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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关 于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落 实 中 央 政 法 委 关 于 切 实 解 决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难 问 题 的 通 知 ( 政 法 2005 52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4 20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4-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及 褒 扬 诚 信 惩 戒 失 信 的 总 体 要 求, 促 进 大 数 据 信 息 共 享 融 合, 创 新 驱 动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教 育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安 全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林 业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旅 游 局 法 制 办 国 家 网 信 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公 务 员 局 外 汇 局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工 商 联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等 部 门 就 针 对 违 法 失 信 的 被 执 行 人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达 成 如 下 一 致 意 见 :

一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单 位 ) 二 信 息 共 享 与 联 合 惩 戒 的 实 施 方 式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基 于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建 立 失 信 行 为 联 合 惩 戒 系 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该 系 统 向 签 署 本 备 忘 录 的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提 供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更 新 动 态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从 失 信 行 为 联 合 惩 戒 系 统 获 取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执 行 或 协 助 执 行 本 备 忘 录 规 定 的 惩 戒 措 施 并 按 季 度 将 执 行 情 况 通 过 该 系 统 反 馈 给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三 惩 戒 措 施 共 享 内 容 及 实 施 单 位 ( 一 ) 设 立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审 批,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参 考 ; 限 制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及 公 司 债 券 ; 限 制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将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设 立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审 批,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的 依 据 或 参 考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对 失 信 情 形 严 重 的 被 执 行 人, 限 制 其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由 证 监 会 实 施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实 施 ( 二 ) 从 严 审 核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债 券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债 券 从 严 审 核, 由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 三 ) 限 制 设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 限 制 任 职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或 金 融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设 立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任 职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或 金 融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由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保 监 会 工 信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工 商 总 局 等 具 有 金 融 机 构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职 能 的 部 门 实 施 ( 四 ) 协 助 查 询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 依 法 限 制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协 助 查 询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信 息 ; 依 法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作 为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由 财 政 部 实 施 ( 五 ) 限 制 设 立 保 险 公 司 ; 限 制 支 付 高 额 保 费 购 买 具 有 现 金 价 值 的 保 险 产 品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设 立 保 险 公 司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自 然 人 ) 及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企 事 业 单 位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影 响 债 务 履 行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付 高 额 保 费 购 买 具 有 现 金 价 值 的 保 险 产 品, 由 保 监 会 实 施 ( 六 ) 供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或 分 行 代 表 处 以 及 参 股 收 购 商 业 银 行 审 批 时 审 慎 性 参 考 将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设 立 商 业 银 行 或 分 行 代 表 处 以 及 参 股 收 购 商 业 银 行 的 审 批 时 审 慎 性 参 考, 由 银 监 会 实 施 ( 七 ) 中 止 境 内 国 有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或 终 止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资 格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为 境 内 国 有 控 股 上 市 公 司 的, 协 助 中 止 其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或 终 止 其 股 权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资 格, 由 国 资 委 财 政 部 实 施 ( 八 ) 供 外 汇 额 度 核 准 与 管 理 时 审 慎 性 参 考 在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额 度 审 批 和 管 理 中, 将 失 信 状 况 作 为 审 慎 性 参 考 依 据, 由 外 汇 管 理 局 实 施 ( 九 ) 供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授 信 时 审 慎 性 参 考 引 导 各 金 融 机 构 在 融 资 授 信 时 查 询 拟 授 信 对 象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对 拟 授 信 对 象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从 严 审 核, 由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实 施 ( 十 ) 限 制 补 贴 性 资 金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支 持 协 助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申 请 补 贴 性 资 金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支 持,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资 委 等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 十 一 ) 享 受 优 惠 性 政 策 认 定 参 考 在 实 施 投 资 税 收 进 出 口 等 优 惠 性 政 策 时, 查 询 相 关 机 构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对 其 享 受 该 政 策 时 审 慎 性 参 考,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实 施 ( 十 二 )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检 查 将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单 位, 作 为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加 大 日 常 监 管 力 度, 提 高 随 机 抽 查 的 比

例 和 频 次, 并 可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其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由 各 市 场 监 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 十 三 ) 限 制 担 任 国 有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监 事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为 个 人 的, 限 制 其 担 任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国 有 资 本 控 股 或 参 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国 有 企 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已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的, 提 出 其 不 再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的 意 见 由 国 资 委 财 政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 十 四 ) 限 制 登 记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为 个 人 的, 限 制 登 记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中 央 编 办 实 施 ( 十 五 )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和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布 将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布,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商 总 局 实 施 ( 十 六 ) 通 过 主 要 新 闻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协 调 相 关 互 联 网 新 闻 信 息 服 务 单 位 向 社 会 公 布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由 国 家 网 信 办 实 施 ( 十 七 ) 限 制 招 录 ( 聘 ) 为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限 制 招 录 ( 聘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为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由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公 务 员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 十 八 ) 禁 止 参 评 文 明 单 位 道 德 模 范 对 于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领 导 成 员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不 得 参 加 文 明 单 位 评 选, 已 经 取 得 文 明 单 位 荣 誉 称 号 的 予 以 撤 销 各 类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均 不 得 参 加 道 德 模 范 评 选, 已 获 得 道 德 模 范 荣 誉 称 号 的 予 以 撤 销 由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实 施 ( 十 九 ) 限 制 乘 坐 飞 机 列 车 软 卧 等 其 他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影 响 债 务 履 行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乘 坐 飞 机 列 车 软 卧 乘 坐 G 字 头 动 车 组 列 车 全 部 座 位 其 他 动 车 组 列 车 一 等 以 上 座 位 等 其 他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路 总 公 司 等 实 施

