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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国 务 院 及 其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核 准 备 案 ) 的 建 设 项 目 ; ( 二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建 设 项 目 ; ( 三 ) 生 产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 ( 四 ) 生 产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大 型 生 产 企 业 但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或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安 全 评 价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执 行 ( 四 ) 审 批 对 象 本 市 范 围 内 拟 依 法 从 事 安 全 评 价 活 动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五 审 批 条 件 ( 一 ) 准 予 批 准 的 条 件 :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新 办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和 延 期 申 请 : 1.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固 定 资 产 200 万 元 以 上 ; 2. 有 与 其 开 展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具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撑 条 件 ; 3.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评 价 过 程 控 制 体 系 ; 4. 有 16 名 以 上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其 中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20% 以 上 二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30% 以 上 按 照 不 少 于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30% 的 比 例 配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评 价 师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有 与 其 申 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能 力 安 全 评 价 师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专 业 能 力 应 参 照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工 作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规 划 2009 181 号 ) 中 的 附 件 1 安 全 评 价 师 专 业 能 力 对 照 表 确 认 ; 5. 法 定 代 表 人 通 过 具 备 安 全 培 训 条 件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安 全 评 价 知 识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 6. 设 有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有 二 级 以 上 安 全 评 价 师 和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并 具 有 与 所 申 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应 与 机 构 所 申 报 的 评 价 业 务 范 围 相 一 致, 根 据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业 务 范 围 划 分 标 准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22 号 令 附 件 1) 确 定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例 :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制 造 业 等 特 殊 行 业 只 限 甲 级 资 质 申 报, 并 须 经 国 家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开 采 业 ( 海 洋 ) 的 资 质 申 报,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直 接 受 理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依 申 请 变 更 ( 机 构 分 立 或 合 并 机 构 名 称 或 地 址 发 生 变 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化 ) 的 : 2

1. 办 理 机 构 分 立 或 合 并 的, 分 立 或 合 并 后 的 机 构 情 况 应 能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要 求, 具 体 条 件 与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新 办 相 同 ; 2. 办 理 机 构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的, 新 的 名 称 应 经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固 定 资 产 200 万 元 以 上,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应 当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 安 全 评 价 师 从 业 登 记 规 则 > 的 通 知 ( 中 安 协 2011 53 号 )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9 条 第 10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应 的 变 更 手 续 ; 3. 办 理 机 构 地 址 发 生 变 化 的, 新 的 地 址 应 当 具 有 与 其 开 展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具 有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撑 条 件 ; 办 公 场 所 有 房 地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协 议, 面 积 不 少 于 250 平 方 米, 其 中 : 档 案 室 面 积 不 少 于 30 平 方 米 4. 办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通 过 具 备 安 全 培 训 条 件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安 全 评 价 知 识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5. 办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新 的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二 级 以 上 安 全 评 价 师 和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资 格, 并 具 有 与 所 申 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依 申 请 注 销 的 : 办 理 自 行 申 请 注 销 应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并 交 还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正 副 本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补 证 的 : 办 理 补 证 的 应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和 已 在 本 地 有 关 电 视 报 刊 ( 省 级 媒 体 ) 上 予 以 声 明 的 证 明 文 件 ( 二 ) 不 予 批 准 的 情 形 : 不 符 合 上 述 准 予 批 准 条 件 之 一 的, 不 予 批 准 六 审 批 数 量 国 家 对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的 设 置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和 总 量 控 制 七 申 请 材 料 ( 一 ) 形 式 标 准 该 项 许 可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证 明 材 料 等 均 需 电 子 和 纸 质 文 本 电 子 文 本 : 在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中 填 报 纸 质 文 本 : 通 过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的 预 审 后, 将 纸 质 文 本 ( 一 式 一 份, 统 一 使 用 A4 幅 面 纵 向 左 侧 装 订 ) 向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递 交 ( 二 )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3

