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壹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及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介 紹... 1 貳 重 要 時 程 表... 5 參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甄 試 類 組 及 錄 取 名 額... 6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10 伍 測 驗 日 期 測 驗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及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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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03 年 度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及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招 生 說 明 會 時 間 表 區 域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102 年 11 月 23 日 ( 六 ) 102 年 12 月 8 日 ( 日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台 北 地 區 102 年 12 月 21 日 ( 六 ) 14:00-16:00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2 樓 第 二 會 議 室 102 年 12 月 29 日 ( 日 ) (02)27255200 轉 2580 103 年 1 月 5 日 ( 日 ) 新 竹 地 區 102 年 12 月 22 日 ( 日 ) 14:00-16:00 新 竹 市 東 山 街 66 號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東 山 校 區 (03)5712571 轉 304 或 306 台 中 地 區 102 年 12 月 1 日 ( 日 ) 14:00-16:00 台 中 市 英 才 路 260 號 4 樓 外 貿 協 會 台 中 辦 事 處 102 年 12 月 15 日 ( 日 ) (04)22035933 台 南 地 區 102 年 12 月 7 日 ( 六 ) 14:00-16:00 台 南 市 成 功 路 457 號 15 樓 外 貿 協 會 台 南 辦 事 處 (06)2296623 高 雄 地 區 102 年 12 月 28 日 ( 六 ) 14:00-16:00 高 雄 市 民 權 一 路 28 號 4 樓 外 貿 協 會 高 雄 辦 事 處 (07)3363113 招 生 說 明 會 僅 接 受 網 路 報 名, 請 儘 早 上 網 (http://exam.iti.org.tw) 登 錄 有 意 參 加 說 明 會 之 場 次

目 次 壹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及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介 紹... 1 貳 重 要 時 程 表... 5 參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甄 試 類 組 及 錄 取 名 額... 6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10 伍 測 驗 日 期 測 驗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及 應 攜 帶 證 件... 11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11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測 驗 結 果... 13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4 玖 志 願 登 記 及 註 冊... 14 拾 國 企 班 錄 取 注 意 事 項... 15 拾 壹 國 貿 班 錄 取 注 意 事 項... 17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7 i

* 報 名 103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請 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諮 詢 專 線 筆 試 試 務 行 政 作 業 ( 含 報 名 資 格 測 驗 規 定 等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電 話 :(02)3365-3737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招 生 小 組 國 企 班 課 程 電 話 :(03)571-2571 轉 分 機 304 或 306 地 址 : 新 竹 市 東 山 街 66 號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8:00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國 貿 班 承 辦 人 員 電 話 :(02)2725-5200 國 貿 班 課 程 轉 分 機 2558 鄒 小 姐 分 機 2580 洪 小 姐 地 址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五 段 5 號 夾 層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8:00 為 使 考 生 於 考 前 充 分 瞭 解 國 企 班 與 國 貿 班 之 課 程 與 特 性,ITI 特 於 全 省 辦 理 說 明 會 現 場 除 詳 盡 簡 報 外, 亦 充 分 答 覆 考 生 問 題 歡 迎 有 意 報 考 者,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招 生 說 明 會 詳 細 內 容 及 報 名 資 訊 請 詳 http://exam.iti.org.tw ii

壹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及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介 紹 一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 國 企 班 ) ( 一 ) 訓 練 目 標 :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接 受 經 濟 部 委 託, 特 於 76 年 成 立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International Trade Institute, 以 下 稱 ITI), 辦 理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 前 稱 貿 易 人 才 養 成 班 ) 國 企 班 係 以 外 語 與 經 貿 課 程 為 二 主 軸 貫 穿 訓 練 內 容, 培 養 能 於 海 外 獨 立 作 業 之 行 銷 業 務 經 理 人 為 目 標, 自 76 年 9 月 開 辦 以 來, 結 業 學 員 達 3,855 位, 九 成 校 友 投 入 國 內 高 科 技 產 業 傳 統 產 業 及 經 貿 相 關 機 構 從 事 國 際 行 銷 業 務, 表 現 普 受 業 界 肯 定 與 好 評 ( 二 ) 訓 練 組 別 及 課 程 內 容 : 各 組 別 皆 於 新 竹 上 課, 研 習 期 間 二 年 或 一 年 課 程 共 分 為 外 語 課 程 經 貿 課 程 ( 二 年 期 英 日 語 組 ) 海 外 研 習 ( 二 年 期 歐 韓 阿 語 組 ) 海 外 派 訓 及 其 他 課 程 1. 訓 練 組 別 及 課 程 時 數 組 別 外 語 課 程 經 貿 課 程 海 外 研 習 / 派 訓 其 他 課 程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英 語 課 程 1350 小 時 750 小 時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二 二 年 期 德 語 組 年 二 年 期 法 語 組 期 歐 二 年 期 西 語 組 韓 阿 二 年 期 俄 語 組 語 二 年 期 韓 語 組 組 二 年 期 阿 語 組 二 年 期 葡 語 組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 國 際 行 銷 人 才 班 / 服 務 業 菁 英 幹 部 班 )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 一 年 期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日 語 課 程 1400 小 時 英 語 課 程 150 小 時 英 語 課 程 480 小 時 歐 韓 阿 語 課 程 200 小 時 第 1 頁, 共 17 頁 750 小 時 550 小 時 海 外 研 習 6-8 週 海 外 研 習 4-6 週 海 外 派 訓 9-10 個 月 150 小 時 150 小 時 120 小 時 英 語 課 程 970 小 時 340 小 時 無 120 小 時 英 語 課 程 530 小 時 630 小 時 無 120 小 時 2. 英 日 語 課 程 說 明 (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 (1) 小 班 教 學 (10-12 人 ) 及 個 別 輔 導 (2) 外 籍 英 日 文 教 師 專 職 任 教 為 主 (3) 英 語 課 程 內 容 含 聽 力 閱 讀 寫 作 溝 通 商 業 書 信 撰 寫 簡 報 會 議 談 判 面 談 電 話 溝 通 文 化 認 知 及 生 活 英 語 等 (4) 日 語 課 程 從 50 音 開 始 學 習, 內 容 含 聽 力 閱 讀 寫 作 溝 通 商 業 書 信 撰 寫 簡 報 電 話 溝 通 文 化 認 知 生 活 日 語 及 日 本 經 濟 概 論 等

