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目 录 一 本 次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5 二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程 序... 8 三 清 算 与 交 割... 11 四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2 五 发 售 费 用... 12 六 本 次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2
重 要 提 示 1 国 寿 安 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 886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推 荐 或 保 证 2 本 基 金 是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广 发 银 行 );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本 基 金 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起 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 止, 将 通 过 场 内 和 场 外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即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上 证 基 金 通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5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本 基 金 不 设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7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已 有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必 再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尚 无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有 关 开 设 上 海 A 股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请 到 各 开 户 网 点 详 细 咨 询 有 关 规 定 8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设 置 A 类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公 布 每 百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投 资 者 进 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时 使 用 一 个 共 同 的 认 购 代 码,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使 用 一 个 共 同 的 申 赎 代 码 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份 额 余 额 为 1 份,B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份 额 余 额 为 3 亿 份 若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3 亿 份 时, 本 基 金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1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若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3 亿 份 时, 本 基 金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9 本 基 金 无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20%, 按 照 0.30% 的 年 费 率 代 收 增 值 服 务 费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增 值 服 务 费 10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上 证 基 金 通 进 行 认 购 的, 每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同 时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并 且 单 笔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99,999,9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 时,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300 万 元, 同 时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单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累 计 持 有 金 额 不 超 过 100 亿 元 ( 不 含 ) 11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2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已 购 买 过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其 拥 有 的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如 投 资 者 需 新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则 应 注 意 : 开 户 当 日 无 法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建 议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认 购 前 至 少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如 投 资 者 已 开 立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则 应 注 意 : 如 投 资 者 未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或 指 定 交 易 在 不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还 需 要 指 定 交 易 或 转 指 定 交 易 在 可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13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正 式 宣 告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为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投 资 者 已 支 付 的 认 购 金 额 本 金 退 还 投 资 者 14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4 年 9 月 23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国 寿 安 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5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2
(www.gsfunds.com.cn)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和 了 解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相 关 事 宜 16 销 售 网 点 和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同 时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的 城 市 名 称 网 点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开 户 和 认 购 等 具 体 事 项 请 详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17 对 于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号 码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并 予 以 公 告 19 风 险 提 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区 别 于 普 通 场 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其 在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登 记 结 算 收 益 分 配 费 率 结 构 等 方 面 存 在 差 异 性,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认 /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操 作 时, 应 了 解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本 基 金 的 业 务 规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配 置 情 况, 设 定 下 一 日 基 金 可 接 受 的 净 申 购 累 计 申 购 净 赎 回 累 计 赎 回 申 请 限 额, 以 及 单 一 账 户 可 接 受 的 净 申 购 累 计 申 购 净 赎 回 累 计 赎 回 申 请 限 额, 对 于 超 出 上 述 限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单 笔 申 购 单 笔 赎 回 设 定 额 度 上 限, 对 于 超 出 设 定 额 度 上 限 3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设 定 小 额 账 户 标 准, 对 于 小 额 账 户,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额 度 限 制, 但 对 于 超 出 其 他 额 度 上 限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导 致 流 动 性 管 理 不 善 而 引 起 交 收 违 约, 导 致 停 止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造 成 投 资 者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多 项 服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办 理, 存 在 以 下 风 险 :(1) 销 售 机 构 因 多 种 原 因, 导 致 代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受 到 限 制 暂 停 或 终 止, 由 此 影 响 对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服 务 的 风 险 ;(2) 销 售 机 构 因 交 收 违 约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获 得 所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3)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能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登 记 方 式 资 金 交 收 方 式 及 收 益 结 转 基 金 份 额 涉 及 的 变 更 登 记 方 式, 从 而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理 解 偏 差 的 风 险 同 样 的 风 险 还 可 能 来 自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委 托, 按 照 约 定 代 其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收 取 增 值 服 务 费, 并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行 为 即 表 明 其 认 可 已 与 销 售 机 构 签 署 相 关 增 值 服 务 协 议, 并 接 受 相 关 费 率 安 排 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理 收 取 增 值 服 务 费 的 方 式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等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示 基 金 投 资 者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建 议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选 择 本 基 金 之 前, 通 过 正 规 的 途 径, 如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9-258-258),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或 者 通 过 销 4
