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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中 医 政 字 2012 207 号 各 区 县 卫 生 局 ( 中 医 管 理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人 力 社 保 局 市 药 监 局 分 局 : 为 认 真 落 实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六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北 京 市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 1 -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的 意 见 ( 京 中 医 政 字 2012 206 号 ) 精 神,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制 定 了 北 京 市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工 作 方 案,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1. 北 京 市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工 作 方 案 2.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关 于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方 案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 2 -

主 题 词 : 抄 送 : 国 家 提 升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各 区 县 政 府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印 发 共 印 400 份 - 3 -

附 件 1: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卫 生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总 后 卫 生 部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的 意 见 ( 国 中 医 药 医 政 发 2012 31 号 ) 和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六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北 京 市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的 意 见 ( 京 中 医 政 字 2012 206 号 ) 精 神, 全 面 实 施 北 京 市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不 断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药 工 作 内 涵 建 设,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提 升 工 程 ), 特 制 订 本 工 作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指 导 思 想 :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坚 持 中 西 医 并 重, 按 照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紧 紧 围 绕 服 务 更 可 及 能 力 有 提 高 群 众 得 实 惠 的 工 作 宗 旨, 贯 彻 落 实 基 层 中 医 药 工 作 的 各 项 部 署 和 要 求, 充 分 调 动 各 级 政 府 和 相 关 委 办 局 以 及 中 医 医 院 ( 民 族 医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综 合 医 院 中 医 科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卫 生 室 ) 的 积 极 性, 投 入 建 设 与 督 导 实 施 并 举, 落 实 政 策 与 推 进 改 革 并 重, 通 过 完 善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可 及 性 和 可 得 性,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简 便 验 廉 的 特 色 和 优 势, 构 建 中 西 - 4 -

医 优 势 互 补 广 泛 应 用 相 互 学 习 共 同 提 高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更 好 地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需 求 指 导 原 则 : 政 府 主 导 行 业 落 实 ; 以 人 为 本 服 务 群 众 ; 部 门 支 持, 上 下 联 动 ; 城 乡 统 筹, 整 体 推 进 二 工 作 目 标 ( 一 ) 总 体 目 标 到 2015 年, 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卫 生 室, 下 同 ) 为 主 体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 民 族 医 医 院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下 同 ) 为 龙 头,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和 三 级 综 合 医 院 示 范 中 医 科 为 支 撑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的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为 补 充 的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网 络 更 加 完 善, 中 医 药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更 加 齐 全, 人 员 配 备 较 为 合 理, 素 质 进 一 步 提 高, 能 力 进 一 步 提 升, 基 本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对 中 医 药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需 求, 使 城 乡 居 民 看 中 医 更 方 便 更 有 效 更 便 宜, 通 过 中 医 预 防 保 健 达 到 不 生 病 少 生 病 延 缓 生 病 ( 二 ) 具 体 目 标 到 2015 年 底 : 1.100%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2.100%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3.100% 的 村 卫 生 室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4.100% 的 区 县 开 展 中 医 药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5 -

5. 中 医 药 健 康 知 识 社 区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6.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建 立 100 个 中 医 服 务 综 合 诊 区 示 范 单 位 7. 各 区 县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药 服 务 量 在 十 二 五 期 间 有 明 显 上 升, 达 到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总 服 务 量 一 定 比 例 8. 中 医 药 门 急 诊 服 务 量 占 全 市 比 重 30%, 住 院 服 务 量 逐 年 递 增 9. 各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建 设 4 个 市 级 以 上 的 重 点 专 科 10. 完 成 一 十 百 千 万 工 程 ( 三 ) 年 度 目 标 : 各 区 县 年 度 具 体 目 标 由 北 京 市 与 各 区 县 共 同 商 定 三 主 要 任 务 针 对 当 前 基 层 中 医 药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突 出 问 题, 从 以 下 八 个 方 面 入 手, 不 断 提 升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 一 ) 推 进 基 层 中 医 药 各 项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1. 加 强 中 医 行 政 管 理 完 善 中 医 管 理 体 制 依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首 都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要 求, 区 县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明 确 中 医 管 理 职 能 的 专 门 机 构,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统 筹 协 调 区 县 中 医 工 作 和 基 层 中 医 药 工 作, 履 行 本 辖 区 中 医 管 理 职 能 2. 在 健 全 全 民 医 保 体 系 中 发 挥 中 医 药 优 势 和 作 用 (1) 中 医 类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为 全 市 参 保 人 员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参 保 人 员 可 直 接 就 医 - 6 -

