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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法 國 建 築 類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實 務 考 察 計 畫 服 務 機 關 :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姓 名 職 稱 : 黃 水 潭 主 任 嚴 淑 惠 科 長 派 赴 國 家 : 法 國 出 國 期 間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至 101 年 12 月 23 日 報 告 日 期 :102 年 2 月 18 日 1

2

摘 要 法 國 豐 富 而 精 彩 的 古 建 築 群 街 區 聚 落 及 文 化 景 觀 等, 在 歷 史 的 演 進 中, 已 是 國 際 重 要 的 文 化 資 產, 其 成 熟 完 善 的 保 存 政 策 法 令 修 復 技 術 與 監 督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自 是 我 們 學 習 的 典 範 尤 其 在 國 際 保 存 思 潮 的 影 響 之 下, 法 國 政 府 已 逐 漸 發 展 出 場 域 性 群 體 性 的 保 存 區 劃 法 令, 對 於 歷 史 城 鎮 或 區 域 性 保 存 區 計 畫 更 充 分 考 慮 到 遺 產 保 存 和 現 代 化 城 市 發 展 之 間 的 協 調 相 融, 促 使 該 文 化 遺 產 得 以 價 值 重 現, 城 市 或 區 域 得 以 活 化 展 現 新 的 生 命 力 爰 此, 法 國 的 遺 產 保 護 區 政 策 應 可 作 為 我 國 在 建 制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時 借 鏡 之 處 為 實 際 瞭 解 法 國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操 作 經 驗,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爰 規 劃 此 法 國 建 築 類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實 務 考 察 計 畫, 此 行 除 拜 會 文 化 部 訪 問 法 國 城 市 遺 產 建 築 群 落 之 保 存 區 法 案 內 容 拜 會 參 觀 夏 佑 宮 國 立 建 築 暨 文 化 資 產 城 以 瞭 解 國 家 建 築 師 與 城 市 規 劃 師 的 培 訓 制 度 外 ; 並 參 訪 巴 黎 近 郊 的 普 羅 旺 奧 爾 良 等 歷 史 城 鎮 希 冀 藉 由 此 考 察 行 程 可 對 於 我 國 目 前 正 啟 步 推 展 之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業 務 之 法 制 面 執 行 面 及 推 廣 面 有 所 助 益 3

目 次 壹 前 言 6 一 國 內 外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6 二 本 部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區 政 策 現 況 分 析 6 三 參 訪 緣 由 與 目 的 7 貳 行 程 安 排 及 參 訪 議 題 8 一 參 訪 行 程 8 二 拜 會 單 位 及 參 訪 重 點 9 參 參 訪 心 得 及 主 要 發 現 23 一 參 訪 蒐 集 資 料 重 點 整 理 23 二 法 國 建 築 城 市 和 景 觀 遺 産 保 護 區 劃 操 作 機 制 ( 規 劃 面 與 執 行 面 )25 三 與 國 內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內 容 之 比 較 分 析 27 肆 建 議 事 項 32 4

法 國 建 築 類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實 務 考 察 計 畫 壹 前 言 一 國 內 外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 國 際 間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護, 在 1934 年 雅 典 憲 章 1964 年 威 尼 斯 憲 章 之 後, 逐 漸 由 單 點 建 築 保 存, 擴 大 到 場 域 性 的 保 存 概 念 1970 年 代 後 多 數 的 國 際 會 議 及 宣 示 性 文 件, 更 清 楚 闡 釋 歷 史 城 鎮 聚 落 文 化 景 觀 等 定 義 與 保 存 的 重 要 性 在 國 際 保 存 思 潮 的 發 展 之 下, 許 多 國 家 如 德 國 法 國 日 本 等 也 逐 漸 發 展 出 場 域 性 群 體 性 的 保 存 區 法 令 保 護 策 略 所 跨 越 領 域, 除 建 築 學 考 古 學 歷 史 學 藝 術 學 外, 也 涉 及 到 社 會 學 都 市 學 生 態 學 經 濟 學 景 觀 學.. 等 等 面 向 近 一 二 十 年 我 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推 動 思 維, 也 從 國 家 強 制 介 入 保 存 到 文 化 公 民 權 的 開 放, 從 指 定 的 強 制 保 存 到 登 錄 的 獎 勵 保 存, 從 單 點 保 存 到 整 體 面 的 保 存, 從 凍 結 式 保 存 到 活 化 加 值 利 用, 其 觀 念 與 作 法 正 逐 漸 進 步 中 而 在 民 國 94 年 進 行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修 法 時, 也 順 應 國 際 潮 流 及 保 存 趨 勢, 增 列 了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兩 項 群 體 性 與 場 域 性 的 文 化 資 產 類 別, 並 於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4 條 第 55 條 及 第 56 條 中 規 範 了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法 執 行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二 本 部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區 政 策 現 況 分 析 然 而,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在 輔 導 各 縣 市 文 化 主 管 機 關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進 行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等 群 體 性 場 域 性 的 文 化 資 產 調 查 監 管 保 護 等 工 作 時, 各 縣 市 的 執 行 方 向 大 多 仍 停 留 在 文 史 調 查 階 段 或 依 循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單 5

體 的 調 查 模 式, 對 於 整 體 點 線 面 的 區 域 保 存 策 略, 需 釐 清 的 文 化 資 產 要 素 需 建 立 的 監 管 保 護 原 則 需 觸 及 的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法 令, 尚 未 有 明 確 的 認 知 為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及 相 關 的 研 究 規 劃 團 隊 能 與 國 際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策 略 接 軌,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局 於 100 年 底 委 託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劉 銓 芝 教 授 ) 辦 理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維 護 操 作 機 制 研 究 出 版 與 培 訓 計 畫, 期 透 過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之 研 究 與 出 版 各 地 說 明 會 推 廣 宣 導 等 方 式, 使 各 縣 市 政 府 專 業 規 劃 團 隊 等 熟 習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等 保 存 區 之 相 關 法 制 規 範, 以 落 實 執 行 文 資 法 第 34 條 第 55 條 第 56 條 之 規 定 上 揭 計 畫 業 於 101 年 底 結 案, 並 已 出 版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執 行 手 冊 1000 本, 手 冊 中 劉 銓 芝 教 授 除 就 德 國 英 國 日 本 等 國 際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內 涵 進 行 彙 整 分 析, 並 針 對 國 內 各 項 法 定 保 存 計 畫 之 工 作 架 構, 實 質 操 作 內 容 與 原 則, 提 出 具 體 之 建 議, 期 能 予 各 縣 市 文 化 主 管 機 關 受 委 託 之 文 化 資 產 規 劃 團 隊, 作 為 規 劃 研 擬 階 段 之 參 考 範 本, 落 實 達 到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整 體 風 貌 保 存 目 的 綜 上, 建 立 保 存 區 制 度 與 執 行 操 作 方 法, 已 是 目 前 我 國 推 動 群 體 性 場 域 性 文 化 資 產 刻 不 容 緩 的 工 作 三 參 訪 緣 由 與 目 的 法 國 豐 富 而 精 彩 的 古 建 築 群 歷 史 城 鎮 及 文 化 景 觀 等, 在 歷 史 的 演 進 中, 已 是 國 際 重 要 的 文 化 資 產, 其 成 熟 完 善 的 保 存 政 策 法 令 修 復 技 術 與 監 督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自 是 我 們 學 習 的 典 範 尤 其 在 國 際 保 存 思 潮 的 影 響 之 下, 法 國 政 府 已 逐 漸 發 展 出 場 域 性 群 體 性 的 保 存 區 劃 法 令, 對 於 歷 史 城 鎮 或 區 域 性 保 存 區 計 畫 更 充 分 考 慮 到 遺 產 保 存 和 現 代 化 城 市 發 展 之 間 的 協 調 相 融, 促 使 該 文 化 遺 產 得 以 價 值 重 現, 城 市 或 區 域 得 以 活 化 展 現 新 的 生 命 力 爰 此, 法 國 的 保 存 區 計 畫 相 關 法 案, 得 以 作 為 我 國 在 建 制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時 借 鏡 之 處 為 實 際 瞭 解 法 國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操 作 經 驗,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爰 規 劃 此 6

