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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 桥 文 化 园 泗 水 西 路 溪 东 桥 至 儒 学 路 路 口 段 步 行 街 改 造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JKBWTA[2015]028 招 标 单 位 : 泰 顺 县 风 景 旅 游 局 代 理 公 司 : 浙 江 建 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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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资 金 来 源 第 一 章 廊 桥 文 化 园 泗 水 西 路 溪 东 桥 至 儒 学 路 路 口 段 步 行 街 改 造 工 程 泰 顺 县 泗 溪 镇 泗 水 西 街 上 级 拨 款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须 知 一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招 标 单 位 : 泰 顺 县 风 景 旅 游 局 联 系 人 : 何 先 生 电 话 :13757713218 代 理 公 司 : 浙 江 建 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叶 先 生 电 话 :0577-67567228 工 程 造 价 1841028 元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工 期 要 求 招 标 工 期 90 日 历 天 承 包 方 式 施 工 总 承 包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招 标 范 围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要 求 泰 顺 县 泗 溪 镇 泗 水 西 街 步 行 街 总 长 300 米, 铺 装 总 面 积 3949 米, 包 括 灌 溉 管 线, 垃 圾 桶, 路 灯, 绿 化 等 附 属 配 套 工 程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项 目 负 责 人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及 以 上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数 额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购 领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账 户 名 称 :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保 证 金 大 写 : 壹 万 玖 仟 元 整, 小 写 36000 元 ( 要 求 银 行 转 账 ) 1 开 户 银 行 : 泰 顺 县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营 业 部, 账 号 :201000019385104 2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温 州 泰 顺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33001627435053005857 3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泰 顺 县 支 行, 账 号 :100416525350010001 4 开 户 银 行 : 浙 江 泰 顺 温 银 村 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638010100100011523 5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温 州 市 泰 顺 县 支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19265101040016475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10% 民 工 具 体 以 泰 规 建 2004 209 号 文 件 (RMB) 工 资 担 保 为 准 请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8 日 -2015 年 12 月 23 日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自 行 下 载 或 直 接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接 收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四 楼 浙 江 建 科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点 单 位 收 标 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5 日 下 午 15:00 时 正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500 元 人 民 币, 售 后 不 退 开 标 会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5 日 下 午 15:00 时 正 地 点 泰 顺 县 罗 阳 镇 新 城 大 道 117 号 四 楼 开 标 室 备 注 1 招 标 文 件 如 有 补 充 说 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上 发 布 信 息, 投 标 单 位 可 以 自 行 下 载 或 直 接 到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补 充 文 件 2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放 弃 投 标 的, 弃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交 易 员 携 身 份 证 明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 小 时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否 则 按 无 故 不 参 加 投 标 处 理, 并 做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3 项 目 班 子 (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 一 经 报 名 不 得 更 换, 如 特 殊 原 因 更 换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4 小 时 前 自 行 登 录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入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更 改, 无 需 书 面 报 告 4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应 由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携 带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附 件 一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携 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二 ) 参 加 以 上 到 场 人 员 均 需 携 带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开 标 前 核 验 备 用, 无 以 上 资 料 或 迟 到 的 均 拒 收 5 投 标 文 件 标 函 袋 统 一 采 用 黄 色 牛 皮 纸 封 袋, 黄 色 牛 皮 纸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提 供 1

