架 必 须 经 组 织 验 收 合 格,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后 方 可 使 用 1.1.6 焊 接 动 火 应 办 理 用 火 证, 备 好 灭 火 器 材, 严 格 执 行 消 防 制 度 ; 施 焊 完 毕 必 须 检 查 火 种, 确 认 已 完 全 熄 灭 后 方 可 离 开 现 场 1.1.7 设 备 拆 箱 搬 运 时, 拆 箱 板 必 须 及 时 清 运 码 放 指 定 地 点 ; 拆 箱 板 钉 子 应 打 弯 ; 抬 运 重 物 前 后 呼 应, 配 合 协 调 1.1.8 长 形 部 件 及 材 料 必 须 平 放, 严 禁 立 放 1.2 电 梯 安 装 1.2.1 样 板 架 设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1.1 样 板 应 牢 固 准 确, 制 做 样 板 时, 架 样 板 木 方 的 木 质, 强 度 必 须 符 合 规 定 技 术 要 求 1.2.1.2 架 样 板 木 方 应 按 工 艺 规 定 牢 固 地 安 装 在 井 道 壁 上, 不 允 许 作 其 他 承 重 用 1.2.1.3 放 钢 丝 线 时, 钢 丝 线 上 临 时 所 栓 重 物 重 量 不 得 过 大, 必 须 捆 扎 牢 固 ; 放 线 时 下 方 不 得 站 人 1.2.2 导 轨 及 其 部 件 安 装 前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2.1 剔 墙 打 设 膨 胀 螺 栓, 操 作 时 应 站 好 位 置, 系 好 安 全 带, 戴 防 护 眼 镜, 持 拿 榔 头 不 得 戴 手 套, 不 得 上 下 交 叉 作 业 1.2.2.2 电 锤 应 用 保 险 绳 栓 牢, 打 孔 不 得 用 力 过 猛, 防 止 遇 钢 筋 卡 住 1.2.2.3 剔 下 的 混 凝 土 块 等 物, 应 边 剔 边 清 理, 不 得 留 在 脚 手 架 上 1.2.2.4 用 气 焊 切 割 后 的 导 轨 支 架 必 须 冷 却 后, 再 焊 接 1.2.2.5 导 轨 支 架 应 随 用 随 取, 不 得 大 量 堆 积 于 脚 手 板 上 1.2.2.6 导 轨 支 架 与 承 埋 铁 先 行 点 焊, 每 侧 必 须 上 中 下 三 点 焊 牢, 待 导 轨 调 整 完 毕 之 后, 再 按 全 位 置 焊 牢 1.2.2.7 在 井 道 内 紧 固 膨 胀 螺 栓 时, 必 须 站 好 位 置, 扳 子 口 应 与 螺 栓 规 格 协 调 一 致, 紧 固 时 用 力 不 得 过 猛 1.2.3 导 轨 安 装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3.1 做 好 立 道 前 的 准 备, 应 根 据 操 作 需 要, 由 架 子 工 对 脚 手 板 等 进 行 重 新 铺 设, 准 备 导 轨 吊 装 的 通 道, 挂 滑 轮 处 进 行 加 固 等, 必 须 满 足 吊 装 轨 道 承 重 的 安 全 要 求 1.2.3.2 采 用 卷 扬 机 立 道, 起 吊 速 度 必 须 低 于 8m/min; 必 须 检 查 起 重 工 具 设 备, 确 认 符 合 规 定 方 可 操 作 1.2.3.3 立 轨 道 应 统 一 行 动, 密 切 配 合, 指 挥 信 号 清 晰 明 确, 吊 升 轨 道 时, 下 方 不 得 站 人, 并 设 专 人 随 层 进 行 监 护 1.2.3.4 轨 道 就 位 连 接 或 轨 道 暂 时 立 于 脚 手 架 时, 回 绳 不 得 过 猛, 导 轨 上 端 未 与 导 轨 支 架 固 定 好 时, 严 禁 摘 下 吊 钩 1.2.3.5 导 轨 凸 凹 榫 头 相 接 入 槽 时, 必 须 听 从 接 道 人 员 信 号, 落 道 要 稳 1.2.3.6 紧 固 压 道 螺 栓 和 接 道 螺 栓 时, 上 下 配 合 好 1.2.4 轨 道 调 整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4.1 轨 道 调 整 时, 上 下 必 须 走 梯 道, 严 禁 爬 架 子 1.2.4.2 所 用 的 工 具 器 材 ( 如 垫 片 螺 栓 等 ) 应 随 时 装 入 工 具 袋 内, 不 得 乱 放 1.2.4.3 无 围 墙 梯 井, 如 观 光 梯, 严 禁 利 用 后 沿 的 护 身 栏 当 梯 子, 梯 外 必 须 按 高 处 作 业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1.2.5 厅 门 及 其 部 件 安 装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5.1 安 装 上 坎 时 ( 尤 其 货 梯 ) 必 须 互 相 配 合, 重 量 大 的 应 用 滑 轮 等 起 重 工 具 进 行 1.2.5.2 厅 门 门 扇 的 安 装 必 须 按 工 艺 防 坠 落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执 行 1.2.5.3 井 道 安 全 防 护 门 在 厅 门 系 统 正 式 安 装 完 毕 前 严 禁 拆 除 1.2.5.4 机 锁 电 锁 的 安 装, 用 电 钻 打 定 位 销 孔 时, 必 须 站 好 位 置, 工 具 应 按 规 定 随 身 携 带 1.2.6 机 房 内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6.1 搬 抬 钢 架 主 机 控 制 柜 等 应 互 相 配 合 ; 在 尚 无 机 房 地 板 的 梯 井 上 稳 装 钢 梁 时, 必 须 站 在 操 作 平 台 上 操 作 1.2.6.2 对 于 机 房 在 下 面, 其 顶 层 钢 梁 正 式 安 装 前, 禁 止 将 绳 轮 放 在 上 面 ; 钢 梁 应 稳 装 在 梯 井 承 重 墙 或 承 重 梁 的 上 方, 在 此 之 前, 不 允 许 将 主 机 抗 绳 轮 置 于 钢 梁 上 1.2.6.3 进 行 曳 引 机 吊 装 前, 必 须 校 核 吊 装 环 的 载 荷 强 度 22

1.2.6.4 安 装 抗 绳 轮 应 采 用 倒 链 等 工 具 进 行, 先 安 装 轴 承 架, 再 进 行 全 部 安 装, 操 作 时 下 方 严 禁 站 人 1.2.7 井 道 内 设 备 安 装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7.1 安 装 配 重 前 检 查 倒 链 及 承 重 点 应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1.2.7.2 配 重 框 架 吊 装 时, 井 道 内 不 得 站 人, 其 放 入 井 道 应 用 溜 绳 缓 慢 进 行 1.2.7.3 导 靴 安 装 前 安 装 中 不 可 拆 除 倒 链, 并 应 将 配 重 框 架 支 牢 固 扶 稳 1.2.7.4 安 装 配 重 块 应 放 入 一 端 再 放 入 另 一 端, 两 人 必 须 配 合 协 调, 配 重 块 重 量 较 大 时, 应 采 用 吊 装 工 具 进 行 1.2.7.5 轿 厢 安 装 前, 轿 厢 下 面 的 脚 手 架, 必 须 满 铺 脚 手 板 1.2.7.6 倒 链 固 定 要 牢 固, 不 得 长 时 间 吊 挂 重 物 1.2.7.7 轿 厢 载 重 量 在 1000kg, 井 道 进 深 不 大 于 2.3m, 可 用 两 根 不 小 于 200mm 200mm 坚 硬 木 方 支 撑 ; 载 重 量 在 3000kg 以 下, 井 道 深 度 不 大 于 4m, 可 用 两 根 18 号 工 字 钢 或 20 号 槽 钢 作 支 撑 ; 如 载 重 量 及 井 道 进 深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时, 应 增 加 支 撑 物 规 格 尺 寸 1.2.7.8 两 人 以 上 扛 抬 重 物 应 密 切 配 合 ( 如 : 上 下 底 盘 ), 部 件 必 须 拴 牢 1.2.7.9 吊 装 底 盘 就 位 时, 应 用 倒 链 或 溜 绳 缓 慢 进 行, 操 作 人 员 不 得 站 在 井 道 内 侧 1.2.7.10 吊 装 上 梁, 轿 顶 等 重 物 时, 必 须 捆 绑 牢 固, 操 作 倒 链, 严 禁 直 立 于 重 物 下 面 1.2.7.11 轿 厢 调 整 完 毕, 所 有 螺 栓 必 须 拧 紧 1.2.7.12 钢 丝 绳 安 装 放 测 量 绳 线 时, 绳 头 必 须 拴 牢, 下 方 不 得 站 人 1.2.7.13 使 用 电 炉 熔 化 钨 金 时, 炉 架 应 做 好 接 地 保 护 ; 绳 头 灌 钨 金 时, 应 将 灌 勺 及 绳 头 进 行 预 热, 化 钨 金 的 锅 不 得 掉 进 水 点, 操 作 时 必 须 戴 手 套 及 防 护 眼 镜 1.2.7.14 放 钢 丝 绳 时, 要 有 足 够 的 人 力, 人 员 严 禁 站 于 钢 丝 绳 盘 线 圈 内, 手 脚 应 远 离 导 向 物 体, 采 用 直 接 挂 钢 丝 绳 工 艺, 制 作 绳 头 时, 辅 助 人 员 必 须 将 钢 丝 绳 拽 稳, 不 得 滑 落 1.2.7.15 对 于 复 线 式 电 梯, 用 大 绳 等 牵 引 钢 丝 绳, 绳 头 拴 绑 处 必 须 牢 固, 严 禁 钢 丝 绳 坠 落 1.2.8 电 线 管 电 线 槽 的 制 作 安 装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2.8.1 使 用 砂 轮 锯 切 割 电 线 管, 应 将 工 件 放 平, 压 力 不 得 过 猛 ; 管 槽 锯 口 应 去 掉 毛 刺 1.2.8.2 在 井 道 进 行 线 槽 及 铁 管 安 装 时, 应 随 用 随 取, 不 得 大 量 堆 于 脚 手 板 上, 使 用 电 钻, 严 禁 戴 手 套 1.2.8.3 穿 线 拉 送 线 双 方 呼 应 联 系 要 准 确, 送 线 人 员 的 手 应 远 离 管 口, 双 方 用 力 不 可 过 急 过 猛 1.2.8.4 机 房 内 采 用 沿 地 面 厚 板 明 线 槽, 穿 线 后 应 确 认 没 有 硌 伤 导 线, 并 加 盖 牢 固 1.3 电 梯 调 试 1.3.1 慢 车 准 备 及 慢 车 运 行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3.1.1 慢 车 运 行 之 前,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3.1.1.1 缓 冲 器 安 装 调 整 完 毕, 液 压 缓 冲 器 注 油 1.3.1.1.2 限 速 器 调 速 完 毕 1.3.1.1.3 抱 闸 调 整 完 毕, 其 动 作 可 靠 无 误 1.3.1.1.4 急 停 回 路 中 各 开 关 作 用 准 确 可 靠 1.3.1.1.5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安 装 调 整 完 毕, 并 投 入 使 用 1.3.1.2 轿 顶 护 身 栏 安 装 完 毕, 轿 顶 照 明 应 完 备 1.3.1.3 井 道 内 障 碍 物 应 清 除, 孔 洞 盖 严, 存 储 感 应 器 运 行 中 不 碰 撞 1.3.1.4 因 故 厅 门 暂 不 能 关 闭, 必 须 设 专 人 监 护, 装 好 有 效 安 全 防 护 门 ( 栏 ), 挂 警 告 牌 1.3.1.5 若 总 承 包 单 位 ( 客 户 ) 在 初 次 运 行 之 前 未 装 修 好 门 套 部 分, 必 须 将 门 厅 两 侧 空 隙 封 严, 物 料 不 得 伸 入 梯 井 1.3.1.6 暂 不 用 的 按 钮 应 用 铁 盖 等 措 施 保 护 封 闭 1.3.1.7 慢 车 运 行 前,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使 轿 厢 运 行 时 ( 机 房 轿 顶 轿 内 ) 必 须 取 得 联 系 沟 通 并 各 方 确 认, 方 可 运 行 1.3.1.8 在 轿 顶 操 作 人 员 应 选 好 位 置, 并 注 意 井 道 器 件, 建 筑 物 凸 出 结 构 错 车 ( 与 对 重 交 错 0 位 置, 以 及 复 绕 绳 轮 ) 有 无 刮 蹭 和 阻 挡 ; 到 达 预 定 位 置 开 始 工 作 前, 必 须 扳 断 电 轿 顶 ( 或 轿 内 ) 急 停 开 关, 再 次 运 行 前, 方 可 恢 复 1.3.1.9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跨 于 轿 厢 与 厅 门 门 口 之 间 进 行 工 作 ; 严 禁 探 头 于 中 间 梁 下 门 厅 口 下 各 种 支 架 之 下 进 行 操 作,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1.3.1.10 对 于 多 部 并 列 电 梯, 各 电 梯 操 作 人 员 应 互 相 照 顾, 如 确 难 以 达 到 安 全 时, 必 须 使 相 邻 电 梯 工 作 时 间 错 开 23

1.3.1.11 轿 厢 上 行 时, 轿 顶 上 的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站 好 位 置, 停 止 其 他 工 作, 轿 厢 行 驶 中, 严 禁 人 员 出 入 1.3.1.12 轿 厢 因 故 停 驶, 轿 厢 底 坎 如 高 于 厅 门 底 坎 600mm, 轿 内 人 员 不 得 向 外 跳 出, 外 出 必 须 从 轿 顶 进 行 1.3.1.13 在 机 房 内, 应 注 意 曳 引 绳 曳 引 轮 抗 绳 轮 限 速 器 等 运 动 部 分, 必 须 设 置 围 栏 或 防 护 装 置, 严 禁 手 扶 1.3.2 快 车 准 备 及 快 车 运 行 ( 试 车 )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快 车 运 行 之 前, 上 述 慢 车 运 行 规 定 的 各 条 款 条 件 必 须 全 部 满 足, 安 装 工 作 已 经 全 部 结 束 ; 快 车 运 行 还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3.2.1 经 过 慢 车 全 程 试 车, 各 部 位 均 正 常 无 误 1.3.2.2 各 种 安 全 装 置 安 全 开 关 等 均 动 作 灵 敏 可 靠 1.3.2.3 各 层 厅 门 完 全 关 闭, 机 电 锁 作 用 可 靠 1.3.2.4 快 车 运 行 中, 轿 顶 不 得 站 人 1.3.2.5 电 梯 试 车 过 程 中 严 禁 携 带 乘 客 1.3.3 电 梯 局 部 检 查 及 调 整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3.3.1 在 机 房 工 作 时, 应 将 主 电 源 切 断, 挂 好 标 志 牌,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1.3.3.2 盘 车 时, 应 将 主 电 源 切 断, 并 采 取 断 续 动 作 方 式, 随 时 准 备 刹 车 ; 无 齿 轮 电 梯 不 准 盘 车 1.3.3.3 在 各 层 操 作 时, 进 入 轿 厢 前 必 须 确 认 其 停 在 本 层, 不 得 只 看 楼 层 灯 即 进 入 ; 在 底 坑 操 作 时 应 切 断 停 车 开 关 或 将 动 力 电 源 切 断 1.3.3.4 电 梯 的 动 力 电 源 有 改 变 时, 再 次 送 电 之 前, 必 须 核 对 相 序, 防 止 电 梯 失 控 或 电 机 烧 毁 1.3.3.5 冬 季 试 梯, 曳 引 机 应 加 低 温 齿 轮 油, 若 停 梯 时 间 较 长, 检 查 润 滑 油 有 凝 结 现 象, 必 须 采 取 措 施 处 理 后, 方 可 开 车 2 电 焊 工 2.1 一 般 规 定 2.1.1 金 属 焊 接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专 业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持 北 京 市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外 埠 来 京 从 事 电 焊 作 业 的 人 员, 必 须 持 原 所 在 地 地 ( 市 ) 级 以 上 劳 动 安 全 监 察 机 关 核 发 的 特 种 作 业 证 明, 并 申 请 换 领 北 京 市 特 种 作 业 临 时 操 作 证 ) 方 准 上 岗 独 立 操 作 非 电 焊 工 严 禁 进 行 电 焊 作 业 2.1.2 操 作 时 应 穿 电 焊 工 作 服 绝 缘 鞋 和 戴 电 焊 手 套 防 护 面 罩 等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高 处 作 业 时 系 安 全 带 2.1.3 电 焊 作 业 现 场 周 围 10m 范 围 内 不 得 堆 放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2.1.4 雨 雪 风 力 六 级 以 上 ( 含 六 级 ) 天 气 不 得 露 天 作 业 雨 雪 后 应 清 除 积 水 积 雪 后 方 可 作 业 2.1.5 操 作 前 应 首 先 检 查 焊 机 和 工 具, 如 焊 钳 和 焊 接 电 缆 的 绝 缘 焊 机 外 壳 保 护 接 地 和 焊 机 的 各 接 线 点 等, 确 认 安 全 合 格 方 可 作 业 2.1.6 严 禁 在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或 液 体 扩 散 区 域 内 运 行 中 的 压 力 管 道 和 装 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容 器 内 以 及 受 力 构 件 上 焊 接 和 切 割 2.1.7 焊 接 曾 经 储 存 过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的 容 器 时, 应 根 据 介 质 进 行 多 次 置 换 及 清 洗, 并 打 开 所 有 孔 口, 经 检 测 确 认 安 全 方 可 施 焊 2.1.8 在 密 封 容 器 内 施 焊 时, 应 采 取 通 风 措 施, 间 歇 作 业 时 焊 工 应 到 外 面 休 息 ; 容 器 内 照 明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12V, 焊 工 身 体 应 用 绝 缘 材 料 与 焊 件 隔 离 ; 焊 接 时 必 须 设 专 人 监 护, 监 护 人 应 熟 知 焊 接 操 作 规 程 和 抢 救 方 法 2.1.9 焊 接 铜 铝 铅 锌 合 金 金 属 时, 必 须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在 通 风 良 好 的 地 方 作 业 ; 在 有 害 介 质 场 所 进 行 焊 接 时, 应 采 取 防 毒 措 施, 必 要 时 进 行 强 制 通 风 2.1.10 施 焊 地 点 潮 湿 或 焊 工 身 体 出 汗 后 而 使 衣 服 潮 湿 时, 严 禁 靠 在 带 电 钢 板 或 工 件 上, 焊 工 应 在 干 燥 的 绝 缘 板 或 胶 垫 上 作 业, 配 合 人 员 应 穿 绝 缘 鞋 或 站 在 绝 缘 板 上 2.1.11 焊 接 时 临 时 接 地 线 头 严 禁 浮 搭, 必 须 固 定 压 紧, 用 胶 布 包 严 2.1.12 操 作 时 遇 下 列 情 况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 2.1.12.1 改 变 电 焊 机 接 头 时 ; 2.1.12.2 更 换 焊 件 需 要 改 接 二 次 回 路 时 ; 2.1.12.3 转 移 工 作 地 点 搬 动 焊 机 时 ; 2.1.12.4 焊 机 发 生 故 障 需 进 行 检 修 时 ; 2.1.12.5 更 换 保 险 装 置 时 ; 2.1.12.6 工 作 完 毕 或 临 时 离 开 操 作 现 场 时 24

2.1.13 高 处 作 业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1.13.1 必 须 使 用 标 准 的 防 火 安 全 带, 并 系 在 可 靠 的 构 架 上 2.1.13.2 必 须 在 作 业 点 正 下 方 5m 外 设 置 护 栏, 并 设 专 人 监 护 ; 必 须 清 除 作 业 点 下 方 区 域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2.1.13.3 必 须 戴 盔 式 面 罩 ; 焊 接 电 缆 应 绑 紧 在 固 定 处, 严 禁 绕 在 身 上 或 搭 在 背 上 作 业 2.1.13.4 焊 工 必 须 站 在 稳 固 的 操 作 平 台 上 作 业, 焊 机 必 须 放 置 平 稳 牢 固, 设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保 护 装 置 2.1.14 操 作 时 严 禁 焊 钳 夹 在 腋 下 去 搬 被 焊 工 件 或 将 焊 接 电 缆 挂 在 脖 颈 上 2.1.15 焊 接 时 二 次 线 必 须 双 线 到 位, 严 禁 借 用 金 属 管 道 金 属 脚 手 架 轨 道 及 结 构 钢 筋 作 回 路 地 线 ; 焊 把 线 无 破 损, 绝 缘 良 好, 焊 把 线 必 须 加 装 电 焊 机 触 电 保 护 器 2.1.16 焊 接 电 缆 通 过 道 路 时, 必 须 架 高 或 采 取 其 他 保 护 措 施 2.1.17 焊 把 线 不 得 放 在 电 弧 附 近 或 炽 热 的 焊 缝 旁, 不 得 碾 轧 焊 把 线 ; 应 采 取 防 止 焊 把 线 被 尖 利 器 物 损 伤 的 措 施 2.1.18 清 除 焊 渣 时 应 佩 戴 防 护 眼 镜 或 面 罩, 焊 条 头 应 集 中 堆 放 2.1.19 下 班 后 必 须 拉 闸 断 电, 必 须 将 地 线 和 把 线 分 开, 并 确 认 火 已 彻 底 熄 灭 方 可 离 开 现 场 2.2 电 焊 设 备 2.2.1 电 焊 机 必 须 安 放 在 通 风 良 好 干 燥 无 腐 蚀 介 质 远 离 高 温 高 湿 和 多 粉 尘 的 地 方, 露 天 使 用 的 焊 机 应 搭 设 防 雨 棚, 焊 机 应 用 绝 缘 物 垫 起, 垫 起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20cm, 按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2.2.2 电 焊 机 使 用 前, 必 须 检 查 绝 缘 及 接 线 情 况, 接 线 部 分 必 须 使 用 绝 缘 胶 布 缠 严, 不 得 腐 蚀 受 潮 及 松 动 2.2.3 电 焊 机 必 须 设 单 独 的 电 源 开 关 自 动 断 电 装 置 ; 一 次 侧 电 源 线 长 度 不 大 于 5m, 二 次 线 焊 把 线 长 度 不 大 于 30m, 两 侧 接 线 应 压 接 牢 固, 必 须 安 装 可 靠 防 护 罩 2.2.4 电 焊 机 的 外 壳 必 须 设 可 靠 的 接 零 或 接 地 保 护 2.2.5 电 焊 机 焊 接 电 缆 线 必 须 使 用 多 股 细 铜 线 电 缆, 其 截 面 应 根 据 电 焊 机 使 用 规 定 选 用, 电 缆 外 皮 应 完 好 柔 软, 其 绝 缘 电 阻 不 小 于 1MΩ 2.2.6 电 焊 机 内 部 应 保 持 清 洁, 定 期 吹 净 尘 土, 清 扫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2.2.7 电 焊 机 启 动 后, 必 须 空 载 运 行 一 段 时 间, 调 节 焊 接 电 流 及 极 性 开 关 应 在 空 载 下 进 行 直 流 焊 机 空 载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90V, 交 流 焊 机 空 载 电 压 不 得 超 过 80V 2.2.8 使 用 交 流 电 焊 机 作 业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2.8.1 多 台 焊 机 接 线 时 三 相 负 载 应 平 衡, 初 级 线 上 必 须 有 开 关 及 熔 断 保 护 器 2.2.8.2 电 焊 机 应 绝 缘 良 好, 焊 接 变 压 器 的 一 次 线 圈 绕 组 与 二 次 线 圈 绕 组 之 间 绕 组 与 外 壳 之 间 的 绝 缘 电 阻 不 得 小 于 1MΩ 2.2.8.3 电 焊 机 的 工 作 负 荷 应 依 照 设 计 规 定, 不 得 超 载 运 行 ; 作 业 中 应 经 常 检 查 电 焊 机 的 温 升, 超 过 A 级 60 B 级 80 时 必 须 停 止 运 转 2.2.9 焊 钳 和 焊 接 电 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2.2.9.1 焊 钳 应 保 证 任 何 斜 度 都 能 夹 紧 焊 条, 且 便 于 更 换 焊 条 ; 2.2.9.2 焊 钳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绝 缘 隔 热 能 力, 手 柄 绝 热 性 能 应 良 好 ; 2.2.9.3 焊 钳 与 电 缆 的 连 接 应 简 便 可 靠, 导 体 不 得 外 露 ; 2.2.9.4 焊 钳 弹 簧 失 效, 应 立 即 更 换, 钳 口 处 应 经 常 保 持 清 洁 ; 2.2.9.5 焊 接 电 缆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导 电 能 力 和 绝 缘 外 层 ; 2.2.9.6 焊 接 电 缆 的 选 择 应 根 据 焊 接 电 流 的 大 小 和 电 缆 长 度, 按 规 定 选 用 较 大 的 截 面 积 ; 2.2.9.7 焊 接 电 缆 接 头 应 采 用 铜 导 体, 且 接 触 良 好, 安 装 牢 固 可 靠 3 安 装 电 工 3.1 电 工 必 须 经 专 业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凭 电 工 操 作 证 工 作, 必 须 遵 守 电 气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3.2 工 作 前, 按 规 定 穿 戴 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3.3 各 种 电 器 和 工 具 使 用 前 认 真 检 查 绝 缘 是 否 良 好, 防 止 触 电, 使 用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遵 守 其 操 作 规 程 3.4 安 装 接 线 前 应 先 断 开 电 源, 并 做 好 标 识, 必 须 经 验 电 证 明 确 实 已 无 电, 并 采 取 防 止 突 然 送 电 的 安 全 措 施, 方 可 工 作 3.5 线 路 安 装 应 符 合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安 全 合 理 布 置 整 齐 3.6 各 种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要 齐 全 有 效, 设 备 及 元 器 件 的 绝 缘 良 好 3.7 电 器 或 线 路 拆 除 后, 遗 留 的 线 头 应 及 时 用 绝 缘 布 包 好 3.8 登 高 作 业 时, 应 佩 带 安 全 带, 使 用 梯 子 时 应 认 真 检 查, 梯 脚 应 有 防 滑 橡 皮, 并 放 置 在 坚 固 支 撑 物 上, 顶 端 25

应 有 防 滑 沟, 并 有 人 扶 梯 3.9 低 压 带 电 作 业 时 必 须 使 用 绝 缘 工 具, 站 在 干 燥 的 绝 缘 物 上, 应 设 有 电 业 经 验 的 监 护 人 3.10 靠 近 带 电 设 备 工 作 时, 严 禁 使 用 金 属 尺 锉 刀 等 工 具 4 安 装 钳 工 4.1 电 梯 安 装 钳 工 必 须 熟 知 有 关 安 全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本 工 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4.2 工 作 前 穿 戴 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工 作 前 先 检 查 设 备 和 工 作 环 境 有 无 不 安 全 因 素, 并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后 再 进 行 工 作 4.3 检 查 所 用 工 具 是 否 完 整 好 用,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绝 缘 保 护 是 否 完 好, 有 无 防 护 及 地 线 4.4 工 作 中 零 部 件 应 稳 固 地 放 在 指 定 地 点 4.5 两 人 以 上 做 同 一 工 作 时 或 搬 运 大 件 必 须 有 人 统 一 指 挥, 动 作 要 协 调 4.6 使 用 手 动 葫 芦 时, 必 须 遵 守 其 操 作 规 程 4.7 安 装 轿 厢 或 曳 引 机 时, 严 禁 上 下 交 叉 工 作 4.8 在 高 处 作 业 时, 应 执 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中 的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规 定, 所 有 工 具 零 件 禁 止 放 在 边 缘, 应 放 在 工 作 台 面 中 间 或 安 全 地 方, 免 得 落 下 伤 人 4.9 在 井 道 工 作 时, 必 须 采 用 36V 以 下 照 明 灯 ; 在 轿 厢 内 工 作 时, 必 须 采 用 12V 工 作 照 明 灯 4.10 工 作 中 要 时 刻 预 防 触 电 物 体 打 击 高 处 坠 落 等 事 故 发 生 5 轿 厢 安 装 5.1 轿 厢 安 装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场 所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5.2 检 查 所 用 各 种 工 具 和 手 拉 葫 芦 等 各 种 器 具 是 否 处 于 安 全 状 态 下, 如 有 问 题, 修 复 后 再 用 5.3 安 装 人 员 要 服 从 现 场 负 责 人 指 挥,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安 装 工 作 5.4 必 须 按 工 艺 规 定 进 行 安 装 并 事 先 采 取 可 靠 措 施 5.5 轿 厢 应 在 最 高 层 的 井 道 内 安 装, 在 轿 厢 进 入 井 道 前, 首 先 将 最 高 层 脚 手 架 拆 除, 以 免 防 碍 工 作 5.6 使 用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起 重 机 械 时 必 须 遵 守 相 应 的 操 作 规 程 5.7 照 明 灯 要 采 用 36V 以 下 的, 轿 厢 上 应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或 接 零 保 护, 以 免 触 电 5.8 装 拆 大 的 部 件 使 用 吊 车 或 手 拉 葫 芦 时, 要 遵 守 相 应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注 意 协 调 一 致 配 合 好,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6 电 梯 曳 引 机 安 装 调 试 6.1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6.1.1 工 作 前 必 须 穿 戴 好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袖 口 扎 紧 6.1.2 工 作 前 清 理 现 场, 达 到 工 作 场 地 周 围 及 人 行 道 畅 通 无 阻 6.1.3 工 作 前 详 细 检 查 自 己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如 搬 子 刮 刀 锉 刀 扁 铲 手 锤 是 否 合 乎 安 全 要 求, 发 现 有 毛 病 要 及 时 修 理, 不 得 将 就 使 用 6.1.4 安 装 试 验 台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使 用, 其 他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严 禁 操 作 使 用 6.1.5 曳 引 机 安 装 后 检 查 润 滑 系 统, 检 查 转 动 部 分 是 否 灵 活, 无 障 碍 并 仔 细 检 查 线 路, 注 意 控 制 箱 所 反 映 的 工 作 台 严 防 安 错 ; 检 查 认 为 没 有 问 题 后 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实 验, 实 验 完 毕 后 停 车, 先 点 按 钮, 后 点 转 向 开 关, 然 后 将 控 制 箱 钥 匙 拔 掉, 在 操 作 中 注 意 不 得 将 胶 线 碰 坏 划 伤 露 线 以 防 触 电 发 生 6.1.6 安 装 拆 卸 机 器 时, 部 件 重 量 超 过 30 公 斤 时 要 用 吊 车 或 二 人 抬, 在 使 用 起 落 吊 时 先 检 查 吊 绳 和 夹 具 是 否 安 全 可 靠, 安 全 道 不 得 占 用 6.2 技 术 操 作 6.2.1 熟 知 装 配 图 纸, 对 自 己 所 担 负 装 配 产 品 的 精 度 性 能 及 有 关 技 术 条 件 要 清 楚 6.2.2 对 零 部 件 的 滑 动 表 面 如 滑 动 轴 承 配 合 表 面 不 得 碰 伤 6.2.3 部 件 装 配 后 各 润 滑 处 须 注 满 润 滑 油 轴 瓦 必 须 平 光, 去 掉 毛 刺 棱 角 6.2.4 存 油 箱 及 油 档 环 不 许 漏 油, 毡 圈 允 许 少 量 浸 油 ( 应 符 合 标 准 ) 6.2.5 通 过 试 车 确 实 合 乎 图 纸 要 求, 经 质 检 人 员 检 查 认 可 同 意, 方 为 合 格 7 电 梯 整 机 调 试 试 运 行 7.1 进 入 作 业 场 所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好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7.2 各 种 电 器 工 具 使 用 前 要 检 查 绝 缘 强 度, 以 防 触 电 7.3 整 机 调 试 试 运 行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的 工 艺 规 定 进 行 操 作 26

7.4 整 机 调 试 试 运 行 工 作, 必 须 由 现 场 负 责 人 负 责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7.5 当 各 项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皆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下, 当 曳 引 机 电 动 机 等 都 有 足 够 的 润 滑 时, 才 可 做 空 载 试 运 行 ; 开 始 应 慢 车 行 驶, 在 整 个 高 度 内 运 行 一 周, 每 到 达 一 个 楼 层, 稍 停 一 定 时 间 防 止 电 动 机 过 热, 应 保 证 电 梯 运 动 方 向 与 操 纵 箱 和 其 它 指 示 器 所 示 的 方 向 相 符 合, 然 后 满 速 运 行, 同 时 对 运 行 性 能 起 动 加 速 减 速 制 动 运 动 平 衡 性, 平 层 准 确 性 作 必 要 的 调 整 7.6 做 静 力 试 验 时 轿 厢 位 于 最 低 停 站 位 置, 其 试 验 时 间 及 负 荷 必 须 符 合 工 艺 要 求 7.7 静 力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做 运 行 试 验 7.8 运 行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按 工 艺 要 求 做 超 载 试 验 7.9 试 运 开 车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整 机 调 试 人 员 指 挥 7.10 整 机 调 试 试 运 行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将 电 梯 停 在 最 低 层, 然 后 切 断 电 源, 拆 除 调 试 工 装 8 电 梯 安 装 搬 运 8.1 电 梯 安 装 工 作 开 始 前, 必 须 穿 好 工 作 服, 戴 好 安 全 帽, 严 格 检 查 工 具 索 具 机 械 设 备 是 否 完 好 可 靠, 安 全 网 是 否 安 好 牢 固 可 靠 8.2 现 场 的 动 力 设 备 必 须 接 地 牢 靠, 绝 缘 良 好, 移 动 灯 具 必 须 使 用 36V 以 下 安 全 电 压 8.3 电 梯 安 装 需 人 工 搬 运 时, 应 视 工 件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量 力 而 行, 严 防 扭 腰 砸 手 砸 脚 等 事 故 发 生 8.4 无 吊 装 机 械 或 吊 装 不 便, 需 多 人 搬 运 时, 应 分 工 明 确, 合 理 负 重, 步 调 一 致, 有 专 人 指 挥, 统 一 行 动 ; 所 用 杠 棒 跳 板 绳 索 必 须 完 好 可 靠 8.5 搬 运 零 部 件 时, 必 须 从 上 而 下 逐 层 进 行 搬 取, 禁 止 从 下 部 抽 取, 以 防 倒 塌 伤 人 8.6 搬 运 中 如 发 现 垒 放 的 物 品 有 被 震 动 散 垛 的 危 险, 必 须 立 即 整 理, 防 止 倒 塌 伤 人 8.7 使 用 的 跳 板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0.4 米,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0.07 米,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4 米, 两 端 应 包 扎 铁 箍 ; 跳 板 长 度 超 过 5 米 时 中 间 应 加 垫, 以 免 抖 动, 使 用 跳 板 前 应 彻 底 检 查, 如 发 现 有 裂 纹 或 有 其 它 折 断 的 可 能 时, 应 停 止 使 用 8.8 搬 运 工 件 所 用 撬 杠, 必 须 用 低 碳 素 钢 材 制 成, 不 准 用 铸 铁 及 淬 火 钢 材 制 成, 以 防 脆 裂 伤 人 ; 扁 担 拉 杆 应 用 坚 韧 的 木 料 制 成, 表 面 必 须 刨 光 且 无 裂 纹, 滚 杠 最 好 用 无 缝 钢 管 制 成, 表 面 应 光 滑 无 裂 纹, 利 用 滚 杠 运 送 物 体 时, 应 根 据 物 体 的 重 量 选 择 其 大 小 8.9 抱 杆 三 角 架 应 用 坚 固 的 木 料 或 无 缝 钢 管 制 成 不 允 许 有 裂 纹 和 腐 朽 的 地 方, 钢 管 三 角 架 需 要 加 长 时, 其 连 接 处 必 须 牢 固 可 靠 8.10 利 用 铺 面 板 斜 面 板 装 卸 运 送 货 物 时, 对 其 宽 度 及 类 型 应 根 据 货 物 和 重 量 种 类 来 确 定, 必 须 安 装 牢 固 8.11 搬 运 物 件 时, 如 果 经 过 的 路 平 面 土 质 松 软 或 表 面 不 平, 必 须 铺 上 木 板 或 方 木 8.12 安 装 现 场 与 工 作 无 关 人 员 禁 止 入 内 8.13 电 梯 安 装 搬 运 中 如 使 用 专 用 的 起 重 设 备 时, 必 须 遵 守 这 些 专 用 设 备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8.14 现 场 使 用 的 工 具 要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无 故 丢 失 和 损 坏 8.15 现 场 施 工 检 查 员, 要 认 真 检 查 每 一 道 工 序, 发 现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地 方 及 时 反 映, 把 质 量 问 题 杜 绝 在 交 验 之 前 8.16 现 场 施 工 发 现 土 建 井 道 机 房, 脚 手 架 等 方 面 存 在 问 题, 不 符 合 双 方 协 议 要 求 等 要 同 甲 方 商 议, 分 清 责 任 8.17 各 安 装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检 查 员 安 全 员 及 全 体 员 工 要 团 结 一 致 互 相 协 助, 发 挥 各 自 的 主 观 能 动 作 用, 完 成 好 现 场 施 工 中 的 所 有 任 务 9 手 动 葫 芦 ( 倒 链 ) 9.1 手 动 葫 芦 应 有 鲜 明 清 晰 的 额 定 负 荷 标 记 9.2 手 动 葫 芦 使 用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转 动 部 分 是 否 灵 活 ; 是 否 有 卡 链 现 象 ; 链 条 是 否 有 断 节 或 裂 纹 ; 制 动 器 是 否 安 全 可 靠 ; 销 子 是 否 牢 固 ; 吊 挂 绳 索 及 支 架 横 梁 是 否 结 实 稳 固 ; 三 交 架 构 件 是 否 有 裂 纹 弯 扭 等 缺 陷, 支 撑 是 否 牢 固,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9.3 使 用 时 应 检 查 起 重 链 条 是 否 打 扭, 如 有 打 扭 现 象, 应 调 整 好 后 方 能 使 用 9.4 使 用 时, 先 将 手 链 反 拉, 将 起 重 链 条 倒 松, 使 倒 链 有 足 够 的 起 升 距 离 ; 操 作 时 注 意 慢 慢 拉 紧, 使 起 重 链 条 逐 渐 受 力, 检 查 无 异 常 现 象 后, 方 可 正 式 操 作 9.5 在 起 重 作 业 中, 严 禁 超 载 作 业, 使 用 中 不 论 处 于 什 么 位 置, 拉 链 应 与 链 轮 方 向 一 致, 防 止 拉 链 脱 槽 ; 用 手 拉 链 时 用 力 要 均 匀, 不 得 过 猛 过 快 ; 当 用 于 水 平 方 向 时, 应 在 拉 链 的 入 口 处 垫 物 承 托 链 条, 防 止 发 生 故 障 9.6 使 用 手 动 葫 芦, 应 根 据 其 起 重 能 力 的 大 小 决 定 拉 链 的 人 数 ; 手 拉 链 拉 不 动 时, 应 查 明 原 因, 不 准 增 加 人 数 27

或 猛 拉, 以 免 起 重 链 条 受 力 过 大 而 断 裂 9.7 起 吊 物 体 时, 如 需 暂 将 物 体 悬 空, 应 将 手 拉 链 拴 在 起 重 链 上, 用 以 防 止 倒 链 自 锁 失 灵, 造 成 意 外 事 故 9.8 放 下 吊 物 时, 必 须 缓 慢 轻 放, 不 准 自 行 落 下 9.9 对 转 动 部 分 要 定 期 润 滑, 防 止 链 条 锈 蚀 ; 受 严 重 腐 蚀 及 有 断 痕 和 裂 纹 的 链 条, 应 报 废 更 新, 不 准 凑 合 使 用 9.10 每 半 年 应 对 链 条 和 钢 丝 绳 检 查 一 次, 每 年 应 以 手 动 葫 芦 的 额 定 负 荷 的 50% 进 行 一 次 试 验 10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10.1 电 源 线 使 用 带 有 接 零 ( 地 ) 芯 线 的 橡 皮 套 及 软 线 ( 橡 皮 套 电 缆 ); 保 护 零 线 应 采 用 0.75-1.5 平 方 毫 米 以 上 铜 线 10.2 电 源 线 不 准 乱 接, 必 须 采 用 有 接 地 线 柱 的 固 定 插 头, 插 座 ( 三 线 制 ) 10.3 特 别 危 险 的 场 所, 采 用 安 全 电 压 的 手 提 式 工 具 10.4 发 现 电 线 缠 卷 拧 劲 时, 要 耐 心 解 开, 不 得 手 提 电 线 强 力 抖 动, 更 不 准 把 工 具 提 起 旋 转 松 动 10.5 使 用 前 检 查 各 部 有 无 松 动, 金 属 外 壳 和 电 源 线 有 无 漏 电, 发 现 上 述 弊 病 时, 务 必 修 好 再 用 10.6 电 动 式 手 提 砂 轮, 必 须 装 有 牢 固 的 防 护 罩, 检 查 砂 轮 片 有 无 裂 纹, 如 有 裂 纹 立 即 更 换 10.7 全 部 各 种 电 动 工 具 均 需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接 零 ( 地 ) 保 护, 经 验 电 验 证 设 备 外 皮 确 实 无 电 后, 方 可 使 用 11 适 用 范 围 本 操 作 规 程 适 用 于 电 梯 安 装 工 作, 规 程 中 相 关 操 作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电 梯 维 修 改 造 保 养 工 作 电 梯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为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及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保 养 的 具 体 要 求, 编 制 该 操 作 规 程 ; 凡 从 事 本 专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执 行 一 一 般 安 全 规 定 1 凡 上 岗 人 员 要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后 方 能 参 与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 2 凡 是 正 式 上 岗 人 员 一 定 要 熟 知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3 严 禁 酒 后 操 作 和 连 续 长 时 间 工 作 ; 4 对 电 梯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作 业, 必 须 放 置 保 养 检 修 警 示 牌 ; 5 电 梯 维 修 应 以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电 梯, 维 修 完 毕 后 以 正 常 速 度 试 车 时 工 作 人 员 应 撤 离 维 修 现 场 或 处 于 安 全 位 置 上 ; 6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至 少 应 由 两 名 持 证 人 员 进 行 ; 7 工 作 前 必 须 穿 戴 好 工 作 服, 穿 好 绝 缘 鞋, 严 禁 穿 拖 鞋 高 跟 鞋 或 赤 脚 作 业 ; 8 电 梯 在 维 修 保 养 期 间 严 禁 载 客 ; 9 电 梯 在 盘 车 行 走 时, 严 禁 任 何 人 出 入 轿 厢 ; 10 应 熟 悉 自 己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型 号 规 格 及 一 般 故 障 的 解 决 办 法 ; 11 严 禁 同 时 在 机 房 轿 顶 轿 内 底 坑 任 何 两 部 位 同 时 进 时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二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的 安 全 操 作 ( 一 ) 在 轿 厢 内 工 作 时 : 1 进 入 轿 厢 前, 首 先 看 清 轿 厢 是 否 停 在 本 层, 严 禁 只 看 楼 层 显 示 即 进 入 层 门 轿 门, 防 止 踏 空 坠 落 ; 2 进 入 轿 厢 后, 要 检 查 操 纵 盘 各 按 钮 是 否 可 靠, 急 停 开 关 是 否 起 作 用, 轿 内 照 明 是 否 正 常 ; 3 在 轿 厢 内 检 修 维 护 时, 严 禁 将 外 层 门 开 启 走 车, 如 检 查 门 锁 时, 检 查 完 毕 应 及 时 将 厅 门 关 闭 以 免 他 人 坠 落 ; 4 因 故 层 门 暂 不 能 关 闭 时, 必 须 派 专 人 监 护 并 设 置 好 防 护 栏, 挂 好 明 显 警 示 标 志, 防 止 他 人 误 入 井 道 ; 5 在 轿 厢 内 工 作 时, 身 体 各 部 位 不 得 超 越 轿 厢 地 坎 以 外, 若 必 须 将 身 体 某 部 位 探 出 工 作 时, 必 须 将 急 停 开 关 和 检 修 开 关 分 别 置 于 急 停 和 检 修 位 置 ; 6 无 论 何 种 情 况 下 均 严 禁 将 身 体 站 在 轿 厢 与 层 门 外 之 间 的 位 置, 以 防 剪 切 事 故 的 发 生 ( 二 ) 在 机 房 内 工 作 时 : 1 在 机 房 内 进 行 维 修 工 作 时, 必 须 将 电 源 开 关 切 断 ( 除 因 工 作 需 要, 且 有 绝 对 把 握 外 ), 挂 好 明 显 标 记 ( 如 严 28

禁 合 闸 ) 并 派 专 人 看 守 ; 2 在 机 房 操 纵 轿 厢 时, 必 须 与 轿 厢 内 或 轿 顶 上 底 坑 下 人 员 联 系 好, 将 层 门 轿 门 关 闭 完 好, 门 锁 作 用 正 常, 方 可 开 车 严 禁 在 层 门 敞 开 的 情 况 下 移 动 轿 厢 ; 3 在 机 房 盘 车 前, 必 须 与 轿 厢 内 轿 顶 上 底 坑 下 的 人 员 联 系, 为 防 止 抱 闸 打 开 时 轿 厢 产 生 意 外 溜 车, 操 纵 盘 车 人 员 应 连 续 工 作, 并 做 好 随 时 刹 车 准 备 ; 4 接 近 带 电 体 工 作 时, 要 有 防 止 触 电 措 施 并 有 专 人 监 护 ; 5 检 查 维 修 控 制 柜 内 各 电 器 元 件 时, 必 须 断 电 工 作 ; 6 维 修 用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须 由 专 人 保 管, 使 用 时 按 规 定 做 好 接 零 保 护 ( 三 ) 在 轿 顶 上 工 作 时 : 1 在 轿 顶 工 作 必 须 戴 好 安 全 帽, 穿 好 绝 缘 鞋, 袖 口 裤 口 均 应 扣 紧 ; 2 在 轿 顶 上 不 允 许 有 超 过 三 人 同 时 工 作 的 现 象 ; 3 在 轿 顶 上 工 作 不 准 开 快 车, 必 须 用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且 应 由 轿 顶 控 制 开 或 停 ; 4 在 轿 顶 上 工 作 并 轿 厢 行 驶 时, 不 准 将 身 体 任 何 部 位 探 出 安 全 护 栏 杆 以 外 和 超 越 轿 厢 门 机 以 外 ; 5 在 进 入 轿 厢 顶 部 之 前, 首 先 看 清 楚 轿 顶 是 否 在 本 层 理 想 的 位 置 上, 不 可 只 看 楼 层 指 示 灯 即 进 入 轿 顶, 防 止 踏 空 坠 落 ;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可 将 身 体 跨 于 层 门 与 轿 门 之 间 工 作, 更 不 可 将 身 体 某 部 位 探 于 中 间 梁 下 层 门 口 下 及 各 种 支 架 下 进 行 工 作 若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具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切 断 电 梯 供 电 总 电 源 ; 7 在 对 电 梯 进 行 维 护 时, 相 邻 电 梯 应 相 互 呼 应, 以 确 保 安 全, 如 果 确 实 难 以 达 到 安 全 要 求 时, 应 将 相 邻 电 梯 关 闭 ; 8 在 轿 顶 工 作 时, 轿 内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听 从 轿 顶 操 作 人 员 指 挥 ; 9 在 轿 顶 维 修 完 毕, 离 开 轿 厢 时, 操 作 人 员 应 把 层 门 关 好 并 确 认, 轿 顶 各 开 关 恢 复 正 常 ( 四 ) 在 底 坑 工 作 时 : 1 在 底 坑 内 工 作 应 戴 好 安 全 帽, 将 急 停 开 关 断 开, 禁 止 在 电 缆 绳 索 或 导 轨 上 滑 行 摇 荡 或 攀 爬 ; 2 工 作 时 需 要 上 下 底 坑 使 用 爬 梯 时, 梯 脚 要 落 在 实 处, 梯 子 上 端 不 得 靠 在 导 轨 上 ; 3 在 检 查 换 速 限 位 和 极 限 开 关 等 安 全 开 关 时,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注 意 选 好 安 全 可 靠 的 工 作 位 置, 司 机 配 合 要 精 神 集 中, 听 从 维 修 人 员 的 统 一 指 挥, 开 车 前 一 定 要 重 复 口 令 ; 4 在 底 坑 工 作 确 需 要 开 车 时, 维 修 人 员 一 定 要 站 在 能 确 保 安 全 的 位 置, 以 防 被 轿 底 配 重 挤 压, 被 电 缆 轿 厢 护 脚 板 及 平 衡 链 兜 倒 ; 5 底 坑 在 有 维 修 人 员 工 作 时, 轿 厢 应 停 止 运 行, 如 需 要 启 动 电 梯 上 下 行 时, 启 动 之 前, 维 修 人 员 一 定 要 注 意 站 在 能 确 保 安 全 的 位 置 ; 6 在 底 坑 工 作 完 毕 后, 维 修 人 员 应 恢 复 各 开 关, 确 认 完 全 正 常 后, 方 可 爬 登 上 底 坑, 关 好 层 门 后, 进 行 试 运 行 ; 7 工 作 完 毕 后, 在 爬 登 出 底 坑 时, 电 梯 轿 厢 至 少 应 停 靠 在 距 最 底 层 三 层 以 上 的 位 置, 以 确 保 维 修 人 员 安 全 撤 离 三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补 充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并 作 为 新 员 工 上 岗 前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必 修 内 容 1 严 禁 将 厅 门 门 锁 人 为 短 路, 并 使 电 梯 处 于 快 速 运 行 状 态 2 工 作 过 程 中, 应 避 免 站 在 厅 门 门 口 将 身 体 探 入 井 道 内 检 修 轿 顶 厅 门 上 方 或 轿 底 部 件 3 在 厅 门 开 启 的 状 态 下 检 修 轿 门, 并 需 将 轿 厢 向 上 驶 离 平 层 位 置 时, 轿 厢 地 坎 与 厅 门 地 坎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40 公 分, 以 人 体 不 能 跌 入 井 道 为 宜 4 在 本 层 检 修 时, 严 禁 将 轿 厢 驶 离 本 层 而 厅 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5 在 本 层 检 修 时, 如 厅 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且 轿 厢 不 在 本 层 平 层 位 置, 应 在 厅 门 外 设 置 有 效 防 护 栏 并 悬 挂 检 修 提 醒 标 记, 防 止 乘 客 误 入 发 生 危 险 6 在 本 层 检 修 时, 如 维 修 人 员 需 暂 时 离 开 时, 应 将 厅 门 完 全 关 闭 7 禁 止 攀 悬 电 梯 轿 底 电 缆 或 以 其 为 依 托 在 井 道 内 工 作 8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站 在 轿 顶 工 作, 当 轿 厢 处 于 运 行 状 态 时,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保 证 : a) 不 站 在 轿 厢 上 梁 上 ; b) 远 离 轿 厢 边 缘 并 尽 可 能 靠 近 轿 厢 中 心 ; c) 注 意 不 与 井 道 内 突 出 物 体 相 挂 蹭 ; 29

d) 用 手 可 靠 攀 扶 上 梁 中 心 或 曳 引 钢 丝 绳 ; e) 注 意 不 与 井 道 顶 部 相 碰 撞 ; f) 与 司 机 密 切 配 合, 防 止 误 动 作 误 操 作 9 在 轿 顶 工 作 时, 维 修 人 员 应 首 先 检 查 轿 顶 急 停 开 关 和 检 修 开 关 是 否 有 效 可 靠, 如 失 效 应 首 先 予 以 检 修 轿 厢 运 行 过 程 中, 如 轿 顶 维 修 人 员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立 即 将 急 停 开 关 置 于 断 开 状 态 10 如 果 不 得 不 在 轿 顶 边 缘 工 作 时, 身 体 各 部 位 不 得 伸 出 到 轿 顶 边 缘 外 并 防 止 跌 入 井 道 维 修 人 员 不 得 依 靠 轿 顶 护 栏, 以 免 与 对 重 或 其 它 井 道 突 出 物 体 相 挂 蹭 11 轿 厢 处 于 运 动 状 态 时, 轿 顶 维 修 人 员 不 得 用 手 攀 扶 轿 顶 护 栏 或 将 身 体 的 任 何 部 位 伸 出 轿 顶 边 缘 以 外, 避 免 与 对 重 或 其 它 井 道 突 出 物 体 相 挂 蹭 12 在 轿 顶 工 作 时, 不 得 将 身 体 各 部 位 置 于 不 能 迅 速 脱 离 的 位 置, 应 保 证 如 果 发 生 电 梯 意 外 运 动, 维 修 人 员 身 体 各 部 位 均 能 迅 速 脱 离 危 险 区 域 以 防 受 到 挤 压 13 轿 顶 与 轿 内 机 房 维 修 人 员 应 紧 密 呼 应 配 合, 严 禁 在 不 通 知 对 方 对 方 没 有 听 清 楚 对 方 没 有 应 答 的 情 况 下, 随 意 启 动 电 梯 或 将 电 梯 置 于 快 车 状 态 14 轿 顶 井 道 维 修 作 业 时, 应 首 先 将 轿 顶 急 停 和 检 修 开 关 分 别 置 于 急 停 和 检 修 状 态, 现 场 其 它 人 员 应 遵 循 井 道 优 先 的 原 则, 检 修 运 行 必 须 以 轿 顶 人 员 指 令 为 准 15 在 底 坑 工 作 时, 应 首 先 将 底 坑 急 停 和 检 修 开 关 分 别 置 于 急 停 和 检 修 状 态, 应 注 意 与 轿 底 的 距 离, 防 止 相 撞 底 坑 有 人 工 作 时 严 禁 快 车 运 行 现 场 其 它 人 员 应 遵 循 井 道 优 先 的 原 则, 检 修 运 行 必 须 以 底 坑 人 员 指 令 为 准, 底 坑 和 轿 顶 同 时 有 人 工 作 时 必 须 得 到 轿 顶 和 底 坑 两 方 都 认 可 才 能 起 动 电 梯 16 在 底 坑 工 作 时, 应 注 意 防 止 与 对 重 相 撞, 不 得 将 头 部 和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置 于 对 重 缓 冲 器 上 方 禁 止 带 手 套 清 洗 曳 引 钢 丝 绳 和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17 进 入 井 道 内 工 作, 必 须 佩 戴 安 全 帽, 特 殊 工 种 应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18 在 井 道 内 工 作, 思 想 必 须 保 持 高 度 集 中, 小 心 谨 慎, 防 止 任 何 工 具 或 工 件 坠 落 19 严 禁 将 控 制 系 统 内 安 全 回 路 的 任 何 部 位 做 人 为 短 路, 使 电 梯 做 正 常 快 速 运 行 检 修 查 找 故 障 时, 不 得 做 永 久 性 短 路, 发 现 并 排 除 故 障 后, 应 首 先 恢 复 安 全 回 路 的 正 常 安 全 状 态 20 严 禁 将 上 下 端 站 限 位 开 关 装 置 和 强 迫 换 速 开 关 装 置 做 人 为 短 路, 以 使 电 梯 做 正 常 快 速 运 行 21 在 检 修 调 试 作 业 时, 如 需 要 在 轿 顶 做 快 车 运 行, 轿 顶 人 员 必 须 站 在 轿 顶 中 心 部 位 并 可 靠 攀 扶 轿 厢 上 梁 或 曳 引 钢 丝 绳, 并 保 证 在 异 常 情 况 下 能 立 即 断 开 急 停 开 关 电 梯 向 上 做 快 速 运 行 时, 还 应 注 意 头 部 与 井 道 顶 部 的 距 离 22 需 要 支 对 重 时, 所 用 方 木 的 截 面 不 小 于 15cm 15cm, 并 应 尽 量 垂 直 支 承 在 对 重 架 底 部 的 中 心 位 置 23 起 吊 轿 厢 所 用 手 拉 葫 芦 必 须 保 证 有 1.5 以 上 的 起 重 安 全 系 数, 起 吊 用 钢 丝 绳 应 保 证 足 够 的 起 重 安 全 系 数, 维 护 良 好, 无 断 丝 散 股,U 型 卡 子 紧 固 并 每 端 不 少 于 3 个, 位 置 合 理, 安 装 方 法 正 确 24 更 换 曳 引 钢 丝 绳 时, 应 保 证 轿 厢 可 靠 起 吊, 并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a) 更 换 过 程 中 分 两 次 换 绳 ; 每 次 换 绳 过 程 中 均 应 保 持 有 两 根 以 上 旧 曳 引 绳 挂 在 曳 引 轮 上 ; b) 应 人 为 将 轿 厢 安 全 钳 拉 杆 提 起 可 靠 闸 车 将 轿 厢 可 靠 制 停 在 导 轨 上 并 确 认 无 误 ; c) 将 机 房 限 速 器 处 于 启 动 状 态 并 可 靠 绑 紧 ; d) 轿 厢 可 靠 制 停 在 导 轨 上 后, 手 拉 葫 芦 不 应 处 于 松 弛 的 状 态 25 起 吊 轿 厢 和 其 它 重 物 时, 应 首 先 认 真 检 查 手 拉 葫 芦 和 悬 挂 点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是 否 可 靠,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将 身 体 的 任 何 部 位 置 于 起 吊 重 物 下 方 26 严 禁 使 用 汽 油 泄 漏 的 喷 灯, 严 禁 将 喷 灯 指 向 易 燃 物 品 27 工 作 人 员 浇 铸 巴 氏 合 金 时, 应 紧 密 配 合, 注 意 不 被 烫 伤 28 在 机 房 作 业 时, 应 注 意 身 体 各 部 位 不 被 转 动 机 件 卷 入, 禁 止 带 手 套 清 洗 曳 引 绳, 禁 止 使 曳 引 机 连 续 转 动 清 洗 钢 丝 绳, 禁 止 在 曳 引 机 转 动 的 情 况 下 将 手 伸 入 曳 引 轮 槽 清 洗, 禁 止 在 快 车 状 态 下 清 洗 钢 丝 绳, 清 洗 过 程 中 电 梯 操 纵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清 洗 人 员 的 口 令 29 机 房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电 梯 运 行 异 常 或 机 房 设 备 异 常 时, 应 迅 速 切 断 主 电 源 在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但 无 需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时, 亦 应 考 虑 将 轿 厢 内 乘 客 优 先 送 至 层 站 并 开 门 放 人 30 更 换 电 器 元 件 检 修 控 制 系 统 时, 禁 止 带 电 工 作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在 安 全 电 压 以 下 操 作, 但 应 先 用 仪 表 测 量 确 定 31 全 部 电 动 工 具 在 使 用 前 应 首 先 检 查 是 否 漏 电, 严 禁 使 用 外 皮 漏 电 的 工 具 电 动 工 具 在 使 用 前 必 须 做 可 靠 接 地 30

32 断 开 机 房 主 电 源 开 关 后 方 可 做 电 工 工 作, 并 应 在 已 断 开 的 电 源 开 关 上 设 置 有 人 工 作, 禁 止 合 闸 标 志, 任 何 人 不 得 随 意 合 闸 33 检 修 曳 引 机 电 磁 制 动 器 并 需 要 拆 卸 时, 应 在 轿 内 无 人 的 情 况 下, 用 手 拉 葫 芦 将 轿 厢 提 至 井 道 最 高 点, 断 开 主 电 源 开 关 后 方 可 拆 卸, 并 随 时 注 意 电 梯 是 否 有 溜 车 现 象 34 在 机 房 操 纵 电 梯 做 检 修 运 行 时, 必 须 首 先 确 认 电 梯 厅 轿 门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并 且 轿 厢 内 无 人, 方 可 点 动 操 作 如 井 道 底 坑 或 轿 顶 有 人 工 作 时, 还 需 上 下 呼 应 配 合 严 禁 在 短 接 门 锁 或 人 为 使 门 锁 继 电 器 吸 合 的 状 态 下 操 作 运 行 35 使 用 盘 车 手 轮 后, 应 随 手 将 其 卸 下, 以 免 甩 出 伤 人 36 严 禁 用 铜 丝 或 其 它 替 代 物 取 代 保 险 丝, 不 得 拆 卸 主 电 源 开 关 灭 弧 罩 和 用 保 险 丝 代 替 保 险 管 37 对 控 制 系 统 做 大 的 改 动 后, 必 须 首 先 进 行 检 查, 以 判 断 是 否 有 短 路 点, 检 查 无 误 并 确 定 各 回 路 中 有 短 路 保 护 后 方 可 合 闸 通 电, 进 行 快 车 运 行 前 必 须 保 证 上 下 限 位 和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能 可 靠 动 作, 位 置 正 确 38 在 若 干 部 电 梯 井 道 相 通 的 环 境 中 工 作,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严 禁 从 轿 顶 攀 越 至 相 邻 电 梯 轿 顶, 无 论 该 相 邻 电 梯 是 否 处 于 运 行 状 态 39 在 到 达 轿 顶 并 开 始 工 作 之 前, 必 须 立 即 将 轿 顶 急 停 开 关 和 检 修 开 关 分 别 处 于 急 停 和 检 修 状 态, 需 要 临 时 移 动 电 梯 时 再 将 两 开 关 开 启, 移 动 后 应 再 次 将 开 关 处 于 急 停 和 检 修 状 态 40 在 到 达 轿 顶 并 开 始 工 作 前, 应 首 先 用 点 动 的 方 法 确 定 : 轿 顶 检 修 和 急 停 开 关 是 否 良 好, 控 制 系 统 是 否 正 常, 以 避 免 因 开 关 故 障, 虽 然 检 修 和 急 停 开 关 处 于 关 断 状 态, 而 实 际 电 梯 处 于 快 车 状 态, 由 此 发 生 重 大 危 险 41 更 换 钢 丝 绳 时, 应 注 意 勿 使 绳 头 触 碰 附 近 带 电 部 位 和 相 邻 电 梯 旋 转 部 位 42 严 禁 用 约 时 合 闸 送 电 的 方 法 进 行 电 工 作 业 43 工 地 施 工 遇 有 登 高 作 业 时, 必 须 佩 戴 安 全 带 并 在 有 人 监 护 下, 进 行 作 业 44 施 工 现 场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有 不 能 解 决 的 安 全 问 题, 必 须 逐 级 请 示 汇 报, 不 得 擅 自 作 主 和 违 章 操 作, 有 违 反 者 将 严 厉 追 究 其 责 任 45 施 工 现 场 需 拆 卸 厅 门 时, 严 禁 将 厅 门 拆 下 后 使 厅 门 口 处 于 无 遮 拦 状 态, 必 须 临 时 加 装 可 靠 有 效 全 封 闭 的 防 护 栏 或 用 木 板 完 全 可 靠 封 闭 厅 门 口, 并 悬 挂 危 险! 请 勿 靠 近 的 明 显 警 告 标 志, 防 止 误 入 发 生 事 故 46 电 梯 在 顶 层 发 生 冲 顶 轧 车 且 无 法 恢 复 必 须 进 入 井 道 从 轿 底 攀 援 至 轿 顶 操 作 时, 必 须 在 有 人 监 护 支 持 和 系 有 双 重 安 全 带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方 可 进 行 操 作, 严 禁 在 未 系 安 全 带 的 情 况 下 进 入 井 道 47 在 检 修 安 装 电 梯 并 需 要 将 厅 门 打 开 进 行 工 作 时, 严 禁 将 电 梯 驶 离 本 层 ; 在 需 要 将 电 梯 临 时 驶 离 本 层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对 厅 门 进 行 和 设 置 有 效 防 护, 必 须 对 现 场 进 行 厅 门 开 启 期 间 的 不 间 断 监 护, 防 止 发 生 乘 客 误 入 井 道 事 故 当 轿 厢 停 放 在 本 层 时, 轿 厢 最 底 部 ( 或 护 板 下 沿 ) 不 得 高 于 本 层 厅 门 地 坎 30 公 分 以 上 48 应 急 救 援 时, 为 防 止 发 生 乘 客 跌 入 井 道 的 事 故, 严 禁 在 电 梯 不 平 层 的 情 况 下 开 启 厅 门 进 行 救 援 操 作 49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制 定 的 电 梯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停 止 装 置 操 作 规 程 50 本 规 定 将 随 时 不 定 期 补 充 完 善, 并 作 为 公 司 安 全 培 训 教 材 之 一, 要 求 全 体 员 工 熟 知 和 严 格 执 行 四 本 操 作 规 程 适 用 于 电 梯 维 修 改 造 保 养 工 作, 规 程 中 相 关 操 作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电 梯 安 装 工 作 电 梯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停 止 装 置 操 作 规 程 在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对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停 止 装 置 的 非 正 常 操 作, 容 易 导 致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对 于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都 应 执 行 正 确 的 操 作 方 法, 在 保 证 安 全 保 证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为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杜 绝 事 故 发 生, 特 制 定 本 操 作 规 程 1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电 梯 的 安 装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2 依 据 条 件 GB 7588-2003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T 10059-1997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GB 10060-93 电 梯 验 收 规 范 31

GB/T 18775-2002 电 梯 维 修 规 范 国 质 检 锅 [2002]1 号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3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停 止 装 置 的 功 能 3.1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的 功 能 3.1.1 对 坠 落 危 险 的 保 护 电 梯 运 行 时, 将 层 门 或 轿 门 打 开,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3.1.2 对 剪 切 的 保 护 当 层 门 或 轿 门 没 有 关 闭 时, 操 作 运 行 按 钮, 电 梯 不 能 运 行 3.2 停 止 保 护 装 置 的 功 能 停 止 电 梯 运 行 并 使 电 梯 ( 包 括 动 力 驱 动 的 门 ) 保 持 在 非 服 务 的 状 态 4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停 止 装 置 的 技 术 要 求 4.1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4.1.1 应 设 有 铭 牌 标 明 :(1) 门 锁 装 置 制 造 厂 的 名 称 ;(2) 型 式 试 验 标 志 及 试 验 单 位 4.1.2 层 门 锁 钩 锁 臂 及 动 接 点 动 作 灵 活, 在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动 作 之 前, 锁 紧 元 件 的 最 小 啮 合 长 度 为 7mm 4.1.3 在 轿 门 驱 动 层 门 的 情 况 下, 当 轿 厢 在 开 锁 区 域 以 外 时, 无 论 层 门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而 被 开 启, 则 应 有 一 种 装 置 确 保 层 门 自 动 关 闭 4.2 轿 门 4.2.1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当 轿 门 处 于 开 启 状 态 时, 电 梯 都 不 能 运 行 4.3 停 止 保 护 装 置 4.3.1 机 房 轿 顶 底 坑 均 应 装 有 停 止 开 关 4.3.2 停 止 开 关 的 操 作 装 置 应 是 红 色 的, 并 标 明 停 止 字 样 加 以 识 别 4.3.3 停 止 开 关 的 触 点 应 是 双 稳 态 的 能 防 止 误 动 作 释 放 的 安 全 触 点 5 现 场 施 工 操 作 规 程 5.1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5.1.1 在 安 装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为 防 止 他 人 因 安 装 维 修 调 整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而 发 生 坠 落 危 险, 应 在 层 门 门 口 附 近 标 有 请 勿 靠 近, 正 在 施 工 的 字 样, 加 以 标 识 5.1.2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安 装 完 毕 后 或 电 梯 已 投 入 使 用 后, 要 定 期 对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一 般 为 每 周 一 次 5.1.3 对 交 付 使 用 后 的 电 梯, 对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应 由 两 个 以 上 且 持 有 有 效 操 作 证 明 的 维 修 人 员 操 作 5.1.4 维 修 人 员 检 查 维 修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应 先 在 层 门 外 进 行 扒 门 ( 在 层 门 锁 闭 的 状 态 下 ) 检 查, 若 扒 开 的 门 缝 超 过 技 术 要 求 或 层 门 开 启 而 电 梯 仍 可 以 正 常 运 行, 可 判 定 厅 门 锁 有 故 障 或 隐 患 发 生, 应 立 即 停 梯 检 修 5.1.5 在 井 道 内 检 查 各 层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应 由 两 个 维 修 人 员 站 在 轿 顶 上, 操 纵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自 上 而 下, 逐 层 检 查 打 开 层 门 进 入 轿 顶 前 应 选 层 并 引 导 轿 厢, 使 轿 厢 运 行 到 本 层 以 下 下 一 层 以 上 的 适 当 位 置 打 开 层 门 后 应 首 先 确 认 轿 厢 位 置 是 否 适 当, 进 入 轿 顶 前 应 先 行 将 轿 顶 停 止 开 关 和 检 修 开 关 置 于 停 止 和 检 修 位 置, 进 入 轿 顶 后 关 闭 层 门 5.1.6 在 轿 顶 作 业 的 维 修 人 员 在 检 查 维 修 前, 应 先 确 定 站 立 位 置 不 易 刮 蹭 且 能 保 证 安 全 由 一 人 负 责 电 梯 上 下 运 行 的 点 动 操 作, 另 一 人 对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的 进 行 检 查 调 整 操 作 电 梯 的 人 员 在 每 一 次 移 动 电 梯 前 均 应 主 动 呼 叫, 在 得 到 检 修 人 员 响 应 答 复 明 确 同 意 后 方 可 操 作 移 动 电 梯, 双 方 必 须 做 到 应 答 配 合 5.1.7 当 操 作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到 达 某 一 层 需 进 行 检 查 调 整 时, 应 先 行 将 停 止 开 关 置 于 停 止 位 置, 使 电 梯 在 检 修 过 程 中 不 能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启 动 运 行 5.1.8 检 查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时, 应 先 按 动 锁 轮 或 相 关 机 构 数 次, 观 察 其 是 否 灵 活 可 靠, 也 可 用 双 手 移 动 层 门 门 扇 数 次, 观 察 其 锁 钩 是 否 可 靠 起 到 锁 闭 厅 门 的 作 用, 啮 合 数 据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若 发 现 锁 闭 后 门 缝 超 过 技 术 要 求, 应 及 时 调 整 距 离, 在 调 整 中 要 查 看 锁 钩 的 长 度, 确 保 在 7mm 以 上 5.1.9 在 检 查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的 闭 锁 功 能 时, 应 同 时 检 查 强 迫 开 关 装 置 能 否 可 靠 确 保 该 层 门 自 动 关 闭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32

5.1.10 检 查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的 导 电 触 头, 观 察 其 是 否 接 触 良 好, 有 无 锈 蚀 尘 土, 检 查 其 线 路 接 线 是 否 牢 固 可 靠, 确 保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电 路 接 通 5.1.11 如 层 门 门 扇 由 间 接 机 械 连 接 时, 未 被 锁 住 的 门 扇 应 装 有 副 门 锁, 当 其 未 接 通 时, 其 作 用 应 使 电 梯 不 能 启 动 运 行 5.1.12 当 怀 疑 门 锁 回 路 有 故 障 致 使 电 梯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须 采 取 临 时 封 线 判 定 时, 应 事 先 向 公 司 主 管 负 责 人 提 出 电 话 申 请, 说 明 情 况, 并 由 公 司 登 记 备 案,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作 业 故 障 处 理 完 毕 应 及 时 拆 除 封 线, 并 向 公 司 主 管 负 责 人 回 复 确 认 封 线 已 拆 除, 经 批 准 后 维 修 人 员 方 可 离 开 现 场 临 时 封 线 判 定 前 必 须 确 保 电 梯 处 于 检 修 状 态, 封 线 判 定 应 由 两 人 以 上 进 行 操 作, 一 人 在 机 房 ( 控 制 柜 接 线 端 子 ) 一 人 在 轿 顶, 并 互 相 呼 应 5.1.13 须 临 时 封 线 检 查 门 锁 回 路 故 障 时, 应 先 切 断 电 源, 采 用 专 用 工 具 或 电 阻 测 量 法 对 层 门 门 锁 回 路 进 行 逐 层 检 查, 当 确 定 是 某 一 层 门 锁 的 故 障 后, 应 立 即 拆 除 封 线 进 行 检 修 5.1.14 层 门 发 生 故 障 或 在 某 层 安 装 修 理 调 整 门 锁 之 前, 应 在 层 门 外 设 置 有 效 和 可 靠 的 防 护 栏 挂 有 醒 目 检 修 牌, 以 提 示 他 人 不 准 靠 近 并 确 保 他 人 不 能 进 入 防 护 栏 内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应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现 场 防 护 措 施, 确 保 他 人 不 能 从 层 门 处 跌 入 井 道 因 现 场 条 件 不 具 备 造 成 层 门 施 工 防 护 措 施 不 到 位 和 有 安 全 隐 患 时, 无 论 何 种 理 由, 都 绝 对 不 能 在 不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开 始 施 工, 并 应 立 即 作 好 防 护 措 施 5.1.15 凡 层 门 锁 紧 装 置 用 作 导 电 的 触 点 出 现 故 障,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绝 对 不 准 用 永 久 性 短 接 层 门 门 锁 的 办 法 处 理 并 将 电 梯 投 入 正 常 运 行 5.1.16 凡 更 换 修 理 调 整 后 的 厅 门 门 锁, 应 作 现 场 试 验, 最 终 必 须 达 到 门 锁 的 防 坠 落 防 剪 切 功 能 5.2 停 止 装 置 5.2.1 停 止 装 置 的 作 用 是 对 电 梯 在 运 行 中 突 然 出 现 故 障 或 出 现 失 控 现 象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的 装 置, 能 使 电 梯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5.2.2 停 止 装 置 ( 急 停 按 钮 ) 俗 称 蘑 菇 开 关, 其 外 表 应 为 圆 形 红 色, 其 触 点 应 为 双 稳 态 的 能 防 止 误 动 作 释 放 的 安 全 触 点 5.2.3 在 安 装 更 换 急 停 按 钮 时, 应 做 到 先 检 查 确 认 该 开 关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后 再 进 行 安 装, 其 接 线 处 应 保 证 牢 固 可 靠 按 动 按 钮 时 应 无 卡 阻 现 象, 动 作 可 靠, 安 装 后 的 急 停 按 钮 应 以 急 停 字 样 加 以 标 识 5.2.4 若 发 现 急 停 按 钮 按 动 出 现 卡 阻 或 失 效 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不 能 采 取 临 时 或 永 久 短 接 的 方 法 处 理, 应 使 其 始 终 保 持 有 效 状 态 5.2.5 凡 遇 到 因 厂 家 设 计 不 符 合 现 行 安 全 规 范 的 要 求 或 采 用 双 联 开 关 控 制 的 急 停 开 关 时, 都 应 及 时 予 以 更 换, 以 防 患 于 未 然 本 规 程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起 执 行 33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电 梯 维 修 工 艺 0 编 制 依 据 1 GB7588-95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2 GB/T 10058-1997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3 GB/T 10059-1997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4 GB 10060-93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5 GB 8903 电 梯 钢 丝 绳 6 GB 50182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梯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1 主 要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了 电 梯 维 修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各 种 类 型 曳 引 电 梯 其 它 用 途 电 梯 可 参 照 执 行 2 引 用 标 准 GB 7588-2003 GB/T 10058-1997 GB/T 10059-1997 GB 10060-93 GB 8903 GB 50182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电 梯 钢 丝 绳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梯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3 电 梯 维 修 一 般 要 求 3.1 电 梯 维 修 分 为 : 维 护 检 修 修 理 工 程 3.1.1 电 梯 的 维 护 检 修 指 电 梯 在 运 行 中 发 生 一 般 故 障 而 对 其 进 行 检 查 修 理, 通 过 调 整 或 更 换 零 件 使 电 梯 达 到 正 常 运 行 3.1.2 修 理 工 程 指 电 梯 设 备 重 要 部 件 磨 损 严 重, 性 能 下 降 时 对 其 进 行 修 理, 延 长 使 用 周 期 并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4 电 梯 曳 引 机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电 梯 曳 引 机 由 曳 引 绳 制 动 器 联 轴 器 减 速 箱 ( 有 齿 轮 ) 曳 引 轮 电 动 机 等 组 成 4.1 曳 引 绳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4.1.1 对 曳 引 绳 的 要 求 : 强 度 大 耐 磨 性 能 好, 并 与 外 界 因 素 密 切 联 系, 如 曳 引 轮 的 槽 形 安 装 质 量 维 修 保 养 情 况 4.1.2 曳 引 绳 经 曳 引 轮 长 期 运 转 而 产 生 结 构 性 伸 长, 并 且 每 根 绳 伸 长 程 度 不 完 全 一 样, 因 此 及 时 对 曳 引 绳 进 行 裁 截 及 调 整 4.1.3 裁 截 曳 引 绳 时, 在 裁 截 处 用 φ0.5~1mm 的 铅 丝 分 三 处 扎 紧, 扎 紧 长 度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曳 引 绳 的 直 径, 其 间 距 为 : 第 一 处 扎 在 截 断 处 ; 第 二 处 距 第 一 处 的 距 应 为 所 使 用 的 锥 套 锥 形 部 分 长 度 的 2 倍 ; 第 三 处 距 第 二 处 应 为 30~ 40mm 扎 紧 后 在 第 一 处 扎 紧 端 截 断 4.1.4 用 不 易 燃 的 低 毒 溶 剂 ( 如 柴 油 ) 清 洗, 准 备 打 弯 打 弯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曳 引 绳 直 径 的 2.5 倍 4.1.5 浇 注 巴 氏 合 金 时, 温 度 达 到 270~350, 一 次 浇 注 成 功 4.1.6 挂 绳 后, 将 绳 头 部 分 依 次 安 装 后 进 行 调 整, 使 每 根 绳 张 力 均 等 各 钢 丝 绳 之 间 张 力 相 差 不 大 于 5% 4.1.7 调 整 曳 引 绳 张 力 之 后, 在 锥 套 之 间 作 二 次 保 护 装 置 4.1.8 对 曳 引 绳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在 每 周 巡 检 时 进 行 4.2 制 动 器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4.2.1 对 电 梯 制 动 器 的 要 求 : 产 生 足 够 的 制 动 力 矩, 满 足 电 梯 起 制 动 工 作 要 求, 并 达 到 [ 平 稳 程 度 4.2.2 为 使 制 动 器 有 足 够 的 松 闸 力, 须 调 整 电 梯 铁 芯 的 间 隙, 一 般 在 0.5~1mm 即 可 4.2.3 调 整 制 动 弹 簧 伸 缩 量, 调 整 后 使 两 侧 弹 簧 长 度 相 等 对 其 它 型 式 的 弹 簧 调 整 达 到 适 当 要 求, 即 保 持 足 够 的 制 动 力, 还 要 达 到 制 动 平 稳 4.2.4 视 磨 损 程 度 及 时 更 换 检 查 制 动 带 ( 俗 称 闸 皮 ), 更 换 后 调 整 时 参 照 4.2.2 4.2.3 条 4.2.5 制 动 带 与 制 动 轮 间 隙 的 调 整 : 在 松 闸 时, 间 隙 均 匀, 在 任 何 部 位 都 应 在 0.7mm 之 内 34

