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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 克 兰 经 商 须 知 投 资 基 本 情 况 货 币 乌 克 兰 格 里 夫 纳 ( ) 外 汇 管 制 通 常 而 言, 居 民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交 易 必 须 按 照 乌 克 兰 法 定 货 币 格 里 夫 纳 进 行 结 算 居 民 纳 税 人 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跨 境 交 易 则 可 以 借 助 外 币 来 结 算 公 司 须 将 从 外 国 客 户 获 得 的 外 币 收 入 在 货 物 或 服 务 出 口 日 期 后 的 天 内 存 入 其 本 地 银 行 账 户 如 违 反 这 一 规 定, 公 司 将 受 到 处 罚 同 样, 货 物 通 常 须 在 乌 克 兰 公 司 向 供 货 商 预 付 货 款 后 的 天 内 进 口 到 乌 克 兰 此 外,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外 币 收 入 须 在 收 到 后 转 为 乌 克 兰 货 币 乌 克 兰 居 民 纳 税 人 进 行 境 外 投 资 时, 特 别 是 认 购 外 国 实 体 发 行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外 国 银 行 开 设 账 户 等, 须 获 得 相 应 许 可 某 些 情 况 下, 乌 克 兰 实 体 可 使 用 自 有 外 币 ( 不 得 使 用 外 币 贷 款 或 购 买 的 外 汇 ) 进 行 对 外 支 付 会 计 准 则 财 务 报 表 以 乌 克 兰 会 计 准 则 为 准 该 准 则 基 本 与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一 致, 但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所 不 同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方 面 实 行 季 度 制 股 份 公 司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及 某 些 其 他 公 司 ( 已 列 示 于 政 府 法 令 ) 须 按 照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其 他 公 司 可 选 择 按 照 当 地 会 计 准 则 或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主 要 商 业 实 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私 营 上 市 股 份 公 司 以 及 外 国 企 业 的 代 表 处 分 支 机 构 或 常 设 机 构 ( ) 公 司 税 居 民 依 据 乌 克 兰 法 律 成 立 并 经 营 的 法 人 实 体 通 常 是 居 民 纳 税 人 而 依 据 其 他 国 家 的 法 律 成 立 并 经 营 的 法 人 实 体 通 常 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征 税 原 则 居 民 纳 税 人 需 基 于 其 收 入 种 类 就 其 在 申 报 期 内 所 取 得 的 全 球 收 入 纳 税 而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则 需 就 其 在 乌 克 兰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来 源 于 乌 克 兰 的 其 他 非 营 业 收 入 纳 税 从 税 收 的 角 度 考 虑,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常 设 机 构 会 被 认 定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实 体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应 税 收 入 是 指 总 收 入 减 去 允 许 的 可 扣 除 费 用 与 可 折 旧 可 摊 销 项 之 后 的 收 入 股 息 的 征 税 的 股 息 无 需 缴 纳 公 司 税 居 民 公 司 从 另 一 居 民 公 司 取 得 乌 克 兰 公 司 在 支 付 股 息 时 需 扣 缴 预 付 公 司 税 ( ) 该 税 项 是 以 股 息 总 额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并 由 分 配 股 息 方 缴 纳 乌 克 兰 公 司 可 以 用 已 支 付 的 来 抵 减 以 后 期 间 的 公 司 所 得 税 如 该 公 司 当 期 的 所 得 税 不 足 抵 减, 已 付 的 可 以 无 限 期 地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某 些 股 息 ( 即 由 乌 克 兰 投 资 基 金 支 付 的 股 息, 及 由 控 股 公 司 自 其 从 缴 纳 固 定 农 业 税 的 公 司 取 