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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规 划 3.6 土 地 复 垦 项 目 规 划 3.7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8 规 划 成 果 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设 计 4.1 基 本 规 定 4.2 农 田 平 整 工 程 设 计 4.3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4.4 排 灌 电 气 工 程 设 计 4.5 农 村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4.6 农 田 生 态 防 护 林 设 计 4.7 园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4.8 牧 草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4.9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4.10 林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4.11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设 计 4.12 城 市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4.13 土 地 复 垦 工 程 设 计 4.14 土 地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4.15 设 计 成 果 附 录 A 附 录 B 附 录 C 附 录 D 条 目 说 明 1 范 围 1.1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总 则 内 容 程 序 方 法 及 成 果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项 目 设 计 的 原 则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1.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的 设 计, 并 作 为 与 设 计 有 关 的 概 预 算 审 批 等 方 面 的 依 据 2 引 用 标 准 下 列 标 准 所 包 含 的 条 文,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构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本 标 准 出 版 时, 所 示 版 本 均 为 有 效 所 有 标 准 都 会 被 修 订,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各 方 应 探 讨 使 用 下 列 标 准 最 新 版 本 的 可 能 性 GBJ?989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 3838?988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5084?992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 GB/T 5791?993 1:5000,1:10 000 地 形 图 图 式 GB/T 7929?995 1:500,1:1000,1:2000 地 形 图 图 式 GB 8978?996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T 15772?995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GB/T 16453.1?996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坡 耕 地 治 理 技 术 GB/T 16453.3?996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沟 壑 治 理 技 术 GB/T 16543.4?996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小 型 蓄 排 引 水 工 程 GB 50162?992 道 路 工 程 制 图 标 准 GB 50188?993 村 镇 规 划 标 准 GB/T 50265?997 泵 站 设 计 规 范 GB 50286?998 堤 防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GB 50288?999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SDJ 217?987 水 利 水 电 枢 纽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设 计 标 准 ( 平 原 滨 海 部 分 ) SL 18?991 渠 道 防 渗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SL 72?994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经 济 评 价 规 范 SL 73?995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制 图 标 准 JT/J 021?989 公 路 涵 桥 设 计 通 用 标 准 LY/J 002?987 林 业 工 程 制 图 标 准 3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规 划 3.1 总 则

3.1.1 本 标 准 所 称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包 括 土 地 开 发 土 地 整 理 土 地 复 垦 3.1.2 规 划 的 基 本 原 则 A. 十 分 珍 惜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B. 社 会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相 统 一 C. 土 地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D. 因 地 制 宜 3.1.3 规 划 的 内 容 A. 确 定 项 目 规 划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B. 评 价 土 地 资 源 的 适 宜 性 C. 调 整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的 布 局 D. 配 置 工 程 设 施 和 提 出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生 物 措 施 和 工 程 措 施 E. 项 目 规 划 方 案 的 实 施 计 划 和 措 施 3.1.4 规 划 的 依 据 根 据 规 划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编 制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1.5 项 目 规 划 用 地 分 类 以 全 国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分 类 为 基 础 3.1.6 项 目 规 划 除 执 行 本 标 准 外,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3.2 规 划 编 制 程 序 3.2.1 规 划 准 备 规 划 准 备 是 指 在 项 目 规 划 前 期 所 要 进 行 的 工 作 包 括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成 立 领 导 小 组 成 立 规 划 工 作 小 组 收 集 整 理 资 料 等 3.2.1.1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根 据 规 划 任 务 书 制 订 项 目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包 括 指 导 思 想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步 骤 与 方 法 日 程 安 排 人 员 组 成 与 分 工 及 经 费 预 算 等 3.2.1.2 成 立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工 作 计 划, 协 调 部 门 关 系, 研 究 解 决 规 划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审 查 确 定 规 划 方 案, 并 以 领 导 小 组 的 名 义 上 报 规 划 3.2.1.3 成 立 规 划 工 作 小 组 规 划 工 作 小 组 由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编 制 工

作 3.2.1.4 收 集 整 理 资 料 资 料 要 求 具 备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时 效 性 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A. 项 目 规 划 应 收 集 以 下 资 料 : 1. 项 目 区 基 本 概 况 行 政 辖 区 地 理 位 置 四 至 总 面 积 覆 盖 范 围 区 内 人 口 等 2. 自 然 条 件 包 括 项 目 区 地 形 地 貌 土 壤 水 文 气 候 地 质 植 被 自 然 灾 害 等 3. 自 然 资 源 包 括 土 地 资 源 水 资 源 生 物 资 源 光 热 资 源 矿 产 资 源 等 4.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包 括 经 济 状 况 市 场 状 况 基 础 设 施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民 族 与 文 化 等 5.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包 括 各 类 土 地 的 数 量 布 局 土 地 利 用 的 有 利 及 不 利 因 素 土 地 权 属 状 况 等 6. 土 地 利 用 潜 力 状 况 包 括 待 开 发 整 理 土 地 的 数 量 质 量 生 产 潜 力 开 发 整 理 潜 力 及 布 局 等 7. 土 地 政 策 法 规 及 相 关 的 规 定 标 准 等 资 料 包 括 涉 及 土 地 利 用 的 有 关 行 业 规 划 资 料, 涉 及 城 建 林 业 环 保 水 利 交 通 能 源 牧 业 水 产 等 的 规 定 和 标 准 B. 资 料 分 析 整 理 : 1. 原 始 资 料 审 核 应 审 查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可 靠 性 计 量 单 位 的 规 范 性 等 2. 对 原 始 资 料 按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经 济 土 地 利 用 等 分 类 分 组 3. 数 据 资 料 初 步 计 算 整 理 汇 总 3.2.2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析 及 评 价 对 确 定 为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区 的 土 地 进 行 利 用 现 状 分 析, 确 定 土 地 的 适 宜 用 途 和 适 宜 程 度 3.2.3 确 定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要 求 根 据 规 划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及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自 然 条 件 土 地 质 量 社 会 需 求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技 术 水 平 等, 确 定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要 求

3.2.4 确 定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的 总 体 布 局 根 据 项 目 区 的 自 然 条 件 资 源 状 况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交 通 水 利 设 施 状 况 以 及 土 地 适 宜 性 评 价 结 果, 确 定 主 干 交 通 线 路 和 水 利 干 沟 渠 等 重 点 开 发 整 理 工 程 设 施 的 位 置 和 规 模 村 镇 的 位 置 和 发 展 方 向 等 3.2.5 根 据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当 地 的 社 会 经 济 自 然 和 技 术 条 件, 以 及 土 地 的 适 宜 用 途 和 项 目 总 体 布 局, 合 理 确 定 各 类 用 地 的 数 量 各 项 工 程 设 施 和 生 物 措 施 的 位 置 和 用 地 规 模, 并 将 其 落 实 到 具 体 地 块 3.2.6 规 划 方 案 评 价 和 确 定 3.2.6.1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包 括 项 目 规 划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和 实 施 项 目 规 划 拟 采 用 技 术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A) 项 目 规 划 的 技 术 可 行 性 分 析 对 规 划 所 采 用 的 各 项 技 术 参 数 和 指 标 是 否 准 确 可 靠, 规 划 是 否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要 求 以 及 规 划 方 案 能 否 完 成 规 划 目 标 任 务 和 要 求 等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B) 实 施 项 目 规 划 拟 采 用 技 术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对 在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中 投 入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技 术 保 障 体 系 ( 如 道 路 修 筑 土 地 平 整 表 土 处 理 排 灌 工 程 及 其 建 ( 构 ) 筑 物 修 筑 生 物 措 施 等 ) 以 及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实 现 的 保 障 程 度 等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3.2.6.2 社 会 效 益 评 价 评 价 项 目 规 划 对 社 会 发 展 的 保 障 和 促 进 作 用 效 益 指 标 为 : 农 产 品 人 均 占 有 量 农 产 品 商 品 率 城 乡 居 住 和 就 业 条 件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改 善 程 度 单 位 面 积 耕 地 供 养 人 数 等 3.2.6.3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分 析 物 质 技 术 要 素 组 合 和 利 用 的 经 济 性, 分 析 可 能 实 现 的 经 济 目 标 和 实 效 性 效 益 指 标 为 : 土 地 利 用 率 耕 地 面 积 增 加 率 投 入 产 出 率 技 术 措 施 增 产 率 3.2.6.4 生 态 效 益 评 价 评 价 项 目 规 划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改 善 程 度 效 益 指 标 为 : 森 林 覆 盖 率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面 积 土 地 沙 化 治 理 面 积 土 地 污 染 治 理 面 积 人 均 绿 地 面 积 等 3.2.6.5 规 划 方 案 确 定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规 划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修 改, 确 定 最 佳 规 划 方 案, 提 交 规 划 文 本

规 划 说 明 规 划 图 件 和 规 划 附 件 3.2.7 上 报 审 批 与 实 施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应 由 具 有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批 准 权 的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的 项 目 规 划 方 可 按 照 规 划 要 求 对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规 划 的 实 施 应 有 利 于 保 证 工 程 安 全 降 低 工 程 成 本 优 先 安 排 防 洪 排 涝 等 对 生 产 建 设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点 工 程 及 道 路 水 利 电 力 等 基 础 工 程 农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应 注 意 不 违 农 时, 优 先 安 排 不 影 响 农 作 物 生 长 或 影 响 不 大 的 工 程, 其 他 工 程 尽 量 安 排 在 农 闲 季 节 3.3 农 用 地 及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农 用 地 整 理 是 指 采 用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对 农 用 地 利 用 现 状 进 行 调 整 整 治 和 改 造, 提 高 农 用 地 质 量, 增 加 土 地 有 效 供 给 量,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和 产 出 率 的 过 程 农 用 地 及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目 标 是 : A. 提 高 农 田 集 约 化 机 械 化 水 利 化 水 平 B. 提 高 农 村 人 口 聚 居 程 度 C. 完 善 给 排 水 通 电 通 路 等 配 套 设 施 D. 提 高 土 地 质 量 E. 增 加 有 效 耕 地 面 积 F. 增 加 耕 地 收 益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G.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农 用 地 整 理 可 整 理 后 土 地 的 主 导 用 途 分 为 耕 地 整 理 园 地 整 理 林 地 整 理 牧 草 地 整 理 和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重 点 是 耕 地 整 理 3.3.1 耕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3.1.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项 目 区 的 经 济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和 土 地 的 适 宜 用 途, 确 定 耕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具 体 目 标 3.3.1.2 项 目 总 体 布 局 A) 原 则 1. 尊 重 自 然 规 律 和 经 济 规 律 2.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和 社 会 需 求 相 结 合

3.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提 高 土 地 生 产 力 4. 工 程 技 术 可 行 经 济 合 理 b) 总 体 布 局 1. 根 据 项 目 区 的 地 形 条 件 土 地 适 宜 性 评 价 结 果 社 会 经 济 综 合 发 展 情 况 及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确 定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和 水 面 用 地 的 布 局 及 分 布 范 围 2. 根 据 项 目 区 及 其 外 围 的 水 文 条 件 和 水 资 源 状 况 及 已 有 的 水 利 设 施, 确 定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及 其 数 量 等 级 和 位 置 3. 根 据 项 目 区 外 围 已 有 交 通 设 施 状 况 和 区 内 地 形 水 利 干 沟 渠 布 局 情 况, 确 定 区 内 交 通 道 路 的 类 型 和 位 置 4. 根 据 当 地 的 气 候 条 件 主 导 风 向 和 风 的 强 度, 确 定 生 态 防 护 林 的 布 局 规 模 结 构 树 种 和 数 量 5. 根 据 当 地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确 定 村 镇 用 地 及 工 矿 用 地 的 数 量 规 模 位 置 和 发 展 方 向 3.3.1.3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规 划 水 利 项 目 工 程 规 划 是 指 在 对 洪 涝 旱 渍 盐 碱 等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和 合 理 利 用 水 资 源 的 原 则 下, 对 水 土 资 源 灌 排 渠 系 及 其 建 ( 构 ) 筑 物 等 进 行 的 统 筹 安 排 A) 排 灌 工 程 系 统 规 划 1. 骨 干 沟 渠 规 划 布 置 对 沟 渠 的 灌 排 面 积 渠 线 工 程 量 输 水 损 失 设 施 安 全 等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和 规 划 布 置, 同 时 应 考 虑 上 下 级 沟 渠 的 协 调 配 套 骨 干 沟 渠 用 地 指 标 干 支 沟 渠 长 度 与 水 源 地 有 关, 干 支 沟 渠 占 地 宽 度 参 见 附 录 A 表 A1 2. 田 间 排 灌 沟 渠 布 置 平 原 地 区 田 间 沟 渠 系, 可 依 条 件 分 别 采 用 灌 排 相 邻 灌 排 相 间 灌 排 兼 用 布 置 丘 陵 山 区 田 间 沟 渠 系 岗 田 间 农 渠 垂 直 于 等 高 线 沿 滂 田 短 边 布 置, 可 为 双 向 控 制 或 灌 排 两 用 冲 田 沟 渠 系 布 置 可 随 地 形 在 山 坡 上 来 水 较 大 的 一 侧 沿 山 脚 布 置 排 水 沟 ; 山 坡 来 水 较 小 地 势 较 高 的 一 侧, 布 置 灌 排 两 用 渠, 兼 排 山 坡 或 滂 田 来 水 在 开 阔 的 冲 田 地 区, 可 在 两 侧 滂 脚 布 置 排 水 沟, 在 冲 田 中 间 布 置 排 灌 两 用 渠,

