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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加 强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是 指 退 出 现 役 作 转 业 安 置 的 军 官 和 文 职 干 部 第 三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是 党 和 国 家 干 部 队 伍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重 要 的 人 才 资 源,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力 量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为 国 防 事 业 军 队 建 设 作 出 了 牺 牲 和 贡 献, 应 当 受 到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尊 重 优 待 第 四 条 军 队 干 部 转 业 到 地 方 工 作, 是 国 家 和 军 队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国 家 对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实 行 计 划 分 配 和 自 主 择 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安 置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党 委 政 府 负 责 安 排 工 作 和 职 务 ;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政 府 协 助 就 业 发 给 退 役 金 第 五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坚 持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军 队 建 设 服 务 的 方 针, 贯 彻 妥 善 安 置 合 理 使 用 人 尽 其 才 各 得 其 所 的 原 则 1

第 六 条 国 家 设 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机 构, 在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设 立 相 应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市 ( 地 )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机 构 第 七 条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统 一 管 理 全 军 干 部 转 业 工 作 军 队 团 级 以 上 单 位 党 委 和 政 治 机 关 负 责 本 单 位 干 部 转 业 工 作 省 军 区 ( 卫 戍 区 警 备 区 ) 负 责 全 军 转 业 到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干 部 的 移 交, 并 配 合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第 八 条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政 治 任 务,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按 时 完 成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任 务 第 九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应 当 保 持 和 发 扬 人 民 军 队 的 优 良 传 统,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努 力 学 习, 积 极 进 取,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贡 献 力 量 第 十 条 对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贡 献 突 出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和 在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个 人, 国 家 和 军 队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第 二 章 转 业 安 置 计 划 第 十 一 条 全 国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由 国 家 军 队 转 业 干 2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编 制 下 达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军 官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下 达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管 理 的 在 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由 国 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下 达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京 外 直 属 机 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由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下 达 第 十 二 条 担 任 团 级 以 下 职 务 ( 含 处 级 以 下 文 职 干 部 和 享 受 相 当 待 遇 的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下 同 ) 的 军 队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列 入 军 队 干 部 转 业 安 置 计 划 : ㈠ 达 到 平 时 服 现 役 最 高 年 龄 的 ; ㈡ 受 军 队 编 制 员 额 限 制 不 能 调 整 使 用 的 ; ㈢ 因 身 体 状 况 不 能 坚 持 军 队 正 常 工 作 但 能 适 应 地 方 工 作 的 ; ㈣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退 出 现 役 作 转 业 安 置 的 第 十 三 条 担 任 团 级 以 下 职 务 的 军 队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列 入 军 队 干 部 转 业 安 置 计 划 : ㈠ 年 龄 超 过 50 周 岁 的 ; ㈡ 二 等 甲 级 以 上 伤 残 的 ; ㈢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经 驻 军 医 院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确 认,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的 ; 3

㈣ 受 审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期 未 满 的 ; ㈤ 故 意 犯 罪 受 刑 事 处 罚 的 ; ㈥ 被 开 除 党 籍 或 者 受 劳 动 教 养 丧 失 干 部 资 格 的 ; ㈦ 其 他 原 因 不 宜 作 转 业 安 置 的 第 十 四 条 担 任 师 级 职 务 ( 含 局 级 文 职 干 部, 下 同 ) 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军 队 干 部, 年 龄 50 周 岁 以 下, 本 人 申 请, 经 批 准 可 以 安 排 转 业, 列 入 军 队 干 部 转 业 安 置 计 划 担 任 师 级 职 务 或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军 队 干 部, 年 龄 超 过 50 周 岁 地 方 工 作 需 要 的, 可 以 批 准 转 业, 另 行 办 理 第 十 五 条 因 军 队 体 制 编 制 调 整 或 者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成 建 制 成 批 军 队 干 部 的 转 业 安 置, 由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与 国 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协 商 办 理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管 理 的 在 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计 划 外 选 调 军 队 干 部, 经 大 军 区 级 单 位 政 治 机 关 审 核 并 报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批 准 转 业 后, 由 国 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第 三 章 安 置 地 点 第 十 六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一 般 由 原 籍 或 者 入 伍 时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安 置, 也 可 以 到 配 偶 随 军 前 或 者 结 婚 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第 十 七 条 配 偶 已 随 军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到 配 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 4

㈠ 配 偶 取 得 北 京 市 常 住 户 口 满 4 年 的 ; ㈡ 配 偶 取 得 上 海 市 常 住 户 口 满 3 年 的 ; ㈢ 配 偶 取 得 天 津 市 重 庆 市 和 省 会 ( 自 治 区 首 府 ) 城 市 副 省 级 城 市 常 住 户 口 满 2 年 的 ; ㈣ 配 偶 取 得 其 他 城 市 常 住 户 口 的 第 十 八 条 父 母 身 边 无 子 女 或 者 配 偶 为 独 生 子 女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到 其 父 母 或 者 配 偶 父 母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未 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到 其 父 母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父 母 双 方 或 者 一 方 为 军 人 且 长 期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到 父 母 原 籍 入 伍 地 或 者 父 母 离 退 休 安 置 地 安 置 第 十 九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到 配 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也 可 以 到 其 父 母 或 者 配 偶 父 母 本 人 子 女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 ( 一 ) 自 主 择 业 的 ; ( 二 )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或 者 从 事 飞 行 舰 艇 工 作 满 10 年 的 ; ( 三 ) 战 时 获 三 等 功 平 时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 ( 四 )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的 第 二 十 条 夫 妇 同 为 军 队 干 部 且 同 时 转 业 的, 可 以 到 任 何 一 方 的 原 籍 或 者 入 伍 地 安 置, 也 可 以 到 符 合 配 偶 随 军 条 件 的 一 方 所 在 地 安 置 ; 一 方 转 业, 留 队 一 方 符 合 配 偶 随 军 条 件 的, 转 业 一 方 可 以 到 留 队 一 方 所 在 地 安 置 5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国 家 重 点 工 作,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新 建 扩 建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需 要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经 接 收 单 位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安 置 符 合 安 置 地 吸 引 人 才 特 殊 政 策 规 定 条 件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到 该 地 区 安 置 第 四 章 工 作 分 配 与 就 业 第 二 十 二 条 担 任 师 级 职 务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或 者 担 任 营 级 以 下 职 务 ( 含 科 级 以 下 文 职 干 部 和 享 受 相 当 待 遇 的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下 同 ) 且 军 龄 不 满 20 年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党 委 政 府 采 取 计 划 分 配 的 方 式 安 置 担 任 团 级 职 务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或 者 担 任 营 级 职 务 且 军 龄 满 20 年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选 择 计 划 分 配 或 者 自 主 择 业 的 方 式 安 置 第 二 十 三 条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委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其 德 才 条 件 和 在 军 队 的 职 务 等 级 贡 献 专 长 安 排 工 作 和 职 务 担 任 师 级 领 导 职 务 或 者 担 任 团 级 领 导 职 务 且 任 职 满 最 低 年 限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一 般 安 排 相 应 的 领 导 职 务 接 收 师 团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数 较 多 安 排 领 导 职 务 确 有 困 难 的 地 区, 可 以 安 排 相 应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其 他 担 任 师 团 级 职 务 或 者 担 任 营 级 领 导 职 务 且 任 职 满 最 低 年 限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合 理 安 排 6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应 当 制 定 优 惠 的 政 策 措 施, 鼓 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艰 苦 地 区 和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对 自 愿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应 当 安 排 相 应 的 领 导 职 务, 德 才 优 秀 的 可 以 提 职 安 排 在 西 藏 或 者 其 他 海 拔 3500 米 以 上 地 区 连 续 工 作 满 5 年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应 当 安 排 相 应 的 领 导 职 务 或 者 非 领 导 职 务, 对 正 职 领 导 干 部 安 排 正 职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安 排 同 级 副 职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使 用 空 出 的 领 导 职 位 按 规 定 增 加 非 领 导 职 数 或 者 先 进 后 出 带 编 分 配 等 办 法, 安 排 好 师 团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工 作 和 职 务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按 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数 的 15% 增 加 行 政 编 制, 所 增 加 的 编 制 主 要 用 于 安 排 师 团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应 当 把 师 团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安 排 与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通 盘 考 虑, 有 计 划 地 选 调 师 团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排 到 市 ( 地 ) 县 ( 市 ) 级 领 导 班 子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任 职 第 二 十 六 条 担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一 般 应 当 按 照 其 在 军 队 担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或 者 国 家 承 认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聘 任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工 作 需 要 的 可 以 安 排 行 政 职 务 担 任 行 政 职 务 并 兼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根 据 地 方 工 作 需 要 和 本 人 志 愿, 可 以 安 排 相 应 的 行 政 职 务 或 者 聘 任 相 应 的 专 7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下 达 的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的 年 度 增 人 计 划,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编 制 满 员 的 事 业 单 位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照 实 际 接 收 人 数 相 应 增 加 编 制, 并 据 此 增 加 人 员 工 资 总 额 计 划 第 二 十 八 条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接 收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在 主 管 部 门 的 组 织 指 导 下, 对 担 任 师 团 级 职 务 的, 采 取 考 核 选 调 等 办 法 安 置 ; 对 担 任 营 以 下 职 务 的, 采 取 考 试 考 核 和 双 向 选 择 等 办 法 安 置 对 有 的 岗 位, 也 可 以 在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中 采 取 竞 争 上 岗 的 办 法 安 置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计 划 分 配 到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参 照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安 排 相 应 的 管 理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并 给 予 3 年 适 应 期 企 业 接 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计 划, 根 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志 愿 进 行 分 配, 企 业 安 排 管 理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并 给 予 2 年 适 应 期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或 者 有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违 约 解 聘 辞 退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第 三 十 条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京 外 直 属 机 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时 完 成 所 在 地 党 委 政 府 下 达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任 务 需 要 8

