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报告(2011年)

Similar documents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书面申请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untitled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目 录 -2-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一、资质申请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何 秋 琳 张 立 春 视 觉 学 习 研 究 进 展 视 觉 注 意 视 觉 感 知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第 六 章 债 券 股 票 价 值 评 估 1 考 点 一 : 债 券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2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D F736F F D20B9D8D3DA 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 E362E38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I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doc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一、浙江省民政厅基本情况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模板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附件2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Transcription:

江 苏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审 判 工 作 报 告 (2011 年 )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稳 定 是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基 础, 是 影 响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2011 年,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始 终 坚 持 三 个 至 上 指 导 思 想 和 为 大 局 服 务 为 人 民 司 法 工 作 主 题, 紧 紧 围 绕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公 正 廉 洁 司 法 三 项 重 点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公 正 高 效 地 审 理 和 执 行 了 一 大 批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为 推 动 构 建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切 实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提 供 了 坚 强 有 力 的 司 法 服 务 和 保 障 一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与 特 点 ( 一 ) 一 审 案 件 数 量 持 续 攀 升, 二 审 案 件 数 量 稳 步 下 降 2011 年, 全 省 法 院 共 受 理 一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36937 件, 比 2010 年 的 34111 件 上 升 了 8.28%, 相 比 于 2008 年 的 井 喷 式 增 长, 增 幅 虽 有 所 下 降, 但 案 件 总 数 仍 处 于 高 位 运 行 从 全 省 看,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数 量 在 地 区 间 呈 现 不 平 衡 的 态 势, 收 案 数 量 较 多 的 地 区 是 苏 州 南 京 盐 城, 分 别 收 案 5658 件 5537 件 4201 件, 共 占 全 省 收 案 总 数 的 41.68% 镇 江 盐 城 泰 州 等 九 地 呈 不 同 程 度 的 增 长, 其 中 镇 江 盐 城 地 区 增 幅 较 大, 同 比 分 别 上 升 了 94.94% 和 64.04% 从 案 件 类 型 看, 群 体 性 争 议 居 高 不 下 2011 年, 全 省 法 院 共 受 理 集 体 劳 动 合 同 争 议 484 件, 比 2010 年 的 364 件 增 长 120 件, 比 2009 年 的 409 件 增 长 75 件, 呈 现 较 大 幅 度 的 1

增 长 态 势 与 此 同 时,2011 年 全 省 法 院 新 收 二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4550 件, 比 2010 年 的 5566 件 下 降 了 22.3%, 比 2009 年 6736 件 下 降 了 48%, 下 降 幅 度 明 显 二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数 大 幅 下 降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一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调 解 撤 诉 率 的 大 幅 上 升 图 表 一 :2009 年 至 2011 年 全 省 一 审 劳 动 争 议 收 结 案 走 势 图 ( 单 位 : 件 ) 38000 37000 36000 35000 34000 33000 32000 31000 33362 34033 34111 34098 36937 37271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收 案 结 案 图 表 二 :2009 年 至 2011 年 全 省 二 审 劳 动 争 议 收 结 案 走 势 图 ( 单 位 : 件 )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6736 6680 5566 5669 4550 4600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收 案 结 案 ( 二 ) 当 事 人 诉 求 趋 于 多 元 化 复 合 化 在 案 件 数 量 持 续 攀 升 的 同 时, 劳 动 争 议 当 事 人 的 诉 求 也 趋 于 多 元 化 和 复 合 化, 既 有 因 订 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引 发 的 纠 纷, 又 有 因 工 资 报 酬 保 险 福 利 医 疗 工 伤 等 待 遇 不 能 落 实 引 起 的 争 2

议, 也 有 对 辞 职 辞 退 等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引 发 的 争 议 ; 既 有 因 劳 动 关 系 的 变 更 与 解 除 引 起 的 纠 纷, 也 有 因 就 业 歧 视 产 生 的 纠 纷 ; 还 有 因 劳 动 者 户 口 人 事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办 理 等 因 素 引 起 的 劳 动 争 议 ; 既 有 正 式 职 工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争 议, 又 有 聘 用 人 员 与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的 纠 纷 当 事 人 的 诉 求 涵 盖 了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与 履 行 中 的 方 方 面 面, 既 体 现 了 劳 动 关 系 既 有 财 产 属 性 又 有 人 身 属 性 的 复 杂 性, 也 体 现 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与 普 通 民 事 案 件 的 显 著 区 别 ( 三 )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争 议 增 多 从 2011 年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一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类 型 看,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22092 件, 占 比 59.8%;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纠 纷 4465 件, 占 比 12.09%; 劳 动 保 险 纠 纷 2647 件, 占 比 7.17% 除 劳 动 合 同 案 件 仍 然 占 据 半 壁 江 山 外, 要 求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案 件 逐 渐 增 多, 其 重 要 原 因 是 伴 随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多 元 化 弹 性 化 灵 活 化 的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劳 动 法 对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力 度 的 明 显 增 强, 非 标 准 型 的 劳 动 用 工 关 系 越 来 越 多, 劳 动 者 与 单 位 之 间 往 往 就 双 方 是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争 议, 以 致 成 讼 如 企 业 停 薪 留 职 人 员 内 退 人 员 下 岗 待 岗 人 员 企 业 经 营 性 停 产 放 长 假 人 员 主 张 与 新 单 位 成 立 劳 动 关 系 已 达 退 休 年 龄 的 劳 动 者 主 张 与 单 位 之 间 成 立 劳 动 关 系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实 习 生 主 张 与 实 习 单 位 之 间 成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案 件 日 渐 增 多, 如 何 区 分 劳 动 关 系 与 劳 务 关 系 承 揽 关 系 也 成 为 法 院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难 点 问 题 ( 四 ) 调 解 撤 诉 率 大 幅 上 升 面 对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高 位 运 行 的 态 势,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大 力 3

强 化 诉 讼 调 解, 积 极 推 动 诉 调 对 接 和 联 动 化 解 工 作, 劳 动 争 议 审 判 工 作 调 解 撤 诉 率 呈 现 大 幅 上 升 的 态 势 2011 年, 全 省 基 层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类 案 件 结 案 37271 件, 其 中 调 解 撤 诉 30570 件 ; 中 级 法 院 二 审 结 案 4600 件, 其 中 调 解 撤 诉 2434 件 ; 全 省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类 案 件 调 解 撤 诉 率 达 到 78.82%, 同 比 上 升 7.31 个 百 分 点, 比 同 期 全 省 民 事 案 件 平 均 调 解 撤 诉 率 69.46% 高 出 近 9.36 个 百 分 点 其 中 一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调 解 撤 诉 率 达 到 81.48%, 同 比 上 升 5.25 个 百 分 点 二 全 省 法 院 加 强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审 判 工 作 的 主 要 做 法 ( 一 ) 以 平 衡 保 护 为 先 导, 妥 善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审 判 质 量 和 效 率 不 断 提 高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审 判 中 坚 持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与 促 进 企 业 经 营 发 展 相 并 重 的 平 衡 保 护 理 念, 既 注 重 对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也 切 实 保 障 用 人 单 位 的 用 工 自 主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 既 依 法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行 为, 也 适 当 兼 顾 企 业 在 当 前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时 期 的 生 存 困 难, 努 力 寻 找 双 方 利 益 的 共 同 点 和 平 衡 点, 在 促 进 就 业 企 业 生 存 社 会 稳 定 经 济 发 展 之 间 实 现 多 赢 和 平 衡 2011 年, 全 省 法 院 共 审 结 一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37772 件, 二 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4600 件, 结 收 案 比 均 达 到 101% 2011 年 一 审 以 判 决 结 案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5997 件, 而 同 期 二 审 收 案 4550 件, 上 诉 率 为 75.87%, 同 比 下 降 1.87 个 百 分 点 2011 年 全 省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二 审 改 发 数 量 164 件, 占 上 诉 案 件 总 数 的 0.36%, 同 比 下 降 了 0.66 个 百 分 点 便 民 利 民 诉 讼 机 制 不 断 完 善 针 对 相 当 一 部 分 劳 动 者 法 4

