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技術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38次行政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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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紀 錄 地 點 : 第 二 會 議 室 時 間 :104 年 12 月 15 日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30 二 地 點 : 第 二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羅 文 瑞 校 長 紀 錄 : 陳 亭 心 同 仁 四 出 席 人 員 : 何 玉 菁 主 秘 蔡 宗 宏 教 務 長 牛 江 山 學 務 長 ( 張 金 木 組 長 代 ) 魏 子 昆 總 務 長 林 祝 君 研 發 長 謝 麗 華 主 任 蔡 武 霖 主 任 李 長 泰 主 任 謝 依 蓓 主 任 謝 易 達 館 長 游 崑 慈 主 任 楊 翼 風 主 任 李 玲 玲 主 任 藍 毓 莉 主 任 楊 晴 晴 主 任 陳 皇 曄 主 任 杜 信 志 主 任 王 怡 文 組 長 葉 秀 品 組 長 李 家 琦 主 任 郭 仁 宗 組 長 戴 國 峯 組 長 程 君 顒 組 長 王 承 斌 組 長 陳 立 仁 組 長 蔡 群 瑞 主 任 張 金 木 組 長 李 佩 穎 組 長 江 明 珠 組 長 胡 凱 揚 組 長 李 春 蓓 組 長 陳 玉 娟 組 長 莊 銘 忠 組 長 賴 蓎 諼 組 長 魏 鑫 組 長 謝 宜 伶 組 長 江 玉 君 組 長 李 姿 瑩 組 長 曾 瓊 禎 組 長 張 櫻 慈 組 長 鄧 琇 介 組 長 張 玉 婷 組 長 楊 均 典 組 長 黎 依 文 組 長 呂 家 誠 組 長 林 信 漳 組 長 陳 駿 閎 組 長 邱 雪 媜 組 長 五 列 席 人 員 : 陳 紹 明 副 總 王 錠 堯 組 長 六 請 假 人 員 : 彭 進 興 組 長 張 玉 瓊 組 長 翁 銘 聰 組 長

七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暨 主 席 指 ( 裁 )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104.12.3 公 告 ( 二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空 間 管 理 辦 法 緩 議 ( 三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104.11.25 公 告 ( 四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績 優 學 生 獎 學 金 發 給 辦 法 緩 議 ( 五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原 住 民 學 生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04.11.27 公 告 ( 六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教 育 部 獎 勵 補 助 款 專 責 小 組 設 置 辦 法 104.11.24 公 告 ( 七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績 優 學 生 獎 學 金 發 給 辦 法 104.11.30 公 告 八 主 席 報 告 : ( 一 ) 感 恩 研 發 處 安 排 103 學 年 度 各 系 產 學 合 作 執 行 績 效 獎 之 頒 獎, 恭 喜 各 得 獎 單 位 及 得 獎 教 師 ( 二 ) 恭 喜 宗 宏 教 務 長 已 獲 教 育 部 審 定 通 過 教 授 資 格, 提 升 學 校 的 師 資 結 構 在 此, 也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鼓 勵 教 師, 把 握 教 育 部 目 前 推 動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良 機 九 各 處 室 系 科 工 作 報 告 : 教 務 處 ( 如 附 件 一 ) 學 生 事 務 處 ( 如 附 件 二 ) 總 務 處 ( 如 附 件 三 ) 人 文 室 ( 如 附 件 四 ) 人 事 室 ( 如 附 件 五 ) 會 計 室 ( 如 附 件 六 ) 圖 書 館 ( 如 附 件 七 ) 電 算 中 心 ( 如 附 件 八 ) 進 修 推 廣 部 ( 如 附 件 九 )

研 發 發 展 處 ( 如 附 件 十 ) 秘 書 室 ( 如 附 件 十 一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如 附 件 十 二 ) 護 理 系 ( 如 附 件 十 三 ) 醫 務 管 理 系 ( 如 附 件 十 四 ) 放 射 醫 學 科 學 研 究 所 及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 如 附 件 十 五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 如 附 件 十 六 ) 資 訊 科 技 技 管 理 系 ( 如 附 件 十 七 ) 十 提 案 討 論 : 秘 書 室 提 案 提 案 一 :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說 明 : 四 點, 提 請 討 論 一 修 正 開 會 次 數 二 修 正 條 文 之 前 後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會 一 四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新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十 八 教 務 處 提 案 提 案 二 :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辦 法 第 四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經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委 員 會 討 論, 建 議 修 正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辦 法 中 之 基 本 門 檻, 針 對 細 項 進 行 修 正 二 修 正 條 文 之 前 後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前 二 學 期 之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且 無 小 過 ( 含 三 支 申 誡 累 計 )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認 列 標 準 如 下 : 1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當 學 期 懲 處 情 形 2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操 性 成 績 及 懲 處 情 形 二 具 有 以 下 條 件 將 優 先 錄 取 : ( 一 ) 具 有 適 當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二 ) 出 國 前 修 習 慈 濟 人 文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 含 慈 濟 人 文 必 修 課 ) 或 國 際 人 文 服 務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日 間 部 至 少 四 學 分 進 修 部 至 少 二 學 分 ( 皆 含 當 學 期 ) ( 三 )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成 績 均 達 全 班 前 百 分 之 廿 者 ; 或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 四 )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智 育 成 績 依 各 入 學 管 道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為 原 則,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 五 ) 有 特 殊 表 現 且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第 四 條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適 當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二 ) 前 二 學 期 之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且 無 小 過 ( 含 三 支 申 誡 累 計 )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 含 銷 過 前 )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認 列 標 準 如 下 : 1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當 學 期 成 績 及 懲 處 情 形 2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懲 處 情 形 ( 三 ) 出 國 前 修 習 慈 濟 人 文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 含 慈 濟 人 文 必 修 課 ) 或 國 際 人 文 服 務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日 間 部 至 少 四 學 分 進 修 部 至 少 二 學 分 ( 皆 含 當 學 期 ) 二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成 績 均 達 全 班 前 百 分 之 廿 者 ( 二 )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 三 ) 有 特 殊 表 現 且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註 : 因 目 前 入 學 管 道 多 元,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智 育 成 績 依 各 入 學 管 道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條 文 置 換 及 修 改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新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十 九 提 案 三 :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附 件 說 明 : 一, 提 請 討 論 一 調 整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 科 ) 醫 管 系 科 管 系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二 修 正 條 文 之 前 後 對 照 表 如 下 : ( 一 ) 附 件 一 ~ 二 護 理 系 ( 科 ): 一 國 內 證 照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PLS & PALS 高 等 兒 童 救 命 術 ETTC 急 診 創 傷 訓 練 BLS 基 本 救 命 術 指 導 員 FCCS 基 礎 重 症 護 理 學 ANLS 高 級 神 經 急 救 術 ( 二 ) 附 件 一 ~ 三 醫 務 管 理 系 : 一 國 內 證 照 普 通 考 試 : 護 士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PLS & PALS 高 等 兒 童 救 命 術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ETTC 急 診 創 傷 訓 練 BLS 基 本 救 命 術 指 導 員 FCCS 基 礎 重 症 護 理 學 ANLS 高 級 神 經 急 救 術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ETTC 急 診 創 傷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 病 歷 資 訊 管 理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健 康 管 理 士 醫 務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 醫 務 管 理 師 疾 病 分 類 師 病 歷 管 理 師 : : 刪 除 護 士 證 照 獎 勵 刪 除 重 覆 證 照 名 稱 新 增 病 歷 資 訊 管 理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健 康 管 理 士 醫 務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證 照

( 三 ) 附 件 一 ~ 六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企 業 電 子 化 人 才 能 力 鑑 定 (EEC) 系 列 ( 企 業 電 子 化 策 略 規 劃 網 路 行 銷 資 訊 安 全 與 法 律 ) 專 業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鑑 定 (ITE) 系 列 ( 數 位 內 容 遊 戲 企 劃 專 業 人 員 數 位 內 容 遊 戲 美 術 專 業 人 員 ) 專 業 證 照 TQC plus 相 關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2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中 級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頁 設 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路 架 設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2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中 級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頁 設 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路 架 設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1 1. 配 合 發 照 單 位, 修 改 證 照 名 稱 2. 新 增 TQC plus 相 關 證 照 修 改 證 照 名 稱, 並 詳 列 TQC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認 證 -Level 1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初 級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TQC, 含 專 業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工 程 師 專 業 e-office 人 員 專 業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中 文 秘 書 人 員 專 業 文 書 人 員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專 業 行 銷 人 員 TQC-OA Internet Explorer/ Word/ Excel/ Power Point 系 列 之 專 業 級 / 進 階 級 / 實 用 級 TQC-OA 中 文 輸 入 大 易 / 大 新 倉 頡 / 倉 頡 / 新 倉 頡 / 自 然 / 新 注 音 / 嘸 蝦 米 / 中 文 聽 打 / 英 文 輸 入 之 專 業 級 / 進 階 級 / 實 用 級 TQC-DK 電 子 商 務 概 論 TQC-OS Windows Mobile 6 OS Application 等 資 訊 相 關 專 業 級 證 照 相 當 於 丙 級 其 他 證 照 二 國 際 證 照 中 級 : IBM:BD2, AIX(and Server Series), AS/400, OS/2 二 國 際 證 照 基 礎 級 : 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fication(IC3) Comp TIA: CompTIA Network+ CompTIA A+ CompTIA Linux+ CompTIA Project+ MICROSOFT: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MOS), MOS-MASTER CERTIFICATION, MCP ADOBE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初 級 相 當 於 丙 級 其 他 證 照 二 國 際 證 照 中 級 : IBM:BD2, AIX, AS/400, OS/2 修 改 證 照 名 稱 新 增 國 際 證 照 基 礎 級 類 別, 視 同 國 內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決 議 :1. 修 正 通 過 新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2. 請 各 系 同 步 檢 視 專 業 證 照 名 稱 是 否 與 系 級 專 業 證 照 辦 法 一 致, 以 符 合 校 務 基 本 資 料 庫 認 列 標 準 提 案 四 :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曆,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4 年 5 月 4 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處 公 告 105 年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曆 表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習 班 級 實 習 日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日 期 ( 考 試 方 式 ) 安 排 如 附 件 三 畢 業 典 禮 暫 訂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提 請 討 論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曆 月 份 週 次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寒 三 1 2 3 4 5 6 寒 四 7 除 夕 8 春 節 9 春 節 10 春 節 11 春 節 12 春 節 13 二 寒 五 14 15 16 17 18 19 20 月 一 21 22 學 期 23 24 25 26 27 開 始 二 28 和 平 紀 念 日 29 補 假 (2/28) 二 1 2 3 4 5 三 三 6 7 8 9 10 11 12 月 四 13 14 15 16 17 18 19 五 20 21 22 23 24 25 26 六 27 28 29 30 31 六 1 2 四 月 童 節 七 3 兒 4 民 族 掃 墓 節 5 補 假 (4/3) 6 7 8 9 八 10 11 12 13 14 15 16 九 17 18 期 中 考 19 期 中 考 20 期 中 考 21 期 中 考 22 期 中 考 23 十 24 25 26 27 28 29 30 十 一 1 2 3 4 5 6 7 五 十 二 8 9 10 11 12 13 14 十 三 15 16 17 18 19 20 21 月 十 四 22 23 畢 業 班 24 畢 業 班 25 畢 業 班 26 期 末 考 期 末 考 期 末 考 27 28

