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11/3 28 April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2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年 度 报 告 以 及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报 告 和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秘 书 长 关 于 2008 年 11 月 24 和 25 日 举 行 的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区 域 安 排 讲 习 会 的 报 告 迟 交 GE. 09-12994 (C) 020609 030609
page 2 目 录 章 次 段 次 页 次 导 言.... 1-3 3 一 人 权 委 员 会 及 类 似 机 制, 包 括 新 出 现 的 机 制.... 4-31 3 A. 区 域 委 员 会 及 类 似 机 制 的 受 权... 5-9 4 B. 新 出 现 的 机 制... 10 5 C. 独 立 性..... 11-14 5 D. 数 据 的 收 集... 15-16 6 E.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关 系... 17-20 6 F. 办 案 量 及 国 家 间 指 控 的 运 用... 21-24 8 G. 成 员 国 对 委 员 会 裁 决 的 遵 从 及 人 权 标 准 的 普 遍 性... 25-31 8 二 人 权 法 院... 32-47 10 A. 受 权... 32-35 10 B. 独 立 性... 36-37 11 C.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关 系... 38-39 11 D. 办 案 量 国 家 间 指 控 的 运 用 和 妨 碍 申 诉 的 因 素..... 40-44 11 E. 成 员 国 遵 从 法 院 判 决 的 情 况... 45-47 12 三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系 统 的 关 系... 48-55 13 四 结 论 和 建 议... 56-59 14
page 3 导 言 1.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6/20 号 决 议 要 求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于 2008 年 召 开 一 次 讲 习 会, 展 开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区 域 安 排 的 规 范 增 加 值 和 难 题 的 交 流 参 加 讲 习 会 的 将 包 括 各 区 域 有 关 的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安 排 的 代 表 专 家 以 及 所 有 相 关 的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观 察 员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代 表 2. 人 权 高 专 办 根 据 第 6/20 号 决 议 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 和 25 日 召 开 了 为 期 一 天 半 的 讲 习 会 与 高 专 办 会 同 展 开 讲 习 会 规 划 工 作 的 有 第 6/20 号 决 议 的 共 同 提 案 国 比 利 时 墨 西 哥 亚 美 尼 亚 和 塞 内 加 尔 世 界 各 大 区 域 现 有 和 新 出 现 的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均 有 代 表 接 到 与 会 邀 请, 应 邀 的 还 有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各 区 域 组 的 代 表 以 及 每 个 区 域 的 知 名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代 表 代 表 联 合 国 人 权 系 统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主 席 ( 代 表 联 合 国 各 条 约 机 构 ) 以 及 被 迫 和 非 自 愿 失 踪 问 题 工 作 组 主 席 ( 代 表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 人 权 事 务 副 高 级 专 员 致 开 幕 辞, 人 权 理 事 会 主 席 致 闭 幕 词 讲 习 会 由 比 利 时 和 墨 西 哥 常 驻 代 表 团 共 同 主 持 人 权 高 专 办 担 任 报 告 员 3. 这 次 讲 习 会 第 一 次 将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机 制 在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主 持 下 聚 集 一 堂, 各 方 代 表 积 极 踊 跃 与 会 参 加 讲 习 会 的 有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机 制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28 名 代 表, 另 外 还 有 一 些 常 驻 联 合 国 日 内 瓦 办 事 处 的 代 表 团 本 报 告 归 纳 总 结 了 讲 习 会 期 间 交 流 的 信 息 和 发 表 的 意 见 其 中 包 括 根 据 讨 论 要 点 作 出 的 一 系 列 结 论, 以 期 增 强 区 域 和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之 间 的 合 作 一 人 权 委 员 会 及 类 似 机 制, 包 括 新 出 现 的 机 制 4. 继 首 届 会 议 后, 讲 习 会 第 一 届 会 议 涉 及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类 似 的 机 制, 包 括 新 出 现 的 机 制 欧 洲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理 事 会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欧 洲 联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 的 代 表 向 讲 习 会 致 辞 非 洲 人 权 和 民 族 权 利 委 员 会 ( 下 称 非 洲 委 员 会 ) 很 遗 憾 由 于 听 证 会 日 程 安 排 冲 突 未 能 出 席 讲 习 会 非 洲 委 员 会 的 缺 席 影 响 了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讲 习 会 期 间 审 议 的 深 度