得 的 股 息 中 支 付 的 股 息 ) 无 需 缴 纳 资 本 利 得 资 本 利 得 作 为 普 通 收 入 需 依 据 标 准 公 司 所 得 税 税 率 缴 税 亏 损 亏 损 通 常 可 无 限 期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对 特 定 纳 税 期 有 时 存 在 限 制 亏 损 不 得 向 以 前 年 度 追 溯 调 整 税 率 自 年 月 日 起, 公 司 税 税 率 由 百 分 之 十 九 降 至 百 分 之 十 八 该 税 率 还 将 自 年 进 一 步 降 至 百 分 之 十 七 并 自 年 降 为 百 分 之 十 六 部 分 行 业 ( 如 保 险 农 业 等 ) 适 用 特 别 制 度, 这 意 味 着 享 受 低 税 率 附 加 税 无 可 替 代 最 低 税 无

境 外 税 收 抵 免 依 据 适 用 的 税 收 协 议, 所 支 付 的 境 外 税 收 可 抵 免 乌 克 兰 税 收 或 从 应 税 收 入 中 扣 除 抵 免 限 额 不 得 超 过 乌 克 兰 政 府 对 该 笔 境 外 收 入 应 征 税 额 参 股 免 税 若 取 得 股 息 的 居 民 企 业 持 有 非 居 民 股 息 支 付 方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的 股 份, 自 该 非 居 民 取 得 的 股 息 无 需 在 乌 克 兰 纳 税 控 股 公 司 特 殊 规 定 参 见 参 股 免 税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某 些 节 能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在 国 内 销 售 其 自 产 设 备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免 于 缴 纳 公 司 税, 前 提 是 其 将 免 缴 的 税 额 用 于 再 投 资 以 扩 大 生 产 致 力 于 开 发 实 施 与 利 用 节 能 技 术 的 公 司 ( 以 国 家 注 册 名 单 为 准 ) 可 享 受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税 收 减 免 优 惠 税 收 优 惠 期 限 为 年, 从 公 司 通 过 节 能 技 术 而 获 利 的 当 年 算 起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若 纳 税 人 符 合 特 定 条 件 ( 即 年 收 入 不 超 过 美 元 且 支 付 平 均 工 资 不 少 于 最 低 工 资 两 倍 ), 公 司 税 可 适 用 零 税 率 小 型 企 业 可 适 用 特 殊 税 收 制 度, 如 统 一 税 预 提 税 股 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需 就 其 收 到 的 股 息 缴 纳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预 提 税, 除 非 税 收 协 议 规 定 了 更 低 的 税 率 利 息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需 就 其 收 到 的 利 息 缴 纳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预 提 税, 除 非 税 收 协 议 规 定 了 更 低 的 税 率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需 就 其 收 到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缴 纳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预 提 税, 除 非 税 收 协 议 规 定 了 更 低 的 税 率 技 术 服 务 费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需 就 其 收 到 的 技 术 服 务 费 缴 纳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预 提 税, 除 非 税 收 协 议 规 定 了 更 低 的 税 率 分 支 机 构 利 润 汇 出 税 税 法 中 公 司 税 部 分 并 未 对 分 支 机 构 所 得 税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乌 克 兰 税 务 机 关 通 常 认 为 若 该 分 支 机 构 总 公 司 所 在 国 家 与 乌 克 兰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则 无 需 缴 纳 预 提 税 若 未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税 务 机 款 可 能 会 对 分 支 机 构 汇 回 的 税 后 利 润 按 百 分 之 十 五 的 税 率 征 税 其 他 支 付 给 境 外 供 应 商 的 关 于 在 乌 克 兰 境 外 提 供 广 告 服 务 的 费 用 须 缴 纳 百 分 之 二 十 附 加 税 对 公 司 征 收 的 其 他 税 项 资 本 税 薪 酬 税 房 地 产 税 无 无 针 对 土 