增 加 编 制 职 数 和 工 资 总 额 的,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组 织 就 业 培 训 拓 宽 就 业 渠 道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纳 入 人 才 市 场 等 措 施, 为 其 就 业 创 造 条 件 第 三 十 二 条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社 会 上 招 聘 录 用 人 员 时, 对 适 合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工 作 的 岗 位, 应 当 优 先 录 用 聘 用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的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当 在 政 策 上 给 予 扶 持, 金 融 工 商 税 务 等 部 门, 应 当 视 情 提 供 低 息 贷 款, 及 时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按 照 社 会 再 就 业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减 免 营 业 税 所 得 税 等 税 费 第 五 章 待 遇 第 三 十 四 条 计 划 分 配 到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其 工 资 待 遇 按 照 不 低 于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标 准 确 定,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以 及 其 他 生 活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计 划 分 配 到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休 时 的 职 务 等 级 低 于 转 业 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的,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与 其 转 业 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退 休 待 遇 本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到 地 方 后 受 降 级 以 上 处 分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9

第 三 十 六 条 计 划 分 配 到 企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其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以 及 其 他 生 活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所 在 企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军 龄, 计 算 为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的 连 续 工 龄 ( 工 作 年 限 ), 享 受 相 应 的 待 遇 在 军 队 从 事 护 理 教 学 工 作, 转 业 后 仍 从 事 该 职 业 的, 其 在 军 队 的 护 龄 教 龄 应 当 连 续 计 算, 享 受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的 待 遇 第 三 十 八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逐 月 发 给 退 役 金 团 级 职 务 和 军 龄 满 20 年 的 营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月 退 役 金, 按 照 本 人 转 业 时 安 置 地 同 职 务 等 级 军 队 干 部 月 职 务 军 衔 ( 级 别 ) 工 资 和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为 计 发 基 数 80% 的 数 额 与 基 础 军 龄 工 资 的 全 额 之 和 计 发 军 龄 满 20 年 以 上 的, 从 第 21 年 起, 军 龄 每 增 加 一 年,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 1% 第 三 十 九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照 下 列 条 件 和 标 准 增 发 退 役 金 : ㈠ 荣 立 三 等 功 二 等 功 一 等 功 或 者 被 大 军 区 级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分 别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 5% 10% 15% 符 合 其 中 两 项 以 上 的, 按 照 最 高 的 一 项 标 准 增 发 ㈡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或 者 从 事 飞 行 舰 艇 工 作 满 10 年 15 年 20 年 以 上 的, 分 别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 5% 10% 15% 符 合 其 中 两 项 以 上 的, 按 照 最 高 的 一 项 标 准 增 发 10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和 本 条 各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合 并 计 算 后, 月 退 役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人 转 业 时 安 置 地 同 职 务 等 级 军 队 干 部 月 职 务 军 衔 基 础 军 龄 工 资 和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之 和 第 四 十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退 役 金, 根 据 移 交 地 方 安 置 的 军 队 退 休 干 部 退 休 生 活 费 调 整 的 情 况 相 应 调 整 增 加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月 退 役 金 低 于 安 置 地 当 年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相 应 职 务 等 级 退 休 干 部 月 退 休 生 活 费 数 额 的, 安 置 地 政 府 可 以 发 给 差 额 补 贴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退 役 金,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选 用 为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的, 停 发 退 役 金 其 工 资 等 各 项 待 遇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去 世 后, 从 去 世 的 下 月 起 停 发 退 役 金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一 次 发 给 本 人 生 前 10 个 月 至 40 各 月 的 退 役 金 作 为 抚 恤 金 和 一 定 数 额 的 退 役 金 作 为 丧 葬 补 助 费 具 体 办 法 由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遗 属 生 活 确 有 困 难 的,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金 第 四 十 二 条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政 治 待 遇 ;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享 受 安 置 地 相 应 职 务 等 级 退 休 干 部 的 有 关 政 治 待 遇 11

第 四 十 三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在 服 现 役 期 间 被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比 照 全 国 劳 动 模 范 ( 先 进 工 作 者 )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 被 大 军 区 级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荣 立 一 等 功, 以 及 被 评 为 全 国 模 范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比 照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 ( 先 进 工 作 者 )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第 六 章 培 训 第 四 十 四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培 训 工 作, 是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政 策 和 经 费 等 方 面 提 供 必 要 保 障 第 四 十 五 条 对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应 当 进 行 适 应 性 培 训 和 专 业 培 训,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也 可 以 在 安 置 前 组 织 适 应 性 培 训 培 训 工 作 贯 彻 学 用 结 合 按 需 施 教 注 重 实 效 和 培 训 考 核 使 用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增 强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提 高 培 训 质 量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的 规 划 组 织 协 调 和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第 四 十 六 条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专 业 培 训, 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按 部 门 或 者 专 业 编 班 集 中 组 织 实 施,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3 个 月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参 加 培 训 期 间 享 受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的 各 项 待 遇 第 四 十 七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培 训, 主 要 依 托 12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具 体 实 施, 也 可 以 委 托 地 方 院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具 体 工 作 负 责 培 训 的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合 理 设 置 专 业 课 程, 加 强 定 向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以 提 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竞 争 能 力 第 四 十 八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主 要 承 担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适 应 性 培 训 和 部 分 专 业 培 训, 以 及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培 训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的 管 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的 收 益,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培 训 经 费 的 不 足 第 四 十 九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师 资 教 学 设 施 等 方 面, 支 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对 报 考 各 类 院 校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应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条 件,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 对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应 适 当 降 低 录 取 分 数 线 投 档 第 七 章 社 会 保 障 第 五 十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优 先 安 排 重 点 保 障 合 理 负 担 的 原 则 给 予 保 障, 主 要 采 取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现 有 住 房 或 者 租 住 周 转 住 房, 以 及 修 建 自 有 住 房 等 方 式 解 决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单 位 工 作 后 的 住 房 补 贴,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或 者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解 决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13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后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按 照 安 置 地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住 房 补 贴 的 规 定 执 行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因 配 偶 无 住 房 补 贴,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超 过 家 庭 合 理 负 担 的 部 分, 个 人 支 付 确 有 困 难 的,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当 视 情 给 予 购 房 补 助 或 者 优 先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住 房 保 障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军 龄 视 同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年 限 其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转 入 安 置 地 社 会 保 障 经 办 机 构 第 五 十 二 条 计 划 分 配 到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享 受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医 疗 养 老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 计 划 分 配 到 企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第 五 十 三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后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障 按 照 安 置 地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章 家 属 安 置 第 五 十 四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的 工 作, 安 置 地 党 委 政 府 应 当 参 照 本 人 职 务 等 级 和 从 事 的 职 业 合 理 安 排, 与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14