4.2.6 松 闸 盘 车 时, 无 摩 擦, 运 转 可 靠, 复 位 时 保 证 制 动 可 靠 4.3 联 轴 器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联 轴 器 有 刚 性 和 弹 性 两 种 4.3.1 刚 性 联 轴 器 要 求 曳 引 电 动 机 轴 与 蜗 杆 轴 连 接 必 须 有 精 确 的 同 心 度, 其 不 同 心 度 不 超 过 0.02mm 4.3.2 弹 性 联 轴 器 要 求 两 轴 不 同 心 度 可 在 0.1mm 之 内 4.3.3 检 查 调 整 紧 固 螺 母, 防 止 发 生 径 向 晃 动 4.3.4 检 查 调 整 螺 栓 孔 及 键, 防 止 螺 栓 孔 扩 大 变 形 及 键 的 松 动 4.3.5 检 查 橡 胶 圈 是 否 磨 损 变 形 脱 落 4.4 减 速 箱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4.4.1 曳 引 机 减 速 箱 内 应 及 时 注 入 适 量 规 格 合 格 的 润 滑 油, 一 般 冬 季 用 油 使 用 HL-20 齿 轮 油 ; 夏 季 用 油 HL- 30 齿 轮 油 合 理 地 注 入 油 量, 对 于 油 针, 应 使 油 面 位 于 两 条 刻 线 之 间 ; 对 于 油 镜, 应 使 油 面 位 于 中 线 为 宜 减 速 箱 的 密 封 装 置 分 为 盘 根 式 橡 胶 式 两 种 采 用 油 浸 盘 根 : 更 换 时 应 先 将 其 经 油 浸 后, 切 口 为 45, 装 入 后 用 轴 承 盖 压 紧 采 用 橡 胶 式 : 应 检 查 漏 油 情 况, 发 现 后 应 将 磨 损 或 老 化 的 橡 胶 圈 及 时 进 行 更 换 4.4.3 用 半 导 体 点 温 计 测 量 减 速 机 各 机 件 及 轴 承 温 度, 其 温 度 不 超 过 75, 箱 内 温 度 不 超 过 85 4.4.4 若 检 查 其 轴 向 游 隙 过 大 或 齿 侧 间 隙 过 大,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更 换 4.5 曳 引 轮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4.5.1 每 周 巡 视 检 查 曳 引 轮 轮 筒 有 无 裂 痕, 连 接 螺 栓 是 否 松 动 和 位 移 4.5.2 曳 引 轮 绳 槽 内 应 无 污 垢, 隆 起 的 硬 粒 或 波 纹, 并 检 查 曳 引 绳 在 绳 槽 内 有 无 滑 动 现 象 4.5.3 检 查 各 曳 引 绳 在 曳 引 轮 绳 槽 内 的 深 度 是 否 一 致, 深 度 差 距 达 到 1.5mm 时, 应 及 时 更 换 或 重 新 加 工 绳 槽 4.5.4 及 时 调 整 轴 承 座 的 螺 栓, 对 轴 承 润 滑 油 的 检 查, 发 现 异 常 应 及 早 更 换 4.6 曳 引 电 动 机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4.6.1 用 500V 500MΩ 摇 表, 检 查 电 动 机 定 子 绕 组 的 绝 缘 电 阻, 其 阻 值 应 大 于 0.5MΩ 以 上 4.6.2 保 证 曳 引 电 动 机 轴 与 瓦 的 润 滑, 应 注 入 30 号 机 油, 防 止 缺 油 造 成 抱 轴 现 象 对 滑 动 轴 承 每 周 加 一 次 相 同 规 格 的 润 滑 油, 每 年 应 换 油 1~2 次 对 滚 动 轴 承 每 月 挤 加 一 次 钙 基 润 滑 脂, 每 年 清 洗 换 油 一 次 4.6.3 清 除 电 动 机 内 部 油 污 尘 埃, 保 持 清 洁 4.6.4 用 钳 型 电 流 表 测 量 电 动 机 在 高 低 速 运 行 状 态 时 三 相 电 流 值 是 否 平 衡 4.6.5 根 据 电 动 机 的 绝 缘 等 级 类 型 标 称 温 升, 用 电 子 点 温 计 测 量 运 行 中 电 动 机 的 温 度, 防 止 超 过 允 许 值 4.6.6 直 流 曳 引 电 动 机 振 幅 及 轴 向 窜 动 量 允 许 值 振 幅 允 许 值 (mm) 电 动 机 转 速 (rpm) 滑 动 轴 承 电 动 机 轴 向 允 许 窜 动 量 ( 单 面 )(mm) 电 动 机 功 率 (kw) 1000 750 以 下 10 及 以 下 10~20 30 以 上 0.13 0.16 0.5 0.75 1 4.6.7 对 直 流 曳 引 电 动 机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换 向 器 上 的 火 花 等 级 其 火 花 等 级 不 得 超 过 1.5 列 举 1.5 的 火 花 等 级 : 在 电 刷 下 的 火 花 程 度 : 电 刷 边 缘 大 部 分 或 全 部 有 轻 微 火 花 ; 换 向 器 及 电 刷 状 态 : 换 向 器 上 有 黑 痕 出 现, 但 不 发 展 用 汽 油 擦 拭 其 表 面 时 即 可 擦 掉, 同 时 在 电 刷 上 有 轻 微 灼 痕 4.6.8 对 电 刷 装 置 每 月 至 少 定 期 检 查 一 次, 装 置 是 否 齐 全, 有 无 碎 损 零 件, 电 刷 有 无 卡 涩 或 摆 动, 过 热 而 变 色 5 电 梯 轿 厢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轿 厢 是 运 送 乘 客 和 货 物 的 电 梯 组 件, 由 轿 架 和 轿 厢 体 组 成 5.1 轿 厢 检 查 与 维 修 5.1.1 定 期 检 查 轿 厢 架 与 轿 厢 体 之 间 的 联 结 螺 栓, 发 现 轿 厢 架 稍 微 变 形 时, 可 稍 微 放 松 紧 固 螺 栓, 让 其 自 然 校 正, 然 后 拧 紧 螺 栓 若 变 形 严 重, 必 须 拆 卸 重 新 校 正 或 更 换 5.1.2 发 现 轿 厢 歪 斜, 应 调 整 四 根 拉 杆 的 受 力 5.1.3 当 轿 厢 运 行 中 有 振 动 现 象, 检 查 调 整 轿 壁 联 接 螺 栓 嵌 条 螺 钉 超 载 防 乱 等 装 置 开 关 触 头 动 作 要 灵 活 可 靠 5.1.5 检 查 轿 厢 反 绳 轮 轴 承 底 座 应 无 裂 痕 无 缺 油, 钢 套 隔 环 无 磨 损, 轿 顶 卫 生 状 况 良 好 5.1.6 轿 顶 排 风 设 施 照 明 装 置 操 纵 盘 轿 顶 检 修 盒 急 停 装 置 及 平 层 装 置 线 路 均 安 全 可 靠 5.1.7 轿 厢 内 禁 止 存 放 腐 蚀 性 强 的 物 品 以 防 轿 厢 腐 蚀, 防 止 坚 硬 物 体 冲 击 以 防 轿 厢 变 形 严 禁 用 水 清 洗 轿 厢, 35

以 防 电 气 绝 缘 下 降 或 发 生 短 路 6 电 梯 门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6.1 电 梯 轿 门 的 检 查 与 维 修 6.1.1 门 板 下 坠 时, 及 时 更 换 门 导 靴 调 整 门 滑 轮, 每 半 年 对 门 滑 轮 清 洗 换 油 一 次 紧 固 其 中 的 固 定 螺 栓 6.1.2 保 持 轿 门 导 轨 的 清 洁, 及 时 擦 拭 和 点 油, 保 证 润 滑 及 时 清 洗 轿 门 地 坎 槽 内 杂 物 及 灰 尘 若 轿 厢 变 形, 及 时 调 整 门 刀 与 厅 门 地 坎 间 隙 (5~8mm), 调 整 门 导 靴 与 地 坎 之 间 的 间 隙 6.1.3 检 修 轿 门 连 杆 铰 接 部 位 的 润 滑 及 铰 接 处 销 轴 的 磨 损 发 现 传 动 皮 带 老 化 松 动 应 更 换 调 整 对 链 条 传 动 及 钢 丝 绳 传 动 的 形 式, 应 及 时 调 整, 防 止 松 动 6.1.4 保 证 安 全 触 板 灵 活 可 靠, 对 触 板 连 杆 铰 接 处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润 滑 检 查 6.2 电 梯 厅 门 的 检 查 与 维 修 6.2.1 每 周 对 厅 门 联 动 装 置 检 查 一 次, 对 被 动 门 开 关 进 行 检 查, 禁 止 短 接 门 锁 6.2.2 厅 门 滑 道 滑 轮 地 坎 的 维 修 检 查 参 照 6.1.1 和 6.1.2 的 内 容 6.2.3 厅 门 门 锁 的 盛 装 必 须 符 合 GB7588 的 规 定 防 止 锁 钩 脱 落, 锁 钩 啮 合 大 于 7mm; 门 缝 间 隙 不 超 过 2mm, 应 保 证 厅 门 关 闭 后 手 不 能 扒 开 7 电 梯 安 全 装 置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电 梯 安 全 装 置 由 机 械 与 电 气 两 部 分 组 成 7.1 限 速 装 置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限 速 装 置 由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涨 紧 装 置 三 部 分 组 成 7.1.1 限 速 器 的 性 能 要 求 动 作 速 度 快, 其 动 作 速 度 不 低 于 轿 厢 额 定 速 度 的 115% 7.1.2 限 速 器 压 舌 对 钢 丝 绳 的 距 离 应 为 5~10mm, 动 作 时 应 可 靠 地 卡 住 钢 丝 绳, 使 安 全 钳 动 作, 限 速 器 开 关 应 同 时 动 作, 切 断 电 源 7.1.3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直 径 不 小 于 8mm, 具 有 一 定 强 度, 耐 磨 性 能 好, 无 接 头, 无 断 丝 折 曲 压 痕 扭 曲 等 限 速 器 轮 直 径 与 钢 丝 绳 直 径 之 比 应 在 30 倍 以 上 7.1.4 限 速 器 涨 紧 装 置 底 部 距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应 为 : 高 速 梯 :750±50mm; 快 速 梯 :550±50mm; 低 速 梯 :400±50mm 7.1.5 涨 紧 轮 转 动 灵 活, 无 卡 阻 现 象, 涨 紧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7.1.6 紧 固 涨 紧 轮 开 关 打 板 的 固 定 螺 栓, 防 止 松 动 影 响 开 关 的 动 作 可 靠 性 7.2 安 全 钳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7.2.1 保 证 安 全 钳 联 动 机 构 的 传 动 灵 活 可 靠, 安 全 钳 开 关 灵 活 可 靠, 拉 杆 动 作 可 靠, 无 变 形 受 损 7.2.2 安 全 钳 楔 块 与 导 轨 两 侧 间 隙 不 大 于 2~3mm, 钳 口 与 导 轨 工 作 面 间 隙 不 小 于 3.5mm, 工 作 面 清 洁 滑 移 动 作 安 全 钳 的 制 动 距 离 详 见 下 表 : 滑 移 动 作 安 全 钳 的 制 动 距 离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m/s) 限 速 器 最 大 动 作 (m/s) 制 停 距 离 (mm) 最 小 最 大 1.5 1.98 330 840 1.75 2.26 380 1020 2 2.55 460 1200 2.5 3.13 640 1730 7.2.4 保 证 运 转 滑 移 部 分 润 滑 7.3 缓 冲 器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7.3.1 轿 厢 下 梁 对 重 底 碰 板 至 缓 冲 器 的 越 程 距 离 : 轿 厢 速 度 1 m/s( 含 以 下 ):200~300mm; 轿 厢 速 度 1 m/s 以 上,3 m/s 以 下 :150~400mm 7.3.2 轿 厢 侧 两 缓 冲 器 顶 面 高 度 差 不 超 过 2mm 7.3.3 弹 簧 缓 冲 器 表 面 定 期 涂 油 防 腐 7.3.4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油 压 缓 冲 器 的 油 两 及 油 质, 柱 塞 外 露 部 分 应 清 洁 且 涂 油 防 护 36

7.3.5 定 期 对 油 缸 腔 体 进 行 清 洗 换 油 并 对 油 压 缓 冲 器 进 行 一 次 复 位 试 验 ( 用 检 修 速 度 ) 7.3.6 缓 冲 器 上 设 置 开 关 的, 应 保 证 开 关 灵 活 可 靠 7.4 终 端 超 越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7.4.1 终 端 超 越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不 论 哪 一 端 ), 必 须 灵 活 可 靠 7.4.2 检 查 调 整 开 关 碰 块 的 垂 直 度 及 与 开 关 的 距 离, 使 强 迫 减 速 开 关 限 位 开 关 极 限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7.4.3 机 械 传 动 式 极 限 开 关 必 须 达 到 : 钢 丝 绳 无 锈 蚀 断 丝 ; 绳 轮 润 滑 良 好 清 洁, 转 动 灵 活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能 有 效 切 断 安 全 回 路 电 源 ; 停 靠 距 离 不 大 于 150mm 7.4.4 电 气 式 极 限 开 关 必 须 达 到 : 当 轿 厢 地 坎 超 越 上 下 端 站 200mm 且 轿 厢 或 对 重 接 触 缓 冲 器 之 前, 切 断 安 全 回 路 或 方 向 接 触 器, 使 轿 厢 停 止 运 行 7.5 电 梯 导 向 平 衡 装 置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7.5.1 电 梯 导 向 装 置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导 轨 由 钢 轨 和 连 接 板 构 成, 分 为 轿 厢 导 轨 和 对 重 导 轨 7.5.2 导 轨 工 作 面 发 现 凹 坑 麻 斑 毛 刺 或 划 伤, 应 用 锉 刀 砂 布 油 石 进 行 修 磨 7.5.3 导 轨 接 头 处 台 阶 高 度 大 于 0.05mm 时, 应 采 用 7.5.2 的 方 法 进 行 磨 平, 修 磨 长 度 150~300mm 7.5.4 导 轨 有 位 移 松 动 时, 应 及 在 不 影 响 导 向 距 离 及 两 导 轨 平 行 度 的 前 提 下, 紧 固 连 接 板 导 轨 压 板 螺 栓 7.5.5 保 持 导 轨 工 作 面 清 洁 和 润 滑, 每 周 给 加 油 盒 加 两 次 润 滑 油 7.6 导 靴 的 维 修 7.6.1 弹 性 滑 动 导 靴 伸 缩 量 间 隙 弹 簧 压 缩 量 电 梯 额 定 载 重 量 (kg) 750 1000 2000~3000 弹 簧 的 压 缩 量 b(mm) 34 30 25 靴 头 允 许 伸 缩 间 隙 值 a c(mm) 2 2 2 7.6.2 调 整 导 靴 衬 与 导 轨 面 间 隙, 并 紧 固 靴 座 固 定 螺 栓, 调 整 靴 衬 与 导 轨 垂 直 度 平 行 度 7.6.3 靴 衬 磨 损 严 重 或 滚 动 导 靴 轮 磨 损 变 形 老 化, 应 及 时 更 换 7.7 电 梯 平 衡 装 置 的 维 修 技 术 7.7.1 对 重 导 靴 与 对 重 导 轨 面 间 隙 调 正 方 法 参 照 7.6 内 容 7.7.2 对 重 块 应 压 实 垫 平 无 晃 动 现 象 7.7.3 对 重 装 置 绳 头 组 合 的 维 修 参 照 4.1.7 4.1.8 条 内 容 7.7.4 对 重 架 上 安 装 有 安 全 钳 的, 安 全 钳 装 置 必 须 灵 活 可 靠 7.7.5 对 重 侧 应 按 标 准 加 装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如 防 护 栅 栏 7.8 补 偿 装 置 的 维 修 7.8.1 定 期 检 查 补 偿 装 置 尾 端 联 结 装 置 是 否 牢 固 7.8.2 补 偿 装 置 运 行 要 要 求 稳 定 噪 声 小, 若 麻 绳 损 断, 应 及 时 更 换 或 涂 防 音 油 7.8.3 补 偿 绳 各 链 环 间 无 脱 环, 无 锈 蚀, 无 断 丝, 无 爆 股 现 象 8 电 梯 电 路 系 统 的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电 梯 电 路 系 统 由 电 力 拖 动 系 统 和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两 部 分 组 成 8.1 对 电 力 拖 动 系 统 要 求 : 可 靠 性 高, 能 载 重 适 应 电 梯 频 繁 起 动 停 止 变 速 换 向, 运 转 平 稳 振 动 小 噪 音 低 调 速 范 围 宽 平 层 精 度 高 8.1.1 因 电 动 机 故 障 影 响 电 梯 运 行 应 立 即 拆 卸 修 复 修 复 后 应 进 行 空 载 试 验, 其 转 动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 快 速 30 分 钟 ; 慢 速 3 分 钟 8.1.2 进 行 负 载 试 验 需 将 电 动 机 安 装 在 机 座 上, 校 正 蜗 杆 与 电 动 机 同 心 度 ( 弹 性 连 接 不 同 心 度 偏 差 不 大 于 0.1mm; 刚 性 连 接 不 同 心 度 偏 差 不 大 于 0.02mm) 试 验 时 先 试 慢 车, 后 试 快 车 8.1.3 带 减 速 机 上 下 运 行, 分 别 测 量 电 压 电 流 转 速 噪 音 等 数 据, 与 拆 卸 前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应 与 原 数 据 向 吻 合 8.2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8.2.1 对 控 制 柜 励 磁 柜 的 危 险, 主 要 检 查 元 器 件 仪 表 是 否 齐 全 完 好, 工 作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8.2.2 导 线 排 列 整 齐, 线 扉 子 清 晰, 线 端 压 接 牢 固 对 绝 缘 老 化 的 导 线 及 时 更 换 8.2.3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4Ω 动 力 电 路 绝 缘 电 阻 不 低 于 0.5MΩ; 控 制 电 路 绝 缘 电 阻 不 低 于 0.25MΩ 8.2.4 做 好 电 梯 电 气 设 备 的 接 地 保 护, 如 电 动 机 控 制 柜 接 线 盒 布 线 管 槽 等 的 外 露 金 属 外 壳 部 分, 均 应 进 行 保 护 接 地 37

8.2.5 保 护 接 地 线 采 用 导 线 截 面 积 不 小 于 1.5mm2 有 绝 缘 层 的 铜 线 或 4mm2 裸 铜 线 ( 禁 止 采 用 铝 线 ) 8.2.6 线 管 线 槽 相 互 连 成 一 体 并 接 地, 采 用 金 属 焊 接 在 跨 接 管 路 线 槽 时 采 用 φ4~6mm 的 铁 丝 或 钢 筋 棍 8.2.7 采 用 M8 螺 栓 加 平 垫 弹 簧 垫 圈 压 紧 保 护 接 地 线 接 地 线 应 为 黄 绿 双 色 采 用 随 行 电 缆 作 保 护 线 时 不 得 少 于 两 根 8.2.8 供 电 系 统 接 地 形 式 TN-S 系 统 TN-C-S 系 统 9 电 梯 运 行 调 试 9.1 电 梯 运 行 调 试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9.1.1 维 修 工 程 完 成 后, 依 次 根 据 维 修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无 误 后 准 备 试 运 转 9.1.2 检 查 有 否 跨 接 线, 如 发 现 有 应 及 时 拆 除 9.1.3 检 查 接 地 保 护 系 统 是 否 完 好 9.2 性 能 调 试 9.2.1 调 试 电 梯 起 动 制 动 换 速 运 行 平 层, 测 试 快 慢 车 电 压 电 流 值 及 平 衡 系 数 9.2.2 平 衡 系 数 为 40%~50% 9.2.3 平 层 准 确 度 达 到 各 类 电 梯 要 求 9.2.4 曳 引 力 是 否 符 合 运 载 要 求 9.2.5 电 梯 达 到 运 行 正 常 稳 定 9.2.6 按 要 求 作 好 机 房 标 识 9.2.7 将 上 述 应 记 载 的 数 据 记 录 在 案 38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维 护 保 养 基 本 要 求 前 言 为 了 保 证 本 公 司 承 接 的 电 梯 ( 不 包 括 杂 物 电 梯 防 爆 电 梯 )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安 全 运 行, 规 范 本 公 司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的 维 护 保 养 行 为, 提 高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质 量, 依 据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监 督 与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察 办 法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液 压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等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的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是 在 现 有 国 家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参 考 了 有 关 地 方 标 准 服 务 规 范 制 定 的 本 标 准 对 在 用 的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维 护 保 养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本 标 准 自 2003 年 10 月 8 日 发 布, 自 2003 年 10 月 8 日 实 施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是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B 是 规 范 性 附 录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周 期 性 维 护 保 养 ( 以 下 简 称 维 保 ) 的 基 本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承 接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用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月 季 度 半 年 和 年 度 维 保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杂 物 电 梯 防 爆 电 梯 的 维 保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 7588-2003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10060-1993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 16899-1997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50310-2002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8903-1988 电 梯 用 钢 丝 绳 GB/T 10058-1997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GB/T 10059-1992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GB/T 12974-1991 交 流 电 梯 电 动 机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T 13435-1992 电 梯 曳 引 机 JG 5071-1996 液 压 电 梯 JG/T 5072.2-1996 电 梯 T 型 导 轨 检 验 规 则 3 基 本 条 件 要 求 3.1 维 保 的 基 本 条 件 3.1.1 公 司 应 依 据 本 标 准 与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维 保 合 同 或 维 保 责 任 书 3.2 维 保 人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39

3.2.1 维 保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和 考 核, 取 得 市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工 作 3.2.2 维 保 人 员 的 数 量 应 与 工 作 量 相 适 应, 至 少 有 二 人 一 起 相 互 配 合 作 业 3.2.3 维 保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所 维 保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原 理 结 构 和 性 能, 特 别 是 电 气 控 制 系 统 及 电 力 拖 动 系 统 的 基 本 环 节, 并 能 正 确 分 析 排 除 各 种 故 障 3.3 安 全 措 施 3.3.1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维 保 时, 基 站 层 门 作 业 层 层 门 进 出 口 必 须 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主 电 源 必 须 悬 挂 警 示 标 志 3.3.2 维 保 人 员 作 业 时, 必 须 配 带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3.3.3 维 保 完 毕 后, 应 做 好 记 录, 并 向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使 用 单 位 汇 报 情 况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恢 复 正 常 后 应 将 警 示 标 志 撤 除 4 曳 引 式 电 梯 的 维 保 基 本 要 求 4.1 机 房 4.1.1~4.1.13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1.1 机 房 内 应 通 风 良 好, 温 度 保 持 在 5~40 范 围 内, 供 电 电 压 波 动 应 不 大 于 ±7% 4.1.2 主 电 源 开 关 应 装 在 机 房 入 口 处, 方 便 操 作, 高 度 适 宜 ; 熔 断 器 容 量 符 合 要 求, 接 触 良 好 4.1.3 曳 引 轮 飞 轮 限 速 器 轮 外 侧 面 应 漆 成 黄 色, 上 下 行 方 向 标 志 正 确 清 晰 4.1.4 机 房 固 定 照 明 不 低 于 200Lx; 电 源 插 座 有 效, 且 不 受 主 电 源 控 制 4.1.5 两 台 以 上 电 梯 同 在 一 个 机 房 时, 每 台 电 梯 的 主 电 源 开 关 和 对 应 设 备 应 有 识 别 标 志 4.1.6 盘 车 手 轮 和 开 闸 扳 手 悬 挂 正 确, 位 置 显 著 ; 盘 车 手 轮 漆 成 黄 色, 开 闸 扳 手 漆 成 红 色 4.1.7 机 房 地 面 上 如 有 孔 洞 均 应 加 保 护 出 绳 孔 周 边 间 隙 应 为 20~40mm, 周 围 应 有 高 度 不 小 于 50 mm 的 圈 框, 多 余 孔 应 填 充 4.1.8 线 槽 和 接 线 盒 应 加 盖 控 制 线 路 和 动 力 线 路 应 分 别 敷 设, 布 线 符 合 原 设 计 或 改 造 要 求 4.1.9 机 房 内 要 保 持 清 洁 干 燥 无 垃 圾 杂 物 4.1.10 曳 引 钢 丝 绳 上 应 标 出 轿 厢 处 于 各 层 平 层 位 置 时 的 标 志, 并 张 贴 标 志 图 4.1.11 机 房 内 必 须 张 贴 紧 急 救 援 说 明 4.1.12 机 房 内 消 防 设 施 应 有 效 可 靠 4.1.13 机 房 应 有 电 气 图, 且 在 控 制 屏 上 标 出 轿 门 门 锁 厅 门 门 锁 安 全 回 路 极 限 限 位 的 线 号 4.2 曳 引 电 动 机 4.2.1 电 动 机 定 子 绕 组 的 绝 缘 电 阻, 每 年 测 试 一 次, 阻 值 应 不 小 于 0.5MΩ 4.2.2 电 动 机 轴 承 无 漏 油 渗 油 现 象, 按 其 要 求 润 滑, 温 升 或 有 异 常 声 时, 应 及 时 处 理 4.2.3 电 动 机 定 子 绕 组 温 升 每 年 测 试 一 次, 其 值 小 于 75 4.2.4 电 动 机 轴 头 漏 油 或 渗 油 情 况,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 因 轴 承 磨 损, 使 定 子 与 转 子 间 的 空 隙 沿 圆 周 最 大 偏 差 超 出 0.2mm 而 产 生 噪 声 时, 必 须 更 换 轴 承 4.2.5 电 动 机 运 转 情 况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若 发 现 异 常, 应 及 时 测 量 电 流 值 高 速 低 速 中 的 三 相 电 流 值, 相 差 应 不 大 于 5% 4.2.6 电 机 内 部 和 换 向 器 线 圈 连 接 线 与 引 出 线 上 的 灰 尘, 每 月 清 理 一 次 4.2.7 电 动 机 的 振 动 振 幅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钢 性 应 不 超 过 :0.02mm; 弹 性 应 不 超 过 0.2mm; 轴 向 窜 动 量 应 不 超 过 3mm 4.3 制 动 器 4.3.1 制 动 器 动 作 灵 活, 工 作 可 靠 4.3.2 制 动 器 制 动 时 两 侧 闸 瓦 应 紧 密 均 匀 地 贴 合 在 制 动 轮 的 工 作 面 上, 松 闸 时 制 动 轮 与 闸 瓦 不 发 生 摩 擦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3.3 制 动 器 上 各 活 动 铰 轴 每 月 加 油 润 滑 一 次, 不 允 许 将 油 滴 在 制 动 轮 上 4.3.4 制 动 闸 瓦 铆 钉 头 不 允 许 接 触 到 制 动 轮, 制 动 衬 磨 损 超 过 其 厚 度 的 1/4 或 已 露 出 铆 钉 头 时 应 更 换 衬 垫, 新 40

换 装 的 制 动 衬 垫 与 制 动 轮 接 触 面 ( 抱 闸 ) 不 少 于 80%, 铆 钉 应 埋 入 衬 垫 内 3mm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3.5 制 动 器 的 可 动 铰 轴 磨 损 量 超 过 原 直 径 的 5% 或 椭 圆 度 超 过 0.5mm 时, 应 更 换 新 轴,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3.6 电 磁 制 动 器 电 磁 铁 芯 在 吸 合 时 应 无 撞 击 声 运 动 灵 活, 必 要 时 在 电 磁 铁 芯 与 铜 套 间 加 石 墨 粉 润 滑, 制 动 器 线 圈 温 升 不 大 于 60,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4.3.7 联 轴 器 的 螺 栓 无 扩 大 变 形 松 动, 橡 胶 圈 ( 块 ) 无 磨 损 变 形 或 脱 落,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3.8 电 梯 启 制 动 时 无 冲 击 和 异 常 响 声, 制 动 轮 无 裂 纹,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4.4 减 速 箱 4.4.1 减 速 箱 蜗 轮 轴 伸 出 端 渗 油 应 不 超 过 20cm 2 / 小 时,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4.2 减 速 箱 无 漏 油 或 渗 油 现 象,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4.3 减 速 箱 运 行 时 不 得 有 杂 音, 冲 击 和 异 常 振 动, 箱 内 温 度 不 大 于 85, 轴 承 温 升 不 大 于 60,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4.4 当 发 现 蜗 轮 与 蜗 杆 啮 合 轮 齿 侧 隙 超 过 1mm, 并 且 运 行 中 产 生 猛 烈 撞 击 或 轮 齿 磨 损 量 达 到 原 齿 厚 的 15%, 应 更 换 蜗 轮 和 蜗 杆,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4.5 蜗 杆 轴 的 轴 向 间 隙, 客 梯 不 超 过 0.08mm, 货 梯 不 超 过 0.12mm,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5 曳 引 轮 导 向 轮 4.5.1 曳 引 轮 轮 圈 及 轮 筒 应 无 裂 纹, 两 者 的 连 接 螺 栓 无 松 动 或 移 动,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5.2 对 曳 引 轮 导 向 轮 的 轴 承 应 润 滑, 轴 承 座 的 螺 栓 无 松 动, 每 季 度 一 次 4.5.3 曳 引 轮 轮 槽 应 清 洁, 不 许 加 油,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5.4 曳 引 轮 绳 槽 底 与 曳 引 绳 之 间 的 间 隙, 要 求 不 得 小 于 1 mm, 否 则 应 更 换 曳 引 轮,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5.5 曳 引 轮 导 向 轮 复 绕 轮 钢 带 轮, 垂 直 度 偏 差 不 超 过 2mm, 曳 引 轮 与 导 向 轮 平 行 偏 差 不 大 于 1mm,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6 控 制 柜 4.6.1 控 制 柜 电 流 表 电 压 表 指 示 正 确,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6.2 供 电 系 统 断 相 错 相 短 路 和 过 载 保 护 应 有 效,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4Ω, 接 零 和 接 地 应 分 开,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4.6.3 控 制 柜 及 全 部 电 气 元 件 上 无 积 尘, 所 有 接 线 无 松 动 断 路 或 短 路,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6.4 所 有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接 线 螺 钉 应 紧 固,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触 头 和 线 圈 无 腐 蚀, 发 光 二 极 管 指 示 正 确,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6.5 所 有 端 子 编 号 必 须 清 楚, 并 与 图 纸 相 符,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6.6 若 线 管 线 槽 敷 设 被 移 动, 应 平 直 整 齐 牢 固, 动 力 和 控 制 线 路 应 分 隔 敷 设 4.6.7 控 制 柜 上 的 电 风 扇 ( 如 有 ) 应 工 作 正 常,PLC 机 或 微 机 运 行 正 常, 指 示 灯 完 好 4.7 限 速 器 与 安 全 钳 4.7.1 限 速 器 与 张 紧 轮 钢 丝 绳 应 无 污 物, 使 其 对 速 度 变 化 反 应 灵 敏 转 动 灵 活, 并 保 持 限 速 器 弹 簧 上 的 封 记 完 好,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7.2 限 速 器 的 夹 绳 钳 口 夹 绳 动 作 可 靠, 夹 绳 钳 与 限 速 器 绳 之 间 的 间 隙 应 为 3mm, 联 动 开 关 动 作 应 灵 敏 可 靠,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7.3 限 速 器 和 安 全 钳 的 动 作 试 验 每 半 年 试 验 一 次 两 侧 安 全 钳 动 作 应 同 步, 安 全 钳 开 关 动 作 迅 速 可 靠 4.7.4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滑 动 动 作 的 制 停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 表 1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滑 动 动 作 的 制 停 距 离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m/s 制 停 距 离 (mm) 最 小 最 大 1.50 330 840 1.75 380 1020 2.00 460 1220 2.50 640 1730 3.00 840 2320 4.8 曳 引 绳 补 偿 链 ( 绳 ) 4.8.1 曳 引 绳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不 应 有 过 度 磨 损 断 股 等 缺 陷 ; 断 丝 数 不 应 超 过 报 废 标 准 ( 见 表 2) 41

表 2 曳 引 绳 报 废 标 准 ( 断 丝 数 ) 测 量 长 度 范 围 (d 为 钢 丝 绳 直 径 ) 钢 丝 绳 类 型 6d 30d 6 19 6 12 西 鲁 式 8 19 10 19 瓦 灵 顿 式 6 19 10 19 和 填 充 式 8 19 13 26 4.8.2 曳 引 绳 磨 损 情 况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其 公 称 直 径 减 少 7% 时 该 绳 应 报 废 4.8.3 轿 厢 对 重 撞 板 与 缓 冲 器 顶 面 间 距 : 蓄 能 型 缓 冲 器 :200~350mm; 耗 能 型 缓 冲 器 :150~400mm;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4.8.4 曳 引 绳 受 力 情 况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各 根 曳 引 绳 表 面 应 保 持 清 洁, 受 力 均 匀, 曳 引 绳 张 力 与 平 均 值 偏 差 均 不 大 于 5%, 绳 端 固 定 可 靠, 弹 簧 螺 母 开 口 销 及 二 次 保 护 装 置 等 部 件 无 缺 损 4.8.5 补 偿 链 ( 绳 ) 张 紧 装 置 运 行 正 常, 固 定 可 靠, 不 应 拖 地, 二 次 保 护 装 置 应 有 效,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4.9 端 站 减 速 开 关 限 位 开 关 极 限 开 关 端 站 减 速 开 关 限 位 开 关 极 限 开 关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应 可 靠 有 效 4.10 轿 厢 4.10.1~4.10.7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10.1 轿 厢 上 下 运 行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无 异 常 声 响 4.10.2 轿 内 操 作 盘 上 的 铭 牌 电 锁 按 钮 信 号 指 示 应 正 常, 通 风 照 明 和 应 急 照 明 良 好, 报 警 装 置 通 讯 装 置 可 靠 有 效, 提 升 高 度 30m 以 上 对 讲 装 置 有 效, 轿 内 控 制 功 能 正 确 有 效 4.10.3 平 层 准 确 度, 应 符 合 : 额 定 速 度 v 0.63m/s 的 交 流 双 速 电 梯, 在 ±15 mm 范 围 内 ;0.63m/s v 1m/ s 的 交 流 双 速 电 梯, 在 ±30 mm 范 围 内 ;v 2.5m/s 交 直 流 调 速 电 梯, 均 在 ±15 mm 范 围 内 ;v 2.5m/s 的 电 梯 应 满 足 生 产 厂 家 的 设 计 要 求 4.10.4 轿 顶 卫 生 清 洁, 检 修 开 关 按 钮 工 作 正 常, 照 明 有 效, 标 志 清 晰, 安 全 窗 ( 如 设 ) 电 气 开 关 有 效 4.10.5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和 选 层 器 钢 带 应 张 紧, 运 行 中 不 得 与 轿 厢 或 对 重 相 碰 触 4.10.6 轿 门 门 机 工 作 无 过 热 松 动 现 象, 传 动 机 构 与 电 气 联 锁 应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4.10.7 轿 门 导 轨 滑 轮, 地 坎 滑 块 应 及 时 检 查, 使 之 运 行 畅 通 无 阻 4.11 层 门 4.11.1~4.11.12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11.1 层 门 关 闭 后, 门 扇 与 门 扇 之 间 门 扇 与 门 套 之 间 门 扇 与 地 坎 之 间 间 隙, 乘 客 电 梯 不 大 于 6mm, 载 货 电 梯 不 大 于 8mm 4.11.2 层 门 关 闭 后, 在 水 平 滑 动 开 启 方 向, 以 150N 的 人 力, 施 加 在 最 不 利 点 上 时, 其 间 隙 不 得 大 于 30mm 4.11.3 乘 客 电 梯 的 开 门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表 3 规 定 表 3 乘 客 电 梯 的 开 门 时 间 开 门 方 式 开 门 宽 度 (B)mm B 800 800<B 1000 1000<B 1100 1100<B 1300 中 分 自 动 门 3.2 4.0 4.3 4.9 旁 开 自 动 门 3.7 4.3 4.9 5.9 4.11.4 当 乘 客 在 层 门 关 闭 过 程 中, 通 过 入 口 而 被 门 扇 触 及 时, 保 护 装 置 应 能 使 门 重 新 开 启, 且 阻 止 关 门 的 力 不 大 于 150N 4.11.5 层 门 门 框 地 坎 固 定 点 的 强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11.6 轿 厢 只 应 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不 小 于 7mm 时 才 能 启 动, 锁 紧 元 件 及 其 附 件 应 是 耐 冲 击 的, 应 用 金 属 制 造 或 加 固, 应 由 重 力 永 久 磁 铁 或 弹 簧 来 产 生 并 保 证 锁 紧 动 作, 当 永 久 磁 铁 或 弹 簧 不 能 完 成 其 功 能, 重 力 也 不 应 导 致 开 锁 4.11.7 证 实 层 门 闭 合 的 电 气 装 置, 每 个 层 门 应 有 符 合 安 全 触 点 的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门 扇 是 间 接 机 械 连 接 时 也 应 设 42

电 气 联 动 开 关 ( 被 动 门 开 关 ) 4.11.8 每 个 层 门 均 应 设 置 紧 急 开 锁 装 置, 并 能 用 钥 匙 打 开 层 门, 开 锁 后 能 自 动 复 位 在 无 开 锁 动 作 时, 不 应 保 持 开 锁 位 置 4.11.9 轿 门 在 开 锁 区 域 外, 每 个 层 门 都 应 有 自 动 关 闭 层 门 装 置, 且 工 作 有 效, 采 用 重 锤 式 自 动 关 闭 装 置 应 有 防 止 重 锤 坠 落 的 措 施 4.11.10 门 刀 与 层 门 地 坎, 门 锁 滚 轮 与 轿 门 地 坎 的 间 隙 应 保 持 5~10mm 4.11.11 层 门 轿 门 运 行 不 应 卡 阻 脱 轨 或 在 行 程 终 端 时 错 位 4.11.12 电 梯 开 关 门 过 程 中 最 大 噪 音 不 大 于 65dB 4.12 导 轨 与 导 靴 4.12.1~4.12.7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12.1 轿 厢 和 对 重 的 导 轨 应 涂 抹 润 滑 剂 4.12.2 如 导 轨 表 面 锈 蚀, 或 因 安 全 钳 动 作 而 造 成 表 面 划 伤 的, 应 修 复 磨 光 4.12.3 联 接 螺 栓 要 拧 紧, 使 两 导 轨 之 间 的 距 离 偏 差 保 持 在 0~2mm 之 间 4.12.4 导 靴 的 靴 衬 磨 损 量 超 过 1mm 时 应 更 换 4.12.5 对 于 滚 轮 式 导 靴, 要 检 查 导 靴 的 滚 轮, 如 有 脱 圈 剥 落 轴 承 损 坏 等 现 象 应 及 时 地 更 换, 轴 承 处 要 经 常 加 注 润 滑 剂, 但 与 滚 轮 导 靴 相 接 触 的 导 轨 工 作 面 不 得 有 油 污 4.12.7 导 轨 油 盒 油 位 应 正 常, 油 毡 不 得 脱 落, 清 洗 导 轨 灰 尘, 紧 固 固 定 导 轨 的 所 有 螺 栓 4.13 对 重 4.13.1~4.13.3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13.1 对 重 定 位 铁 应 压 紧 在 对 重 架 内 4.13.2 对 重 上 如 有 反 绳 轮 转 动 应 灵 活, 轴 承 应 润 滑, 对 重 靴 衬 ( 如 有 ) 磨 损 松 弛 应 更 换 ; 油 杯 及 时 注 油 4.13.3 井 道 内 的 导 向 轮 曳 引 轮 和 轿 架 上 固 定 的 反 绳 轮, 防 护 装 置 ( 保 护 罩 和 挡 绳 装 置 ) 应 良 好 4.14 各 层 站 换 速 开 关 感 应 器 各 层 站 换 速 开 关 感 应 器 接 线 应 牢 固, 位 置 正 确, 工 作 正 常,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4.15 层 站 指 示 器 随 行 电 缆 缓 冲 器 超 载 开 关 消 防 开 关 4.15.1~4.15.5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4.15.1 各 层 站 指 示 器 正 常, 与 轿 厢 位 置 相 对 应 4.15.2 随 行 电 缆 无 磨 损 打 结 波 浪 扭 曲 等 现 象 4.15.3 缓 冲 器 开 关 可 靠 有 效, 压 簧 或 柱 塞 工 作 应 正 常 4.15.4 超 载 开 关 应 可 靠 有 效, 否 则 应 调 整 或 更 换 4.15.5 消 防 开 关 功 能 试 验 应 有 效 4.16 润 滑 要 求 与 时 限 润 滑 要 求 与 时 限 见 附 录 A 5 液 压 电 梯 的 维 保 基 本 要 求 液 压 电 梯 与 曳 引 式 电 梯 相 同 部 分 的 维 保 要 求 见 第 4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不 同 部 分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5.1 液 压 系 统 5.1.1 机 房 禁 止 烟 火 标 志 完 好, 电 气 和 油 液 灭 火 器 有 效, 机 房 与 井 道 若 不 毗 邻 其 间 的 通 讯 设 备 完 好 5.1.2 液 压 油 管 无 破 裂, 管 接 头 油 箱 及 各 类 阀 体 无 漏 油 现 象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5.1.3 过 滤 器 内 杂 物 应 清 理, 每 半 年 一 次 5.1.4 电 梯 升 至 最 高 层 油 量 应 处 于 规 定 位 置,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5.1.5 油 缸 缸 体 与 柱 塞 间 无 超 量 渗 油,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5.1.6 安 全 溢 流 阀 调 定 工 作 压 力 不 应 超 过 满 负 荷 压 力 值 的 140%,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严 禁 超 过 满 负 荷 压 力 值 的 170% ( 超 过 140% 时 应 提 供 液 压 管 路 油 缸 的 计 算 说 明 ) 每 半 年 测 试 一 次 5.1.7 在 停 电 状 态 下, 机 房 内 手 动 控 制 的 下 降 阀 功 能 可 靠, 能 将 轿 厢 以 不 大 于 0.3m/s 的 速 度 下 降 到 平 层 位 置 当 系 统 压 力 低 于 该 阀 的 压 力 时, 手 动 下 降 操 作 应 无 效, 不 得 出 现 驱 动 钢 丝 绳 松 驰 现 象 每 半 年 试 验 一 次 43

5.1.8 手 动 泵 配 置 的 溢 流 阀 调 定 压 力, 不 应 超 过 额 定 压 力 值 的 2.3 倍 每 半 年 测 试 一 次 5.1.9 液 压 系 统 油 温 监 控 装 置 功 能 可 靠, 当 油 箱 油 温 超 过 预 定 值 时, 该 装 置 应 能 立 即 将 轿 厢 就 近 停 靠 在 平 层 位 置 上 并 打 开 轿 门 只 有 经 过 充 分 冷 却 之 后, 液 压 电 梯 才 能 自 动 恢 复 上 方 向 的 正 常 运 行 5.2 电 梯 功 能 试 验 5.2.1~5.2.6 条 款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5.2.1 电 梯 与 油 泵 同 步 运 行 试 验 : 驱 动 油 泵 的 电 动 机 不 旋 转, 液 压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并 保 持 停 车 状 态 5.2.2 额 定 载 重 量 轿 厢 沉 降 试 验 : 载 有 额 定 载 荷 的 轿 厢 停 靠 在 上 端 站, 在 10 分 钟 内 轿 厢 下 沉 距 离 不 超 过 10mm 5.2.3 电 器 防 沉 降 系 统 试 验 : 当 轿 厢 位 于 平 层 面 以 下 最 大 0.12m 至 开 锁 区 下 端 的 区 间 内 时, 无 论 轿 门 处 于 任 何 位 置, 都 应 按 上 行 方 向 给 主 机 通 电, 使 轿 厢 向 上 移 动 5.2.4 限 速 切 断 阀 试 验 : 装 有 额 定 载 荷 重 量 的 轿 厢 下 行 超 速, 当 达 到 限 速 切 断 阀 的 动 作 速 度 时, 限 速 切 断 阀 应 可 靠 动 作, 其 调 定 速 度 应 符 合 出 厂 资 料 的 要 求 5.2.5 对 重 安 全 钳 试 验 : 轿 厢 空 载 对 重 以 检 修 速 度 下 行, 进 行 试 验, 安 全 钳 动 作 可 靠 5.2.6 耐 压 试 验 : 对 液 压 系 统 加 以 200% 的 满 负 荷 压 力, 保 持 5 分 钟, 液 压 系 统 应 无 明 显 的 压 力 下 降 和 泄 漏 6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维 保 基 本 要 求 6.1 机 房 与 转 向 站 6.1.1~6.1.7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6.1.1 活 板 门 应 与 地 面 平 齐, 若 高 出 楼 面 应 有 斜 坡 过 渡 6.1.2 机 房 或 转 向 站, 应 有 专 用 梯 子, 照 明 有 效, 卫 生 清 洁 无 杂 物 6.1.3 电 机 断 相 错 相 短 路 和 超 速 保 护 应 有 效 6.1.4 导 体 之 间 和 导 体 对 地 之 间 的 绝 缘 电 阻 应 大 于 1000Ω/V, 并 且 其 值 不 小 于 : 动 力 电 路 0.5MΩ, 其 它 电 路 0.25 MΩ 6.1.5 控 制 柜 内 元 器 件 代 号 导 线 线 号 应 清 晰 并 与 资 料 一 致 6.1.6 驱 动 主 机 牢 固 可 靠, 旋 转 部 件 防 护 罩 完 好, 润 滑 良 好 6.1.7 张 紧 装 置 压 缩 弹 簧 或 重 锤 防 止 悬 挂 装 置 断 裂 的 电 气 开 关 应 安 全 有 效 6.2 扶 手 装 置 和 梯 级 踏 板 6.2.1~6.2.7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6.2.1 围 裙 板 对 接 缝 应 平 齐 无 缝 隙, 护 壁 板 接 缝 间 隙 不 超 过 4mm. 6.2.2 扶 手 带 入 口 处 与 导 轨 或 支 架 之 间 的 缝 隙 不 得 大 于 8mm 6.2.3 扶 手 带 外 缘 与 墙 壁 或 其 他 障 碍 物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80mm; 当 扶 手 带 中 心 线 与 任 何 障 碍 物 间 距 小 于 0.5m 时, 警 示 牌 应 明 显 清 晰 6.2.4 梯 级 或 踏 板 上 空 的 垂 直 净 高 度 应 不 小 于 2.3m 6.2.5 梯 级 踏 板 与 梳 齿 板 的 啮 合 深 度 不 小 于 6 mm, 梳 齿 板 不 允 许 有 断 齿 现 象 6.2.6 围 裙 板 与 梯 级 踏 板 或 胶 带 的 两 侧, 任 何 一 侧 的 水 平 间 隙 不 应 大 于 4 mm, 在 两 侧 对 称 位 置 处 测 得 的 间 隙 总 和 不 应 大 于 7mm 6.2.7 如 果 围 裙 板 设 在 踏 板 或 胶 带 之 上 时, 则 踏 板 表 面 与 围 裙 板 下 端 间 所 测 得 的 垂 直 间 隙 不 应 超 过 4mm, 踏 板 或 胶 带 的 横 向 摆 动 不 允 许 踏 板 或 胶 带 的 侧 边 与 围 裙 板 垂 直 投 影 间 产 生 间 隙 6.3 安 全 装 置 6.3.1~6.3.6 条 款 每 月 检 查 一 次 6.3.1 红 色 停 止 装 置 应 可 靠 有 效 ; 正 常 停 止 运 行 装 置 设 置 符 合 要 求 且 可 靠 有 效 6.3.2 梳 齿 板 异 物 卡 入 保 护 装 置 应 可 靠 有 效 6.3.3 扶 手 带 入 口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应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有 效 6.3.4 梯 级 下 陷 保 护 装 置 安 全 可 靠 有 效 ; 围 裙 板 保 护 装 置 有 效 可 靠 6.3.5 公 共 交 通 型 自 动 扶 梯 和 人 行 道 的 扶 手 带 断 带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应 动 作 可 靠 有 效 6.3.6 机 械 防 护 装 置 : a) 传 动 轴 上 的 键 和 螺 栓 ; 44

b) 传 动 机 构 的 齿 轮 链 轮 链 条 皮 带 等 ; c) 电 动 机 主 轴 伸 出 部 分 ; d) 外 露 的 限 速 器 ; e) 要 在 内 部 进 行 维 修 工 作 的 驱 动 站 和 转 向 站 内 的 梯 级 和 踏 板 转 向 部 分 ; f) 手 轮 制 动 盘 类 的 光 滑 圆 形 部 件 应 部 分 涂 成 黄 色 6.4 整 体 性 能 功 能 6.4.1 空 载 运 行 速 度 与 额 定 载 荷 运 行 速 度 之 间 的 允 许 偏 差 应 不 超 过 ±5% 6.4.2 扶 手 带 的 运 行 速 度 相 对 于 梯 级 踏 板 的 运 行 速 度 允 许 偏 差 应 为 0~+2% 6.4.3 运 行 控 制 必 须 符 合 原 设 计 或 改 造 设 计 6.4.4 工 作 制 动 器 的 制 停 距 离 为 : a) 空 载 和 有 载 向 下 运 行 的 自 动 扶 梯 工 作 制 动 器 的 制 停 距 离 见 表 4 表 4 空 载 和 有 载 向 下 运 行 的 自 动 扶 梯 工 作 制 动 器 的 制 停 距 离 额 定 速 度 (m/s) 制 动 行 程 距 离 范 围 (m) 0.50 0.20~1.00 0.65 0.30~1.30 0.75 0.35~1.50 b) 空 载 和 有 载 水 平 运 行 或 有 载 向 下 运 行 的 自 动 人 行 道 工 作 制 动 器 的 制 停 距 离 见 表 5 表 5 空 载 和 有 载 水 平 运 行 或 有 载 向 下 运 行 的 自 动 人 行 道 工 作 制 动 器 的 制 停 距 离 额 定 速 度 (m/s) 制 动 行 程 距 离 范 围 (m) 0.50 0.20~1.00 0.65 0.30~1.30 0.75 0.35~1.50 0.90 0.40~1.70 6.5 标 志 使 用 须 知 及 信 号 6.5.1 所 有 标 志 说 明 和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标 牌 应 由 经 久 耐 用 的 材 料 制 成, 放 在 醒 目 的 位 置, 并 且 采 用 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使 用 过 的 文 字 书 写, 字 体 应 清 晰 工 整, 也 可 使 用 象 形 图 6.5.2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标 牌 应 设 置 在 入 口 处 的 附 近 6.5.3 在 修 理 检 查 维 护 保 养 或 类 似 的 工 作 期 间, 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出 入 口 处 应 用 适 当 的 装 置 拦 住 乘 客 登 梯, 其 上 应 写 明 ; 不 准 靠 近 或 禁 止 通 行, 并 且 应 放 在 附 近 6.5.4 手 动 盘 车 装 置 的 使 用 说 明 : 如 果 备 有 手 动 盘 车 装 置, 那 么 在 其 附 近 应 备 有 使 用 说 明, 并 且 应 明 确 地 标 明 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运 行 方 向 6.5.5 在 机 房 驱 动 站 和 转 向 站 的 入 口 门 上 应 有 固 定 明 显 的 标 志 : 机 房 重 地, 闲 人 免 进 6.5.6 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标 记 至 少 在 一 个 出 入 口 处 的 明 显 位 置, 应 标 明 : a) 制 造 厂 的 名 称 ; b) 产 品 型 号 标 志 ; c) 系 列 编 号 ; d)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45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管 理 模 式 根 据 用 户 所 使 用 的 电 梯 的 特 点 和 乘 梯 人 群 的 特 殊 性, 我 公 司 以 全 新 的 服 务 意 识, 服 务 理 念, 服 务 水 准 满 足 不 同 层 次 电 梯 乘 客 的 需 求, 达 到 高 标 准 高 水 平 的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效 果, 使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可 靠, 舒 适 便 捷 节 能 高 效, 具 体 策 划 方 案 及 实 施 设 想 如 下 : 一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的 定 义 1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对 电 梯 进 行 的 清 洁 润 滑 调 整 和 检 查 等 日 常 维 护 或 保 养 性 工 作 其 中 清 洁 润 滑 不 包 括 部 件 的 解 体, 调 整 只 限 于 不 会 改 变 任 何 安 全 性 能 参 数 的 调 整 2 清 包 : 只 提 供 劳 务, 不 提 供 任 何 电 梯 零 部 件 3 半 包 : 既 提 供 劳 务, 又 免 费 提 供 部 分 电 梯 零 部 件 4 大 包 : 既 提 供 劳 务, 又 免 费 提 供 大 多 数 电 梯 零 部 件 ( 电 梯 : 曳 引 机 控 制 柜 主 板 曳 引 钢 丝 绳 轿 厢 装 饰 除 外 ;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 扶 手 带 电 机 控 制 柜 主 板 除 外 ) 5 全 包 : 既 提 供 劳 务, 又 免 费 提 供 全 部 电 梯 零 部 件 二 前 期 准 备 按 照 电 梯 行 业 的 惯 例, 依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 )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5 号 ) 等 文 件 的 规 定, 我 公 司 将 对 贵 用 户 电 梯 设 备 的 技 术 质 量 现 状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评 估, 对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维 护 运 行 的 原 始 资 料, 对 前 期 维 保 运 行 的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了 解, 对 电 梯 设 备 的 供 电 系 统 设 备 运 行 的 外 部 环 境, 对 电 梯 设 备 的 控 制 系 统, 机 械 传 动 系 统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井 道 机 房 轿 厢 底 坑 主 机 导 轨 限 速 器 扶 梯 的 梯 链 传 动 梯 级 扶 手 传 动 带 底 坑 等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查 分 析, 做 出 客 观 的 综 合 现 状 分 析 报 告, 并 应 取 得 原 维 保 单 位 贵 用 户 主 管 部 门 和 我 公 司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三 方 签 字 认 可, 若 发 现 问 题, 我 公 司 将 编 制 整 改 方 案 报 贵 用 户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及 时 解 决 排 除 各 类 故 障 隐 患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自 签 约 前 5 日 内 完 成 设 备 现 状 的 初 步 全 面 检 查, 做 出 设 备 现 状 分 析 报 告, 并 做 好 交 接 记 录, 由 原 维 保 单 位 贵 用 户 主 管 部 门 和 我 公 司 工 程 部 门 三 方 签 字 认 可 根 据 设 备 现 状 综 合 分 析 报 告,10 日 内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整 改 计 划, 并 做 出 整 改 预 算, 整 改 工 作 免 收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由 用 户 承 担 整 改 合 格 后, 经 双 方 确 认 方 可 正 式 签 约 履 行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凡 我 公 司 新 介 入 的 维 保 项 目, 经 综 合 现 状 分 析 检 查 交 接 后, 对 电 梯 进 行 一 次 彻 底 清 扫 清 理 保 养, 一 般 每 部 电 梯 清 扫 清 理 保 养 周 期 1~3 个 工 作 日,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机 房 卫 生 清 扫 井 道 轿 顶 轿 厢 门 机 厅 门 导 轨 导 靴 底 坑 控 制 柜 主 机 各 控 制 系 统, 限 速 器, 安 全 开 关 等, 标 准 是 : 干 净 明 亮 无 油 垢 无 尘 士 无 污 垢 漆 见 本 色, 目 的 是 : 为 日 后 维 保 工 作 打 下 坚 实 基 础 建 立 维 保 档 案 : 凡 我 公 司 新 介 入 的 维 保 项 目, 对 电 梯 维 保 进 行 建 档 移 交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电 梯 设 备 原 始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电 梯 设 备 安 装 维 护 使 用 说 明 书 电 梯 设 备 机 械 图 册 电 梯 设 备 电 气 图 册 电 梯 设 备 主 要 部 件 ( 安 全 部 件 ) 检 验 合 格 证 书 电 梯 设 备 历 年 年 度 检 验 报 告 书 电 梯 设 备 历 年 故 障 事 故 原 始 记 录 电 梯 设 备 生 产 厂 家 备 品 备 件 目 录 电 梯 设 备 产 品 出 厂 登 记 卡 ( 备 品 备 件 供 应 卡 片 ) 维 保 运 行 记 录 a) 巡 视 记 录 b)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46

c) 应 急 抢 修 记 录 d) 运 行 记 录 ( 交 接 班 记 录 ) e) 客 户 回 访 征 询 意 见 记 录 三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第 一 ; 用 户 第 一 乘 客 至 上 我 公 司 服 务 宗 旨 是 用 户 第 一, 诚 信 为 本, 我 公 司 的 理 念 是 以 质 量 求 生 存, 以 信 誉 求 发 展 具 体 措 施 是 : 所 有 电 梯 轿 厢 内, 明 示 乘 梯 须 知, 加 强 对 乘 客 遵 守 乘 梯 须 知 意 识 爱 护 电 梯 设 施 意 识 和 对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的 宣 传 力 度,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不 同 乘 客 群 体 的 乘 梯 须 知, 减 少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所 有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要 统 一 着 装, 统 一 佩 带 胸 牌, 统 一 规 范 工 作 用 语, 统 一 行 为 模 式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中 要 自 觉 遵 守 贵 用 户 单 位 的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对 乘 客 要 面 带 微 笑, 主 动 让 行 对 方 提 出 的 问 题, 有 问 必 答, 不 清 楚 的 不 能 以 不 知 道 回 绝 口 气 答 复, 一 定 要 以 我 为 您 询 问 他 人 或 负 责 人 和 转 达 清 楚 的 人 给 您 回 复 的 形 式 答 复 对 方 在 维 保 巡 视 中 遇 到 乘 客 乘 梯 时, 一 定 要 礼 让 在 先, 遇 有 突 发 紧 急 情 况 要 冷 静 果 断, 不 能 在 乘 客 面 前 流 露 惊 慌 神 色, 以 免 造 成 乘 梯 乘 客 心 理 上 的 更 加 不 安, 遇 有 电 梯 轿 厢 突 发 关 人 情 况, 一 定 要 先 施 救 再 排 障, 并 用 客 气 的 语 言 安 抚 被 关 乘 客, 让 其 冷 静 等 待 求 援, 以 免 事 态 扩 大 实 施 首 接 责 任 制 制 度, 在 电 梯 巡 视 中, 对 乘 客 或 客 户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的 需 求 询 问 意 见 建 议, 要 主 动 向 相 关 部 门 汇 报, 能 够 当 时 自 行 解 决 的 一 定 要 及 时 解 决, 一 时 不 能 解 决 的 或 不 能 回 答 的, 有 责 任 向 公 司 领 导 转 达, 并 要 追 踪 落 实 情 况 在 乘 客 或 管 理 人 员 面 前 不 能 讲 不 知 道 不 清 楚, 不 能 简 单 回 绝 5 所 有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工 作 服 始 终 要 保 持 干 净 整 齐, 维 护 公 司 和 用 户 单 位 良 好 整 体 形 象, 给 予 乘 客 良 好 的 视 觉 印 象 6 现 场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必 须 随 时 了 解 电 梯 运 行 情 况, 并 每 日 定 时 向 贵 用 户 电 梯 主 管 汇 报 遇 有 突 发 重 大 电 梯 故 障 情 况, 要 立 即 向 贵 用 户 电 梯 主 管 和 我 公 司 工 程 部 门 负 责 人 通 报, 便 于 我 公 司 与 贵 公 司 及 时 沟 通, 迅 速 解 决 各 类 问 题 7 所 有 维 保 人 员, 要 始 终 保 持 精 神 饱 满 和 良 好 的 热 情 工 作 状 态, 工 作 场 所 不 准 大 声 喧 哗, 使 用 对 讲 机 时 用 语 要 文 明, 互 通 姓 名 后, 说 明 所 要 操 作 的 动 作 项 目 和 部 件, 清 楚 后 方 可 工 作, 确 保 安 全 8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检 查 ( 用 户 回 访 ) 根 据 用 户 电 梯 运 行 情 况, 每 季 度 由 我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部 派 质 检 员 安 检 员 对 所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并 拜 会 用 户 电 梯 主 管 人 员, 就 服 务 质 量 维 护 保 养 运 行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发 现 不 安 全 隐 患, 通 知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限 期 排 除 故 障, 及 时 整 改, 并 填 写 整 改 通 知 单 及 时 发 现 难 于 解 决 而 必 须 解 决 的 不 安 全 隐 患, 通 报 用 户 电 梯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洽 商, 妥 善 解 决 向 用 户 了 解 ( 填 写 保 养 质 量 用 户 意 见 表 )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在 保 养 期 间 的 服 务 质 量 保 养 质 量, 公 司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经 由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部 门 检 查 电 梯 的 质 量 情 况, 填 写 公 司 质 量 复 检 记 录 四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管 理 方 式 根 据 客 户 电 梯 运 行 实 际 位 置 和 情 况, 我 公 司 对 贵 用 户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管 理 机 制 是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制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日 常 工 作 规 范 化 表 格 化, 岗 位 明 确, 责 任 到 人, 以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负 责 制 为 核 心, 实 现 电 梯 设 备 98% 以 上 无 故 障 率, 安 全 可 靠, 舒 适 便 捷, 节 能 高 效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具 体 工 作 由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组 组 长 负 责, 维 护 保 养 具 体 工 作 由 公 司 工 程 部 统 一 指 挥, 质 量 安 全 部 市 场 部 直 接 配 合, 实 行 一 条 龙 管 理, 确 保 维 保 工 作 质 量 高 水 准 工 程 部 每 月 对 各 项 目 部 门 或 班 组 提 出 的 月 度 季 度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并 负 责 应 急 抢 修 任 务 的 调 度 指 挥, 根 据 实 际 地 点 调 集 就 近 人 员, 以 最 快 速 度 赶 赴 现 场, 故 障 处 理 一 般 连 续 作 业 不 停 岗, 应 急 抢 修 不 中 断 质 量 安 全 部 每 月 对 维 保 质 量 维 保 电 梯 安 全 进 行 抽 查, 其 中 每 月 抽 检 台 数 不 得 少 于 维 保 项 目 总 台 数 的 30% 市 场 部 定 期 进 行 回 访, 进 驻 贵 用 户 初 期 每 两 周 入 户 回 访 一 次, 每 周 电 话 回 访 一 次, 及 时 征 求 贵 用 户 对 我 公 司 维 保 工 作 的 各 项 建 议 意 见 和 要 求, 并 且 对 维 保 人 员 的 服 务 态 度 服 务 形 象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抽 查, 公 司 三 个 职 能 部 门 的 各 项 检 查 作 为 对 维 保 项 目 部 门 班 组 日 常 工 作 考 核 的 依 据, 以 此 确 定 其 当 月 工 资 奖 罚 力 度 效 益 工 资 等 考 评 结 果 五 抢 修 应 急 抢 修 由 我 公 司 工 程 部 负 责, 对 突 发 重 大 故 障 或 电 梯 事 故, 工 程 部 除 调 集 维 修 人 员 以 最 快 速 度 赶 赴 现 场 应 急 47

抢 修 外, 公 司 技 术 组 技 术 人 员 要 以 最 快 速 度 赶 赴 现 场, 协 调 处 理, 公 司 设 总 值 班,24 小 时 热 线 电 话, 公 司 每 天 24 小 时 留 有 值 守 人 员, 热 线 电 话 010-64472329 64472329 接 到 报 修 立 即 安 排 人 员 前 往 现 场 应 急 抢 修 我 公 司 是 专 业 的 电 梯 工 程 单 位, 运 行 多 年 来,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各 类 电 梯 维 修 经 验, 与 各 电 梯 生 产 厂 家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有 可 靠 的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有 各 厂 家 专 业 技 术 支 持, 特 别 是 备 品 备 件 问 题, 我 们 的 供 货 渠 道 广 阔, 网 络 丰 富, 既 可 以 从 国 内 有 关 电 梯 备 件 市 场 及 时 联 系 到 各 类 配 件, 又 可 以 针 对 各 类 品 牌 梯 型, 同 国 内 外 各 电 梯 厂 家, 根 据 项 目 签 约 内 容 及 时 备 足 常 用 备 件 ; 同 时 我 公 司 与 各 品 牌 厂 家 专 修 单 位 有 着 广 泛 的 业 务 联 系, 因 此 我 们 的 技 术 支 持 工 作, 可 以 做 到 迅 速 快 捷 六 应 急 预 案 对 电 梯 突 发 性 故 障 和 重 大 事 故, 要 先 救 援 后 修 理 任 何 人 在 电 梯 故 障 未 查 清 原 因 故 障 未 排 除 情 况 下, 严 禁 电 梯 强 制 运 行, 同 时 要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对 于 事 故, 无 论 事 故 大 小, 电 梯 维 护 人 员 都 应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部 和 用 户 方 主 管 部 门 及 时 到 达 现 场, 在 本 公 司 质 量 安 全 部 用 户 方 主 管 部 门 实 地 勘 察 确 认 事 故 原 因 后, 再 进 行 故 障 排 除 任 何 人 不 得 干 扰 救 援 工 作, 任 何 人 不 得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日 常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维 修 应 急 抢 修 期 间, 尽 量 不 影 响 或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业 主 乘 梯 的 影 响 七 特 殊 时 期 服 务 遇 重 大 节 日 重 要 活 动 重 要 任 务 来 访 或 其 它 特 殊 事 件 等, 接 用 户 通 知 后, 适 时 增 加 现 场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进 行 保 驾 值 班, 确 保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对 紧 急 故 障 作 出 快 速 的 反 应 八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根 据 电 梯 的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状 况, 由 用 户 方 和 维 护 保 养 方 共 同 确 认 电 梯 具 备 年 检 条 件, 报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对 电 梯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九 合 理 编 排 维 保 工 艺 流 程 我 公 司 有 完 整 的 各 项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针 对 不 同 品 牌 的 电 梯 设 备 制 造 工 艺 安 装 工 艺 特 点, 编 制 可 操 作 性 强, 工 艺 流 程 合 理 的 维 保 维 修 工 艺, 合 理 安 排 维 保 维 修 程 序 针 对 日 巡 周 保 养 月 检 修 的 有 关 细 则, 我 们 保 证 维 修 人 员 工 作 日 程 工 作 内 容 细 化 到 机 房 井 道 轿 厢 厅 门 随 行 电 缆 曳 引 钢 丝 绳 等 每 一 个 电 梯 部 位, 定 时 定 期 预 检 预 修 预 保 养, 使 故 障 隐 患 得 到 及 时 的 发 现 并 予 排 除, 确 保 电 梯 高 质 量 高 水 平 的 运 转, 确 保 电 梯 设 备 运 行 安 全 率 100%, 设 备 无 故 障 率 98% 48

序 号 电 梯 安 全 检 查 项 目 及 标 准 被 检 项 目 名 称 标 准 数 据 计 量 器 具 计 量 器 具 技 术 指 标 1 限 位 开 关 越 程 距 离 50~100 mm 钢 直 尺 0~150 mm ±0.1mm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2 极 限 开 关 越 程 距 离 100~200 m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3 制 动 器 轴 瓦 与 制 动 轮 间 隙 0.7 mm ( 平 均 值 ) 量 程 准 确 度 标 准 塞 尺 0.12~1.00mm GB10060-93 4 机 房 噪 音 80dB 声 级 计 40~120dB ±0.7dB GB10058-97 5 其 它 电 路 绝 缘 电 阻 <0.25MΩ 兆 欧 表 0~500MΩ ±0.1MΩ GB10058-97 6 张 紧 开 关 动 作 距 离 50 m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10058-97 7 涨 绳 开 关 动 作 距 离 50 m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10058-97 8 9 轿 厢 及 对 重 装 置 的 撞 板 与 缓 冲 顶 面 距 离 ( 弹 簧 式 ) 轿 厢 及 对 重 装 置 的 撞 板 与 缓 冲 顶 面 距 离 ( 液 压 式 ) 200~350 m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10060-93 150~400 m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10060-93 10 安 全 钳 钳 块 与 导 轨 侧 工 作 面 间 隙 2~4 mm 楔 形 塞 尺 0~15mm ±0.2mm GB10060-93 11 安 全 钳 老 虎 嘴 与 导 轨 正 工 作 面 间 隙 3~5 mm 楔 形 塞 尺 0~15mm ±0.2mm GB10060-93 12 井 道 照 明 灯 具 间 隙 7m( 两 端 0.5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10060-93 13 对 重 防 护 栏 底 部 对 地 距 离 >0.5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14 轿 厢 护 脚 板 高 度 0.75 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7588-95 15 厅 门 关 闭 时 各 处 间 隙 2~4 mm 楔 形 塞 尺 0~3.5mm ±0.7mm GB7588-95 16 平 层 精 度 ( 甲 类 ) 平 层 精 度 ( 乙 类 ) 平 层 精 度 ( 丙 类 ) ±5 mm ±15 mm ±30 mm 钢 直 尺 0~150 mm ±0.1mm GB10058-97 17 起 动 加 速 度 测 试 1.5m/s 加 速 度 测 试 仪 0~24m/s ±0.1mm GB10058-97 18 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距 离 7 mm 钢 直 尺 0~150 mm ±0.1mm GB10058-97 19 运 行 噪 声 80dB 声 级 计 40~120dB ±0.7dB GB10058-97 20 电 动 机 轴 向 窜 量 ( 滑 动 轴 承 ) 1/3 mm 游 标 卡 尺 0~150 mm ±0.01mm GB/T12974-91 21 制 动 轮 径 向 跳 动 1/3000 防 震 百 分 表 0~5 mm 12μm GB/T13435-92 22 弹 性 联 轴 节 同 轴 度 误 差 0.1 mm 防 震 百 分 表 0~5 mm 12μm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23 曵 引 轮 垂 直 偏 差 ±2 mm 磁 力 线 坠 钢 直 尺 0~150mm ±0.1 mm GB10060-93 24 抗 绳 轮 垂 直 偏 差 ±2 mm 磁 力 线 坠 钢 直 尺 0~150mm ±0.1 mm GB10060-93 25 减 速 机 油 温 85 温 度 计 -5~200 ±0.5% GB10060-93 26 减 速 机 电 动 机 轴 承 温 度 85 温 度 计 -5~200 ±0.5% GB/T13435-92 27 电 动 机 绕 阻 温 升 80K(B 级 ) 温 度 计 -5~200 ±0.5% 105K(F 级 ) 电 阻 法 -5~200 ±0.5% 28 电 动 机 转 速 250~1000rpm 测 速 计 5~19999rpm ±(0.05) GB/T12974-91 29 曵 引 绳 张 力 偏 差 5% 管 形 测 力 计 0~300N ±2% GB10060-93 30 钢 丝 绳 直 径 与 标 称 直 径 比 90% 数 字 游 标 卡 尺 0~150mm ±0.01 mm GB10060-93 31 动 力 和 完 全 装 置 电 路 电 阻 >0.5MΩ 兆 欧 表 0~500MΩ ±0.1MΩ GB10058-97 32 信 号 和 控 制 线 路 绝 缘 电 阻 >0.25ΜΩ 兆 欧 表 0~500MΩ ±0.1MΩ GB10058-97 33 轿 底 平 面 不 水 平 度 3/1000 水 平 尺 GB10060-93 34 轿 门 门 扇 垂 直 偏 差 2 mm 磁 力 线 坠 钢 直 尺 0~150mm ±0.1 mm GBJ01-26-96 35 轿 门 关 闭 阻 止 力 150N 管 形 测 力 计 0~300N ±2% GB10060-97 36 轿 厢 运 行 噪 声 55 db 声 级 计 40~120dB ±0.7dB GB10058-97 37 轿 厢 和 控 制 柜 接 地 电 阻 4Ω 接 地 电 阻 测 试 仪 1Ω-10Ω- 100Ω ±3%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38 开 门 机 电 风 扇 绝 缘 电 阻 >0.5ΜΩ 兆 欧 表 0~500MΩ ±0.1MΩ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39 厅 门 门 扇 垂 直 偏 差 2 磁 力 线 坠 钢 直 尺 0~150mm ±0.1 mm GBJ01-26-96 40 厅 门 下 端 与 地 坎 间 隙 1~6 mm 楔 形 塞 尺 0~15mm ±0.2mm GB10060-93 41 中 分 厅 门 门 扇 对 口 缝 隙 1~6 mm 楔 形 塞 尺 0~15mm ±0.2mm GBJ310-83 42 厅 门 开 关 过 程 噪 声 65 db 声 级 计 40~120dB ±0.7dB GB10058-97 43 轿 厢 导 轨 间 隙 距 离 误 差 +2m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10060-93 44 对 重 导 轨 间 隙 距 误 差 +3mm 钢 卷 尺 0~3.5 mm ±0.7mm GB10060-93 49

电 梯 故 障 救 援 演 练 实 施 细 则 ( 样 例 ) 1 年 月 日 时, 电 梯 在 n 层 因 故 障 停 梯, 轿 厢 内 有 m 名 乘 客 被 困 被 困 乘 客 打 轿 厢 报 警 电 话 通 知 中 控 值 班 室 值 班 人 员 电 梯 故 障, 停 在 大 约 层 左 右 2 中 控 值 班 室 值 班 人 员 接 报 并 简 单 了 解 情 况 后, 立 即 打 电 话 通 知 电 梯 公 司 驻 场 值 班 人 员, 并 做 电 话 告 知 记 录 3 电 梯 公 司 值 班 人 员 接 报 并 做 记 录 后, 将 情 况 报 告 给 电 梯 公 司 值 班 经 理, 并 做 电 话 告 知 记 录 电 梯 公 司 值 班 经 理 立 即 通 知 当 班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从 值 班 人 员 处 领 取 相 关 电 梯 机 房 的 钥 匙, 携 带 机 械 开 锁 钥 匙 和 相 关 工 具 前 往 故 障 电 梯 所 在 单 元 值 班 经 理 值 班 人 员 在 值 班 室 留 守 4 2 名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到 达 故 障 电 梯 所 在 单 元, 上 到 n 层, 发 现 故 障 电 梯 在 n 层 与 n+1 层 之 间 5 2 名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与 被 困 乘 客 交 谈, 询 问 被 困 乘 客 的 身 体 状 况, 安 慰 被 困 乘 客 : a 电 梯 有 故 障 停 梯, 轿 厢 是 安 全 的 ;b 你 们 安 静 等 待, 听 从 指 挥, 以 免 发 生 危 险 ;c 我 们 马 上 解 救 你 们, 请 配 合 6 2 名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到 顶 层, 再 到 机 房 门 口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打 开 电 梯 机 房 门,2 名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进 入 电 梯 机 房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验 证 控 制 柜 内 门 锁 接 触 器 处 于 吸 合 状 态 后, 断 开 故 障 电 梯 总 电 源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B 用 机 房 对 讲 电 话 告 诉 轿 厢 里 的 司 机 和 乘 客 : a 我 们 马 上 开 始 盘 车 ;b 尽 量 远 离 轿 门 ;c 听 从 指 挥 7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用 开 闸 扳 手 打 开 制 动 器 并 控 制 住 轿 厢 移 动 速 度,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B 盘 车 并 观 察 平 层 标 识 ; 轿 厢 就 近 平 层 后, 停 止 盘 车, 松 开 制 动 器,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确 认 制 动 可 靠 8 锁 好 机 房 门 后,2 名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到 达 轿 厢 所 在 楼 层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到 达 轿 厢 所 在 层 的 上 一 层, 用 机 械 钥 匙 打 开 层 门, 观 察 轿 厢 位 置 应 正 确, 然 后 打 开 轿 顶 照 明 灯, 将 急 停 和 检 修 开 关 置 于 急 停 和 检 修 状 态, 上 轿 顶 并 转 动 开 门 机 开 门 放 出 被 困 司 机 和 乘 客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B 在 轿 厢 门 口 迎 接 被 困 乘 客 并 向 其 致 意 致 歉 9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B 全 面 检 查 电 梯 故 障 情 况, 找 到 故 障 原 因, 排 除 故 障, 恢 复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并 做 相 关 记 录 10 模 拟 电 梯 故 障 救 援 演 练 参 加 人 员 及 岗 位 职 责 演 练 总 指 挥 ( 甲 方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救 援 演 习 工 作 全 过 程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演 练 副 总 指 挥 ( 电 梯 公 司 ) 负 责 具 体 指 挥 救 援 演 习 工 作 的 开 展, 指 导 控 制 救 援 演 习 工 作 的 安 全 实 施, 向 总 指 挥 汇 报 工 作 模 拟 被 困 乘 客 中 控 值 班 室 值 班 人 员 ( 甲 方 ) 接 到 乘 客 报 告 后, 立 即 打 电 话 通 知 电 梯 公 司 驻 场 值 班 室 的 值 班 人 员, 并 做 记 录 电 梯 公 司 值 班 室 值 班 人 员 ( 电 梯 公 司 ) 接 物 业 中 控 值 班 室 值 班 人 员 通 知 并 做 记 录 后, 将 情 况 报 告 给 电 梯 公 司 值 班 经 理, 并 做 相 关 记 录 ; 负 责 保 管 电 梯 机 房 钥 匙, 以 发 放 相 关 电 梯 的 钥 匙 给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并 负 责 收 回 电 梯 公 司 值 班 经 理 接 到 故 障 关 人 电 话 后, 负 责 具 体 安 排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实 施 救 援 ; 关 注 救 援 进 程 关 注 救 援 安 全 状 况 并 随 时 准 备 提 供 技 术 和 后 勤 支 持 ; 做 好 救 援 全 过 程 相 关 记 录, 向 总 指 挥 副 总 指 挥 汇 报 工 作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携 带 机 房 钥 匙 和 层 门 机 械 钥 匙 ; 携 带 相 关 工 具 前 往 故 障 电 梯 所 在 单 元 ; 负 责 开 锁 机 房 门 ; 负 责 验 证 控 制 柜 门 锁 接 触 器 处 于 闭 合 状 态 ; 负 责 断 电 梯 总 电 源 ; 负 责 开 闭 制 动 器 ; 负 责 验 证 制 动 可 靠 ; 到 轿 厢 所 在 楼 层 的 上 一 层, 用 机 械 钥 匙 打 开 层 门, 进 入 轿 顶 后 转 动 开 门 机, 放 出 被 困 司 机 和 乘 客 ; 全 面 检 查 电 梯 故 障 情 况, 找 到 故 障 原 因, 排 除 故 障, 恢 复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并 做 相 关 记 录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B 50