月 份 週 次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十 五 29 30 31 十 五 1 2 3 畢 業 典 禮 4 補 6/10 上 班 上 課 午 節 六 十 六 5 6 7 8 9 端 10 彈 性 放 假 11 月 十 七 12 13 14 15 16 17 18 十 八 19 20 期 末 考 21 期 末 考 22 期 末 考 23 期 末 考 24 期 末 考 25 暑 一 26 27 暑 假 28 29 30 開 始 暑 一 1 2 七 月 暑 四 17 18 19 20 21 22 23 暑 二 3 暑 五 24 4 25 5 26 6 27 7 28 8 29 9 30 暑 三 10 11 12 13 14 15 16 暑 六 31 實 習 班 級 實 習 日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日 期 ( 考 試 方 式 ): 實 習 班 級 實 習 日 期 實 習 週 次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五 四 甲 丙 105.02.22-105.04.01 第 1-6 週 第 12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第 18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五 四 乙 丁 105.04.04-105.05.13 第 7-12 週 第 6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第 18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五 四 戊 105.05.16-105.06.24 第 13-18 週 第 6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第 12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護 二 二 甲 第 5-14 週 105.03.21-105.05.27 (5-11 週 實 習 期 間 每 週 五 回 校 上 課 ) 任 課 老 師 隨 堂 考 乙 丙 護 四 二 甲 105.06.06-105.06.24 第 16-18 週 第 8 週 任 課 老 師 隨 堂 考 考 第 15 週 任 課 老 師 隨 堂 考 護 理 科 五 五 全 學 年 實 習 ( 第 7~14 週 回 校 上 課 ), 醫 管 系 四 四 甲 乙 本 學 期 實 習 醫 放 系 科 管 系 行 管 系 本 學 期 無 實 習 附 表 :105 年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放 假 一 覽 表 ( 文 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1040033178 號 函 ) 放 假 之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中 華 民 國 開 國 紀 念 日 農 曆 除 夕 及 春 節 假 期 和 平 紀 念 日 兒 童 節 及 民 族 掃 墓 節 日 期 ( 含 星 期 六 日 ) 1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至 1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放 假 日 數 3 日 2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至 2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9 日 2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至 2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3 日 4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至 4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4 日 備 註 農 曆 除 夕 適 逢 星 期 日, 於 2 月 11 ( 星 期 四 ) 補 假, 調 整 2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為 放 假 日, 並 於 1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補 行 上 班 和 平 紀 念 日 (2 月 28 日 ), 適 逢 星 期 日, 於 2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補 假 兒 童 節 及 民 族 掃 墓 節 (4 月 4 日 ) 適 逢 星 期 一, 兒 童 節 於 4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放 假 並 於 4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補 假

放 假 之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國 慶 日 日 期 ( 含 星 期 六 日 ) 6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放 假 日 數 4 日 9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至 9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4 日 10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3 日 備 註 端 午 節 (6 月 9 日 ) 適 逢 星 期 四, 調 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為 放 假 日, 並 於 6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補 行 上 班 中 秋 節 (9 月 15 日 ) 適 逢 星 期 四, 調 整 9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為 放 假 日, 並 於 9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補 行 上 班 決 議 :1. 修 正 通 過 畢 業 典 禮 日 期 修 改 為 6 月 8 日 2.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曆 詳 附 件 二 十 一 提 案 五 : 案 由 : 清 點 102 及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證 書 及 銷 燬 作 廢 畢 業 證 書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102 及 103 學 年 度 畢 業 證 書 印 製 核 發 及 作 廢 張 數 如 附 件 二 作 廢 畢 業 證 書 依 規 定 應 予 銷 燬 三 請 指 定 銷 燬 監 督 人 員 二 位 102 及 103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畢 業 證 書 使 用 作 廢 及 剩 餘 張 數 統 計 表 統 計 日 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剩 餘 空 白 畢 業 證 書 及 新 製 作 張 數 共 2,313 張 核 發 張 數 2,022 張 作 廢 張 數 289 張 剩 餘 張 數 2 張 (104 年 11 月 2 日 新 製 作 張 數 1,000 張 ) 決 議 :1. 照 案 通 過 2. 依 往 例, 請 會 計 室 主 任 及 文 書 組 組 長 擔 任 銷 燬 監 督 人 員

提 案 六 :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臺 教 技 ( 三 ) 字 第 1040068802 號 函 文 技 專 校 院 開 設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 教 技 ( 三 ) 字 第 1040145877 號 函 文,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納 入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之 規 範 及 檢 核 標 準, 修 正 本 辦 法 二 經 104 年 11 月 23 日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三 現 行 辦 法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如 下 : 現 行 辦 法 全 條 文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2 年 3 月 26 日 第 41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第 160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5 次 修 訂 第 一 條 目 的 為 培 育 本 校 學 生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之 專 業 人 才, 增 進 專 業 實 務 技 能,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之 技 職 教 育 方 針, 整 合 學 校 業 界 之 資 源, 提 供 學 生 職 涯 之 接 觸 探 索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校 外 實 習 教 育 的 目 標 一 培 養 敬 業 樂 群 及 勤 勞 樸 實 的 習 性 二 在 工 作 中 學 習, 培 養 專 業 技 能 及 實 務 經 驗 三 訓 練 處 世 應 對 之 道,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及 職 業 倫 理 四 激 發 學 習 意 願 與 可 塑 性 五 訓 練 發 掘 問 題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六 培 訓 創 新 能 力 第 三 條 適 用 範 圍 本 校 暨 各 實 習 機 構 均 依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事 務 第 四 條 工 作 職 掌 一 各 實 習 機 構 協 調 實 習 生 在 各 實 習 單 位 有 關 業 務 及 實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二 本 校 各 所 系 ( 科 ) 承 辦 實 習 有 關 業 務 及 輔 導 事 宜 學 務 處 導 師 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負 責 實 習 生 實 習 暨 生 活 輔 導 第 五 條 實 施 對 象 凡 本 校 學 生 均 應 參 加 各 所 系 ( 科 ) 規 劃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每 階 段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第 六 條 實 習 內 容 及 實 習 生 名 額 實 習 內 容 及 實 習 生 名 額 由 學 校 於 實 習 前 一 個 月 向 各 實 習 機 構 確 認 第 七 條 實 習 生 分 配 每 梯 次 各 機 構 實 習 生 名 額 及 實 習 單 位 分 配 作 業 由 學 校 辦 理 第 八 條 實 習 生 實 習 前 訓 練 一 學 校 於 學 生 實 習 前 應 辦 理 實 習 前 計 畫 說 明, 以 增 進 學 生 對 實 習 之 認 識 二 實 習 機 構 於 學 生 報 到 時 應 舉 行 實 習 業 務 簡 介 及 環 境 介 紹 三 實 習 單 位 安 排 專 人 負 責 協 助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指 導 學 生 實 務 操 作 第 九 條 實 習 報 到 一 學 生 報 到 前 學 校 應 與 實 習 機 構 完 成 實 習 合 作 簽 約 手 續 二 各 所 系 ( 科 ) 於 學 生 報 到 三 週 前 應 將 學 生 實 習 名 單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實 習 機 構 相 關 部 門 三 實 習 報 到 時 間 由 各 所 系 ( 科 ) 規 定 第 十 條 考 勤 管 理 一 實 習 期 間 考 勤 列 入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但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活 動 並 經 便 函 證 明 請 公 假 者, 不 扣 實 習 成 績 二 實 習 期 間 各 項 請 假 事 宜 需 按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服 裝 一 實 習 期 間, 應 隨 時 配 載 本 校 實 習 證 二 實 習 生 若 因 需 要 須 著 實 習 服, 實 習 服 由 學 校 請 購, 費 用 由 實 習 生 全 額 負 擔 第 十 二 條 交 通 學 生 往 返 實 習 單 位 應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交 通 費 用 由 學 生 自 理 第 十 三 條 實 習 期 間 生 活 輔 導 一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兼 負 輔 導 實 習 學 生 生 活 及 相 關 聯 繫 工 作 二 依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課 程 規 畫, 指 導 教 師 或 輔 導 教 師 應 定 期 赴 實 習 單 位 探 訪, 負 責 溝 通 聯 繫, 並 了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第 十 四 條 成 績 評 核 一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核 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共 同 評 定, 實 習 成 績 考 評 項 目 由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依 實 習 課 程 內 容 訂 定 二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應 填 寫 實 習 學 生 資 料 卡 及 成 績, 於 實 習 結 束 一 週 內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第 十 五 條 實 習 檢 討 一 定 期 由 實 習 機 構 及 學 校 協 調 檢 討 實 習 各 項 事 宜, 期 使 校 外 實 習 教 學 更 為 完 善 二 實 習 機 構 各 單 位 教 學 負 責 人 及 校 方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於 各 梯 次 實 習 結 束 時, 召 開 實 習 總 評 值 會 三 學 校 定 期 召 集 各 梯 次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任 課 老 師 舉 行 實 習 教 學 座 談 會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實 習 重 ( 補 ) 修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其 他 因 素 未 能 完 成 實 習 者, 需 按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重 ( 補 ) 修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十 七 條 實 施 與 修 訂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條 文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 草 案 ) 中 華 民 國 82 年 3 月 26 日 第 41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6 次 修 訂 第 一 條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培 育 本 校 學 生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之 專 業 人 才, 增 進 專 業 實 務 技 能,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之 技 職 教 育 方 針, 整 合 學 校 業 界 之 資 源, 提 供 學 生 職 涯 之 接 觸 探 索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特 訂 定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之 實 習 目 標 如 下 : 一 培 養 敬 業 樂 群 及 勤 勞 樸 實 的 習 性 二 在 工 作 中 學 習, 培 養 專 業 技 能 及 實 務 經 驗 三 訓 練 處 世 應 對 之 道,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及 職 業 倫 理