同 时 接 收 安 置, 发 出 报 到 通 知 调 入 调 出 单 位 相 应 增 减 工 资 总 额 对 安 排 到 实 行 合 同 制 聘 任 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应 当 给 予 2 年 适 应 期 适 应 期 内,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得 擅 自 违 约 解 聘 辞 退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第 五 十 五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迁 配 偶 子 女 符 合 就 业 条 件 的,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当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帮 助 其 实 现 就 业 ;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的, 应 当 在 政 策 上 给 予 扶 持,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安 置 地 促 进 就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减 免 税 费 第 五 十 六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配 偶 和 未 参 加 工 作 的 子 女 可 以 随 调 随 迁, 各 地 公 安 部 门 凭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的 通 知 及 时 办 理 迁 移 落 户 手 续 随 迁 子 女 需 要 转 业 入 学 的, 由 安 置 地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安 排 ; 报 考 各 类 院 校 时,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身 边 无 子 女 的, 可 以 随 调 一 名 已 经 工 作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各 地 在 办 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其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落 户 和 转 学 入 学 事 宜 时, 不 得 收 取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以 外 的 费 用 第 五 十 七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子 女, 已 经 参 加 医 疗 养 老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的, 其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一 并 转 移 或 者 继 续 支 付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按 照 国 家 和 安 置 地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15

医 疗 养 老 失 业 工 伤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第 九 章 安 置 经 费 第 五 十 八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经 费, 分 别 列 入 中 央 财 政 地 方 财 政 和 军 费 预 算, 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逐 步 加 大 投 入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涉 及 的 行 政 事 业 费 培 训 费 转 业 生 活 补 助 费 安 家 补 助 费 和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按 照 现 行 的 经 费 供 应 渠 道 予 以 保 障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经 费 的 不 足 部 分 由 地 方 财 政 补 贴 安 置 业 务 经 费 由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解 决 第 五 十 九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退 役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安 排 ; 到 地 方 后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和 医 疗 保 障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解 决 第 六 十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经 费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挪 用 截 留 克 扣 侵 占,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安 置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章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六 十 一 条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应 当 把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纳 入 目 标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领 导 责 任 制, 作 为 考 核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 政 绩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评 选 双 拥 模 范 城 ( 县 ) 的 重 要 条 件 第 六 十 二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计 划 安 置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培 训 经 费 管 理 和 协 调 军 队 转 16

业 干 部 的 社 会 保 障 等 工 作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主 要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政 策 指 导 就 业 培 训 协 助 就 业 退 役 金 发 放 档 案 接 转 与 存 放, 并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 其 他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由 户 口 所 在 街 道 乡 镇 负 责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坚 决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行 为 ; 对 拒 绝 接 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或 者 未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编 制 等 部 门 可 以 视 情 暂 缓 办 理 其 人 员 调 动 录 用 和 编 制 等 审 批 事 项 第 六 十 四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报 到 前 发 生 的 问 题, 由 其 原 部 队 负 责 处 理 ; 到 地 方 报 到 后 发 生 的 问 题,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负 责 处 理, 涉 及 原 部 队 的, 由 原 部 队 协 助 安 置 地 政 府 处 理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经 教 育 仍 不 到 地 方 报 到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原 部 队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军 纪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处 罚 第 六 十 五 条 退 出 现 役 被 确 定 转 服 军 官 预 备 役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报 到 时, 应 当 到 当 地 人 民 武 装 部 进 行 预 备 役 军 官 登 记, 履 行 其 预 备 役 军 官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第 六 十 六 条 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对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处 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7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安 置 工 作,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十 八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适 用 于 此 后 批 准 转 业 的 军 队 干 部 以 往 有 关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规 定,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七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中 发 2001 3 号 ) 2001 年 1 月 19 日 18

湖 北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实 施 细 则 为 做 好 我 省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依 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中 发 2001 3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实 施 范 围 2001 年 起 由 国 家 分 配 我 省 的 计 划 分 配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和 随 迁 随 调 配 偶 ; 本 省 范 围 内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中 央 和 国 家 驻 鄂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二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省 和 市 州 直 管 市 设 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在 同 级 党 委 政 府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简 称 军 转 办 ), 具 体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的 日 常 工 作 各 市 州 直 管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受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业 务 指 导 县 ( 市 ) 可 根 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任 务 和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机 构 三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㈠ 各 市 州 直 管 市, 中 央 和 国 家 驻 鄂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省 直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省 属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19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编 制 下 达 市 州 直 管 市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分 解 计 划, 由 同 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下 达 ㈡ 按 照 国 家 下 达 的 分 配 计 划, 到 我 省 安 置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和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档 案 的 接 收 移 交,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省 军 区 转 业 办 省 武 警 部 队 转 业 办 省 公 安 厅 现 役 转 业 办, 按 照 国 家 下 达 的 计 划 人 数 和 各 职 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名 单, 逐 一 向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移 交 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和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档 案 原 则 上 一 次 性 移 交, 档 案 移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年 的 4 月 30 日 ㈣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我 省 接 收 安 置 : 1 原 籍 或 入 伍 地 是 湖 北 省 ( 不 含 院 校 分 配 入 伍 和 过 路 入 伍 ) 的 ; 2 配 偶 在 湖 北 省 有 常 住 户 口 ( 武 汉 市 满 二 年,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年 的 3 月 31 日, 下 同 ) 的 ; 3 配 偶 随 军 前 或 者 结 婚 时 常 住 户 口 是 湖 北 省 的 ; 4 父 母 身 边 无 子 女 配 偶 为 独 生 子 女, 其 父 母 或 配 偶 父 母 在 湖 北 省 有 常 住 户 口 的 ; 5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满 10 年, 其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军 人, 且 原 籍 入 伍 地 是 湖 北 省 或 现 在 湖 北 省 离 退 休 的 ; 20

6 双 军 人 双 转, 一 方 原 籍 或 入 伍 地 是 湖 北 省 或 在 驻 鄂 部 队 服 役 且 符 合 配 偶 随 军 条 件 的 ; 双 军 人 双 外 籍 单 转, 留 队 一 方 现 在 驻 鄂 部 队 服 役 并 符 合 配 偶 随 军 条 件 的 ; 7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或 本 人 子 女 在 湖 北 省 有 常 住 户 口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⑴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的 ;⑵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或 者 从 事 飞 行 舰 艇 工 作 满 10 年 的 ;⑶ 战 时 获 三 等 功 平 时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⑷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的 8 我 省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特 殊 专 业 人 才,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有 特 殊 困 难 需 要 照 顾, 经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㈤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由 省 直 单 位 接 收 : 1 由 省 直 单 位 直 接 应 征 入 伍 的 ; 2 配 偶 在 省 直 单 位 工 作 ( 或 退 休 ) 且 有 武 汉 市 常 住 户 口 的 ; 3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系 单 身 配 偶 为 现 役 军 人 ( 在 外 省 服 役 ) 或 婚 前 婚 后 均 未 就 业, 且 父 母 在 省 直 单 位 工 作 或 离 退 休 的 ; 4 荣 获 一 等 功 或 被 大 军 区 ( 含 )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 5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参 加 地 方 职 称 考 试 并 由 地 方 认 可 ) 且 省 直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经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湖 北 省 不 予 接 收 : 1 年 龄 超 过 50 周 岁 的 ; 21