到 故 障 电 梯 所 在 楼 层, 与 被 困 乘 客 交 谈, 询 问 被 困 乘 客 的 身 体 状 况, 安 慰 被 困 乘 客 : a 电 梯 有 故 障 停 梯, 轿 厢 是 安 全 的 ;b 你 们 安 静 等 待, 听 从 指 挥, 以 免 发 生 危 险 ;c 我 们 马 上 解 救 你 们, 请 配 合 ; 盘 车 前, 用 机 房 对 讲 电 话 告 诉 轿 厢 里 的 司 机 和 乘 客 : a 我 们 马 上 开 始 盘 车 ;b 尽 量 远 离 轿 门 ;c 听 从 指 挥 ; 负 责 盘 车 ; 负 责 观 察 轿 厢 是 否 平 层 ; 到 轿 厢 所 在 楼 层, 准 备 迎 接 被 困 乘 客 和 做 好 安 抚 工 作 ; 全 面 检 查 电 梯 故 障 情 况, 找 到 故 障 原 因, 排 除 故 障, 恢 复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并 做 相 关 记 录 以 照 相 方 式 记 录 演 练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点, 包 括 : 中 控 室 接 电 话 ; 电 梯 公 司 值 班 人 员 接 电 话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领 机 房 钥 匙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在 电 梯 轿 厢 外 安 慰 乘 客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断 总 电 源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B 通 知 轿 厢 内 乘 客, 开 始 盘 车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开 闸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B 盘 车 ;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A 用 机 械 开 锁 钥 匙 打 开 层 门, 进 入 轿 顶 ; 乘 客 被 放 出 ; 维 修 人 员 B 安 抚 乘 客 和 致 歉 11 救 援 要 求 从 值 班 室 接 到 报 修 电 话, 到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5 分 钟 ; 救 援 操 作 全 过 程 均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确 保 安 全 救 援 ; 救 援 动 作 干 净 利 索, 配 合 默 契, 尽 量 减 少 乘 客 被 困 时 间 ; 全 过 程 关 键 点 拍 摄 照 片 ; 全 体 演 习 人 员 提 前 做 好 预 习 准 备, 做 到 提 前 理 解 和 熟 悉 本 人 职 责 作 用, 演 习 有 关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配 合 默 契 51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零 部 件 参 考 价 目 表 ( 注 : 本 表 所 列 价 格 仅 为 参 考 价 格, 不 含 包 装 费 运 费, 实 际 价 格 以 经 销 商 所 报 价 格 为 准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001 左 右 门 刀 V32411/412 QKSg 套 320 迅 达 电 梯 用 002 自 动 门 锁 GS75-11 套 70 统 用 003 自 动 门 锁 PB16A 套 90 统 用 004 自 动 门 锁 DK-RN4 套 95 广 日 电 梯 用 005 自 动 门 锁 GS09 套 90 TOIS 电 梯 用 006 自 动 门 锁 GS06 套 85 统 用 007 自 动 门 锁 PB16C 套 90 统 用 008 自 动 门 锁 YA038B198/196 161 套 80 三 菱 电 梯 用 009 自 动 门 锁 DK-KM 套 120 广 日 电 梯 用 010 自 动 门 锁 D10.4A 套 90 统 用 011 左 右 门 锁 左 右 二 把 二 套 QKSg 套 160 迅 达 电 梯 用 012 左 右 轿 门 滑 轮 组 件 二 件 为 一 套 JJ700-1100 套 200 013 左 右 厅 门 滑 轮 组 件 二 件 为 一 套 JJ700-1100 套 200 备 注 OTIS 电 梯 用 (TOEC-40) OTIS 电 梯 用 (TOEC-40) 014 轿 门 滑 轮 组 件 二 件 为 一 套 JJ700-100 套 180 广 日 电 梯 用 015 厅 门 滑 轮 组 件 二 件 为 一 套 JJ700-1100 套 180 广 日 电 梯 用 016 门 刀 组 件 DY10211A 套 90 OTIS 电 梯 用 017 绳 头 锥 套 组 合 φ16 根 50 浇 注 巴 氏 合 金 018 绳 头 锥 套 组 合 φ13 根 50 浇 注 巴 氏 合 金 019 绳 头 锥 套 组 合 φ9.3 根 40 自 锁 式 020 绳 头 锥 套 组 合 φ8 根 40 自 锁 式 021 绳 头 锥 套 组 合 φ16 根 35 自 锁 式 022 绳 头 锥 套 组 合 φ13 根 50 自 锁 式 023 2 孔 胶 垫 90 90 30 只 5.5 统 用 024 4 孔 胶 垫 75 75 25 只 5 统 用 025 16 孔 隔 音 衬 150 150 25 只 7 统 用 026 凹 凸 厅 门 胶 条 TMF-22 23 2.2m 副 18 统 用 027 厅 门 胶 条 2.2m 副 18 迅 达 电 梯 用 028 滑 动 导 靴 总 成 D 11 220 只 115 靴 衬 口 径 :220 17 靴 衬 口 径 :220 10 029 滑 动 导 靴 总 成 D 12 190 17 只 100 统 用 030 滑 动 导 靴 总 成 120 7 只 50 杂 物 梯 用 031 滑 动 导 靴 总 成 DYT06261Y TOEC-40 型 只 100 OTIS 电 梯 主 轨 032 滑 动 导 靴 总 成 D06261Y TOEC-40 型 只 78 OTIS 电 梯 副 轨 033 补 偿 链 导 向 轮 GMXD-28 只 95 中 迅 电 梯 皮 刷 034 迅 达 餐 梯 门 锁 套 50 迅 达 电 梯 用 035 圆 桶 缓 冲 垫 BZ300 φ64 Φ32 55 只 4.50 统 用 036 橡 胶 垫 110 75 25 保 5.5 统 用 037 轿 底 缓 冲 器 φ120 22 25 只 6 统 用 038 5 孔 胶 垫 φ275 3 5 只 4 统 用 52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039 加 油 盒 ( 高 脚 ) KU02 只 16 统 用 040 加 油 盒 UK02 只 13 统 用 041 方 油 盒 毛 毡 GMDT-10 组 4 迅 达 梯 用 042 圆 油 盒 毛 毡 UK02-8 组 4 圆 油 盒 用 043 铝 梳 齿 板 22 齿 孔 距 145(200 107) 只 30 迅 达 梯 用 044 铝 梳 齿 板 24 齿 孔 距 102(203 140) 只 45 OTIS 电 梯 用 045 铝 梳 齿 板 14 齿 (125 93) 只 20 三 菱 电 梯 046 铝 芯 扶 梯 轮 子 φ140 37 2-6203 只 55 迅 达 电 梯 用 047 铝 芯 扶 梯 轮 子 φ130 Φ28 Φ20 只 45 统 用 048 限 位 开 关 B240593-W B240594-W 备 注 AK20(LX41) 只 25 统 用 049 门 锁 触 点 开 关 GS09-1 只 12 OTIS 电 梯 用 050 门 锁 触 点 开 关 161-5 只 12 三 菱 门 锁 触 点 051 门 刀 尼 龙 拨 杈 QKSg-1 只 4 中 迅 门 刀 配 件 052 方 油 盒 GMDT-5 只 12 迅 达 电 梯 用 053 ABS 梳 齿 板 ( 迅 达 ) 22 齿 孔 距 145(199 108) 只 15 中 间 用 054 ABS 梳 齿 板 ( 迅 达 ) 22 齿 孔 距 145(205 108) 只 15 边 缘 用 055 ABS 梳 齿 板 056 ABS 梳 齿 板 057 ABS 梳 齿 板 14 齿 孔 距 80mm (126 90) 14 齿 孔 距 63mm (126 90) 12 齿 孔 距 56mm (106 94) 058 铝 芯 扶 梯 轮 子 φ80 42 2-6204 只 45 只 8 迅 达 三 菱 用 只 8 迅 达 用 只 8 日 立 电 梯 用 059 铝 芯 扶 梯 轮 子 φ80 32 2-6203 只 38 OFL 060 铝 芯 扶 梯 轮 子 φ78 35 2-6203 只 38 061 铝 芯 梯 级 轮 φ76 258 6202 只 28 上 海 三 菱 梯 用 062 铝 芯 扶 梯 轮 子 φ80 40 2-6203 只 35 063 扶 梯 轮 子 ( 主 轮 ) φ70 25 6204 只 13 迅 达 东 芝 日 立 064 扶 梯 轮 子 ( 副 轮 ) φ70 25 6204 只 13 迅 达 东 芝 日 立 065 门 锁 触 点 开 关 MGSA-1 只 20 MGSA 门 锁 用 066 门 锁 触 点 开 关 PB16A-1 只 12 PB16A 门 锁 用 067 行 程 开 关 XK-11 只 12 统 用 068 门 锁 触 点 开 关 GS06-1 只 12 GS06 门 锁 配 件 069 门 锁 触 点 开 关 DK-RN4-1 只 15 广 日 门 锁 配 件 070 铝 门 锁 锁 臂 QKSg-11 只 15 中 迅 QKSg 门 锁 配 件 071 靴 衬 100 30 27 5 只 11 迅 达 072 大 黄 油 杯 GB1154-74 B-25 只 4 统 用 073 小 黄 油 杯 GB1154-74 B-6 只 3 统 用 074 空 芯 导 轨 靴 衬 YA014B846 靴 衬 口 径 :17 只 30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075 大 穿 线 板 TB4062 100 45 10 只 1 统 用 076 门 刀 大 摇 臂 V32420 只 10 中 迅 门 刀 配 件 077 门 刀 小 摇 臂 V32420 根 9 中 迅 门 刀 配 件 078 塑 料 磁 道 板 55CM 长 根 6 迅 达 梯 用 079 A3 铁 板 磁 道 板 55CM 长 只 8 迅 达 梯 用 53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080 靴 衬 322-08 220 35 17 只 8.5 统 用 081 靴 衬 220 35 10 只 12 统 用 082 靴 衬 DT15.1-1 200 35 17 只 8.5 统 用 083 靴 衬 190 28 17 只 8 统 用 084 门 栓 拉 杆 3V30400 ( 左 右 为 一 套 ) 套 10 统 用 085 靴 衬 220 27 24 16 只 10 中 迅 梯 用 086 靴 衬 220 27 24 10 只 11 中 迅 梯 用 087 靴 衬 140 30 16 只 11 中 迅 电 梯 用 088 靴 衬 100 31 28 10 只 10 中 迅 电 梯 用 089 靴 衬 100 31 28 16 只 9.5 中 迅 电 梯 用 090 靴 衬 4LT8156.274 140 30 10 只 18.8 慕 尼 黑 梯 迅 达 电 梯 091 对 重 靴 衬 J40346 140 44 8.5 只 18 柳 州 电 梯 用 092 对 重 靴 衬 4LT8156.274 100 30 5 只 10 慕 尼 黑 梯 用 093 靴 衬 220 16 只 12 上 海 电 梯 用 094 三 合 一 靴 衬 M12F3 095 三 合 一 超 高 衬 板 YA00C046 210 35 9 一 片 210 23 9 二 片 230 34 9 一 片 230 30 9 二 片 备 注 套 12 沈 阳 电 梯 用 套 24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096 靴 衬 125 10 只 7 广 日 电 梯 用 097 靴 衬 125 28 16 只 7 广 日 电 梯 用 098 对 重 靴 衬 353.01-22 120 27 17 只 7 统 用 099 对 重 靴 衬 TO-1 120 20 10 只 5 统 用 100 对 重 靴 衬 120 20 7 只 5.50 统 用 101 靴 衬 J10.002-3 100 50 20 10 只 6 三 菱 102 靴 衬 K14.8.1A 80 50 16 6 只 5 统 用 103 靴 衬 80 25 18 6 只 4 统 用 104 靴 衬 80 25 6 只 2.0 食 品 梯 用 105 靴 衬 80 20 6 只 2.0 食 品 梯 用 106 靴 衬 120 7 只 6.50 杂 物 梯 用 107 对 重 靴 衬 150 50 22 10 只 6 湖 南 梯 用 108 对 重 靴 衬 72-34-9 150 17 7 只 6 迅 达 梯 用 109 靴 衬 120 16 只 12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110 靴 衬 120 10 只 13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111 靴 衬 120 27 9 只 15 三 菱 电 梯 用 112 靴 衬 DYJ0308Ti 145 35 6 只 3 OTIS 电 梯 用 113 靴 衬 胶 垫 DYJ0310DN 148 32 10 只 2 OTIS 电 梯 用 114 小 三 合 一 衬 板 120 22 6 套 14 现 代 115 沈 阳 梯 挂 轮 总 成 φ100 18 6202 只 30 沈 阳 梯 用 116 弯 架 挂 轮 总 成 T2.1.2 I II III 型 只 45 统 用 117 厅 门 挂 轮 总 成 GMDWT-1 只 32 统 用 118 三 角 架 凸 轮 3LT.8043.121 凸 轮 外 径 Φ75 只 20 柳 梯 119 直 板 挂 轮 φ75 12 31380 只 19 中 迅 梯 用 120 双 槽 轮 φ140 20 6204 只 22 OTIS 电 梯 用 121 直 板 挂 轮 φ75 15 6203 只 13 统 用 54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122 弯 板 挂 轮 φ75 12 31380 只 20 中 迅 梯 用 123 聚 氨 酯 门 轮 DY0456BFTi φ85 20 6204 只 23 OTIS 电 梯 用 124 聚 氨 酯 门 轮 DT1814.3.2 φ58 16 6200 只 25 益 阳 梯 用 125 铝 芯 门 轮 φ90 18 6202 只 12 统 用 126 尼 龙 门 轮 φ54 Φ48 18 6200 只 10 迅 达 QKS11 梯 用 127 门 轮 φ100 18 6202 只 12 沈 阳 电 梯 用 ( 方 槽 ) 128 门 轮 φ54 Φ48 20 6200 只 10 迅 达 QKS11 梯 用 129 绳 轮 Φ76 14 6201 只 9 统 用 130 门 轮 544-3-72 φ88 Φ78 18 6203 只 9.5 统 用 131 滚 轮 φ64 15.2 19 只 9 西 安 电 梯 用 132 靠 轮 KJ1000.17.6 φ44 11 6202 只 8.5 统 用 133 带 轴 套 小 凹 型 轮 J40211 φ36 32 Mg-6g 套 25.8 慕 尼 黑 梯 用 134 苏 迅 绳 轮 组 件 大 轮 小 轮 轴 三 件 为 一 套 套 14 苏 迅 电 梯 用 135 绳 轮 φ80 16 6202 只 10 湖 南 上 海 电 梯 用 136 胶 木 凸 轮 孔 径 :13mm 只 5 统 用 137 胶 木 凸 轮 孔 径 :18mm 只 5 统 用 138 下 轮 φ44 18 Φ17 只 3 湖 南 电 梯 用 139 聚 氨 酯 门 轮 φ65 Φ58 13 6202 只 25 广 日 LG 电 梯 用 140 双 槽 绳 轮 φ68 18 6202 只 10 141 铝 芯 门 轮 ( 方 槽 ) φ100 18 6202 只 13.5 沈 阳 电 梯 用 142 带 轴 套 大 凹 型 轮 J30095 φ76 35 Mg-6g 只 30.5 慕 尼 黑 梯 用 143 门 轮 J2.1.1 φ90 18 6202 只 9 统 用 144 凸 型 轮 211T17-015 φ65 15 6201 只 9 统 用 145 尼 龙 凹 型 轮 DY0456Bfi φ85 20 6204 只 13 OTIS 电 梯 用 146 凸 型 轮 4LT5224.011 φ75 15 6203 只 9.5 统 用 147 链 轮 φ45 20 Φ10.50 只 4 统 用 148 带 轴 铁 芯 门 轮 4LT.244.020 φ68 17 6203 只 40 芬 兰 柯 尼 梯 用 149 厅 门 三 角 锁 GMDT1.4 套 22 OTIS 电 梯 用 150 厅 门 三 角 锁 GMDT1.5 套 20 三 菱 电 梯 用 151 厅 门 三 角 锁 GMDT1.6 套 18 广 日 电 梯 用 152 厅 门 断 开 装 置 250454 X2/PB2 套 18 迅 达 电 梯 用 153 厅 门 大 三 角 锁 GMDT1.7 套 25 统 用 154 厅 门 大 三 角 锁 GMDT1.8 套 25 统 用 156 厅 门 三 角 锁 钥 匙 GMDT1.4-5 只 3 OTIS 电 梯 用 157 厅 门 三 角 锁 钥 匙 GMDT1.8-6 只 3 158 厅 门 三 角 锁 钥 匙 GMDT1.6-3 只 3 159 门 锁 胶 轮 GS75-11-9 只 5 75-11 门 锁 胶 轮 160 161 锁 胶 轮 161-3 只 9 161 门 锁 配 件 161 D10.4A 门 锁 胶 轮 D10.4A-9 只 5 D10.4A 门 锁 配 件 162 锁 偏 心 轴 总 成 GS09-3 只 9 GS09 门 锁 配 件 163 QKSg 门 锁 直 轴 总 成 QKSg-1 只 8 中 迅 门 锁 配 件 164 厅 门 挂 轮 偏 心 轴 GMDT-1 只 8.50 广 日 LG 梯 用 备 注 55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165 厅 门 挂 轮 偏 心 轴 TZ.1.2-6M 只 9 统 用 166 门 锁 胶 轮 GS09-11 只 6.80 GS09 锁 胶 轮 167 锁 偏 心 胶 轮 DK-RN4-9 只 5.80 广 日 门 锁 用 168 锁 偏 心 轴 总 成 D10.4A-12 只 9 统 用 169 锁 偏 心 总 成 GS75-11-15 只 8 75-11 锁 用 170 锁 偏 心 轴 总 成 GS06-13 只 9 GS06 锁 用 171 锁 偏 心 轴 总 成 GS07-1 只 9.50 GS07 锁 用 ( 长 柄 ) 172 滑 块 座 GMDT-9 只 1.30 迅 达 梯 用 173 厅 门 滑 块 GMDT-8 只 3.5 迅 达 梯 用 174 厅 门 滑 块 ( 毛 毡 条 ) GMXD-9 只 3.5 备 注 铁 座 带 毛 毡 条 迅 达 梯 用 175 门 滑 块 T26 65 65 14 只 2 统 用 176 门 滑 块 TB3506-77 65 52 12 只 2 统 用 177 门 滑 块 65 40 12.5 只 2.30 西 安 电 梯 用 178 帆 布 门 滑 块 DY87T075930 33 50 12 只 2.50 OTIS 电 梯 用 179 门 滑 块 ( 橡 胶 座 ) DY87T075930 33 50 12 只 2 OTIS 电 梯 用 180 门 滑 块 DT1811a.ic-8 只 3 益 阳 梯 用 181 门 滑 块 J27 33 56 14 只 2 统 用 182 弯 板 门 滑 块 33 56 12 只 3.0 广 日 梯 用 183 门 滑 块 KCM10 65 18 15.5 只 3.20 柳 州 电 梯 用 184 斜 眼 门 滑 块 DT1822.4 62 40 12 只 2.5 三 菱 梯 用 185 门 滑 块 48 44 15.5 只 3.20 统 用 186 门 滑 块 HJM1020.5 65 52 9 只 3 柳 州 电 梯 用 187 门 机 门 锤 护 套 DWL-XDT-H 只 0.60 中 迅 梯 用 187 门 机 门 锤 护 套 DWL-XDT-H 只 0.60 中 迅 梯 用 188 橡 胶 避 震 头 φ22 φ18 φ9 8 只 0.60 统 用 189 斜 眼 门 滑 块 62 40 10 只 2.50 190 锁 柱 GS06-20 只 1.50 191 蛇 皮 管 接 头 φ8~φ30 只 1.5~3.2 统 用 192 通 力 门 吊 轮 ( 带 偏 心 轴 ) φ94 φ84 19 6203 只 48 193 通 力 门 滑 块 只 2.5 194 滚 轮 导 靴 铝 芯 滚 轮 φ148 38 2-6202 只 80 通 力 梯 195 迅 达 220 导 靴 橡 胶 垫 Φ39 19 Mg-10M 只 6.5 196 迅 达 220 导 靴 橡 胶 垫 φ39 15 Mg-10M 只 4.6 统 用 197 门 锁 导 电 座 DK-RN4-21 只 8.60 广 日 门 锁 用 198 支 承 板 ( 左 右 ) GMXD-30 套 10 迅 达 电 梯 用 199 门 滑 块 73-54-21 55 44 12 只 2.50 三 菱 电 梯 用 200 门 滑 块 75 18 14 只 1.30 统 用 201 门 滑 块 75 14 12 只 1.30 统 用 202 门 滑 块 75 12 12 只 1.30 统 用 203 门 滑 块 75 16 12 只 2.00 美 国 多 快 梯 用 204 门 滑 块 60 14 14 只 1.60 沈 阳 电 梯 用 205 门 滑 块 LT8260.035 20 12 10 只 2.50 慕 尼 黑 梯 用 56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206 16 # 上 下 脚 垫 芯 GMDJ0-22 只 2.50 统 用 207 门 锁 导 电 座 GS09-13 只 8.50 GS06 锁 用 208 门 锁 导 电 座 GS06-13 只 7.5 GS06 锁 用 209 关 门 力 缓 冲 器 V32328 GMXD-H 只 5 中 迅 电 梯 用 210 三 菱 客 货 门 机 定 位 胶 垫 TKP131-19 只 4.5 211 门 锁 滚 轴 套 QKSg-5 只 2 迅 达 门 锁 用 212 三 菱 货 梯 门 锁 胶 轮 PB161A-5 只 10.8 213 迅 达 220 导 靴 总 成 靴 衬 口 径 :220 16 靴 衬 口 径 :220 10 套 110 214 迅 达 门 刀 铝 拐 臂 三 件 为 一 组 QKSg-H 套 25 中 迅 门 刀 用 215 厅 门 导 向 轮 J40223 φ30 15 φ10.2 只 5.50 柳 州 电 梯 用 216 161 门 锁 导 电 座 161-5 只 8.50 三 菱 161 门 锁 用 217 盘 车 轮 只 150 218 门 刀 组 件 KS-61 套 160 广 日 电 梯 用 219 闸 皮 公 分 1.0 220 门 吊 轮 φ56 φ48 16 6201 只 30 铝 轮 壳 浇 注 聚 氨 酯 221 自 动 门 锁 Z336099 QKS11 套 85 中 迅 梯 用 222 自 动 门 锁 MGSA-201 套 100 统 用 223 圆 桶 缓 冲 垫 Φ50 Φ25 50 只 5.80 统 用 224 广 日 梯 尼 龙 靴 衬 116 40 37 16 只 20 225 下 钩 式 手 拉 门 门 锁 THP-02 把 70 OTIS 梯 用 226 三 菱 161 门 刀 组 件 SLK131-05 把 130 上 海 三 菱 客 梯 227 轿 型 触 头 Z134120 只 5 迅 达 梯 用 228 接 触 器 部 件 ( 触 头 体 ) V3079 保 13 迅 达 梯 用 229 自 动 门 锁 GS07 套 90 通 用 ( 高 锁 架 ) 230 三 合 一 靴 衬 120 24 6 二 片 120 28 6 一 片 备 注 套 15 东 芝 梯 用 231 三 菱 聚 酯 门 轮 DWL-SZD φ56 φ48 14 6201 只 25 三 菱 LG 客 梯 用 232 导 靴 总 成 YA012B029 靴 衬 口 径 :16 mm 套 70 三 菱 电 梯 用 233 导 靴 总 成 YA013B847 靴 衬 口 径 :10mm 套 70 三 菱 电 梯 用 234 轿 厢 (1000kg) 含 轿 架 轿 壁 轿 底 轿 顶 ( 全 套 ) 不 锈 钢 板 台 20000 客 梯 235 轿 厢 (1000kg) 同 上 A3 冷 板 台 16000 客 梯 236 JJ1100-2000 轿 厢 同 上 A3 冷 板 台 16600 医 货 梯 轿 厢 237 JJ1100-2000 轿 厢 同 上 不 锈 钢 板 台 2~2.3 万 医 货 梯 轿 厢 238 对 重 块 吨 面 议 统 用 239 小 门 套 ( 不 锈 钢 板 ) JJ700-1100 套 300 客 梯 240 小 门 套 (A3 冷 板 ) JJ700-1100 套 180 客 梯 241 小 门 套 ( 不 锈 钢 板 ) JJ1100-2000 套 700 货 梯 ( 双 折 式 ) 242 小 门 套 (A3 冷 板 ) JJ1100-2000 套 300 货 梯 ( 双 折 式 ) 243 小 门 套 ( 不 锈 钢 板 ) JJ1500-2600 套 500 货 梯 ( 双 折 中 分 ) 244 小 门 套 (A3 冷 板 ) JJ1500-2600 套 230 货 梯 ( 双 折 中 分 ) 245 双 折 旁 分 同 步 带 变 频 门 机 700-1800 开 门 台 4800 246 双 折 货 医 梯 层 门 头 装 置 700-1800 套 1100 57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247 厅 门 外 开 三 角 锁 DWL-XD 套 30 迅 达 300P 248 自 动 门 锁 BZ703201BZ70327 套 150 迅 达 249 货 梯 厅 门 上 坎 ( 层 门 头 ) ( 双 折 旁 分 ) 1100mm~2600mm 套 500~700 老 式 门 头 250 货 梯 厅 门 轿 门 铸 铁 地 坎 1600mm~3400mm 长 米 220 统 用 251 货 梯 轿 厅 门 钢 板 折 弯 地 坎 双 槽 货 医 梯 用 1600mm~3600mm 长 米 130 统 用 252 客 梯 不 锈 钢 门 板 JJ700mm~1100 mm 副 1550 统 用 253 客 梯 A3 冷 板 门 板 JJ700mm~1100mm 副 750 统 用 254 货 医 梯 A3 冷 板 门 板 JJ1100mm~2600mm 副 750~900 统 用 255 货 医 梯 不 锈 钢 门 板 JJ1100mm~2000mm 副 1500 统 用 256 积 油 盒 中 径 :10 16 只 4 统 用 257 不 锈 钢 客 梯 厅 门 装 置 总 成 JJ700mm~1100mm 套 2600 三 菱 型 258 A3 冷 板 客 梯 厅 门 装 置 总 成 JJ700mm~1100mm 套 1400 三 菱 型 259 A3 冷 板 货 医 梯 厅 门 装 置 总 成 JJ700mm~2000mm 套 2600 三 菱 型 260 不 锈 钢 板 货 医 梯 厅 门 装 置 总 成 备 注 JJ700mm~2000mm 套 3500 三 菱 型 261 手 动 门 锁 ( 手 拉 门 门 锁 ) AK14 只 36 统 用 262 门 刀 组 件 ( 适 用 D14.A 门 锁 和 75-11 门 锁 ) 套 110 统 用 263 扶 梯 滑 轮 群 组 15 组 17 组 条 150~160 统 用 264 空 芯 轨 导 靴 108 16 只 38 广 日 265 机 械 开 关 SX6098 只 60 OTIS 梯 用 266 三 菱 梯 空 芯 轨 导 靴 总 成 靴 衬 口 径 :17 只 38 统 用 267 扶 梯 驱 动 轮 φ140 6204 只 100 三 菱 用 268 带 轴 滚 轮 φ56 46 6201 只 12 269 滚 轮 导 靴 铝 芯 滚 轮 φ114 36 6203 只 50 OTIS 梯 用 270 食 品 梯 导 靴 总 成 80 6 只 28 271 轿 顶 检 修 箱 只 65 272 坑 底 检 修 箱 只 45 273 日 立 靴 衬 65 24 17 只 6 274 付 门 锁 套 25 三 菱 型 275 东 芝 梯 三 合 一 靴 衬 800kg 梯 用 150 36 5 二 片 150 26 5 一 片 276 凸 型 门 轮 φ75 15 6202 只 10 套 15 东 芝 55 60 梯 用 277 三 角 架 凸 型 门 轮 φ65 15 6201 只 20 三 菱 278 迅 达 门 刀 小 轮 QKSg-13 只 1.5 279 PB16C 门 锁 触 点 PB16C-13 只 12 280 PB16C 门 锁 导 电 座 PB16C-17 只 6 281 广 日 梯 尼 龙 靴 衬 总 成 116 40 37 10 套 20 282 对 重 靴 衬 100 50 20 7 只 6 283 东 芝 梯 自 动 门 锁 CV100 CV150 CV180 套 110 东 芝 梯 用 284 轿 门 开 关 DS131 只 68 285 轿 厅 门 开 关 DS121 只 60 286 铝 门 刀 压 杆 迅 达 梯 用 只 18 287 双 轮 常 开 凸 轮 开 关 只 36 288 双 轮 常 闭 凸 轮 开 关 只 36 58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289 单 轮 常 闭 凸 轮 开 关 只 35 单 价 ( 元 ) 备 注 290 单 轮 常 开 凸 轮 开 关 只 35 291 分 风 式 圆 形 风 扇 只 165 轿 顶 风 扇 292 横 流 式 风 扇 FB-9B 只 155 轿 顶 风 扇 293 三 菱 厅 门 外 锁 卸 下 棒 只 9.5 294 杂 物 ( 餐 ) 梯 绳 轮 组 件 套 25 295 东 芝 通 力 梯 尼 龙 门 轮 φ62 φ52 16 6203 只 13 方 槽 宽 10.5 296 尼 龙 门 轮 φ60 φ45 20 6200 只 13 297 广 日 门 刀 轴 承 尼 龙 轮 φ42 6 6200 只 8 298 西 尔 康 门 锁 胶 轮 φ40 φ12 15 只 8 299 橡 胶 避 振 头 φ24 φ22 φ12 14 只 0.6 300 西 尔 康 门 滑 块 只 5.8 301 靴 衬 145 32 24 17 只 16 302 靴 衬 145 32 20 10 只 15 303 扶 梯 铝 芯 轴 承 轮 子 φ80 30 2-6202 只 35 304 扶 梯 铝 芯 轴 承 轮 子 φ80 37 2-6203 只 35 305 扶 梯 铝 芯 轴 承 轮 子 φ100 20 13 6203 只 45 306 扶 梯 装 饰 踏 条 200 30 23 齿 只 8 307 扶 梯 装 饰 踏 条 195 30 21 齿 只 8 308 直 板 挂 轮 φ78 15 6203 只 26 309 广 日 DK-KM 门 锁 轴 承 胶 轮 φ45 15 6201 只 9.50 310 被 动 门 开 关 ( 付 门 锁 ) PB78 只 25 OTIS 311 强 迫 关 门 装 置 JJ700~2000mm 套 50 312 手 拉 门 拉 杆 只 60 313 安 全 触 板 ( 中 分 门 ) JJ700-1100 付 800 三 菱 型 314 安 全 触 板 ( 中 分 门 ) JJ700-1100 付 600 OTIS 型 315 安 全 触 板 ( 旁 分 门 ) JJ1100-2000 三 菱 型 只 500 双 折 门 医 货 梯 用 316 限 速 器 ( 适 用 于 额 定 速 度 0.25~1.75m/s) 套 790 ( 含 涨 紧 装 置 ) 317 客 货 梯 导 向 轮 Φ550mm 660mm 只 1.3~2 万 铸 铁 轮 318 曳 引 机 轮 Φ520mm 800mm 只 319 中 分 式 客 梯 轿 门 挂 轮 组 件 TKP161-01 JJ700~1100 只 100 320 中 分 式 客 梯 轿 门 挂 轮 组 件 TKP131-06 JJ700~1100 只 120 1300~ 3000 铸 铁 轮 三 菱 梯 ( 直 流 门 机 轿 门 用 ) 三 菱 梯 ( 变 频 同 步 带 轿 门 用 ) 321 中 分 式 客 梯 厅 门 挂 轮 组 件 TKP161-02 JJ700~1100 只 100 三 菱 梯 用 322 货 梯 门 锁 PB161A 套 240 三 菱 梯 用 323 货 梯 厅 门 挂 轮 组 件 THP161-03 JJ1100-2000 只 130 三 菱 梯 用 324 货 梯 厅 门 挂 轮 组 件 THP131-51 JJ1100-2000 只 160 三 菱 梯 用 325 货 梯 门 刀 组 件 SLH131-26 套 180 三 菱 梯 用 326 客 梯 开 门 机 ( 三 菱 型 ) TKP131/700-1100 TKP131-01 套 3500 直 流 电 阻 调 速 327 客 梯 厅 门 上 坎 ( 层 门 头 ) TKP161/700-1100 TKP161-01 套 700 三 菱 型 328 货 医 梯 双 折 式 开 门 机 329 货 医 梯 双 折 式 层 头 机 THP131-51 ( 三 菱 型 ) THP161-51 ( 三 菱 型 ) TKP131/1100-2000 套 4100 直 流 电 阻 调 速 TKP161/1100-2000 套 900-1400 59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330 中 分 双 折 式 货 梯 开 门 机 331 中 分 双 折 式 层 门 头 THP131-26 ( 三 菱 型 ) THP161-26 ( 三 菱 型 ) 单 价 ( 元 ) 备 注 TKP131/1200-2800 套 4300 直 流 电 阻 调 速 TKP161/1200-2800 套 1600~ 2000 332 富 士 梯 门 滑 块 80 10 只 2.50 富 士 梯 用 333 中 迅 梯 铝 导 靴 总 成 Z640429 140 套 60 靴 衬 口 径 :140 16 靴 衬 口 径 :140 10 334 门 刀 触 板 YA035C008 只 25 三 菱 梯 用 335 导 轨 压 板 ( 铸 铁 ) (40 10)8K (50 50)13K 只 2 通 用 件 336 重 锤 绳 轮 φ90 φ80 12 6200 只 10 三 菱 梯 用 337 重 锤 导 杆 ( 方 管 ) 只 30 三 菱 梯 用 338 强 迫 关 门 重 锤 JJ700-1100 只 30 三 菱 梯 用 339 三 菱 货 梯 强 迫 关 门 装 置 JJ1100-2000 套 300 双 折 门 用 340 电 源 挂 锁 套 40 LG 梯 用 341 厅 门 固 定 装 置 套 45 LG 梯 用 342 ABS 梳 齿 板 15 齿 孔 距 86(126 100) 只 13.5 东 芝 东 洋 343 钩 子 锁 5560 套 150 东 芝 梯 用 344 杂 物 ( 餐 ) 梯 门 锁 TWJ.GS02 套 40 345 东 芝 客 梯 聚 酯 门 轮 ( 方 槽 宽 10.5) φ62 φ52 16 6203 只 30 东 芝 通 力 346 门 锁 静 触 点 5560-3 只 15 东 芝 客 梯 用 347 厅 门 滑 块 66 35 12 只 2.5 东 芝 梯 用 348 重 锤 绳 轮 组 件 5560-13 套 15 东 芝 梯 用 349 绳 轮 φ73 11 6200 只 9.5 东 芝 梯 用 350 门 挂 板 偏 心 轴 5560-11 只 9 东 芝 梯 用 351 门 锁 胶 轮 5560-10 只 6 东 芝 梯 用 352 门 锁 导 电 座 5560-9 只 8.6 东 芝 梯 用 353 门 锁 胶 轮 CV100-3 只 10 东 芝 梯 CV100 门 锁 用 354 LG 梯 门 轮 φ68 φ58 14 6202 只 30 LG 梯 用 355 西 尔 康 门 滑 块 座 只 2.5 356 小 导 靴 ( 餐 梯 用 ) 30 22 15 8 只 1.6 357 厅 门 封 条 2.2m 付 18 三 菱 梯 用 358 迅 达 门 机 铝 皮 带 轮 φ320 只 150 迅 达 梯 用 359 厅 门 铁 饼 聚 酯 门 轮 φ72 φ64 15 6202 只 28 三 菱 货 医 梯 用 360 轿 门 铁 芯 聚 酯 门 轮 φ84 φ76 18 6204 只 30 三 菱 货 医 梯 用 361 中 分 双 折 式 层 门 装 置 总 成 不 锈 钢 板 JJ1200-2800 套 362 中 分 双 折 式 层 门 装 置 总 成 A3 冷 板 JJ1200-2800 套 3300~ 4000 3000~ 3600 三 菱 型 三 菱 型 363 客 梯 开 门 机 TKP131-06 JJ700-1100 套 4300 主 频 同 步 带 门 机 364 三 菱 客 梯 门 刀 SLK161-06 套 160 365 滚 轮 导 靴 D6 导 轨 宽 度 :8-20 套 380 366 滚 轮 导 靴 D7 导 轨 宽 度 :15-30 套 900 367 扶 梯 链 轮 KM3685362 φ75 23 6204 只 18.5 OTIS 通 力 蒂 森 梯 368 扶 手 带 压 轮 φ133 26 Φ18 只 40 西 子 扶 梯 件 369 梯 级 轮 轴 套 φ30 φ15 26 只 3 三 菱 扶 梯 件 370 扶 梯 装 饰 踏 条 D761038 402 31 25 条 15 60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371 扶 梯 装 饰 踏 条 D761036 154 54 17 齿 条 8 单 价 ( 元 ) 备 注 372 扶 梯 装 饰 踏 条 D761039 222 31 条 8 373 扶 梯 安 全 界 线 嵌 条 D761045 401 29 18 44 齿 条 15 三 菱 扶 梯 件 374 扶 梯 安 全 界 线 嵌 条 D791046 409 29 18 条 18 三 菱 扶 梯 件 375 滑 动 导 向 块 只 2.0 376 通 力 铝 梳 齿 板 5002052D10 22 齿 孔 距 99(197.5 202) 只 60 中 间 用 377 通 力 铝 梳 齿 板 5002050D10 22 齿 孔 距 99(202.5 202) 只 60 边 缘 用 378 扶 梯 托 轮 φ70 50 6204 只 20 379 扶 梯 托 轮 φ70 72 6204 只 20 380 扶 梯 铝 芯 托 轮 φ70 50 6204 只 30 381 扶 梯 托 滚 轮 φ50 65 2-6202 只 35 三 菱 扶 梯 用 382 扶 梯 铝 芯 驱 动 轮 φ131 35 只 50 三 菱 扶 梯 用 383 梯 级 滚 轮 φ76 35 2-6202 只 35 三 菱 扶 梯 用 384 扶 梯 轮 子 φ120 31 2-6203 只 46 XFC 385 东 芝 大 方 油 杯 只 26 386 弯 板 门 滑 块 71 12 只 4 387 东 芝 CV100 型 付 门 锁 套 35 388 门 机 同 步 带 多 韧 轮 φ90 30 φ20 只 30 389 门 机 同 步 带 方 槽 轮 φ90 27 6201 只 18 390 橡 胶 避 振 头 只 0.45 东 芝 门 豆 391 机 房 井 道 线 槽 6 8 米 40 2m/ 根 392 机 房 井 道 线 槽 8 16 米 46 2m/ 根 393 三 菱 三 合 一 靴 衬 ( 带 胶 豆 ) 230 35 9.0 一 片 230 30 9.0 二 片 套 30 394 蒂 森 靴 衬 48 28 17 只 6.5 395 蒂 森 靴 衬 125 5 只 15 396 蒂 森 靴 衬 125 10 只 16 397 蒂 森 靴 衬 125 17 只 16 398 富 士 梯 靴 衬 200 40 17 只 13 399 LG 梯 三 合 一 靴 衬 400 LG 梯 三 合 一 靴 衬 401 三 合 一 靴 衬 8K 120 22 7 一 片 8K 120 20 6 二 片 13K 120 27.5 7 一 片 13K 120 20 3 二 片 215 42 4 一 片 203 47 4 二 片 套 15 套 16 402 永 大 日 立 靴 衬 125 16 只 8 403 一 孔 方 胶 垫 100 100 52 只 9.50 404 通 力 门 锁 轮 组 件 二 件 一 套 套 65 405 多 快 梯 门 锁 轮 只 12 406 西 尔 康 门 吊 轮 φ56 φ46 17 只 15.5 407 自 动 门 锁 PB16D 套 95 408 三 菱 梯 大 方 油 盒 只 20 409 食 品 梯 靴 衬 80 20 4 只 2.5 410 东 芝 三 合 一 靴 衬 230 34 9.4 一 片 230 36 9.4 二 片 套 20 OTIS 套 21 东 芝 55 60 1000kg 梯 用 411 客 梯 轿 层 门 挂 板 下 轮 只 9.0 三 菱 61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412 货 梯 层 门 挂 板 下 轮 只 13 三 菱 413 货 梯 轿 门 挂 板 下 轮 只 15 三 菱 414 对 重 靴 衬 80 50 20 7 只 5 415 沈 芝 铝 芯 门 轮 φ75 φ68 18 6201 只 12 ( 方 槽 ) 416 三 菱 靴 衬 ( 三 合 一 ) 417 井 道 限 位 开 关 230 35 8 一 片 ( 带 胶 豆 ) 230 30 12.5 二 片 S3-1370( 常 闭 ) S3-1371( 常 开 ) 套 33 备 注 只 24 三 菱 418 门 刀 组 件 套 150 LG 梯 419 门 重 锤 磨 擦 胶 套 35 29 只 4.50 三 菱 420 绳 头 弹 簧 只 20 421 门 滑 块 200 40 13 只 6 OTIS 422 导 靴 总 成 200 套 85 423 导 靴 总 成 116 套 40 靴 衬 口 径 :200 17 靴 衬 口 径 :200 10 靴 衬 口 径 :116 16 靴 衬 口 径 :116 10 424 付 门 锁 PB123 套 25 OTIS 新 型 425 门 绳 轮 ( 带 轴 ) φ65 φ56 13 6201 只 12 西 尔 康 426 门 挂 板 偏 心 下 轮 φ46 φ41 17 6201 只 13 西 尔 康 427 门 锁 锁 轮 ( 带 轴 ) 只 20 富 士 428 厅 门 三 角 锁 套 33 东 芝 CV-55 型 429 自 动 门 锁 GS7511-2 套 90 430 自 动 门 锁 GS06-2 套 95 431 自 动 门 锁 MS915 套 95 广 州 第 二 电 梯 厂 432 门 滑 块 60 51 15 只 3 胶 座 433 门 挂 板 联 动 钢 丝 绳 JJ700-2800mm 根 26-15 434 梯 级 轮 轴 套 φ40 φ25 31 只 3 迅 达 扶 梯 435 扶 梯 轮 轴 套 φ46 φ25 45 只 4.5 三 菱 436 压 带 轮 φ200 32 φ72 只 150 437 轮 子 φ131 30 只 50 西 子 OTIS 438 链 轮 磨 擦 柱 φ12 24 只 1.2 三 菱 439 梯 级 主 轮 φ80 25 6304 只 16 西 子 OTIS 440 梯 级 付 轮 φ80 25 6304 只 16 西 子 OTIS 441 铝 芯 梯 级 轮 φ76 25 d15 只 35 OTIS 442 梯 级 轮 φ76 25 d15 只 30 OTIS 443 24 齿 铝 梳 齿 板 孔 距 102(230 140) 只 45 LG OTIS 中 间 444 23 齿 铝 梳 齿 板 孔 距 102(197 140) 只 45 LG OTIS 边 缘 445 西 子 OTIS ABS 梳 齿 板 孔 距 142(214.5 107) 只 15 左 右 25 齿 ; 中 23 齿 446 22 齿 ABS 梳 齿 板 孔 距 144(199 130) 只 16 东 芝 中 间 447 22 齿 ABS 梳 齿 板 孔 距 144(205.5 130) 只 16 东 芝 边 缘 448 19 齿 ABS 梳 齿 板 孔 距 90(163.5 90) 只 15 日 立 边 缘 449 17 齿 ABS 梳 齿 板 孔 距 90(142.5 90) 只 13 日 立 中 间 450 定 界 边 框 200 40 13 槽 只 18 日 立 451 梯 级 上 踏 条 318 43.5 38 齿 只 15 日 立 452 梯 级 下 踏 条 318 25.5 38 齿 只 15 日 立 西 子 OTIS 62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453 装 饰 踏 条 401 34 25 只 20 迅 达 东 芝 江 南 454 装 饰 踏 条 203 50 22 齿 只 9 备 注 迅 达 东 芝 富 士 达 江 南 455 双 叉 回 转 链 17 组 条 130 迅 达 456 装 饰 踏 条 199.5 54 22 齿 只 9 457 安 全 界 线 嵌 条 393 25 34 条 18 西 子 OTIS 上 海 长 征 458 22 齿 铝 梳 齿 板 孔 距 145(199 155) 只 40 459 扶 梯 轮 子 φ80 35 2-6203 只 35 沈 阳 富 士 迅 达 人 行 道 460 扶 梯 出 入 口 测 速 轮 φ98 30 2-6203 只 40 西 子 OTIS 461 多 楔 带 轮 子 φ98 70 2-6204 只 70 FGL 462 扶 手 带 磨 擦 轮 φ138 28 φ20 只 50 FGL 463 轮 子 φ133 28 φ20 只 40 FGL 464 梯 级 付 轮 φ80 28 2-6003 只 35 SEF 465 切 向 导 轨 只 18 SEL 466 链 滚 轮 φ70 25 φ30 只 15 CFL 467 链 滚 轮 φ70 25 Φ25 只 15 CFL 468 付 轮 φ80 24 6204 只 32 FT 469 主 轮 φ80 28 6204 只 33 FT 470 磨 擦 轮 φ136 28 φ58 只 50 CF 471 压 轮 φ70 55 2-6202 只 35 FT 472 磨 擦 轮 φ147 28 Φ28 只 45 FT 473 主 轮 φ76 21.6 6204 只 30 现 代 474 磨 擦 轮 φ135 35 φ45 只 60 现 代 475 滚 轮 φ86 43 2-6204 只 40 现 代 476 付 轮 φ80 23 6203 只 28 LG 477 主 轮 φ80 23 6202 只 28 LG 478 扶 手 驱 动 轮 φ610 35 只 390 LG 479 托 轮 φ70 60 2-6202 只 35 LG 480 主 轮 φ80 40 2-6203 只 35 QFL 481 付 轮 φ80 25 6204 只 16 西 子 OTIS 482 靴 衬 230 35 35 16 只 18 三 洋 东 洋 483 门 滚 轮 φ45 15 φ12 只 5 现 代 梯 484 扶 梯 铝 芯 聚 酯 滚 轮 φ76 21.6 6203 只 30 现 代 梯 485 曳 引 机 减 振 胶 垫 装 置 II 型 φ135 50 M20 只 65 三 菱 梯 486 门 锁 滚 轮 φ30 20 φ15 只 3.8 蒂 森 梯 487 绳 轮 φ72 φ65 12 6900 只 12 488 绳 轮 组 件 φ72 φ65 12 6900 套 28 489 滚 轮 导 靴 铝 芯 滑 轮 φ150 30 2-6201 只 85 490 滚 轮 导 靴 铝 芯 滑 轮 φ100 25 6205 只 65 491 弯 板 厅 门 滑 块 68 43 11 只 4 富 士 达 梯 492 扶 梯 多 楔 带 滚 轮 φ88 70 2-6204 只 50 迅 达 493 扶 梯 滑 片 只 6.2 迅 达 494 扶 梯 型 材 导 向 块 ( 带 钢 钩 ) 只 9.5 迅 达 63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495 T133 扶 梯 链 条 6 轮 1 组 组 120 迅 达 496 日 立 扶 梯 驱 动 轮 φ141 36 只 65 日 立 扶 梯 497 蒂 森 门 滑 块 101.94 15 13 只 3.5 蒂 森 梯 498 三 合 一 靴 衬 98 32 10 只 5 OTIS3000VF 梯 499 曳 引 机 圆 桶 胶 垫 φ70 22 30 只 6 广 日 梯 500 扶 手 带 驱 动 链 轮 装 置 只 360 501 方 口 厅 门 外 开 锁 钥 匙 只 4 502 广 日 厅 门 三 角 钥 匙 只 3 503 方 芯 厅 门 外 开 锁 把 30 504 通 力 梯 导 靴 总 成 80 25 5 只 50 505 通 力 梯 靴 衬 80 25 5 只 15 对 重 用 506 通 力 梯 靴 衬 131 22 16 只 23 无 机 房 梯 用 507 通 力 梯 靴 衬 131 22 9 只 25 508 梯 靴 衬 120 31.5 23 10 只 18 509 东 芝 门 刀 套 150 510 迅 达 梯 导 向 轮 装 置 套 130 511 富 士 达 三 合 一 靴 衬 120 28 6 一 片 120 24 9 二 片 套 22 512 通 力 绳 轮 φ48 9 608 只 13 513 扶 梯 托 轮 φ60 55 2-6202 只 35 三 菱 江 南 西 奥 514 滚 轮 导 靴 铝 芯 胶 轮 φ80 26.5 6203 只 50 三 菱 导 靴 用 515 迅 达 绳 轮 φ60 11 6200 只 10 迅 达 300P 梯 用 516 绳 轮 φ65 13 3201 只 10 517 广 日 门 滑 块 50 13 只 3 518 门 挂 轮 φ116 20 6204 只 100 519 迅 达 300P 门 锁 开 关 BZ703201-B 只 38 520 迅 达 300P 门 锁 付 导 电 座 BZ703201-C 只 10 521 通 力 靴 衬 140 30 16 只 28 KONE16 522 迅 达 300P 门 滑 块 70 58 14 只 4 橡 胶 座 523 东 芝 门 锁 装 置 CV150 套 230 524 富 士 达 ABS 梳 齿 板 22 齿 199 100 孔 距 145 只 28 中 间 用 525 富 士 达 ABS 梳 齿 板 22 齿 203 100 孔 距 135 只 29 边 缘 用 526 西 子 OTIS 人 行 道 铝 梳 齿 板 22 齿 203 145 孔 距 145 只 40 边 缘 用 527 西 子 OTIS 人 行 道 铝 梳 齿 22 齿 199 145 孔 距 145 只 40 中 间 用 528 江 南 扶 梯 铝 梳 齿 板 22 齿 199 116 孔 距 146 只 40 中 间 用 529 江 南 扶 梯 铝 梳 齿 板 22 齿 202 116 孔 距 146 只 40 边 缘 用 530 通 力 扶 梯 铝 塑 梳 齿 板 22 齿 197 180 只 90 通 力 用 531 不 锈 钢 梯 级 边 框 八 合 一 套 120 西 子 OTIS 东 芝 532 富 士 达 扶 梯 边 框 六 合 一 套 85 富 士 达 533 断 链 保 护 装 置 聚 酯 档 块 只 18 534 开 关 UKS 只 15 535 开 关 UKT 只 15 536 广 日 油 盒 只 20 备 注 64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537 蒂 森 门 轮 φ70 17 3200 只 15 单 价 ( 元 ) 备 注 538 中 分 门 复 位 机 构 QKS9 套 160 ( 迅 达 ) 539 通 力 扶 梯 梯 级 轮 子 φ100 18 6204 只 48 KONE 540 迅 达 门 挂 板 下 轮 只 10 541 3~5T 货 梯 靴 衬 300 16 只 20 542 广 日 导 靴 滚 轮 φ160 30 2-6004 只 86 543 扁 电 缆 支 架 套 125 544 扁 电 缆 盘 ( 单 盘 ) 只 25 545 扁 电 缆 盘 ( 双 盘 ) 只 50 546 扶 梯 钥 匙 开 关 315380 只 105 547 扶 梯 停 止 按 钮 315370 只 68 548 迅 达 门 绳 ( 尼 龙 绳 ) 根 2.6 549 OTIS 梯 门 锁 装 置 国 产 3100 型 套 180 进 口 梯 门 锁 460 元 / 套 550 限 速 器 开 关 YF1375 只 48 东 芝 551 限 位 开 关 只 75 东 芝 梯 用 552 井 道 限 位 开 关 只 65 日 立 梯 用 553 OTIS200VF 按 钮 只 40 554 限 速 器 涨 绳 轮 开 关 只 70 LG OTIS 555 广 日 操 纵 箱 小 门 锁 只 50 556 单 数 码 块 DC18V 24V 12V 只 95 557 双 娄 码 块 DC18V 24V 12V 只 155 输 入 信 号 BCD 码 或 七 段 码 输 入 信 号 BCD 码 或 七 段 码 558 限 速 器 开 关 AA1 AA2 AA3 只 75 OTIS(AA3 底 坑 用 ) 559 OTIS 门 机 触 点 只 135 560 OTIS 电 锁 只 45 561 ZSK 电 锁 只 38 562 小 门 钩 子 锁 只 30 563 X 型 小 门 钩 子 锁 只 75 ( 东 芝 梯 用 ) 564 SK-X 电 门 锁 只 80 565 SK-F 电 门 锁 只 65 566 SK-D 电 门 锁 迅 达 DS 梯 电 锁 只 136 567 SK-C 电 门 锁 只 65 568 蒂 森 按 钮 YMB 只 45 569 迅 达 D2 型 按 钮 D2 只 40 570 迅 达 D2S 按 钮 D2S 只 40 571 迅 达 D2B 按 钮 D2B 只 40 572 三 菱 双 联 按 钮 SPVF 只 80 DC100V 573 三 菱 单 联 按 钮 SPVF 只 42 DC100V 574 迅 达 M 型 按 钮 M 型 只 40 575 TR231 开 关 只 26 576 ZS231 开 关 只 26 577 ZR231 开 关 只 26 578 300# 卡 巴 锁 只 45 65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579 迅 达 磁 罐 只 138 备 注 580 迅 达 门 钮 簧 只 15 ( 分 左 右 ) 581 扶 梯 扶 手 带 压 轮 装 置 只 300 582 西 尔 康 门 拉 簧 只 20 583 OTIS 按 钮 TOEC-40 只 30 584 OTIS 钢 带 TOEC-40 米 4.2 585 光 幕 94 目 套 1000 586 扶 梯 楔 带 1841( 橡 胶 ) 根 150 迅 达 东 芝 587 应 急 照 明 灯 SF-320 台 110 588 扶 梯 梯 级 轴 0.6m 0.8m 1.0m 根 100 589 OTIS 无 机 房 三 合 一 靴 衬 200 25 6 只 13 OTIS 无 机 房 梯 用 590 富 士 达 门 锁 动 触 点 只 15 591 现 代 门 滑 块 只 4.5 592 OTIS 3200 门 锁 轮 只 12 593 滚 轮 导 靴 铝 芯 滚 轮 φ160 6203 只 98 OTIS 3200 594 底 坑 检 修 箱 带 灯 泡 套 170 OTIS 3200 595 OTIS3200 梯 油 盒 毛 毡 套 5.6 596 消 防 开 关 只 65 597 主 机 编 码 器 轴 径 :30-45 套 1050 598 门 机 编 码 器 套 560 599 限 速 器 编 码 器 套 550 600 语 音 报 站 器 套 面 议 601 通 力 外 呼 电 源 锁 把 108 602 三 菱 梯 电 锁 把 65 603 OTIS3200 电 锁 把 156 604 蒂 森 梯 开 ( 锁 ) 梯 磁 卡 个 60 605 蒂 森 梯 控 制 柜 电 源 盒 台 3500 606 6V 24V 110V 电 铃 个 28 607 中 迅 LHS-210A 线 路 板 块 460 608 中 迅 LHD-610A 线 路 板 块 1960 609 中 迅 KCA-60XA 消 防 板 块 1960 610 中 迅 DL2-VC03VF 门 机 板 块 4300 611 中 迅 D20.2F6.2-1 信 号 板 块 510 612 中 迅 PH4 门 机 板 块 720 613 中 迅 SF83 板 块 1600 614 中 迅 RED 板 块 850 615 中 迅 SWD10 板 块 1800 616 中 迅 VE22 板 块 1580 617 62E 断 电 器 只 285 618 富 士 接 触 器 AC110V SC-N3 台 390 619 富 士 接 触 器 SC-05 只 145 620 富 士 接 触 器 SC-0 只 135 66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621 接 触 器 DC80V MG6 只 320 备 注 622 接 触 器 DC80V MG5 只 290 623 继 电 器 22Z 只 98 624 继 电 器 31Z 只 98 625 YG-25 平 层 感 应 器 YG-25 套 580 626 PAD-1 平 层 器 PAD-1 只 260 627 三 菱 双 联 按 钮 外 呼 006B GPS 只 85 628 三 菱 双 联 按 钮 内 选 008B GPS 只 85 629 三 菱 LHB-051 单 联 按 钮 GPS 只 45 630 110V 电 子 镇 流 器 只 30 631 220V 电 子 镇 流 器 只 30 632 三 菱 氖 泡 个 2.5 633 634 GPS 显 示 板 LHA-022A G01 GPS 显 示 板 LHA-022A G02 块 155 块 176 635 三 菱 客 梯 尼 龙 门 轮 φ56 φ48 14 6201 只 12 636 三 菱 3VF 米 字 显 示 器 块 80 637 三 菱 货 梯 尼 龙 门 轮 φ72 φ68 15 6202 只 13 638 尼 龙 门 轮 φ76 φ68 16 6201 只 13.8 639 餐 梯 靴 衬 60 20 6 只 4.5 640 三 菱 422422-G03- 线 路 板 块 580 641 日 立 梯 主 机 防 振 胶 垫 装 置 套 150 642 三 菱 601 线 路 板 块 2350 643 电 子 板 ( 星 码 (LG) 迅 达 OTIS 广 日 三 菱 东 芝 ) 644 各 种 梯 型 的 微 机 板 快 修 面 议 645 通 力 链 轮 KM3685360 φ75 23.5 φ20 只 19.50 ( 通 力 蒂 森 扶 梯 用 ) 646 蒂 森 扶 梯 铝 梳 齿 板 204 106 孔 距 :68 只 45 24 齿 3 个 孔 647 现 代 扶 梯 边 框 六 合 一 套 82 648 现 代 扶 梯 梳 齿 板 (ABS) 只 14.5 ( 中 间 边 缘 ) 649 15 齿 东 洋 扶 梯 梳 齿 板 120 108 孔 距 :86 只 26 ( 中 间 ) 650 15 齿 东 洋 扶 梯 梳 齿 板 123 108 孔 距 :86 只 26 ( 边 缘 ) 651 日 立 扶 梯 托 轮 φ90 60 2-6202 只 65 ( 铁 芯 ) 652 日 立 扶 梯 主 轮 φ80 29/25 2-6203 只 38 ( 铝 芯 ) 653 日 立 扶 梯 付 轮 φ80 23 2-6203 只 38 ( 铝 芯 ) 654 广 日 扶 梯 梯 级 轮 φ80 25 6204 只 32 ( 铅 芯 ) 655 广 日 扶 梯 付 轮 φ76 25 6204 只 20 656 扶 梯 涨 紧 链 条 滑 快 DSA2000168-L 只 90 ( 西 子 OTIS) 657 星 码 不 锈 钢 梯 级 梳 齿 板 DSA2000168-R 只 19 (19 齿 左 边 ) 658 星 码 不 锈 钢 梯 级 梳 齿 板 DSA2000169-M 只 19 (18 齿 右 边 ) 659 星 码 不 锈 钢 梯 级 梳 齿 板 DSA2000168-L 163 94 孔 距 90 只 19 (17 齿 中 间 ) 660 星 码 不 锈 钢 梯 级 左 边 框 DSA3000583 155 94 孔 距 90 根 20 661 星 码 不 锈 钢 梯 级 右 边 框 DSA3000583 142 94 孔 距 90 根 20 662 星 码 不 锈 钢 梯 级 上 踏 条 32188940-M 根 20 面 议 67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663 星 码 不 锈 钢 梯 级 下 踏 条 32188939-M 根 20 单 价 ( 元 ) 备 注 664 LG 铝 合 金 梯 级 踏 条 2L09005-MS 317 43 35 齿 根 20 665 LG 铝 合 金 梯 级 左 警 界 条 2L10550-LH 根 20 666 LG 铝 合 金 梯 级 右 警 界 条 2L10550-RH 根 20 667 LG 铝 合 金 梯 级 梳 齿 板 2L08319 108 90 孔 距 60 只 18 ( 中 间 12 齿 ) 668 LG 铝 合 金 梯 级 梳 齿 板 2L08316 145 90 孔 距 90 只 20 ( 中 间 16 齿 ) 669 LG 铝 合 金 梯 级 梳 齿 板 2L08317 159 90 孔 距 90 只 20 ( 右 边 缘 17 齿 ) 670 LG 铝 合 金 梯 级 梳 齿 板 2L08318 159 90 孔 距 90 只 20 ( 左 边 缘 17 齿 ) 671 青 岛 富 士 扶 梯 滑 轮 群 组 18 节 条 260 ( 不 锈 钢 链 ) 672 各 种 梯 型 扶 手 带 米 105 ( 黑 色 ) 673 梯 级 LG 迅 达 东 芝 三 菱 OTIS 节 面 议 ( 铝 合 金 ) 674 梯 级 星 码 东 芝 OTIS 日 立 节 面 议 ( 不 锈 钢 ) 675 人 行 道 踏 板 节 面 议 676 三 菱 电 梯 差 动 变 压 器 TK088-029 套 478 677 三 菱 电 梯 称 重 装 置 LWP-122 套 288 678 三 菱 电 梯 称 重 电 路 板 LIR-218A 套 348 679 三 菱 电 梯 应 急 报 警 照 明 系 统 套 195 680 东 芝 按 钮 9701 只 75 681 广 日 按 钮 RL1 只 38 682 相 序 继 电 器 XJ3-G 只 60 683 OTIS 门 刀 轮 套 18 684 杂 物 ( 餐 ) 梯 门 锁 TWJ-GS01 套 50 685 货 梯 门 锁 PB161B 套 248 686 门 绳 轮 φ90 12 6200 只 20 687 现 代 门 挂 轮 φ84 φ77 6203 只 38 688 通 力 门 下 轮 φ44 Φ38 12 6200 只 28 689 通 力 门 轮 φ62 16 6203 只 36 690 东 芝 东 洋 门 轮 φ60 16 6202 只 36 691 东 芝 门 刀 轮 φ40 14 6201 只 15 692 中 迅 导 靴 220 17 (10) 150 17 (10) 套 196 693 三 菱 导 靴 230 16 (10) 套 168 694 日 立 滚 轮 导 靴 套 960 695 扶 梯 滑 轮 群 六 组 套 套 158 696 OTIS 门 锁 顶 杆 套 10 697 西 尔 康 门 锁 钥 匙 只 10 698 迅 达 曲 柄 轮 φ320 只 180 699 迅 达 300P 门 滑 块 22 18 11 只 5 700 门 滑 块 只 8.8 701 门 滑 块 62 68 12 只 6.5 702 东 芝 门 封 条 凹 凸 型 2.2m 套 26 进 口 东 芝 梯 用 703 绳 头 胶 垫 只 5 704 轿 厢 减 振 垫 只 68 68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705 广 日 补 偿 链 导 向 轮 只 160 备 注 706 补 偿 链 米 面 议 707 强 迫 关 门 装 置 只 60 708 中 迅 导 靴 100 10,00 16 套 48 709 客 货 梯 铝 合 金 地 坎 米 面 议 710 厅 轿 门 上 滑 道 40 10,50 10 米 面 议 711 空 芯 轨 压 道 板 块 2 712 轿 顶 接 线 箱 套 168 713 三 菱 变 频 门 电 机 AC 220V 380V 台 750 714 直 流 门 电 机 DC110V 177W 台 750 715 直 流 门 电 机 DC110V 123W 台 700 716 广 日 门 电 机 AC220V 台 1100 717 开 门 机 可 调 电 阻 根 20 718 通 力 付 门 锁 套 68 通 力 迅 达 300P 719 电 容 只 面 议 720 磁 保 险 只 3 721 OTIS 轿 顶 检 修 盒 只 430 TOEC-40 722 防 粘 联 控 制 器 110V 220V 套 560 723 广 日 位 置 检 测 器 DC110V 220V 24V 套 380 724 平 层 感 应 器 YG-1 YG-2 只 35 725 欧 母 龙 光 电 开 关 只 460 726 门 机 光 电 开 关 12V 24V 只 65 727 X2 开 关 只 15 728 开 关 X2-N 只 15 729 指 示 灯 泡 只 2.5 730 检 修 按 钮 只 15 731 熔 断 器 只 12 732 开 关 HB-933217 只 26 733 平 层 感 应 器 YG-29/30 只 285 734 中 迅 相 序 继 电 器 FD-BJ 只 230 735 热 保 继 电 器 只 178 736 小 断 电 器 24V 110V 220V 只 15 737 直 流 中 间 继 电 器 D241 只 130 738 直 流 中 间 继 电 器 JZ 只 126 739 OTIS 外 呼 显 示 器 只 380 740 OTIS 外 呼 显 示 器 只 300 TOEC-60 741 急 停 开 关 只 20 742 底 坑 检 修 开 关 只 35 743 离 心 风 机 TF-140 只 280 744 小 门 钩 子 锁 只 30 745 通 力 薄 型 电 锁 只 168 746 关 门 刀 开 关 只 26 747 安 全 触 板 开 关 只 15 69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748 门 机 双 稳 态 开 关 常 开 常 闭 只 48 单 价 ( 元 ) 备 注 749 东 芝 开 关 只 78 750 三 菱 呼 梯 显 示 板 YFE-022AG 只 128 751 三 菱 显 示 板 YFE-010 只 200 752 三 菱 轿 厢 显 示 板 YFE-023AG 只 120 753 开 关 TV231-11Y 只 36 754 扶 梯 裙 板 开 关 21-N-2G 只 56 755 抱 闸 开 关 3BR 只 26 756 开 关 B2-2RQ1-A2 只 18 757 扶 梯 开 关 盒 套 288 758 轿 厢 操 纵 盘 套 面 议 759 外 呼 盒 套 面 议 760 厅 门 显 示 器 套 面 议 761 3-60 芯 电 缆 米 面 议 762 OTIS 高 压 数 码 器 只 480 进 口 763 OTIS 按 钮 通 讯 板 块 130 764 30 30 方 按 钮 只 18 765 扶 梯 导 向 轴 承 只 26 766 西 子 OTIS 出 入 口 测 速 轮 φ98 30 2-6203 只 45 767 扶 手 带 导 向 轮 只 48 768 14 齿 梳 齿 板 127 143 孔 62 只 43 769 现 代 梳 齿 板 17 齿 ( 中 ) 只 40 770 现 代 梳 齿 板 左 12 齿 ; 右 13 齿 只 40 771 西 子 踏 板 22 齿 203 43 只 15 772 扶 梯 弧 型 边 框 220 29 只 13 773 日 立 梯 级 左 右 边 框 根 20 迅 达 西 子 东 芝 江 南 梯 用 774 日 立 梯 级 踏 条 根 20 775 托 轮 装 置 套 50 776 梯 级 防 偏 轮 φ70 25 6204 只 20 777 广 日 扶 手 带 导 向 轮 φ25 25 6801 只 35 778 日 立 托 轮 φ70 70 6204 只 50 779 铝 芯 托 轮 φ98 31 只 55 780 扶 手 带 驱 动 链 轮 装 置 套 380 781 迅 达 摩 擦 轮 只 360 782 主 机 刹 车 片 18 齿 30 齿 套 520 783 扶 梯 单 排 链 条 节 面 议 各 种 型 号 784 扶 梯 单 排 链 条 节 面 议 各 种 型 号 785 扶 梯 驱 动 链 轮 单 排 双 排 只 面 议 786 双 稳 太 开 关 只 35 787 按 钮 32 32 42 只 28 788 按 钮 34 34 20 只 40 789 三 菱 MTB161 按 钮 只 50 70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图 号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 元 ) 790 按 钮 指 示 灯 泡 只 1.8 备 注 791 迅 达 关 门 刀 缓 冲 器 套 88 792 江 南 迅 达 铝 梳 齿 板 22 齿 只 95 793 西 子 OTIS 人 行 道 梳 齿 板 25 齿 ( 边 ) 只 45 794 西 子 OTIS 人 行 道 梳 齿 板 23 齿 ( 中 ) 只 45 795 西 子 不 锈 钢 梯 级 踏 条 根 18 796 西 子 OTIS 不 锈 钢 梯 级 踏 条 根 18 797 中 迅 油 标 W163 W57 W58 根 46 798 中 迅 靴 衬 150 10 150 16 只 18 799 广 日 AR-2 按 钮 只 48 800 OTIS 按 钮 只 115 801 现 代 按 钮 只 135 802 按 钮 AK09 只 48 803 按 钮 AK11 只 48 804 按 钮 AK02 只 48 805 迅 达 按 钮 只 20 806 双 向 付 锁 套 58 807 ST-BII 积 时 计 次 器 只 336 808 三 菱 503 线 路 板 块 600 808 三 菱 VVVF 门 机 板 DL2-VC03VF 块 2800 809 三 菱 610A 线 路 板 LHD-610A 块 900 810 三 菱 消 防 板 KCA-60XA 块 950 811 三 菱 驱 动 信 号 板 020 2A6.2-1 块 330 812 三 菱 410 线 路 板 410A 块 210 813 三 菱 503 线 路 板 块 600 814 三 菱 422 线 路 板 422-G01 G02 G03 块 330 815 通 力 滚 轮 导 靴 轮 子 φ80 28 2-6203 只 80 816 蒂 森 门 滑 块 只 5 817 迅 达 300P 门 轮 φ74 φ64 20 6203 只 35 818 迅 达 300P 门 下 轮 φ34 φ28 19 608 只 20 819 迅 达 300P 门 锁 V30 套 188 820 OTIS 反 相 继 电 器 J0613BN 只 360 821 西 子 OTIS 铝 梳 齿 板 214 110 孔 距 142 只 45 边 缘 25 齿 822 西 子 OTIS 铝 梳 齿 板 193 110 孔 距 142 只 45 23 齿 中 间 用 7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DB11/418-2007 (2007-01-11 发 布 2007-03-15 实 施 ) 前 言 本 标 准 全 文 强 制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附 录 B 为 规 范 性 的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中 心 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迅 达 ( 中 国 )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北 京 日 立 电 梯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勇 志 张 弟 华 王 琦 赵 伯 锐 李 庆 文 杨 小 军 刘 连 璋 引 言 本 标 准 所 涉 及 的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其 制 造 安 装 与 验 收 后 必 须 符 合 GB758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和 GB 16899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的 规 定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在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后 也 应 符 合 上 述 标 准 本 标 准 引 用 GB 758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和 GB 16899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相 关 条 款, 以 确 保 标 准 的 一 致 性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在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后, 因 在 一 定 运 行 时 间 内 由 于 震 动 磨 损 老 化 使 其 产 生 变 化, 这 些 变 化 会 使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处 于 非 正 常 状 态 下 运 行, 为 此 应 由 持 有 相 应 项 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根 据 相 关 尺 寸 的 变 化 及 零 部 件 磨 损 情 况 在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时 进 行 调 整 和 更 换 本 标 准 的 目 的 是 使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安 全 可 靠 运 行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在 用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2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2.1 电 梯 lift; elevator 动 力 驱 动, 利 用 沿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者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 ( 踏 步 ), 进 行 升 降 或 者 平 行 运 送 人 货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包 括 载 人 ( 货 )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等 2.2 乘 客 电 梯 passenger lift 为 运 送 乘 客 而 设 计 的 电 梯 72

2.3 载 货 电 梯 goods lift; freight lift 通 常 有 人 伴 随, 主 要 为 运 送 货 物 而 设 计 的 电 梯 2.4 自 动 扶 梯 escalator 带 有 循 环 运 行 梯 级, 用 于 向 上 或 向 下 倾 斜 输 送 乘 客 的 固 定 电 力 驱 动 设 备 2.5 自 动 人 行 道 passenger conveyor 带 有 循 环 运 行 ( 板 式 或 带 式 ) 走 道, 用 于 水 平 或 倾 斜 角 不 大 于 12 输 送 乘 客 的 固 定 电 力 驱 动 设 备 2.6 改 造 modification 改 变 电 梯 的 额 定 速 度 额 定 载 荷 驱 动 方 式 调 速 方 式 控 制 方 式, 或 者 改 变 电 梯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主 要 部 件 的 规 格 以 及 改 变 电 梯 的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重 量 加 装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并 引 起 系 统 发 生 变 化 的 2.7 维 修 分 为 重 大 维 修 和 普 通 维 修 2.7.1 重 大 维 修 important repair 对 电 梯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进 行 整 体 更 换 或 者 整 体 拆 卸 维 修, 但 不 改 变 电 梯 的 额 定 速 度 额 定 载 荷 驱 动 方 式 调 速 方 式 控 制 方 式, 或 者 改 变 电 梯 的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重 量 加 装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不 引 起 系 统 发 生 变 化 的 2.7.2 普 通 维 修 repair 不 属 于 改 造 和 重 大 维 修 的 普 通 维 修 和 调 整, 包 括 更 换 不 属 于 重 大 维 修 部 件 的 其 它 零 部 件, 调 整 属 于 改 造 以 外 的 性 能 参 数 调 整 零 部 件 间 隙 或 距 离 部 件 的 解 体 清 洗 等 2.8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maintenance 对 电 梯 进 行 的 清 洁 润 滑 调 整 和 检 查 等 日 常 维 护 或 者 保 养 性 工 作 其 中 清 洁 润 滑 不 包 括 部 件 的 解 体, 调 整 只 限 于 不 会 改 变 任 何 安 全 性 能 参 数 的 调 整 2.9 施 工 单 位 construction Unit 从 事 电 梯 的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3 一 般 要 求 3.1 为 加 强 对 电 梯 运 行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与 标 准 要 求, 提 高 维 保 质 量, 防 止 和 减 少 电 梯 事 故 与 故 障,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制 定 本 标 准 3.2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必 须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的 电 梯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单 位 ) 进 行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服 务 不 能 替 代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3.3 本 标 准 是 对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基 本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以 及 国 家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制 定 高 于 本 规 则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标 准, 但 不 得 少 于 本 标 准 的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3.4 维 修 保 养 记 录 应 填 写 两 份, 使 用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各 保 存 一 份, 保 存 时 间 为 4 年 3.5 维 修 保 养 记 录 应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不 得 使 用 铅 笔 圆 珠 笔 4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应 当 遵 守 如 下 规 则 4.1 基 本 规 则 4.1.1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应 与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期 限 ; b)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 c)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标 准 ; d) 双 方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 e) 电 梯 困 人 时, 维 修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及 时 抵 达 的 时 间 ; f) 争 议 及 违 约 的 处 理 方 式 73

4.1.2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不 允 许 任 何 形 式 的 分 包 与 转 包 4.1.3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中,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作 业 中 应 负 责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4.1.4 电 梯 各 控 制 回 路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短 接, 但 由 于 作 业 需 要 必 须 进 行 短 接 时, 应 使 用 专 用 短 接 线, 短 接 操 作 应 符 合 企 业 的 标 准 要 求 在 该 作 业 结 束 后 应 立 即 复 原, 所 使 用 的 短 接 线 应 如 数 拆 除 清 点, 并 由 相 关 人 员 确 认 4.1.5 电 梯 应 按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至 少 每 15 日 进 行 一 次 维 护 保 养 4.1.6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不 应 少 于 附 录 A 附 录 B 的 要 求 4.2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4.2.1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4.2.2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保 证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其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4.2.3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在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当 发 生 电 梯 困 人 情 况 时, 修 理 人 员 抵 达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应 超 过 30 分 钟 对 偏 远 地 区, 可 以 通 过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抵 达 时 间 以 及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解 救 被 困 人 员 的 有 效 方 法 4.2.4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配 合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所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4.3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4.3.1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如 下 制 度 : a)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b)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c) 电 梯 钥 匙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4.3.2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对 每 台 电 梯 建 立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并 保 证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的 完 整 4.3.3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保 证 电 梯 的 用 电 消 防 防 雷 通 风 通 讯 和 报 警 等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并 保 证 机 房 井 道 底 坑 无 漏 水 渗 水 现 象, 通 往 机 房 底 坑 滑 轮 间 井 道 安 全 门 的 通 道 畅 通 无 阻 照 明 充 分 4.3.4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向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a) 产 品 合 格 证 ; b)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 c) 电 气 原 理 图 ; d) 电 气 敷 设 图 ; e) 安 装 说 明 书 ; f) 电 梯 整 机 安 全 部 件 和 主 要 部 件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结 论 副 本 或 结 论 复 印 件 ; g) 电 梯 运 行 记 录 ; h) 故 障 及 事 故 记 录 等 4.3.5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制 订 电 梯 事 故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并 定 期 演 练 4.3.6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将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警 示 标 志 置 于 易 于 为 乘 客 注 意 的 显 著 位 置 4.3.7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申 请 4.4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与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4.4.1 电 梯 的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电 梯 的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4.4.2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每 日 对 所 管 辖 电 梯 进 行 巡 视 4.4.3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国 家 统 一 格 式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作 业 或 者 管 理 工 作 4.4.4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企 业 工 艺 规 范 对 所 负 责 的 电 梯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4.4.5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应 将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记 录 应 符 合 附 录 A 附 录 B 的 要 求 4.4.6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的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签 字 确 认 74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电 梯 周 期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表 表 A.1 电 梯 基 本 情 况 及 技 术 参 数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地 点 设 备 注 册 代 码 设 备 编 号 制 造 单 位 产 品 出 厂 编 号 改 造 ( 大 修 ) 单 位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电 梯 型 号 改 造 后 型 号 额 定 载 重 量 kg 额 定 速 度 m/s 层 站 / 表 A.2 半 月 保 养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机 房 滑 轮 间 轿 顶 底 坑 应 清 洁 2 警 铃 通 讯 系 统 应 可 靠 有 效 3 轿 厢 照 明 应 齐 全, 风 扇 工 作 应 正 常 4 轿 厢 内 应 急 照 明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5 轿 厢 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6 轿 厢 内 显 示 应 正 确 7 候 梯 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8 候 梯 厅 显 示 应 齐 全 正 确 9 制 动 器 动 作 应 可 靠, 应 保 持 有 足 够 的 制 动 力 10 制 动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应 润 滑, 动 作 灵 活 11 制 动 衬 磨 损 不 应 大 于 原 厚 度 1/3 12 制 动 器 打 开 时, 闸 瓦 与 制 动 轮 不 应 发 生 摩 擦 13 控 制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应 整 洁, 各 仪 表 指 示 ( 显 示 ) 正 确, 各 接 线 应 紧 固 14 电 机 在 运 行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15 曳 引 机 运 行 时 不 得 有 杂 音 冲 击 和 振 动 16 直 流 电 机 换 向 器 工 作 正 常 17 测 速 发 电 机 皮 带 工 作 正 常, 无 裂 纹 18 选 层 器 动 静 触 点 应 清 洁, 无 烧 蚀 19 限 速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转 动 灵 活 20 平 层 精 度 应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21 自 动 门 在 开 启 和 关 闭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换 速 准 确 22 自 动 门 防 夹 保 护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23 厅 门 自 闭 功 能 正 常, 用 厅 门 钥 匙 开 锁 释 放 后 能 自 动 复 位 24 门 锁 触 点 应 清 洁, 接 触 良 好 25 厅 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长 度 不 小 于 7mm 26 导 靴 油 杯 吸 油 毛 毡 齐 全, 油 量 适 宜, 保 证 油 质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 签 字 )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保 养 日 期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日 期 75