3. 經 貿 課 程 說 明 (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 課 程 規 劃 著 重 實 務 導 向, 由 學 者 與 企 業 界 實 務 專 家 授 課 指 導, 分 八 大 類 單 元 授 課, 內 容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基 礎 課 程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2)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課 程 報 價 與 訂 約 國 貿 條 規 解 析 與 運 用 貿 易 糾 紛 預 防 與 處 理 信 用 狀 與 押 匯 三 角 貿 易 國 際 擔 保 函 兼 論 ISP 98 各 種 國 際 貿 易 付 款 方 式 及 風 險 之 探 討 (3)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課 程 行 銷 概 論 策 略 行 銷 市 場 區 隔 與 定 位 產 品 策 略 訂 價 策 略 通 路 策 略 促 銷 策 略 消 費 者 行 為 研 究 行 銷 資 料 收 集 網 際 網 路 在 行 銷 上 的 應 用 OEM/ODM 行 銷 實 務 高 科 技 行 銷 國 際 專 業 展 覽 參 展 策 略 與 技 巧 (4) 企 業 管 理 課 程 創 新 管 理 的 新 典 範 跨 文 化 溝 通 與 領 導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決 策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與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國 際 化 全 球 運 籌 系 統 創 業 精 神 企 業 倫 理 從 目 標 走 向 成 果 之 路 - 專 案 管 理 之 應 用 (5) 財 務 金 融 課 程 財 務 金 融 概 論 財 務 風 險 與 管 理 資 本 結 構 與 融 資 決 策 外 匯 市 場 國 際 投 資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公 司 治 理 與 財 報 分 析 (6) 國 際 商 法 課 程 民 法 概 要 國 際 貨 品 買 賣 法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技 術 貿 易 法 中 英 文 契 約 範 本 解 讀 (7) 企 劃 書 及 個 案 : 結 合 管 理 國 際 商 法 國 際 行 銷 國 貿 及 財 務 為 一 體 的 個 案 研 究, 以 哈 佛 個 案 教 學 法 敎 授, 並 使 用 哈 佛 商 學 院 個 案 或 台 灣 本 土 個 案 為 教 材 另 透 過 實 作 方 式 培 養 學 員 撰 寫 商 業 企 畫 案 之 能 力 (8) 選 修 講 座 : 邀 約 傳 統 及 高 科 技 等 產 業 從 業 專 家, 講 授 產 業 現 況 行 銷 策 略 與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另 每 年 依 據 趨 勢 辦 理 大 陸 新 興 市 場 品 牌 產 業 及 跨 文 化 等 講 座, 培 養 學 員 國 際 觀 第 2 頁, 共 17 頁

4. 海 外 研 習 與 海 外 派 訓 (1) 海 外 研 習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2) 海 外 派 訓 學 員 於 第 二 學 年 下 半 年 前 往 日 本 企 業 研 習 4~6 週, 主 要 活 動 有 集 體 企 業 參 訪 個 別 企 業 研 習 及 自 由 參 訪 等 活 動 學 員 於 第 二 學 年 下 半 年 分 組 前 往 美 歐 ( 愛 爾 蘭 ) 等 國 家 研 習 6~8 週, 主 要 活 動 有 集 體 企 業 參 訪 個 別 企 業 研 習 及 自 由 參 訪 等 活 動 另 外, 該 期 間 安 排 於 當 地 家 庭 寄 宿, 以 充 分 體 驗 國 外 風 俗 文 化 及 生 活 習 慣 1. 二 年 期 歐 韓 阿 語 組 學 員 第 一 年 於 新 竹 校 區 接 受 經 貿 英 語 初 級 歐 韓 阿 語 訓 練 第 二 年 分 別 派 往 各 國 研 習 語 言 每 年 各 國 開 課 時 間 不 同, 以 各 校 該 年 公 布 為 主 2. 派 訓 地 點 : 德 語 : 德 國 杜 塞 道 夫 法 語 : 法 國 巴 黎 二 年 期 歐 韓 阿 語 組 西 語 : 西 班 牙 昆 卡 俄 語 : 俄 羅 斯 莫 斯 科 韓 語 : 韓 國 首 爾 葡 語 : 葡 萄 牙 里 斯 本 或 巴 西 聖 保 羅 阿 語 : 約 旦 安 曼 歐 韓 阿 語 海 外 派 訓 之 合 作 對 象,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5. 其 他 課 程 (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 課 程 內 容 社 交 技 能 國 際 禮 儀 西 餐 禮 儀 與 實 習 高 爾 夫 球 國 際 標 準 舞 等 溝 通 技 能 探 索 課 程 體 驗 營 開 會 簡 報 表 達 及 談 判 技 巧 與 實 習 專 題 講 座 企 業 家 實 戰 經 驗 產 業 新 知 文 化 差 異 人 文 修 養 及 就 業 面 談 技 巧 等 參 觀 訪 問 專 業 展 覽 企 業 參 訪 第 3 頁, 共 17 頁