page 4 A. 区 域 委 员 会 及 类 似 机 制 的 受 权 5. 一 般 地 说, 区 域 委 员 会 及 类 似 机 制 具 有 准 司 法 性, 但 也 有 某 些 非 司 法 职 能 每 个 机 制 的 受 权 必 须 在 创 始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可 注 重 于 提 高 认 识 和 预 防, 或 注 重 强 制 落 实 人 权 标 准, 或 双 管 齐 下 在 有 些 管 辖 区, 创 建 人 权 机 制 的 区 域 组 织 逐 渐 增 加 机 制 的 受 权 例 如 美 洲 委 员 会,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确 立 了 报 告 员 一 系 列 受 权, 着 力 广 泛 宣 传 某 些 重 要 专 题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建 立 了 一 个 与 人 权 维 护 者 合 作 的 专 门 单 位 2008 年, 欧 洲 理 事 会 部 长 理 事 会 还 授 权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与 人 权 维 护 者 合 作 6. 美 洲 委 员 会 受 理 个 人 申 诉, 确 定 所 涉 成 员 国 是 否 对 所 称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为 了 友 好 解 决 申 诉, 可 以 与 各 方 举 行 秘 密 工 作 会 议 (reunion de trabajo) 如 果 会 议 不 成 功, 委 员 会 可 以 举 行 案 情 公 开 听 证 会, 如 果 最 后 裁 定 成 员 国 对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负 有 责 任, 委 员 会 会 向 该 国 提 出 赔 偿 建 议 委 员 会 鼓 励 成 员 国 批 准 区 域 和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7.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与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有 关 联, 因 为 成 员 国 如 果 未 遵 照 落 实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一 般 都 将 投 诉 转 交 法 院 处 理, 但 委 员 会 决 定 不 转 者 除 外 委 员 会 一 个 极 为 重 要 的 手 段 是, 如 果 委 员 会 认 为 成 员 国 存 在 紧 迫 而 严 峻 的 局 势, 它 有 权 责 成 成 员 国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美 洲 法 院 也 有 这 种 权 力, 它 是 根 据 章 程 条 约 (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 唯 一 明 确 受 权 采 取 这 种 措 施 的 区 域 法 院, 这 种 措 施 称 为 临 时 措 施 8. 在 存 在 若 干 人 权 机 构 的 欧 洲 体 系 中, 一 项 谅 解 备 忘 录 规 定 了 这 些 机 构 各 自 的 受 权, 以 免 活 动 重 复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着 重 于 宣 传 人 权 标 准, 推 动 委 员 会 47 个 成 员 国 落 实 标 准, 防 止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发 生 作 为 一 个 高 层 主 管, 专 员 乐 意 与 会 员 国 常 年 进 行 最 高 级 别 的 对 话, 并 能 向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立 法 和 政 策 方 面 的 咨 询 意 见 专 员 编 写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和 提 交 议 员 大 会 的 报 告 他 或 她 可 以 向 成 员 国, 其 他 欧 洲 机 构 和 诸 如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的 国 际 机 构 发 表 法 律 见 解, 以 防 侵 犯 人 权, 促 进 遵 守 人 权 标 准 专 员 并 不 对 具 体 案 情 作 出 断 定 除 了 进 行 联 络 访 问 评 估 成 员 国 落 实 人 权 的 情 况 除 外,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办 事 处 还 可 进 行 特 殊 访 问, 应 对 某 些 引 起 人 权 关 切 的 事 件 这 种 特 殊 访 问 的 报 告 发 表 在 专 员 网 站 上 可 以 破 例 建 立 代 表 专 员 的 实 地 办 事 处, 例 如 在 车 臣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办 事 处 还 可 望 有 权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参 加 欧 洲 法 院 的 庭 讯
page 5 9. 一 般 而 言, 各 区 域 委 员 会 和 类 似 的 机 制 处 理 的 问 题 将 只 涉 及 区 域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以 欧 洲 联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 为 例, 该 署 可 以 处 理, 如 克 罗 地 亚 土 耳 其 和 前 南 斯 拉 夫 的 马 其 顿 共 和 国 它 也 可 以 审 议 与 欧 洲 联 盟 签 有 稳 定 协 议 的 国 家 如 前 南 斯 拉 夫 各 国 的 人 权 落 实 情 况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侧 重 于 科 学 数 据 的 收 集 ( 见 下 文 ), 并 可 以 向 欧 洲 联 盟 任 何 机 构 提 出 对 任 何 成 员 国 的 法 案 的 法 律 意 见 B. 新 出 现 的 机 制 10. 关 于 新 出 现 的 机 制, 有 人 表 示, 任 何 新 的 人 权 机 制 均 应 得 到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广 泛 授 权 讲 习 会 的 与 会 者 强 调 必 须 通 过 一 个 体 现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的 人 权 宪 章 而 且, 本 组 织 内 部 受 权 负 责 保 护 人 权 的 现 有 机 构 应 归 入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以 确 保 一 致 性 根 据 章 程 建 立 的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应 有 权 将 人 权 列 为 组 织 内 其 他 所 有 机 构 的 主 流 工 作 有 人 表 示 关 切 地 指 出, 有 些 新 出 现 机 制 的 章 程 可 能 不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章 程 草 案 的 条 文 应 该 容 许 机 制 内 部 对 人 权 保 护 工 作 采 取 随 着 机 制 能 力 和 法 律 体 系 的 发 展 而 逐 步 演 变 的 方 针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秘 书 处 和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 阿 盟 ) 的 代 表 都 指 出, 他 们 预 计 各 自 的 机 制 今 后 将 会 进 一 步 加 强, 并 指 出 人 权 机 制 建 立 过 程 的 透 明 度 对 其 日 后 的 信 誉 至 关 重 要 C. 