表 A.3 月 保 养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机 房 滑 轮 间 轿 顶 底 坑 应 清 洁 2 电 机 在 运 行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3 直 流 电 机 换 向 器 工 作 正 常 4 测 速 发 电 机 皮 带 工 作 正 常, 无 裂 纹 5 电 动 机 与 曳 引 机 连 轴 器 螺 栓 无 松 动 6 曳 引 机 运 行 时 不 得 有 杂 音 冲 击 和 振 动 7 减 速 箱 内 油 量 适 宜, 除 蜗 杆 伸 出 端 外 均 无 渗 漏, 箱 体 内 油 温 不 应 高 于 85 8 制 动 器 动 作 应 可 靠, 保 持 有 足 够 的 制 动 力 9 制 动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应 润 滑 灵 活 10 制 动 衬 磨 损 不 应 大 于 原 厚 度 1/3 11 制 动 器 打 开 时, 闸 瓦 与 制 动 轮 不 应 发 生 摩 擦 12 限 速 器 销 轴 部 位 润 滑 转 动 灵 活 13 限 速 器 轮 槽 清 洁 无 油 腻 14 限 速 绳 清 洁 无 油 腻 15 限 速 器 夹 绳 钳 口 无 磨 损, 应 有 足 够 夹 持 力 16 控 制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应 整 洁, 各 仪 表 指 示 ( 显 示 ) 正 确, 各 接 线 应 紧 固 17 选 层 器 动 静 触 点 应 清 洁, 无 烧 蚀 18 警 铃 通 讯 系 统, 应 可 靠 有 效 19 轿 厢 照 明 应 齐 全, 风 扇 工 作 应 正 常 20 轿 厢 内 应 急 照 明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21 轿 厢 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22 轿 厢 内 显 示 应 正 确 23 候 梯 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24 候 梯 厅 显 示 应 齐 全 正 确 25 平 层 精 度 应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26 厅 轿 门 润 滑 27 厅 轿 门 各 固 定 部 位 无 松 动, 间 隙 尺 寸 无 变 化 28 轿 门 开 关 门 终 端 位 置 开 关 工 作 正 常 29 自 动 门 在 开 启 和 关 闭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换 速 准 确 30 自 动 门 防 夹 保 护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31 厅 门 自 闭 功 能 正 常, 用 厅 门 钥 匙 开 锁 释 放 后 能 自 动 复 位 32 门 锁 触 点 应 清 洁, 接 触 良 好 33 厅 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长 度 不 小 于 7mm 34 轿 顶 应 清 洁, 检 修 功 能 正 常 35 导 靴 油 杯 吸 油 毛 毡 齐 全, 油 量 适 宜, 保 证 油 质 36 安 全 钳 传 动 机 构 应 灵 活 37 安 全 钳 座 固 定 无 松 动 38 安 全 钳 楔 块 与 导 轨 间 隙 均 匀, 动 作 一 致 39 缓 冲 器 固 定 无 松 动 40 耗 能 缓 冲 器 内 油 量 适 宜, 柱 塞 无 锈 蚀 41 轿 厢 称 量 装 置 有 效 准 确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 签 字 )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保 养 日 期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日 期 76

表 A.4 季 度 保 养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机 房 滑 轮 间 轿 顶 底 坑 应 清 洁 2 机 房 照 明 设 备 齐 全, 有 足 够 照 度 3 电 机 在 运 行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4 直 流 电 机 换 向 器 工 作 正 常 5 测 速 发 电 机 皮 带 工 作 正 常, 无 裂 纹 6 电 动 机 与 曳 引 机 连 轴 器 螺 栓 无 松 动 7 曳 引 机 运 行 时 不 得 有 杂 音 冲 击 和 振 动 8 减 速 箱 内 油 量 适 宜, 除 蜗 杆 伸 出 端 外 均 无 渗 漏, 箱 体 内 油 温 不 宜 高 于 85 9 制 动 器 动 作 应 可 靠, 保 持 有 足 够 的 制 动 力 10 制 动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应 润 滑 灵 活 11 制 动 衬 磨 损 不 应 大 于 原 厚 度 1/3 12 制 动 器 打 开 时, 闸 瓦 与 制 动 轮 不 应 发 生 摩 擦 13 限 速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润 滑 转 动 灵 活 14 限 速 器 轮 槽 清 洁 无 油 腻 15 限 速 绳 清 洁 无 油 腻 16 限 速 器 夹 绳 钳 口 无 磨 损, 应 有 足 够 夹 持 力 17 控 制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应 整 洁, 各 仪 表 指 示 ( 显 示 ) 正 确, 各 接 线 应 紧 固 18 控 制 柜 接 线 整 齐, 线 号 齐 全 清 晰 19 位 置 脉 冲 发 生 器 工 作 正 常 20 选 层 器 动 静 触 点 应 清 洁, 无 烧 蚀 21 警 铃 通 讯 系 统 应 可 靠 有 效 22 轿 厢 照 明 应 齐 全, 风 扇 工 作 应 正 常 23 轿 厢 内 应 急 照 明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24 轿 厢 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25 轿 厢 内 显 示 应 正 确 26 候 梯 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27 候 梯 厅 显 示 应 齐 全 正 确 28 厅 外 消 防 开 关 正 常 有 效 29 平 层 精 度 应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30 厅 轿 门 门 头 地 坎 无 松 动 变 形 31 厅 轿 门 系 统 润 滑 32 厅 轿 门 各 固 定 部 位 无 松 动, 间 隙 尺 寸 无 变 化 33 轿 门 开 关 门 终 端 位 置 开 关 工 作 正 常 34 自 动 门 在 开 启 和 关 闭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换 速 准 确 35 自 动 门 防 夹 保 护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36 厅 门 自 闭 功 能 正 常, 用 厅 门 钥 匙 开 锁 释 放 后 能 自 动 复 位 37 门 锁 触 点 应 清 洁, 接 触 良 好 38 厅 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长 度 不 小 于 7mm 39 轿 顶 应 清 洁, 检 修 功 能 正 常 40 导 靴 油 杯 吸 油 毛 毡 齐 全, 油 量 适 宜, 保 证 油 质 41 靴 衬 滚 轮 无 变 形 脱 落 42 曳 引 绳 张 力 均 匀 43 曳 引 绳 绳 头 组 合 螺 母 无 松 动 44 补 偿 链 ( 绳 ) 与 轿 厢 对 重 连 接 处 固 定 无 松 动 45 安 全 钳 传 动 机 构 应 灵 活 46 安 全 钳 钳 座 固 定 无 松 动 77

表 A.4 ( 续 )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47 安 全 钳 楔 块 与 导 轨 间 隙 均 匀, 动 作 一 致 48 缓 冲 器 固 定 无 松 动 49 耗 能 缓 冲 器 内 油 量 适 宜, 柱 塞 无 锈 蚀 50 轿 厢 称 量 装 置 有 效 准 确 51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限 位 开 关 强 迫 换 速 开 关 应 工 作 正 常 有 效 52 井 道 底 坑 照 明 齐 全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 签 字 ) 保 养 日 期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日 期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表 A.5 半 年 保 养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机 房 滑 轮 间 轿 顶 底 坑 应 清 洁 2 机 房 照 明 设 备 齐 全, 有 足 够 照 度 3 电 机 在 运 行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4 直 流 电 机 换 向 器 工 作 正 常 5 直 流 电 机 碳 刷 及 刷 架 工 作 正 常 6 测 速 发 电 机 皮 带 工 作 正 常, 无 裂 纹 7 电 动 机 与 曳 引 机 连 轴 器 螺 栓 无 松 动 8 曳 引 机 运 行 时 不 得 有 杂 音 冲 击 和 振 动 9 曳 引 轮 轮 槽 无 变 形, 磨 损 不 超 标, 轮 槽 无 油 腻 10 导 向 轮 轴 承 无 异 常 11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的 接 触 器 触 点 应 清 洁, 无 烧 蚀 12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的 机 械 装 置 应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13 减 速 箱 内 油 量 适 宜, 除 蜗 杆 伸 出 端 外 均 无 渗 漏, 箱 体 内 油 温 不 宜 高 于 85 14 制 动 器 动 作 应 可 靠, 保 持 有 足 够 的 制 动 力 15 制 动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应 润 滑 灵 活 16 制 动 衬 磨 损 不 应 大 于 原 厚 度 1/3 17 制 动 器 打 开 时, 闸 瓦 与 制 动 轮 不 应 发 生 摩 擦 18 限 速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润 滑 转 动 灵 活 19 限 速 器 轮 槽 清 洁 无 油 腻 20 限 速 绳 清 洁 无 油 腻 21 限 速 器 夹 绳 钳 口 无 磨 损, 应 有 足 够 夹 持 力 22 控 制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应 整 洁 23 控 制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应 整 洁, 各 仪 表 指 示 ( 显 示 ) 正 确, 各 接 线 应 紧 固 24 控 制 柜 接 线 整 齐, 线 号 齐 全 清 晰 25 位 置 脉 冲 发 生 器 工 作 正 常 26 选 层 器 动 静 触 点 应 清 洁, 无 烧 蚀 27 警 铃 通 讯 系 统 应 可 靠 有 效 28 轿 厢 照 明 应 齐 全, 风 扇 工 作 应 正 常 78

表 A.5 ( 续 )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29 轿 厢 内 应 急 照 明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30 轿 厢 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31 轿 厢 内 显 示 应 正 确 32 候 梯 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33 候 梯 厅 显 示 应 齐 全 正 确 34 厅 外 消 防 开 关 正 常 有 效 35 平 层 精 度 应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36 厅 轿 门 润 滑 良 好 37 厅 轿 门 门 头 地 坎 及 各 固 定 部 位 无 松 动, 间 隙 尺 寸 无 变 化 38 轿 门 开 关 门 终 端 位 置 开 关 工 作 正 常 39 开 门 机 构 清 洁 润 滑 40 直 流 门 机 碳 刷 及 换 向 器 工 作 正 常 41 自 动 门 在 开 启 和 关 闭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换 速 准 确 42 自 动 门 防 夹 保 护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43 厅 门 自 闭 功 能 正 常, 用 厅 门 钥 匙 开 锁 释 放 后 能 自 动 复 位 44 门 锁 触 点 应 清 洁, 接 触 良 好 45 厅 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长 度 不 小 于 7mm 46 轿 顶 应 清 洁, 检 修 功 能 正 常 47 导 靴 油 杯 吸 油 毛 毡 齐 全, 油 量 适 宜, 保 证 油 质 48 靴 衬 滚 轮 无 变 形 脱 落 49 曳 引 绳 磨 损 断 丝 未 超 标 50 限 速 绳 磨 损 未 超 标, 无 断 丝 51 补 偿 绳 磨 损 断 丝 未 超 标 52 限 速 绳 磨 损 断 丝 未 超 标, 无 油 腻 53 曳 引 绳 张 力 均 匀 54 曳 引 绳 绳 头 组 合 螺 母 无 松 动 55 补 偿 链 ( 绳 ) 与 轿 厢 对 重 连 接 处 固 定 无 松 动 56 导 轨 支 架 固 定 无 松 动 57 安 全 钳 传 动 机 构 应 灵 活 58 安 全 钳 钳 座 固 定 无 松 动 59 安 全 钳 楔 块 与 导 轨 间 隙 均 匀, 动 作 一 致 60 以 检 修 速 度 下 行, 安 全 钳 功 能 试 验 61 缓 冲 器 固 定 无 松 动 62 耗 能 缓 冲 器 内 油 量 适 宜, 柱 塞 无 锈 蚀 63 对 重 距 缓 冲 器 距 离 64 轿 厢 称 量 装 置 有 效 准 确 65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限 位 开 关 强 迫 缓 速 开 关 应 工 作 正 常 有 效 66 井 道 底 坑 照 明 齐 全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 签 字 ) 保 养 日 期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日 期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79

表 A.6 年 保 养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电 梯 全 面 清 洁 2 机 房 照 明 设 备 齐 全, 有 足 够 照 度 3 电 机 在 运 行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4 直 流 电 机 换 向 器 工 作 正 常 5 直 流 电 机 碳 刷 及 刷 架 工 作 正 常 6 测 速 发 电 机 皮 带 工 作 正 常, 无 裂 纹 7 电 动 机 与 曳 引 机 连 轴 器 螺 栓 无 松 动 8 曳 引 机 运 行 时 不 得 有 杂 音 冲 击 和 振 动 9 曳 引 轮 轮 槽 无 变 形, 磨 损 不 超 标, 轮 槽 无 油 腻 10 导 向 轮 轴 承 无 异 常 11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的 接 触 器 触 点 应 清 洁, 无 烧 蚀 12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的 机 械 装 置 应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13 更 换 减 速 箱 内 齿 轮 油 ( 按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 14 减 速 箱 内 油 量 适 宜, 除 蜗 杆 伸 出 端 外 均 无 渗 漏, 箱 体 内 油 温 不 宜 高 于 85 15 制 动 器 铁 芯 清 理 16 制 动 器 动 作 应 可 靠, 保 持 有 足 够 的 制 动 力 17 制 动 器 各 销 轴 部 位 应 润 滑 灵 活 18 制 动 衬 磨 损 不 应 大 于 原 厚 度 1/3 19 制 动 器 打 开 时, 闸 瓦 与 制 动 轮 不 应 发 生 摩 擦 20 限 速 器 销 轴 部 位 润 滑 转 动 灵 活 21 限 速 器 轮 槽 清 洁 无 油 腻 22 限 速 绳 清 洁 无 油 腻 23 限 速 器 夹 绳 钳 口 无 磨 损, 应 有 足 够 夹 持 力 24 控 制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应 整 洁 25 控 制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应 整 洁, 各 仪 表 指 示 ( 显 示 ) 正 确, 各 接 线 应 紧 固 26 控 制 柜 接 线 整 齐, 线 号 齐 全 清 晰 27 动 力 电 路 绝 缘 性 能 测 试 28 其 他 电 路 绝 缘 性 能 测 试 29 接 地 电 阻 性 能 测 试 30 位 置 脉 冲 发 生 器 工 作 证 常 31 选 层 器 动 静 触 点 应 清 洁, 无 烧 蚀 32 警 铃 通 讯 系 统 应 可 靠 有 效 33 轿 厢 照 明 应 齐 全, 风 扇 工 作 应 正 常 34 轿 厢 内 应 急 照 明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35 轿 厢 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36 轿 厢 内 显 示 应 正 确 37 候 梯 厅 按 钮 应 齐 全 有 效 38 候 梯 厅 显 示 应 齐 全 正 确 39 厅 外 消 防 开 关 正 常 有 效 40 平 层 精 度 应 达 到 标 准 要 求 80

表 A.6 ( 续 )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41 厅 轿 门 润 滑 良 好 42 厅 轿 门 门 头 地 坎 及 各 固 定 部 位 无 松 动, 间 隙 尺 寸 无 变 化 43 轿 门 开 关 门 终 端 位 置 开 关 工 作 正 常 44 开 门 机 构 清 洁 润 滑 45 直 流 门 机 碳 刷 及 换 向 器 工 作 正 常 46 自 动 门 在 开 启 和 关 闭 时 应 平 稳 无 振 动, 换 速 准 确 47 自 动 门 防 夹 保 护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48 厅 门 自 闭 功 能 正 常, 用 厅 门 钥 匙 开 锁 释 放 后 能 自 动 复 位 49 门 锁 触 点 应 清 洁, 接 触 良 好 50 厅 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长 度 不 小 于 7mm 51 轿 顶 应 清 洁, 检 修 功 能 正 常 52 导 靴 油 杯 吸 油 毛 毡 齐 全, 油 量 适 宜, 保 证 油 质 53 靴 衬 滚 轮 无 变 形 脱 落 54 曳 引 绳 磨 损 断 丝 未 超 标 无 油 腻 55 限 速 绳 磨 损 断 丝 未 超 标 无 油 腻 56 补 偿 绳 磨 损 断 丝 未 超 标 无 油 腻 57 曳 引 绳 张 力 均 匀 58 曳 引 绳 绳 头 组 合 螺 母 无 松 动 59 补 偿 链 ( 绳 ) 与 轿 厢 对 重 连 接 处 固 定 无 松 动 60 随 行 电 缆 检 查, 应 无 损 伤 61 上 下 限 位 极 限 检 查 62 导 轨 支 架 固 定 无 松 动 63 安 全 钳 传 动 机 构 应 灵 活 64 安 全 钳 钳 座 固 定 无 松 动 65 安 全 钳 楔 块 与 导 轨 间 隙 均 匀, 动 作 一 致 66 检 修 速 度 下 行 安 全 钳 功 能 试 验 67 缓 冲 器 固 定 无 松 动 68 耗 能 缓 冲 器 内 油 量 适 宜, 柱 塞 无 锈 蚀 69 缓 冲 器 复 位 性 能 试 验 70 对 重 距 缓 冲 器 距 离 71 轿 厢 称 量 装 置 有 效 准 确 72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限 位 开 关 强 迫 换 速 开 关 应 工 作 正 常 有 效 73 井 道 底 坑 照 明 齐 全 74 消 防 联 动 功 能 试 验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日 期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81

附 录 B ( 标 准 的 附 录 )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周 期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表 表 B.1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基 本 情 况 及 技 术 参 数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地 点 设 备 注 册 代 码 设 备 编 号 制 造 单 位 产 品 出 厂 编 号 改 造 ( 大 修 ) 单 位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电 梯 型 号 改 造 后 型 号 额 定 速 度 m/s 提 升 高 度 m 梯 级 宽 度 mm 表 B.2 半 月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与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分 离 机 房 各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应 清 洁 无 杂 物 2 两 端 和 中 间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功 能 正 常 有 效 3 自 动 运 行 功 能 正 常 4 上 下 机 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5 减 速 箱 油 位, 油 量 应 在 油 标 尺 上 下 极 限 位 置 之 间, 无 渗 油 6 飞 轮 速 度 传 感 器, 功 能 可 靠, 清 洁 感 应 面, 感 应 间 隙 2mm~3mm 7 制 动 机 械 装 置 清 洁 和 润 滑, 动 作 灵 活 8 主 制 动 器 动 作 可 靠 9 制 动 带, 检 查 磨 损 情 况, 制 动 衬 厚 度 应 1.5mm; 制 动 带 松 开 时 不 应 摩 擦 制 动 盘 10 制 动 触 点 功 能 可 靠 11 制 动 带 监 控 器, 清 洁 感 应 面, 功 能 可 靠 12 附 加 制 动 器, 清 洁 和 润 滑, 功 能 可 靠 13 制 动 距 离, 空 载 向 下 运 行 制 动 距 离 为 :0.50m/s:0.20m~1.00m;0.65m/s:0.30m~ 1.30m;0.75m/s:0.35m~1.50m 14 控 制 柜 及 主 电 源 开 关 接 线 应 牢 固 15 电 机 通 风 口 应 清 洁 16 主 驱 动 链 张 紧, 松 边 下 垂 量 10mm~15mm 17 主 驱 动 链 表 面 油 污 清 理 和 润 滑 18 主 驱 动 链 保 护 装 置, 链 条 滑 块 应 清 洁, 厚 度 13mm 19 主 驱 动 链 断 裂 开 关 功 能 可 靠, 开 关 间 隙 为 2mm 20 围 裙 板 光 栅 探 头 表 面 应 清 洁, 功 能 可 靠 21 梯 级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任 一 侧 水 平 间 隙 4mm; 两 侧 之 和 7mm 22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围 裙 板 设 置 在 踏 板 或 胶 带 之 上 时,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之 间 垂 直 距 离 4mm 23 踏 板 或 胶 带 的 横 向 摆 动 时, 侧 边 与 围 裙 板 垂 直 投 影 不 应 产 生 间 隙 24 梳 齿 板 应 完 好 无 损 25 梳 齿 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26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踏 板 面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6mm, 间 隙 4mm 27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胶 带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4mm, 间 隙 4mm 82

表 B.2 半 月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与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28 梳 齿 板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29 扶 手 带 入 口 处 保 护 开 关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30 自 动 润 滑 系 统 工 作 正 常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 签 字 )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保 养 日 期 日 期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表 B.3 季 度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与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分 离 机 房 各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应 清 洁 无 杂 物 2 两 端 和 中 间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功 能 正 常 有 效 3 运 行 方 向 显 示 应 正 常 4 自 动 运 行 功 能 正 常 5 上 下 机 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6 减 速 箱 油 位, 油 量 应 在 油 标 尺 上 下 极 限 位 置 之 间, 无 渗 油 7 飞 轮 速 度 传 感 器, 功 能 可 靠, 清 洁 感 应 面, 感 应 间 隙 2mm~3mm 8 制 动 机 械 装 置 清 洁 和 润 滑, 动 作 灵 活 9 主 制 动 器 动 作 可 靠 10 制 动 带, 检 查 磨 损 情 况, 制 动 衬 厚 度 应 1.5mm; 制 动 带 松 开 时 不 应 摩 擦 制 动 盘 11 制 动 触 点 功 能 可 靠 12 制 动 带 监 控 器, 清 洁 感 应 面, 功 能 可 靠 13 附 加 制 动 器, 清 洁 和 润 滑, 功 能 可 靠 14 制 动 距 离, 空 载 向 下 运 行 制 动 距 离 为 :0.50m/s:0.20m~1.00m;0.65m/s:0.30m~ 1.30m;0.75m/s:0.35m~1.50m 15 控 制 柜 及 主 电 源 开 关 接 线 应 牢 固 16 电 机 通 风 口 应 清 洁 17 主 驱 动 链 张 紧, 松 边 下 垂 量 10mm~15mm 18 主 驱 动 链 表 面 油 污 清 理 和 润 滑 19 19 主 驱 动 链 保 护 装 置, 链 条 滑 块 应 清 洁, 厚 度 13mm 20 主 驱 动 链 断 裂 开 关 功 能 可 靠, 开 关 间 隙 为 2mm 21 围 裙 板 光 栅 探 头 表 面 应 清 洁, 功 能 可 靠 22 梯 级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任 一 侧 水 平 间 隙 4mm 两 侧 之 和 7mm 24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围 裙 板 设 置 在 踏 板 或 胶 带 之 上 时,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之 间 垂 直 距 离 4mm 25 踏 板 或 胶 带 的 横 向 摆 动 时, 侧 边 与 围 裙 板 垂 直 投 影 不 应 产 生 间 隙 26 梳 齿 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27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踏 板 面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6mm, 间 隙 4mm 28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胶 带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4mm, 间 隙 4mm 29 梳 齿 板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30 扶 手 带 入 口 处 保 护 开 关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31 扶 手 带 表 面 清 洁, 无 毛 刺, 无 机 械 损 伤, 出 入 口 处 居 中, 运 行 无 摩 擦 32 扶 手 带 表 面 完 好 无 损 33 扶 手 带 导 向 块 和 导 向 轮 应 清 洁 完 好 无 损, 与 扶 手 带 内 侧 底 部 无 摩 擦 34 扶 手 带 内 侧 凸 缘 处 无 损 伤, 滑 动 面 清 洁 35 扶 手 带 托 轮 和 滑 轮 群 应 无 损 伤, 托 轮 转 动 平 滑 83

表 B.3 ( 续 )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36 扶 手 带 断 带 保 护 开 关 功 能 正 常 37 扶 手 带 速 度 监 控 器 功 能 正 常, 感 应 面 应 清 洁 38 扶 手 带 张 紧 度 张 紧 弹 簧 负 荷 长 度 应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39 扶 手 带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40 扶 手 栏 板 / 玻 璃 完 好 无 损 41 自 动 润 滑 系 统 工 作 正 常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日 期 表 B.4 半 年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与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分 离 机 房 各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应 清 洁 无 杂 物 2 两 端 和 中 间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功 能 正 常 有 效 3 运 行 方 向 显 示 应 正 常 4 自 动 运 行 功 能 正 常 5 上 下 机 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6 减 速 箱 油 位, 油 量 应 在 油 标 尺 上 下 极 限 位 置 之 间, 无 渗 油 7 飞 轮 速 度 传 感 器, 功 能 可 靠, 清 洁 感 应 面, 感 应 间 隙 2mm~3mm 8 制 动 机 械 装 置 清 洁 和 润 滑, 动 作 灵 活 9 主 制 动 器 动 作 可 靠 10 制 动 带, 检 查 磨 损 情 况, 制 动 衬 厚 度 应 1.5mm; 制 动 带 松 开 时 不 应 摩 擦 制 动 盘 11 制 动 触 点 功 能 可 靠 12 制 动 带 监 控 器, 清 洁 感 应 面, 功 能 可 靠 13 附 加 制 动 器, 清 洁 和 润 滑, 功 能 可 靠 14 制 动 距 离, 空 载 向 下 运 行 制 动 距 离 为 :0.50m/s:0.20m~1.00m;0.65m/s:0.30m~ 1.30m;0.75m/s:0.35m~1.50m 15 控 制 柜 及 主 电 源 开 关 接 线 应 牢 固 16 电 机 通 风 口 应 清 洁 17 主 驱 动 链 张 紧, 松 边 下 垂 量 10mm~15mm 18 主 驱 动 链 表 面 油 污 清 理 和 润 滑 19 主 驱 动 链 保 护 装 置, 链 条 滑 块 应 清 洁, 厚 度 13mm 20 主 驱 动 链 断 裂 开 关 功 能 可 靠, 开 关 间 隙 为 2mm 21 围 裙 板 光 栅 探 头 表 面 应 清 洁, 功 能 可 靠 22 梯 级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任 一 侧 水 平 间 隙 4mm; 两 侧 之 和 7mm 23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围 裙 板 设 置 在 踏 板 或 胶 带 之 上 时,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之 间 垂 直 距 离 4mm 24 梯 级 间 隙 应 照 明 完 好 无 损 25 梯 级 滚 轮 和 梯 级 导 轨 应 清 洁, 运 行 工 况 良 好 26 梯 级 链 润 滑, 运 行 工 况 良 好 27 梯 级 链 滚 轮 运 行 工 况 良 好 28 梯 级 轴 衬 清 洁 润 滑 29 梯 级 与 导 轮 的 游 隙 不 大 于 0.6mm, 无 明 显 撞 击 30 梯 级 下 陷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31 梯 级 链 张 紧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32 梯 级 踏 板 加 热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温 度 感 应 器 接 线 牢 固 33 踏 板 或 胶 带 的 横 向 摆 动 时, 侧 边 与 围 裙 板 垂 直 投 影 不 应 产 生 间 隙 34 梳 齿 板 应 完 好 无 损 84

表 B.4 ( 续 )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35 梳 齿 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36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踏 板 面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6mm, 间 隙 4mm 37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胶 带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4mm, 间 隙 4mm 38 梳 齿 板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39 扶 手 带 入 口 处 保 护 开 关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40 扶 手 带 表 面 清 洁, 无 毛 刺, 无 机 械 损 伤, 出 入 口 处 居 中, 运 行 无 摩 擦 41 扶 手 带 表 面 完 好 无 损 42 扶 手 带 导 向 块 和 导 向 轮 应 清 洁 完 好 无 损, 与 扶 手 带 内 侧 底 部 无 摩 擦 43 扶 手 带 内 侧 凸 缘 处 无 损 伤, 滑 动 面 清 洁 44 扶 手 带 托 轮 和 滑 轮 群 应 无 损 伤, 托 轮 转 动 平 滑 45 扶 手 带 断 带 保 护 开 关 功 能 正 常 46 扶 手 带 速 度 监 控 器 功 能 正 常, 感 应 面 应 清 洁 47 扶 手 带 张 紧 度 张 紧 弹 簧 负 荷 长 度 应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48 扶 手 带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49 扶 手 栏 板 / 玻 璃 完 好 无 损 50 自 动 润 滑 系 统 工 作 正 常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日 期 表 B.5 年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与 要 求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1 分 离 机 房 各 驱 动 和 转 向 站 应 清 洁 无 杂 物 2 两 端 和 中 间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功 能 正 常 有 效 3 运 行 方 向 显 示 应 正 常 4 自 动 运 行 功 能 正 常 5 上 下 机 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6 减 速 箱 油 位, 油 量 应 在 油 标 尺 上 下 极 限 位 置 之 间, 无 渗 油 7 飞 轮 速 度 传 感 器, 功 能 可 靠, 清 洁 感 应 面, 感 应 间 隙 2mm~3mm 8 制 动 机 械 装 置 清 洁 和 润 滑, 动 作 灵 活 9 主 制 动 器 动 作 可 靠 10 制 动 带, 检 查 磨 损 情 况, 制 动 衬 厚 度 应 1.5mm; 制 动 带 松 开 时 不 应 摩 擦 制 动 盘 11 制 动 触 点 功 能 可 靠 12 制 动 带 监 控 器, 清 洁 感 应 面, 功 能 可 靠 13 附 加 制 动 器, 清 洁 和 润 滑, 功 能 可 靠 14 制 动 距 离, 空 载 向 下 运 行 制 动 距 离 为 :0.50m/s:0.20m~1.00m;0.65m/s:0.30m~ 1.30m;0.75m/s:0.35m~1.50m 15 控 制 柜 及 主 电 源 开 关 接 线 应 牢 固 16 电 机 通 风 口 应 清 洁 17 主 驱 动 链 张 紧, 松 边 下 垂 量 10mm~15mm 18 主 驱 动 链 表 面 油 污 清 理 和 润 滑 19 主 驱 动 链 保 护 装 置, 链 条 滑 块 应 清 洁, 厚 度 13mm 20 主 驱 动 链 断 裂 开 关 功 能 可 靠, 开 关 间 隙 为 2mm 21 围 裙 板 光 栅 探 头 表 面 应 清 洁, 功 能 可 靠 22 梯 级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任 一 侧 水 平 间 隙 4mm; 两 侧 之 和 7mm 23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围 裙 板 设 置 在 踏 板 或 胶 带 之 上 时, 踏 板 与 围 裙 板 之 间 垂 直 距 离 4mm 24 内 外 盖 板 连 接 紧 密 牢 固, 连 接 处 的 凸 台 缝 隙 0.5mm 85

表 B.5 ( 续 ) 序 号 内 容 及 要 求 是 / 否 25 围 裙 板 连 接 紧 密 牢 固, 连 接 处 的 凸 台 缝 隙 0.5mm 26 梯 级 间 隙 应 照 明 完 好 无 损 27 梯 级 滚 轮 和 梯 级 导 轨 应 清 洁, 运 行 工 况 良 好 28 梯 级 链 润 滑, 运 行 工 况 良 好 29 梯 级 链 滚 轮 运 行 工 况 良 好 30 梯 级 轴 衬 清 洁 润 滑 31 梯 级 与 导 轮 的 游 隙 0.6mm, 无 明 显 撞 击 32 梯 级 下 陷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33 梯 级 链 张 紧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34 梯 级 踏 板 加 热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温 度 感 应 器 接 线 牢 固 35 踏 板 或 胶 带 的 横 向 摆 动 时, 侧 边 与 围 裙 板 垂 直 投 影 不 应 产 生 间 隙 36 梳 齿 板 应 完 好 无 损 37 梳 齿 板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38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踏 板 面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6mm, 间 隙 4mm 39 梳 齿 板 梳 齿 与 胶 带 齿 槽 啮 合 深 度 4mm, 间 隙 4mm 40 梳 齿 板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41 扶 手 带 入 口 处 保 护 开 关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42 扶 手 带 表 面 清 洁, 无 毛 刺, 无 机 械 损 伤, 出 口 入 处 居 中, 运 行 无 摩 擦 43 扶 手 带 版 面 完 好 无 损 44 扶 手 带 导 向 块 和 导 向 轮 应 清 洁 完 好 无 损, 与 扶 手 带 内 侧 底 部 无 摩 擦 45 扶 手 带 内 侧 凸 缘 处 无 损 伤, 滑 动 面 清 洁 46 扶 手 带 托 轮 和 滑 轮 群 应 无 损 伤, 托 轮 转 动 平 滑 47 扶 手 带 断 带 保 护 开 关 功 能 正 常 48 扶 手 带 速 度 监 控 器 功 能 正 常, 感 应 面 应 清 洁 49 扶 手 带 张 紧 度 张 紧 弹 簧 负 荷 长 度 应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50 扶 手 带 照 明 应 完 好 无 损 51 扶 手 栏 板 / 玻 璃 完 好 无 损 52 保 护 栏 杆 应 牢 固 53 上 下 端 出 入 口 张 贴 的 安 全 标 志 清 晰 无 破 损 54 检 修 控 制 装 置 功 能 正 常 55 电 缆 无 破 损, 固 定 牢 固 56 自 动 润 滑 系 统 工 作 正 常 57 油 管 油 刷 油 罐, 油 管 无 渗 漏, 检 查 油 刷 磨 损 情 况 并 清 洗 58 保 持 油 罐 油 量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 签 字 ) 经 清 洁 检 查 润 滑 调 整 更 换 零 部 件 等 保 养 工 作 后 功 能 正 常 的 项 目, 在 是 / 否 一 栏 内 划 ; 有 不 正 常 项 目 但 不 影 响 正 常 安 全 使 用 而 要 求 另 外 安 排 处 理 的 划 ; 无 此 项 划 /, 有 数 据 要 求 的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日 期 参 考 文 献 [1]. GB/T 7024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 [2]. GB 758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3]. GB 50310 电 梯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4]. GB/T 18775 电 梯 维 修 规 范 [5]. GB/T 16899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6]. 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8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DB11/419-2007 (2007-01-11 发 布 2007-03-15 实 施 ) 前 言 本 标 准 的 全 部 内 容 为 强 制 性 本 标 准 参 照 GB 7588-2003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的 部 分 条 款 和 结 构, 结 合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而 制 定 的 本 标 准 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中 心 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上 海 三 菱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北 京 日 立 电 梯 工 程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西 子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赵 伯 锐 杨 勇 志 王 琦 刘 连 璋 朱 英 剑 段 贺 龙 引 言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在 安 装 和 维 修 过 程 中 会 产 生 对 安 装 和 维 修 作 业 人 员 可 能 的 危 害 事 件, 由 于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作 业 无 法 可 依, 近 年 来, 电 梯 安 装 和 维 修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屡 见 不 鲜, 甚 至 由 于 维 修 作 业 不 规 范 伤 及 乘 客, 为 此 应 对 安 装 和 维 修 过 程 中 人 的 行 为 加 以 限 制 本 标 准 对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在 安 装 和 维 修 作 业 过 程 中 作 业 人 员 应 遵 循 的 安 全 要 求 作 了 规 定, 要 求 各 施 工 单 位 遵 照 执 行,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 安 装 和 维 修 作 业 活 动 中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作 为 约 束 施 工 单 位 作 业 行 为, 减 少 施 工 中 伤 亡 事 故 的 措 施 本 标 准 是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最 低 的 安 全 要 求 鼓 励 各 电 梯 安 装 和 维 修 单 位 制 定 不 低 于 本 标 准 的 更 全 面 更 细 致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以 防 止 和 减 少 施 工 中 的 伤 亡 事 故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梯 在 安 装 和 维 修 作 业 方 面 的 安 全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 7588-2003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16899-1997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87

GB/T 18775-2002 电 梯 维 修 规 范 DB11/ 420-2007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3 术 语 和 定 义 本 标 准 采 用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 3.1 电 梯 lift; elevator 动 力 驱 动, 利 用 沿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者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 ( 踏 步 ), 进 行 升 降 或 者 平 行 运 送 人 货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包 括 载 人 ( 货 )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等 3.2 乘 客 电 梯 passenger lift 为 运 送 乘 客 而 设 计 的 电 梯 3.3 载 货 电 梯 goods lift; freight lift 通 常 有 人 伴 随, 主 要 为 运 送 货 物 而 设 计 的 电 梯 3.4 自 动 扶 梯 escalator 带 有 循 环 运 行 梯 级, 用 于 向 上 或 向 下 倾 斜 输 送 乘 客 的 固 定 电 力 驱 动 设 备 3.5 自 动 人 行 道 passenger conveyor 带 有 循 环 运 行 ( 板 式 或 带 式 ) 走 道, 用 于 水 平 或 倾 斜 角 不 大 于 12o 输 送 乘 客 的 固 定 电 力 驱 动 设 备 3.6 改 造 modification 改 变 电 梯 的 额 定 速 度 额 定 载 荷 驱 动 方 式 调 速 方 式 控 制 方 式, 或 者 改 变 电 梯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主 要 部 件 的 规 格 以 及 改 变 电 梯 的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重 量 加 装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并 引 起 系 统 发 生 变 化 的 3.7 维 修 分 为 重 大 维 修 和 普 通 维 修 3.7.1 重 大 维 修 important repair 对 电 梯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进 行 整 体 更 换 或 者 整 体 拆 卸 维 修, 但 不 改 变 电 梯 的 额 定 速 度 额 定 载 荷 驱 动 方 式 调 速 方 式 控 制 方 式, 或 者 改 变 电 梯 的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重 量 加 装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不 引 起 系 统 发 生 变 化 的 3.7.2 普 通 维 修 repair 不 属 于 改 造 和 重 大 维 修 的 普 通 维 修 和 调 整, 包 括 更 换 不 属 于 重 大 维 修 部 件 的 其 它 零 部 件, 调 整 属 于 改 造 以 外 的 性 能 参 数 调 整 零 部 件 间 隙 或 距 离 部 件 的 解 体 清 洗 等 3.8 施 工 单 位 construction Unit 从 事 电 梯 的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4 一 般 要 求 4.1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应 符 合 GB 7588 的 规 定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维 修 后 应 符 合 GB/T18775 的 规 定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制 造 与 安 装 应 符 合 GB 16899 的 规 定 4.2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人 员 ( 以 下 称 作 业 人 员 ) 应 经 过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和 安 全 操 作 培 训, 持 有 相 应 项 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方 可 上 岗 操 作 其 他 需 要 持 证 上 岗 的 工 种 如 : 电 工 登 高 作 业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均 应 经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持 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方 可 操 作 4.3 所 有 施 工 安 全 标 志 须 知 注 意 事 项 及 操 作 说 明 应 保 持 清 晰, 并 设 置 在 明 显 位 置 4.4 作 业 人 员 应 将 在 电 梯 安 装 和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中 自 检 的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在 DB11/ 420-2007 的 附 录 规 定 的 表 格 中 4.5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防 止 附 录 A 中 各 项 事 故 发 生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4.6 施 工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所 有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4.7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施 工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88

5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5.1 一 般 要 求 5.1.1 进 入 作 业 场 所 的 要 求 : a) 应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b) 作 业 前, 应 检 查 设 备 和 工 作 场 地, 排 除 故 障 和 隐 患 ; c) 确 保 安 全 防 护 信 号 和 联 锁 装 置 齐 全 灵 敏 可 靠 ; d) 设 备 应 定 人 定 岗 操 作 5.1.2 工 作 中, 应 集 中 精 力, 坚 守 岗 位, 不 准 擅 自 把 自 己 的 工 作 交 给 他 人 5.1.3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工 作 时, 应 有 主 有 从, 统 一 指 挥 ; 工 作 场 所 不 准 打 闹 玩 耍 和 做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5.1.4 严 禁 酒 后 进 入 工 作 岗 位 5.1.5 不 准 跨 越 正 在 运 转 的 设 备, 不 准 横 跨 运 转 部 位 传 递 物 件, 不 准 触 及 运 转 部 位 ; 不 准 站 在 旋 转 工 件 或 可 能 爆 裂 飞 出 物 件 碎 屑 部 位 的 正 前 方 进 行 操 作 调 整 检 查 设 备, 不 准 超 限 使 用 设 备 机 具 5.1.6 安 装 作 业 完 毕 或 中 途 停 电, 应 及 时 切 断 安 装 施 工 用 电 源 开 关 后 才 准 离 岗 5.1.7 在 修 理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前, 应 在 切 断 的 动 力 开 关 处 设 置 有 人 工 作, 严 禁 合 闸 的 警 示 牌 必 要 时 应 设 专 人 监 护 或 采 取 防 止 电 源 意 外 接 通 的 技 术 措 施 非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摘 牌 合 闸 一 切 动 力 开 关 在 合 闸 前 应 细 心 检 查, 确 认 无 人 员 检 修 时 方 准 合 闸 5.1.8 一 切 电 气 机 械 设 备 及 装 置 的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装 置 并 保 持 其 连 通 性 非 电 气 工 作 人 员 不 准 安 装 维 修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5.1.9 注 意 警 示 标 志, 严 禁 跨 越 危 险 区, 严 禁 攀 登 吊 运 中 的 物 件, 以 及 在 吊 物 吊 臂 下 通 过 或 停 留 5.1.10 在 施 工 现 场 要 设 置 安 全 遮 拦 和 标 记 ; 应 提 供 充 足 的 照 明 以 确 保 安 全 出 入 以 及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控 制 开 关 和 为 便 携 照 明 提 供 电 源 的 插 座 应 安 装 在 接 近 工 作 场 所 出 入 口 的 地 方 5.1.11 应 保 护 所 有 的 照 明 设 备 以 防 止 机 械 破 坏 5.1.12 所 有 金 属 移 动 爬 梯 与 地 面 接 触 部 位 应 有 绝 缘 材 料 和 防 滑 措 施 5.2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5.2.1 施 工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5.2.1.1 应 确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施 工 班 组 及 作 业 人 员 5.2.1.2 应 在 认 真 审 核 图 纸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勘 察 施 工 现 场, 有 针 对 性 地 编 写 施 工 方 案 和 安 全 措 施 5.2.1.3 进 场 前 应 对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交 底, 并 做 好 交 底 记 录 5.2.2 施 工 前 的 安 全 检 查 确 认 5.2.2.1 在 层 门 口 机 房 入 口 应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标 志, 确 认 其 完 好 可 靠 5.2.2.2 应 对 电 动 工 具 电 气 设 备 起 重 设 备 及 吊 索 具 安 全 装 置 等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其 安 全 有 效 5.2.2.3 对 个 人 携 带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应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其 完 好 齐 全 5.2.3 现 场 安 全 作 业 基 本 要 求 5.2.3.1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应 配 戴 安 全 帽, 并 穿 工 作 服 工 作 鞋 等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5.2.3.2 施 工 现 场 严 禁 吸 烟 5.2.3.3 电 焊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应 提 出 动 火 申 请, 得 到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进 入 井 道 及 在 2m 以 上 的 高 空 作 业, 应 配 戴 安 全 带, 并 确 认 安 全 可 靠 在 层 门 口 作 业 时 也 应 配 带 安 全 带 5.2.3.4 电 动 工 具 应 在 装 有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的 电 源 上 使 用, 使 用 前 应 试 验 漏 电 按 钮, 确 认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有 效 5.2.3.5 井 道 施 工 禁 止 上 下 交 叉 作 业 5.2.3.6 除 作 业 需 要, 层 门 口 防 护 栏 ( 门 ) 不 应 打 开, 防 护 栏 ( 门 ) 打 开 时 应 有 人 监 护 5.2.3.7 进 入 井 道 前 应 将 各 层 门 口 附 近 的 杂 物 清 理 干 净, 以 防 止 掉 入 井 道, 伤 及 井 道 内 的 作 业 人 员 安 装 材 料 应 码 放 在 层 门 口 的 两 侧, 不 应 在 层 门 口 前 放 置 任 何 物 品, 以 防 落 入 井 道 5.2.3.8 严 禁 在 井 道 内 上 下 抛 掷 工 具 零 件 材 料 等 物 品 5.2.4 脚 手 架 的 安 全 使 用 5.2.4.1 脚 手 架 应 由 专 业 人 员 搭 设,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后 方 可 使 用 脚 手 架 的 更 改 拆 除 也 应 由 专 业 人 员 完 成 89

5.2.4.2 在 每 层 楼 作 业 位 置 设 置 作 业 平 台, 作 业 平 台 的 脚 手 板 应 使 用 厚 度 大 于 50mm 的 坚 固 干 燥 木 板, 脚 手 板 的 宽 度 应 在 200mm 以 上 工 作 平 台 上 的 脚 手 板 不 应 少 于 两 块 5.2.4.3 脚 手 板 应 紧 固 在 脚 手 架 上, 脚 手 板 两 端 应 伸 出 脚 手 架 横 杆 150mm 以 上 5.2.4.4 禁 止 在 脚 手 架 上 放 置 材 料 工 具 等 物 品 5.2.4.5 应 按 标 准 规 定 敷 设 安 全 网, 随 时 清 理 脚 手 板 及 安 全 网 上 的 杂 物, 安 全 网 发 生 破 损 应 及 时 更 换 5.2.4.6 同 一 工 作 平 台 上 作 业 的 人 员 不 应 超 过 3 人 5.2.4.7 井 道 工 作 平 台 上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配 带 安 全 带 及 安 全 绳, 并 确 认 连 接 可 靠 5.2.5 用 电 安 全 5.2.5.1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应 遵 守 现 场 用 电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程 5.2.5.2 施 工 作 业 用 电 应 从 产 权 单 位 指 定 的 电 源 接 电, 使 用 专 用 的 电 源 配 电 箱, 配 电 箱 应 能 上 锁 5.2.5.3 配 电 箱 内 的 开 关 保 险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缆 等 应 与 所 带 负 荷 相 匹 配 严 禁 使 用 其 它 材 料 代 替 保 险 丝 5.2.5.4 井 道 作 业 照 明 应 使 用 36 V 以 下 的 安 全 电 压 作 业 面 应 有 良 好 的 照 明 5.2.5.5 所 有 的 电 气 设 备 均 应 保 持 在 完 好 的 状 态 下 使 用 5.2.5.6 电 焊 机 的 地 线 应 与 所 焊 工 件 可 靠 连 接, 严 禁 用 脚 手 架 或 建 筑 物 钢 筋 代 替 地 线 5.2.6 消 防 安 全 5.2.6.1 电 焊 气 焊 作 业 应 遵 守 相 应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5.2.6.2 电 焊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时, 应 在 作 业 处 清 理 易 燃 易 爆 品, 并 设 置 防 火 员, 配 备 灭 火 器, 井 道 明 火 作 业, 除 在 作 业 处 以 外, 还 应 在 最 底 层 设 置 底 坑 防 火 员, 配 备 灭 火 器, 作 业 前 清 除 底 坑 内 的 易 燃 物 5.2.6.3 明 火 作 业 结 束 后, 防 火 员 应 确 认 无 明 火 和 火 灾 隐 患 后 方 可 离 开 5.2.6.4 存 放 配 件 的 库 房 应 配 备 灭 火 器, 库 房 内 严 禁 明 火 5.2.7 联 络 5.2.7.1 两 人 ( 含 两 人 ) 以 上 共 同 作 业 时 应 根 据 距 离 的 远 近 及 现 场 的 情 况 确 定 联 络 方 式, 其 目 的 是 保 证 联 络 有 效, 可 以 采 用 喊 话 对 讲 机 轿 内 电 话 等 形 式 5.2.7.2 凡 需 要 对 方 配 合 或 影 响 到 另 一 方 工 作 的, 应 先 联 络 后 操 作, 被 联 络 人 对 联 络 人 发 出 的 联 络 信 号 应 先 复 述, 联 络 人 对 复 述 确 认 并 得 到 对 方 的 同 意 后 再 开 始 作 业 5.2.8 机 房 作 业 安 全 5.2.8.1 预 留 孔 保 护 应 符 合 : a) 进 入 机 房 作 业 时, 应 将 机 房 与 井 道 的 预 留 孔 有 效 覆 盖 保 护, 防 止 杂 物 掉 入 井 道 ; b) 机 房 与 井 道 配 合 作 业 时, 应 首 先 进 行 联 络, 确 认 安 全 后 才 可 打 开 保 护 板 5.2.8.2 曳 引 机 吊 装 应 符 合 : a) 曳 引 机 应 由 专 业 吊 装 人 员 吊 装 进 入 电 梯 机 房, 吊 装 人 员 应 持 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起 重 ) 证 书 ; b) 吊 装 就 位 前 应 确 认 机 房 吊 钩 的 允 许 负 荷 大 于 等 于 设 计 要 求 ; c) 起 重 装 置 的 额 定 载 荷 应 大 于 曳 引 机 自 重 的 1.5 倍 ; d) 索 具 应 采 用 直 径 12mm 的 钢 丝 绳, 钢 丝 绳 绳 套 绳 卡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 e) 吊 装 前 应 确 认 起 重 吊 钩 防 脱 钩 装 置 有 效 ; f) 索 具 须 吊 挂 在 曳 引 机 的 吊 环 上, 不 应 随 意 吊 挂 ; g) 曳 引 机 吊 离 地 面 30mm 时, 应 停 止 起 吊, 观 察 吊 钩 起 重 装 置 索 具 曳 引 机 有 无 异 常,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继 续 吊 装 ; h) 吊 装 时, 曳 引 机 上 下 均 不 应 站 人, 不 应 有 杂 物 ; i) 起 重 装 置 不 应 将 曳 引 机 吊 停 在 半 空 时 吊 装 人 员 离 开 吊 装 岗 位 5.2.8.3 两 台 ( 含 两 台 ) 以 上 电 梯 同 一 机 房 作 业 时, 如 果 有 已 经 运 行 的 电 梯, 应 在 已 运 行 的 电 梯 周 围 拉 上 警 戒 线, 并 悬 挂 警 示 标 志 5.2.8.4 两 台 ( 含 两 台 ) 以 上 电 梯 共 用 一 个 机 房 时, 电 源 开 关 与 电 梯 的 标 识 编 号 应 一 致, 以 免 发 生 误 操 作 5.2.9 装 有 多 台 电 梯 井 道 作 业 安 全 装 有 多 台 电 梯 井 道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 a) 两 台 ( 含 两 台 ) 以 上 电 梯 的 井 道, 施 工 前 应 确 认 井 道 已 经 按 标 准 封 闭 ; b) 井 道 内 只 要 有 一 台 电 梯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其 它 井 道 内 在 明 火 作 业 面 以 下 不 应 有 人 ; c) 导 轨 吊 装 轿 厢 组 装 等 起 重 作 业 时, 相 邻 井 道 应 暂 时 停 止 工 作 退 出 井 道, 待 吊 装 作 业 完 成 后 再 恢 复 工 作 90

5.2.10 井 道 放 样 板 作 业 安 全 井 道 放 样 板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 a) 放 样 板 时 井 道 上 下 作 业 人 员 应 保 持 联 络 畅 通 ; b) 放 样 板 工 具 和 材 料 应 装 入 工 具 袋 中, 并 固 定 在 工 作 平 台 上 确 保 不 会 坠 落 如 在 井 道 中 不 易 固 定, 则 应 在 不 使 用 时 随 时 退 出 井 道 ; c) 底 坑 配 合 人 员 应 在 放 样 人 员 允 许 时 才 可 进 入 底 坑, 并 保 持 联 络 5.2.11 导 轨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导 轨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 a) 焊 接 导 轨 支 架 和 吊 装 导 轨 时 应 遵 守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用 电 消 防 安 全 的 有 关 规 定 ; b) 安 装 导 轨 时 如 需 临 时 拆 卸 吊 装 导 轨 就 位 位 置 的 脚 手 架 横 杆, 不 应 同 时 拆 卸 两 根 ( 含 两 根 ) 以 上, 且 应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在 导 轨 就 位 后, 应 立 即 恢 复 ; c) 使 用 绳 索 牵 拉 时 绳 索 强 度 应 满 足 要 求, 应 两 人 ( 含 两 人 ) 以 上 牵 拉 牵 拉 时 应 有 锁 紧 方 式 ; d) 使 用 卷 扬 机 吊 装 时, 卷 扬 机 应 安 装 牢 固 并 有 可 靠 的 制 动 装 置 ; e) 吊 装 导 轨 时 应 设 专 人 指 挥 ; f) 吊 装 导 轨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卷 扬 机 U 型 环 绳 索 等 吊 具,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使 用 ; g) 在 井 道 内 提 升 导 轨 时, 作 业 人 员 应 离 开 井 道 ; h) 导 轨 压 板 连 接 板 螺 栓 紧 固 前 不 应 放 松 吊 挂 绳 索 5.2.12 层 门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层 门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 a) 层 门 门 扇 安 装 好 以 前, 不 应 拆 除 安 全 围 挡 ; b) 层 门 门 扇 安 装 后 应 马 上 安 装 门 锁, 并 能 有 效 闭 锁 层 门 ; c) 如 层 门 套 与 土 建 结 构 间 缝 隙 大 于 100mm 则 不 应 拆 除 安 全 围 挡 5.2.13 轿 厢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轿 厢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 a) 组 装 轿 厢 之 前 应 检 查 吊 索 吊 具 ; b) 手 拉 葫 芦 钢 丝 绳 套 应 通 过 曳 引 绳 孔 挂 在 机 房 吊 钩 上, 不 应 用 曳 引 绳 孔 作 吊 挂 ; c) 吊 装 轿 底 轿 架 上 梁 等 重 物 进 入 井 道 时, 应 设 尾 绳 牵 拉 5.2.14 对 重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对 重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 a) 吊 装 对 重 架 前 拆 除 的 脚 手 架 横 杆 在 对 重 就 位 后 应 立 即 恢 复 ; b) 对 重 架 下 支 撑 应 可 靠 牢 固 ; c) 加 载 对 重 块 时 应 防 止 压 手 5.2.15 曳 引 绳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曳 引 绳 安 装 作 业 安 全 应 符 合 : a) 采 用 巴 氏 合 金 工 艺 的 曳 引 绳 应 严 格 遵 守 明 火 作 业 的 规 定 ; b) 使 用 砂 轮 机 切 断 钢 丝 绳 时 应 配 戴 护 目 镜 ; c) 安 装 曳 引 绳 时 不 应 将 曳 引 绳 两 端 同 时 送 入 井 道, 以 免 滑 落 到 井 道 中 5.3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调 试 作 业 及 检 查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5.3.1 清 理 现 场 和 张 贴 标 志 作 业 在 电 梯 的 清 理 现 场 及 张 贴 标 志 作 业 中, 应 遵 守 : a) 调 试 前 运 动 部 件 周 围 的 安 全 确 认 与 安 全 装 置 的 动 作 确 认 以 及 其 后 的 电 源 接 通 电 源 切 断 应 由 调 试 员 或 检 查 员 进 行 ; b) 调 试 前 应 确 认 层 门 口 土 建 封 堵 已 经 完 成, 确 认 无 缝 隙 ; 曳 引 机 基 础 混 凝 土 达 到 设 计 强 度 要 求 ; c) 运 行 时 应 先 清 除 井 道 中 的 障 碍 物, 然 后 再 运 行 ; d) 进 行 检 查 时, 应 站 在 运 动 或 旋 转 部 件 不 会 触 及 身 体 的 位 置 ; e) 试 运 行 接 通 电 源 之 前, 一 定 要 确 认 周 围 的 安 全, 同 时 应 检 查 部 件 有 无 漏 装, 材 料 工 具 是 否 清 理 干 净 ; f) 试 运 行 接 通 电 源 之 前, 应 先 在 运 动 部 位 或 旋 转 部 位 张 贴 运 动 部 件 注 意 的 标 志 ; g) 各 控 制 回 路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短 接 但 由 于 作 业 需 要 必 须 进 行 短 接 时, 应 使 用 专 用 短 接 线, 短 接 操 作 应 符 合 企 业 91

的 标 准 要 求, 在 该 作 业 结 束 后 应 立 即 复 原, 所 使 用 的 短 接 线, 应 如 数 拆 除 清 点, 并 由 相 关 人 员 确 认 ; h) 为 了 防 止 第 三 者 的 进 入 而 发 生 事 故, 应 在 电 梯 机 房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门 锁, 层 门 设 置 围 栏, 且 张 贴 无 关 人 员, 严 禁 进 入 的 标 志 ; i) 轿 厢 上 行 时 轿 顶 与 对 重 底 部 汇 合 前 2m~3m 以 及 轿 厢 下 行 时 底 部 接 近 对 重 上 部 2m~3m 处, 在 对 重 侧 井 道 壁 安 装 对 重 接 近, 注 意 安 全 的 标 志 5.3.2 试 运 行 与 调 整 作 业 在 试 运 行 作 业 与 调 整 作 业 中, 应 遵 守 : a) 各 层 层 门 锁 应 闭 合, 门 锁 回 路 和 安 全 回 路 应 接 通 ; b) 试 运 行 前, 应 完 成 脚 手 架 拆 除 作 业 和 底 坑 缓 冲 器 安 装 作 业 ; c) 运 行 时, 禁 止 站 在 轿 顶 上 作 业, 但 在 检 修 速 度 状 态 下 进 行 检 查 作 业 时 不 在 此 限 制 ; d) 运 行 中, 身 体 各 部 位 均 不 应 超 出 轿 顶 边 缘 之 外 ; e) 轿 顶 有 作 业 人 员 时, 禁 止 电 梯 高 速 运 行 ; f) 进 入 井 道 作 业 时, 应 打 开 井 道 照 明 灯 ; g) 禁 止 在 轿 顶 与 轿 厢 内 同 时 作 业 ; h) 试 运 行 与 调 整 作 业 时, 其 他 非 作 业 人 员 不 允 许 搭 乘 ; i) 进 入 或 退 出 轿 顶 及 轿 顶 作 业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打 开 层 门 进 入 轿 顶 前, 应 按 下 停 止 按 钮, 并 将 检 修 / 正 常 转 换 开 关 转 换 到 检 修 位 置, 开 启 照 明 后 再 进 入 轿 顶 ; 退 出 轿 顶 时, 打 开 层 门, 先 退 出 轿 顶, 然 后 将 检 修 / 正 常 转 换 开 关 转 回 到 正 常 位 置, 并 将 停 止 按 钮 复 位, 关 闭 照 明 后 再 关 闭 层 门 ; 在 轿 顶 作 业 时, 应 将 检 修 / 正 常 转 换 开 关 转 换 到 检 修 位 置 ; 在 轿 顶 检 修 运 行 时, 应 站 在 轿 顶 板 上, 禁 止 站 在 轿 架 横 梁 上 并 注 意 头 顶 上 方 的 建 筑 物, 井 道 四 周 的 各 种 附 属 物 及 对 重 ; 在 同 一 井 道 内 有 多 台 电 梯, 应 注 意 相 邻 电 梯 运 行 可 能 发 生 的 危 险 5.4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5.4.1 井 道 5.4.1.1 井 道 内 的 永 久 电 气 照 明 装 置 应 保 持 有 效, 并 符 合 GB 7588-2003 中 的 5.9 的 要 求 5.4.1.2 检 修 门 井 道 安 全 门 及 检 修 活 板 门 关 闭 位 置 的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应 保 持 有 效, 符 合 GB 7588-2003 中 5.2.2.2.2 的 要 求 5.4.1.3 底 坑 内 的 电 梯 停 止 开 关 应 保 持 有 效, 符 合 GB 7588-2003 中 5.7.3.4 的 要 求 5.4.1.4 开 始 作 业 前 应 进 行 作 业 方 法 和 安 全 交 底 5.4.1.5 确 认 施 工 电 梯 没 有 无 关 人 员 乘 用 5.4.1.6 在 基 站 和 主 要 楼 层 设 置 检 修 标 志, 在 将 要 施 工 的 层 门 前 设 置 围 栏 或 有 专 人 看 守 5.4.1.7 在 轿 顶 维 修 作 业 时, 应 遵 守 5.3.2 中 i) 的 要 求 5.4.1.8 在 底 坑 内 作 业 时 要 按 下 底 坑 停 止 开 关, 使 电 梯 不 能 运 行 5.4.1.9 在 底 坑 作 业 中, 由 于 作 业 的 需 要 必 须 使 电 梯 运 行 时, 只 允 许 以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5.4.2 机 房 和 滑 轮 间 5.4.2.1 机 房 照 明 应 保 持 有 效, 照 度 应 符 合 GB 7588-2003 中 6.3.6 的 要 求 5.4.2.2 停 止 开 关 应 保 持 有 效, 符 合 GB 7588-2003 中 6.4.5 的 要 求 5.4.2.3 在 承 重 梁 或 吊 钩 上 应 标 明 最 大 允 许 载 荷, 被 起 吊 的 设 备 要 小 于 最 大 允 许 载 荷 5.4.2.4 在 机 房 进 行 修 理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前, 应 在 动 力 开 关 处 设 置 有 人 工 作, 严 禁 合 闸 的 警 示 牌, 必 要 时 设 专 人 监 护 或 采 取 防 止 意 外 接 通 的 技 术 措 施 警 示 牌 应 谁 挂 谁 摘, 非 工 作 人 员 禁 止 摘 牌 合 闸 一 切 动 力 开 关 在 合 闸 前 应 细 心 检 查, 确 认 无 人 员 检 修 作 业 时 方 准 合 闸 5.4.2.5 施 工 时 严 禁 跨 越 危 险 区, 严 禁 攀 登 吊 运 中 的 物 件, 以 及 在 吊 物 吊 臂 下 通 过 或 停 留 5.4.3 层 门 5.4.3.1 层 门 的 开 启 应 符 合 GB 7588-2003 中 的 7.7.1 的 要 求, 施 工 人 员 开 启 层 门 时 一 定 要 一 慢, 二 看, 三 操 作 切 勿 用 力 过 猛, 失 去 平 衡, 致 使 发 生 意 外 5.4.3.2 轿 厢 的 运 行 应 符 合 GB 7588-2003 中 7.7.2 的 要 求, 以 避 免 剪 切 的 危 险 92

5.4.3.3 不 允 许 双 腿 分 跨 立 于 层 门 内 外 侧 工 作, 以 免 电 梯 误 动 而 致 伤 5.4.3.4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驾 驶 人 员 和 维 修 人 员 分 层 工 作 时, 应 保 持 密 切 配 合, 可 靠 联 系, 驾 驶 人 员 只 有 亲 自 清 楚 地 得 到 修 理 人 员 要 求 试 车 时, 才 能 启 动 电 梯 5.4.4 更 换 钢 丝 绳 5.4.4.1 施 工 前 准 备 工 作 施 工 前 准 备 工 作 应 遵 守 : a) 应 根 据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型 号, 对 照 相 应 的 施 工 工 艺 技 术 规 范,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和 施 工 人 员 组 织 方 案 ; b) 施 工 前 应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作 业 前 的 安 全 环 境 教 育 和 施 工 方 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的 交 底 ; c) 主 要 工 具 材 料 准 备 和 检 查, 包 括 : 1) 手 拉 葫 芦, 检 查 包 括 : 检 查 链 条, 吊 钩 是 否 有 裂 痕 ; 自 锁 装 置 是 否 良 好 ; 使 用 时 严 禁 超 出 起 吊 限 重 范 围 ; 正 式 起 吊 时 应 进 行 试 吊, 根 据 所 吊 重 物 重 量 和 操 作 方 法 确 定 手 拉 葫 芦 吨 位 数 量 2) 钢 丝 绳 吊 索 及 夹 具 : 应 根 据 起 重 吨 位 选 用 钢 丝 绳 和 配 套 夹 具 ( 钢 丝 绳 直 径 12mm), 使 用 前 应 对 钢 丝 绳 予 以 检 查, 确 保 没 有 断 丝 断 股 散 股 及 过 度 磨 损 情 况 发 生 d) 在 施 工 区 域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护 栏 和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5.4.4.2 现 场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应 遵 守 : a) 对 重 位 置 锁 定 支 撑 ; b) 在 底 坑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临 时 拆 除 对 重 防 护 栏 等 部 件, 保 证 作 业 顺 利 进 行 ; c) 轿 厢 位 置 锁 定, 包 括 : 1) 轿 厢 起 吊 承 重 钢 管 应 设 置 在 机 房 承 重 梁 上, 尺 寸 组 合 形 式 根 据 起 吊 重 量 决 定, 通 过 专 门 制 作 的 钢 丝 绳 和 主 吊 葫 芦 连 接 ; 2) 轿 厢 起 吊 葫 芦 通 过 专 门 制 作 的 钢 丝 绳 挂 置 在 承 重 钢 管 上 ; 3) 起 吊 钢 丝 绳 承 重 量 符 合 施 工 起 吊 需 要 ; 4) 在 起 吊 钢 丝 绳 和 上 梁 接 触 的 地 方 应 设 置 撑 板, 防 止 上 梁 变 形 ; 5) 轿 顶 作 业 人 员 拉 动 葫 芦, 使 轿 厢 上 升 ( 轿 坎 高 于 层 门 地 坎 ), 然 后 拉 起 安 全 钳 钳 块, 并 放 松 葫 芦 使 轿 厢 下 降, 使 安 全 钳 钳 块 有 效 动 作, 将 轿 厢 固 定 在 导 轨 上 ; 6) 在 轿 厢 位 置 锁 定 过 程 中 落 实 安 全 钳 以 及 主 吊 葫 芦 保 护 外, 还 需 设 置 轿 厢 上 梁 两 侧 辅 助 保 险 钢 丝 绳, 保 险 钢 丝 绳 一 端 与 轿 厢 上 梁 相 串 联, 另 一 端 围 绕 受 力 支 承 点 用 卸 扣 相 互 连 接 d) 更 换 电 梯 钢 丝 绳 时, 严 禁 同 时 拆 除 全 部 曳 引 钢 丝 绳, 曳 引 钢 丝 绳 应 分 两 次 拆 除 和 更 换 ; e) 作 业 时 应 密 切 配 合, 注 意 监 护 5.4.5 紧 急 操 作 ( 盘 车 ) 5.4.5.1 盘 车 手 轮 以 及 用 于 松 开 制 动 器 的 手 柄 应 符 合 GB/T 18775-2002 中 12.4.1 的 要 求 5.4.5.2 盘 车 前 应 确 认 该 电 梯 的 电 源 已 经 切 断, 严 禁 带 电 盘 车 5.4.5.3 盘 车 前 应 确 认 轿 厢 位 置 并 确 认 各 层 层 门 已 经 闭 锁, 轿 顶 轿 厢 底 坑 无 关 人 员 已 经 撤 离, 相 关 配 合 作 业 人 员 已 经 做 好 相 应 准 备, 开 始 盘 车 前 应 与 配 合 人 员 取 得 联 络 并 得 到 复 述 5.4.5.4 盘 车 时, 开 闸 作 业 人 员 应 手 握 制 动 器 释 放 工 具 且 释 放 工 具 不 应 脱 离 制 动 器, 以 免 失 控 5.4.5.5 需 重 力 滑 行 时, 应 控 制 其 滑 行 速 度 不 大 于 检 修 速 度 5.4.5.6 使 用 手 轮 盘 车 时, 至 少 应 有 两 人 ( 含 两 人 ) 以 上 配 合 操 作, 开 闸 人 员 应 听 从 盘 车 人 员 的 口 令 5.5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安 装 和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5.5.1 吊 装 作 业 安 全 要 求 5.5.1.1 吊 装 作 业 应 由 专 业 吊 装 人 员 进 行 操 作 5.5.1.2 起 重 设 备 应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合 格 证, 起 重 工 须 持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 5.5.1.3 起 吊 时, 吊 带 ( 索 具 ) 的 安 全 系 数 不 小 于 5, 起 吊 物 不 应 该 超 过 起 重 设 备 的 额 定 负 荷 5.5.1.4 起 重 时, 闲 杂 人 员 不 应 靠 近, 起 重 臂 下 面 严 禁 站 人 5.5.1.5 在 每 次 使 用 前, 所 有 的 起 重 设 备 均 需 经 过 目 测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不 合 格 的 地 方 对 有 问 题 的 设 备 应 立 即 停 止 93

使 用 5.5.1.6 在 悬 挂 物 可 能 摇 晃 或 通 过 限 制 的 区 域 时, 应 使 用 尾 绳 和 导 索 5.5.2 工 地 现 场 的 安 全 要 求 5.5.2.1 工 作 开 始 前, 应 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有 效 的 护 栏, 警 告 和 防 止 无 关 人 员 误 入 工 作 区 域 5.5.2.2 维 修 作 业 应 确 保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上 没 有 乘 客 才 可 以 停 止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运 行 5.5.2.3 在 进 行 工 作 前,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主 电 源 开 关 和 其 他 电 源 开 关 应 置 于 关 的 位 置, 上 锁 悬 挂 标 签 并 测 试 和 验 证 有 效 5.5.2.4 当 一 节 或 多 节 梯 级 被 拆 除, 不 允 许 乘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应 用 两 种 独 立 的 方 法 在 电 气 和 机 械 方 面 锁 闭 设 备 5.5.3 在 桁 架 中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 5.5.3.1 试 验 停 止 和 检 修 开 关, 试 验 共 用 和 方 向 按 钮 的 有 效 性 5.5.3.2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只 能 以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5.5.3.3 不 允 许 在 梯 级 轴 上 行 走 5.5.3.4 对 主 电 源 开 关 锁 闭, 警 示 并 采 取 两 种 独 立 的 方 法, 电 气 和 机 械 阻 挡 来 防 止 梯 级 链 条 的 运 动 5.5.4 驱 动 站 和 转 向 站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 5.5.4.1 进 入 驱 动 站 和 转 向 站 应 按 下 停 止 开 关 5.5.4.2 提 供 充 足 的 照 明 以 保 证 安 全 进 出 和 安 全 工 作, 控 制 开 关 应 在 靠 近 每 个 入 口 的 地 方 5.5.4.3 要 配 备 一 个 电 源 插 座 以 备 使 用 电 动 工 具 该 插 座 应 符 合 GB 16899-1997 中 13.6 的 要 求 5.5.4.4 进 入 驱 动 站 和 转 向 站 工 作 时,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防 护 装 置 5.5.4.5 对 于 重 载 的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电 动 机 齿 轮 箱 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以 防 止 在 高 温 情 况 下 接 触 到 这 些 设 备, 在 可 能 达 到 高 温 的 机 器 上 应 贴 上 警 示 标 识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危 害 涉 及 的 类 别 人 员 和 事 件 A.1 危 害 涉 及 的 类 别 危 害 涉 及 的 类 别 包 括 : a) 剪 切 ;b) 挤 压 ;c) 坠 落 ;d) 撞 击 ;e) 被 困 ;f) 火 灾 ;g) 电 击 ;h) 环 境 影 响 A.2 危 害 涉 及 的 人 员 危 害 涉 及 的 人 员 包 括 : a) 使 用 人 员 ;b) 维 修 和 检 查 人 员 ;c) 相 关 方 人 员 ;d) 危 害 涉 及 的 事 件 A.3 剪 切 挤 压 剪 切 挤 压 事 件 引 起 原 因 有 : a) 开 门 运 行 ;b) 制 动 器 失 灵 ;c) 门 触 板 失 灵 ;d) 上 缓 冲 距 离 过 小 ;e) 轿 厢 与 对 重 距 离 过 小 ;f) 钢 丝 绳 挤 伤 ; g) 轿 厢 护 脚 板 不 符 合 标 准 ;h) 扶 手 带 安 全 开 关 失 灵 ;i) 扶 手 带 与 侧 板 距 离 不 符 合 标 准 ;j) 梳 齿 板 断 齿 ;k) 扶 手 带 与 墙 壁 或 其 它 物 体 距 离 不 符 合 标 准 ;l) 制 动 器 和 附 加 制 动 器 制 动 力 不 足 ;m) 梯 级 滚 轮 出 槽 ;n) 梯 级 链 裂 断 断 链 保 护 失 灵 ;o) 梯 级 脱 落 ;p) 机 房 维 修 空 间 不 符 合 标 准 A.4 高 处 坠 物 及 人 员 坠 落 高 处 坠 物 及 人 员 坠 落 包 括 : a)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时 脚 手 架 上 坠 物 ;b)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时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高 处 坠 物 ;c) 物 体 从 层 门 落 入 井 道 ;d) 物 体 从 机 房 孔 落 入 井 道 ;e) 配 重 铁 碰 井 道 壁 异 物 坠 落 ;f) 安 装 导 轨 时 零 部 件 及 工 具 坠 落 ;g) 拼 装 轿 厢 时 零 部 件 及 工 具 坠 落 ;h) 易 滑 落 重 物 捆 扎 不 牢 ;i) 吊 索 断 裂 ;j) 大 部 件 起 吊 不 平 稳 ;k) 辅 助 吊 具 选 用 不 当 ;l) 起 吊 时 吊 索 未 装 牢 靠 ;m) 重 物 碰 撞 其 他 物 品 引 起 重 物 坠 落 ;n) 运 行 时 重 物 过 低 撞 人 撞 物 ;o) 吊 物 下 站 人 ;p) 起 重 设 备 故 障 引 起 重 物 坠 落 q) 脚 手 架 上 踏 空 坠 落 ;r) 脚 手 架 损 坏 引 起 人 员 坠 落 ;s) 轿 厢 顶 工 作 时 坠 落 ;t) 用 三 角 钥 匙 开 启 层 门 踏 空 坠 落 ;u) 高 处 施 工 未 系 安 全 带 ;v) 更 换 钢 丝 绳 时 轿 厢 及 轿 厢 上 的 人 员 坠 落 ;w) 扶 梯 出 入 口 护 栏 不 符 合 标 准 ;x) 94

扶 梯 扶 手 带 与 梯 级 运 行 同 步 速 度 差 超 标 A.5 撞 击 及 打 击 伤 害 撞 击 及 打 击 伤 害 包 括 : a) 头 伸 出 轿 顶 护 栏, 配 重 上 升 或 下 降 撞 击 ;b) 底 坑 工 作 时 轿 厢 或 对 重 下 降 撞 击 ;c) 安 装 维 修 时 开 门 动 车 引 起 夹 击 撞 击 ;d) 轿 顶 维 修 人 员 与 井 道 顶 碰 撞 ;e) 维 修 人 员 被 另 一 电 梯 对 重 碰 撞 ;f) 盘 车 手 柄 回 转 ;g) 旋 转 部 件 打 击 ;h) 工 具 脱 手 伤 人 A.6 被 困 被 困 情 况 有 : a) 轿 厢 被 困 ;b) 轿 顶 被 困 c) 底 坑 被 困 A.7 火 灾 火 灾 引 起 原 因 有 : a) 电 气 焊 起 火 ;b) 电 气 漏 电 起 火 ;c) 化 学 危 险 品 起 火 ;d) 违 章 动 用 明 火 ;e) 违 章 吸 烟 ;f) 违 章 使 用 电 加 热 设 备 ;g) 电 气 或 电 线 过 热 A.8 电 击 电 击 事 件 有 : a)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电 线 电 缆 及 插 头 破 损 ;b) 临 时 供 电 线 路 电 线 电 缆 破 损 ;c) 电 气 设 备 电 线 电 缆 破 损 ;d) 临 时 供 电 线 路 电 气 插 座 破 损 或 接 线 不 规 范 ;e) 电 气 设 备 插 头 插 座 不 规 范 或 破 损 ;f) 设 备 漏 电 ;g)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漏 电 ;h) 电 梯 维 修 时 带 电 作 业 ;i) 违 章 架 设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j) 使 用 移 动 电 动 工 具 未 接 漏 电 保 护 器 或 漏 电 保 护 器 失 灵 ;k) 在 特 殊 场 合 未 使 用 安 全 电 压 ;l) 检 修 电 气 设 备 或 线 路 时 未 设 监 护 人 员 ;m) 不 用 插 头 而 直 接 用 电 线 接 取 电 源 ;n) 无 证 从 事 电 气 设 备 的 检 修 或 操 作 ;o)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未 按 规 定 检 查 ;p) 电 气 设 备 未 按 规 定 检 查 ;q) 接 地 或 接 零 装 置 不 良 或 损 坏 ;r) 电 气 设 备 或 线 路 的 过 载 保 护 装 置 失 灵 ;s) 曳 引 机 电 源 接 头 外 露 ;t) 停 电 后 复 电 不 当 引 起 触 电 A.9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不 良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不 良 包 括 : a) 现 场 照 明 不 良 ;b) 工 作 场 所 高 度 或 空 间 不 够 ;c) 工 作 场 所 有 沟 坑 洞 及 油 污 异 物 ;d) 高 温 环 境 ;e) 粉 尘 烟 尘 等 有 害 气 体 参 考 文 献 [1]. GB/T 7024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 [2]. GB 50310 电 梯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3].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95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DB11/420-2007 (2007-01-11 发 布 2007-03-15 实 施 ) 前 言 本 标 准 全 文 强 制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在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自 检 时 必 须 记 录 和 测 量 的 内 容, 并 应 在 验 收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时 提 供 给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审 核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附 录 B 附 录 C 附 录 D 附 录 E 附 录 F 附 录 G 附 录 H 附 录 I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中 心 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琦 杨 勇 志 赵 伯 锐 聂 玉 同 邱 志 梅 胡 绍 民 池 建 文 张 惟 京 李 庆 文 刘 萍 引 言 为 了 规 范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工 程 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工 程 的 自 检,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检 验 规 程, 制 定 了 本 标 准 由 于 目 前 北 京 市 各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在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及 维 护 保 养 的 自 检 内 容 记 录 格 式 不 统 一, 而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电 梯 的 各 个 标 准 中 也 没 有 相 应 的 规 定, 致 使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的 自 检 质 量 参 差 不 齐, 直 接 影 响 到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运 行 质 量 因 此, 为 了 尽 快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制 订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方 面 的 地 方 标 准 具 有 极 大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通 过 制 定 本 标 准, 能 够 统 一 目 前 北 京 市 各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在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及 维 护 保 养 工 程 中 的 自 检 规 则 自 检 要 求 自 检 项 目 自 检 记 录 内 容 及 格 式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实 施, 能 提 高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的 自 检 质 量, 同 时 为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技 术 依 据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工 程 的 自 检 条 件 及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自 检 要 求 流 程 要 求 编 制 记 录 要 求 安 全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液 压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的 自 检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标 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96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标 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 7588-2003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8903 电 梯 用 钢 丝 绳 GB/T 10058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GB/T 10059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GB 10060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T 12974 交 流 电 梯 电 动 机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 16899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50310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JG 135 杂 物 电 梯 DB11/ 419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液 压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电 梯 lift;elevator 动 力 驱 动, 利 用 沿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者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 ( 踏 步 ), 进 行 升 降 或 者 平 行 运 送 人 货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包 括 载 人 ( 货 )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等 3.2 乘 客 电 梯 passenger lift 为 运 送 乘 客 而 设 计 的 电 梯 3.3 载 货 电 梯 goods lift; freight lift 通 常 有 人 伴 随, 主 要 为 运 送 货 物 而 设 计 的 电 梯 3.4 自 动 扶 梯 escalator 带 有 循 环 运 行 梯 级, 用 于 向 上 或 向 下 倾 斜 输 送 乘 客 的 固 定 电 力 驱 动 设 备 3.5 自 动 人 行 道 passenger conveyor 带 有 循 环 运 行 ( 板 式 或 带 式 ) 走 道, 用 于 水 平 或 倾 斜 角 不 大 于 12o 输 送 乘 客 的 固 定 电 力 驱 动 设 备 3.6 液 压 电 梯 hydraulic lift 依 靠 液 压 驱 动 的 电 梯 3.7 杂 物 电 梯 dumbwaiter lift; service lift 服 务 于 规 定 楼 层 的 固 定 式 升 降 设 备 它 具 有 一 个 轿 厢, 就 其 尺 寸 和 结 构 型 式 而 言, 轿 箱 内 不 允 许 人 员 进 入 轿 箱 运 行 在 两 列 垂 直 的 或 倾 斜 角 小 于 15o 的 刚 性 导 轨 之 间 3.8 改 造 modification 改 变 电 梯 的 额 定 速 度 额 定 载 荷 驱 动 方 式 调 速 方 式 控 制 方 式, 或 者 改 变 电 梯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主 要 部 件 的 规 格 以 及 改 变 电 梯 的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重 量 加 装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并 引 起 系 统 发 生 变 化 的 3.9 维 修 分 为 重 大 维 修 和 普 通 维 修 3.9.1 重 大 维 修 important repair 对 电 梯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或 者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进 行 整 体 更 换 或 者 整 体 拆 卸 维 修, 但 不 改 变 电 梯 的 额 定 速 度 额 定 载 荷 驱 动 方 式 调 速 方 式 控 制 方 式, 或 者 改 变 电 梯 的 提 升 高 度 轿 厢 重 量 加 装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不 引 起 系 统 发 生 变 化 的 3.9.2 普 通 维 修 repair 不 属 于 改 造 和 重 大 维 修 的 普 通 维 修 和 调 整, 包 括 更 换 不 属 于 重 大 维 修 部 件 的 其 它 零 部 件, 调 整 属 于 改 造 以 外 的 性 能 参 数 调 整 零 部 件 间 隙 或 距 离 部 件 的 解 体 清 洗 等 3.10 维 护 保 养 maintenance 对 电 梯 进 行 的 清 洁 润 滑 调 整 和 检 查 等 日 常 维 护 或 者 保 养 性 工 作 其 中 清 洁 润 滑 不 包 括 部 件 的 解 体, 调 整 97