1. 申 请 资 质 ( 新 办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延 期 ) 材 料 目 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提 交 形 式 份 数 纸 质 / 要 求 1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原 件 1 纸 质 材 料 标 明 提 交 材 料 的 种 类 和 页 码 2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原 件 1 纸 质 材 料 按 附 录 2 规 定 格 式 提 交,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注 明 日 期 3 申 请 机 构 法 人 证 书 正 副 本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需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4 原 有 安 全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正 副 本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初 次 申 请 不 须 提 供 5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由 具 备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不 须 提 供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属 于 自 有 的, 提 6 申 请 机 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供 房 产 证 证 明 ;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属 于 租 赁 的, 提 供 租 赁 协 议 和 出 租 房 的 房 产 证 证 明 7 安 全 评 价 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从 业 信 息 识 别 卡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与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中 填 写 的 专 职 兼 职 相 对 应 8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法 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提 交 :1. 劳 动 合 同 2. 四 险 缴 费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1. 学 历 证 书 2. 专 业 技 9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专 业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及 其 他 证 明 ( 国 家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的 科 技 论 文 等 ) 10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执 业 证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与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相 对 应 11 法 定 代 表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和 档 案 管 理 员 及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任 命 文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时, 只 须 提 供 相 关 业 务 范 围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任 命 文 件 4

12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安 全 评 价 知 识 培 训 的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不 须 提 供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时, 只 须 提 供 相 关 业 务 范 围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13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简 历,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业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和 专 业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专 业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1 安 全 评 价 师 资 质 证 书 ( 二 级 以 上 ),2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证 明 件 ( 与 机 构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相 一 致 )3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证 明 件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时, 只 须 提 供 相 关 业 务 范 围 的 专 家 聘 用 协 议 和 14 技 术 专 家 聘 用 协 议 及 其 他 技 术 支 撑 条 件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技 术 支 撑 条 件 其 他 技 术 支 撑 条 件 指 : 有 利 于 申 请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评 价 工 作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与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签 订 的 协 议 等 包 括 过 程 控 制 文 件 程 序 文 件 15 安 全 评 价 过 程 控 制 文 件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原 件 1 纸 质 材 料 和 作 业 指 导 书, 申 请 机 构 应 依 据 评 价 通 则 和 导 则 确 定 文 件 受 控 或 非 受 控 注 : 机 构 分 立 或 合 并 的, 参 照 初 次 申 请 办 理 2. 依 申 请 ( 名 称 或 地 址 变 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变 化 ) 变 更 材 料 目 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提 交 形 式 份 数 纸 质 / 要 求 1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原 件 1 纸 质 材 料 标 明 提 交 材 料 的 种 类 和 页 码 2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变 更 申 请 表 原 件 1 纸 质 材 料 按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规 定 格 式 提 交,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由 填 表 人 签 名, 注 明 日 期 5

3 申 请 机 构 法 人 证 书 正 副 本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需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4 现 有 安 全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正 副 本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变 更 名 称 需 提 供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评 估 证 明,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证 明, 安 全 评 价 师 劳 务 合 同 和 法 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证 ; 任 命 文 件 ; 专 家 聘 用 协 议 ;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参 加 前 表 变 更 地 址 需 提 供 申 请 机 构 固 定 5 需 根 据 变 更 情 况 提 供 变 更 后 机 构 的 有 关 工 作 文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件 1 纸 质 材 料 工 作 场 所 证 明 材 料 : 如 办 公 地 点 房 产 证, 租 赁 协 议, 办 公 场 所 面 积 档 案 室 面 积 说 明 参 加 前 表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安 全 生 产 和 安 全 评 价 知 识 培 训 的 证 明 材 料 参 加 前 表 变 更 技 术 负 责 人 需 提 供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简 历 和 专 业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参 加 前 表 3. 依 申 请 注 销 材 料 目 录 序 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提 交 形 式 份 数 纸 质 / 要 求 1 书 面 说 明 原 件 1 纸 质 材 料 书 面 说 明 注 销 理 由,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由 法 人 代 表 签 名 2 资 质 证 书 正 副 本 原 件 1 纸 质 材 料 应 提 交 原 件 6

