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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本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受 理 惠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惠 城 分 局 的 申 请 ( 惠 城 国 土 资 函 [2011]103 号 ),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组 织 编 制 本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告 知 书 ( 下 称 告 知 书 ) 第 二 条 本 告 知 书 所 设 定 的 规 划 条 件, 是 本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办 理 本 用 地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依 据 国 土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告 知 书 所 设 定 的 规 划 条 件 和 国 土 资 发 [2010]151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组 织 对 本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公 开 出 让 第 三 条 本 告 知 书 所 设 定 的 规 划 条 件, 是 对 本 用 地 进 行 项 目 策 划 总 平 面 规 划 建 筑 设 计 规 划 验 收 等 的 依 据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本 告 知 书 本 告 知 书 包 括 文 本 及 图 则 两 部 分, 必 须 同 时 使 用 第 四 条 编 制 本 告 知 书 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2007 年 版 ) 关 于 同 意 调 整 东 江 新 城 DJXC-35-01 地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批 复 ( 惠 府 函 [2012] 93 号 )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2010 年 第 九 次 会 议 纪 要 第 五 条 本 告 知 书 未 明 确 的 相 关 内 容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章 用 地 现 状 第 六 条 本 用 地 位 于 东 江 新 城, 用 地 编 号 为 DJXC-35-01, 其 具 体 位 置 详 见 图 则 第 七 条 本 用 地 周 边 情 况 : 西 北 侧 和 西 南 侧 均 为 24 米 的 现 状 道 路, 东 北 侧 为 21 米 的 现 状 道 路, 东 南 侧 为 现 状 中 信 水 岸 城 居 住 小 区 第 三 章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第 八 条 用 地 规 划 要 求 本 告 知 书 采 用 计 算 指 标 用 地 面 积 ( 即 计 算 指 标 用 地 界 线 范 围 内 的 用 地 面 积 ) 计 算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住 宅 建 筑 净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绿 地 率 等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本 用 地 1

的 计 算 指 标 用 地 面 积 和 范 围 详 见 图 则 第 九 条 用 地 使 用 性 质 :R2/B( 二 类 居 住 / 商 业 用 地 ) 惠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PB20110146 号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告 知 书 第 十 条 开 发 强 度 要 求 本 用 地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 计 算 指 标 用 地 面 积 60024 平 方 米, 计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210084 平 方 米 ( 其 中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185684 平 方 米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21000 平 方 米 配 套 设 施 建 筑 面 积 3400 平 方 米 ), 容 积 率 3.5, 建 筑 密 度 27%( 其 中 住 宅 建 筑 净 密 度 22%), 绿 地 率 30% 建 筑 架 空 层 如 为 公 共 停 车 或 公 共 开 敞 空 间,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指 标, 但 须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和 层 数 指 标 ;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室 如 为 停 车 人 防 和 配 套 的 设 备 用 房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指 标 第 十 一 条 配 套 设 施 要 求 ( 一 ) 本 用 地 须 设 置 无 动 力 微 型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且 纳 入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须 与 总 平 面 规 划 同 步 进 行 同 步 报 审 ( 二 ) 本 用 地 须 严 格 按 照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配 套 建 设 有 关 配 套 设 施,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中 所 列 的 配 套 设 施 不 得 减 少 数 量 和 压 缩 规 模, 并 应 在 总 平 面 规 划 及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中 明 确 具 体 位 置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 个 ) 建 筑 规 模 (m2) 用 地 规 模 (m2/ 个 ) 规 划 建 设 要 求 1 幼 儿 园 1 3200 3600 独 立 占 地,12 班 2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1 200 可 结 合 其 他 建 筑 设 置, 宜 设 在 2 层 以 下, 由 取 得 DJXC-35-01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者 负 责 配 建 注 : 其 余 未 提 及 的 配 套 设 施, 可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并 结 