四 激 發 學 習 意 願 與 可 塑 性 五 訓 練 發 掘 問 題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六 培 訓 創 新 能 力 第 三 條 本 校 各 所 系 ( 科 ) 暨 各 實 習 機 構 依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事 務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學 生 應 修 習 各 所 所 系 ( 科 ) 規 劃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每 階 段 實 習 成 績 均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第 五 條 實 習 前 作 業 規 範 如 下 : 一 實 習 內 容 及 實 習 生 名 額 由 各 所 系 ( 科 ) 於 實 習 前 一 個 月 向 各 實 習 機 構 確 認 二 每 梯 次 各 機 構 實 習 生 名 額 及 實 習 機 構 媒 合 作 業 由 各 所 系 ( 科 ) 辦 理, 相 關 記 錄 須 留 存 備 查 三 各 所 系 ( 科 ) 應 安 排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評 估 實 習 機 構, 填 寫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遴 選 合 適 之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四 學 生 至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前, 學 校 應 與 實 習 機 構 完 成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五 各 所 系 ( 科 ) 於 學 生 至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前 應 將 學 生 實 習 名 單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實 習 機 構 相 關 部 門 六 實 習 報 到 時 間 由 各 所 系 ( 科 ) 和 實 習 機 構 協 議 後 訂 定 之 七 各 所 系 ( 科 ) 於 學 生 至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前 應 舉 行 實 習 說 明 會, 實 習 機 構 亦 須 對 學 生 簡 介 業 務 及 介 紹 環 境 第 六 條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機 構, 應 配 合 完 成 下 列 內 容 : 一 填 寫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資 料 表 二 輔 導 學 生 各 項 實 務 操 作, 防 止 實 習 時 意 外 之 發 生 三 實 習 前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與 校 內 實 習 所 系 ( 科 ), 共 同 研 訂 校 外 實 習 計 畫, 作 為 實 習 進 行 之 依 據 四 協 調 實 習 生 在 各 實 習 機 構 有 關 業 務 及 實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五 應 於 學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給 予 學 生 成 績 以 及 評 語, 並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所 系 ( 科 ) 第 七 條 學 生 無 法 全 程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時, 各 所 系 ( 科 ) 應 訂 定 下 列 規 範 : 一 實 習 期 間 考 勤 列 入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但 經 便 函 證 明 請 公 假 者, 不 扣 實 習 成 績 二 訂 定 所 系 ( 科 ) 實 習 請 假 辦 法, 學 生 向 所 屬 所 系 ( 科 ) 及 實 習 單 位 辦 理 請 假, 並 依 規 定 補 足 實 習 所 缺 之 時 數 三 學 生 於 實 習 過 程 中 無 法 於 原 單 位 完 成 校 外 實 習 時, 各 所 系 ( 科 ) 應 訂 定 實 習 轉 介 機 制, 以 輔 導 學 生 繼 續 完 成 實 習

四 學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繼 續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各 所 系 ( 科 ) 應 訂 定 實 習 離 退 機 制 及 配 套 措 施 第 八 條 學 生 實 習 後 評 量 規 範 如 下 : 一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核 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共 同 評 定, 實 習 成 績 考 評 項 目 由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依 實 習 課 程 內 容 訂 定 二 實 習 單 位 應 進 行 實 習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三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應 依 各 所 系 ( 科 ) 規 定, 撰 寫 實 習 心 得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或 相 關 作 業 四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填 寫 回 饋 評 量, 若 未 填 寫 實 習 評 量 者, 該 階 段 之 實 習 成 績 不 予 核 計 五 實 習 機 構 代 表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應 於 指 導 實 習 結 束 後 填 寫 回 饋 評 量, 並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第 九 條 實 習 品 質 維 護 規 範 如 下 : 一 依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課 程 規 畫, 校 內 輔 導 教 師 應 負 責 定 期 與 實 習 機 構 溝 通 聯 繫, 了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並 填 寫 實 習 輔 導 紀 錄 二 實 習 機 構 及 學 校 應 協 調 檢 討 實 習 各 項 事 宜, 期 使 校 外 實 習 教 學 更 為 完 善 三 實 習 機 構 及 校 方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於 實 習 結 束 前 舉 行 實 習 檢 討 會 並 製 作 紀 錄 留 存 四 校 級 承 辦 單 位 需 於 每 學 年 召 開 一 次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五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 含 海 外 實 習 ) 期 間 之 安 全 問 題, 應 事 前 妥 善 詳 盡 規 劃 學 生 前 往 業 界 實 習 前, 應 辦 妥 意 外 保 險 相 關 事 宜 第 十 條 學 生 實 習 中 止 與 重 ( 補 ) 修 規 範 如 下 : 一 凡 經 醫 師 診 斷 或 其 他 經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會 議 決 議 不 適 合 實 習 之 身 心 狀 況 者, 未 痊 癒 前 須 中 止 各 實 習 階 段 二 發 生 重 大 事 件 經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通 報 且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單 位 會 議 決 議 中 止 實 習 者 三 學 生 經 實 習 機 構 或 所 系 ( 科 ) 所 實 習 單 位 評 估 無 法 勝 任 實 習 工 作 得 中 止 學 生 實 習 四 學 生 因 故 無 法 於 原 機 構 繼 續 進 行 實 習, 經 輔 導 無 效 者, 各 所 系 ( 科 ) 須 協 助 學 生 另 行 媒 合 新 實 習 單 位, 唯 學 生 仍 須 完 成 規 定 實 習 時 數 始 能 取 得 該 階 段 成 績 五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其 他 因 素 未 能 完 成 實 習 者, 需 按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重 ( 補 ) 修 辦 法 或 各 所 系 ( 科 )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重 ( 補 ) 修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實 習 期 間, 遇 颱 風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停 課 停 實 習 以 實 習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政 府 宣 布 為 準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新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二 提 案 七 :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及 獎 勵 辦 法 第 說 明 :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一 依 104 年 9 月 9 日 召 開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會 議 提 出 之 建 議,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評 比 可 依 學 制 或 各 系 進 行 遴 選, 修 正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二 原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條 文 內 容 合 併 至 第 五 條 條 文 三 修 訂 條 文 之 前 後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初 審 : 依 據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教 師 建 立 E-learning 平 台 運 作 情 形 工 作 紀 錄 表 教 學 助 理 評 核 表 研 習 時 數 工 作 心 得 成 果 報 告 等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以 總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小 數 點 採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候 選 人, 送 本 校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其 考 評 方 式 依 學 制 分 別 獨 立 評 比 複 審 : 通 過 初 審 者 由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依 據 初 審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後, 遴 第 四 條 遴 選 作 業 方 式 一 依 據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教 師 建 立 E-learning 平 台 運 作 情 形 工 作 紀 錄 表 教 學 助 理 評 核 表 研 習 時 數 工 作 心 得 成 果 報 告 等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遴 選 出 總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小 數 點 採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二 獲 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於 次 一 學 期 進 行 表 揚 與 獎 勵, 必 要 時 邀 請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列 席 簡 報, 並 優 先 推 薦 參 與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之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選 出 總 教 學 助 理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第 五 條 獲 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者 頒 予 獎 狀 一 張 及 圖 書 禮 券 1000 元 整, 於 次 一 學 期 進 行 表 揚 與 獎 勵, 必 要 時 邀 請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列 席 簡 報, 並 優 先 推 薦 參 與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之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第 五 條 獎 勵 方 式 : 當 選 人 頒 予 獎 狀 一 張 及 圖 書 禮 券 1000 元 整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新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三 學 務 處 提 案 提 案 八 : 案 由 : 修 正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績 優 學 生 獎 學 金 發 給 辦 法 第 二 條 說 明 :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一 為 配 合 現 況 修 正 本 辦 法 二 經 104 年 12 月 9 日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三 修 訂 條 文 之 前 後 對 照 表 如 下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新 生 獎 勵, 總 名 額 以 實 際 註 冊 名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條 件 如 下 : 五 專 1. 非 獎 助 生 2. 成 績 採 計 依 當 年 度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 包 含 北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宜 蘭 區 花 蓮 區 及 台 東 區 高 中 職 免 試 入 學 ) 簡 章, 所 訂 定 之 分 發 作 業 分 數 採 計 方 式 計 算 總 成 績 ( 不 含 特 種 身 第 二 條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新 生 獎 勵, 總 名 額 以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條 件 如 下 : 文 字 刪 除 及 增 加 修 訂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份 加 分 ) 3. 名 額 依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實 際 註 冊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為 計 算 原 則 二 技 1. 非 獎 助 生 2. 成 績 採 計 依 當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護 理 類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所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計 算 總 成 績 ( 不 含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 3. 名 額 依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實 際 註 冊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為 計 算 原 則 四 技 2. 名 額 依 各 系 各 種 入 學 方 式 各 類 別 實 際 註 冊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為 計 算 原 則, 各 系 總 名 額 依 招 生 班 數 決 定, 每 班 以 5 名 為 原 則, 各 系 得 自 行 調 整 進 修 部 1. 成 績 採 計 依 當 年 度 本 校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所 定 之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計 算 總 成 績 ( 不 含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 2. 名 額 依 實 際 註 冊 名 額 前 之 百 分 之 十 為 計 算 原 則 五 專 1. 非 獎 助 生 2. 依 當 年 度 北 區 五 專 聯 合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所 訂 定 之 分 發 作 業 分 數 採 計 方 式 計 算 總 成 績 ( 不 含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 依 各 類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前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發 給 本 獎 學 金 二 技 1. 非 獎 助 生 2. 依 當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護 理 類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本 校 日 間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所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計 算 總 成 績 ( 不 含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 依 各 類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前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發 給 本 獎 學 金 四 技 2. 名 額 依 各 系 各 種 入 學 方 式 各 類 別 錄 取 報 到 名 額 前 百 分 之 十 發 給 本 獎 學 金, 各 系 總 名 額 依 招 生 班 數 決 定, 每 班 以 5 名 為 原 則, 各 系 得 自 行 調 整 進 修 部 依 當 年 度 本 校 二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所 定 之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計 算 總 成 績 ( 不 含 特 種 身 份 加 分 ), 第 一 名 至 第 五 名 發 給 本 獎 學 金 第 三 條 獎 助 標 準 : 五 該 學 期 經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組 ) 審 核 通 過 之 社 團 活 動 護 照 服 務 性 活 動, 或 由 校 內 同 仁 帶 隊 並 上 簽 ( 完 成 後 需 網 路 登 錄 ) 審 核 第 三 條 獎 助 標 準 : 文 字 五 該 學 期 經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增 加 動 指 導 組 ( 進 修 推 廣 部 學 務 修 訂 組 ) 審 核 通 過 之 社 團 活 動 護 照 服 務 性 活 動 ( 例 如 : 帶 動 中 小 學 掃 街 淨 灘 關 懷 老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通 過 之 服 務 性 活 動 ( 例 如 : 帶 動 中 小 學 掃 街 淨 灘 關 懷 老 人 之 家 兒 童 之 家 等 ) 時 數 至 少 二 小 時, 該 學 期 實 習 週 數 逾 半 者 除 外 第 四 條 獎 助 項 目 : 核 發 二 萬 元 及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各 班 第 一 名 該 學 期 另 提 供 學 校 住 宿 及 學 校 餐 廳 用 餐 免 費, 唯 每 班 以 一 名 為 限, 若 有 名 次 相 同 者, 依 第 五 條 所 列 之 比 序 方 式 取 之 同 時 具 獎 助 生 身 份 者, 其 住 宿 及 用 餐 優 惠 以 原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為 主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之 新 生 以 各 所 系 科 提 供 之 名 單 為 準 若 該 學 期 休 退 學 者, 不 予 核 發 ; 已 核 發 者 須 予 追 繳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新 辦 法 詳 如 附 件 二 十 四 人 之 家 兒 童 之 家 等 ) 時 數 至 少 二 小 時, 該 學 期 實 習 週 數 逾 半 者 除 外 第 四 條 獎 助 項 目 : 核 發 二 萬 元 及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各 班 第 一 名 該 學 期 另 提 供 學 校 住 宿 及 學 校 餐 廳 用 餐 免 費, 唯 每 班 以 一 名 為 限, 若 有 名 次 相 同 者, 依 第 五 條 所 列 之 比 序 方 式 取 之 同 時 具 獎 助 生 身 份 者, 其 住 宿 及 用 餐 優 惠 以 原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為 主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之 新 生 以 各 所 系 科 提 供 之 名 單 為 準 文 字 增 加 修 訂 人 事 室 提 案 提 案 九 : 案 由 : 調 整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比 照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鐘 點 費 之 支 給 基 準 辦 理 經 費 申 請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 教 技 ( 三 ) 字 第 1040170889 號 函 及 教 育 部 獎 勵 補 助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核 配 及 申 請 要 點 第 5 點 第 4 項 規 定 辦 理 二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基 準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基 準 如 下 : ( 一 ) 日 間 : 教 授 925 元 副 教 授 795 元 助 理 教 授 735 元 及 講 師 670 元 ( 二 ) 夜 間 : 教 授 965 元 副 教 授 825 元 助 理 教 授 775 元 及 講 師 715 元 三 依 來 文 需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前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電 子 檔 光 碟, 函 報 辦 理 經 費 申 請 事 宜 :