控 制 两 侧 冲 田 田 间 排 灌 沟 渠 用 地 指 标 斗 渠 农 渠 及 排 水 沟 用 地 面 积 按 其 控 制 范 围 及 占 地 宽 度 来 确 定, 参 见 附 录 A 表 A2 表 A3 表 A4 3. 地 下 排 灌 工 程 应 考 虑 渠 ( 管 ) 首 ( 泵 站 ) 位 置 适 中, 渠 ( 管 ) 线 最 短 ; 干 支 沟 渠 相 互 垂 直, 各 级 排 灌 设 施 配 套 ; 渠 ( 管 ) 线 沿 高 地 布 置, 路 渠 ( 管 ) 结 合 布 置 形 式 根 据 地 形 可 分 为 : 两 边 分 水 式 一 边 分 水 式 4. 排 灌 系 统 的 其 他 工 程 规 划 排 灌 系 统 的 其 他 工 程 规 划 要 求 满 足 渠 系 输 水 分 水 蓄 水 泄 水 排 水 及 防 洪 等 要 求, 保 证 渠 系 正 常 运 行 ; 建 ( 构 ) 筑 物 数 量 类 型 在 满 足 安 全 运 行 便 于 管 理 的 条 件 下, 做 到 数 量 少 工 程 量 省, 应 尽 量 采 用 联 合 布 置 形 式 ; 应 使 流 态 稳 定 水 头 损 失 小, 能 控 制 较 大 自 流 灌 溉 面 积 ; 保 证 灌 区 交 通 顺 畅, 满 足 生 产 生 活 需 要 小 型 水 库 规 划 包 括 库 址 坝 址 坝 型 选 择, 库 容 确 定 以 及 其 他 水 库 建 ( 构 ) 筑 物 的 规 划 设 计 小 型 抽 水 站 规 划 包 括 抽 水 站 布 置 与 站 址 选 择, 抽 水 站 流 量 扬 程 的 确 定 及 机 组 配 套 与 选 择 等 排 灌 水 工 建 设 物 配 置 进 行 水 工 建 设 物 规 划, 必 须 保 证 排 灌 水 顺 利 通 过 各 种 天 然 与 人 工 的 障 碍, 并 能 调 节 水 量 联 结 工 程 等 其 中 包 括 控 制 泄 水 建 筑 物 交 叉 建 设 物 联 结 建 设 物 和 量 水 建 设 物 等 的 配 置 A. 噴 滴 灌 工 程 规 划 1. 噴 滴 灌 系 统 的 选 择 根 据 地 形 土 壤 气 象 水 源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及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选 定 噴 滴 灌 系 统 的 类 型 2. 管 ( 渠 ) 道 系 统 布 置 根 据 水 源 地 形 作 物 分 区 及 噴 滴 灌 系 统 工 作 特 性, 对 干 支 管 进 行 布 置 滴 灌 系 统 分 干 支 毛 三 级 管 道, 布 置 时 应 相 互 垂 直 B. 竖 井 工 程 规 划 1. 竖 井 工 程 规 划 一 般 与 灌 排 系 统 配 合 进 行 竖 井 工 程 规 划 时 要 进 行 地 下 水 资 源 估 算, 查 清 地 下 水 储 量 可 采 量 及 可 利 用 量 ; 计 算 降 雨 入 渗 补 给 灌 溉 回 渗 补 给 河 渠 引 水 补 给 及 地 下 径 流 补 给 量 ; 进 行 水 资 源 采 供 平 衡 计 算, 确 定 宜 开 采 水 层,

合 理 规 划 井 位 井 距, 确 定 井 的 数 量 大 面 积 开 采 地 区, 必 须 进 行 总 体 规 划, 避 免 造 成 地 下 水 的 恶 化 和 产 生 地 面 沉 降 2. 竖 井 工 程 规 划 包 括 井 型 选 择 井 数 确 定 井 的 平 面 布 局 等 C. 排 灌 电 气 工 程 规 划 确 定 电 力 排 灌 设 备 总 容 量 受 载 系 数 和 同 时 率, 计 算 负 荷 量 合 理 布 设 变 电 站, 确 定 主 变 容 量 和 电 压 等 级, 确 定 馈 线 分 布 负 荷 分 配 及 保 护 方 式, 保 证 经 济 有 效 安 全 供 电 3.3.1.4 道 路 规 划 一 般 农 村 道 路 分 干 道 支 道 田 间 道 路 和 生 产 路 项 目 区 内 道 路 网 应 尽 量 与 水 利 工 程 渠 系 一 致, 沿 水 利 沟 渠 布 局, 并 与 项 目 区 外 已 有 道 路 相 连 接, 路 宽 选 择 参 见 附 录 A 表 A5 3.3.1.5 田 块 规 划 A. 规 划 要 求 整 理 后 田 块 应 有 利 于 作 物 的 生 长 发 育, 有 利 于 田 间 机 械 作 业, 有 利 于 水 土 保 持, 满 足 灌 溉 排 水 要 求 和 防 风 要 求, 便 于 经 营 管 理 B. 耕 作 田 块 方 向 耕 作 田 块 方 向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耕 作 田 块 长 边 方 向 受 光 照 时 间 最 长, 受 光 热 量 最 大, 宜 选 用 南 北 向 在 水 蚀 区, 耕 作 田 块 宜 平 行 等 高 线 布 置 ; 在 风 蚀 区, 应 与 当 地 主 害 风 向 垂 直 或 主 害 风 向 垂 直 线 的 交 角 小 于 30 ~45 方 向 布 置 C. 耕 作 田 块 长 度 根 据 耕 作 机 械 工 作 效 率 田 块 平 整 度 灌 溉 均 匀 程 度 以 及 排 水 通 畅 度 等 因 素 确 定 耕 作 田 块 的 长 度 田 块 长 度 一 般 为 500~800M, 具 体 可 依 自 然 条 件 确 定 D. 耕 作 田 块 宽 度 耕 作 田 块 宽 度 应 考 虑 田 块 面 积 机 械 作 业 要 求 灌 溉 排 水 以 及 防 止 风 沙 等 要 求, 同 时 应 考 虑 地 形 地 貌 的 限 制 下 列 为 田 块 要 求 宽 度 参 考 数 据 : 机 械 作 业 要 求 宽 度 200~300M 灌 溉 排 水 要 求 宽 度 100~300M 防 止 风 沙 要 求 宽 度 200~300M E. 耕 作 田 块 形 状

要 求 外 形 规 整, 长 边 与 短 边 交 角 以 直 角 或 接 近 直 角 为 好, 形 状 选 择 依 此 为 长 方 形 正 方 形 梯 形 其 他 形 状, 长 宽 比 以 不 小 于 4:1 为 宜 F. 耕 作 田 块 土 壤 耕 作 田 块 土 壤 的 质 量, 主 要 取 决 于 土 壤 结 构 土 壤 质 地 土 壤 理 化 性 质 等 各 地 应 因 地 制 宜, 提 出 符 合 当 地 条 件 的 土 壤 质 量 改 良 要 求 G. 耕 作 田 块 内 部 规 划 根 据 地 形 地 貌 气 候 等 自 然 特 征 及 土 壤 质 量 要 求, 对 耕 作 田 块 内 部 作 进 一 步 设 计 1. 平 原 地 区 水 田 宜 采 用 格 田 形 式 格 田 设 计 必 须 保 证 排 灌 畅 通, 灌 排 调 控 方 便, 并 满 足 水 稻 作 物 不 同 生 长 发 育 阶 段 对 水 份 的 要 求 格 田 田 面 高 差 应 在 ±3CM 以 内, 长 度 保 持 在 60~120M 为 宜, 宽 度 以 20~40M 为 宜 格 田 之 间 以 田 埂 为 界, 埂 高 以 40CM 为 宜 埂 顶 宽 以 10~20CM 为 宜 旱 地 田 面 坡 度 应 限 在 1:500 以 内 2. 滨 海 滩 涂 区 滨 海 滩 涂 区 耕 作 田 块 设 计 应 注 意 降 低 地 下 水 位, 洗 盐 排 涝, 改 良 土 壤,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在 开 发 利 用 过 程 中, 可 采 用 挖 沟 垒 田, 培 土 正 地 方 法 以 降 低 地 下 水 位 为 主 的 农 田 和 以 洗 盐 除 碱 为 主 的 滩 涂 田 块 田 面 宽 宜 为 30~50M, 长 度 为 300~400M 3. 丘 陵 山 区 丘 陵 山 区 以 修 筑 梯 田 为 主, 根 据 地 形 地 面 坡 度 土 层 厚 度 的 不 同 可 将 其 修 筑 成 水 平 梯 田 隔 坡 梯 田 坡 式 梯 田 等 具 体 规 划 要 求 如 下 : 梯 田 规 格 埂 坎 形 态 应 因 地 制 宜, 视 地 形 地 面 坡 度 机 耕 条 件 土 壤 的 性 质 和 干 旱 程 度 而 定 梯 田 应 尽 量 集 中, 并 考 虑 防 冲 措 施 梯 田 田 面 长 边 应 沿 等 高 线 布 设, 梯 田 形 状 呈 长 条 形 或 带 形 若 自 然 条 件 允 许, 梯 田 田 面 长 度 一 般 不 小 于 100M, 以 150~200M 为 宜 田 面 宽 度 应 考 虑 灌 溉 和 机 耕 作 业 要 求, 陡 坡 区 田 面 宽 度 一 般 为 5~15M, 缓 坡 区 一 般 为 20~40M 3.3.1.6 防 护 林 规 划 包 括 整 理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农 田 防 护 林 水 土 保 持 林 护 岸 固 滩 林 固 沙 林 海 防

林 防 岸 林 护 路 林 和 保 护 草 等 规 划 A. 农 田 防 护 林 规 划 根 据 自 然 条 件 和 土 地 利 用 的 要 求 对 林 带 配 置 方 向 林 带 防 护 间 距 进 行 规 划 规 划 应 参 照 林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相 关 标 准 B. 其 他 防 护 林 规 划 水 土 保 持 林 护 岸 固 滩 林 固 沙 林 海 防 林 防 岸 林 护 路 林 等 其 他 防 护 林 规 划, 应 参 照 林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布 的 相 关 标 准 C. 保 护 草 规 划 在 水 土 流 失 和 风 沙 危 害 的 地 区, 在 种 树 的 同 时 种 植 草 本 植 物, 恢 复 草 被, 增 加 覆 盖 率, 蓄 水 保 土, 防 风 固 沙, 减 少 径 流 和 沙 移 草 场 根 据 项 目 区 地 形 土 壤 草 被 情 况 及 固 沙 要 求, 与 林 业 的 工 程 措 施 配 合 进 行 规 划 3.3.1.7 生 态 环 境 保 持 工 程 规 划 A. 治 坡 工 程 规 划 1. 坡 地 梯 田 规 划 包 括 水 平 梯 田 隔 坡 梯 田 和 坡 式 梯 田 规 划 2. 鱼 鳞 坑 与 水 簸 箕 工 程 规 划 鱼 鳞 坑 一 般 布 置 在 坡 地 上 部, 上 下 两 排 呈 品 字 形 分 布 ; 水 簸 箕 布 置 在 较 缓 的 坡 地 集 水 凹 地, 根 据 集 水 面 积 地 面 坡 度 等 确 定 其 大 小 和 间 距 3. 坡 地 蓄 水 工 程 规 划 指 对 截 留 沟 蓄 水 池 水 窖 等 工 程 设 施 的 布 局 安 排 具 体 规 定 参 照 GB/T 16453.1 B. 治 沟 工 程 规 划 1. 沟 头 防 护 工 程 包 括 修 筑 土 埝 树 桩 埝 截 水 沟 埂 及 造 林 护 沟 主 要 布 局 于 沟 头 2. 谷 坊 工 程 布 局 在 沟 谷 比 降 较 大, 沟 谷 狭 窄 切 割 较 深, 一 般 难 以 耕 作 的 山 区 3. 淤 地 坝 布 局 在 沟 谷 较 宽 比 降 较 小 的 沟 谷 中 下 游 具 体 规 定 参 照 GB/T 16453.3 C. 治 滩 工 程 规 划 主 要 是 通 过 人 工 垫 土 水 力 冲 土 办 法, 治 理 河 滩 地 淤 地 造 田, 包 括 修 堤 改 河 道 引 洪 淤 滩 工 程 等 规 划

