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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两 项 及 以 上 身 体 残 疾 时, 本 公 司 给 付 对 应 项 残 疾 保 险 金 之 和 但 不 同 残 疾 项 目 属 于 同 一 上 肢 或 同 一 下 肢 时, 本 公 司 仅 给 付 其 中 一 项 残 疾 保 险 金 ; 如 残 疾 项 目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不 同 时, 仅 对 其 中 比 例 较 高 的 一 项 给 付 残 疾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一 次 或 累 计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时,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或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身 故 或 残 疾, 本 公 司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或 伤 残 ; 二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斗 殴 自 杀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拒 捕 ; 三 被 保 险 人 服 用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滥 用 政 府 管 制 药 品, 或 由 于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品 的 影 响 而 发 生 的 意 外 ; 四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使 用 药 物, 但 按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使 用 非 处 方 药 不 在 此 限 ; 五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有 效 驾 驶 执 照 驾 驶 或 者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助 动 交 通 工 具 ; 六 被 保 险 人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因 医 疗 事 故 而 导 致 的 伤 害 ; 七 被 保 险 人 因 药 物 过 敏 食 物 中 毒 中 暑 导 致 的 伤 害 ; 八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流 产 堕 胎 分 娩 ( 含 剖 腹 产 ) 避 孕 节 育 绝 育 手 术 治 疗 不 孕 不 育 症 人 工 受 孕 及 由 以 上 情 形 导 致 的 并 发 症 ; 2

九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呈 阳 性 ) 期 间 ; 十 被 保 险 人 精 神 类 疾 病 患 病 期 间 ; 十 一 细 菌 病 毒 等 病 原 微 生 物 及 寄 生 虫 感 染,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所 致 的 伤 口 发 生 感 染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二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滑 水 滑 雪 风 浪 板 蹦 极 跳 伞 水 上 摩 托 艇 滑 翔 翼 拳 击 柔 道 跆 拳 道 空 手 道 武 术 比 赛 摔 跤 比 赛 攀 岩 运 动 探 险 活 动 特 技 表 演 马 术 赛 马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训 练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 十 三 因 意 外 事 故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失 踪 而 被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 十 四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恐 怖 活 动 或 武 装 叛 乱 ; 十 五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十 六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所 从 事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已 经 发 生 变 更, 且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或 工 种 依 照 本 公 司 职 业 分 类 属 于 拒 保 范 围 的 被 保 险 人 因 以 上 一 项 或 数 项 情 形 的 发 生 而 身 故, 或 在 以 上 一 项 或 数 项 情 形 发 生 期 间 身 故,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第 五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在 投 保 时 约 定, 并 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六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3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与 本 公 司 约 定,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为 准 投 保 人 应 于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缴 纳 全 部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条 款 内 容, 且 明 确 说 明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及 其 他 免 除 责 任 的 内 容, 并 有 权 就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因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负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八 条 受 益 人 一 本 合 同 身 故 保 险 金 和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为 发 放 贷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其 受 益 额 度 为 索 赔 当 时 被 保 险 人 依 本 合 同 所 载 贷 款 合 同 的 约 定 仍 未 偿 还 的 贷 款 本 息 总 额 第 一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额 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超 过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第 一 受 益 人 的 变 更 二 如 身 故 保 险 金 超 过 第 一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额 度, 本 公 司 将 剩 余 部 分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予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第 二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第 二 受 益 人 第 二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应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或 受 益 份 额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受 益 方 式 4

