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專科學校九十四年度士官二專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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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對 象 教 育 訓 練 入 伍 訓 練 修 業 年 限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訊 息 摘 要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 士 官 二 專 班 )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一 年 齡 : 社 會 青 年 :17 歲 至 24 歲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30 歲 以 下 二 學 歷 : 公 私 立 高 中 ( 職 )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八 週 一 修 業 年 限 :2 年 二 修 業 期 滿,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並 於 規 定 年 限 內 完 成 教 育 計 畫 內 所 定 事 項 ( 應 受 之 實 習 或 寒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 且 成 績 合 格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服 役 自 畢 業 之 日 起 後, 以 下 士 任 官, 並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6 年 年 限 智 力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預 約 檢 測, 完 成 註 冊 測 驗 預 約 後 實 施 測 驗 ( 報 名 時 須 檢 附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 體 檢 即 日 起 ~104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 網 路 預 約 後 赴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 日 期 網 址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網 路 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1800 時 止 報 名 ( 完 成 體 檢 10 個 工 作 天 後, 合 格 者 方 可 網 路 報 名 ) 通 信 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報 名 ( 報 名 及 書 面 審 查 文 件 : 郵 寄 至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入 學 登 記 入 學 推 薦 入 學 學 測 入 學 統 測 入 學 途 徑 ( 中 正 預 校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 ( 國 軍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 繳 交 資 料 報 名 文 件 考 試 日 期 科 目 各 校 報 到 入 伍 訓 練 一 報 名 表 1 份 ( 範 例 如 附 件 1) 二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具 高 三 下 註 冊 章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影 本 四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五 郵 票 ( 寄 發 考 生 准 考 證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用 ) ( 一 ) 學 測 統 測 入 學 :64 元 郵 票 ( 二 ) 登 記 推 薦 入 學 :32 元 郵 票 六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1 份 ( 格 式 如 附 件 2 3) 七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1 份 八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應 檢 附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官 方 證 明 文 件 ( 並 附 正 體 中 文 譯 本 ) 九 軍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 十 現 役 軍 人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及 保 薦 證 明 書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範 例 如 附 件 5 6) 一 參 加 104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一 ) 學 測 或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日 ) 統 測 二 104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生 活 與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口 試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起

1 0 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學 校 ------------------------------------------------1 貳 招 生 方 式 ------------------------------------------------1 參 學 測 入 學 與 統 測 入 學 ------------------------------------ 1 一 招 生 對 象 ------------------------------------------------1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1 三 報 名 資 格 -----------------------------------------------3 四 報 考 程 序 ----------------------------------------------4 五 錄 取 規 定 ------------------------------------------- 8 六 放 榜 ----------------------------------------------- 8 七 成 績 複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肆 登 記 入 學 ------------------------------------------------9 一 招 生 對 象 ------------------------------------------------9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9 三 報 考 程 序 ------------------------------------------------9 四 錄 取 規 定 ---------------------------------------------10 五 放 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伍 推 薦 入 學 --------------------------------------------11 一 招 生 對 象 ----------------------------------------------11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11 三 報 名 資 格 -------------------------------------------------11 四 報 考 程 序 ----------------------------------------------12 五 錄 取 規 定 ------------------------------------------ 13 六 放 榜 ---------------------------------------------- 13 陸 註 冊 與 報 到 -----------------------------------------------------13 柒 修 業 規 定 -------------------------------------------------------15 捌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15 玖 福 利 與 待 遇 -----------------------------------------------------15 拾 一 般 規 定 -------------------------------------------------------15 附 錄 1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17 附 錄 2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19 附 錄 3 聯 合 招 生 錄 取 作 業 流 程 ----------------------------------------22 附 件 1 入 學 報 名 表 --------------------------------------------------23 附 件 2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證 明 ----------------------------------------24 附 件 3 體 適 能 檢 測 網 路 護 照 成 績 證 明 ----------------------------------25 附 件 4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與 查 覆 表 ----------------------------------------26 附 件 5 推 薦 入 學 考 生 審 查 表 及 保 薦 書 ----------------------------------27 附 件 6 ( 司 令 部 或 單 位 ) 推 薦 入 學 同 意 書 --------------------------------28 附 件 7 ( 學 測 統 測 及 登 記 入 學 )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29 附 件 8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30 附 件 9 ( 推 薦 入 學 )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32 附 件 10 招 生 試 場 規 定 -----------------------------------------------33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學 校 :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 士 官 二 專 班 )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貳 招 生 方 式 : 學 測 入 學 統 測 入 學 登 記 入 學 及 推 薦 入 學 參 學 測 入 學 與 統 測 入 學 : 一 招 生 對 象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未 役 之 男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 ( 一 ) 學 測 入 學 : 1.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大 學 學 測 ) 成 績 2. 招 生 員 額 :658 員 ( 男 576 員 女 82 員 ) 各 校 院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所 屬 統 測 入 學 C 組 員 額 優 先 遞 補, 仍 不 足 額 時, 以 統 測 入 學 B 組 A 組 之 順 序 遞 補, 各 校 院 員 額 不 得 跨 校 運 用 各 科 別 招 生 員 額 如 下 表 :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男 女 合 計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69 12 81 飛 機 工 程 科 19 4 23 機 械 工 程 科 65 10 75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49 7 56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車 輛 工 程 科 43 6 49 化 學 工 程 科 6 2 8 土 木 工 程 科 21 3 24 電 子 工 程 科 60 10 70 小 計 332 54 386 航 海 科 6 1 7 輪 機 科 24 3 27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4 0 4 海 軍 官 校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4 1 5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21 2 23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12 1 13 小 計 71 8 79 機 械 工 程 科 47 3 50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20 3 23 航 空 工 程 科 36 4 40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35 5 40 學 院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32 4 36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3 1 4 小 計 173 20 193 總 計 576 82 658 ( 二 ) 統 測 入 學 : 1.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技 術 院 校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技 專 院 校 統 測 ) 成 績 2. 統 測 入 學 A 組 : 第 1 頁, 共 33 頁

(1) 招 收 統 測 類 群 :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家 政 群 (2) 招 生 員 額 :35 員 ( 男 31 員 女 4 員 ) 各 校 院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所 屬 統 測 入 學 C 組 員 額 遞 補, 不 得 跨 校 運 用 3. 統 測 入 學 B 組 : (1) 招 收 統 測 類 群 : 設 計 群 商 管 群 食 品 群 農 業 群 外 語 群 餐 旅 群 海 事 群 水 產 群 (2) 招 生 員 額 :330 員 ( 男 288 員 女 42 員 ) 各 校 院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所 屬 統 測 入 學 C 組 員 額 遞 補, 各 校 院 員 額 不 得 跨 校 運 用 4. 統 測 入 學 C 組 : (1) 招 收 統 測 類 群 :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含 電 機 與 資 電 類 )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2) 招 生 員 額 :729 員 ( 男 648 員 女 81 員 ) 各 校 院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所 屬 學 測 入 學 員 額 遞 補, 各 校 院 員 額 不 得 跨 校 運 用 5. 各 科 別 招 生 員 額 如 下 表 : 統 測 入 學 統 測 入 學 統 測 入 學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A 組 B 組 C 組 合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6 1 35 5 77 11 118 17 飛 機 工 程 科 2 0 13 2 27 4 42 6 機 械 工 程 科 5 1 34 4 73 9 112 14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4 1 26 3 58 7 88 11 陸 軍 專 科 車 輛 工 程 科 4 0 22 3 50 7 76 10 學 校 化 學 工 程 科 1 0 7 1 15 3 23 4 土 木 工 程 科 2 0 13 2 28 2 43 4 電 子 工 程 科 5 1 31 5 66 10 102 16 小 計 29 4 181 25 394 53 686 航 海 科 0 0 6 2 2 0 8 2 輪 機 科 0 0 18 3 17 2 35 5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1 0 3 1 1 0 5 1 海 軍 官 校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1 0 4 1 1 0 6 1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0 0 7 1 25 3 32 4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0 0 4 1 14 2 18 3 小 計 2 0 42 9 60 7 120 機 械 工 程 科 0 0 14 1 56 3 70 4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0 0 29 5 0 0 29 5 航 空 工 程 科 0 0 0 0 54 6 54 6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0 0 11 1 42 6 53 7 學 院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0 0 10 1 39 4 49 5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0 0 1 0 3 2 4 2 小 計 0 0 65 8 194 21 288 31 4 288 42 648 81 967 127 35 330 729 1094 6. 統 測 入 學 A B C 組 不 足 額 時 遞 補 順 序 :C 組 B 組 A 組 ; 仍 不 足 額 時, 納 入 學 測 入 學 員 額 遞 補, 各 校 院 員 額 不 得 跨 校 運 用 總 計 第 2 頁, 共 33 頁

