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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此 外,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还 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明 确 定 义, 即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对 有 关 行 业 领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因 此, 在 实 践 中 行 使 具 体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 能 的 部 门 除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外, 还 包 括 对 特 定 行 业 领 域 起 监 管 职 能 的 部 门, 包 括 国 防 科 工 委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劳 动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等 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自 我 管 理,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一 方 面 规 定 了 有 关 协 会 组 织 可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信 息 培 训 等 服 务, 以 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 另 一 方 面, 规 定 了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工 会 依 法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其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 见 二 强 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义 务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在 原 法 基 础 上, 基 于 实 践 需 要,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一 步 规 定 了 一 系 列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义 务 ( 一 ) 强 调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与 培 训 营 单 位 对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形 式 下 的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以 及 学 校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责 任,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学 校 对 此 承 担 协 助 义 务 此 外,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内 容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 二 ) 扩 大 了 需 要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范 围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在 原 法 基 础 上 规 定, 除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外, 金 属 冶 炼 以 及 道 路 运 输 单 位 亦 需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其 他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一 百 人 ( 原 法 为 三 百 人 ) 以 上 的, 同 样 需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从 业 人 员 一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提 请 注 意 的 是,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明 确,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形 式 下 的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亦 属 于 上 述 从 业 人 员 范 畴, 并 具 有 同 等 权 利 与 义 务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将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纳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之 一 明 确 生 产 经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还 以 专 款 特 别 规 定 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范 围, 包 括 :( 一 ) 组 织 或 者 参

3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二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 ( 三 )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四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五 ) 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及 时 排 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建 议 ;( 六 )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 ;( 七 )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要 求, 对 于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应 当 告 知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进 一 步 明 确,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虽 可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服 务, 但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仍 由 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 三 ) 扩 大 了 须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的 项 目 范 围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在 原 法 基 础 上 规 定, 除 原 有 的 矿 山 项 目 以 及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外, 金 属 冶 炼 项 目 以 及 用 于 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同 样 需 分 别 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此 外, 上 述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上 述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应 当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 待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 四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需 注 意 的 其 他 新 措 施 1. 明 确 岗 位 责 任 人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应 当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 2.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专 门 用 于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在 成 本 中 据 实 列 支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制 定 3.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采 取 技 术 管 理 措 施, 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4.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库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库, 如 实 记 录 生 产 经

4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 对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告, 并 通 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国 土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5.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与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相 衔 接,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三 加 大 违 法 惩 处 力 度 除 规 定 了 上 文 所 述 的 新 监 管 措 施 与 举 措 外,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还 明 显 加 强 了 对 于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的 惩 处 力 度 不 同 违 法 行 为 的 罚 款 限 额 均 有 不 同 幅 度 的 增 加 ; 加 重 了 企 业 负 责 人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个 人 责 任 的 承 担 原 法 对 于 诸 多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的 行 为 仅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承 担 行 政 罚 款 责 任, 而 在 新 法 下,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同 样 需 就 此 承 担 一 定 数 额 的 行 政 罚 款 责 任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尤 其 明 确 了 在 发 生 安 全 要 负 责 人 遭 受 的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对 于 主 要 负 责 人 而 言, 若 其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将 根 据 事 故 等 级 的 不 同 (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较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处 以 其 个 人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三 十 至 百 分 之 八 十 不 等 的 罚 款, 极 大 加 重 了 主 要 负 责 人 个 人 责 任 的 承 担, 并 进 一 步 明 确 若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重 大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终 身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本 身 而 言, 若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根 据 事 故 等 级 的 不 同, 将 被 处 以 二 十 万 元 至 二 千 万 元 不 等 的 罚 款 各 事 故 等 级 的 具 体 划 分 标 准 将 由 国 务 院 各 相 关 部 门 指 定 此 外, 为 与 上 文 中 新 设 立 的 监 管 措 施 与 制 度 相 配 套, 新 法 增 加 了 针 对 某 些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该 等 违 法 行 为 包 括 : 未 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的 ;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或 者 未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的 ;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者 未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的 ; 未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的 ;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的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法 拒 绝 阻 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生 产 事 故 的 情 况 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主

5 四 推 行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制 度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确 立 了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制 度, 并 从 两 个 方 面 加 以 推 进 : 一 是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金 属 冶 炼 单 位 应 当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鼓 励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聘 用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二 是 建 立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按 专 业 分 类 管 理 制 度, 授 权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完 ) 郁 雷 为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常 驻 上 海 的 资 深 顾 版 权.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保 留 对 本 文 的 所 有 权 利 如 需 转 载, 请 注 明 出 处 免 责. 本 文 及 其 内 容 并 不 代 表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法 律 意 见, 同 时 我 们 并 不 保 证 将 会 在 载 明 日 期 之 后 继 续 对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更 新, 我 们 不 建 议 读 者 仅 仅 依 赖 于 本 文 中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而 进 行 任 何 决 策, 因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将 由 行 为 人 自 行 负 责 如 果 您 需 要 法 律 意 见 或 其 他 专 家 意 见, 我 们 建 议 您 向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士 寻 求 法 律 帮 助 问, 其 执 业 领 域 主 要 涵 盖 公 司 法 合 规 并 购 和 私 募 股 权 直 线 :(86 21) 2310 8268 总 机 :(86 21) 2310 8288 邮 箱 :stevenyu@glo.com.cn 顾 龙 为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办 公 室 的 律 师, 其 执 业 领 域 主 要 涵 盖 公 司 法 和 合 规 直 线 :(86 21) 2310 8355 总 机 :(86 21) 2310 8288 邮 箱 :leongu@gl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