( 一 ) 學 校 調 整 前 後 之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標 準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預 計 調 整 之 兼 任 教 師 人 數 兼 任 教 師 每 週 授 課 總 時 數 預 估 每 年 增 加 之 成 本 等 ( 二 ) 學 校 完 成 校 內 程 序 之 會 議 紀 錄 相 關 資 料 ( 三 )103 學 年 度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 請 會 計 室 提 供, 並 以 螢 光 筆 標 示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支 出 人 事 費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十 一 臨 時 動 議 : 電 算 中 心 謝 依 蓓 主 任 : 案 由 : 因 應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與 資 安 防 護 基 準 作 業 規 定, 擬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等 級 評 估 之 填 報,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08 月 18 日 臺 教 資 ( 四 ) 字 第 1040105894 號 函 辦 理 二 本 校 順 利 改 名 科 大, 依 來 文 所 示 應 於 104 年 底 前 完 成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分 類 作 業 三 依 來 文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與 資 安 防 護 基 準 作 業 規 定, 擬 請 建 置 校 務 系 統 相 關 單 位 填 報 資 訊 系 統 所 支 援 之 業 務 屬 性, 並 依 機 密 性 完 整 性 可 用 性 與 法 律 遵 循 性 等 影 響 構 面, 考 量 資 訊 系 統 之 影 響 衝 擊, 並 評 估 其 所 屬 等 級 四 本 項 作 業 結 果 依 來 文 所 示 應 於 105 年 1 月 31 日 前 至 資 通 安 全 作 業 管 考 平 台 完 成 所 屬 資 訊 系 統 清 冊 資 料 之 填 報 作 業 並 將 作 為 電 算 中 心 於 105 年 底 前 完 成 相 關 防 護 基 準 之 重 要 依 據 羅 文 瑞 校 長 : 一 會 後 請 電 算 中 心 公 告 填 報 說 明 及 參 考 範 例 二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於 1 月 15 日 前 依 實 際 情 形 確 實 填 報 三 請 秘 書 室 追 蹤 列 管 各 單 位 填 報 情 形 十 二 散 會 :16:50

