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学 教 育 体 系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卫 生 作 为 一 种 行 业 已 有 几 千 年 的 历 史, 形 成 了 具 有 中 国 文 化 特 色 的 传 统 医 学 中 医 起 初 是 以 师 傅 带 徒 弟 ( 即 师 承 ) 方 式 进 行 医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传 授 和 培 养 在 历 史 上 有 驰 名 中 外 的 华 佗 孙 思 邈 等 伟 大 的 中 医 药 学 家, 还 有 一 大 批 中 医 药 工 作 者 为 国 人 健 康 做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随 着 中 西 文 化 交 流, 中 国 传 统 医 学 走 出 国 门, 西 方 医 学 进 入 国 内, 并 在 发 展 中 不 断 借 鉴 和 融 合, 也 出 现 了 中 西 结 合 医 学, 形 成 中 西 医 并 举 的 医 学 教 育 体 系 西 医 在 借 鉴 国 外 经 验 并 结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基 础 上, 逐 步 形 成 了 由 中 专 大 专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西 医 教 育 体 系, 大 学 学 制 5 8 年 不 等, 学 位 从 学 士 硕 士 到 博 士 兼 有 中 医 在 保 留 师 承 培 养 方 式 的 同 时, 借 鉴 西 医 培 养 模 式, 建 立 了 中 医 药 院 校 教 育, 培 养 从 中 专 到 博 士 的 各 级 中 医 药 人 才 在 中 西 医 院 校 教 育 中, 都 要 安 排 一 定 比 例 的 西 医 中 医 学 知 识, 使 医 学 生 对 中 西 医 都 有 所 了 解, 但 各 有 侧 重 在 临 床 实 际 工 作 中, 医 生 也 不 同 程 度 上 应 用 中 西 医 知 识 和 技 能 为 患 者 提 供 服 务 在 上 世 纪 80 年 代 以 前, 不 管 是 师 承 还 是 医 学 院 校 培 养, 一 旦 出 师 或 毕 业, 就 自 然 成 为 医 生, 可 以 为 患 者 开 展 诊 疗 活 动 既 没 有 严 格 的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也 没 有 规 范 的 注 册 制 度 这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是 我 国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的 一 大 缺 陷 随 着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事 关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卫 生 行 业 越 来 越 多 地 受 到 了 党 和 政 府 以 及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关 注, 卫 生 资 格 制 度 的 建 立 就 成 为 必 要 我 国 卫 生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经 历 了 一 个 较 长 的 发 展 过 程, 随 着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完 善, 卫 生 从 业 资 格 执 业 资 格 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构 成 了 卫 生 职 业 资 格 体 系, 卫 生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已 初 步 建 立 卫 生 职 业 资 格 体 系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职 称 考 试 ) 卫 生 从 业 资 格
一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职 称 考 试 ) 1996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召 开 全 国 卫 生 工 作 会 议, 做 出 关 于 卫 生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要 求 建 立 医 师 药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城 乡 卫 生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和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随 着 卫 生 改 革 的 深 入 和 卫 生 事 业 的 发 展,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逐 步 形 成,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断 规 范 我 国 对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的 是 以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评 定 ( 考 试 )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为 核 心 的 管 理 制 度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大 致 分 为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药 学 护 理 和 其 他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四 类, 每 类 职 称 和 职 务 设 置 为 初 中 高 三 级, 初 级 包 括 士 和 师 两 层, 高 级 包 括 副 高 级 和 正 高 级 两 层, 共 五 个 层 次 2000 年 以 前,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基 本 上 是 采 取 评 定 评 审 的 办 法,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采 取 聘 任 的 办 法 2001 年 开 始, 实 行 了 初 中 级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职 称 )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和 高 级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的 评 价 办 法,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实 际 需 要 聘 任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兑 现 工 资 待 遇 这 是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这 种 管 理 制 度 更 多 的 是 从 人 事 管 理 的 角 度 出 发, 兼 容 品 位 和 职 位 管 理 的 思 想, 促 进 了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的 建 设, 一 定 程 度 上 调 动 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其 他 行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基 本 相 同, 实 际 上 是 我 们 国 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大 一 统 的 管 理 模 式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只 是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没 有 完 全 体 现 关 系 公 众 生 命 健 康 行 业 特 殊 性 的 执 业 资 格 和 执 业 注 册 的 准 入 性 质 二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1.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人 员 1994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使 用 非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从 事 医 疗 卫 生 技 术 工 作 1994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规 定, 从 事 母 婴 保 健 领 域 的 医 学 技 术 鉴 定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临 床 经 验 和 医 学 遗 传 学 知 识 并 具 有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998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和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制 度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的, 可 以 申 请 注 册 医 师 注 册 后, 可 以 从 事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业 务