( 三 ) 報 名 限 制 :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參 加 統 測 入 學 或 學 測 入 學, 如 重 複 報 名 或 入 學 方 式 選 填 錯 誤,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逕 行 更 正 三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年 齡 : 17 歲 至 24 歲 ( 民 國 80 年 1 月 1 日 至 87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 ( 二 ) 學 歷 ( 力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2.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2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性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4)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歷 ( 力 )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7)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者,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8)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40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第 3 頁, 共 33 頁

(9) 年 滿 22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4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0)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23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者 ( 三 ) 國 籍 與 在 臺 設 籍 規 定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2. 僑 生 須 取 得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證 明 書,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3.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律 定 者 )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時 間 計 算 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始 日 至 入 學 報 到 前 1 日 ( 民 國 104 年 6 月 21 日 ) 4.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應 檢 附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官 方 證 明 文 件 ( 並 附 正 體 中 文 譯 本 ), 始 得 報 考 5. 經 查 國 籍 與 在 臺 設 籍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撤 銷 應 考 資 格 ; 錄 取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 四 )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之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4 項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坐 姿 體 前 彎 立 定 跳 遠 女 800/ 男 1600 公 尺 跑 走 ) 檢 測 成 績 均 達 中 等 ( 常 模 PR 值 25) 以 上 (23 歲 以 上 人 員 體 適 能 常 模 以 23 歲 常 模 評 定 成 績 ), 詳 細 資 訊 請 逕 至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網 站 查 詢 ( 五 )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線 上 即 測 即 評 檢 測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或 曾 參 加 102 年 起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100 分 者, 或 國 軍 兵 ( 學 ) 籍 資 料 智 力 測 驗 及 格 成 績 證 明 ( 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錄 取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任 官 後 查 獲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 1. 曾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而 未 宣 告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或 受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之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者, 不 得 入 學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2. 在 校 期 間 因 違 反 品 德 言 行 規 定 受 記 大 過 1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或 經 軍 事 校 院 開 除 學 籍 離 校 未 滿 3 年 3. 體 格 檢 查 不 符 合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如 附 錄 1) 基 準 4. 已 屆 役 齡 考 生, 經 役 政 單 位 安 排 接 受 兵 役 體 檢 後, 體 位 判 定 為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或 體 位 未 定 者 但 經 向 所 屬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徵 兵 檢 查 委 員 會 申 請 改 判 為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不 在 此 限 ( 體 位 改 判 由 考 生 自 行 辦 理 ) 四 報 考 程 序 : 第 4 頁, 共 33 頁

( 一 ) 智 力 測 驗 : 採 線 上 測 驗 方 式 辦 理,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預 約 檢 測, 完 成 註 冊 預 約 後 實 施 測 驗 ( 二 ) 體 檢 : 1. 體 檢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止 2. 體 檢 方 式 : 採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方 式 辦 理,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登 錄 預 約 後, 赴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醫 院 實 施 體 檢 (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如 附 錄 2) 未 確 認 預 約 成 功 逕 赴 醫 院 受 檢 致 無 法 於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體 檢 者,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體 檢 手 續 3. 體 檢 費 ( 約 新 臺 幣 1,200 元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不 得 跨 院 重 複 辦 理 ;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須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4. 受 檢 時 應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與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入 學 後 經 查 證 或 疾 病 復 發 致 體 格 不 符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基 準,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5. 辦 理 體 檢 時, 由 體 檢 醫 院 主 動 發 放 體 檢 表 1 份, 考 生 應 妥 善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錄 取 校 院 查 驗, 俾 提 供 學 生 體 格 資 料 建 檔 使 用 6. 考 生 已 報 考 104 年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持 合 格 體 檢 表 亦 可 參 加 報 名, 免 再 重 覆 辦 理 體 檢 7.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提 供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 簡 稱 健 保 署 ) 進 行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事 宜 ; 另 由 健 保 署 提 供 考 生 健 康 ( 精 神 疾 病 就 醫 ) 紀 錄, 必 要 時 考 生 應 配 合 完 成 醫 療 評 估 作 業, 俾 利 依 考 選 簡 章 所 訂 基 準 進 行 人 員 甄 選 之 體 格 查 核 程 序 8. 考 生 體 檢 經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判 定 為 合 格 者, 但 經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實 施 複 審 或 經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作 業,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或 不 配 合 體 格 審 查 作 業 者, 不 予 錄 取 或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三 ) 報 名 : 1.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郵 寄 報 名 文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方 式 辦 理 2. 報 名 時 間 : (1) 網 路 報 名 :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至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6 時 止 (2) 通 訊 報 名 :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3. 報 名 程 序 : (1) 網 路 填 表 :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 報 名 系 統 按 報 名 步 驟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表 範 例 如 附 件 1), 網 路 填 表 時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者, 不 受 理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2) 未 實 施 體 檢 及 體 格 等 級 不 合 格 者, 無 法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3) 考 生 上 傳 之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應 為 最 近 3 個 月 內 所 拍 攝 並 符 合 照 相 公 第 5 頁, 共 33 頁

會 所 訂 定 2 吋 數 位 相 片 檔 規 格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規 格 : A. 檔 案 應 為 灰 階 黑 白 影 像 檔 或 高 彩 之 彩 色 影 像 檔 B. 影 像 中 之 人 像 部 分 由 頭 頂 至 下 顎 之 高 度 應 介 於 2.5 至 3 公 分 之 間, 背 景 必 須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 不 得 佩 戴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或 有 色 隱 形 眼 鏡 C. 影 像 解 析 度 每 英 吋 不 得 少 於 300Pixels 最 高 解 析 度 不 超 過 500Pixels D. 檔 案 名 稱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儲 存 JPG 格 式 ( 範 例 : A123456789.JPG) E.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影 像 或 使 用 低 於 一 百 萬 畫 素 之 數 位 相 機 所 拍 攝 之 數 位 相 片 (4)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章, 併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10675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2 段 207 號 2 樓 ) (5) 考 生 最 多 可 選 填 20 個 志 願 科 組 ( 含 系 統 分 發 志 願 ), 前 9 個 志 願 中 同 一 校 院 限 選 3 個 志 願, 後 11 個 志 願 ( 系 統 分 發 志 願 ) 不 限 ; 考 生 選 填 系 統 分 發 時, 須 將 剩 餘 志 願 選 填 完 畢, 以 利 備 取 作 業 (6) 報 名 表 選 填 之 志 願 系 ( 組 ) 一 經 完 成 通 信 報 名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或 退 還 ;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未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之 役 齡 男 子 未 至 戶 籍 地 公 所 役 政 單 位 完 成 查 核 簽 署 或 寄 送 資 料 不 全 者, 不 受 理 報 名 或 判 定 為 不 合 格 件 (7)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應 詳 讀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表 上 聯 絡 電 話 欄 須 留 考 生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聯 絡 電 話, 俾 利 報 到 或 備 取 生 通 知 作 業 網 路 上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後 下 載 列 印, 考 生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於 報 名 表 上 以 正 楷 簽 名, 字 跡 切 勿 潦 草, 以 免 無 法 辨 識 致 影 響 報 考 權 益 (8)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再 受 理 變 更 入 學 方 式 或 志 願 作 業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或 借 印 4.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1 份 ( 網 路 填 表 後 下 載 列 印,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志 願 校 院 及 科 別 欄 由 考 生 依 志 願 就 讀 校 院 及 科 別 順 序 填 寫, 範 例 如 附 件 1)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具 高 三 下 註 冊 章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影 本 (4)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5)64 元 郵 票 ( 面 額 32 元 郵 票 2 張, 用 於 寄 發 考 生 准 考 證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 (6)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1 份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於 檢 測 站 檢 測 者 加 蓋 檢 測 站 章 戳, 無 章 戳 或 資 料 不 實 者, 撤 銷 報 考 資 格 範 例 如 附 件 2 3) (7)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線 上 即 測 即 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曾 參 加 102 年 起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國 軍 兵 ( 學 ) 籍 資 料 智 力 測 驗 及 格 第 6 頁, 共 33 頁