独 立 性 11. 发 言 者 强 调, 必 须 确 保 专 员 与 其 本 国 和 区 域 组 织 内 的 其 他 机 构 相 对 独 立 有 一 些 保 障 措 施 可 以 帮 助 实 现 这 一 目 标 选 择 专 员 的 方 法 是 关 键, 限 制 专 员 可 以 连 任 的 次 数 也 是 关 键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由 委 员 会 议 员 大 会 选 出, 并 有 一 个 不 可 展 延 的 六 年 受 权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七 名 专 员 由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大 会 选 出, 任 期 四 年, 只 可 连 选 连 任 一 次 人 选 预 先 公 布, 以 便 民 间 社 会 有 机 会 评 论 他 们 是 否 适 合 这 一 职 务 在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存 在 期 内, 已 有 一 些 委 员 因 受 命 担 任 本 国 公 职 而 辞 去 专 员 职 务 这 加 强 了 委 员 会 的 独 立 性 同 样,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受 本 国 支 配 独 立 行 事 12. 区 域 委 员 会 的 资 源 足 够 对 其 独 立 性 至 关 重 要 有 人 认 为, 如 果 机 制 获 得 的 很 大 一 部 分 资 金 是 成 员 国 的 自 愿 捐 款, 这 可 能 造 成 一 种 倾 向, 注 重 解 决 有 关 捐
page 6 款 国 家 特 别 关 注 的 问 题 而 模 糊 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重 点 此 外,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源, 委 员 会 由 于 缺 乏 足 够 的 人 员 和 设 施 而 不 能 达 到 原 来 设 想 的 那 样 切 实 有 效 13. 人 权 机 制 以 何 种 方 式 行 使 权 力, 也 是 加 强 机 构 独 立 于 成 员 国 的 一 种 手 段 例 如,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可 以 应 邀 或 主 动 提 出 访 问 会 员 国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向 欧 洲 联 盟 成 员 国 和 下 一 级 机 构 索 要 资 料, 但 是 本 身 也 展 开 尽 可 能 独 立 的 研 究, 收 集 资 料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的 报 告 在 欧 洲 层 面 上 有 可 比 性, 因 此 它 们 不 需 接 受 成 员 国 的 审 查 和 评 论 14. 独 立 性 不 一 定 是 机 构 间 合 作 和 协 调 的 障 碍 欧 洲 委 员 会 在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管 理 委 员 会 派 有 代 表, 以 便 于 加 强 合 作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在 发 表 其 报 告 前 先 送 有 关 成 员 国,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该 有 关 成 员 国 对 最 后 结 论 和 建 议 有 追 索 权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分 发 给 成 员 国 征 求 意 见,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常 设 理 事 会 和 大 会 都 与 该 委 员 会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欢 迎 成 员 国 参 加 一 些 案 件 及 专 题 性 问 题 的 公 开 听 证 会, 为 对 其 提 出 的 指 控 进 行 辩 护 D. 数 据 的 收 集 15.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成 立 于 2007 年, 其 任 务 是 向 各 机 构 和 成 员 国 提 供 在 各 国 落 实 人 权 标 准 方 面 的 咨 询 意 见 和 专 业 知 识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监 测 成 员 国 立 法 的 执 行 情 况, 看 国 家 立 法 是 否 依 照 欧 洲 联 盟 的 制 度 支 持 该 国 履 行 人 权 义 务 它 采 用 科 学 的 数 据 收 集 技 术, 从 而 能 够 制 定 有 代 表 性 的 样 本, 并 对 多 领 域 歧 视 具 有 某 些 特 点 的 权 利 人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要 求 收 集 特 定 数 据 的 有 欧 盟 委 员 会, 欧 洲 理 事 会 和 欧 洲 议 会 16.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的 经 验 着 重 表 明 必 须 全 面 掌 握 每 个 成 员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这 一 职 位 初 设 时, 对 所 有 成 员 国 人 权 执 行 情 况 都 进 行 了 评 估 此 后 进 行 了 一 些 后 续 访 问, 以 掌 握 最 新 情 况 在 这 些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每 一 会 员 国 的 优 先 问 题, 并 列 入 致 该 缔 约 国 的 备 忘 录, 向 该 国 说 明 其 应 负 的 人 权 义 务 E.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关 系 17. 讲 习 会 期 间 始 终 有 发 言 者 提 到 区 域 委 员 会 与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间 相 互 支 持 的 关 系 区 域 机 制 能 够 支 持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开 发 其 机 构 能 力, 而 国 家