只 限 于 不 会 改 变 任 何 安 全 性 能 参 数 的 调 整 3.11 施 工 单 位 construction unit 从 事 电 梯 的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4 自 检 条 件 及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4.1 自 检 条 件 4.1.1 机 房 空 气 温 度 应 保 持 在 5 ~40 之 间, 湿 度 应 保 持 在 电 梯 安 装 或 维 护 保 养 所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4.1.2 电 网 输 入 电 压 应 正 常, 电 压 波 动 应 在 额 定 电 压 值 ±7% 的 范 围 内 4.1.3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运 转 环 境 周 围 应 设 置 护 栏, 以 免 除 跌 落 的 危 险 4.1.4 环 境 空 气 中 不 应 含 有 腐 蚀 性 和 易 燃 性 气 体 及 导 电 尘 埃 4.1.5 特 殊 情 况 下, 温 度 湿 度 电 压 环 境 空 气 以 电 梯 设 计 文 件 的 规 定 为 准 4.2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4.2.1 从 事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附 录 A 所 列 的 仪 器 设 备 计 量 器 具 ; 4.2.2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的 测 量 精 度 应 当 满 足 附 录 A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4.2.3 属 于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范 畴 的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必 须 经 过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4.2.4 对 检 测 误 差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5 自 检 要 求 5.1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和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自 检, 并 填 写 相 应 的 自 检 记 录, 自 检 记 录 分 为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和 定 期 自 检 记 录 5.2 电 梯 在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时,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B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自 检 并 记 录, 自 检 合 格 的 电 梯 应 符 合 GB 7588 的 要 求 5.3 在 用 电 梯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C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自 检 并 记 录, 自 检 合 格 的 电 梯 应 符 合 GB 7588 的 要 求 5.4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在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时,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D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自 检 并 记 录, 自 检 合 格 的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应 符 合 GB 16899 的 要 求 5.5 在 用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E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自 检 并 记 录, 自 检 合 格 的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应 符 合 GB 16899 的 要 求 5.6 液 压 电 梯 在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时,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F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自 检 并 记 录 5.7 在 用 液 压 电 梯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G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自 检 并 记 录 5.8 杂 物 电 梯 在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时,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H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自 检 并 记 录, 自 检 合 格 的 杂 物 电 梯 应 符 合 JG 135 的 要 求 5.9 在 用 杂 物 电 梯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I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自 检 并 记 录, 自 检 合 格 的 杂 物 电 梯 应 符 合 JG 135 的 要 求 6 流 程 要 求 6.1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结 合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施 工 过 程 和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制 定 自 检 程 序 和 自 检 流 程 图 在 内 的 自 检 实 施 细 则 6.2 鼓 励 施 工 单 位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科 学 的 方 法 进 行 自 检, 确 保 电 梯 安 全 性 能 及 自 检 记 录 的 准 确 性 6.3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应 在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监 督 检 验 申 请 6.4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在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进 行 自 检 98

7 编 制 记 录 要 求 7.1 自 检 记 录 的 填 写 应 真 实 清 楚 齐 全 7.2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前 应 认 真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的 内 容, 不 应 少 于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内 容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可 依 照 设 计 制 造 单 位 的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增 加 自 检 项 目 或 内 容 7.3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遇 有 在 施 工 过 程 结 束 后 不 可 追 溯 或 不 方 便 重 复 试 验 的 检 验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应 及 时 准 确 地 填 写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7.4 存 在 技 术 要 求 相 同 的 重 复 性 检 测 项 目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自 检 过 程 中 如 实 记 录, 不 允 许 有 漏 检 项 目 或 者 漏 记 情 况 7.5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检 员 施 工 自 检 人 员 及 相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7.6 如 施 工 自 检 有 不 合 格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应 填 写 整 改 记 录 并 及 时 予 以 整 改 7.7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和 建 设 单 位 盖 章 确 认 7.8 施 工 单 位 对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的 结 果 及 结 论 负 责 7.9 定 期 自 检 记 录 由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负 责 人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质 检 员 及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7.10 如 定 期 自 检 有 不 合 格 项 目,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填 写 整 改 记 录 并 及 时 予 以 整 改 7.11 定 期 自 检 记 录 由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盖 章 确 认 7.12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对 定 期 自 检 记 录 的 结 果 及 结 论 负 责 8 安 全 要 求 8.1 应 由 取 得 相 应 项 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的 自 检 8.2 现 场 检 验 时, 自 检 人 员 应 当 配 戴 安 全 帽, 并 穿 工 作 服 工 作 鞋 等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8.3 现 场 检 验 时, 自 检 人 员 应 参 照 DB11/419 进 行 安 全 作 业 99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电 梯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DB11/040-1994 (1994-3-20 批 准 1994-4-1 实 施 ) 1 主 要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与 要 求, 修 理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住 宅 电 梯, 不 适 合 于 杂 货 梯 和 液 压 梯 其 它 用 途 的 电 梯 也 可 参 照 执 行 2 引 用 标 准 GB 7588 GB 10058 GB 10059 GB 10060 GB 50182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梯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3 电 梯 维 修 一 般 要 求 3.1 电 梯 维 修 分 为 : 维 护 保 养 日 常 检 修 修 理 工 程 3.1.1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分 为 : 周 巡 视 保 养 月 保 养 半 年 保 养 一 年 保 养 厂 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遵 照 厂 家 要 求 保 养 时 如 发 现 设 备 不 正 常, 应 进 行 检 查, 待 修 理 正 常 后 再 运 行 3.1.2 电 梯 日 常 检 修 是 指 : 电 梯 在 运 行 中 发 生 一 般 故 障 的 检 查 修 理, 通 过 调 整 或 更 换 零 件 使 设 备 达 到 正 常 运 行 在 处 理 紧 急 故 障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3.1.3 正 常 运 行 频 率 的 电 梯 修 理 工 程, 可 分 为 中 修 和 大 修 当 主 机 与 电 控 设 备 磨 损 严 重 或 性 能 全 面 下 降 时, 应 进 行 大 修 ; 当 部 分 重 要 部 件 磨 损 严 重, 运 行 性 能 下 降 时 应 进 行 中 修 中 修 宜 定 为 3 年 一 次, 大 修 宜 定 为 5~6 年 一 次 如 设 备 性 能 完 好, 周 期 可 适 当 延 长 中 修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可 参 照 大 修 有 关 项 目 确 定 电 梯 主 要 配 套 设 备 突 发 性 损 坏 需 立 即 更 换 时, 此 类 工 程 亦 属 中 修,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其 技 术 要 求 同 大 修 若 厂 家 有 具 体 规 定, 以 及 对 技 术 指 标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可 依 厂 家 规 定 中 大 修 后 的 电 梯 应 符 合 安 全 达 标 要 求 3.2 经 保 养 和 修 理 后 的 电 梯 运 行 性 能 应 正 常 各 安 全 装 置 必 须 灵 活 可 靠,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4 维 护 保 养 的 技 术 要 求 4.1 周 巡 视 保 养 周 巡 视 保 养 主 要 是 检 查 以 下 各 部 位 工 作 是 否 正 常 清 洁 润 滑 4.1.1 电 源 开 关 安 全 开 关 a. 检 查 熔 断 器 熔 丝 接 触 情 况, 接 点 牢 固, 应 无 打 火 现 象 ; b. 急 停 安 全 窗 井 底 安 全 开 关 应 灵 活 可 靠 4.1.2 减 速 机 a. 运 行 时 平 稳 应 无 异 常 振 动 ; 100

b. 减 速 箱 油 面 高 度 应 保 持 在 规 定 的 油 位 线 之 内 ; c. 减 速 箱 油 温 不 高 于 85 4.1.3 电 动 机 发 电 机 组 a. 整 流 子 ( 铜 头 ) 应 保 持 清 洁, 运 行 时 火 花 应 符 合 要 求 ; b. 电 机 温 升 应 不 高 于 铭 牌 规 定 ; c. 电 机 运 转 时 转 速 应 正 常 无 异 常 响 声 4.1.4 制 动 器 a. 制 动 器 制 动 时 应 灵 活 可 靠, 间 隙 应 均 匀 ; b. 抱 闸 扳 手 应 挂 在 机 房 明 显 地 方 4.1.5 控 制 柜 控 制 柜 各 电 气 元 件 工 作 应 正 常, 仪 表 显 示 准 确 4.1.6 选 层 系 统 a. 机 械 选 层 器 滑 动 部 位 应 灵 活 可 靠 ; b. 电 气 选 层 器 动 作 应 正 常 准 确 4.1.7 限 速 系 统 a. 限 速 器 运 转 应 正 常 ; b. 张 紧 装 置 应 可 靠 4.1.8 厅 轿 门 系 统 a. 检 查 厅 门 门 锁 可 靠 性 ; b. 厅 轿 门 开 关 动 作 平 稳 且 无 撞 击 声 ; c. 安 全 触 板 光 电 装 置 功 能 应 可 靠 ; d. 层 门 在 非 开 锁 区 能 自 动 关 闭 ( 有 此 装 置 者 ) 4.1.9 轿 内 及 层 楼 显 示 按 钮 应 正 常 齐 全 4.1.10 井 道 系 统 a. 轿 厢 对 重 导 靴 间 隙 均 匀, 靴 衬 无 严 重 磨 损 ; b. 固 定 电 缆 的 绑 扎 应 牢 固, 无 损 伤 ; c. 底 坑 保 持 清 洁 干 燥 4.1.11 上 列 各 机 电 部 位 的 转 动 及 滑 动 部 位 润 滑 应 良 好, 并 清 洁 4.2 月 保 养 月 保 养 是 在 周 巡 视 保 养 的 基 础 上 主 要 对 电 梯 的 各 部 位 进 行 清 洁 润 滑 检 查, 特 别 是 对 安 全 装 置 的 检 查 4.2.1 减 速 机 4.2.1.1 减 速 机 应 无 异 常 向 声, 清 除 表 面 积 尘 油 垢 4.2.1.2 为 蜗 轮 轴 的 滚 动 轴 承 加 油, 检 查 联 轴 节 有 无 损 伤 4.2.1.3 检 查 曳 引 轮 绳 槽 磨 损 是 否 一 致, 紧 固 曳 引 轮 各 部 位 螺 栓 4.2.2 电 动 机 发 电 机 组 4.2.2.1 消 除 其 内 外 灰 尘 及 油 污 4.2.2.2 碳 刷 和 整 流 子 接 触 是 否 良 好, 整 流 子 槽 无 积 炭, 碳 刷 磨 损 超 过 原 长 度 的 二 分 之 一 时 应 更 换 4.2.2.3 测 速 系 统 工 作 正 常, 传 动 系 统 无 损 伤 4.2.3 制 动 器 4.2.3.1 检 查 电 磁 铁 心 与 铜 套 之 间 的 润 滑 情 况 4.2.3.2 紧 固 各 连 接 螺 栓 4.2.3.3 线 圈 温 升 不 超 过 60 4.2.3.3 制 动 时 制 动 轮 与 制 动 闸 瓦 抱 合 紧 密, 运 行 时 两 侧 间 隙 一 致, 其 间 隙 不 大 于 0.7mm( 厂 家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2.4 限 速 系 统 4.2.4.1 清 除 夹 绳 钳 口 处 异 物 油 污 4.2.4.2 旋 转 销 轴 部 位 加 油 4.2.4.3 检 查 限 速 器 轮 和 张 紧 轮 的 轮 槽, 有 无 异 常 磨 损 4.2.4.4 检 查 张 紧 装 置 及 电 气 开 关 动 作 是 否 正 常 101

4.2.5 控 制 柜 励 磁 柜 4.2.5.1 清 除 柜 内 各 元 器 件 上 的 灰 尘 4.2.5.2 检 查 各 电 气 元 件 仪 表, 对 不 灵 敏 及 损 坏 的 元 件 应 调 整 或 更 换 4.2.5.3 检 查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触 头 烧 蚀 情 况, 如 烧 蚀 严 重 凹 凸 不 平, 应 修 复 或 更 换 触 头 4.2.5.4 检 查 机 械 联 锁 装 置, 对 动 作 不 可 靠 的 应 调 整 ( 注 : 严 禁 带 电 拔 出 或 插 入 印 刷 电 路 板, 接 触 时 应 做 静 电 处 理 ) 4.2.6 选 层 系 统 4.2.6.1 清 除 各 部 位 油 污 及 灰 尘 4.2.6.2 为 钢 带 轮 及 涨 绳 轮 轮 轴 加 油, 为 活 动 拖 板 导 轨 加 注 润 滑 油 4.2.6.3 调 整 电 气 选 层 器 动 作 间 隙 或 准 确 度 4.2.7 钢 丝 绳 4.2.7.1 检 查 钢 丝 绳 锈 蚀 及 磨 损 情 况 4.2.7.2 钢 丝 绳 张 力 应 均 匀 4.2.7.3 绳 头 螺 栓 应 锁 紧, 开 口 销 齐 备 4.2.8 厅 轿 门 系 统 4.2.8.1 清 除 各 部 位 灰 尘 油 污 4.2.8.2 检 查 吊 门 滚 轮 门 导 轨 轴 承, 涂 抹 润 滑 油 4.2.9 操 纵 盘 及 显 示 系 统 4.2.9.1 清 洁 操 纵 盘 的 按 钮 开 关, 保 证 其 灵 敏 可 靠 4.2.9.2 检 查 轿 内 及 各 层 外 呼 显 示 是 否 正 常 完 好 4.2.10 导 轨 4.2.10.1 对 有 自 动 润 滑 装 置 的 导 轨, 应 加 注 机 械 润 滑 油 4.2.10.2 对 无 润 滑 装 置 的 导 轨, 应 直 接 涂 沫 钙 基 润 滑 脂 4.2.10.3 对 滚 动 导 靴 的 导 轨 应 保 持 清 洁 4.2.11 安 全 装 置 4.2.11.1 检 查 部 位 包 括 : 断 相 保 护 装 置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机 械 联 锁 装 置 厅 门 和 轿 门 机 电 联 锁 装 置 急 停 开 关 检 修 开 关 轿 厢 安 全 窗 开 关 限 位 开 关 极 限 开 关 等 4.2.11.2 清 除 各 安 全 装 置 的 油 污 4.2.11.3 各 安 全 装 置 应 灵 活 可 靠, 无 卡 滞 现 象 4.2.12 底 坑 清 扫 底 坑 杂 物, 清 除 缓 冲 器 及 各 部 件 的 灰 尘, 保 持 底 坑 干 燥 4.3 半 年 保 养 半 年 保 养 主 要 是 在 月 保 养 的 基 础 上 对 电 梯 重 点 部 位 检 查 调 整, 维 护 保 养 4.3.1 电 动 机 发 电 机 组 4.3.1.1 添 加 轴 承 润 滑 油 4.3.1.2 检 查 修 理 碳 刷 刷 架 4.3.1.3 检 查 清 理 换 向 器 4.3.2 曳 引 机 钢 丝 绳 4.3.2.1 调 整 钢 丝 绳 张 力 4.3.2.2 钢 丝 绳 表 面 油 污 过 多, 应 清 除 并 宜 涂 有 薄 而 均 匀 的 ET 板 压 稀 释 型 钢 丝 绳 脂 4.3.2.3 检 查 钢 丝 绳 绳 头 组 合 及 绳 头 板 是 否 完 好 无 损 4.3.3 导 靴 4.3.3.1 清 洗 自 动 润 滑 装 置 4.3.3.2 轴 承 处 加 注 钙 基 润 滑 脂 4.3.3.3 检 查 滚 轮 导 靴 的 滚 轮 有 无 异 常 响 声, 发 现 开 胶 断 裂 磨 损 轴 承 损 坏 的 均 应 更 换 ; 滑 动 导 靴 衬 垫 磨 损 超 过 原 厚 度 的 1/4 时 应 更 换 4.3.3.4 紧 固 导 靴 螺 栓 4.3.3.5 固 定 式 导 靴 与 导 轨 正 面 间 隙 应 符 合 规 定 102

4.3.4 开 门 机 4.3.4.1 检 查 整 个 系 统, 转 动 部 位 填 充 润 滑 脂 4.3.4.2 开 门 电 机 碳 刷 磨 损 超 过 原 长 度 的 1/4 时 应 更 换 4.3.4.3 传 动 系 统 可 靠 无 损 伤 4.3.5 导 轨 4.3.5.1 检 查 导 轨 连 接 板 导 轨 压 板 导 轨 支 架 及 焊 接 部 位 应 无 松 动 无 开 焊, 并 紧 固 各 处 的 螺 栓 4.3.5.2 清 洗 导 轨, 并 清 除 锈 蚀 部 分 4.3.6 接 线 盒 及 电 缆 4.3.6.1 检 查 各 接 线 盒, 紧 固 各 接 线 端 子, 清 除 其 灰 尘 4.3.6.2 检 查 电 缆 有 无 挂 碰 损 伤 4.3.6.3 紧 固 电 缆 架 螺 栓 4.3.7 极 限 限 位 开 关 4.3.7.1 对 极 限 开 关 做 越 程 试 验, 越 程 距 离 为 150~250mm 销 轴 部 位 应 加 注 润 滑 油 4.3.7.2 限 位 开 关 越 程 50~150mm, 销 轴 部 位 应 加 注 润 滑 油 4.4 一 年 保 养 一 年 保 养 主 要 是 在 达 到 半 年 保 养 各 项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还 应 进 行 下 列 检 查 4.4.1 减 速 机 4.4.1.1 检 查 蜗 轮 蜗 杆 的 轴 向 游 隙 齿 侧 间 隙, 其 值 应 符 合 原 设 计 要 求 4.4.1.2 减 速 机 油 箱 换 油 ( 厂 家 对 油 的 种 类 及 换 油 期 限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4.1.3 减 速 机 噪 声 应 不 大 于 80dB 4.4.2 制 动 器 4.4.2.1 调 整 制 动 弹 簧, 以 保 证 平 层 准 确 度 和 舒 适 感 4.4.2.2 调 整 清 洁 铁 芯, 加 适 量 润 滑 剂 4.4.2.3 制 动 闸 瓦 磨 损 超 过 原 厚 度 1/4 或 铆 钉 露 出 时, 应 更 换 4.4.3 限 速 系 统 4.4.3.1 清 洗 限 速 轮 张 紧 轮 及 轮 轴 4.4.3.2 限 速 器 绳 索 伸 长 超 过 标 准 要 求 时 ( 限 值 见 5.6.2), 应 截 去 伸 长 部 分 4.4.3.3 检 查 转 动 连 杆 装 置, 动 作 是 否 灵 活, 有 无 卡 阻 现 象 4.4.3.4 调 整 安 全 钳 楔 块 与 导 轨 间 隙, 其 间 隙 应 符 合 规 定 且 均 匀 4.4.3.5 检 查 安 全 钳 楔 块 磨 损 情 况 4.4.3.6 清 理 钳 口 油 污 4.4.4 选 层 系 统 4.4.4.1 清 洗 选 层 器 及 传 动 机 构 4.4.4.2 清 洗 钢 带 轮 及 钢 带, 对 锈 蚀 严 重 断 裂 二 处 以 上 连 续 缺 的 钢 带 应 更 换 4.4.5 厅 轿 门 系 统 4.4.5.1 调 整 开 关 门 速 度 4.4.5.2 修 理 调 整 轿 门 层 门 各 部 位 a. 轿 门 关 闭 后 各 处 间 隙 不 大 于 2~6mm; b. 层 门 门 扇 与 门 扇 门 扇 与 门 套 门 扇 与 下 端 地 坎 的 间 隙 为 1~6mm; c. 门 刀 与 层 门 地 坎 门 锁 滚 轮 与 轿 厢 底 坎 的 间 隙 应 保 证 5~10mm 4.4.6 对 重 4.4.6.1 检 查 对 重 导 靴 对 重 块 锁 紧 装 置 4.4.6.2 紧 固 对 重 绳 头 螺 栓 4.4.6.3 对 重 架 应 无 扭 曲 变 形 4.4.7 平 衡 绳 平 衡 链 4.4.7.1 平 衡 绳 头 固 定 要 牢 固 可 靠, 平 衡 绳 的 张 紧 装 置 运 行 时 上 下 浮 动 灵 活 4.4.7.2 紧 固 平 衡 链 螺 栓, 运 行 时 无 撞 击 声 4.4.7.3 U 型 固 定 卡 应 加 锁 紧 装 置 103

4.4.8 缓 冲 器 4.4.8.1 油 压 式 缓 冲 器 要 做 复 位 试 验, 并 添 加 油 电 气 开 关 动 作 应 可 靠 4.4.8.2 检 查 缓 冲 器 水 平 度 垂 直 度, 紧 固 螺 栓 4.4.9 绝 缘 及 接 地 测 试 4.4.9.1 测 试 各 部 位 绝 缘 电 阻, 其 阻 值 动 力 电 路 不 小 于 0.5MΩ, 其 它 电 路 不 小 于 0.25MΩ 4.4.9.2 测 试 各 部 位 接 地 电 阻, 其 阻 值 不 大 于 4Ω 5 大 修 工 程 项 目 及 技 术 要 求 电 梯 大 修 主 要 是 对 电 梯 的 各 部 位 进 行 拆 卸 清 洗 调 整, 对 老 化 或 损 坏 严 重 的 设 备, 配 件 要 更 换 5.1 减 速 机 解 体 检 查 减 速 机 蜗 轮 蜗 杆, 清 洗 各 个 部 件, 更 换 油 封 减 震 垫 磨 损 严 重 的 轴 承 5.1.1 蜗 轮 蜗 杆 的 齿 侧 间 隙 蜗 轮 轴 向 窜 量 蜗 杆 轴 向 窜 量 蜗 杆 径 向 跳 动, 应 符 合 原 设 计 要 求 装 配 精 度 可 略 低 于 原 安 装 精 度 5.1.2 蜗 轮 蜗 杆 的 啮 合 面, 接 触 斑 点 应 符 合 要 求 5.1.3 蜗 杆 与 电 机 连 轴 节 同 轴 度 允 许 误 差 : 刚 性 联 接 为 0.02mm, 弹 性 联 接 为 0.1mm 5.1.4 减 速 机 所 使 用 的 油 应 符 合 本 机 种 的 要 求, 注 油 量 为 油 标 上 下 限 的 中 间, 箱 体 不 允 许 有 漏 油 现 象 盘 根 式 轴 头 漏 油 允 许 3~5min 漏 一 滴, 并 备 有 接 油 盒, 轴 头 温 度 不 高 于 75, 油 温 不 高 于 85 5.1.5 对 于 EWL 型 减 速 机 组 装 后 应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 a. 蜗 轮 蜗 杆 的 齿 侧 间 隙 应 在 190~250μm 之 间 ; b. 蜗 轮 轴 向 窜 量 在 中 心 距 为 200~300mm 之 间 时, 应 在 20~40μm 之 间, 中 心 距 大 于 300mm 时, 应 在 30~50 μm 之 间 ; c. 蜗 杆 轴 向 窜 量 在 中 心 距 为 200~300mm 之 间 时, 应 在 0.1~0.15mm 之 间, 中 心 距 大 于 300mm 时, 应 在 0.12~ 0.17mm 之 间 ; d. 蜗 杆 径 向 跳 动 应 不 大 于 30μm 5.2 制 动 器 拆 卸 清 洗 制 动 器, 更 换 制 动 闸 瓦 5.2.1 制 动 闸 瓦 应 不 偏 磨, 制 动 闸 瓦 与 制 动 轮 应 保 证 中 心 接 触, 接 触 面 不 小 于 70% 5.2.2 运 行 时 两 侧 制 动 闸 瓦 与 制 动 轮 间 隙 应 不 大 于 0.7mm( 或 按 厂 家 要 求 ) 5.2.3 用 石 墨 粉 润 滑 衔 铁 铜 套 5.2.4 线 圈 温 升 不 超 过 60, 线 圈 的 绝 缘 电 阻 不 小 于 0.5MΩ 5.2.4 制 动 器 开 关 灵 敏 可 靠 5.3 电 动 机 发 电 机 组 解 体 检 查 清 洗 各 部 位, 调 整 电 枢, 更 换 油 封 滑 动 轴 承 碳 刷 及 刷 握 弹 簧 拆 卸 过 程 应 注 意 不 要 碰 损 各 部 位 绝 缘 5.3.1 滑 动 轴 承 圆 度 允 许 误 差 不 大 于 0.023mm 5.3.2 轴 窜 量 不 大 于 4mm 5.3.3 轴 头 温 度 不 大 于 65 电 机 温 升 不 超 过 铭 牌 规 定, 电 动 机 热 保 护 系 统 应 能 正 常 工 作 5.3.4 在 额 定 电 压 供 电 时 空 载 转 速 不 低 于 额 定 值, 各 相 电 流 平 衡, 任 何 一 相 与 三 相 平 均 值 的 偏 差 不 大 于 平 均 值 的 10% 5.3.5 绕 组 绝 缘 电 阻 不 小 于 0.5MΩ; 接 地 线 压 接 牢 固,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4Ω 5.4 导 向 轮 曳 引 轮 清 洗 各 绳 轮, 当 绳 槽 磨 损 下 陷 不 一 致, 相 差 为 绳 直 径 的 1/10(1.5mm) 或 严 重 的 凹 凸 不 平 时, 应 重 车 绳 槽 或 更 换 绳 轮 5.4.1 装 配 后 转 动 自 如, 油 路 畅 通 5.4.2 曳 引 轮 位 置 偏 差 前 后 不 超 过 3mm, 左 右 不 超 过 1mm 5.4.3 导 向 轮 与 曳 引 轮 的 垂 直 度 误 差 在 半 载 时 应 不 大 于 0.5mm 104

5.4.4 轮 轴 磨 损 ( 滑 动 轴 承 )0.3mm 时 应 更 换 5.5 曳 引 钢 丝 绳 清 洗 钢 丝 绳, 调 整 张 力, 当 钢 丝 绳 表 面 磨 损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时 应 更 换 : a. 断 丝 在 各 绳 股 之 间 均 匀 分 布 时, 在 一 个 捻 距 内 的 最 大 断 丝 数 超 过 12 根 ; b. 断 丝 集 中 在 一 个 或 两 各 绳 股 中, 在 一 个 捻 距 内 的 最 大 断 丝 数 超 过 6 根 ; c. 钢 丝 绳 表 面 有 较 严 重 的 磨 损 和 锈 蚀, 其 磨 损 后 直 径 小 于 原 直 径 90% 5.6 限 速 系 统 限 速 系 统 及 联 动 机 构 解 体 清 洗, 检 查 各 部 位 磨 损 情 况, 更 换 限 速 器 及 张 紧 轮 的 轴 承 5.6.1 动 作 速 度 不 低 于 额 定 转 速 的 115%, 或 不 超 过 标 准 规 定 超 过 动 作 规 定 时 应 重 新 进 行 整 定 5.6.2 张 紧 轮 底 部 距 底 坑 距 离 :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2m/s:750±50mm;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1m/s 小 于 2m/s:550±50mm; 额 定 速 度 小 于 1m/s:400±50mm 5.6.3 调 整 紧 定 器 ( 防 跳 器 ) 使 其 拉 力 不 小 于 150N, 不 大 于 500N 5.6.4 安 全 钳 楔 块 与 导 轨 侧 工 作 面 的 间 隙 应 符 合 要 求, 对 称 均 匀 钳 口 与 导 轨 正 工 作 面 间 隙 不 小 于 3.5mm 5.6.5 限 速 器 压 舌 对 绳 的 距 离 应 在 5~10mm 5.7 控 制 柜 励 磁 柜 更 换 控 制 柜 及 励 磁 柜 内 损 坏 与 失 灵 元 件 ; 更 换 控 制 线 路 和 主 回 路 绝 缘 老 化 导 线 5.7.1 元 器 件 仪 表 齐 全 完 好, 工 作 正 常, 不 能 有 跨 接 线 5.7.2 导 线 排 列 整 齐, 线 扉 子 清 晰, 线 端 压 接 牢 固 5.7.3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4Ω 动 力 电 路 绝 缘 电 阻 不 低 于 0.5MΩ, 控 制 电 路 绝 缘 电 阻 不 低 于 0.25MΩ 5.8 选 层 系 统 选 层 系 统 解 体 清 洗, 钢 带 轮 涨 绳 轮 轴 承 磨 损 严 重 应 更 换, 钢 带 损 坏 程 度 达 到 4.4.4.2 时 应 更 换 ; 更 换 磨 损 触 头 伸 长 的 传 动 链 条 及 老 化 的 随 线 ; 更 换 电 器 选 层 器 损 坏 的 元 件 5.8.1 涨 绳 轮 对 钢 带 横 向 垂 直 中 心 不 大 于 3mm, 垂 直 偏 差 不 大 于 0.5mm 5.8.2 涨 绳 轮 底 平 面 与 底 坑 距 离 同 5.6.2 或 按 厂 家 规 定 5.8.3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4Ω 5.9 操 纵 盘 与 显 示 系 统 更 换 操 纵 盘 按 钮 开 关 楼 层 显 示 灯 外 呼 按 钮 5.9.1 操 作 元 件 灵 敏 可 靠 5.9.2 各 种 显 示 齐 全 正 常 5.10 厅 轿 门 系 统 校 正 轿 厢 水 平 位 置 ; 对 门 扇 严 重 变 形 应 调 整 或 更 换 ; 更 换 门 导 靴 吊 门 轮 轴 承 不 能 修 复 的 门 锁 ; 清 洗 调 整 安 全 触 板 5.10.1 轿 门 门 扇 及 各 层 厅 门 门 扇 垂 直 度 误 差 不 大 于 1mm, 下 端 距 地 坎 间 隙 应 在 1~6mm 5.10.2 吊 门 轮 下 端 的 偏 心 轮 和 滑 道 下 端 距 离 不 大 于 0.5mm 5.10.3 门 扇 对 口 缝 隙 不 大 于 6mm 5.10.4 轿 门 打 开 时 与 厅 门 厅 门 框 组 成 的 门 口 应 平 整, 其 平 度 不 大 于 5mm 5.10.5 安 全 触 板 夹 力 不 大 于 5N; 光 电 装 置 可 靠 5.10.6 开 关 门 噪 音 不 超 过 65dB 5.10.7 轿 门 开 关 限 制 力 为 15~30N, 门 限 力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5.11 开 门 机 解 体 清 洗 开 门 机 系 统 ; 更 换 磨 损 严 重 的 零 部 件 5.11.1 开 门 机 的 控 制 电 阻 值 应 符 合 设 计 规 定 5.11.2 皮 带 松 紧 适 当 5.11.3 开 关 门 平 均 速 度 为 0.3m/s, 关 门 时 限 3.0~3.5s, 开 门 时 限 2.5~3.0s 5.12 导 靴 导 靴 解 体 清 洗, 更 换 靴 衬 及 疲 劳 的 弹 簧 105

5.12.1 弹 簧 滑 动 导 靴 各 部 位 间 隙 应 符 合 厂 家 规 定 5.12.2 轿 厢 水 平 度 不 超 过 1/1000 5.13 导 轨 清 洗 导 轨 ; 更 换 磨 损 严 重 的 导 轨 ; 找 正 有 偏 差 的 导 轨 ; 紧 固 压 道 板 连 接 板 及 支 架 螺 栓 +2 5.13.1 两 根 导 轨 间 的 距 离 偏 差 : 轿 厢 侧 导 轨 为 0 mm +3, 对 重 侧 导 轨 为 0mm 5.13.2 导 轨 接 头 处 允 许 台 阶 不 大 于 0.05mm, 如 超 过 0.05mm 则 应 修 平, 其 导 轨 接 头 处 的 修 光 长 度 为 250~ 300mm 5.13.3 轿 厢 对 重 导 轨 对 角 线 偏 差 不 大 于 3mm 5.13.4 导 轨 垂 直 度 每 5m 不 大 于 0.7mm 5.14 对 重 5.14.1 对 重 绳 头 应 用 双 螺 母 和 开 口 销 锁 紧, 对 重 块 锁 紧 装 置 应 牢 固 5.14.2 对 重 块 及 对 重 架 应 可 靠 牢 固 5.15 安 全 装 置 检 查 试 验 各 安 全 装 置 性 能, 缺 件 的 应 补 齐, 动 作 不 灵 活 的 应 更 换, 位 置 偏 移 的 应 重 新 校 正 5.16 控 制 电 缆 及 井 道 配 线 更 换 老 化 残 损 电 线 电 缆 ; 紧 固 各 线 端 子 ; 测 试 接 线 盒 电 缆 绝 缘 电 阻, 绝 缘 达 不 到 要 求 应 更 换 5.16.1 电 缆 固 定 牢 固 5.16.2 涮 锡 饱 满 ( 严 禁 使 用 盐 酸 及 强 腐 蚀 物 作 焊 剂 ) 5.16.3 接 地 可 靠, 接 地 电 阻 不 大 于 4Ω 5.17 缓 冲 器 对 弹 簧 式 缓 冲 器 进 行 调 整 ; 对 油 压 式 缓 冲 器 解 体 清 洗, 油 封 磨 损 严 重 应 更 换 ; 清 除 锈 蚀 5.17.1 油 压 缓 冲 器 柱 塞 的 垂 直 度 偏 差 不 大 于 ±1mm, 轿 厢 对 重 装 置 的 撞 板 与 缓 冲 器 顶 面 距 离 为 150~400mm; 弹 簧 式 缓 冲 器 顶 面 距 轿 厢 对 重 装 置 的 撞 板 为 200~350mm 录 5.17.2 对 重 装 置 的 撞 板 中 心 与 缓 冲 器 中 心 的 偏 差 不 大 于 20mm 5.17.3 缓 冲 器 水 平 度 不 大 于 1mm 5.18 运 行 性 能 调 试 调 试 电 梯 起 动 制 动 换 速 运 行 平 层 等 ; 测 试 电 梯 快 慢 车 运 行 时 的 电 压 电 流 值 ; 测 量 平 衡 系 数 ; 填 写 记 5.18.1 对 重 与 轿 厢 的 平 衡 系 数 为 40%~50% 5.18.2 电 梯 平 层 准 确 度 应 达 到 各 类 电 梯 的 要 求 5.18.3 曳 引 力 要 足 够 应 符 合 GB7588 附 录 D.h.(1).(2) 规 定 5.18.4 电 梯 运 行 正 常 5.19 油 饰 对 电 梯 的 预 埋 件 支 架 线 管 线 槽 槽 钢 工 字 梁 等 进 行 防 锈 处 理 ; 对 电 梯 机 房 的 控 制 柜 曳 引 机 选 层 器 限 速 器 厅 门 门 框 轿 厢 等 进 行 喷 漆 或 油 饰 ; 缓 冲 器 涂 防 锈 漆 5.19.1 经 油 饰 过 的 部 位 应 颜 色 协 调 平 整 光 亮 5.19.2 机 房 所 有 转 动 部 位 须 涂 黄 色, 并 有 方 向 标 志 机 房 内 应 设 有 明 显 的 电 梯 运 行 时 所 到 楼 层 标 志 5.20 土 建 工 程 对 施 工 后 的 孔 洞 剔 凿 部 位 进 行 修 补, 各 孔 洞 应 有 防 水 台 经 大 修 后 的 土 建 工 程 应 符 合 原 结 构 要 求 附 加 说 明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起 草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金 凌 昆 丁 尔 颢 王 景 玲 等 10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住 宅 电 梯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DB11/T096-1998 (1998-7-23 发 布 1998-10-1 实 施 )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住 宅 电 梯 改 造 工 程 的 一 般 要 求 改 造 的 技 术 要 求 及 验 收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额 定 速 度 不 大 于 2m/s 的 住 宅 电 梯, 其 它 用 途 电 梯 的 改 造 也 可 参 照 执 行 2 引 用 标 准 下 列 标 准 所 包 含 的 条 文,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本 标 准 出 版 时, 所 示 版 本 均 为 有 效 所 有 标 准 都 会 被 修 订,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各 方 应 探 讨 使 用 下 列 标 准 最 新 版 本 的 可 能 性 GB 5013.4-87 电 梯 电 缆 GB 7588-1995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8903-88 电 梯 用 钢 丝 绳 GB/T 10058-1997 电 梯 技 术 条 件 GB/T 10059-1997 电 梯 试 验 方 法 GB 10060-93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 12974-91 交 流 电 梯 电 动 机 通 用 技 术 条 件 GB/T 13435-92 电 梯 曳 引 机 GB 50182-93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梯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DBJ 01-26-96 建 筑 安 装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工 艺 DB 11/040-94 电 梯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3 定 义 本 标 准 采 用 下 列 定 义 住 宅 电 梯 改 造 工 程 是 指 对 原 设 计 加 以 变 更 或 改 进, 使 适 应 技 术 进 步 提 高 性 能 安 全 可 靠 所 进 行 的 维 修 工 程 4 一 般 要 求 4.1 施 工 单 位 承 接 电 梯 改 造 工 程 中 如 含 有 设 备 大 修 部 分,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及 DB11/040 电 梯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的 规 定 项 目 及 本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4.2 住 宅 电 梯 改 造 后, 经 检 验 合 格, 施 工 单 位 应 向 产 权 单 位 提 供 电 气 控 制 原 理 图 控 制 柜 接 线 图 井 道 布 线 图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自 检 记 录 更 换 部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安 全 部 件 的 检 定 证 明 使 用 及 维 护 说 明 等, 以 供 产 权 单 位 存 档 4.3 在 用 电 梯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进 行 改 造 4.3.1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明 令 停 止 生 产 的 在 用 电 梯 ; 4.3.2 电 梯 自 投 入 运 行 后,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或 存 在 难 以 消 除 的 设 备 不 安 全 隐 患 ; 4.3.3 电 梯 运 行 在 10 年 至 15 年 以 上, 设 备 状 况 尚 好 的 电 梯 107

4.4 改 造 一 般 不 应 改 变 原 运 行 速 度 若 需 要 改 变 原 运 行 速 度 时,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缓 冲 器 井 道 上 空 程 底 坑 深 度 必 须 符 合 GB7588 中 有 关 规 定 4.5 改 造 所 使 用 的 元 器 件, 零 部 件, 必 须 是 国 家 认 定 的 产 品, 安 全 部 件 还 必 须 按 GB7588 中 3.2.1 项 执 行 4.6 电 梯 若 设 有 无 司 机 运 行 功 能, 轿 厢 内 必 须 有 监 控 或 对 外 联 络 装 置, 且 经 房 屋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无 司 机 运 行 4.7 经 过 改 造 的 电 梯 设 备, 应 依 据 改 造 情 况 重 新 编 制 型 号 其 方 法 是 : 在 原 型 号 的 末 尾 加 横 杠 后 再 加 上 3 位 拼 音 代 号, 代 号 选 择 参 见 表 1: 表 1 电 梯 设 备 改 造 增 加 代 号 参 照 表 位 数 汉 语 代 号 汉 语 拼 音 拼 音 代 号 含 义 1 改 GAI G 进 行 改 造 2 程 CHENG C 采 用 可 编 程 序 逻 辑 控 制 器 控 制 单 DAN D 采 用 单 板 计 算 机 控 制 3 极 JI J 交 流 变 极 调 速 压 YA Y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频 PIN P 交 流 调 压 调 频 调 速 调 TIAO T 直 流 调 速 注 : 增 加 代 号 中 第 一 位 表 示 对 原 设 备 进 行 了 改 造 ; 第 二 位 表 示 控 制 系 统 改 造 所 采 用 控 制 器 的 形 式 ; 第 三 位 表 示 拖 动 系 统 改 造 曳 引 电 动 机 所 采 用 的 驱 动 方 式 例 如 : JKJ-GCP 拖 动 系 统 采 用 调 压 调 频 调 速 驱 动 器 控 制 系 统 采 用 可 编 程 序 逻 辑 控 制 器 表 示 改 造 原 型 号 5 改 造 技 术 要 求 5.1 供 电 系 统 5.1.1 主 电 源 功 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0060 中 4.1.1 的 规 定 5.1.2 主 电 源 开 关 允 许 通 过 的 长 期 电 流 应 为 电 动 机 额 定 电 流 的 1.2~1.5 倍, 并 应 有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5.1.3 动 力 导 线 截 面 应 按 电 动 机 额 定 电 流 2.5~3 倍 选 取 接 地 线 导 线 截 面 应 不 小 于 动 力 导 线 截 面 5.1.4 供 电 应 采 用 TN-S 系 统 如 采 用 TN-C-S 系 统 供 电, 中 性 线 和 保 护 线 自 进 入 机 房 后 应 始 终 分 开 5.1.5 各 分 路 供 电 应 有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采 用 熔 丝 或 热 元 件 保 护, 其 选 值 应 为 系 统 额 定 电 流 的 1.2~1.5 倍 5.2 控 制 系 统 5.2.1 控 制 柜 5.2.1.1 控 制 柜 内 应 设 有 供 电 进 线 及 分 路 供 电 的 短 路 保 护 装 置 5.2.1.2 应 配 备 供 电 系 统 的 断 相 错 相 保 护 装 置, 该 装 置 在 电 梯 运 行 中 断 相 也 应 起 保 护 作 用 5.2.1.3 柜 内 必 须 设 有 如 下 操 作 装 置 : 停 止 开 关 检 修 开 关 上 下 方 向 按 钮 5.2.1.4 柜 内 布 局 合 理 元 器 件 应 标 注 符 号 且 应 和 线 路 图 标 记 符 号 一 致, 线 端 应 有 相 应 线 号 5.2.1.5 控 制 柜 的 安 装 位 置 应 符 合 GB 10060 中 4.1.5 的 规 定 5.2.1.6 电 梯 的 安 全 系 统 运 行 状 态 层 门 状 态 内 选 及 外 呼 应 在 控 制 柜 内 有 显 示 或 其 它 符 号 显 示, 及 主 要 的 故 障 诊 断 功 能 显 示 5.2.1.7 可 编 程 序 逻 辑 控 制 器 装 有 专 用 电 池 时, 应 有 光 声 等 失 电 显 示 或 加 有 使 用 期 限 的 标 志 5.2.1.8 控 制 柜 中 如 装 有 发 热 元 件, 须 有 自 然 通 风 或 强 迫 通 风 措 施 5.2.1.9 柜 体 应 设 有 良 好 的 接 地, 且 应 有 易 于 识 别 的 接 地 标 志 5.2.1.10 计 算 机 的 逻 辑 地 根 据 抗 干 扰 情 况 按 产 品 要 求 设 置 108

5.2.1.11 控 制 系 统 应 采 取 抗 干 扰 措 施, 确 保 不 受 电 气 切 断 或 外 界 磁 电 干 扰 5.2.1.12 电 梯 安 全 电 路 不 能 直 接 输 入 微 机 控 制 系 统 5.2.2 测 速 装 置 5.2.2.1 测 速 装 置 的 安 装 应 牢 固, 且 不 能 影 响 应 急 措 施 的 实 施 5.2.2.2 测 速 装 置 一 旦 发 生 故 障, 应 就 近 平 层 或 停 车, 待 故 障 排 除 后, 重 新 定 向 和 选 层 后 方 可 运 行 5.2.2.3 采 用 光 码 盘 的 测 速 装 置, 应 不 受 日 光 及 室 内 照 明 的 影 响 5.2.2.4 测 速 装 置 的 导 线, 应 使 用 屏 蔽 导 线, 采 用 硬 质 阻 燃 塑 料 管 或 金 属 管 牢 固 敷 设 5.2.3 操 纵 盘 5.2.3.1 操 纵 盘 上 的 按 钮 开 关 均 应 标 注 相 应 的 符 号 或 中 文 名 称 且 应 符 合 GB 7588 中 15.2 的 要 求 5.2.3.2 操 纵 盘 上 如 设 有 停 止 开 关, 该 开 关 应 是 红 色, 且 应 是 双 稳 态 的 5.2.4 线 路 5.2.4.1 电 梯 改 造 中 线 路 敷 设 应 符 合 GB 50182 中 3.0.10 的 规 定 5.2.4.2 改 造 后 的 线 路 应 标 有 和 图 纸 相 符 的 新 线 号 5.2.4.3 电 缆 更 新 时, 多 股 线 应 烫 锡, 并 标 有 相 应 线 号 轿 厢 内 如 装 设 电 取 暖 器, 应 单 敷 设 截 面 不 小 于 1.5mm2 的 绝 缘 导 线 5.2.5 运 行 性 能 5.2.5.1 电 梯 运 行 速 度 应 大 于 92%, 小 于 105% 的 额 定 速 度 5.2.5.2 电 梯 检 修 速 度 不 应 超 过 0.63m/s 5.2.5.3 平 层 准 确 度 应 符 合 GB 7588 中 3.3.7 的 规 定 5.3 驱 动 系 统 5.3.1 驱 动 装 置 5.3.1.1 用 静 止 元 件 供 电 和 控 制 的 交 流 或 直 流 电 动 机 应 符 合 GB 7588 中 12.7.3 的 规 定 5.3.1.2 主 控 电 路 采 用 静 止 元 件 控 制 时, 驱 动 电 动 机 的 三 相 电 流 不 平 衡 度 应 不 大 于 10% 5.3.1.3 对 于 采 用 交 流 调 压 调 频 的 驱 动 装 置, 噪 声 应 不 大 于 80dB 5.3.1.4 驱 动 装 置 的 起 制 动 时 间 应 控 制 在 1.5~2.5s 之 间 5.3.1.5 电 动 机 应 设 有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过 流 保 护 装 置 的 整 定 值 应 等 于 电 机 的 额 定 电 流 5.3.1.6 驱 动 装 置 应 满 足 电 动 机 的 起 动 力 矩, 当 电 梯 以 110% 额 定 载 荷 由 下 端 站 上 行 应 能 可 靠 地 起 动, 平 稳 舒 适 5.3.1.7 当 驱 动 装 置 采 用 交 - 直 - 交 或 交 - 直 改 造 时, 对 电 源 的 欠 压 过 压 失 压 除 有 保 护 外, 应 有 判 断 显 示 措 施 5.3.2 曳 引 机 5.3.2.1 曳 引 机 更 新, 应 符 合 GB 10060 中 4.6.1 及 GB/T13435 中 曳 引 检 查 的 规 定 5.3.2.2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电 梯 的 电 机 应 有 强 迫 冷 却 措 施, 其 温 升 应 不 超 过 电 机 绝 缘 等 级 额 定 值 5.3.2.3 所 选 电 动 机 必 须 符 合 GB 12974 的 规 定 电 动 机 与 蜗 杆 的 同 心 度 允 许 误 差 为 : 刚 性 联 接 为 0.02mm, 弹 性 联 接 为 0.1mm 5.3.2.4 因 停 电 或 电 气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时 必 须 有 轿 厢 慢 速 移 动 的 应 急 措 施 5.4 开 关 门 系 统 5.4.1 锁 闭 装 置 5.4.1.1 电 梯 改 造 后, 必 须 保 证 在 运 行 时, 门 锁 始 终 保 持 锁 闭 状 态 ; 如 有 层 门 被 开 启, 锁 闭 装 置 必 须 保 证 电 梯 不 能 起 动 或 继 续 运 行 5.4.1.2 锁 闭 装 置 切 断 电 路 的 接 点 与 机 械 锁 闭 装 置 的 联 接 必 须 是 直 接 的, 不 允 许 借 助 另 外 的 开 关 接 点 来 切 断 电 路 5.4.2 层 门 5.4.2.1 层 门 改 造 应 设 紧 急 开 锁 装 置, 该 装 置 在 层 门 闭 合 时, 不 应 保 持 开 锁 位 置 5.4.2.2 设 有 紧 急 开 锁 装 置 的 层 门, 当 轿 厢 在 开 锁 区 域 以 外, 应 有 一 种 装 置 ( 重 锤 或 弹 簧 ), 能 确 保 该 层 门 的 自 动 关 闭 5.4.2.3 自 动 关 门 装 置 若 采 用 重 锤, 必 须 有 防 止 因 断 绳 引 起 重 锤 脱 落 的 措 施 5.4.2.4 层 门 更 新 应 满 足 GB 10060 中 4.4 的 要 求 5.4.3 轿 门 传 动 机 构 109

5.4.3.1 轿 门 机 构 的 改 造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5.4.3.1.1 控 制 方 式 先 进, 结 构 简 单, 故 障 率 低 5.4.3.1.2 传 动 效 率 高, 开 关 门 时 间 应 符 合 GB/T 10058 中 3.3.4 的 要 求 5.4.3.1.3 该 机 构 带 动 厅 门 运 行 应 平 稳, 其 噪 声 最 大 值 不 应 大 于 65dB 5.4.3.2 轿 门 防 夹 保 护 装 置 应 符 合 GB 7588 中 8.7.2.1.1.3 条 的 规 定 当 采 用 光 电 器 件 时 宜 使 用 光 幕 或 光 栅 控 制 5.5 安 全 系 统 5.5.1 上 下 方 向 接 触 器 必 须 具 备 机 械 互 锁 或 电 气 联 锁 装 置 5.5.2 对 改 造 后 的 调 速 电 梯 必 须 在 端 站 单 独 设 有 极 限 开 关 该 开 关 动 作 后 应 使 电 梯 迅 速 停 止 运 行, 且 经 过 专 职 人 员 对 该 开 关 调 整 后 方 可 恢 复 运 行 5.5.3 微 机 控 制 电 梯 的 上 下 端 站 必 须 设 有 校 正 装 置, 不 允 许 用 端 站 正 常 换 速 装 置 代 替 校 正 装 置 5.5.4 改 造 后 的 电 梯 应 在 端 站 设 置 强 迫 缓 速 装 置 5.5.5 用 于 安 全 电 路 中 的 继 电 器, 其 触 点 必 须 是 长 臂 (12~15mm) 的 桥 式 触 头 5.5.6 轿 顶 应 设 有 检 修 开 关, 在 轿 顶 检 修 操 纵 运 行 时, 机 房 和 轿 厢 内 设 置 的 检 修 开 关 必 须 失 效 5.5.7 电 梯 改 造 后 应 在 机 房 轿 顶 底 坑 分 别 设 置 非 自 动 复 位 的 红 色 停 止 保 护 开 关 5.5.8 电 梯 改 造 后 应 设 置 电 气 限 速 开 关, 且 应 符 合 GB/T10058 中 3.6.8 的 要 求 5.5.9 安 全 电 路 使 用 的 电 压 不 宜 高 于 DC110V 5.5.10 安 全 部 件 无 合 格 证 或 铅 封 脱 落, 应 经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校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5.6 运 行 基 本 功 能 5.6.1 电 梯 停 用 时 应 停 靠 在 基 站, 轿 门 关 闭 当 用 专 用 钥 匙 开 启 基 站 厅 外 钥 匙 接 通 控 制 电 源, 轿 门 应 自 动 打 开, 电 梯 方 可 使 用 5.6.2 自 动 定 向 : 当 选 层 指 令 相 对 于 轿 厢 位 置 有 不 同 方 向 时, 电 梯 应 按 先 入 为 主 的 原 则, 自 动 确 定 运 行 方 向, 并 自 动 保 持 最 远 层 站 而 定 的 方 向 5.6.3 轿 内 指 令 记 忆 : 当 轿 内 操 纵 盘 上 有 多 个 选 层 指 令 时, 电 梯 应 按 顺 序 逐 一 停 靠 5.6.4 呼 梯 记 忆 与 顺 向 截 车 : 电 梯 在 运 行 中, 应 能 记 忆 厅 外 的 召 唤 信 号, 对 符 合 运 行 方 向 的 层 站, 应 能 自 动 按 顺 序 逐 一 停 靠 应 答 5.6.5 自 动 换 向 : 当 电 梯 完 成 全 部 顺 向 指 令 后, 应 能 自 动 换 向, 应 答 相 反 方 向 的 指 令 信 号 5.6.6 最 远 层 站 反 向 截 车 : 当 电 梯 定 向 后, 其 运 行 前 方 有 反 向 呼 梯 信 号 出 现 时, 电 梯 应 首 先 应 答 最 远 的 反 向 呼 梯 信 号 5.6.7 轿 内 选 层 信 号 优 先 : 当 电 梯 完 成 最 后 一 个 指 令 停 靠 时, 在 门 未 关 闭 之 前, 轿 内 选 层 信 号 应 优 先 登 记 定 向 如 门 关 闭 后 无 选 层 信 号, 则 厅 外 召 唤 信 号 才 被 接 受 并 决 定 运 行 方 向 5.6.8 本 层 厅 外 开 门 : 当 电 梯 关 门 待 命 或 关 门 未 起 动 前, 该 层 有 召 唤 信 号 时, 门 应 立 即 开 启 5.6.9 按 钮 关 门 : 当 按 下 关 门 按 钮 时, 门 不 经 过 延 时 立 即 关 门 5.6.10 按 钮 开 门 : 在 关 门 过 程 中 或 门 关 闭 后 电 梯 未 起 动 前 需 再 开 门 时, 按 下 开 门 按 钮, 门 应 打 开 如 需 较 长 时 间 的 开 门 状 态, 可 按 该 按 钮 来 保 持 5.6.11 司 机 直 驶 : 在 有 司 机 状 态 时, 按 直 驶 按 钮 后, 厅 外 召 唤 信 号 不 能 截 车, 而 直 接 应 答 最 近 一 层 站 的 内 选 信 号, 每 次 直 驶 指 令 完 成 后, 电 梯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5.6.12 在 有 司 机 状 态 时, 电 梯 定 向 未 起 动 前, 司 机 应 有 改 变 其 所 定 方 向 的 可 能 性 5.6.13 电 梯 超 载 时 应 不 关 门, 不 起 动, 且 轿 厢 内 应 有 相 应 的 声 光 报 警 6 验 收 6.1 住 宅 电 梯 改 造 检 验 按 GB 10060 和 本 标 准 第 5 章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6.2 大 修 工 程 检 验 按 DB 11/040 电 梯 维 修 技 术 要 求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附 加 说 明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房 屋 土 地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起 草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丁 尔 颢 吴 同 彦 李 启 心 赵 世 刚 110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 国 质 检 锅 [2002]1 号 关 于 印 发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加 强 对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工 作 的 管 理,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监 督 与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 原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令 第 13 号 ), 总 局 制 定 了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执 行 中 如 发 现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总 局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局 附 件 :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二 二 年 一 月 九 日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范 电 梯 验 收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行 为, 提 高 监 督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监 督 与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检 验 机 构 ) 开 展 电 梯 的 验 收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检 验 内 容 与 检 验 方 法 本 规 程 不 适 用 于 液 压 电 梯 防 爆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验 收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这 些 设 备 的 监 督 检 验 规 程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条 安 装 大 修 或 改 造 后 拟 投 入 使 用 的 电 梯,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程 对 验 收 检 验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检 验 ; 在 用 电 梯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程 对 定 期 检 验 规 定 的 内 容,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检 验 遇 可 能 影 响 其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者 发 生 设 备 事 故 后 的 电 梯, 以 及 停 止 使 用 一 年 以 上 再 次 使 用 的 电 梯, 进 行 设 备 大 修 后, 应 当 按 照 验 收 检 验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 第 四 条 本 规 程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 主 要 引 用 了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7588-1995) 和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10060-1993) 等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如 上 述 相 关 标 准 被 修 订, 应 以 最 新 标 准 为 准 第 五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程 制 定 包 括 检 验 程 序 和 检 验 流 程 图 在 内 的 检 验 实 施 细 则, 并 对 检 验 过 程 实 施 严 格 控 制 如 发 现 异 常 或 特 殊 情 况, 经 请 示 检 验 机 构 认 可, 检 验 人 员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增 加 检 验 项 目 对 于 不 具 备 现 场 检 验 条 件 的 电 梯, 以 及 继 续 检 验 可 能 造 成 安 全 和 健 康 损 害 时, 检 验 人 员 可 以 终 止 检 验 第 六 条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安 装 大 修 或 改 造 等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合 格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验 收 检 验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的 内 容 要 求 方 法 及 自 检 报 告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第 七 条 从 事 电 梯 验 收 检 验 定 期 检 验 的 单 位, 至 少 应 当 配 备 附 录 1 所 列 的 检 测 检 验 的 仪 器 设 备 计 量 器 具 和 相 应 的 检 测 工 具, 其 精 度 应 当 满 足 附 录 1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属 于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范 畴 的, 必 须 经 检 定 合 格,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第 八 条 实 施 现 场 检 验 时 应 具 备 下 列 检 验 条 件 : 1. 机 房 空 气 温 度 应 保 持 在 5~40 之 间, 湿 度 应 保 持 在 电 梯 及 检 验 所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2. 电 网 输 入 电 压 应 正 常, 电 压 波 动 应 在 额 定 电 压 值 ±7% 的 范 围 内 ; 3. 环 境 空 气 中 不 应 含 有 腐 蚀 性 和 易 燃 性 气 体 及 导 电 尘 埃, 特 种 电 梯 工 作 环 境 中 腐 蚀 性 和 易 燃 性 气 体 及 导 电 尘 埃 不 应 超 过 该 电 梯 额 定 指 标 ; 4. 检 验 现 场 ( 主 要 指 机 房 轿 顶 底 坑 ) 应 清 洁, 不 应 有 与 电 梯 工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和 设 备, 相 关 现 场 应 放 置 表 明 正 在 进 行 检 验 的 警 示 牌 第 九 条 检 验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考 核 规 则 的 要 求,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以 从 事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工 作 现 场 检 验 至 少 由 2 名 持 电 梯 检 验 员 以 上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进 行 第 十 条 电 梯 受 检 单 位 及 维 修 保 养 等 相 关 单 位 应 当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并 安 排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到 现 场 配 合 检 验 111

第 十 一 条 电 梯 验 收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的 项 目, 不 得 少 于 附 录 3 所 列 项 目, 具 体 检 验 的 内 容 要 求 和 方 法 应 当 按 照 附 录 2 的 规 定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现 场 检 验 过 程 中,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进 行 详 细 记 录 现 场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 以 下 简 称 原 始 记 录 ) 中, 应 当 详 细 记 录 各 个 项 目 的 检 测 情 况 及 检 验 结 果 原 始 记 录 表 格 由 检 验 机 构 统 一 制 定, 在 本 单 位 正 式 发 布 使 用 第 十 三 条 原 始 记 录 应 不 少 于 本 规 程 附 录 2 规 定 的 内 容, 且 应 方 便 现 场 操 作 记 录 和 检 验 报 告 的 填 写, 个 别 项 目 应 另 列 表 格 或 附 图 以 方 便 现 场 记 录, 如 门 锁 啮 合 深 度 平 层 精 度 平 衡 系 数 曲 线 图 表 等 第 十 四 条 原 始 记 录 中 可 使 用 统 一 规 定 的 简 单 标 记, 表 明 合 格 不 合 格 无 此 项 等 有 测 试 数 据 要 求 的 项 目 应 填 写 实 测 数 据 ; 无 测 试 数 据 要 求 但 有 需 要 说 明 的 项 目, 可 以 简 单 的 文 字 说 明 现 场 检 验 状 况, 如 楼 层 门 锁 失 效 ;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填 写 因 ( 原 因 ) 未 检 无 此 项 待 检 见 附 页 等 第 十 五 条 原 始 记 录 应 当 有 检 验 人 员 的 签 字 和 检 验 日 期, 并 应 当 有 校 核 人 员 的 校 核 签 字 第 十 六 条 完 成 检 验 工 作 后, 检 验 机 构 必 须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原 始 记 录 中 的 数 据 和 结 果, 填 写 并 向 受 检 单 位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检 验 报 告 的 内 容 格 式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附 录 3 的 规 定, 结 论 页 必 须 有 检 验 审 核 批 准 的 人 员 签 字 和 检 验 机 构 检 验 专 用 章 第 十 七 条 检 验 报 告 书 中 有 测 试 数 据 要 求 的 项 目, 应 在 检 验 结 果 一 栏 中 填 写 实 测 或 经 统 计 计 算 处 理 后 的 数 据 ; 无 测 试 数 据 要 求 但 有 需 要 说 明 或 特 殊 情 况 的 项 目, 可 在 检 验 结 果 一 栏 中 简 要 说 明 结 论 一 栏 中 只 填 写 合 格 不 合 格 / ( 无 此 项 时 ) 等 单 项 结 论 第 十 八 条 电 梯 验 收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合 格 的 判 定 条 件 分 别 为 : 1. 验 收 检 验 判 定 条 件 : 重 要 项 目 ( 附 录 3 中 注 有 的 项 目, 下 同 ) 全 部 合 格, 一 般 项 目 ( 附 录 3 中 未 注 有 的 项 目, 下 同 ) 不 合 格 不 超 过 3 项 ( 含 3 项 ) 且 满 足 本 条 第 3 款 要 求 时, 可 以 判 定 为 合 格 ; 重 要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一 般 项 目 不 合 格 不 超 过 8 项 ( 含 8 项 ), 经 施 工 单 位 调 整 修 复, 检 验 机 构 对 原 不 合 格 项 目 及 相 关 项 目 给 予 补 检, 一 般 项 目 不 合 格 不 超 过 3 项 ( 含 3 项 ) 且 满 足 本 条 第 3 款 要 求 时, 也 可 以 判 定 为 合 格 2. 定 期 检 验 判 定 条 件 : 重 要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一 般 项 目 不 合 格 不 超 过 8 项 ( 含 8 项 ) 且 满 足 本 条 第 3 款 要 求 时, 可 以 判 定 为 合 格 3. 对 上 述 两 款 条 件 中 不 合 格 但 未 超 过 允 许 项 数 的 一 般 项 目,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出 具 整 改 通 知 单,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只 有 在 整 改 完 成 并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合 格 后, 或 者 在 使 用 单 位 已 经 采 取 了 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在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上 签 署 了 同 意 监 护 使 用 的 意 见 后, 方 可 判 定 为 合 格 凡 不 合 格 项 超 过 规 定 条 件 的, 均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对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施 工 或 使 用 单 位 修 理 后 可 申 请 复 检 第 十 九 条 电 梯 经 验 收 检 验 或 定 期 检 验 后, 检 验 报 告 中 只 允 许 使 用 合 格 不 合 格 复 检 合 格 复 检 不 合 格 等 四 种 检 验 结 论 其 填 写 条 件 分 别 为 : 1. 满 足 第 十 八 条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的 电 梯, 检 验 结 论 填 写 合 格 ; 2. 不 满 足 第 十 八 条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的 电 梯, 检 验 结 论 填 写 不 合 格 ; 3. 复 检 后 满 足 第 十 八 条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的 电 梯, 检 验 结 论 填 写 复 检 合 格 ; 4. 复 检 后 仍 不 满 足 第 十 八 条 合 格 判 定 条 件 的 电 梯, 检 验 结 论 填 写 复 检 不 合 格 第 二 十 条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或 复 检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检 验 机 构 应 将 检 验 结 果 报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以 便 及 时 采 取 安 全 监 察 措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现 场 检 验 时,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配 备 和 穿 戴 检 验 作 业 必 需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第 二 十 二 条 检 验 机 构 必 须 对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负 责 因 检 验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事 故 或 违 反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将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监 督 与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检 验 机 构 和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程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程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录 :1.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必 备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设 备 表 2.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内 容 要 求 与 方 法 3. 电 梯 验 收 检 验 报 告 和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格 式 ) 112

附 录 1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必 备 检 测 检 验 仪 器 设 备 表 仪 器 设 备 或 计 量 器 具 ⑴ 万 用 表 ⑵ 钳 型 电 流 表 ⑶ 接 地 电 阻 测 量 仪 ⑷ 绝 缘 电 阻 仪 ⑸ 转 速 表 及 限 速 器 测 试 设 备 ⑹ 钢 丝 绳 探 伤 仪 ⑺ 导 轨 垂 直 度 测 量 仪 ⑻ 加 减 速 度 测 量 仪 ⑼ 声 级 计 ⑽ 游 标 卡 尺 ⑾ 钢 直 尺 ⑿ 卷 尺 ⒀ 塞 尺 ⒁ 磁 力 线 锤 ⒂ 弹 簧 秤 ⒃ 放 大 镜 ⒄ 验 电 器 及 常 用 电 工 工 具 ⒅ 便 携 式 检 验 灯 ⒆ 照 相 机 ⒇ 温 湿 度 计 精 度 要 求 除 非 有 特 殊 规 定, 仪 器 和 量 具 的 精 确 度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a. 质 量 力 长 度 时 间 和 速 度 的 检 测 误 差 应 在 ±1% 范 围 内 ; b. 加 减 速 度 检 测 误 差 应 在 ±5% 范 围 内 ; c. 电 压 电 流 检 测 误 差 应 在 ±5% 范 围 内 ; d. 温 湿 度 检 测 误 差 应 在 ±5% 范 围 内 113

附 录 2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内 容 要 求 与 方 法 检 验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1.1 电 梯 制 造 企 业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和 文 件 : a. 装 箱 单 ;b. 产 品 出 厂 合 格 证 ;c. 机 房 井 道 布 置 图 ;d.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 应 含 电 梯 润 滑 汇 总 图 表 和 电 梯 标 准 功 能 表 )e. 动 力 电 路 和 安 全 电 路 的 电 气 示 意 图 及 符 号 说 明 ;f. 电 气 敷 线 图 ;g. 部 件 安 装 图 ;h. 安 装 说 明 书 ;i. 安 全 部 件 : 门 锁 装 置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及 缓 冲 器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结 论 副 本, 其 中 限 速 器 与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还 须 有 调 试 证 书 副 本 查 阅 资 料 1. 技 术 资 料 1.2 1.3 安 装 ( 修 理 ) 单 位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和 文 件 : a. 自 检 记 录 和 检 验 报 告 ;b. 安 装 过 程 中 事 故 记 录 与 处 理 报 告 ;c. 由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提 出 的 经 制 造 企 业 同 意 的 变 更 设 计 的 证 明 文 件 改 造 单 位 除 提 供 1.2 项 要 求 的 内 容 外, 还 应 提 供 改 造 部 分 的 清 单 主 要 部 件 合 格 证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副 本 等 资 料, 必 要 时 还 应 提 供 图 样 和 计 算 资 料 查 阅 资 料 查 阅 资 料 1.4 使 用 单 位 应 建 立 设 备 档 案 ( 内 容 包 括 制 造 和 安 装 单 位 验 收 时 提 供 的 资 料, 维 修 保 养 记 录 故 障 记 录 等 ), 并 建 立 电 梯 运 行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如 故 障 状 态 救 援 操 作 规 程, 电 梯 钥 匙 使 用 保 管 制 度 等 ) 定 期 检 验 和 改 造 大 修 后 进 行 验 收 检 验 时, 使 用 单 位 应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查 阅 资 料 2.1 通 向 机 房 滑 轮 间 和 底 坑 的 通 道 应 畅 通, 且 应 有 永 久 性 照 明 如 采 用 梯 子 应 保 证 安 全 可 靠 外 观 检 查 2.2 机 房 应 通 风 良 好, 门 窗 应 防 风 雨, 门 应 有 锁, 并 标 有 机 房 重 地, 闲 人 免 进 字 样 机 房 应 有 合 适 的 消 防 设 施 固 定 照 明 和 电 源 插 座 外 观 检 查, 通 电 试 验 2.3 控 制 柜 ( 屏 ) 的 前 面 和 需 要 检 查 修 理 等 人 员 操 作 的 部 件 前 面 应 提 供 不 小 于 0.6m 0.5m 的 空 间 目 测, 必 要 时 用 卷 尺 测 量 2.4 对 额 定 速 度 不 大 于 2.5m/s 的 电 梯, 机 房 内 钢 丝 绳 与 楼 板 孔 洞 每 边 间 隙 均 应 为 20~40mm 对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2.5m/s 的 电 梯, 运 行 中 的 钢 丝 绳 与 楼 板 不 应 有 摩 擦 的 可 能 通 向 井 道 的 孔 洞 四 周 应 筑 有 高 50mm 以 上 的 台 阶 目 测, 必 要 时 用 板 尺 测 量 2.5 每 台 电 梯 应 配 备 供 电 系 统 断 相 错 相 保 护 装 置, 该 装 置 在 电 梯 运 行 中 断 相 也 应 起 保 护 作 用 对 变 频 变 压 控 制 的 电 梯, 断 相 保 护 功 能 应 有 效 断 开 主 电 源 开 关, 在 电 源 输 入 端, 分 别 人 为 断 开 一 相 电 源 或 将 电 源 相 序 调 换 ; 接 通 主 电 源 开 关, 检 查 电 梯 是 否 能 正 常 启 动 2.6 电 气 元 件 标 志 和 导 线 端 子 编 号 或 接 插 件 编 号 应 清 晰, 并 与 技 术 资 料 相 符 电 气 元 件 工 作 无 异 常 外 观 检 查 2. 机 房 2.7 断 开 主 电 源 开 关 检 查 照 明 插 座 通 风 和 报 警 装 置 是 否 被 切 断 同 时 检 查 开 关 配 置 布 置 和 标 识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是 否 满 足 电 梯 使 用 要 求 检 查 油 标 油 位 确 定 油 量 感 观 判 断 曳 引 机 工 作 状 况 及 标 识 2.8 曳 引 机 在 机 房 中, 每 台 电 梯 应 单 独 装 设 主 电 源 开 关, 并 有 易 于 识 别 ( 应 与 曳 引 机 和 控 制 柜 相 对 应 ) 的 标 志 该 开 关 位 置 应 能 从 机 房 入 口 处 方 便 迅 速 地 接 近 如 几 台 电 梯 共 用 同 一 机 房, 各 台 电 梯 的 主 电 源 开 关 应 有 易 于 识 别 的 标 志 该 开 关 不 应 切 断 下 列 供 电 电 路 : a. 轿 厢 照 明 和 通 风 ;b. 机 房 和 滑 轮 间 照 明 ;c. 机 房 内 电 源 插 座 ;d. 轿 顶 与 底 坑 的 电 源 插 座 ;e. 电 梯 井 道 照 明 ;f. 报 警 装 置 2.8.1 曳 引 机 工 作 无 异 常 油 量 适 当, 除 蜗 杆 伸 出 端 外 无 渗 漏 曳 引 轮 应 有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的 颜 色 标 志, 同 一 机 房 内 有 多 台 电 梯 时, 各 台 曳 引 机 应 有 编 号 区 别 2.8.2 动 器 动 作 灵 活, 工 作 可 靠 制 动 时 两 侧 闸 瓦 应 紧 密 均 匀 地 贴 合 在 制 动 轮 工 作 面 上, 松 闸 时 制 动 轮 与 闸 瓦 不 发 生 摩 擦 2.8.3 切 断 制 动 器 电 流 至 少 应 由 两 个 独 立 的 电 气 装 置 实 现 当 电 梯 停 止 时, 如 果 其 中 一 个 接 触 器 的 主 触 点 未 打 开, 最 迟 到 下 一 次 运 行 方 向 改 变 时, 应 防 止 电 梯 再 运 行 外 观 检 查, 必 要 时 用 塞 尺 测 量 根 据 电 气 原 理 图 和 实 物 状 况 检 查 切 断 制 动 器 电 流 的 电 气 装 置 数 量 和 独 立 性 并 通 过 运 行 试 验 判 断 制 动 状 况 用 磁 力 线 锤 沿 曳 引 轮 或 导 向 轮 边 缘 垂 下, 用 塞 尺 测 量 锤 线 与 轮 之 间 的 间 隙 外 观 检 查 槽 形 磨 损 情 况, 必 要 时 用 卡 尺 或 深 度 尺 测 量 磨 损 深 度 2.8.4 曳 引 轮 导 向 轮 在 空 载 或 满 载 情 况 下 对 垂 直 线 的 偏 差 均 不 大 于 2mm 采 用 悬 臂 式 曳 引 轮 或 链 轮 时, 防 护 应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轮 槽 不 应 有 严 重 不 均 匀 磨 损, 磨 损 不 应 改 变 槽 形 2.9 紧 急 操 作 装 置 2.9.1 应 有 停 电 或 电 气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时 进 行 紧 急 操 作 的 慢 速 移 动 轿 厢 措 施, 操 作 可 靠 如 所 需 的 操 作 力 不 大 于 400N, 可 采 用 手 动 紧 急 操 作 装 置, 否 则 机 房 内 应 设 置 紧 急 电 动 运 行 的 电 气 操 作 装 置 2.9.2 机 房 内 应 贴 有 发 生 困 人 故 障 时, 救 援 步 骤 方 法 和 轿 厢 移 动 装 置 使 用 的 详 细 说 明 断 电 检 查 轿 厢 移 动 装 置 的 功 能 如 采 用 手 动 移 动 装 置, 先 安 装 好 盘 车 手 轮, 并 由 一 人 握 紧 另 一 人 用 松 闸 扳 手 将 制 动 器 打 开 后, 盘 动 手 轮 检 查 轿 厢 移 动 状 况, 验 证 移 动 装 置 功 能 如 采 用 电 动 紧 急 操 作 装 置, 应 试 验 其 功 能 外 观 检 查 114

检 验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2. 机 房 3. 井 道 2.9 2.10 限 速 器 2.11 接 地 2.12 电 气 绝 缘 3.1 井 道 顶 部 空 间 3.2 3.3 3.4 3.5 2.9.3 松 闸 扳 手 应 漆 成 红 色, 盘 车 轮 应 涂 成 黄 色, 可 拆 卸 的 盘 车 手 轮 应 放 置 在 机 房 内 容 易 接 近 的 明 显 部 位 在 电 动 机 或 盘 车 轮 上 应 有 外 观 检 查 与 轿 厢 升 降 方 向 相 对 应 的 标 志 2.10.1 标 牌 应 标 明 限 速 器 及 电 气 保 护 开 关 工 作 速 度 动 作 速 度 制 造 单 位 等 内 容 限 速 器 选 用 应 与 电 梯 运 行 速 度 相 匹 配, 符 合 GB7588 外 观 检 查 -1995(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下 同 ) 中 9.9.1 条 的 规 定 2.10.2 调 节 部 位 应 有 封 记, 封 记 不 应 有 移 动 痕 迹 外 观 检 查 2.10.3 应 有 可 停 止 轿 厢 上 下 两 个 方 向 运 行 的 非 自 动 复 位 的 电 气 开 关 该 开 关 在 达 到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之 前 动 作 对 于 额 定 速 度 不 大 于 1m/s 的 电 梯, 最 迟 应 在 限 速 器 达 到 其 动 作 速 度 时, 停 止 电 梯 运 行 2.10.4 对 于 没 有 限 速 器 调 试 证 书 副 本 的 新 安 装 电 梯 和 封 记 移 动 或 动 作 出 现 异 常 的 限 速 器 及 使 用 周 期 达 到 2 年 时, 应 进 行 限 速 器 动 作 速 度 校 验 其 动 作 速 度 应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2.11.1 系 统 接 地 型 式 应 根 据 供 电 系 统 采 用 TN-S 或 TN-C-S 系 统, 进 入 机 房 起 中 性 线 (N) 与 保 护 线 (PE) 应 始 终 分 开 2.11.2 易 于 意 外 带 电 的 部 件 与 机 房 接 地 端 连 通 性 应 良 好, 且 之 间 的 电 阻 值 不 大 于 0.5Ω 在 TN 供 电 系 统 中, 严 禁 电 气 设 备 外 壳 单 独 接 地 电 梯 轿 厢 可 利 用 随 行 电 缆 的 钢 芯 或 芯 线 作 保 护 线, 采 用 电 缆 芯 线 作 保 护 线 时 不 得 少 于 2 根 导 体 之 间 和 导 体 对 地 的 绝 缘 电 阻 : 动 力 电 路 和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电 路 不 小 于 0.5ΜΩ; 照 明 电 路 和 其 他 电 路 不 小 于 0.25ΜΩ 当 对 重 完 全 压 在 缓 冲 器 上 时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 但 减 速 被 监 控 时 按 GB7588 规 定 情 况 减 少 ): a. 导 轨 应 提 供 不 小 于 0.1+0.035V 2 (m) 的 进 一 步 制 导 行 程 ; b. 轿 顶 可 站 人 的 最 高 面 积 的 水 平 面 与 相 应 井 道 顶 最 低 部 件 的 水 平 面 之 间 的 自 由 垂 直 距 离 不 小 于 1.0+0.035V 2 (m); c. 井 道 顶 的 最 低 部 件 与 轿 顶 设 备 的 最 高 部 件 之 间 的 间 距 ( 不 包 括 导 靴 钢 丝 绳 附 件 等 ) 不 小 于 0.3+0.035V 2 (m); 与 轿 顶 部 件 最 高 点 的 间 距 不 小 于 0.1+0.035V 2 (m); d. 轿 顶 上 方 应 有 一 个 不 小 于 0.5m 0.6m 0.8m 的 空 间 电 梯 井 道 除 GB7588 规 定 的 开 口 和 部 分 允 许 的 封 闭 井 道 外, 应 用 无 孔 的 墙 底 板 和 顶 板 完 全 封 闭 当 相 邻 两 层 门 地 坎 的 间 距 大 于 11m 时, 其 间 应 设 置 井 道 安 全 门 在 同 一 井 道 内, 两 相 邻 轿 厢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大 于 0.75m, 且 大 于 等 于 0.3m 时, 可 使 用 轿 厢 安 全 门 检 修 门 井 道 安 全 门 及 检 修 活 板 门 均 不 得 朝 井 道 内 开 启, 且 应 有 用 钥 匙 开 启 的 锁 当 上 述 门 开 启 后, 不 用 钥 匙 也 能 将 其 关 闭 和 锁 住 ; 而 在 井 道 内 当 上 述 门 锁 闭 时, 不 用 钥 匙 也 能 开 启 应 设 置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以 保 证 只 有 当 检 修 门 井 道 安 全 门 以 及 检 修 活 板 门 全 部 关 闭 时, 电 梯 才 能 运 行 装 有 多 台 电 梯 的 轿 厢 和 对 重 的 井 道, 应 在 井 道 下 部 不 同 电 梯 的 运 动 部 件 ( 轿 厢 或 对 重 ) 之 间 设 置 隔 障 隔 障 高 度 不 小 于 2.5m 当 电 梯 运 动 部 件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小 于 0.3m 时, 隔 障 应 贯 穿 整 个 井 道 高 度, 且 宽 度 符 合 要 求 通 电 试 验, 按 动 电 气 开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动 作 速 度 测 量 按 2.10.4 条 规 定 进 行 断 开 电 梯 主 电 源 开 关, 将 限 速 器 绳 拉 起, 脱 离 开 限 速 轮 用 大 力 钳 夹 住 限 速 器 绳 使 其 不 能 落 下 将 电 梯 测 速 表 的 一 组 检 测 线 跨 接 到 限 速 器 联 动 开 关 的 两 端, 另 一 组 检 测 线 跨 接 到 一 微 动 开 关 的 两 端, 将 微 动 开 关 放 到 限 速 器 夹 块 的 下 方, 使 限 速 器 动 作, 夹 块 动 作 时 即 可 打 断 开 关 用 可 调 速 的 专 用 驱 动 装 置 逐 渐 将 限 速 器 加 速, 同 时 用 测 速 表 测 量 限 速 轮 的 线 速 度 此 时 测 速 表 的 测 试 头 应 放 在 限 速 轮 上 限 速 器 绳 中 心 位 置 当 开 关 动 作 时 自 动 记 录 限 速 器 开 关 和 夹 钳 动 作 的 速 度 值 将 主 电 源 断 开, 在 进 线 端 断 开 零 线, 用 万 用 表 检 查 零 线 和 地 线 之 间 是 否 连 通 用 万 用 表 测 量 曳 引 机 电 源 开 关 线 槽 轿 厢 等 部 件 与 机 房 接 地 端 的 电 阻 值 用 500V 数 字 式 兆 欧 表 分 别 测 量 动 力 电 路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电 路 和 照 明 电 路 导 体 之 间 和 导 体 对 地 的 绝 缘 电 阻 测 量 时 应 断 开 主 电 源 开 关, 并 断 开 所 有 电 子 元 件 其 他 电 路 绝 缘 电 阻 的 检 测 由 安 装 调 试 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自 检, 检 验 机 构 负 责 查 看 自 检 记 录 轿 厢 在 上 端 站 平 层 位 置 时, 在 轿 顶 测 量 上 述 数 据 人 撤 离 轿 顶 后, 短 接 上 限 位 开 关 和 极 限 开 关, 慢 速 提 升 轿 厢, 直 到 对 重 完 全 压 实 在 缓 冲 器 上, 量 出 层 门 地 坎 与 轿 门 地 坎 的 垂 直 高 差, 将 在 轿 顶 测 量 的 数 据 减 去 地 坎 高 差 即 为 实 际 顶 部 间 距 计 算 是 否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在 井 道 内 检 查 井 道 封 闭 和 安 全 门 的 设 置 情 况 手 动 试 验 关 闭 各 道 门, 检 查 电 梯 运 行 情 况 ; 打 开 任 一 道 门, 检 查 电 梯 开 启 和 停 止 运 行 情 况 外 观 检 查, 必 要 时 用 卷 尺 测 量 115