未 经 医 师 注 册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的, 不 得 从 事 医 师 执 业 活 动 2003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医 药 条 例 规 定, 中 医 从 业 人 员 ( 包 括 师 承 方 式 学 习 中 医 学 的 人 员 以 及 确 有 专 长 的 人 员 )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经 注 册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2003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乡 村 医 生 从 业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乡 村 医 生 执 业 注 册 制 度 此 后 进 入 村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从 事 预 防 保 健 和 医 疗 服 务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医 师 资 格 2. 药 学 人 员 1984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2001 年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开 办 药 品 生 产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依 法 经 过 资 格 认 定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1994 年 人 事 部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布 1999 年 修 订 的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制 度 和 注 册 制 度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执 业 药 师 资 格 证 书 取 得 证 书 者, 方 可 注 册 经 注 册 后, 方 可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围 从 事 相 应 的 执 业 活 动 未 经 注 册 者, 不 得 以 执 业 药 师 身 份 执 业 凡 从 事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的 单 位 均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执 业 药 师, 并 以 此 作 为 开 办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单 位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2002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经 营 处 方 药 甲 类 非 处 方 药 的 销 售 企 业 应 当 配 备 执 业 药 师 或 其 他 依 法 经 资 格 认 定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 医 疗 机 构 审 核 和 调 配 处 方 的 药 剂 人 员 必 须 是 依 法 经 资 格 认 定 的 药 学 技 术 人 员 2002 年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医 疗 机 构 药 事 管 理 规 定 规 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经 过 资 格 认 定 的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方 可 从 事 药 学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3. 护 理 人 员 1993 年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凡 申 请 护 士 执 业 者 必 须 通 过 卫 生 部 统 一 执 业 考 试,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获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者, 方 可 申 请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未 经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者, 不 得 从 事 护 士 工 作 2006 年 国 务 院 已 将 护 士 管 理 条 例 列 入 本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有 望 年 内 通 过 此 条 例 的 颁 布, 将 会 进 一 步 完 善 护 士 准 入 制 度, 加 强 护 士 队 伍 建 设 4.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2001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2004 年 修 订 的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中 依 据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从 事 与 计 划 生 育 有 关 的 临 床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执 业 医 师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护 士 管 理 的 规 定, 分 别 取 得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乡 村 医 生 或 者 护 士 的 资 格, 并 在 依 照 本 条 例 设 立 的 机 构 中 执 业 在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的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应 当 依 照 执 业 医 师 法 的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5. 卫 生 监 督 人 员 1992 年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卫 生 监 督 员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卫 生 监 督 员 资 格 考 试 在 职 培 训 工 作 考 核 和 任 免 制 度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经 卫 生 监 督 员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方 可 受 聘 为 卫 生 监 督 员 2005 年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关 于 卫 生 监 督 体 系 建 设 若 干 规 定 规 定, 卫 生 监 督 人 员 应 经 过 卫 生 监 督 岗 位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6. 采 供 血 机 构 人 员 2001 年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中 国 遏 制 与 防 治 艾 滋 病 行 动 计 划 规 定, 对 全 国 采 供 血 机 构 的 人 员 实 行 全 员 考 核, 并 实 行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考 试 合 格 者, 发 给 合 格 证 书, 方 具 有 相 应 工 作 岗 位 上 岗 资 格 未 取 得 证 书 者, 不 得 继 续 在 相 应 岗 位 上 工 作 7. 医 用 设 备 上 岗 人 员 1995 年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应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使 用 人 员 实 行 技 术 考 核 上 岗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使 用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相 应 合 格 证 书, 并 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后 方 可 上 岗 工 作 2004 年 卫 生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全 国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应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全 国 医 用 设 备 上 岗 人 员 ( 包 括 医 生 操 作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等 ) 要 接 受 培 训, 取 得 相 应 的 上 岗 资 质 上 述 这 些 资 格 涵 盖 了 卫 生 行 业 的 绝 大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是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开 业 或 从 事 该 专 业 所 必 须 具 有 的 学 识 技 术 和 能 力 的 标 准 体 现 了 政 府 对 责 任 较 大, 社 会 通 用 性 强,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专 业 实 行 准 入 控 制 的 特 点, 具 有 强 制 性, 都 属 于 卫 生 执 业 资 格 的 范 畴 三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根 据 国 家 关 于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 工 人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批 准 卫 生 行 业 15 个 特 有 的 技 术 工 种 ( 职 业 ) 它 们 是 病 案 员 医 院 收 费 员 卫 生 检 验 员 西 药 药 剂 员 中 药 药 剂 员 消 毒 员 防 疫 员
护 理 员 妇 幼 保 健 员 配 膳 员 医 用 气 体 员 医 疗 救 护 员 健 康 管 理 师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和 医 学 实 验 动 物 饲 养 工 这 些 工 种 ( 职 业 ) 都 有 明 确 的 职 业 标 准 和 技 术 等 级, 通 过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 考 试 ), 可 获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获 得 此 证 书 就 表 明 了 劳 动 者 达 到 从 事 该 职 业 所 必 备 的 学 识 和 技 能 的 起 点 标 准 2000 年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布 招 用 技 术 工 种 从 业 人 员 规 定 规 定, 国 家 实 行 先 培 训 后 上 岗 的 就 业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从 事 技 术 复 杂 以 及 涉 及 到 国 家 财 产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和 消 费 者 利 益 工 种 ( 职 业 ) 的 劳 动 者, 必 须 从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中 录 用 上 述 15 个 职 业 资 格 都 属 于 卫 生 行 业 的 从 业 资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