二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 國 貿 班 ) ( 一 ) 訓 練 目 標 : 本 班 係 為 配 合 外 貿 企 業 界 對 貿 易 人 才 之 殷 切 需 求, 及 眾 多 大 專 畢 業 有 意 從 事 國 貿 工 作 社 會 青 年 之 期 望, 而 規 劃 辦 理 之 濃 縮 版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課 程, 目 的 在 於 以 6 個 月 時 間 實 施 密 集 的 商 務 英 語 及 經 貿 課 程 訓 練, 以 培 訓 符 合 企 業 實 際 需 要 的 外 貿 人 才, 結 業 時 並 給 予 就 業 輔 導 ( 二 ) 訓 練 時 間 與 地 點 : 於 台 北 (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5 段 5 號 台 北 世 貿 中 心 展 覽 大 樓 ITI 培 訓 教 室 ) 上 課, 研 習 期 間 半 年 ( 每 週 上 課 5 日, 上 課 時 間 為 上 午 09:00 至 12:30 下 午 13:30 至 17:00, 研 習 總 時 數 為 700 小 時 ) ( 三 ) 課 程 說 明 : 總 時 數 為 700 小 時 (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得 視 需 要 調 整 ), 包 括 下 列 兩 大 類 別, 內 容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商 務 英 語 課 程 : 計 400 小 時 英 語 簡 報 要 領 英 語 談 判 要 領 英 語 會 議 要 領 英 語 電 話 溝 通 技 巧 英 語 聽 力 要 領 英 語 展 覽 行 銷 溝 通 技 巧 求 職 英 語 面 談 技 巧 社 交 英 語 英 文 商 業 書 信 技 巧 2. 經 貿 專 業 課 程 : 計 300 小 時, 由 學 者 及 企 業 實 務 專 家 授 課, 分 6 大 單 元 (1) 經 濟 財 務 基 礎 課 程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與 應 用 成 本 數 量 利 潤 分 析 企 業 倫 理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與 管 理 (2)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課 程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導 論 貿 易 條 件 解 說 與 運 用 進 出 口 價 格 估 算 報 價 與 下 單 貿 易 契 約 撰 寫 實 務 海 空 運 輸 與 物 流 概 述 國 際 貨 運 保 險 實 務 貿 易 金 流 & 貿 易 融 資 貿 易 行 銷 風 險 管 理 出 進 口 押 匯 單 據 製 作 與 審 核 (3) 國 際 行 銷 課 程 行 銷 概 論 國 際 市 場 行 銷 目 標 市 場 區 隔 與 定 位 展 覽 行 銷 成 功 品 牌 銷 售 消 費 者 購 買 行 為 企 畫 案 編 擬 實 務 決 策 分 析 & 企 業 模 擬 國 際 行 銷 資 訊 系 統 與 調 查 網 路 行 銷 & 陌 生 拜 訪 商 業 談 判 專 業 銷 售 技 巧 (4) 國 際 商 法 課 程 海 商 法 簡 介 保 險 法 簡 介 智 慧 財 產 權 概 論 勞 基 法 簡 介 企 業 購 併 法 簡 介 契 約 實 務 (5) 產 業 講 座 課 程 台 灣 品 牌 之 西 進 大 陸 方 案 銷 售 VS 願 景 銷 售 如 何 創 新 經 營 貿 易 公 司 個 案 研 討 如 何 運 用 公 關 為 你 說 話 品 牌 成 長 策 略 (6) 其 他 國 貿 人 員 應 備 知 能 課 程 : 職 業 性 向 解 說 個 人 優 勢 特 質 小 組 諮 商 靈 活 應 變 的 客 戶 關 係 求 職 面 談 技 巧 如 何 獲 得 理 想 工 作 國 際 禮 儀 第 4 頁, 共 17 頁

貳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初 試 ( 筆 試 ): 報 考 國 企 班 或 國 貿 班 者 皆 須 參 加 複 試 ( 中 文 + 英 報 名 期 間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及 列 印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9:00 至 103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8:00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09:00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http://www.tabf.org.tw/exam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未 於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報 名 資 料 郵 繳 交 期 限 為 103 年 1 月 24 日 前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取 資 格 繳 寄 資 料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6-8 頁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測 驗 結 果 複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查 申 請 至 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18:00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3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複 查 結 果 以 掛 號 寄 發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複 試 通 知 單 查 詢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請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文 口 試 ): 國 企 班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依 複 試 通 知 單 所 載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複 試 通 知 單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僅 報 考 國 貿 班 者 無 須 參 加 甄 試 結 果 總 成 績 查 詢 註 冊 及 志 願 登 記 103 年 5 月 中 旬 103 年 5 月 下 旬 詳 細 查 詢 網 址, 將 於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公 告 時, 一 併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頁 取 得 登 記 資 格 應 考 人 請 依 註 冊 通 知 單 (ITI 將 另 行 寄 送 ) 所 註 明 之 時 間 地 點 攜 帶 註 冊 通 知 單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志 願 登 記, 並 辦 理 註 冊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5 頁, 共 17 頁

