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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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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地 址 :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 http://exam.nkuht.edu.tw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07)806-0505 轉 分 機 1812 1815 傳 真 電 話 : (07)806-1074 104 年 12 月 10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I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頁 碼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考 生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 含 審 查 資 料 ) 公 告 報 名 狀 態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寄 發 考 試 入 場 證 ( 以 普 掛 方 式 寄 發 )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23:59 止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https://www.jctv.ntut.edu.tw/) 入 學 管 道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止, 一 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第 4 頁 第 4 頁 第 7 頁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17:00 第 9 頁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第 9 頁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第 9 頁 寄 發 總 成 績 單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第 10 頁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錄 取 公 告 ( 亦 以 普 通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 網 路 報 到 ( 請 詳 閱 網 路 報 到 說 明 ) 註 冊 及 驗 證 ( 含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2:00 止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http://exam.nkuht.edu.tw/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10: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23:59 止 請 查 看 本 校 教 務 處 : 網 址 : http://academic.nkuht.edu.tw/main.php 第 10 頁 第 10 頁 第 11 頁 第 11 頁 II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制 簡 介... 1 貳 招 生 類 別 系 別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佔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參 報 考 資 格... 3 肆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4 伍 報 名 費 用 考 生 應 繳 交 資 料... 7 陸 退 費 規 定... 9 柒 面 試... 9 捌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 10 玖 成 績 單 寄 發... 10 拾 成 績 複 查... 10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10 拾 貳 網 路 報 到... 11 拾 參 註 冊 及 驗 證... 11 拾 肆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11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12 附 件 附 件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3 附 件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14 附 件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15 附 件 四 現 役 軍 人 單 位 主 管 准 予 報 名 同 意 書... 16 附 件 五 本 校 路 線 圖... 17

壹 招 生 學 制 簡 介 : 學 制 二 技 電 話 電 話 (07)806-0505 1. 日 間 部 : 試 務 諮 詢 分 機 1812;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及 證 件 繳 驗 : 分 機 1212 2. 進 修 部 : 分 機 1812 1815 傳 真 (07)806-1074 本 校 網 址 http://www.nkuht.edu.tw/ 各 項 資 訊 上 課 時 間 日 間 部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08:10 17:20 進 修 部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13:20 21:50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2 年 為 原 則 ( 餐 飲 管 理 系 包 含 校 外 實 習 ), 得 延 長 修 業 2 年, 凡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學 分 抵 免 一 入 學 前 已 修 讀 學 位 層 級 相 關 領 域 同 性 質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申 請 抵 免 二 非 相 關 系 科 之 錄 取 新 生, 各 系 得 視 其 大 學 曾 修 習 科 目 內 容, 訂 定 須 補 修 之 基 礎 課 程 與 學 分, 並 由 系 認 定 補 修 之 學 分 是 否 列 為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收 費 標 準 一 日 間 部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學 雜 費 約 為 24,000 元, 住 宿 費 約 11,500 元, 其 餘 代 辦 費 另 計,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之 學 雜 費 專 區 資 訊 ; 進 修 部 收 費 以 學 分 數 計 算 收 取 學 分 學 雜 費, 若 學 分 數 與 上 課 時 數 不 同 時 依 實 際 上 課 時 數 收 費,104 學 年 度 各 科 目 每 小 時 學 分 學 雜 費 900 元,105 學 年 度 如 有 異 動 則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學 分 學 雜 費 調 整 辦 法 辦 理, 其 餘 代 辦 費 ( 制 服 刀 具 等 ) 另 計 二 各 系 課 程 所 需 支 用 之 實 習 材 料 費, 除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標 準 收 費 外, 再 依 課 程 教 學 實 際 需 要 酌 增 收 取 三 畢 業 前 實 施 校 外 參 訪 研 習, 該 研 習 為 必 修 1 學 分 課 程 ; 須 至 海 外 參 訪, 參 訪 費 用 自 理 約 72,000 元, 分 期 攤 繳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本 校 各 系 均 設 有 全 面 空 調 之 普 通 教 室 及 專 業 教 室, 設 備 充 實 完 善, 另 有 圖 資 大 樓 教 學 大 樓 語 言 教 室 國 際 會 議 廳 諮 商 輔 導 組 師 生 餐 廳 完 善 的 運 動 設 施 校 園 網 路 及 充 滿 人 文 藝 術 氣 息 的 優 美 校 園 全 校 校 園 網 路 連 線 並 連 接 國 際 學 術 網 路, 提 供 全 球 資 訊 網 學 生 缺 曠 課 查 詢 系 統 和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獎 助 學 金 一 本 校 提 供 學 業 優 秀 專 業 技 能 清 寒 社 會 關 懷 與 愛 校 服 務 學 生 等 多 項 獎 學 金, 並 協 助 辦 理 各 種 校 外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二 本 校 受 理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申 請, 並 提 供 多 項 助 學 金 如 急 難 救 助 金 工 讀 助 學 金 等 做 為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1