(2) 参 保 人 员 在 定 点 中 医 医 院 针 灸 科 住 院, 以 中 医 针 灸 治 疗 为 主 的, 其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的 起 付 标 准 降 低 50% (3)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中 药 制 剂 针 灸 及 治 疗 性 中 医 传 统 诊 疗 项 目, 纳 入 新 农 合 及 城 镇 职 工 和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报 销 范 围, 引 导 应 用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4) 在 制 定 北 京 市 新 农 合 报 销 目 录 时, 将 治 疗 性 中 医 传 统 诊 疗 项 目 等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中 药 制 剂 纳 入 报 销 范 围 (5) 提 高 新 农 合 中 医 药 报 销 比 例 3. 在 巩 固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中 体 现 中 医 药 特 点 (1) 按 照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要 求, 所 有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配 备 必 要 的 中 药 饮 片 和 中 成 药 品 种 ; (2) 广 泛 推 广 中 成 药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基 本 药 物 ( 中 成 药 )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中 药 注 射 剂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开 展 宣 传 和 培 训, 指 导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合 理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3) 中 药 饮 片 的 基 本 药 物 管 理 暂 按 北 京 市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中 药 饮 片 定 价 采 购 配 送 使 用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给 付 等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 (4) 鼓 励 以 区 县 为 单 位 开 展 中 成 药 中 药 饮 片 临 床 使 用 综 合 评 价 工 作, 并 鼓 励 使 用 推 广 具 有 区 域 特 征 的 简 便 验 廉 特 色 的 中 药 验 方 ; (5) 鼓 励 乡 村 中 医 药 技 术 人 员 在 规 范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自 采 自 种 自 用 中 草 药 4.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和 评 审 中 将 中 医 药 工 作 作 为 重 要 内 容 - 7 -

(1) 各 区 县 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或 评 审 中, 将 中 医 药 服 务 单 列 为 一 级 指 标, 中 医 药 内 容 分 值 所 占 比 例 不 低 于 10%; (2) 各 区 县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中, 将 中 医 药 门 诊 占 总 门 诊 人 次 比 例 列 为 重 要 考 核 指 标 ; (3)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评 审 及 考 核 中, 将 中 医 药 科 室 建 设 设 备 设 施 配 置 人 员 配 备 人 员 培 训 和 中 医 药 服 务 提 供 列 为 重 要 指 标 ; (4) 在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评 审 中, 将 其 从 学 科 人 才 技 术 等 多 方 面 对 口 帮 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提 升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作 为 关 键 性 指 标 进 行 考 核 5. 提 高 中 医 药 服 务 可 及 性 (1) 支 持 医 疗 机 构 中 药 制 剂 进 社 区 进 农 村, 让 更 多 患 者 受 益 经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医 疗 机 构 中 药 制 剂 可 以 在 技 术 协 作 对 口 支 援 的 医 疗 机 构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共 同 使 用 (2) 鼓 励 市 区 级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工 作 室, 直 接 为 基 层 群 众 提 供 服 务 (3) 鼓 励 市 区 级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开 办 中 医 诊 所 (4) 鼓 励 开 展 县 乡 村 中 医 药 整 体 化 管 理 工 作 ( 二 )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⒈ 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按 照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联 合 印 发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基 本 标 准 以 及 卫 生 部 等 5 部 门 联 合 印 发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联 合 印 发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 8 -

中 医 科 基 本 标 准 设 置 中 医 科 中 药 房, 配 备 中 医 诊 疗 设 备 2. 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和 村 卫 生 室 配 备 适 宜 的 中 医 诊 疗 设 备, 按 照 药 品 配 备 使 用 等 相 关 规 定, 配 置 包 括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规 定 品 种 在 内 的 中 成 药 和 中 药 饮 片 3. 加 强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建 设 加 强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基 本 条 件 建 设 中 医 重 点 ( 特 色 ) 专 科 建 设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到 2015 年,100% 的 区 县 中 医 类 别 医 院 达 到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医 院 水 平, 并 且 每 院 至 少 有 4 个 市 级 以 上 重 点 中 医 专 科 ( 含 针 灸 理 疗 康 复 专 科 ), 使 其 具 备 指 导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基 本 临 床 业 务 能 力, 建 成 区 域 中 医 医 疗 中 心 4. 根 据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对 医 疗 资 源 比 较 密 集 的 区 县, 支 持 将 综 合 医 院 转 型 为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 三 ) 加 强 基 层 中 医 药 人 才 培 养 和 队 伍 建 设 ⒈ 提 高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中 医 药 人 员 数 量 和 水 平 利 用 四 个 一 批 政 策, 鼓 励 二 三 级 医 院 中 医 药 人 员 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工 作 从 高 中 生 中 招 收 学 员, 为 农 村 地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定 向 培 养 中 医 学 专 业 大 专 和 本 科 生 争 取 到 2015 年,95%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或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占 本 机 构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总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20% 其 中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至 少 有 1 名 主 治 医 师 及 以 上 资 格 的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中 药 专 业 主 管 药 师 或 中 药 执 业 药 师 ; 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或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各 - 9 -