1 工 程 概 况 二 投 标 须 知 ( 一 ) 总 则 1.1 工 程 项 目 说 明 : 泰 顺 县 泗 溪 镇 泗 水 西 街 步 行 街 总 长 300 米, 铺 装 总 面 积 3949 米, 包 括 灌 溉 管 线, 垃 圾 桶, 路 灯, 绿 化 等 附 属 配 套 工 程 1.2 招 标 范 围 :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预 算 书 1.3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及 相 关 规 定, 上 述 工 程 已 符 合 招 标 条 件, 现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1.4 本 工 程 按 照 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泰 政 办 [2013]177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泰 顺 县 政 府 投 资 小 额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进 行 招 投 标 2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2.1 参 加 投 标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2.2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建 造 师 及 以 上 3 投 标 费 用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无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单 位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4.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章 : 投 标 须 知 及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二 章 : 合 同 条 款 第 三 章 : 合 同 文 件 格 式 4.2 除 上 述 内 容 外, 招 标 单 位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招 标 单 位 和 投 标 单 位 起 约 束 作 用 4.3 投 标 单 位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核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如 有 问 题 应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出,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单 位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核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若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并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该 标 书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5.1 投 标 单 位 在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后, 如 有 疑 问 需 要 澄 清, 应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出, 招 标 单 位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解 答, 解 答 的 内 容 报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2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发 布,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下 载 或 到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5.2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所 做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招 标 单 位 概 不 负 责 由 于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推 论 和 误 解 以 及 招 标 单 位 对 有 关 问 题 的 口 头 解 释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负 6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6.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招 标 单 位 可 能 会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与 招 标 文 件 同 等 效 力 6.2 补 充 通 知 报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后, 将 在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tsztb.cn/main/index.asp) 发 布,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下 载 或 到 代 理 公 司 领 取,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6.3 为 使 投 标 单 位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将 补 充 通 知 修 改 的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招 标 单 位 可 以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延 长 时 间 在 补 充 通 知 中 写 明 ) ( 三 ) 投 标 文 件 7 投 标 单 位 应 认 真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如 有 遗 漏 请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单 位 索 取,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同 时 应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的 内 容,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8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由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组 成 8.1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 按 下 列 内 容 和 次 序 编 写 8.1.1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 封 面 ) 8.1.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 ) 8.1.3 投 标 保 证 书 ( 附 件 三 ) 8.1.4 投 标 人 一 般 状 况 ( 附 件 四 ) 8.1.5 驻 现 场 项 目 部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件 五 ) 8.1.6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 附 件 六 ); 8.1.7 承 诺 书 ( 附 件 七 )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相 关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8.2 证 书 原 件 内 容 : (1)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证 书 副 本 ; (2) 申 请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申 请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担 任 这 四 个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前 三 个 岗 位 必 须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上 载 明 的 情 况 一 致,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应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需 企 业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证 件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且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上 或 其 它 相 关 网 站 能 查 询 到 信 息 ); (5)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 (6)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建 造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附 由 当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5 年 6 月 以 后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 含 3 个 月 ) 各 月 份 的 养 老 保 险 流 水 清 单 且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3

公 章 ); (7)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上 述 原 件 单 独 密 封, 开 标 时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 交, 以 供 审 查 ( 以 上 条 款 中 资 料 不 全 或 复 印 件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及 提 供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符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9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文 件 表 式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但 表 式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进 行 扩 展 10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须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以 复 印, 其 正 副 本 都 应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封 面 上 正 确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1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须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2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文 件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13 工 程 担 保 13.1 投 标 保 证 金 : 13.1.1 投 标 单 位 须 在 2015 年 12 月 24 日 下 午 15:00 之 前 ( 以 到 达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账 户 日 期 为 准 ) 提 交 不 少 于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通 过 公 司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账 号, 然 后 携 带 已 汇 入 该 账 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到 泰 顺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与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中 心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若 逾 期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13.1.2 自 始 至 终 参 加 投 标 的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并 备 案 后 予 以 退 还 ( 需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及 履 约 担 保 金 复 印 件 ) 13.1.3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招 标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单 位 未 能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中 标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 (4)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使 用 假 证 件 的 情 况 或 采 用 不 合 法 手 段 骗 取 中 标 的 (5)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标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其 他 情 形 的 13.2 投 标 单 位 履 约 担 保 : 13.2.1 中 标 单 位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业 主 提 供 担 保, 担 保 金 额 为 发 包 合 同 总 价 的 10%, 投 标 单 位 按 规 定 通 过 基 本 账 户 向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足 够 金 额 的 银 行 现 金 转 账 或 银 行 保 函 13.2.2 中 标 单 位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应 当 截 止 到 承 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业 主 应 当 在 中 标 单 位 履 约 担 保 截 止 日 后 7 日 内 解 除 担 保 人 对 中 标 单 位 的 履 约 担 保 13.3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担 保 为 了 保 证 施 工 单 位 民 工 工 资 的 及 时 发 放, 中 标 单 位 在 签 定 合 同 时, 建 议 提 供 民 工 工 资 担 保,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以 泰 规 建 2004 209 号 文 件 为 准 13.4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13.5 担 保 合 同 应 依 据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温 住 建 发 2014 4