律 知 识 少 诉 讼 能 力 弱 的 现 状, 逐 步 建 立 导 诉 制 度, 发 挥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的 作 用,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法 律 咨 询 诉 讼 指 导 调 解 引 导 等, 方 便 其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依 法 及 时 采 取 诉 前 保 全 先 予 执 行 诉 讼 保 全 措 施, 降 低 其 诉 讼 执 行 风 险 审 理 中 广 泛 采 用 简 易 程 序 注 重 庭 前 案 外 调 解 多 调 少 判 等 措 施 简 化 诉 讼 程 序, 提 高 即 时 兑 现 率, 减 少 劳 动 者 的 诉 累 和 成 本 对 涉 及 农 民 工 工 资 案 件 开 辟 绿 色 通 道, 实 行 优 先 受 理 优 先 审 理 快 速 办 结 优 先 执 行 2011 年, 全 省 法 院 一 审 审 结 各 类 涉 及 农 民 工 工 资 案 件 53664 件, 其 中, 进 入 执 行 程 序 执 结 16923 件, 执 行 到 位 标 的 额 22.76 亿 元 ; 参 与 处 理 弃 企 逃 债 引 发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纠 纷 1803 件, 涉 及 3239 人 次, 标 的 额 2.07 亿 元 业 务 指 导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密 切 跟 踪 劳 动 合 同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的 实 施 情 况, 对 劳 动 争 议 审 判 工 作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加 大 研 究 力 度, 省 法 院 与 省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联 合 出 台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案 件 的 指 导 意 见 ( 二 ), 对 双 倍 工 资 争 议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下 的 加 班 工 资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后 果 社 会 保 险 赔 偿 的 标 准 等 问 题 予 以 规 定, 有 效 统 一 了 法 院 和 仲 裁 机 构 的 执 法 尺 度, 实 现 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与 诉 讼 的 无 缝 对 接 ( 二 ) 以 劳 资 和 谐 为 目 标, 大 力 加 强 涉 诉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大 力 加 强 诉 讼 调 解 工 作 人 民 法 院 在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审 判 工 作 中 始 终 坚 持 调 解 优 先 调 判 结 合 工 作 原 则, 大 力 加 强 诉 讼 调 解 2011 年, 全 省 法 院 一 审 审 结 的 37772 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中, 5

以 调 解 撤 诉 方 式 结 案 的 30777 件, 调 撤 率 达 81.48%, 同 比 上 升 5.25 个 百 分 点 南 通 开 发 区 法 院 与 辖 区 内 百 家 企 业 建 立 院 企 调 解 机 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调 撤 率 达 到 100% 积 极 构 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联 动 化 解 机 制 省 法 院 会 同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劳 动 仲 裁 委 省 总 工 会 出 台 关 于 建 立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联 动 化 解 机 制 的 意 见, 建 立 与 完 善 了 工 会 调 解 行 政 执 法 仲 裁 与 诉 讼 相 互 衔 接 的 工 作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劳 动 人 事 仲 裁 机 构 人 民 法 院 和 工 会 组 织 的 职 能 作 用, 形 成 了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的 合 力 大 力 推 进 劳 动 争 议 巡 回 法 庭 建 设 2010 年, 省 法 院 与 省 劳 动 仲 裁 委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在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设 立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巡 回 法 庭 的 通 知 截 止 目 前, 全 省 绝 大 多 数 中 级 法 院 基 层 法 院 已 经 设 立 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巡 回 法 庭, 实 现 了 诉 讼 与 仲 裁 在 仲 裁 前 仲 裁 中 诉 讼 前 诉 讼 中 的 全 方 位 衔 接 淮 安 中 院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在 全 国 率 先 建 立 法 庭 仲 裁 庭 和 调 解 庭 三 庭 合 一 的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调 处 机 制, 调 解 成 功 率 达 63.89%, 比 全 省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二 审 平 均 调 解 率 高 出 10 个 百 分 点, 对 诉 调 对 接 机 制 的 创 新 作 出 了 有 益 的 探 索 ( 三 ) 以 源 头 治 理 为 重 点, 积 极 延 伸 劳 动 争 议 审 判 职 能 积 极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活 动 组 织 专 门 力 量 参 与 江 苏 省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江 苏 省 实 施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办 法 江 苏 省 工 会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条 例 等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的 起 草 修 订 工 作, 积 极 提 供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6

大 力 加 强 司 法 宣 传 工 作 各 级 法 院 通 过 举 办 法 制 讲 座 巡 回 审 判 案 例 宣 传 报 道 审 务 进 社 区 等 活 动, 广 泛 开 展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活 动, 提 高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的 法 律 意 识, 营 造 企 业 尊 权 劳 动 者 敬 业 的 社 会 氛 围, 引 导 企 业 规 范 用 工 和 劳 动 者 依 法 维 权 切 实 加 强 司 法 建 议 工 作 各 级 法 院 把 司 法 建 议 作 为 为 大 局 服 务 提 升 社 会 管 理 水 平 的 重 要 手 段, 及 时 把 握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中 的 普 遍 性 倾 向 性 源 头 性 问 题, 及 时 向 党 委 政 府 及 有 关 方 面 建 言 献 策, 提 出 规 范 企 业 用 工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司 法 建 议 如 南 通 中 院 在 审 理 涉 及 确 认 出 租 车 司 机 和 出 租 车 公 司 的 劳 动 关 系 案 件 中, 针 对 目 前 出 租 车 司 机 普 遍 未 与 出 租 车 公 司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问 题, 向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发 出 司 法 建 议, 督 促 出 租 车 公 司 与 出 租 车 司 机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赢 得 了 广 泛 好 评 三 审 判 工 作 反 映 出 劳 动 领 域 面 临 的 突 出 问 题 ( 一 ) 劳 资 合 作 及 自 主 协 商 意 识 有 待 增 强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劳 动 者 与 企 业 双 方 虽 有 利 益 对 立 的 一 面, 更 是 相 互 依 存 的 利 益 共 同 体 双 方 之 间 只 有 彼 此 尊 重 相 互 协 商, 才 可 能 实 现 双 方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并 使 劳 动 关 系 得 到 良 性 的 运 行 但 审 判 实 践 反 映 出 部 分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尚 未 达 成 这 样 的 共 识, 一 方 面, 一 些 企 业 没 有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企 业 文 化, 不 认 真 对 待 职 工 的 权 益 保 障, 对 劳 动 者 寻 求 体 面 有 尊 严 的 劳 动 的 诉 求 漠 不 关 心, 发 生 纠 纷 后 不 及 时 通 过 沟 通 与 对 话 解 决 ; 另 一 方 面, 少 数 劳 动 者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过 程 中 不 能 秉 承 敬 业 勤 勉 的 职 业 伦 理, 发 生 纠 7

