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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规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暂 行 条 例 和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规 则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的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考 试 ), 含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外 国 语 水 平 和 学 科 综 合 水 平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联 考 试 一 考 试 规 则 1 考 生 必 须 熟 知 本 考 试 规 则, 并 严 格 按 照 考 试 规 则 的 规 定 参 加 考 2 考 生 应 在 考 试 前 一 天 到 考 试 地 点 了 解 考 场 位 置 及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但 不 准 进 入 考 场 3 考 生 应 自 带 指 定 的 考 试 用 品, 如 钢 笔 圆 珠 笔 铅 笔 橡 皮 绘 图 仪 器 和 无 字 典 存 储 和 编 程 功 能 的 电 子 计 算 器, 或 准 考 证 上 注 明 的 所 需 携 带 的 用 具 其 它 物 品, 如 文 字 资 料 纸 张 和 通 讯 工 具 ( 如 移 动 电 话 寻 呼 机 等 ), 以 及 具 有 记 忆 存 储 查 询 翻 译 或 编 程 功 能 的 电 子 用 品 等 不 得 带 入 考 场 4 考 生 必 须 凭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军 人 身 份 证 件, 下 同 ) 进 入 考 场, 参 加 考 试 并 应 在 每 科 考 试 开 始 前 十 五 分 钟 入 场 完 毕 外 国 语 考 试 开 始 其 它 科 目 考 试 开 始 三 十 分 钟 后, 迟 到 考 生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5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须 对 号 入 座 入 座 后 将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放 在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便 检 查 6 考 试 正 式 开 始 前, 考 生 必 须 认 真 听 取 考 场 指 令, 并 严 格 按 照 考 场 指 令 要 求, 使 用 规 定 书 写 工 具 在 规 定 栏 目 里 填 写 ( 涂 ) 好 有 关 信 息 ; 答 案 必 须 书 写 在 指 定 位 置,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楚

7 考 生 对 试 卷 字 迹 不 清 卷 面 缺 损 污 染 等 问 题, 须 先 举 手 请 示, 经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后 方 可 提 问 对 试 题 内 容 有 疑 问 时, 不 得 向 监 考 人 员 询 问 8 考 生 在 考 场 内 应 保 持 安 静, 不 准 吸 烟 交 头 接 耳 打 手 势 做 暗 号 ; 不 准 有 偷 看 传 递 答 案 或 交 换 试 卷 答 题 纸 ( 卡 ) 以 及 抄 袭 或 让 他 人 抄 袭 等 行 为 9 考 试 开 始 后 九 十 分 钟 内 及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内, 已 进 入 考 场 的 考 生 不 得 提 前 退 场 考 试 开 始 九 十 分 钟 后 至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考 生 征 得 监 考 人 员 同 意, 可 以 交 卷 退 场 考 生 退 场 后 不 得 再 次 进 入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周 围 逗 留 喧 哗 10 考 试 终 了 指 令 发 出 后, 考 生 应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并 将 答 卷 反 扣 在 桌 面 上, 在 原 位 坐 好 待 监 考 人 员 收 回 全 部 试 卷 答 题 纸 ( 卡 ) 等 并 清 点 无 误, 宣 布 可 以 离 场 时, 才 准 离 开 考 场 试 卷 答 题 纸 ( 卡 ) 草 稿 纸 答 案 等 一 律 不 准 带 出 考 场 11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交 卷, 须 等 监 考 人 员 到 座 位 上 收 取, 并 配 合 监 考 人 员 验 收, 验 收 无 误 后 请 监 考 人 员 在 准 考 证 上 签 字 ( 作 为 考 生 交 卷 的 凭 据 ) 二 监 考 规 则 1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和 掌 握 本 管 理 规 则,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确 保 本 考 场 按 统 一 规 定 进 行 考 试 2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在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之 前 认 真 清 理 考 场, 确 保 考 生 座 位 周 围 无 书 籍 资 料 以 及 有 可 能 影 响 考 试 的 其 它 物 品 3 监 考 人 员 经 核 对, 允 许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上 的 照 片 与 考 生 本 人 相 符 者 进 入 考 场 外 国 语 考 试 开 始 其 它 科 目 开 考 三 十 分 钟 后, 监 考 人 员 不 得 允 许 迟 到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4 监 考 人 员 按 照 考 场 指 令 当 场 启 封 试 卷,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5 考 试 开 始 后, 监 考 人 员 要 逐 个 检 查 考 生 本 人 与 准 考 证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座 位 贴 签 和 考 场 座 次 表 上 的 照 片 是 否 相 符 并 检 查 考 生 答 题 纸 ( 卡 ) 上 填 写 ( 必 须 用 钢 笔 或 圆 珠 笔 ) 的 姓 名 考 号 与 准 考 证 是 否 一 致 明 6 监 考 人 员 在 缺 考 考 生 试 卷 右 上 角 和 答 题 纸 ( 卡 ) 上 相 应 位 置 注 号 缺 考 字 样 并 在 规 定 位 置 填 写 ( 涂 ) 上 缺 考 考 生 的 姓 名 和 准 考 证, 口 w 奋 1, 勿 脂, I t 侧 ' 1 前 t 月 t 口 口 甘 月 月 势 皿 翔 劝 月 刃 翻 忍 月 月 口 I