2 二 等 甲 级 以 上 伤 残 的 ; 3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经 驻 军 医 院 和 地 方 指 定 医 院 同 时 诊 断 确 认 为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的 ; 4 犯 有 错 误, 组 织 上 未 作 结 论 ; 虽 有 结 论, 但 本 人 不 服 并 上 诉, 组 织 尚 未 作 出 复 议 结 论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期 限 未 满 的 ; 5 被 开 除 党 籍 或 受 劳 动 教 养 丧 失 干 部 资 格 的 ; 6 未 纳 入 当 年 转 业 安 置 计 划 的 ; 7 提 升 领 导 职 务 不 满 1 年 ( 不 含 调 整 职 级 的 机 关 干 部 和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 的 ; 8 已 安 置 并 发 出 报 到 通 知, 因 本 人 原 因 连 续 两 年 不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未 报 到 上 班 的 ; 9 其 他 原 因 不 宜 接 收 安 置 的 四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地 点 1 转 业 到 我 省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原 则 上 由 其 原 籍 或 入 伍 时 所 在 地 安 置 2 由 配 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3 由 配 偶 随 军 前 或 者 结 婚 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4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长 期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父 母 双 方 或 者 一 方 为 军 人, 可 以 到 其 父 母 原 籍 入 伍 地 或 者 父 母 离 退 休 安 置 地 安 置 5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到 配 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也 可 以 到 其 父 母 或 者 配 偶 父 母 本 人 子 女 常 住 户 口 所 22

在 地 ( 不 含 由 外 省 考 入 本 省 高 等 院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 安 置 : ⑴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的 ; ⑵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或 者 从 事 飞 行 舰 艇 工 作 满 10 年 的 ; ⑶ 战 时 获 三 等 功 平 时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 ⑷ 因 战 因 公 致 残 的 6 夫 妇 同 为 军 队 干 部 且 同 时 转 业 的, 可 以 到 任 何 一 方 的 原 籍 或 者 入 伍 地 安 置, 也 可 以 到 符 合 配 偶 随 军 条 件 的 一 方 所 在 地 安 置 ; 一 方 转 业 留 队 一 方 符 合 配 偶 随 军 条 件 的, 转 业 一 方 可 以 到 留 队 一 方 所 在 地 安 置 7 符 合 安 置 地 吸 引 人 才 政 策 规 定 条 件, 且 有 明 确 接 收 意 向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经 接 收 地 市 州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调 整 到 异 地 安 置 五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工 作 分 配 与 待 遇 ㈠ 选 择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由 安 置 地 党 委 政 府 采 取 指 令 性 计 划 分 配 的 方 式 进 行 安 置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政 府 对 其 就 业 给 予 指 导 帮 助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待 遇 社 会 保 障 培 训 和 管 理 等, 按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㈡ 计 划 分 配 的 师 团 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是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的 重 点, 安 置 地 党 委 政 府 要 根 据 其 德 才 条 件 和 在 军 队 的 职 务 等 级 贡 献 23

专 业,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工 作 和 职 务 党 政 机 关 接 收 师 团 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数 量 较 多 且 无 空 缺 领 导 职 数 的, 可 按 实 际 接 收 数 量 增 加 非 领 导 职 数 增 加 非 领 导 职 数 的 程 序, 按 鄂 转 干 2000 3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办 理 根 据 团 营 职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计 划 数 量, 每 年 将 有 计 划 地 选 调 部 分 优 秀 的 团 营 职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县 ( 市 ) 乡 ( 镇 ) 或 者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班 子 任 职 具 体 选 调 程 序 和 办 法, 按 鄂 转 干 2000 1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㈢ 国 家 下 达 的 机 关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的 年 度 增 人 计 划, 应 当 首 先 用 于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空 编 和 新 设 新 成 立 的 单 位, 应 优 先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㈣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自 谋 职 业 的, 按 安 置 地 军 转 部 门 和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给 予 2 年 的 保 护 期 保 护 期 内, 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人 提 出 重 新 安 置 要 求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可 列 入 当 年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重 新 安 置 ㈤ 受 党 内 警 告 行 政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原 则 上 不 在 党 政 机 关 政 法 部 门 执 法 监 管 等 部 门 安 置 ㈥ 计 划 分 配 到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3 年 适 应 期 内, 如 该 事 业 单 位 撤 销,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重 新 调 整 安 置, 没 有 主 管 部 门 的,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重 新 调 整 安 置 计 划 分 配 到 企 业 单 位 的 军 24

队 转 业 干 部,2 年 适 应 期 内, 如 该 企 业 单 位 倒 闭 破 产 兼 并 等,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重 新 调 整 安 置 ㈦ 军 队 授 予 的 一 等 功 以 上 ( 含 一 等 功 ) 奖 励 省 委 党 委 政 府 授 予 的 抗 洪 抢 险 等 一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按 照 本 人 志 愿 照 顾 安 置 ; 二 等 功 臣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在 市 州 范 围 内 按 照 本 人 志 愿 照 顾 安 置 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定 位 报 到 通 知,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填 发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凭 此 通 知 到 省 和 市 州 县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安 置 地 公 安 教 育 等 部 门 据 此 通 知 办 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其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子 女 的 入 户 入 学 手 续 ㈨ 对 安 置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服 从 组 织 分 配 以 及 逾 期 不 报 到 上 班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各 地 应 在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其 档 案 退 回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退 回 原 部 队 ㈩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在 服 现 役 期 间 被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比 照 全 国 劳 动 模 范 ( 先 进 工 作 者 )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 被 大 军 区 级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荣 立 一 等 功, 以 及 被 评 为 全 国 模 范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比 照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 ( 先 进 工 作 者 )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 被 评 为 全 省 模 范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比 照 地 市 级 劳 动 模 范 ( 先 进 工 作 者 ) 25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 十 一 ) 全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优 先 安 排 重 点 保 障 合 理 负 担 的 原 则 给 予 保 障, 主 要 采 取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现 有 住 房 或 者 租 住 周 转 房, 以 及 由 省 和 市 州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建 住 房 和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修 建 自 有 住 房 等 方 式 解 决 省 和 市 州 直 管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为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提 供 自 购 住 房 房 源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住 房 统 建 工 作, 仍 按 中 办 发 1998 7 号 鄂 发 1998 9 号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㈠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培 训 规 划 指 导 协 调 和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市 州 直 管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㈡ 全 省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前 后 应 进 行 适 应 性 培 训 和 专 业 培 训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适 应 性 培 训,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安 置 前 或 安 置 后 进 行 培 训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专 业 培 训,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规 划, 委 托 省 和 市 州 直 管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集 中 组 织 实 施 ㈢ 全 省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专 业 培 训, 视 同 公 务 员 ( 含 26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岗 前 培 训 培 训 期 间, 享 受 接 收 单 位 在 职 人 员 的 各 项 待 遇 ㈣ 全 省 各 级 军 转 培 训 中 心, 主 要 承 担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适 应 性 培 训 和 部 分 专 业 培 训, 也 可 以 受 委 托 承 担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培 训 省 和 市 州 直 管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的 管 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的 收 益,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培 训 经 费 的 不 足 ㈤ 全 省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在 师 资 教 学 设 施 等 方 面, 支 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对 报 考 各 类 院 校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要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条 件,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录 取 ; 对 获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应 适 当 降 低 录 取 分 数 线 投 档 七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家 属 安 置 ㈠ 全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具 有 城 镇 户 口, 并 经 县 及 县 以 上 组 织 人 事 劳 动 等 部 门 正 式 招 收 录 用 聘 用, 具 备 完 整 的 档 案 材 料 的 职 工, 其 工 作 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安 置 地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本 人 职 务 等 级 和 从 事 的 职 业 合 理 安 排, 与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同 时 接 收 安 置 和 发 出 报 到 通 知 调 入 单 位 相 应 增 加 工 资 总 额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身 边 无 子 女 的, 可 以 随 调 一 名 已 经 参 加 工 作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对 安 排 到 实 行 合 同 制 聘 任 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27