212 号 ) 关 于 修 改 和 补 充 温 州 市 在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开 展 工 程 担 保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签 订 后, 须 与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一 起, 按 照 规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13.6 本 工 程 驻 现 场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中 (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 不 得 在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中 担 任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14 踏 勘 现 场 14.1 投 标 单 位 在 招 标 单 位 的 同 意 下, 自 行 组 织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踏 勘,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14.2 招 标 单 位 向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是 招 标 单 位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单 位 利 用 的 资 料, 招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单 位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14.3 经 招 标 单 位 允 许, 投 标 单 位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单 位 的 项 目 现 场, 但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因 此 使 招 标 单 位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15 工 程 变 更 15.1 工 程 变 更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增 减 按 照 原 预 算 书 中 的 单 价 结 合 业 主 确 定 的 下 浮 率 进 行 调 整 工 程 变 更 新 增 项 目 ( 指 预 算 书 中 未 提 供 的 项 目 内 容 ) 执 行 有 关 的 工 程 预 算 费 用 定 额 和 政 策 性 文 件 : ( 四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和 递 交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志 16.1 投 标 单 位 应 提 供 五 份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并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证 书 原 件 ( 含 证 明 材 料 ) 应 分 别 密 封 投 标 人 应 在 密 封 袋 封 皮 上 清 楚 地 分 别 标 明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证 书 原 件 字 样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要 求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签 字,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的 公 章 具 体 要 求 : 16.1.1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字 并 盖 章 16.1.2 投 标 保 证 书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 签 字 16.1.3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开 标 时 核 验 备 用, 一 份 装 入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中 16.1.4 全 套 投 标 文 件 应 无 修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如 有 修 改, 须 在 修 改 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16.2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组 成 16.3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16.4 具 体 签 字 盖 章 的 地 方 以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附 件 为 准 16.5 由 于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它 后 果, 招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6.6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也 不 得 以 投 标 专 用 章 分 公 司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代 替,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17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单 位 须 在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18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5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投 标 单 位 可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修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五 )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方 法 19 招 标 单 位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会 由 代 理 单 位 主 持, 由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投 标 单 位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单 位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在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中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候 选 人 20 开 标 20.1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0.2 招 标 单 位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对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携 带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附 件 一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本 人 携 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二 ) 参 加 以 上 到 场 人 员 均 需 携 带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开 标 前 核 验 备 用, 无 以 上 资 料 或 迟 到 的 均 拒 收 20.3 开 标 过 程 应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经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存 档 20.4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评 标 期 间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指 定 的 地 点,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询 标 20.5 开 标 以 后, 直 到 签 订 合 同 为 止, 凡 有 关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和 评 审 工 作, 都 在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任 何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其 他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泄 露 20.6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活 动 中 对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1 评 标 2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浙 江 省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12 号 令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21.2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 (1) 本 工 程 采 用 泰 顺 县 政 府 投 资 小 额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暂 行 办 法 中 的 随 机 抽 取 法 (2) 随 机 抽 取 法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程 序 : 1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资 料 并 签 到 2 业 主 在 开 标 会 当 场 抽 取 下 浮 率 ( 下 浮 率 范 围 为 8%-11%), 确 定 发 包 价 ( 取 整 数 部 分, 小 数 点 后 第 一 位 四 舍 五 入 ) ; 3 按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顺 序, 由 每 个 投 标 人 代 表 公 开 抽 取 代 表 该 投 标 人 的 号 码 ; 4 由 业 主 在 开 标 会 现 场 从 所 有 投 标 人 编 号 中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五 个 入 围 号 码 5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五 个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6 抽 签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业 主 在 已 审 查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中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1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一 个 6

号 码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五 家 的 均 视 为 入 围, 审 查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当 只 有 一 家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时,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即 为 中 标 人 候 选 人 21.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3.1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细 微 偏 差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1.3.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组 织 认 为 需 要, 在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经 办 人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可 要 求 投 标 单 位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或 提 供 补 充 说 明 及 有 关 资 料, 投 标 单 位 应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书 面 答 复 中 不 得 变 更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 工 期 自 报 质 量 等 级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21.3.3 书 面 答 复 须 经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加 盖 印 鉴, 签 字 或 加 盖 印 鉴 的 书 面 答 复 将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单 位 对 其 它 实 质 性 内 容 修 正 的 函 件 和 增 加 的 任 何 优 惠 条 件,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定 标 的 依 据 21.4 资 格 后 审 评 审 21.4.1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资 格 审 查 的 必 要 条 件, 凡 不 能 满 足 的 下 列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1)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证 书 副 本 ; (2) 申 请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申 请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担 任 这 四 个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前 三 个 岗 位 必 须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上 载 明 的 情 况 一 致,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应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需 企 业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证 件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且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上 或 其 它 相 关 网 站 能 查 询 到 信 息 ); (5)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 (6)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 市 政 专 业 ) 以 及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建 造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附 由 当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5 年 6 月 以 后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 含 3 个 月 ) 各 月 份 的 养 老 保 险 流 水 清 单 且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 (7)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以 上 条 款 中 资 料 不 全 或 复 印 件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或 提 供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符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21.4.2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视 为 废 标 处 理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予 以 密 封 的 或 未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的 ; 7