( 二 十 ) 限 制 住 宿 较 高 星 级 宾 馆 酒 店 ; 限 制 在 夜 总 会 高 尔 夫 球 场 消 费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影 响 债 务 履 行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住 宿 四 星 级 以 上 宾 馆 酒 店 及 其 他 高 等 级 高 消 费 宾 馆 酒 店 ; 限 制 在 夜 总 会 高 尔 夫 球 场 消 费, 由 国 家 旅 游 局 商 务 部 公 安 部 文 化 部 实 施 ( 二 十 一 ) 限 制 购 买 不 动 产 及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影 响 债 务 履 行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购 买 房 产 土 地 等 不 动 产 ; 协 助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参 与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国 家 资 产 等 国 有 产 权 交 易 由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资 委 等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 二 十 二 ) 限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的 旅 游 度 假 协 助 提 供 四 星 级 及 以 上 星 级 评 定 宾 馆 及 其 他 高 等 级 高 消 费 宾 馆 酒 店 信 息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影 响 债 务 履 行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参 加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团 队 旅 游, 限 制 其 享 受 旅 行 社 提 供 的 旅 游 相 关 的 其 他 服 务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在 获 得 旅 游 等 级 评 定 的 度 假 区 等 旅 游 企 业 消 费 由 商 务 部 旅 游 局 实 施 ( 二 十 三 ) 限 制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影 响 债 务 履 行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教 育 部 实 施 ( 二 十 四 ) 查 询 身 份 护 照 车 辆 财 产 信 息 ; 协 助 查 找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限 制 出 境 ; 协 助 查 封 扣 押 车 辆 协 助 查 询 反 馈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身 份 护 照 信 息 及 车 辆 财 产 信 息 ; 协 助 查 找 下 落 不 明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出 境 ; 协 助 查 封 扣 押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下 的 车 辆 由 公 安 部 实 施 ( 二 十 五 ) 限 制 使 用 国 有 林 地 ; 限 制 申 报 重 点 林 业 建 设 项 目 ; 限 制 国 有 草 原 占 地 审 批 ; 限 制 申 报 重 点 草 原 保 护 建 设 项 目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使 用 国 有 林 地 项 目 ; 限 制 其 申 报 重 点 林 业 建 设 项 目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申 报 国 有 草 原 占 地 项 目 ; 限 制 其 申 报 重 点 草 原 保 护 建 设 项 目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林 业 局 农 业 部 实 施

( 二 十 六 ) 查 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海 关 认 证 资 格 情 况 ; 限 制 成 为 海 关 认 证 企 业 ; 对 进 出 口 货 物 实 施 严 密 监 管 协 助 查 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海 关 认 证 资 格 情 况 ;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成 为 海 关 认 证 企 业 ; 在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办 理 通 关 业 务 时, 实 施 严 密 监 管, 加 强 单 证 审 核 和 布 控 查 验 由 海 关 总 署 实 施 ( 二 十 七 ) 查 询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审 批 等 信 息 ; 限 制 从 事 药 品 食 品 等 行 业 ; 限 制 担 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协 助 查 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审 批 登 记 信 息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登 记 信 息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信 用 等 级 信 息 ; 将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作 为 从 事 药 品 食 品 安 全 行 业 从 严 审 批 的 参 考 ; 协 助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矿 山 生 产 安 全 评 价 等 行 业 ; 协 助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担 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担 任 相 关 职 务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要 求 变 更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实 施 ( 二 十 八 ) 查 询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信 息 协 助 查 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信 息, 由 农 业 部 实 施 ( 二 十 九 ) 查 询 客 运 货 运 车 辆 登 记 信 息 协 助 查 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客 运 货 运 车 辆 等 登 记 信 息,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实 施 ( 三 十 ) 查 询 律 师 登 记 信 息 ; 限 制 参 与 评 先 评 优 协 助 查 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律 师 身 份 信 息 律 师 事 务 所 登 记 信 息 ;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为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限 制 其 参 与 评 先 评 优 由 司 法 部 实 施 ( 三 十 一 ) 查 询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协 助 查 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由 民 政 部 外 交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实 施 ( 三 十 二 ) 以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裁 定 罪 处 罚 协 助 对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以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裁 定 罪 立 案 侦 查 起 诉 等, 由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实 施 四 共 享 信 息 的 持 续 管 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失 信 行 为 联 合 惩 戒 系 统 上 实 时 更 新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其 他 部 门 和 单 位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下 发 给 下 级 单 位, 指 导 监 督 下 级 单 位 按 照 本 备 忘 录 及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惩 戒 或 解 除 惩 戒 协 作 过 程 中 各 方 应 建 立 完 备 系 统 日 志, 完 整 记 录 用 户 的 访 问 操 作 及 客 户 端 信 息, 确 保 系 统 的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 ; 建 立 必 要 的 技 术 隔 离 措 施, 保 护 敏 感 核 心 信 息 的 数 据 安 全, 杜 绝 超 权 限 操 作 五 其 他 事 宜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密 切 协 作, 积 极 落 实 本 备 忘 录, 制 定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的 使 用 管 理 监 督 的 相 关 实 施 细 则 和 操 作 流 程, 确 保 2016 年 2 月 底 前 实 现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共 享 和 联 合 惩 戒 本 备 忘 录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具 体 操 作 问 题, 由 各 部 门 另 行 协 商 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