貳 招 生 類 別 系 別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佔 分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外 加 生 名 額 類 別 系 別 一 般 生 名 額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蒙 藏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考 試 方 式 ( 佔 分 比 例 ): 1. 當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日 間 部 1. 餐 飲 管 理 系 40 名 ( 暫 定 )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20%) 計 算 方 式 : ( ( 國 文 *1+ 英 文 *1)/2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1. 面 試 2. 書 審 3. 統 測 成 績 3. 面 試 (50%) 2. 旅 館 管 理 系 40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進 修 部 3. 餐 飲 管 理 系 40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4. 旅 運 管 理 系 40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面 試 (60%) 1. 面 試 2. 書 審 5. 航 空 暨 運 輸 50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1 名 服 務 管 理 系 共 5 系 別, 每 名 考 生 最 多 可 報 考 3 系 別 日 間 部 餐 飲 管 理 系 依 統 測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後, 取 招 生 名 額 2.5 倍 成 績 較 高 者 參 加 面 試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餐 飲 廚 藝 專 班 升 讀 二 技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名 額 為 10 名, 因 故 取 消 考 試 或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所 產 生 之 缺 額, 得 於 本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備 取 報 到 結 束 前, 併 入 本 招 生 考 試 日 間 部 二 技 餐 飲 管 理 系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中,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依 本 校 公 告 為 主 若 考 生 同 時 正 取 多 系 時 僅 能 擇 一 系 報 到, 報 到 後 其 餘 正 取 系 別 視 同 放 棄 2

參 報 考 資 格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敬 請 詳 細 閱 讀 簡 章 內 容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一, 准 予 報 考 本 入 學 考 試 : (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倘 法 規 修 正 請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 一 一 般 學 歷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二 同 等 學 力 : ( 一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4.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七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3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八 )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九 )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 三 ) 及 ( 四 ) 規 定 ( 十 一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 十 二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揭 ( 八 )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注 意 事 項 一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科 技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入 學 前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於 各 類 相 關 證 照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等 級 之 認 定, 由 本 會 召 開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等 級 適 用 類 別 疑 義 審 查 會 議 審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持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需 將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譯 為 中 文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四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肆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一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23:59 止, 一 律 採 網 路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網 站 : (https://www.jctv.ntut.edu.tw/) 入 學 管 道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二 報 名 程 序 : 考 生 須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科 ( 組 ) 學 程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1. 考 生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設 定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只 須 登 錄 1 次, 即 可 適 用 於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所 有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之 報 名 2. 已 完 成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之 考 生 不 須 再 登 錄, 即 可 逕 行 選 填 報 名 3. 凡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通 過 登 錄 為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4