( 三 ) 申 请 文 书 名 称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变 更 申 请 表 八 审 批 期 限 ( 一 ) 申 请 期 限 :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新 申 请 : 于 每 年 6 月 受 理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延 期 申 请 :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3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 二 ) 受 理 期 限 :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三 ) 办 理 期 限 : 正 式 受 理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审 核 工 作 ; 现 场 审 查 时 间 与 申 请 人 整 改 时 间 不 计 入 审 批 审 核 期 限 九 审 批 证 件 审 批 通 过 的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本 局 颁 发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3 个 月 向 原 资 质 审 批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经 复 审 合 格 后 予 以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本 审 批 事 项 不 收 费 十 一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公 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我 局 职 权 范 围 内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事 项 依 据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行 政 许 可 格 式 文 书 等,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和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 2. 申 请 人 向 我 局 提 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有 依 法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平 等 权 利 ; 3. 在 依 法 设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和 我 局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申 请 人 有 权 向 我 局 提 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并 要 求 我 局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依 法 定 条 件 作 出 受 理 或 者 不 受 理 的 决 定, 同 时 出 具 加 盖 本 局 专 用 印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4. 申 请 人 向 我 局 提 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我 局 认 为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7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时,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在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五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我 局 逾 期 不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我 局 告 知 的 补 正 要 求 补 正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后 我 局 仍 不 受 理 的,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依 法 改 正 ; 5. 我 局 如 不 能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说 明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并 在 法 定 的 延 长 期 限 内 作 出 决 定 ; 6. 对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专 家 评 审 和 公 示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将 所 需 时 间 书 面 告 知 ; 7.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我 局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颁 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并 加 盖 我 局 印 章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 我 局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诉 讼 的 权 利 ; 8. 我 局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向 申 请 人 提 出 购 买 指 定 商 品 接 受 有 偿 服 务 等 不 正 当 要 求, 或 者 我 局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向 申 请 人 索 取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申 请 人 有 权 拒 绝 并 依 法 提 出 投 诉 或 者 举 报 ; 9.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我 局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由 此 对 申 请 人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申 请 人 有 权 要 求 我 局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 二 ) 申 请 人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1. 申 请 人 向 我 局 提 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法 定 条 件 和 我 局 关 于 申 请 文 本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如 实 向 我 局 提 交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和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并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2. 申 请 人 取 得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后, 应 当 依 法 从 事 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对 申 请 人 从 事 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 3. 申 请 人 取 得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后, 需 要 对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的, 应 当 向 我 局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经 我 局 同 意 后 方 可 作 出 变 更 ; 4. 我 局 对 申 请 人 取 得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后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申 请 人 应 当 支 持 和 配 合,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 5. 申 请 人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可 以 转 让 的 外, 不 得 转 让 8 十 二 申 请 接 收

( 一 ) 接 收 方 式 1. 窗 口 接 收 接 收 部 门 名 称 :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接 收 地 址 : 瑞 金 二 路 108 号 民 防 大 厦 2 楼 9 号 10 号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窗 口 2. 网 上 接 收 网 址 :http://www.shsafety.gov.cn 申 请 路 径 : 网 上 办 事 / 在 线 受 理 /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 二 ) 接 收 时 间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四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30~16:30 星 期 五 上 午 9:30~11:30 ( 节 假 日 除 外 ) 十 三 咨 询 途 径 ( 一 ) 窗 口 咨 询 瑞 金 二 路 108 号 民 防 大 厦 2 楼 9 号 10 号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窗 口 ( 二 ) 电 话 咨 询 (021)54667006 54666232 ( 三 ) 网 上 咨 询 网 址 :http://www.shsafety.gov.cn 申 请 路 径 : 网 上 办 事 - 网 上 咨 询 ( 四 ) 信 函 咨 询 咨 询 部 门 名 称 :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通 讯 地 址 : 瑞 金 二 路 108 号 民 防 大 厦 2 楼 9 号 10 号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窗 口 邮 政 编 码 :200020 十 四 投 诉 渠 道 ( 一 ) 窗 口 投 诉 黄 浦 区 复 兴 中 路 593 号 接 访 室 ( 二 ) 电 话 投 诉 (021)12350 ( 三 ) 网 上 投 诉 网 址 :http://www.shsafety.gov.cn 申 请 路 径 : 政 务 互 动 - 局 长 信 箱 9