參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甄 試 類 組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國 籍 :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國 民 二 年 齡 性 別 : 不 限 三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為 免 役 或 可 於 103 年 6 月 29 日 前 退 伍 者 四 學 歷 :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內 外 專 科 ( 含 )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歷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目 前 若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五 甄 試 類 組 與 報 名 資 格 : 資 格 條 件 ( 工 作 經 驗 及 英 語 檢 定 均 須 符 合 ) 應 具 備 符 合 測 驗 期 間 規 定 之 多 益 或 全 民 英 檢 : 除 參 加 (1)103 年 1 月 25 日 之 外 貿 協 會 103 甄 試 類 組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全 民 英 檢 中 進 入 複 試 ( 類 組 代 碼 ) 工 作 經 驗 規 定 級 專 案 及 (2)103 年 2 月 16 日 之 103 年 人 數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 多 益 專 案 考 者, 測 驗 期 間 限 為 100 年 12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1. 多 益 (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600 分 以 上 ; 1. 無 工 作 經 驗 或 或 國 企 班 ( 一 ) 2. 工 作 經 驗 累 計 未 滿 2 2.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180 (F0601) 年 者 ( 計 算 至 103 年 和 達 170 分 以 上 ; 或 6 月 28 日 止 ) 3.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20 分 以 上 1. 多 益 (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550 分 以 上 ; 或 工 作 經 驗 累 計 滿 2 年 國 企 班 ( 二 ) 2.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 含 ) 以 上 者 ( 計 算 至 103 420 (F0602) 和 達 160 分 以 上 ; 或 年 6 月 28 日 止 ) 3.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10 分 以 上 1. 多 益 (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500 分 以 上 ; 國 貿 班 或 無 須 進 行 無 工 作 經 驗 相 關 規 定 (F0603) 2.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複 試 和 達 145 分 以 上 註 :1. 工 作 經 驗 ( 該 月 達 15 天 以 上, 即 以 1 個 月 計 ): 係 指 取 得 專 科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以 後 之 全 職 工 作 資 歷 始 列 入 計 算 ; 男 性 服 役 期 間 ( 含 成 功 嶺 受 訓 ) 得 計 入 工 作 經 驗 2. 如 報 名 時, 工 作 經 驗 滿 1 年 6 個 月 但 不 足 2 年, 然 至 103 年 6 月 28 日 可 滿 2 年 者, 請 提 供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含 註 明 工 作 起 始 日 之 在 職 證 明 ), 即 可 先 行 報 名 國 企 班 ( 二 )(F0602) 如 獲 錄 取, 須 於 入 學 時 補 繳 報 名 後 至 103 年 6 月 28 日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3. 報 名 國 企 班 任 一 類 組 (F0601 F0602) 之 應 考 人, 具 備 同 時 參 與 國 企 班 及 國 貿 班 總 成 績 比 序 資 格 ; 報 名 國 貿 班 (F0603) 之 應 考 人, 不 具 備 參 與 國 企 班 比 序 之 資 格 4. 如 國 企 班 ( 一 )(F0601) 進 入 複 試 人 數 未 達 180 人 或 國 企 班 ( 二 )(F0602) 進 入 複 試 人 數 未 達 420 人, 國 企 第 6 頁, 共 17 頁

班 ( 一 ) 國 企 班 ( 二 ) 各 組 員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按 初 試 成 績 依 序 擇 優 補 足, 合 計 通 知 600 人 參 加 複 試 5.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6. 一 經 報 名 繳 費 完 成 後, 恕 不 接 受 變 更 報 名 類 組 或 取 消 報 名, 請 應 考 人 謹 慎 選 擇 報 考 類 組 六 報 名 資 料 繳 驗 與 郵 寄 : 所 有 應 考 人 皆 須 於 103 年 1 月 24 日 ( 含 ) 郵 戳 為 憑 前,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所 產 生 之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以 A4 格 式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103 年 ITI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暨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甄 試 專 案 組 未 於 期 限 內 繳 寄 者, 或 報 名 資 料 經 審 查 為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 一 ) 學 歷 證 明 : 專 科 ( 含 )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代 替 ( 學 生 證 上 若 無 註 冊 章 者, 請 附 在 學 證 明 ) ( 二 ) 男 性 應 考 人 之 退 免 役 證 明 : 現 役 者 應 繳 103 年 6 月 29 日 前 可 退 伍 證 明 ; 免 役 者 應 繳 免 役 證 明 文 件 ; 已 完 成 服 役 者, 應 繳 退 伍 令 ( 註 明 服 役 起 迄 時 間 ) ( 三 ) 國 企 班 之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以 下 三 擇 一 ): 1. 請 線 上 列 印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書, 據 實 填 寫 服 務 單 位 另 有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惟 應 包 括 表 格 內 之 全 部 內 容 或 2. 勞 保 局 開 立 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含 明 細 ) 或 3. 有 註 記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日 期 之 勞 工 保 險 卡, 另 加 附 應 考 人 最 近 月 份 之 薪 資 單 影 本 ( 四 )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 1. 僅 接 受 測 驗 期 間 為 100 年 12 月 1 日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之 全 民 英 檢 (GEPT) 或 多 益 (TOEIC) 成 績 單 影 本, 請 擇 優 檢 附, 不 接 受 成 績 抽 換 2. 甄 試 主 辦 單 位 外 貿 協 會 培 訓 中 心 將 與 全 民 英 檢 及 多 益 測 驗 之 主 辦 單 位 複 查 考 生 所 繳 成 績 3. 全 民 英 檢 及 多 益 為 ITI 考 生 加 開 以 下 4 場 次 之 專 案 考, 請 尚 未 具 備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之 考 生 把 握 機 會 報 考 : (1)102 年 11 月 30 日 全 民 英 檢 (GEPT) 外 貿 協 會 103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全 民 英 檢 專 案 ( 報 名 網 址 :www.gept.org.tw):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預 計 於 102 年 12 月 17 日 寄 送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於 103 年 1 月 24 日 ( 含 ) 郵 戳 為 憑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其 他 報 名 資 料 至 甄 試 專 案 組 (2)102 年 12 月 29 日 多 益 (TOEIC) 103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 多 益 專 案 考 ( 報 名 網 址 :www.toeic.com.tw): 多 益 預 計 於 103 年 1 月 16 日 寄 送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於 103 年 1 月 24 日 ( 含 ) 郵 戳 為 憑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其 他 報 名 資 料 至 甄 試 專 案 組 (3)103 年 1 月 25 日 全 民 英 檢 (GEPT) 外 貿 協 會 103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專 案 ( 報 名 網 址 :www.gept.org.tw):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將 由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直 接 提 供 給 培 訓 中 心 及 本 次 招 募 委 辦 單 位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考 生 毋 須 另 行 寄 送 成 績 單 影 本, 並 請 於 報 名 時 勾 選 報 名 時 未 提 供 英 語 成 績 單 影 本, 將 以 103.1.25 之 外 貿 協 會 103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專 案 成 績 作 為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4)103 年 2 月 16 日 多 益 (TOEIC) 103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 多 益 專 案 考 ( 報 名 網 址 :www.toeic.com.tw):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將 由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直 第 7 頁, 共 17 頁