村 卫 生 室 至 少 配 备 1 名 以 中 医 药 服 务 为 主 或 能 中 会 西 的 乡 村 医 生, 至 少 配 备 1 名 掌 握 中 药 饮 片 鉴 别 和 调 剂 知 识 的 人 员 ⒉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中 医 药 全 科 医 生 队 伍 培 养 开 展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和 转 岗 培 训, 逐 步 使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师 占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的 比 例 达 到 50% 以 上 ; 中 医 类 别 全 科 医 生 占 基 层 全 科 医 生 的 比 例 达 到 20% 以 上 3. 开 展 基 层 中 医 药 人 员 的 师 承 教 育 利 用 市 级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思 想 和 经 验 继 承 工 作 平 台 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培 养 人 才, 为 每 位 市 级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配 备 至 少 1 名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的 学 员, 到 2015 年 为 基 层 培 养 100 名 继 承 人 鼓 励 开 展 区 县 级 老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思 想 和 经 验 继 承 工 作, 在 全 市 各 区 县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共 建 立 100 个 老 中 医 工 作 室 或 基 层 服 务 点 4. 加 强 中 医 药 知 识 专 项 培 训 为 农 村 地 区 中 医 药 人 员 开 展 专 项 培 养, 不 断 提 高 中 医 药 人 员 服 务 能 力 积 极 开 展 基 层 在 职 在 岗 临 床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和 乡 村 医 生 中 医 药 知 识 与 技 能 培 训, 开 展 临 床 类 别 医 师 和 以 西 医 为 主 的 乡 村 医 生 中 医 药 知 识 与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5. 培 养 基 层 中 医 药 科 研 骨 干 鼓 励 和 扶 持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中 医 药 研 究 工 作, 培 养 基 层 科 研 带 头 人, 提 高 基 层 机 构 中 医 药 人 员 科 研 能 力 ( 四 )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⒈ 将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的 中 医 临 床 科 室 集 中 设 - 10 -

置, 形 成 中 医 药 文 化 氛 围 浓 郁 并 相 对 独 立 的 中 医 药 综 合 服 务 诊 区, 形 成 多 种 中 医 药 方 法 和 手 段 综 合 使 用 的 中 医 药 综 合 服 务 模 式 建 立 100 个 中 医 服 务 综 合 诊 区 示 范 单 位 ⒉ 按 照 中 医 治 未 病 理 论 开 展 中 医 药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积 极 开 展 中 医 药 科 普 文 化 宣 传 和 养 生 保 健 知 识 普 及 运 用 中 医 健 康 管 理 软 件, 开 展 中 医 体 质 辨 识, 逐 年 提 高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中 医 体 质 辨 识 的 比 例 ; 开 展 重 点 人 群 (0-6 岁 儿 童 孕 产 妇 65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 和 重 点 慢 性 疾 病 ( 高 血 压 病 2 型 糖 尿 病 ) 的 中 医 健 康 管 理, 逐 年 提 高 重 点 人 群 和 慢 病 患 者 中 医 健 康 管 理 率 ; 开 展 中 医 健 康 教 育, 在 健 康 教 育 印 刷 资 料 音 像 资 料 的 种 类 数 量 宣 教 栏 更 新 次 数 以 及 讲 座 咨 询 活 动 次 数 等 方 面, 中 医 内 容 比 例 占 50% 以 上 开 展 中 医 家 庭 保 健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探 索 北 京 市 公 民 中 医 健 康 素 养 培 养 工 作 的 开 展 3. 积 极 开 展 中 医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到 2015 年 有 100% 的 区 县 参 与, 探 索 在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中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作 用 的 有 效 途 径 和 模 式 4. 建 立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和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指 导 帮 扶 机 制 采 取 对 口 支 援 区 县 的 形 式, 以 重 点 专 病 建 设 接 受 进 修 技 术 培 训 定 期 指 导 等 形 式, 对 口 支 援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和 中 医 服 务 综 合 诊 区 示 范 单 位 为 主 在 区 县 中 医 医 院 设 置 基 层 指 导 科, 采 取 接 受 进 修 巡 回 医 疗 定 期 指 导 技 术 培 训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中 医 业 务 指 导, 对 口 帮 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建 设 中 医 科 培 训 乡 村 医 生 5. 开 展 县 乡 村 整 体 化 管 理 工 作, 并 逐 步 推 广 探 索 中 医 类 - 11 -