成 績 證 明 (8)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應 檢 附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官 方 證 明 文 件 ( 並 附 正 體 中 文 譯 本 ) (9) 上 開 (7) 項 應 檢 附 資 料,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考 生 之 事 由, 得 予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前 郵 寄 至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補 件, 地 址 :(10675)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2 段 207 號 2 樓 ( 四 )10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不 合 格 通 知 單 ( 五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不 篩 選 成 績, 均 可 參 加 生 活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與 口 試 : 1. 時 間 :104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2. 地 點 : (1)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龍 東 路 750 號 ) (2)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 巨 輪 校 區 :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巨 輪 路 1 號 ) 3. 考 試 科 目 時 程 表 : 時 間 測 驗 科 目 08:50 預 備 鈴 09:00-09:30 生 活 與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上 午 09:50 預 備 鈴 10:00-12:00 口 試 ( 六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僑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輔 導 室 核 發 之 僑 生 身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3% 生 分 證 明 原 本 本 人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現 住 人 口 含 詳 細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3.75% 原 住 民 記 事 ) 1 份, 記 事 欄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學 生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一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3.75% 蒙 藏 生 二 本 人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現 住 人 口 含 詳 細 記 事 ) 1 份 一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或 介 考 專 科 學 校 或 返 國 半 年 內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之 函 件 ( 如 已 遺 失, 應 3.75%; 返 國 一 年 內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日 期 字 號 ) ( 級 ) 分 3%; 返 國 二 年 內 增 加 各 科 原 子 女 二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始 總 ( 級 ) 分 2.25%; 返 國 三 年 內 增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1.5% 本 人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現 住 人 口 含 詳 細 增 加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3.75% 重 大 災 記 事 ) 1 份, 記 事 欄 有 重 大 災 害 地 害 地 區 區 記 事 重 大 災 害 地 區 之 認 定 依 學 生 該 事 件 相 關 法 規 之 廢 止 而 停 止 適 用 備 考 : 1. 表 列 優 待 規 定 之 分 數 計 算, 以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乘 以 增 加 比 率 為 其 優 待 分 數 但 加 分 後 其 各 科 原 始 總 ( 級 ) 分 應 以 當 次 總 ( 級 ) 分 最 高 分 為 上 限 (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2. 具 有 優 待 身 分 之 考 生, 報 名 時 未 檢 附 有 效 身 分 證 明 ( 正 本 ) 者 以 棄 權 論 3. 具 有 兩 種 以 上 特 種 生 身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辦 理 加 分 優 待 第 7 頁, 共 33 頁

五 錄 取 規 定 : ( 一 ) 智 力 測 驗 生 活 與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及 口 試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分 但 生 活 與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缺 考 未 完 成 作 答, 或 口 試 未 達 合 格 60 分 以 上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二 ) 採 大 學 學 測 及 技 專 院 校 統 測 成 績 之 英 文 數 學 各 加 權 1.5 倍 成 績 計 算, 再 加 上 國 文 成 績 即 為 考 生 實 得 學 科 測 驗 分 數,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 錄 取 作 業 程 序 如 附 錄 3) ( 三 )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英 文 數 學 國 文 智 力 測 驗 之 順 序 錄 取,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者, 均 予 錄 取 ( 四 ) 學 測 或 統 測 成 績, 有 任 一 科 為 零 ( 級 ) 分, 不 予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基 準,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五 ) 接 獲 學 測 入 學 統 測 入 學 錄 取 通 知 者, 均 應 完 成 聲 明 就 讀 或 放 棄 就 讀 手 續 ( 六 )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後, 於 下 列 規 定 時 限 內, 循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確 認 手 續 : 1. 確 認 時 間 :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至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2. 考 生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報 名 系 統 內, 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並 勾 選 聲 明 就 讀 或 放 棄 就 讀, 即 完 成 確 認 手 續 ( 七 ) 逾 期 未 完 成 確 認 手 續 者, 撤 銷 全 部 志 願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八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缺 額 狀 況 於 104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4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逐 一 通 知, 如 於 上 述 時 間 電 話 通 知 無 人 接 聽,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為 避 免 損 及 就 讀 權 益,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預 留 可 聯 繫 接 通 之 個 人 電 話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聯 絡 電 話 ) 六 放 榜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並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開 放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七 成 績 複 查 : ( 一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開 放 考 生 網 路 查 詢 個 人 口 試 成 績 ( 二 ) 統 測 及 學 測 成 績 複 查 : 請 分 別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及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三 )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 1. 複 查 日 期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2. 申 請 手 續 : (1) 依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表 ( 如 附 件 3), 填 妥 相 關 資 枓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傳 真 :02-27324411; 電 話 :0800-000050; 時 間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其 他 方 式 不 予 受 理 第 8 頁, 共 33 頁

(2)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原 始 考 卷 肆 登 記 入 學 : 一 招 生 對 象 : 104 學 年 度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中 正 預 校 )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考 取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者, 惟 經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備 取 作 業 錄 取 者, 必 須 至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就 讀, 不 得 入 學 士 官 二 專 班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 ( 一 )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 二 ) 招 生 員 額 :88 員 ( 男 性 )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納 入 學 測 入 學 員 額 遞 補 各 科 別 招 生 員 額 如 下 表 : 招 生 校 院 科 別 與 員 額 男 性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9 飛 機 工 程 科 9 機 械 工 程 科 9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9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車 輛 工 程 科 8 化 學 工 程 科 8 土 木 工 程 科 8 電 子 工 程 科 8 小 計 68 航 海 科 2 海 軍 官 輪 機 科 2 校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1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1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2 海 軍 官 校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2 小 計 10 機 械 工 程 科 2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2 航 空 工 程 科 2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2 學 院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2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0 小 計 10 總 計 88 三 報 名 程 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由 中 正 預 校 郵 寄 團 體 報 名 資 料 方 式 辦 理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04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6 時 止 ( 二 ) 報 名 手 續 : 1. 網 路 填 表 :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 報 名 系 統 按 報 名 步 驟 填 具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表 第 9 頁, 共 33 頁