D. 防 洪 防 潮 工 程 规 划 根 据 洪 潮 特 点, 合 理 确 定 堤 围 位 置 按 防 洪 防 潮 标 准, 设 计 堤 顶 高 程 和 堤 线 联 围 筑 堤 工 程, 要 合 理 进 行 联 围 布 局, 缩 短 防 洪 堤 线, 应 对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进 行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规 划 干 支 流 的 联 围 和 分 流, 并 要 进 行 联 围 水 利 计 算 E. 潮 排 工 程 规 划 包 括 潮 排 与 机 电 排 工 程 规 划 通 过 潮 位 频 率 计 算 及 围 内 水 位 推 算 决 定 排 水 方 式, 确 定 排 水 面 积 潮 排 抽 排 范 围 及 配 合 方 式, 进 行 潮 排 工 程 布 局 F. 引 淡 防 咸 工 程 规 划 包 括 防 咸 标 准 咸 田 淡 水 压 咸 用 水 量 确 定 淡 潮 期 偷 淡 工 程 筑 闸 拒 咸 工 程 及 蓄 淡 工 程 等 规 划 蓄 淡 工 程 包 括 海 滩 地 围 海 蓄 淡 海 港 堵 港 蓄 淡 挡 潮 堤 蓄 淡 围 垦 区 内 港 道 蓄 淡 及 低 洼 滩 地 蓄 淡 等 规 划 G. 防 护 草 规 划 确 定 草 被 种 类 和 密 度, 并 根 据 地 形 土 壤 草 被 情 况 及 固 坡 的 要 求 进 行 布 局 3.3.2 园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3.2.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与 项 目 区 的 区 位 条 件 技 术 水 平 以 及 土 地 的 适 宜 用 途 和 水 资 源 条 件, 确 定 园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3.3.2.2 园 地 种 类 的 确 定 根 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的 要 求 确 定 园 地 的 种 类 3.3.2.3 园 地 小 区 规 划 A. 面 积 根 据 地 形 条 件 田 间 排 灌 工 程 生 产 管 理 和 机 操 作 的 需 要 确 定 B. 形 状 平 原 地 区 以 正 方 形 为 宜, 丘 陵 山 区 以 沿 等 高 线 走 向 等 宽 弯 曲 形 状 为 宜, 其 他 地 区 以 长 方 形 为 宜 C. 方 向 平 原 地 区 以 南 北 向 为 宜, 长 边 应 与 主 害 风 向 垂 直 3.3.2.4 排 灌 渠 系 防 护 林 网 规 划 可 参 照 耕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3.3.2.5 道 路 规 划 项 目 区 一 般 布 设 干 道 支 道 田 间 道 和 生 产 路 干 道 设 在 中 部, 呈 十 字 形 或 井 字 形 布 局, 外 与 村 镇 公 路 相 通, 内 与 支 道 相 接 ; 支 道 一 般 垂 直 于 干 道, 设 于 小 区 边 界 上 ; 小 区 内 设 置 田 间 道 和 生 产 路, 供 人 畜 行 走 和 作 业

3.3.2.6 生 态 环 境 保 持 工 程 规 划 可 参 照 耕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3.3.3 林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3.3.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和 项 目 区 的 地 形 气 候 水 文 植 被 等 自 然 条 件 和 区 位 条 件 以 及 周 边 土 地 的 用 途, 确 定 林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3.3.3.2 林 地 种 类 确 定 根 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的 要 求 确 定 林 地 的 种 类 3.3.3.3 树 种 的 选 择 和 配 置 根 据 已 确 定 的 整 理 目 的, 按 不 同 树 种 的 生 态 习 性, 结 合 适 地 适 树 的 原 则 选 择 和 培 植 树 种 3.3.3.4 道 路 规 划 根 据 采 伐 集 材 营 林 护 林 的 要 求 规 划 道 路 网, 并 与 林 外 的 道 路 网 相 连 接 3.3.4 牧 草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3.4.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项 目 区 牧 草 地 资 源 调 查 和 评 价 结 果 以 及 地 形 和 气 候 条 件, 确 定 牧 草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3.3.4.2 放 牧 地 规 划 根 据 草 地 生 产 力 和 牲 畜 习 性 及 便 于 管 理 的 要 求, 划 分 季 节 牧 地, 合 理 配 置 各 畜 牧 固 定 放 牧 地 段 在 各 放 牧 段 内 划 分 轮 牧 小 区, 确 定 轮 牧 小 区 的 数 目 面 积 位 置 及 配 置 3.3.4.3 割 草 地 规 划 选 择 割 草 地, 划 分 轮 割 区, 制 定 轮 割 制 度, 确 定 贮 草 场 的 位 置 面 积 及 内 部 配 置 3.3.5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3.5.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项 目 区 地 形 水 文 和 水 域 生 态 系 统 的 特 点, 确 定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3.3.5.2 水 源 地 保 护 规 划 根 据 当 地 需 水 量 地 形 和 水 源 地 的 来 水 条 件, 确 定 水 源 地 的 整 治 方 式 和 保 护 范

围 3.3.5.3 水 产 用 地 规 划 根 据 气 候 和 水 域 生 态 系 统 的 特 点, 选 择 和 确 定 水 产 养 殖 的 种 类 和 布 局 3.3.6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根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以 及 项 目 区 内 村 镇 人 口 预 测 服 务 半 径 土 地 适 宜 性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要 求 区 位 条 件 等, 确 定 村 镇 数 量 用 地 规 模 布 局 工 程 规 划 3.3.6.1 村 镇 数 量 和 规 模 确 定 A) 按 村 镇 地 位 和 职 能 将 其 划 分 为 村 庄 和 集 镇 两 个 层 次, 并 按 规 模 划 分 为 大 中 小 三 个 等 级, 参 见 附 录 A 表 A6 B) 预 测 各 层 次 各 级 别 村 镇 数 量 及 人 口 数 量 根 据 各 层 次 各 级 别 村 镇 的 服 务 半 径 及 经 营 半 径, 结 合 项 目 区 内 现 有 村 镇 规 模 布 局 情 况, 确 定 各 层 次 各 级 别 村 镇 数 量 及 人 口 数 量 C) 各 村 镇 用 地 规 模 按 公 式 (1) 确 定 : S 村 镇 =n S 人 均 10-6 (1) 式 中 :S 村 镇 村 镇 用 地 规 模,km2; n 村 镇 人 口, 人 ; S 人 均 人 均 建 设 用 地,m2/ 人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根 据 GB 50188( 见 附 录 A 表 A7) 确 定 同 时, 应 根 据 建 设 用 地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人 均 建 设 用 地 的 控 制 ( 见 附 录 A 表 A8) 3.3.6.2 村 镇 用 地 评 价 根 据 气 候 水 文 地 质 地 形 地 貌 等 条 件 和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的 建 设 要 求, 对 村 镇 用 地 进 行 评 价 : A) 适 用 修 建 用 地 : 是 指 地 形 平 坦 坡 度 适 宜 地 质 条 件 良 好 没 有 水 灾 等 危 害 的 地 段 若 是 扩 建 原 村 镇, 一 般 应 要 求 村 镇 基 础 设 施 良 好 建 筑 物 布 局 合 理 B) 基 本 适 用 修 建 用 地 : 是 指 必 须 采 取 一 些 工 程 准 备 措 施 才 能 修 建 的 用 地 C) 不 适 用 修 建 用 地 : 是 指 农 业 生 产 价 值 很 高 的 丰 产 田 或 土 地 承 载 力 低 或 地 形 坡 度 陡 常 受 自 然 灾 害 侵 袭 等 用 地 3.3.6.3 村 镇 用 地 布 局 综 合 考 察 当 地 的 生 产 力 水 平 自 然 条 件 生 活 习 惯 生 态 环 境 经 营 半 径 服

务 半 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及 村 镇 用 地 现 状 等 因 素, 确 定 村 镇 用 地 布 局 当 涉 及 多 个 村 镇 合 并 时, 应 征 求 相 关 村 镇 居 民 单 位 与 政 府 的 意 见, 签 署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村 镇 归 并 协 议, 并 得 到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批 准 3.3.6.4 村 镇 内 部 用 地 整 理 规 划 根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村 镇 建 设 规 划 进 行 村 镇 内 部 用 地 整 理 规 划 供 水 道 路 供 电 通 讯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等 用 地 规 划 参 照 GB 50188 3.3.6.5 村 镇 用 地 的 复 垦 规 划 按 照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要 求 需 要 搬 迁 的 村 镇, 根 据 土 地 的 适 宜 性 实 施 村 镇 用 地 的 复 垦 规 划, 以 达 到 满 足 农 业 生 产 对 用 地 的 要 求 3.4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3.4.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项 目 区 土 地 的 适 宜 用 途 当 地 的 经 济 实 力 和 技 术 水 平,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市 规 划, 确 定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A. 完 善 城 市 土 地 功 能 分 区 和 布 局 ; B. 提 高 城 市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充 分 发 挥 土 地 资 产 效 益 ; C. 增 加 绿 地 面 积,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3.4.2 开 发 整 理 类 型 A. 新 增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 B. 低 容 积 率 高 建 筑 密 度 无 规 则 杂 乱 地 区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 C. 闲 置 和 废 弃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3.4.3 原 则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应 以 集 约 用 地 因 地 制 宜 统 筹 兼 顾 有 利 生 产 方 便 生 活 促 进 流 通 繁 荣 经 济 推 进 科 学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为 原 则 3.4.4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调 整 和 布 局 A. 项 目 区 建 设 用 地 构 成 按 城 市 规 划 对 该 区 的 要 求 确 定 ; B.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以 提 供 适 宜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为 目 标, 同 时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对 该 区 的 规 划 要 求, 布 局 各 类 用 地 3.4.5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以 有 利 于 生 产 生 活 建 设 和 美 化 环 境 为 原 则, 项 目 区 按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布 局 道 路 供 水 供 电 通 讯 等 系 统, 并 制 定 保 护 环 境 的 工 程 措 施 3.5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规 划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规 划 是 指 对 荒 山 荒 地 荒 水 荒 滩 涂 等 未 利 用 的 土 地, 采 取 工 程 或 其 他 措 施, 使 宜 农 荒 地 改 造 为 可 利 用 的 农 用 地 所 做 的 统 筹 安 排 和 具 体 部 署 3.5.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当 地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经 济 实 力 以 及 待 开 发 土 地 资 源 的 适 宜 用 途,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确 定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A. 增 加 有 效 耕 地 面 积 ; B.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C.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 D. 增 加 土 地 收 益 3.5.2 待 开 发 土 地 适 宜 用 途 确 定 以 满 足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对 土 地 条 件 的 最 低 要 求 为 标 准, 根 据 土 壤 侵 蚀 程 度 地 形 坡 度 土 层 厚 度 土 壤 质 地 水 文 与 排 水 条 件 盐 碱 化 改 良 条 件 微 地 形 起 伏 程 度 温 度 条 件 和 水 分 条 件 等, 确 定 待 开 发 土 地 适 宜 用 途 3.5.3 原 则 A. 遵 循 自 然 规 律, 合 理 开 发 土 地 资 源, 实 现 良 性 生 态 循 环 ; B. 充 分 发 挥 当 地 资 源 优 势,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获 得 最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C. 有 利 于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结 构 和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的 合 理 调 整, 满 足 人 民 生 活 和 社 会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求 3.5.4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确 定 根 据 待 开 发 土 地 的 空 间 特 性 区 位 因 素 土 地 适 宜 用 途 各 业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及 农 业 和 农 村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确 定 开 发 用 地 结 构 ( 具 体 参 见 农 用 地 及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各 类 用 地 大 型 的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应 包 括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水 面 用 地 居 民 点 用 地 的 合 理 配 置 以 及 沟 渠 道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措 施 用 地 的 综 合 配 套 3.5.5 配 套 措 施 规 划

土 地 开 发 的 主 要 配 套 设 施 有 道 路 灌 排 水 防 洪 防 涝 水 土 保 持 防 止 风 沙 改 良 盐 碱 引 水 蓄 淡 等 设 施, 各 配 套 设 施 的 规 划 参 见 耕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具 体 要 求 3.6 土 地 复 垦 项 目 规 划 土 地 复 垦 项 目 规 划 是 指 对 生 产 建 设 过 程 中, 因 挖 损 塌 陷 压 占 等 造 成 破 坏 的 土 地, 根 据 其 可 恢 复 能 力 的 适 宜 用 途, 对 其 复 垦 后 土 地 利 用 方 向 及 配 套 设 施 作 出 的 具 体 安 排 土 地 复 垦 类 型 包 括 水 灾 地 址 灾 害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灾 后 土 地 复 垦 矿 山 开 采 引 起 的 矿 地 复 垦 各 种 污 染 引 起 的 污 染 土 地 复 垦 交 通 水 利 等 已 废 弃 的 建 设 用 地 复 垦 3.6.1 目 标 确 定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当 地 的 技 术 水 平 和 经 济 实 力 以 及 待 复 垦 土 地 资 源 的 适 宜 用 途,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确 定 土 地 复 垦 项 目 规 划 目 标 A. 重 建 永 久 景 观 地 形 ; B. 恢 复 土 地 生 产 能 力 ; C.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 D. 增 加 土 地 收 益 ; E.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F. 增 加 有 效 耕 地 面 积 3.6.2 待 复 垦 土 地 适 宜 用 途 确 定 以 满 足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对 土 地 性 质 的 最 低 要 求 为 目 标, 根 据 土 壤 侵 蚀 程 度 地 形 坡 度 土 层 厚 度 土 壤 质 地 水 文 与 排 水 条 件 盐 碱 化 改 良 条 件 微 地 形 起 伏 程 度 温 度 条 件 和 水 分 条 件 等 确 定 待 复 垦 土 地 的 适 宜 用 途 3.6.3 原 则 A. 遵 循 自 然 规 律, 合 理 复 垦 土 地 资 源, 实 现 良 性 生 态 循 环 ; B. 充 分 发 挥 资 源 优 势,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获 得 最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 C. 有 利 于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结 构 和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的 合 理 调 整, 满 足 人 民 生 活 和 社 会 日 益 增 长 的 需 求

