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医疗条款



Similar documents
中新大东方XX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所 需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为 : 1. 保 险 单 ; 2. 申 请 人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 3. 本 合 同 约 定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理 检 验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检 验 诊 断 报 告 书 ; 4.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申 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8BDBCFE32A3AD323042A3ADA1B6D6D0BABDC8FDD0C7D7A1D4BAB2B9B3E4CDC5CCE5D2BDC1C6B1A3CFD5A3A841BFEEA3A9A1B7A3ADCCF5BFEE2E646F63>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附件二十七: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4.1 投 资 者 应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与 其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期, 该 扣 款 日 期 视 同 为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申 购 申 请 日 (T 日 ); 4.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将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请 时 所 约 定 的 每 期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4D F736F F 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和 赎 回 美 元 等 外 币 销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在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部 分 增 加 : 1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币 种 销 售,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资质申请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I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通 过 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英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所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交 易 行 为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交 易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的, 本 公 司 继 续 承 担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住 院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期 间 最 长 至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第 180 日 止 ;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突 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4D F736F F D20CCABC6BDB2C6CFD55FB1B8B0B85F5B D4E313130BAC52DC3E2D2DFD4A4B7C0BDD3D6D6CEDEEDA6D2E2CDE2C9CBBAA6B1A3CFD5>

doc

一、资质申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第 七 条 本 规 则 构 成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的 补 充 条 款, 根 据 开 放 式 基 金 对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或 中 登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指 引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相 关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十七: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姓名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书面申请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网 站 刊 登 有 关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的 挂 牌 公 告 经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履 行 进 场 交 易 流 程, 中 群 公 司 与 中 昌 公 司 ( 共 同 作 为 卖 方 ) 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就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分 为 单 次 旅 程 一 个 月 三 个 月 六 个 月 和 一 年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PrintTemp严祥瑞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4-0

Transcription:

泰 康 人 寿 [2014] 医 疗 保 险 031 号 附 件 1-4 泰 康 特 需 医 疗 金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投... 保 人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凡... 条 款 已 有 约 定 的,. 以...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投 保 人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签 收 本 合 同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15 日 ( 即 犹 豫 期 ) 内 投 保 人 若 要 求 退 保, 本 公 司 无 息 退 还 保 险 费......1.3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责 任 条 款 中 列 明...2.3 投 保 人 有 退 保 的 权 利...6.1 投 保 人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间 须 长 于 1 年...2.2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投 保 人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3.2 投 保 人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7.1 请 注 意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保 险 费 及 各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的 方 式...7.3 本 公 司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注 意...8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投 保 人 的 权 益, 请 投 保 人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条 款 目 录 1. 合 同 的 订 立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成 立 及 生 效 1.3 犹 豫 期 2. 提 供 的 保 障 2.1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2.2 保 险 期 间 2.3 保 险 责 任 2.4 补 偿 原 则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4 保 险 金 给 付 3.5 诉 讼 时 效 4.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5. 账 户 管 理 5.1 账 户 设 立 5.2 账 户 管 理 费 5.3 账 户 计 息 6. 合 同 解 除 6.1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7.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7.2 被 保 险 人 变 动 7.3 转 账 规 定 7.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7.5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7.6 争 议 处 理 8. 释 义 8.1 合 法 有 效 8.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8.3 既 往 职 业 病 8.4 卫 生 机 构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康 特 需 医 疗 金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本 公 司 指 在 保 险 单 上 签 章 的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泰 康 特 需 医 疗 金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1. 合 同 的 订 立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是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8.1) 的 声 明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协 议 1.2 合 同 成 立 及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且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合 同 的 成 立 日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记 载 的 日 期 为 准 1.3 犹 豫 期 自 投 保 人 签 收 本 合 同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有 15 日 的 犹 豫 期 在 此 期 间, 请 投 保 人 认 真 审 视 本 合 同, 如 果 投 保 人 认 为 本 合 同 与 其 需 求 不 相 符, 投 保 人 可 以 在 此 期 间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本 公 司 将 向 投 保 人 无 息 退 还 保 险 费 解 除 本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须 提 供 加 盖 投 保 人 法 人 公 章 ( 如 果 投 保 人 不 是 法 人, 则 为 投 保 人 单 位 公 章, 下 同 )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本 合 同 投 保 人 所 交 保 险 费 的 发 票 原 件 经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见 8.2) 及 加 盖 投 保 人 法 人 公 章 的 投 保 人 授 权 书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2. 提 供 的 保 障 2.1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各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变 更 2.2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间 须 长 于 1 年 2.3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时, 本 公 司 按 约 定 的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给 付 标 准 向 该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从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支 取, 支 取 后 的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等 额 减 少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事 故 范 围 及 其 给 付 标 准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为 零 时,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中 止 投 保 人 可 通 过 向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交 纳 追 加 保 险 费 的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恢 复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投 保 人 向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交 纳 追 加 保 险 费 后,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自 投 保 人 交 纳 追 加 保 险 费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恢 复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时, 本 公 司 按 约 定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给 付 标 准 向 该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从 该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支 取, 支 取 后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等 额 减 少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事 故 范 围 及 其 给 付 标 准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为 零 时,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中 止 投 保 人 可 通 过 向 该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交 纳 追 加 保 险 费 的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恢 复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投 保 人 向 该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交 纳 追 加 保 险 费 后,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自 投 保 人 交 纳 追 加 保 险 费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恢 复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同 时 注 销 该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职 业 病, 并 达 到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分 级 (GB/T16180-2006) 所 列 一 级 标 准 ( 见 附 表 ), 本 公 司 按 该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额 向 该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本 项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既 往 职 业 病 ( 见 8.3) 不 承 担 给 付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2.4 补 偿 原 则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属 于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 该 医 疗 费 用 由 投 保 人 投 保 时 在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中 列 明 ),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所 发 生 的 该 医 疗 费 用 已 通 过 其 它 途 径 获 得 了 补 偿, 且 被 保 险 人 从 其 它 途 径 获 得 的 补 偿 金 额 与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的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及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之 和 超 过 了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将 按 被 保 险 人 实 际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从 其 它 途 径 获 得 的 补 偿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向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或 者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项 下 各 项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均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不 得 指 定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以 外 的 人 为 受 益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投 保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3.3 保 险 金 申 请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请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的