检 验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3.6.1 每 列 导 轨 工 作 面 每 5m 铅 垂 线 测 量 值 间 的 相 对 最 大 偏 差 均 3.6 应 不 大 于 下 列 数 值 : 轿 厢 导 轨 和 设 有 安 全 钳 的 T 型 对 重 导 轨 为 1.2mm; 导 不 设 安 全 钳 的 T 型 对 重 导 轨 为 2mm 轨 3.6.2 两 列 导 轨 顶 面 间 的 距 离 偏 差 : 轿 厢 导 轨 为 +2 0 mm, 对 重 导 轨 为 +3 0 mm 使 用 激 光 垂 准 仪 或 5m 长 磁 力 线 锤 沿 导 轨 侧 面 和 顶 面 测 量, 对 每 5m 铅 垂 线 分 段 连 续 检 测 每 面 不 少 于 3 段 至 少 取 井 道 中 的 上 中 下 三 点, 用 卷 尺 测 量 3. 井 道 3.6 导 轨 3.7 3.8 3.6.3 轿 厢 导 轨 和 设 有 安 全 钳 的 对 重 导 轨 工 作 面 接 头 处 不 应 有 连 续 缝 隙, 且 局 部 缝 隙 不 大 于 0.5mm; 接 头 处 台 阶 应 不 大 于 0.05mm; 不 设 安 全 钳 对 重 导 轨 接 头 缝 隙 不 大 于 1mm; 接 头 处 台 阶 应 不 大 于 0.15mm 3.6.4 每 根 导 轨 至 少 有 2 个 导 轨 支 架, 其 间 的 距 离 不 大 于 2.5m; 如 间 距 大 于 2.5m 应 有 计 算 依 据 支 架 或 地 脚 螺 栓 埋 入 墙 体 应 牢 固 焊 接 支 架, 其 焊 缝 应 是 连 续 的, 并 应 双 面 焊 牢 膨 胀 螺 栓 只 能 用 于 井 道 具 有 足 够 强 度 的 混 凝 土 墙 面, 膨 胀 螺 栓 应 垂 直 于 墙 面 固 定 应 牢 固 可 靠 井 道 上 下 两 端 应 装 设 极 限 位 置 保 护 开 关 它 应 在 轿 厢 或 对 重 接 触 缓 冲 器 前 起 作 用, 并 在 缓 冲 器 被 压 缩 期 间 保 持 其 动 作 状 态 电 梯 设 置 选 层 钢 带 时, 应 有 防 止 钢 带 断 带 的 保 护 开 关 选 层 钢 带 应 张 紧, 运 行 中 不 得 与 轿 厢 或 对 重 相 碰 触 局 部 缝 隙 用 塞 尺 测 量 ; 接 头 处 台 阶 用 直 线 度 为 0.01/300 的 平 直 尺 和 塞 尺 测 量 目 测, 外 观 检 查 3.9.1 线 管 线 槽 的 敷 设 应 平 直 整 齐 牢 固 动 力 与 控 制 线 路 应 分 隔 敷 设 导 线 在 线 槽 线 管 内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GB10060 1993(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观 检 查 慢 速 移 动 轿 厢 当 其 靠 近 极 限 开 关 时, 按 动 开 关, 电 梯 应 能 停 止 上 下 两 方 向 运 行 分 别 短 接 上 下 极 限 开 关 和 限 位 开 关, 提 升 ( 下 降 ) 轿 厢, 使 对 重 ( 轿 厢 ) 完 全 压 实 在 缓 冲 器 上, 检 查 极 限 开 关 是 否 在 整 个 过 程 中 保 持 动 作 状 态 外 观 检 查 在 运 行 中 不 得 与 轿 厢 或 对 重 相 碰 触 4. 轿 厢 与 对 重 3.9 导 线 与 电 缆 3.9.2 电 缆 应 避 免 与 限 速 器 绳 选 层 器 钢 带 限 位 极 限 开 关 等 装 置 干 涉 当 轿 厢 压 实 在 缓 冲 器 上 时, 电 缆 不 得 与 地 面 和 轿 厢 底 边 框 接 触 外 观 检 查 3.9.3 随 行 电 缆 不 应 有 打 结 和 波 浪 扭 曲 现 象, 不 得 与 线 槽 线 管 发 生 卡 阻 固 定 应 可 靠 外 观 检 查 3.9.4 封 闭 井 道 内 应 设 置 固 定 照 明, 井 道 最 高 与 最 低 位 置 0.5m 以 内 各 装 设 一 盏 灯, 井 道 中 间 每 隔 7m 设 一 盏 灯 目 测, 通 电 检 查 4.1 轿 顶 应 设 检 修 控 制 装 置 照 明 和 电 源 插 座 并 有 相 应 标 志 外 观 检 查 4.2 4.3 4.4 4.5 4.6 4.7 轿 顶 检 修 控 制 装 置 应 由 一 个 双 稳 态 开 关 操 作, 并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a. 一 经 进 入 检 修 运 行, 应 取 消 正 常 运 行 ( 包 括 任 何 自 动 门 操 作 ) 紧 急 电 动 运 行 对 接 操 作 运 行 只 有 再 一 次 操 作 检 修 开 关, 才 能 使 电 梯 重 新 恢 复 正 常 工 作 b. 轿 厢 运 行 应 依 靠 一 种 持 续 揿 压 按 钮, 防 止 误 操 作, 并 标 明 运 行 方 向, 轿 厢 运 行 速 度 不 应 大 于 0.63m/s; c. 轿 厢 运 行 仍 应 依 靠 安 全 装 置 轿 顶 检 修 控 制 应 优 先 于 其 它 检 修 控 制 离 轿 顶 外 侧 水 平 方 向 距 离 超 过 0.3m 的 自 由 距 离 时, 轿 顶 应 装 设 护 栏, 并 固 定 可 靠 护 栏 高 度 一 般 不 超 过 轿 顶 最 高 部 件, 当 顶 层 高 度 允 许 时, 护 栏 高 度 应 为 1.05m 井 道 内 的 导 向 滑 轮 曳 引 轮 和 轿 架 上 固 定 的 反 绳 轮, 应 设 置 防 护 装 置 ( 保 护 罩 和 挡 绳 装 置 ), 以 避 免 悬 挂 绳 脱 槽 伤 人 和 进 入 杂 物 如 轿 顶 设 有 安 全 窗, 应 有 电 气 保 护 装 置 对 于 有 一 个 或 二 个 轿 厢 入 口 没 有 设 轿 门 的 电 梯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窗 在 轿 顶 滑 轮 间 应 设 有 紧 急 停 止 开 关, 应 能 使 电 梯 包 括 自 动 门 保 持 不 服 务 状 态 开 关 应 为 红 色 双 稳 态, 能 防 止 误 动 作 释 放 的 安 全 触 点 轿 厢 内 应 有 标 明 额 定 载 重 量 人 数 制 造 单 位 的 铭 牌 轿 厢 有 效 4.8 面 积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轿 厢 地 坎 上 应 装 设 护 脚 板, 高 度 至 少 0.75m,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层 站 入 口 4.9 宽 度 将 轿 厢 置 于 检 修 状 态, 分 别 将 厅 门 打 开 和 安 全 开 关 断 开, 进 行 检 修 运 行 操 作, 检 查 电 梯 是 否 能 够 启 动 ; 呼 梯, 检 查 电 梯 是 否 能 够 应 答, 试 验 对 接 操 作 和 紧 急 电 动 运 行 是 否 有 效 在 轿 顶 将 检 修 控 制 开 关 置 于 检 修 控 制 状 态, 分 别 在 轿 厢 和 机 房 进 行 检 修 控 制 操 作, 确 定 优 先 顺 序 外 观 检 查 外 观 检 查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上 下 运 行 时, 打 开 安 全 窗 时, 轿 厢 应 停 止 运 行 连 续 动 作 2 次 均 应 有 效 电 梯 运 行 过 程 中, 按 动 紧 急 停 止 开 关,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外 观 检 查, 必 要 时 用 尺 测 量 外 观 检 查, 必 要 时 用 尺 测 量 116

检 验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4. 轿 厢 与 对 重 5. 曳 引 绳 与 补 偿 绳 ( 链 ) 6. 层 站 层 门 与 轿 门 4.10 4.11 4.12 安 全 钳 轿 厢 内 应 装 有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和 应 急 照 明 当 电 梯 行 程 大 于 30m 时, 在 轿 厢 和 机 房 之 间 应 设 置 对 讲 系 统 或 类 似 装 置 上 述 装 置 在 停 电 时 应 由 自 动 再 充 电 的 紧 急 电 源 供 电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应 保 证 建 筑 物 内 的 组 织 机 构 能 有 效 地 应 答 紧 急 呼 救 轿 厢 内 操 纵 按 钮 动 作 应 灵 活, 信 号 显 示 清 晰, 控 制 功 能 正 确 有 效 轿 厢 超 载 装 置 或 称 重 装 置 动 作 可 靠 4.12.1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0.63m/s 的 轿 厢 和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1m/s 需 设 置 安 全 钳 的 对 重, 应 采 用 渐 近 式 安 全 钳, 其 它 情 况 下 可 采 用 瞬 时 式 安 全 钳 若 轿 厢 装 有 数 套 安 全 钳 装 置, 应 全 部 采 用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4.12.2 应 设 有 在 安 全 钳 动 作 之 前 或 同 时 动 作 使 曳 引 机 停 止 转 动 的 电 气 开 关, 开 关 工 作 应 可 靠 有 效 通 电 和 断 开 供 电 电 源, 分 别 试 验 紧 急 报 警 照 明 和 对 讲 系 统 功 能 在 轿 厢 内 分 别 进 行 内 选 检 修 运 行 有 司 机 操 作 等 功 能 试 验, 检 查 指 示 和 控 制 功 能 正 确 性 外 观 检 查, 标 牌 与 速 度 参 数 对 比, 检 查 选 型 是 否 合 适 断 开 电 气 开 关, 电 梯 应 不 能 启 动 4.13 对 重 和 导 靴 应 可 靠 固 定 外 观 检 查, 感 观 判 断 4.14 5.1 5.2 5.3 5.4 6.1 6.2 6.3 轿 厢 与 对 重 之 间 的 间 隔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50mm 限 速 器 钢 丝 绳 和 选 层 器 钢 带 应 张 紧, 在 运 行 中 不 得 与 轿 厢 或 对 重 相 碰 触 曳 引 绳 不 应 有 过 度 磨 损 断 股 等 缺 陷, 断 丝 数 不 应 超 过 报 废 标 准 可 见 的 断 丝 数 报 废 标 准 如 下 表 : 钢 丝 绳 类 型 测 量 长 度 范 围 (d 为 绳 直 径 ) 6d 30d 西 鲁 式 6 19 6 12 8 19 10 19 瓦 灵 顿 式 和 填 充 式 6 19 10 19 8 19 13 26 当 钢 丝 绳 公 称 直 径 减 少 7% 时, 即 使 未 发 现 断 丝, 该 绳 也 应 报 废 曳 引 绳 张 力 与 平 均 值 偏 差 均 不 大 于 5% 绳 端 固 定 可 靠, 符 合 GB7588-1995 中 9.2.3.1 要 求 弹 簧 螺 母 开 口 销 等 部 件 无 缺 损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2.5m/s 时, 应 使 用 带 有 张 紧 轮 的 补 偿 绳, 并 装 有 检 查 张 紧 状 况 的 电 气 开 关 张 紧 轮 应 有 防 止 绳 脱 槽 装 置 和 防 止 异 物 落 入 的 防 护 罩 额 定 速 度 大 于 3.5m/s 时, 应 有 防 跳 装 置, 并 通 过 电 气 装 置 保 护 电 气 装 置 和 防 护 措 施 应 可 靠 有 效 补 偿 绳 ( 链 ) 不 应 有 过 度 磨 损 等 缺 陷, 绳 报 废 按 照 5.1 执 行 绳 ( 链 ) 端 固 定 应 可 靠, 部 件 不 应 缺 损 层 门 地 坎 与 轿 门 地 坎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大 于 35mm 水 平 距 离 偏 差 为 +3 0 mm 层 门 地 坎 应 牢 固 层 门 轿 门 的 门 扇 之 间, 门 扇 与 门 套 之 间, 门 扇 与 地 坎 之 间 的 间 隙 不 大 于 6mm, 货 梯 不 大 于 8mm 在 水 平 滑 动 门 开 启 方 向, 以 150N 的 力, 施 加 在 最 不 利 点 上 时, 间 隙 不 大 于 30mm 井 道 内 表 面 与 轿 厢 地 坎 轿 门 或 门 框 的 间 距 不 大 于 0.15m 用 卷 尺 测 量 间 距 在 选 定 部 位 的 6d 或 30d 长 度 范 围 内 ( 绳 端 处 也 应 作 为 选 择 范 围 之 一 ), 目 测 检 查 钢 丝 绳 的 可 见 断 丝 数 必 要 时 用 钢 丝 绳 探 伤 仪 全 长 检 测 或 分 段 抽 测 对 多 层 股 钢 丝 绳 应 用 钢 丝 绳 探 伤 仪 进 行 检 测 将 轿 厢 停 在 行 程 的 适 宜 位 置 处, 用 张 力 检 查 装 置 测 量 每 根 钢 丝 绳 的 张 力, 计 算 张 力 偏 差 值 外 观 检 查 绳 端 固 定 及 部 件 缺 损 情 况 运 行 时 按 动 保 护 开 关,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用 卡 尺 检 查 防 跳 装 置 是 否 有 效 防 止 跳 槽 补 偿 绳 按 照 5.1 的 方 法 实 施, 补 偿 链 则 外 观 检 查 轿 厢 至 平 层 位 置 后, 用 卷 尺 或 直 尺 测 量 层 门 地 坎 与 轿 厢 地 坎 的 间 隙, 计 算 偏 差 用 尺 测 量 在 门 扇 底 部 水 平 拉 动 门 扇, 检 查 间 隙 用 尺 测 量 门 刀 与 层 门 地 坎, 门 锁 滚 轮 与 轿 门 地 坎 的 间 隙 为 5~10mm 将 轿 厢 开 到 门 刀 与 层 门 地 坎 平 行 位 置, 在 层 门 处 用 塞 尺 或 直 尺 测 间 隙 ; 6.4 将 轿 厢 开 到 轿 门 地 坎 与 门 锁 滚 轮 平 行 位 置, 在 轿 厢 内 用 塞 尺 或 直 尺 测 间 隙 呼 梯 楼 层 显 示 等 信 号 系 统 功 能 有 效, 指 示 正 确, 动 作 无 误 电 梯 停 在 各 层, 外 观 检 查 并 接 通 信 6.5 号 试 验 6.6 层 门 轿 门 运 行 不 应 卡 阻 脱 轨 或 在 行 程 终 端 时 错 位 运 行 试 验 6.7 6.8 轿 门 自 动 驱 动 层 门 的 情 况 下, 当 轿 门 在 开 锁 区 域 以 外 时, 每 个 层 门 都 应 有 自 动 关 闭 层 门 装 置, 且 工 作 有 效 采 用 重 锤 式 自 动 关 闭 装 置 应 有 防 止 重 锤 坠 落 的 措 施. 动 力 操 纵 的 自 动 门 应 有 防 止 门 夹 人 的 保 护 装 置, 且 工 作 有 效 轿 门 在 开 锁 区 域 以 外, 打 开 层 门, 检 查 层 门 是 否 能 自 动 关 闭 人 为 使 保 护 装 置 动 作, 检 查 电 梯 门 是 否 反 向 开 门 6.9 6.9.1 每 个 层 门 都 应 有 紧 急 开 锁 装 置, 并 能 用 钥 匙 打 开 层 门, 开 锁 后 能 自 动 复 位 外 观 检 查, 并 用 钥 匙 开 锁 试 验. 层 门 门 锁 6.9.2 当 保 持 锁 紧 的 弹 簧 ( 磁 铁 ) 失 效 时, 重 力 不 应 导 至 开 锁 外 观 检 查 结 合 门 锁 关 闭 原 理 判 断 117

检 验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6. 层 站 层 门 与 轿 门 6.9 层 门 门 锁 6.9.3 锁 紧 元 件 及 其 附 件 应 是 耐 冲 击 的, 应 用 金 属 材 料 制 造 或 加 固 ; 锁 紧 装 置 与 安 全 触 点 元 件 间 应 是 直 接 的 和 防 止 误 动 作 的 连 接 门 锁 锁 钩 锁 臂 及 动 接 点 动 作 灵 活, 在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动 作 之 前, 锁 紧 元 件 最 小 啮 合 长 度 为 7mm 层 门 与 轿 门 的 锁 闭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a. 在 正 常 运 行 和 轿 厢 未 停 止 在 开 锁 区 域 内, 层 门 应 不 能 打 开 ; 6.10 b. 如 果 一 个 层 门 或 轿 门 ( 在 多 扇 门 中 的 任 一 扇 门 ) 打 开, 电 梯 应 不 能 正 常 启 动 或 继 续 正 常 运 行 ; c. 应 有 检 查 关 闭 位 置 的 电 气 装 置 (GB7588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层 门 门 扇 由 间 接 机 械 连 接 时, 未 被 锁 住 的 门 扇 也 应 有 这 种 电 气 装 置 外 观 检 查, 并 用 直 尺 测 量 电 气 装 置 触 点 刚 刚 闭 合 时, 锁 紧 元 件 的 啮 合 长 度 当 电 梯 运 行 时, 打 开 层 门 或 轿 门 时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电 梯 停 止 后, 打 开 任 一 层 门 或 轿 门, 电 梯 应 不 能 启 动 检 查 间 接 机 械 连 接 门 扇 是 否 设 置 电 气 装 置, 可 分 别 短 接 主 ( 副 ) 门 锁, 确 认 副 ( 主 ) 门 锁 的 可 靠 性 6.11 消 防 功 能 7.1 7.2 6.11.1 消 防 开 关 应 设 在 基 站 或 撤 离 层, 防 护 玻 璃 应 完 好, 并 标 有 消 防 字 样 6.11.2 消 防 开 关 动 作 后, 此 时 外 呼 和 内 选 信 号 无 效, 轿 厢 应 直 接 回 到 指 定 撤 离 层, 将 轿 门 打 开 如 果 轿 厢 或 对 重 之 下 确 有 人 们 能 到 达 的 空 间 存 在, 应 将 对 重 缓 冲 器 安 装 在 一 直 延 伸 到 坚 固 地 面 上 的 实 心 桩 墩 上 或 对 重 上 装 设 安 全 钳 装 置 底 坑 不 得 有 污 水 和 杂 物, 底 坑 高 度 为 1.6m 以 上 时, 应 设 梯 子 外 观 检 查 电 梯 在 停 梯 或 运 行 过 程 中, 选 择 一 些 楼 层 呼 梯, 将 消 防 开 关 打 开, 检 查 电 梯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回 到 指 定 层 站 等 待 检 查 土 建 图 样 并 结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确 认 外 观 检 查 7. 底 坑 8. 功 能 试 验 7.3 底 坑 应 设 有 停 止 电 梯 运 行 的 非 自 动 复 位 的 红 色 停 止 开 关 和 电 源 插 座, 且 工 作 有 效. 7.4 7.5 轿 厢 在 两 端 站 平 层 位 置 时, 轿 厢 对 重 的 撞 板 与 缓 冲 器 顶 面 间 的 距 离 : 耗 能 型 缓 冲 器 应 为 150~400mm; 蓄 能 缓 冲 器 应 为 200~350mm 轿 厢 对 重 装 置 的 撞 板 中 心 与 缓 冲 器 中 心 的 偏 差 不 大 于 20mm, 同 一 基 础 上 缓 冲 器 顶 部 与 轿 底 对 应 距 离 差 不 大 于 2mm. 轿 厢 完 全 压 在 缓 冲 器 上 应 满 足 : a. 轿 底 应 有 一 个 能 放 入 不 小 于 0.5 0.6 1.0m 矩 形 体 的 空 间 ; b. 底 坑 底 与 轿 厢 最 低 部 分 之 间 净 空 距 离 不 小 于 0.5m(c 除 外 ); c. 底 坑 底 与 导 靴 安 全 钳 护 脚 板 等 部 件 之 间 距 离 不 小 于 0.1m 外 观 检 查, 动 作 试 验 分 别 将 轿 厢 停 在 低 层 和 顶 层 平 层 位 置, 用 尺 测 量 外 观 检 查, 必 要 时 用 卷 尺 测 量 7.6 对 重 侧 应 设 防 护 栅 栏, 其 高 度 不 低 于 2.5m 外 观 检 查, 必 要 时 用 尺 测 量 7.7 7.8 缓 冲 器 8.1 8.2 8.3 曳 引 试 验 限 速 器 绳 应 用 张 紧 轮 张 紧, 张 紧 轮 或 其 配 重 应 有 导 向 装 置 张 紧 装 置 应 设 检 查 限 速 器 绳 松 弛 和 断 裂 的 电 气 装 置, 且 可 靠 有 效 7.8.1 蓄 能 型 缓 冲 器 仅 适 用 于 v 1m/s 的 电 梯 ; 耗 能 型 缓 冲 器 适 用 于 任 何 速 度 的 电 梯 缓 冲 器 固 定 应 可 靠 7.8.2 液 压 缓 冲 器 安 装 应 垂 直, 油 位 正 确, 柱 塞 无 锈 蚀 7.8.3 液 压 缓 冲 器 应 设 有 在 缓 冲 器 动 作 后, 未 恢 复 到 正 常 位 置 使 电 梯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的 电 气 安 全 开 关 新 安 装 具 有 型 式 试 验 证 书 的 瞬 时 式 ( 或 渐 近 式 ) 安 全 钳, 轿 厢 承 载 额 定 载 荷 ( 或 1.25 倍 额 定 载 荷 ), 以 检 修 速 度 做 限 速 器 -- 安 全 钳 联 动 试 验, 安 全 钳 工 作 应 可 靠 定 期 检 验 时, 应 做 空 载 检 修 速 度 的 限 速 器 -- 安 全 钳 联 动 试 验 对 耗 能 型 缓 冲 器 需 进 行 复 位 试 验, 复 位 时 间 应 不 大 于 120s 8.3.1 目 测 检 查 张 紧 及 导 向 装 置 的 设 置 情 况 ; 并 检 查 是 否 安 装 电 气 装 置 及 安 装 位 置 的 合 理 性, 当 绳 松 弛 或 断 裂 后, 开 关 应 能 动 作 电 梯 运 行 时 按 动 开 关, 电 梯 应 停 止 运 行 外 观 检 查, 对 照 铭 牌, 看 选 型 是 否 合 适 外 观 检 查, 检 查 油 位 检 查 电 气 安 全 开 关 安 装 位 置 ; 按 动 开 关, 电 梯 应 不 能 启 动 轿 厢 均 匀 布 置 相 应 载 荷, 短 接 限 速 器 和 安 全 钳 电 气 联 动 开 关 在 机 房 操 纵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向 下 运 行, 人 为 动 作 限 速 器, 使 轿 厢 可 靠 制 停 检 查 安 全 钳 在 导 轨 上 的 制 动 痕 迹 是 否 一 致 此 试 验 应 在 曳 引 试 验 之 后 进 行 轿 厢 在 空 载 情 况 下, 以 检 修 速 度 下 降, 将 缓 冲 器 完 全 压 缩, 从 轿 厢 开 始 离 开 缓 冲 器 瞬 间 起, 直 到 缓 冲 器 回 复 原 状 观 察 并 用 秒 表 计 时 电 梯 的 平 衡 系 数 应 为 0.4~0.5 轿 厢 分 别 承 载 0 25% 50% 75% 100% 的 额 定 载 荷, 进 行 沿 全 程 直 驶 运 行 试 验, 分 别 记 录 轿 厢 上 下 行 至 与 对 重 同 一 水 平 面 时 的 电 流 电 压 或 速 度 值 对 于 交 流 电 动 机 通 过 电 流 测 量 并 结 合 速 度 测 量, 做 电 流 - 载 荷 曲 线 或 速 度 - 载 荷 曲 线, 以 上 下 运 行 曲 线 交 点 确 定 平 衡 系 数 电 流 应 用 钳 型 电 流 表 从 交 流 电 动 机 输 入 端 测 量 118

检 验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8. 功 能 试 验 8.3.2 轿 厢 承 载 125% 额 定 载 荷, 以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下 行 时, 切 断 电 动 机 与 制 动 器 供 电, 轿 厢 应 被 可 靠 制 停 且 无 明 显 变 形 和 损 坏 电 梯 在 行 程 上 部 空 载 上 行, 及 在 行 程 下 部 范 围 以 125% 额 定 载 荷 下 行, 分 别 停 层 3 次 以 上 检 查 有 无 异 常 后, 电 梯 以 正 常 速 度 向 下 运 行 并 突 然 断 电, 检 查 轿 厢 制 停 及 完 好 情 况 8.3 曳 引 试 验 8.3.3 对 重 完 全 压 在 缓 冲 器 上, 空 轿 厢 应 不 能 被 提 升 将 上 限 位 开 关 和 极 限 开 关 短 接 慢 慢 将 轿 厢 提 起 使 对 重 压 在 缓 冲 器 上 继 续 提 升 轿 厢 不 应 被 提 起 8.4 平 层 精 度 8.5 8.6 8.7 8.8 8.9 8.3.4 当 轿 厢 面 积 不 能 限 制 载 荷 超 过 额 定 值 时, 需 要 150% 额 定 载 荷 做 曳 引 静 载 检 查, 历 时 10min, 曳 引 绳 无 打 滑 现 象 轿 厢 在 空 载 和 额 定 载 荷 范 围 内 的 平 层 精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额 定 速 度 V 0.63m/s 的 交 流 双 速 电 梯, 在 ±15mm 范 围 内 ;0.63m V 1m /s 的 交 流 双 速 电 梯, 在 ±30mm 范 围 内 ;V 2.5m/s 的 交 直 流 调 速 电 梯, 均 在 ±15mm 范 围 内 V 2.5m/s 的 电 梯 应 满 足 电 梯 生 产 厂 家 的 设 计 要 求 当 电 源 为 额 定 电 压 额 定 频 率 时, 电 梯 轿 厢 半 载, 向 下 运 行 至 行 程 中 段 ( 除 去 加 速 和 减 速 段 ) 时 的 速 度, 不 得 大 于 额 定 速 度 的 105%, 也 不 宜 小 于 额 定 速 度 的 92% 乘 客 电 梯 起 动 加 速 度 和 制 动 减 速 度 最 大 值 均 不 应 大 于 1.5m/s 2 当 乘 客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1.0m V 2.0m/s 时, 其 平 均 加 减 速 度 不 应 小 于 0.48m/s 2 2.0m V 2.5m/s 的 电 梯, 平 均 加 减 速 度 不 应 小 于 0.65m /s 2 此 项 要 求 由 用 户 特 殊 提 出 时 进 行 检 验 乘 客 电 梯 轿 厢 在 运 行 时, 垂 直 方 向 和 水 平 方 向 的 振 动 加 速 度 分 别 不 应 大 于 25cm/s 2 和 15cm/s 2 此 项 要 求 由 用 户 特 殊 提 出 时 进 行 检 验 电 梯 的 各 机 构 和 电 气 设 备 在 工 作 时 不 得 有 异 常 振 动 或 撞 击 声 响 电 梯 噪 声 ( 货 梯 只 考 核 机 房 噪 声 ) 值 为 : 机 房 平 均 噪 声 不 大 于 80dB(A); 额 定 速 度 小 于 2.5m/s 的 电 梯, 运 行 中 轿 内 最 大 噪 声 不 大 于 55dB(A); 额 定 速 度 等 于 2.5m/s 的 电 梯, 运 行 中 轿 内 最 大 噪 声 不 大 于 60dB(A); 开 关 门 过 程 中 不 大 于 65dB 轿 厢 分 别 以 空 载 50% 额 定 载 荷 和 额 定 载 荷 三 种 工 况, 并 在 通 电 持 续 率 40% 情 况 下, 到 达 全 行 程 范 围, 按 120 次 /h, 每 天 不 少 于 8h, 各 起 制 动 运 行 1000 次, 电 梯 应 运 行 平 稳 制 动 可 靠 连 续 运 行 无 故 障 制 动 器 温 升 不 应 超 过 60K, 曳 引 机 减 速 器 油 温 温 升 不 应 超 过 60K, 其 温 度 不 应 超 过 85 曳 引 机 减 速 器, 除 蜗 杆 轴 伸 出 一 端 只 允 许 有 轻 微 的 渗 漏 油, 其 余 各 处 不 得 有 渗 漏 油 超 载 运 行 试 验 电 梯 在 110% 额 定 载 荷, 通 电 持 续 率 40% 的 情 况 下, 起 制 动 运 行 8.10 30 次, 电 梯 应 可 靠 地 起 动 运 行 和 停 止 ( 平 层 不 计 ), 曳 引 机 工 作 正 常 注 : 带 为 重 要 项 在 曳 引 轮 上 将 钢 丝 绳 和 曳 引 轮 的 相 对 位 置 做 出 标 记, 轿 厢 承 载 150% 额 定 载 荷, 历 时 10min, 检 查 是 否 出 现 打 滑 现 象 用 直 尺 检 查 平 层 精 度, 着 重 检 查 空 载 和 额 定 载 荷 工 况 轿 厢 承 载 50% 额 定 载 重 量 下 行 至 行 程 中 段 时, 用 电 梯 速 度 测 试 仪 按 规 定 的 工 况 在 电 梯 钢 丝 绳 上 测 量 电 梯 的 运 行 速 度 使 用 电 梯 加 减 速 度 测 试 仪, 将 传 感 器 安 放 在 轿 厢 地 面 的 正 中, 紧 贴 轿 底 ( 参 照 仪 器 使 用 说 明 书 ), 分 别 检 测 轻 载 和 重 载 单 层 多 层 全 程 各 工 况 的 加 减 速 度 值 振 动 加 速 度 检 测 方 法 同 8.6 条, 取 轿 厢 在 额 定 速 度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最 大 值, 以 其 单 峰 值 作 为 计 算 与 评 定 的 依 据 机 房 噪 音 测 试 : 当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运 行 时, 声 级 计 距 地 面 高 1.5m, 距 声 源 1m 处 进 行, 测 试 点 取 不 少 于 3 点, 取 最 大 值 轿 厢 内 噪 声 测 试 : 电 梯 运 行 过 程 中, 声 级 计 置 于 轿 厢 内 中 央, 距 地 面 高 1.5m 测 试, 取 最 大 值 开 关 门 噪 声 测 试 : 声 级 计 置 于 层 门 轿 厢 门 宽 度 的 中 央, 距 门 0.24m, 距 地 面 高 1.5m, 测 试 开 关 门 过 程 中 的 噪 声, 取 最 大 值 此 项 试 验 由 安 装 调 试 单 位 在 安 装 调 试 过 程 中 进 行 检 验 机 构 查 看 其 检 验 记 录 进 行 判 断, 必 要 时 用 点 温 计 测 量 油 温 断 开 超 载 控 制 电 路, 进 行 运 行 试 验 119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号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已 经 2003 年 2 月 19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 朱 镕 基 二 三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察, 防 止 和 减 少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特 种 设 备 是 指 涉 及 生 命 安 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下 同 ) 压 力 管 道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前 款 特 种 设 备 的 目 录 由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制 订,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 含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下 同 ) 使 用 检 验 检 测 及 其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但 本 条 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军 事 装 备 核 设 施 航 空 航 天 器 铁 路 机 车 海 上 设 施 和 船 舶 以 及 煤 矿 矿 井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察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房 屋 建 筑 工 地 和 市 政 工 程 工 地 用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装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县 以 上 地 方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种 设 备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 以 下 统 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第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第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对 其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督 促 支 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监 察 职 责, 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予 以 协 调 解 决 第 八 条 国 家 鼓 励 推 行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提 高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性 能 和 管 理 水 平, 增 强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防 范 事 故 的 能 力, 对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有 权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行 政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举 报 制 度,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信 箱 或 者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受 理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和 检 验 检 测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并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行 政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第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订 并 公 布 的 安 全 技 120

术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的 要 求, 进 行 生 产 活 动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对 其 生 产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方 可 从 事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活 动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相 适 应 的 设 计 人 员 设 计 审 核 人 员 ; ( 二 ) 有 与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相 适 应 的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中 的 气 瓶 ( 以 下 简 称 气 瓶 ) 氧 舱 和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方 可 用 于 制 造 第 十 三 条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应 当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产 品 部 件 或 者 试 制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新 部 件, 必 须 进 行 整 机 或 者 部 件 的 型 式 试 验 第 十 四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单 位, 以 及 压 力 管 道 用 管 子 管 件 阀 门 法 兰 补 偿 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等 ( 以 下 简 称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 的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活 动 前 款 特 种 设 备 的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 ( 二 ) 有 与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条 件 和 检 测 手 段 ; ( 三 )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出 厂 时, 应 当 附 有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修 说 明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等 文 件 第 十 六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维 修 单 位, 应 当 有 与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以 及 必 要 的 检 测 手 段, 并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维 修 活 动 第 十 七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必 须 由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必 须 由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或 者 其 通 过 合 同 委 托 同 意 的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进 行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对 电 梯 质 量 以 及 安 全 运 行 涉 及 的 质 量 问 题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将 拟 进 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告 知 后 即 可 施 工 第 十 八 条 电 梯 井 道 的 土 建 工 程 必 须 符 合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电 梯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电 梯 安 装 单 位 应 当 服 从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并 订 立 合 同,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电 梯 的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和 维 修 活 动,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委 托 或 者 同 意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活 动 的, 应 当 对 其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活 动 进 行 安 全 指 导 和 监 控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活 动 结 束 后,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电 梯 进 行 校 验 和 调 试, 并 对 校 验 和 调 试 的 结 果 负 责 第 二 十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竣 工 后,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验 收 后 30 日 内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存 入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起 重 机 械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制 造 过 程 和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的 不 得 出 厂 或 者 交 付 使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许 可, 方 可 从 事 充 装 活 动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气 瓶 充 装 和 管 理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 二 ) 有 与 气 瓶 充 装 和 管 理 相 适 应 的 充 装 设 备 检 测 手 段 场 地 厂 房 器 具 安 全 设 施 和 一 定 的 气 体 储 存 能 力, 并 能 够 向 使 用 者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气 瓶 ; 121

( 三 ) 有 健 全 的 充 装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责 任 制 度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对 气 瓶 使 用 者 安 全 使 用 气 瓶 进 行 指 导, 提 供 服 务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本 条 例 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使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核 对 其 是 否 附 有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 日 内,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登 记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或 者 附 着 于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第 二 十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文 件 制 造 单 位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等 文 件 以 及 安 装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 二 )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验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的 记 录 ; ( 三 ) 特 种 设 备 的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 ( 四 )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 ( 五 ) 特 种 设 备 运 行 故 障 和 事 故 记 录 第 二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并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自 行 检 查, 并 作 出 记 录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在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自 行 检 查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时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进 行 定 期 校 验 检 修, 并 作 出 记 录 第 二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在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接 到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后,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后,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第 三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无 改 造 维 修 价 值, 或 者 超 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报 废, 并 应 当 向 原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第 三 十 一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必 须 由 依 照 本 条 例 取 得 许 可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单 位 或 者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进 行 电 梯 应 当 至 少 每 15 日 进 行 一 次 清 洁 润 滑 调 整 和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在 维 护 保 养 中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保 证 其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并 负 责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保 证 施 工 安 全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性 能 负 责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电 梯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等 为 公 众 提 供 服 务 的 特 种 设 备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其 他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兼 职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状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情 况 紧 急 时,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并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第 三 十 五 条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在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每 日 投 入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试 运 行 和 例 行 安 全 检 查, 并 对 安 全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电 梯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电 梯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警 示 标 志 置 于 易 于 为 乘 客 注 意 的 显 著 位 置 第 三 十 六 条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熟 悉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相 关 122

安 全 知 识, 并 全 面 负 责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全 使 用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至 少 应 当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督 促 检 查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全 使 用 工 作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配 备 相 应 数 量 的 营 救 装 备 和 急 救 物 品 第 三 十 七 条 电 梯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乘 客 应 当 遵 守 使 用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的 要 求, 服 从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挥 第 三 十 八 条 电 梯 投 入 使 用 后,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制 造 的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和 了 解, 对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或 者 电 梯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安 全 运 行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帮 助 发 现 电 梯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对 调 查 和 了 解 的 情 况, 应 当 作 出 记 录 第 三 十 九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国 家 统 一 格 式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作 业 或 者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作 业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第 四 十 一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第 四 十 二 条 从 事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验 定 期 检 验 型 式 试 验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设 立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负 责 本 单 位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定 期 检 验 型 式 试 验 工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 ( 二 ) 有 与 所 从 事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仪 器 和 设 备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检 验 检 测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检 测 责 任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的 监 督 检 验 定 期 检 验 和 型 式 试 验 应 当 由 依 照 本 条 例 经 核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第 四 十 五 条 从 事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验 定 期 检 验 和 型 式 试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证 书, 方 可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必 须 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执 业, 但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中 执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应 当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和 方 便 企 业 的 原 则, 为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可 靠 便 捷 的 检 验 检 测 服 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涉 及 的 被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四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及 时 地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经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签 字 后, 由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署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负 责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对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县 以 上 地 方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也 可 以 组 织 监 督 抽 查, 但 是 要 防 止 重 复 抽 查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销 售, 不 得 以 其 名 义 推 荐 或 者 监 制 监 销 特 种 设 备 123

第 四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发 现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并 立 即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第 五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利 用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故 意 刁 难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有 权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接 到 投 诉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五 十 一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对 学 校 幼 儿 园 以 及 车 站 客 运 码 头 商 场 体 育 场 馆 展 览 馆 公 园 等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的 特 种 设 备,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实 施 重 点 安 全 监 察 第 五 十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举 报 或 者 取 得 的 涉 嫌 违 法 证 据, 对 涉 嫌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时,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向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调 查 了 解 与 涉 嫌 从 事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生 产 使 用 检 验 检 测 有 关 的 情 况 ; ( 二 ) 查 阅 复 制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有 关 合 同 发 票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三 ) 对 有 证 据 表 明 不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的 特 种 设 备 或 者 其 主 要 部 件, 予 以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第 五 十 三 条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实 施 许 可 核 准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不 得 许 可 核 准 登 记 未 依 法 取 得 许 可 核 准 登 记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使 用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取 缔 或 者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已 经 取 得 许 可 核 准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其 不 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原 许 可 核 准 登 记 第 五 十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在 办 理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时, 其 受 理 审 查 许 可 核 准 的 程 序 必 须 公 开, 并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核 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核 准 的 决 定 ; 不 予 许 可 核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第 五 十 五 条 地 方 各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地 方 保 护 和 地 区 封 锁, 不 得 对 已 经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其 他 地 方 取 得 许 可 的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重 复 进 行 许 可, 也 不 得 要 求 对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其 他 地 方 检 验 检 测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重 复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第 五 十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 应 当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工 作 经 验, 并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书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执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时, 应 当 有 两 名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参 加, 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件 第 五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应 当 对 每 次 安 全 监 察 的 内 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情 况, 作 出 记 录, 并 由 参 加 安 全 监 察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归 档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应 当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监 察 时, 发 现 有 违 反 本 条 例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或 者 在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改 正 或 者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紧 急 情 况 下 需 要 采 取 紧 急 处 置 措 施 的, 应 当 随 后 补 发 书 面 通 知 第 六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监 察, 发 现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时, 应 当 在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同 时, 及 时 向 上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接 到 报 告 124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对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的 处 理 需 要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支 持 配 合 时,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报 告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并 通 知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状 况 公 布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状 况,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在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数 量 ; ( 二 )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情 况 特 点 原 因 分 析 防 范 对 策 ; ( 三 ) 其 他 需 要 公 布 的 情 况 第 六 十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如 实 地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拖 延 不 报 第 六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追 究 责 任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四 条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活 动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非 法 经 营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五 条 锅 炉 气 瓶 氧 舱 和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擅 自 用 于 制 造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非 法 制 造 的 产 品,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非 法 经 营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六 条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应 当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的 特 种 设 备 产 品 部 件 或 者 试 制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新 部 件, 未 进 行 整 机 或 者 部 件 型 式 试 验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六 十 七 条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以 及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的 制 造 活 动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非 法 制 造 的 产 品, 已 经 实 施 安 装 改 造 的, 责 令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责 令 限 期 由 取 得 许 可 的 单 位 重 新 安 装 改 造,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非 法 经 营 罪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出 厂 时, 未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附 有 设 计 文 件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修 说 明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等 文 件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销 售, 处 违 法 生 产 销 售 货 值 金 额 30%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六 十 九 条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非 法 经 营 罪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前 未 将 拟 进 行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直 辖 市 或 者 设 区 的 市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即 行 施 工 的, 或 者 在 验 收 后 30 日 内 未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使 用 单 位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七 十 一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起 重 机 械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制 造 过 程 和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未 经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出 厂 或 者 交 付 使 用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销 售 的 产 品, 已 经 实 施 安 装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维 修 的, 责 令 限 期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或 者 维 修 单 位 已 经 取 得 的 许 125

可, 并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其 营 业 执 照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二 条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气 瓶 充 装 活 动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违 法 充 装 的 气 瓶,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非 法 经 营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三 条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 一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对 电 梯 进 行 校 验 调 试 的 ; ( 二 ) 对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和 了 解 时, 发 现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的 第 七 十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 一 )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 日 内, 未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擅 自 将 其 投 入 使 用 的 ; ( 二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的 ; ( 三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的, 或 者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测 量 调 控 装 置 及 有 关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进 行 定 期 校 验 检 修, 并 作 出 记 录 的 ; ( 四 ) 未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在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的 ; ( 五 ) 使 用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 ( 六 ) 特 种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未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继 续 投 入 使 用 的 ; ( 七 ) 未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的 ; ( 八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对 电 梯 进 行 清 洁 润 滑 调 整 和 检 查 的 第 七 十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无 改 造 维 修 价 值, 或 者 超 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未 予 以 报 废, 并 向 原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七 十 六 条 电 梯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运 营 使 用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每 日 投 入 使 用 前, 未 进 行 试 运 行 和 例 行 安 全 检 查, 并 对 安 全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确 认 的 ; ( 二 ) 未 将 电 梯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警 示 标 志 置 于 易 于 为 乘 客 注 意 的 显 著 位 置 的 第 七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兼 职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未 取 得 相 应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上 岗 作 业 的 ; ( 三 ) 未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第 七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时, 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 给 予 降 职 撤 职 的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拖 延 不 报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七 十 九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违 反 特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或 者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未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条 未 经 核 准, 擅 自 从 事 本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验 定 期 检 验 型 式 试 验 等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取 缔,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触 犯 刑 律 的,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非 法 经 营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十 一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检 验 检 测 资 格 : 126

( 一 )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不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 ( 二 ) 聘 用 未 经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考 核 合 格 并 取 得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证 书 的 人 员, 从 事 相 关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 ( 三 ) 在 进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中, 发 现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告 知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并 立 即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的 第 八 十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出 具 虚 假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严 重 失 实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检 验 检 测 资 格 ; 对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检 验 检 测 资 格,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中 介 组 织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罪 中 介 组 织 人 员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重 大 失 实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出 具 虚 假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严 重 失 实,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销 售, 或 者 以 其 名 义 推 荐 或 者 监 制 监 销 特 种 设 备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撤 销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的 资 格, 处 5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八 十 四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利 用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故 意 刁 难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撤 销 其 检 验 检 测 资 格 第 八 十 五 条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不 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执 业 或 者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中 执 业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6 个 月 以 上 2 年 以 下 的 处 罚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第 八 十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受 贿 罪 滥 用 职 权 罪 玩 忽 职 守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不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实 施 许 可 核 准 登 记 的 ; ( 二 ) 发 现 未 经 许 可 核 准 登 记 擅 自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使 用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不 予 取 缔 或 者 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 ( 三 ) 发 现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而 不 撤 销 其 原 许 可, 或 者 发 现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 ( 四 ) 发 现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不 再 具 备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条 件 而 不 撤 销 其 原 核 准, 或 者 对 其 出 具 虚 假 的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鉴 定 结 论 严 重 失 实 的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 ( 五 ) 对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其 他 地 方 取 得 许 可 的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重 复 进 行 许 可, 或 者 对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其 他 地 方 检 验 检 测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重 复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的 ; ( 六 ) 发 现 有 违 反 本 条 例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或 者 在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不 立 即 处 理 的 ; ( 七 ) 发 现 重 大 的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向 上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接 到 报 告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不 立 即 处 理 的 第 八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拒 不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安 全 监 察 的,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触 犯 刑 律 的,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妨 害 公 务 罪 或 者 其 他 罪 的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是 : 锅 炉, 是 指 利 用 各 种 燃 料 电 或 者 其 他 能 源, 将 所 盛 装 的 液 体 加 热 到 一 定 的 参 数, 并 承 载 一 定 压 力 的 密 闭 设 备,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容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30L 的 承 压 蒸 汽 锅 炉 ; 出 口 水 压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1Mpa( 表 压 ), 且 额 定 功 率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1MW 的 承 压 热 水 锅 炉 ; 有 机 热 载 体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是 指 盛 装 气 体 或 者 液 体, 承 载 一 定 压 力 的 密 闭 设 备,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1Mpa ( 表 压 ), 且 压 力 与 容 积 的 乘 积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5MPaL 的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和 最 高 工 作 温 度 高 于 或 者 等 于 标 准 沸 点 的 液 127

体 的 固 定 式 容 器 和 移 动 式 容 器 ; 盛 装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2MPa( 表 压 ), 且 压 力 与 容 积 的 乘 积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0MPaL 的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和 标 准 沸 点 等 于 或 者 低 于 60 液 体 的 气 瓶 ; 氧 舱 等 压 力 管 道, 是 指 利 用 一 定 的 压 力, 用 于 输 送 气 体 或 者 液 体 的 管 状 设 备,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1MPa( 表 压 ) 的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蒸 汽 介 质 或 者 可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腐 蚀 性 最 高 工 作 温 度 高 于 或 者 等 于 标 准 沸 点 的 液 体 介 质, 且 公 称 直 径 大 于 25mm 的 管 道 电 梯, 是 指 动 力 驱 动, 利 用 沿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者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 ( 踏 步 ), 进 行 升 降 或 者 平 行 运 送 人 货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包 括 载 人 ( 货 )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等 起 重 机 械, 是 指 用 于 垂 直 升 降 或 者 垂 直 升 降 并 水 平 移 动 重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额 定 起 重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0.5t 的 升 降 机 ; 额 定 起 重 量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t, 且 提 升 高 度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m 的 起 重 机 和 承 重 形 式 固 定 的 电 动 葫 芦 等 客 运 索 道, 是 指 动 力 驱 动, 利 用 柔 性 绳 索 牵 引 箱 体 等 运 载 工 具 运 送 人 员 的 机 电 设 备, 包 括 客 运 架 空 索 道 客 运 缆 车 客 运 拖 牵 索 道 等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是 指 用 于 经 营 目 的, 承 载 乘 客 游 乐 的 设 施, 其 范 围 规 定 为 设 计 最 大 运 行 线 速 度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m /s, 或 者 运 行 高 度 距 地 面 高 于 或 者 等 于 2m 的 载 人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特 种 设 备 包 括 其 附 属 的 安 全 附 件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和 与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相 关 的 设 施 第 八 十 九 条 压 力 管 道 设 计 安 装 使 用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制 定 第 九 十 条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实 施 检 验 检 测, 收 取 费 用,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1982 年 2 月 6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暂 行 条 例 同 时 废 止 128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5 号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8 年 3 月 21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市 长 郭 金 龙 二 八 年 四 月 十 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电 梯 的 生 产 第 三 章 电 梯 的 使 用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梯 的 生 产 ( 含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下 同 ) 使 用 检 验 检 测 及 其 监 督 检 查 等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本 单 位 电 梯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第 四 条 市 和 区 ( 县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是 本 市 负 责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梯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督 促 检 查 和 指 导 第 五 条 区 ( 县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督 促 和 支 持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六 条 学 校 新 闻 媒 体 社 会 团 体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应 当 开 展 电 梯 安 全 知 识 和 电 梯 安 全 法 律 的 宣 传 普 及 工 作, 倡 导 文 明 乘 梯,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第 七 条 本 市 鼓 励 推 行 科 学 的 管 理 方 法,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提 高 电 梯 安 全 性 能 和 管 理 水 平, 增 强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防 范 事 故 的 能 力 第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举 报 电 梯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和 电 梯 事 故 隐 患 第 二 章 电 梯 的 生 产 第 九 条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随 机 文 件, 并 保 证 制 造 电 梯 的 配 件 供 应 第 十 条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拟 进 行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情 况 书 面 告 知 所 在 地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告 知 后 即 可 施 工 施 工 时, 应 当 执 行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确 保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执 行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129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做 好 自 检 记 录 第 十 一 条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工 程 竣 工 后,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后 30 日 内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将 其 存 入 该 电 梯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从 事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 一 ) 按 照 电 梯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提 出 的 保 养 项 目 方 法 和 周 期 要 求, 制 定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方 案, 确 保 其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 ( 二 ) 至 少 每 15 日 进 行 一 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 ( 三 ) 制 定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至 少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应 急 演 练 ; ( 四 ) 设 立 24 小 时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值 班 电 话,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及 时 予 以 排 除 ; ( 五 ) 接 到 电 梯 乘 客 被 困 故 障 报 告 后,30 分 钟 内 赶 到 现 场 实 施 救 援 ; ( 六 ) 对 电 梯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时, 执 行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并 做 好 记 录 ; ( 七 ) 协 助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制 定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 第 十 三 条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对 电 梯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并 记 录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记 录, 至 少 保 存 2 年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其 中, 从 事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电 梯 安 装 项 目 资 格 ; 从 事 电 梯 维 修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电 梯 维 修 项 目 资 格 未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时 应 当 持 证 第 三 章 电 梯 的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做 到 : ( 一 ) 设 置 电 梯 的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电 梯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 二 )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完 整 的 电 梯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 三 ) 保 证 电 梯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能 够 有 效 应 答 紧 急 呼 救 ; ( 四 )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或 者 出 入 口 的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警 示 标 志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 五 ) 制 定 电 梯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与 救 援 预 案,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 六 ) 发 生 电 梯 乘 客 被 困 故 障 时,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对 被 困 人 员 进 行 抚 慰 和 组 织 救 援 第 十 六 条 电 梯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时,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消 除 电 梯 事 故 隐 患 后,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电 梯, 不 得 购 置 未 取 得 电 梯 制 造 许 可 的 单 位 制 造 的 电 梯 ; 应 当 委 托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单 位 实 施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活 动 第 十 八 条 电 梯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 30 日 内,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向 电 梯 所 在 地 的 区 ( 县 )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在 用 电 梯 停 用 拟 超 过 15 日 的,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停 用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原 登 记 部 门 ; 重 新 启 用 前,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原 登 记 部 门 电 梯 报 废 时,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自 报 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原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注 销 第 十 九 条 电 梯 的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过 程, 必 须 经 过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验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的 电 梯,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第 二 十 条 在 用 电 梯 应 当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定 期 检 验 周 期 为 一 年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一 个 月 向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进 行 电 梯 运 行 的 日 常 巡 视, 做 好 电 梯 日 常 使 用 状 况 记 录, 落 实 电 梯 的 定 期 检 验 计 划 ; ( 二 ) 妥 善 保 管 电 梯 层 门 钥 匙 机 房 钥 匙 和 电 源 钥 匙 ; ( 三 ) 监 督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定 期 检 修 保 养 电 梯 ; ( 四 ) 发 现 电 梯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停 止 使 用 的, 有 权 作 出 停 止 使 用 的 决 定, 并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 ( 五 ) 遇 有 火 灾 地 震 等 影 响 电 梯 运 行 和 电 梯 乘 客 人 身 安 全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时,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停 止 电 梯 运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电 梯 乘 客 应 当 按 照 电 梯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和 警 示 标 志 正 确 使 用 电 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30

( 一 ) 使 用 明 示 处 于 非 正 常 状 态 下 的 电 梯 ; ( 二 ) 强 行 扒 撬 电 梯 层 门 轿 门 ; ( 三 ) 在 电 梯 内 蹦 跳 打 闹 ; ( 四 )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或 者 危 险 化 学 品 搭 乘 电 梯 ; ( 五 ) 拆 除 毁 坏 电 梯 的 部 件 或 者 标 志 标 识 ; ( 六 ) 运 载 超 过 电 梯 额 定 载 荷 的 货 物 ; ( 七 ) 其 他 危 及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的 行 为 乘 坐 的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时, 电 梯 乘 客 应 当 通 过 报 警 装 置 与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服 从 指 挥 第 二 十 三 条 电 梯 进 行 更 新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所 需 费 用, 由 电 梯 的 所 有 权 人 承 担 电 梯 的 所 有 权 人 将 电 梯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管 理 的, 应 当 与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和 电 梯 更 新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出 资 义 务 居 民 住 宅 电 梯 的 更 新 改 造 和 维 修 所 需 资 金 的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检 验 检 测 第 二 十 四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开 展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诚 信 和 便 民 原 则, 为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可 靠 便 捷 的 检 验 检 测 服 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对 涉 及 的 被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确 保 从 事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的 人 员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格, 开 展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并 对 检 验 检 测 的 结 果 负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自 接 到 检 验 检 测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安 排 检 验 检 测 检 验 检 测 完 毕 后,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经 检 验 检 测 合 格 的, 还 应 当 一 并 发 放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第 二 十 七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对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在 15 日 内 向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逾 期 未 答 复 或 者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对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书 面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答 复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当 地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复 验 受 理 复 验 申 请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30 日 内 作 出 复 验 结 论 第 二 十 八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实 施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 发 现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时, 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所 在 地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九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电 梯 的 生 产 销 售 活 动, 不 得 以 其 名 义 推 荐 或 者 监 制 监 销 电 梯 第 三 十 条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利 用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故 意 刁 难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的,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有 权 向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接 到 投 诉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经 调 查 属 实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另 行 指 定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该 单 位 电 梯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一 条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学 校 幼 儿 园 机 场 车 站 商 场 体 育 场 馆 展 览 馆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以 及 重 要 会 议 或 者 重 大 活 动 场 所 的 电 梯 实 施 重 点 安 全 监 察 第 三 十 二 条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时,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三 十 三 条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电 梯 的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或 者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有 违 反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或 者 在 用 电 梯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改 正 或 者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报 告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 需 要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配 合 的, 还 应 当 通 知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第 三 十 四 条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现 辖 区 内 电 梯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存 在 电 梯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违 法 行 为 时, 131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负 有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有 关 部 门 接 到 报 告 后, 对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当 及 时 转 交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并 将 转 交 情 况 告 知 报 告 单 位 第 三 十 五 条 电 梯 发 生 事 故 的,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电 梯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按 照 国 务 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电 梯 安 全 状 况, 并 将 全 市 在 用 电 梯 的 数 量 分 布 情 况 以 及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单 位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单 位 未 执 行 本 市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规 范 导 致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未 执 行 本 市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自 检 规 则 导 致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由 于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导 致 发 生 电 梯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从 事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单 位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未 对 电 梯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进 行 作 业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对 相 关 的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处 5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一 条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其 中, 对 违 反 第 ( 三 ) ( 四 ) ( 六 ) 项 规 定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按 照 下 列 数 额 罚 款 :( 一 ) 违 反 第 ( 三 ) 项 规 定, 电 梯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不 能 有 效 应 答 紧 急 呼 救 的, 处 2000 元 罚 款 ;( 二 ) 违 反 第 ( 四 ) 项 规 定, 未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或 者 出 入 口 的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有 效 的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的, 处 500 元 罚 款 ;( 三 ) 违 反 第 ( 六 ) 项 规 定, 发 生 电 梯 乘 客 被 困 故 障 时,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对 被 困 人 员 进 行 抚 慰 和 组 织 救 援 的, 处 5000 元 罚 款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委 托 未 取 得 相 应 许 可 的 单 位 实 施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或 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活 动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对 相 关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电 梯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安 排 检 验 检 测 出 具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发 放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的, 由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由 于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给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居 民 家 庭 自 用 电 梯 的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和 检 验 检 测,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3 年 6 月 10 日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察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1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2 号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已 经 2001 年 9 月 5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1 年 11 月 15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李 长 江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的 事 故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根 据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务 院 赋 予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的 职 能,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的 报 告 调 查 处 理 以 及 事 故 的 统 计 分 析 第 三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或 者 业 主, 除 按 规 定 报 告 外, 必 须 严 格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相 关 物 件 及 重 要 痕 迹 等 各 种 物 证, 并 采 取 措 施 抢 救 人 员 和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为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抢 救 人 员 或 者 疏 通 通 道 等,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件 设 施 时, 必 须 做 出 标 志,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写 出 书 面 记 录, 见 证 人 员 应 签 字, 必 要 时 应 当 对 事 故 现 场 和 伤 亡 情 况 录 相 或 者 拍 照 第 四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按 照 所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破 坏 程 度, 分 为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特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严 重 事 故 和 一 般 事 故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死 亡 30 人 ( 含 30 人 ) 以 上, 或 者 受 伤 ( 包 括 急 性 中 毒, 下 同 )100 人 ( 含 100 人 ) 以 上,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以 上 的 设 备 事 故 特 大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死 亡 10~29 人, 或 者 受 伤 50~99 人,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设 备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死 亡 3~9 人, 或 者 受 伤 20~49 人,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设 备 事 故 严 重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死 亡 工 1~2 人, 或 者 受 伤 19 人 ( 含 19 人 ) 以 下,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以 及 无 人 员 伤 亡 的 设 备 爆 炸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是 指 无 人 员 伤 亡, 设 备 损 坏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且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 万 元 以 下 的 设 备 事 故 第 五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设 立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中 心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局 的 指 导 下, 组 织 对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特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参 与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 ( 二 ) 指 导 并 督 办 各 地 对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和 批 复 工 作 ; ( 三 ) 对 事 故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 四 ) 负 责 收 集 有 关 事 故 资 料, 建 立 事 故 数 据 库 ; ( 五 ) 研 究 并 提 出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 ( 六 ) 参 与 起 草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133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设 立 本 辖 区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办 事 机 构 第 二 章 事 故 报 告 第 六 条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特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和 严 重 事 故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或 者 业 主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和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逐 级 上 报, 直 至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或 者 特 大 事 故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或 者 业 主 还 应 当 直 接 报 告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或 者 业 主 应 当 立 即 向 设 备 使 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告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特 种 设 备 异 地 发 生 事 故 后, 业 主 或 者 聘 用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并 同 时 报 告 设 备 使 用 注 册 登 记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立 即 逐 级 上 报 第 七 条 事 故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 或 者 业 主 )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 二 )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 ( 三 )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四 ) 事 故 设 备 名 称 ; ( 五 ) 事 故 类 别 ; ( 六 ) 人 员 伤 亡 经 济 损 失 以 及 事 故 概 况 第 八 条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于 每 季 度 的 第 1 个 月 15 日 之 前 将 所 辖 区 上 季 度 事 故 汇 总 表 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每 年 1 月 15 日 之 前 将 所 辖 区 上 年 度 事 故 汇 总 表 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季 度 事 故 汇 总 表 见 附 件 1, 年 度 事 故 汇 总 表 见 附 件 2) 第 九 条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事 故 举 报 电 话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及 时 受 理 有 关 事 故 的 情 况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三 章 事 故 调 查 第 十 条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第 十 一 条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组 织 成 立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组,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参 加 特 大 事 故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会 同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成 立 特 大 事 故 调 查 组,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参 加 重 大 事 故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市 ( 地 州 )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成 立 重 大 事 故 调 查 组, 市 ( 地 州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参 加 严 重 事 故 由 市 ( 地 州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县 ( 市 区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参 加 一 般 事 故 由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组 织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上 一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直 接 组 织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特 种 设 备 异 地 发 生 的 事 故,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组 织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并 通 知 办 理 使 用 注 册 登 记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参 加 办 理 使 用 注 册 登 记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调 取 设 备 档 案 等 资 料, 配 合 做 好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组 织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需 要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时,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专 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事 故 调 查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 二 ) 与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相 关 人 员 不 存 在 任 何 利 益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第 十 三 条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34

( 一 ) 调 查 事 故 发 生 前 设 备 的 状 况 ; ( 二 ) 查 明 人 员 伤 亡 设 备 损 坏 现 场 破 坏 以 及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 包 括 直 接 和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 ( 三 ) 分 析 事 故 原 因 ( 必 要 时 应 当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 ( 四 ) 查 明 事 故 的 性 质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五 ) 提 出 对 事 故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处 理 建 议 ; ( 六 ) 提 出 防 止 类 似 事 故 重 复 发 生 的 措 施 ; ( 七 ) 写 出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 见 附 件 3) 第 十 四 条 事 故 调 查 组 有 权 向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有 关 部 门 及 有 关 人 员 了 解 事 故 的 有 关 情 况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并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有 关 人 员,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地 向 事 故 调 查 组 提 供 有 关 设 备 及 事 故 的 情 况, 如 实 回 答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询 问, 并 对 所 提 供 情 况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十 五 条 事 故 调 查 过 程 中, 事 故 调 查 组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委 托 有 能 力 的 单 位, 进 行 技 术 检 验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接 受 委 托 的 单 位 完 成 技 术 检 验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后, 应 当 出 具 技 术 检 验 或 者 技 术 鉴 定 报 告 书, 并 对 其 负 责 第 十 六 条 事 故 调 查 应 当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和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确 定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并 在 事 故 报 告 书 中, 提 出 事 故 处 理 意 见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分 为 : 全 部 责 任 主 要 责 任 同 等 责 任 次 要 责 任 当 事 人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事 故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未 及 时 报 告 事 故 等 致 使 事 故 责 任 无 法 认 定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当 将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报 送 组 织 该 起 事 故 调 查 的 行 政 部 门, 并 由 其 进 行 批 复 第 十 八 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应 当 在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特 殊 情 况, 经 上 一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批 复 期 限 可 以 延 长, 但 不 得 超 过 180 日 第 四 章 事 故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事 故 批 复 后, 组 织 该 起 事 故 调 查 的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归 档 备 查, 并 将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副 本 送 达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中 心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第 二 十 条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主 管 部 门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员 作 出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应 当 在 接 到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完 成, 并 告 知 组 织 该 起 事 故 调 查 的 行 政 部 门 第 五 章 事 故 统 计 分 析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中 心 负 责 全 国 事 故 的 统 计 分 析, 并 提 出 事 故 预 防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负 责 发 布 年 度 事 故 统 计 分 析 报 告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关 人 员 在 事 故 报 告 调 查 处 理 以 及 统 计 分 析 技 术 检 验 技 术 鉴 定 档 案 资 料 保 管 等 过 程 中, 因 主 观 故 意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适 用 法 律 不 当 认 定 事 实 错 误 造 成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的, 或 者 行 政 部 门 公 务 员 不 履 行 职 责 的,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其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由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当 地 政 府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对 所 发 生 的 设 备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故 意 拖 延 报 告 的 ; ( 二 )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的 ; ( 三 ) 私 自 转 移 隐 匿 毁 弃 设 备 事 故 证 据 或 者 设 备 设 计 制 造 销 售 安 装 充 装 使 用 检 验 修 理 改 造 等 证 件 记 录 技 术 资 料 档 案 的 ; 135

( 四 ) 阻 扰 干 涉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 ( 五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拒 绝 提 供 与 设 备 事 故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 六 ) 提 供 伪 证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提 供 伪 证 的 ; ( 七 ) 对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致 使 调 查 或 者 处 理 工 作 有 重 大 疏 漏 的 ; ( 八 ) 行 贿 受 贿, 包 庇 事 故 责 任 者 或 者 借 机 打 击 报 复 他 人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除 依 法 追 究 民 事 责 任 或 者 刑 事 责 任 外, 由 组 织 该 起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后 不 采 取 紧 急 救 援 措 施, 在 人 力 能 及 的 情 况 下 未 能 有 效 防 止 事 故 灾 害 扩 大 的, 予 以 警 告,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2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二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发 生 事 故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或 者 隐 瞒 不 报 的, 予 以 警 告,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2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三 ) 销 售 安 装 充 装 使 用 无 许 可 证 设 备 发 生 事 故, 予 以 警 告,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2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四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进 行 产 品 设 计 制 造 销 售 安 装 充 装 使 用 检 验 修 理 改 造, 造 成 事 故 的, 予 以 警 告, 暂 停 相 应 资 格 或 取 消 相 应 资 格,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五 ) 强 令 违 章 作 业 管 理 混 乱 对 职 工 不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无 证 上 岗 违 章 操 作 或 对 事 故 隐 患 不 进 行 处 理 造 成 事 故 的, 予 以 警 告,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备 案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2001 年 11 月 15 日 起 施 行,1997 年 7 月 18 日 原 劳 动 部 发 布 的 第 8 号 令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设 备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验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1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70 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经 2004 年 12 月 24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李 长 江 二 五 年 一 月 十 日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程 序, 保 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 含 气 瓶 ) 压 力 管 道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客 运 索 道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场 ( 厂 ) 内 机 动 车 辆 等 特 种 设 备 的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统 称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种 类 与 项 目 目 录 见 本 办 法 附 件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作 业 或 者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负 责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县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条 申 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应 当 首 先 向 发 证 部 门 指 定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机 构 )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经 考 试 合 格, 凭 考 试 结 果 和 相 关 材 料 向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审 核 发 证 第 五 条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聘 ( 雇 ) 用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从 事 相 关 管 理 和 作 业 工 作, 并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持 证 上 岗, 按 章 操 作,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置 或 者 报 告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审 核 发 证 程 序 第 六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由 县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分 级 负 责, 具 体 分 级 范 围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决 定, 并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公 布 对 于 数 量 较 少 的 压 力 容 器 和 压 力 管 道 带 压 密 封 氧 舱 维 护 长 输 管 道 安 全 管 理 客 运 索 道 作 业 及 管 理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安 装 作 业 及 管 理 等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确 定 考 试 机 构,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由 设 备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审 核 发 证 第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场 所 设 备 师 资 监 考 人 员 以 及 健 全 的 考 试 管 理 制 度 等 必 备 条 件 和 能 力, 经 发 证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承 担 考 试 工 作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对 考 试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第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和 审 核 发 证 程 序 包 括 : 考 试 报 名 考 试 领 证 申 请 受 理 审 核 发 证 第 九 条 发 证 部 门 和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办 公 处 所 公 布 本 办 法 考 试 和 审 核 发 证 程 序 考 试 作 业 人 员 种 类 报 考 具 体 条 件 收 费 依 据 和 标 准 考 试 机 构 名 称 及 地 点 考 试 计 划 等 事 项 其 中, 考 试 报 名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考 试 地 点 考 试 时 间 等 具 体 考 试 计 划 事 项, 应 当 在 举 行 考 试 之 日 2 个 月 前 公 布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有 关 网 站 新 闻 媒 体 上 公 布 第 十 条 申 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37

( 一 )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上 ; ( 二 ) 身 体 健 康 并 满 足 申 请 从 事 的 作 业 种 类 对 身 体 的 特 殊 要 求 ; ( 三 ) 有 与 申 请 作 业 种 类 相 适 应 的 文 化 程 度 ; ( 四 ) 有 与 申 请 作 业 种 类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经 历 ; ( 五 )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与 技 能 ; ( 六 )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作 业 人 员 的 具 体 条 件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具 备 必 要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作 业 知 识 作 业 技 能 和 及 时 进 行 知 识 更 新 没 有 培 训 能 力 的, 可 以 委 托 发 证 部 门 组 织 进 行 培 训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的 内 容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制 定 的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大 纲 等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员 应 当 向 考 试 机 构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制 订 和 认 真 落 实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试, 确 保 考 试 工 作 质 量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结 束 后,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考 试 结 果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第 十 五 条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 凭 考 试 结 果 通 知 单 和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第 十 六 条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报 送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或 者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并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能 够 当 场 审 查 的, 应 当 当 场 办 理 第 十 七 条 对 同 意 受 理 的 申 请,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批 准 手 续 准 予 发 证 的,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不 予 发 证 的,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遵 循 便 民 公 开 高 效 的 原 则 为 方 便 申 请 人 办 理 考 核 发 证 事 项, 发 证 部 门 可 以 将 受 理 和 发 放 证 书 的 地 点 设 在 考 试 报 名 地 点, 并 在 报 名 考 试 时 委 托 考 试 机 构 对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考 试 合 格 后 发 证 部 门 可 以 直 接 办 理 受 理 手 续 和 审 核 发 证 事 项 第 三 章 证 书 使 用 及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持 有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人 雇 ( 聘 ) 用 后, 方 可 在 许 可 的 项 目 范 围 内 作 业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现 场 和 作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制 订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 二 ) 聘 用 持 证 作 业 人 员, 并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档 案 ; ( 三 )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 ( 四 ) 确 保 持 证 上 岗 和 按 章 操 作 ; ( 五 ) 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作 业 条 件 ; ( 六 ) 其 他 规 定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作 业 时 随 身 携 带 证 件, 并 自 觉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 二 ) 积 极 参 加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 ( 三 ) 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 四 )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 五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 ( 六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每 2 年 复 审 一 次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在 复 审 期 满 3 个 月 前, 向 发 证 部 门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复 审 合 格 的, 由 发 证 部 门 在 证 书 正 本 上 签 章 对 在 2 年 内 无 违 规 违 法 等 不 良 记 录, 并 按 时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延 长 复 审 期 限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应 当 重 新 参 加 考 试 逾 期 未 申 请 复 审 或 考 试 不 合 格 的, 其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予 以 注 销 跨 地 区 从 业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可 以 向 从 业 所 在 地 的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复 审 第 二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遗 失 或 者 损 毁 的, 持 证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发 证 部 门, 并 在 当 地 媒 体 予 以 公 告 查 证 属 实 的, 由 发 证 部 门 补 办 证 书 138

第 二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印 制 伪 造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或 者 出 借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查 处 违 法 作 业 行 为 第 二 十 六 条 发 证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考 试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及 时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必 要 时 应 当 派 人 现 场 监 督 考 试 的 有 关 活 动 第 二 十 七 条 发 证 部 门 要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档 案, 记 录 考 核 发 证 复 审 和 监 督 检 查 的 情 况 发 证 复 审 及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要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二 十 八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报 名 考 试 领 证 申 请 受 理 审 核 发 证 等 环 节 的 具 体 规 定, 以 及 考 试 机 构 的 设 立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注 销 和 复 审 等 事 项, 按 照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制 定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等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发 证, 并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第 三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吊 销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 一 ) 持 证 作 业 人 员 以 考 试 作 弊 或 者 以 其 他 欺 骗 方 式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 ( 二 ) 持 证 作 业 人 员 违 章 操 作 或 者 管 理 造 成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 ( 三 ) 持 证 作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未 立 即 报 告 造 成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的 ; ( 四 ) 持 证 作 业 人 员 逾 期 不 申 请 复 审 或 者 复 审 不 合 格 且 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五 )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发 证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或 者 超 越 发 证 范 围 考 核 发 证 的 违 反 前 款 第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项 规 定 的, 持 证 人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违 反 前 款 第 ( 二 ) ( 三 ) 项 规 定, 造 成 特 大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得 申 请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第 三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改 正, 并 处 1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违 章 指 挥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 ( 二 ) 作 业 人 员 违 反 特 种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或 者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未 立 即 向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用 人 单 位 未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处 分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非 法 印 制 伪 造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印 制 伪 造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处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证 部 门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考 试 和 审 核 发 证, 或 者 发 证 部 门 未 对 考 试 机 构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影 响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考 试 质 量 的, 由 上 一 级 发 证 部 门 责 令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其 负 责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由 上 一 级 发 证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考 试 机 构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考 试 工 作, 责 令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其 批 准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证 部 门 或 者 考 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以 权 谋 私 的,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作 业 人 员 未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上 岗 作 业,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未 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七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予 以 处 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的 格 式 印 制 等 事 项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考 核 收 费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不 适 用 于 从 事 房 屋 建 筑 工 地 和 市 政 工 程 工 地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及 其 相 关 管 理 的 人 员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39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加 强 北 京 市 住 宅 电 梯 报 废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国 土 房 管 字 [2001]617 号 各 区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各 区 县 房 地 局 各 局 总 公 司 各 有 关 单 位 : 近 年 来, 随 之 我 市 城 市 建 设 的 发 展, 住 宅 电 梯 数 量 逐 年 递 增 与 此 同 时, 一 些 使 用 年 限 长, 制 造 安 装 质 量 较 差 的 电 梯 仍 然 在 运 行 中, 这 些 电 梯 存 在 着 严 重 安 全 隐 患 为 保 证 住 宅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规 范 电 梯 的 报 废 管 理,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各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 含 电 梯 产 权 人 和 电 梯 管 理 单 位 )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住 宅 电 梯 的 管 理, 依 据 本 单 位 电 梯 的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本 规 定 制 定 电 梯 更 新 改 造 计 划, 对 严 重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老 旧 住 宅 电 梯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或 改 造 二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电 梯 应 报 废 : ( 一 ) 建 筑 物 仅 涉 及 一 部 电 梯 ( 无 备 用 电 梯 ) 的, 使 用 时 间 达 到 15 年 ; 有 备 用 电 梯 达 到 18 年 ; ( 二 ) 属 于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已 明 令 停 止 生 产, 而 运 行 时 间 已 超 过 15 年 的 ; ( 三 ) 主 机 和 其 他 主 要 配 套 件 磨 损 严 重, 设 备 已 超 过 三 次 以 上 大 修 在 此 维 修 工 程 的 投 资 费 用 超 过 设 备 折 旧 残 值 的 三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住 宅 电 梯, 电 梯 产 权 人 应 向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中 心 或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所 及 国 家 电 梯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申 请 鉴 定, 予 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报 废 ( 一 ) 产 品 质 量 或 安 装 质 量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 二 ) 由 于 建 筑 物 结 构 损 坏 或 电 梯 发 生 过 严 重 事 故, 导 致 电 梯 设 备 严 重 损 坏 的 ( 三 ) 建 筑 物 已 严 重 倾 斜 或 沉 降, 造 成 电 梯 运 行 方 向 与 垂 直 方 向 倾 斜 度 大 于 15 度 的 ( 四 ) 主 要 机 械 部 件 严 重 锈 蚀 变 形 或 电 气 设 备 严 重 老 化 损 坏 的 ( 五 ) 其 它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运 行 基 本 条 件 的 四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住 宅 电 梯, 可 申 请 延 期 报 废, 但 使 用 年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5 年 ( 一 ) 厂 家 质 量 保 证 书 中 对 产 品 报 废 年 限 规 定 超 过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 二 ) 对 于 拖 动 系 统 控 制 系 统 厅 ( 轿 ) 门 系 统 均 进 行 过 改 造 的 电 梯, 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其 功 能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均 接 近 新 装 住 宅 电 梯 水 平 的 五 对 已 达 到 报 废 年 限 而 暂 不 更 新 的 电 梯, 产 权 人 应 向 电 梯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检 测, 由 电 梯 检 测 机 构 对 该 电 梯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经 鉴 定 可 继 续 使 用 的, 检 测 周 期 缩 短 为 每 六 个 月 一 次 六 为 保 证 居 民 的 乘 梯 安 全, 对 符 合 上 述 报 废 条 件 的 住 宅 电 梯, 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报 废 电 梯 主 要 部 件 应 由 检 测 机 构 加 盖 报 废 印 章 各 电 梯 产 权 人 和 电 梯 管 理 单 位 要 积 极 筹 措 资 金,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或 改 造, 确 保 安 全 运 行 七 各 区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各 区 县 房 地 局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加 强 对 属 地 住 宅 电 梯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技 术 指 导 2001 年 6 月 27 日 140