低 收 入 戶 生 身 分 者,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不 須 再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若 未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或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後 新 增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先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請 傳 真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傳 真 號 碼 :02-2773-5633 02-2773-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02-2772-5333),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免 繳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二 ) 選 填 報 名 校 系 ( 組 ) 學 程 1. 考 生 可 一 次 選 擇 在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多 系 別, 尚 未 繳 費 且 未 到 本 校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至 系 統 取 消 整 筆 選 取 紀 錄 2. 當 次 選 填 之 系 別, 因 逾 期 繳 費 致 該 次 報 名 失 效 時, 在 本 校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皆 仍 可 再 次 選 填 3. 已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之 系 別 不 得 重 複 選 取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1. 繳 款 帳 號 :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依 每 次 選 擇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由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並 於 確 定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即 可 列 印 繳 費 單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次 皆 不 同, 限 考 生 本 人 使 用, 請 考 生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2. 繳 費 金 額 : 繳 費 金 額 為 報 名 當 次 所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應 繳 報 名 費 之 總 額, 繳 費 期 限 以 報 名 當 次 所 報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報 名 期 限 最 先 截 止 者 為 繳 費 期 限 ; 如 逾 繳 費 期 限 而 未 繳 交 者, 其 報 名 當 次 之 繳 費 單 及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均 無 效, 考 生 必 須 上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重 新 選 填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報 名 繳 費 如 因 個 人 因 素 致 未 完 成 繳 費, 造 成 無 法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1)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繳 款,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 含 郵 局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2)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3) 每 次 報 名 之 當 次 繳 費 截 止 日 當 天 15:30 後, 不 可 到 郵 局 匯 款, 僅 能 透 過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方 式 繳 費, 以 避 免 因 郵 局 隔 日 才 處 理 匯 款 而 致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4) 考 生 於 繳 費 後 約 2 小 時 即 可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考 生 如 未 上 網 查 詢, 因 繳 費 失 敗 以 致 影 響 報 名 作 業,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款 後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不 須 寄 回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4.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核 通 過 為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免 繳 報 名 費 優 待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經 審 5

核 為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即 可 於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期 間, 享 有 各 校 減 免 報 名 費 優 待 (3) 若 考 生 未 在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或 未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欲 免 繳 或 減 免 本 招 生 報 名 費, 須 於 各 校 報 名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並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以 傳 真 方 式 接 受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審 查 ( 傳 真 號 碼 : 02-27735633 02-27721722,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該 會 已 收 到 傳 真, 聯 絡 電 話 : 02-2772-5333) 註 :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茲 證 明 之 文 件 (4)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報 名 費 ;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始 得 至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並 依 下 列 步 驟 完 成 繳 寄 1. 報 名 資 料 袋 製 作 : 列 印 當 次 所 報 名 各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正 面, 每 1 報 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需 有 1 份 報 名 資 料 袋 2. 準 備 報 名 資 料 : (1) 考 生 報 名 表 : 此 表 由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平 台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每 1 校 系 ( 組 ) 學 程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後, 於 表 上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自 簽 名 (2)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依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考 生 應 繳 資 料 之 規 定, 由 考 生 自 行 備 妥 3. 報 名 資 料 繳 寄 : 未 在 寄 件 截 止 期 限 前 將 資 料 寄 出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掛 號 收 執 聯 保 管 好,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使 用 4. 注 意 事 項 : 報 名 每 1 系 別 之 報 名 資 料 ( 含 考 生 報 名 表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他 表 件 ), 須 單 獨 裝 入 1 個 報 名 信 封 內 並 封 裝 好 ( 請 勿 將 甲 系 的 資 料 放 到 乙 系 的 信 封 內 ), 並 於 封 面 勾 記 繳 寄 資 料 6