地 评 估 价 值 征 收 不 高 于 百 分 之 一 的 土 地 税 ( 如 果 无 法 正 确 评 估 土 地 的 价 值, 则 按 每 公 顷 土 地 固 定 金 额 征 税 ) 土 地 税 的 征 收 取 决 于 土 地 的 位 置 与 用 途 拥 有 居 住 用 不 动 产 的 法 人 实 体 ( 包 括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 须 基 于 该 不 动 产 规 模 按 照 申 报 年 度 月 日 最 低 工 资 纳 税 社 会 保 障 税 对 国 内 雇 员 支 付 的 工 资 或 类 似 报 酬 须 基 于 纳 税 人 风 险 类 别 缴 纳 统 一 社 会 保 障 税,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三 十 六 点 七 六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九 点 七 印 花 税 无 财 产 转 让 税 无, 但 转 让 不 动 产 须 缴 纳 州 税 与 法 定 养 老 金, 详 见 下 文 其 他 一 节 所 示 其 他 不 动 产 与 车 辆 的 转 让 须 分 别 缴 纳 百 分 之 一 与 百 分 之 五 的 州 税, 此 外, 还 须 交 百 分 之 一 ( 土 地 与 建 筑 ) 与 百 分 之 三 ( 车 辆 ) 的 法 定 养 老 金 进 口 或 生 产 提 取 汽 车 酒 精 饮 料 烟 草 制 品 燃 料 燃 气 等 须 按 每 种 产 品 特 定 税 率 缴 纳 消 费 税 对 证 券 及 衍 生 品 ( 股 票 除 外 ) 征 收 特 别 消 费 税 上 述 交 易 特 别 消 费 税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零 百 分 之 零 点 一 或 百 分 之 一 点 五 具 体 税 率 取 决 于 该 种 证 券 是 否 上 市

反 避 税 规 则 的 百 分 之 四 ( 且 若 该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位 于 避 税 转 让 定 价 自 年 月 日 起 适 用 新 转 让 地 或 该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不 是 所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定 价 规 则, 该 规 则 主 要 依 据 转 让 定 价 费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不 得 扣 指 引 除 ); 及 ( ) 工 程 服 务 费 扣 除 限 额 为 进 口 设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适 用 于 相 关 日 历 年 度 超 过 万 格 里 夫 纳 的 受 控 交 易, 且 该 交 易 相 对 方 为 ( ) 非 居 民 关 联 方 ;( ) 以 前 年 度 申 报 亏 损, 享 受 特 别 税 收 制 度 或 申 请 适 用 非 标 准 所 得 税 或 增 值 税 的 境 内 关 联 方 ; 及 ( ) 注 册 成 备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的 百 分 之 五 ( 若 从 位 于 避 税 地 的 企 业 购 入, 则 不 得 扣 除 ) 从 位 于 避 税 地 的 公 司 采 购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扣 除 限 额 为 该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避 税 地 官 方 名 单 由 内 阁 大 臣 公 布, 并 定 期 更 新 立 于 所 得 税 税 率 低 于 乌 克 兰 税 率 至 少 百 分 之 披 露 要 求 个 人 股 东 ( 受 益 所 有 人 ) 须 在 向 五 的 国 家 或 按 照 低 于 乌 克 兰 税 率 至 少 百 分 之 该 州 注 册 法 人 实 体 及 发 生 并 购 时 进 行 披 露 五 的 税 率 缴 纳 公 司 税 的 非 居 民 实 体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提 供 了 五 种 适 用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征 管 与 合 规 性 要 求 法 :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成 纳 税 年 度 日 历 年 度 本 加 成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及 利 润 分 割 法 特 合 并 纳 税 不 允 许 合 并 纳 税 ; 各 实 体 须 提 交 定 产 品 跨 境 交 易 适 用 特 别 规 定 独 立 的 税 务 申 报 表 转 让 定 价 报 告 期 间 为 日 历 年 度 新 法 规 要 求 申 报 要 求 公 司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须 在 申 报 季 度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交 转 让 定 