接 提 供 給 培 訓 中 心 及 本 次 招 募 委 辦 單 位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考 生 毋 須 另 行 寄 送 成 績 單 影 本, 並 請 於 報 名 時 勾 選 報 名 時 未 提 供 英 語 成 績 單 影 本, 將 以 103.2.16 之 103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 多 益 專 案 考 成 績 作 為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專 案 考 類 別 測 驗 日 期 報 名 期 間 考 區 成 績 單 寄 送 日 全 民 英 檢 (GEPT) 102.11.30 102.10.21 外 貿 協 會 103 年 國 中 級 初 試 至 台 北 102.12.17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全 中 高 級 初 試 102.11.17 民 英 檢 專 案 多 益 (TOEIC) 102.11.1 台 北 103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102.12.29 至 台 中 103.1.16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 多 益 102.12.10 高 雄 專 案 考 成 績 將 由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直 送 全 國 15 全 民 英 檢 (GEPT) ITI 及 本 次 招 募 委 102.11.19 縣 市 及 外 貿 協 會 103 年 國 103.1.25 辦 單 位 台 灣 金 融 至 金 門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全 中 級 初 試 研 訓 院 考 生 可 102.12.8 馬 祖 民 英 檢 中 級 專 案 於 103.2.13 於 澎 湖 GEPT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成 績 成 績 將 由 多 益 直 送 ITI 及 本 次 招 募 多 益 (TOEIC) 103.1.3 台 北 委 辦 單 位 台 灣 金 103 年 外 貿 協 會 國 企 103.2.16 至 台 中 融 研 訓 院 考 生 班 暨 國 貿 班 招 生 - 多 益 103.1.24 高 雄 可 於 103.2.21 於 專 案 考 多 益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成 績 第 8 頁, 共 17 頁

七 錄 取 名 額 : 本 甄 試 採 先 考 試 後 選 填 志 願, 志 願 登 記 程 序 係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分 梯 次 通 知 選 填 擬 就 讀 組 別, 各 組 別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 ( 一 ) 國 企 班 二 年 期 歐 韓 阿 語 組 組 別 錄 取 名 額 備 取 名 額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60 人 5 人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60 人 5 人 二 年 期 德 語 組 3 人 5 人 二 年 期 法 語 組 3 人 5 人 二 年 期 西 語 組 3 人 5 人 二 年 期 俄 語 組 4 人 5 人 二 年 期 韓 語 組 4 人 5 人 二 年 期 阿 語 組 3 人 5 人 二 年 期 葡 語 組 6 人 5 人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 國 際 行 銷 人 才 班 / 服 務 業 菁 英 幹 部 班 )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 一 年 期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60 人 ( 每 班 各 30 人 ) 5 人 60 人 5 人 合 計 266 人 55 人 如 有 正 取 生 在 開 學 前 因 特 殊 情 況 放 棄 就 讀, 備 取 應 考 人 方 得 候 補 該 組 別 課 程 開 始 後, 不 再 遞 補 選 讀 一 年 期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者, 須 同 時 符 合 交 大 與 國 企 班 報 考 資 格 報 考 本 組 應 考 人 除 報 名 國 企 班 類 組, 請 務 必 另 行 至 交 通 大 學 報 名 並 參 加 共 同 於 3 月 9 日 辦 理 之 初 試 及 分 別 於 4 月 辦 理 之 二 場 複 試, 錄 取 標 準 由 培 訓 中 心 與 交 大 共 同 訂 定 之 交 大 碩 士 學 程 班 報 考 資 格 等 規 定 請 參 考 交 大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查 詢 網 址 :http://gmba.nctu.edu.tw 一 年 期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第 一 年 有 6 門 課 程 於 交 大 上 課 ( 以 英 文 授 課 ), 其 餘 課 程 於 培 訓 中 心 國 企 班 上 課, 一 年 結 業 後, 第 二 年 繼 續 攻 讀 交 大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學 位 同 時 報 考 國 企 班 及 交 通 大 學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應 考 人, 若 同 時 錄 取 交 通 大 學 及 國 企 班, 只 得 選 讀 一 年 期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不 得 選 讀 其 他 組 別 ( 二 ) 國 貿 班 班 別 受 訓 期 間 錄 取 名 額 第 一 班 ( 入 學 後 稱 之 第 34 期 ) 自 103 年 7 月 10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下 旬 每 班 各 96 人, 第 二 班 ( 入 學 後 稱 之 第 35 期 ) 自 104 年 1 月 8 日 起 至 合 計 錄 取 192 人 104 年 6 月 下 旬 第 9 頁, 共 17 頁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09:00 起, 至 103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8: 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簡 章 建 置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103 年 國 企 班 暨 國 貿 班 聯 合 招 生 考 試 甄 試 專 區 ( 以 下 稱 : 甄 試 專 區 ),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應 考 人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慎 重 考 慮 並 同 意 本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後 再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收 據 列 印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繳 款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1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第 10 頁, 共 17 頁