伍 報 名 費 用 考 生 應 繳 交 資 料 : 一 報 名 費 用 : ( 一 ) 報 名 一 系 別 考 生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990 元 整 ( 二 ) 報 名 二 系 別 或 三 系 別 考 生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450 元 整 二 考 生 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 二 ) 學 歷 ( 力 )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之 相 關 證 件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暑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畢 ( 結 ) 業 證 書 ( 證 明 文 件 ) 者, 得 同 意 填 妥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 附 件 三 ) 後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本 簡 章 所 稱 應 屆 畢 業 生, 係 指 預 定 於 104 學 年 度 (105 年 8 月 前 ) 畢 業 者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係 指 報 名 本 招 生 考 試 前 已 畢 業 取 得 證 書 者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請 同 學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 三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類 別 系 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餐 飲 管 理 系 旅 館 管 理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旅 運 管 理 系 航 空 暨 運 輸 服 務 管 理 系 一 當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 影 本 )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含 在 校 成 績 自 傳 生 涯 計 畫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社 團 表 現 證 明 其 他 足 以 說 明 學 生 優 秀 表 現 之 證 明 等 資 料 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黑 白 印 刷 雙 面 列 印 頁 數 不 超 過 20 頁, 並 以 騎 馬 釘 裝 訂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含 在 校 成 績 自 傳 生 涯 計 畫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社 團 表 現 證 明 其 他 足 以 說 明 學 生 優 秀 表 現 之 證 明 等 資 料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黑 白 印 刷 頁 數 不 超 過 10 頁, 並 以 騎 馬 釘 裝 訂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含 在 校 成 績 自 傳 生 涯 計 畫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證 明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社 團 表 現 證 明 其 他 足 以 說 明 學 生 優 秀 表 現 之 證 明 等 資 料 二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黑 白 印 刷 雙 面 列 印 頁 數 不 超 過 20 頁, 並 以 騎 馬 釘 裝 訂 7

( 四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 驗 ) 下 列 證 件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各 一 份 2.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僑 民 者 免 附 3. 英 文 文 字 以 外 之 國 外 學 歷, 應 附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一 份 未 依 規 定 驗 證 及 應 附 未 附 中 文 譯 本 之 文 件, 視 同 不 合 格 件 國 外 學 歷 驗 證, 可 洽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驗 證 文 件 (02)23432888 或 該 局 網 站 http://www.boca.gov.tw 之 文 件 證 明 項 下 查 詢 ( 五 ) 現 役 軍 人 應 另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1. 服 義 務 役 人 員 如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須 繳 驗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或 繳 驗 准 於 報 名 同 意 書 正 本 ( 如 附 件 四 ), 始 准 予 報 名 2. 服 志 願 現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可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須 繳 交 准 予 報 名 同 意 書 正 本 ( 如 附 件 四 ) 各 級 國 軍 官 兵 之 權 責 主 管 及 核 定 階 級 如 下 : (1)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2)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3)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管 核 定 (4) 上 述 准 予 報 名 之 同 意 書 正 本,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 六 ) 報 名 外 加 生 需 檢 附 證 件 如 下 : 身 分 類 別 應 收 繳 證 件 註 記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1. 退 伍 令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或 替 代 役 退 役 證 明 2.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3. 志 願 役 軍 士 官, 須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或 初 任 官 令 或 軍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三 擇 一 ) 及 其 影 印 本 4. 在 營 服 役 其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者,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1. 應 繳 交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一 份,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記 事 2. 生 父 母 為 原 住 民 之 養 子 女, 應 追 繳 其 生 父 母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除 籍 謄 本, 以 確 認 其 原 住 民 身 分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2.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之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予 以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證 件 如 遺 失,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發 之 遺 失 證 明 書 可 視 同 原 始 證 件 ( 權 責 單 位 : 校 尉 官 及 士 官 兵 為 後 備 指 揮 部 ) 1. 非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份 報 考 2.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騰 錄,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生 父 母 已 死 亡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謄 本 或 除 籍 謄 本 一 份, 並 須 蓋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戳 記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1. 原 非 蒙 藏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報 名 2. 無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報 名 3.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8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1.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入 學 之 函 件 ( 該 函 如 遺 失, 應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 2. 護 照 影 印 本 入 境 證 副 本 1. 教 育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2. 護 照 影 印 本 入 境 證 副 本 係 指 派 外 人 員 出 國 擔 任 駐 外 工 作 期 間, 隨 同 其 停 留 在 同 一 駐 在 國 之 子 女 但 因 駐 在 國 生 活 條 件 不 佳 安 全 有 疑 慮 或 無 適 當 可 供 銜 接 之 學 校 等 情 形, 有 停 留 其 他 國 家 之 必 要, 經 報 派 遣 之 政 府 機 關 認 定 及 教 育 部 同 意 者, 得 不 受 同 一 駐 在 國 之 限 制 三 將 前 項 規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自 備 B4 信 封 袋 內, 信 封 袋 封 面 請 依 照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網 站 之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相 關 表 單 並 依 規 定 步 驟 完 成 繳 交 請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收,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繳 交 之 書 審 資 料 一 系 別 繳 交 一 份 ( 每 一 報 考 系 別 各 備 妥 一 份 完 整 申 請 文 件 並 於 文 件 註 明 申 請 系 別 ) 四 本 校 收 件 後, 將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17:00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 或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最 新 訊 息 招 生 訊 息 ) 公 告 報 名 狀 態,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http://exam.nkuht.edu.tw/ 五 考 生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E-mail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而 權 益 受 損 六 所 繳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者, 除 取 消 報 名 考 試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陸 退 費 規 定 : 考 生 報 名 後, 若 經 審 查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報 名 費, 敬 請 審 慎 辦 理 轉 帳, 以 避 免 徒 增 作 業 柒 面 試 : 一 面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 面 試 日 期 為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地 點 由 各 學 系 自 行 訂 定 後,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http://exam.nkuht.edu.tw/ 或 至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最 新 訊 息 招 生 訊 息 本 校 亦 將 以 普 通 掛 號 寄 發 考 試 入 場 證, 考 生 請 上 網 查 詢 並 依 公 告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參 加 面 試 二 面 試 應 備 證 件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三 為 考 量 全 國 各 地 考 生 及 在 職 報 考 人 士 之 權 益 與 安 全, 如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或 2 日 ( 星 期 六 ) 全 國 任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發 布 停 止 上 班 及 上 課, 本 校 將 適 時 調 整 面 試 及 後 續 招 生 日 程 若 考 試 須 延 後 完 成, 請 考 生 務 必 預 留 延 後 接 受 考 試 之 時 間 相 關 延 期 舉 行 面 試 事 宜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消 息 9