範 例 如 附 件 1), 網 路 填 表 時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者, 不 受 理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2. 團 體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章, 同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10675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2 段 207 號 2 樓 -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 考 生 最 多 可 選 填 20 個 志 願 科 組 ( 含 系 統 分 發 志 願 ), 前 9 個 志 願 中 同 一 校 院 限 選 3 個 志 願, 後 11 個 志 願 ( 系 統 分 發 志 願 ) 不 限 ; 考 生 選 填 系 統 分 發 時, 須 將 剩 餘 志 願 選 填 完 畢, 以 利 備 取 作 業 4.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再 受 理 變 更 志 願 校 院 或 科 組 作 業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或 借 印 ( 三 )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1 份 ( 網 路 填 寫 後 下 載 列 印,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志 願 科 別 欄 由 考 生 依 志 願 就 讀 科 別 順 序 填 寫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4.32 元 郵 票 ( 面 額 32 元 郵 票 1 張, 用 於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 5.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之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 坐 姿 體 前 彎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立 定 跳 遠 女 800/ 男 1600 公 尺 跑 走 ) 達 中 等 ( 常 模 PR 值 25) 以 上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於 檢 測 站 檢 測 者 加 蓋 檢 測 站 章 戳 ) 6.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線 上 即 測 即 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曾 參 加 102 年 起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國 軍 兵 ( 學 ) 籍 資 料 智 力 測 驗 及 格 成 績 證 明 四 錄 取 規 定 : ( 一 ) 採 大 學 學 測 成 績 之 英 文 數 學 各 加 權 1.5 倍 成 績 計 算, 再 加 上 國 文 成 績 即 為 考 生 實 得 學 科 測 驗 分 數,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 錄 取 作 業 程 序 如 附 錄 3) ( 二 )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英 文 數 學 國 文 智 力 測 驗 之 順 序 錄 取,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者, 均 予 錄 取 ( 三 ) 學 測 成 績, 有 任 一 科 為 零 ( 級 ) 分, 不 予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基 準,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四 ) 接 獲 登 記 入 學 錄 取 通 知 者, 均 應 完 成 聲 明 就 讀 或 放 棄 就 讀 手 續 ( 五 )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後, 於 下 列 規 定 時 限 內, 循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確 認 手 續 : 1. 確 認 時 間 :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至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2. 考 生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報 名 系 統 內, 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並 勾 選 聲 明 就 讀 或 放 棄 就 讀, 即 完 成 確 認 手 續 ( 六 ) 逾 期 未 完 成 確 認 手 續 者, 撤 銷 全 部 志 願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放 榜 : 第 10 頁, 共 33 頁

( 一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並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開 放 個 人 成 績 查 詢 ( 二 ) 登 記 入 學 不 列 備 取 生, 未 招 滿 之 餘 額 納 入 學 測 入 學 招 生 員 額 遞 補 伍 推 薦 入 學 : 一 招 生 對 象 : 國 軍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二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 ( 一 ) 採 計 104 學 年 度 技 術 院 校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測 ) 成 績 ( 類 群 :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含 電 機 與 資 電 類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 ( 二 ) 招 生 員 額 :50 員 ( 不 分 男 女 ) 未 招 滿 之 員 額 不 併 入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遞 補 各 科 別 招 生 員 額 如 下 表 : 招 生 科 別 與 員 額 員 額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3 飛 機 工 程 3 機 械 工 程 3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4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車 輛 工 程 3 化 學 工 程 3 土 木 工 程 3 電 子 工 程 4 小 計 26 海 軍 官 校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航 海 科 1 輪 機 科 1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1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1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1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1 小 計 6 機 械 工 程 科 3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3 航 空 工 程 科 3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3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3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3 小 計 18 總 計 50 三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學 經 歷 及 考 績 : 1. 學 歷 : 具 高 中 ( 職 ) 學 歷 ( 力 ) 2. 經 歷 : 服 滿 士 官 現 役 1 年 ( 任 士 官 之 日 算 至 入 學 報 到 前 1 日 ) 3. 近 3 年 考 績 甲 等 以 上 但 任 官 未 滿 3 年 者 以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列 計, 未 辦 考 績 者 須 具 備 考 列 甲 等 以 上 之 條 件 ( 二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基 準 100 分 以 上 無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或 未 達 及 格 基 第 11 頁, 共 33 頁

準, 須 參 加 線 上 智 力 測 驗 ( 三 ) 年 齡 限 制 :30 歲 以 下 ( 民 國 7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 四 ) 體 格 : 符 合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基 準 ( 五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體 能 測 驗 總 評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替 代 項 目 ( 六 ) 限 報 名 原 軍 種 校 院, 並 於 104 年 1 月 16 日 前 經 所 屬 軍 種 司 令 部 同 意 ; 另 國 防 部 直 屬 機 構 機 關 隊 部 須 經 所 屬 單 位 主 官 ( 管 ) 同 意 國 防 部 勤 務 部 隊 指 揮 部 須 經 政 務 辦 公 室 同 意 ( 七 ) 預 備 士 官 符 合 單 位 留 營 相 關 規 定, 留 營 期 間 須 涵 蓋 就 學 期 程 (2 年 ) ( 八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於 入 學 後 查 覺,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 1. 近 3 年 內 ( 算 至 入 學 報 到 前 1 日 止 ) 違 犯 風 紀 案 件 或 洩 密 違 規 案 件,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但 受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2. 國 內 外 進 修 畢 業 人 員 未 滿 管 制 期 限 3. 依 人 事 查 核 規 定 ( 國 軍 人 事 資 料 查 核 運 用 作 業 規 定 所 列 查 核 基 準 辦 理 ) 審 查 不 合 格 4. 曾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而 未 宣 告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或 受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之 保 安 處 分 裁 判 確 定 者, 不 得 入 學 5. 已 參 加 公 餘 進 修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具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6.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已 申 辦 退 伍 四 報 考 程 序 : ( 一 ) 體 檢 : 1. 體 檢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2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止 2. 採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方 式 辦 理,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 登 錄 預 約 後, 赴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醫 院 實 施 體 檢 報 考 截 止 日 前 1 年 內 曾 實 施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檢 查 或 年 度 體 檢 者, 可 直 接 轉 載 但 體 檢 項 目 不 同 時, 須 補 辦 未 檢 查 項 目 ( 二 ) 報 名 : 1. 報 名 日 期 :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至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6 時 止 2.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方 式 辦 理 (1) 網 路 填 表 :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 報 名 系 統 按 報 名 步 驟 填 具 報 名 資 料 ( 報 名 表 範 例 如 附 件 1), 網 路 填 表 時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者, 不 受 理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2)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章, 併 同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10675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2 段 207 號 2 樓 -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 資 料 缺 件 者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補 齊, 逾 期 不 受 理 第 12 頁, 共 33 頁