附 件 十 八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四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紅 色 : 為 提 案 修 正 處 紫 色 :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或 增 修 處 藍 色 :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處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第 143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3 次 修 訂 一 為 有 效 推 動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依 據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指 導 全 校 自 我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任 務 如 下 : ( 一 ) 自 我 評 鑑 政 策 及 方 針 之 訂 定 ( 二 ) 自 我 評 鑑 內 容 與 指 標 之 審 訂 ( 三 )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書 審 議 及 考 核 ( 四 ) 審 議 內 外 部 自 我 評 鑑 委 員 名 單 ( 不 含 校 務 外 部 自 我 評 鑑 委 員 ) ( 五 ) 審 議 確 認 評 鑑 結 果 ( 六 ) 評 鑑 結 果 改 進 事 項 之 建 議 ( 七 ) 評 鑑 結 果 改 進 計 畫 及 改 進 成 效 審 訂 ( 八 )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 九 ) 修 訂 自 我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及 運 作 機 制 三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7 至 9 人 及 執 行 秘 書 1 人, 由 校 長 及 校 內 外 委 員 組 成, 主 任 委 員 由 校 長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由 主 任 秘 書 擔 任 校 外 委 員 由 校 長 遴 聘 熟 悉 評 鑑 及 行 政 之 專 家 學 者 或 熟 悉 學 校 事 務 之 業 界 代 表 擔 任, 應 占 全 體 委 員 五 分 之 三 以 上 委 員 任 期 為 五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四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年 至 少 開 會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五 本 委 員 會 執 行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時, 應 遵 守 保 密 及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六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件 十 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前 二 學 期 之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且 無 小 過 ( 含 三 支 申 誡 累 計 )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認 列 標 準 如 下 : 1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當 學 期 懲 處 情 形 2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操 性 行 成 績 及 懲 處 情 形 二 具 有 以 下 條 件 將 優 先 錄 取 : ( 一 ) 具 有 適 當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二 ) 出 國 前 修 習 慈 濟 人 文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 含 慈 濟 人 文 必 修 課 ) 或 國 際 人 文 服 務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日 間 部 至 少 四 學 分 進 修 部 至 少 二 學 分 ( 皆 含 當 學 期 ) ( 三 )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成 績 均 達 全 班 前 百 分 之 廿 者 ; 或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 四 )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智 育 成 績 依 各 入 學 管 道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為 原 則,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 五 ) 有 特 殊 表 現 且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第 四 條 甄 選 資 格 : 條 文 一 基 本 條 件 : 置 換 ( 一 ) 具 有 適 當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及 修 ( 二 ) 前 二 學 期 之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改 ( 含 ) 以 上 且 無 小 過 ( 含 三 支 申 誡 累 計 )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 含 銷 過 前 )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認 列 標 準 如 下 : 1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當 學 期 成 績 及 懲 處 情 形 2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懲 處 情 形 ( 三 ) 出 國 前 修 習 慈 濟 人 文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 含 慈 濟 人 文 必 修 課 ) 或 國 際 人 文 服 務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日 間 部 至 少 四 學 分 進 修 部 至 少 二 學 分 ( 皆 含 當 學 期 ) 二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一 )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成 績 均 達 全 班 前 百 分 之 廿 者 ( 二 )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 三 ) 有 特 殊 表 現 且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註 : 因 目 前 入 學 管 道 多 元,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智 育 成 績 依 各 入 學 管 道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紅 色 : 為 提 案 修 正 處 紫 色 :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或 增 修 處 藍 色 :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處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第 67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12 次 修 訂 第 一 條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拓 展 本 校 學 生 全 球 化 及 多 元 化 視 野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每 年 選 派 或 接 受 申 請 及 甄 選 本 校 學 生 若 干 名, 赴 國 外 知 名 大 學 或 相 關 學 術 醫 療 等 機 構 進 修 研 習 或 交 換 訪 問 第 三 條 經 費 與 名 額 : 一 經 費 : ( 一 ) 申 請 至 歐 美 洲 大 洋 洲 者, 每 名 補 助 學 費 生 活 費 及 交 通 費 等 獎 助 學 金 總 額 上 限 四 萬 元 ; 其 它 地 區 獎 助 學 金 總 額 上 限 二 萬 元 ( 二 ) 上 款 所 指 學 習 型 出 國 研 修 第 二 次 ( 含 ) 以 上 者, 獎 助 學 金 改 為 50%, 任 務 型 出 國 不 列 入 計 算 二 名 額 : 依 每 年 學 校 核 定 經 費 訂 定 名 額 第 四 條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前 二 學 期 之 操 行 成 績 均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且 無 小 過 ( 含 三 支 申 誡 累 計 ) 以 上 處 分 紀 錄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認 列 標 準 如 下 : 1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當 學 期 懲 處 情 形 2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懲 處 情 形 二 具 有 以 下 條 件 將 優 先 錄 取 : ( 一 ) 具 有 適 當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二 ) 出 國 前 修 習 慈 濟 人 文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 含 慈 濟 人 文 必 修 課 ) 或 國 際 人 文 服 務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日 間 部 至 少 四 學 分 進 修 部 至 少 二 學 分 ( 皆 含 當 學 期 ) ( 三 )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成 績 均 達 全 班 前 百 分 之 廿 者 ; 或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 四 ) 當 學 年 入 學 新 生, 智 育 成 績 依 各 入 學 管 道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為 原 則, 滿 一 學 期 者, 採 計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 五 ) 有 特 殊 表 現 且 前 二 學 期 在 校 智 育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第 五 條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選 送 單 位 初 選 會 議 記 錄 二 遴 選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歷 年 平 均 及 名 次 百 分 比 ) 操 行 成 績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 附 件 一 )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三 遴 選 學 生 獎 懲 紀 錄 ( 需 於 選 送 單 位 初 選 會 議 前 經 學 務 處 查 驗 ) 四 參 加 會 議 ( 研 習 ) 單 位 邀 請 通 知 五 其 它 相 關 輔 助 資 料 第 六 條 甄 選 流 程 : 一 由 各 所 系 ( 科 )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等 教 學 單 位 接 受 申 請 並 辦 理 初 選 ( 教 學 單 位 公 告 甄 選 辦 法 至 少 二 週 以 上, 並 透 過 各 管 道 公 告 周 知 ) 二 各 所 系 ( 科 ) 或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等 教 學 單 位 提 交 第 五 條 敘 述 之 相 關 文 件, 出 國 前 六 週,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後, 召 開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 不 含 政 府 專 案 ) 三 甄 選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包 含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人 文 室 主 任 研 發 長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會 計 室 主 任 共 九 名, 校 長 擔 任 會 議 主 席, 教 務 長 擔 任 會 議 執 行 秘 書 於 期 中 期 末 各 召 開 一 次 甄 選 委 員 會, 核 定 獎 學 金 補 助 金 額 及 補 助 學 生 名 單 及 人 數 第 七 條 本 校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短 期 研 修, 期 程 以 寒 暑 假 且 不 影 響 學 生 正 常 學 期 修 課 為 原 則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家 長 同 意 書 立 具 結 保 證 書 人 ( 家 長 ) 茲 具 結 同 意 敝 子 女 ( 目 前 就 讀 貴 校 系 年 級 學 生 ), 申 請 至 ( 機 構 名 稱 ) 進 行 實 務 學 習 與 ( 或 ) 國 際 交 流, 學 習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 人 瞭 解 子 女 在 海 外 學 習 期 間 應 自 行 負 責 生 活 安 全 照 顧 及 法 律 責 任, 而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將 善 盡 學 術 交 流 安 排 之 責 任 此 致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立 具 結 保 證 書 人 ( 家 長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學 生 : ( 簽 章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二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切 結 書 立 具 結 保 證 書 人 茲 具 結 同 意 於 至 ( 機 構 名 稱 ) 進 行 實 務 學 習 與 ( 或 ) 國 際 交 流 前, 須 完 成 修 習 慈 濟 人 文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 含 慈 濟 人 文 必 修 課 ) 或 國 際 人 文 服 務 學 程 相 關 課 程, 日 間 部 至 少 四 學 分 進 修 部 至 少 二 學 分 ( 皆 含 當 學 期 ) 若 未 於 出 國 前 完 成 修 習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數 ( 皆 含 當 學 期 ), 本 人 將 負 擔 因 申 請 機 票 住 宿 課 程 費 等 退 換 服 務 之 全 額 手 續 費, 並 退 出 此 次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 或 改 以 自 費 方 式 完 成 此 次 選 送 學 生 境 外 短 期 研 修 此 致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立 具 結 保 證 書 人 : ( 簽 章 ) 班 級 : 學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二 十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 一 ) 附 件 一 ~ 二 護 理 系 ( 科 ): 一 國 內 證 照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PLS & PALS 高 等 兒 童 救 命 術 ETTC 急 診 創 傷 訓 練 BLS 基 本 救 命 術 指 導 員 FCCS 基 礎 重 症 護 理 學 ANLS 高 級 神 經 急 救 術 一 國 內 證 照 普 通 考 試 : 護 士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PLS & PALS 高 等 兒 童 救 命 術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ETTC 急 診 創 傷 訓 練 BLS 基 本 救 命 術 指 導 員 FCCS 基 礎 重 症 護 理 學 ANLS 高 級 神 經 急 救 術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ETTC 急 診 創 傷 刪 除 護 士 證 照 獎 勵 刪 除 重 覆 證 照 名 稱 ( 二 ) 附 件 一 ~ 三 醫 務 管 理 系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 醫 務 管 理 師 新 增 病 歷 資 訊 管 理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會 計 事 務 疾 病 分 類 師 證 書 健 康 管 電 腦 網 頁 設 計 病 歷 管 理 師 理 士 醫 務 行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健 康 保 險 管 理 師 政 管 理 人 員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醫 學 資 訊 管 理 師 證 照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會 計 事 務 ERP 進 階 規 劃 師 電 腦 網 頁 設 計 ERP 軟 體 顧 問 師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醫 管 及 健 管 專 業 證 照 :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醫 務 管 理 師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疾 病 分 類 師 ERP 進 階 規 劃 師 病 歷 管 理 師 健 康 保 險 管 理 師 ERP 軟 體 顧 問 師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醫 學 資 訊 管 理 師 病 歷 資 訊 管 理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健 康 管 理 士 醫 務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 三 ) 附 件 一 ~ 六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內 證 照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證 照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證 照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證 照 修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企 業 電 子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化 人 才 能 力 鑑 定 (EEC) 系 列 ( 企 業 電 證 -Level 2 子 化 策 略 規 劃 網 路 行 銷 資 訊 安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中 級 全 與 法 律 ) 專 業 證 照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鑑 定 (ITE) 系 列 ( 數 位 內 容 遊 戲 企 劃 專 業 人 員 數 位 內 容 遊 戲 美 術 專 業 人 員 ) 專 業 證 照 TQC plus 相 關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2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中 級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頁 設 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路 架 設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1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初 級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TQC, 含 專 業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工 程 師 專 業 一 國 內 證 照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頁 設 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路 架 設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1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初 級 相 當 於 丙 級 其 他 證 照 1. 配 合 發 照 單 位, 修 改 證 照 名 稱 2. 新 增 TQC plus 相 關 證 照 修 改 證 照 名 稱, 並 詳 列 TQC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e-office 人 員 專 業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中 文 秘 書 人 員 專 業 文 書 人 員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專 業 行 銷 人 員 TQC-OA Internet Explorer/ Word/ Excel/ Power Point 系 列 之 專 業 級 / 進 階 級 / 實 用 級 TQC-OA 中 文 輸 入 大 易 / 大 新 倉 頡 / 倉 頡 / 新 倉 頡 / 自 然 / 新 注 音 / 嘸 蝦 米 / 中 文 聽 打 / 英 文 輸 入 之 專 業 級 / 進 階 級 / 實 用 級 TQC-DK 電 子 商 務 概 論 TQC-OS Windows Mobile 6 OS Application 等 資 訊 相 關 專 業 級 證 照 相 當 於 丙 級 其 他 證 照 二 國 際 證 照 二 國 際 證 照 中 級 : 中 級 : IBM:BD2, AIX(and Server Series), IBM:BD2, AIX, AS/400, OS/2 AS/400, OS/2 二 國 際 證 照 基 礎 級 : 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fication(IC3) Comp TIA: CompTIA Network+ CompTIA A+ CompTIA Linux+ CompTIA Project+ MICROSOFT: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MOS), MOS-MASTER CERTIFICATION, MCP ADOBE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修 改 證 照 名 稱 新 增 國 際 證 照 基 礎 級 類 別, 視 同 國 內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紅 色 : 為 提 案 修 訂 處 紫 色 :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或 增 修 處 藍 色 : 現 行 條 文 修 訂 處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第 89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8 次 修 訂 第 一 條 為 實 踐 技 職 教 育 政 策 暨 配 合 政 府 建 立 證 照 制 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證 照 考 試 及 取 得 專 業 技 術 證 照, 加 強 學 生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之 認 定 依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核 配 及 申 請 要 點 中 所 訂 定 之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為 準 ;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如 下 : 一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證 照 : 通 過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證 照 考 試 所 核 發 之 證 照 (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辦 理 之 認 證, 發 照 單 位 應 為 政 府 機 構 ) 二 國 際 證 照 : 以 國 外 相 關 機 構 認 證 考 試 所 核 發 之 證 照 三 其 他 合 於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款 填 報 系 統 所 認 可 之 證 照 第 三 條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等 級 及 獎 勵 標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四 條 申 請 對 象 : 一 本 校 各 系 科 在 學 學 生 : 限 本 校 就 學 期 間 取 得 之 證 照 二 研 究 所 第 一 年 在 學 學 生 : 限 本 校 就 學 期 間 取 得 之 證 照 三 本 校 各 系 科 畢 業 生 : 限 該 類 專 業 證 照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為 取 得 大 專 學 歷 才 可 報 考 者, 並 以 畢 業 後 一 年 內 ( 以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取 得 之 證 照 第 五 條 申 請 證 照 獎 勵 相 關 規 定 : 一 一 試 兩 照 者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二 以 資 格 換 證 照 者 不 能 申 請 三 同 時 取 得 全 國 排 名 及 全 校 排 名 者 擇 一 申 請 四 同 一 職 系 高 普 考 試 二 種 擇 一 申 請 五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獎 勵 六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累 計 最 多 可 提 出 二 種 不 同 職 種 證 照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獎 勵, 第 三 種 以 上 證 照 則 予 以 頒 發 獎 狀 及 記 小 功 乙 次 獎 勵 七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第 六 條 申 請 時 間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得 於 取 得 證 照 後 提 出 申 請 獎 勵, 申 請 時 間 如 下, 逾 期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一 9 月 15 日 至 10 月 15 日 辦 理 同 年 度 3 月 至 8 月 核 發 之 證 照 ( 以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二 3 月 15 日 至 4 月 15 日 辦 理 前 一 年 度 9 月 至 本 年 度 2 月 核 發 之 證 照 ( 以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為 準 ) 第 七 條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應 填 寫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二 ),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後 送 各 所 系 科 中 心 先 行 初 核, 初 核 無 誤 者,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複 核 通 過 複 核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即 依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之 等 級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給 予 獎 勵 金 第 八 條 教 務 處 彙 整 申 請 獎 勵 資 料 後, 如 無 疑 義 得 逕 行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核 發 獎 金, 如 有 疑 義 則 需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會 議 成 員 由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各 所 系 科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管 組 成, 教 務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第 九 條 各 學 制 系 科 辦 理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模 擬 考, 前 三 名 比 照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給 予 獎 勵 及 獎 狀 第 一 名 新 台 幣 1000 元, 第 二 名 800 元, 第 三 名 500 元 每 一 年 最 多 獎 勵 三 次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件 一 ~ 一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CEF 級 數 申 請 標 準 申 請 者 條 件 獎 勵 方 式 A2 基 礎 級 獎 金 1000 元 B1 進 階 級 依 據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獎 金 2000 元 凡 本 校 學 生 於 在 學 B2 高 階 級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獎 金 3000 元 期 間 考 取 證 照 者 C1 流 利 級 構, 所 訂 之 各 級 標 準 獎 金 5000 元 C2 精 通 級 獎 金 8000 元

