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368 号 文 批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保 证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邮 储 银 行 ), 登 记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4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5 本 基 金 自 2013 年 5 月 13 日 至 2013 年 6 月 7 日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7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8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每 个 投 资 者 仅 允 许 开 立 一 个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无 须 重 复 开 户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代 销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认 购 的 手 续, 但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须 以 开 户 确 认 成 功 为 前 提 条 件 如 同 日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可 能 导 致 开 户 失 败 9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当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在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后 不 得 撤 销 1
10 投 资 者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则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1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和 / 或 直 销 机 构 网 点 和 /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12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3 年 5 月 9 日 上 海 证 券 报 上 的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投 资 人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了 解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相 关 事 宜 13 本 基 金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等 业 务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办 理 网 点 办 理 日 期 和 时 间 等 事 项 参 照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14 在 募 集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代 销 机 构 外, 如 本 基 金 增 加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 告 15 投 资 者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28-5888 咨 询, 也 可 拨 打 代 销 机 构 的 客 服 热 线 咨 询 认 购 事 宜 1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17 风 险 提 示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2
越 高,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3
一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本 情 况 1 基 金 名 称 :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简 称 :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基 金 代 码 :400020 2 基 金 类 别 : 混 合 型 基 金 3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4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5 基 金 初 始 份 额 面 值 :1.00 元 人 民 币 6 募 集 方 式 :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7 募 集 对 象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8 募 集 规 模 :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9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直 销 机 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公 司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3 层 直 销 业 务 电 话 :010-66295921 直 销 业 务 传 真 :010-6657869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28-5888 发 售 期 间,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进 行 募 集 相 关 事 宜 的 问 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咨 询 及 投 诉 等 投 资 者 亦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使 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广 发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以 及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认 购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11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4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自 2013 年 5 月 13 日 至 2013 年 6 月 7 日 进 行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12 基 金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率 (1) 本 基 金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只 接 受 投 资 者 前 端 认 购 申 请, 具 体 前 端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M,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M<50 万 1.00% 50 万 M<100 万 0.80% 100 万 M<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1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由 认 购 人 承 担, 认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结 算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2 投 资 者 重 复 认 购 时, 需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2)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1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率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5
例 1: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该 笔 认 购 按 照 100% 比 例 全 部 予 以 确 认, 其 对 应 认 购 费 率 为 1.00%, 且 该 笔 认 购 产 生 利 息 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认 购 费 用 =100,000/(1+1.00%) 1.00%=990.09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990.09=99,009.91 元 认 购 份 额 =(99,009.91+50)/1.0000=99,059.91 份 2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费 用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舍 弃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13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4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二 直 销 中 心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网 下 柜 台 直 销 1 个 人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6:30( 周 六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开 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手 续 : 1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仅 限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文 职 证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警 官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提 供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2 填 妥 的 经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 ( 原 件 ) 一 式 两 份 ; 3 指 定 的 同 名 的 银 行 存 折 或 银 行 储 蓄 卡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个 人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2)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或 持 带 有 银 联 标 志 的 银 行 储 蓄 卡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POS 机 划 卡 缴 款 ( 每 笔 手 续 费 26 元 )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如 下 : 1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