3.6.4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确 定 根 据 待 复 垦 土 地 的 空 间 特 性 区 位 因 素 土 地 适 宜 用 途 各 业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及 农 业 和 农 村 现 代 化 的 要 求, 确 定 复 垦 用 地 结 构 ( 具 体 参 见 农 用 地 及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各 类 用 地 大 型 的 土 地 复 垦 项 目 应 包 括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水 面 用 地 居 民 点 用 地 的 合 理 配 置 以 及 沟 渠 道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和 水 土 保 持 的 工 程 措 施 用 地 的 综 合 配 套 3.6.5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土 地 复 垦 的 主 要 配 套 设 施 有 道 路 灌 排 水 防 洪 防 涝 水 土 保 持 改 良 盐 碱 等 设 施, 各 配 套 设 施 的 规 划 参 见 耕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具 体 要 求 3.7 因 大 型 工 程 建 设, 使 部 分 土 地 破 碎 零 乱, 为 合 理 高 效 地 利 用 土 地,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整 理, 若 涉 及 到 农 用 地 及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则 按 农 用 地 及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若 涉 及 建 设 用 地 整 理, 则 按 建 设 用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3.8 规 划 成 果 3.8.1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成 果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规 划 说 明 规 划 图 件 和 规 划 附 件 3.8.1.1 规 划 文 本 的 主 要 内 容 A. 前 言 简 述 规 划 的 目 的 任 务 依 据 和 规 划 期 限 B. 项 目 区 概 况 1. 项 目 区 基 本 概 况 2. 自 然 条 件 3. 自 然 资 源 4.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5.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6. 土 地 利 用 潜 力 状 况 7. 土 地 政 策 法 规 及 相 关 的 规 定 标 准 C. 规 划 目 标 与 方 针 简 述 规 划 目 标 和 开 发 整 理 的 方 针 D. 规 划 方 案 1. 规 划 标 准 2. 项 目 的 总 体 布 局 及 各 项 工 程 规 划

3. 各 类 用 地 指 标 调 整 计 算 E. 规 划 方 案 评 价 对 规 划 方 案 进 行 社 会 经 济 和 生 态 效 益 评 价, 论 证 规 划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F. 实 施 规 划 的 措 施 根 据 项 目 区 实 际 情 况 和 存 在 问 题, 为 了 保 证 规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可 提 出 在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经 费 政 策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培 训 等 方 面 需 要 的 具 体 措 施 所 提 出 的 措 施 应 具 有 针 对 性 现 实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3.8.1.2 规 划 说 明 的 主 要 内 容 A. 编 制 规 划 的 简 要 过 程 B. 规 划 的 指 导 思 想 原 则 和 任 务 C. 规 划 中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说 明 规 划 的 有 关 技 术 问 题 规 划 的 协 调 情 况 及 其 他 必 要 问 题 的 说 明 3.8.1.3 规 划 图 件 A.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图 件 包 括 主 件 和 附 件 1. 主 件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现 状 图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图 2. 附 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图 B.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现 状 图 编 制 要 求 1. 比 例 尺 : 不 小 于 1:10000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现 状 图 应 分 幅 编 制 2.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现 状 图 的 主 要 内 容 : 境 界 线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地 类 界 及 符 号, 线 状 地 物, 明 显 或 重 要 地 物 点 现 状 图 例 应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技 术 规 程 及 GB/T 7929 GB/T5791 C.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图 编 制 要 求 1. 比 例 尺 : 不 小 于 1:10000 2.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图 应 以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现 状 图 为 基 础 进 行 编 制 3.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图 的 主 要 内 容 : 必 要 的 地 理 要 素

设 计 高 程 水 流 方 向 沟 路 林 渠 及 建 ( 构 ) 筑 物 等 的 位 置 居 民 点 及 工 矿 用 地 布 局 权 属 界 线 4. 图 面 配 置 内 容 应 包 括 : 图 名 图 廓 方 位 坐 标 坐 标 系 统 指 北 针 邻 区 名 称 界 线 图 签 栏 等 图 签 栏 应 包 括 图 名 图 号 核 定 人 审 查 人 校 核 人 规 划 单 位 制 图 单 位 制 图 者 比 例 尺 制 图 时 间 等 内 容 5. 图 例 图 例 应 符 合 规 范 ( 见 附 录 D) 3.8.1.4 规 划 附 件 A. 规 划 方 案 审 议 及 重 要 会 议 纪 要 B. 规 划 数 据 图 表 等 基 础 资 料 C. 涉 及 到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的 项 目 区, 应 附 上 村 镇 建 设 规 划 图 4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设 计 4.1 基 本 规 定 4.1.1 设 计 依 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设 计 以 项 目 规 划 和 设 计 任 务 书 为 依 据 4.1.2 设 计 原 则 A.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规 划 及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规 划 的 要 求 B. 工 程 技 术 可 行 经 济 合 理 C. 因 地 制 宜 D. 社 会 经 济 和 生 态 效 益 兼 顾 4.1.3 项 目 设 计 的 类 型 A. 耕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1. 农 田 平 整 工 程 设 计 2.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3. 排 灌 电 气 工 程 设 计

4. 农 村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5. 农 田 生 态 防 护 林 设 计 B. 园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C. 牧 草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D.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E. 林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F.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设 计 G. 土 地 复 垦 工 程 设 计 H. 土 地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4.1.4 项 目 设 计 应 由 项 目 提 出 者 委 托 有 相 应 设 计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4.1.5 项 目 设 计 应 由 具 有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批 准 权 的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4.1.6 项 目 设 计 除 执 行 本 标 准 外,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4.2 农 田 平 整 工 程 设 计 4.2.1 农 田 田 面 高 程 设 计 4.2.1.1 农 田 田 面 高 程 设 计 原 则 A. 因 地 制 宜 B. 确 保 农 田 旱 涝 保 收 C. 填 挖 土 方 量 最 小 D. 与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相 结 合 4.2.1.2 农 田 田 面 高 程 设 计 A. 地 形 起 伏 小 土 层 厚 的 旱 涝 保 收 农 田 田 面 设 计 高 程 根 据 土 方 挖 填 量 确 定 B. 以 防 涝 为 主 的 农 田, 田 面 设 计 高 程 应 高 于 常 年 涝 水 位 0.2M 以 上 C. 地 形 起 伏 大 土 层 薄 的 坡 地 的 田 面 高 程 设 计 应 因 地 制 宜 D. 地 下 水 位 较 高 的 农 田, 田 面 设 计 高 程 应 高 于 常 年 地 下 水 位 0.8M 以 上 4.2.2 梯 田 田 坎 设 计 4.2.2.1 梯 田 田 坎 设 计 原 则 A. 安 全 稳 定 B. 占 地 少 C. 用 工 省

D. 因 地 制 宜 选 择 田 坎 材 料 4.2.2.2 梯 田 田 面 宽 B, 田 坎 外 側 坡 度 α, 原 地 面 坡 度 θ, 田 坎 高 H( 见 图 1), 从 图 中 可 推 算 出 各 要 素 间 关 系 式 : Bm=Hctgθ Bn=Hctgα B=Bm-Bn=H(ctgθ-ctgα) H=B/(ctgθ-ctgα) B1=H/sinθ 式 中 :θ 原 地 面 坡 度,( ); α 埂 坎 坡 度,( ); H 埂 坎 高 度,m; B 田 面 净 宽,m; Bn 埂 坎 占 地,m; Bm 田 面 毛 宽,m; B1 原 坡 面 斜 宽,m 4.2.2.3 梯 田 田 坎 设 计 土 质 粘 着 力 愈 小 或 田 坎 愈 高, 田 坎 外 侧 应 愈 缓 田 坎 高 度 在 3M 以 下 的 外 侧 坡, 一 般 可 选 用 45 ~80, 田 坎 内 侧 坡 可 选 用 45 ~60 田 坎 稳 定 性 要 求 按 土 力 学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4.3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4.3.1 目 的 保 证 适 时 适 量 提 供, 并 满 足 作 物 不 同 生 长 发 育 阶 段 需 要 的 人 工 补 充 水 量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工 程 有 两 类, 一 是 水 源 工 程, 其 作 用 是 将 适 宜 的 水 ( 量 ) 从 灌 溉 水 源 中 取 引 出 来, 该 项 工 程 有 蓄 水 工 程 引 水 工 程 提 水 工 程 和 蓄 引 提 相 结 合 的 工 程 等 二 是 输 配 水 工 程 和 田 间 工 程, 输 配 水 工 程 的 作 用 是 将 适 宜 的 水 ( 量 ) 逐 级 输 送 并 分 配 到 田 间, 这 类 工 程 包 括 渠 道 或 管 道 系 统, 以 及 系 统 上 的 建 ( 构 ) 筑 物 等, 田 间 工 程 包 括 排 灌 沟 渠 畦 格 田 工 程 以 及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等 4.3.2 设 计 标 准 4.3.2.1 堤 防 工 程 的 级 别 及 设 计 标 准

A. 堤 防 工 程 的 防 洪 标 准 及 级 别 1. 堤 防 工 程 防 护 对 象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确 定 堤 防 工 程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根 据 防 护 区 内 防 洪 标 准 较 高 于 防 护 对 象 的 防 洪 标 准 确 定 堤 防 工 程 的 级 别 应 符 合 附 录 B 表 B1 的 规 定 2. 遭 受 洪 灾 或 失 事 后 损 失 巨 大, 影 响 十 分 严 重 的 堤 防 工 程, 其 级 别 可 适 当 提 高 ; 遭 受 洪 灾 或 失 事 后 损 失 及 影 响 较 小 或 使 用 期 限 较 短 的 临 时 堤 防 工 程, 其 级 别 可 适 当 降 低 采 用 高 于 或 低 于 规 定 级 别 的 堤 防 工 程 应 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当 影 响 公 共 防 洪 安 全 时, 应 同 时 报 有 批 准 权 的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3. 海 堤 的 乡 村 防 护 区, 当 人 口 密 集 乡 镇 企 业 较 发 达 农 作 物 高 产 或 水 产 养 殖 产 值 较 高 时, 其 防 洪 标 准 可 适 当 提 高, 海 堤 的 级 别 亦 相 应 提 高 4. 蓄 滞 洪 区 堤 防 工 程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根 据 批 准 的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或 区 域 防 洪 规 划 的 要 求 专 门 确 定 5. 堤 防 工 程 上 的 闸 涵 泵 站 等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构 筑 物 的 设 计 防 洪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堤 防 工 程 的 防 洪 标 准, 并 应 留 有 适 当 的 安 全 裕 度 B. 安 全 加 高 值 及 稳 定 安 全 系 数 1. 堤 防 工 程 的 安 全 加 高 值 应 根 据 堤 防 工 程 的 级 别 和 防 浪 要 求 按 附 录 B 表 B2 的 规 划 确 定 1 级 堤 防 重 要 堤 段 的 安 全 加 高 值, 经 过 论 证 可 适 当 加 大, 但 不 得 大 于 1.5M 2. 无 沾 性 土 防 止 渗 漏 变 形 的 允 许 坡 降 应 以 土 的 临 界 坡 降 除 以 安 全 系 数 确 定, 安 全 系 数 宜 取 1.5~2.0 无 试 验 资 料 时, 无 沾 性 土 的 允 许 坡 降 可 按 附 录 B 表 B3 选 取, 有 滤 层 时 可 适 当 提 高 特 别 重 要 的 堤 段, 其 允 许 坡 降 应 根 据 试 验 的 临 界 坡 降 确 定 3. 土 堤 的 抗 滑 稳 定 安 全 系 数 不 应 小 于 附 录 B 表 B4 的 规 定 4. 滨 海 软 弱 堤 基 上 的 土 堤 的 抗 滑 稳 定 安 全 系 数, 当 难 以 达 到 规 定 数 值 时, 经 过 论 证, 并 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适 当 降 低 5. 防 洪 墙 抗 滑 稳 定 安 全 系 数, 不 应 小 于 附 录 B 表 B5 的 规 定 6. 防 洪 墙 抗 倾 稳 定 安 全 系 数 不 应 小 于 附 录 B 表 B6 规 定 4.3.2.2 灌 溉 标 准

