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机 票 取 消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应 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为 提 前 预 订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机 票 的 旅 客 第 四 条 投 保 人 必 须 在 完 成 预 定 机 票 并 成 功 出 票 后 次 日 24 点 前 完 成 投 保 保 险 标 的 第 五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标 的 为 个 人 预 定 机 票 取 消 对 被 保 险 人 造 成 的 机 票 款 金 额 损 失 保 险 责 任 第 六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提 前 预 订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机 票, 在 预 订 及 支 付 机 票 价 款 完 成 并 成 功 出 票 后 因 下 列 原 因 无 法 搭 乘 票 面 指 定 日 期 之 航 班 而 取 消 所 预 订 的 机 票,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在 保 险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支 付 且 无 法 退 回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机 票 款 金 额 损 失 ( 一 ) 非 自 身 原 因 :
1.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身 故, 或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且 经 医 生 诊 断 需 要 接 受 住 院 治 疗, 或 突 发 严 重 急 性 病 ; 2. 被 保 险 人 在 预 订 机 票 之 前 报 名 参 加 的 原 定 于 出 发 日 及 之 后 三 天 内 于 目 的 地 进 行 的 国 家 级 考 试 延 期 举 行 ; 3.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取 得 目 的 地 国 家 的 签 证 而 造 成 取 消 预 订 航 班 的 ; 4. 在 出 发 前 15 天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配 偶 发 生 意 外 流 产 ; 5. 在 出 发 前 15 天 内,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全 职 雇 员 被 雇 主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 6. 在 出 发 前 7 天 内,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庭 财 产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及 意 外 事 故 或 第 三 方 犯 罪 行 为 导 致 严 重 损 失,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与 警 方 合 作 进 行 调 查 或 在 场 评 估 损 失 ; 7. 在 出 发 前 7 天 内, 机 票 出 发 地 或 机 票 目 的 地 发 生 暴 动 被 保 险 人 预 定 机 票 的 承 运 人 雇 员 罢 工 暴 风 暴 雨 洪 水 泥 石 流 崖 崩 火 山 爆 发 5 级 及 以 上 地 震 海 啸 或 突 发 性 传 染 病 ( 二 ) 自 身 原 因 : 被 保 险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自 愿 取 消 行 程 以 上 ( 一 ) 非 自 身 原 因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必 须 投 保 的 保 险 责 任 项 目 ;( 二 ) 自 身 原 因 为 可 选 择 投 保 的 保 险 责 任 项 目, 由 投 保 人 自 主 选 择 投 保 两 项 保 险 责 任 项 目 分 别 设 定 保 险 金 额, 具 体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为 准 责 任 免 除 第 七 条 如 承 保 第 六 条 ( 一 ) 非 自 身 原 因 责 任,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被 保 险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预 定 行 程 取 消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自 愿 取 消 预 定 行 程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预 订 航 班 或 投 保 时 就 已 经 知 道 或 合 理 推 断 应 该 知 道 可 能 发 生 第 六 条 ( 一 ) 非 自 身 原 因 列 明 的 保 险 事 件 ; ( 三 ) 任 何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四 )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发 生 爆 炸 灼 伤 或 放 射 性 污 染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五 )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威 胁 或 袭 击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六 ) 流 行 疫 病 或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爆 发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七 ) 被 保 险 人 近 亲 属 因 投 保 前 存 在 的 原 有 健 康 问 题 导 致 的 急 性 发 作 或 死 亡 ; ( 八 ) 被 保 险 人 未 准 时 办 理 登 机 手 续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九 ) 被 保 险 人 怀 孕 或 分 娩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十 ) 政 府 禁 令 或 管 制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十 一 ) 投 保 前 存 在 的 财 务 或 合 同 义 务 问 题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十 二 )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旅 行 证 件 丢 失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第 八 条 如 承 保 第 六 条 ( 二 ) 自 身 原 因 责 任, 下 列 损 失 费 用, 保 险 人 也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在 预 订 航 班 或 投 保 时 就 已 经 知 道 或 合 理 推 断 应 该 知 道 可 能 发 生 第 六 条 ( 一 ) 非 自 身 原 因 列 明 的 保 险 事 件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因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三 )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发 生 爆 炸 灼 伤 或 放 射 性 污 染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四 )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威 胁 或 袭 击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五 ) 流 行 疫 病 或 大 规 模 流 行 疫 病 爆 发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 ( 六 ) 政 府 禁 令 或 管 制 造 成 取 消 预 定 航 班 保 险 金 额 与 免 赔 额 ( 率 ) 第 九 条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协 商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若 订 购 往 返 机 票 且 单 程 机 票 款 金 额 不 明 确 的, 单 程 机 票 款 金 额 为 往 返 机 票 款 金 额 总 价 的 50% 第 十 条 免 赔 额 ( 率 )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协 商 确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保 险 期 间 第 十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从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单 生 效 时 起, 到 被 保 险 人 预 定 航 班 起 飞 时 止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就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作 出 核 定, 并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五 条 投 保 人 应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如 实 回 答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的 