价 文 档 结 束 后 的 天 内 提 交 未 申 报 以 前 期 间 可 弥 此 外, 前 一 日 历 年 度 受 控 交 易 报 告 ( 类 似 于 补 亏 损 的 公 司 可 仅 提 交 年 度 申 报 表 该 年 度 通 告 而 非 分 析 性 文 件 ) 须 在 月 日 前 提 交 申 报 表 须 在 纳 税 年 度 申 报 期 间 结 束 后 的 日 资 本 弱 化 尽 管 乌 克 兰 无 正 式 资 本 弱 化 规 则, 内 提 交 当 实 体 纳 税 人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的 法 定 资 本 申 报 年 度 公 司 税 的 前 一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由 非 居 民 企 业 持 有 或 管 理 并 且 过 万 美 元 的 公 司 ( 新 成 立 公 司 除 外 ) 须 其 贷 款 是 由 非 居 民 企 业 或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关 联 方 提 供, 该 贷 款 的 部 分 利 息 可 能 不 得 在 税 前 进 行 月 度 预 缴, 金 额 不 少 于 上 年 度 应 纳 税 额 的 十 二 分 之 一 进 行 季 度 公 司 税 申 报 的 纳 税 扣 除 利 息 费 用 的 扣 减 额 度 限 于 纳 税 人 的 利 人 须 在 申 报 表 提 交 后 的 天 内 缴 纳 相 应 税 款 息 收 入 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息 税 前 利 润 之 和 息 罚 款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纳 税 人 须 缴 纳 罚 款 : 税 前 利 润 是 指 所 有 应 税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除 外 ) 延 迟 缴 纳 税 款 ( 国 家 银 行 贴 现 率 的 百 分 之 一 与 可 扣 除 费 用 ( 利 息 费 用 除 外 ) 间 的 差 额 百 二 十 ); 未 按 要 求 申 报 ; 及 提 供 的 信 息 不 不 得 扣 除 的 部 分 利 息 费 用 可 无 限 期 向 以 后 年 实 ( 首 次 违 反 为 未 付 部 分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度 结 转 当 债 权 人 是 乌 克 兰 居 民 纳 税 人 时, 第 二 次 及 以 上 为 百 分 之 五 十 ) 如 少 报 的 数 利 息 可 全 额 扣 除 额 巨 大 或 已 被 税 务 机 关 定 性 为 逃 税, 纳 税 人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无 将 受 到 更 为 严 厉 的 处 罚 如 纳 税 人 主 动 披 露 其 他 乌 克 兰 没 有 一 般 反 避 税 规 则 然 而, 存 在 隐 瞒 申 报 的 情 况, 罚 款 则 限 于 整 个 少 报 为 防 止 避 税, 对 费 用 扣 除 做 出 如 下 限 制 :( ) 期 内 应 纳 税 额 的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五, 无 论 支 付 给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咨 询 市 场 及 广 告 服 务 费 扣 除 限 额 为 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 收 入 ) 的 百 分 之 四 ;( ) 支 付 给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特 许 已 间 隔 多 少 纳 税 期 间 对 未 能 缴 纳 的 预 提 税 按 少 缴 税 款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征 收 罚 款 如 未 依 据 转 让 定 价 法 规 的 要 求 申 报 受 控 交 易, 权 使 用 费 扣 除 限 额 为 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 收 入 ) 可 能 被 处 以 该 受 控 交 易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的 罚 款

裁 定 纳 税 人 可 就 特 定 问 题 的 税 务 处 理 要 求 解 释 说 明 纳 税 人 可 不 遵 从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裁 定 缴 纳 罚 款, 但 若 税 务 机 关 改 变 其 观 点, 可 能 需 计 提 额 外 应 纳 税 款 个 人 税 征 税 原 则 居 民 纳 税 人 需 就 其 全 球 范 围 内 所 得 纳 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只 需 就 其 来 源 于 乌 克 兰 的 收 入 纳 税 居 民 居 民 纳 税 人 有 若 干 判 断 标 准 :( ) 如 果 个 人 在 乌 克 兰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所, 他 ( 她 ) 