A. 设 计 灌 溉 工 程 时 应 首 先 确 定 灌 溉 设 计 保 证 率 南 方 小 型 水 稻 灌 区 的 灌 溉 工 程 也 可 按 抗 旱 天 数 进 行 设 计 B. 灌 溉 设 计 保 证 率 可 根 据 水 文 气 象 水 土 资 源 作 物 组 成 灌 区 规 模 灌 水 方 法 及 经 济 效 益 等 因 素, 按 照 附 录 B 表 B7 确 定 4.3.2.3 排 水 标 准 A. 排 涝 标 准 的 设 计 暴 雨 重 现 期 应 根 据 排 水 区 的 自 然 条 件 涝 灾 的 严 重 程 度 及 影 响 大 小 的 因 素, 经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确 定, 一 般 可 采 用 5~10 年, 或 参 照 国 家 或 相 关 权 威 部 门 批 准 过 的 地 区 性 提 法 经 济 条 件 较 好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区, 可 适 当 提 高 标 准 ; 经 济 条 件 目 前 尚 差 的 地 区, 可 分 期 达 到 标 准 B. 设 计 暴 雨 历 时 和 排 除 时 间 应 根 据 排 涝 面 积 地 面 坡 度 植 被 条 件 暴 雨 特 性 和 暴 雨 量 河 网 和 湖 泊 的 调 蓄 情 况, 以 及 农 作 物 耐 淹 水 深 和 耐 淹 历 时 等 条 件, 经 论 证 确 定 旱 作 区 一 般 可 采 用 1~3 天 暴 雨 从 作 物 受 淹 起 1~3 天 排 至 田 面 无 积 水 ; 水 稻 区 一 般 可 采 用 1~3 天 暴 雨 3~5 天 排 至 耐 淹 水 深 具 有 调 蓄 容 积 的 排 水 系 统, 可 根 据 调 蓄 容 积 的 大 小 采 用 较 长 历 时 的 设 计 暴 雨 或 一 定 间 歇 期 的 前 后 两 次 暴 雨 作 为 设 计 标 准 ; 排 空 调 蓄 容 积 的 时 间, 可 根 据 当 地 暴 雨 特 性, 统 计 分 析 两 次 暴 雨 的 间 歇 天 数 确 定, 一 般 可 采 用 7~15 天 C. 农 作 物 的 耐 淹 水 深 和 耐 淹 历 时, 应 根 据 当 地 或 临 近 地 区 有 关 试 验 或 调 查 资 料 分 析 无 试 验 或 调 查 资 料 时, 可 按 附 录 B 表 B8 选 取 D. 设 计 排 涝 模 数 应 根 据 当 地 或 临 近 地 区 的 实 测 资 料 确 定 无 实 测 资 料 时, 可 根 据 排 水 区 的 自 然 经 济 条 件 和 生 产 发 展 水 平 等, 选 用 经 过 论 证 的 方 法 计 算 E. 设 计 排 漬 深 度 耐 漬 深 度 耐 漬 时 间 和 水 稻 田 适 宜 日 渗 漏 量, 应 根 据 当 地 或 临 近 地 区 农 作 物 试 验 或 种 植 经 验 调 查 资 料 分 析 确 定 无 试 验 资 料 或 调 查 资 料 时, 旱 田 设 计 耐 漬 深 度 可 取 0.8~1.3M, 水 稻 田 设 计 排 漬 深 度 可 取 0.4~0.6M; 旱 作 物 耐 漬 深 度 可 取 0.3~0.6M, 耐 漬 时 间 3~4 天 水 稻 田 适 宜 日 渗 漏 量 可 取 2~ 8MM/ 天 ( 粘 性 土 取 较 小 值, 沙 性 土 取 较 大 值 ) F. 有 漬 害 的 旱 作 区, 农 作 物 生 长 期 地 下 水 位 应 以 设 计 排 漬 深 度 作 为 控 制 标 准, 但 在 设 计 暴 雨 形 成 的 地 面 水 排 除 后, 应 在 旱 作 物 耐 漬 时 间 内 将 地 下 水 位 降 至 耐 漬 深 度 水 稻 区 应 能 在 晒 田 期 内 3~5 天 将 地 下 水 位 降 至 设 计 排 漬 深 度 土 壤 渗 漏 量 过 小 的 水 稻 田, 应 采 取 地 下 水 排 水 措 施 使 其 淹 水 期 的 渗 漏 量 达 到 适 宜 标 准

G. 适 于 使 用 农 业 机 械 作 业 的 设 计 排 漬 深 度, 应 根 据 各 地 区 农 业 机 械 耕 作 的 具 体 要 求 确 定, 一 般 可 采 用 0.6~0.8M H. 设 计 排 漬 模 数 应 采 用 当 地 或 临 近 地 区 的 实 测 资 料 确 定 ; 无 实 测 资 料 时, 可 采 用 公 式 (2): Qh= (2) 式 中 : Qh 设 计 排 漬 模 数,M3/S KM2; μ 土 壤 给 水 度 ( 释 放 水 量 与 土 壤 体 积 的 比 值 ); H 地 下 水 位 设 计 降 低 深 度,M; T 排 漬 历 时, 天 I. 改 良 盐 碱 地 或 防 治 土 壤 次 生 盐 碱 化 的 地 区, 其 排 水 标 准 除 应 执 行 上 述 各 条 规 定 外, 还 应 在 返 盐 季 节 前 将 地 下 水 控 制 在 临 界 深 度 以 下, 地 下 水 临 界 深 度 应 根 据 各 地 区 试 验 或 调 查 资 料 确 定 无 试 验 或 调 查 资 料 时, 可 按 经 验 值 确 定, 其 数 值 可 查 附 录 B 表 B9 4.3.2.4 防 洪 标 准 A. 蓄 水 枢 纽 工 程 建 筑 物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根 据 其 级 别 按 附 录 B 表 B10 确 定 B. 引 水 提 水 枢 纽 工 程 建 筑 物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根 据 其 级 别 按 附 录 B 表 B11 确 定 C. 灌 排 建 筑 物 灌 溉 渠 道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根 据 其 级 别 按 附 录 B 表 B12 确 定 D. 潮 汐 河 口 灌 排 ( 兼 挡 潮 ) 建 筑 物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根 据 其 级 别 按 附 录 B 表 B13 确 定 E. 灌 区 内 必 须 修 建 的 排 洪 沟 ( 撇 洪 沟 ), 其 防 洪 标 准 可 根 据 其 洪 流 量 的 大 小, 按 重 现 期 5~10 年 确 定 F. 灌 区 内 防 洪 堤 或 挡 潮 堤 的 防 洪 标 准, 应 根 据 防 护 对 象 的 重 要 程 度 和 受 灾 后 损 103μH 失 的 大 小, 按 GB 50286 规 定 确 定 86.4T 4.3.2.5 灌 排 水 质 标 准 A. 以 地 面 水 地 下 水 或 处 理 后 的 城 市 污 水 与 工 业 废 水 作 为 灌 溉 水 源 时, 其 水 质 均 应 符 合 GB 5084 的 规 定

B. 在 作 物 生 育 期 内, 灌 溉 时 的 灌 溉 水 温 与 农 田 水 温 之 差 宜 小 于 10 水 稻 田 灌 溉 水 温 宜 为 15~35 C. 灌 区 内 外 农 田 城 镇 及 工 矿 企 业 排 入 灌 排 渠 沟 的 地 面 水 和 污 水 水 质 必 须 符 合 GB 3838 和 GB 8978 的 规 定 ; 回 灌 地 下 水 的 水 质 除 应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外, 还 应 该 符 合 GB 5084 的 规 定 4.3.3 蓄 水 工 程 设 计 蓄 水 工 程 是 指 通 过 人 工 修 筑 工 程 的 方 法 拦 蓄 天 然 降 水 或 利 用 地 下 水, 以 供 灌 溉 用 本 项 工 程 应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部 门 专 门 负 责 4.3.3.1 设 计 要 求 A. 灌 溉 供 水 水 库 工 程 设 计, 应 以 项 目 规 划 和 灌 区 灌 溉 设 计 标 准 为 依 据 B. 大 中 型 灌 溉 供 水 水 库 工 程 设 计 规 模 应 根 据 灌 溉 设 计 保 证 率 水 资 源 的 可 利 用 条 件 灌 溉 用 水 量 和 其 他 用 水 量 等, 经 调 节 计 算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C. 以 灌 溉 水 稻 为 主 的 水 库, 应 采 用 分 层 取 水 的 方 式 取 水 口 的 分 层 及 底 部 高 层 应 根 据 当 地 或 相 邻 地 区 水 库 的 水 温 与 水 深 相 关 关 系 及 其 季 节 性 变 化 的 特 点 等 分 析 确 定 大 中 型 水 库 可 采 用 塔 式 取 水 建 筑 物, 小 型 水 库 可 采 用 卧 管 式 取 水 设 施 4.3.3.2 用 作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的 水 库, 蓄 水 量 在 103~108M3 范 围 内, 筑 坝 材 料 应 因 地 制 宜, 采 用 当 地 材 料, 如 土 料 砂 砾 石 料 以 及 混 凝 土 4.3.3.3 水 库 工 程 包 括 挡 水 建 筑 物 放 水 建 筑 物 和 溢 洪 道 挡 水 建 筑 物 即 蓄 水 坝, 是 水 库 的 主 体 工 程, 按 建 筑 材 料 分, 蓄 水 坝 分 土 坝 堆 石 坝 土 石 混 合 坝, 习 惯 上 还 包 括 漿 彻 石 坝 4.3.3.4 水 库 位 置 应 充 分 利 用 天 然 地 形, 根 据 经 济 与 安 全 原 则 考 虑 坝 址 尽 可 能 选 择 河 谷 较 窄 库 内 地 形 平 坦 地 质 可 靠 不 漏 水 不 坍 塌 不 滑 动 水 源 可 靠 有 足 够 来 水 量 的 地 段, 集 雨 面 积 应 是 灌 溉 面 积 的 1.5 倍 以 上 ; 坝 址 附 近 有 足 够 的 适 宜 筑 坝 材 料 坝 址 尽 可 能 接 近 灌 区, 缩 短 渠 道 线 路 长 度, 减 少 渠 系 建 筑 物 数 量 和 沿 途 渗 漏 及 蒸 发 损 失 ; 要 注 意 保 护 库 区 内 的 山 林 绿 化,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避 免 造 成 水 库 淤 积 4.3.3.5 设 计 内 容 包 括 水 库 容 积 来 水 量 用 水 量 计 算 和 水 库 建 筑 物 设 计 4.3.4 引 水 工 程

4.3.4.1 渠 首 引 水 工 程 设 计 应 根 据 河 ( 湖 ) 水 位 河 ( 湖 ) 岸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和 灌 溉 对 引 水 高 程 引 水 流 量 的 要 求,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确 定 后 选 择 采 用 无 坝 引 水 或 有 坝 ( 闸 ) 引 水 方 式 4.3.4.2 当 河 ( 湖 ) 岸 地 形 较 陡 岸 坡 稳 定 时, 渠 首 工 程 宜 采 用 岸 边 式 布 置 ; 当 河 ( 湖 ) 岸 地 形 较 缓 岸 坡 不 稳 定 时, 可 采 用 引 渠 式 布 置 4.3.4.3 无 坝 引 水 的 渠 首 的 引 水 角 度 宜 取 30 ~60 引 水 角 前 沿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进 水 口 宽 度 的 2 倍 4.3.5 灌 溉 泵 站 设 计 4.3.5.1 灌 溉 泵 站 设 计 应 对 扬 程 流 量 泵 的 数 量 进 行 计 算, 泵 址 应 根 据 地 形 地 质 水 流 动 力 源 等 条 件 确 定 4.3.5.2 泵 站 应 进 行 泵 房 泵 房 机 电 设 备 进 水 管 系 出 水 管 系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设 计 计 算 4.3.5.3 灌 溉 泵 站 设 计 详 见 GB/T 50265 和 GB 50288 4.3.6 机 井 设 计 4.3.6.1 机 井 设 计 应 根 据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地 下 水 资 源 可 利 用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并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4.3.6.2 机 井 设 计 计 算 机 井 最 大 可 能 出 水 量 最 大 可 能 水 位 降 落 值 单 井 群 井 影 响 半 径 机 井 数 量 及 井 距 详 见 GB 50288 4.3.7 灌 溉 输 配 水 工 程 输 配 水 工 程 的 作 用 是 将 适 宜 的 水 ( 量 ) 逐 级 输 送 并 分 配 到 田 间 这 类 工 程 包 括 渠 道 或 管 道 系 统 及 相 应 的 建 ( 构 ) 筑 物 等 4.3.7.1 灌 溉 渠 道 系 统 设 计 A. 输 配 水 渠 道 系 统 通 常 分 为 干 支 斗 农 渠 四 级 各 级 渠 道 上 可 根 据 需 要 修 建 渠 系 建 筑 物, 包 括 分 水 闸 节 制 闸 渡 槽 跌 水 陡 坡 倒 虹 吸 桥 梁 涵 洞 和 量 水 建 筑 物 等 B. 灌 溉 渠 道 系 统 设 计 包 括 横 断 面 设 计 和 纵 断 面 设 计 灌 溉 渠 道 设 计 流 量 计 算 及 渠 道 横 断 面 纵 断 面 设 计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C 中 C1 C2 C3 4.3.7.2 灌 溉 管 道 系 统 设 计 A. 灌 溉 管 道 系 统 组 成 及 配 置