伍 測 驗 日 期 測 驗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及 應 攜 帶 證 件 一 初 試 ( 筆 試 ):103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重 點 題 型 第 一 節 中 文 08:20 08:30~10:00 第 11 頁, 共 17 頁 中 文 流 利 程 度 及 思 慮 作 文 及 改 寫 ( 縮 寫 文 縝 密 閱 讀 歸 納 能 力 章, 例 如 700 字 縮 寫 邏 輯 整 理 及 表 達 能 力 為 250 字 ) 問 題 分 析 與 邏 輯 推 理 能 力 第 二 節 10:30 10:40~12:10 以 中 文 測 驗 之 問 答 題 解 決 能 力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 二 ) 測 驗 地 點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三 ) 請 持 貼 有 照 片 之 任 一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三 者 擇 一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複 試 ( 中 文 + 英 文 口 試 ):103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於 台 北 地 區 舉 辦, 具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者, 可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單 ( 內 含 測 驗 報 到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 ( 二 ) 攜 帶 證 件 :1.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三 者 擇 一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2. 請 務 必 隨 身 攜 帶 複 試 通 知 單 於 報 到 處 繳 驗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初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三 者 擇 一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後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五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卷 上 作 答 ( 六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七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八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九 ) 本 項 測 驗 不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 應 考 人 應 將 試 卷 及 答 案 卷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卷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試 卷 一 律 回 收, 試 題 亦 不 另 行 公 告 ( 十 一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卷,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未 攜 帶 符 合 簡 章 規 範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 3.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4.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卷 或 試 題 ; 5.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6.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7.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卷 ; 8.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9.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10.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卷 試 題 ; 11.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二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三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四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複 試 ( 中 文 + 英 文 口 試 ): ( 一 ) 請 攜 帶 複 試 通 知 單, 並 依 所 載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三 者 擇 一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有 關 複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均 載 明 於 複 試 通 知 單 中,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查 詢 第 12 頁, 共 17 頁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測 驗 結 果 一 國 企 班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初 試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中 文 占 初 試 成 績 40%;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占 初 試 成 績 60%; 二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初 試 成 績 3. 依 應 考 人 員 初 試 成 績 順 序, 依 簡 章 第 6 頁 說 明 之 各 甄 試 類 組 進 入 複 試 人 數,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4. 如 初 試 ( 筆 試 ) 有 任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5. 如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2) 中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6. 如 國 企 班 ( 一 )(F0601) 進 入 複 試 人 數 未 達 180 人 或 國 企 班 ( 二 )(F0602) 進 入 複 試 人 數 未 達 420 人, 國 企 班 ( 一 ) 國 企 班 ( 二 ) 各 組 員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按 初 試 成 績 依 序 擇 優 補 足, 合 計 通 知 600 人 參 加 複 試 7. 國 企 班 ( 一 )(F0601) 國 企 班 ( 二 )(F0602) 之 應 考 人, 將 另 依 國 貿 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占 初 試 成 績 30%;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成 績 占 初 試 成 績 50%; 中 文 成 績 占 初 試 成 績 20%), 計 算 國 貿 班 總 成 績, 該 成 績 具 備 參 與 國 貿 班 總 成 績 比 序 之 資 格 ( 二 ) 複 試 成 績 : 1. 複 試 包 括 中 文 口 試 及 英 文 口 試 2. 中 文 口 試 占 複 試 成 績 75%, 以 儀 容 舉 止 發 展 潛 力 及 生 涯 規 劃 是 否 符 合 國 企 班 之 培 訓 宗 旨 為 考 慮 要 項 ; 英 文 口 試 占 複 試 成 績 25%, 以 應 考 人 英 文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為 考 慮 要 項 中 文 口 試 及 英 文 口 試 原 始 分 數 按 權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複 試 成 績 3.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具 錄 取 資 格 ( 三 ) 總 成 績 : 1. 初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50%, 複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50%; 兩 者 相 加 為 總 成 績 2.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複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複 試 成 績 亦 相 同 者, 再 依 序 以 (1)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2) 中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排 名 二 國 貿 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僅 採 計 初 試 成 績 ( 二 ) 多 益 (TOEIC) 或 全 民 英 檢 (GEPT) 成 績, 參 照 各 語 言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標 準 計 分 ( 三 ) 多 益 (TOEIC) 或 全 民 英 檢 (GEPT) 成 績 占 初 試 成 績 30%;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成 績 占 初 試 成 績 50%; 中 文 成 績 占 初 試 成 績 20%;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初 試 成 績 ( 四 ) 初 試 成 績 即 為 總 成 績 ( 五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2) 多 益 (TOEIC) 或 全 民 英 檢 (GEPT) 成 績 (3) 中 文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排 名 ( 六 ) 國 貿 班 (F0603) 應 考 人 不 具 備 參 與 國 企 班 比 序 之 資 格 三 初 試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卷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更 正 之 第 13 頁, 共 17 頁

捌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4 月 14 日 09:00 至 4 月 15 日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15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15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2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具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得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初 試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複 試 ; 原 已 通 知 具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得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玖 志 願 登 記 及 註 冊 一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或 應 試 資 格 不 符 者,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二 每 位 合 格 學 員 除 僅 能 選 填 一 正 取 志 願 語 組 外, 有 機 會 可 再 另 選 一 備 取 志 願 語 組, 俟 志 願 選 填 結 束 後, 如 遇 有 正 取 空 缺 時 則 依 序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三 選 讀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二 年 期 歐 韓 阿 語 組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及 一 年 期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者, 英 語 檢 定 須 達 以 下 標 準 : ( 一 )TOEIC( 聽 力 + 閱 讀 ) 成 績 總 和 達 750 分 以 上 ; 或 ( 二 )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210 分 以 上 ; 或 ( 三 )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聽 力 + 閱 讀 ) 測 驗 成 績 總 和 達 160 分 以 上 若 達 前 述 英 語 成 績 標 準 人 數 不 足 各 組 預 計 錄 取 名 額, 則 其 他 TOEIC 成 績 達 700 分 以 上 之 尚 未 登 記 應 考 人 ( 或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達 195 分 以 上 中 高 級 達 145 分 以 上 ), 可 參 與 排 序 總 成 績 高 低,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登 記 四 日 語 組 一 律 從 基 礎 日 語 授 課, 已 具 日 語 檢 定 舊 制 3 級 或 新 制 N4 級 以 上 程 度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五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之 部 分 經 貿 課 程 安 排 與 一 年 期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一 同 赴 交 大 上 課 ( 以 英 第 14 頁, 共 17 頁