即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 ) 对 于 在 多 个 国 家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所 的 个 人 而 言, 若 其 与 乌 克 兰 有 更 密 切 的 经 济 与 个 人 联 系 ( 重 要 利 益 中 心 ), 则 应 视 其 为 乌 克 兰 居 民 纳 税 人 ;( ) 在 上 述 标 准 不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在 一 个 日 历 年 度 内 在 乌 克 兰 居 住 时 间 累 计 达 到 天 的 个 人 ( 到 达 与 离 开 乌 克 兰 的 当 天 分 开 计 算 ) 被 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 及 ( ) 当 上 述 标 准 依 然 无 法 确 定 纳 税 人 的 居 民 纳 税 人 身 份 时, 如 果 该 个 人 拥 有 乌 克 兰 公 民 身 份 则 应 被 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该 个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在 乌 克 兰 也 被 视 为 确 定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因 素 之 一 申 报 主 体 个 人 须 独 立 申 报, 不 得 联 合 申 报 若 ( ) 全 部 所 得 均 来 源 于 税 务 代 理 人 ;( ) 所 得 来 源 于 出 售 置 换 不 动 产 或 来 源 于 赠 与, 且 各 人 所 得 税 已 于 交 易 公 证 时 缴 纳 ; 或 ( ) 所 得 来 源 于 适 用 零 税 率 的 遗 产, 则 无 需 进 行 申 报 应 纳 税 所 得 现 金 及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所 得 均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包 括 雇 佣 收 入 ( 包 括 非 现 金 利 益 ); 专 业 活 动 或 贸 易 收 入 (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收 益 );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 赠 与 及 奖 励 ; 保 险 赔 款 ; 股 息 及 利 息 ; 投 资 收 益 以 及 由 他 人 雇 主 为 纳 税 人 向 非 法 定 养 老 金 计 划 支 付 的 供 款 资 本 利 得 对 资 本 利 得 的 征 税 取 决 于 该 所 得 来 源 ( 参 见 税 率 部 分 ) 出 售 住 宅 公 寓 ( 或 其 部 分 ) 房 间 或 农 舍 ( 含 地 块 ), 若 该 交 易 为 年 内 一 次 性 交 易 且 所 有 者 在 该 交 易 发 生 前 持 有 该 产 权 至 少 三 年 ( 该 三 年 期 间 不 适 用 于 继 承 所 得 不 动 产 ), 则 该 所 得 无 需 缴 税 若 纳 税 人 在 一 年 内 进 行 多 于 一 次 的 出 售, 则 适 用 百 分 之 五 的 税 率 扣 除 与 减 免 扣 除 与 减 免 适 用 于 强 制 统 一 社 会 保 障 金 ( 为 位 于 乌 克 兰 的 不 动 产 支 付 ) 抵 押 贷 款 利 息 对 注 册 慈 善 机 构 的 捐 款 纳 税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教 育 费 用 及 医 疗 费 用 ( 限 定 金 额 ) 税 率 雇 佣 所 得 通 常 适 用 百 分 之 十 五 百 分 之 十 七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百 分 之 十 五 税 率 适 用 于 月 收 入 不 超 过 倍 最 低 工 资 的 情 形, 对 月 收 入 超 过 该 限 额 的 情 形 适 用 百 分 之 十 七 的 税 率 股 息 及 利 息 收 入 适 用 百 分 之 五 的 税 率 博 彩 收 入 适 用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税 率 居 民 纳 税 人 销 售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五 ;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十 五 或 百 分 之 十 七 年 内 首 次 销 售 机 动 车 辆 无 需 纳 税 同 一 居 民 纳 税 人 后 续 销 售 机 动 车 辆 须 按 百 分 之 五 的 税 率 缴 税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销 售 机 动 车 辆 适 用 百 分 之 十 五 或 百 分 之 十 七 的 税 率 对 个 人 征 收 的 其 他 税 项 资 本 税 无 印 花 税 无 资 本 取 得 税 无 房 地 产 税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人 与 使 用 人 须 缴 纳 土 地 税, 具 体 税 率 视 土 地 的 地 点 与 用 途 而 定 有 评 估 价 值 的 已 结 算 土 地 按 估 价 的 百 分 之 一 缴 税 否 则, 适 用 税 率 在 每 平 方 米 格 里 夫 纳 ( 对 于 居 住 人 口 不 足 人 的 城 镇 ) 至 每 平 方 米 格 里 夫 纳 ( 对 于 居 住 人 口 在 万 以 上 的 城 市 ) 之 间 对 于 区 域 性 中 心, 适 用 至 的 地 区 系 数 农 业 用 地 的 土 地 税 按 照 估 价 的 百 分 之 零 点 零 三 至 百 分 之 零 点 一 计 算