(4)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或 借 印 3.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1 份 ( 網 路 填 寫 後 下 載 列 印, 於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志 願 科 別 欄 由 考 生 依 志 願 就 讀 科 別 順 序 填 寫, 範 例 如 附 件 1)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3)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影 印 本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1 份 (4) 加 分 優 待 證 明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 (5)32 元 郵 票 ( 面 額 32 元 郵 票 1 張, 用 於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 (6)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體 能 測 驗 總 評 合 格 證 明 影 本 ( 經 單 位 審 查 無 誤 後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 (7) 國 軍 智 力 測 驗 線 上 即 測 即 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曾 參 加 102 年 起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或 國 軍 兵 ( 學 ) 籍 資 料 智 力 測 驗 及 格 成 績 證 明 (8) 軍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1 份 (9)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 年 內 合 格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 適 用 103 年 2 月 12 日 以 後 之 體 檢 表 ) (10) 人 員 審 查 表 及 保 薦 書 ( 如 附 件 5) (11) 所 屬 軍 種 司 令 部 ( 國 防 部 直 屬 機 構 機 關 隊 部 )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6) 五 錄 取 規 定 : ( 一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算 入 總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基 準 100 分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採 技 專 院 校 統 測 成 績 之 英 文 數 學 ( 統 測 類 群 數 學 C) 各 加 權 1.5 倍 成 績 計 算, 再 加 上 國 文 成 績 即 為 考 生 實 得 學 科 測 驗 分 數,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 錄 取 作 業 程 序 如 附 錄 3) ( 三 )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依 英 文 數 學 國 文 智 力 測 驗 之 順 序 錄 取,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者, 均 予 錄 取 ( 四 ) 統 測 成 績, 有 任 一 科 為 零 ( 級 ) 分, 不 予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基 準,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五 ) 未 繳 交 國 軍 體 能 鑑 測 中 心 體 能 測 驗 總 評 合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六 放 榜 :104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並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陸 註 冊 與 報 到 : 一 學 測 入 學 與 統 測 入 學 : ( 一 ) 正 取 生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3 時,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證 件 原 本 大 學 學 測 及 技 專 院 校 統 測 成 績 單 正 本 等 相 關 文 件 及 個 人 行 李, 至 各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及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到 校 辦 理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二 ) 備 取 生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缺 額 狀 況 於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第 13 頁, 共 33 頁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逐 一 通 知, 如 於 上 述 時 間 電 話 通 知 無 人 接 聽,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為 避 免 損 及 就 讀 權 益, 考 生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預 留 可 聯 繫 接 通 之 個 人 電 話 及 法 定 代 理 人 聯 絡 電 話 ) 二 登 記 入 學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3 時,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學 測 成 績 單 正 本 等 相 關 文 件 及 個 人 行 李, 至 各 校 院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及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到 校 辦 理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三 推 薦 入 學 : ( 一 ) 通 信 登 記 註 冊 : 1. 正 取 生 : 10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以 限 時 掛 號 將 錄 取 通 知 單 及 學 歷 證 件 原 本 寄 至 10675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2 段 207 號 2 樓 -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 郵 戳 為 憑 )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績 序 志 願 序 遞 補 2. 備 取 生 :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晚 間 22 時, 按 缺 額 狀 況 依 備 取 順 序 以 電 話 逐 一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通 知 時 間 完 成 通 信 登 記 註 冊 手 續,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3. 資 料 缺 件 者 於 返 校 報 到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補 齊,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返 校 報 到 : 104 年 8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返 校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並 留 校 接 受 一 週 調 適 教 育 四 新 生 完 成 註 冊 報 到 後, 留 校 接 受 一 週 預 備 教 育,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起 實 施 8 週 之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但 曾 完 成 新 生 訓 練, 經 各 校 院 核 准 免 訓 之 學 生, 不 在 此 限 五 錄 取 生 於 入 學 報 到 後 不 得 請 假 參 加 其 他 就 學 考 試, 亦 須 放 棄 其 他 就 學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違 者 視 同 自 願 退 學, 若 損 及 考 生 個 人 權 益, 考 生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不 得 有 異 議 六 入 學 報 到 時 發 現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係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撤 銷 其 學 位, 並 註 銷 畢 業 證 書 並 層 報 國 防 部 依 規 定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七 入 學 後 欲 轉 科 者, 依 各 校 院 令 頒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因 病 傷 無 法 入 學 者, 應 於 公 告 或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內, 由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檢 附 證 明, 向 各 校 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年 另 新 生 於 入 伍 訓 練 期 間 因 公 受 傷, 經 國 軍 醫 院 開 具 證 明, 向 各 校 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年 經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參 加 下 一 年 度 招 生 體 檢 及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九 現 役 預 備 士 官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奉 原 單 位 核 定 之 留 營 命 令, 留 營 起 迄 時 間 須 涵 蓋 就 學 期 程 自 畢 業 再 任 職 之 日, 以 接 續 派 職 後 之 服 役 年 限, 未 繳 交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十 陸 軍 司 令 部 所 屬 志 願 役 士 官 入 學 前 須 完 成 年 度 本 職 學 能 測 驗, 並 於 報 到 第 14 頁, 共 33 頁

時 繳 交 年 度 本 職 學 能 鑑 測 卡 影 本, 未 繳 交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志 願 役 士 官 一 經 錄 取, 非 因 病 傷 或 其 他 因 公 情 事, 不 得 以 任 何 特 殊 理 由 報 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違 者 由 各 軍 種 司 令 部 ( 國 防 部 直 屬 機 構 機 關 隊 部 ) 自 行 檢 討 保 薦 主 官 ( 管 ) 及 被 保 薦 人 行 政 責 任 柒 修 業 規 定 : 一 修 業 年 限 :2 年 二 修 業 期 滿,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並 於 規 定 年 限 內 完 成 教 育 計 畫 內 所 定 事 項 ( 應 受 之 實 習 或 寒 暑 訓 軍 事 課 程 ), 且 成 績 合 格 者,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捌 任 官 與 服 役 規 定 : 一 學 測 統 測 與 登 記 入 學 : ( 一 ) 自 畢 業 之 日 起 後, 以 下 士 任 官, 並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6 年 ( 二 ) 依 各 校 自 訂 規 定, 以 在 校 成 績 志 願 及 名 額 分 發 服 務 單 位 : 1.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 陸 軍 海 軍 後 備 憲 兵 軍 備 局 飛 指 部 軍 情 局 電 展 室 資 電 部 國 安 局 2. 海 軍 官 校 : 海 軍 電 展 室 國 安 局 3.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 空 軍 海 軍 飛 指 部 資 電 部 電 展 室 國 安 局 二 推 薦 入 學 : ( 一 ) 自 畢 業 再 任 職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6 年 ( 二 ) 就 學 期 間, 因 故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返 回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 國 防 部 直 屬 機 構 機 關 隊 部 ) 派 職 ; 除 應 服 法 定 役 期 外, 按 進 修 時 間 之 2 倍,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另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0 條 之 規 定 處 理 ( 三 ) 畢 業 後 由 各 軍 種 司 令 部 ( 國 防 部 直 屬 機 構 機 關 隊 部 ) 實 施 分 發 派 職 作 業, 考 量 個 人 學 經 歷 以 分 發 原 服 役 單 位 為 主, 入 學 前 送 訓 單 位 完 成 預 劃 派 職 作 業, 並 於 畢 業 前 半 年 完 成 職 缺 管 制, 以 利 派 職 玖 福 利 與 待 遇 : 學 生 就 讀 期 間 與 畢 業 後 之 福 利 與 待 遇 相 關 事 項, 依 國 防 部 頒 訂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http://www.mnd.gov.tw/) 拾 一 般 規 定 : 一 考 生 體 檢 經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判 定 為 合 格 者, 復 經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實 施 體 檢 表 書 面 複 審,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者, 撤 銷 報 考 資 格 二 新 生 於 錄 取 後, 因 傷 病 體 格 發 生 變 化 致 不 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或 染 有 吸 食 毒 品 及 違 法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有 上 述 情 事,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三 凡 考 生 同 意 報 考 士 官 二 專 班 甄 選, 得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及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取 得 考 生 統 測 或 學 測 測 驗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第 15 頁, 共 33 頁

四 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在 校 成 績 ( 含 學 科 成 績 德 行 考 核 軍 事 學 術 科 或 體 能 戰 技 訓 練 成 績 ) 不 合 格 或 因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故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處 理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相 關 問 題 五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入 學 並 填 寫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7 8 9), 拒 絶 填 寫 或 無 故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六 錄 取 生 報 到 入 學 後, 應 遵 守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及 各 校 院 相 關 規 定 修 業 期 間 進 出 校 園 應 穿 著 校 服, 落 實 學 生 養 成 教 育, 維 護 軍 紀 與 軍 校 生 形 象 七 除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之 學 生, 其 餘 學 生 在 校 就 讀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行 軍 人 眷 屬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在 學 期 間 因 故 死 亡 或 經 檢 定 成 殘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軍 費 學 生 傷 亡 照 護 金 發 給 辦 法 辦 理 八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得 持 本 部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未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九 現 役 軍 人 相 關 規 定 : ( 一 ) 違 反 試 場 紀 律 : 1.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 如 附 件 10) 者,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試 場 規 定 處 理 外, 並 將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事 實, 函 請 薦 訓 單 位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處 2.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經 查 屬 考 試 舞 弊 者, 由 薦 訓 單 位 依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核 予 大 過 乙 次 懲 處 為 原 則, 層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並 管 制 3 年 不 得 報 考 任 何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訓 練 班 隊 3. 因 個 人 行 為 違 犯 試 場 規 定, 薦 訓 單 位 主 官 ( 管 ) 經 查 明 具 行 政 監 督 疏 失 者, 應 予 議 處 ( 二 ) 報 到 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限 制 條 件 或 在 他 校 就 讀 期 間 曾 因 品 德 言 行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者,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分 別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 三 )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入 學 前, 因 違 犯 風 紀 案 件 或 洩 密 違 規 案 件 遭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薦 送 單 位 應 主 動 函 文 告 知 各 校 院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查 覺,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第 16 頁, 共 33 頁