合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2007 年 版 )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180-93,2002 年 版 ), 统 一 纳 入 总 平 面 规 划, 经 审 批 后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道 路 交 通 要 求 ( 一 ) 出 入 口 控 制 : 本 用 地 出 入 口 位 置 及 有 关 限 制 详 见 图 则 ( 二 ) 宜 优 先 采 用 人 车 分 流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 三 )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配 建 标 准 : 住 宅 商 业 建 筑 按 每 100 平 方 米 计 容 积 率 建 筑 面 积 1 个 ; 地 面 停 车 率 10%, 地 下 车 库 停 车 率 90% ( 四 ) 场 地 规 划 及 建 筑 设 计 须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JGJ50-2001) 的 要 求 第 十 三 条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 一 ) 本 用 地 内 住 宅 建 筑 和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住 宅 建 筑 和 非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应 符 合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表 要 求, 其 余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须 符 合 惠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2

(2007 年 版 ) 和 国 家 相 关 规 范 的 要 求 惠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PB20110146 号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告 知 书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表 建 筑 高 度 建 筑 物 布 置 方 式 小 于 或 等 于 10.5 米 大 于 10.5 米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25 米 大 于 25 米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东 西 向 平 行 布 置 南 侧 建 筑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1 以 25 米 为 基 数, 当 建 筑 高 度 >25 米 且 49 米 时, 建 筑 高 度 每 增 加 3 高 度 的 1 倍, 倍 米, 间 距 增 加 1 米, 建 筑 高 度 增 加 不 足 3 米, 按 3 米 计 ; 当 建 筑 高 度 且 6 米 >49 米 时, 建 筑 高 度 每 增 加 4 米, 间 距 增 加 1 米, 建 筑 高 度 增 加 不 足 4 米 时, 按 4 米 计 ( 以 南 侧 建 筑 物 高 度 计 ) 较 高 建 筑 较 高 建 筑 物 高 度 的 按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应 取 间 距 的 0.8 倍 取 值, 且 25 米 ( 以 较 高 建 筑 物 物 高 度 的 0.8 倍, 且 13 米 高 度 计 ) 0.8 倍, 且 6 米 当 南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对 待 ; 当 南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消 防 间 距 控 制, 并 当 东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东 西 向 平 行 布 置 控 制 ; 当 东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消 防 间 距 控 制, 并 垂 直 布 置 当 北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对 待 ; 当 北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消 防 间 距 控 制, 并 当 西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东 西 向 平 行 布 置 对 待 ; 当 西 侧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24 米 时, 按 消 防 间 距 控 制, 并 当 两 栋 建 筑 物 的 山 墙 宽 度 同 时 24 米 时, 按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对 待, 否 则 按 消 防 间 距 控 制, 并 考 虑 视 觉 卫 生, 适 侧 间 距 当 加 大 间 距 当 两 栋 建 筑 物 的 山 墙 宽 度 同 时 24 米 时, 按 东 西 向 平 行 布 置 对 待, 否 则 按 消 防 间 距 控 制, 并 考 虑 视 觉 卫 生, 适 当 加 大 间 距 ( 二 ) 本 用 地 内 的 建 筑 与 周 边 用 地 内 相 邻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本 条 第 ( 一 ) 款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建 筑 红 线 要 求 : 详 见 图 则 第 十 五 条 总 平 面 规 划 要 求 ( 一 ) 功 能 布 局 : 总 平 面 设 计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不 同 功 能 区 的 合 理 布 置 交 通 组 织 要 注 意 人 车 分 流, 小 区 绿 地 宜 结 合 休 闲 运 动 功 能 相 对 集 中 布 置, 创 造 规 划 布 局 合 理 安 全 卫 生 方 便 环 境 优 美 的 宜 居 空 间 ( 二 ) 合 理 安 排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中 所 列 各 项 设 施, 使 之 充 分 发 挥 服 务 功 能 ( 三 ) 住 宅 建 筑 层 数 6 层 ( 四 ) 中 小 套 型 的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占 总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须 70% 3