保 险 金 申 请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保 险 单 或 者 保 险 凭 证 ; (2)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投 保 人 同 意 支 付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授 权 书, 授 权 书 需 盖 有 投 保 人 法 人 公 章 ; (4) 卫 生 机 构 ( 见 8.4)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诊 断 证 明 及 病 历 ; (5) 卫 生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医 疗 相 关 费 用 发 票 及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本 公 司 留 存 其 医 疗 相 关 费 用 发 票 原 件 ; (6)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从 其 它 途 经 获 得 了 补 偿, 则 须 提 供 从 其 它 途 径 报 销 的 凭 证, 本 公 司 留 存 其 原 件 ; (7)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保 险 金 申 请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的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保 险 单 或 者 保 险 凭 证 ; (2)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卫 生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诊 断 证 明 及 病 历 ; (4) 卫 生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医 疗 相 关 费 用 发 票 及 费 用 明 细 清 单, 本 公 司 留 存 其 医 疗 相 关 费 用 发 票 原 件 ; (5)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从 其 它 途 经 获 得 了 补 偿, 则 须 提 供 从 其 它 途 径 报 销 的 凭 证, 本 公 司 留 存 其 原 件 ; (6)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职 业 病 医 疗 保 险 金 申 请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并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原 件 : (1) 保 险 单 或 者 保 险 凭 证 ; (2)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职 业 病 残 疾 等 级 鉴 定 书 ; (4)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委 托 他 人 领 取 保 险 金 时, 受 托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委 托 人 亲 笔 签 名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继 承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其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受 益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时, 由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其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其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必 须 提 供 受 益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证 明 和 监 护 人 具 有 合 法 监 护 权 的 证 明 3.4 保 险 金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的,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利 息 损 失 利 息 按 照 本 公 司 确 定 的 利 率 按 单 利 计 算, 且 本 公 司 确 定 的 利 率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领 取 保 险 金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3.5 诉 讼 时 效 权 利 人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4.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4.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分 为 首 次 保 险 费 和 追 加 保 险 费 首 次 保 险 费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应 一 次 性 交 纳 本 合 同 的 首 次 保 险 费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投 保 人 可 交 纳 追 加 保 险 费, 追 加 保 险 费 由 投 保 人 在 交 纳 时 一 次 性 交 清 5. 账 户 管 理 5.1 账 户 设 立 本 公 司 将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及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5.2 账 户 管 理 费 投 保 人 每 次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本 公 司 从 保 险 费 中 提 取 一 定 的 比 例 作 为 本 合 同 项 下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和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的 账 户 管 理 费, 账 户 管 理 费 比 例 由 投 保 人 在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险 费 在 扣 除 账 户 管 理 费 后 按 投 保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的 分 配 方 式 分 别 进 入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及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前 述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按 进 入 各 自 账 户 的 金 额 等 额 增 加 5.3 账 户 计 息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及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按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的 利 率 计 息, 该 约 定 的 利 率 必 须 符 合 保 险 监 管 机 关 相 关 规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6. 合 同 解 除 6.1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犹 豫 期 后 要 求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的 原 件 : (1) 本 合 同 ; (2) 投 保 人 出 具 的 加 盖 投 保 人 法 人 公 章 的 投 保 人 授 权 书 ; (3) 经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退 保 手 续 费 后,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的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及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名 下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退 保 手 续 费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7.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7.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本 公 司 责 任 的 条 款, 本 公 司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会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7.2 被 保 险 人 变 动 投 保 人 因 人 员 变 动 需 要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并 收 取 新 增 加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费 后, 将 为 新 增 加 的 被 保 险 人 建 立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并 依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本 公 司 对 该 新 增 加 的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的 起 始 时 间 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投 保 人 需 要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投 保 人 书 面 通 知 到 达 本 公 司 之 日 的 24 时 起 终 止 ; 投 保 人 在 通 知 书 中 明 确 载 明 的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日 期 如 果 晚 于 通 知 书 送 达 本 公 司 之 日, 则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日 期 零 时 起 终 止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之 日 的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7.3 转 账 规 定 本 合 同 中 涉 及 到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保 险 费 团 体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或 者 个 人 特 需 医 疗 账 户 余 额 时, 本 公 司 均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将 相 应 金 额 退 至 投 保 人 投 保 本 合 同 时 交 纳 保 险 费 的 账 户 7.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经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应 当 由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7.5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为 了 保 障 投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者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者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投 保 人 7.6 争 议 处 理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时, 可 以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争 议 处 理 方 式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8. 释 义 8.1 合 法 有 效 本 合 同 所 指 合 法 有 效 均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及 有 关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为 判 定 依 据 8.2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能 够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者 认 可 的 有 效 护 照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8.3 既 往 职 业 病 指 在 合 同 生 效 日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患 的 职 业 病 8.4 卫 生 机 构 指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的 医 疗 医 药 机 构