纷 时 不 主 动 与 企 业 协 商, 寻 求 和 平 解 决 的 方 案 如 有 的 劳 动 者 在 企 业 出 现 不 规 范 用 工 情 形 时, 不 及 时 与 企 业 协 商, 要 求 企 业 纠 正 其 不 当 行 为, 而 是 动 辄 不 辞 而 别, 事 后 又 起 诉 要 求 企 业 赔 偿 双 倍 工 资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等 自 主 协 商 机 制 的 缺 失 既 催 生 了 大 量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也 造 成 劳 资 双 方 的 互 相 不 信 任 和 潜 在 冲 突, 使 劳 动 力 市 场 秩 序 受 到 破 坏 ( 二 ) 中 小 企 业 劳 动 管 理 问 题 较 为 突 出 从 审 理 实 践 看, 劳 动 者 因 未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提 起 仲 裁 与 诉 讼 的 大 多 是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且 多 数 以 劳 动 者 胜 诉 而 告 终 这 说 明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四 年 来, 中 小 企 业 不 规 范 用 工 的 行 为 仍 然 较 为 普 遍,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重 灾 区 仍 集 中 在 中 小 企 业 这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自 身 的 守 法 意 识 不 强 所 致 ; 另 一 方 面 也 体 现 出 中 小 企 业 由 于 存 在 规 模 小 资 金 少 盈 利 能 力 弱 工 作 岗 位 少 人 才 和 知 识 受 限 等 客 观 因 素, 使 其 在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以 及 遵 守 劳 动 法 律 政 策 方 面 确 实 面 临 较 大 的 负 担 和 困 难 此 外, 由 于 受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变 化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调 控 的 影 响, 中 小 企 业 的 资 金 链 紧 张, 经 营 困 难, 也 使 劳 动 争 议 呈 现 进 一 步 增 加 的 趋 势, 特 别 在 小 微 型 企 业 表 现 更 为 明 显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尤 其 是 小 企 业 在 用 工 方 面 的 负 担 较 重 问 题 已 经 成 为 制 约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影 响 就 业 与 劳 资 和 谐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近 年 来, 政 府 为 了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的 发 展, 虽 然 作 出 了 很 多 政 策 扶 持 的 规 定 和 举 措, 但 大 多 是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的 融 资 技 术 市 场 等 问 题, 对 中 小 企 业 在 用 工 以 及 相 关 劳 动 法 律 政 策 的 负 担 关 8

注 并 不 够 因 此,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的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问 题,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在 加 强 劳 动 监 察 规 范 用 工 的 同 时, 也 应 考 虑 如 何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减 轻 中 小 企 业 的 用 工 负 担 问 题 ( 三 ) 劳 动 领 域 一 些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有 待 立 法 规 范 劳 动 合 同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实 施 后,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劳 动 法 律 体 系 已 基 本 形 成 但 鉴 于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复 杂 性 与 渐 进 性, 实 践 中 仍 然 有 大 量 的 问 题 尚 待 进 一 步 研 究 与 规 范 审 判 实 践 中 反 映 出 较 为 突 出 的 问 题 有 : 一 是 非 标 准 化 劳 动 用 工 方 式 规 范 缺 失 企 业 为 降 低 人 工 成 本 和 用 工 风 险, 在 用 工 方 式 上 选 择 非 标 准 化 劳 动 关 系 的 比 例 越 来 越 高 企 业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务 派 遣 工 承 包 用 工 劳 务 外 包 用 工 保 险 业 务 代 理 员 推 销 员 等 不 断 增 加, 劳 动 关 系 呈 现 多 样 化 趋 势 而 劳 动 合 同 法 等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是 以 全 日 制 劳 动 关 系 为 主 要 调 整 对 象, 对 于 非 标 准 化 劳 动 用 工 方 式 则 缺 少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导 致 企 业 用 工 行 为 失 范, 劳 动 争 议 增 多 二 是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亟 待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劳 动 定 额 的 确 定 与 计 件 工 资 方 式 中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执 行 加 班 工 资 的 计 算 有 直 接 关 系 近 年 来, 随 着 劳 动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改 革 与 调 整, 劳 动 定 额 不 再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来 制 定, 而 是 由 企 业 根 据 各 自 实 际 自 行 制 定, 导 致 企 业 以 超 高 定 额 迫 使 劳 动 者 无 偿 加 班 任 意 提 高 定 额 变 相 削 减 工 资 等 侵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而 由 于 没 有 统 一 的 国 家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可 供 参 考, 人 民 法 院 也 很 难 对 企 业 自 行 制 定 的 劳 动 定 额 进 行 科 学 性 与 合 理 性 的 审 查, 致 使 企 业 以 提 高 定 额 变 相 压 低 工 资 的 情 形 难 以 杜 绝, 最 9

低 工 资 制 度 加 班 工 资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大 大 减 弱 四 预 防 和 化 解 劳 动 争 议 的 对 策 与 建 议 ( 一 ) 大 力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营 造 劳 资 合 作 诚 信 协 商 的 社 会 共 识 要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和 舆 论 工 具 进 一 步 加 强 劳 动 合 同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等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工 作, 使 企 业 管 理 者 树 立 与 劳 动 者 平 等 的 意 识 对 职 工 的 保 护 意 识, 认 识 对 待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 使 劳 动 者 树 立 敬 业 勤 勉 的 职 业 伦 理 诚 信 协 商 的 法 律 意 识, 逐 步 形 成 企 业 尊 权 劳 动 者 敬 业 政 府 维 权 的 社 会 共 识 和 社 会 氛 围 要 通 过 地 方 立 法 建 立 完 善 企 业 与 劳 动 者 诚 信 协 商 机 制, 明 确 劳 资 双 方 的 诚 信 协 商 义 务, 劳 资 双 方 在 发 生 纠 纷 后 应 当 遵 循 相 关 规 范 进 行 协 商, 如 果 一 方 当 事 人 恶 意 进 行 协 商 或 拒 绝 协 商 终 止 协 商,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重 点 关 注 中 小 企 业 的 劳 动 保 障 问 题, 建 立 适 合 中 小 企 业 的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机 制 中 小 企 业 吸 纳 了 90% 以 上 的 就 业 人 口,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最 具 活 力 的 实 体, 对 于 保 障 劳 动 者 权 益 促 进 就 业 和 经 济 发 展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要 正 确 处 理 好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力 市 场 灵 活 性 的 关 系, 既 要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保 护, 同 时 也 应 考 虑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防 止 用 工 制 度 过 于 僵 化 尤 其 是 要 重 点 关 注 建 筑 餐 饮 劳 动 密 集 型 加 工 制 造 等 特 定 行 业 的 中 小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调 整 问 题, 改 革 规 范 现 有 的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制 度, 使 中 小 企 业 的 劳 动 用 工 尽 可 能 实 现 市 场 化 弹 性 化 和 灵 活 化 10