第 十 六 条 建 筑 设 计 要 求 ( 一 ) 建 筑 造 型 : 综 合 考 虑 建 筑 周 边 环 境, 整 体 造 型 应 美 观 大 方, 体 现 居 住 建 筑 特 质 ; 住 宅 建 筑 屋 顶 在 满 足 消 防 规 范 的 前 提 下 须 采 用 坡 屋 顶 ( 二 ) 建 筑 色 彩 : 应 采 用 清 新 淡 雅 的 色 彩, 并 注 重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保 证 街 道 色 彩 整 体 感 ( 三 ) 视 觉 卫 生 要 求 : 建 筑 外 墙 不 宜 采 用 大 面 积 玻 璃 幕 墙 ; 防 盗 网 须 设 于 窗 内 ( 须 同 时 满 足 消 防 救 援 与 逃 生 要 求 ); 建 筑 外 墙 抽 油 烟 机 排 烟 管 空 调 主 机 及 排 水 管 等 各 种 设 备 和 管 线 不 得 外 露 ; 太 阳 能 等 节 能 热 水 系 统 宜 与 建 筑 有 机 结 合, 协 调 统 一 ; 楼 宇 标 识 等 须 与 单 体 建 筑 方 案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报 审 ( 四 ) 建 筑 首 层 所 有 出 入 口 及 其 他 层 联 系 屋 面 公 共 平 台 出 入 口 的 上 方 均 须 设 置 雨 篷, 并 作 标 识 装 饰 处 理 ( 五 ) 临 24 米 道 路 的 建 筑 屋 顶 商 业 裙 房, 以 及 十 六 层 以 上 高 层 建 筑 的 屋 顶 须 设 计 安 装 夜 景 灯 光 夜 景 灯 光 须 与 本 项 目 建 筑 物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验 收 ( 六 ) 建 筑 设 计 须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绿 色 建 筑 与 建 筑 节 能 方 面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建 筑 层 数 为 六 层 的 新 建 居 住 建 筑 和 实 行 集 中 供 应 热 水 幼 儿 园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热 水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规 范 (GB50364-2005), 采 用 太 阳 能 或 其 它 高 效 节 能 热 水 系 统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技 术 节 能 热 水 系 统 须 与 单 体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同 步 报 审, 同 步 验 收 第 十 七 条 环 境 设 计 与 建 设 要 求 ( 一 ) 绿 化 : 应 结 合 总 平 面 规 划 预 留 足 够 的 绿 化 空 间, 因 地 制 宜, 利 用 场 地 和 建 筑 适 当 发 展 垂 直 绿 化 ; 植 物 配 置 应 优 先 选 用 本 土 植 物 和 高 大 阔 叶 乔 木, 合 理 配 置 灌 木 和 地 被 植 物, 形 成 绿 化 空 间 层 次 丰 富 色 彩 搭 配 协 调 和 季 相 变 化 多 样 的 绿 化 景 观 效 果 ( 二 ) 铺 装 : 尽 量 减 少 大 面 积 的 硬 质 铺 装, 必 要 的 硬 质 铺 装 应 尽 量 采 用 可 渗 透 式 的 材 料 与 工 艺 地 面 停 车 应 采 用 绿 化 式 停 车 位 ( 三 ) 标 识 : 须 注 重 标 识 的 设 计, 做 到 清 晰 规 范 明 确, 并 且 提 供 夜 间 照 明 ( 四 ) 排 水 方 式 须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有 条 件 时 应 考 虑 中 水 利 用 第 四 章 其 他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本 用 地 须 在 妥 善 解 决 现 有 附 着 物 的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问 题 后 按 计 算 指 标 用 地 界 线 所 划 定 的 范 围 整 体 公 开 出 让 第 十 九 条 本 用 地 西 南 侧 西 北 侧 东 北 侧 的 道 路 均 为 现 状 道 路, 其 标 高 以 实 测 为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项 目 涉 及 人 防 消 防 环 卫 供 电 燃 气 供 水 排 水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抗 震 设 防 等 问 题 时, 应 到 对 应 的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4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 一 )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规 划 和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总 平 面 规 划 和 建 筑 设 计, 承 担 本 用 地 规 划 设 计 任 务 的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告 知 书 所 有 方 案 图 纸 必 须 由 设 计 单 位 按 规 定 签 字 盖 章 ( 二 ) 本 用 地 总 平 面 规 划 方 案 的 图 纸 和 电 子 文 件 必 须 分 别 绘 制 在 惠 州 市 城 市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出 具 的 道 路 建 筑 红 线 图 纸 和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件 上 ( 三 ) 主 要 图 纸 要 求 : 总 平 面 图 ( 须 含 停 车 场 库 设 置 方 案 )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图 ( 含 无 动 力 微 型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 单 体 建 筑 平 面 图 立 面 图 剖 面 图 整 体 效 果 图 ( 含 夜 景 灯 光 效 果 图 ) 等 ( 四 ) 编 制 规 划 设 计 说 明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报 审 要 求 : 有 关 的 规 划 设 计 图 纸 和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件 必 须 同 时 上 报,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告 知 书 一 式 9 份, 发 申 请 单 位 2 份, 惠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的 业 务 受 理 室 2 份, 城 市 规 划 科 规 划 用 地 科 直 属 规 划 分 局 编 研 中 心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各 存 1 份, 项 目 报 审 时 必 须 附 本 告 知 书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告 知 书 的 解 释 权 归 惠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告 知 书 自 发 卷 日 期 起 计 有 效 期 一 年, 逾 期 应 申 请 延 期 或 重 新 办 理 编 制 单 位 : 惠 州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审 定 : 年 月 日 审 核 : 年 月 日 设 计 :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 年 月 日 校 对 :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