文 授 課 ) 六 取 得 登 記 資 格 應 考 人 未 依 時 限 辦 理 志 願 登 記 與 註 冊 繳 費 手 續 者, 即 視 同 放 棄 登 記 資 格 七 應 考 人 收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後, 請 自 行 至 醫 療 院 所 檢 驗 並 於 註 冊 時 繳 驗 報 告 ( 僅 接 受 合 格 醫 師 開 立 之 文 字 診 斷 報 告, 註 冊 現 場 不 接 受 繳 交 X 光 片, 報 告 將 於 繳 驗 後 退 還 ) 不 合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有 效 之 檢 驗 報 告 為 註 冊 當 日 往 前 推 算 3 個 月 之 內 ) 拾 國 企 班 錄 取 注 意 事 項 一 經 錄 取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於 開 訓 報 到 時 補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屆 時 未 能 通 過 審 查 者, 視 同 未 錄 取 二 註 冊 時 如 尚 在 服 役 者, 須 於 開 訓 時 補 驗 退 伍 證 明, 未 能 出 示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三 研 習 期 間 : ( 一 ) 一 年 期 各 組 :103 年 6 月 29 日 開 學,104 年 6 月 中 下 旬 結 業 ( 二 ) 二 年 期 各 組 :103 年 6 月 29 日 開 學,105 年 6 月 中 下 旬 結 業 四 研 習 地 點 : ( 一 )ITI 新 竹 光 復 東 山 二 校 區 ( 二 ) 二 年 期 歐 韓 阿 語 組 第 二 年 分 別 前 往 德 法 西 俄 韓 阿 葡 ( 或 巴 西 ) 等 國 家 受 訓 五 膳 宿 : 學 員 一 律 住 校 供 膳, 惟 假 日 自 理 膳 食 六 保 險 :ITI 為 學 員 投 保 團 體 保 險, 含 意 外 險 及 住 院 醫 療 險 此 外, 若 學 員 選 擇 在 外 貿 協 會 參 加 健 保 者, 須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七 就 業 輔 導 :ITI 將 輔 導 學 員 就 業, 對 廠 商 發 布 結 業 學 員 資 料, 並 對 結 業 學 員 提 供 廠 商 徵 才 訊 息 歷 年 來 廠 商 對 於 ITI 結 業 學 員 口 碑 極 佳, 學 員 結 業 時 多 有 質 量 均 佳 之 就 業 機 會 惟 就 業 輔 導 係 屬 就 業 與 徵 才 之 媒 合, 並 非 保 證 就 業 八 費 用 : ( 一 ) 第 一 學 年 繳 付 費 用 新 台 幣 203,300 元 整 ( 第 二 學 年 費 用 如 有 調 整, 將 另 行 公 布 ) 以 上 費 用 含 食 宿, 不 含 海 外 研 習 費 書 籍 費 及 個 人 生 活 雜 費 等 同 時 就 讀 交 大 企 管 碩 士 學 程 組 者, 須 另 繳 交 該 校 之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二 )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海 外 研 習 費 用, 依 近 年 合 作 單 位 報 價, 約 為 新 台 幣 11 萬 至 14 萬 元 不 等 ( 各 據 點 活 動 內 容 不 盡 相 同 ) 海 外 企 業 研 習 活 動,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每 人 新 台 幣 3 萬 元 ( 三 )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海 外 研 習 費 用, 依 102 年 活 動 內 容, 每 人 分 攤 費 用 約 新 台 幣 5~6 萬 元 赴 日 企 業 研 習 活 動,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每 人 新 台 幣 3 萬 元 二 年 期 英 日 語 組 學 員 亦 可 選 擇 於 國 內 企 業 研 習, 則 無 須 負 擔 海 外 研 習 費 用 選 擇 國 內 企 業 研 習,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每 人 新 台 幣 1 萬 元, 惟 若 仍 住 校 者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每 人 新 台 幣 5 千 元 ( 四 ) 二 年 期 歐 韓 阿 語 組 第 二 年 7 8 月 於 新 竹 進 行 特 殊 外 語 初 級 課 程, 須 按 上 課 月 數 比 例 繳 交 國 內 第 二 年 學 費 另 外, 海 外 派 訓 費 用, 依 102 年 各 國 合 作 單 位 報 價 ( 含 學 費 及 住 宿 費 ) 如 下 其 中 政 府 委 辦 款 負 擔 德 法 西 韓 語 組 學 員 學 費 及 住 宿 費 用 之 50%, 俄 葡 語 組 學 員 75%, 阿 語 組 則 全 額 負 擔 第 15 頁, 共 17 頁