别 医 师 县 乡 村 纵 向 流 动 机 制, 建 立 县 乡 村 整 体 化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区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多 方 面 帮 扶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提 升 中 医 科 服 务 能 力, 并 逐 步 在 全 市 推 广 6. 编 制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中 医 病 症 诊 疗 常 规, 并 组 织 培 训 与 实 施 ( 五 ) 推 广 基 层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⒈ 由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牵 头, 建 立 市 级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基 地 ; 各 区 县 均 建 立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基 地, 并 组 织 开 展 基 层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能 力 建 设 ⒉ 以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基 地 为 载 体, 做 好 接 入 全 国 基 层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视 频 网 络 平 台 工 作, 开 展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远 程 会 议 交 流 会 诊 等 和 民 间 医 药 挖 掘 整 理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⒊ 针 对 不 同 级 别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不 同 类 别 医 务 人 员 推 广 以 基 层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手 册 为 重 点 的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到 2015 年 底, 每 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至 少 掌 握 10 项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每 个 村 卫 生 室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至 少 掌 握 4 项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 六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在 基 层 举 办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⒈ 出 台 鼓 励 有 资 质 的 中 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特 别 是 老 中 医 在 基 层 开 设 中 医 诊 所 或 个 体 行 医 的 政 策 措 施 ⒉ 鼓 励 辖 区 内 零 售 药 店 设 置 中 医 诊 所 提 供 规 范 的 中 医 药 诊 疗 服 务 ⒊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药 品 零 售 企 业 在 基 层 开 办 连 锁 经 营 的 中 医 诊 所 - 12 -

( 七 ) 规 范 基 层 药 品 采 购 渠 道, 把 好 源 头 质 量 1. 鼓 励 从 通 过 新 版 GMP 认 证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购 进 药 品, 扶 持 综 合 实 力 强 的 中 药 饮 片 生 产 企 业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结 成 供 需 对 子, 按 照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要 求, 提 供 符 合 中 国 药 典 和 北 京 市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规 范 的 中 药 饮 片, 形 成 适 合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中 药 饮 片 供 应 体 系 2. 落 实 配 备 的 中 药 饮 片 品 种 采 购 配 送 形 式, 落 实 医 保 支 付 比 例 和 总 量 控 制 政 策 3. 鼓 励 持 有 医 疗 机 构 中 药 制 剂 品 种 的 医 疗 机 构 委 托 通 过 新 版 GMP 认 证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加 工 制 剂 ( 八 ) 依 法 加 强 基 层 中 医 中 药 监 督 管 理 1. 强 化 中 医 监 督 管 理, 所 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执 行 各 项 中 医 行 业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杜 绝 不 具 备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个 体 开 业, 严 厉 打 击 打 着 中 医 旗 号 的 各 种 非 法 行 医 活 动 和 虚 假 医 疗 广 告 2. 加 强 中 药 使 用 管 理, 对 所 有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培 训 推 广 中 成 药 临 床 应 用 指 导 原 则 基 本 药 物 ( 中 成 药 )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中 药 注 射 剂 临 床 应 用 指 南, 指 导 基 层 医 务 人 员 合 理 使 用 中 成 药 3. 加 强 中 药 质 量 监 管, 规 范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中 药 饮 片 采 购 程 序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严 格 审 核 中 药 饮 片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资 质, 购 进 的 中 药 饮 片 必 须 符 合 中 国 药 典 和 北 京 市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规 范 的 标 准 要 求 ; 保 证 中 药 饮 片 中 成 药 的 基 本 储 存 要 求, 加 强 对 日 常 使 用 中 药 饮 片 的 养 护 委 托 配 制 制 剂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建 立 覆 盖 配 制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严 禁 假 劣 中 药 进 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 13 -