( 四 ) 信 函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名 称 :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机 关 纪 委 通 讯 地 址 : 复 兴 中 路 593 号 邮 政 编 码 :200020 十 五 办 理 方 式 ( 一 ) 新 办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延 期 (1) 业 务 描 述 1 申 请 人 通 过 本 局 网 站 (http://www.shsafety.gov.cn),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电 子 版, 申 请 人 可 不 前 往 本 局 办 公 地 点 2 如 电 子 材 料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申 请 人 前 往 本 局 办 公 地 点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 提 交 书 式 材 料, 当 场 核 件 受 理 ; 如 电 子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或 更 正 的 材 料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及 补 正 理 由,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正 3 如 申 请 人 能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由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予 以 受 理 ; 如 申 请 人 无 法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由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4 对 受 理 后 的 申 请 材 料, 本 局 据 业 务 手 册 规 定 程 序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形 式 审 查 现 场 审 查 和 综 合 审 查, 作 出 是 否 予 以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现 场 审 查 的 计 划 时 间 和 准 备 要 求,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需 要 准 备 或 整 改 的, 准 备 或 整 改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20 个 工 作 日 内 5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需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计 入 20 个 工 作 日 内 (2) 适 用 情 形 适 用 于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的 新 办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延 期 ( 二 ) 依 申 请 ( 名 称 或 地 址 变 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变 化 ) 变 更 (1) 业 务 描 述 1 申 请 人 通 过 本 局 网 站 (http://www.shsafety.gov.cn),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电 子 版, 申 请 人 可 不 前 往 本 局 办 公 地 点 2 如 电 子 材 料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申 请 人 前 往 本 局 办 公 地 点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 提 交 书 式 材 料, 当 场 核 件 受 理 ; 如 电 子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或 更 正 的 材 料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及 补 正 理 由,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正 10

3 如 申 请 人 能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由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予 以 受 理 ; 如 申 请 人 无 法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由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4 对 受 理 后 的 申 请 材 料, 本 局 据 业 务 手 册 规 定 程 序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是 否 予 以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需 现 场 审 查 的, 现 场 审 查 的 计 划 时 间 和 准 备 要 求,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需 要 准 备 或 整 改 的, 准 备 或 整 改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20 个 工 作 日 内 (2) 适 用 情 形 适 用 于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 名 称 或 地 址 变 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变 化 ) 变 更 ( 三 ) 依 申 请 注 销 (1) 业 务 描 述 1 申 请 人 前 往 本 局 办 公 地 点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 提 交 书 式 材 料, 当 场 核 件 受 理 2 对 受 理 后 的 申 请 材 料, 本 局 据 业 务 手 册 规 定 程 序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3 对 同 意 注 销 的, 需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不 计 入 20 个 工 作 日 内 (2) 适 用 情 形 适 用 于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办 理 自 行 申 请 注 销 ( 四 ) 告 知 承 诺 (1) 业 务 描 述 1 申 请 人 通 过 本 局 网 站 (http://www.shsafety.gov.cn),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电 子 版, 申 请 人 可 不 前 往 本 局 办 公 地 点 2 如 电 子 材 料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申 请 人 前 往 本 局 办 公 地 点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 提 交 书 式 材 料, 当 场 核 件 受 理 ; 如 电 子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或 更 正 的 材 料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及 补 正 理 由,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正 3 如 申 请 人 能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由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予 以 受 理 ; 如 申 请 人 无 法 按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由 一 门 式 受 理 窗 口 出 具 行 政 审 批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4 对 受 理 后 的 申 请 材 料, 本 局 据 业 务 手 册 规 定 程 序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作 出 是 否 予 以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5 经 审 查 认 定 延 期 申 请 需 要 整 改 后 通 过 的,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向 本 局 提 交 承 诺 书, 承 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改 11

6 本 局 对 告 知 承 诺 申 请 决 定 认 可 的,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 决 定 不 予 认 可 的,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7 作 出 准 予 资 质 认 定 的 审 批 决 定 后, 如 申 请 人 未 能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本 局 依 法 撤 销 审 批 决 定, 收 回 已 颁 发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将 申 请 人 的 信 用 行 为 记 入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信 用 档 案 (2) 适 用 情 形 适 用 于 近 3 年 内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录 的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办 理 延 期 申 请 ( 不 包 括 同 时 申 请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 十 六 决 定 公 开 自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shsafety.gov.cn) 上 公 开 审 批 结 果 12