德 語 : 報 價 約 8,045 歐 元 / 人 /10 個 月 法 語 : 報 價 約 8,072 歐 元 / 人 /10 個 月 西 語 : 報 價 約 8,898 歐 元 / 人 /10 個 月 俄 語 : 報 價 約 7,780 美 元 / 人 /10 個 月 韓 語 : 報 價 約 9,800,000 韓 圜 / 人 /10 個 月 葡 語 : 報 價 約 6,020 歐 元 / 人 /10 個 月 阿 語 : 報 價 約 7,000 美 元 / 人 /10 個 月 ( 五 ) 以 上 海 外 研 習 或 派 訓 之 費 用 僅 供 參 考, 該 費 用 不 含 機 票 當 地 交 通 及 個 人 生 活 雜 支 每 年 報 價 亦 會 因 合 作 單 位 活 動 內 容 之 調 整, 而 有 所 變 動 ( 六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於 103 年 提 供 國 企 班 學 員 清 寒 助 學 金,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新 台 幣 20 萬 元 ( 七 ) 新 竹 市 農 會 特 別 為 ITI 國 企 班 學 員 提 供 信 用 貸 款, 額 度 為 新 台 幣 20-30 萬 元, 以 102 年 為 例, 約 4.5% 浮 動 利 率 ( 八 ) 國 企 班 課 程 已 列 入 青 年 就 業 讚 計 畫, 最 高 可 補 助 新 台 幣 12 萬 元, 詳 情 請 參 閱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全 國 就 業 e 網 (www.ejob.gov.tw), 惟 倘 補 助 經 費 用 罄, 則 該 計 畫 則 可 能 終 止, 請 隨 時 注 意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公 布 之 消 息 九 保 證 金 ( 由 於 每 位 學 員 有 半 數 以 上 的 訓 練 成 本 係 由 政 府 委 辦 款 支 應, 為 確 保 培 訓 經 貿 人 才 之 政 策 得 以 貫 徹, 乃 有 保 證 金 之 設 立 保 證 金 於 學 員 畢 業 時 連 同 利 息 退 還, 中 途 退 訓 者 保 證 金 沒 收, 利 息 部 分 則 退 還 ): ( 一 ) 一 年 期 班 : 學 員 註 冊 時, 須 提 供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之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單 質 押 給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作 為 保 證 金 ( 二 ) 二 年 期 班 : 學 員 註 冊 時, 須 提 供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之 二 年 期 定 期 存 單 質 押 給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作 為 保 證 金 ( 三 ) 註 冊 後 學 員 如 申 請 退 訓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規 定 標 準 或 其 他 原 因 遭 退 訓, 保 證 金 將 予 沒 收, 利 息 退 還 十 其 他 : ( 一 ) 一 年 期 英 語 組 ( 國 際 行 銷 人 才 班 / 服 務 業 菁 英 幹 部 班 ) 二 年 期 英 語 組 一 年 期 經 貿 組 學 員, 結 業 前 TOEIC 成 績 達 8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相 較 於 入 學 成 績 進 步 150 分 ( 含 ) 以 上, 並 通 過 結 業 口 試 檢 定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 二 ) 二 年 期 日 語 組 學 員 畢 業 之 日 語 程 度 須 達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N2 以 上,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 三 ) 二 年 期 德 語 法 語 西 語 組 學 員 結 業 之 歐 語 程 度 須 達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70 分 以 上, 口 試 S-2 以 上,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 二 年 期 俄 語 組 學 員 需 通 過 TORFL 基 礎 級 以 上 俄 語 檢 定 ; 二 年 期 葡 語 組 學 員 需 通 過 PLE B2 等 級 以 上 葡 語 檢 定 ; 二 年 期 韓 語 組 學 員 需 通 過 TOPIK 中 級 3 級 以 上 韓 語 檢 定,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 二 年 期 阿 語 組 學 員 則 須 經 ITI 安 排 該 語 言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成 績 70 分 以 上, 始 發 予 結 業 證 書 第 16 頁, 共 17 頁

拾 壹 國 貿 班 錄 取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之 應 考 人 屆 時 請 依 註 冊 通 知 單 所 示 截 止 日 期, 郵 寄 或 親 自 繳 交 研 習 費 收 據 畢 業 證 書 2 吋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2 張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承 諾 書 辦 理 註 冊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正 取 生 如 放 棄 註 冊,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研 習 第 一 梯 次 者 繳 交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115,000 元 整 研 習 第 二 梯 次 者 則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0,000 元 整 作 為 預 付 款, 餘 款 95,000 元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之 前 繳 交 三 參 訓 學 員 每 人 負 擔 訓 練 費 ( 不 含 書 籍 費 ) 新 台 幣 115,000 元 整 國 貿 班 課 程 已 列 入 青 年 就 業 讚 計 畫, 最 高 可 補 助 新 台 幣 115,000 元, 詳 情 請 參 閱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全 國 就 業 e 網 (www.ejob.gov.tw), 惟 倘 補 助 經 費 用 罄, 則 該 計 畫 則 可 能 終 止, 請 隨 時 注 意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公 布 之 消 息 四 學 員 完 成 全 期 訓 練 且 成 績 合 格,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中 途 退 訓 者 或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訓 者, 不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五 學 員 註 冊 本 班 後 如 於 開 課 日 前 退 訓 者, 將 沒 收 其 中 20,000 元 作 為 違 約 金, 退 還 95,000 元 自 開 課 日 算 起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退 訓 者, 將 退 還 學 員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之 一 半 ; 於 開 課 日 算 起 已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退 訓 者, 則 所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退 費 日 期 之 計 算 以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之 日 為 準 ; 如 於 開 課 日 之 後 提 出, 無 論 有 無 來 上 課, 均 視 為 已 開 課 依 規 定 退 訓 者,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六 研 習 第 二 梯 次 者, 若 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 前 未 繳 納 餘 款, 則 之 前 預 付 款 新 台 幣 20,000 元 將 予 以 沒 入 繳 交 國 庫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103 年 ITI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班 暨 國 際 貿 易 特 訓 班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試 相 關 表 單 甄 試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為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國 際 企 業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甄 試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試 務 行 政 作 業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02)3365-3737; 國 企 班 課 程 等 問 題 : 培 訓 中 心 招 生 小 組 :(03)571-2571 轉 分 機 304 或 306 國 貿 班 課 程 等 問 題 : 培 訓 中 心 國 貿 班 承 辦 人 員 (02)2725-5200 轉 分 機 2558 鄒 小 姐 分 機 2580 洪 小 姐 四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甄 試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7 頁, 共 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