账 号 :11001007300059507311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2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0105014040000243 开 户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支 行 投 资 者 若 未 向 上 述 指 定 账 户 足 额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造 成 其 认 购 不 成 功 的,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者 开 户 的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并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由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2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经 公 证 的 基 金 授 权 委 托 书 代 办 人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时 ) (3) 注 意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开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2) 投 资 者 应 在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6:30 之 前 将 足 额 资 金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若 认 购 资 金 在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该 笔 交 易 无 效 3)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失 败 的 认 购 申 请, 投 资 者 可 以 就 已 到 账 资 金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未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的 由 本 公 司 将 认 购 款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4)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认 购 申 请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2 机 构 投 资 者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的 周 一 至 周 五 9:00~16:30( 周 六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开 户 :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手 续 : 7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则 需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若 以 机 构 管 理 的 资 产 组 合 或 资 产 计 划 等 产 品 名 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需 提 供 该 产 品 设 立 有 效 的 批 复 文 件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 填 写 完 整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式 两 份 ( 原 件 ); 3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提 供 正 反 两 面 复 印 件 ); 4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及 预 留 印 鉴 章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5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指 定 银 行 出 具 的 开 户 证 明 原 件 及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6 填 写 完 整 并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章 的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一 式 两 份 ( 原 件 ); 7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的 法 人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提 供 正 反 两 面 复 印 件 ); 8 填 妥 的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如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 9 填 妥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风 险 调 查 问 卷 2) 认 购 资 金 的 缴 付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如 下 : 1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11001007300059507311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分 行 2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0105014040000243 开 户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中 关 村 支 行 投 资 者 若 因 未 向 上 述 指 定 账 户 足 额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造 成 其 认 购 不 成 功 的,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者 开 户 同 时 可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并 需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填 写 完 整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和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字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 原 件 ); 2 认 购 资 金 已 划 出 的 有 效 凭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 划 款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8
(3) 注 意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人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开 户 时 登 记 的 名 称 ; 2) 投 资 者 应 在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6:30 之 前 将 足 额 资 金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若 认 购 资 金 在 投 资 者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指 定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该 笔 交 易 无 效 3)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认 购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的 ; 3 投 资 者 已 划 付 的 认 购 资 金 少 于 其 申 请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 4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4)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 无 效 认 购 后, 投 资 者 可 以 就 已 到 账 资 金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未 再 次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的 由 本 公 司 将 认 购 款 划 往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 二 )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每 日 24 小 时 均 可 进 行 认 购, 但 交 易 日 16:30 之 后 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交 易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2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时 投 资 者 需 接 受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身 份 验 证 方 式 3 认 购 流 程 (1)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当 日, 即 可 使 用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或 交 易 账 号 登 录 进 行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2) 网 上 交 易 现 开 通 支 付 银 行 : 建 行 工 行 农 行 交 行 民 生 浦 发 广 发 招 行, 关 于 各 银 行 卡 的 限 定 如 下 : 建 行 卡 :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工 行 卡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交 行 卡 : 交 通 银 行 借 记 卡 民 生 卡 :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浦 发 卡 : 浦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广 发 卡 : 广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9
招 行 卡 : 招 行 一 卡 通 ( 借 记 卡 ) 农 行 卡 :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卡 ( 借 记 卡 ) 除 此 之 外, 本 公 司 支 持 汇 付 天 下 ----- 天 天 盈 支 付 功 能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认 购 (3)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本 基 金,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4) 已 经 成 功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得 撤 销 4 缴 款 方 式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其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在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时 通 过 实 时 支 付 的 方 式 缴 款 三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个 人 客 户 1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和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开 市 日 08:30-15:00 2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和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程 序 : (1) 办 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办 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填 妥 的 理 财 类 交 易 账 户 签 约 / 解 约 /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书 ( 个 人 ) ; 3)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个 人 结 算 账 户 / 卡 (2)TA 账 户 开 户 进 行 TA 账 户 开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1)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填 妥 的 中 国 邮 政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 3) 客 户 签 字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 4) 已 办 理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的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个 人 结 算 账 户 / 卡 ; (3) 提 出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在 开 立 了 办 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和 TA 账 户 开 户 后, 可 口 头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4)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后, 将 自 动 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提 10