1. 灌 溉 管 道 系 统 可 根 据 地 形 水 源 和 用 户 用 水 情 况, 采 用 环 状 管 网 或 树 枝 状 管 网 2. 各 用 水 单 位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配 水 口 配 水 口 的 位 置 给 水 栓 的 型 式 和 规 格 尺 寸, 必 须 与 相 应 的 灌 溉 方 法 和 移 动 管 道 连 接 方 式 一 致 3. 各 级 管 道 进 口 必 须 设 置 节 制 阀, 分 水 口 较 多 的 输 配 水 管 道, 每 隔 3~5 个 分 水 口 应 设 置 一 个 节 制 阀 ; 管 道 最 低 处 应 设 置 排 水 沟 阀 4. 水 泵 出 口 逆 止 阀 或 压 力 池 放 水 阀 下 游, 以 及 可 能 产 生 水 锤 负 压 或 水 柱 分 离 的 地 方 安 装 进 气 阀 5. 管 道 的 驼 峰 处 或 长 度 大 于 3KM 但 无 明 显 驼 峰 的 管 道 中 段 安 装 排 气 阀 6. 水 泵 出 口 处 ( 逆 止 阀 下 游 或 闸 阀 上 游 ) 安 装 水 锤 防 护 装 置 7.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压 力 流 量 计 量 装 置 B. 地 下 灌 溉 管 道 断 面 形 状 1. 圆 形 管, 以 预 制 混 凝 土 管 套 接 埋 设 或 现 场 浇 制 2. 马 蹄 形 管, 上 圆 下 方, 可 以 预 制 构 件 装 配, 也 可 现 场 浇 制 3. 椭 圆 形 管, 宜 现 场 浇 筑 C. 灌 溉 管 道 系 统 设 计 1. 系 统 进 口 设 计 流 量 应 根 据 全 系 统 同 时 工 作 的 各 配 水 口 所 需 要 设 计 流 量 之 和 确 定, 设 计 压 力 应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如 局 部 地 区 水 压 不 足, 提 高 全 系 统 工 作 压 力 又 不 经 济 时, 可 另 行 增 压 ; 部 分 地 区 水 压 过 高 时, 应 安 装 调 减 压 装 置 2. 管 道 沿 程 水 头 损 失 和 局 部 水 头 损 失 计 算 可 详 见 附 录 C 中 C4 的 有 关 部 分 3. 管 道 设 计 流 速 应 控 制 在 经 济 流 速 0.9~1.5M/S, 超 出 此 范 围 时 应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 4. 管 道 的 纵 横 断 面 应 通 过 水 力 计 算 确 定, 并 应 验 算 输 水 管 道 产 生 水 锤 的 可 能 性 及 水 锤 压 力 值 管 道 转 角 不 应 小 于 90 5. 输 水 管 道 的 强 度 可 按 下 列 负 荷 组 合 情 况 进 行 计 算 填 土 和 运 输 工 具 对 放 空 管 道 的 压 力 管 道 中 水 的 工 作 压 力 土 压 力 和 运 输 工 具 压 力 管 道 中 产 生 水 锤 时 的 水 压 力 和 土 压 力 D. 管 材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所 选 管 材 的 工 作 压 力 应 大 于 或 等 于 灌 溉 管 道 系 统 分 区 或 分 段 的 设 计 工 作 压 力 2. 固 定 管 道 宜 优 先 选 用 硬 塑 料 管 钢 丝 网 水 泥 管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选 用 钢 管 铸 铁 管 时, 应 进 行 防 腐 蚀 处 理 3. 所 选 管 材 外 形 规 格 尺 寸 公 差 配 合 和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的 规 定, 管 材 使 用 年 限 应 符 合 SL 72 的 规 定 4. 所 选 管 材 必 须 经 国 家 计 量 认 证 的 质 检 机 构 抽 检 合 格 E. 千 亩 以 上 连 片 农 田 的 灌 溉 管 道 系 统, 宜 采 用 优 化 方 法 进 行 设 计 4.3.7.3 渠 道 防 渗 工 程 设 计 A. 渠 道 防 渗 工 程 是 节 约 用 水 保 护 水 土 资 源 提 高 水 的 利 用 效 率 的 重 要 措 施 B. 渠 道 防 渗 工 程 设 计 应 结 合 当 地 的 自 然 条 件 灌 区 规 模 水 资 源 丰 缺 情 况 以 及 社 会 经 济 生 态 环 境 等 诸 因 素 综 合 评 价, 经 论 证 确 定, 优 选 符 合 当 地 具 体 条 件 的 防 渗 工 程 C. 防 渗 材 料 的 运 用 应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就 地 取 材 量 力 而 行 和 符 合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原 则 可 选 用 土 料 彻 石 塑 膜 材 料 沥 青 混 凝 土 混 凝 土 等 材 料 各 种 材 料 的 防 渗 性 能 应 经 过 科 学 试 验, 材 料 配 合 比 应 经 过 试 验 确 定 详 见 SL 18 4.3.7.4 喷 灌 滴 灌 系 统 设 计 喷 灌 系 统 一 般 包 括 水 源 动 力 水 泵 管 道 系 统 及 喷 头 等 部 分 喷 灌 系 统 设 计 包 括 灌 水 定 额 和 灌 水 周 期 的 设 计 及 计 算 喷 头 数 支 管 数 管 道 系 统 的 水 头 损 失 及 水 泵 选 择 动 力 功 率 滴 灌 系 统 一 般 包 括 压 力 源 输 配 水 管 路 滴 头 等 部 分 滴 灌 系 统 设 计 包 括 确 定 系 统 用 水 率 确 定 系 统 面 积 及 进 行 滴 灌 系 统 布 置 设 计 滴 灌 系 统 水 力 设 计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C 表 中 C4 C5 4.3.8 农 田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农 田 排 水 工 程, 根 据 排 水 的 目 标 基 本 分 为 除 涝 降 低 地 下 水 位 和 洗 盐 除 碱 两 种 类 型 4.3.8.1 排 水 方 法 有 明 沟 排 水 暗 沟 排 水 竖 井 排 水 以 及 生 物 排 水 法 按 照 排 水 在 地 面 水 水 位 与 承 泄 区 水 位 之 间 垂 直 距 离, 也 可 分 为 自 流 排 水 和 机 电 抽 排 水 4.3.8.2 排 水 系 统 由 田 间 排 水 集 水 沟 各 级 输 排 水 沟 道 承 泄 区 以 及 附 属 其 上 的

控 制 建 筑 物 ( 水 闸 ) 交 叉 建 筑 物 ( 涵 洞 渡 槽 倒 虹 吸 桥 梁 等 ) 联 接 建 筑 物 ( 跌 水 陡 坡 ) 组 成 4.3.8.3 农 田 排 水 工 程 应 进 行 排 水 沟 纵 断 面 和 横 断 面 设 计 排 水 沟 设 计 流 量 排 水 沟 设 计 水 位 计 算 及 排 水 沟 纵 断 面 横 断 面 设 计 具 体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C 中 C6 排 水 暗 管 埋 设 间 距 设 计 流 量 管 径 及 比 降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参 见 附 录 C 中 C7 4.4 排 灌 电 气 工 程 设 计 4.4.1 根 据 电 力 排 灌 站 的 特 点 重 要 性, 确 定 电 动 机 的 额 定 电 压 单 机 容 量 及 台 数 200KW 以 下 的 电 动 机 额 定 电 压 一 般 采 用 380V,200KW 以 上 的 电 动 机 额 定 电 压 一 般 采 用 6KV 4.4.2 电 气 主 接 线 的 设 计 4.4.2.1 电 气 主 接 线 设 计 的 原 则 A. 满 足 电 动 机 起 动 要 求 B. 尽 可 能 与 成 套 设 备 标 准 方 案 相 符 合 C. 不 影 响 近 区 农 村 用 电 安 全 4.4.2.2 电 气 主 接 线 设 计 根 据 电 力 排 灌 站 安 装 的 电 动 机 额 定 电 压 单 机 容 量 台 数 及 供 电 电 网 情 况 确 定 电 气 主 接 线 供 电 电 网 输 送 容 量 及 输 送 距 离 的 关 系, 一 般 可 参 考 附 录 B 表 B14 A. 一 般 排 灌 站 在 非 排 灌 季 节 短 时 停 电 对 排 灌 影 响 不 大 时, 其 主 接 线 可 以 比 较 简 单, 可 采 用 一 回 路 电 源 进 线, 一 台 主 变 压 器, 单 母 线 接 线 B. 短 时 停 电 对 排 灌 站 排 灌 影 响 较 大 时, 其 主 接 线 的 可 靠 性 要 求 相 应 提 高, 可 寻 找 二 个 电 源, 采 用 二 回 进 线, 母 线 分 段 等 C. 排 灌 站 专 用 变 电 站 的 电 压 多 为 35/6KV 35/0.4KV 10/0.4KV 变 电 所 一 般 为 露 天 布 置, 电 动 机 配 电 装 置 放 在 机 房 内 4.4.3 配 电 装 置 设 计 4.4.3.1 配 电 装 置 组 成 : 低 压 配 电 屏 动 力 照 明 配 电 箱 高 压 开 关 箱 4.4.3.2 配 电 装 置 的 确 定 根 据 额 定 电 流 内 部 电 器 设 备 要 求 及 安 装 要 求 确 定 低 压 配 电 屏, 动 力 照 明 配 电

箱 和 高 压 开 关 箱 的 型 号,500V 以 下 低 压 动 力 系 统 中, 多 采 用 BDL-1,PGL 型 配 电 屏, 其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见 附 录 B 表 B15; 动 力 照 明 配 电 箱 普 遍 采 用 XL(F)-14 XL(F)-15 型, 其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见 附 录 B 表 B16; 高 压 开 关 箱 大 多 采 用 固 定 式 GG-1A(F) 型 4.4.3.3 室 内 配 电 装 置 布 置 A) 室 内 配 电 装 置 布 置 的 尺 寸, 与 电 气 设 备 的 电 压 等 级 操 作 元 件 的 型 式 以 及 载 流 部 分 两 侧 是 否 有 廊 道 等 因 素 有 关 不 同 相 带 电 部 分 之 间, 带 电 部 分 与 接 地 部 分 之 间, 带 电 部 分 与 建 筑 物 其 他 部 分 之 间 的 最 小 距 离 见 附 录 B 表 B17, 设 计 尺 寸 要 略 为 放 大, 以 便 安 装 和 检 修 配 电 装 置 前 面 的 走 廊 宽 度, 应 保 证 设 备 搬 运 和 维 护 方 便, 但 不 应 小 于 下 列 数 值 : 设 备 一 面 布 置 时 1.0M 设 备 两 面 布 置 时 1.2M 对 于 有 开 关 及 隔 离 开 关 操 作 装 置 的 走 廊, 其 宽 度 应 为 : 设 备 一 面 布 置 时 1.5M 设 备 两 面 布 置 时 2.0M B) 高 低 压 母 线 空 墙 安 装, 载 流 母 线 的 布 置 距 地 面 应 有 2.5M 以 上 的 高 度 C) 电 缆 与 导 线 敷 设, 排 灌 站 采 用 的 电 缆 和 绝 缘 导 线, 在 数 量 较 少 时, 一 般 穿 管 敷 设 1. 管 内 穿 一 根 电 缆 时, 电 缆 管 内 径 为 电 缆 外 径 的 1.5 倍 2. 一 根 管 子 内 穿 过 多 根 绝 缘 导 线 时, 导 线 的 总 截 面 一 般 不 大 于 管 子 截 面 的 40 % 3. 电 缆 弯 曲 半 径 一 般 为 15D(D 是 电 缆 外 径 ) 4.5 农 村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农 村 道 路 是 乡 镇 道 路 网 的 延 伸, 沟 通 乡 镇 村 庄 与 田 块 之 间 的 联 系 设 计 应 参 考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和 农 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道 路 设 计 标 准 4.5.1 项 目 区 内 的 农 村 道 路, 按 主 要 功 能 和 使 用 特 点 可 分 为 干 道 支 道 田 间 道 和 生 产 路 4.5.2 干 道 支 道 技 术 要 求 4.5.2.1 交 通 量 : 根 据 旺 季 交 通 运 输 及 生 产 运 输 车 流 量 保 证 率 确 定, 见 公 式 (3):