' 7 考 试 开 试 九 十 分 钟 内 及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内, 监 考 人 员 不 得 允 许 考 生 交 卷 离 开 考 场 考 试 开 始 九 十 分 钟 后 至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如 有 考 生 提 出 退 场, 可 以 允 许 提 前 交 卷 监 考 人 员 收 回 提 前 交 卷 考 生 的 试 卷 答 题 纸 ( 卡 ) 草 稿 纸 等, 清 点 无 误 后, 在 考 生 准 考 证 上 签 字, 并 将 提 前 交 卷 的 考 生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在 考 场 记 录 表 中 8 监 考 人 员 不 得 对 试 题 的 内 容 作 任 何 解 释 9 监 考 人 员 发 现 考 生 违 纪 作 弊 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必 要 时, 请 示 考 点 负 责 人 要 及 时 将 考 生 违 纪 情 况 填 写 在 考 场 记 录 表 中, 并 保 留 考 生 作 弊 证 据 10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维 护 考 场 秩 序, 有 权 制 止 除 本 考 点 主 考 副 主 考 总 监 考 巡 视 员 联 络 员 以 外 的 和 未 经 主 考 同 意 的 其 他 人 员 进 入 考 场 11 监 考 人 员 在 考 场 内 不 准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和 谈 笑, 不 准 抄 题 做 题, 不 准 复 制 录 音 带, 不 准 擅 离 职 守, 不 准 将 试 卷 带 出 或 传 出 考 场 12 监 考 人 员 要 认 真 做 好 考 场 记 录 ; 妥 善 处 理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偶 发 事 件, 并 及 时 向 考 点 负 责 人 汇 报 13 考 试 时 间 终 了 前 十 五 分 钟,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醒 考 生 注 意 终 了 时 间 一 到, 要 逐 一 收 回 全 部 考 试 材 料, 进 行 清 点, 确 定 无 漏 收 的 试 题 答 题 纸 ( 卡 ) 草 稿 纸 后, 在 考 生 准 考 证 上 签 字 全 部 收 齐 点 清 后, 宣 布 考 生 退 场 14 每 科 考 试 结 束 后, 要 对 考 场 进 行 清 理 ' 三 处 罚 规 则 1 考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根 据 考 试 类 别 及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宣 布 考 试 无 效 或 宣 布 考 试 无 效 并 停 考 一 至 三 年 的 处 罚 :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 (2) 不 在 指 定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 (3) 开 考 指 令 发 出 前 答 题 ; (4) 考 场 终 了 指 令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 (5) 在 考 场 内 吸 烟 喧 哗 或 有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行 为 ; (6) 在 答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写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或 做 标 记 ; (7) 未 经 监 考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擅 自 离 场 ; (8) 夹 带 文 字 资 料 ;

(9)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手 势 ; (10) 抄 袭 他 人 或 将 自 己 的 答 卷 让 他 人 抄 袭 ; (11) 接 传 答 案 交 换 试 卷 答 题 纸 ( 卡 ) 或 草 稿 纸 ; (12) 其 试 卷 在 评 卷 中 被 专 家 认 定 为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 (13)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私 自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 (14) 将 考 试 材 料 带 出 考 场 或 撕 毁 考 试 材 料 ; (15) 扰 乱 考 场 及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16) 拒 绝 阻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公 务 ; (17) 威 胁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或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181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以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 (19) 请 他 人 代 考 ; (20') 答 题 纸 ( 卡 ) 上 所 填 写 的 姓 名 及 准 考 证 号 等 项 目 与 考 生 本 人 不 符 ; (21) 有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2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消 