附 錄 1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 次 區 分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1. 身 體 刺 青 ( 紋 身 ) 者, 經 體 檢 醫 院 鑑 定 為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考 2.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須 符 合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表 之 常 備 役 體 位 規 定, 並 達 本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基 準 ; 屬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及 體 位 未 定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3.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提 供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 簡 稱 健 保 署 ) 進 行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事 宜 ; 另 由 健 保 署 提 供 考 生 健 康 ( 精 神 疾 病 就 醫 ) 紀 錄, 必 要 時 考 生 應 配 合 完 成 醫 療 評 估 作 業, 俾 利 依 考 選 簡 章 所 訂 基 準 進 行 人 員 甄 選 之 體 格 查 核 程 序 4. 考 生 體 檢 經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判 定 為 合 格 者, 但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實 施 複 審 或 經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作 業,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規 定 或 不 配 合 體 格 審 查 作 業 者, 不 予 錄 取 或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01 身 高 02 體 重 03 視 力 男 :160 至 195 公 分 女 :155 至 185 公 分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男 :17 至 31 女 :17 至 26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1. 最 佳 矯 正 視 力 達 0.8 以 上, 且 兩 眼 配 鏡 總 度 數 各 在 六 屈 光 度 (600 度 ) 以 內 曾 接 受 眼 角 膜 ( 雷 射 ) 屈 光 手 術 者, 須 實 施 該 手 術 1 年 以 上 經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2. 視 力 檢 查 時, 不 可 佩 戴 隱 形 眼 鏡, 前 一 週 不 得 佩 戴 角 膜 塑 型 片 04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26mg/dL 不 合 格 05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仍 有 大 量 鼻 膿 漏 不 合 格 06 嚴 重 性 ( 第 四 度 ) 扁 桃 腺 肥 大 不 合 格 07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治 療 未 滿 4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4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不 合 格 手 術 後 導 致 肛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08 泌 尿 道 結 石 需 治 療, 尚 未 治 癒 不 合 格 09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 20 度 不 合 格 10 明 顯 下 肢 靜 脈 曲 張 合 併 水 腫 或 皮 膚 病 變 者 先 天 性 靜 脈 畸 形 不 合 格 深 部 靜 脈 栓 塞 經 檢 查 證 實 11 急 性 中 耳 炎 經 治 療 未 滿 6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6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聽 力 障 礙 ; 慢 性 中 耳 炎 合 不 合 格 併 聽 力 障 礙 12 一 耳 或 兩 耳 鼓 膜 穿 孔,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不 合 格 13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不 合 格 第 17 頁, 共 33 頁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 次 區 分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空 軍 航 空 技 術 學 院 14 懷 孕 期 間 至 產 後 6 個 月 骨 盆 腔 子 宮 輸 卵 管 卵 巢 炎 或 不 合 格 膿 瘍 未 治 癒 15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1.5gm/dL 不 合 格 16 曾 因 精 神 官 能 症 精 神 病 嚴 重 型 憂 鬱 症 器 質 性 腦 徵 候 群 口 吃 或 啞 性 格 異 常 性 心 理 異 常 自 閉 症 杜 瑞 氏 症 神 經 性 厭 食 症 或 暴 食 症 智 能 偏 低 等 病 症 經 診 斷 確 定 者 不 合 格 第 18 頁, 共 33 頁

附 錄 2 104 學 年 度 軍 事 學 校 招 生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02-27633425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週 一 三 五 號 上 午 0830-1100 北 部 國 軍 03-4804569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地 區 桃 園 總 醫 院 03-4704211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國 軍 新 竹 醫 院 地 03-5348181 週 二 五 新 竹 市 北 區 武 陵 路 3 號 區 醫 院 轉 325766 上 午 0830-1100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04-23934191 國 軍 轉 525329 臺 中 總 醫 院 525333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國 軍 週 一 至 週 五 臺 中 總 醫 院 04-22023126 臺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上 午 0800-1000 中 清 院 區 07-5817121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3414 左 營 分 院 3416 07-7492708 國 軍 07-7496751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726101-6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7-6250919 岡 山 分 院 轉 161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1 路 2 號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週 二 三 上 午 0800-1030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0800-1100 週 一 二 四 上 午 0800-1030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08-7560756 屏 東 分 院 轉 271 272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週 二 三 上 午 0830-1100 花 蓮 地 區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30-1030 外 島 地 區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06-9217585 週 三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上 午 0830-1100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03-9325192 設 醫 院 轉 1201-4 衛 生 福 利 部 02-24292525 基 隆 醫 院 轉 5610 衛 生 福 利 部 02-22765566 臺 北 醫 院 轉 1213 衛 生 福 利 部 037-261920 苗 栗 醫 院 轉 1120 衛 生 福 利 部 04-25271180 豐 原 醫 院 轉 3232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週 二 三 五 上 午 0800-1000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週 三 上 午 0800-1000 週 五 上 午 0800-1000 第 19 頁, 共 33 頁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049-2231150 南 投 醫 院 轉 2317 衛 生 福 利 部 04-8298686 彰 化 醫 院 轉 1331 1332 臺 大 醫 院 05-5323911 雲 林 分 院 斗 六 院 轉 5106 區 臺 中 榮 民 05-2359630 總 醫 院 轉 2542 嘉 義 分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05-2319090 嘉 義 醫 院 轉 2013 衛 生 福 利 部 06-6351131 新 營 醫 院 轉 2128 2213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南 醫 院 06-2200055 轉 3061 高 雄 榮 民 06-3125101 總 醫 院 轉 1211 臺 南 分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089-324112 臺 東 醫 院 轉 232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門 082-332546 醫 院 轉 1311 連 江 縣 0836-25114 立 醫 院 轉 1326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07-7511131 院 轉 5118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07-55525656 院 轉 2165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02-22575151 院 - 板 橋 院 區 轉 2133 新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02-29829111 院 - 三 重 院 區 轉 3347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03-5962134 新 竹 分 院 轉 301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中 醫 院 04-22279966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049-2990833 埔 里 分 院 轉 6112 衛 生 福 利 部 朴 子 05-3790600 醫 院 轉 355 衛 生 福 利 部 旗 山 醫 院 07-6613811 轉 1216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路 478 號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週 四 上 午 0800-1100 週 三 上 午 0800-1000 週 一 四 上 午 0830-1000 週 一 下 午 0130-0330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週 二 上 午 0830-1030 週 一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73 號 上 午 0800-1000 臺 南 市 中 山 路 125 號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路 427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以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週 一 二 三 臺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上 午 0800-1000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週 四 路 2 號 上 午 0830-1030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217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134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中 華 一 路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976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英 士 路 198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新 北 大 道 一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段 3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中 豐 路 一 段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81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臺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一 段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199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蜈 蚣 里 榮 光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路 1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永 和 里 42 之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50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大 德 里 中 學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路 60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第 20 頁, 共 33 頁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花 蓮 醫 院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玉 里 分 院 08-7363011 轉 2189 03-8358141 轉 2236 03-8883141 轉 306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270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花 蓮 市 中 正 路 600 號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於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新 興 街 91 號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 一 體 檢 費 ( 約 新 臺 幣 1,200 元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並 一 律 按 體 檢 表 所 訂 項 目 依 序 完 成 體 檢, 不 受 理 分 項 付 費 等 情 事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須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 複 ) 檢 二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請 逕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登 錄 預 約 (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 為 避 免 人 潮 擁 擠, 減 少 受 檢 等 候 時 間, 請 儘 早 上 網 預 約 ; 未 確 認 預 約 成 功 逕 赴 醫 院 受 檢 致 無 法 於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體 檢 者,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體 檢 手 續 三 為 避 免 檢 查 結 果 影 響 權 益, 請 遵 守 以 下 原 則 : ( 一 ) 上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前 1 日 下 午 11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下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當 日 上 午 6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考 生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四 體 格 檢 查 表 依 各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發 還 受 檢 者 ( 不 含 例 假 日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安 排 赴 指 定 醫 院 受 檢 五 受 檢 者 可 利 用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式 2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額 外 申 請 體 檢 表 者, 體 檢 時 請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 請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 六 實 際 體 檢 日 期, 以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本 表 所 列 體 檢 受 理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以 醫 院 體 檢 時 程 為 準 第 21 頁, 共 33 頁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錄 取 作 業 流 程 附 錄 3 錄 取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一 志 願 分 發 : 依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依 成 績 績 序 實 施 分 發 二 系 統 分 發 : 考 生 選 填 志 願 額 滿 時 實 施, 針 對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系 統 分 發 考 生, 實 施 系 統 分 發 三 備 取 : 針 對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系 統 分 發 且 未 錄 取 考 生, 實 施 備 取 排 序 ( 由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律 定 備 取 需 求 數, 依 成 績 績 序 實 施 備 取 排 序 ) 錄 取 作 業 流 程 圖 是 成 績 符 合 分 發 基 準 志 願 分 發 是 否 錄 取 否 是 否 接 受 系 統 分 發 否 是 是 成 績 符 合 分 發 基 準 系 統 分 發 是 否 錄 取 是 否 正 取 備 取 未 錄 取 第 22 頁, 共 33 頁