捌 成 績 核 計 及 錄 取 規 定 : 一 成 績 核 計 : ( 一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二 ) 本 招 生 考 試 總 成 績 為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僅 就 報 考 日 間 部 餐 飲 管 理 系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及 面 試 成 績 分 別 乘 以 佔 分 比 例 計 算 後 之 合 計 總 分 ( 三 ) 各 科 目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報 考 本 校 日 間 部 餐 飲 管 理 系 者, 務 必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並 繳 交 測 驗 成 績 ( 影 本 ) ( 二 ) 報 考 本 校 各 系, 若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僅 就 報 考 日 間 部 餐 飲 管 理 系 )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及 面 試 以 上 3 項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三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訂 定 各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各 學 程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辦 理 如 同 分 參 酌 後 總 成 績 仍 相 同 需 增 額 錄 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議 ( 四 ) 若 考 生 同 時 正 取 多 系 時 僅 能 擇 一 系 報 到, 報 到 後 其 餘 正 取 系 別 視 同 放 棄 玖 成 績 單 寄 發 : 本 校 於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以 普 通 掛 號 寄 發 總 成 績, 並 公 告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拾 成 績 複 查 :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自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2:00 止, 填 妥 ( 附 件 一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新 台 幣 50 元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先 傳 真 至 (07)806-1074,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一 號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收 二 複 查 僅 就 各 科 目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四 本 校 將 以 E-mail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考 生 請 至 個 人 E-mail 信 箱 收 件 拾 壹 錄 取 公 告 : 一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7:00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http://exam.nkuht.edu.tw/ 或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招 生 資 訊 最 新 消 息 二 錄 取 名 單 除 公 告 外, 亦 以 普 通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10