page 7 人 权 机 构 则 介 绍 国 内 具 体 情 况, 可 以 在 解 决 具 体 申 诉 方 面 比 区 域 机 制 更 有 效 地 发 挥 作 用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有 效 运 作 至 关 重 要, 可 以 确 保 投 诉 在 国 家 一 级 得 到 适 当 处 理, 上 交 区 域 和 国 际 机 制 的 申 诉 量 的 增 加 速 度 不 至 于 达 到 难 以 为 继 的 程 度 18. 关 于 东 盟, 有 人 指 出, 联 合 国 和 该 区 域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在 国 际 上 率 先 支 持 建 立 一 个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远 没 有 造 成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区 域 机 制 之 间 任 务 的 任 何 重 叠, 相 反 有 助 于 交 流 最 佳 做 法, 有 助 于 将 发 挥 不 同 于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作 用 的 区 域 机 制 的 形 成 有 人 指 出, 东 盟 和 太 平 洋 区 域 一 些 国 家 还 没 有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这 种 机 构 是 人 权 保 护 框 架 必 不 可 少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缺 乏 有 效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则 区 域 机 制 就 特 别 重 要 1970 年 代 和 1980 年 代 提 交 给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大 量 案 件 发 生 在 国 内 没 有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追 索 机 制 的 国 家 19.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与 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密 切 合 作, 包 括 通 过 同 级 项 目 共 享 欧 洲 委 员 会 和 联 合 国 发 布 的 人 权 标 准 资 料, 确 保 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应 该 适 用 的 标 准 属 于 最 新 标 准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与 政 府 合 作 支 助 机 构 能 力 建 设, 与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提 高 公 众 对 人 权 标 准 的 认 识 虽 然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掌 握 的 人 权 数 据 资 料 来 自 非 政 府 组 织, 但 它 更 紧 密 地 与 民 间 社 会 合 作 设 计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的 研 究 活 动 提 交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的 国 家 报 告 也 外 包 编 写 这 种 报 告 公 开 发 表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民 间 社 会 与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之 间 的 伙 伴 关 系 非 常 重 要 区 域 和 国 家 级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提 交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申 诉 越 来 越 多 此 外, 民 间 社 会 在 遴 选 委 员 和 法 官 的 过 程 中 有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20. 希 望 与 区 域 机 制 联 系 来 往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是 否 需 要 具 有 正 式 咨 商 地 位 的 问 题, 各 区 域 自 有 不 同 的 处 理 办 法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不 设 置 咨 商 地 位 标 准,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与 专 员 自 由 交 往 非 洲 人 权 体 系 里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建 立 了 一 个 论 坛, 该 论 坛 在 非 洲 委 员 会 听 证 会 之 前 举 行 会 议 非 洲 委 员 会 1998 年 第 31(XXIV) 号 决 议 赋 予 非 洲 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以 特 别 观 察 员 的 地 位 这 种 地 位 使 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能 够 分 别 与 非 洲 委 员 会 更 密 切 地 合 作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该 决 议 还 规 定, 任 何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须 每 两 年 向 非 洲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介 绍 其 开 展 了 哪 些 活 动 增 进 和 保 护 宪 章 规 定 的 权 利, 但 到 现 在 为 止 只 有 4 个 机 构 提 交 了 报 告 有 人 认 为,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政 府 和 民 间 社 会 之 间 机 构, 因 此 可 以 作 为 桥 梁, 加 强 合 作 争 取 贯 彻 非 洲 委 员 会 的 裁 定