(2) 投 标 书 未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和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的 ; (3)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字 迹 模 糊 不 清 的 ; (4)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份 数 的 ; (5)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单 位 名 称 有 误 或 未 签 字 或 未 盖 章 的 ; (6) 项 目 班 子 ( 建 造 师 安 全 员 ) 与 报 名 时 或 投 标 书 中 不 一 致 的 ; (7) 投 标 文 件 所 涉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地 方, 未 加 盖 公 章 或 以 投 标 专 用 章 分 公 司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代 替 的 ; (8)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单 位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9)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系 有 同 一 人 担 任 ; (10) 没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1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同 一 人 编 制 ; (12) 资 格 后 审 原 件 不 全 或 造 假 的 ; (13)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文 另 有 规 定 做 废 标 处 理 的 2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过 程 中, 投 标 单 位 对 招 标 单 位 和 评 标 组 织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导 致 其 中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23 定 标 1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2 招 标 人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咨 询 公 司 编 制 标 底, 作 为 计 算 工 程 造 价 节 省 额 以 及 在 评 标 分 析 时 寻 找 报 价 差 异 原 因 的 参 考 性 依 据, 标 底 不 与 评 标 办 法 直 接 挂 钩 3 各 投 标 单 位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在 投 标 中 公 平 竞 争, 不 得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注 意 : 如 发 现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评 标 方 法 中 存 在 含 糊 不 清 相 互 矛 盾 多 种 含 义 以 及 歧 视 性 条 款 或 违 法 违 规 等 内 容 时, 请 在 投 标 须 知 里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和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书 面 反 映 ( 六 ) 合 同 的 授 予 24 定 标 后, 招 标 单 位 应 在 15 日 内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招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施 工 招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25 招 标 单 位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根 据 省 建 设 厅 建 建 发 [2007]176 号 文 件 要 求 :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中 各 项 约 定 都 是 通 过 法 定 招 标 过 程 形 成 的 合 法 成 果, 不 存 在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如 果 存 在 任 何 此 类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合 同 双 方 也 不 存 在 且 也 不 会 签 订 任 何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如 果 存 在 或 签 订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8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26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为 合 同 价 的 10%( 可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现 金 担 保 ) 27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后 7 日 内, 招 标 单 位 应 当 将 合 同 送 至 县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8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确 定 原 则 如 下 : 按 照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的 下 浮 率 调 整 业 主 标 底 造 价 单 价 及 其 他 分 项 费 用 ( 除 业 主 预 留 金 材 料 暂 估 价 采 用 业 主 标 底 单 价 外 )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单 价 及 其 他 相 应 分 项 费 用 ( 以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再 结 合 业 主 标 底 的 数 量 得 出 合 家 ( 以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取 数 ), 最 后 合 计 得 出 的 总 价 为 签 约 合 同 价 9

第 二 章 合 同 条 款 本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格 式 参 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联 合 制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 10

第 三 章 合 同 文 件 格 式 协 议 书 ( 格 式 ) 发 包 人 ( 全 称 ): 承 包 人 ( 全 称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 资 金 来 源 : 5. 工 程 内 容 :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 附 件 1)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11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4) 暂 列 金 额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2)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6) 图 纸 ;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 12

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执 份, 承 包 人 执 份 13

第 四 章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及 附 件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申 请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填 报 日 期 : 14

附 件 一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5

附 件 二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姓 名 ) 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代 理 时 限 ) 为 我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工 程 的 投 标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时 间 内 参 加 投 标 开 标 询 标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相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本 人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权 转 委 托 特 此 委 托 附 : 代 理 人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身 份 证 号 码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代 理 时 限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双 面 复 印 )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并 盖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16