个 体 诊 所 ( 九 ) 加 大 中 医 中 药 北 京 行 推 进 力 度 全 面 推 进 中 医 中 药 北 京 行 进 乡 村 进 社 区 进 家 庭 进 学 校 进 机 关 进 军 营 进 工 地 活 动, 开 展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内 容 丰 富 形 式 多 样 的 中 医 药 文 化 科 普 宣 传 活 动, 加 大 中 医 药 知 识 的 普 及 面, 中 医 药 健 康 知 识 宣 传 普 及 社 区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四 重 点 项 目 以 提 升 能 力 为 核 心, 以 一 十 百 千 万 项 目 为 抓 手, 以 提 高 疗 效 为 原 则, 积 极 推 进 基 层 中 医 药 各 项 工 作 的 落 实 ( 一 ) 在 延 庆 县 开 展 县 乡 村 整 体 化 管 理 试 点 构 建 以 县 中 医 医 院 为 龙 头, 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为 支 柱, 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医 务 室 为 网 底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纵 向 管 理 体 系, 实 现 县 中 医 医 院 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乡 镇 卫 生 院 )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医 务 室 的 包 干 指 导, 创 新 中 医 药 服 务 整 体 化 管 理 模 式 ( 二 ) 在 郊 区 县 建 立 10 个 基 层 流 动 中 医 医 院 项 目 在 北 京 市 10 个 郊 区 县 建 立 流 动 中 医 医 院, 配 备 设 备 齐 全 的 流 动 车, 解 决 郊 区 县 群 众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使 郊 区 县 群 众 就 近 享 受 到 便 捷 的 中 医 药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 三 )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普 及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基 层 百 千 万 工 程 完 成 100 名 市 级 老 中 医 为 基 层 培 养 100 名 中 医 师 的 双 百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基 层 100 名 群 众 喜 爱 的 优 秀 中 医 师 评 选 项 目 ; 基 层 100 名 膏 方 医 师 培 养 项 目 完 成 基 层 100 个 中 医 服 务 综 合 诊 区 示 范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 基 层 100 个 中 医 药 专 病 适 - 14 -

宜 技 术 推 广 建 设 项 目 完 成 基 层 100 首 中 医 经 方 推 广 应 用 项 目 ; 基 层 100 种 常 见 病 中 医 综 合 诊 疗 方 案 编 制 项 目 ; 基 层 100 个 老 中 医 工 作 室 建 设 项 目 完 成 1000 名 社 区 医 生 和 乡 村 医 生 轮 训 项 目 完 成 10000 名 中 医 家 庭 保 健 员 培 养 项 目 五 组 织 实 施 ( 一 ) 动 员 部 署 2012 年 10 月 正 式 启 动 北 京 市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落 实 相 关 责 任, 各 区 县 作 为 工 程 执 行 主 体 保 障 此 项 工 作 落 实, 并 将 此 项 工 作 纳 入 本 区 域 医 改 绩 效 考 核 ( 二 ) 目 标 管 理 为 保 证 国 家 此 项 工 作 文 件 精 神 落 实, 国 家 提 升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与 北 京 市 政 府 签 订 目 标 承 诺 书, 北 京 市 政 府 与 各 区 县 政 府 签 订 目 标 承 诺 书, 以 确 保 此 项 工 作 的 实 施 ( 三 ) 督 导 检 查 北 京 市 将 此 项 工 作 落 实 纳 入 医 改 考 核 目 标 按 照 北 京 市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的 意 见 北 京 市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工 作 方 案 年 度 目 标, 每 年 由 提 升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牵 头 会 同 相 关 单 位, 依 据 各 区 县 的 年 度 目 标 承 诺 书 进 行 考 核 六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明 确 目 标, 落 实 责 任 - 15 -

各 区 县 卫 生 ( 中 医 )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人 力 社 保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把 实 施 提 升 工 程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安 排, 务 求 实 效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和 北 京 市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成 立 提 升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并 设 立 办 公 室 各 区 县 要 成 立 由 卫 生 ( 中 医 )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药 品 监 管 等 部 门 参 加 的 提 升 工 程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各 区 县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都 要 把 提 升 工 程 作 为 一 把 手 工 程 抓 好 抓 实 其 他 部 门 要 结 合 部 门 职 责 对 提 升 工 程 各 项 目 标 和 任 务 进 行 细 化 分 解, 明 确 各 项 任 务 的 具 体 负 责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 二 ) 广 泛 宣 传, 提 高 认 识, 营 造 氛 围 各 区 县 要 加 强 部 署 和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举 行 一 定 规 模 的 提 升 工 程 启 动 仪 式, 开 展 大 型 义 诊 咨 询 等 宣 传 活 动, 使 各 级 卫 生 ( 中 医 ) 财 政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力 社 保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提 升 工 程 的 重 要 意 义, 增 强 实 施 提 升 工 程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各 区 县 要 在 辖 区 内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广 泛 开 展 动 员 部 署 活 动, 按 照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对 提 升 工 程 开 展 得 力 效 果 明 显 的 单 位 进 行 表 彰 加 大 对 实 施 提 升 工 程 的 宣 传 力 度, 营 造 全 社 会 共 同 支 持 提 升 工 程 的 良 好 氛 围 ( 三 ) 加 大 投 入, 上 下 联 动, 整 体 推 进 各 级 财 政 应 按 照 分 级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规 定, 围 绕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提 升 工 程 明 确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实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一 步 优 化 支 出 结 构, 切 实 增 加 对 中 医 药 事 业 的 投 入 力 度, 引 导 社 会 资 源 向 基 层 医 疗 - 16 -