A=2N/DP (3) 式 中 :A 交 通 量, 辆 / 昼 夜 ; N 一 定 时 段 内 的 平 均 货 运 量,T; D 汽 车 运 输 期, 天 ; P 每 辆 汽 车 平 均 载 重 量,T 4.5.2.2 道 路 宽 度 : 干 道 路 面 宽 6~8M, 高 出 地 面 0.7~1.0M; 支 道 路 面 宽 3~6M, 高 出 地 面 0.5~0.7M 4.5.2.3 道 路 纵 坡 : 主 要 指 干 道 平 原 地 区 一 般 应 小 于 6%; 丘 陵 山 区 应 小 于 8%, 个 别 大 纵 坡 地 段 以 不 超 过 11% 为 宜 4.5.2.4 道 路 弯 曲 半 径 : 根 据 地 形 工 程 难 易 及 行 驶 安 全 确 定 平 原 地 区 或 丘 陵 地 区 弯 道 半 径 不 小 于 20M, 山 区 最 小 半 径 可 为 15M, 对 翻 山 越 岭 回 头 弯 道 半 径 一 般 可 采 用 12M 4.5.3 田 间 道 设 施 设 计 原 则 A. 道 路 中 心 线 以 平 直 线 为 主, 路 长 最 短, 联 系 简 便 B. 道 路 坡 度 转 弯 角 度 等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要 求 C. 应 与 田 林 村 渠 沟 等 布 局 相 协 调, 有 利 于 田 间 生 产 管 理 D.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4.5.4 田 间 道 与 生 产 路 技 术 要 求 4.5.4.1 田 间 道 : 主 要 为 货 物 运 输 作 业 机 械 向 田 间 转 移 及 为 机 器 加 油 加 水 加 种 等 生 产 操 作 过 程 服 务 路 宽 宜 为 3~4M 4.5.4.2 生 产 路 : 为 人 工 田 间 作 业 和 收 获 农 产 品 服 务 路 宽 宜 为 1M 左 右 4.5.5 田 间 道 纵 坡 4.5.5.1 最 大 纵 坡 : 宜 取 6%~8% 4.5.5.2 最 小 纵 坡 : 以 满 足 雨 雪 水 排 除 要 求 为 准, 一 般 宜 取 0.3%~0.4%, 多 雨 地 区 宜 取 0.4%~0.5% 4.6 农 田 生 态 防 护 林 设 计 4.6.1 设 计 原 则 A. 应 结 合 当 地 最 主 要 的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进 行 防 护 林 设 计 B. 建 立 以 农 田 生 态 防 护 林 为 主, 多 林 种 相 结 合 的 综 合 防 护 体 系 创 造 新 的 农 业

地 理 景 观, 建 立 结 构 合 理 良 性 循 环 的 农 业 生 态 系 统 C. 统 一 规 划 全 面 整 治 实 行 山 水 田 林 路 村 统 一 规 划, 综 合 治 理 D. 生 态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相 统 一 4.6.2 林 带 结 构 设 计 根 据 地 形 气 候 条 件 风 害 程 度 及 其 特 点, 因 地 制 宜 确 定 林 带 结 构 种 类 高 度 宽 度 及 横 断 面 形 状 4.6.3 林 带 走 向 设 计 林 带 走 向 一 般 应 与 主 害 风 向 垂 直, 偏 角 不 得 超 过 30 在 一 般 灌 溉 地 区, 林 带 应 尽 量 与 渠 向 一 致 4.6.4 林 带 间 距 和 网 格 面 积 确 定 4.6.4.1 主 副 林 带 间 距 根 据 土 壤 条 件 防 护 林 类 型 害 风 频 率 害 风 最 大 风 速 和 平 均 风 速 林 带 结 构 和 疏 透 度 林 带 高 度 和 有 效 防 护 距 离, 同 时 考 虑 灌 溉 条 件 地 物 地 形 田 块 形 状 原 有 渠 系 和 道 路 分 布 等 因 素 确 定 4.6.4.2 在 有 一 般 风 害 的 壤 土 或 砂 壤 土 耕 地, 以 及 风 害 不 大 的 灌 溉 区 或 水 网 区, 主 林 带 间 距 宜 为 200~250M, 副 林 带 间 距 宜 为 400~500M, 网 格 面 积 宜 为 8~12.5 公 顷 ; 风 速 大, 风 害 严 重 的 耕 地, 以 及 易 遭 台 风 袭 击 的 水 网 区, 主 林 带 间 距 宜 为 150M 左 右, 副 林 带 间 距 宜 为 300~400M, 网 格 面 积 宜 为 4.5~6.0 公 顷 4.7 园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园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以 提 高 园 地 集 约 利 用 率 园 地 产 出 率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永 续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等 为 基 本 要 求 4.7.1 园 地 小 区 设 计 园 地 小 区 是 道 路 林 带 分 隔 而 成 的 地 块 4.7.1.1 设 计 原 则 A. 小 区 布 置 做 到 道 路 林 带 占 地 少 B. 小 区 配 置 结 构 便 于 生 产 组 织 管 理 C. 小 区 规 格 与 走 向 有 利 于 提 高 整 体 防 风 效 能 D. 小 区 规 格 与 走 向 有 利 于 水 土 保 持 E. 小 区 形 状 与 边 长 有 利 于 机 耕 作 业 F. 小 区 宽 度 有 利 于 品 种 异 花 授 粉

G. 小 区 设 计 服 从 灌 溉 渠 系 要 求 H. 小 区 内 土 壤 性 质 一 致 4.7.1.2 园 地 小 区 规 格 设 计 A) 面 积 : 根 据 地 形 条 件 生 产 规 模 机 械 化 水 平 以 及 田 间 工 程 规 模 确 定 一 般 为 几 公 顷 至 几 十 公 顷, 平 原 地 区 机 械 化 水 平 高 的 大 型 果 园, 小 区 面 积 宜 大 一 些 B) 形 状 : 无 风 害 平 原 地 区 宜 采 用 正 方 形 形 状 为 宜 丘 陵 山 区 亦 可 沿 等 高 线 走 向 构 成 等 宽 弯 曲 形 状 C) 长 度 宽 度 : 根 据 机 耕 作 业 和 人 工 管 理 确 定 小 区 长 度, 一 般 宜 取 300~400M 根 据 运 输 适 宜 距 离 和 有 效 防 风 距 离 确 定 小 区 宽 度, 一 般 宜 取 150~200M D) 方 向 : 小 区 方 向 应 与 果 树 栽 植 方 向 一 致 平 原 地 区 宜 取 南 北 向, 害 风 严 重 地 区, 小 区 长 边 应 与 主 害 风 向 垂 直 4.7.1.3 园 地 道 路 设 计 根 据 园 地 田 间 管 理 与 运 输 确 定 A. 一 般 园 地 外 围 防 护 林 内 侧 宜 布 置 5M 宽 的 道 路 B. 园 地 内 部 防 护 林 两 侧 配 置 3~4M 道 路, 园 地 小 区 之 间 的 主 干 道 路 宽 度 宜 取 5~6M( 两 侧 加 设 路 肩 12M) 4.7.1.4 园 地 防 护 林 网 设 计 园 地 小 区 长 边 和 主 林 带 均 宜 与 主 害 风 向 垂 直 园 地 外 围 防 护 林 带 一 般 可 栽 种 速 生 林 带 3~5 行, 行 距 2~2.5M, 林 带 外 侧 辅 种 灌 丛, 以 1~2 行 为 宜 较 大 园 地 每 隔 1~2 区 宜 设 置 一 条 主 林 带, 必 要 时 沿 小 区 短 边 设 副 林 带 林 带 与 果 树 行 间 宜 留 有 林 缘 带 陡 坡 区 每 隔 50~100M 宜 栽 种 一 行 水 土 保 持 灌 丛 4.7.1.5 园 地 灌 排 渠 系 设 计 A. 支 渠 宜 沿 短 边 设 置, 排 水 沟 沿 长 边 设 置 干 渠 比 降 宜 取 1:1000, 支 渠 比 降 宜 取 1:500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设 计 固 定 式 管 道 喷 灌 系 统 B. 排 水 系 统 宜 以 暗 管 埋 设 C. 设 计 流 量 计 算 及 渠 ( 管 ) 道 横 断 面 设 计 参 见 耕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的 相 关 内 容 4.8 牧 草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牧 草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以 提 高 牧 草 地 集 约 利 用 率 牧 草 地 产 出 率 牧 草 地 利 用 效

率 永 续 利 用 牧 草 地 资 源 为 基 本 要 求 4.8.1 畜 群 放 牧 地 段 面 积 设 计 根 据 畜 群 采 食 特 点 轮 牧 制 度 设 计 畜 群 放 牧 地 段 面 积, 其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牲 畜 头 数 放 牧 天 数 每 头 牲 畜 每 天 食 草 量 放 牧 地 段 面 积 = 单 位 面 积 牧 草 地 的 产 草 量 4.8.2 畜 群 放 牧 地 段 配 置 4.8.2.1 配 置 原 则 A. 牧 草 均 衡 性 B. 牧 草 地 相 对 集 中 C. 顺 坡 设 置 D. 天 然 放 牧 地 水 源 畜 舍 饲 料 轮 作 地 相 对 集 中 4.8.2.2 不 同 畜 群 放 牧 地 段 配 置 平 坦 谷 地 河 流 沿 岸 宜 配 置 牛 群 ; 崎 岖 坡 地 宜 配 置 羊 群 ; 平 坦 宽 广 或 略 有 起 伏 的 丘 陵 地 宜 配 置 马 群 4.8.3 轮 牧 小 区 设 计 4.8.3.1 轮 牧 小 区 的 数 目 和 面 积 计 算 参 见 附 录 C 中 C8 4.8.3.2 轮 作 小 区 形 状 和 规 格 A. 形 状 : 宜 为 长 方 形 B. 规 格 : 具 体 参 见 附 录 B 表 B18 4.8.4 方 目 的 畜 圈 畜 道 饮 水 点 配 置 4.8.4.1 畜 圈 配 置 畜 圈 配 置 要 求 保 证 卫 生 和 休 息, 位 置 适 中, 便 于 组 织 管 理, 应 避 开 主 干 道 死 牲 畜 埋 葬 地 传 染 病 源 区 ; 应 选 择 地 势 高 燥, 具 有 一 定 坡 度, 出 入 方 便, 有 遮 荫 条 件 的 地 段 4.8.4.2 畜 道 配 置 A 设 计 原 则 : 占 地 小 驱 赶 距 离 短 B. 畜 道 种 类 : 畜 道 分 主 干 牲 畜 道 主 要 牲 畜 道 和 临 时 牲 畜 到 三 类

C. 畜 道 宽 度 : 根 据 牧 畜 头 数 通 行 密 度 及 土 壤 性 质 确 定, 具 体 可 参 考 附 录 B 表 B19 4.8.4.3 饮 水 点 配 置 饮 水 点 应 配 置 在 水 量 充 足 水 质 好 卫 生 良 好 的 地 段 一 个 放 牧 地 段 宜 设 置 一 个 饮 水 点 4.9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以 提 高 集 约 养 殖 和 水 面 产 出 率 永 续 利 用 水 资 源 等 为 基 本 要 求 4.9.1 自 然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4.9.1.1 池 塘 : 宜 使 水 面 面 积 达 到 0.3~0.7 公 顷 左 右, 水 深 2~3M 左 右, 塘 堤 能 满 足 保 水 水 源 灌 排 自 如 的 要 求 4.9.1.2 河 道 湖 泊 : 应 控 制 水 流 速 度, 水 区 面 积 及 深 要 求 同 池 塘 4.9.1.3 水 库 : 应 设 置 拦 鱼 设 施 及 修 筑 越 冬 池 4.9.1.4 较 大 江 河 : 宜 采 用 网 箱 养 殖 4.9.2 人 工 养 殖 水 面 用 地 整 理 要 求 4.9.2.1 场 地 选 择 要 求 场 地 选 择 要 求 水 源 充 足 水 质 适 用, 土 质 良 好, 含 盐 铁 量 少, 渗 漏 少, 地 形 平 坦 开 阔, 无 大 风 洪 水, 交 通 便 利 4.9.2.2 鱼 池 规 格 A. 形 状 : 宜 采 用 长 方 形, 长 宽 比 在 2:1~3:2 范 围 内, 应 尽 量 做 到 整 齐 划 一 B. 面 积 深 浅 : 根 据 不 同 鱼 类 生 长 发 育 期 确 定, 具 体 参 考 附 件 B 表 B20 4.9.2.3 鱼 池 布 局 原 则 A. 场 房 办 公 室 试 验 室 加 工 厂 抽 水 机 站 等 设 施 应 布 置 在 养 鱼 场 中 心 位 置, 并 与 公 路 相 通 B. 鱼 池 产 卵 池 几 孵 化 设 备 应 距 场 房 较 近 C. 鱼 苗 池 靠 近 孵 化 设 备, 鱼 种 池 围 绕 鱼 苗 池, 外 围 为 成 鱼 池 ; 鱼 池 送 水 应 分 池 输 送, 不 能 串 流 D. 鱼 池 的 走 向 应 尽 量 呈 东 西 向 E. 灌 排 系 统 的 布 置,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灌 水 渠 与 排 水 沟 应 分 别 设 置, 各 成 系 统