附 件 三 投 标 保 证 书 致 : 我 公 司 详 细 研 究 了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并 进 行 了 周 密 的 勘 察 现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根 据 本 公 司 综 合 实 力 和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工 程 投 标 书, 愿 意 承 担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任 务 由 我 方 建 造 师 : ( 姓 名 ) 安 全 员 : ( 姓 名 )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投 标 工 期 为 日 历 天, 并 已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了 与 标 书 有 关 的 内 容 和 必 要 的 说 明 如 能 中 标, 我 公 司 保 证 履 行 标 书 的 承 诺 ( 包 括 质 量 文 明 施 工 ), 及 时 签 订 并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四 投 标 人 一 般 状 况 投 标 申 请 人 ( 盖 章 ): 1 企 业 名 称 2 总 部 地 址 3 代 表 处 地 址 ( 使 用 进 泰 企 业 ) 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5 注 册 地 注 册 年 份 并 附 上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6 主 营 范 围 7 公 司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并 附 上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复 印 件 8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注 :1 所 有 投 标 申 请 人 都 须 填 写 此 表 2 主 体 工 程 和 关 键 部 分 不 得 分 包, 如 果 投 标 人 拟 分 包, 则 这 些 专 业 分 包 人 或 劳 务 分 包 人 也 须 填 写 此 表 18

附 件 五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专 业 联 系 电 话 性 别 年 龄 职 称 手 机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原 受 聘 单 位 现 工 作 单 位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 获 优 质 工 程 标 化 工 地 情 况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注 :1 我 单 位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报 名 申 请 时 一 致, 否 则 按 废 标 处 理 ; 2 我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更 换 须 招 标 人 同 意, 擅 自 更 换 或 不 到 位 均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19

附 件 六 驻 现 场 项 目 部 的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投 标 单 位 :( 盖 章 ) 姓 名 本 工 程 拟 任 岗 位 年 龄 性 别 专 业 年 限 专 业 学 历 职 称 安 排 上 岗 的 起 止 时 间 类 似 工 程 经 历 业 绩 情 况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施 工 员 安 全 员 注 : 列 入 本 表 的 人 员 一 定 保 证 开 工 后 到 位, 擅 自 更 换 或 不 到 位 均 属 于 违 约 行 为 20

附 件 七 :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名 称 ): 我 公 司 在 参 加 工 程 的 投 标 时 郑 重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我 公 司 对 本 工 程 所 提 交 的 文 件 均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保 证 据 实 提 供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各 种 表 格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工 程 业 绩 等 所 有 材 料 及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2 我 公 司 承 诺 严 格 执 行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本 工 程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无 在 建 工 程 3 我 公 司 在 本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各 个 阶 段 提 供 下 列 证 书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若 证 书 经 贵 处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文 印 鉴 定 有 假, 我 公 司 愿 承 担 所 有 的 文 印 鉴 定 费 用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证 书 编 号 ); (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3)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证 书 编 号 ); (4)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 (5)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 4 我 公 司 若 有 串 通 投 标 哄 抬 标 价 行 为 的,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并 被 记 录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罚 5 我 公 司 如 若 因 自 身 原 因 放 弃 投 标 的,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记 录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罚 6 我 公 司 对 上 诉 内 容 做 出 慎 重 承 诺,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如 有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愿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并 被 记 录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泰 顺 县 招 投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处 罚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并 盖 章 )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21

资 格 后 审 申 请 书 相 关 复 印 件 1 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证 书 副 本 ; 2 申 请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申 请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 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及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担 任 这 四 个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前 三 个 岗 位 必 须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上 载 明 的 情 况 一 致,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应 提 供 任 职 文 件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需 企 业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证 件 的 合 法 有 效 证 明 且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上 或 其 它 相 关 网 站 能 查 询 到 信 息 ); 5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 6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 市 政 专 业 ) 以 及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 建 造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附 由 当 地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2015 年 6 月 以 后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 含 3 个 月 ) 各 月 份 的 养 老 保 险 流 水 清 单 且 加 盖 社 保 部 门 公 章 ); 7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 类 证 书 ; 上 述 原 件 单 独 密 封, 开 标 时 与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 交, 以 供 审 查 ( 以 上 条 款 中 资 料 不 全 或 复 印 件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或 提 供 的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符 的, 按 废 标 处 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编 号 同 批 次 的, 予 以 认 可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