要 正 确 处 理 劳 动 保 护 和 促 进 就 业 的 关 系, 对 生 产 经 营 有 潜 力 但 暂 时 出 现 资 金 困 难 的 企 业, 要 加 大 矛 盾 化 解 力 度, 力 促 劳 资 双 方 达 成 谅 解, 共 渡 经 营 难 关 ; 对 仍 在 运 营 的 困 难 企 业, 要 慎 用 静 态 查 封 等 强 制 措 施, 尽 可 能 维 护 企 业 的 正 常 运 转 和 劳 动 者 的 长 远 利 益 要 正 确 处 理 行 政 服 务 与 行 政 执 法 的 关 系 既 要 加 大 劳 动 监 察 力 度, 惩 处 企 业 不 规 范 用 工 的 违 法 行 为, 又 要 正 视 中 小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规 模 资 金 管 理 人 才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劣 势, 加 强 对 中 小 企 业 用 工 管 理 上 的 服 务, 如 为 其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规 章 制 度 范 本, 减 小 其 用 工 成 本, 适 当 提 供 税 收 社 会 保 险 征 缴 社 会 福 利 负 担 方 面 的 优 惠 或 奖 励 政 策,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的 发 展 ( 三 ) 及 时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对 劳 动 定 额 与 非 标 准 化 劳 动 关 系 等 问 题 予 以 规 范 建 议 针 对 劳 动 合 同 法 社 会 保 险 法 实 施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进 一 步 完 善 地 方 性 劳 动 立 法, 以 制 度 为 先 导, 用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范 来 增 强 市 场 行 为 预 期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规 范 劳 动 关 系 在 劳 动 关 系 日 趋 市 场 化 灵 活 化 非 标 准 化 的 发 展 态 势 下, 地 方 立 法 应 当 更 加 关 注 非 全 日 制 劳 动 关 系 劳 务 派 遣 承 包 模 式 等 非 标 准 化 劳 动 关 系 的 调 整 问 题, 更 加 关 注 特 殊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问 题, 如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生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的 劳 动 保 护 等 问 题 要 创 新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建 设 工 作 的 新 机 制, 明 确 各 行 业 协 会 负 有 制 定 本 行 业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的 权 利 与 职 责, 明 确 企 业 自 行 制 定 劳 动 定 额 应 当 经 过 的 民 主 程 序 和 审 批 程 序 ( 四 ) 创 新 完 善 劳 动 争 议 联 动 化 解 机 制, 加 强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11

源 头 化 解 事 前 预 防 和 源 头 化 解 是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重 要 途 径 人 民 法 院 要 在 各 级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积 极 与 工 会 调 解 组 织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劳 动 监 察 机 构 劳 动 人 事 仲 裁 机 构 加 强 联 动 协 调, 整 合 资 源, 形 成 合 力, 不 断 加 强 联 动 化 解 机 制 建 设 和 创 新 要 加 强 与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理 顺 仲 裁 诉 讼 监 察 等 机 构 的 关 系, 建 立 分 工 协 作 的 联 动 机 制 人 民 法 院 在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中 发 现 有 行 政 违 法 情 形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监 察 机 构, 联 动 化 解 劳 动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群 体 性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预 警 风 险 评 估 联 动 调 解 机 制, 完 善 落 实 信 息 沟 通 与 通 报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各 联 动 部 门 在 劳 动 争 议 预 防 和 化 解 方 面 的 职 能, 全 力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12

江 苏 法 院 2011 年 度 劳 动 争 议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1 出 租 车 司 机 与 出 租 车 公 司 之 间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裁 判 要 旨 出 租 车 司 机 对 外 以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的 名 义 营 业, 其 提 供 的 劳 动 亦 属 于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经 营 业 务 的 组 成 部 分, 虽 然 二 者 往 往 签 订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但 出 租 车 司 机 对 于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在 人 格 上 组 织 上 和 经 济 上 均 具 有 从 属 性, 因 此 认 定 为 劳 动 关 系 更 为 适 宜 案 情 概 要 王 某 系 海 安 某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的 代 班 驾 驶 员 ( 俗 称 二 驾 ) 其 租 用 的 车 辆 系 吕 某 根 据 与 该 公 司 签 订 的 出 租 车 全 额 租 赁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驾 驶 的 车 辆 该 合 同 约 定 : 吕 某 通 过 支 付 车 辆 全 额 租 金 的 方 法 取 得 该 公 司 苏 F 出 租 车 辆 使 用 权 ; 该 公 司 拥 有 营 运 车 辆 所 有 权 和 管 理 权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代 班 驾 驶 员 1 名, 该 驾 驶 员 必 须 符 合 公 司 的 规 范 要 求, 并 与 公 司 签 订 代 班 合 同 2010 年 2 月 8 日, 王 某 驾 驶 该 出 租 车 坠 入 河 中 不 幸 身 亡 此 后, 王 某 之 妻 冯 某 因 王 某 与 该 公 司 是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诉 至 仲 裁, 后 又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认 为, 出 租 车 司 机 要 接 受 公 司 的 教 育 培 训, 对 外 以 出 租 车 公 司 的 名 义 搭 载 乘 客, 虽 然 表 面 上 看, 出 租 车 司 机 具 有 自 主 决 定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地 点 的 权 利, 但 这 是 由 工 作 内 容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的, 实 际 上 必 然 产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决 定 了 其 不 可 能 选 择 不 提 供 劳 动, 其 是 通 过 承 包 出 租 车 公 司 的 车 辆 经 营 权 而 获 得 谋 生 的 机 会, 也 就 是 说 其 收 入 来 源 只 能 依 靠 公 司, 因 此 出 租 车 司 13