卫 生 机 构 倾 斜,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顺 利 完 成 ( 四 ) 动 态 监 测, 加 强 督 导, 明 确 奖 惩 提 升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对 各 区 县 提 升 工 程 年 度 目 标 实 施 进 度 和 重 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评 估 和 不 定 期 督 导 开 展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信 息 统 计 和 动 态 监 测, 及 时 掌 握 各 区 县 实 施 进 度 建 立 奖 惩 机 制, 将 目 标 承 诺 书 年 度 完 成 情 况 作 为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项 目 测 算 和 安 排 的 主 要 依 据, 对 落 实 不 力 的 地 区 通 报 批 评 和 督 导 ( 五 ) 积 极 探 索, 大 胆 创 新, 建 立 机 制 各 区 县 要 把 加 强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作 为 一 项 长 期 性 工 作 抓 好 抓 实, 持 之 以 恒 地 予 以 推 动 要 及 时 总 结 和 大 力 推 广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取 得 的 经 验 和 体 会, 积 极 探 索, 大 胆 创 新, 逐 步 建 立 加 强 基 层 中 医 药 工 作 的 长 效 机 制 - 17 -

附 件 2: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关 于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市 关 于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的 意 见, 提 高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方 便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在 基 层 享 受 到 优 质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按 照 北 京 市 实 施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工 作 方 案,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我 局 拟 开 展 基 层 中 医 药 帮 扶 工 作, 并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以 提 升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为 核 心, 以 中 医 药 对 口 支 援 关 系 为 载 体, 采 取 请 上 来 和 走 下 去 的 方 式, 建 立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对 基 层 ( 区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 进 行 帮 扶 的 长 效 机 制, 增 强 基 层 中 医 药 人 员 素 质 和 服 务 能 力 二 工 作 原 则 ( 一 ) 整 合 资 源 统 筹 规 划 将 基 层 帮 扶 工 作 作 为 落 实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的 重 要 措 施, 组 织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对 基 层 进 行 帮 扶, 加 强 基 层 中 医 药 人 才 队 伍, 规 范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行 为, 突 出 基 层 中 医 药 特 色 内 涵, 提 高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质 量 ( 二 ) 对 接 需 求 能 力 为 先 对 接 基 层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慢 性 病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需 求 和 基 层 中 医 药 人 员 服 务 能 力 需 求, 着 重 提 升 基 层 中 医 药 自 身 造 血 机 能 - 18 -

( 三 ) 落 实 责 任 注 重 实 效 三 级 中 医 院 与 基 层 签 订 责 任 书,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方 式, 为 基 层 提 供 中 医 药 技 术 帮 扶, 并 量 化 评 价 指 标, 及 时 督 查 落 实, 注 重 实 际 效 果 三 帮 扶 内 容 ( 一 ) 中 医 药 服 务 :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重 点 专 科 专 病 建 设 ( 区 县 中 医 院 重 点 专 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重 点 专 病 ), 开 展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疑 难 杂 症 的 中 医 巡 诊 服 务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为 需 要 到 对 应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进 一 步 就 诊 的 病 人 进 行 转 诊 预 约, 接 受 转 诊 的 医 疗 机 构 优 先 安 排 就 诊 ( 二 ) 中 医 药 业 务 指 导 : 在 基 层 开 展 专 家 门 诊 专 题 讲 座 临 床 教 学 和 适 宜 技 术 培 训 推 广, 提 高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在 有 条 件 的 基 层 机 构 定 期 开 展 疑 难 病 例 和 复 杂 病 例 会 诊, 现 场 指 导 和 现 场 教 学 病 历 讨 论 等 ( 三 ) 人 员 培 训 和 管 理 : 免 费 接 受 基 层 卫 技 人 员 到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进 修 培 训, 有 条 件 的 可 在 区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设 立 培 训 点, 为 该 区 县 基 层 ( 特 别 是 社 区 ) 培 养 专 科 专 病 人 才, 引 导 基 层 完 善 中 医 药 服 务,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四 工 作 安 排 ( 一 ) 具 体 安 排 1 各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实 际, 合 理 选 派 本 院 具 有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资 格 的 医 师 到 基 层 临 床 巡 诊 及 指 导 工 作 2 各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10 名 基 层 选 派 的 人 员 进 修, 并 选 派 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人 员 进 行 一 对 一 带 教 - 19 -