附 表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分 级 (GB/T16180-2006) 一 级 标 准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分 级 一 级 标 准 指 下 列 情 形 : 1) 极 重 度 智 能 损 伤 ; 2) 四 肢 瘫 肌 力 3 级 或 者 三 肢 瘫 肌 力 2 级 ; 3) 颈 4 以 上 截 瘫, 肌 力 2 级 ; 4) 重 度 运 动 障 碍 ( 非 肢 体 瘫 ); 5) 面 部 重 度 毁 容, 同 时 伴 有 表 B. 2 中 二 级 伤 残 之 一 者 ; 6) 全 身 重 度 瘢 痕 形 成, 占 体 表 面 积 90%, 伴 有 脊 柱 及 四 肢 大 关 节 活 动 功 能 基 本 丧 失 ; 7) 双 肘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或 者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8) 双 下 肢 高 位 缺 失 及 一 上 肢 高 位 缺 失 ; 9) 双 下 肢 及 一 上 肢 严 重 瘢 痕 畸 形, 活 动 功 能 丧 失 ; 10) 双 眼 无 光 感 或 者 仅 有 光 感 但 光 定 位 不 准 者 ; 11) 肺 功 能 重 度 损 伤 和 呼 吸 困 难 Ⅳ 级, 需 终 生 依 赖 机 械 通 气 ; 12) 双 肺 或 者 心 肺 联 合 移 植 术 ; 13) 小 肠 切 除 90%; 14) 肝 切 除 后 原 位 肝 移 植 ; 15) 胆 道 损 伤 原 位 肝 移 植 ; 16) 全 胰 切 除 ; 17) 双 侧 肾 切 除 或 者 孤 肾 切 除 术 后, 用 透 析 维 持 或 者 同 种 肾 移 植 术 后 肾 功 能 不 全 尿 毒 症 期 ; 18) 尘 肺 Ⅲ 期 伴 肺 功 能 重 度 损 伤 及 / 或 者 重 度 低 氧 血 症 [PO2< 5.3kPa(40mmHg)]; 19) 其 他 职 业 性 肺 部 疾 患, 伴 肺 功 能 重 度 损 伤 及 / 或 者 重 度 低 氧 血 症 PO2< 5.3kPa(40mmHg)]; 20) 放 射 性 肺 炎 后, 两 叶 以 上 肺 纤 维 化 伴 重 度 低 氧 血 症 [PO2< 5.3kPa(40mmHg)]; 21) 职 业 性 肺 癌 伴 肺 功 能 重 度 损 伤 ; 22) 职 业 性 肝 血 管 肉 瘤, 重 度 肝 功 能 损 害 ; 23) 肝 硬 化 伴 食 道 静 脉 破 裂 出 血, 肝 功 能 重 度 损 害 ; 24) 肾 功 能 不 全 尿 毒 症 期, 内 生 肌 酐 清 除 率 持 续 < 10mL/min, 或 者 血 浆 肌 酐 水 平 持 续 > 707μmol/L(8m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