机 相 对 于 出 租 车 公 司 在 人 格 上 组 织 上 经 济 上 有 一 定 的 从 属 性, 二 者 之 间 符 合 劳 动 关 系 的 特 征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性 规 定 也 要 求 出 租 车 公 司 为 出 租 车 司 机 购 买 社 会 保 险, 出 租 车 公 司 应 当 和 其 他 用 工 单 位 一 样 承 担 用 工 成 本, 在 获 得 经 营 利 润 的 同 时 承 担 应 尽 的 社 会 义 务 因 此, 确 认 王 某 与 海 安 某 汽 车 出 租 公 司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法 官 寄 语 长 期 以 来, 出 租 车 司 机 和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二 者 之 间 究 竟 是 承 包 经 营 关 系 还 是 劳 动 关 系,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是 一 个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出 租 汽 车 公 司 通 过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的 方 式 规 避 自 身 的 义 务, 将 与 司 机 的 关 系 定 位 成 承 包 经 营 关 系, 是 目 前 出 租 车 行 业 的 普 遍 现 象 这 种 做 法, 否 定 了 其 自 身 用 人 单 位 的 性 质, 继 而 也 否 定 了 出 租 车 司 机 劳 动 者 的 地 位, 使 众 多 出 租 车 司 机 无 法 享 受 到 劳 动 者 应 有 的 社 会 保 险 等 待 遇, 致 其 劳 动 保 障 权 利 严 重 受 损 实 际 上, 签 订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的 行 为 只 是 一 种 出 租 车 行 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的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本 身 是 从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内 部 管 理 合 同, 而 不 能 替 代 劳 动 合 同 随 着 社 会 的 进 步, 社 会 保 障 更 趋 完 善, 出 租 车 公 司 应 当 和 其 他 用 工 单 位 一 样 承 担 用 工 成 本, 在 获 得 经 营 利 润 的 同 时 承 担 应 尽 的 社 会 义 务, 在 与 出 租 车 司 机 签 订 承 包 合 同 的 同 时 更 要 注 意 与 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明 确 劳 动 关 系, 以 切 实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2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的 适 度 调 整 与 对 劳 动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变 更 的 界 限 14

裁 决 要 旨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员 工 进 行 用 工 管 理 是 其 自 主 的 权 利 用 人 单 位 在 因 金 融 危 机 等 原 因 面 临 订 单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在 维 持 劳 动 者 原 有 的 工 作 性 质 工 资 待 遇 工 作 隶 属 关 系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临 时 指 派 劳 动 者 完 成 临 时 性 工 作 任 务, 属 于 对 员 工 工 作 内 容 的 适 度 调 整, 不 应 视 为 对 劳 动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变 更 劳 动 者 以 此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经 济 赔 偿 金 的, 不 予 支 持 案 情 概 要 赖 某 于 2003 年 11 月 进 入 某 电 缆 公 司 从 事 操 作 工, 双 方 订 有 劳 动 合 同, 最 近 一 份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为 2008 年 2 月 16 日 至 2010 年 2 月 15 日 某 电 缆 公 司 制 定 了 员 工 手 册 等 规 章 制 度 并 在 员 工 入 职 时 进 行 培 训, 员 工 手 册 规 定 : 一 年 内 累 计 两 次 书 面 警 告, 公 司 将 视 为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解 除 合 同, 以 及 员 工 拒 绝 完 成 指 派 的 工 作, 不 服 从 上 级 主 管 的 指 示, 公 司 将 对 其 进 行 书 面 警 告 赖 某 已 签 收 员 工 手 册 2009 年 10 月 28 日, 某 电 缆 公 司 向 赖 某 下 达 工 作 任 务 指 派 书, 明 确 在 保 持 赖 某 工 作 关 系 隶 属 地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 将 赖 某 安 排 至 某 电 缆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完 成 临 时 性 工 作 任 务 ( 生 产 辅 助 工 作 ), 赖 某 拒 绝 2009 年 11 月 2 日 某 电 缆 公 司 出 具 了 书 面 警 告 书, 以 赖 某 拒 绝 公 司 指 派 任 务, 不 服 从 上 级 主 管 的 指 示 为 由 给 予 书 面 警 告 一 次 2009 年 11 月 11 日, 某 电 缆 公 司 再 次 以 公 司 订 单 不 足, 为 减 少 公 司 原 因 对 员 工 工 资 收 入 的 影 响 为 由 指 派 员 工 到 某 电 缆 公 司 分 公 司 相 应 岗 位 完 成 临 时 性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期 间 劳 动 关 系 仍 然 隶 属 于 某 电 缆 公 司, 赖 某 再 次 拒 绝 2009 年 11 15

月 12 日, 某 电 缆 公 司 以 赖 某 不 服 从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正 式 与 赖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赖 某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某 电 缆 公 司 撤 销 书 面 警 告 书, 解 除 双 方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并 向 其 支 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赔 偿 金 19600 元 仲 裁 没 有 支 持 赖 某 的 请 求, 赖 某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认 为 某 电 缆 公 司 指 派 赖 某 从 事 临 时 性 工 作 的 行 为 是 对 赖 某 工 作 内 容 的 适 度 调 整, 不 是 对 劳 动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的 变 更, 也 不 侵 害 赖 某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并 不 违 法, 判 决 驳 回 赖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法 官 寄 语 劳 动 关 系 中 既 要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要 充 分 保 障 企 业 的 用 工 自 主 权, 二 者 是 辨 证 统 一 的 关 系 作 为 市 场 活 动 主 体, 受 市 场 经 济 形 势 波 动 的 影 响, 用 人 单 位 对 生 产 经 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势 必 会 影 响 到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的 变 动 如 何 衡 量 企 业 是 否 超 越 了 依 法 享 有 的 自 主 权 的 范 围, 关 键 在 于 看 这 种 调 整 是 否 具 有 合 理 性, 是 否 侵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劳 动 者 进 行 协 商, 而 擅 自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要 事 项, 包 括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地 点 或 降 低 工 资 待 遇 等, 则 侵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用 人 单 位 要 承 担 违 法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的 工 作 调 整 时 间 较 短, 工 资 待 遇 工 作 性 质 和 隶 属 关 系 均 不 变, 应 当 允 许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这 样 的 适 度 调 整, 劳 动 者 也 应 当 接 受 并 配 合 单 位 的 合 理 安 排, 毕 竟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是 唇 齿 相 依 的 关 系, 只 有 用 人 单 位 能 够 在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良 好 地 运 行 和 发 展,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才 能 有 充 分 的 保 障 基 础 16

3 未 经 协 商 随 意 变 更 业 务 提 成 比 例 的 效 力 裁 判 要 旨 业 务 提 成 是 劳 动 报 酬 的 一 种 形 式, 业 务 提 成 比 例 的 约 定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其 变 更 应 取 得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协 商 一 致 若 随 意 变 更 业 务 提 成 比 例 损 害 劳 动 者 利 益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要 求 企 业 支 付 经 济 赔 偿 金 案 情 概 要 陈 某 于 2004 年 底 进 入 某 公 司 从 事 业 务 员 工 作, 工 资 结 构 是 基 本 工 资 加 业 务 提 成 2009 年 底 陈 某 与 某 公 司 签 订 了 最 新 一 期 劳 动 合 同 2009 年 2 月 陈 某 于 公 司 签 订 了 业 务 提 成 条 例 一 份, 详 细 规 定 了 业 务 提 成 的 比 例, 并 于 条 例 最 后 载 明 本 规 定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本 公 司, 如 有 变 动, 本 公 司 另 行 通 知 2009 年 6 月 9 月 12 月, 某 公 司 连 续 三 次 以 公 司 内 部 张 贴 告 示 的 形 式 对 原 来 的 提 成 条 例 进 行 调 整, 涉 及 陈 某 的 提 成 比 例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降 低 2010 年 5 月, 陈 某 向 某 公 司 递 交 了 离 职 申 请 书, 并 在 离 职 原 因 陈 述 一 栏 中 注 明 薪 酬 不 能 及 时 发 放 公 司 制 度 不 稳 定, 经 常 更 改 并 不 与 利 益 相 关 人 协 商 此 后, 陈 某 申 请 仲 裁, 请 求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某 公 司 支 付 陈 某 经 济 补 偿 金 并 补 足 拖 欠 的 业 务 提 成 款 某 公 司 不 服, 认 为 用 人 单 位 有 用 工 自 主 权, 双 方 协 议 约 定 本 规 定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本 公 司, 如 有 变 动, 本 公 司 另 行 通 知, 此 表 明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单 方 调 整 业 务 提 成 比 例, 且 每 次 调 整 都 通 知 了 陈 某, 但 陈 某 在 调 整 期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其 对 于 提 成 比 例 变 动 是 明 知 的, 系 双 方 在 事 实 上 形 成 了 变 更 合 意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法 院 认 为 劳 动 报 酬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要 条 款 陈 某 与 某 公 司 的 业 务 提 成 条 例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应 视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一 17