類 別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入 學 報 名 表 ( 範 例 ) 附 件 1 1. 統 測 入 學 a. 統 測 入 學 A 組 : 統 測 測 考 數 學 A 之 考 生 b. 統 測 入 學 B 組 : 統 測 測 考 數 學 B 之 考 生 c. 統 測 入 學 C 組 : 統 測 測 考 數 學 C 之 考 生 2. 學 測 入 學 3. 登 記 入 學 ( 中 正 預 校 ) 4. 推 薦 入 學 ( 在 營 士 官 ) ( 軍 種 任 官 日 期 ) 選 擇 考 區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志 願 1 空 技 機 械 工 程 科 志 願 6 海 官 輪 機 科 志 願 2 空 技 航 空 後 勤 管 理 科 志 願 7 陸 專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科 志 願 3 空 技 航 空 工 程 科 志 願 8 陸 專 飛 機 工 程 科 志 願 4 海 官 通 信 電 子 科 ( 通 電 組 ) 志 願 9 陸 專 機 械 工 程 科 志 願 5 海 官 通 信 電 子 科 ( 兵 器 組 ) 所 選 填 志 願 額 滿 時, 是 否 接 受 系 統 分 發 是 否 ( 選 填 系 統 分 發 時, 系 統 分 發 志 願 必 需 將 剩 餘 志 願 選 填 完 畢 ) 志 願 順 序 系 統 分 發 志 願 志 願 1 空 技 航 空 通 信 電 子 科 志 願 7 陸 專 土 木 工 程 科 志 願 2 空 技 航 空 電 子 工 程 科 志 願 8 陸 專 電 子 工 程 科 志 願 3 空 技 航 空 氣 象 電 子 科 志 願 9 海 官 航 海 科 志 願 4 陸 專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科 志 願 10 海 官 企 業 管 理 科 ( 行 政 ) 志 願 5 陸 專 車 輛 工 程 科 志 願 11 海 官 企 業 管 理 科 ( 補 給 ) 志 願 6 陸 專 化 學 工 程 科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測 驗 日 期 體 適 能 成 績 測 驗 日 期 考 生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A123456789 性 別 男 姓 名 張 大 軍 身 分 類 別 一 般 生 出 生 日 期 84 年 05 月 16 日 初 審 體 位 N 出 生 地 高 雄 市 婚 姻 未 婚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Funny0103@yahoo.com.tw 畢 ( 肄 ) 業 應 屆 畢 業 畢 業 日 期 10406 學 歷 高 職 報 考 畢 ( 肄 ) 業 學 校 市 立 大 安 高 工 學 校 所 屬 縣 市 臺 北 市 資 格 畢 ( 肄 ) 業 科 別 電 子 科 通 信 郵 遞 區 號 :105 地 址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北 路 262 號 5F(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寄 達 地 址 ) 戶 籍 郵 遞 區 號 :200 地 址 基 隆 市 仁 愛 區 中 正 一 路 1 號 連 絡 電 話 02-12345678 行 動 電 話 0912-345678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或 監 護 人 名 張 重 光 關 係 父 子 職 業 商 監 護 人 連 絡 電 話 ( 或 行 動 電 話 ) 0937000000 推 薦 教 官 學 校 : 王 士 杰 級 職 : 少 校 姓 名 : 王 士 杰 電 話 :0938000000 推 薦 人 單 位 級 職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公 尚 未 辦 理 常 備 役 替 代 役 役 政 單 位 所 體 位 查 體 檢 體 位 體 位 簽 屬 核 情 形 免 役 體 位 體 位 未 定 複 檢 中 日 期 年 月 日 修 改 日 期 1040318 驗 證 號 碼 b85721710ecba486cfd1a72ed0b787d9 通 信 處 本 人 已 熟 讀 並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內 容,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雙 重 國 籍 安 全 查 核 及 精 神 疾 病 病 史 勾 稽 等 事 項 之 相 關 查 核 確 認,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等 情 事, 願 接 受 調 查 並 依 法 究 辦 本 人 同 意 國 防 部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參 加 甄 選 之 個 人 資 料, 俾 利 國 軍 招 募 行 銷 及 甄 選 服 務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 第 23 頁, 共 33 頁 相 片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准 考 證 號 碼 : 附 件 2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測 百 分 單 項 門 檻 檢 測 項 目 成 績 等 級 結 果 標 準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公 斤 / 公 尺 2 )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 - - 備 註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16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4 頁, 共 33 頁

附 件 3 體 適 能 檢 測 網 路 護 照 成 績 證 明 ( 格 式 ) 就 讀 / 畢 業 學 校 : 姓 名 : 性 別 : 學 號 / 座 號 : 出 生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檢 測 時 年 齡 : 歲 檢 測 單 位 : 國 立 大 學 檢 測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檢 測 百 分 檢 測 項 目 成 績 等 級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公 斤 / 公 尺 2 ) 肌 耐 力 :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次 ) 柔 軟 度 : 坐 姿 體 前 彎 ( 公 分 ) 單 項 結 果 門 檻 標 準 - - - 備 註 瞬 發 力 : 立 定 跳 遠 ( 公 分 ) 心 肺 耐 力 : 800 公 尺 跑 走 ( 秒 ) 檢 測 結 果 : 國 立 大 學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5 頁, 共 33 頁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與 查 覆 表 附 件 4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考 區 准 考 證 號 碼 行 動 電 話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連 絡 電 話 複 查 項 目 查 覆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申 請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統 測 及 學 測 成 績 複 查 : 請 分 別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及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二 成 績 複 查 僅 限 口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成 績 複 查 須 於 104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至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向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四 本 表 請 以 正 楷 填 妥 各 欄 資 枓 後 傳 真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 傳 真 :02-27324411; 電 話 :0800-000050), 其 他 方 式 不 予 受 理 第 26 頁, 共 33 頁