售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充 分 详 细 的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 及 相 关 公 告 一 本 次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和 代 码 国 寿 安 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公 布 每 百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但 投 资 者 进 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时 使 用 一 个 共 同 的 认 购 代 码,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使 用 一 个 共 同 的 申 赎 代 码 具 体 如 下 : 基 金 认 购 代 码 :521878;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代 码 :519878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简 称 : 国 保 A 基 金 代 码 :519878; B 类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简 称 : 国 保 B 基 金 代 码 :519879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五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5
( 六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1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对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并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收 取 增 值 服 务 费,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公 布 每 百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但 投 资 者 进 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时 使 用 一 个 共 同 的 认 购 代 码,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使 用 一 个 共 同 的 申 赎 代 码 2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本 基 金 按 0.01 元 面 值 进 行 发 售,A 类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代 码 相 同, 认 购 代 码 为 521878, 申 购 赎 回 代 码 为 519878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时 应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交 易 代 码 投 资 者 认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成 交 后, 实 际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以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下 述 规 则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为 准 份 额 类 别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 售 服 务 费 ( 年 费 率 ) 0.20% 0 增 值 服 务 费 ( 年 费 率 ) 0.30% 0 3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升 降 级 (1) 若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3 亿 份 时, 本 基 金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2) 若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3 亿 份 时, 本 基 金 自 动 将 其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持 有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4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1)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其 金 额 限 制 费 率 水 平 等,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但 应 在 该 等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
( 七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八 )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场 内 和 场 外 方 式 同 时 公 开 发 售, 即 通 过 上 证 基 金 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九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中 心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 号 中 国 人 寿 中 心 17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6221214 传 真 :010-66222861 联 系 人 : 祁 琳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十 ) 发 售 时 间 安 排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起 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募 集 期 限 做 适 当 的 调 整, 但 整 个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十 一 ) 投 资 者 认 购 开 户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1) 已 有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必 再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2) 尚 无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开 立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基 金 账 户 当 日 可 能 无 法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建 议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认 购 前 至 少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有 关 开 设 上 海 A 股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请 到 各 开 户 网 点 7
详 细 咨 询 有 关 规 定 ( 十 二 ) 基 金 认 购 方 式 与 费 率 1 认 购 方 式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金 额, 且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2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上 证 基 金 通 进 行 认 购 的, 每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同 时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并 且 单 笔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99,999,900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购 时,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300 万 元, 同 时 每 笔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 元 的 整 数 倍 单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累 计 持 有 金 额 不 超 过 100 亿 元 ( 不 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认 购 费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4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0.01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整 数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这 10,000 元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4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认 购 份 额 =(10,000+4)/0.01=1,000,400( 份 ) 二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程 序 ( 一 ) 在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的 认 购 程 序 1 认 购 时 间 本 基 金 发 售 期 内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即 每 交 易 日 上 午 9:30-11:30, 8
下 午 1:00-3: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 2 发 售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详 见 本 公 告 六 ( 三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3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者 使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通 过 发 售 机 构 提 交 份 额 认 购 申 请 并 备 足 认 购 资 金 认 购 委 托 一 经 确 认 不 得 撤 销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流 程 及 规 则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二 ) 在 直 销 中 心 的 认 购 程 序 1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受 理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在 3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 万 元 ) 的 认 购 申 请 2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发 售 期 内 每 日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3 认 购 开 户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1) 尚 无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如 投 资 人 需 新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则 应 注 意 : 开 户 当 日 无 法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建 议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认 购 前 至 少 1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2) 已 有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必 再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则 应 注 意 : 未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或 指 定 交 易 在 不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需 要 指 定 交 易 或 转 指 定 交 易 在 可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有 关 开 设 上 海 A 股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请 到 各 开 户 网 点 详 细 咨 询 有 关 规 定 (3) 账 户 使 用 注 意 事 项 : 已 购 买 过 由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其 拥 有 的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4)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投 资 者 已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如 已 过 有 效 期, 9