4.9.2.4 鱼 池 设 计 鱼 池 由 堤 坝 和 池 底 组 成 堤 坝 临 水 坡 一 侧 坡 度 大 小 视 土 质 而 定 一 般 为 1:1.5~1:2 在 堤 高 的 3/4 处 需 设 栈 道, 宽 度 为 1M 左 右 池 底 应 平 坦, 从 两 侧 堤 脚 向 中 部 逐 渐 加 深 排 水 口 处 挖 坑 状 鱼 潭, 以 利 排 水 捕 捞 从 灌 水 口 至 排 水 口 处 的 池 底 应 成 一 坡 度 (1:300~1:1200) 鱼 池 面 积 大 小 可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确 定 4.10 林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林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以 提 高 林 地 集 约 利 用 率 林 地 产 出 率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永 续 利 用 林 地 资 源 等 为 基 本 纲 领 要 求 4.10.1 营 林 区 设 计 A. 营 林 区 面 积 : 根 据 森 林 资 源 分 布 状 况 地 形 地 势 特 点 居 民 点 分 布 疏 密 程 度 树 种 特 点 火 险 等 级 交 通 条 件 经 营 水 平 等 确 定 B. 营 林 区 界 线 : 宜 以 地 形 自 然 物 为 界 4.10.2 林 班 设 计 林 班 为 营 林 区 内 具 有 永 久 性 经 营 管 理 的 单 元 地 段 A. 林 班 划 分 : 根 据 护 林 抚 育 采 伐 集 运 木 材 要 求, 并 结 合 地 形 树 种 经 营 水 平 永 久 性 道 路 等 划 分 通 常 林 班 为 两 山 夹 一 沟 地 段 B. 林 班 面 积 形 状 : 林 班 面 积 以 50~200 公 顷 为 宜, 小 林 场 亦 可 在 50 公 顷 以 下 林 班 应 集 中 连 片, 形 状 规 整 4.10.3 小 班 设 计 小 班 为 营 林 区 内 根 据 经 营 要 求 和 林 木 特 性 划 分 的 地 段 A. 小 班 划 分 : 根 据 土 壤 林 种 优 势 树 种 龄 级 郁 闭 度 林 型 地 位 级 出 材 率 林 权 自 然 条 件 等 划 分 B. 小 班 面 积 : 小 班 最 小 面 积 以 使 图 上 按 一 定 比 例 能 明 显 标 准 地 反 映 为 原 则 确 定 通 常 1:25000 的 比 例 尺 图, 小 班 面 积 应 在 3 公 顷 以 上 4.10.4 道 路 及 附 属 建 筑 物 设 计 A. 道 路 : 根 据 采 伐 集 材 营 林 护 林 等 要 求 规 划 林 区 道 路, 并 与 林 区 外 道 路 衔 接, 做 到 服 务 范 围 广 运 距 短 运 营 条 件 好

B. 附 属 建 筑 物 : 林 区 应 配 置 了 望 台 防 火 设 施 储 木 场 仓 库 机 械 修 理 站 宿 舍 办 公 室 等 建 筑 物 4.11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设 计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设 计 的 具 体 规 定 参 见 GB/T16453 执 行 4.12 城 市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拆 除 原 有 建 筑 物, 按 照 项 目 规 划 要 求, 需 整 理 成 农 用 地 的, 在 消 除 石 块 地 基 等 所 有 妨 碍 农 作 物 生 长 的 杂 物 后, 按 农 用 地 整 理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 需 整 理 成 建 设 用 地 的, 在 平 整 土 地 后, 按 城 市 和 村 镇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4.13 土 地 复 垦 工 程 设 计 按 照 项 目 规 划 的 要 求, 需 整 理 成 农 用 地 的, 按 农 用 地 整 理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 需 整 理 成 建 设 用 地 的, 按 建 设 用 地 整 理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4.14 土 地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4.14.1 治 滩 造 田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4.14.1.1 治 滩 造 田 工 程 类 型 A) 束 河 造 田 工 程 在 河 流 中 下 游 处 的 宽 阔 河 滩 上, 修 建 顺 河 堤 等 治 河 工 程 束 窄 河 床, 在 一 般 正 常 年 份 时, 不 受 洪 水 淹 没 的 河 滩, 将 其 改 为 良 田 B) 裁 弯 造 田 工 程 过 分 弯 曲 的 河 道 往 往 形 成 河 环, 在 河 环 狭 径 处 开 挖 新 河 道, 变 弯 道 为 直 道, 裁 弯 取 直, 在 老 河 弯 内 造 田 4.14.1.2 河 堤 断 面 设 计 A) 堤 线 选 择 应 根 据 防 洪 规 划 地 形 地 质 条 件 岸 线 变 迁, 并 结 合 现 有 及 拟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的 位 置 施 工 条 件 已 有 工 程 状 况 以 及 征 地 拆 迁 文 物 保 护 行 政 区 划 等 因 素, 经 过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堤 线 布 置 应 平 顺, 适 应 河 水 流 向, 避 免 急 弯 和 局 部 突 出 ; 应 少 占 耕 地 ; 堤 线 选 择 原 则 是 地 势 较 高 土 质 较 好 和 节 约 工 程 量 B) 堤 身 横 断 面 设 计 1. 土 堤 横 断 面 一 般 为 梯 形 或 复 式 梯 形 2. 根 据 堤 防 设 计 标 准 确 定 设 计 流 量, 推 算 水 面 线, 求 出 沿 程 各 断 面 的 设 计 洪 水 位, 再 加 上 波 浪 爬 高 及 安 全 超 高 ( 土 堤 为 0.5~1.0M), 定 出 各 处 的 堤 顶 高 程 3. 初 步 拟 定 断 面 尺 寸

4. 边 坡 渗 漏 抗 震 稳 定 性 的 校 核 计 算 C) 堤 顶 宽 度 考 虑 防 洪 抢 险 物 料 堆 放 和 交 通 运 输 等 要 求 1. 堤 高 6M 以 下, 堤 顶 宽 度 应 为 3M 2. 堤 高 6~10M, 堤 顶 宽 度 应 为 4M 3. 堤 高 10M 以 上, 堤 顶 宽 度 应 为 5M 以 上 D) 堤 防 边 坡 设 计 应 进 行 渗 透 性 稳 定 性 分 析 计 算 在 洪 水 持 续 时 间 不 长, 用 壤 土 或 砂 壤 土 修 筑 堤 防, 而 堤 高 又 不 超 过 5M 时, 内 外 边 坡 均 可 采 用 1:3 4.14.2 海 涂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4.14.2.1 工 程 促 淤 技 术 A. 长 丁 坝 促 淤 工 程 设 计 1) 长 丁 坝 的 组 成 丁 坝 由 坝 头 坝 身 和 坝 根 三 部 分 组 成 坝 根 与 海 岸 相 连, 坝 头 伸 向 涂 外, 在 平 面 上 与 河 岸 连 接 呈 丁 字 形, 坝 头 与 坝 根 之 间 的 主 体 部 分 为 坝 身 2) 长 丁 坝 长 度 一 般 长 度 应 1500M, 相 邻 丁 坝 长 度 应 大 致 相 等 3) 长 丁 坝 方 向 由 强 浪 方 向 确 定, 单 长 丁 坝 走 向 与 强 浪 方 向 交 角 应 18 ; 长 丁 坝 群 走 向 应 正 对 强 浪 方 向, 交 角 为 零 4) 长 丁 坝 布 置 丁 坝 的 布 置 宜 采 用 丁 坝 群 的 方 式 布 置 相 邻 丁 坝 的 长 度 应 大 致 相 等 5) 丁 坝 间 距 应 考 虑 : 二 坝 间 的 距 离, 要 保 证 相 应 的 输 沙 能 力, 并 使 滩 地 较 快 淤 积, 尽 快 形 成 高 的 边 滩 坝 后 的 流 态 不 影 响 下 一 座 丁 坝 坝 根 的 稳 定 布 置 在 凹 岸 的 丁 坝, 间 距 应 密 一 些 ; 在 凸 岸 的 丁 坝, 坝 距 应 大 一 些 ; 在 直 段 的 丁 坝, 坝 距 介 于 二 者 之 间 确 定 丁 坝 间 距 有 经 验 方 法 和 分 析 计 算 方 法 两 种, 一 般 工 程 项 目 可 采 用 经 验 方 法, 坝 距 为 上 游 丁 坝 长 度 的 1~2 倍 ;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应 采 用 理 论 分 析 和 试 验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计 算 方 法 B. 顺 坝 促 淤 工 程 设 计 1. 顺 坝 的 组 成 由 坝 头 坝 身 和 坝 根 三 部 分 组 成 2. 顺 坝 的 类 型 按 坝 面 是 否 高 出 水 面 分 为 : 淹 没 顺 坝 ( 坝 面 低 于 水 面 ) 非 淹 没

顺 坝 ( 坝 面 高 于 水 面 ) 3. 顺 坝 断 面 设 计 用 于 促 淤 造 田 工 程 的 顺 坝 主 要 用 块 石 抛 筑 非 淹 没 顺 坝 应 高 于 整 治 水 位, 坝 顶 宽 度 应 为 3~4.5M; 淹 没 顺 坝 坝 顶 宽 度 应 为 1.5~3M C. 格 坝 促 淤 工 程 设 计 1. 格 坝 间 距 一 般 采 用 格 坝 长 的 13 倍, 格 坝 方 向 与 水 流 流 向 垂 直 2. 格 坝 断 面 设 计 格 坝 顶 高 应 略 低 于 顺 坝, 以 能 挡 水 促 淤 为 原 则 格 坝 材 料 以 块 石 为 主 断 面 设 计 可 参 考 丁 坝 与 顺 坝 设 计 4.14.2.2 海 涂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A) 海 涂 排 水 系 统 由 排 水 沟 挡 潮 沟 排 水 泵 站 滞 涝 水 库 以 及 洪 沟 等 工 程 组 成 B) 洗 盐 水 量 定 额 计 算, 确 定 冲 洗 后 土 壤 脱 盐 达 到 预 期 标 准 所 用 的 水 量 C) 海 涂 排 水 系 统 设 计 可 参 阅 一 般 排 水 系 统 设 计, 应 掌 握 以 下 原 则 : 1) 骨 干 排 水 沟 道 和 挡 潮 闸 应 按 明 渠 不 恒 定 流 进 行 水 力 计 算 2) 修 建 滞 洪 水 库, 应 利 用 海 涂 垦 区 内 的 天 然 洼 地 修 建 4.14.3 治 坡 治 沟 造 田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4.14.3.1 治 坡 造 田 开 发 工 程 A. 治 坡 造 田 开 发 工 程 以 梯 田 建 设 为 主 B. 梯 田 工 程 设 计, 参 见 耕 地 整 理 工 程 设 计 相 关 内 容 4.14.3.2 治 沟 造 田 开 发 工 程 A. 治 沟 造 田 开 发 工 程 以 淤 地 坝 工 程 为 主 B. 淤 地 坝 工 程 由 大 坝 溢 洪 道 和 放 水 设 备 三 部 分 组 成 C. 淤 地 坝 工 程 分 为 大 中 小 三 种 类 型 ( 见 附 录 B 表 B21) D. 淤 地 坝 工 程 设 计, 可 参 阅 水 库 工 程 设 计 但 狱 淤 地 坝 主 要 是 为 造 田 造 地 服 务, 与 水 库 工 程 设 计 有 一 定 区 别, 在 设 计 时 应 充 分 注 意 到 这 方 面 的 特 殊 性 4.14.3.3 治 坡 治 沟 配 套 工 程 治 坡 治 沟 配 套 工 程 包 括 沟 头 防 护 工 程 谷 坊 工 程 及 小 型 蓄 洪 排 洪 引 洪 漫 地 工 程 等, 设 计 技 术 详 见 GB/T16453.3 GB/T16453.4 4.15 设 计 成 果

设 计 成 果 包 括 设 计 说 明 和 设 计 图 件 4.15.1 设 计 说 明 要 求 简 明 扼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工 程 概 况 : 包 括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地 点 地 理 条 件 对 外 交 通 条 件 工 程 规 模 工 程 效 益 工 程 布 置 形 式 主 体 工 程 量 主 要 材 料 用 量 等 B. 设 计 的 指 导 思 想 原 则 和 目 标 : 根 据 设 计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问 题, 确 定 指 导 思 想 原 则 和 目 标 1) 设 计 的 依 据 1)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4.15.2 设 计 图 件 A. 田 块 工 程 设 计 图 1) 土 方 工 程 图 : 土 方 工 程 图 上 应 标 出 挖 方 或 填 方 位 置 的 高 程 并 注 记 该 位 置 的 填 高 或 挖 深 同 时 附 土 方 工 程 量 计 算 表 2) 典 型 田 块 设 计 图 : 绘 制 出 田 间 道 路 田 间 沟 深 农 田 防 护 林 等 位 置, 标 出 田 块 的 设 计 尺 寸 绘 制 出 田 块 四 边 沟 路 林 渠 组 合 关 系 剖 面 图 B.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图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的 制 图 标 准 参 照 SL73 执 行 C. 农 村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图 农 村 道 路 工 程 及 道 路 附 属 建 ( 构 ) 筑 物 设 计 的 制 图 标 准 参 照 GB50162 执 行 D. 农 田 防 护 林 工 程 设 计 图 农 田 防 护 林 工 程 设 计 的 制 图 标 准 参 照 LY/J002 执 行 E. 城 市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设 计 图 件 : 城 市 村 镇 用 地 整 理 设 计 的 制 图 标 准 参 照 建 设 部 门 关 于 城 市 村 镇 设 计 的 相 关 标 准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