为 均 分 或 比 例 的, 已 身 故 受 益 人 或 放 弃 受 益 权 的 受 益 人 名 下 的 保 险 金 由 其 他 受 益 人 按 照 约 定 份 额 比 例 享 有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第 二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经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投 保 人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第 二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因 第 二 受 益 人 变 更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本 公 司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三 如 残 疾 保 险 金 超 过 第 一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额 度, 本 公 司 将 剩 余 部 分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予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九 条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电 话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否 则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承 担 由 于 通 知 迟 延 致 使 本 公 司 增 加 的 勘 查 调 查 等 项 费 用,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迟 延 除 外 因 迟 延 通 知 导 致 证 据 丧 失 或 者 事 故 性 质 原 因 无 法 认 定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第 十 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一 申 领 各 项 保 险 金 须 提 供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缴 费 凭 证 贷 款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还 贷 收 据 或 证 明 以 及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费 用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承 担 ): ( 一 )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领 : 1 由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若 申 请 人 为 第 二 受 益 人, 须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明 和 户 籍 证 明 ; 3 公 安 等 有 权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4 公 安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院 或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出 5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 5 如 被 保 险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宣 告 死 亡 判 决 书 ; 6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7 其 他 与 保 险 事 故 认 定 有 关 的 证 明 及 文 件 ( 二 ) 残 疾 保 险 金 的 申 领 : 1 由 残 疾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填 写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2 若 申 请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须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明 ; 3 公 安 等 有 权 部 门 出 具 的 意 外 事 故 证 明 ; 4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残 疾 诊 断 鉴 定 书 ; 5 其 他 与 保 险 事 故 认 定 有 关 的 证 明 及 文 件 二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领 保 险 金, 还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资 料 三 本 公 司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资 料 后, 如 无 特 别 约 定, 在 经 本 公 司 审 核 通 过 后 的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应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四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宣 告 死 亡 后 生 还 的, 受 益 人 应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后 30 日 内 退 还 本 公 司 已 支 付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五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对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2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第 十 一 条 年 龄 确 定 与 错 误 处 理 6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被 保 险 人 的 真 实 年 龄, 如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而 被 保 险 人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本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第 十 二 条 地 址 变 更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投 保 人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的,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合 同 注 明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并 且 不 承 担 因 此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 本 合 同 成 立 后 不 办 理 退 保 第 十 四 条 争 议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本 公 司 和 投 保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一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适 用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 二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保 单 签 发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的 处 理,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第 十 五 条 释 义 一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二 意 外 伤 害 : 指 以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7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三 周 岁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标 准 计 算 的 年 龄 ( 不 足 一 年 不 计 ) 四 醉 酒 : 是 指 因 饮 酒 而 表 现 出 动 作 不 协 调 意 识 紊 乱 舌 重 口 吃 或 其 他 不 能 清 醒 地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状 态 醉 酒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医 院 的 诊 断 书 等,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诊 断 书 等 为 准 五 斗 殴 : 是 指 双 方 或 多 方 通 过 拳 脚 器 械 等 武 力 以 求 制 胜 的 行 为 斗 殴 的 认 定, 如 有 司 法 机 关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则 以 上 述 法 律 文 件 为 准 六 毒 品 : 是 指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索 赔 当 时 国 务 院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七 管 制 药 品 : 指 在 索 赔 当 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八 非 处 方 药 : 指 在 索 赔 当 时, 由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不 需 要 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以 自 行 判 断 购 买 和 使 用 的 药 品 九 助 动 交 通 工 具 : 指 依 照 行 驶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须 办 理 驾 驶 许 可 证 照, 行 驶 许 可 证 照 或 其 他 相 应 准 驾 证 照 的 助 动 交 通 工 具 十 医 疗 事 故 : 以 索 赔 当 时 国 家 对 医 疗 事 故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8

十 一 艾 滋 病 : 是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AIDS) 的 简 称 十 二 艾 滋 病 病 毒 : 是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的 简 称,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的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制 定 的 定 义 为 准, 如 在 血 清 学 检 验 中 HIV 抗 体 呈 阳 性, 则 可 认 定 为 患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十 三 潜 水 :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运 动 十 四 攀 岩 :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十 五 武 术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十 六 探 险 :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徒 步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十 七 特 技 : 指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十 八 恐 怖 活 动 : 是 指 恐 怖 分 子 制 造 的 任 何 危 害 社 会 稳 定 危 及 人 的 生 命 与 财 产 安 全 的 一 切 形 式 的 活 动, 通 常 表 现 为 爆 炸 袭 击 劫 持 ( 绑 架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放 火 等 形 式, 与 恐 怖 活 动 相 关 的 事 件 通 常 称 为 恐 怖 事 件 恐 怖 袭 击 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