法 國 建 築 類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實 務 考 察 計 畫 ( 主 要 針 對 保 存 區 政 策 ) 本 次 行 程 特 別 要 感 謝 法 國 在 台 協 會 劉 香 函 專 員 駐 法 國 巴 黎 台 灣 文 化 中 心 李 瑋 禎 秘 書 的 協 助, 除 拜 會 文 化 部 訪 問 法 國 城 市 遺 產 建 築 群 落 之 保 存 區 法 案 內 容 拜 會 參 觀 夏 佑 宮 國 立 建 築 暨 文 化 資 產 城, 瞭 解 國 家 建 築 師 與 城 市 規 劃 師 的 培 訓 制 度 外 ; 並 參 訪 巴 黎 近 郊 的 普 羅 旺 奧 爾 良 等 歷 史 城 鎮 希 冀 藉 由 此 考 察 行 程 可 對 於 我 國 目 前 正 啟 步 推 展 之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業 務 之 法 制 面 執 行 面 及 推 廣 面 有 所 助 益 尤 其 目 前 文 化 景 觀 中 興 新 村 重 要 聚 落 望 安 花 宅 等 10 幾 處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正 研 擬 保 存 維 護 上 位 計 畫 及 進 行 保 存 修 繕 工 作, 迫 切 需 要 他 山 之 石 提 供 借 鏡 貳 行 程 安 排 及 參 訪 議 題 一 參 訪 行 程 :101 年 12 月 14 至 12 月 23 日 日 期 參 訪 地 點 及 拜 會 單 位 12/14( 五 ) 晚 上 11 點 50 分 班 機 飛 往 巴 黎 12/15( 六 ) 巴 黎 市 區 ( 訪 談 塞 納 河 畔 19 世 紀 建 築 物 群 臺 灣 僑 民 何 女 士 ) 12/16( 日 ) 巴 黎 近 郊 奧 爾 良 市 12/17( 一 ) 巴 黎 瑪 黑 區 塞 納 河 畔 建 築 暨 博 物 館 群 12/18( 二 ) 巴 黎 瑪 黑 區 : 巴 黎 市 政 廳 孚 日 廣 場 雨 果 紀 念 館 等 12/19( 三 ) 1. 拜 會 參 訪 法 國 建 築 暨 文 化 資 產 城 Anne Ruelland, Director of public 導 覽 解 說 2. 拜 會 文 化 部 法 國 巴 文 中 心 陳 志 誠 主 任 李 瑋 禎 秘 書 3. 拜 會 法 國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司 歐 洲 和 國 際 事 務 部 主 任 Bruno FAVEL 12/20( 四 ) 巴 黎 瑪 黑 區 : 龐 畢 度 中 心 巴 士 底 廣 場 7

12/21( 五 ) 巴 黎 近 郊 歷 史 城 鎮 世 遺 登 錄 點 普 羅 旺 12/22( 六 ) 搭 乘 11 點 20 分 班 機 從 巴 黎 返 台 12/23( 日 ) 台 灣 二 拜 會 單 位 及 參 訪 重 點 ( 一 ) 拜 會 夏 佑 宮 (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城 ) 訪 談 及 導 覽 摘 要 : 導 覽 解 說 :Anne Ruelland, Director of public 法 文 翻 譯 : 黃 聖 閎 同 學 1. 夏 佑 宮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城 由 3 個 體 系 構 成, 有 博 物 館 夏 佑 學 校 建 築 學 校 ( 現 代 建 築 學 院 古 蹟 建 築 修 復 學 院 ) 夏 佑 學 校 也 就 是 夏 佑 高 等 研 究 中 心, 成 立 於 1887 年, 目 前 館 內 正 進 行 夏 佑 學 校 成 立 125 週 年 的 相 關 展 覽 活 動 2. 夏 佑 高 等 研 究 中 心 主 要 進 行 兩 項 重 要 的 專 業 培 訓, 一 是 國 家 建 築 與 城 市 規 劃 師 培 訓 ( 公 務 員 ), 一 是 建 築 師 培 訓 ( 執 業 建 築 師 ) ( 左 圖 為 夏 佑 學 校 培 訓 學 生 進 行 遺 產 調 查 及 測 繪 之 研 究 成 果 展 示 )( 右 圖 自 左 而 右 依 序 為 文 資 局 黃 水 潭 主 任 法 國 Anne 主 任 文 資 局 嚴 淑 惠 科 長 ) 3. 國 家 建 築 與 規 劃 師 是 將 原 國 家 建 築 師 和 國 家 規 劃 師 兩 個 團 隊 合 併 重 組 ( 成 立 于 1993 年 ) 的 公 務 員 團 隊, 他 們 派 駐 在 各 地 的 省 級 機 構 工 作, 執 行 遺 産 保 護 和 城 市 規 劃 政 策 主 辦 城 市 規 劃 的 國 家 規 劃 師, 在 省 級 裝 備 局 中 任 8

職 ; 主 辦 遺 産 保 護 的 國 家 建 築 師, 在 省 級 建 築 與 遺 産 局 中 任 職 每 年 文 化 部 和 裝 備 部 共 同 招 生 考 試, 約 錄 取 10 幾 名 至 20 名 左 右 之 國 家 建 築 與 城 市 規 劃 師 學 生, 在 夏 佑 高 等 研 究 中 心 接 受 一 年 的 精 英 式 專 業 培 訓, 主 要 是 進 行 橫 向 教 學, 使 國 家 建 築 師 學 習 都 市 規 劃 的 專 業 ; 使 國 家 規 劃 師 吸 納 遺 產 建 築 專 業 思 維, 以 增 進 這 些 在 公 部 門 服 務 的 學 員 更 寬 廣 視 野 及 行 政 執 行 能 力 ( 圖 為 夏 佑 學 校 培 訓 學 生 實 習 作 品 ) 4. 建 築 師 培 訓 主 要 是 加 強 培 訓 具 執 業 資 格 和 實 際 工 作 經 歷 的 建 築 師, 在 歷 史 建 築 文 化 遺 產 維 護 修 繕 等 各 方 面, 更 深 入 更 專 業 的 課 程 學 習 法 國 本 地 和 國 外 具 有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學 生 ( 法 國 承 認 的 建 築 師 文 憑 ), 每 年 都 可 以 向 夏 佑 高 等 研 究 中 心 申 請 入 學, 該 中 心 會 在 每 年 6 7 月 間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考 試 錄 取 率 是 30% 左 右 本 培 訓 課 程 為 期 2 年, 每 兩 星 期 集 中 上 2 天 課, 培 訓 學 員 在 完 成 課 程 通 過 所 有 考 試 後, 可 獲 得 夏 佑 高 等 研 究 中 心 的 畢 業 證 書 該 中 心 畢 業 的 學 生 可 以 以 自 由 執 業 者 身 分, 從 事 建 築 物 整 修 修 復 以 及 進 行 城 市 街 區 的 維 護 和 活 化 規 劃 等 工 作 ; 也 可 以 受 聘 於 遺 産 保 護 公 共 部 門 或 繼 續 參 加 文 物 建 築 主 任 建 築 師 和 國 家 建 築 與 規 劃 師 的 考 試 5. 除 了 上 述 兩 大 重 要 的 培 訓 機 制, 夏 佑 中 心 也 辦 理 市 長 培 訓 建 築 業 主 培 訓 所 有 權 ( 管 理 ) 人 及 大 眾 短 期 培 訓 除 讓 市 長 們 思 考 所 主 管 城 市 如 何 推 動 歷 史 環 境 中 的 舊 建 築 整 修 和 新 建 築 專 案, 如 何 新 舊 融 合 促 進 城 市 更 新 外, 也 促 進 了 專 業 界 和 一 般 大 衆 之 間 的 交 流 而 近 年 來 夏 佑 中 心 也 越 來 越 重 視 國 際 合 作, 時 和 各 國 進 行 遺 産 保 護 和 培 訓 方 面 的 交 流 9