附 录 1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办 事 流 程 示 意 图 申 请 人 网 上 提 交 资 质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窗 口 对 网 上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受 理 条 件 审 查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补 正 的 材 料 及 理 由 是 否 满 足 否 否 是 否 不 予 受 理 是 是 通 知 申 请 人 向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纸 质 材 料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网 上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并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进 行 形 式 现 场 综 合 审 查 ( 提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申 请 人 准 备 现 场 审 查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整 改 的 事 项 及 理 由 是 否 符 合 否 否 是 否 不 予 认 可 是 是 网 上 公 示 向 申 请 人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附 录 2 提 出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行 政 审 批 的 申 请 书 ( 填 写 样 表 ) 1.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注 : 该 表 应 在 本 局 网 站 (http://www.shsafety.gov.cn) 中 网 上 办 事 / 表 格 下 载 栏 目 中 下 载, 相 应 的 填 写 格 式 ( 包 括 版 式 体 例 字 体 等 ) 应 严 格 根 据 所 下 载 的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的 规 定 文 书 格 式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表 ( 甲 级 乙 级 新 申 请 延 期 ) 申 请 机 构 :( 盖 章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

填 报 要 求 1. 内 容 不 应 有 缺 项, 数 字 及 时 间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公 历 填 写 2. 采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填 表, 签 字 之 处 应 由 签 字 人 本 人 签 名, 一 式 五 份 并 附 电 子 版 光 盘 二 张 3.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按 安 全 评 价 业 务 范 围 分 类 编 号 填 写 4.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中 Email 地 址 须 填 写 本 单 位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2

安 全 评 价 业 务 范 围 分 类 依 据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22 号 ) 附 件 一 划 分 安 全 评 价 业 务 范 围 第 一 类 : 1. a 煤 炭 开 采 业 b 煤 炭 洗 选 业 2.a 金 属 矿 采 选 业 b 非 金 属 矿 采 选 业 c 其 他 矿 采 选 业 3.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开 采 业 4.a 石 油 加 工 业 b 化 学 原 料 化 学 品 及 医 药 制 造 业 c 燃 气 生 产 及 供 应 业 d 炼 焦 业 5.a 烟 花 爆 竹 制 造 业 b 民 用 爆 破 器 材 制 造 业 第 二 类 : 6. 尾 矿 库 7. 房 屋 和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业 8. 管 道 运 输 业 9. 仓 储 业 10.a 水 利 业 3

b 水 电 工 程 业 11.a 火 力 发 电 业 b 热 力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2.a 风 力 发 电 业 b 太 阳 能 发 电 业 c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业 13. 核 工 业 设 施 14.a 黑 色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b 金 属 制 品 业 c 非 金 属 矿 物 制 品 业 15.a 铁 路 运 输 业 b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及 辅 助 设 施 16. 公 路 17. 港 口 码 头 18.a 机 械 设 备 制 造 业 b 电 器 制 造 业 19.a 轻 工 业 b 纺 织 业 c 烟 草 加 工 制 造 业 4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承 诺 声 明 本 机 构 自 愿 申 请 安 全 评 价 甲 ( 乙 ) 级 资 质, 并 做 如 下 承 诺 : 一 认 真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及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依 法 从 事 安 全 评 价 活 动 二 本 机 构 及 所 有 安 全 评 价 从 业 人 员 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对 所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三 本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及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对 于 资 质 申 报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了 准 备, 达 到 了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甲 ( 乙 ) 级 资 质 申 报 条 件, 愿 意 接 受 并 积 极 配 合 对 本 机 构 申 报 条 件 的 审 查 四 本 机 构 如 能 获 准 资 质, 将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技 术 规 范 开 展 安 全 评 价 活 动, 遵 守 执 业 准 则 和 职 业 道 德, 自 觉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对 作 出 的 安 全 评 价 结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 机 构 盖 章 ) 年 月 日 5