关 于 修 订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及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的 函 京 发 改 2005 1005 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局, 请 按 照 执 行 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规 定 的 收 费 办 法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对 重 复 检 验 不 检 验 只 收 费 不 按 检 验 规 程 检 验 等 乱 收 费 行 为,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按 规 定 予 以 查 处 各 检 验 检 测 单 位 要 加 强 收 费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对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予 以 公 示, 自 觉 接 受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市 区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和 经 批 准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持 本 函 到 市 区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使 用 市 财 政 局 印 制 ( 监 制 ) 的 收 费 票 据 本 管 理 办 法 和 收 费 标 准 自 6 月 20 日 起 试 行 特 此 复 函 附 件 :1.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2.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 〇 〇 五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附 件 1: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一 根 据 国 务 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有 关 规 定 及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和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检 验 检 测 三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检 验 内 容 检 验 方 法 应 提 前 告 知 被 检 单 位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开 展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及 时 地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并 对 检 验 检 测 结 论 负 责 定 期 检 验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检 验 周 期 进 行, 不 得 在 规 定 的 检 验 周 期 内 重 复 检 验 收 费 当 受 检 单 位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在 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原 则 下, 可 以 双 方 协 商 收 费 四 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按 实 际 检 验 检 测 的 内 容 进 行 收 费 五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验 费 由 制 造 企 业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检 验 费, 由 建 设 单 位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 在 用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费 由 使 用 单 位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 进 口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费 由 收 货 人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出 口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费 由 发 货 人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经 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必 须 进 行 复 检 的, 每 次 复 检 收 费 按 首 次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的 30% 收 取, 在 用 设 备 复 检 费 由 使 用 单 位 支 付,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的 复 检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六 收 费 标 准 中 不 包 括 检 验 现 场 的 准 备 清 理 工 作 的 费 用 ( 已 列 入 的 除 外 ), 如 : 除 锈 除 垢 焊 缝 打 磨, 管 道 及 系 统 隔 离, 炉 墙 保 温 层 容 器 内 衬 及 填 充 料 等 内 置 件 的 拆 装, 脚 手 架 的 搭 拆, 耐 压 实 验 气 密 试 验 所 用 介 质, 盛 装 易 燃 有 毒 或 窒 息 性 介 质 压 力 容 器 的 置 换 中 和 消 毒 清 洗 检 测 所 需 的 水 电 费 等 费 用 七 耐 压 试 验 气 密 试 验 和 其 它 检 验 由 受 检 单 位 提 供 试 验 设 备 车 辆 和 操 作 人 员 时, 按 收 费 标 准 的 30% 收 费 八 本 办 法 中 涉 及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如 果 按 照 规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无 损 检 测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化 学 成 分 分 析 金 相 试 验 安 全 附 件 校 验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检 测 等 专 项 检 验 检 测 时,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程 141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行 上 述 专 项 检 验 检 测,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另 行 收 取 专 项 检 验 检 测 费 对 于 一 台 设 备 能 够 运 用 一 种 专 项 检 验 检 测 手 段 完 成 检 验 检 测 的, 不 得 再 增 加 其 它 专 项 检 验 检 测 手 段 重 复 进 行 检 验 检 测 收 取 费 用 九 对 于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量 大 收 费 金 额 高 的, 在 不 超 过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收 费 金 额 十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中 涉 及 加 价 的, 加 价 部 分 一 律 以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基 础 乘 以 加 价 系 数 计 算 十 一 对 中 小 学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检 验 检 测, 减 收 50% 的 检 验 检 测 费 十 二 本 办 法 由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到 市 区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使 用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并 接 受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门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附 件 2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一 锅 炉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一 ) 锅 炉 产 品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量 (t/h) D 1 1<D 6 D>6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 按 产 品 出 厂 价 ) 注 :(1) 表 中 D 为 锅 炉 容 量 (t/h); (2) 热 水 锅 炉 按 0.7MW 相 当 于 1t/h 计 算 ; (3) 单 台 锅 炉 监 检 费 低 于 260 元 的 按 260 元 收 取 ; 1.0% 0.9% 0.7% (4) 散 装 及 组 装 锅 炉 应 扣 除 送 引 风 机 烟 囱 水 处 理 设 备 炉 排 平 台 扶 梯 钢 架 等 部 件 的 价 格 ( 二 ) 锅 炉 安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量 (t/h) D 1 1<D 6 6<D 15 15<D 20 D>20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 按 锅 炉 本 体 设 备 销 售 价 和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费 ) 注 :(1) 散 装 锅 炉 安 装 监 检 收 费 按 上 表 收 费 标 准 加 收 20%; 1.0% 0.9% 0.8% 0.7% 0.6% (2) 台 锅 炉 安 装 监 检 费 低 于 260 元 的 按 260 元 收 取 ( 三 )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量 (t/h) D<1 1 D<2 2 D<4 4 D<6 6 D<10 D 10 内 部 检 验 310 400 440 500 670 90D 外 部 检 验 200 240 280 360 460 60D 水 压 试 验 310 400 490 580 670 90D 注 :(1) 本 表 为 工 作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1.25MPa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1.25MPa 的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按 上 述 收 费 标 准 加 收 30%; (2) 强 度 校 核 收 费,200 元 / 台 (D 6) 300 元 / 台 (D>6); (3) 每 四 台 模 块 锅 炉 (D 0.2) 为 一 组, 每 组 检 验 费 按 上 表 D<1 收 取 ; (4)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锅 炉 内 部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四 ) 锅 炉 修 理 改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锅 炉 修 理 改 造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材 料 费 和 工 程 施 工 费 的 3% 收 取 注 : 单 台 监 检 费 低 于 260 元 的 按 260 元 收 取 ( 五 ) 电 站 锅 炉 产 品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量 (t/h) D 35 35<D 130 130<D 410 D>410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按 锅 炉 本 体 出 厂 价 格 ) 0.5% 0.4% 0.3% 0.2% 142

注 :(1) 电 站 锅 炉 本 体 出 厂 价 格 应 扣 除 随 锅 炉 供 应 的 鼓 引 风 机 烟 囱 除 尘 器 水 泵 水 处 理 设 备 炉 排 平 台 扶 梯 钢 架 等 附 属 设 施 ; (2) 新 产 品 试 制 及 按 国 外 标 准 制 造 在 国 内 使 用 的 电 站 锅 炉, 按 上 述 收 费 标 准 加 收 10% ( 六 ) 电 站 锅 炉 安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量 (t/h) D 35 35<D 130 130<D 410 D>410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 按 工 程 施 工 费 ) 0.8% 0.6% 0.4% 0.2% ( 七 ) 电 站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量 (t/h) D 35 35<D 130 130<D 410 D>410 内 部 检 验 ( 元 / 台 ) 230D 200D 150D 120D 外 部 检 验 ( 元 / 台 ) 50D 40D 40D 30D 水 压 试 验 ( 元 / 台 ) 80D 70D 60D 55D 注 : 强 度 校 核 收 费 按 外 部 检 验 的 50% 收 取 ( 八 ) 电 站 锅 炉 修 理 改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电 站 锅 炉 修 理 改 造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工 程 施 工 费 的 0.8% 收 取 注 : 单 台 监 检 费 低 于 500 元 的 按 500 元 收 取 ( 九 ) 进 出 口 锅 炉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量 (t/h) D 20 20<D 130 130<D 410 D>410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 按 锅 炉 销 售 价 ) 1.0% 0.8% 0.6% 0.4% 注 :(1) 单 台 监 检 费 低 于 200 元 的 按 200 元 收 取 ; (2) 锅 炉 销 售 价 为 锅 炉 本 体 价 格, 不 包 括 运 费 等 其 他 费 用 ( 十 ) 锅 炉 水 质 分 析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 元 / 样 )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 元 / 样 ) ph 值 ( 电 极 法 ) 20 亚 硫 酸 盐 20 硬 度 20 磷 酸 盐 20 氯 化 物 40 溶 解 氧 90 碱 度 20 化 学 耗 氧 量 30 钙 离 子 20 含 油 量 40 悬 浮 物 40 铁 离 子 30 镁 离 子 20 相 对 碱 度 20 溶 解 固 型 物 50 浊 度 90 电 导 率 30 水 垢 定 性 分 析 200 注 : 锅 炉 水 质 分 析 项 目 及 内 容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一 ) 压 力 容 器 1 压 力 容 器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积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按 压 力 容 器 出 厂 价 ) 类 别 V 5m 3 5m 3 <V 50m 3 V>50m 3 一 二 类 1.0% 0.9% 0.8% 三 类 1.1% 1.0% 0.9% 注 :(1) 压 力 容 器 出 厂 价 为 容 器 本 体 价 格 ; (2) 单 台 监 检 费 低 于 50 元 的 按 50 元 收 取 143

2 压 力 容 器 现 场 安 装 组 装 移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压 力 容 器 现 场 安 装 组 装 移 装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按 设 备 销 售 价 和 工 程 施 工 费 的 1.0% 收 取 注 : 单 台 收 费 低 于 200 元 的 按 200 元 收 取 3 压 力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积 (m 3 ) 外 部 检 验 ( 元 ) 内 外 部 检 验 ( 元 ) 耐 压 试 验 ( 元 ) 气 密 / 气 压 试 验 ( 元 ) V 1 130 200 200 280 1<V 5 200 280 280 400 5<V 10 240 320 320 600 10<V 20 280 400 400 680 20<V 50 320 480 480 840 50<V 100 480 720 720 1040 V>100 480+2(V-100) 720+2(V-100) 720+2(V-100) 1040+2(V-100) 注 :(1) 表 中 V 为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或 标 定 容 积 ; (2)Ⅱ 类 压 力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按 上 述 收 费 标 准 加 收 20%; (3)Ⅲ 类 压 力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按 上 述 收 费 标 准 加 收 30%; (4) 操 作 检 验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3m 小 于 等 于 7m 时, 按 上 述 标 准 加 收 10%; 操 作 检 验 高 度 大 于 7m 时, 按 上 述 标 准 加 收 30%; (5) 强 度 校 核 收 费,200 元 / 台 (V 10m 3 ),300 元 / 台 (V>10m 3 ); (6) 异 型 容 器 强 度 校 核 按 双 倍 收 费 4 压 力 容 器 修 理 改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压 力 容 器 修 理 改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按 材 料 费 和 工 程 施 工 费 的 1.2% 收 取 ( 二 ) 超 高 压 容 器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1 超 高 压 容 器 产 品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超 高 压 容 器 产 品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按 其 产 品 出 厂 价 格 的 1.2% 收 取 注 : 出 厂 价 格 是 指 设 备 本 体 价 格 2 超 高 压 容 器 安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超 高 压 容 器 安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设 备 销 售 价 和 安 装 施 工 费 的 1.2% 收 取 注 : 单 台 监 检 费 低 于 300 元 的 按 300 元 收 取 3 超 高 压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设 计 压 力 (MPa) 100 P<200 200 P<500 P 500 内 外 部 检 验 ( 元 /m 3 ) 2400 3600 4800 内 部 检 验 ( 元 /m 3 ) 800 1600 3200 耐 压 试 验 ( 元 /m 3 ) 1280 1800 2400 注 :(1) 强 度 校 核 收 费 按 外 部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的 50% 收 取 ; (2) 容 积 不 足 1m 3 按 1m 3 收 费 ( 三 ) 气 瓶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1 气 瓶 产 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方 式 气 瓶 种 类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只 ) 按 气 瓶 出 厂 价 格 无 缝 气 瓶 焊 接 气 瓶 注 :(1) 气 瓶 产 品 包 括 阀 门 附 件 ; 溶 解 乙 炔 气 瓶 复 合 材 料 气 瓶 低 温 绝 热 气 瓶 民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车 用 气 瓶 其 他 气 瓶 1.0% 0.9% 0.9% 1.0% 1.0% 0.5% 0.8% 1.0% (2) 按 照 国 外 标 准 在 国 内 制 造 并 使 用 的 气 瓶, 按 上 述 标 准 加 收 50% 2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144

收 费 方 式 气 瓶 种 类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只 ) 无 缝 气 瓶 焊 接 气 瓶 溶 解 乙 炔 气 瓶 复 合 材 料 气 瓶 低 温 绝 热 气 瓶 民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 车 用 气 瓶 50 55 42 55 50 28 55 50 注 : 容 积 大 于 50 升 的, 每 增 加 1 升 加 收 1.5% 的 检 验 费 ( 四 ) 氧 舱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1 氧 舱 产 品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氧 舱 产 品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其 出 厂 价 格 的 1% 收 费 其 他 气 瓶 注 :(1) 出 厂 价 包 括 舱 体, 供 排 气 系 统, 供 排 氧 系 统, 电 气 系 统, 空 调 系 统, 消 防 系 统 及 所 属 的 仪 器 仪 表 控 制 台 等 ; (2) 配 套 压 力 容 器 按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2 氧 舱 安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氧 舱 安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设 备 销 售 价 和 工 程 施 工 费 的 1% 收 取 3 氧 舱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氧 舱 类 型 收 费 标 准 ( 元 /m3) 检 验 种 类 φ 2.0m 2.0m<φ 2.8m φ>2.8m 一 年 期 定 期 检 验 200 150 120 三 年 期 定 期 检 验 500 450 400 二 十 年 综 合 技 术 鉴 定 700 600 550 注 :(1)φ 表 示 氧 舱 内 径 ; (2) 二 十 年 综 合 技 术 鉴 定 包 含 一 三 年 期 定 期 检 验 ; (3) 氧 舱 配 套 压 力 容 器 按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4 氧 舱 修 理 改 造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氧 舱 修 理 改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材 料 费 和 工 程 施 工 费 的 3% 收 取 ( 五 )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1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其 出 厂 价 格 的 1.0% 收 取 注 : 出 厂 价 格 是 指 设 备 本 体 价 格 2 罐 车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全 面 检 验 ( 元 /m 3 ) 水 压 试 验 ( 元 /m 3 ) 气 密 试 验 ( 元 /m 3 ) 液 位 计 紧 急 切 断 装 置 及 其 他 ( 元 / 只 ) 收 费 标 准 130 50 80 80 注 :(1) 强 度 校 核 按 300 元 / 台 收 取 ; (2) 年 度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为 全 面 检 验 的 50% 3 长 管 拖 车 罐 式 集 装 箱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全 面 检 验 ( 元 /m 3 ) 水 压 试 验 ( 元 /m 3 ) 气 密 试 验 ( 元 /m 3 ) 液 位 计 紧 急 切 断 装 置 及 其 他 ( 元 / 只 ) 收 费 标 准 150 70 100 80 注 : 年 度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为 全 面 检 验 的 50% ( 六 ) 进 出 口 压 力 容 器 气 瓶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容 积 类 别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按 容 器 销 售 价 ) V 5m 3 5m 3 <V 50m 3 V>50m 3 一 二 类 1.0% 0.9% 0.8% 三 类 1.1% 1.0% 0.9% 超 高 压 1.2% 1.1% 0.9% 注 :(1) 单 台 监 检 费 低 于 200 元 的 按 200 元 收 取 ; 145

(2) 进 出 口 各 类 气 瓶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按 其 销 售 价 的 1% 收 取 ; (3) 销 售 价 为 本 体 价 格, 不 包 括 运 费 等 其 他 费 用 三 压 力 管 道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一 )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压 力 管 道 元 件 制 造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其 出 厂 价 的 1.0% 收 取 ( 二 ) 压 力 管 道 安 装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管 道 规 格 (DN) DN 100mm DN>100mm 收 费 标 准 ( 元 /m) 5 5 注 :(1)DN 为 管 道 的 公 称 直 径 ; (2) 检 验 费 低 于 200 元 的 按 200 元 收 取 ( 三 ) 压 力 管 道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全 面 检 验 ( 元 /m) 水 压 试 验 ( 元 /m) 气 密 试 验 ( 元 /m) 收 费 标 准 10 2 2 注 :(1) 管 道 在 线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按 全 面 检 验 的 50% 收 取 ; (2) 操 作 检 验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3m 小 于 等 于 7m 时, 按 上 述 标 准 加 收 10%; 操 作 高 度 大 于 7m 时, 按 上 述 标 准 加 收 30%; (3) 检 验 费 低 于 200 元 的 按 200 元 收 取 四 电 梯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一 )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电 梯 8 层 自 动 扶 梯 ( 自 动 人 行 道 ) 杂 物 电 梯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600 500 350 注 :(1) 电 梯 8 层 以 上, 每 增 加 一 层 加 收 25 元 ; 载 货 电 梯 额 定 载 荷 2 吨 以 上, 每 增 加 1 吨 加 收 5%; (2) 自 动 扶 梯 提 升 高 度 大 于 6m 的 加 收 10%; 自 动 人 行 道 长 度 大 于 8m, 每 增 加 2m 不 足 2m 按 2m 计 ) 加 收 5%, 最 高 不 超 过 20%; (3) 包 括 限 速 器 检 验 ( 二 )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 按 定 期 检 验 的 150% 收 取 检 验 费 五 起 重 机 械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一 ) 起 重 机 械 产 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起 重 机 械 产 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产 品 出 厂 价 的 0.5% 收 取 ( 二 ) 桥 门 式 起 重 机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桥 门 式 起 重 机 5t 电 动 单 梁 起 重 机 5t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600 500 注 :(1) 吨 位 每 增 加 2t( 不 足 2t 按 2t 计 ) 加 收 1.5%, 最 高 不 超 过 30%; (2) 凡 有 副 钩 双 小 车 双 司 机 室 抓 斗 电 磁 吸 盘 夹 钳 料 耙 的 起 重 机 加 收 最 高 不 超 过 5% 检 验 费 ; (3) 无 大 车 行 走 的 电 动 葫 芦 起 重 机 减 收 20% 检 验 费 ( 三 )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汽 车 式 起 重 机 8t 轮 胎 式 起 重 机 8t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8t 其 它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8t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600 700 600 600 注 :(1) 吨 位 每 增 加 2t( 不 足 2t 按 2t 计 ) 加 收 1.5%, 最 高 不 超 过 30%; (2) 凡 有 副 钩 副 臂 双 卷 筒 的 起 重 机 加 收 最 高 不 超 过 5% 检 验 费 ; (3) 随 车 起 重 机 减 收 20% 检 验 费 146

( 四 ) 塔 式 起 重 机 升 降 机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塔 式 起 重 机 升 降 机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900 600 注 :(1) 塔 式 起 重 机 起 升 高 度 大 于 30m 时, 每 增 加 一 个 标 准 节 高 度 加 收 2% 检 验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30%; (2) 行 走 式 塔 式 起 重 机 加 收 10% 检 验 费 ; (3) 动 臂 变 幅 式 塔 式 起 重 机 减 收 20% 检 验 费 ; (4) 升 降 机 高 度 大 于 30m 时, 每 增 加 3m 加 收 2% 检 验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30%; (5) 双 笼 升 降 机 加 收 20% 检 验 费 ; (6) 简 易 升 降 机 减 收 20% 检 验 费 ( 五 )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升 降 横 移 式 类 简 易 升 降 类 垂 直 循 环 类 多 层 循 环 类 平 面 移 动 类 垂 直 升 降 类 巷 道 堆 垛 类 水 平 循 环 类 汽 车 专 用 升 降 机 类 20 个 车 位 20 个 车 位 20 个 车 位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300 500 700 注 :(1) 大 于 20 个 车 位 时, 每 增 加 1 个 车 位 加 收 4% 检 验 费 ; (2) 曳 引 式 加 收 10% 检 验 费 ( 六 ) 其 他 起 重 机 械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项 目 铁 路 门 座 缆 索 桅 杆 悬 臂 式 轻 小 型 起 重 机 起 重 机 起 重 机 起 重 机 起 重 机 起 重 设 备 5 吨 5 吨 5 吨 5 吨 5 吨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600 700 500 500 600 300 注 : 吨 位 每 增 加 2t( 不 足 2t 按 2t 计 ) 加 收 1.5%, 最 高 不 超 过 30% 检 验 费 ( 七 ) 起 重 机 械 监 督 检 验 (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 按 定 期 检 验 的 150% 收 取 检 验 费 六 游 乐 设 施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一 ) 游 乐 设 施 产 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游 乐 设 施 产 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费 按 该 产 品 出 厂 价 格 的 0.5% 收 取 ( 二 ) 游 乐 设 施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名 称 定 期 检 验 ( 元 ) 名 称 定 期 检 验 ( 元 ) 转 马 类 3000 滑 行 类 5200 陀 螺 类 4200 飞 行 塔 类 5200 自 控 飞 机 类 3900 赛 车 类 2400 观 览 车 类 5200 小 火 车 类 2400 电 池 车 类 1200 架 空 类 1400 水 上 类 5200 碰 碰 车 2400 注 :(1) 游 乐 设 施 的 危 险 等 级 分 为 A 级 B 级 C 级, 本 标 准 为 B 级 的 最 高 收 费 A 级 加 收 40%;C 级 减 收 30%; (2) 考 虑 到 游 乐 设 施 的 大 小 高 低 等 参 数 的 不 同, 其 收 费 额 可 下 浮 20%; (3) 需 要 进 行 无 损 检 测 时, 按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检 测 费 ( 三 ) 游 乐 设 施 监 督 检 验 (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 按 定 期 检 验 的 150% 收 取 检 验 费 七 客 运 索 道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 一 ) 客 运 索 道 定 期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147

项 目 客 运 架 空 索 道 800m 客 运 缆 车 800m 客 运 拖 牵 索 道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台 ) 4800 4000 1200 注 :(1) 索 道 斜 长 大 于 800m 时, 每 增 加 100m, 加 收 5% 检 验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50%; (2) 低 位 客 运 拖 牵 索 道 减 收 30% 检 验 费 ; (3) 需 要 进 行 无 损 检 测 时, 按 相 关 标 准 收 取 检 测 费 ( 二 ) 索 道 监 督 检 验 (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 按 定 期 检 验 的 150% 收 取 检 验 费 八 专 项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一 ) 安 全 阀 校 验 收 费 标 准 规 格 (mm) D N 40 40<D N 50 50<D N 80 80<D N 100 100<D N 150 D N >150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只 ) 60 70 100 120 160 220 注 :(1)D N 为 安 全 阀 的 公 称 通 径 ; (2) 螺 纹 连 接 的 安 全 阀, 按 上 表 的 50% 收 取 校 验 费 ; (3) 用 于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害 介 质 的 安 全 阀 校 验, 加 收 30% 校 验 费 ; (4)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称 压 力 Pg 1.6MPa 的 安 全 阀 ;Pg>1.6MPa 的 安 全 阀 校 验 加 收 30% 校 验 费 ; (5) 公 称 通 径 D N>300mm 的, 以 220 元 为 起 点, 每 向 上 增 加 一 个 通 径 系 列, 增 加 50 元 ( 二 ) 阀 门 校 验 收 费 标 准 规 格 (mm) D N 40 40<D N 50 50<D N 80 80<D N 100 100<D N 150 150<D N 200 200<D N 250 250<D N 300 收 费 标 准 ( 元 / 只 ) 50 60 80 100 120 150 230 300 注 :(1)DN 为 公 称 通 径, 以 法 兰 连 接 的 阀 门 为 基 准 ; (2) 螺 纹 连 接 的 阀 门 按 上 表 的 80% 收 取 校 验 费 ; (3)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称 压 力 Pg 1.6MPa 的 阀 门 ; (4) 用 于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害 介 质 的 阀 门 校 验, 加 收 30% 校 验 费 ;Pg>1.6MPa 的 阀 门 校 验 加 收 30% 校 验 费 ; (5) 公 称 通 径 DN>300mm 的, 以 300 元 为 起 点, 每 向 上 增 加 一 个 通 径 系 列, 增 加 50 元 ( 三 ) 无 损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进 入 易 燃 易 爆 腐 蚀 性 介 质 的 设 备 或 工 件 内 部 进 行 专 项 无 损 检 测 时, 加 收 20% 检 测 费 ; 操 作 检 测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3m 小 于 等 于 7m 时 按 上 述 标 准 加 收 10%, 大 于 7m 时 按 上 述 标 准 加 收 30% 1 射 线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 元 / 片 ) x 射 线 70 γ 射 线 90 注 :(1) 用 X 射 线 检 测 时, 若 透 照 厚 度 大 于 20mm, 每 增 加 5mm, 每 张 片 加 收 10 元 ; (2)γ 源 全 景 曝 光 或 X 射 线 周 向 中 心 曝 光 时, 每 张 片 减 收 20% 2 超 声 波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钢 板 ( 元 /m 2 ) 90 复 合 钢 板 ( 元 /m 2 ) 110 锻 件 ( 元 /m 2 ) 130 焊 缝 ( 元 /m 2 ) 70 注 :(1) 探 测 件 厚 度 小 于 12mm 时, 加 收 20%; (2) 双 面 检 测 时, 双 面 收 费 ; (3) 不 锈 钢 堆 焊 层, 按 复 合 钢 板 收 费 标 准 加 收 30% 148

3 磁 粉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焊 缝 ( 元 /m) 60 锻 件 ( 元 /m 2 ) 100 钢 板 ( 元 /m 2 ) 100 杆 状 件 ( 元 / 根 ) 30 注 : 用 荧 光 磁 粉 时 加 收 30% 4 渗 透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焊 缝 ( 元 /m) 80 面 状 检 测 面 ( 元 /m 2 ) 130 注 : 水 洗 法 减 收 50% 5 电 磁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 元 /m) 收 费 标 准 60 6 声 发 射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 元 / 三 个 探 头 ) 收 费 标 准 500 注 : 每 增 加 一 对 探 头, 加 收 30% 7 热 像 / 红 外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 元 /m) 收 费 标 准 500 8 内 窥 镜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 元 /m) 收 费 标 准 200 注 : 若 需 拍 片, 每 片 收 50 元 9 测 厚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 元 / 点 ) 收 费 标 准 4 注 :(1) 检 测 D N 80mm 以 下 的 管 件 时, 加 收 20%; (2) 使 用 高 温 探 头 时, 检 测 费 加 收 100% 10 硬 度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费 ( 元 / 点 ) 收 费 标 准 10 149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电 梯 应 急 指 南 的 通 知 建 住 房 [2006]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房 地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了 应 对 电 梯 紧 急 情 况,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障 乘 客 的 人 身 安 全 以 及 设 备 安 全, 我 部 制 订 了 电 梯 应 急 指 南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做 好 宣 传 贯 彻 工 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二 六 年 一 月 四 日 电 梯 应 急 指 南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电 梯 乘 客 在 乘 梯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 困 人 开 门 运 行 溜 梯 冲 顶 夹 人 和 伤 人 等 ) 时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解 救, 帮 助 人 们 应 对 电 梯 紧 急 情 况, 避 免 因 恐 慌 非 理 性 操 作 而 导 致 伤 亡 事 故,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障 乘 客 的 人 身 安 全 以 及 设 备 安 全, 制 定 本 指 南 第 二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电 梯 运 行 的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条 本 指 南 所 指 电 梯, 是 指 动 力 驱 动 沿 刚 性 导 轨 或 固 定 线 路 运 送 人 货 物 的 机 电 设 备, 包 括 载 人 ( 货 )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自 动 人 行 道 等 本 指 南 所 指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是 指 设 有 电 梯 房 屋 建 筑 的 产 权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电 梯 管 理 单 位 第 二 章 电 梯 的 应 急 管 理 第 四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配 备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落 实 每 台 电 梯 的 责 任 人, 配 置 必 备 的 专 业 救 助 工 具 及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的 通 讯 设 备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电 梯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第 五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与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签 定 维 修 保 养 合 同, 明 确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的 责 任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作 为 救 助 工 作 的 责 任 单 位 之 一, 应 当 建 立 严 格 的 救 助 规 程, 配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业 救 援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专 业 工 具 等, 确 保 接 到 电 梯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报 告 后, 及 时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救 助 第 六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电 梯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的 社 会 救 援 体 系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应 当 设 立 电 梯 救 援 中 心, 组 织 专 业 力 量, 按 区 域 建 立 救 助 网 络 第 七 条 电 梯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或 向 电 梯 救 援 中 心 报 告 ( 已 设 立 的 ), 同 时 由 本 单 位 专 业 人 员 先 行 实 施 力 所 能 及 的 处 理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或 电 梯 救 援 中 心 应 当 指 挥 专 业 人 员 迅 速 赶 到 现 场 进 行 救 助 第 八 条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各 种 电 梯 紧 急 情 况 应 对 常 识 的 宣 传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电 梯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练, 并 通 过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张 贴 宣 传 品 和 标 明 注 意 事 项 等 方 式, 宣 传 电 梯 安 全 使 用 和 应 对 紧 急 情 况 的 常 识 第 三 章 电 梯 的 应 急 救 援 第 九 条 乘 客 在 遇 到 紧 急 情 况 时, 应 当 采 取 以 下 求 救 和 自 我 保 护 措 施 : ( 一 ) 通 过 警 铃 对 讲 系 统 移 动 电 话 或 电 梯 轿 厢 内 的 提 示 方 式 进 行 求 援, 如 电 梯 轿 厢 内 有 病 人 或 其 它 危 急 情 况, 应 当 告 知 救 援 人 员 ( 二 ) 与 电 梯 轿 厢 门 或 已 开 启 的 轿 厢 门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听 从 管 理 人 员 指 挥 ( 三 ) 在 救 援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前 不 得 撬 砸 电 梯 轿 厢 门 或 攀 爬 安 全 窗, 不 得 将 身 体 的 任 何 部 位 伸 出 电 梯 轿 厢 外 150

( 四 ) 保 持 镇 静, 可 做 屈 膝 动 作, 以 减 轻 对 电 梯 急 停 的 不 适 应 第 十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接 报 电 梯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程 序 : ( 一 ) 值 班 人 员 发 现 所 管 理 的 电 梯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或 接 到 求 助 信 号 后,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本 单 位 专 业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同 时 通 知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 二 ) 值 班 人 员 应 用 电 梯 配 置 的 通 讯 对 讲 系 统 或 其 他 可 行 方 式, 详 细 告 知 电 梯 轿 厢 内 被 困 乘 客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 三 ) 值 班 人 员 应 当 了 解 电 梯 轿 厢 所 停 楼 层 的 位 置 被 困 人 数 是 否 有 病 人 或 其 它 危 险 因 素 等 情 况, 如 有 紧 急 情 况 应 当 立 即 向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报 告 ( 四 )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的 专 业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后 可 先 行 实 施 救 援 程 序, 如 自 行 救 助 有 困 难, 应 当 配 合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实 施 救 援 第 十 一 条 乘 客 在 电 梯 轿 厢 被 困 时 的 解 救 程 序 : ( 一 ) 到 达 现 场 的 救 援 专 业 人 员 应 当 先 判 别 电 梯 轿 厢 所 处 的 位 置 再 实 施 救 援 ( 二 ) 电 梯 轿 厢 高 于 或 低 于 楼 面 超 过 0.5 米 时, 应 当 先 执 行 盘 车 解 救 程 序, 再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实 施 救 援 : 1. 确 定 电 梯 轿 厢 所 在 位 置 ; 2. 关 闭 电 梯 总 电 源 ; 3. 用 紧 急 开 锁 钥 匙 打 开 电 梯 厅 门 轿 厢 门 ; 4. 疏 导 乘 客 离 开 轿 厢, 防 止 乘 客 跌 伤 ; 5. 重 新 将 电 梯 厅 门 轿 厢 门 关 好 ; 6. 在 电 梯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禁 用 电 梯 的 指 示 牌 第 十 二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的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 ( 一 ) 如 有 乘 客 重 伤, 应 当 按 事 故 报 告 程 序 进 行 紧 急 事 故 报 告 ( 二 ) 向 乘 客 了 解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调 查 电 梯 故 障 原 因,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的 取 证 工 作 ( 三 ) 如 属 电 梯 故 障 所 致, 应 当 督 促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尽 快 检 查 并 修 复 ( 四 )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故 障 及 事 故 情 况 汇 报 资 料 第 四 章 紧 急 状 态 时 对 电 梯 的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发 生 火 灾 时, 应 当 采 取 以 下 应 急 措 施 : ( 一 ) 立 即 向 消 防 部 门 报 警 ( 二 ) 按 动 有 消 防 功 能 电 梯 的 消 防 按 钮, 使 消 防 电 梯 进 入 消 防 运 行 状 态, 以 供 消 防 人 员 使 用 ; 对 于 无 消 防 功 能 的 电 梯, 应 当 立 即 将 电 梯 直 驶 至 首 层 并 切 断 电 源 或 将 电 梯 停 于 火 灾 尚 未 蔓 延 的 楼 层 在 乘 客 离 开 电 梯 轿 厢 后, 将 电 梯 置 于 停 止 运 行 状 态, 用 手 关 闭 电 梯 轿 厢 厅 门 轿 门, 切 断 电 梯 总 电 源 ( 三 ) 井 道 内 或 电 梯 轿 厢 发 生 火 灾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梯 疏 导 乘 客 撤 离, 切 断 电 源, 用 灭 火 器 灭 火 ( 四 ) 有 共 用 井 道 的 电 梯 发 生 火 灾 时, 应 当 立 即 将 其 余 尚 未 发 生 火 灾 的 电 梯 停 于 远 离 火 灾 蔓 延 区, 或 交 给 消 防 人 员 用 以 灭 火 使 用 ( 五 ) 相 邻 建 筑 物 发 生 火 灾 时, 也 应 停 梯, 以 避 免 因 火 灾 停 电 造 成 困 人 事 故 第 十 四 条 应 对 地 震 的 应 急 措 施 : ( 一 ) 已 发 布 地 震 预 报 的, 应 根 据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紧 急 处 理 措 施, 决 定 电 梯 是 否 停 止, 何 时 停 止 ( 二 ) 震 前 没 有 发 出 临 震 预 报 而 突 然 发 生 震 级 和 强 度 较 大 的 地 震, 一 旦 有 震 感 应 当 立 即 就 近 停 梯, 乘 客 迅 速 离 开 电 梯 轿 厢 ( 三 ) 地 震 后 应 当 由 专 业 人 员 对 电 梯 进 行 检 查 和 试 运 行, 正 常 后 方 可 恢 复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湿 水 时, 在 对 建 筑 设 施 及 时 采 取 堵 漏 措 施 的 同 时, 应 当 采 取 以 下 应 急 措 施 : ( 一 ) 当 楼 层 发 生 水 淹 而 使 井 道 或 底 坑 进 水 时, 应 当 将 电 梯 轿 厢 停 于 进 水 层 站 的 上 二 层, 停 梯 断 电, 以 防 止 电 梯 轿 厢 进 水 ( 二 ) 当 底 坑 井 道 或 机 房 进 水 较 多, 应 当 立 即 停 梯, 断 开 总 电 源 开 关, 防 止 发 生 短 路 触 电 等 事 故 ( 三 ) 对 湿 水 电 梯 应 当 进 行 除 湿 处 理 确 认 湿 水 消 除, 并 经 试 梯 无 异 常 后, 方 可 恢 复 使 用 ( 四 ) 电 梯 恢 复 使 用 后, 要 详 细 填 写 湿 水 检 查 报 告, 对 湿 水 原 因 处 理 方 法 防 范 措 施 等 记 录 清 楚 并 存 档 151

关 于 认 真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京 质 监 特 设 发 2008 371 号 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造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于 2005 年 5 月 13 日 印 发 了 关 于 修 订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及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的 函 ( 京 发 改 2005 1005 号 ), 发 布 了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为 了 严 格 执 行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先 将 有 关 要 求 重 申 如 下 : 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明 确 收 费 对 象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验 费 由 制 造 企 业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检 验 费, 由 建 设 单 位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 在 用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费 由 使 用 单 位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 进 口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费 由 收 货 人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出 口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检 验 费 由 发 货 人 向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缴 纳 经 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必 须 进 行 复 检 的, 每 次 复 检 收 费 按 首 次 检 验 收 费 标 准 的 30% 收 取, 在 用 设 备 复 检 费 由 使 用 单 位 支 付, 安 装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的 复 检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 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 试 行 ) 规 定 的 收 费 办 法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对 重 复 检 验 不 检 验 只 收 费 不 按 检 验 规 程 检 验 等 乱 收 费 行 为, 有 关 部 门 将 按 规 定 予 以 查 处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二 〇 〇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关 于 做 好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前 告 知 工 作 的 通 知 京 质 监 特 设 发 2008 372 号 各 区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燕 山 分 局 : 为 了 统 一 规 范 办 理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前 告 知 工 作, 市 局 2004 年 印 发 了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知 办 法 ( 京 质 监 特 设 发 2004 360 号 ), 并 于 2006 年 和 2007 年 分 别 下 发 了 有 关 通 知, 要 求 各 区 县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遵 照 执 行 为 了 近 一 步 做 好 开 工 告 知 工 作, 现 将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知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强 调 如 下 :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程 施 工 前 应 持 下 列 资 料 到 设 备 所 在 区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办 理 开 工 告 知 手 续, 告 知 后 即 可 施 工 : 1.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知 书 ( 一 式 两 份 ); 2.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单 位 资 格 证 件 原 件 请 各 单 位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统 一 工 作 尺 度, 严 格 按 照 市 局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关 于 在 办 理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告 知 时 提 交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保 障 方 案 等 有 关 材 料 的 通 知 ( 京 质 监 特 设 发 2006 376 号 ) 关 于 严 肃 执 行 电 梯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施 工 前 告 知 规 定 的 通 知 ( 质 技 监 特 函 2007 第 20 号 ) 同 时 废 止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二 〇 〇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152

关 于 发 布 北 京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北 京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告 为 规 范 我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保 障 业 主 和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北 京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和 北 京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收 费 标 准 予 以 发 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在 办 法 实 施 前 应 执 行 北 京 市 普 通 居 住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的 住 宅 区, 在 未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前,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从 其 约 定 ;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没 有 约 定 的, 按 不 高 于 现 行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购 买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及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或 者 提 供 住 宅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设 备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服 务 的, 可 以 参 照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相 关 服 务 内 容 测 算 费 用 按 房 改 政 策 出 售 公 有 住 宅 的 单 位 购 买 安 居 ( 康 居 ) 住 宅 的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和 房 改 安 居 ( 康 居 ) 购 房 人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的 承 担, 从 其 约 定 特 此 通 告 二 〇 〇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北 京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行 为, 保 障 业 主 和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和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是 指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房 屋 及 配 套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相 关 场 地 进 行 维 修 养 护 管 理, 维 护 相 关 区 域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和 秩 序, 向 业 主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第 四 条 政 府 提 倡 业 主 通 过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选 择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 鼓 励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开 展 正 当 的 价 格 竞 争 ; 促 进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形 成 ; 禁 止 价 格 欺 诈 第 五 条 本 市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和 政 府 指 导 价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收 费 标 准 由 业 主 与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在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由 市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基 准 价 标 准 及 浮 动 幅 度, 两 年 公 布 一 次 第 六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危 改 回 迁 小 区, 在 未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前,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执 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是 指 按 照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设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京 政 办 发 [1998]54 号 ) 文 件 的 规 定,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规 划 建 设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的, 按 照 政 府 指 导 价 销 售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危 改 回 迁 小 区 是 指 执 行 北 京 市 加 快 城 市 危 旧 房 改 造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京 政 办 发 [2000]19 号 ) 政 策 的 危 改 回 迁 小 区 第 七 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需 要 调 整 时, 应 由 业 主 大 会 或 共 同 履 行 业 主 大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职 责 的 全 体 业 主 与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协 商 确 定 第 八 条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由 业 主 交 纳 政 府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九 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可 以 采 取 包 干 制 或 者 酬 金 制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由 业 主 大 会 与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协 商 确 定 ; 业 主 大 会 成 立 前, 由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与 业 主 在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或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中 约 定 第 十 条 实 行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包 干 制 的,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的 构 成 包 括 物 业 服 务 成 本 法 定 税 费 和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的 利 润 153

实 行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酬 金 制 的, 预 收 的 物 业 服 务 资 金 包 括 物 业 服 务 支 出 和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的 酬 金 物 业 服 务 成 本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支 出 构 成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 一 )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和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福 利 费 等 ; ( 二 )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费 用 ; ( 三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清 洁 卫 生 费 用 ; ( 四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绿 化 养 护 费 用 ; ( 五 )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秩 序 维 护 费 用 ; ( 六 ) 办 公 费 用 ; ( 七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 八 )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及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费 用 ; ( 九 ) 经 业 主 同 意 的 其 它 费 用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大 修 中 修 和 更 新 改 造 费 用, 不 得 计 入 物 业 服 务 支 出 或 者 物 业 服 务 成 本 第 十 一 条 实 行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酬 金 制 的, 预 收 的 物 业 服 务 支 出 属 于 代 管 性 质, 为 所 交 纳 的 业 主 所 有,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不 得 将 其 用 于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支 出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应 当 向 业 主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业 主 公 布 物 业 服 务 资 金 年 度 预 决 算, 并 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公 布 物 业 服 务 资 金 的 收 支 情 况 业 主 或 者 业 主 大 会 对 公 布 的 物 业 服 务 资 金 年 度 预 决 算 和 物 业 服 务 资 金 的 收 支 情 况 提 出 质 询 时,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答 复 第 十 二 条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采 取 酬 金 制 方 式 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或 者 业 主 大 会 可 以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对 物 业 服 务 资 金 年 度 预 决 算 和 物 业 服 务 资 金 的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第 十 三 条 执 行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住 宅 区, 电 梯 水 泵 运 行 维 护 费 可 依 据 其 实 际 支 出, 按 建 筑 面 积 或 户 合 理 分 摊, 具 体 办 法 由 业 主 与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协 商 确 定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之 前, 电 梯 水 泵 运 行 维 护 费 执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第 十 四 条 利 用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营 的, 应 当 在 征 得 相 关 业 主 业 主 大 会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的 同 意 后,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所 得 收 益 应 当 主 要 用 于 补 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也 可 以 按 照 业 主 大 会 的 决 定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业 主 按 照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开 始 交 纳 物 业 服 务 费 纳 入 物 业 管 理 范 围 的 已 竣 工 但 尚 未 出 售, 或 者 因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原 因 未 按 时 交 给 物 业 买 受 人 的 物 业,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由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全 额 交 纳 第 十 六 条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可 按 月 按 季 或 按 年 度 计 收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但 不 得 一 次 性 预 收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的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第 十 七 条 业 主 与 物 业 使 用 人 约 定 由 物 业 使 用 人 交 纳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的, 从 其 约 定, 业 主 负 连 带 交 纳 责 任 物 业 发 生 产 权 转 移 时, 业 主 或 者 物 业 使 用 人 应 当 结 清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业 主 应 当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的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交 纳 物 业 服 务 费 用 业 主 违 反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逾 期 不 交 纳 服 务 费 用 的,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当 督 促 其 限 期 交 纳 ; 逾 期 仍 不 交 纳 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可 以 依 法 追 缴 第 十 八 条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供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通 讯 有 线 电 视 等 单 位 应 当 向 最 终 用 户 收 取 有 关 费 用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接 受 委 托 代 收 上 述 费 用 的, 可 向 委 托 单 位 收 取 手 续 费, 不 得 向 业 主 收 取 手 续 费 等 额 外 费 用 第 十 九 条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根 据 业 主 的 委 托 提 供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服 务, 服 务 收 费 由 双 方 约 定 第 二 十 条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在 物 业 服 务 中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的 价 格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履 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为 业 主 提 供 质 价 相 符 的 服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应 当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显 著 位 置, 将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以 及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公 示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区 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和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物 业 收 费 和 物 业 服 务 行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按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北 京 市 普 通 居 住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 京 价 ( 房 ) 字 [1997] 第 196 号 ) 北 京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办 法 ( 试 行 ) ( 京 价 ( 房 ) 字 [2000]163 号 ) 北 京 市 高 档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 京 价 ( 房 ) 字 [1998] 第 394 号 ) 关 于 调 整 委 托 管 理 住 宅 电 梯 高 压 水 泵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京 价 ( 房 ) 字 [1996] 第 274 号 ) 同 时 废 止 154

北 京 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收 费 标 准 一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标 准 : 0.55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月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标 准 综 合 管 理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绿 化 养 护 清 洁 卫 生 秩 序 维 护 小 区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涉 及 公 共 财 产 和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按 北 京 市 住 宅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中 附 件 -: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一 般 应 包 括 的 范 围 的 内 容 为 准 ; 不 包 括 另 行 收 费 的 设 备 设 施, 如 电 梯 水 泵 暖 气 等 设 备 小 区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中 心 绿 地 和 房 前 屋 后, 道 路 两 侧 区 间 绿 地 小 区 规 划 红 线 以 内, 业 主 户 门 以 外 小 区 规 划 红 线 以 内, 业 主 户 门 以 外 (1) 负 责 制 定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2) 每 年 一 次 对 房 屋 及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安 全 普 查, 根 据 普 查 结 果 制 定 维 修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 (3) 白 天 有 专 职 管 理 员 接 待 住 户, 处 理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公 共 性 事 务, 受 理 住 户 的 咨 询 和 投 诉 ; 夜 间 有 人 值 班, 处 理 急 迫 性 报 修, 水 电 等 急 迫 性 报 修 半 小 时 内 到 现 场 ; (4) 协 助 召 开 业 主 大 会 并 配 合 其 运 作 ; (5)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完 善, 物 业 管 理 档 案 资 料 基 本 齐 全 ; (6) 与 业 主 签 定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等 手 续 ; 公 开 服 务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 (7) 全 体 员 工 统 一 佩 带 有 相 片 胸 卡, 持 证 上 岗 ; (8)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满 意 率 调 查, 促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改 进 和 提 高, 征 求 意 见 户 数 不 低 于 总 户 数 60%; (9) 建 立 起 应 对 各 种 公 共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机 制 和 预 案,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和 具 体 措 施 等, 一 旦 发 生, 能 随 时 投 入 运 行 ; (10) 投 保 物 业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及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0.04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月 ) (1) 楼 房 及 小 区 内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日 常 养 护 和 小 修, 执 行 房 屋 及 其 设 备 小 修 服 务 标 准 ; (2) 保 证 护 栏 围 墙 楼 道 灯 绿 化 设 施 等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 (3) 确 保 雨 水 污 水 管 道 保 持 通 畅, 定 期 清 淘 化 粪 池 雨 水 井, 相 关 设 施 无 破 损 ; (4) 单 元 楼 外 园 区 道 路 照 明 能 源 费 用 按 市 园 林 局 规 定 的 三 级 养 护 标 准 养 护 注 :1 以 上 收 费 标 准 已 含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的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不 能 上 浮, 下 浮 不 限 (1) 设 定 垃 圾 集 纳 地 点, 并 每 日 将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垃 圾 归 集 到 垃 圾 楼 站, 对 垃 圾 箱 桶 及 垃 圾 进 行 管 理 ; (2) 每 日 对 保 洁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区 域 进 行 一 次 清 扫, 做 到 服 务 范 围 内 基 本 无 废 弃 杂 物 ; (3) 按 规 定 进 行 消 毒 灭 鼠 等 活 动 ; (4) 在 雨 雪 天 气 应 及 时 对 区 内 主 路 干 路 积 水 积 雪 进 行 清 扫 ; (5) 发 生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应 迅 速 组 织 人 员 对 物 业 的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通 风 清 洗 和 消 毒, 加 强 对 业 主 的 宣 传, 维 持 正 常 的 生 活 秩 序 (1) 相 对 封 闭 : 做 到 小 区 主 要 出 入 口 全 天 有 专 人 值 守,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处 有 明 显 标 志 和 防 范 措 施 ; (2) 维 护 交 通 秩 序 : 包 括 对 机 动 车 辆 和 非 机 动 车 辆 的 行 驶 方 向 速 度 进 行 管 理, 保 持 车 辆 行 驶 通 畅 ; (3) 发 生 治 安 案 件 刑 事 案 件 交 通 事 故 时, 应 及 时 报 警, 并 配 合 公 安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2 单 元 楼 内 公 共 部 位 照 明 能 源 费 按 户 分 摊 ; 单 元 楼 外 园 区 景 观 照 明 ( 例 如 草 坪 灯 小 品 效 果 灯 楼 宇 外 轮 廓 照 明 和 园 区 水 系 等 ) 能 源 费 由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与 业 主 协 商 后 合 理 收 取 3 未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的 住 宅 区, 住 宅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用 于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场 所 的,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可 以 按 不 高 于 该 小 区 住 宅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5 倍 确 定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二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指 导 价 标 准 : 单 位 : 元 / 部 年 楼 层 分 类 电 梯 类 型 运 行 梯 备 用 梯 高 峰 梯 备 注 15 层 及 以 下 的 楼 房 轿 厢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29609 2961 6580 无 人 值 守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调 速 28492 2849 6332 15 层 及 以 下 的 楼 房 轿 厢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58347 5835 12966 有 人 值 守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调 速 57230 5723 12718 16~25 层 的 楼 房 轿 厢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39665 3966 8814 无 人 值 守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调 速 38548 3855 8566 16~25 层 的 楼 房 轿 厢 有 人 值 守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68492 6849 15220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调 速 67374 6737 14972 以 10 层 为 基 准 层, 每 增 减 一 层, 费 用 增 减 1%, 总 增 减 不 超 过 5% 以 20 层 为 基 准 层, 每 增 减 一 层, 费 用 增 减 1%, 总 增 减 不 超 过 5% 155

( 续 表 ) 楼 层 分 类 电 梯 类 型 运 行 梯 备 用 梯 高 峰 梯 备 注 26 层 及 以 上 的 楼 房 轿 厢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43017 4312 9559 无 人 值 守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调 速 41899 4190 9311 26 层 及 以 上 的 楼 房 轿 厢 有 人 值 守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交 流 调 压 调 速 71755 7176 15946 交 流 调 频 调 压 调 速 70638 7964 15697 注 :1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已 含 营 业 税 和 附 加, 不 能 上 浮, 下 浮 不 限 2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费 按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电 梯 服 务 标 准 : 以 30 层 为 基 准 层, 每 增 减 一 层, 费 用 增 减 1%, 总 增 减 不 超 过 5% 1 主 梯 6:00~24:00 不 间 断 运 行,0:00~6:00 呼 叫 运 行, 电 梯 工 夜 间 值 班, 并 在 候 梯 厅 公 布 呼 叫 电 话 或 房 号 凡 是 楼 层 中 设 有 电 梯 门 的, 均 须 开 启 载 客 ; 2 凡 有 高 峰 梯 的, 在 高 峰 期 6 点 ~8 点 17 点 ~19 点 与 主 梯 同 时 运 行 ; 3 主 梯 维 修 时, 有 备 用 梯 的, 用 备 用 梯 运 行, 无 备 用 梯 的, 属 急 迫 性 维 修 的, 应 在 30 分 钟 内 抢 修 完 工, 其 它 维 修 应 于 23 点 至 次 日 5 点 以 内 完 工 ; 有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时 的 处 置 预 案 ; 维 修 服 务 标 准 执 行 京 房 地 修 字 [1998] 第 799 号 文 件 规 定 4 一 旦 发 生 电 梯 停 电 关 人 夹 人 等 危 险 情 况 时, 应 迅 速 组 织 救 助 三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泵 运 行 维 护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 一 ) 高 压 变 频 水 泵 运 行 维 护 费 用 标 准 1 高 压 变 频 水 泵 运 行 维 护 费 :0.10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月, 不 能 上 浮, 下 浮 不 限 2 运 行 维 修 费 包 括 工 资 管 理 费 电 费 水 质 化 验 费 水 箱 清 洗 费 主 泵 和 备 用 泵 的 维 修 消 防 泵 试 泵 费 普 查 费 消 毒 费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等 ( 二 ) 服 务 标 准 1 保 证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用 水, 有 停 水 处 置 预 案 ; 2 水 箱 盖 上 锁 并 定 期 清 洗 消 毒, 确 保 水 质 合 格 ; 3 维 修 服 务 标 准 执 行 京 房 地 修 字 [1998] 第 799 号 文 件 规 定 ; 4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高 压 水 泵 机 房, 接 近 高 位 水 箱 ; 5 发 生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时, 要 加 强 对 供 水 系 统 的 消 毒 四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小 区 住 宅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设 备 住 宅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 一 )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设 备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费 0.05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月, 不 能 上 浮, 下 浮 不 限 住 宅 区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 门 禁 系 统 ( 可 视 非 可 视 及 磁 卡 ) 报 警 系 统 电 视 监 控 系 统 中 央 监 控 室 和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等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只 提 供 门 禁 系 统 ( 可 视 非 可 视 及 磁 卡 )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运 行 维 护 服 务 的, 按 不 高 于 0.02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月 标 准 收 取 费 用 ( 二 )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费 : 多 层 住 宅 0.05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月 高 层 住 宅 0.10 元 / 建 筑 平 方 米 月, 不 能 上 浮, 下 浮 不 限 住 宅 区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主 要 包 括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消 防 架 灭 火 器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和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等 同 时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按 照 北 京 市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1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2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3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4 划 定 和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及 设 施 时, 不 得 占 用 堵 塞 消 防 车 通 道 对 占 用 堵 塞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行 为, 及 时 制 止 纠 正 5 保 障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疏 散 通 道 安 全 出 口 等 设 施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156

BF-2008-0308 合 同 编 号 :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使 用 单 位 : 维 保 单 位 :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二 〇 〇 八 年 八 月 版 157

使 用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乘 客 电 梯 载 货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2 维 保 单 位 : 具 备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从 事 电 梯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的 单 位 3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对 电 梯 进 行 的 清 洁 润 滑 调 整 和 检 查 等 日 常 维 护 或 保 养 性 工 作 其 中 清 洁 润 滑 不 包 括 部 件 的 解 体, 调 整 只 限 于 不 会 改 变 任 何 安 全 性 能 参 数 的 调 整 4 清 包 : 只 提 供 劳 务, 不 提 供 任 何 电 梯 零 部 件 5 半 包 : 既 提 供 劳 务, 又 免 费 提 供 部 分 电 梯 零 部 件 6 大 包 : 既 提 供 劳 务, 又 免 费 提 供 大 多 数 电 梯 零 部 件 ( 电 梯 : 曳 引 机 控 制 柜 主 板 曳 引 钢 丝 绳 轿 厢 装 饰 除 外 ;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 扶 手 带 电 机 控 制 柜 主 板 除 外 ) 158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使 用 单 位 ( 甲 方 ): 维 保 单 位 ( 乙 方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北 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就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有 关 事 宜 协 商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电 梯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由 乙 方 为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及 金 额 明 细 表 ( 见 附 件 一 ) 中 列 明 的 甲 方 使 用 管 理 的 电 梯 提 供 日 常 的 维 护 保 养 和 抢 修 服 务 第 二 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DB 11/418) 完 成 半 月 月 季 度 半 年 年 保 养 项 目, 并 做 好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第 三 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标 准 实 施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后 的 电 梯 应 当 符 合 电 梯 维 修 规 范 (GB/T 18775)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7588) 和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GB 16899) 的 相 关 规 定 除 上 述 标 准 外, 还 应 当 满 足 甲 方 提 出 的 如 下 要 求 : 第 四 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期 限 本 合 同 期 限 年 个 月,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期 限 届 满 后 续 约 的, 应 当 于 期 限 届 满 15 日 前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第 五 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费 维 护 保 养 费 ( 元 / 年 年 个 月 ), 总 计 元 ( 人 民 币 ), 大 写 : 159

第 六 条 结 算 方 式 ( 一 ) 甲 方 按 ( 月 季 半 年 年 ) 支 付 维 护 保 养 费, 具 体 支 付 时 间 和 金 额 为 : 第 一 次 :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元 第 二 次 :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元 第 三 次 :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元 ( 二 ) 支 付 方 式 : 支 票 汇 到 乙 方 指 定 帐 号 第 七 条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方 式 : 清 包 半 包 大 包 半 包 维 护 保 养 中 更 换 零 部 件 单 件 在 元 以 内 的, 由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第 八 条 乙 方 抢 修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 抢 修 服 务 时 间 ( 困 人 除 外 ): 第 九 条 驻 场 乙 方 ( 是 否 ) 提 供 驻 场 作 业 服 务 ( 驻 场 费 用 应 当 计 入 在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费 中 ) 驻 场 作 业 人 员 的 职 责 : 第 十 条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 一 ) 权 利 1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维 护 保 养 义 务, 发 出 故 障 通 知 或 提 出 建 议 2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保 障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乙 方 的 维 护 保 养 达 不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维 护 保 养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在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上 签 字 ( 二 ) 义 务 1 应 当 对 每 台 电 梯 建 立 完 整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并 供 乙 方 查 询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当 向 乙 方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或 复 印 件 : (1) 产 品 合 格 证 ; (2)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 (3) 电 气 原 理 图 ; (4) 电 气 敷 设 图 ; (5) 安 装 说 明 书 ; (6) 电 梯 整 机 安 全 部 件 和 主 要 部 件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结 论 副 本 或 结 论 ; (7) 电 梯 运 行 全 部 记 录 ; (8) 故 障 及 事 故 记 录 ; 160

(9)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原 始 记 录 ; (10)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登 记 卡 ; (11) 电 梯 施 工 自 检 记 录 ; (12) 上 年 度 的 检 验 报 告 ; (13) 2 建 立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电 梯 的 用 电 消 防 防 雷 通 风 通 道 电 话 通 讯 监 控 摄 像 和 报 警 装 置 等 系 统 安 全 可 靠 ; 并 保 证 机 房 井 道 底 坑 无 漏 水 渗 水 现 象, 通 往 机 房 底 坑 滑 轮 间 井 道 安 全 门 的 通 道 畅 通 照 明 充 分 3 配 备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电 梯 的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 (1) 负 责 电 梯 钥 匙 的 使 用 管 理 ; (2) 负 责 对 乙 方 的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修 理 记 录 签 字 确 认 ; (3) 负 责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电 梯 安 全 隐 患 提 示 单 签 字 确 认 如 果 更 换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4 应 当 制 定 电 梯 事 故 应 急 防 范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并 定 期 演 练 5 在 电 梯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现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并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6 除 乙 方 无 法 解 决 的 情 况 外,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允 许 非 乙 方 人 员 从 事 与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有 关 的 工 作 7 应 当 为 乙 方 提 供 维 护 保 养 所 需 的 工 作 环 境 8 应 当 在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 个 月, 向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申 请, 并 缴 纳 定 期 检 验 费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 一 ) 权 利 1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维 护 保 养 所 需 的 工 作 环 境 及 相 关 资 料 2 有 权 拒 绝 甲 方 提 出 的 影 响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的 要 求 ( 二 ) 义 务 1 应 当 具 备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相 应 许 可 2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应 当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进 行 处 理 ; 电 梯 困 人 时, 应 当 在 分 钟 内 ( 此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分 钟 ) 抵 达 现 场 3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且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4 作 业 中 应 当 负 责 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保 证 作 业 安 全 5 向 甲 方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并 每 月 向 甲 方 书 面 报 告 所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运 行 情 况 零 部 件 使 用 情 况 易 损 件 的 更 换 情 况 及 电 梯 更 换 修 理 需 求 6 对 所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负 责, 保 障 设 备 整 机 及 零 部 件 完 整 无 损 161

7 建 立 回 访 制 度 ( 包 括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态 度 维 修 质 量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维 护 保 养 等 ) 8 应 当 配 合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电 梯 的 定 期 检 验, 并 参 与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活 动 9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电 梯 图 纸 及 相 关 资 料, 并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交 给 甲 方 10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分 包 转 包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给 对 方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 一 方 当 事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因 合 同 解 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三 )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照 约 定 期 限 支 付 费 用 的, 每 延 误 一 日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延 误 部 分 费 用 % 的 违 约 金 ( 四 ) 甲 方 违 反 约 定 允 许 非 乙 方 人 员 从 事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五 ) 因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原 因 导 致 人 身 伤 亡 或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的,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六 ) 乙 方 的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维 护 保 养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乙 方 应 当 返 工, 并 按 照 标 准 支 付 违 约 金 ( 七 ) 因 维 护 保 养 原 因 导 致 人 身 伤 亡 或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的,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八 ) 因 维 护 保 养 原 因 导 致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乙 方 还 应 当 承 担 电 梯 复 验 费 用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 一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二 ) 任 何 一 方 严 重 违 约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另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此 外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或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调 解,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的, 按 照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任 选 一 种 ): ( 一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二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第 十 五 条 其 它 约 定 ( 一 ) 普 通 维 修 重 大 维 修 改 造 或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增 值 服 务 的, 双 方 均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另 行 约 定 ( 二 )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是 记 载 电 梯 运 行 维 护 保 养 的 依 据 每 台 电 梯 均 应 当 建 立 独 立 的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应 当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保 存 一 份, 保 存 时 间 为 4 年 普 通 维 修 重 大 维 162

修 改 造 协 议 与 抢 修 记 录 均 应 当 与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一 并 保 存 第 十 六 条 附 则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双 方 对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或 补 充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并 经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执 份, 乙 方 执 份, 执 份 甲 方 :( 签 章 ) 乙 方 :( 签 章 )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64472319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员 ( 签 名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住 所 : 住 所 : 传 真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163

附 件 一 :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及 金 额 明 细 表 梯 号 电 梯 品 牌 及 规 格 型 号 层 / 站 / 门 提 升 高 度 / 角 度 运 行 地 点 保 养 时 间 保 养 金 额 ( 元 / 年 ) 注 : 如 本 页 不 够 填 写, 请 复 印 本 页 另 附 164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制 定 目 的 为 加 强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审 查 和 监 管,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促 进 节 能 降 耗,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高 耗 能 设 备 定 义 本 办 法 所 称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是 指 耗 能 量 大 在 用 数 量 多 节 能 潜 力 较 大 的 锅 炉 换 热 压 力 容 器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等 特 种 设 备 第 三 条 调 整 范 围 在 中 国 境 内 使 用 的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系 统, 其 生 产 ( 含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维 修 改 造, 下 同 ) 使 用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中 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监 管 主 体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负 责 全 国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基 本 原 则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安 全 监 察 与 节 能 监 管 相 结 合 的 工 作 机 制, 逐 步 建 立 以 节 能 法 规 标 准 体 系 为 基 础, 以 科 技 创 新 为 动 力, 以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为 支 撑, 以 政 府 各 部 门 联 动 为 手 段, 以 服 务 企 业 为 平 台 的 节 能 监 管 工 作 格 局, 实 施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准 入 与 退 出 制 度 第 六 条 目 标 责 任 制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争 取 将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节 能 工 作 规 划, 推 进 企 业 建 立 节 能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节 能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第 七 条 责 任 主 体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履 行 节 能 职 责 与 义 务, 做 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工 作, 并 接 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和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的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第 八 条 鼓 励 政 策 鼓 励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提 高 特 种 设 备 能 效 水 平, 对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奖 励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制 造 使 用 节 能 型 特 种 设 备 或 者 进 行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财 政 补 贴 税 收 优 惠 等 扶 持 政 策 第 九 条 举 报 投 诉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举 报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工 作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对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节 能 工 作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第 二 章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节 能 第 十 条 总 体 要 求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有 关 节 能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力 量 和 技 术 手 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生 产, 确 保 生 产 的 特 种 设 备 能 效 指 标 符 合 要 求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不 得 生 产 不 符 合 能 效 要 求 或 者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 第 十 一 条 设 计 要 求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 含 相 关 系 统, 下 同 ) 的 设 计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节 能 要 求 : ( 一 ) 设 计 能 效 指 标 不 低 于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 二 ) 设 计 文 件 附 有 设 计 能 效 指 标 及 最 佳 运 行 工 况 说 明 ; ( 三 ) 设 置 能 效 监 测 装 置 和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 四 ) 优 化 产 品 及 生 产 工 艺 设 计,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节 约 材 料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 ( 五 ) 特 种 设 备 成 套 装 置 或 者 系 统 设 计, 应 当 使 系 统 内 设 备 处 于 最 佳 运 行 工 况, 充 分 利 用 装 置 或 者 系 统 的 余 热 余 压, 提 高 系 统 能 源 利 用 率 第 十 二 条 锅 炉 设 计 文 件 鉴 定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对 锅 炉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鉴 定 时, 应 当 同 时 对 节 能 设 计 进 行 审 查 锅 炉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节 能 审 查 或 者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制 造 单 位 不 得 投 入 锅 炉 新 产 品 试 制 第 十 三 条 新 产 品 能 效 测 试 对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实 行 能 效 测 试 等 级 评 定 制 度 165

锅 炉 换 热 压 力 容 器 新 产 品 在 试 制 时 进 行 能 效 测 试, 电 梯 起 重 机 械 新 产 品 在 产 品 安 全 性 能 型 式 试 验 时 进 行 能 效 测 试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根 据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能 效 测 试 结 果, 按 照 有 关 节 能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规 定 确 定 新 产 品 能 效 测 试 评 定 等 级 第 十 四 条 能 效 等 级 标 准 能 效 测 试 评 定 等 级 在 特 种 设 备 的 铭 牌 和 出 厂 文 件 中 标 识 标 注 新 产 品 未 经 能 效 测 试 或 者 能 效 测 试 不 符 合 要 求, 不 得 投 入 批 量 制 造 ; 能 效 测 试 等 级 未 在 特 种 设 备 铭 牌 和 出 厂 文 件 中 标 识 标 注, 不 得 出 厂 第 十 五 条 监 督 检 验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对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过 程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监 督 检 验 时,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节 能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的 规 定, 对 影 响 产 品 或 系 统 节 能 的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节 能 项 目 未 经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监 督 检 查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得 出 厂 或 者 交 付 用 户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出 厂 文 件 特 种 设 备 出 厂 文 件 应 当 附 有 指 导 经 济 运 行 的 条 件 和 操 作 说 明 产 品 能 效 测 试 等 级 评 定 等 文 件 第 十 七 条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能 效 测 试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不 得 降 低 产 品 及 其 系 统 的 原 有 能 效 指 标 当 发 现 可 能 导 致 特 种 设 备 或 其 系 统 能 效 降 低 的, 应 当 进 行 评 估, 必 要 时 进 行 能 效 测 试, 符 合 要 求 后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第 十 八 条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节 能 文 件 移 交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单 位 应 当 向 使 用 单 位 移 交 产 品 和 系 统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的 节 能 技 术 资 料 第 三 章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节 能 第 十 九 条 总 体 要 求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节 能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标 准 的 要 求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确 保 特 种 设 备 及 相 关 系 统 安 全 经 济 运 行 使 用 单 位 要 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包 括 能 源 计 量 统 计 和 能 效 考 核 在 内 的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第 二 十 条 使 用 合 格 设 备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能 效 要 求 的 特 种 设 备, 并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或 者 出 厂 文 件 的 要 求 配 备 安 装 辅 机 设 备 和 必 要 的 能 效 监 测 装 置 能 源 计 量 仪 器 仪 表 第 二 十 一 条 使 用 登 记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在 向 设 区 的 市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时, 应 当 提 供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能 效 证 明 文 件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或 者 未 提 供 有 关 能 效 证 明 文 件 的 特 种 设 备, 不 予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能 效 文 件 : ( 一 ) 含 有 设 计 能 效 指 标 及 最 佳 运 行 工 况 的 设 计 文 件 ; ( 二 ) 有 关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 ( 三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经 济 运 行 说 明 书 ; ( 四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日 常 运 行 能 效 监 测 计 量 记 录 ; ( 五 )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文 件 ; ( 六 ) 能 效 定 期 检 查 记 录 第 二 十 三 条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对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时,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 将 节 能 管 理 知 识 和 节 能 作 业 技 能 纳 入 考 核 内 容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操 作 规 程, 培 训 并 提 高 作 业 人 员 的 节 能 意 识 和 操 作 水 平, 确 保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经 济 运 行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作 业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和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鼓 励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委 托 专 业 公 司 实 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专 业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节 能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标 准 的 要 求 管 理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并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第 二 十 五 条 定 期 能 效 检 查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实 行 定 期 能 效 检 查 制 度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在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定 期 检 验 时,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使 用 单 位 的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设 备 运 行 能 效 监 测 记 录 进 行 审 核 当 发 现 可 能 特 种 设 备 或 其 系 统 能 效 较 低 时, 应 当 进 行 评 估, 必 要 时 进 行 能 效 测 试 第 二 十 六 条 锅 炉 水 处 理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标 准 的 要 求,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证 锅 炉 水 质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防 止 结 垢, 提 高 锅 炉 安 全 性 和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166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标 准 的 要 求,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水 处 理 定 期 检 验 鼓 励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选 用 经 国 家 水 处 理 行 业 协 会 注 册 公 布 的 水 处 理 设 备 树 脂 和 药 剂 第 二 十 七 条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锅 炉 进 行 清 洗, 清 除 锅 炉 的 水 垢 鼓 励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委 托 经 国 家 水 处 理 行 业 协 会 注 册 公 布 的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单 位 进 行 清 洗 服 务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标 准 的 要 求,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进 行 清 洗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验 第 二 十 八 条 节 能 改 造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系 统 的 运 行 能 效 低 于 设 计 能 效 80% 或 者 不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整 改 ; 必 要 时 应 当 进 行 节 能 改 造 鼓 励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采 用 余 热 回 收 高 效 换 热 水 质 处 理 变 频 调 速 自 动 控 制 集 中 供 热 新 型 材 料 新 型 能 源 等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实 施 节 能 改 造 整 改 或 者 改 造 后 仍 不 符 合 最 低 能 效 标 准 要 求 的,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使 用 淘 汰 设 备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予 以 改 造 或 者 更 换 到 期 未 改 造 或 者 更 换 的,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条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加 强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执 行 节 能 法 规 标 准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应 当 归 档, 并 作 为 行 政 执 法 的 依 据 第 三 十 一 条 节 能 规 范 标 准 体 系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依 法 建 立 并 适 时 完 善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法 规 标 准 体 系 技 术 法 规 和 标 准 应 当 坚 持 安 全 性 与 经 济 性 的 相 对 统 一, 能 效 技 术 要 求 应 当 与 技 术 进 步 和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相 协 调 鼓 励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制 订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企 业 节 能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节 能 淘 汰 设 备 目 录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产 品 目 录 淘 汰 产 品 目 录,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制 定 公 布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生 产 进 口 销 售 和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 第 三 十 三 条 激 励 措 施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节 能 产 品 生 产 以 及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等 项 目 提 供 优 惠 贷 款 措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监 督 职 权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实 施 节 能 监 督 管 理 或 举 报 查 证 时,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向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调 查 了 解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检 查 的 有 关 情 况 ; ( 二 ) 查 阅 复 制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有 关 记 录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监 督 措 施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违 反 节 能 法 规 标 准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指 令 书,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予 以 改 正 ; ( 二 )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 ( 三 ) 依 法 不 予 许 可 或 者 撤 销 原 有 许 可 第 三 十 六 条 统 计 分 析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工 作 效 果 的 信 息 收 集,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并 及 时 向 上 一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工 作 信 息 应 当 纳 入 特 种 设 备 动 态 监 管 体 系 第 三 十 七 条 能 效 状 况 公 布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能 效 测 试 结 果 和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能 效 状 况,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定 期 公 布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能 效 状 况 第 三 十 八 条 能 效 测 试 机 构 核 准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能 效 检 查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核 准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能 效 检 查 的 机 构 不 得 与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存 在 隶 属 或 者 资 本 关 联 关 系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新 产 品 能 效 测 试 的 机 构, 不 得 承 担 该 台 产 品 设 计 文 件 的 鉴 定 工 作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应 当 保 证 能 效 测 试 的 准 确 性 公 正 性, 对 测 试 结 果 负 责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被 检 查 单 位, 发 现 能 耗 严 重 超 标 的, 并 报 告 被 检 验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第 三 十 九 条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报 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发 现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报 告, 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167

第 五 章 罚 则 ( 暂 未 改 动, 待 前 四 章 确 定 后 再 改 ) 第 四 十 条 设 计 违 法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单 位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的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设 计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设 计 许 可 资 格 第 四 十 一 条 制 造 违 法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制 造 许 可 资 格 : ( 一 ) 出 厂 的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指 标 不 符 合 有 关 节 能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标 准 要 求 的 ; ( 二 ) 新 产 品 未 经 能 效 测 试 合 格 即 投 入 制 造 的 ; ( 三 ) 出 厂 文 件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锅 炉 设 计 文 件 未 经 鉴 定 即 投 入 制 造 的, 依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制 造 进 口 销 售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二 条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违 法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设 计 许 可 资 格 : ( 一 ) 未 按 照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标 准 的 规 定 进 行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能 效 测 试 即 交 付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的 ; ( 二 ) 未 向 使 用 单 位 移 交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或 者 节 能 改 造 技 术 资 料 的 第 四 十 三 条 使 用 违 法 1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2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出 厂 文 件 的 要 求 配 备 安 装 必 要 的 能 效 监 测 装 置 的 ; ( 二 ) 没 有 监 控 或 者 定 期 测 试 记 录 的 ; ( 三 ) 未 按 照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锅 炉 进 行 化 学 清 洗 的 第 四 十 四 条 使 用 违 法 2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 ( 一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能 效 测 试 的 ; ( 三 ) 未 按 照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锅 炉 水 ( 介 ) 质 处 理 的 ; ( 四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整 改 或 者 节 能 改 造 的 第 四 十 五 条 使 用 淘 汰 设 备 使 用 国 家 命 令 淘 汰 的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六 条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单 位 违 法 锅 炉 化 学 清 洗 单 位 未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或 者 标 准 的 要 求,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进 行 清 洗 过 程 监 督 检 验 的, 依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七 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违 法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有 下 列 违 法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监 督 检 验 检 时 未 检 查 是 否 附 有 新 产 品 能 效 测 试 报 告 的 ; ( 二 ) 定 期 能 效 测 试 时 未 检 查 使 用 单 位 运 行 能 效 监 控 记 录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发 现 能 耗 严 重 超 标 未 及 时 告 知 被 检 验 单 位 并 报 告 被 检 验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的, 依 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 处 罚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试 机 构 从 事 能 效 测 试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收 费 规 定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设 计 文 件 鉴 定 能 效 测 试 定 期 检 验 和 监 督 检 验 使 用 登 记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等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第 四 十 九 条 解 释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08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168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市 场 收 费 指 导 标 准 ( 征 求 意 见 稿 ) 按 照 北 京 市 颁 布 的 地 方 标 准 DB11/418-2007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规 定 的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周 期 和 内 容, 现 制 定 出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的 收 费 指 导 标 准 一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 8 层 )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序 号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周 期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次 数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进 口 国 产 ( 包 括 合 资 ) 清 包 半 包 全 包 清 包 半 包 全 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电 梯 ( 每 次 / 项 ) 1 2 半 月 ( 每 月 的 1~15 日 内 ) 月 份 ( 每 月 底 ) 3 季 度 4 半 年 5 年 度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12 次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8 次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2 次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1 次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1 次 1080 1200 1800 900 1020 1560 26 2000 2400 3600 1600 2000 3040 41 700 800 1200 600 700 1000 52 450 500 750 380 420 620 66 450 500 750 380 420 620 74 合 计 ( 元 / 台 / 年 ) 4680 5400 8100 3860 4560 6840 二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序 号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周 期 自 动 扶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日 常 进 口 国 产 ( 包 括 合 资 ) 维 护 保 养 次 数 清 包 半 包 全 包 清 包 半 包 全 包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 每 次 / 项 ) 1 半 月 ( 每 月 的 1~15 日 内 ) 2 季 度 3 半 年 4 年 度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20 次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2 次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1 次 一 年 中 要 保 养 1 次 2156 2520 3780 1750 2114 3220 30 490 560 840 420 490 700 40 315 350 525 266 294 434 50 315 350 525 266 294 434 58 合 计 ( 元 / 台 / 年 ) 3276 3780 5670 2702 3192 4788 三 术 语 和 定 义 1. 清 包 : 是 指 只 提 供 劳 务, 不 提 供 任 何 电 梯 配 件 169

2. 半 包 : 是 指 既 提 供 劳 务, 又 适 当 承 担 电 梯 配 件 (500 元 以 下 ) 3. 全 包 : 是 指 既 提 供 劳 务, 又 承 担 大 多 数 电 梯 配 件 ( 但 电 梯 : 曳 引 机 控 制 柜 主 印 版 曳 引 钢 丝 绳 轿 厢 装 饰 除 外 ;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 扶 手 带 电 机 控 制 柜 主 印 板 除 外 ) 4. 质 保 : 电 梯 质 保 期 由 于 不 收 费, 所 以 不 属 于 本 价 格 范 畴 5. 使 用 时 间 : 以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四 取 费 规 则 1.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使 用 时 间 5 年 内 (1) 电 梯 执 行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2) 电 梯 8 层 (9 层 /8 站 按 8 层 计 ) 以 上, 每 增 加 一 层 加 收 600 元 / 年 ; 载 货 电 梯 额 定 载 荷 2 吨 以 上, 每 增 加 1 吨 加 收 10% (3)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执 行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4) 如 果 自 动 扶 梯 提 升 高 度 大 于 6m 的 超 过 部 分 每 米 加 收 10%; 自 动 人 行 道 长 度 大 于 8m, 每 增 加 2m( 不 足 2m 按 2m 计 ) 加 收 5%, 最 高 不 超 过 20% 2.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使 用 时 间 大 于 5 年 的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按 使 用 时 间 5 年 内 取 费 标 准 的 150% 收 取 3. 其 它 项 目 : 如 增 加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保 驾 服 务 驻 点 服 务 延 长 时 间 服 务 提 供 电 梯 司 机 提 供 备 品 备 件 维 修 中 修 大 修 改 造 等 项 目, 如 发 生 时,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与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专 项 合 同 收 取 费 用 五 液 压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收 费 标 准 1. 液 压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使 用 时 间 5 年 内 (1) 液 压 电 梯 按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 8 层 ) 的 120% 收 取 (2) 杂 物 电 梯 按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收 费 标 准 ( 8 层 ) 的 70% 收 取 (3) 液 压 电 梯 8 层 (9 层 /8 站 按 8 层 计 ) 以 上, 每 增 加 一 层 加 收 600 元 / 年 2. 液 压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使 用 时 间 大 于 5 年 的 液 压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按 使 用 时 间 5 年 内 取 费 标 准 的 150% 收 取 3. 其 它 项 目 : 如 增 加 液 压 电 梯 杂 物 电 梯 的 保 驾 服 务 驻 点 服 务 延 长 时 间 服 务 提 供 电 梯 司 机 提 供 备 品 备 件 维 修 中 修 大 修 改 造 等 项 目, 如 发 生 时,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单 位 与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专 项 合 同 收 取 费 用 六 规 范 性 附 录 附 录 A: 电 梯 周 期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表 附 录 B: 驻 点 扶 梯 和 驻 点 人 行 道 周 期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表 七 参 考 文 献 1 DB11/418-2007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规 则 2 JG135-2000 杂 物 电 梯 3 JG5071-1996 液 压 电 梯 4 京 发 改 2005 1005 号 文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及 收 费 标 准 5 北 京 市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注 : 上 述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电 梯 业 商 会 北 京 设 备 管 理 协 会 电 梯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北 京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电 梯 专 业 委 员 会 共 同 起 草 170