( 上 左 圖 為 博 物 館 展 示 建 築 複 製 品 ) ( 上 右 圖 自 左 至 右 依 序 為 Anne 主 任 法 文 翻 譯 黃 聖 閎 黃 水 潭 主 任 ) ( 圖 為 夏 佑 博 物 館 展 示 建 築 模 型 ) 6. 夏 佑 宮 博 物 館 展 示 中 心 館 藏 內 建 築 物 模 型, 是 從 12 世 紀 開 始 蒐 集 的 都 是 複 製 品 7. 上 圖 展 示 複 製 品 為 里 昂 東 北 部 勃 根 地 的 教 堂, 教 堂 內 雕 飾 風 格 故 事 性 受 到 不 一 樣 文 化 影 響, 有 其 地 方 特 色 10

8. Anne 主 任 說 明 專 門 壁 畫 修 復 人 才 是 在 巴 黎 13 區 的 學 校 及 亞 維 儂 的 學 校 9. 館 藏 雕 像 及 建 築 等 複 製 品 有 助 於 提 供 修 復 真 品 之 參 考, 例 聖 母 院 ( 今 年 為 850 週 年 ) 於 一 次 大 戰 摧 毀,19 世 紀 時 修 建 的 聖 母 院 左 邊 的 尖 塔 現 在 已 不 復 存 在, 館 藏 內 聖 母 院 模 型 複 製 品 ( 左 圖 ), 反 有 助 於 修 復 文 獻 考 據 10. 右 圖 為 2007 年 時 囚 犯 作 的 教 堂 模 型, 是 以 演 唱 會 募 款 方 式 籌 措 經 費 11. 上 圖 為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城 目 前 正 進 行 的 紙 雕 建 築 特 展, 是 導 覽 Anne Ruelland, Director 規 劃 的, 她 本 身 是 建 築 師, 這 個 策 展 她 作 了 很 多 功 課, 召 集 世 界 各 地 建 築 師 作 的 不 同 建 築 紙 模 型, 這 個 展 一 直 到 三 月, 之 後 要 到 義 大 利 展 出 12. 下 列 各 圖 為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城 正 進 行 的 夏 佑 學 校 成 立 125 週 年 特 展 11

( 二 ) 拜 會 法 國 文 化 部 訪 談 摘 要 : 拜 會 官 員 : 歐 洲 和 國 際 事 務 部 主 任 Bruno FAVEL 陪 同 人 員 : 駐 法 國 巴 黎 台 灣 文 化 中 心 李 瑋 禎 秘 書 法 文 翻 譯 : 黃 聖 閎 同 學 1. 有 感 於 法 國 大 革 命 中 對 於 文 物 建 築 的 破 壞, 之 後 文 化 遺 產 保 存 的 概 念 漸 漸 產 生, 法 國 政 府 開 始 著 手 研 擬 可 據 以 保 存 文 化 遺 產 之 相 關 規 則 法 令, 並 分 有 列 12

級 ( 例 凡 爾 塞 宮 ) 和 登 錄 二 種 類 型 2. 法 國 受 保 護 的 文 物 建 築 數 量 約 有 42000 多 處, 列 級 建 築 有 14000 多 處 3. 對 於 列 級 文 物 建 築 修 繕, 法 國 政 府 會 給 予 補 助 屬 於 地 方 政 府 出 資 或 私 人 出 資 的 工 程 修 繕 經 費, 國 家 ( 中 央 ) 約 給 予 50% 的 修 繕 經 費 補 助 4. 除 了 文 物 建 築 修 繕 制 度 具 有 完 善 的 補 助 和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25% 減 稅 優 惠 ) 外, 對 於 保 存 區 範 圍 內 的 建 物, 也 有 相 關 的 住 屋 改 善 配 套 方 案 社 會 混 合 政 策 補 助 和 稅 收 優 惠 等 5.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的 文 化 遺 產, 一 年 有 三 個 月 對 外 開 放 ; 列 級 的 建 物 要 開 放 參 觀, 且 嚴 格 管 控 建 築 物 外 觀 ; 登 錄 的 建 物 沒 有 強 制 開 放 參 觀 6. 法 國 古 蹟 日 是 9 月 第 三 個 禮 拜, 對 於 古 蹟 日 的 宣 導 活 動 有 1. 古 蹟 日 活 動 2.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相 關 議 題 研 討 會 3. 開 放 古 蹟 相 關 課 程 讓 學 生 和 民 眾 參 加 等 等 相 關 慶 祝 活 動 7. 但 是 對 於 世 遺 的 古 蹟 日 活 動 法 國 並 沒 有 參 加 並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8. 法 國 是 在 1983 年 訂 定 ZPPAU 政 策 ( 即 建 築 城 市 和 遺 產 保 護 區 劃 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et urbain,1994 年 增 加 景 觀 改 稱 為 ZPPAUP 即 建 築 城 市 和 景 觀 遺 産 保 護 區 劃 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et paysagé) 主 要 是 保 護 列 級 登 錄 建 築 之 外 的 歷 史 建 物 例 巴 黎 北 方 市 場 里 昂 老 城 區 雷 諾 汽 車 場 坡 爾 多 葡 萄 園 都 用 ZPPAUP 進 行 保 護 9. 巴 黎 是 用 1913 年 法 令 保 護 歷 史 建 物 及 1962 年 馬 樂 侯 保 存 區 法 令 進 行 全 區 保 護, 在 同 一 區 可 同 時 使 用 2 種 法 令 但 保 護 目 的 及 範 圍 不 一 樣 10. ZPPAUP 最 主 要 是 保 護 上 面 兩 個 法 令 沒 有 保 護 到 的 建 築 例 如 瑪 黑 區 本 身 是 保 存 區, 但 其 中 廣 場 非 保 存 範 圍, 就 用 ZPPAUP 來 保 護 11. 法 國 曾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將 日 本 東 京 高 速 公 路 橋 墩 下 市 場 (1945 年 ) 與 巴 黎 北 邊 市 場 ZPPAUP 保 存 區 做 比 較, 結 論 是 東 京 高 速 公 路 橋 墩 下 市 場 可 用 ZPPAUP 或 AVAP 來 保 護 12. 2001 年 頒 布 AVAP(Aires de mise en Valeur de l'architecture et du Patrimoine 13