部 分,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进 行 变 更 虽 条 例 最 后 载 明 本 规 定 最 终 解 释 权 为 本 公 司, 如 有 变 动, 本 公 司 另 行 通 知, 但 该 条 款 违 反 了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排 除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利, 应 当 视 为 无 效 某 公 司 单 方 面 下 调 陈 某 的 业 务 提 成 比 例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擅 自 变 更 合 同 条 款, 损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陈 某 以 此 为 由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某 公 司 应 当 依 法 向 陈 某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并 补 足 拖 欠 的 业 务 提 成 款 法 官 寄 语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分 为 法 定 必 备 条 款 和 约 定 必 备 条 款 劳 动 报 酬 就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定 必 备 条 款, 业 务 提 成 属 于 劳 动 报 酬 的 一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才 能 变 更 业 务 提 成 比 例 若 用 人 单 位 提 高 提 成 比 例, 劳 动 者 又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的, 可 以 视 为 劳 动 者 对 此 予 以 默 认 ; 若 擅 自 降 低 提 成 比 例, 并 据 此 发 放 业 务 提 成 款, 会 严 重 侵 害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利, 劳 动 者 有 权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规 定, 提 出 异 议 或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要 对 此 承 担 违 法 解 除 的 法 律 责 任 4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裁 判 要 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和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了 标 准 工 时 制, 以 及 对 于 特 殊 工 种 和 行 业 用 人 单 位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但 经 折 算 后 劳 动 者 的 月 工 资 不 能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18

案 情 概 要 施 某 在 某 船 舶 公 司 工 作,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为 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 止, 施 某 在 驾 驶 员 岗 位 工 作, 每 月 工 资 为 1200 元, 实 行 每 周 六 日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某 船 舶 公 司 每 月 向 施 某 支 付 的 工 资 中 均 包 括 按 双 方 约 定 标 准 计 算 的 周 六 加 班 工 资 某 船 舶 公 司 制 定 的 员 工 守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当 月 连 续 旷 工 3 天 或 年 度 内 累 计 旷 工 达 3 天 者 视 作 自 动 离 职, 公 司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且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 月 工 资 按 每 周 六 日 工 作 计 算, 每 月 发 放 给 员 工 的 工 资 中 均 包 括 当 月 全 部 加 班 加 点 ( 含 周 六 ) 工 资 另 规 定, 驾 驶 员 工 作 岗 位 实 行 工 时 折 算, 每 日 上 班 12 小 时 折 算 8 小 时, 超 过 12 小 时 部 分, 每 超 过 2 小 时 折 算 0.5 小 时 该 员 工 守 则 由 某 船 舶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某 船 舶 公 司 对 施 某 工 作 期 间 的 加 点 星 期 日 加 班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均 进 行 了 详 细 记 载 施 某 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某 船 舶 公 司 提 出 辞 职 申 请, 在 未 得 某 船 舶 公 司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施 某 再 未 到 某 船 舶 公 司 报 到 上 班, 某 船 舶 公 司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书 面 以 施 某 连 续 旷 工 达 11 天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解 除 与 施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某 船 舶 公 司 支 付 给 施 某 的 工 资 均 高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1200 元 施 某 申 请 仲 裁, 请 求 某 船 舶 公 司 支 付 其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仲 裁 委 作 出 裁 决 后 双 方 均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根 据 施 某 实 际 领 取 的 月 工 资 与 员 工 守 则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的 折 算 方 法, 认 定 某 船 舶 公 司 实 际 支 付 给 施 某 的 工 资 在 扣 除 每 周 六 的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后 余 额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判 决 某 19

船 舶 公 司 仍 应 当 支 付 施 某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加 班 工 资 而 施 某 提 出 辞 职 申 请 后 未 得 到 某 船 舶 公 司 的 同 意 即 自 行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某 船 舶 公 司 按 照 旷 工 处 理 并 书 面 通 知 解 除 双 方 劳 动 合 同 并 无 不 当 法 官 寄 语 因 生 产 特 点 工 作 性 质 特 殊 等 原 因 无 法 按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衡 量 的 职 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的 审 批 对 于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员 工,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保 障 职 工 身 体 健 康 并 充 分 听 取 职 工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集 中 工 作 集 中 休 息 轮 休 调 休 弹 性 工 作 时 间 等 适 当 方 式, 确 保 职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和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员 工, 其 平 均 日 工 作 时 间 和 平 均 周 工 作 时 间 应 与 法 定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基 本 相 同 5 用 人 单 位 在 规 定 医 疗 期 内 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裁 判 要 旨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但 是 职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公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续 延 至 相 应 的 情 形 消 失 时 终 止,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职 工 患 有 特 殊 疾 病 ( 如 癌 症 精 神 病 瘫 痪 等 ),24 个 月 尚 不 能 痊 愈 的, 经 企 业 和 劳 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医 疗 期 案 情 概 要 2008 年 李 某 ( 女 ) 与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签 订 了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约 定 自 2008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27 日 派 遣 李 某 至 某 检 验 检 疫 局 从 事 辅 助 检 疫 工 作 2010 年 8 月, 李 20

某 因 被 查 出 患 有 乳 腺 癌 入 院 治 疗 2011 年 3 月 24 日, 李 某 以 承 诺 人 的 身 份 致 函 某 检 验 检 疫 局, 申 请 回 到 原 工 作 岗 位, 并 承 诺 如 因 身 体 自 身 原 因 没 能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愿 无 条 件 辞 职, 如 发 病 等 意 外, 一 切 后 果 自 负, 会 自 动 辞 职 等 某 检 验 检 疫 局 未 同 意 其 申 请, 于 2011 年 4 月 8 日 以 其 长 期 患 病 并 超 过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且 合 同 期 限 已 满 为 由 致 函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将 其 退 回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口 头 通 知 其 前 来 办 理 终 止 合 同 手 续, 并 从 2011 年 4 月 起 停 交 了 其 社 会 保 险 2011 年 5 月 3 日, 李 某 以 个 人 名 义 开 始 续 交 医 疗 保 险 2011 年 7 月 12 日,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向 李 某 送 达 了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书, 告 知 其 双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2010 年 12 月 27 日 期 满, 因 在 医 疗 期, 劳 动 合 同 延 续, 因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医 疗 期 已 满, 续 延 合 同 的 情 形 消 失, 双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自 2011 年 3 月 31 日 终 止 李 某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裁 决 撤 销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决 定 并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支 付 医 疗 费 等 仲 裁 委 裁 决 撤 销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对 李 某 的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书,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并 为 李 某 补 缴 保 险, 所 需 费 用 由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和 某 检 验 检 疫 局 连 带 承 担 某 检 验 检 疫 局 不 服 该 裁 决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认 为 李 某 患 病 至 诉 讼 时 未 满 24 个 月, 某 检 验 检 疫 局 将 李 某 退 回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以 及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与 李 某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判 决 撤 销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对 李 某 发 出 的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书,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某 人 力 资 源 公 司 和 某 检 验 检 疫 局 连 带 给 付 李 某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21