表 一 名 称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区 ( 县 ) 路 号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区 ( 县 ) 路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传 真 E-Mail 法 人 执 照 ( 证 书 ) 编 号 固 定 资 产 总 值 ( 万 元 ) 原 有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办 公 场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安 全 评 价 师 人 数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人 数 申 请 的 业 务 范 围 ( 编 号 ) 第 一 类 :( 按 安 全 评 价 业 务 范 围 分 类 填 写 ) 第 二 类 :( 按 安 全 评 价 业 务 范 围 分 类 填 写 ) 机 构 简 况 : ( 可 另 附 页 ) 6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表 二 姓 名 职 务 专 业 能 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从 业 信 息 识 别 卡 编 号 级 说 明 :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负 责 人 包 括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等, 若 机 构 设 有 多 个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的, 应 逐 人 填 写 7

表 三 专 职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能 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从 业 信 息 识 别 卡 编 号 备 注 8

表 四 专 职 二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能 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从 业 信 息 识 别 卡 编 号 备 注 9

表 五 专 职 三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能 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从 业 信 息 识 别 卡 编 号 备 注 10

表 六 其 他 安 全 评 价 师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能 力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从 业 信 息 识 别 卡 编 号 注 : 其 他 安 全 评 价 师 系 指 持 有 安 全 评 价 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在 本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11

表 七 安 全 评 价 师 简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现 住 址 电 话 E-Mail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从 业 信 息 识 别 卡 编 号 手 机 毕 业 院 校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级 所 学 专 业 专 业 能 力 最 终 学 历 认 定 方 式 专 业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学 习 及 工 作 简 历 : 签 字 : 年 月 日 从 业 机 构 确 认 意 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12 注 :1. 具 有 安 全 评 价 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应 全 部 填 写 ; 2. 专 业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应 根 据 安 全 评 价 师 专 业 能 力 对 照 表 的 认 定 要 求 填 报 ; 3. 学 习 简 历 从 大 学 开 始 ( 包 括 大 学 毕 业 后 的 后 续 教 育 ), 并 注 明 所 学 主 要 专 业 课 程 ; 4. 工 作 简 历 主 要 指 所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工 作 简 历 ; 5. 学 历 及 工 作 简 历 内 容 较 多 时 可 自 行 附 表

表 八 姓 名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执 业 证 编 号 注 册 类 别 注 册 单 位 13

表 九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与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对 照 表 申 请 的 类 项 业 务 范 围 安 全 评 价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号 姓 名 专 业 能 力 认 定 方 式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号 说 明 : 1. 此 表 请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业 务 范 围 分 别 填 写, 每 个 业 务 范 围 一 张 ; 2.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的 专 业 能 力 应 根 据 其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所 学 专 业 ( 高 学 历 可 任 选 其 一 ) 或 安 全 评 价 师 专 业 能 力 对 照 表 的 认 定 要 求 进 行 认 定 ; 3. 每 位 专 职 安 全 评 价 师 除 大 学 所 学 专 业 外, 只 可 根 据 安 全 评 价 师 专 业 能 力 对 照 表 的 认 定 要 求 再 另 外 认 定 一 种 专 业 能 力 ; 4. 除 煤 矿 非 煤 矿 山 之 外, 具 有 安 全 评 价 师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和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认 定 为 具 备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能 力 14

表 十 与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相 匹 配 的 装 备 清 单 申 请 的 类 项 业 务 范 围 装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计 量 检 定 情 况 说 明 : 1. 此 表 请 按 照 所 申 请 的 业 务 范 围 分 别 填 写, 每 个 业 务 范 围 一 张 ; 2. 能 支 持 多 个 业 务 范 围 的 大 型 专 用 装 备 在 满 足 开 展 安 全 评 价 业 务 活 动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不 必 重 复 购 置, 但 需 分 别 在 不 同 业 务 范 围 的 装 备 清 单 中 填 写 ; 3. 请 将 各 种 数 学 模 型 和 计 算 机 模 拟 分 析 软 件 的 版 本 号 填 写 在 计 量 检 定 情 况 栏 中 15