或 可 譯 為 : 建 築 與 資 產 效 益 擴 充 空 間 ) 代 替 ZPPAUP AVAP 沒 有 包 含 景 觀 部 分, 雖 然 沒 有 ZPPAUP 好, 但 ZPPAUP 赤 字 太 高, 修 復 範 圍 大 又 嚴 謹, 但 AVAP 經 費 較 經 濟 13. 執 行 AVAP 保 護 區 的 流 程 如 下 : 市 政 單 位 提 出 ( 中 央 授 權 ) 區 域 委 員 會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司 審 查 DRAC ( 大 區 文 化 事 務 廳 ) 執 行 決 定 用 ZPPAUP 或 AVAP DRAC 包 含 許 多 類 別 成 員 14. 法 國 有 25 區 99 個 省, 保 護 區 上 位 計 畫 是 國 家 建 築 師 協 助 督 導 研 擬 15. 國 立 歷 史 建 築 與 遺 產 管 理 局 從 2000 年 起 已 更 名 為 法 國 國 家 古 蹟 中 心 (Centre des monuments nationaux), 主 要 負 責 維 護 與 發 揚 國 家 級 遺 產 16. 省 建 築 與 文 化 遺 產 局 主 要 負 責 城 鄉 建 築 維 護, 其 中 之 國 家 建 築 與 規 劃 師 是 核 心 人 物 17. 目 前 法 國 之 大 城 市 大 約 都 有 60%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區 18. 目 前 法 國 文 化 資 產 司 有 500 人 歐 洲 和 國 際 事 務 部 7 人 19. 法 國 國 家 建 築 師 (ABF 又 可 譯 為 法 國 建 物 管 理 建 築 師 ) 與 國 家 建 築 與 城 市 規 劃 師 (AUE) 是 直 屬 中 央 的 公 務 員, 但 多 派 到 地 方 工 作, 是 法 國 遺 產 保 護 的 核 心 人 物 20. 其 他 有 關 保 存 區 制 度 訪 談 內 容 及 法 國 文 化 部 所 提 供 資 料 彙 整 於 叁 和 肆 ( 左 圖 自 左 起 為 駐 法 國 巴 黎 台 灣 文 化 中 心 陳 主 任 文 資 局 嚴 淑 惠 科 長 巴 文 中 心 李 瑋 禎 秘 書 文 資 局 黃 水 潭 主 任 )( 右 圖 自 左 起 為 巴 文 中 心 李 瑋 禎 秘 書 嚴 淑 惠 科 長 Bruno FAVEL 主 任 助 理 黃 水 潭 主 任 歐 洲 和 國 際 事 務 部 主 任 Bruno 14

FAVEL) ( 文 化 部 附 近 凡 登 廣 場 濃 濃 的 聖 誕 節 氣 氛, 連 工 地 現 場 都 佈 置 的 美 麗 生 動 ) ( 三 ) 參 觀 點 : 巴 黎 近 郊 奧 爾 良 新 市 鎮 風 貌 奧 爾 良 位 於 盧 瓦 爾 河 谷 中 間 點 地 帶, 距 離 巴 黎 約 124 公 里,10 至 11 世 紀 時, 曾 是 法 國 的 皇 城 和 首 都, 目 前 是 盧 瓦 雷 省 的 首 府,1429 年 法 國 女 英 雄 聖 女 貞 德 領 導 人 民 曾 在 這 裡 打 敗 英 國 佔 領 軍 奧 爾 良 在 15 16 世 紀, 是 法 國 最 美 麗 的 城 市 之 一, 有 許 多 教 堂 和 城 區 建 築 群, 但 因 為 當 時 宗 教 戰 爭 的 破 壞, 城 鎮 市 容 直 到 17 世 紀 才 又 恢 復 繁 榮 二 次 大 戰 奧 爾 良 再 度 遭 受 沉 重 打 擊, 盧 瓦 爾 河 流 和 教 堂 的 歷 史 中 心 城 區 破 壞 慘 重 戰 爭 結 束 後, 奧 爾 良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重 建 和 城 市 規 劃 或 許 是 經 歷 過 宗 教 戰 爭 及 二 次 大 戰 的 摧 毀, 目 前 的 奧 爾 良 展 現 出 重 新 規 劃 後 的 新 穎 市 鎮 風 貌, 即 使 奧 爾 良 市 鎮 到 處 充 滿 著 聖 女 貞 德 的 故 事 氛 圍, 但 市 鎮 的 明 亮 乾 淨 雅 潔, 卻 與 普 羅 旺 中 世 紀 古 鎮 的 古 樸 風 貌 迥 然 不 同 對 於 這 樣 具 歷 史 意 義, 又 已 重 新 規 劃 的 新 市 鎮, 以 ZPPAUP 保 存 區 政 策 進 行 整 個 城 鎮 的 保 護 規 劃, 可 看 得 出 法 國 在 執 行 文 化 遺 產 整 體 保 存 因 地 制 宜 的 靈 活 策 略 除 了 列 級 及 登 錄 的 文 物 建 築 保 護, 奧 爾 良 在 2003 年 4 月 啟 動 ZPPAUP 機 制 以 進 行 整 體 市 鎮 保 護 控 管 與 活 化 更 新,2005 年 7 月 開 始 委 託 進 行 城 市 和 景 觀 規 劃,2006 年 秋 季 申 報 ZPPAUP 保 護 區 調 查 資 料,2007 年 11 月 經 過 最 15

後 的 審 議 確 認, 2008 年 2 月 4 日 由 市 政 廳 確 定 實 施 奧 爾 良 ZPPAUP 保 護 區 總 共 由 七 個 區 域 體 系 以 及 大 型 景 觀 實 體 組 成 其 保 護 分 區 圖 說 明 如 下 1 1 區 : 市 中 心 歷 史 古 城 區 (Les quartiers historiques du centre) ( 歷 史 古 蹟 區 城 內 徒 步 林 蔭 大 道 發 展 區 聖 瑪 索 區 ) 2 區 : 都 市 突 破 模 範 建 築 (Les percées urbaines à architectures de modèle) ( 皇 家 路 聖 女 貞 德 路 教 堂 周 圍 夏 德 雷 區 波 提 路 ) 3 區 : 都 市 重 整 區 (Les quartiers issus de recompositions urbaines) ( 香 榭 大 道 住 宅 群 聚 共 和 路 馬 特 魯 瓦 廣 場 亞 爾 薩 斯 洛 林 路 ) 4 區 : 重 建 區 (Le quartier de la reconstruction) 5 區 : 近 期 與 未 來 計 畫 區 (Les interventions récentes et futures) (5A 區 : 近 期 整 體 ) (5AB 區 : 計 畫 區 ) 6 區 : 徒 步 林 蔭 大 道 外 圍 區 (Les quartiers extérieurs aux mails) ( 舊 市 郊 區 都 芬 大 道 德 諾 與 沃 古 瓦 區 ) 7 區 : 景 觀 空 間 (Les espaces paysagers) ( 林 蔭 大 道 山 坡 地 帶 ) ( 盧 瓦 爾 河 及 各 碼 頭 ) 歷 史 古 蹟 與 遺 址 保 護 (Protection au titre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 et des sites) 黑 色 --( 歷 史 古 蹟 保 護 建 築 ) 格 紋 --( 遺 址 區 ) 建 築 與 綠 地 保 護 (Protection du bâti et des espaces verts) 綠 色 -( 公 共 公 園 與 空 間 保 護 區 ) 淺 綠 -( 街 坊 保 護 區 ) 紅 色 -(ZPPAUP 關 注 建 築 ) 1 訪 談 法 國 文 化 部 並 參 考 http://www.orleans.fr 16

聖 女 貞 德 的 房 子 ( 仿 照 新 建 ) 奧 爾 良 聖 十 字 教 堂 17

戰 後 重 新 規 劃 的 奧 爾 良 明 亮 整 潔 的 市 容 奧 爾 良 嚴 格 的 拖 吊 政 策 ( 執 行 ZPPAUP 效 益 ) 廣 場 中 的 聖 女 貞 德 雕 像 奧 爾 良 的 黃 昏 聖 誕 街 景 2 ( 四 ) 參 觀 點 : 巴 黎 瑪 黑 區 (Marais)- 新 舊 建 築 融 合 風 貌 位 於 巴 黎 第 三 區 和 第 四 區 之 間 的 瑪 黑 區, 是 在 14 世 紀 時 開 始 繁 榮 起 來, 當 時 的 君 王 查 理 五 世 在 瑪 黑 區 興 建 了 豪 宅 花 園 街 區 及 城 牆 16 17 世 紀 王 室 權 貴 紛 紛 集 中 在 這 個 區 域, 陸 續 又 建 造 大 規 模 的 建 築 群 及 廣 場 ( 就 是 現 今 的 孚 日 廣 場 ), 瑪 黒 區 成 為 當 時 權 貴 豪 華 的 社 交 場 域, 是 最 輝 煌 黃 金 時 期 但 是 18 世 紀 皇 室 活 動 向 西 轉 移 後, 瑪 黒 區 風 華 不 再, 且 在 18 世 紀 工 業 革 命 的 影 響 下, 成 為 巴 黎 主 要 的 生 產 作 業 區, 大 量 的 經 濟 活 動 和 人 口 聚 2 訪 談 法 國 文 化 部 及 法 國 巴 黎 台 灣 文 化 中 心 18

