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 博 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的 份 额 发 售 已 获 证 监 许 可 2015 1251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市 场 前 景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登 记 机 构 为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兴 业 银 行 ) 4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5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等, 其 中 直 销 机 构 指 本 公 司, 包 括 北 京 分 公 司 及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总 公 司 本 基 金 目 前 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减 或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6 本 基 金 2015 年 11 月 30 日 ( 具 体 办 理 业 务 时 间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或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发 行 时 间 为 1 天 7 投 资 者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须 开 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金 账 户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期 内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和 直 销 机 构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8 投 资 者 需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才 能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手 续 投 资 者 可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开 户, 但 每 个 投 资 者 只 允 许 开 立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已 经 开 立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无 需 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直 接 办 理 新 基 金 的 认 购 业 务 即 可 若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重 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导 致 认 购 失 败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认 购 失 败 的 责 任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则 需 要 在 该 代 销 网 点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然 后 再 认 购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完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后, 应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9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期 间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手 续 可 以 同 时 办 理 10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受 限 制, 具 体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以 各 家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为 准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直 销 机 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11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投 资 者 在 份 额 发 售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通 常 可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办 理 认 购 的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12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 的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博 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网 站 和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并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相 关 事 宜 14 在 发 售 期 间, 除 本 公 告 所 列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外, 如 增 加 其 他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公 告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咨 询 15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网 上 开 户 和 认 购 服 务, 详 细 的 业 务 规 则 和 交 易 指 南, 请 投 资 者 查 阅 或 下 载 我 公 司 网 站 上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交 易 指 南 文 件 16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 话 费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17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18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19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 时 公 告 20 风 险 提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2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本 基 金 以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存 在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 收 益 品 种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3
一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名 称 博 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易 代 码 :001545) ( 二 ) 基 金 类 型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 ( 四 ) 直 销 机 构 与 直 销 网 点 1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及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8 号 恒 基 中 心 1 座 23 层 电 话 :010-65187055 传 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 系 人 : 尚 继 源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 话 费 ) 2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28 号 久 事 大 厦 25 层 电 话 :021-33024909 传 真 :021-63305180 联 系 人 : 周 明 远 3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9 层 电 话 :0755-83169999 传 真 :0755-83195190 联 系 人 : 程 姣 姣 ( 五 )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安 排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发 售 时 间 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发 行 时 间 为 1 天 ( 六 )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发 售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 价 格 : 人 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4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表 1: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结 构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M<300 万 0.40% 300 万 M<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 笔 1000 元 4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1)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的 情 形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2)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的 情 形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计 算 举 例 例 1: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3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其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为 30 元, 其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0.60%,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300,000/(1+0.60%)=298,210.74 元 认 购 费 用 =300,000-298,210.74=1789.26 元 认 购 份 额 =(298,210.74+30)/1.00=298,240.74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3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其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为 3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298,240.74 份 基 金 份 额 例 2: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5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其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为 550 元, 其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用 为 100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认 购 份 额 为 : 认 购 费 用 =1000.00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 购 份 额 =(5,499,000+550)/1.00=5,499,550.00 份 5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50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其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为 5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5,499,550.00 份 基 金 份 额 5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6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7 认 购 限 制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受 限 制, 详 情 请 见 当 地 销 售 机 构 公 告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直 销 机 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6
二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商 业 银 行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00-17:00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1) 事 先 办 妥 银 行 借 记 卡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2)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时, 需 本 人 亲 自 到 网 点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已 办 妥 的 银 行 借 记 卡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3)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1) 已 办 妥 的 银 行 借 记 卡 ; 2) 填 妥 的 认 购 申 请 表 ( 二 )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营 业 ) 2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 已 在 该 代 销 券 商 处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3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4)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4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7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后, 可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填 妥 的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表 ; (2)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各 销 售 券 商 的 电 话 委 托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网 上 交 易 委 托 等 方 式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5 注 意 事 项 :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说 明 为 准 ( 三 ) 本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本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2 受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 