附 件 一 ~ 二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 科 )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一 國 內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名 稱 獎 勵 標 準 1. 全 國 排 名 :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2. 全 系 排 名 : 第 一 名 6,000 元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第 一 名 20,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4,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16,000 元 第 四 ~ 五 名 1,500 元 第 四 ~ 六 名 12,000 元 第 七 ~ 十 名 7,000 元 普 通 考 試 無 技 能 檢 定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二 國 際 證 照 各 類 專 科 護 理 師 TACCN 基 礎 急 重 症 護 理 訓 練 EMT-N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EMT-1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2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EMT-P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糖 尿 病 衛 教 專 師 呼 吸 治 療 衛 教 專 師 全 靜 脈 營 養 輸 液 專 師 葉 克 膜 專 師 洗 腎 專 師 傷 口 照 護 專 師 ACLS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PLS & PALS 高 等 兒 童 救 命 術 ETTC 急 診 創 傷 訓 練 BLS 基 本 救 命 術 指 導 員 FCCS 基 礎 重 症 護 理 學 ANLS 高 級 神 經 急 救 術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5,000 元 獎 勵 累 計 最 多 可 提 出 二 種 不 同 職 種 證 照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2,000 元 獎 勵, 第 三 種 以 上 證 照 則 予 以 頒 發 獎 狀 及 記 小 功 乙 次 獎 勵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附 件 一 ~ 三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系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一 國 內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名 稱 獎 勵 標 準 1. 全 國 排 名 : 2. 通 過 5,000 元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衛 生 行 政 類 第 一 名 20,000 元 高 等 考 試 資 訊 處 理 類 第 二 ~ 三 名 16,000 元 第 四 ~ 六 名 12,000 元 第 七 ~ 十 名 7,000 元 普 通 考 試 技 能 檢 定 甲 級 乙 級 衛 生 行 政 類 資 訊 處 理 類 會 計 事 務 ERP 導 入 顧 問 師 相 當 於 甲 級 其 他 證 照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醫 管 及 健 管 專 業 證 照 1. 全 國 排 名 :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第 一 名 15,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12,000 元 第 四 ~ 六 名 9,000 元 第 七 ~ 十 名 5,000 元 2. 通 過 2,000 元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5,000 元 獎 勵 會 計 事 務 電 腦 網 頁 設 計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ERP 進 階 規 劃 師 ERP 軟 體 顧 問 師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累 計 最 多 可 提 出 二 種 不 同 職 種 證 照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醫 務 管 理 師 疾 病 分 類 師 病 歷 管 理 師 健 康 保 險 管 理 師 醫 學 資 訊 管 理 師 病 歷 資 訊 管 理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健 康 管 理 士 醫 務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2,000 元 獎 勵, 第 三 種 以 上 證 照 則 予 以 頒 發 獎 狀 及 記 小 功 乙 次 獎 勵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名 稱 獎 勵 標 準 丙 級 二 國 際 證 照 會 計 事 務 電 腦 網 頁 設 計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ERP 初 階 規 劃 師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個 人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相 當 於 丙 級 其 他 證 照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附 件 一 ~ 四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放 射 醫 學 科 學 研 究 所 及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一 國 內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名 稱 獎 勵 標 準 1. 全 國 排 名 : 2. 全 系 排 名 :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第 一 名 6,000 元 高 等 考 試 醫 事 放 射 師 第 四 ~ 六 名 12,000 元 第 一 名 20,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4,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16,000 元 第 四 ~ 五 名 1,500 元 第 七 ~ 十 名 7,000 元 普 通 考 試 無 甲 級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防 護 專 業 訓 練 - 輻 射 防 護 師 中 華 民 國 醫 學 物 理 師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5,000 元 獎 勵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防 護 專 業 訓 練 - 輻 射 防 護 員 累 計 最 多 可 提 出 二 種 不 同 職 種 證 照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2,000 元 獎 勵, 第 三 種 以 上 證 照 則 予 以 頒 發 獎 狀 及 記 小 功 乙 次 獎 勵 丙 級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操 作 人 員 輻 射 安 全 證 書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二 國 際 證 照

附 件 一 ~ 五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一 國 內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名 稱 獎 勵 標 準 專 技 人 員 : 會 計 師 公 務 人 員 : 會 計 人 員 1. 全 國 排 名 :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第 一 名 20,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16,000 元 2. 通 過 5,000 元 高 等 考 試 審 計 人 員 財 稅 行 政 人 員 金 融 保 險 人 員 資 訊 處 理 人 員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第 四 ~ 六 名 12,000 元 第 七 ~ 十 名 7,000 元 普 通 考 試 技 能 檢 定 專 技 人 員 : 記 帳 士 公 務 人 員 : 會 計 人 員 審 計 人 員 財 稅 行 政 人 員 金 融 保 險 人 員 資 訊 處 理 人 員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甲 級 乙 級 TIMS 行 銷 分 析 TIMS 行 銷 決 策 TIMS 行 銷 策 略 相 當 於 甲 級 其 他 證 照 TIMS 行 銷 企 劃 TIMS 網 路 行 銷 TIMS 全 球 行 銷 TIMS 觀 光 行 銷 企 業 電 子 化 軟 體 應 用 師 (CRM ERP) 企 業 電 子 化 資 料 分 析 師 (DPA)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EBC)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CRM MKP SCM) 會 計 事 務 門 市 服 務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流 通 連 鎖 經 營 師 流 通 連 鎖 管 理 師 TBSA 商 務 企 劃 能 力 1. 全 國 排 名 :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第 一 名 15,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12,000 元 第 四 ~ 六 名 9,000 元 第 七 ~ 十 名 5,000 元 2. 通 過 2,000 元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5,000 元 獎 勵 累 計 最 多 可 提 出 二 種 不 同 職 種 證 照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2,000 元 獎 勵, 第 三 種 以 上 證 照 則 予 以 頒 發 獎 狀 及 記 小 功 乙 次 獎 勵

丙 級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會 計 事 務 門 市 服 務 電 腦 網 頁 設 計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個 人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市 場 產 品 行 銷 策 略 分 析 師 電 子 商 務 分 析 師 流 通 連 鎖 經 營 管 理 國 際 條 碼 管 理 技 術 士 相 當 於 丙 級 其 他 證 照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二 國 際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名 稱 獎 勵 標 準 高 級 CFP 認 證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CFA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5,000 元 國 際 電 腦 稽 核 師 CISA 中 級 行 銷 管 理 師 ( 英 國 倫 敦 城 市 行 業 協 會 )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師 ( 英 國 倫 敦 城 市 行 業 協 會 ) 永 續 發 展 碳 管 理 分 析 師 ( 台 灣 德 國 萊 因 ) 3,000 元 Google Analytics 初 級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MOS) WBSA 初 階 商 務 企 劃 管 理 師 Google AdWords 1,000 元