集, 導 致 瑪 黑 區 建 造 了 許 多 不 協 調 的 建 築, 居 民 階 層 越 來 越 底 層 化 為 了 保 護 從 中 世 紀 以 來 聚 集 的 豐 富 而 精 彩 的 文 化 遺 產, 為 了 進 行 古 老 城 市 的 更 新 整 治, 根 據 1962 年 的 馬 樂 侯 法 令, 巴 黎 劃 定 了 瑪 黑 區 和 第 七 區 兩 個 保 護 區 瑪 黒 區 在 1964 年 開 始 建 立 保 存 區 劃 計 畫,1965 年 再 擴 大 範 圍 為 : 西 至 市 政 廳, 東 至 巴 士 底 廣 場, 南 至 塞 納 河, 北 邊 則 於 教 堂 聖 殿 區 (le quartier du Temple), 共 計 126 公 頃 保 護 規 劃 一 直 持 續 並 進 行 了 多 次 修 訂, 直 到 1980 年 巴 黎 市 議 會 通 過 1992 年 完 成 公 告 1996 年 國 家 核 備 瑪 黑 區 有 176 座 指 定 的 歷 史 性 文 化 紀 念 物 及 1200 座 左 右 的 19 世 紀 之 前 的 建 築 物 保 護 計 畫 除 了 對 歷 史 建 築 進 行 規 範 保 護, 對 於 未 具 價 值 建 築 進 行 改 善 或 替 換, 並 進 行 強 制 拆 除 部 分 建 築 物 強 制 拆 除 區 域 多 數 集 中 於 商 業 空 間, 在 此 同 時 保 存 區 計 畫 對 於 新 建 物, 更 強 化 其 與 受 保 護 建 築 之 間 的 協 調 性, 並 且 進 行 街 區 整 治 步 行 環 境 與 綠 化 的 管 控 保 護 建 築 城 市 遺 產 及 城 市 生 活, 避 免 成 為 一 個 凍 結 式 的 街 區 保 護, 是 保 護 區 劃 的 重 要 目 標 瑪 黑 區 的 保 存 區 計 畫 整 合 了 不 同 時 期 的 風 格, 並 設 立 博 物 館 進 行 活 化, 各 種 藝 廊 及 藝 術 創 意 小 店 工 作 室 聚 集 於 此 走 在 孚 日 廣 場 前 的 建 築 迴 廊 間, 仍 可 嗅 出 一 點 舊 日 繁 華 與 滄 桑, 瑪 黑 區 新 舊 建 築 融 合 風 貌 與 巴 黎 其 他 時 尚 區 段 氛 圍 有 著 很 大 的 差 異 性 百 貨 公 司 ( 左 ) 與 巴 黎 市 政 廳 ( 右 ) 博 物 館 ( 左 ) 與 新 建 築 ( 右 ) 19

瑪 黑 區 執 行 1962 保 存 區 法 案 所 呈 現 新 舊 建 築 融 合 風 貌 雨 果 紀 念 館 孚 日 廣 場 前 的 迴 廊 紅 磚 建 築 ( 展 示 雨 果 手 稿 文 件 等 ) (17 世 紀 皇 家 社 交 場 所 ) 龐 畢 度 中 心 聲 學 音 樂 研 究 影 音 學 校 ( 五 ) 參 觀 點 : 巴 黎 近 郊 普 羅 旺 (Provins) 3 - 中 古 世 紀 風 貌 3 參 考 普 羅 旺 服 務 中 心 導 覽 資 訊 及 法 國 文 化 部 所 提 供 La pierre d'angle/architecture - Urbanisme - Environnement:Zones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et Paysager 資 訊 20

離 巴 黎 一 個 多 小 時 車 程 的 小 鎮 普 羅 旺, 於 西 元 12 13 世 紀 時, 曾 是 歐 洲 最 重 要 的 國 際 貿 易 中 心 ( 羊 毛 亞 麻 製 品 葡 萄 酒 皮 草 染 料 金 飾...), 至 今 仍 保 留 著 質 樸 完 整 的 半 木 半 石 古 城 風 貌,2001 年 12 月 13 日 被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列 入 世 界 遺 產 名 單 其 登 錄 的 理 由 ( 標 準 II) 為 它 曾 是 中 世 紀 香 檳 大 公 國 偉 大 的 年 度 博 覽 會 場 地, 連 接 歐 洲 北 部 的 地 中 海 世 界 的 城 市 之 一 另 一 理 由 ( 標 準 Ⅵ) 則 是 普 羅 旺 在 相 當 程 度 上, 仍 完 整 保 留 著 偉 大 的 中 世 紀 的 城 鎮 建 築 和 城 市 佈 局 普 羅 旺 過 去 發 達 的 貿 易 帶 來 了 巨 大 財 富, 成 為 富 裕 的 經 濟 重 鎮, 為 了 防 止 周 邊 強 權 勢 力 的 窺 視 與 侵 略, 普 羅 旺 建 造 了 約 5 公 里 的 護 城 牆 作 為 防 禦, 至 今 入 門 尚 留 有 殘 蹟 而 為 了 容 納 各 地 來 此 貿 易 的 商 人,Provins 不 只 建 造 了 眾 多 的 3 層 樓 拱 形 房 屋, 寬 闊 的 街 道, 更 方 便 商 販 們 設 攤 貨 物 運 輸 及 車 隊 通 行, 直 到 今 天 當 地 人 還 以 古 代 趕 集 的 方 式 舉 行 每 年 一 度 的 中 世 紀 節 普 羅 旺 建 築 物 是 根 據 1913 年 12 月 31 日 頒 佈 的 歷 史 紀 念 物 法 進 行 列 級 保 護, 總 共 有 55 戶 建 築 物 受 到 保 護, 其 中 39 戶 屬 於 私 人 業 主 16 棟 是 Provins 鎮 公 有 建 築 冬 日 遊 客 不 多 的 普 羅 旺 (Provins) 更 顯 絕 美 幽 靜, 這 個 小 城 鎮 完 整 性 與 真 實 性 的 保 存 風 貌, 或 可 作 為 臺 灣 重 要 聚 落 望 安 花 宅 目 前 申 辦 都 市 計 畫 保 存 區 劃 設, 進 行 整 體 聚 落 風 貌 控 管 保 存 之 借 鏡 普 羅 旺 街 頭 畫 家 普 羅 旺 保 留 半 木 半 石 中 世 紀 建 築 風 貌 物 21

普 羅 旺 全 鎮 多 為 半 木 半 石 建 築 物, 全 區 保 留 中 世 紀 完 整 聚 落 風 貌 無 一 突 兀 新 建 築, 可 謂 得 力 於 文 物 保 存 法 案 及 文 物 週 邊 500 公 尺 範 圍 內 之 建 築 管 控 政 策 叁 參 訪 心 得 及 主 要 發 現 一 參 訪 蒐 集 資 料 重 點 整 理 本 次 拜 會 文 化 部 及 夏 佑 建 築 與 文 化 資 產 城 的 行 程 雖 然 極 為 匆 促, 僅 能 就 相 關 大 方 向 議 題 進 行 訪 談, 但 因 為 兩 單 位 都 提 供 了 許 多 文 化 遺 產 保 存 區 制 度 與 相 關 案 例 資 料, 以 下 略 述 法 國 兩 大 保 存 區 法 案 之 特 點 4 ( 一 )1962 年 馬 樂 侯 法 案 - 建 立 保 存 區 制 度 法 國 於 1913 年 頒 定 歷 史 紀 念 物 法 確 定 了 對 文 物 建 築 的 保 護,1943 年 文 物 建 築 周 邊 環 境 法 將 保 護 範 圍 擴 大 到 了 文 物 建 築 周 邊 地 帶, 而 正 式 建 立 保 存 區 制 度 的 是 1962 年 的 馬 樂 侯 法 案 法 國 的 城 市 建 設 從 第 二 次 大 戰 後 的 重 建, 走 向 全 面 的 城 市 更 新, 但 城 市 快 速 更 新 重 要 歷 史 建 物 的 被 拆 除, 受 到 歷 史 文 化 社 會 等 各 層 面 多 方 的 質 4. 訪 談 法 國 文 化 部 22