17:00( 周 六 周 日 不 营 业 ) 3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本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文 职 证 士 兵 证 等 ) 及 经 其 签 字 的 复 印 件 ; 如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还 需 提 供 代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经 其 签 字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投 资 者 授 权 代 办 人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的 公 证 书 原 件 ; (2) 本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账 号 ) 及 银 行 卡 / 存 折 复 印 件 ; (3)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个 人 ) 并 签 字 确 认 ; (4) 如 需 开 通 远 程 服 务 办 理 业 务, 还 需 签 订 个 人 投 资 者 远 程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5) 填 妥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一 份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4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和 投 资 者 本 人 的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及 经 其 签 字 的 复 印 件 注 :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前, 需 登 陆 博 时 快 E 通 系 统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力 能 力 的 测 评 5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1)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 1) 建 设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8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地 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1001042900056000600 同 城 交 换 号 :429 联 行 行 号 :50190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105100002037 2) 交 通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 城 交 换 号 :060149 联 行 行 号 :61113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301100000015 3) 工 商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王 府 井 金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200000729027305830 同 城 交 换 号 :1221 工 行 实 时 清 算 系 统 行 号 :20100042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102100000072 4) 工 商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汇 款 买 基 业 务 优 惠 专 用 接 收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王 府 井 金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200000719027307551 同 城 交 换 号 :1221 工 行 实 时 清 算 系 统 行 号 :20100042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102100000072 (2)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全 额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则 认 购 申 请 无 效 6 注 意 事 项 : (1)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期 结 束, 以 下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划 出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9
2) 投 资 者 划 出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 3) 投 资 者 未 足 额 划 出 认 购 资 金 ; 4)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2)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T+2 日, 如 遇 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及 时 到 办 理 开 户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本 公 司 将 为 投 资 者 寄 送 确 认 书 (3)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应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T+2 日, 如 遇 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及 时 到 办 理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情 况,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 办 理 汇 款 时, 投 资 者 必 须 仔 细 阅 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个 人 投 资 者 汇 款 购 买 基 金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并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必 须 使 用 其 预 留 账 户 (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开 立 交 易 账 户 时 登 记 的 银 行 账 户 ) 办 理 汇 款, 如 使 用 非 预 留 账 户 现 金 或 其 他 无 法 及 时 识 别 投 资 者 身 份 的 方 式 汇 款, 则 汇 款 无 效 ; 2)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附 言 / 用 途 / 摘 要 / 备 注 栏 正 确 填 写 直 销 交 易 账 号, 并 预 留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便 于 发 生 资 金 异 常 时 及 时 通 知 ; 3) 投 资 者 应 在 每 次 使 用 预 留 账 户 汇 款 后 于 汇 款 当 日 17 点 前 将 汇 款 单 传 真 至 本 公 司 汇 款 指 定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010-65187031), 并 拨 打 电 话 (010-65187055) 确 认 ; 4) 投 资 者 应 足 额 汇 款,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全 额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则 认 购 申 请 无 效 ; 5) 投 资 者 采 用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手 续 费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四 ) 通 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受 理 开 户 及 认 购 的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全 天 24 小 时 接 受 开 户 及 认 购 业 务 ( 认 购 期 首 日 认 购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9: 30), 但 工 作 日 17:00 之 后 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工 作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1)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相 关 开 户 和 认 购 等 业 务 ; ( 2 ) 尚 未 开 通 博 时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使 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中 信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光 大 银 行 平 安 银 行 广 发 银 行 华 夏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等 银 行 借 记 卡, 或 者 使 用 招 商 银 行 i 理 财 账 户 上 海 汇 付 数 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天 天 盈 账 户 支 付 宝 理 财 专 户, 根 据 页 面 提 示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10
开 户, 在 开 户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后, 即 可 直 接 通 过 博 时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认 购 和 支 付 ; (3) 已 经 开 通 博 时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直 接 登 录 博 时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认 购 ; (4)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或 现 金 宝 支 付 ; (5)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博 时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http://wap.bosera.com, 进 行 交 易 需 开 通 手 机 交 易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 时 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对 使 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和 招 商 银 行 i 理 财 账 户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支 付 宝 理 财 专 户, 以 及 使 用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支 持 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平 安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华 夏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借 记 卡 开 立 的 直 销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认 购 申 请, 可 以 通 过 前 述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款 项 的 支 付, 也 可 以 采 用 汇 款 买 基 方 式 将 资 金 汇 入 如 下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王 府 井 金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200000719027307551 人 行 支 付 系 统 机 构 号 :102100000072 3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网 上 支 付 截 止 时 间 为 17:00,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足 额 支 付 的 申 请 将 按 失 败 处 理 11
三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商 业 银 行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00-17: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受 理 ) 2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1) 事 先 办 妥 商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并 存 入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 (2) 机 构 投 资 者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并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副 本 原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的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公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字 或 签 章 ); 3)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人 名 章 (3) 提 交 下 列 资 料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1)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2)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认 ( 申 ) 购 申 请 表 ( 二 )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如 下 :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具 体 程 序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新 增 代 销 渠 道 的 认 购 程 序 以 有 关 公 告 为 准 1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营 业 ) 2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机 构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6) 预 留 印 鉴 ; 12