询 问, 并 如 实 填 写 投 保 单 第 十 六 条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次 交 清 保 险 费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尽 力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应 由 有 关 责 任 方 负 责 赔 偿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行 使 或 者 保 留 向 该 责 任 方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在 保 险 人 向 有 关 责 任 方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权 利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文 件 和 其 所 知 道 的 有 关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被 保 险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单 证 : ( 一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有 效 保 险 凭 证 ; ( 二 ) 索 赔 申 请 书 ; ( 三 )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 四 ) 航 空 公 司 出 具 的 机 票 出 票 证 明 及 不 可 退 机 票 款 金 额 的 证 明 ; ( 五 ) 第 六 条 ( 一 ) 中 保 险 责 任,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资 料 : 1.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因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伤 残 死 亡 或 住 院 医 疗, 或 突 发 严 重 急 性 病, 被 保 险 人 需 提 供 公 安 局 或 其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身 故 证 明 或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病 历 诊 断 证 明 等 医 疗 证 明 以 及 相 关 亲 属 证 明 ; 2.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配 偶 发 生 意 外 流 产, 被 保 险 人 需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医 疗 证 明 ; 3. 如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全 职 雇 员 被 雇 主 终 止 雇 佣 关 系, 被 保 险 人 需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及 雇 主 的 解 聘 证 明 ; 4. 如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庭 财 产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及 意 外 事 故 或 第 三 方 犯 罪 行 为 导 致 严 重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需 提 供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 5. 如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的 考 试 被 延 期, 被 保 险 人 需 提 供 准 考 证 和 考 试 举 办 机 构 出 示 的 考 试 延 期 证 明 ; 6. 如 被 保 险 人 被 目 的 地 国 家 拒 签 的, 被 保 险 人 需 提 供 目 的 地 国 家 使 领 馆 出 具 的 签 证 被 拒 相 关 证 明 ( 六 ) 若 被 保 险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 七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赔 偿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应 以 人 民 币 货 币 赔 偿, 即 保 险 人 以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方 式 进 行 赔 偿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计 算 赔 偿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 一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二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三 条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的, 自 通 知 保 险 人 之 日 起,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期 间 与 保 险 期 间 的 日 比 例 计 收 保 险 费, 并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保 险 费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相 悖 之 处, 以 法 律 规 定 为 准 本 保 险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以 法 律 规 定 为 准 释 义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涉 及 下 列 术 语 时, 适 用 下 列 释 义 :
机 票 款 金 额 指 航 空 公 司 规 定 给 予 提 前 预 订 机 票 者 享 受 一 定 折 扣 但 对 退 票 签 转 等 有 一 定 限 制 的 机 票 部 分 的 票 价 金 额, 不 含 机 场 建 设 费 燃 油 附 加 费 以 及 行 政 机 关 政 府 等 征 收 的 其 他 税 费 意 外 伤 害 指 以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和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近 亲 属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 包 括 被 保 险 人 父 母 被 保 险 人 配 偶 的 父 母 ) 全 职 雇 员 指 与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实 体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等 签 订 了 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的 雇 员 严 重 急 性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未 曾 接 受 治 疗 或 诊 断 在 保 险 期 间 首 次 罹 患 且 于 72 小 时 内 急 性 发 作 的 并 且 必 须 立 即 接 受 治 疗 方 能 避 免 身 体 或 生 命 伤 害 的 疾 病, 不 包 括 既 往 疾 病 慢 性 病 精 神 病 精 神 分 裂 艾 滋 病 性 传 播 疾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疾 病 或 缺 陷 先 天 性 畸 形 牙 齿 治 疗 (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的 必 须 进 行 的 牙 科 门 诊 治 疗 不 在 此 限 ) 预 防 性 手 术 等 非 必 须 紧 急 治 疗 的 手 术 器 官 移 植 既 往 疾 病 指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已 经 确 诊, 或 虽 未 经 确 诊 但 已 经 出 现 典 型 症 状 或 已 接 受 治 疗, 或 合 同 生 效 后 确 诊 的 疾 病 根 据 相 关 诊 治 资 料 说 明 或 在 医 学 上 判 定 无 法 在 保 险 合 同 开 始 后 的 短 期 内 形 成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暴 动 指 多 人 非 法 集 合 进 行 或 威 胁 进 行 暴 力 行 动, 其 目 的 是 破 坏 社 会 安 宁 暴 风 指 风 力 达 8 级 风 速 在 17.2 米 / 秒 以 上 的 自 然 风
暴 雨 指 每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16 毫 米 以 上, 或 连 续 12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30 毫 米 以 上, 或 连 续 24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50 毫 米 以 上 的 降 雨 洪 水 指 山 洪 暴 发 江 河 泛 滥 潮 水 上 岸 及 倒 灌 但 规 律 性 的 涨 潮 自 动 灭 火 设 施 漏 水 以 及 在 常 年 水 位 以 下 或 地 下 渗 水 水 管 爆 裂 不 属 于 洪 水 泥 石 流 由 于 雨 水 冰 雪 融 化 等 水 源 激 发 的 含 有 大 量 泥 沙 石 块 的 特 殊 洪 流 崖 崩 石 崖 土 崖 岩 石 受 自 然 风 化 雨 蚀 造 成 崩 溃 下 塌, 以 及 大 量 积 雪 在 重 力 作 用 下 从 高 处 突 然 崩 塌 滚 落 传 染 病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的 传 染 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