疑 因 此 1962 年 的 馬 樂 侯 法 令, 提 出 了 城 市 文 化 遺 產 保 存 區 策 略, 即 當 城 市 紋 理 建 築 空 間, 呈 現 出 歷 史 的 文 化 和 美 學 價 值 時, 就 可 以 該 法 令 建 立 保 存 區 計 畫 進 行 城 市 資 產 保 護 與 更 新 1976 年 起 馬 樂 侯 法 保 存 策 略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中, 規 範 了 城 市 中 建 築 體 的 高 度 顏 色 材 料 等, 進 行 不 衛 生 建 築 拆 除 都 市 空 間 氣 氛 及 非 建 築 空 間 的 管 控 l962 年 的 馬 樂 侯 法 案 是 法 國 保 存 區 概 念 和 制 度 産 生 的 重 要 標 誌, 主 要 在 於 將 保 護 範 圍 從 對 單 體 建 築 的 保 護 擴 展 至 整 體 性 歷 史 環 境 的 保 護, 此 外 還 將 城 市 發 展 和 城 市 建 築 文 化 遺 產 的 保 護 聯 結 通 盤 考 量, 使 文 化 遺 產 得 以 風 華 再 現 也 促 進 城 市 發 展 另 外 這 個 保 存 區 法 案 強 調 城 市 保 護, 重 要 的 是 要 提 昇 城 市 活 力, 也 就 是 城 市 保 護 更 新 過 程 中, 不 只 保 護 歷 史 的 建 築 的 城 市 遺 產, 改 善 老 住 宅 滿 足 現 代 化 機 能, 並 充 分 研 議 房 屋 修 繕 補 貼 社 會 扶 助 計 畫 商 業 發 展 協 議 等 多 元 的 配 套 方 案, 使 城 市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 二 )1994 年 ZPPAUP 法 案 5 1983 年 地 方 分 權 法 規 定, 可 以 在 文 物 建 築 物 周 邊 或 具 美 學 歷 史 要 素 之 區 域 建 立 建 築. 城 市 和 遺 產 保 護 區 劃 (ZPPAU, 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et urbain), 保 護 區 劃 的 主 導 權 由 中 央 下 放 到 地 方, 地 方 政 府 依 其 各 自 的 客 觀 條 件 與 需 要 提 出 發 展 計 畫 ZPPAU 的 法 令 於 1994 年 增 加 了 景 觀, 變 成 了 建 築 城 市 和 景 觀 遺 産 保 護 區 劃 (ZPPAUP, Zone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et paysagé) ZPPAUP 的 建 立 具 有 幾 個 特 點 : 1. 它 可 以 代 替 歷 史 性 文 化 紀 念 物 周 邊 五 百 公 尺 的 管 制 保 護, 同 時 也 保 護 了 景 觀 及 並 不 一 定 受 保 護 的 紀 念 物 2. 它 是 一 個 全 面 性 的 遺 產 保 護 方 案, 可 保 護 1913 年 保 護 歷 史 遺 蹟 法 令 及 1962 5 訪 談 法 國 文 化 部 並 參 考 其 所 提 供 La pierre d'angle/architecture - Urbanisme - Environnement:Zones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et Paysager http://www.an-patrimoine.org/zppaup-avap 等 相 關 資 料 23

年 保 存 區 法 令 沒 有 保 護 到 的 建 築, 可 加 強 城 市 和 鄉 村 歷 史 文 化 遺 產 的 保 護 但 保 護 區 中 不 一 定 有 文 物 建 築, 戰 後 新 建 或 工 業 區 等 具 場 域 特 色 的 區 域 都 有 可 能 是 ZPPAUP 保 護 對 象, 就 像 歐 洲 和 國 際 事 務 部 主 任 說 的 巴 黎 北 方 市 場 里 昂 老 城 區 雷 諾 汽 車 場 坡 爾 多 葡 萄 園 都 用 ZPPAUP 來 保 護 3. 它 結 合 了 地 方 與 社 會 參 與, 融 入 城 市 總 體 發 展 的 經 濟, 社 會 和 文 化 發 展 的 能 力 進 行 城 市 建 築 和 景 觀 規 劃, 並 有 明 確 的 保 護 規 則 ZPPAUP 是 由 市 鎮 議 會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進 行 研 擬 分 析 和 規 劃 保 護 計 畫, 並 標 識 出 整 體 環 境 中 那 些 元 素 可 以 保 留? 那 些 可 以 改 變 的? 那 些 可 以 恢 復? 那 些 可 以 拆 除? 所 研 擬 出 的 報 告 分 區 保 護 規 劃 和 所 監 管 的 建 築 材 料 建 築 群 區 位 項 目 等 都 必 須 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獲 得 市 議 會 的 批 准 除 此 之 外 ZPPAUP 也 可 以 有 修 繕 補 助 住 宅 改 善 減 稅 等 優 惠 不 過 據 法 國 文 化 部 歐 洲 和 國 際 事 務 部 主 任 Bruno FAVEL 表 示, 因 為 執 行 ZPPAUP 財 政 赤 字 太 高, 修 復 範 圍 大 又 嚴 謹,2001 年 已 頒 布 AVAP 法 案 (Aires de mise en Valeur de l'architecture et du rimoine 或 可 譯 為 : 建 築 與 資 產 效 益 擴 充 空 間 ) 代 替 ZPPAUP AVAP 沒 有 包 含 景 觀 部 分, 雖 然 沒 有 ZPPAUP 好 但 AVAP 經 費 較 經 濟 6 二 法 國 建 築 城 市 和 景 觀 遺 産 保 護 區 劃 (ZPPAUP) 操 作 機 制 ( 一 ) ZPPAUP 調 查 研 究 ( 規 劃 面 ) ZPPAUP 保 護 區 計 畫 的 形 成 擬 定, 就 如 同 國 內 各 文 化 資 產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研 擬 文 化 資 產 的 調 查 研 究 及 修 復 計 畫 一 樣, 準 備 執 行 的 市 鎮 議 會 會 委 託 具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及 都 市 計 畫 專 長 之 建 築 師 或 都 市 計 畫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ZPPAUP 計 畫 的 研 擬 規 劃, 根 據 研 究 對 象 特 點 研 究 團 隊 也 可 能 包 括 景 觀 6 訪 談 法 國 文 化 部 並 參 考 其 所 提 供 La pierre d'angle/architecture - Urbanisme - Environnement:Zones de Protection du Patrimoine Architectural, Urbain et Paysager 等 相 關 資 料 24