法 官 寄 语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延 续 至 相 应 的 情 形 消 失 时 终 止,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特 殊 疾 病, 如 癌 症 精 神 病 瘫 痪 等, 根 据 原 劳 动 部 关 于 贯 彻 企 业 职 工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规 定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在 24 个 月 内 尚 不 能 痊 愈 的, 经 企 业 和 劳 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医 疗 期 这 充 分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也 是 对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充 分 保 障,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来 说, 患 病 的 职 工 往 往 是 一 种 负 担, 但 是 用 人 单 位 在 作 为 经 营 主 体 的 同 时 也 承 担 着 相 应 的 社 会 责 任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而 言, 在 实 现 自 身 的 劳 动 权 益 的 同 时 也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发 展 作 出 了 自 己 的 贡 献,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患 病 的 劳 动 者 适 当 的 照 顾, 这 样, 才 能 保 证 全 社 会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稳 定, 也 才 能 体 现 出 社 会 主 义 体 制 下 劳 动 关 系 的 优 越 性 和 人 民 性 6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纪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裁 判 要 旨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案 情 概 要 2006 年, 徐 某 进 入 某 扶 梯 公 司 从 事 油 漆 工 工 作, 某 扶 梯 公 司 与 徐 某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为 徐 某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公 司 员 工 手 册 规 定, 禁 烟 场 所 吸 烟 员 工 累 计 三 次 受 到 警 告 通 知 单 处 分 均 为 严 重 违 纪, 严 重 违 纪 情 况 下 公 司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009 年 度 徐 某 受 到 过 两 次 警 告 处 分 2010 年 8 月, 徐 某 在 油 漆 房 旁 吸 烟 且 不 服 从 管 理 被 某 扶 梯 公 司 再 次 警 告 处 分 次 日 22

某 扶 梯 公 司 通 告 称 徐 某 在 油 漆 房 旁 违 规 抽 烟 以 及 累 计 三 次 警 告 处 分 都 构 成 严 重 违 纪, 作 出 解 除 与 徐 某 劳 动 合 同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了 工 会 嗣 后 徐 某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某 扶 梯 公 司 支 付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赔 偿 金 仲 裁 委 裁 决 某 扶 梯 公 司 构 成 违 法 解 除, 应 支 付 徐 某 赔 偿 金 扶 梯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法 院 认 为, 徐 某 在 油 漆 房 这 样 一 个 禁 烟 场 所 吸 烟 不 仅 造 成 严 重 的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而 且 是 严 重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某 扶 梯 公 司 单 方 解 除 与 徐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并 无 不 当, 也 不 应 支 付 徐 某 主 张 的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赔 偿 金 法 官 寄 语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是 唇 齿 相 依 共 生 共 荣 的 关 系,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有 赖 于 劳 资 双 方 的 互 信 合 作 在 当 前 的 社 会 环 境 下, 更 应 倡 导 双 方 之 间 诚 信 合 作 的 职 业 伦 理 一 方 面, 劳 动 者 应 当 勤 勉 敬 业, 自 觉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规 程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用 人 单 位 在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管 理 时, 也 应 做 到 以 人 为 本, 在 劳 动 者 存 在 违 纪 行 为 时, 应 首 先 进 行 教 育 诫 勉, 在 作 出 处 分 甚 至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决 定 时 也 应 当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并 通 知 工 会 这 样 的 要 求 既 是 对 劳 动 者 履 行 劳 动 职 责 的 基 本 要 求, 也 是 为 了 规 范 用 人 单 位 的 用 工 行 为, 维 护 用 人 单 位 正 常 的 生 产 秩 序 7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不 合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后 果 裁 决 要 旨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是 在 本 企 业 内 部 实 施 的 关 于 组 织 劳 动 过 程 和 进 行 劳 动 关 系 的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严 重 23

违 反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审 查 该 规 章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与 合 理 性,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超 越 合 理 权 限 对 劳 动 者 设 定 义 务, 并 据 此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损 害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支 付 赔 偿 金 案 情 概 要 张 某 于 2007 年 11 月 5 日 进 入 某 科 技 公 司 工 作, 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为 2007 年 12 月 26 日 起 至 2010 年 12 月 6 日 止 合 同 还 对 张 某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资 等 事 项 进 行 了 约 定 某 科 技 公 司 于 2008 年 9 月 8 日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不 允 许 乘 坐 黑 车, 违 者 以 开 除 论 处 的 决 议 2009 年 4 月 13 日 张 某 休 息, 上 午 10 点 左 右, 张 某 乘 坐 一 辆 黑 车 前 往 某 科 技 公 司 宿 舍 区 2009 年 4 月 20 日, 某 科 技 公 司 向 张 某 发 出 离 职 通 知 单, 以 张 某 乘 坐 非 法 营 运 车 辆 为 由 解 除 与 张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张 某 申 请 仲 裁, 仲 裁 委 驳 回 了 张 某 的 仲 裁 请 求, 张 某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认 为, 禁 止 坐 黑 车 的 规 定 适 宜 进 行 倡 导 性 规 定, 不 宜 作 为 禁 止 性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违 反 该 规 定 为 由 作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系 违 法 解 除, 损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向 张 某 支 付 赔 偿 金 法 官 寄 语 规 章 制 度 是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制 定 的 在 本 企 业 内 部 实 施 的 关 于 如 何 组 织 劳 动 过 程 和 进 行 劳 动 管 理 的 规 则 和 制 度,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准 则 和 内 部 劳 动 规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第 ( 二 ) 项 规 定 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并 不 是 说,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对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随 意 制 24

定 规 章 制 度 既 要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也 要 合 情 合 理, 不 能 无 限 放 大 乃 至 超 过 劳 动 过 程 和 劳 动 管 理 的 范 畴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通 过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管 理, 但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以 及 劳 动 管 理 范 畴 以 外 的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不 宜 进 行 禁 止 性 规 定, 更 不 能 对 违 反 此 规 定 的 员 工 进 行 惩 罚 否 则, 如 其 惩 罚 行 为 构 成 损 害 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要 承 担 赔 偿 等 法 律 责 任 8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附 随 义 务 裁 判 要 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附 随 义 务, 出 具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如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案 情 概 要 朱 某 曾 系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的 员 工, 该 公 司 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 作 出 开 除 朱 某 的 决 定 2010 年 8 月 5 日, 朱 某 以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员 工 开 除 决 定 错 误, 要 求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支 付 工 资 及 经 济 补 偿 金 为 事 由 申 请 仲 裁 后 计 算 机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经 法 院 调 解,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双 方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支 付 26000 元 经 济 补 偿 金 后 朱 某 以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未 向 朱 某 出 具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未 为 其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导 致 其 失 业 至 今, 社 会 保 险 无 法 缴 纳, 经 济 受 损 为 由 再 次 申 请 仲 裁 仲 裁 委 作 出 裁 决 后 双 方 均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25