全 国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并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情 节 严 重 的, 同 时 建 议 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1) 监 考 中 不 履 行 职 责, 吸 烟 看 书 报 打 磕 睡 聊 天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 (2) 擅 自 变 动 考 生 答 卷 时 间 ; (3) 在 监 考 中, 因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考 生 答 题 纸 ( 卡 ) 损 坏 丢 失, 并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 (4)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考 试 资 格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 (5)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进 行 答 题 ; (6) 利 用 监 考 或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 (7) 指 使 纵 容 创 造 条 件 或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 (8) 考 试 期 间, 擅 自 将 考 试 材 料 带 出 或 传 出 考 场 ; (9)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 (10)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 (11)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拘 私 ; (12)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 (13) 因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严 重 失 控,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3 若 某 考 点 2 个 以 上 ( 含 2 个 ) 考 场 出 现 大 面 积 作 弊 行 为, 或 2 个 以 上 ( 含 2 个 ) 考 场 在 阅 卷 中 被 专 家 鉴 定 为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人 数 超 过 该 考 场 实 考 人 数 1/3, 取 消 该 考 点 全 国 考 试 设 考 资 格, 并 追 究 该 考 点 主 考 的 责 任 4 一 个 考 区 若 有 1 八 以 上 的 考 场 出 现 3 条 所 述 情 况, 撤 消 该 考 区 全 国 考 试 的 设 考 资 格, 并 追 究 该 考 区 主 考 的 责 任 5 由 于 泄 题 作 弊 等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6 在 籍 研 究 生 本 专 科 生 代 他 人 参 加 全 国 考 试 的, 通 知 其 所 在 学 校 按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在 职 人 员 代 他 人 考 试 的, 通 知 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建 议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四 其 他 1 本 规 则 的 解 释 权 在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 全 国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厅 高 教 局 ) 根 据 本 规 则,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3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主 管 全 国 考 试 以 及 考 试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事 件 和 违 纪 人 员 的 处 罚 工 作 全 国 学 位 与 研 究 生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办 理 全 国 考 试 以 及 考 试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事 件 和 违 纪 人 员 处 罚 的 日 常 具 体 工 作 附 : 有 关 法 律 条 款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或 者 盗 窃 抢 夺 毁 灭 国 家 机 关 的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伪 造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的 印 章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伪 造 变 造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二 百 八 十 二 条 以 窃 取 刺 探 收 买 方 法, 非 法 获 取 国 家 秘 密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非 法 持 有 属 于 国 家 绝 密 机 密 的 文 件 资 料 或 者 其 它 物 品, 拒 不 说 明 来 源 与 用 途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管 制 第 三 百 九 十 八 条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的 规 定,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非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犯 前 款 罪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酌 情 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