設 計 師 藝 術 史 專 家 考 古 人 類 學 家 社 會 學 家 經 濟 學 家 等 其 要 進 行 的 前 置 調 查 要 項 大 致 如 下 : 1. 城 市 或 區 域 歷 史 發 展 與 演 變 : 城 市 中 所 存 有 之 有 形 與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源 自 於 城 市 歷 史 之 積 累, 因 此 要 進 行 保 存 計 畫 規 劃 前, 理 解 城 鎮 的 歷 史 與 空 間 發 展, 進 行 歷 史 和 考 古 研 究 是 首 要 且 重 要 的 基 礎 工 作 2. 景 觀 調 查 :ZPPAUP 範 圍 內 不 一 定 有 文 物 建 築, 或 者 除 了 文 物 建 築 外, 自 然 景 觀 農 舍 村 落 工 業 遺 址 等 也 可 能 成 為 這 個 區 域 重 要 的 美 學 要 素 3. 建 築 調 查 :1962 年 馬 樂 侯 法 令 保 存 區 計 畫 在 進 行 區 段 計 畫 先 期 工 作 時, 要 對 每 一 棟 建 築 普 查, 理 解 建 造 物 的 歷 史 與 構 成, 作 為 擬 訂 保 護 計 畫 時 的 判 斷 條 件 ZPPAUP 主 要 注 重 建 築 外 觀 或 營 造 保 護 街 區 氛 圍, 並 沒 有 嚴 謹 要 求 建 物 細 部 建 築 元 素 建 檔 但 對 於 某 些 特 色 建 築 也 要 進 行 類 型 學 分 析, 包 括 現 況 描 述 和 建 築 外 觀 改 善 建 議 4. 城 市 或 區 域 特 徴 研 究 : 即 使 是 在 重 建 的 城 市 中 僅 存 部 分 老 舊 建 築, 仍 然 可 以 透 過 觀 察 找 到 城 市 特 徴, 如 景 觀 的 軸 線 的 商 店 店 面 等 特 徵 此 外 除 考 量 列 級 建 築 登 錄 建 築 與 環 境 關 係 外, 還 要 考 慮 構 成 城 市 的 建 築 肌 理 空 間 等, 釐 清 這 些 要 素 在 城 市 中 的 意 義, 區 別 各 具 特 質 的 分 區 以 上 這 些 基 礎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觀 察 分 析, 進 而 確 定 那 些 應 該 保 護? 那 些 可 以 改 動? 那 些 需 進 行 修 繕? 那 些 特 徴 要 強 化 標 識? 整 體 城 市 的 控 管 原 則 是 什 麼? 如 何 設 定 分 級 分 區 保 護 等 等, 這 些 工 作 是 後 續 規 劃 和 建 築 設 計 的 指 導 依 據 ( 二 ) 執 行 操 作 內 容 ( 執 行 面 ) ZPPAUP 調 查 前 置 作 業 完 成, 並 進 行 分 析 判 斷 後, 備 齊 執 行 的 文 案 大 致 如 下 : 1. 整 體 報 告 : 主 要 內 容 包 含 有 執 行 ZPPAUP 的 動 機 價 值 活 化 的 目 標 25

保 護 區 中 重 要 特 徵 城 市 或 區 域 歷 史 及 建 築 景 觀 ZPPAUP 範 圍 等 2. 區 劃 和 保 護 總 圖 : 標 注 城 市 或 區 域 中 保 護 分 區 及 保 護 管 制 圖 3. 規 範 準 則 : 規 範 準 則 中 說 明 區 劃 和 保 護 總 圖 中 的 內 容, 如 ZPPAUP 關 注 建 築 規 定 ; 受 保 護 歷 史 古 城 區 規 定 ; 不 受 保 護 建 築 規 定 ; 新 建 建 築 規 定 ; 街 坊 佈 局 城 市 家 具 規 定 ; 綠 地 規 定 ; 廣 告 招 牌 規 定 ; 許 可 及 禁 止 規 定 ; 建 造 方 式 的 規 定 等 ( 如 材 料 色 彩 公 共 空 間 處 理 方 式 等 ) 國 家 建 築 師 根 據 該 規 範 準 則 以 對 各 種 專 案 的 許 可 申 請 簽 署 意 見 三 與 國 內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內 容 之 比 較 分 析 ( 一 ) 內 容 詮 釋 我 國 於 94 年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增 列 了 文 化 景 觀 文 化 資 產 類 別 後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在 第 55 條 規 範 了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研 擬 之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及 第 56 條 得 研 擬 之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計 畫 文 資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第 16 條 更 明 文 說 明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計 畫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包 含 的 內 容 要 項 上 述 兩 項 計 畫 在 目 標 上 不 盡 相 同,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以 研 擬 監 管 保 護 方 法 為 目 的, 保 存 計 畫 則 導 向 後 續 之 區 域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之 訂 定, 落 實 監 管 保 護 機 制 依 據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委 託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劉 銓 芝 教 授 所 研 擬 之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執 行 手 冊 中 所 整 理 之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應 包 括 內 容 要 項 如 下 :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維 護 計 項 次 7 畫 之 法 定 要 求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細 項 一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1. 文 化 資 產 基 本 資 料 7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5 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之 規 定 26

二 三 日 常 維 護 管 理 相 關 圖 面 繪 製 2. 歷 史 發 展 之 研 究 及 相 關 文 獻 史 料 之 蒐 集 3. 人 文 自 然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4. 文 化 景 觀 構 成 與 與 重 要 文 資 元 素 ( 有 形 及 無 形 ) 之 調 查 與 分 析 5. 環 境 負 面 因 子 及 損 壞 狀 況 調 查 6. 文 化 景 觀 核 心 文 資 價 值 分 析 7.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及 管 理 原 則 8. 保 存 強 度 分 區 與 分 級 之 設 定 9. 管 制 細 則 之 設 定 10. 專 責 審 議 制 度 之 建 立 11. 管 理 維 護 之 原 則 方 法 與 人 員 組 織 12. 文 化 景 觀 修 繕 策 略 計 畫 與 執 行 方 法 之 研 擬 13. 獎 勵 補 助 措 施 之 建 議 14. 修 繕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程 與 經 費 概 估 15. 基 礎 圖 面 與 影 像 資 料 之 建 置 16. 分 析 性 圖 面 與 實 質 計 畫 圖 面 之 製 作 四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依 實 際 需 求 酌 於 增 列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計 畫 應 包 含 之 內 容 細 項 :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計 畫 之 項 次 8 法 定 要 求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細 項 一 基 礎 調 查 1. 文 化 資 產 基 本 資 料 2. 歷 史 發 展 研 究 及 相 關 文 獻 史 料 蒐 集 3.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4. 文 化 景 觀 構 成 與 重 要 文 資 元 素 ( 有 形 及 無 形 ) 之 調 查 與 8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6 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之 規 定 27

二 三 四 五 六 法 令 研 究 體 制 建 構 管 理 維 護 地 區 發 展 及 經 營 相 關 圖 面 分 析 5. 環 境 負 面 因 子 及 損 壞 狀 況 調 查 6. 文 化 景 觀 核 心 文 資 價 值 分 析 7. 上 位 計 畫 與 相 關 計 畫 之 彙 整 與 分 析 8. 土 地 管 制 法 令 之 彙 整 與 分 析 9.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體 系 適 用 性 之 比 較 分 析 10.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及 管 制 原 則 之 檢 討 11.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體 系 之 建 議 12. 保 存 強 度 分 區 與 分 級 之 設 定 13. 實 質 計 畫 內 容 之 擬 定 14. 專 責 審 議 制 度 之 建 立 15. 管 理 維 護 之 原 則 方 法 16. 管 理 維 護 之 原 則 方 法 與 人 員 組 織 17. 文 化 景 觀 修 繕 策 略 計 畫 與 執 行 方 法 之 研 擬 18. 獎 勵 補 助 措 施 之 建 議 19. 修 繕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程 與 經 費 概 估 20. 文 化 景 觀 區 域 發 展 目 標 與 定 位 之 研 擬 21. 民 眾 參 與 機 制 之 研 擬 22. 發 展 及 經 營 計 畫 之 研 擬 23. 財 務 計 畫 之 研 擬 24. 發 展 及 經 營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程 與 經 費 25. 基 礎 圖 面 與 影 像 資 料 之 建 置 26. 分 析 性 圖 面 與 實 質 計 畫 圖 面 之 製 作 至 於 聚 落 之 保 存 及 再 發 展 計 畫 內 涵 之 規 定 與 說 明, 僅 出 現 於 文 資 法 第 28

