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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业 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目 的 第 一 条 为 了 充 分 调 动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建 立 合 理 有 效 的 经 营 与 分 配 机 制 公 司 根 据 发 展 战 略 的 需 求 设 立 事 业 部, 实 行 事 业 部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提 高 管 理 效 益 水 平, 充 分 调 动 各 事 业 部 的 积 极 性, 实 现 效 益 最 大 化 第 二 章 组 织 原 则 第 二 条 事 业 部 是 公 司 经 营 部 门, 是 公 司 利 润 中 心, 在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统 一 领 导 下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第 三 条 公 司 根 据 战 略 和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事 业 部, 事 业 部 的 组 织 方 式 可 以 有 以 下 方 式 : 1. 按 业 务 领 域 优 化 组 合 方 式 : 根 据 各 项 目 组 各 自 的 技 术 优 势, 采 取 按 业 务 领 域 组 合 方 式 组 建 事 业 部, 新 事 业 部 的 设 立 应 符 合 以 下 原 则 : (1) 符 合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的 方 向 ; (2) 人 数 不 少 于 10 人 ; (3) 每 年 扣 除 资 源 占 用 成 本 后 人 均 经 济 增 加 值 不 低 于 3 万 元 ; (4) 以 单 一 结 算 课 题 运 作 2. 按 业 务 发 展 投 资 组 建 方 式 :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战 略 发 展 规 - 2 -

划 和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投 入 一 定 的 资 金 建 立 有 关 事 业 部 ( 主 要 是 产 品 事 业 部 ), 投 入 的 资 金 将 计 入 日 后 产 品 成 本 中 3. 未 能 进 入 以 上 两 类 事 业 部 的 项 目 组 人 员 统 一 进 入 系 统 集 成 与 工 程 部 4. 事 业 部 实 行 经 理 负 责 制, 各 事 业 部 设 经 理 ( 或 副 经 理 ) 一 名, 全 面 负 责 事 业 部 的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 如 业 务 需 要, 可 增 设 副 经 理 事 业 部 经 理 副 经 理 实 行 公 开 竞 聘, 经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考 核 通 过 后 任 命 5. 事 业 部 经 理 视 部 门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部 门 岗 位, 确 定 岗 位 职 责 事 业 部 内 部 人 员 招 聘 任 免 调 动 核 定 工 资 必 须 依 照 公 司 统 一 规 定, 由 各 事 业 部 确 定, 相 关 手 续 由 公 司 综 合 办 公 室 统 一 办 理 第 三 章 管 理 方 式 第 四 条 总 经 理 年 初 根 据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确 定 年 度 经 营 方 案, 并 与 各 事 业 部 签 订 责 任 状, 根 据 各 事 业 部 的 业 务 特 点, 确 定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 由 各 事 业 部 组 织 实 施 第 五 条 各 事 业 部 自 主 经 营, 具 有 独 立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采 购 职 能, 各 事 业 部 经 理 每 月 须 书 面 向 经 营 班 子 汇 报 经 营 情 况,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掌 握 是 业 务 总 体 运 营 情 况 第 六 条 事 业 部 每 个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工 程 或 委 托 开 发 合 同 设 立 一 个 项 目 核 算 课 题, 以 便 核 算 项 目 成 本 收 入 与 预 缴 - 3 -

利 润, 项 目 完 成 并 全 额 收 回 合 同 款 后, 结 余 利 润 转 入 结 算 课 题, 项 目 课 题 销 户 不 足 20 万 元 的 项 目 可 以 合 并 到 同 一 项 目 课 题 核 算 第 七 条 各 项 目 课 题 应 制 订 项 目 预 算, 项 目 开 支 应 按 照 预 算 执 行 产 品 生 产 类 的 业 务 应 根 据 订 单 情 况 和 库 存 需 求 按 月 或 季 度 制 订 采 购 计 划 和 结 算 方 案 第 八 条 各 事 业 部 在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可 视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部 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各 部 门 制 定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经 公 司 统 一 公 布 实 行 第 四 章 财 务 管 理 第 九 条 事 业 部 必 须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财 务 制 度, 如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制 度 差 旅 费 管 理 制 度 招 待 费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坏 账 预 提 制 度 等 第 十 条 事 业 部 对 外 投 标 签 订 经 营 合 同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事 业 部 按 照 营 业 收 入 一 定 比 例 向 公 司 上 交 利 润, 并 根 据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纳 税 政 策 分 摊 税 费 不 同 业 务 收 入 具 体 上 交 比 例 为 : 代 理 产 品 销 售 : 按 6% 收 取 工 程 项 目 类 : 按 5% 收 取 产 品 生 产 类 : 按 核 定 毛 利 的 1/3 收 取, 毛 利 无 法 核 定 者 参 照 产 品 销 售 类 收 取 - 4 -