page 8 F. 办 案 量 及 国 家 间 指 控 的 运 用 21. 区 域 委 员 会 或 可 受 理 具 体 个 案 和 一 般 性 投 诉 重 复 处 理 性 质 类 似 的 案 件, 增 加 了 委 员 会 的 办 案 量, 无 法 提 高 国 家 落 实 人 权 工 作 的 实 效, 欧 洲 人 权 系 统 开 始 通 过 试 点 判 决 处 理 这 个 问 题 有 权 向 成 员 国 提 供 立 法 和 政 策 方 面 的 法 律 咨 询 意 见 也 极 其 重 要, 有 助 于 解 决 令 人 关 切 的 问 题, 防 止 它 们 造 成 侵 犯 人 权 的 行 为 也 有 人 指 出, 区 域 机 制 具 有 预 防 性 咨 询 作 用, 可 以 借 鉴 其 本 身 处 理 控 告 成 员 国 的 人 权 申 诉 的 经 验, 提 醒 其 他 成 员 国 注 意 这 个 问 题, 并 建 议 要 采 取 的 适 当 步 骤, 以 防 类 似 情 况 下 再 发 生 侵 犯 人 权 事 件 22.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可 以 受 理 国 家 间 指 控, 但 到 目 前 为 止 只 提 出 过 两 起 其 中 一 起 宣 布 不 予 受 理, 因 为 那 是 成 员 国 对 本 身 的 指 控 ( 哥 斯 达 黎 加 ) 另 一 起, 尼 加 拉 瓜 诉 哥 斯 达 黎 加, 2007 年 才 提 出, 也 宣 布 不 予 受 理, 因 为 未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美 洲 委 员 会 又 获 得 追 加 资 金, 以 帮 助 它 在 不 久 的 将 来 将 指 控 等 候 处 理 时 间 从 5 6 年 减 至 2 年 23. 一 般 来 说, 区 域 机 制 办 案 量 在 增 加, 突 出 说 明 必 须 建 立 有 效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确 保 案 件 尽 量 在 国 家 一 级 解 决 还 可 以 采 取 其 他 国 内 措 施 提 高 区 域 机 制 的 效 率, 例 如 : 颁 布 法 律, 规 定 所 有 区 域 委 员 会 和 法 院 裁 决 均 纳 入 国 家 判 例 法 之 中, 这 将 有 利 于 法 律 改 革, 本 着 预 防 的 精 神 处 理 问 题 24. 有 人 指 出, 向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申 诉 反 映 出 人 们 越 来 越 关 注 法 律 问 题 的 正 当 程 序, 十 分 典 型 地 表 明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成 员 国 的 民 主 有 所 扩 大 G. 成 员 国 对 委 员 会 裁 决 的 遵 从 及 人 权 标 准 的 普 遍 性 25. 讲 习 会 期 间, 有 人 指 出 成 员 国 遵 从 裁 决 是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能 否 成 功 的 根 本 之 所 在 遵 从 非 常 有 赖 于 各 成 员 国 政 治 意 愿 的 强 弱 程 度, 要 克 服 这 种 障 碍, 成 员 国 应 该 建 立 诸 如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之 类 的 国 内 机 制, 赋 予 宪 法 或 立 法 权 力, 确 保 国 家 遵 守 区 域 人 权 机 构 的 裁 决 26.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与 成 员 国 保 持 一 种 积 极 互 动 的 关 系 专 员 的 代 表 所 到 之 处 经 常 受 到 成 员 国 总 统 或 总 理 的 接 见 有 报 道 说, 成 员 国 往 往 建 立 委 员 会, 后 续 跟 进 专 员 的 建 议, 或 针 对 建 议 制 定 全 面 的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但 是, 也
page 9 有 人 指 出, 区 域 机 制 应 该 后 续 跟 踪 成 员 国 落 实 建 议 的 情 况, 因 为 有 些 成 员 国 制 定 的 行 动 计 划, 但 随 后 不 予 落 实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办 有 可 能 都 作 出 安 排, 将 其 报 告 翻 译 成 乡 土 语 言, 确 保 所 有 作 用 方 都 能 查 阅 报 告, 从 而 推 动 成 员 国 更 加 遵 从 专 员 的 建 议 27.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对 该 区 域 有 重 大 影 响 成 员 国 由 于 委 员 会 提 出 调 查 结 果 和 建 议 而 修 订 了 国 内 立 法, 制 定 或 恢 复 了 国 内 申 诉 程 序, 修 订 了 宪 法 国 家 法 院 开 始 在 其 法 律 分 析 中 吸 收 委 员 会 和 法 院 的 裁 定, 应 用 这 种 调 查 结 果 美 洲 法 院 的 判 决 由 四 部 分 组 成 : 判 罚 物 质 和 精 神 损 害 经 济 补 偿, 保 证 不 再 发 生 侵 权 行 为, 支 付 国 内 和 国 际 的 诉 讼 费 用 和 开 支, 作 出 非 金 钱 赔 偿, 如 竖 立 一 座 纪 念 碑, 在 全 国 新 闻 界 公 布 判 决, 道 歉 等 其 中, 大 多 数 成 员 国 似 乎 愿 意 提 供 经 济 补 偿, 并 作 出 其 他 赔 偿, 例 如, 竖 立 一 座 纪 念 某 事 件 的 纪 念 碑 委 员 会 或 法 院 建 议 开 展 的 立 法 和 文 化 改 革 在 国 家 一 级 实 现 要 困 难 得 多 成 员 国 似 乎 尤 其 难 以 对 被 控 犯 有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被 告 进 行 调 查 和 起 诉 28. 在 2001 年 颁 布 了 一 项 程 序 规 则 之 后, 成 员 国 如 果 不 遵 从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除 非 委 员 会 另 有 决 定, 否 则 委 员 会 一 般 都 将 案 件 转 交 美 洲 法 院 处 理 自 此, 案 件 就 是 依 照 该 法 院 程 序 处 理 申 诉 人 成 员 国 和 委 员 会 都 有 代 表 出 席 法 院 庭 审 29. 与 会 者 讨 论 研 究 了 胡 萝 卜 加 大 棒 鼓 励 成 员 国 遵 从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裁 决 的 办 法 有 人 指 出, 丧 失 区 域 组 织 成 员 资 格 也 许 是 最 切 实 有 效 保 证 成 员 国 遵 从 有 关 裁 决 的 手 段, 但 是, 这 也 许 远 远 不 是 在 成 员 国 培 养 形 成 一 种 人 权 风 尚 的 最 有 效 手 段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要 取 得 高 水 平 的 成 绩, 也 需 要 证 明 机 制 对 成 员 国 的 价 值, 从 而 鼓 励 成 员 国 遵 从 其 建 议 和 裁 决 这 部 分 可 以 通 过 产 生 有 作 用 的 相 关 报 告 和 裁 决 提 出 落 实 人 权 的 建 设 性 意 见 得 以 实 现 但 是, 独 立 性 和 经 费 对 工 作 成 绩 确 实 有 影 响 各 国 必 须 准 备 全 力 支 持 区 域 机 制, 否 则 这 些 机 制 会 无 法 完 成 其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使 命 30. 会 上 突 出 强 调 必 须 保 持 国 际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人 权 标 准 的 协 调 一 致, 这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体 制 问 题 有 人 表 示 关 切 地 指 出, 亚 洲 太 平 洋 地 区 今 后 可 能 建 立 的 次 区 域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所 依 据 的 人 权 标 准 可 能 会 低 于 区 域 或 国 际 标 准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宪 章 被 认 定 为 背 离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包 括 联 盟 成 员 国 批 准 的 各 项 条 约 中 的 人