附 件 一 ~ 六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科 技 與 管 理 系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獎 勵 標 準 一 國 內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獎 勵 標 準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技 能 檢 定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資 訊 工 程 類 科 資 訊 類 科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類 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 資 訊 科 學 組 關 務 人 員 三 等 考 試 -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檢 覆 - 資 訊 技 師 資 訊 工 程 類 科 資 訊 類 科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類 科 關 務 人 員 四 等 考 試 - 資 訊 處 理 類 科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 資 訊 類 科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3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高 級 相 當 於 甲 級 其 他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企 業 電 子 化 人 才 能 力 鑑 定 (EEC) 系 列 ( 企 業 電 子 化 策 略 規 劃 網 路 行 銷 資 訊 安 全 與 法 律 ) 專 業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鑑 定 (ITE) 系 列 ( 數 位 內 容 遊 戲 企 劃 專 業 人 員 數 位 內 容 遊 戲 美 術 專 業 人 員 ) 專 業 證 照 TQC plus 相 關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2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中 級 相 當 於 乙 級 其 他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頁 設 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證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網 路 架 設 證 照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證 照 1. 全 國 排 名 :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第 一 名 20,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16,000 元 第 四 ~ 六 名 12,000 元 第 七 ~ 十 名 7,000 元 1. 全 國 排 名 : ( 以 考 試 成 績 為 主 ) 第 一 名 15,000 元 第 二 ~ 三 名 12,000 元 第 四 ~ 六 名 9,000 元 第 七 ~ 十 名 5,000 元 2. 通 過 5,000 元 2. 通 過 2,000 元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5,000 元 獎 勵 累 計 最 多 可 提 出 二 種 不 同 職 種 證 照 申 請 頒 發 獎 金 2,000 元 獎 勵, 第 三 種 以 上 證 照 則 予 以 頒 發 獎 狀 及 記 小 功 乙 次 獎 勵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二 國 際 證 照 ICOAR 國 際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能 力 認 證 -Level 1 IRA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應 用 認 證 - 初 級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TQC, 含 專 業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工 程 師 專 業 e-office 人 員 專 業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中 文 秘 書 人 員 專 業 文 書 人 員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專 業 行 銷 人 員 TQC-OA Internet Explorer/ Word/ Excel/ Power Point 系 列 之 專 業 級 / 進 階 級 / 實 用 級 TQC-OA 中 文 輸 入 大 易 / 大 新 倉 頡 / 倉 頡 / 新 倉 頡 / 自 然 / 新 注 音 / 嘸 蝦 米 / 中 文 聽 打 / 英 文 輸 入 之 專 業 級 / 進 階 級 / 實 用 級 TQC-DK 電 子 商 務 概 論 TQC-OS Windows Mobile 6 OS Application 等 資 訊 相 關 專 業 級 證 照 相 當 於 丙 級 其 他 證 照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獎 勵 標 準 高 級 中 級 CISCO:CCIE MICROSOFT:MCSA, MCSD, MCDBA, MOS-MASTER INSTRUCTOR ORACLE:OCM SUN:SCMAD, SCBCD, SCWCD J2EE, SCEA J2EE, SCAJ, SOLARIS CERTIFIED SOLARIS ADMINISTRATOR(CSA) RED HAT:RHCA PMI:PMP ALIAS/WAVEFRONT: MAYA INFORMATION SECURITY:CHECK POINT ATC, ISO27001, CISM, ITDR, BCM IPMA:LEVEL C CISCO:CCENT CCNA CCNA Security CCSP CCIP CCVP CCDA CCDP CCNP COMPTIA:NETWORK+, A+, LINUX+, PROJECT+ SUN:CAN, SCJP, SCJD MICROSOFT:MCSE, MCAD, MCSD.NET(C#), MCSE, SPM MCSD.NET(VB.NET), MOS-MASTER CERTIFICATION ORACLE:OCP,OCA IBM:BD2, AIX(and Server Series), AS/400, OS/2 LINUX:LPI LINUX ESSENTIALS(LE) LINUX SYSTEM ADMINISTRATION(LSA) LINUX ENTERPRISE ADMINISTRATION(LEA) LINUX NETWORK ADMINISTRATION(LNA) RED HAT:RHCE, RHCT ADOBE:ADOBE CERTIFIED EXPERT(ACE) 5,000 元 3,000 元

證 照 等 級 證 照 種 類 獎 勵 標 準 基 礎 級 INFORMATION SECURITY:TCSE ITSMF:ITIL DISCREET:3D STUDIO MAX 3D STUDIO MAX IPMA:LEVEL D MCP:MICROSOFT CERTIFIED PROFESSIONAL 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fication(IC3) Comp TIA: CompTIA Network+ CompTIA A+ CompTIA Linux+ CompTIA Project+ MICROSOFT: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MOS), MOS-MASTER CERTIFICATION, MCP ADOBE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ACA) 所 有 取 得 之 證 照 均 可 申 請 頒 發 獎 狀 及 嘉 獎 二 次 獎 勵

附 件 二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申 請 表 所 系 ( 科 ) 中 心 別 申 請 人 電 話 : 學 號 專 業 證 照 名 稱 發 照 日 期 核 發 獎 勵 級 別 及 金 額 ( 獎 狀 ) 審 核 單 位 初 核 單 位 ( 所 系 科 中 心 ) 複 核 單 位 ( 教 務 處 )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會 計 主 任 : 主 任 秘 書 : 校 長 : 備 註 附 註 :1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於 提 出 申 請 時, 請 檢 附 (1) 申 請 表 (2)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畢 業 生 則 請 提 供 相 關 身 份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3) 合 格 證 照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正 本 於 驗 後 發 回 ) 2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擴 充

附 件 二 十 一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曆 月 份 週 次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寒 三 1 2 3 4 5 6 寒 四 7 除 夕 8 春 節 9 春 節 10 春 節 11 春 節 12 春 節 13 二 寒 五 14 15 16 17 18 19 20 月 一 21 22 學 期 23 24 25 26 27 開 始 二 28 和 平 紀 念 日 29 補 假 (2/28) 二 1 2 3 4 5 三 三 6 7 8 9 10 11 12 四 13 14 15 16 17 18 19 月 五 20 21 22 23 24 25 26 六 27 28 29 30 31 六 1 2 四 七 3 兒 童 節 4 民 族 掃 墓 節 5 補 假 (4/3) 6 7 8 9 月 八 10 11 12 13 14 15 16 九 17 18 期 中 考 19 期 中 考 20 期 中 考 21 期 中 考 22 期 中 考 23 十 24 25 26 27 28 29 30 十 一 1 2 3 4 5 6 7 十 二 8 9 10 11 12 13 14 五 十 三 15 16 17 18 19 20 21 月 22 23 畢 業 班 24 畢 業 班 25 畢 業 班 26 27 28 十 四 期 末 考 期 考 末 期 考 末 十 五 2 3 畢 業 典 禮 4 補 6/10 上 班 上 課 六 十 六 5 6 7 8 畢 業 典 禮 9 端 午 節 10 彈 性 11 放 假 十 七 12 13 14 15 16 17 18 月 十 八 19 20 期 末 考 21 期 末 考 22 期 末 考 23 期 末 考 24 期 末 考 25 十 五 29 30 31 1 暑 一 26 27 暑 假 28 29 30 開 始 暑 一 1 2 暑 二 3 4 5 6 7 8 9 七 暑 三 10 11 12 13 14 15 16 月 暑 四 17 18 19 20 21 22 23 暑 五 24 暑 六 31 25 26 27 28 29 30 實 習 班 級 實 習 日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日 期 ( 考 試 方 式 ): 實 習 班 級 實 習 日 期 實 習 週 次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五 四 甲 丙 105.02.22-105.04.01 第 1-6 週 第 12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第 18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五 四 乙 丁 105.04.04-105.05.13 第 7-12 週 第 6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第 18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五 四 戊 105.05.16-105.06.24 第 13-18 週 第 6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第 12 週 ( 統 一 排 考 程 ) 護 二 二 甲. 乙. 丙 105.03.21-105.05.27 第 5-14 週 (5-11 週 實 習 期 間 每 週 五 回 校 上 課 ) 任 課 老 師 隨 堂 考 護 四 二 甲 105.06.06-105.06.24 第 16-18 週 第 8 週 任 課 老 師 隨 堂 考 考 第 15 週 任 課 老 師 隨 堂 考 護 理 科 五 五 全 學 年 實 習 ( 第 7~14 週 回 校 上 課 ), 醫 管 系 四 四 甲 乙 本 學 期 實 習 醫 放 系 科 管 系 行 管 系 本 學 期 無 實 習

附 件 二 十 二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會 議 修 訂 條 文 提 案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學 生 應 修 習 各 所 所 系 ( 科 ) 規 劃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每 階 段 實 習 成 績 均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第 六 條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機 構, 應 配 合 完 成 下 列 內 容 : 五 應 於 學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給 予 學 生 成 績 以 及 評 語, 並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所 系 ( 科 ) 第 十 條 學 生 實 習 中 止 與 重 ( 補 ) 修 規 範 如 下 : 三 學 生 經 實 習 機 構 或 各 所 系 ( 科 ) 所 實 習 單 位 評 估 無 法 勝 任 實 習 工 作 得 中 止 學 生 實 習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學 生 應 修 習 各 所 所 系 ( 科 ) 規 劃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每 階 段 實 習 成 績 均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文 字 修 正 第 六 條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文 字 機 構, 應 配 合 完 成 下 列 內 修 正 容 : 五 應 於 學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給 予 學 生 成 績 以 及 評 語, 並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所 系 ( 科 ) 第 十 條 學 生 實 習 中 止 與 重 ( 補 ) 修 規 範 如 下 : 三 學 生 經 實 習 機 構 或 所 系 ( 科 ) 所 實 習 單 位 評 估 無 法 勝 任 實 習 工 作 得 中 止 學 生 實 習 紅 色 : 為 提 案 修 訂 處 紫 色 :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或 增 修 處 藍 色 : 現 行 條 文 修 訂 處 文 字 修 正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2 年 3 月 26 日 第 41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6 次 修 訂 第 一 條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培 育 本 校 學 生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之 專 業 人 才, 增 進 專 業 實 務 技 能,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之 技 職 教 育 方 針, 整 合 學 校 業 界 之 資 源, 提 供 學 生 職 涯 之 接 觸 探 索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特 訂 定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之 實 習 目 標 如 下 : 一 培 養 敬 業 樂 群 及 勤 勞 樸 實 的 習 性 二 在 工 作 中 學 習, 培 養 專 業 技 能 及 實 務 經 驗 三 訓 練 處 世 應 對 之 道, 培 養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及 職 業 倫 理