附 件 5 ( 單 位 名 稱 ) 參 加 1 0 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推 薦 入 學 考 生 審 查 表 及 保 薦 書 單 位 軍 團 旅 營 連 官 科 官 階 俸 級 步 兵 上 士 二 級 編 制 職 稱 ( 代 號 ) 上 士 機 槍 領 導 士 (AA715)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A123456789 出 生 年 月 日 00.00.00 出 生 地 臺 灣 省 縣 任 官 日 期 00.00.00 學 歷 陸 高 常 士 00 年 班 (00 期 ) 經 歷 班 長 役 別 常 備 役 服 務 年 資 00 年 00 月 退 伍 日 期 00.00.00 體 位 判 定 1 合 格 近 3 年 考 績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100 ( 請 單 位 人 事 官 蓋 章 ) 安 全 調 查 結 果 合 格 ( 請 單 位 保 防 官 蓋 章 ) 預 劃 派 職 規 劃 備 考 保 薦 單 位 主 官 ( 級 職 姓 名 簽 章 ): 編 階 上 校 階 以 上 主 官 保 薦 保 薦 單 位 政 戰 主 管 ( 級 職 姓 名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須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4 學 年 度 技 術 院 校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統 測 ) 考 試, 招 收 之 統 測 類 群 為 :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含 電 機 與 電 子 類 )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第 27 頁, 共 33 頁

附 件 6 ( 司 令 部 或 單 位 ) 推 薦 入 學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所 屬 單 位 : 級 職 :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報 考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並 於 錄 取 後 至 該 校 就 讀, 畢 業 ( 離 校 ) 後 返 回 原 軍 種 ( 單 位 ) 服 務, 並 由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 單 位 ) 負 責 分 發 派 職 ( 司 令 部 或 單 位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8 頁, 共 33 頁

附 件 7 ( 學 測 統 測 及 登 記 入 學 )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立 志 願 書 人 考 取 ( 校 院 全 銜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就 讀, 已 熟 讀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全 部 內 容, 願 接 受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且 無 雙 重 國 籍 等 情 事,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依 法 究 辦, 並 自 畢 業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役 6 年 就 學 期 間 如 因 轉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故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最 少 服 役 年 限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服 役 及 賠 償 等 事 宜 中 正 預 校 畢 業 升 讀 者, 願 賠 償 就 讀 中 正 預 校 期 間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3 個 月 內 1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願 依 法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立 志 願 書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亦 願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以 昭 信 守 此 志 願 書 1 式 2 份,1 份 層 存 ( 校 院 全 銜 ) 1 份 存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袋 備 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與 法 定 代 理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立 志 願 書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 或 監 護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9 頁, 共 33 頁

附 件 8 ( 校 院 全 銜 )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具 保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 連 帶 保 證 人 ) 今 擔 保 學 生 就 讀 ( 校 院 全 銜 ) 期 間, 如 因 故 遭 ( 輔 導 ) 轉 學 ( 含 自 國 招 請 辦 理 預 約 體 檢 簡 章 公 告 及 招 生 宣 導 願 ) 退 學 ( 含 自 願 退 學 ) 開 除 學 籍 及 畢 業 任 官 後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時, 願 負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 若 被 擔 保 之 學 生 為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畢 業 升 讀 者, 連 同 賠 償 該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 賠 償 項 目 內 容 詳 如 附 註 ) 連 帶 保 證 人 學 生 本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均 已 詳 閱 本 保 證 書 及 附 註 條 款 全 部 文 字, 同 意 以 本 保 證 書 作 為 本 人 與 ( 校 院 全 銜 ) 間 之 行 政 契 約, 並 同 意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自 願 接 受 執 行, 不 為 給 付 時,( 校 院 全 銜 ) 得 以 本 保 證 書 為 強 制 執 行 之 執 行 名 義 本 保 證 書 一 式 4 份, 學 校 保 存 2 份, 學 生 ( 法 定 代 理 人 ) 及 保 證 人 各 存 1 份 學 生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簽 名 蓋 章 簽 名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國 民 身 連 帶 保 證 人 簽 名 分 證 統 姓 名 蓋 章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第 30 頁, 共 33 頁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連 帶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連 帶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附 註 : 項 次 註 記 受 領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開 始 年 月 受 領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年 限 志 願 履 行 義 務 應 遵 行 事 項 違 反 約 定 應 償 還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之 條 件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 以 下 稱 本 辦 法 ) 第 6 條 規 定, 按 學 生 實 際 入 學 年 月 填 寫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填 寫 依 本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軍 費 生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及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如 下 : 一 依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完 成 學 業 二 預 備 學 校 : 國 中 部 學 生 畢 業 後, 應 考 入 預 備 學 校 高 中 部 或 軍 事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就 讀 ; 高 中 部 學 生 畢 業 後, 應 考 入 軍 事 學 校 正 期 班 專 科 班 就 讀 三 軍 事 學 校 畢 業 任 官 後, 應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依 本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軍 費 生 違 反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及 應 遵 行 之 事 項 者,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連 帶 保 證 人 ( 以 下 簡 稱 賠 償 義 務 人 ) 應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依 本 辦 法 第 2 5 9 9-1 條 規 定 : 違 反 約 定 應 償 還 公 賠 償 項 目 包 括 : 公 費 待 遇 ( 指 學 費 雜 費 住 宿 費 服 裝 費 費 待 遇 津 貼 之 核 計 主 副 食 費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助 費 等 ) 及 津 貼 基 準 核 計 基 準 : 就 讀 期 間, 依 學 生 本 人 實 際 領 用 金 額 計 算 ; 畢 業 任 官 後, 依 尚 未 服 滿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之 比 例 計 算 ( 以 上 內 容 連 帶 保 證 人 本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31 頁, 共 33 頁

( 推 薦 入 學 )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附 件 9 立 志 願 書 人 考 取 ( 校 院 全 銜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入 學 就 讀, 已 熟 讀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全 部 內 容, 願 接 受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且 無 雙 重 國 籍 等 情 事,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依 法 究 辦, 並 自 畢 業 再 任 職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士 官 役 6 年 就 學 期 間 如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回 原 軍 種 ( 單 位 ) 任 職, 除 補 服 滿 原 法 定 役 期 外, 並 按 就 學 時 間 之 2 倍 計 算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及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0 條 之 規 定 處 理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以 昭 信 守 此 志 願 書 1 式 2 份,1 份 層 存 ( 校 院 全 銜 ) 1 份 存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袋 備 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立 志 願 書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32 頁, 共 33 頁

104 學 年 度 國 軍 士 官 二 專 班 聯 合 招 生 試 場 規 定 附 件 10 一 生 活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採 電 腦 閱 卷, 作 答 前 必 須 詳 閱 試 題 本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答 案 卡 務 必 使 用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致 無 法 判 讀 答 案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生 活 情 緒 適 應 問 卷 : 應 考 人 依 排 定 時 間 參 加 問 卷 ; 缺 考 或 未 完 成 作 答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口 試 時, 監 考 官 依 准 考 證 號 順 序 通 知 應 考 人, 依 序 實 施 口 試 ; 未 參 加 口 試 或 口 試 不 合 格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四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之 情 事, 一 律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 ( 一 ) 冒 名 頂 替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三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四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五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六 )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 卡 ) ( 七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八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九 )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未 繳 交 試 卷 ( 卡 ) ( 十 )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 十 一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十 二 ) 未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考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交 試 卷 ( 卡 )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附 近,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五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六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終 止 前, 不 得 離 場, 違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七 應 考 人 因 故 ( 急 症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經 監 考 人 員 同 意 陪 同 得 離 座, 違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時 間 未 結 束, 得 回 座 繼 續 應 試, 但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八 應 考 人 不 得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卡, 亦 不 得 有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傳 送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九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 手 機 PDA 無 線 電 等 )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違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十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配 合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必 要 時 拍 照 存 證,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十 一 應 考 人 應 依 監 考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將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十 二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 卡 ) 之 座 號 類 別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類 別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遇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告 知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 凡 作 答 後,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十 三 應 考 人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保 持 答 案 卷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污 損 答 案 卷 條 碼 不 按 規 定 作 答 無 故 污 損 或 破 壞 答 案 卷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撤 銷 應 試 資 格 十 四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考 人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考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33 頁, 共 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