page 10 权 标 准 的 一 个 区 域 人 权 文 件 有 人 指 出, 尽 管 有 这 个 难 题, 宪 章 的 通 过 却 代 表 了 阿 拉 伯 区 域 的 一 大 进 展, 宪 章 中 所 载 的 标 准 可 以 通 过 阿 拉 伯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予 以 强 化, 该 委 员 会 将 完 全 有 能 力 制 定 自 己 的 议 事 规 则 特 别 是 有 人 指 出, 非 洲 人 权 和 民 主 权 利 宪 章 问 世 的 时 候 也 曾 有 人 论 及 其 中 类 似 的 弱 点, 非 洲 委 员 会 不 断 通 过 其 作 出 的 裁 决, 包 括 委 员 会 与 权 利 人 之 间 关 系 方 面 的 一 些 创 新 举 措, 加 强 了 人 权 保 护 工 作 31. 区 域 机 制, 无 论 是 委 员 会 还 是 法 院, 都 能 够 将 国 家 和 区 域 的 法 理 与 国 际 标 准 结 合 起 来, 满 足 各 自 区 域 的 特 殊 需 求 这 并 不 一 定 就 会 削 弱 人 权 的 保 护, 甚 至 还 可 以 借 助 国 际 上 提 供 的 保 护 二 人 权 法 院 32. 与 会 者 概 述 了 每 周 人 权 法 院 和 欧 洲 法 院 的 运 作 情 况 非 洲 法 院 和 美 洲 法 院 都 由 于 各 自 的 庭 讯 安 排 而 无 法 参 加 这 些 机 构 没 有 参 加 讲 习 会, 又 限 制 了 讨 论 过 程 中 审 议 它 们 各 自 经 验 的 深 度 A. 受 权 33.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有 权 审 理 对 欧 洲 委 员 会 47 个 成 员 国 中 任 何 一 国 提 出 的 指 控 它 可 以 受 理 申 诉 人 个 人 和 成 员 国 作 为 国 家 间 指 控 提 起 的 申 诉 案 法 院 指 明 应 采 取 的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临 时 措 施 34.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可 以 对 个 人 申 诉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作 出 裁 决 其 裁 决 既 处 理 个 人 申 诉 具 体 赔 偿 额, 又 规 定 有 关 成 员 国 进 行 机 构 或 法 律 改 革 的 准 则, 以 确 保 侵 权 行 为 不 再 重 演 这 样,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是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成 员 国 的 教 学 资 源, 处 理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根 源 问 题 35. 一 般 地 说, 与 人 权 委 员 会 一 样, 个 人 必 须 先 用 尽 国 内 补 救 办 法 才 可 以 向 区 域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但 是, 有 人 指 出, 这 不 是 将 案 件 提 交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 西 非 经 共 体 ) 国 际 法 院 或 东 非 法 院 的 条 件
page 11 B. 独 立 性 36.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法 官 不 在 法 院 全 职 工 作 他 们 在 本 国 各 有 全 职 工 作, 每 年 定 期 开 庭 4 次, 越 来 越 多 地 应 成 员 国 邀 请 到 本 半 球 不 同 国 家 开 庭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人 员 是 唯 一 的 常 设 人 员 37. 自 1998 年 以 来,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法 官 ( 现 有 47 位 ) 属 于 常 任 法 官, 选 自 任 何 一 个 成 员 国 的 法 官 均 不 超 过 一 名 这 种 安 排 的 目 的 是 要 加 强 法 院 的 独 立 性 C.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关 系 38.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寻 求 法 院 院 长 许 可 后, 作 为 第 三 方 介 入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受 理 的 案 件 在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非 政 府 组 织 一 般 ( 或 经 常 ) 可 作 为 人 权 遭 到 侵 犯 的 受 害 人 的 代 表 39. 自 2008 年 9 月 以 来, 目 前 由 爱 尔 兰 人 权 委 员 会 主 持 的 欧 洲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组, 制 定 了 一 项 内 部 程 序, 以 确 定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哪 些 案 件 适 合 干 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爱 尔 兰 人 权 委 员 会 要 求 法 院 许 可 其 进 行 第 三 方 干 预 D. 办 案 量 国 家 间 指 控 的 运 用 和 妨 碍 申 诉 的 因 素 40.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目 前 的 办 案 量 约 为 10 万 件 左 右, 这 对 法 院 的 效 率 构 成 了 重 大 挑 战 有 人 注 意 到, 全 部 案 件 中 有 55% 只 涉 及 到 47 个 成 员 国 中 的 四 个 : 俄 罗 斯, 土 耳 其, 乌 克 兰 和 罗 马 尼 亚 虽 然 法 院 可 能 会 收 到 国 家 间 的 控 告, 但 非 常 难 得 成 员 国 的 居 民 越 来 越 了 解 存 在 这 样 一 家 法 院, 并 期 望 他 们 的 案 件 由 其 审 理 提 出 的 申 诉 中 约 有 90% 由 于 不 可 受 理 而 不 会 进 行 审 理 欧 洲 法 院 正 在 考 虑 如 何 通 过 试 点 办 案 解 决 办 案 量 的 问 题 然 而, 有 人 认 为 试 点 办 案 只 有 在 同 时 处 理 由 于 案 情 关 系 出 现 的 多 重 共 通 问 题 的 情 况 下 才 有 用 41. 虽 然 人 们 认 为 国 家 间 的 控 告 和 试 点 办 案 等 办 法 用 于 处 理 系 统 侵 犯 人 权 的 问 题 是 有 用 的, 但 是, 这 种 措 施 不 应 排 除 对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受 害 个 人 判 予 个 人 赔 偿 金, 包 括 确 认 遭 受 的 侵 犯 和 经 济 或 其 他 补 偿 受 害 个 人 参 加 法 庭 诉 讼 的 权 利 也 应 受 到 保 护