调 配 偶, 给 予 2 年 适 应 期 适 应 期 内,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得 违 约 解 聘 辞 退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随 调 配 偶, 按 照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安 置 的 政 策 和 办 法 进 行 安 置 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配 偶 符 合 随 军 并 已 办 理 随 军 手 续 以 及 未 参 加 工 作 的 子 女 可 以 随 调 随 迁, 全 省 各 级 公 安 部 门 凭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填 发 的 报 到 通 知 及 时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随 迁 子 女 需 要 转 学 入 学 的, 全 省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及 时 负 责 办 理 手 续 ; 报 考 各 类 院 校 时,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㈢ 各 地 在 办 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落 户 和 转 学 入 学 事 宜 时, 不 得 收 取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以 外 的 费 用 八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管 理 与 监 督 ㈠ 全 省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应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暂 行 办 法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暂 行 办 法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各 项 规 定 ㈡ 全 省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要 关 心 重 视 国 防 建 设, 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摆 到 党 委 政 府 的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通 盘 考 虑, 统 筹 兼 顾, 精 心 部 署, 严 密 组 织, 千 方 百 计 把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接 收 好 安 置 好 培 训 好 使 用 好 ㈢ 全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应 纳 入 党 委 政 府 以 及 部 门 工 作 的 目 标 管 理, 作 为 综 合 考 察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以 及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工 28

作 政 绩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评 选 双 拥 模 范 城 ( 县 ) 的 重 要 条 件, 建 立 健 全 领 导 责 任 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党 委 政 府 负 全 责, 一 把 手 负 总 责 凡 未 完 成 当 年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任 务 的 地 方 和 部 门, 不 能 评 为 本 年 度 综 合 性 的 先 进 或 文 明 单 位 系 统 ㈣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是 严 肃 的 政 治 任 务, 全 省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中 央 在 鄂 单 位, 都 必 须 按 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安 置 计 划 接 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任 何 单 位 都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接 收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当 年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任 务 的 地 方 和 单 位,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或 单 位 党 委 ( 党 组 ) 要 书 面 向 上 级 或 同 级 党 委 政 府 报 告, 党 委 政 府 应 视 情 作 出 处 理 对 拒 绝 接 收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应 追 究 政 治 责 任,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新 闻 曝 光 ; 组 织 人 事 编 制 等 部 门 可 以 视 情 暂 停 办 理 其 人 员 调 动 录 用 聘 用 职 称 考 评 增 人 计 划 和 编 制 等 审 批 事 项, 并 限 期 落 实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接 收 安 置 ㈤ 省 和 市 州 直 管 市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本 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计 划 安 置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培 训 经 费 管 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住 房 统 建 和 协 调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社 会 保 障 等 工 作 省 和 市 州 直 管 市 设 立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政 策 制 定 监 督 指 导 管 理 服 务 就 业 培 训 就 业 指 导 退 役 金 发 放 档 案 接 转 与 存 放 社 会 29

保 险 和 协 调 解 决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由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乡 镇 负 责 ㈥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报 到 前 发 生 的 问 题, 由 其 原 部 队 负 责 处 理 ; 到 地 方 报 到 后 发 生 的 问 题,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负 责 处 理 ; 涉 及 原 部 队 的 或 因 病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的, 由 原 部 队 协 助 安 置 地 政 府 处 理 ㈦ 全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地 方 财 政 预 算, 由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解 决, 并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逐 年 加 大 投 入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经 费 补 贴 部 分, 由 省 财 政 解 决 ;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照 接 收 单 位 现 行 的 经 费 供 应 渠 道 予 以 保 障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的 业 务 工 作 经 费, 由 本 级 财 政 解 决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补 贴 医 疗 保 险 所 需 经 费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月 退 役 金 低 于 安 置 地 当 年 党 政 机 关 相 应 职 务 等 级 退 休 干 部 月 退 休 生 活 费 数 额 的 差 额 补 贴,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列 入 财 政 年 度 预 算, 本 级 财 政 解 决 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经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挪 用 截 留 克 扣 侵 占, 全 省 各 级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都 要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安 置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㈨ 凡 违 反 本 实 施 细 则, 对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影 30

响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处 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㈩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适 用 2001 年 以 后 转 业 到 我 省 安 置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涉 及 事 宜, 按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本 办 法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鄂 发 2001 27 号 ) 31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发 放 管 理 办 法 节 选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制 度 改 革 的 需 要, 建 立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预 算 拨 款 支 付 的 正 常 运 行 机 制, 确 保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的 按 时 安 全 足 额 发 放,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印 发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中 发 [2001]3 号 )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等 13 个 部 门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转 联 [2001]8 号 ) 和 国 家 财 政 管 理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退 役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安 排, 参 照 公 务 员 统 发 工 资 办 法, 由 军 转 财 政 部 门 委 托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即 代 发 银 行 ) 直 接 拨 付 到 个 人 帐 户 退 役 金 发 放 实 行 军 转 部 门 核 准 人 数 核 定 标 准 编 制 预 算,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经 费, 银 行 代 发 到 人 的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各 级 军 转 财 政 部 门 和 代 发 银 行 应 密 切 协 作, 各 负 其 责, 切 实 做 好 退 役 金 发 放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主 管 部 门 职 责 第 四 条 退 役 金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制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编 制 预 算 核 拨 经 费 进 行 决 算 监 督 检 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退 役 金 的 核 32

定 预 ( 决 ) 算 申 报 发 放 确 认 停 发 审 批 和 监 督 等 地 ( 市 )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退 役 金 的 发 放 统 计 及 日 常 管 理 等 事 宜 第 五 条 省 级 军 转 部 门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的 核 定 统 计 预 ( 决 ) 算 申 报 审 核, 建 立 人 员 和 退 役 金 数 据 库,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与 代 发 银 行 办 理 退 役 金 发 放 事 宜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供 退 役 金 发 放 清 单, 向 个 人 出 具 退 役 金 明 细 单 第 六 条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军 转 部 门 核 准 的 应 发 退 役 金 的 人 数 和 标 准, 负 责 退 役 金 预 算 的 审 核 和 资 金 拨 付, 向 银 行 提 供 退 役 金 发 放 清 单, 建 立 退 役 金 预 算 档 案 第 七 条 代 发 银 行 设 立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专 户, 并 按 照 代 发 合 同 逐 月 将 退 役 金 拨 付 到 转 业 干 部 个 人 帐 户 第 三 章 发 放 范 围 及 标 准 第 八 条 发 放 退 役 金 的 人 员 范 围 为 : 自 主 择 业 并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或 者 财 政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选 用 为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第 九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月 退 役 金, 按 照 本 人 转 业 时 安 置 地 同 职 务 等 级 军 队 干 部 月 职 务 工 资 军 衔 ( 级 别 ) 工 资 和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为 计 发 基 数 80% 的 数 额 与 基 础 军 龄 工 资 的 全 额 之 和 计 发 增 发 退 役 金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按 中 发 [2001]3 号 文 件 第 三 十 八 条 和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执 行 退 役 金 数 额 ={[ 职 务 工 资 + 军 衔 ( 级 别 ) 工 资 +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 (80%+ 增 发 %)}+ 基 础 工 资 + 军 龄 工 资 33

第 十 条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包 括 : 军 人 职 业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伙 食 补 贴 福 利 补 助 地 区 津 贴 ( 含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驻 西 藏 部 队 特 殊 津 贴 地 区 生 活 津 贴 ) 生 活 补 助 房 租 补 贴 第 十 一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的 计 发 时 间 从 退 出 现 役 下 一 年 度 1 月 1 日 开 始 第 六 章 停 发 与 调 整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役 金 的 停 发 按 中 发 [2001]3 号 和 国 转 联 [2001] 8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由 地 ( 市 ) 军 转 部 门 上 报 省 级 军 转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办 理 停 发 手 续 停 发 手 续 注 明 停 发 的 原 因 和 时 间, 记 入 本 人 档 案, 并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通 知 代 发 银 行, 同 时 向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备 案, 年 报 时 相 应 核 减 人 数 和 退 役 金 数 额 第 三 十 条 退 役 金 标 准 调 整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会 同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总 政 治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摘 自 : 国 转 联 [2001]9 号 34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转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我 省 出 台 了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现 将 文 件 精 神 摘 要 如 下 : 一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原 则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即 由 安 置 地 县 ( 市 区 ) 以 上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及 日 常 服 务 性 工 作, 实 行 社 区 管 理, 由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乡 镇 负 责 二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计 划 编 制 与 接 收 安 置 ㈠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中 发 2001 3 号 文 件 及 我 省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的 安 置 原 则 下 达 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安 置 地 点, 严 格 按 中 发 2001 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接 收 条 件 予 以 安 置 ㈢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档 案,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按 计 划 安 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档 案 移 交 办 法 向 各 市 ( 州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移 交 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报 到 通 知,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发 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所 在 市 ( 州 )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报 到 35