3 各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设 立 基 层 中 医 药 队 伍 培 训 项 目, 组 织 开 展 半 脱 产 培 训 班, 传 授 重 点 专 科 专 病 的 诊 疗 方 案 和 适 宜 技 术 4 各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组 成 专 家 巡 讲 团, 定 期 到 基 层 开 展 中 医 药 预 防 保 健 中 医 药 文 化 宣 传 每 年 不 少 于 4 次 ( 二 ) 实 施 步 骤 1 先 行 试 点 各 三 级 中 医 院 和 区 县 级 中 医 医 院 建 立 中 医 综 合 诊 区 的 社 区 机 构 建 立 帮 扶 关 系, 先 行 试 点 2 总 结 推 广 扩 大 试 点 范 围 积 极 总 结 经 验, 提 高 帮 扶 效 果, 逐 步 扩 大 试 点 至 更 多 的 社 区 卫 生 机 构 五 组 织 管 理 ( 一 )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成 立 领 导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统 筹 协 调,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下 达 帮 扶 名 单 及 监 督 考 核 和 评 价 工 作 效 果 ( 二 ) 各 区 县 卫 生 局 成 立 相 应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本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负 责 辖 区 内 本 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及 考 核 评 价 工 作 ( 三 )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各 帮 扶 单 位 间 签 署 责 任 书, 明 确 具 体 目 标 和 任 务, 制 定 年 度 计 划 六 保 障 措 施 ( 一 ) 各 帮 扶 工 作 签 约 单 位 应 落 实 工 作 经 费, 确 保 帮 扶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市 区 财 政 部 门 结 合 财 力 状 况, 对 帮 扶 工 作 给 予 适 当 经 费 支 持 - 20 -

( 二 ) 鼓 励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到 基 层 进 行 帮 扶, 鼓 励 创 新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中 医 药 服 务 ( 三 )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各 区 县 卫 生 局 每 年 对 帮 扶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和 考 核 评 估, 确 保 帮 扶 工 作 落 实, 并 根 据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实 施 奖 惩 附 件 :1 北 京 市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任 务 表 2 北 京 市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责 任 书 - 21 -

附 件 1 北 京 市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任 务 表 三 级 医 院 区 县 区 县 级 中 医 院 巡 诊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广 安 门 医 院 西 城 区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附 属 护 国 寺 中 医 医 院 北 京 市 宣 武 中 医 院 展 览 路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广 内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西 苑 医 院 中 国 中 医 科 学 院 望 京 医 院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东 直 门 医 院 大 兴 区 海 淀 区 昌 平 区 朝 阳 区 密 云 县 东 城 区 通 州 区 北 京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中 医 医 院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中 医 医 院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中 医 医 院 北 京 市 鼓 楼 中 医 医 院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中 西 医 结 合 骨 伤 医 院 旧 宫 镇 中 心 卫 生 院 青 云 店 镇 中 心 卫 生 院 北 太 平 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双 榆 树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小 汤 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阳 坊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孙 河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王 四 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太 师 屯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河 南 寨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永 定 门 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朝 阳 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马 桥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觅 子 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平 谷 区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中 医 医 院 东 高 村 镇 中 心 卫 生 院 金 海 湖 中 心 卫 生 院 - 22 -

三 级 医 院 区 县 区 县 级 中 医 院 巡 诊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丰 台 区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 长 辛 店 医 丰 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院 ) 方 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东 方 医 院 怀 柔 区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中 医 医 院 杨 宋 镇 卫 生 院 庙 城 镇 卫 生 院 房 山 区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中 医 医 院 大 石 窝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十 渡 中 心 卫 生 院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三 附 属 军 庄 镇 卫 生 院 门 头 沟 区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中 医 医 院 医 院 妙 峰 山 镇 卫 生 院 石 景 山 区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中 医 医 院 五 里 坨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八 宝 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中 医 牛 栏 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顺 义 区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中 医 医 院 医 院 南 彩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延 庆 县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中 医 医 院 千 家 店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井 庄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23 -