设 计 监 理 类 :10% 有 关 税 收 按 实 际 结 算 收 取 第 十 二 条 事 业 部 实 行 全 成 本 核 算 事 业 部 人 员 发 放 的 工 资 奖 金 ( 含 过 节 费 ) 缴 纳 的 各 类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计 入 课 题 成 本 对 事 业 部 聘 用 的 人 员 由 公 司 统 一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每 年 按 每 人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收 取 保 证 金, 用 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补 偿 金 第 十 三 条 事 业 部 按 照 占 用 公 司 资 源 计 算 资 源 占 用 成 本, 其 中 包 括 : 1. 房 屋 资 源 占 用 成 本 : 按 每 平 方 米 25 元 计 算 2. 借 用 流 动 资 金 占 用 成 本 : 按 每 月 1% 计 算 3. 固 定 资 产 占 用 成 本 : 由 公 司 投 资 购 买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率 计 算, 直 至 折 旧 完 毕 4. 水 电 费 按 照 实 际 使 用 量 计 收, 直 接 计 入 经 营 成 本 第 十 四 条 因 人 员 退 休 离 职 等 原 因 关 闭 结 算 课 题, 按 照 课 题 结 余 资 金 的 60% 给 予 相 关 人 员 一 次 性 奖 励, 其 余 40% 由 公 司 支 配 第 十 五 条 事 业 部 结 算 课 题 账 户 设 定 预 警 线 ( 为 部 门 或 课 题 所 属 人 员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 财 务 部 及 时 监 控 事 业 部 结 算 账 户 的 资 金 情 况, 并 向 部 门 和 课 题 预 警 当 结 算 课 题 经 费 低 于 预 警 线 时, 如 课 题 有 经 核 实 的 应 收 账 款, 可 按 应 收 账 款 扣 除 应 付 款 的 额 度 向 公 司 申 请 借 用 流 动 资 金 ; 如 课 题 没 有 应 收 账 款, 所 属 课 题 人 员 工 资 - 5 -