㈤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的 工 作, 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与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同 时 安 置 三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的 发 放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发 放 比 照 公 务 员 工 资 统 一 发 放 办 法,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各 市 ( 州 ) 接 收 人 数 划 拨 到 指 定 商 业 银 行, 经 各 市 ( 州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后, 由 指 定 商 业 银 行 按 月 支 付 给 个 人 四 关 于 各 项 经 费 问 题 ㈠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补 贴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其 配 偶 均 未 按 房 改 成 本 价 标 准 价 安 居 工 程 房 价 购 买 住 房, 或 者 未 参 加 集 资 建 房,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的 普 通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承 租 公 有 住 房, 或 者 虽 按 规 定 的 普 通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承 租 了 军 产 住 房, 但 拟 退 出 或 按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价 格 购 买 现 住 房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后,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的 购 房 补 贴, 从 批 准 转 业 的 翌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据 安 置 地 政 府 的 规 定,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机 关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办 法 执 行, 所 需 经 费 分 别 由 省 市 ( 州 ) 和 县 ( 市 区 ) 财 政 解 决 按 自 然 流 向 属 省 直 安 置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交 武 汉 市 管 理 的, 其 经 费 由 省 财 政 据 实 拨 付 由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36

置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予 以 落 实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以 后 的 购 房 补 贴, 按 照 所 在 单 位 的 规 定 执 行 实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将 部 队 一 次 性 发 给 的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计 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帐 户 计 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帐 户 的, 在 购 建 住 房 时, 安 置 地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并 优 先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以 后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照 所 在 单 位 的 规 定 执 行 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医 疗 保 障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按 照 安 置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参 加 安 置 地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享 受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待 遇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以 退 役 金 为 计 算 基 数 按 规 定 费 率 缴 纳, 由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机 构 每 月 发 放 退 役 金 时 通 过 指 定 银 行 代 扣 ; 属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和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由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机 构 向 当 地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所 需 经 费 分 别 由 省 市 ( 州 ) 和 县 ( 市 区 ) 财 政 解 决 以 上 缴 费 从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批 准 转 业 的 翌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并 同 时 享 受 安 置 地 同 等 条 件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基 金 余 额 并 入 其 新 的 基 37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未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享 受 安 置 地 政 府 机 关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医 疗 待 遇,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解 决 ㈢ 省 财 政 按 照 当 年 全 省 接 收 安 置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数 适 当 核 拨 培 训 经 费, 资 助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进 行 学 历 教 育 和 执 业 资 格 培 训 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业 务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解 决 安 置 业 务 经 费 应 随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数 的 增 加 而 相 应 增 加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对 安 置 业 务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五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主 要 职 责 ㈠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工 作 市 ( 州 ) 县 ( 市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工 作 各 地 可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经 同 级 编 委 批 准, 设 置 相 应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适 当 配 备 工 作 人 员 ㈡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1 在 国 家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按 照 国 家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配 套 政 策 和 管 理 服 务 办 法 38

2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确 定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定 向 分 配, 负 责 编 制 下 达 安 置 计 划, 审 查 档 案, 发 出 报 到 通 知 3 负 责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标 准 的 确 定 和 调 整, 以 及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和 其 他 经 费 的 统 计 预 算 申 报 核 定 核 拨 等 工 作 4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障 职 称 评 定 档 案 管 理 等 政 策 指 导 协 调 工 作 5 指 导 和 协 助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制 定 培 训 规 划 ; 指 导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6 对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和 退 役 金 的 发 放 等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㈢ 市 ( 州 ) 及 以 下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负 责 本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各 项 经 费 的 预 算 审 核 汇 总 上 报 和 核 发 工 作 ; 协 调 办 理 本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障 和 档 案 的 接 转 与 存 放 职 称 评 定 以 及 随 凋 配 偶 子 女 入 户 入 学 等 有 关 问 题 ; 具 体 指 导 和 协 调 本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培 训 和 就 业 ; 负 责 对 下 级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指 导 街 道 乡 镇 建 立 健 全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做 好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39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各 市 州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六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㈠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章 和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应 编 入 所 在 街 道 乡 镇 的 党 组 织, 并 由 其 进 行 管 理 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要 认 真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时 事 政 治,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㈢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中 的 党 员, 要 定 期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按 时 交 纳 党 费, 自 觉 接 受 党 内 外 群 众 监 督 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要 积 极 参 加 街 道 乡 镇 组 织 的 各 项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树 立 良 好 的 公 众 形 象, 在 自 主 择 业 从 事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各 项 工 作 中, 为 党 和 人 民 再 立 新 功 七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㈠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在 政 策 上 给 予 扶 持, 由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证 明, 金 融 工 商 税 务 城 管 等 部 门 应 给 予 积 极 支 持,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及 时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在 经 营 场 所 上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有 关 减 免 税 政 策 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后,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依 法 参 加 当 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缴 纳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费, 并 享 受 相 应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其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从 其 在 当 地 缴 纳 社 40

会 保 险 费 之 日 算 起 ㈢ 建 立 择 业 登 记 制 度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每 年 必 须 到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以 利 交 换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后, 必 须 及 时 到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履 行 登 记 如 不 履 行 登 记, 发 生 退 役 金 和 其 他 经 费 重 复 发 放 冒 领 的, 除 如 数 追 回 外, 并 视 情 节 追 究 其 个 人 责 任 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去 世 后, 街 道 乡 镇 应 及 时 向 县 ( 市 区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报 告, 由 县 ( 市 区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发 给 抚 恤 金 和 丧 葬 补 助 费, 并 从 去 世 下 月 起 停 发 退 役 金 ㈤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触 犯 国 家 刑 律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其 退 役 金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减 发 或 停 发 摘 自 : 鄂 转 联 2001 5 号 41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一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问 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由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人 事 部 总 政 治 部 编 制, 与 计 划 分 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计 划 同 时 下 达, 一 经 下 达, 不 再 变 动 二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的 发 放 问 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由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办 公 室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预 算,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后, 向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划 拨, 年 终 进 行 决 算 其 中, 第 一 年 的 经 费, 由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办 公 室 依 据 总 政 治 部 干 部 部 总 后 勤 部 财 务 部 提 供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数 职 务 等 级 和 经 费 标 准 等 情 况, 向 财 政 部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预 算 ; 以 后 年 度 的 经 费, 由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上 报 的 经 费 需 求 计 划 汇 总 编 制 预 算 退 役 金 的 发 放 比 照 公 务 员 工 资 统 发 放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部 门 会 同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支 付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制 定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其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工 资 由 部 队 计 发 至 42

批 准 转 业 的 当 年 12 月 31 日, 从 翌 年 1 月 1 日 起 逐 月 领 取 退 役 金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离 队 时, 其 所 在 单 位 后 勤 财 务 部 门 按 本 人 离 队 时 的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填 制 人 员 供 给 介 绍 信, 安 置 地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部 门, 按 当 地 同 等 职 务 等 级 的 军 队 干 部 所 享 受 的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标 准 及 中 发 2001 3 号 文 件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核 发 退 役 金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退 役 金 标 准, 根 据 中 发 2001 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比 例 计 算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包 括 : 军 人 职 业 津 贴 生 活 补 贴 伙 食 补 贴 福 利 补 助 地 区 津 贴 ( 含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驻 西 藏 部 队 特 殊 津 贴 地 区 生 活 津 贴 ) 生 活 补 助 房 租 补 贴 增 发 退 役 金 比 例 的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是 指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和 增 加 离 退 休 人 员 离 退 休 费 四 个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1 14 号 ) 和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批 转 公 安 部 总 政 治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边 防 海 岛 等 部 队 部 分 农 村 户 口 军 官 家 属 可 在 原 籍 转 为 城 镇 户 口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9 14 号 ) 确 定 的 范 围 退 役 金 标 准 的 调 整, 由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商 财 政 部 总 政 治 部 根 据 移 交 地 方 安 置 的 军 队 退 休 干 部 退 休 生 活 费 调 整 情 况 相 应 调 整 增 加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或 者 财 政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选 用 为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的, 从 被 选 用 的 下 月 起 停 发 43