附 件 2: 北 京 市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〇 - 24 -

甲 方 ( 三 级 中 医 医 院 ): 乙 方 ( 区 县 级 中 医 院 ): 丙 方 ( 区 县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管 理 中 心 ): 根 据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关 于 基 层 中 医 药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三 级 中 医 院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 经 甲 乙 丙 三 方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 一 工 作 目 标 与 任 务 三 方 按 照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的 要 求, 扎 实 做 好 中 医 药 帮 扶 基 层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通 过 业 务 指 导 技 术 扶 持 和 人 员 培 训, 强 化 中 医 药 专 科 专 病 特 色, 加 强 基 层 中 医 药 人 员 培 训, 推 广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提 高 中 医 药 服 务 水 平 和 中 医 药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满 足 广 大 群 众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需 求 主 要 任 务 是 : 1 甲 方 指 导 乙 方 建 设 中 医 药 重 点 专 科, 加 强 重 点 专 科 的 科 室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和 内 涵 建 设 2 甲 方 支 持 丙 方 所 管 辖 的 社 区 服 务 机 构 加 强 中 医 药 专 病 建 设, 提 高 人 员 队 伍 素 质, 提 高 中 医 药 诊 治 能 力 3 根 据 乙 方 丙 方 需 要, 推 广 2-3 项 重 点 专 科 专 病 适 宜 技 术 4 甲 方 免 费 接 受 乙 丙 方 派 出 进 修 人 员 每 年 度 不 少 于 10 名 甲 方 派 出 医 师 到 乙 丙 方 教 学 查 房 每 月 不 少 于 4 次, 举 办 业 务 培 训 班 ( 或 学 术 讲 座 ) 每 月 不 少 于 1 次 5 甲 乙 丙 三 方 联 合 做 好 中 医 药 文 化 普 及 和 养 生 保 健 知 识 宣 传 - 25 -

二 甲 方 的 职 责 ( 一 ) 与 乙 方 丙 方 密 切 配 合, 共 同 努 力,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完 成 上 述 主 要 工 作 目 标 与 任 务 ( 二 ) 甲 方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兼 顾 乙 丙 方 需 求, 选 派 医 师 到 乙 方 或 丙 方 开 展 医 疗 工 作 临 床 教 学 和 培 训 ; 通 过 查 房 示 教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等 形 式 培 训 乙 丙 方 医 务 人 员 ( 三 ) 免 费 接 受 乙 丙 方 的 进 修 培 训 人 员 每 年 度 不 少 于 10 名 三 乙 方 的 职 责 ( 一 ) 根 据 自 身 工 作 需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负 责 接 受 甲 方 派 出 医 师,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承 担 派 驻 医 师 执 业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为 开 展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人 员 设 施 设 备 经 费 等 根 据 专 科 建 设 需 要 向 甲 方 派 出 进 修 人 员 ( 三 ) 负 责 客 观 真 实 地 对 帮 扶 工 作 的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并 向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提 交 考 核 评 价 报 告 ( 四 ) 免 费 接 受 丙 方 的 进 修 培 训 人 员 每 年 度 不 少 于 2 名 三 丙 方 的 职 责 ( 一 ) 根 据 自 身 工 作 需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负 责 接 受 甲 方 派 出 医 师,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 二 ) 根 据 甲 方 派 出 医 师 的 情 况, 及 时 做 好 宣 传, 保 证 社 区 居 民 及 时 得 到 服 务 信 息, 保 证 帮 扶 工 作 的 开 展 ( 三 )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为 开 展 重 点 专 病 建 设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包 括 人 员 设 施 设 备 经 费 等 根 据 专 病 建 设 需 要 向 甲 方 派 出 进 修 - 26 -

人 员 ( 四 ) 负 责 客 观 真 实 地 对 帮 扶 工 作 的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并 向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提 交 考 核 评 价 报 告 四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有 各 方 协 商 另 行 约 定 五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四 份, 具 同 等 效 力, 甲 乙 丙 三 方 及 市 中 医 局 各 保 存 一 份 甲 方 负 责 人 : 乙 方 负 责 人 : 丙 方 负 责 人 : ( 盖 章 ) 年 月 日 ( 盖 章 ) 年 月 日 ( 盖 章 ) 年 月 日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