page 12 42. 虽 然 欧 洲 法 院 只 有 两 种 正 式 语 文, 英 文 和 法 文, 但 是 收 到 的 信 函 所 用 语 文 在 35 种 左 右 案 件 凡 属 紧 急, 均 予 审 理, 而 不 论 诉 状 所 用 语 文 由 于 成 员 国 没 有 法 律 义 务 必 须 将 法 院 的 判 决 翻 译 成 其 国 家 语 文, 因 此 并 非 所 有 国 家 都 翻 译, 其 结 果 是, 法 院 的 判 例 在 一 些 成 员 国 的 司 法 界 和 法 律 界 可 能 并 非 众 所 周 知 43. 申 诉 人 缺 乏 经 费 援 助, 是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关 注 的 一 个 问 题, 法 院 讨 论 了 是 否 可 能 建 立 一 个 法 律 援 助 基 金 的 问 题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但 不 是 从 诉 讼 一 开 始 就 有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面 临 招 募 不 到 足 够 的 高 素 质 工 作 人 员 的 难 题 44. 有 人 认 为, 在 某 些 地 域 之 间 语 言 或 文 化 差 别 很 大 的 区 域, 建 立 次 区 域 委 员 会 或 法 院 可 能 会 更 有 实 效 非 洲 有 多 个 区 域 集 团, 成 员 国 加 入 的 集 团 可 能 不 止 一 个 人 权 标 准 的 协 调 一 致 以 及 次 区 域 一 级 国 家 判 例 的 存 在, 则 是 特 别 宝 贵 的 因 素, 有 助 于 精 简 程 序, 防 止 申 诉 人, 无 论 是 个 人 还 是 国 家, 求 助 于 到 处 寻 访 法 庭 这 种 没 有 效 率 的 做 法 E. 成 员 国 遵 从 法 院 判 决 的 情 况 45. 欧 洲 委 员 会 各 国 对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裁 决 的 遵 从 情 况 据 报 道 非 常 出 色 在 法 院 的 判 决 得 到 执 行 之 前, 部 长 委 员 会 始 终 保 持 案 宗 对 外 开 放 然 而, 虽 然 个 案 的 裁 决 遵 从 率 可 能 很 高, 但 是 这 并 不 一 定 导 致 所 需 要 的 体 制 和 法 律 改 革, 以 免 类 似 的 情 况 的 重 演 46.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资 格 取 决 于 申 请 国 家 同 意 批 准 保 护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公 约 (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 该 公 约 也 纳 入 所 有 成 员 国 的 国 内 立 法, 其 结 果 是 公 约 可 以 直 接 在 国 内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从 长 远 来 看, 这 应 该 能 够 确 保 公 约 保 障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在 国 家 一 级 越 来 越 受 到 保 护, 而 不 太 需 要 求 助 于 区 域 法 院 然 而, 培 训 国 内 法 官 学 习 区 域 法 院 审 案 规 程 和 公 约 的 适 用 问 题 至 关 重 要 47. 有 人 注 意 到, 各 国 遵 从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判 决 的 情 况 并 不 那 么 一 致, 有 些 国 家 需 要 着 力 推 动 其 执 行 法 院 的 裁 决 有 些 国 家 的 国 内 司 法 部 门 吸 收 了 美 洲 法 院 的 审 案 规 程, 而 那 些 国 家 则 比 较 抵 制 这 里 需 要 不 断 进 行 对 话, 弥 补 这 一 差 距
page 13 三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系 统 的 关 系 48. 区 域 机 制 经 常 各 自 区 域 人 权 状 况 全 面 分 析 报 告 中 提 到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在 美 洲 体 系 中,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鼓 励 成 员 国 既 批 准 区 域 人 权 条 约 又 批 准 联 合 国 的 条 约 49.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 普 审 ) 工 作 采 用 欧 洲 委 员 会 人 权 事 务 专 员 的 报 告, 专 员 打 算 协 助 落 实 普 审 工 作 组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成 员 国 提 出 的 建 议, 后 续 跟 进 这 些 会 员 国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作 出 的 保 证 专 员 在 编 写 法 律 意 见 时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条 约 机 构 和 诸 如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 和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 教 科 文 组 织 ) 等 专 门 机 构 的 决 定 欧 盟 基 本 权 利 署 已 建 立 起 一 个 联 络 官 员 网, 每 年 开 会 数 次, 增 进 与 联 合 国 各 机 构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 欧 安 组 织 ),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洲 联 盟 其 他 机 构 及 所 有 成 员 国 的 工 作 关 系 50. 从 联 合 国 人 权 系 统 的 角 度 看, 成 员 国 在 接 受 条 约 机 构 的 审 查 时, 或 案 件 已 移 交 人 权 理 事 会 38 个 特 别 程 序 全 权 处 理, 很 可 能 会 查 阅 区 域 人 权 机 构 的 报 告 和 调 查 结 果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将 考 虑 到 成 员 国 是 否 已 接 受 过 区 域 人 权 机 构 的 审 议 参 考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的 裁 案 规 程 和 其 他 文 件, 可 以 把 成 员 国 放 在 其 区 域 背 景 中, 强 调 其 在 本 区 域 内 负 有 一 系 列 互 补 的 人 权 义 务, 从 而 可 以 加 强 条 约 机 构 和 特 别 程 序 的 调 查 结 论 51. 