退 役 金, 不 再 享 受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有 关 待 遇 其 工 资 待 遇 按 照 不 低 于 选 用 单 位 与 其 转 业 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标 准 确 定,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以 及 其 他 生 活 福 利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他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后, 退 役 金 照 发 三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补 贴 问 题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其 配 偶 均 未 按 房 改 成 本 价 标 准 价 安 居 工 程 房 价 购 买 住 房, 或 者 未 参 加 集 资 建 房,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的 普 通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承 租 公 有 住 房, 或 者 虽 按 规 定 的 普 通 公 有 住 房 租 金 标 准 承 租 了 军 产 住 房, 但 拟 退 出 或 按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价 格 购 买 现 住 房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地 方 后,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的 购 房 补 贴, 从 批 准 转 业 的 翌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据 安 置 地 政 府 的 规 定,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机 关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办 法 执 行,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解 决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以 后 期 间 的 购 房 补 贴, 按 照 所 在 单 位 的 规 定 执 行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在 其 离 队 时 次 性 发 给 个 人 实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将 部 队 一 次 发 给 的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计 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帐 户 计 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帐 户 的, 在 购 建 住 房 时, 安 置 地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并 优 先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44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由 部 队 计 发 至 批 准 转 业 当 年 的 12 月 31 日 四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医 疗 保 障 问 题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按 照 安 置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参 加 安 置 地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并 享 受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待 遇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所 需 缴 纳 的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和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由 安 置 地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部 门 向 当 地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解 决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个 人 以 退 役 金 为 计 算 基 数, 按 规 定 费 率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安 置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当 地 医 疗 保 险 的 规 定 为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建 立 个 人 帐 户 其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基 金 余 额 并 入 本 人 新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后,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的 规 定,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所 需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规 定 缴 纳 未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帐 户 基 金 余 额, 由 其 个 人 暂 存, 待 安 置 地 建 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后, 并 入 其 个 人 帐 户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享 受 安 置 地 政 府 机 关 与 其 45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医 疗 待 遇,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解 决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后,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医 疗 待 遇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由 部 队 计 发 至 批 准 转 业 当 年 的 12 月 31 日 五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问 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后, 应 当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1999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999 国 务 院 令 第 258 号 ) 等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法 参 加 当 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缴 纳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费, 并 享 受 相 应 养 老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其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从 其 在 当 地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之 日 算 起 六 关 于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企 业 的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申 请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凭 有 关 转 业 证 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办 理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为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凡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占 企 业 总 人 数 60%( 含 60%) 以 上 的,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3 年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46

转 业 干 部 须 持 有 师 以 上 部 队 发 给 的 转 业 证 件, 税 务 机 关 对 此 进 行 相 应 的 审 核 认 定 七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培 训 问 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培 训, 贯 彻 个 人 自 愿, 按 需 培 训, 依 托 社 会, 政 府 协 助 的 原 则 进 行, 主 要 依 托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具 体 实 施, 也 可 以 委 托 地 方 院 校 成 人 教 育 机 构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具 体 工 作 培 训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合 理 设 置 专 业 课 程, 加 强 定 向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以 提 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竞 争 能 力 对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地 方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聘 用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培 训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安 置 地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就 业 培 训 工 作 的 实 施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提 供 就 业 培 训 信 息, 制 订 就 业 培 训 计 划, 落 实 就 业 培 训 院 校 或 承 训 单 位 等 八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指 导 问 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指 导, 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主 要 提 供 就 业 咨 询, 发 布 就 业 信 息, 组 织 人 才 交 流, 建 立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才 网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从 社 会 上 公 开 选 用 人 员 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选 用 47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九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去 世 后 的 抚 恤 金 和 丧 葬 补 助 费 的 标 准 问 题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去 世 后, 一 次 发 给 抚 恤 金 和 丧 葬 补 助 费, 所 需 经 费 由 中 央 财 政 支 付 抚 恤 金 标 准 : 被 批 准 为 革 命 烈 士 的, 为 本 人 生 前 40 个 月 的 退 役 金 ; 因 公 死 亡 的, 为 本 人 生 前 20 个 月 的 退 役 金 ; 病 故 的, 为 本 人 生 前 10 个 月 的 退 役 金 丧 葬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本 人 生 前 12 个 月 的 退 役 金 十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问 题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安 置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的 统 计 预 算 申 报 审 核 核 拨 和 调 整 等 工 作 ( 二 ) 协 调 办 理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 三 ) 指 导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 四 ) 指 导 和 协 助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 五 )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档 案 接 转 与 存 放 协 助 办 理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因 私 申 请 出 国 出 境 等 有 关 手 续 ( 六 ) 指 导 街 道 乡 镇 做 好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48

决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安 置 业 务 经 费, 由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解 ( 2001 国 转 联 8 号 ) 49

2004 2006 年 军 队 体 制 编 制 调 整 改 革 期 间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政 策 2004 年 3 月 国 家 出 台 了 2004 2006 年 军 队 体 制 编 制 调 整 改 革 期 间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政 策, 现 将 文 件 精 神 摘 要 如 下 : 一 积 极 推 进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自 主 择 业 工 作 ( 一 ) 师 团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含 相 应 职 级 文 职 干 部 和 享 受 相 当 待 遇 的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 以 及 军 龄 满 18 年 的 营 级 职 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含 相 应 职 级 文 职 干 部 和 享 受 相 当 待 遇 的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下 同 ), 可 以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的 方 式 安 置 军 队 和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自 主 择 业 政 策 宣 传 和 教 育 引 导 工 作, 鼓 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 二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月 退 役 金, 按 照 现 行 标 准 和 办 法 计 领 其 中, 军 龄 满 18 年 19 年 的 营 级 职 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月 退 役 金, 分 别 按 照 计 发 基 数 78% 79% 的 数 额 与 基 础 军 龄 工 资 的 全 额 之 和 计 发 ( 三 ) 各 地 应 采 取 切 实 措 施, 认 真 落 实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医 疗 保 障 和 住 房 补 贴 等 待 遇 政 策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地 区 要 抓 紧 制 定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差 额 补 贴 办 法 要 加 强 对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的 协 助 和 指 导 工 作, 支 持 他 们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和 创 办 实 体 50

( 四 )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充 分 发 挥 街 道 乡 镇 等 基 层 组 织 作 用, 加 强 对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日 常 管 理, 保 证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到 位 接 收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数 较 多 的 街 道 乡 镇,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这 项 工 作, 工 作 人 员 和 所 需 经 费 由 当 地 政 府 负 责 解 决 二 适 当 放 宽 部 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地 区 去 向 条 件 在 军 队 体 制 编 制 调 整 改 革 期 间, 所 在 单 位 被 撤 销 合 并 降 格 改 编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配 偶 取 得 部 队 所 在 地 常 住 户 口 的, 可 以 到 配 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 夫 妇 同 为 军 队 干 部 的, 双 方 或 者 一 方 转 业, 可 以 到 任 何 一 方 的 部 队 驻 地 安 置 ; 未 婚 或 者 离 异 的, 可 比 照 驻 地 军 队 干 部 配 偶 随 军 条 件 予 以 安 置 撤 销 合 并 降 格 改 编 的 单 位 由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确 认 三 进 一 步 加 强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 一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是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把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纳 入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和 人 才 资 源 开 发 总 体 规 划, 贯 彻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按 需 施 教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各 类 社 会 培 训 力 量 的 作 用,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积 极 探 索 政 府 指 导 下 的 多 形 式 多 渠 道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加 快 培 训 工 作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进 程, 不 断 提 高 培 训 质 量 ( 二 ) 在 现 有 培 训 经 费 标 准 基 础 上, 中 央 财 政 和 军 队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适 当 调 整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的 经 费 标 准, 不 足 部 分 由 地 51