34 條, 文 資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所 定 保 存 計 畫 之 具 體 內 容 並 未 涵 蓋 聚 落, 目 前 文 化 部 文 資 局 在 輔 導 縣 市 政 府 之 研 擬 策 略, 仍 參 考 文 資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之 規 範,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在 研 擬 聚 落 保 存 及 再 發 展 計 畫 內 容 應 可 涵 蓋 如 下 列 : 項 次 一 二 三 四 保 存 及 再 發 展 計 畫 基 礎 調 查 法 令 研 究 體 制 建 構 管 理 維 護 9 內 容 要 求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細 項 1. 文 化 資 產 基 本 資 料 2. 歷 史 發 展 研 究 及 相 關 文 獻 史 料 蒐 集 3.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4. 聚 落 構 成 與 重 要 文 資 元 素 ( 有 形 及 無 形 ) 之 調 查 與 分 析 5. 環 境 負 面 因 子 及 損 壞 狀 況 調 查 6. 聚 落 文 化 資 產 核 心 價 值 分 析 7. 上 位 計 畫 與 相 關 計 畫 之 彙 整 與 分 析 8. 地 管 制 法 令 之 彙 整 與 分 析 9.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體 系 適 用 性 之 比 較 分 析 10. 聚 落 保 存 及 管 制 原 則 之 建 立 11.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體 系 之 建 議 12. 保 存 強 度 分 區 與 分 級 之 設 定 13. 實 質 計 畫 內 容 之 擬 定 14. 專 責 審 議 制 度 之 建 立 15. 管 理 維 護 之 原 則 方 法 與 人 員 組 織 16. 聚 落 修 繕 策 略 計 畫 與 執 行 方 法 之 研 擬 17. 獎 勵 補 助 措 施 之 建 議 18. 修 繕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程 與 經 費 概 估 五 地 區 發 展 及 經 營 19. 聚 落 再 發 展 目 標 與 定 位 之 研 擬 9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4 條, 並 參 酌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之 規 定 29

六 相 關 圖 面 20. 民 眾 參 與 機 制 之 研 擬 21. 發 展 及 經 營 計 畫 之 研 擬 22. 財 務 計 畫 之 研 擬 23. 發 展 及 經 營 計 畫 之 實 施 期 程 與 經 費 24. 基 礎 圖 面 與 影 像 資 料 之 建 置 25. 分 析 性 圖 面 與 實 質 計 畫 圖 面 之 製 作 ( 二 ) 與 法 國 同 異 處 檢 視 我 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55 條 第 56 條 所 規 定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上 位 計 畫 應 涵 蓋 的 內 容 與 要 項, 其 實 與 法 國 之 保 存 區 計 畫 在 內 容 及 意 義 上 大 同 小 異 對 於 保 存 及 管 制 原 則 之 檢 討 及 保 存 強 度 分 區 與 分 級 之 設 定 這 個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要 項, 其 實 就 是 法 國 所 據 以 執 行 保 護 分 區 總 圖 設 計 準 則 只 是 法 國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護 係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整 體 考 量 執 行, 在 都 市 規 劃 的 過 程 中 充 分 考 量 文 化 資 產 的 價 值 重 現, 並 藉 此 促 進 都 市 的 繁 榮 與 觀 光 資 源 而 我 國 則 仍 停 留 在 都 市 計 畫 與 文 化 資 產 兩 單 位 各 行 其 是 的 階 段 除 此 之 外 法 國 在 執 行 保 護 區 規 劃 之 關 鍵 性 人 物 是 法 國 國 家 建 築 師 (ABF,Architecte des Bâtiments de France 或 譯 為 法 國 建 物 管 理 建 築 師 ), 這 樣 一 個 法 國 執 行 文 化 遺 產 保 存 的 靈 魂 人 物 不 僅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和 地 位, 且 經 過 完 整 嚴 謹 的 專 業 培 訓, 主 要 工 作 是 幫 助 市 長 促 進 歷 史 城 市 和 街 區 的 整 治 和 更 新, 影 響 著 保 存 區 計 畫 推 動 成 效 此 行 除 了 考 察 借 鏡 法 國 相 關 保 存 區 法 案, 以 供 國 內 推 展 仿 效 外, 法 國 在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及 文 化 資 產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整 合 的 行 政 體 制, 是 我 們 後 續 在 推 動 聚 落 街 區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時 要 充 分 思 考 的 面 向, 這 種 完 整 嚴 謹 的 體 制 性 學 習, 還 有 一 段 很 長 的 路 要 走 30

肆 建 議 事 項 法 國 在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區 之 政 策 法 令 資 金 修 繕 技 術 及 民 眾 認 知 等, 每 一 環 節 都 具 備 了 成 熟 的 體 制, 足 供 我 國 借 鏡 觀 摩, 反 觀 檢 視 國 內 目 前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推 動 機 制, 仍 有 可 以 努 力 的 空 間 一 立 即 可 行 建 議 ( 一 ) 加 強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培 訓 目 前 全 國 已 登 錄 11 處 聚 落 38 處 文 化 景 觀, 對 於 登 錄 後 的 相 關 保 存 操 作 機 制 及 程 序, 應 儘 速 輔 導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法 執 行, 尤 其 在 藉 由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域 計 畫 等 手 段, 落 實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監 管 保 護 機 制 部 分, 更 為 刻 不 容 緩 工 作 為 使 各 縣 市 政 府 文 化 資 產 專 業 規 劃 團 隊 所 有 權 人 與 都 市 計 畫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建 立 對 話 機 制, 研 商 相 關 法 制 事 項, 後 續 可 透 過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操 作 研 習 營 之 互 動 研 討, 落 實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整 體 風 貌 之 保 存 ( 二 ) 輔 導 縣 市 政 府 研 擬 推 動 聚 落 與 文 化 景 觀 保 存 上 位 計 畫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自 100 年 起 已 陸 續 輔 導 並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研 擬 文 資 法 第 55 第 56 條 所 規 範 保 存 計 畫 後 續 將 持 續 與 都 市 計 畫 單 位 進 行 跨 部 會 對 話, 檢 討 保 存 維 護 及 保 存 計 畫 執 行 操 作 的 相 關 議 題, 並 推 動 保 存 區 劃 示 範 點, 供 相 關 縣 市 參 考 觀 摩 二 中 長 期 建 議 ( 一 )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辦 理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國 際 研 討 會 為 與 國 際 潮 流 接 軌 提 昇 國 內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策 略, 適 時 邀 集 國 外 專 業 人 員, 就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相 關 法 案 經 驗 進 行 國 際 交 流 31

( 二 ) 專 業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學 習 法 國 夏 佑 宮 培 訓 制 度 與 課 程, 加 強 專 業 型 培 訓 計 畫, 即 含 括 公 務 員 建 築 師 匠 師 都 市 計 畫 及 文 資 體 系 人 員 之 培 訓 計 畫 塞 納 河 畔 下 午 巴 黎 聖 母 院 奧 塞 美 術 館 巴 黎 鐵 塔 32

上 圖 為 塞 納 河 畔 19 世 紀 建 築, 據 建 築 租 用 人 何 女 士 ( 台 灣 僑 民 經 營 民 藝 古 董 ) 表 示, 法 國 政 府 對 於 建 築 外 觀 的 修 繕 極 為 嚴 謹, 她 們 在 進 行 外 觀 保 養 時, 就 連 油 漆 顏 色 都 要 提 出 證 明 是 否 與 該 建 築 原 記 載 登 錄 之 顏 色 相 符 另 對 於 房 屋 修 繕 出 資 者 可 以 享 有 25% 減 稅 優 惠 伍 附 錄 參 考 資 料 圖 檔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