目 前 已 经 采 取 若 干 初 步 步 骤, 争 取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权 系 统 和 区 域 机 制 之 间 的 合 作, 包 括 2007 年 10 月 出 访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一 个 人 权 高 专 办 和 法 官 和 律 师 独 立 性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联 合 访 问 团 在 美 洲 体 系 中, 与 人 权 理 事 会 土 著 人 民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非 洲 人 后 裔 问 题 工 作 组, 并 与 增 进 和 保 护 见 解 和 言 论 自 由 权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非 洲 联 盟 和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一 向 存 在 合 作 关 系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和 非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之 间 合 作 涉 及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人 员 的 人 权, 同 时 特 别 程 序 和 欧 洲 系 统 在 广 泛 的 问 题 上 也 一 向 存 在 合 作 除 了 区 域 和 国 际 体 系 在 专 题 和 法 学 研 究 上 进 行 协 调 外, 合 作 还 可 以 采 取 更 实 际 的 形 式 申 诉 如 果 因 技 术 理 由 裁 定 为 区 域 法 院 和 委 员 会 不 可 接 受 的, 可 以 将 其 转 交 到 相 关 的 特 别 程 序 任 务 负 责 人, 因 为 特 别 程 序 不 是 司 法 机 构, 他 们 与 成 员 国 交 涉 的 申 诉 在 性 质 上 可 以 更 加 灵 活
page 14 52. 此 外, 有 人 还 突 出 介 绍 了 人 权 高 专 办 和 区 域 人 权 组 织 合 作 支 持 新 出 现 的 机 制 的 情 况 尤 其 是 在 修 改 阿 拉 伯 宪 章 改 进 对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成 员 国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的 遵 从 情 况 过 程 中, 人 权 高 专 办 所 提 供 的 协 助 据 认 为 有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53. 联 合 国 系 统 也 可 以 在 采 用 区 域 新 出 现 的 最 佳 做 法 方 面 与 区 域 机 制 扩 大 交 往 过 程 中 受 益 有 人 指 出, 联 合 国 条 约 机 构 决 定 的 后 续 落 实 工 作 可 以 通 过 采 取 类 似 于 欧 洲 体 系 采 用 的 程 序 予 以 加 强 区 域 机 制 为 加 强 法 院 和 委 员 会 的 独 立 性 成 功 运 用 了 遴 选 程 序, 联 合 国 人 权 机 制 也 可 以 通 过 这 种 程 序 予 以 加 强 54. 区 域 和 国 际 协 调 开 展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工 作 的 途 径, 其 好 处 不 仅 仅 限 于 效 率 提 高 和 信 息 共 享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机 制 在 地 理 位 置 上 接 近 申 诉 人, 因 而 对 于 申 诉 人 来 说, 它 们 更 容 易 见 得 到, 更 容 易 接 触 对 于 缺 乏 资 源 无 法 将 他 们 的 案 件 提 交 国 际 体 系 处 理 的 申 诉 人 来 说, 情 况 可 能 尤 其 如 此 同 时, 如 果 同 时 向 区 域 人 权 机 构 和 相 关 的 联 合 国 条 约 机 构 ( 如 适 用 ) 或 人 权 理 事 会 特 别 程 序 报 案, 成 员 国 就 会 接 到 通 知, 知 道 自 己 正 受 到 调 查, 这 就 可 能 促 使 申 诉 在 国 内 依 照 国 际 和 区 域 人 权 标 准 得 到 解 决 55. 近 十 年 来, 区 域 机 制 之 间 合 作 有 所 增 强, 但 是 仍 然 缺 乏 效 率 和 正 规 性, 这 要 通 过 系 统 的 交 流 加 以 实 现 区 域 之 间 的 合 作 对 于 加 强 人 权 的 保 护 和 这 些 区 域 机 构 本 身 至 关 重 要, 这 是 人 们 的 共 识 有 人 表 示, 联 合 国 应 该 带 头 组 织 开 展 像 本 次 讲 习 会 之 类 的 协 调 活 动 四 结 论 和 建 议 56. 区 域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法 院 在 增 进 和 保 护 国 际 人 权 的 标 准 方 面 有 着 十 分 宝 贵 的 作 用, 与 各 成 员 国 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及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有 着 共 生 关 系 57. 应 该 请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指 定 一 个 高 级 别 联 络 点, 推 动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及 人 权 高 专 办 之 间 今 后 结 成 网 络 和 共 享 信 息 的 工 作 58. 这 一 联 络 点 应 该 能 够 发 挥 交 流 从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人 权 机 制 的 经 验 中 吸 取 的 最 佳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的 作 用, 包 括 区 域 落 实 人 权 标 准 方 面 的 最 佳 做 法 和 经 验 教 训 联 络 点 还 可 以 应 要 求 创 造 条 件, 借 助 于 区 域 伙 伴 的 经 验, 向 新 出 现 的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机 制 提 供 培 训
page 15 59. 本 次 讲 习 会 是 首 次 采 取 步 骤, 增 进 所 有 区 域 和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以 及 在 这 方 面 积 极 活 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之 间 的 合 作, 讲 习 会 以 后 应 该 定 期 举 行, 应 该 容 许 进 一 步 在 如 何 加 强 联 合 国 和 人 权 领 域 各 区 域 安 排 的 合 作 确 定 克 服 区 域 和 国 际 层 面 上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工 作 的 障 碍 的 战 略 问 题 上 交 流 资 料 和 具 体 建 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