聘 用 技 术 专 家 基 本 情 况 汇 总 表 表 十 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所 学 专 业 从 事 专 业 从 事 专 业 时 间 年 ( 可 另 附 页 ) 16

表 十 二 通 用 设 备 清 单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完 好 程 度 备 注 1 ( 可 另 附 页 ) 17

2.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变 更 申 请 表 注 : 该 表 应 在 本 局 网 站 (http://www.shsafety.gov.cn) 中 网 上 办 事 / 表 格 下 载 栏 目 中 下 载, 相 应 的 填 写 格 式 ( 包 括 版 式 体 例 字 体 等 ) 应 严 格 根 据 所 下 载 的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的 规 定 文 书 格 式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变 更 申 请 表 机 构 名 称 :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所 在 地 : 上 海 市 填 表 人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18

说 明 1. 本 表 供 取 得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变 更 有 关 事 项 时 使 用 2. 本 表 由 申 请 变 更 机 构 逐 项 如 实 填 写, 应 使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签 字 处 由 签 名 人 手 工 签 名, 字 迹 工 整 清 晰 3. 在 变 更 事 项 栏 目 中 相 应 的 申 请 变 更 事 项 处 划 4. 将 申 请 变 更 机 构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和 法 人 执 照 ( 证 书 ) 的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附 在 表 后 一 并 上 报 5. 申 请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的, 应 同 时 提 供 变 更 后 机 构 的 有 关 工 作 文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制 度, 过 程 控 制 文 件, 安 全 评 价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安 全 评 价 人 员 的 劳 务 合 同, 技 术 专 家 简 历 专 业 能 力 聘 用 证 明,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安 全 评 价 技 术 负 责 人 过 程 控 制 负 责 人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任 命 文 件 及 办 公 场 地 证 明 等 ) 19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区 ( 县 ) 路 号 变 更 前 情 况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区 ( 县 ) 路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邮 政 编 码 法 人 执 照 ( 证 书 ) 编 号 安 全 评 价 资 格 人 员 数 量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变 更 机 构 注 册 地 址 变 更 机 构 办 公 地 址 变 更 事 项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法 人 执 照 ( 证 书 ) 编 号 其 他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区 ( 县 ) 路 号 变 更 后 情 况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区 ( 县 ) 路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 邮 政 编 码 法 人 执 照 ( 证 书 ) 编 号 注 册 资 金 ( 开 办 费 )( 万 元 ) 安 全 评 价 资 格 人 员 数 量 20

姓 名 职 务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签 字 ( 见 注 ) ( 不 够 可 加 页 ) 注 : 申 请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时 应 填 此 表, 变 更 其 他 事 项 不 需 填 写 此 表 由 本 人 签 字 21

变 更 原 因 : ( 不 够 可 加 页 ) 申 请 变 更 机 构 盖 章 ( 如 申 请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应 同 时 加 盖 变 更 前 后 机 构 公 章 ): 批 准 人 : 年 月 日 22

所 在 地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审 查 意 见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审 批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23

承 诺 书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我 机 构 就 申 请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延 续 事 宜,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一 自 觉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和 相 关 行 业 自 律 与 诚 信 建 设 要 求, 近 3 年 内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二 将 于 日 内 按 照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的 要 求 完 成 整 改 ; 三 提 交 的 整 改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四 整 改 后, 认 为 自 身 能 满 足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公 布 的 下 列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办 事 指 南 的 审 批 条 件 标 准 和 要 求 : 五 上 述 陈 述 是 申 请 机 构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 六 若 违 反 承 诺 或 者 作 出 不 实 承 诺 的,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申 请 机 构 :( 签 字 盖 章 ) 年 月 日 24

附 录 3 审 批 办 理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文 件 目 录 分 类 名 称 部 门 规 章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2 号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规 划 2009 181 号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有 关 表 规 范 性 文 件 格 的 通 知 ( 安 监 总 厅 规 划 2009 182 号 )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沪 安 监 管 规 科 2009 167 号 ) 关 于 印 发 < 安 全 评 价 师 从 业 登 记 规 则 > 的 通 知 ( 中 安 协 2011 53 号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