电 梯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一 电 梯 管 理 制 度 为 确 保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依 据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监 督 与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特 规 定 如 下 : 1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对 电 梯 使 用 运 行 的 安 全 负 责, 应 至 少 设 一 名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并 建 立 健 全 电 梯 设 备 技 术 档 案 及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2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必 须 委 托 有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颁 发 的 资 质 许 可 的 电 梯 专 业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对 电 梯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以 保 证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3 在 用 电 梯 实 行 定 期 检 验 制 度, 检 验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未 经 检 验 超 过 检 验 周 期 或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4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证 应 张 贴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明 显 位 置 每 台 电 梯 都 应 张 贴 有 明 显 的 电 梯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5 严 格 执 行 电 梯 设 备 的 常 规 检 查 制 度 当 发 现 电 梯 有 异 常 情 况 时, 必 须 立 即 维 修 整 改, 严 禁 带 故 障 运 行, 各 种 检 查 应 均 有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6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人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习, 并 记 录 在 案 备 查 7 新 装 大 修 改 造 电 梯 前, 应 到 市 或 辖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办 理 告 知 手 续 即 可 开 工 竣 工 后 经 检 验 合 格 到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后,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8 电 梯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及 电 梯 司 机 必 须 经 专 业 培 训 和 考 核,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工 作 9 电 梯 司 机 应 做 到 : ⑴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⑵ 认 真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工 作 守 则 ; ⑶ 及 时 制 止 违 章 乘 梯 行 为, 宣 传 安 全 乘 梯 注 意 事 项 10 电 梯 发 生 严 重 事 故 或 致 使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使 用 单 位 要 保 护 好 现 场, 并 应 采 取 紧 急 救 援 措 施 和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二 电 梯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电 梯 技 术 档 案 的 管 理, 涉 及 电 梯 技 术 资 料 及 相 关 资 料 历 史 记 录 的 保 管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它 直 接 反 映 出 电 梯 投 入 运 行 后 的 运 行 状 况 质 量 状 况 及 电 梯 有 关 数 据 1 电 梯 技 术 档 案 应 当 由 专 门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进 行 专 项 管 理 ; 2 电 梯 的 原 始 技 术 档 案 及 检 验 报 告 建 档 登 记 维 修 保 养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种 故 障 维 修 质 量 记 录 均 包 括 在 技 术 档 案 内 ; 3 有 关 故 障 维 修 质 量 记 录 应 填 写 清 晰 及 时 完 整 并 有 签 字 认 可 ; 4 有 关 部 门 及 人 员 对 故 障 维 修 质 量 记 录 进 行 收 集 管 理, 定 期 移 交 专 门 的 部 门 或 人 员 存 档 ; 5 有 关 责 任 部 门 应 按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的 要 求 妥 善 保 管 上 述 记 录, 不 得 有 损 毁 记 录 的 现 象 ; 6 名 有 关 记 录 检 验 报 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保 存 期 限 进 行 存 档 ( 如 技 术 监 督 局 定 期 年 检 报 告 及 整 改 意 见 书 至 少 应 保 存 三 年 ) 管 理 ; 7 当 需 用 技 术 资 料 及 有 关 记 录 时, 经 过 必 要 的 审 批 可 暂 时 借 用, 用 后 归 档 三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 心 的 各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责 3.1 电 梯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岗 位 职 责 1 电 梯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领 导 下, 对 本 单 位 电 梯 的 管 理 运 行 及 大 修 改 造 项 目 工 程 进 度 和 施 工 安 全 负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检 验 和 监 督 责 任, 执 行 本 单 位 与 维 保 单 位 签 定 的 电 梯 维 保 运 行 协 议, 对 电 梯 设 备 进 行 全 面 管 理, 以 保 证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 2 在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中, 按 照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及 时 对 运 行 中 发 生 的 故 障 组 织 维 保 单 位 进 行 修 理 或 采 取 具 休 的 预 防 措 施 ; 3 对 维 修 工 程 中 及 司 机 操 作 时 的 各 种 不 安 全 因 素 和 违 章 提 出 警 告 批 评 或 经 济 处 罚 ; 4 对 定 期 检 验 验 收 后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检 验 人 员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书 中 的 具 体 内 容, 在 整 改 后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171

执 行 ; 5 电 梯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运 行 电 梯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了 解 电 梯 的 运 行 状 况, 每 次 维 护 保 养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能 超 过 15 日 ; 6 协 调 各 有 关 部 门 解 决 电 梯 出 现 的 运 行 和 故 障 等 问 题, 了 解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安 全 运 行 工 作 内 容 ; 7 代 表 本 单 位 与 业 主 维 保 单 位 进 行 工 作 联 系, 听 取 意 见 与 建 议,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增 强 乘 客 满 意 程 度 ; 8 定 期 组 织 本 单 位 电 梯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习 工 作 ; 9 定 期 向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进 行 工 作 汇 报 3.2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职 责 1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单 位 负 责 人 ) 2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员 : ( 单 位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 ( 单 位 安 全 保 卫 人 员 ) ( 单 位 安 全 员 ) ( 维 保 单 位 负 责 人 ) ( 维 修 人 员 ) ( 电 梯 司 机 ) 3 电 梯 因 停 电 故 障 等 原 因 将 乘 客 困 在 轿 厢 内, 需 要 进 行 紧 急 救 援 时, 由 组 长 负 责, 组 织 联 系 其 他 小 组 人 员 立 即 赶 到 现 场 ; 4 当 电 梯 发 生 漏 水 火 灾 或 地 震 事 故 时, 组 长 最 迟 应 在 3 分 钟 赶 到 现 场, 其 他 小 组 成 员 应 尽 快 赶 到 现 场, 组 织 维 修 或 抢 救 ; 5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演 习, 由 组 长 负 责 组 织 ; 6 定 期 巡 视 检 查 应 急 救 援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单 独 保 存, 消 防 器 材 应 放 置 机 房 固 定 部 位, 并 应 保 证 在 合 格 有 效 期 内 ; 7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由 组 长 指 挥 现 场, 发 生 伤 人 事 故 时, 组 织 人 员 打 电 话 报 警, 救 援 小 组 救 助 伤 员, 保 护 好 事 故 现 场, 并 及 时 上 报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事 故 后 要 认 真 分 析 发 生 事 故 的 原 因, 制 定 进 一 步 防 范 措 施 并 应 写 出 事 故 报 告 ; 8 定 期 对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电 梯 故 障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及 有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和 事 故 案 例 的 学 习, 组 织 单 位 人 员 现 场 培 训 演 习 及 逃 生 方 法 等 等 ; 9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对 本 单 位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负 全 责 ; 10 负 责 对 救 援 物 资 的 准 备 管 理 工 作 3.3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员 是 指 导 和 监 督 各 部 门 安 全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员 的 工 作 范 围 在 单 位 全 部 工 作 活 动 中 : 1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督 促 各 部 门 及 有 关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 2 对 在 工 作 中 不 按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的 人 员 或 不 能 正 确 使 用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 有 指 正 批 评 处 罚 的 权 利 ; 3 安 全 员 应 以 身 作 则, 工 作 期 间 严 禁 喝 酒 ; 4 定 期 检 查 电 梯 运 行 状 况, 预 防 困 人 伤 人 事 故 的 发 生, 杜 绝 火 灾 和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5 不 定 期 检 查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操 作 人 员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情 况, 并 有 相 应 违 章 或 处 罚 记 录 3.4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严 格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维 修 保 养 技 术 要 求 对 电 梯 进 行 日 周 月 季 半 年 的 维 保 工 作, 并 及 时 做 好 保 养 维 修 记 录 ; 2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出 现 故 障 应 及 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参 与 调 查 与 分 析 会 议 ; 3 工 作 中 若 发 生 不 能 解 决 的 故 障 应 及 时 上 报 本 单 位 维 修 负 责 人, 协 助 解 决 ; 4 若 电 梯 出 现 故 障, 应 尽 快 赶 到 现 场, 及 时 修 理, 以 保 证 电 梯 尽 快 投 入 正 常 运 行, 并 做 好 故 障 记 录 备 案 待 查 ; 5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坚 守 自 己 的 工 作 岗 位, 始 终 保 持 对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乘 客 安 全 用 梯 和 本 职 工 作 的 高 度 负 责 精 神 ; 6 保 证 机 房 井 道 轿 厢 底 坑 等 各 种 设 备 完 好 无 损, 机 房 内 不 应 有 各 种 杂 物 ; 7 保 证 主 机 控 制 柜 及 其 他 安 全 设 施 运 转 良 好 ; 8 服 从 上 级 领 导 的 工 作 安 排, 认 真 做 好 自 己 的 本 职 工 作 172

四 电 梯 有 关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4.1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1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钻 研 专 业 知 识 和 有 关 国 家 对 电 梯 管 理 的 法 规 标 准 条 例 ; 2 熟 悉 本 单 位 有 关 电 梯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并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实 施 和 组 织 检 查 ; 3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及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进 行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的 巡 视 和 检 查 ; 4 以 身 作 则 坚 持 原 则 始 终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的 工 作 方 针 ; 5 定 期 组 织 不 同 人 员 的 专 业 培 训 及 安 全 教 育 4.2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1 必 须 持 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上 岗 ; 2 应 具 有 与 所 承 担 的 维 修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能 力 与 水 平 ; 3 努 力 学 习 和 掌 握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关 于 电 梯 维 保 维 修 工 作 的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及 要 求, 钻 研 专 业 知 识 和 维 修 技 术 ; 4 模 范 遵 守 和 执 行 维 保 修 理 单 位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5 熟 知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有 关 日 周 月 季 的 保 养 内 容 ; 6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7 工 作 中 应 与 有 关 人 员 ( 司 机 其 他 的 维 修 人 员 ) 密 切 配 合, 做 到 不 违 章 操 作, 杜 绝 各 种 事 故 的 发 生 ; 8 在 工 作 中 不 做 与 自 己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确 保 安 全 施 工 4.3 电 梯 司 机 工 作 守 则 电 梯 司 机 是 乘 客 面 前 的 一 个 形 象 窗 口, 其 服 务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着 本 单 位 和 甲 方 单 位 的 形 象 和 管 理 水 平, 为 此 特 制 定 本 电 梯 司 机 工 作 守 则 : ( 一 ) 交 接 班 制 度 要 求 1 当 班 司 机 要 认 真 填 写 运 行 记 录, 若 电 梯 在 当 班 内 出 现 故 障 要 真 实 简 洁, 准 确 地 填 写 故 障 时 间 和 故 障 现 象 ; 2 接 班 司 机 至 少 应 提 前 10 分 钟 到 岗, 了 解 上 一 班 电 梯 运 行 情 况 ; 3 如 接 班 司 机 未 能 按 时 到 岗 接 班, 当 班 司 机 不 允 许 离 岗 并 应 继 续 操 作 电 梯 为 乘 客 提 供 服 务, 并 设 法 通 知 有 关 负 责 人 安 排 其 他 司 机 人 员 接 班 ( 二 ) 操 作 要 求 1 自 身 仪 表 仪 容 应 干 净 整 洁, 穿 统 一 工 作 服, 配 戴 服 务 标 志 胸 牌 ; 2 严 格 按 照 电 梯 司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电 梯 ; 3 工 作 时 间 内 严 禁 随 意 离 开 轿 厢, 或 进 行 自 动 运 行 电 梯 在 运 行 中 不 得 使 用 检 修 急 停 消 号 的 方 式 改 变 运 行 方 向 ; 4 如 有 闲 杂 人 员 在 轿 厢 内 逗 留, 应 劝 其 离 开 ; 5 货 梯 司 机 应 严 格 执 行 货 梯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要 求, 严 禁 违 章 操 作 ; 6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礼 待 乘 客, 不 准 做 与 司 梯 运 行 无 关 的 事 情 ( 三 ) 故 障 事 故 1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应 利 用 轿 厢 通 讯 设 施 及 时 通 知 维 修 人 员 ; 2 电 梯 因 故 障 困 人 或 影 响 乘 客 正 常 乘 梯, 司 机 要 向 乘 客 做 好 安 慰 和 解 释 工 作 ; 3 不 准 擅 自 离 岗, 工 作 需 要 时, 应 配 合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 四 ) 其 它 1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使 用 单 位 的 管 理 ; 2 夜 间 停 梯 后, 休 息 室 内 应 有 值 班 司 机, 有 乘 客 因 年 老 疾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用 电 梯 时, 电 梯 司 机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给 需 乘 梯 者 提 供 服 务 五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5.1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为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及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保 养 的 具 体 要 求, 编 制 该 操 作 规 程 凡 从 事 本 专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执 行 ( 一 ) 一 般 安 全 规 定 : 173

1 凡 上 岗 人 员 要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后 方 能 参 与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 2 凡 是 正 式 上 岗 人 员 一 定 要 熟 知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3 严 禁 酒 后 操 作 和 连 续 长 时 间 工 作 ; 4 对 电 梯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作 业, 必 须 放 置 保 养 检 修 警 示 牌 ; 5 电 梯 维 修 应 以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电 梯, 维 修 完 毕 后 以 正 常 速 度 试 车 时 工 作 人 员 应 撤 离 维 修 现 场 或 处 于 安 全 位 置 上 ; 6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至 少 应 由 两 名 持 证 人 员 进 行 ; 7 工 作 前 必 须 穿 戴 好 工 作 服, 穿 好 绝 缘 鞋, 严 禁 穿 拖 鞋 高 跟 鞋 或 赤 脚 作 业 ; 8 电 梯 在 维 修 保 养 期 间 严 禁 载 客 ; 9 电 梯 在 盘 车 行 走 时, 严 禁 任 何 人 出 入 轿 厢 ; 10 应 熟 悉 自 己 维 护 保 养 电 梯 的 型 号 规 格 及 一 般 故 障 的 解 决 办 法 ; 11 严 禁 同 时 在 机 房 轿 顶 轿 内 底 坑 任 何 两 部 位 同 时 进 时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 二 ) 维 修 保 养 人 员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在 轿 厢 内 工 作 时 : 1 进 入 轿 厢 前, 首 先 看 清 轿 厢 是 否 停 在 本 层, 严 禁 只 看 楼 层 显 示 即 进 入 层 门 轿 门, 防 止 踏 空 坠 落 ; 2 进 入 轿 厢 后, 要 检 查 操 纵 盘 各 按 钮 是 否 可 靠, 急 停 开 关 是 否 起 作 用, 轿 内 照 明 是 否 正 常 ; 3 在 轿 厢 内 检 修 维 护 时, 严 禁 将 外 层 门 敞 开 走 车, 如 检 查 门 锁 时, 检 查 完 毕 应 及 时 将 门 关 闭 以 免 他 人 坠 落 ; 4 因 故 层 门 暂 不 能 关 闭 时, 必 须 派 专 人 监 护 并 设 置 好 防 护 栏, 挂 好 明 显 警 示 标 志, 防 止 他 人 误 入 井 道 ; 5 在 轿 厢 内 工 作 时, 身 体 各 部 位 不 得 超 越 轿 厢 地 坎 以 外, 若 必 须 将 身 体 某 部 位 伸 出 时, 一 定 要 断 开 急 停 开 关 ; 6 无 论 何 种 情 况 严 禁 将 身 体 站 在 轿 厢 与 层 门 外 之 间 的 位 置, 以 防 剪 切 事 故 的 发 生 在 机 房 内 工 作 时 : 1 在 机 房 内 进 行 维 修 工 作 时, 必 须 将 电 源 开 关 切 断 ( 除 因 工 作 需 要, 且 有 绝 对 把 握 外 ), 挂 好 明 显 标 记 ( 如 严 禁 合 闸 ) 并 派 专 人 看 守 ; 2 在 机 房 操 纵 轿 厢 时, 必 须 与 轿 厢 内 或 轿 顶 上 底 坑 下 人 员 联 系 好, 将 层 门 轿 门 关 闭 完 好, 门 锁 作 用 正 常, 方 可 开 车 严 禁 在 层 门 敞 开 的 情 况 下 移 动 轿 厢 ; 3 在 机 房 盘 车 前, 必 须 与 轿 厢 内 轿 顶 上 底 坑 下 的 人 员 联 系, 为 防 止 抱 闸 打 开 时 轿 厢 产 生 意 外 溜 车, 操 纵 盘 车 人 员 应 连 续 工 作, 并 做 好 随 时 刹 车 准 备 ; 4 接 近 带 电 体 工 作 时, 要 有 防 止 触 电 措 施 并 有 专 人 监 护 ; 5 检 查 维 修 控 制 柜 内 各 电 器 元 件 时, 必 须 断 电 工 作 ; 6 维 修 用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须 由 专 人 保 管, 使 用 时 按 规 定 做 好 接 零 保 护 在 轿 顶 上 工 作 时 : 1 在 轿 顶 工 作 必 须 戴 好 安 全 帽, 穿 好 绝 缘 鞋, 袖 口 裤 口 均 应 扣 紧 ; 2 在 轿 顶 上 不 允 许 有 超 过 三 人 同 时 工 作 的 现 象 ; 3 在 轿 顶 上 工 作 不 准 开 快 车, 必 须 用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且 应 由 轿 顶 控 制 开 或 停 ; 4 在 轿 顶 上 工 作 并 轿 厢 行 驶 时, 不 准 将 身 体 任 何 部 位 探 出 安 全 护 栏 杆 以 外 和 超 越 轿 厢 门 机 以 外 ; 5 在 进 入 轿 厢 顶 部 之 前, 首 先 看 清 楚 轿 顶 是 否 在 本 层 理 想 的 位 置 上, 不 可 只 看 楼 层 指 示 灯 即 进 入 轿 顶, 防 止 踏 空 坠 落 ;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可 将 身 体 跨 于 层 门 与 轿 门 之 间 工 作, 更 不 可 将 身 体 某 部 位 探 于 中 间 梁 下 层 门 口 下 及 各 种 支 架 下 进 行 工 作 若 确 属 工 作 需 要, 必 须 具 有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切 断 电 梯 供 电 总 电 源 ; 7 在 对 电 梯 进 行 维 护 时, 相 邻 电 梯 应 相 互 呼 应, 以 确 保 安 全, 如 果 确 实 难 以 达 到 安 全 要 求 时, 应 将 相 邻 电 梯 关 闭 ; 8 在 轿 顶 工 作 时, 轿 内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听 从 轿 顶 操 作 人 员 指 挥 ; 9 在 轿 顶 维 修 完 毕, 离 开 轿 厢 时, 操 作 人 员 应 把 层 门 关 好 并 确 认, 轿 顶 各 开 关 恢 复 正 常 在 底 坑 工 作 时 : 1 在 底 坑 内 工 作 应 戴 好 安 全 帽, 将 急 停 开 关 断 开, 禁 止 在 电 缆 绳 索 或 导 轨 上 滑 行 摇 荡 或 攀 爬 ; 2 工 作 时 需 要 上 下 底 坑 使 用 爬 梯 时, 梯 脚 要 落 在 实 处, 梯 子 上 端 不 得 靠 在 导 轨 上 ; 3 在 检 查 换 速 限 位 和 极 限 开 关 等 安 全 开 关 时,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注 意 选 好 安 全 可 靠 的 工 作 位 置, 司 机 配 合 要 精 神 174

集 中, 听 从 维 修 人 员 的 统 一 指 挥, 开 车 前 一 定 要 重 复 口 令 ; 4 在 底 坑 工 作 确 需 要 开 车 时, 维 修 人 员 一 定 要 站 在 能 确 保 安 全 的 位 置, 以 防 被 轿 底 配 重 挤 压, 被 电 缆 轿 厢 护 脚 板 及 平 衡 链 兜 倒 ; 5 底 坑 在 有 维 修 人 员 工 作 时, 轿 厢 应 停 止 运 行, 如 需 要 启 动 电 梯 上 下 行 时, 启 动 之 前, 维 修 人 员 一 定 要 注 意 站 在 能 确 保 安 全 的 位 置 ; 6 在 底 坑 工 作 完 毕 后, 维 修 人 员 应 恢 复 各 开 关, 确 认 完 全 正 常 后, 方 可 爬 登 上 底 坑, 关 好 层 门 后, 进 行 试 运 行 ; 7 工 作 完 毕 后, 在 爬 登 出 底 坑 时, 电 梯 轿 厢 至 少 应 停 靠 在 距 最 底 层 三 层 以 上 的 位 置, 以 确 保 维 修 人 员 安 全 撤 离 5.2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电 梯 司 机 在 上 岗 之 前 要 对 其 所 操 作 的 电 梯 性 能 有 详 细 的 了 解, 掌 握 各 运 行 环 节 之 间 的 关 系, 熟 悉 各 种 按 钮 和 开 关 的 功 能 及 通 讯 设 施 的 正 确 使 用 电 梯 司 机 要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爱 护 设 备, 精 神 集 中, 为 乘 客 提 供 安 全 优 质 的 服 务 电 梯 司 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操 作 规 程 : ( 一 ) 一 般 安 全 规 定 : 1 严 禁 无 证 上 岗 电 梯 司 机 必 须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考 核 取 得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电 梯 司 机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2 凡 正 式 上 岗 人 员, 一 定 要 严 格 执 行 本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严 禁 工 作 时 谈 笑 打 闹, 做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3 上 班 时 必 须 穿 好 统 一 工 作 服, 戴 好 胸 标 志, 严 禁 穿 拖 鞋 或 赤 脚 作 业 ( 二 ) 电 梯 行 驶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1 上 岗 前 要 了 解 电 梯 一 般 运 行 情 况, 办 理 好 交 接 班 手 续 ; 2 在 开 启 层 门 进 入 轿 厢 前, 应 看 清 楚 轿 厢 是 否 停 在 该 层 站 ( 一 般 应 停 靠 在 基 站 ), 切 忌 莽 撞 在 合 上 有 关 的 开 关 ( 如 照 明 运 行 电 源 和 风 扇 等 开 关 ) 确 定 运 行 方 式 后, 做 一 次 简 单 的 试 运 行, 包 括 检 查 启 动 运 行 换 速 平 层 停 车 开 关 门 等 是 否 正 常, 安 全 触 板 ( 光 幕 ) 和 急 停 开 关 是 否 起 作 用, 楼 层 显 示 灯 和 按 键 指 示 灯 是 否 显 示 正 常 若 发 现 问 题, 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并 及 时 通 知 维 修 人 员 3 保 持 轿 厢 层 门 口 的 卫 生 清 洁, 应 特 别 注 意 层 轿 门 地 坎 槽 内 有 无 杂 物, 如 有 杂 物 应 及 时 清 除, 以 免 影 响 层 轿 门 的 正 常 开 启 和 关 闭 ; 4 在 层 门 外, 不 能 用 手 扒 启 层 门, 当 层 轿 门 未 完 全 关 闭 时, 不 能 启 动 电 梯 ( 三 ) 电 梯 行 驶 中 注 意 事 项 : 1 严 禁 电 梯 超 载 运 行, 当 客 用 电 梯 超 载 时, 要 耐 心 说 明 和 礼 貌 劝 阻 后 进 入 的 乘 客 自 动 退 出 轿 厢, 暂 等 下 次 运 行 ; 2 客 梯 不 允 许 装 载 货 物, 轿 厢 内 不 准 许 运 送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 3 轿 厢 内 严 禁 吸 烟, 劝 阻 乘 客 不 要 在 轿 厢 内 打 闹 蹦 跳 ; 4 货 梯 使 用 时, 不 允 许 用 开 启 轿 厢 安 全 窗 轿 厢 安 全 门 等 方 法 运 送 超 长 超 大 物 件 ; 5 病 床 梯 运 送 病 人 时, 其 他 人 员 应 礼 让 病 人 先 行 到 达 有 关 层 站 ; 6 在 开 关 门 之 际, 应 注 意 乘 客 不 要 触 摸 或 紧 靠 轿 门, 以 防 夹 伤 学 龄 前 儿 童 应 由 成 年 人 陪 同 搭 乘 电 梯 ; 7 礼 貌 劝 告 乘 客 勿 逗 留 在 轿 厢 内 闲 谈, 影 响 电 梯 的 运 送 效 率 ; 8 不 允 许 使 用 轿 内 检 修 开 关 急 停 开 关 或 电 源 开 关 做 正 常 行 驶 中 的 信 号 ; 9 在 电 梯 正 常 行 驶 中, 不 得 做 突 然 转 向 ; 必 要 时 应 使 电 梯 就 近 平 层 停 车, 然 后 换 向 ; 10 电 梯 在 正 常 行 驶 时 若 突 然 发 生 停 驶 或 失 控 故 障, 司 机 应 立 即 搬 动 急 停 开 关, 保 持 镇 静, 并 将 电 梯 转 成 检 修 状 态, 劝 阻 乘 客 切 勿 撬 门 逃 生, 并 立 即 通 知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救 援 和 修 理 ; 11 若 基 站 以 外 层 楼 发 生 火 灾 时, 司 机 应 保 持 冷 静, 并 尽 快 将 电 梯 开 到 基 层 锁 梯, 禁 止 乘 客 利 用 电 梯 逃 生 ; 12 凡 是 安 排 有 司 机 操 作 运 行 的 电 梯, 必 须 由 专 职 司 机 操 作, 专 职 司 机 本 人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应 随 时 携 带, 以 备 有 关 人 员 检 查 ; 13 当 司 机 需 要 暂 时 离 开 轿 厢 时, 应 将 电 梯 开 至 基 站, 锁 好 电 梯 并 悬 挂 稍 候 告 示 牌, 并 尽 快 返 回 工 作 岗 位, 以 免 乘 梯 人 长 时 间 等 待 ; 14 电 梯 停 用 时, 须 将 电 梯 轿 厢 停 在 基 站, 关 闭 操 纵 盘 上 照 明 电 风 扇 电 源 开 关, 将 电 暖 气 电 源 插 头 拔 出, 锁 好 电 梯 ( 四 ) 当 电 梯 发 生 下 列 故 障 时, 司 机 应 立 即 关 闭 电 源 开 关, 并 通 过 轿 内 报 警 装 置 ( 电 话 警 铃 ) 报 警 : 1 及 时 通 知 维 修 人 员 或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故 障 排 除 ; 2 对 没 有 揿 按 手 柄 开 关 控 制 的 电 梯, 当 层 门 轿 门 关 闭 后, 没 有 启 动 行 驶 指 令 就 自 动 行 驶 的 电 梯, 应 立 即 停 梯 检 修 ; 175

3 层 轿 门 打 开 后, 按 动 轿 厢 内 选 目 的 层 按 钮 或 有 呼 梯 信 号, 仍 能 开 动 的 电 梯 ; 4 电 梯 运 行 方 向 与 指 令 方 向 相 反 时 ; 5 电 梯 运 行 速 度 有 明 显 加 快 或 下 降, 行 驶 中 有 异 常 声 响 震 动 或 冲 击 时 ; 6 内 选 外 呼 平 层 和 指 令 信 号 失 灵 失 控 时 ; 7 预 选 层 站 不 能 平 层 或 超 差 过 大 时 ; 8 电 梯 在 正 常 行 驶 时, 发 生 安 全 钳 误 动 作 时 ; 9 平 层 后 不 开 门, 按 附 近 上 或 下 一 层 仍 不 开 门 时 ; 10 接 触 电 梯 金 属 部 分 有 麻 电 现 象 时 ; 11 设 备 元 件 因 过 热 而 散 发 出 焦 臭 味 或 发 现 井 道 内 井 道 底 有 冒 烟 渗 水 现 象 时 ; 12 轿 内 照 明 灯 突 然 熄 灭 时 六 电 梯 常 规 检 查 制 度 为 贯 彻 国 家 及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常 规 检 查 制 度 1 每 月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进 行 电 梯 使 用 运 行 工 作 状 况 的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填 写 整 改 意 见 书, 制 定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保 证 检 查 工 作 的 实 效 性 ; 2 每 月 对 在 使 用 的 电 梯 进 行 专 检 和 抽 查, 确 保 电 梯 正 常 使 用 并 满 足 标 准 要 求 对 下 个 月 需 要 进 行 年 度 检 验 的 电 梯 提 前 进 行 本 年 度 最 终 检 验 并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保 证 年 检 时 电 梯 符 合 检 验 要 求 规 范 ; 3 电 梯 有 关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每 天 对 自 己 管 辖 的 电 梯 进 行 巡 检, 认 真 填 写 日 巡 检 质 量 报 告,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因 故 不 能 处 理 的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主 管 人 员, 由 电 梯 主 管 人 员 组 织 人 员 解 决 ; 4 电 梯 主 管 人 员 每 月 对 电 梯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的 工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对 质 量 记 录 的 填 写 状 况 如 内 容 签 字 日 期 等 进 行 检 查, 如 有 未 签 字 或 漏 交 质 量 记 录 的, 按 相 关 制 度 处 理 ; 5 每 周 要 对 电 梯 司 机 的 工 作 状 况 仪 表 仪 容 运 行 记 录 等 进 行 检 查, 协 调 有 关 人 员 做 好 电 梯 司 机 的 服 务 工 作, 主 管 人 员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对 有 关 司 机 进 行 巡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 6 主 管 人 员 每 周 对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布 置 下 周 工 作, 切 实 做 到 本 周 工 作 本 周 完 成 常 规 检 查 工 作 是 一 项 很 重 要 的 工 作, 它 需 要 有 关 人 员 积 极 的 协 调 与 配 合, 将 电 梯 运 行 中 质 量 问 题 和 不 安 全 因 素 消 灭 在 检 查 与 整 改 中, 以 保 证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七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制 度 为 保 证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各 环 节 密 切 相 连, 做 到 随 时 维 护 每 日 巡 检, 每 周 保 养 每 月 保 养 每 年 度 保 养, 特 制 定 本 维 修 保 养 制 度 1 每 日 对 电 梯 进 行 巡 检,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填 写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单 ; 2 每 周 对 电 梯 进 行 周 保 养, 填 写 周 保 养 工 作 单, 主 管 人 员 应 核 实 情 况 后, 在 周 保 养 工 作 单 上 认 可 签 字 ; 3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进 行 月 保 养, 将 电 梯 的 维 修 状 况 故 障 及 解 决 情 况 汇 总, 与 其 他 质 量 记 录 等 一 并 交 主 管 人 员 ; 4 每 季 度 对 电 梯 进 行 季 度 保 养, 需 由 主 管 人 员 配 合, 填 写 季 度 保 养 工 作 单, 每 部 电 梯 每 季 度 必 须 彻 底 保 养 一 次 ; 5 每 年 在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检 验 之 前, 由 主 管 人 员 及 维 保 单 位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年 度 保 养, 填 写 年 度 维 保 工 作 单 和 自 检 记 录 报 告 ; 6 当 电 梯 发 生 故 障 时, 需 两 人 进 行 操 作 ( 同 时 电 梯 司 机 予 以 配 合 ), 电 梯 修 复 后 要 先 进 行 试 运 行, 确 认 无 误 后 再 投 入 运 行, 将 修 复 状 况 填 入 电 梯 维 修 工 作 单 并 要 求 报 修 人 员 或 配 合 维 修 人 员 确 认 签 字 八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制 度 凡 本 单 位 使 用 的 电 梯 必 须 在 安 全 运 行 许 可 证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报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安 全 检 验 ; 经 检 验 整 改 合 格 后 重 新 换 发 下 一 年 度 安 全 运 行 许 可 证 1 有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依 据 本 单 位 电 梯 档 案, 查 询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日 期, 建 立 年 度 定 期 检 验 明 细 表, 在 安 全 运 行 合 格 证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申 报 年 检 ; 2 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检 验 之 前,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及 维 保 单 位 对 电 梯 进 行 年 度 保 养 ; 3 有 关 部 门 或 人 员 在 对 电 梯 进 行 年 度 保 养 后, 对 电 梯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检 查, 填 写 年 度 自 检 记 录 报 告, 使 电 梯 的 安 全 性 能 满 足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有 关 电 梯 检 验 规 程 的 检 验 要 求 ; 176

4 新 安 装 使 用 电 梯, 第 一 年 经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二 年 在 安 全 运 行 许 可 证 到 期 前 应 到 辖 区 管 理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报 检, 并 将 具 体 检 验 时 间 登 记 在 年 检 电 梯 的 明 细 表 中 ; 5 电 梯 主 管 人 员 应 依 据 电 梯 轿 厢 内 张 贴 的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的 有 效 日 期,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主 管 领 导 报 告 检 验 日 期, 避 免 漏 报 少 报 ; 6 主 管 人 员 每 月 检 查 有 关 人 员 对 电 梯 的 报 检 及 检 验 状 况, 及 时 调 整 存 在 的 问 题, 做 到 本 单 位 管 理 的 电 梯 100% 报 检, 对 于 合 同 中 要 求 维 保 单 位 报 检 的 电 梯, 主 管 人 员 在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维 保 单 位, 配 合 保 养 自 检, 以 便 能 及 时 地 向 特 种 设 备 技 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报 检 ; 7 所 有 电 梯 报 检 工 作 均 由 本 单 位 主 管 人 员 负 责 进 行 安 排, 协 调 确 保 年 度 安 全 检 验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九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对 电 梯 管 理 人 员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进 行 定 期 的 培 训 与 考 核, 是 针 对 电 梯 这 一 特 种 设 备 而 必 须 制 定 的 : 1 所 培 训 人 员 应 无 妨 碍 从 事 电 梯 作 业 (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 的 疾 病 和 生 理 缺 陷 ; 2 应 定 期 对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进 行 电 梯 维 修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电 梯 司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等 培 训 工 作 ; 3 应 定 期 对 维 修 人 员 系 统 培 训 并 使 其 掌 握 有 关 工 具 和 常 用 仪 表 的 使 用 ( 万 用 表 卡 尺 盒 尺 等 ); 4 应 定 期 对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进 行 电 梯 的 构 造 运 行 等 有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 5 应 定 期 对 管 理 人 员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等 有 关 人 员 对 相 关 电 梯 法 规 标 准 检 验 规 程 及 具 体 技 术 要 求 的 培 训 ; 6 每 年 至 少 对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进 行 一 次 考 核, 要 求 达 标 并 按 制 度 分 别 给 予 奖 励 或 处 罚 ; 7 定 期 组 织 管 理 人 员 维 修 人 员 司 机 参 加 由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组 织 的 取 证 或 换 证 工 作 ; 8 严 禁 无 证 或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过 期 未 复 试 人 员 上 岗 工 作 十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具 备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是 电 梯 维 保 运 行 管 理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项 内 容, 具 体 制 度 与 要 求 在 国 务 院 第 373 号 令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的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和 救 援 预 案, 由 此 可 见 其 重 要 性 ( 一 ) 紧 急 电 话 1 急 救 中 心 :120 或 999 2 火 警 :119 3 报 警 服 务 :110 4 紧 急 救 援 小 组 组 长 电 话 5 单 位 负 责 人 电 话 6 维 保 单 位 救 援 电 话 7 维 保 人 员 电 话 8 节 假 日 值 班 电 话 9 执 行 部 门 电 话 ( 二 ) 时 间 : 接 到 救 援 信 息 后 30 分 钟 之 内 ; ( 三 ) 因 停 电 造 成 电 梯 停 梯 时 的 措 施 运 行 中 的 电 梯 将 会 因 供 电 线 路 的 故 障 或 限 电 等 原 因 造 成 突 然 停 梯, 将 乘 客 困 在 轿 厢 内, 应 采 取 如 下 方 法 处 理 : 1 如 果 有 司 机 操 作, 司 机 应 对 乘 客 说 明 原 因, 使 乘 客 保 持 镇 静 并 与 维 修 人 员 联 系, 进 行 断 电 ( 拉 闸 ) 盘 车 放 人 操 作, 详 见 故 障 状 态 救 援 操 作 规 程 ; 2 如 无 司 机 操 作, 维 修 人 员 到 达 现 场 后 应 与 轿 厢 内 被 困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说 明 原 因, 使 乘 客 保 持 镇 静 等 待 ; 有 备 用 电 源 的 应 及 时 启 用 备 用 电 源 ; 3 若 恢 复 送 电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则 应 进 行 盘 车 放 人 操 作, 解 救 被 困 乘 客, 盘 车 方 法 详 见 故 障 状 态 救 援 操 作 规 程 ; 4 恢 复 送 电 后, 及 时 与 轿 厢 内 乘 客 联 系, 重 新 选 层 恢 复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 四 ) 因 电 梯 故 障 停 梯 时 的 措 施 电 梯 运 行 过 程 中, 因 电 梯 故 障 等 原 因 而 突 然 停 梯, 将 乘 客 困 在 轿 厢 内 时, 维 修 人 员 应 安 慰 乘 客 安 静 等 待, 等 待 救 援, 不 要 擅 自 行 动, 以 免 发 生 不 必 要 的 危 险 为 解 救 被 困 乘 客, 应 由 维 修 人 员 或 在 专 业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 盘 车 放 人 177

操 作, 具 体 操 作 内 容 见 故 障 状 态 救 援 操 作 规 程 在 解 困 之 前, 主 管 维 修 人 员 应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1 若 有 司 机 操 作, 司 机 应 安 慰 乘 客 镇 静 等 待, 劝 阻 乘 客 不 要 强 行 扒 动 轿 门 ; 2 告 之 乘 客 不 要 倚 靠 轿 门, 不 要 在 轿 内 吸 烟 吵 闹 ; 3 必 须 听 从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指 挥 ( 五 ) 发 生 火 灾 时 的 措 施 建 筑 物 或 电 梯 间 发 生 火 灾 后 应 以 立 即 中 止 电 梯 运 行 为 原 则, 并 采 取 如 下 措 施 : 1 及 时 与 消 防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告 之 火 情 实 际 情 况, 如 : 地 区 位 置 楼 层 高 低 灾 情 大 小 有 无 困 人 等 等 情 况 ; 2 及 时 通 报 单 位 领 导 及 救 援 小 组 组 长 维 保 单 位 等 相 关 人 员 ; 3 发 生 火 灾 时, 对 有 消 防 运 行 功 能 的 电 梯, 应 立 即 砸 开 消 防 功 能 玻 璃, 并 按 动 消 防 按 钮 使 电 梯 进 入 消 防 状 态 此 消 防 状 态 启 用 后 一 般 人 不 允 许 再 启 动 电 梯, 而 只 供 消 防 人 员 及 有 资 格 人 员 使 用 ; 4 对 于 无 消 防 功 能 的 电 梯 应 立 即 将 电 梯 直 驶 或 选 层 到 基 站, 并 切 断 电 源 或 将 电 梯 停 于 火 情 尚 未 蔓 延 的 楼 层 ; 5 有 关 人 员 立 即 组 织 疏 导 乘 客 尽 快 离 开 轿 厢, 在 步 行 楼 梯 安 全 撤 离, 并 将 电 梯 置 于 停 止 运 行 状 态, 用 手 关 闭 轿 门 并 切 断 总 电 源 ; 6 井 道 内 或 轿 厢 发 生 火 灾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并 疏 导 乘 客 尽 快 撤 离, 切 断 电 源, 用 干 粉 灭 火 器 进 行 灭 火 扑 救 ; 7 共 用 井 道 中 发 生 火 灾 情 况 时, 其 余 相 邻 电 梯 应 立 即 停 于 远 离 火 情 区, 供 专 业 人 员 或 消 防 人 员 灭 火 使 用 ; 8 相 邻 建 筑 物 发 生 火 灾 时, 也 应 立 即 停 梯, 以 免 因 火 灾 停 电 造 成 电 梯 停 梯 的 困 人 事 故 ( 六 ) 电 梯 漏 水 时 的 措 施 电 梯 机 房 一 般 处 于 建 筑 物 的 最 高 层, 底 坑 处 于 建 筑 物 的 最 低 层, 井 道 通 过 层 站 与 楼 道 相 连 接, 机 房 会 因 屋 顶 或 门 窗 漏 雨 而 进 水, 底 坑 除 因 建 筑 物 防 水 层 处 理 不 好 而 渗 水 外, 还 会 因 暖 气 上 下 水 管 道 家 庭 用 水 及 因 施 工 不 当 的 跑 水 等, 使 水 从 楼 层 经 井 道 流 入 底 坑 发 生 洪 水 时, 井 道 轿 厢 及 底 坑 设 备 电 器 开 关 等 也 会 遭 遇 水 淹 发 生 漏 水 事 故 除 从 建 筑 设 施 上 采 用 堵 漏 措 施 外, 还 应 采 取 以 下 应 急 措 施 : 1 当 底 坑 内 出 现 渗 水 较 多 时, 应 将 电 梯 停 在 二 层 以 上, 中 止 运 行 并 切 断 总 电 源 ; 2 当 楼 层 发 生 跑 水 水 淹 而 使 井 道 或 底 坑 进 水 时, 应 将 轿 厢 停 于 进 水 层 的 上 一 层, 中 止 运 行, 切 断 总 电 源, 以 防 止 轿 厢 进 水 ; 3 当 机 房 或 底 坑 进 水 较 多, 应 立 即 停 梯, 切 断 总 电 源, 以 防 止 发 生 短 路 触 电 事 故 ; 4 当 发 生 漏 水 时, 应 尽 快 切 断 漏 水 源, 以 保 证 电 器 设 备 不 沾 水 或 少 沾 水 ; 5 漏 水 并 被 濅 泡 电 梯 在 正 常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断 电 除 湿 处 理, 如 采 取 擦 拭, 热 风 吹 干, 自 然 通 风, 更 新 管 线 及 有 关 部 件 等 方 法, 确 认 湿 水 消 除, 绝 缘 电 阻 经 重 新 测 试, 符 合 绝 缘 要 求 并 经 试 运 行 无 异 常 后, 方 可 投 入 正 式 运 行 并 监 护 运 行 ; 6 电 梯 恢 复 运 行 后, 对 漏 水 原 因 处 理 方 法 防 范 措 施 等 应 记 录 清 楚 并 存 档 备 查 ( 七 ) 发 生 地 震 时 的 措 施 1 当 接 到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临 震 预 报 时, 由 主 管 领 导 通 知 乘 客 按 照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破 坏 性 地 震 应 急 条 例 执 行 ; 2 当 地 震 已 经 发 生, 其 震 级 为 四 级 以 下, 烈 度 为 六 度 以 下 时, 应 对 电 梯 进 行 如 下 检 测 : ⑴ 检 查 测 试 电 梯 供 电 系 统 有 无 异 常 ; ⑵ 电 梯 主 结 构 如 机 房 井 道 轿 厢 有 无 异 常 ; ⑶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上 下 全 程 运 行 若 干 次,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停 梯, 并 使 电 梯 停 靠 在 基 站, 由 专 业 维 修 人 员 检 查 修 理 ; ⑷ 电 梯 以 检 修 速 度 上 下 全 程 运 行 若 干 次 无 异 常 现 象 时, 方 可 进 行 试 运 行, 经 多 次 试 运 行 一 切 正 常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⑸ 当 地 震 震 级 为 四 级 ( 含 四 级 ) 以 上, 烈 度 为 六 度 以 上 时, 应 由 专 业 人 员 对 电 梯 进 行 全 面 安 全 检 验, 无 异 常 现 象 或 对 电 梯 进 行 检 修 后 方 可 做 试 运 行 ; ⑹ 试 运 行 正 常 后, 应 由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部 门 的 专 业 检 测 人 员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检 测, 经 检 测 合 格 领 取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后 方 可 正 常 运 行 178

十 一 应 急 救 援 和 应 急 救 援 演 习 记 录 ( 样 例 ) 应 急 救 援 和 应 急 救 援 演 习 记 录 ( 一 ) 紧 急 电 话 : 1 急 救 中 心 :120 或 999 2 火 警 :119 3 报 警 服 务 :110 4 紧 急 救 援 小 组 组 长 电 话 : 5 单 位 负 责 人 电 话 : 6 维 保 单 位 救 援 电 话 : 7 维 保 人 员 电 话 : 8 节 假 日 值 班 电 话 : 9 执 行 部 门 电 话 : ( 二 ) 计 划 演 习 时 间 :30 分 钟 ; 实 际 演 习 时 间 : 分 钟 ( 三 ) 模 拟 演 习 内 容 : 1 电 梯 运 行 中, 因 供 电 电 源 中 断 造 成 电 梯 停 梯 ; 2 电 梯 因 故 障 困 人 解 救 ; 3 发 生 火 灾 ; 4 发 生 漏 水 ; 5 发 生 地 震 ; 注 意 事 项 及 目 标 要 求 : ( 四 ) 参 加 人 员 : 现 场 负 责 人 : 现 场 指 挥 人 : 参 加 人 员 : ( 五 ) 演 习 情 况 分 析 : ( 六 ) 演 习 总 评 及 今 后 注 意 事 项 : ( 七 ) 结 果 评 定 人 : ( 八 ) 记 录 人 : 年 月 日 179

十 二 电 梯 钥 匙 管 理 使 用 制 度 电 梯 是 关 系 到 人 身 安 全 的 特 种 设 备, 为 保 证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和 机 房 设 备 安 全 及 电 源 层 门 应 急 开 启,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1 电 梯 机 房 门 检 修 门 电 源 开 关 和 层 门 外 开 门 机 械 钥 匙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单 位 内 有 多 个 机 房 的, 各 种 钥 匙 要 做 好 耐 磨 损 的 标 记, 由 主 管 人 员 集 中 保 管 : 2 如 需 用 机 房 门 检 修 门 钥 匙, 应 报 主 管 人 员 批 准, 由 专 业 人 员 配 合 开 锁, 不 得 将 钥 匙 借 与 他 人 : 3 电 梯 司 机 使 用 的 电 梯 电 源 ( 开 梯 ) 钥 匙, 应 由 运 行 负 责 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发 放, 并 建 立 领 用 和 借 用 登 记 本 ; 4 电 梯 层 门 外 开 门 机 械 钥 匙 的 使 用 人, 应 为 受 过 专 门 训 练 并 取 得 电 梯 维 修 检 验 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层 门 外 开 门 机 械 钥 匙 的 发 放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建 立 领 用 登 记 本, 无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人 员 严 禁 领 用 ; 5 需 要 配 制 备 用 的 机 房 电 源 钥 匙 及 层 门 外 开 门 机 械 钥 匙 时 必 须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人 不 准 私 自 配 制 ; 6 各 备 用 钥 匙 应 由 专 人 妥 善 保 管 ; 7 当 单 位 人 员 变 动 时, 原 保 管 人 与 接 替 人 要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应 有 文 字 记 录,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 8 当 合 同 到 期 更 换 维 保 单 位 时, 由 主 管 领 导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并 要 求 原 维 保 单 位 交 出 机 房 门 检 修 门 钥 匙, 层 门 外 开 门 机 械 钥 匙 及 司 机 开 锁 电 源 钥 匙, 做 好 交 接 记 录 ; 9 电 梯 所 用 各 种 钥 匙, 借 用 记 录 应 由 专 人 保 管 完 好, 以 随 时 备 查 十 三 电 梯 机 房 管 理 制 度 1 电 梯 专 用 机 房 应 做 到 随 时 上 锁, 门 锁 钥 匙 应 由 主 管 人 员 或 专 门 人 员 保 管 ; 2 机 房 应 通 风 良 好, 照 明 满 足 要 求, 门 窗 关 闭 灵 活, 在 任 何 季 节, 机 房 内 温 度 应 保 持 在 5~40 之 间 ; 3 机 房 内 应 保 持 干 净 整 洁, 严 禁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或 危 险 物 品, 不 准 堆 入 其 他 杂 物 ; 4 机 房 内 消 防 器 材 应 放 在 显 著 位 置, 并 保 证 齐 备 良 好,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 5 电 梯 机 房 应 每 周 打 扫 一 次 卫 生 ; 6 闲 杂 人 员 不 准 进 入 机 房, 若 因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进 入 时, 须 经 主 管 人 员 批 准, 并 在 专 业 人 员 陪 同 下 进 入 机 房 ; 7 未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动 用 和 操 作 电 梯 设 备 ; 8 由 专 业 人 员 依 据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规 定, 保 持 机 房 内 设 备 设 施 表 面 无 积 尘 无 锈 蚀 无 油 渍 无 污 物, 保 证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 9 电 梯 机 房 因 维 修 保 养 等 造 成 停 梯 时, 应 在 基 站 挂 出 告 示 牌 十 四 故 障 状 态 救 援 操 作 规 程 ( 紧 急 救 援 操 作 说 明 ) 电 梯 运 行 中 因 电 梯 故 障 或 供 电 中 断 等 原 因 造 成 突 然 停 驶, 将 乘 客 困 在 轿 厢 内, 应 由 维 修 人 员 及 有 关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紧 急 救 援 ; 为 此, 特 制 定 本 操 作 规 程 ; 1 电 梯 在 故 障 状 态 时, 救 援 须 由 专 业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 2 救 援 人 员 需 要 保 持 镇 静, 及 时 与 单 位 及 有 关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告 之 具 体 情 况 ; 3 电 梯 司 机 应 向 乘 客 说 明 故 障 原 因, 使 乘 客 镇 静 等 待, 劝 阻 乘 客 不 要 强 行 扒 轿 门 或 企 图 出 入 轿 厢, 并 立 即 与 维 修 人 员 取 得 联 系 ; 4 不 准 从 轿 厢 安 全 窗 撤 离 被 困 人 员, 以 防 发 生 人 身 伤 害 事 故 ; 5 确 定 统 一 指 挥 监 护 操 作 人 员 ; 6 指 挥 人 员 维 修 人 员 应 了 解 被 困 人 数 及 健 康 状 况, 轿 厢 内 应 急 灯 是 否 完 好, 轿 厢 所 停 靠 层 站 位 置, 以 便 开 始 救 援 操 作 ; 7 在 救 援 工 作 开 始 前, 必 须 先 检 查 各 层 门 是 否 关 闭 ; 8 在 救 援 操 作 前 应 先 通 知 被 困 人 员, 救 援 操 作 即 将 开 始, 请 司 机 或 乘 客 予 以 配 合 ; 9 在 机 房 拆 去 曳 引 电 动 机 轴 尾 的 防 护 罩 ( 在 有 此 设 备 的 情 况 下 ); 10 按 照 电 梯 手 动 盘 车 须 知 程 序 进 行 操 作 ; 11 当 轿 厢 未 超 出 顶 层 或 底 层 平 层 位 置 时, 可 向 省 力 的 方 向 移 动 轿 厢 ; 当 电 梯 超 出 顶 层 或 底 层 的 平 层 位 置 时, 则 应 向 顶 层 或 底 层 的 反 方 向 移 动 轿 厢 ; 12 当 按 上 述 方 法 和 步 骤 操 作 救 援 时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或 无 法 进 行 时, 应 立 即 停 止 救 援, 并 及 时 拨 打 110 电 话 进 行 紧 急 救 援 ; 180

13 故 障 状 态 下 救 援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由 维 修 人 员 全 面 检 查 故 障 原 因, 并 及 时 处 理 恢 复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 ; 14 维 修 人 员 及 有 关 人 员 应 将 故 障 原 因 及 排 除 方 法 记 录 在 事 故 记 录 本 上, 以 备 查 验 十 五 电 梯 盘 车 须 知 ( 一 ) 曳 引 电 梯 盘 车 须 知 1 手 动 盘 车 前 必 须 切 断 主 电 源 开 关 ; 2 通 过 对 讲 电 话 与 轿 厢 内 乘 客 联 系, 告 知 乘 客 不 要 依 靠 在 轿 厢 门 上, 应 尽 量 远 离 轿 厢 门, 听 从 操 作 人 员 指 挥 ; 3 手 动 盘 车 操 作 至 少 应 由 两 个 人 以 上 操 作, 一 人 用 开 闸 搬 手 打 开 制 动 器, 另 外 一 人 ( 或 二 人 ) 进 行 盘 车 ; 4 盘 车 时 应 缓 慢 进 行, 当 轿 厢 处 于 轻 载 状 态 下, 向 上 盘 车 时 应 防 止 因 对 重 侧 重, 造 成 溜 车 ; 当 轿 厢 处 于 重 载 情 况 下, 向 下 盘 车 时 应 防 止 因 轿 厢 侧 重, 造 成 溜 车 ; 5 当 将 轿 厢 盘 至 就 近 层 站 平 层 并 确 认 后, 停 止 盘 车, 并 使 制 动 器 复 位 ; 6 确 认 制 动 可 靠 后, 应 放 开 ( 或 拿 下 ) 盘 车 手 轮 ; 7 从 曳 引 绳 层 标 及 其 他 措 施 确 认 轿 厢 位 于 平 层 位 置 后, 维 修 人 员 到 轿 厢 停 站 楼 层, 用 层 门 外 开 门 机 械 钥 匙 打 开 层 轿 门 放 出 被 困 人 员 ; 8 对 无 变 速 齿 轮 箱 的 电 梯 进 行 盘 车 时, 应 加 倍 小 心, 防 止 因 电 梯 轿 厢 的 总 重 量 所 产 生 的 重 力 加 速 度 过 大, 而 使 轿 厢 失 去 控 制 ( 二 ) 自 动 扶 梯 盘 车 须 知 当 自 动 扶 梯 发 生 故 障 或 因 有 卡 阻 物 导 致 自 动 扶 梯 停 止 运 行, 需 要 进 行 手 动 盘 车 时, 应 按 下 述 步 骤 进 行 : 1 确 认 自 动 扶 梯 全 行 程 之 内 无 人 或 其 他 杂 物 ; 2 确 认 扶 梯 上 ( 下 ) 入 口 处 已 有 维 修 人 员 进 行 监 护, 严 禁 其 他 人 员 上 ( 下 ) 自 动 扶 梯 ; 3 断 开 主 电 源 开 关 ; 4 将 上 ( 下 ) 机 房 盖 板 放 到 安 全 处 ; 5 装 好 盘 车 手 轮 ( 固 定 盘 车 轮 除 外 ); 6 按 照 盘 车 方 向 标 志 指 示 的 方 向, 进 行 上 ( 下 ) 慢 速 盘 车 ; 7 故 障 ( 卡 阻 物 ) 消 除 后, 取 下 盘 车 手 轮, 并 放 回 到 固 定 位 置 ( 固 定 盘 车 轮 除 外 ); 8 当 检 修 运 行 正 常 后, 方 可 进 行 试 运 行 ; 9 当 试 运 行 正 常, 将 上 ( 下 ) 机 房 盖 板 恢 复 后, 方 可 进 行 正 常 运 行 十 六 客 梯 乘 梯 注 意 事 项 1 电 梯 轿 厢 内 必 须 具 有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未 经 检 验 超 过 检 验 周 期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2 乘 用 电 梯 时 应 互 相 礼 让, 不 得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打 闹 蹦 跳 或 进 行 其 它 危 害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的 行 为 3 应 正 确 使 用 电 梯 轿 厢 内 外 各 按 键 按 钮, 禁 止 乱 按, 服 从 有 关 人 员 的 指 挥 4 电 梯 门 在 打 开 状 态 时, 请 勿 用 外 力 及 物 品 强 行 阻 止 门 关 闭 ; 电 梯 运 行 中, 不 得 用 手 或 其 它 物 件 强 行 扒 门,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5 乘 用 电 梯 时, 请 勿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吸 烟 吐 痰 或 从 事 其 它 不 文 明 的 行 为 ; 不 准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腐 蚀 性 物 品 乘 梯 6 学 龄 前 儿 童 及 其 他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搭 乘 无 人 值 守 电 梯 的, 应 当 有 成 年 人 陪 同 7 电 梯 运 行 中 如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情 况, 应 立 即 利 用 电 梯 轿 厢 内 的 警 铃 和 通 讯 装 置, 与 电 梯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联 系 ; 8 本 梯 为 载 客 电 梯, 严 禁 作 为 载 货 电 梯 使 用 十 七 货 梯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 注 意 轿 厢 内 是 否 具 有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的 标 志, 没 有 标 志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或 超 过 检 验 有 效 期 的 电 梯 不 得 使 用 ; 2 电 梯 门 在 打 开 状 态 时, 请 勿 使 用 外 力 或 物 品 强 行 阻 止 电 梯 门 关 闭, 电 梯 运 行 中 不 得 用 手 或 物 件 强 扒 电 梯 门,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 3 不 允 许 装 送 易 燃 易 爆 的 危 险 物 品, 严 禁 超 载 荷 使 用 ;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司 机 和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并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后 方 可 装 入 ; 181

4 不 允 许 利 用 轿 厢 安 全 窗 开 启 后, 装 运 超 长 物 件 ; 5 除 特 别 设 计 的 载 货 电 梯 之 外, 切 勿 用 机 动 铲 车 进 入 一 般 货 梯 内 状 卸 货 物 6 电 梯 运 行 中 如 发 生 任 何 意 外, 应 立 即 利 用 轿 厢 内 警 铃 和 通 迅 装 置 与 电 梯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联 系, 等 待 救 援, 切 勿 强 行 扒 门 脱 离, 以 免 发 生 危 险 ; 7 本 梯 为 载 货 电 梯, 严 禁 作 为 乘 客 电 梯 使 用 十 八 杂 物 梯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1 电 梯 应 有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没 有 标 志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或 超 过 检 验 有 效 期 的 电 梯 不 得 使 用 ; 2 使 用 电 梯 时, 应 确 认 各 层 门 已 关 闭 完 好 ; 3 请 使 用 警 铃 按 钮 通 知 使 用 电 梯 的 层 站, 并 按 下 相 应 层 站 按 钮 ; 4 打 开 层 门 后 严 禁 将 身 体 头 部 伸 入 轿 厢 之 内 ; 5 食 ( 货 ) 物 装 卸 完 毕 后, 应 将 层 门 关 闭 好, 并 确 认 ; 6 电 梯 运 行 中 如 发 生 意 外, 应 立 即 与 电 梯 维 修 管 理 人 员 联 系, 等 待 维 修, 切 勿 强 行 拉 门 以 免 发 生 意 外 附 录 一 电 梯 应 备 技 术 档 案 电 梯 设 备 的 技 术 档 案 材 料 应 完 整 地 反 映 出 该 台 设 备 的 所 有 数 据 及 状 况, 并 能 通 过 对 技 术 资 料 的 查 阅 和 了 解, 指 导 解 决 实 际 运 行 中 发 生 的 各 种 有 关 问 题 因 此, 对 于 每 一 台 电 梯 的 档 案 材 料, 均 要 求 完 整 无 缺 备 查 电 梯 设 备 的 技 术 档 案 应 包 括 : 1 特 种 设 备 注 册 登 记 表 ; 2 安 装 改 造 大 修 告 之 书 验 收 资 料 及 设 计 资 料 和 记 录 ; 3 验 收 检 验 报 告 和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及 整 改 意 见 书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以 上 ); 4 运 行 使 用 维 修 保 养 和 常 规 检 查 记 录 ; 5 设 备 故 障 与 事 故 记 录 ; 6 该 台 设 备 出 厂 的 随 机 文 件 及 施 工 记 录 ; ⑴ 产 品 出 厂 的 随 机 文 件 及 施 工 记 录 ; ⑵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 中 文 ); ⑶ 电 器 线 路 示 意 图 及 符 号 说 明 ; ⑷ 电 器 敷 线 图 ; ⑸ 部 件 安 装 图 ; ⑹ 机 房 井 道 布 置 图 ; ⑺ 施 工 记 录 ; ⑻ 安 全 部 件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副 本 (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门 锁 缓 冲 器 等 ) 7 使 用 单 位 与 有 资 质 的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签 定 的 维 保 合 同 或 大 修 改 造 合 同 附 录 二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须 知 电 梯 定 期 检 验 每 年 一 次, 使 用 单 位 需 按 上 一 年 检 验 合 格 证 签 发 日 期 到 期 日, 提 前 一 个 月 到 辖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所 报 检, 确 定 具 体 检 验 日 期 : ( 一 ) 使 用 单 位 应 备 如 下 材 料 : 1 特 种 设 备 注 册 登 记 表 2 前 一 年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包 括 整 改 意 见 书 ) 3 电 梯 技 术 资 料 4 与 维 保 单 位 签 定 的 维 修 保 养 合 同 5 本 单 位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 二 ) 维 保 单 位 应 备 材 料 : 1 本 单 位 维 修 保 养 资 质 证 明 (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原 始 公 章 ) 2 参 与 定 期 检 验 维 保 人 员 个 人 操 作 证 ( 复 印 件 ) 3 正 常 检 验 情 况 下, 所 具 备 的 维 保 人 员 数 量 : 182

检 验 1 台 ~6 台 至 少 2 名 检 验 6 台 ~10 台 至 少 4 名 检 验 10 台 ~20 台 至 少 6 名 凡 被 检 台 数 超 过 20 台, 维 保 单 位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天 与 检 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联 系, 确 定 实 际 需 要 人 数 ( 三 ) 领 取 检 验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标 志 1 被 检 电 梯 结 论 为 合 格 的 电 梯 可 于 十 日 内 直 接 办 理 领 取 检 验 报 告 及 领 取 合 格 证 2 被 检 电 梯 结 论 为 合 格, 但 有 整 改 项 目 的 电 梯, 需 由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整 改 完 毕, 并 填 写 结 果 后, 由 使 用 单 位 在 整 改 意 见 书 上 加 盖 公 章 后, 再 办 理 领 取 检 验 报 告 及 领 取 合 格 证 3 被 检 电 梯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的, 需 由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整 改 合 格 后, 重 新 报 检 使 用 单 位 应 在 整 改 意 见 书 上 加 盖 公 章 确 认, 经 再 次 检 验 并 合 格 后, 办 理 领 取 检 验 报 告 及 领 取 合 格 证 事 宜 附 录 三 电 梯 维 修 改 造 工 作 须 知 ( 一 )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改 造 大 修 告 之 书 手 续, 请 到 辖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办 理, 并 应 备 齐 下 列 资 料 : 1 企 业 资 质 证 明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3 甲 乙 双 方 加 盖 公 章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知 书 ; 4 维 修 改 造 工 程 合 同 ; 5 当 年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6 维 修 改 造 施 工 方 案 ; 7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资 料 ; 8 施 工 安 全 交 底 资 料 ; 9 有 关 电 路 原 理 图 接 线 图 ; 10 如 电 梯 改 造 更 换 控 制 柜 曳 引 机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缓 冲 器 等, 应 备 各 项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 11 若 电 梯 维 修 改 造 涉 及 部 件 材 料, 应 提 供 材 料 证 明 及 合 格 证 ; 12 该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施 工 人 员 操 作 证 ( 二 ) 施 工 完 毕 后, 到 辖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所 报 检 应 注 意 事 项 : 1 对 设 备 的 维 修 改 造 后 无 故 障 运 行 达 到 3000 次 以 上 ; 2 施 工 记 录 自 检 记 录 均 合 格,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完 毕 ; 3 经 甲 方 同 意 报 检 ( 自 检 记 录 应 有 甲 方 签 字 盖 章 ); 4 确 定 具 体 检 验 日 期 ( 三 ) 验 收 检 验 时 必 备 材 料 及 注 意 事 项 : 1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之 书 ; 2 ; 记 录 和 自 检 记 录 ( 必 要 时 的 试 验 数 据 与 图 表 ) 3 甲 方 电 梯 负 责 人 必 须 到 现 场 ; 4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检 验 员 及 施 工 负 责 人 必 须 到 现 场 ; 5 施 工 单 位 维 保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应 为 该 项 目 施 工 人 员 ) ( 四 ) 领 取 合 格 证 与 更 改 登 记 表 1 维 修 改 造 电 梯 验 收 合 格, 于 十 日 之 内 领 取 检 验 报 告 及 领 取 合 格 证 ; 2 维 修 改 造 电 梯 验 收 不 合 格,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整 改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完 毕, 经 甲 方 确 认 盖 章 后, 重 新 申 请 复 检, 待 复 检 合 格 后 按 第 一 条 进 行 ; 3 领 取 合 格 证 后 需 到 辖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监 察 部 门, 办 理 更 改 该 台 电 梯 注 册 登 记 表 有 关 数 据 及 维 修 保 养 单 位 等 项 目 内 容 ; 4 对 维 修 改 造 电 梯 的 完 整 资 料, 施 工 单 位 最 迟 三 十 日 内 应 交 甲 方 备 案 ; 5 以 上 要 求 全 部 办 理 完 毕 后, 该 台 电 梯 允 许 正 常 运 行 183

附 录 四 电 梯 保 养 规 程 及 质 量 标 准 周 期 随 时 每 周 每 日 每 月 序 号 保 养 内 容 操 作 规 程 质 量 标 准 1 填 写 维 修 记 录 和 运 行 记 将 维 保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意 外 情 况 和 录 处 理 措 施, 填 在 记 录 单 上 填 写 认 真 及 时 无 遗 漏 2 优 先 处 理 电 梯 故 障 修 复 或 更 换 损 坏 的 零 部 件, 各 部 位 尺 寸 应 调 整 正 确 排 除 彻 底, 功 能 正 常 向 甲 方 主 管 人 员 维 修 人 员 电 查 阅 电 梯 运 行 和 维 修 记 录, 有 无 异 3 了 解 电 梯 运 行 情 况 梯 司 机 询 问, 乘 梯 上 下 运 行, 认 真 常 情 况 ( 应 无 异 响, 划 蹭, 满 足 平 层 观 察 精 度 要 求 ) 4 检 查 曳 引 机 手 摸, 耳 听 无 过 热, 无 异 常 声 响 5 检 查 油 位, 油 质, 油 温 查 看 油 标, 油 尺, 油 窗, 看 油 环 油 量 合 格, 油 质 良 好, 无 杂 质, 油 能 否 带 上 油, 手 感 油 温 环 能 带 上 油, 油 温 不 过 热 6 轿 内 照 明 风 扇 操 作 开 关 二 次 灯 亮, 有 风 7 轿 内 按 钮 控 制 开 关 逐 个 按 指 令 按 钮, 接 通 各 控 制 开 能 接 受 指 令, 无 破 损, 具 有 相 应 功 关 能 8 安 全 触 板 光 电 保 护 开 轿 门 关 闭 时, 手 触 安 全 触 板 二 次, 门 能 自 动 打 开, 触 板, 光 电 装 置 应 关 用 手 遮 挡 光 二 次 清 洁 9 轿 内 指 示 灯 上 下 运 行 一 次, 观 察 显 示 情 况 指 示 正 确, 灯 亮, 数 显 无 缺 笔 10 警 铃 电 话 对 讲 机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手 动 急 停 开 关, 警 铃 响, 能 同 机 房 或 值 班 室 联 系, 安 全 钳 开 关, 安 全 窗 开 关 声 音 清 晰, 各 开 关 工 作 正 常 11 检 查 各 安 全 开 关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手 动 急 停 开 关, 开 关 灵 活 可 靠, 开 关 动 作 后 电 梯 不 安 全 钳 开 关, 安 全 窗 开 关 能 运 行 12 限 速 器 目 测 限 速 绳 通 过 闸 瓦 是 否 受 阻, 用 手 拔 动 限 速 开 关, 活 动 部 位 加 油 转 动 灵 活,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13 检 查 测 速 机 皮 带 开 关 眼 看, 手 动 无 磨 损, 断 裂,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14 检 查 控 制 柜, 电 气 设 备 接 线, 机 械 互 锁 逐 个 检 查 到 位, 拧 紧 接 线 无 松 动, 无 断 线, 接 触 良 好 15 检 查 接 触 器, 继 电 器 各 接 点 去 污 除 尘, 用 正 确 方 法 清 理 接 点 接 点 接 触 良 好 清 除 灰 尘, 清 洗 转 动 部 位, 加 油, 16 检 查 选 层 器 检 查 触 头 磨 损 情 况, 检 查 连 线, 无 灰 尘, 油 垢, 接 触 良 好 无 断 线 17 检 查 主 电 源 极 限 开 关 关 闭 电 源, 检 查 触 点, 连 线 连 接 牢 固, 接 触 良 好 无 断 线 18 检 查 接 地 线 眼 看, 表 量 接 地 可 靠, 接 触 良 好 19 检 查 机 房 照 明 及 消 防 设 灯 的 亮 度 应 符 合 要 求, 开 关 良 好, 灯, 开 关, 灭 火 器 施 灭 火 器 齐 全 有 效 20 检 查 调 整 制 动 器 间 隙, 保 证 闸 瓦 间 隙 不 大 于 0.7mm, 停 车 手 动 或 电 动 打 开 制 动 器 制 动 抱 闸 开 关 时 制 动 可 靠 用 毛 刷 清 扫, 必 要 进 时 可 用 锯 条 无 碳 粉, 无 浮 尘, 碳 刷 有 足 够 厚 度, 21 发 电 机 组 刮 整 流 子 缝, 测 量 碳 刷 厚 度, 听 检 刷 握 及 刷 架 位 置 正 确, 压 力 适 中, 轴 轴 承 有 无 异 响, 加 注 黄 油 承 完 好, 油 量 充 足, 无 环 火 现 象 加 放 接 油 盒, 断 电 后 用 煤 油 ( 不 22 主 机 卫 生 可 用 易 燃 易 挥 发 的 液 体 清 理 油 油 盒 摆 放 合 适, 无 油 污, 无 积 尘 污 ) 23 机 房 卫 生 清 除 地 面 垃 圾, 油 污 积 尘, 物 品 干 净 整 洁, 无 油 污, 无 积 尘, 门 窗 码 放 整 齐 玻 璃 齐 全 24 轿 顶 卫 生 清 理 垃 圾, 灰 尘, 油 污 无 垃 圾, 灰 尘, 油 污 25 检 查 开 门 机 开 关 门 两 次, 检 查 门 开 关 及 随 线, 对 门 机 各 注 油 点 加 油, 皮 带 破 损 应 及 时 更 换 传 动 带 ( 链 ) 张 紧 度 合 适, 开 关 位 置 正 确, 门 速 合 适 无 撞 击, 随 线 无 刮 蹭 擦 破 现 象 26 检 查 随 行 电 缆 检 修 运 行 观 察, 底 坑 内 观 察 应 无 扭 曲, 破 损, 悬 挂 绑 扎 牢 固 27 检 查 补 偿 装 置 检 修 运 行, 在 底 坑 观 察 磨 损 情 况, 对 滚 轮 导 靴 应 检 查 滚 轮 位 置 及 磨 损 情 况, 轴 承 异 声 无 松 驰, 断 裂, 无 擦 撞, 悬 挂 牢 固, 补 偿 轮 开 关 动 作 可 靠, 绳 子 头, 弹 簧, 备 母, 销 子 U 型 螺 丝 保 护 应 完 好 184

周 期 每 月 序 号 保 养 内 容 操 作 规 程 质 量 标 准 28 检 查 轿 底 称 重 手 动 检 查 满 足 功 能, 动 作 灵 活 可 靠 29 检 查 导 轨 加 油 盒 油 位, 油 位 最 高 为 油 盒 的 4/5, 最 低 为 1 检 修 运 行, 观 察 油 位 毛 毡 /5, 毛 毡 清 洁 无 缺 损 30 检 查 井 道 信 息 装 置 检 修 速 度 运 行, 用 尺 测 量 保 证 5~10mm 间 隙, 中 心 偏 差 不 大 于 1mm, 无 松 动, 不 丢 失 信 号 31 底 坑 急 停 开 关 检 修 运 行 开 关 二 次 能 停 止 运 行, 无 异 响, 距 地 距 离 符 合 要 求 32 检 查 限 速 器 断 绳 开 关 及 手 动 检 查, 轮 轴 加 油, 测 量 距 地 能 停 止 运 行, 无 异 响, 距 地 距 离 符 涨 紧 轮 距 离 合 要 求 33 厅 外 指 层 灯 层 层 停 靠 检 查 指 示 正 常, 数 显 明 亮 无 缺 陷 34 外 呼 按 钮 各 层 停 靠 检 查 指 示 正 确, 数 显 明 亮 无 缺 陷 35 检 查 消 防 梯 消 防 功 能 手 动 开 关 功 能 正 常 36 井 道 检 修 灯 检 查 灯 是 否 亮 检 修 灯 完 好, 开 关 有 效 37 底 坑 卫 生 清 除 杂 物, 积 水, 积 尘 无 杂 物, 积 水, 积 尘 38 清 洁 上 下 坎, 上 坎 加 少 量 机 油, 轿 门 开 闭 轻 快, 无 噪 声, 门 缝 紧 密 无 检 查 轿 门 上 下 坎 门 轮, 门 轮, 滑 块 有 破 损 应 及 时 更 换, 检 晃 动, 门 刀 开 闭 灵 活, 尺 寸 符 合 要 求, 防 门 刀 滑 块 查 门 刀 开 闭 情 况 扒 销 功 能 正 常 39 40 检 查 厅 门, 门 轮 滑 块, 门 锁 上 下 坎, 自 关 门 装 置 检 查 厅 门 销, 厅 外 开 门 装 置 41 检 查 导 靴, 靴 衬 42 检 查 反 绳 轮 43 检 查 曳 引 绳 44 45 46 47 48 检 查 缓 冲 器 油 位 油 质, 开 关 对 重 缓 冲 距 离 检 查, 清 洁 限 速 绳 检 查 清 洗 导 轨 检 查 调 整 安 全 钳 清 洁 上 下 坎, 检 查 各 部 位 置, 活 动 部 位 加 少 量 机 油, 部 件 有 破 损 时 应 更 换 手 动 检 查, 及 时 调 整, 更 换 损 坏 的 部 件 测 量 导 靴 间 隙, 检 查 靴 衬 磨 损 情 况, 对 滚 轮 导 靴 应 检 查 滚 轮 相 对 位 置 及 磨 损 情 况, 轴 承 加 油 反 绳 轮 是 否 有 异 声 及 磨 损, 轴 承 或 轴 瓦 注 油 检 修 运 行, 观 察 曳 引 绳 是 否 松 股 断 丝 断 股, 备 母 开 口 销 是 否 完 好, 张 紧 度 是 否 合 适, 层 标 是 否 清 晰 清 洁 外 表, 目 检 油 位 油 质, 踏 压 缓 冲 器, 使 开 关 动 作 轿 厢 停 在 顶 层, 用 尺 测 量 检 查 限 速 器 绳, 用 煤 油 或 柴 油 清 洁 用 煤 油 清 洗 导 轨 上 的 油 垢, 用 砂 纸 打 磨 锈 迹, 打 扫 导 轨 架 上 的 积 尘, 检 查 导 板 固 定 螺 栓, 检 查 导 轨 支 架 在 底 坑 内 检 查 间 隙, 轿 顶 用 手 拉 动 拉 杆 检 查 厅 门 开 闭 轻 快, 无 噪 音, 自 关 门 装 置 应 保 证 厅 门 能 自 动 关 闭 到 位 外 观 清 洁, 动 作 灵 活, 门 锁 触 点 良 好, 厅 外 开 锁 装 置 啮 合 正 确, 开 锁 复 位 可 靠 固 定 式 导 靴 与 导 轨 面 间 隙 之 和 为 2.5mm, 弹 靴 与 导 轨 面 间 隙 分 别 为 1.5~0.5mm; 靴 衬 磨 损 不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运 行 时 无 异 常 噪 声. 反 绳 轮 绳 槽 无 异 常 磨 损, 轴 承 和 轴 瓦 无 异 常 磨 损 应 保 证 无 松 股 断 股, 备 母 开 口 锁 完 好, 张 紧 度 符 合 标 准, 层 标 清 晰, 完 整, 保 险 绳 夹 应 完 备 要 求 油 质 好, 油 量 到 位, 开 关 动 作 后 手 动 复 位 应 符 合 规 定 : 油 压 式 150~400mm; 弹 簧 式 200~350mm 无 松 股, 断 股, 无 油 污 无 油 污, 无 积 尘, 无 锈 迹 螺 栓 牢 固 螺 母 无 松 动 保 证 楔 块 与 导 轨 有 2~2.5mm 间 隙, 楔 块 动 作 一 致, 安 全 钳 开 关 率 先 动 作, 制 动 尺 寸 符 合 标 准, 限 位 螺 栓 锁 紧 185

本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检 测 机 构 通 讯 录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处 朝 阳 区 育 慧 南 路 3 号 84643241 北 京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中 心 朝 阳 区 惠 新 东 街 3 号 51660077 东 城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和 平 里 五 区 甲 12 号 楼 308 室 84212963 东 城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东 直 门 北 小 街 12 号 搂 四 层 84064137 西 城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展 览 馆 路 12 号 ( 华 云 酒 店 北 园 写 字 楼 ) 68341684 西 城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阜 成 门 外 北 营 房 西 里 13 号 楼 68352419 崇 文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崇 文 区 崇 外 大 街 90 号 院 内 67173253 崇 文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崇 文 区 东 花 市 大 街 136 号 67156407 67119531 宣 武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宣 武 区 自 新 路 24 号 63530348 宣 武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宣 武 区 广 外 南 街 甲 47 号 63271495 朝 阳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朝 阳 区 双 龙 南 里 130 号 87319465 朝 阳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朝 阳 区 双 龙 南 里 130 号 87322275 海 淀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甲 27 号 82386611 转 332~337 海 淀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海 淀 区 双 清 路 68 号 62316655 62328306 丰 台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丰 台 区 丰 台 镇 文 体 路 6 号 63854154 丰 台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丰 台 区 丰 台 镇 文 体 路 6 号 63861825 石 景 山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石 景 山 区 杨 庄 东 街 73 号 68875520 石 景 山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石 景 山 区 八 角 街 道 杨 庄 东 路 68873534 门 头 沟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门 头 沟 区 新 桥 大 街 58 号 69828722 门 头 沟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门 头 沟 区 新 桥 大 街 58 号 69828752 昌 平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昌 平 区 城 关 镇 商 业 街 西 口 69719742 昌 平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昌 平 区 城 区 政 府 街 3 号 69741740 房 山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房 山 区 良 乡 拱 辰 大 街 84 号 69377816 房 山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房 山 区 良 乡 拱 辰 大 街 84 号 69371602 燕 山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综 合 业 务 科 燕 山 岗 南 路 东 一 巷 二 号 69335079 大 兴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大 兴 区 黄 村 东 里 69267035 69241257 大 兴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大 兴 区 黄 村 东 大 街 5 号 69243094 顺 义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顺 义 区 府 前 东 街 69445256 顺 义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顺 义 区 光 明 南 街 6 号 69469910 通 州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通 州 区 玉 带 河 大 街 32 号 69543484 通 州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通 州 区 运 河 大 街 68 号 69543549 怀 柔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怀 柔 区 北 大 街 53 号 89682774 怀 柔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怀 柔 区 北 大 街 53 号 89682584 平 谷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平 谷 区 平 谷 镇 文 化 南 街 5 号 89980704 平 谷 区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平 谷 区 文 化 南 街 7 号 69982247 密 云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密 云 县 密 云 镇 鼓 楼 东 大 街 5 号 69044796 密 云 县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密 云 县 新 西 路 32 号 乙 69041249 延 庆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特 种 设 备 监 察 科 延 庆 县 湖 南 东 路 20 号 69180357 延 庆 县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所 延 庆 县 高 塔 路 80 号 69102768 注 : 如 有 变 化,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186

北 京 北 安 华 电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通 讯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安 定 门 外 湖 景 苑 1 号 楼 B 座 恒 通 伟 业 大 厦 309 室 ( 邮 政 编 码 :100011) 联 系 电 话 :64472319 64472230 644472346 51697323 51697343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jnse.com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