(7)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3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2)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购 买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2)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4)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5 注 意 事 项 : (1) 若 有 其 他 方 面 的 要 求, 以 代 销 券 商 的 说 明 为 准 ; (2)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要 注 明 所 购 买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 ( 三 ) 本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如 下 : 本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1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时 间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的 9:30 17:00( 周 六 周 日 不 营 业 ) 2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的 材 料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2)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公 章 ); (3)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经 其 签 字 复 印 件 ; (4) 填 写 完 毕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5)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行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 及 账 户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银 行 开 户 确 认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6)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机 构 ), 并 加 盖 公 章 ; (7)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8)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9)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13
(10) 如 需 采 用 远 程 服 务 办 理 业 务, 还 需 签 订 机 构 投 资 者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电 话 和 网 上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11) 填 妥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一 份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其 他 非 法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业 务 流 程 可 致 电 直 销 中 心 ( 电 话 :010-65187055) 咨 询 3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须 提 交 填 妥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申 请 表, 并 加 盖 预 留 交 易 印 鉴, 同 时 提 供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经 其 签 字 复 印 件 (1)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 1) 建 设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地 坛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11001042900056000600 同 城 交 换 号 :429 联 行 行 号 :50190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105100002037 2) 交 通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交 通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银 行 账 号 :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 城 交 换 号 :060149 联 行 行 号 :61113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301100000015 3) 工 商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王 府 井 金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200000729027305830 同 城 交 换 号 :1221 工 行 实 时 清 算 系 统 行 号 :20100042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102100000072 4) 工 商 银 行 直 销 专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汇 款 买 基 业 务 优 惠 专 用 接 收 账 户 ): 14
账 户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王 府 井 金 街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0200000719027307551 同 城 交 换 号 :1221 工 行 实 时 清 算 系 统 行 号 :20100042 人 行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102100000072 (2)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全 额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则 当 日 申 请 无 效 4 注 意 事 项 : (1)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期 结 束, 以 下 情 况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认 购 : 1) 投 资 者 划 出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或 开 户 不 成 功 的 ; 2) 投 资 者 划 出 资 金, 但 逾 期 未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或 认 购 申 请 未 被 确 认 的 ; 3) 投 资 者 未 足 额 划 出 认 购 资 金 ; 4) 本 公 司 确 认 的 其 它 无 效 资 金 或 认 购 失 败 资 金 (2)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T+2 日, 如 遇 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及 时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本 公 司 将 为 投 资 者 寄 送 确 认 书 (3) 投 资 者 T 日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 包 括 T+2 日, 如 遇 非 工 作 日 网 点 不 办 公 则 顺 延 ) 及 时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 办 理 汇 款 时, 投 资 者 必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1) 投 资 者 应 在 汇 款 附 言 / 用 途 / 摘 要 / 备 注 栏 正 确 填 写 直 销 交 易 账 号, 并 预 留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便 于 发 生 资 金 异 常 时 及 时 通 知 ; 2) 投 资 者 应 在 每 次 使 用 预 留 账 户 汇 款 后 于 汇 款 当 日 17 点 前 将 汇 款 单 传 真 至 本 公 司 汇 款 指 定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010-65187031), 并 拨 打 电 话 (010-65187055) 确 认 ; 3) 投 资 者 应 足 额 汇 款, 认 购 申 请 当 日 下 午 17:00 之 前, 若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未 全 额 划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直 销 专 户, 则 认 购 申 请 无 效 ( 五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如 下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和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需 通 过 本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1 受 理 认 购 的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日 全 天 24 小 时 接 受 认 购 业 务 ( 认 购 期 首 日 认 购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9:30), 但 工 作 日 17:00 之 后 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认 购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工 作 日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15
2 认 购 程 序 (1)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认 购 等 业 务 ; (2) 尚 未 开 通 博 时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通 过 本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 (3) 已 经 开 通 博 时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直 接 登 录 博 时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认 购 3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暂 不 为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供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服 务, 认 购 资 金 的 划 拨 和 注 意 事 项 按 照 本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资 金 划 拨 程 序 办 理 16
四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受 理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申 请 程 序 1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申 请 时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1)QFII 为 客 户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服 务 的, 应 当 开 立 名 义 持 有 人 账 户 ; (2) 填 妥 的 开 户 申 请 表 ( 机 构 ), 并 加 盖 托 管 行 公 章, 以 及 外 方 负 责 人 签 章 ; (3)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证 券 投 资 业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托 管 行 公 章 ); (4) 国 家 外 汇 局 颁 发 的 外 汇 登 记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托 管 人 出 具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托 管 人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同 时 提 供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 外 方 出 具 的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加 盖 外 方 负 责 人 签 章, 同 时 提 供 经 办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7) 托 管 人 出 具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8) 外 方 出 具 的 印 鉴 卡 一 式 三 份 ; (9) 由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的 银 行 开 户 证 明 ; (10) 如 果 开 通 传 真 交 易 方 式, 须 提 供 填 妥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传 真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加 盖 与 开 户 申 请 表 相 同 的 印 章 ; (11) 填 妥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人 权 益 须 知 一 份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2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和 资 金 划 拨 等 事 项 参 照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流 程 办 理 17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由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认 购 资 金 冻 结 期 间 的 资 金 利 息 折 算 为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完 成 18
六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发 售 期 截 止 后, 由 银 行 出 具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存 款 证 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认 购 资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出 具 认 购 户 数 证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验 资 报 告 及 本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提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于 收 到 前 述 材 料 后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次 日 发 布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19
七 本 次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成 立 时 间 :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 26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兴 业 银 行 )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成 立 时 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 册 资 本 :190.5233675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74 号 托 管 部 门 联 系 人 : 刘 峰 电 话 :021-52629999 传 真 :021-62159217 ( 三 ) 直 销 机 构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内 容 同 上 公 司 网 址 :www.bosera.com ( 四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8 号 恒 基 中 心 1 座 2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20
电 话 : 010-65171166 传 真 : 010-65187068 联 系 人 : 许 鹏 ( 五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陆 奇 ( 六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首 席 合 伙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电 话 :(021)2323880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薛 竞 沈 兆 杰 联 系 人 : 沈 兆 杰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5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