拾 貳 網 路 報 到 : 一 報 到 方 式 : 本 校 首 頁 網 頁 左 上 角 新 生 新 生 網 路 報 到 登 入 填 寫 資 料 二 正 取 一 系 之 考 生 報 到 時 間 :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23:59 止 三 正 取 多 系 之 考 生 報 到 步 驟 : ( 一 ) 繳 交 放 棄 多 系 錄 取 切 結 書 :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12:00 前 傳 真 或 郵 寄 放 棄 多 系 錄 取 切 結 書,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報 到 時 間 : 105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10: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23:59 止 四 備 取 生 :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後,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報 到 拾 參 註 冊 及 驗 證 : 一 日 期 : 相 關 註 冊 時 程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最 新 消 息 或 至 網 址 :http://academic.nkuht.edu.tw/main.php 查 詢 二 繳 驗 ( 交 ) 證 件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二 )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及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各 乙 份 三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四 繳 驗 之 證 件 若 與 報 名 填 列 之 資 料 不 符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拾 肆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 一 本 校 日 間 部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學 雜 費 約 為 24,000 元, 住 宿 費 約 11,500 元, 其 餘 代 辦 費 另 計,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之 學 雜 費 專 區 資 訊 ; 本 校 進 修 部 收 費 104 學 年 度 每 小 時 學 分 學 雜 費 為 900 元,105 學 年 度 如 有 異 動, 則 依 教 育 部 頒 定 學 雜 費 調 整 標 準 辦 法 本 校 餐 飲 管 理 系 ( 包 含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 採 三 明 治 式 教 學, 需 至 業 界 實 習 半 年, 由 業 界 提 供 津 貼, 實 習 期 間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仍 須 繳 納 學 費 全 額, 雜 費 五 分 之 四 ; 並 繳 納 校 外 實 習 費 3,850 元 105 學 年 度 及 以 後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教 學 成 本 調 整 二 畢 業 前 實 施 校 外 參 訪 研 習, 該 研 習 為 必 修 1 學 分 課 程 ; 須 至 海 外 參 訪, 參 訪 費 用 自 理 約 72,000 元, 分 期 攤 繳 三 為 配 合 學 校 特 殊 屬 性 及 教 學 上 需 要 各 系 學 生 入 學 後 制 服 領 帶 ( 領 巾 ) 實 習 工 作 服 簿 本 及 相 關 系 需 用 教 學 刀 ( 器 ) 具 等 由 學 校 統 一 價 購, 費 用 由 學 生 負 擔 四 各 系 課 程 所 需 支 用 之 實 習 材 料 費 除 依 教 育 部 頒 訂 標 準 收 費 外, 再 依 課 程 教 學 實 際 需 要 酌 增 收 取 11

拾 伍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案, 應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正 式 書 面 ( 請 填 寫 考 生 申 訴 書 如 附 件 二 ) 具 名 舉 證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以 便 即 時 處 理 非 本 次 考 試 事 項 申 訴 者, 歉 難 受 理 二 經 本 校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再 考 入 本 校 肄 業 三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二 技 聯 合 甄 選 技 優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四 本 校 學 生 需 依 本 校 服 儀 規 定 穿 著 制 服, 禁 止 染 髮, 校 內 全 面 禁 煙, 違 者 依 本 校 校 規 處 理 五 本 校 日 間 部 新 生 依 課 程 需 求 全 部 住 校, 需 遵 守 宿 舍 生 活 公 約, 宿 舍 全 面 冷 氣 套 房, 配 有 網 路, 並 實 施 勞 作 教 育 ; 進 修 部 新 生 就 讀 本 項 招 生 各 系 學 生 未 安 排 學 校 宿 舍, 請 學 生 自 行 安 排 住 宿 或 來 電 本 校 住 宿 輔 導 組 ( 分 機 1361 莊 小 姐 ) 洽 詢 六 建 議 行 動 不 便 機 能 障 礙 及 患 有 隱 性 疾 病 ( 如 癲 癇 等 ) 及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者, 慎 重 考 慮 就 讀 本 校 之 適 宜 性, 以 免 影 響 將 來 學 習 及 就 業 七 同 等 學 力 所 述 之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八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4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滿 四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二 技 九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及 處 理, 係 為 報 名 成 績 計 算 及 報 到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資 料 使 用 期 間 自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十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 如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等 )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面 試 時, 本 校 將 於 面 試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延 期 舉 行 之 相 關 事 宜, 請 考 生 留 意 如 因 上 述 情 事 酌 情 調 整 招 生 日 程 表, 不 受 理 考 生 申 訴 十 一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12