交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和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经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确 认 后, 投 资 者 可 在 T+2 日 ( 工 作 日 ) 在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基 金 开 户 和 认 购 / 申 购 业 务 是 否 确 认 但 对 于 认 购, 此 次 确 认 是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 要 待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才 能 确 认 3 注 意 事 项 :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2)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 申 购 手 续, 需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 二 ) 机 构 客 户 1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发 售 日 08:30-15:00( 周 六 周 日 不 受 理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1) 办 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办 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经 办 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他 政 府 许 可 文 件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以 及 我 行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书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 3 填 妥 的 理 财 类 交 易 账 户 签 约 / 解 约 / 资 料 变 更 申 请 书 ( 机 构 ) ; 4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2)TA 账 户 开 户 进 行 TA 账 户 开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1 经 办 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填 妥 的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及 公 章 的 机 构 客 户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 3 已 办 理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的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3) 提 出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在 开 立 了 办 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和 TA 账 户 开 户 后,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交 易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 1 经 办 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填 妥 的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及 公 章 的 机 构 客 户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 3 已 办 理 理 财 类 业 务 签 约 的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4)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后, 将 自 动 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提 交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和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经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确 认 后, 投 资 者 可 在 T+2 11
日 ( 工 作 日 ) 在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基 金 开 户 和 认 购 / 申 购 业 务 是 否 确 认 但 对 于 认 购, 此 次 确 认 是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认 购 的 最 终 结 果 要 待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才 能 确 认 3 注 意 事 项 :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的 说 明 为 准 (2) 前 来 柜 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的 经 办 人 必 须 是 该 机 构 签 约 时 在 系 统 中 预 留 的 机 构 经 办 人 员 如 需 变 更 系 统 预 留 经 办 人, 需 前 来 柜 台 办 理 交 易 的 经 办 人 员 提 供 机 构 法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书 及 前 来 办 理 交 易 的 新 的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复 件, 网 点 柜 员 通 过 机 构 客 户 资 料 查 询 / 更 改 交 易 变 更 预 留 的 经 办 人 及 相 关 信 息 后 方 可 继 续 办 理 业 务 四 个 人 及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代 销 渠 道 办 理 开 户 与 认 购 个 人 及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其 他 代 销 渠 道 的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渠 道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2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完 成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1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4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七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和 中 介 机 构 12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崔 伟 电 话 :010-66295888 传 真 :010-66295999 联 系 人 : 李 景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28-5888 网 址 :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A 座 联 系 电 话 :010-68858126 联 系 人 : 王 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0 网 址 :www.psbc.com ( 三 )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陈 春 林 传 真 :010-6885811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80 网 址 :www.psbc.com 2.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1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99 网 址 :www.abchina.com 3.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 潘 锴 电 话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6000686 网 址 :www.nesc.cn 4.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 话 :010-60838888 传 真 :010-6083379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各 地 营 业 部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www.ecitic.com 5.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储 晓 明 联 系 人 : 李 清 怡 电 话 :021-54041654 传 真 :021-5403388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 址 :www.sywg.com 14
6.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010-85130588 传 真 :010-6518226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7.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电 话 :0351-8686659 传 真 :0351-868661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66-1618 网 址 :www.i618.com.cn 8.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 系 人 : 李 芳 芳 电 话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10108998 网 址 :www.ebscn.com 9.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15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梁 旭 电 话 :0519-50586660 传 真 :0519-8815776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588 网 址 :www.longone.com.cn 10.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姚 锋 电 话 :0571-86087713 传 真 :0571-8578377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71-95548 网 址 :www.bigsun.com.cn 11.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网 址 :www.zxwt.com.cn 12.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027-65799999 16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 址 :www.95579.com 13.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 公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0531-68889155 传 真 :0531-6888975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qlzq.com.cn 14.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金 源 中 心 3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乔 芳 电 话 :0769-2210015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769-961130 网 址 :www.dgzq.com.cn 15.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财 智 中 心 B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钱 欢 电 话 :0551-5161666 传 真 :0551-5161600 网 址 :www.hazq.com ( 四 ) 直 销 机 构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7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崔 伟 联 系 人 : 张 婷 电 话 :010-66295921 传 真 :010-66578690 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五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联 系 人 : 宋 鸽 电 话 :010-66295876 传 真 :010-66578680 网 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六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人 : 黎 明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黎 明 ( 七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南 京 东 路 61 号 新 黄 浦 金 融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 号 院 7 号 楼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建 弟 电 话 :010-68286868 18
传 真 :010-88210608 联 系 人 : 朱 锦 梅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朱 锦 梅 魏 星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13 年 5 月 9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