请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更 新 手 续, 以 免 影 响 交 易 3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经 其 签 字 的 复 印 件 ; 如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还 需 提 供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经 其 签 字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以 及 经 投 资 者 签 字 或 经 公 证 的 授 权 代 办 人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卡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3) 投 资 者 开 户 券 商 营 业 部 的 席 位 号 (4) 填 妥 并 签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个 人 ) 场 内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申 请 表 基 金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风 险 提 示 函 风 险 自 负 承 诺 函 (5)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6)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4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企 业 法 人 提 交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开 户 单 位 为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提 交 法 人 授 权 的 书 面 证 明 (2)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3) 填 妥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机 构 预 留 印 鉴 (4) 填 妥 并 签 章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5)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7)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卡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9) 投 资 者 开 户 券 商 营 业 部 的 席 位 号 (10) 详 细 阅 读 并 签 字 盖 章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机 构 ) 场 内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申 请 表 风 险 提 示 函 风 险 自 负 承 诺 函 机 构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11) 如 需 采 用 传 真 办 理 业 务, 还 需 签 订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填 妥 并 签 字 盖 10
章 (12)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5 汇 款 投 资 者 需 在 认 购 当 日 17:00 前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任 一 直 销 专 户 :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 0200000319239146828 人 行 支 付 系 统 机 构 号 :102100000030 (2)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复 兴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1001046500059188888 人 行 跨 行 支 付 系 统 号 :105100008038 6 注 意 事 项 (1)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时 不 能 使 用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卡, 而 需 使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 股 账 户 卡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卡 (2)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17:00 之 前 未 到 达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则 当 日 提 交 的 申 请 无 效 申 请 受 理 日 期 ( 即 有 效 申 请 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日 为 准 (3)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划 付 款 项,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直 销 机 构 清 算 账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三 清 算 与 交 割 (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本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由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完 成 权 益 登 记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其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实 际 认 购 份 额 11
四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4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五 发 售 费 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六 本 次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丰 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 号 中 国 人 寿 中 心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慧 敏 电 话 :010-66221214 传 真 :010-66222861 联 系 人 : 祁 琳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9-258-258 公 司 网 址 :www.gsfunds.com.cn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13 号 12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建 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30-8003 网 址 :www.cgbchina.com.cn ( 三 ) 销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同 管 理 人 2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1)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李 清 怡 电 话 :021-54041654 传 真 :021-5403884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3 网 址 :www.sywg.com (2)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民 生 路 1199 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电 话 :021-38565785 传 真 :021-3856578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23 网 址 :www.xyzq.com.cn (3)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7 层 及 28 层 联 系 人 : 肖 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13
电 话 :010-65051166 传 真 :010-6505806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 址 :www.cicc.com.cn (4)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8899 网 址 :www.cindasc.com (5)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人 代 表 : 杨 泽 柱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79 网 址 :www.95579.com (6)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联 系 人 : 戴 蕾 电 话 :0791-867686861 传 真 :0791-86770178 1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6-567 网 址 :www.scstock.com (7)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中 山 29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 世 界 中 山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刘 军 电 话 :0755-82943755 传 真 :0755-8294051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02-2011 网 址 :www.zszq.com.cn (8)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 公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0531-68889155 传 真 :0531-6888975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qlzq.com.cn (9)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戎 联 系 人 : 李 巍 电 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010-88085195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8-000-562 网 址 :www.hysec.com 15
( 四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电 话 :400-805-8058 021-68419095 传 真 :021-68870311 联 系 人 : 陈 文 祥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孙 睿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港 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辜 虹 林 美 红 电 话 :010-58153000 传 真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 辜 虹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9 月 23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