四 激 發 學 習 意 願 與 可 塑 性 五 訓 練 發 掘 問 題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六 培 訓 創 新 能 力 第 三 條 本 校 各 所 系 ( 科 ) 暨 各 實 習 機 構 依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事 務 第 四 條 凡 本 校 學 生 應 修 習 各 所 系 ( 科 ) 規 劃 之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每 階 段 實 習 成 績 均 及 格 始 得 畢 業 第 五 條 實 習 前 作 業 規 範 如 下 : 一 實 習 內 容 及 實 習 生 名 額 由 各 所 系 ( 科 ) 於 實 習 前 一 個 月 向 各 實 習 機 構 確 認 二 每 梯 次 各 機 構 實 習 生 名 額 及 實 習 機 構 媒 合 作 業 由 各 所 系 ( 科 ) 辦 理, 相 關 記 錄 須 留 存 備 查 三 各 所 系 ( 科 ) 應 安 排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評 估 實 習 機 構, 填 寫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遴 選 合 適 之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四 學 生 至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前, 學 校 應 與 實 習 機 構 完 成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五 各 所 系 ( 科 ) 於 學 生 至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前 應 將 學 生 實 習 名 單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實 習 機 構 相 關 部 門 六 實 習 報 到 時 間 由 各 所 系 ( 科 ) 和 實 習 機 構 協 議 後 訂 定 之 七 各 所 系 ( 科 ) 於 學 生 至 實 習 機 構 報 到 前 應 舉 行 實 習 說 明 會, 實 習 機 構 亦 須 對 學 生 簡 介 業 務 及 介 紹 環 境 第 六 條 接 受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之 機 構, 應 配 合 完 成 下 列 內 容 : 一 填 寫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資 料 表 二 輔 導 學 生 各 項 實 務 操 作, 防 止 實 習 時 意 外 之 發 生 三 實 習 前 校 外 實 習 機 構 與 校 內 實 習 所 系 ( 科 ), 共 同 研 訂 校 外 實 習 計 畫, 作 為 實 習 進 行 之 依 據 四 協 調 實 習 生 在 各 實 習 機 構 有 關 業 務 及 實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五 應 於 學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給 予 學 生 成 績 以 及 評 語, 並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第 七 條 學 生 無 法 全 程 參 與 校 外 實 習 時, 各 所 系 ( 科 ) 應 訂 定 下 列 規 範 : 一 實 習 期 間 考 勤 列 入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但 經 便 函 證 明 請 公 假 者, 不 扣 實 習 成 績 二 訂 定 所 系 ( 科 ) 實 習 請 假 辦 法, 學 生 向 所 屬 所 系 ( 科 ) 及 實 習 單 位 辦 理 請 假, 並 依 規 定 補 足 實 習 所 缺 之 時 數 三 學 生 於 實 習 過 程 中 無 法 於 原 單 位 完 成 校 外 實 習 時, 各 所 系 ( 科 ) 應 訂 定 實 習 轉 介 機 制, 以 輔 導 學 生 繼 續 完 成 實 習

四 學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繼 續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各 所 系 ( 科 ) 應 訂 定 實 習 離 退 機 制 及 配 套 措 施 第 八 條 學 生 實 習 後 評 量 規 範 如 下 : 一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核 由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共 同 評 定, 實 習 成 績 考 評 項 目 由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依 實 習 課 程 內 容 訂 定 二 實 習 單 位 應 進 行 實 習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三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應 依 各 所 系 ( 科 ) 規 定, 撰 寫 實 習 心 得 實 習 成 果 報 告 或 相 關 作 業 四 實 習 學 生 應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填 寫 回 饋 評 量, 若 未 填 寫 實 習 評 量 者, 該 階 段 之 實 習 成 績 不 予 核 計 五 實 習 機 構 代 表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應 於 指 導 實 習 結 束 後 填 寫 回 饋 評 量, 並 於 計 算 實 習 學 期 成 績 前, 送 交 學 校 各 所 系 ( 科 ) 第 九 條 實 習 品 質 維 護 規 範 如 下 : 一 依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課 程 規 畫, 校 內 輔 導 教 師 應 負 責 定 期 與 實 習 機 構 溝 通 聯 繫, 了 解 學 生 實 習 狀 況 並 填 寫 實 習 輔 導 紀 錄 二 實 習 機 構 及 學 校 應 協 調 檢 討 實 習 各 項 事 宜, 期 使 校 外 實 習 教 學 更 為 完 善 三 實 習 機 構 及 校 方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於 實 習 結 束 前 舉 行 實 習 檢 討 會 並 製 作 紀 錄 留 存 四 校 級 承 辦 單 位 需 於 每 學 年 召 開 一 次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五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 含 海 外 實 習 ) 期 間 之 安 全 問 題, 應 事 前 妥 善 詳 盡 規 劃 學 生 前 往 業 界 實 習 前, 應 辦 妥 意 外 保 險 相 關 事 宜 第 十 條 學 生 實 習 中 止 與 重 ( 補 ) 修 規 範 如 下 : 一 凡 經 醫 師 診 斷 或 其 他 經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會 議 決 議 不 適 合 實 習 之 身 心 狀 況 者, 未 痊 癒 前 須 中 止 各 實 習 階 段 二 發 生 重 大 事 件 經 實 習 輔 導 老 師 通 報 且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單 位 會 議 決 議 中 止 實 習 者 三 學 生 經 實 習 機 構 或 各 所 系 ( 科 ) 實 習 單 位 評 估 無 法 勝 任 實 習 工 作 得 中 止 學 生 實 習 四 學 生 因 故 無 法 於 原 機 構 繼 續 進 行 實 習, 經 輔 導 無 效 者, 各 所 系 ( 科 ) 須 協 助 學 生 另 行 媒 合 新 實 習 單 位, 唯 學 生 仍 須 完 成 規 定 實 習 時 數 始 能 取 得 該 階 段 成 績 五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其 他 因 素 未 能 完 成 實 習 者, 需 按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重 ( 補 ) 修 辦 法 或 各 所 系 ( 科 )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重 ( 補 ) 修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實 習 期 間, 遇 颱 風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災 害, 停 課 停 實 習 以 實 習 機 構 所 在 地 之 縣 市 政 府 宣 布 為 準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外 實 習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件 二 十 三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初 審 : 依 據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教 師 建 立 E-learning 平 台 運 作 情 形 工 作 紀 錄 表 教 學 助 理 評 核 表 研 習 時 數 工 作 心 得 成 果 報 告 等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以 總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小 數 點 採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候 選 人, 送 本 校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其 考 評 方 式 依 學 制 分 別 獨 立 評 比 複 審 : 通 過 初 審 者 由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依 據 初 審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後, 遴 選 出 總 教 學 助 理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第 五 條 獲 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者 頒 予 獎 狀 一 張 及 圖 書 禮 券 1000 元 整, 於 次 一 學 期 進 行 表 揚 與 獎 勵, 必 要 時 邀 請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列 席 簡 報, 並 優 先 推 薦 參 與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之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第 四 條 遴 選 作 業 方 式 一 依 據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教 師 建 立 E-learning 平 台 運 作 情 形 工 作 紀 錄 表 教 學 助 理 評 核 表 研 習 時 數 工 作 心 得 成 果 報 告 等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遴 選 出 總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小 數 點 採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二 獲 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於 次 一 學 期 進 行 表 揚 與 獎 勵, 必 要 時 邀 請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列 席 簡 報, 並 優 先 推 薦 參 與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之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第 五 條 獎 勵 方 式 : 當 選 人 頒 予 獎 狀 一 張 及 圖 書 禮 券 1000 元 整 紅 色 : 為 提 案 修 正 處 紫 色 : 會 議 決 議 修 改 或 增 修 處 藍 色 :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處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及 獎 勵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第 140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第 162 次 行 政 會 議 第 3 次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鼓 勵 表 現 優 良 之 教 學 助 理, 彰 顯 其 熱 忱 與 技 能, 以 全 面 提 升 教 學 助 理 輔 助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教 學 助 理, 係 指 本 校 在 校 學 生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課 程 活 動 分 組 討 論 分 組 實 驗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 影 音 資 料 ) 及 其 他 各 項 教 學 輔 助 與 學 習 等 之 學 生 第 三 條 本 校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小 組, 由 教 務 長 課 務 組 組 長 教 師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教 師 二 名 由 教 務 長 遴 聘 之, 任 期 為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以 教 務 長 為 召 集 人 第 四 條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初 審 : 依 據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教 師 建 立 E-learning 平 台 運 作 情 形 工 作 紀 錄 表 教 學 助 理 評 核 表 研 習 時 數 工 作 心 得 成 果 報 告 等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以 總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小 數 點 採 四 捨 五 入 進 位 )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候 選 人, 送 本 校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其 考 評 方 式 依 學 制 分 別 獨 立 評 比 複 審 : 通 過 初 審 者 由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遴 選 小 組 進 行 複 審, 依 據 初 審 資 料 進 行 審 查 後, 遴 選 出 總 教 學 助 理 人 數 百 分 之 十 為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第 五 條 獲 選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者 頒 予 獎 狀 一 張 及 圖 書 禮 券 1000 元 整, 於 次 一 學 期 進 行 表 揚 與 獎 勵, 必 要 時 邀 請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列 席 簡 報, 並 優 先 推 薦 參 與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之 傑 出 教 學 助 理 甄 選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獎 勵 所 需 之 經 費 來 源 由 校 內 經 費 或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所 支 付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