仅 发 放 基 本 工 资,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社 会 保 险 等, 费 用 由 公 司 垫 付 ( 最 长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当 课 题 经 费 充 裕 时, 应 向 公 司 返 还 本 息, 并 可 补 发 绩 效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第 五 章 事 业 部 考 核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根 据 事 业 部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具 体 考 核 指 标 计 算 办 法 为 : (1) 事 业 部 经 营 目 标 完 成 率 : ( 营 业 收 入 / 目 标 收 入 *0.3+ 上 交 利 润 / 目 标 利 润 *0.7)*100% (2) 经 济 增 加 值 : 上 交 利 润 - 各 项 资 源 占 用 成 本 (3) 人 均 经 济 增 加 值 : 经 济 增 加 值 / 人 数 说 明 : 人 数 按 项 目 组 内 所 有 签 订 合 同 的 员 工 计 算,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累 计 发 放 工 资 或 劳 务 费 6 个 月 以 上 者 也 计 入 其 中, 当 年 在 事 业 部 工 作 不 满 1 年 的 人 员, 人 均 经 济 增 加 值 按 照 时 间 折 算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每 年 根 据 事 业 部 经 营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给 予 进 行 考 核, 对 于 目 标 完 成 率 达 90% 以 上, 同 时 人 均 经 济 增 加 值 达 到 1.5 万 元 以 上 的 事 业 部 视 为 合 格 ; 对 存 在 多 个 项 目 组 的 事 业 部, 部 门 目 标 完 成 率 达 90% 以 上, 且 经 济 增 加 值 达 到 3 万 元 以 上 ( 同 时 人 均 经 济 增 加 值 达 到 1.5 万 元 以 上 ) 的 项 目 组 视 为 合 格 对 考 核 合 格 的 项 目 组, 公 司 将 其 经 济 增 加 值 作 为 系 数, 并 根 据 当 年 公 司 业 绩 向 事 业 部 经 理 及 员 工 核 发 绩 效 奖 励 第 十 八 条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组, 有 关 职 工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不 得 评 为 优 秀 - 6 -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组 按 收 入 提 取 的 上 交 利 润 超 过 其 资 源 占 用 费 者, 可 免 交 资 源 占 用 费, 尚 未 达 到 资 源 占 用 费 标 准 的, 应 补 交 至 资 源 占 用 费 标 准 第 二 十 条 资 源 占 用 成 本 经 济 增 加 值 等 考 核 指 标 将 视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公 司 经 营 指 标 和 经 营 情 况 等 因 素 每 年 做 出 调 整, 随 每 年 经 营 任 务 下 达 到 各 事 业 部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考 核 不 合 格 收 入 规 模 或 经 济 增 加 值 等 经 济 指 标 排 名 末 位 的 项 目 组 以 及 达 不 到 设 立 条 件 的 优 化 组 合 部 门, 公 司 将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撤 并 解 散, 相 关 人 员 按 本 办 法 第 七 章 的 规 定 安 排 属 于 董 事 会 决 定 投 资 组 建 的 事 业 部 未 能 达 到 考 核 要 求 者, 将 提 交 董 事 会 进 行 战 略 复 盘, 以 决 定 其 取 舍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按 照 转 制 前 事 业 编 制 的 员 工 人 数 向 事 业 部 核 发 补 贴, 标 准 按 照 人 均 拨 款 数 计 发 为 鼓 励 事 业 部 引 进 和 留 住 人 才, 对 非 原 事 业 编 制 的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公 司 按 每 人 每 年 1 万 元 的 标 准 补 贴 事 业 部 ;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人 员, 公 司 连 续 3 年 按 每 人 每 年 1 万 元 的 标 准 补 贴 事 业 部, 如 期 间 离 职, 补 贴 终 止 ; 取 得 社 会 承 认 的 中 级 职 称 资 格 者, 公 司 在 其 取 得 资 格 的 年 度 一 次 性 补 贴 1 万 元 所 在 事 业 部 事 业 部 招 聘 的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从 入 职 起 一 年 内 可 不 参 与 人 均 经 济 增 加 值 的 计 算 第 六 章 事 业 部 借 用 资 金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事 业 部 需 要 向 公 司 借 用 项 目 的 流 动 资 金 时, 事 业 部 必 须 向 公 司 递 交 申 请 报 告, 包 括 项 目 流 动 资 金 申 请 书 项 目 - 7 -

成 本 预 算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流 动 资 金 的 使 用 计 划 和 还 款 计 划 等, 公 司 将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建 立 的 信 用 等 级 进 行 评 估,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适 当 的 资 金 支 持 经 济 增 加 值 较 高 的 项 目 组 将 可 得 到 优 先 支 持 事 业 部 ( 课 题 ) 借 款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不 同 项 目 课 题 资 金 不 得 相 互 拆 借 项 目 借 款 每 月 按 借 用 实 际 使 用 流 动 资 金 总 额 的 1% 计 算 资 源 占 用 成 本, 库 存 产 品 / 生 产 资 料 按 0.5% 计 算 资 源 占 用 成 本, 财 务 部 负 责 监 督 项 目 开 支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结 算 课 题 账 户 资 金 可 用 于 项 目 课 题 使 用, 调 配 后 账 户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预 警 线 第 二 十 五 条 事 业 部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可 以 向 公 司 申 请 累 计 不 超 过 20 万 元 额 度 的 资 金 作 投 标 项 目 押 金, 该 资 金 只 能 用 作 由 政 府 招 标 中 心 或 有 招 标 资 格 的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的 招 标 项 目 押 金, 公 司 将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度 的 0.5%/ 月 的 比 例 计 算 资 源 占 用 费 ; 事 业 部 不 得 将 该 资 金 用 作 除 政 府 招 标 中 心 或 有 招 标 资 格 的 代 理 机 构 外 进 行 的 招 标 项 目 押 金, 也 不 得 将 该 资 金 用 作 项 目 的 流 动 资 金 第 七 章 其 他 第 二 十 六 条 事 业 部 人 员 无 法 争 取 项 目, 项 目 组 6 个 月 以 上 仍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者, 相 关 项 目 组 将 予 以 撤 销, 有 关 人 员 在 有 适 合 岗 位 的 情 况 下 由 公 司 安 排 工 作, 若 无 合 适 的 岗 位, 视 为 考 核 不 合 格, 按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主 题 词 : 制 度 事 业 部 通 知 中 科 院 广 州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印 发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