遗 产 税 对 于 遗 产 ( 不 动 产 动 产 有 价 证 券 与 公 司 权 益 等 ) 及 赠 与, 按 照 下 列 税 率 计 算 : 百 分 之 零 如 继 承 人 为 乌 克 兰 居 民 纳 税 人 且 是 遗 产 授 与 人 的 近 亲 属 ( 如 父 母 配 偶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继 子 女 等 ); 百 分 之 五 如 继 承 人 为 乌 克 兰 居 民 但 不 符 合 近 亲 属 条 件 ; 及 百 分 之 十 五 ( 或 百 分 之 十 七 ) 如 继 承 人 ( 非 亲 属 ) 为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但 立 遗 嘱 者 为 居 民 纳 税 人 ( 反 之 亦 然 ) 净 资 产 税 无 社 会 保 障 税 支 付 给 当 地 雇 员 的 工 资 或 类 似 雇 佣 报 酬 ( 包 括 基 于 民 法 合 同 的 个 人 报 酬 ) 须 缴 纳 金 额 为 工 资 百 分 之 三 点 六 的 统 一 社 会 保 障 金 ( 对 于 基 于 民 法 合 同 的 报 酬 收 费 适 用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点 六 ), 雇 主 须 对 此 进 行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障 金 适 用 月 度 上 限 征 管 与 合 规 性 要 求 纳 税 年 度 日 历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雇 主 和 其 他 应 税 实 体 应 作 为 个 人 的 税 务 代 理, 负 责 从 雇 员 工 资 与 其 他 形 式 的 报 酬 中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统 一 社 会 保 障 金 该 税 款 须 在 支 付 所 得 时 或 之 前 缴 纳 如 收 入 为 非 现 金 形 式, 税 务 代 理 应 在 支 付 日 后 的 首 个 银 行 营 业 日 将 税 款 汇 至 税 务 机 关 按 时 扣 缴 税 款 且 按 季 度 提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是 税 务 代 理 的 职 责 对 于 从 其 他 无 税 务 代 理 人 途 径 获 取 的 应 税 收 入 ( 譬 如 境 外 收 入 ), 纳 税 人 须 在 报 告 年 度 次 年 的 月 日 前 提 交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并 于 月 日 前 缴 纳 税 款 若 个 人 希 望 就 该 日 历 年 度 内 的 某 些 费 用 申 请 税 收 减 免, 则 须 进 行 年 度 申 报 罚 款 对 未 按 时 缴 纳 税 款 及 少 申 报 的 情 况 将 被 处 以 罚 款 增 值 税 应 税 交 易 在 乌 克 兰 境 内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以 及 进 出 口 货 物 与 辅 助 服 务 的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 ) 部 分 项 目 无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包 括 有 价 证 券 的 发 行 保 险 服 务 股 息 与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支 付 以 及 在 乌 克 兰 境 外 提 供 服 务 ( 运 输 服 务 除 外 ) 增 值 税 免 税 项 目 包 括 一 些 医 药 以 及 医 药 相 关 产 品 国 内 生 产 的 婴 儿 食 品 期 刊 学 生 笔 记 本 教 科 书 与 书 籍 税 率 境 内 交 易 货 物 进 口 与 辅 助 服 务 的 增 值 税 标 准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 年 月 日 将 降 至 百 分 之 十 七 ) 出 口 货 物 与 辅 助 服 务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零 从 增 值 税 的 角 度 考 虑, 辅 助 服 务 是 指 包 含 于 进 出 口 货 物 海 关 估 值 的 服 务 登 记 如 果 在 任 何 连 续 个 月 内 的 营 业 额 超 过 美 元, 该 居 民 或 非 居 民 需 进 行 登 记 若 法 人 实 体 参 与 至 少 一 项 应 税 交 易, 则 可 自 愿 申 请 登 记 纳 税 申 报 纳 税 期 ( 以 及 相 关 的 申 报 与 缴 税 ) 按 月 或 按 季 ( 取 决 于 营 业 额 ) 纳 税 人 应 在 每 个 报 告 月 的 最 后 一 天 之 后 的 日 内 提 交 月 度 申 报 表 纳 税 人 应 在 每 个 报 告 季 度 的 最 后 一 天 之 后 的 日 内 提 交 季 度 申 报 表 若 单 张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超 过 美 元, 则 须 在 税 务 机 关 保 管 的 电 子 注 册 机 上 进 行 注 册 税 法 体 系 乌 克 兰 税 法 ( 年 月 日 ) 乌 克 兰 号 法 规 ( 年 月 日 ), 关 于 统 一 社 会 保 障 金 乌 克 兰 号 法 规 ( 年 月 日 ), 关 于 乌 克 兰 会 计 及 财 务 报 告 税 收 协 定 乌 克 兰 已 缔 结 多 份 税 收 协 定 主 管 税 务 当 局 乌 克 兰 税 务 及 关 税 部 国 际 组 织 独 立 国 家 联 合 体 黑 海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注 : 本 经 商 须 知 内 容 更 新 于 年

联 系 若 需 获 取 更 多 信 息, 敬 请 联 络 下 列 专 业 人 士 : 蒋 颖 税 务 及 商 务 咨 询 大 中 华 区 主 管 合 伙 人 华 北 地 区 朱 桉 合 伙 人 华 南 地 区 李 晓 晖 合 伙 人 王 鲲 国 际 税 收 与 企 业 并 购 重 组 税 务 服 务 全 国 领 导 人 华 东 地 区 卢 强 合 伙 人 华 西 地 区 张 书 总 监 关 于 德 勤 全 球 ( 德 勤 ) 泛 指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根 据 英 国 法 律 组 成 的 私 人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称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 以 及 其 一 家 或 多 家 成 员 所 和 它 们 的 关 联 机 构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与 每 一 个 成 员 所 均 为 具 有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的 法 律 实 体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 又 称 德 勤 全 球 ) 并 不 向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请 参 阅 中 有 关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成 员 所 的 详 细 描 述 德 勤 为 各 行 各 业 的 上 市 及 非 上 市 客 户 提 供 审 计 税 务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及 财 务 咨 询 服 务 德 勤 成 员 所 网 络 遍 及 全 球 逾 业 服 务, 为 客 户 提 供 深 入 见 解 以 协 助 其 应 对 最 为 复 杂 的 业 务 挑 战 德 勤 拥 有 超 过 名 专 业 人 士, 致 力 于 追 求 卓 越, 树 立 典 范 个 国 家 及 地 区, 凭 借 其 世 界 一 流 和 高 质 量 专 关 于 德 勤 大 中 华 作 为 其 中 一 所 具 领 导 地 位 的 专 业 服 务 事 务 所, 我 们 在 大 中 华 设 有 个 办 事 处 分 布 于 北 京 香 港 上 海 台 北 成 都 重 庆 大 连 广 州 杭 州 哈 尔 滨 新 竹 济 南 高 雄 澳 门 南 京 深 圳 苏 州 台 中 台 南 天 津 武 汉 和 厦 门 我 们 拥 有 近 名 员 工, 按 照 当 地 适 用 法 规 以 协 作 方 式 服 务 客 户 关 于 德 勤 中 国 德 勤 品 牌 随 着 在 年 设 立 上 海 办 事 处 而 首 次 进 入 中 国 目 前 德 勤 中 国 的 事 务 所 网 络, 在 德 勤 全 球 网 络 的 支 持 下, 为 中 国 的 本 地 跨 国 及 高 增 长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全 面 的 审 计 税 务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及 财 务 咨 询 服 务 在 中 国, 我 们 拥 有 丰 富 的 经 验, 一 直 为 中 国 的 会 计 准 则 税 务 制 度 与 本 地 专 业 会 计 师 的 发 展 贡 献 所 长 本 通 信 中 所 含 内 容 乃 一 般 性 信 息, 任 何 德 勤 有 限 公 司 其 成 员 所 或 它 们 的 关 联 机 构 ( 统 称 为 德 勤 网 络 ) 并 不 因 此 构 成 提 供 任 何 专 业 建 议 或 服 务 任 何 德 勤 网 络 内 的 机 构 均 不 对 任 何 方 因 使 用 本 通 信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欲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请 联 系 德 勤 中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