附 件 一 日 間 部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查 詢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試 入 場 證 號 碼 : 姓 名 : 學 程 別 : 電 話 : 傳 真 : E-mail: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面 試 成 績 本 申 請 計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二 考 試 入 場 證 號 碼 應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查 詢 編 號 及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三 複 查 方 式 及 截 止 日 期 : 自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2:00 止,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並 附 複 查 費 用 每 項 新 台 幣 50 元 (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先 傳 真 至 (07)806-1074,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 隨 即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一 併 郵 寄 至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收 四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本 校 以 E-mail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請 至 個 人 E-mail 信 箱 收 件 ---------------- 黏 貼 郵 政 匯 票 影 本 在 此 ----------------- 13

附 件 二 日 間 部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申 訴 書 申 訴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訴 考 生 考 試 入 場 證 號 碼 : 申 訴 人 姓 名 : 申 訴 人 聯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日 ) ( 夜 ) ( 手 機 ) 一 申 訴 事 件 : 二 希 望 獲 得 補 救 之 措 施 : ( 本 表 如 不 敷 填 寫, 可 自 行 影 印 加 頁 ) 14

附 件 三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日 間 部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證 明 書 報 名 序 號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考 生 電 話 就 讀 學 校 學 校 年 制 科 組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原 因 : 1. 須 參 加 暑 修 2.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驗 印 中 3. 其 他 ( 請 詳 列 原 因 ): 證 明 1. 考 生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因 上 述 原 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本 證 明 書 內 容 闡 述 本 人 已 詳 閱 貴 會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請 准 予 暫 依 應 屆 畢 業 生 資 格 報 名 本 人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依 規 定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請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2. 本 證 明 書 僅 提 供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時 使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擇 一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並 連 同 本 證 明 書 檢 附 於 資 料 袋 中 : 1. 學 生 證 正 反 影 本 ( 須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及 教 務 單 位 戳 章 ) 2. 在 學 證 明 書 此 致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考 生 簽 名 : 15

附 件 四 現 役 軍 人 單 位 主 管 准 予 報 名 同 意 書 ( 服 務 單 位 全 銜 ) 同 意 書 同 意 本 單 位 ( 官 階 姓 名 ) 乙 員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管 職 稱 ( 主 管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附 件 五 本 校 路 線 圖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 t t p : / / e x a m. n k u h t. e d u. t w 自 行 開 車 從 高 速 公 路 : 高 速 公 路 88 快 速 道 路 鳳 山 交 流 道 往 小 港 方 向 過 埤 路 高 鳳 路 營 口 路 ( 左 轉 ) 松 和 路 本 校 ( 下 88 快 速 道 路 至 本 校 約 10 分 鐘 ) 自 行 開 車 從 火 車 站 : 由 火 車 站 中 山 路 宏 平 路 高 松 路 營 口 路 ( 左 轉 ) 松 和 路 ( 自 行 開 車 至 本 校 約 50 分 鐘 ) 搭 火 車 : 從 高 雄 火 車 站 轉 搭 69 號 公 車, 由 火 車 站 出 發 約 50 分 達 本 校 大 門 邊 博 學 路 口 約 30 分 一 班 車 次 搭 飛 機 : 從 高 雄 小 港 機 場 搭 計 程 車 車 程 約 8 分 鐘 抵 達 本 校 搭 捷 運 : 至 小 港 站 4 號 出 口 下, 再 轉 搭 紅 1 線 捷 運 接 駁 車 至 本 校 校 門 口 ; 每 日 上 午 6 點 開 車, 末 班 車 為 晚 上 1 1 : 3 0 分, 每 15-20 分 鐘 一 班 各 項 交 通 工 具 到 達 本 校 時 間, 僅 供 參 考, 如 遇 交 通 擁 擠 時 段 則 會 有 所 誤 差 本 校 地 址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本 校 電 話 :07-8060505 分 機 1812 1815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