方 财 政 补 助 四 认 真 做 好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家 属 安 置 工 作 ( 一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的 工 作, 安 置 地 党 委 政 府 应 参 照 其 职 务 等 级 和 从 事 的 职 业 合 理 安 排, 与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同 时 接 收 安 置, 同 时 发 出 报 到 通 知 对 安 排 到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聘 用 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应 给 予 2 年 适 应 期 适 应 期 内,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聘 用 合 同 ( 二 ) 积 极 探 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家 属 安 置 办 法 改 革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试 行 根 据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本 人 意 愿, 采 取 发 给 一 次 性 补 助 费, 由 本 人 自 谋 职 业 的 办 法 进 行 安 置,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五 整 体 移 交 单 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问 题 随 军 队 院 校 医 院 等 单 位 整 体 移 交 地 方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具 体 办 法, 由 有 关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摘 自 : 中 发 2004 7 号 52

省 直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报 到 须 知 及 注 意 事 项 湖 北 省 省 直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转 干 部 接 到 报 到 通 知 书 后, 请 认 真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准 备 好 附 送 材 料 办 理 预 备 役 登 记, 到 户 口 所 在 区 委 组 织 部 接 转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按 报 到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报 到 ( 地 址 :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水 果 湖 路 10 号 省 人 事 厅 一 楼 103 室 ; 电 话 :027-87237122( 传 真 )) 并 请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一 为 了 保 证 退 役 金 的 正 常 发 放, 报 到 时 请 务 必 将 原 部 队 开 具 的 供 给 关 系 证 明 交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二 报 到 时, 须 持 部 队 行 政 组 织 关 系 工 资 关 系 转 移 证 件, 以 及 转 业 当 年 经 地 方 人 民 医 院 或 部 队 驻 军 医 院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的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 常 规 体 检 : 内 外 科, 五 官 妇 产 科 B 超 血 尿 常 规 心 电 图 ) 结 果 和 湖 北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审 核 登 记 表, 并 先 到 预 落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区 人 武 部 办 理 预 备 役 登 记 ( 带 三 张 一 寸 登 记 照 ) 和 到 区 委 组 织 部 接 转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后, 再 到 省 自 主 择 业 管 理 部 门 报 到 ; 然 后 凭 自 主 择 业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的 报 到 证 明 预 备 役 登 记 证 明 军 人 公 民 身 份 证 登 记 表 及 报 到 通 知 书 到 省 军 转 办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三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时, 配 偶 子 女 随 迁 的, 应 持 配 偶 子 女 户 口 关 系 转 移 证 件 ; 配 偶 随 调 的, 还 应 持 配 偶 报 到 通 知 书 及 行 政 工 资 关 53

系 转 移 证 件 省 军 转 办 开 具 的 入 户 手 续 有 : 入 户 介 绍 信 年 武 汉 市 中 心 城 区 迁 入 人 口 入 户 通 知 书 ( 调 ) ; 家 属 随 调 ( 迁 ) 的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 迁 ) 家 属 情 况 登 记 表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家 属 户 口 准 迁 介 绍 信 四 入 户 流 程 持 预 备 役 登 记 证 明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关 系 接 转 凭 证 报 到 证 明 等 材 料 省 军 转 办 开 具 入 户 手 续 街 道 派 出 所 开 具 同 意 立 户 证 明 入 户 所 在 区 公 安 分 局 办 手 续 街 道 派 出 所 上 户 口 办 理 身 份 证 五 将 部 队 开 具 的 党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至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区 委 组 织 部 门, 同 时 将 武 汉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交 户 口 所 在 区 委 组 织 部 门 保 管 六 入 户 后 请 将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报 到 通 知 书 原 件 交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存 档 七 本 人 通 信 变 更, 请 及 时 通 知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以 便 及 时 联 系 八 需 要 出 具 子 女 入 学 等 相 关 证 明, 请 及 时 到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九 湖 北 省 自 主 择 业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核 定 表 由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后 并 经 本 人 签 字 认 可, 计 发 退 役 金 时 间 从 退 出 现 役 下 一 年 度 1 月 1 日 开 始, 在 指 定 银 行 领 取 ( 每 年 1 月 份 的 退 役 金 发 放 稍 微 晚 一 些, 其 它 月 份 正 常 发 放,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尔 后 每 年 下 半 年,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必 须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省 自 主 择 54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报 到 一 次, 不 报 到 者 从 下 一 年 度 起 停 发 退 役 金 十 根 据 中 发 2001 3 号 及 鄂 转 联 2001 5 号 文 件 要 求, 当 年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报 到 后,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要 组 织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培 训 时 间 拟 定 在 九 十 月, 具 体 时 间 以 发 通 知 为 准, 要 求 必 须 人 人 参 加 十 一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就 业 至 企 业 需 要 本 人 档 案 的,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原 则 上 不 提 供 本 人 档 案 及 复 印 件 ; 特 殊 行 业, 就 业 单 位 需 来 人 来 函 并 且 三 方 签 订 有 关 协 议,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只 提 供 档 案 复 印 件 ; 就 业 到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财 政 拨 款 事 业 单 位 的,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停 发 退 役 金, 并 按 上 述 要 求 办 理 档 案 转 接 十 二 省 直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暂 未 找 到 单 位 的, 办 理 驾 驶 执 照 职 称 子 女 填 表 政 审 等 单 位 栏 可 以 填 写 湖 北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办 公 室 十 三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在 军 队 从 事 涉 密 工 作 岗 位, 需 出 境 出 国 到 涉 外 ( 含 经 济 组 织 ) 等 单 位 就 业 的, 按 国 家 和 军 队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执 行 十 四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发 出 截 止 报 到 时 间 通 知 后,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报 到 时 间 内 到 地 方 报 到 的,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一 律 不 再 接 收, 并 将 其 档 案 退 回 原 部 队 55

办 事 入 户 流 程 图 接 到 报 到 通 知 各 地 市 州 自 主 择 业 管 理 部 门 三 张 免 冠 照 片 预 备 役 登 记 组 织 介 绍 信 县 市 区 组 织 部 门 湖 北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办 公 室 ( 省 军 转 择 业 办 ) 街 道 社 区 1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登 记 表 2 湖 北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审 核 登 记 表 3 武 汉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基 本 情 况 表 4 湖 北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住 房 情 况 登 记 表 5 湖 北 省 直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住 房 补 贴 个 人 申 请 表 6 其 它 有 关 住 房 证 明 材 料 转 岗 培 训 常 规 体 检 : 内 外 科, 五 官 妇 产 科 B 超 血 尿 常 规 心 电 图 行 政 介 绍 信 供 给 介 绍 信 军 人 身 份 证 转 业 证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凭 证 省 军 转 择 业 办 报 到 通 知 书 入 户 介 绍 信 入 户 通 知 书 家 属 情 况 登 记 表 家 属 户 口 准 迁 介 绍 信 56

派 出 所 同 意 立 户 证 明 区 公 安 局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街 道 派 出 所 上 户 口 办 理 身 份 证 夫 妻 双 方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省 军 转 择 业 办 注 : 本 办 事 流 程 对 象 是 在 省 直 安 置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转 干 部, 到 地 市 州 的 自 主 择 业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参 照 57

关 于 转 发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等 三 部 门 关 于 加 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县 ( 市 区 ) 党 委 组 织 部 政 府 人 事 局, 武 警 湖 北 省 总 队 政 治 部,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政 治 部, 各 军 分 区 武 汉 警 备 区 政 治 部, 各 县 ( 市 区 ) 人 武 部, 驻 鄂 有 关 部 队 : 现 将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事 部 总 政 治 部 关 于 加 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组 通 字 2004 13 号 ) 转 发 你 们, 请 结 合 正 在 开 展 的 以 实 践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保 持 共 产 党 员 先 进 性 教 育 活 动, 认 真 做 好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针 对 我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实 际,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的 接 转 问 题 各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和 军 队 政 治 机 关 在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离 队 报 到 阶 段, 要 及 时 办 理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手 续 (1)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所 在 部 队 师 旅 级 以 上 单 位 政 治 机 关 或 其 组 织 部 门, 将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转 往 安 置 地 ( 或 户 口 地 ) 所 在 县 级 以 上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安 置 地 ( 或 户 口 地 ) 所 在 县 级 以 上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在 党 员 报 到 时, 要 根 据 党 员 的 居 住 就 业 情 况, 逐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