法 院 认 为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作 为 用 人 单 位 未 能 依 法 为 朱 某 出 具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失 业 证 明 书 并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影 响 朱 某 再 就 业, 判 决 某 计 算 机 公 司 赔 偿 朱 某 相 应 的 工 资 损 失 法 官 寄 语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后,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仍 然 对 对 方 负 有 法 定 的 附 随 义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劳 动 者 也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江 苏 省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也 明 确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参 保 人 员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后, 应 当 及 时 为 其 出 具 证 明, 书 面 告 知 其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利, 并 且 自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失 业 人 员 的 名 单 档 案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以 及 缴 费 情 况 等 有 关 材 料 报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这 些 法 定 附 随 义 务 的 履 行, 既 是 为 了 不 影 响 劳 动 者 再 就 业, 也 是 为 了 保 障 企 业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双 方 均 应 当 遵 守 9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裁 判 要 旨 用 人 单 位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依 法 可 以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劳 动 者 违 反 该 约 定 内 容 的 应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具 体 数 额 应 当 根 据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来 衡 量 案 情 概 要 2010 年 2 月 21 日, 史 某 与 某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26

同 一 份, 合 同 期 限 自 2010 年 2 月 21 日 至 2011 年 1 月 31 日 止, 合 同 第 一 条 约 定 : 合 同 期 内 的 工 资 为 每 月 3000 元, 该 工 资 中 500 元 属 于 同 行 竞 业 保 密 限 制 补 助 金 合 同 第 十 条 约 定 同 行 竞 业 保 密 限 制 协 议 : 1 未 经 甲 方 ( 某 公 司, 下 同 ) 同 意, 乙 方 ( 史 某, 下 同 ) 在 职 期 间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企 业 同 类 的 企 业 2 乙 方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从 甲 方 企 业 离 职, 离 职 后 2 年 内 不 得 到 与 甲 方 企 业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单 位 就 职 3 乙 方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从 甲 方 企 业 离 职, 离 职 后 2 年 内 不 自 办 与 企 业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企 业 或 者 从 事 与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有 关 的 产 品 的 生 产 4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要 求, 甲 方 每 个 月 为 乙 方 发 放 同 行 竞 业 保 密 限 制 补 偿 金 为 1500 元 5 员 工 不 履 行 规 定 的 义 务,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一 次 性 向 企 业 支 付 违 约 金, 金 额 为 员 工 离 开 企 业 单 位 前 一 年 的 总 工 资 收 入 的 100 倍 同 时, 员 工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归 还 企 业 某 公 司 主 要 生 产 一 种 涂 布 机, 史 某 在 某 公 司 担 任 车 间 主 任, 负 责 车 间 生 产, 其 从 设 计 室 领 取 该 涂 布 机 的 设 计 图 纸 后 分 配 给 工 人 进 行 生 产, 并 负 责 保 管 设 计 图 纸 及 解 决 某 些 技 术 问 题 合 同 签 订 后 某 公 司 均 按 约 向 史 某 支 付 同 行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500 元 2010 年 11 月 15 日, 史 某 以 要 回 老 家 处 理 家 事 为 由 提 出 辞 职, 某 公 司 予 以 准 许, 并 结 清 工 资 及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某 公 司 并 在 史 某 离 职 后 仍 通 知 史 某 前 来 领 取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史 某 离 职 后 不 久, 某 公 司 即 发 现 史 某 前 往 与 其 经 营 范 围 相 似 的 某 机 械 厂 就 职, 并 利 用 某 公 司 的 该 涂 布 机 技 术 资 料 与 某 机 械 厂 合 作 生 产 该 种 涂 布 机, 某 公 司 遂 申 请 仲 裁, 请 求 确 认 史 某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并 27

支 付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违 约 金 2640000 元 因 某 公 司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遂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认 为 史 某 在 某 公 司 单 位 车 间 主 任, 负 责 保 管 某 公 司 技 术 资 料, 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公 司 人 员, 依 法 可 以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而 某 机 械 公 司 与 某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相 似, 某 机 械 厂 也 确 实 曾 在 史 某 任 职 后 由 其 作 为 技 术 人 员 向 外 出 售 过 该 种 涂 布 机, 可 见 某 公 司 与 某 机 械 厂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某 公 司 在 史 某 离 职 后 仍 然 通 知 其 前 往 领 取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金, 而 史 某 则 在 利 用 该 公 司 的 该 种 涂 布 机 技 术 资 料 与 某 机 械 厂 合 作 生 产 该 涂 布 机, 违 反 了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应 当 向 某 公 司 支 付 违 约 金, 对 竞 业 限 制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应 根 据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等 因 素 合 理 认 定, 双 方 约 定 违 约 金 为 史 某 年 收 入 的 100 倍 明 显 过 高, 显 失 公 平, 结 合 史 某 在 某 公 司 任 职 一 年 多 及 其 月 工 资 为 2500 元 的 事 实, 法 院 判 决 史 某 支 付 某 公 司 竞 业 限 制 违 约 金 30000 元 法 官 寄 语 竞 业 限 制 是 劳 动 者 在 离 职 后 或 兼 职 从 事 同 种 行 业 服 务 或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行 为 用 人 单 位 对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可 以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和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以 及 违 反 协 议 的 法 律 后 果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是 一 种 约 定 义 务, 以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为 生 效 要 件, 否 则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对 劳 动 者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而 劳 动 者 也 应 当 遵 守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确 实 存 在 商 业 秘 密, 劳 动 者 也 掌 握 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28

却 利 用 该 商 业 秘 密 从 事 了 与 该 用 人 单 位 具 有 竞 争 性 的 工 作, 则 劳 动 者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 工 伤 私 了 协 议 的 效 力 裁 判 要 旨 劳 动 者 发 生 工 伤 后, 用 人 单 位 就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私 下 与 劳 动 者 达 成 的 协 议, 当 事 人 有 异 议 提 起 诉 讼 的, 法 院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公 平 原 则 与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作 出 判 断 对 于 明 显 违 反 公 平 原 则 的 协 议, 法 院 有 权 依 据 劳 动 者 的 请 求 判 决 用 人 单 位 补 足 双 方 协 议 低 于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差 额 部 分 案 情 概 要 曹 某 于 2005 年 9 月 23 日 进 入 某 电 子 公 司 工 作, 双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2005 年 10 月 20 日, 曹 某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2006 年 5 月 24 日, 经 该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认 定 为 工 伤 2009 年 6 月 24 日, 曹 某 被 鉴 定 为 伤 残 七 级 2006 年 12 月 1 日,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订 协 议 书, 主 要 内 容 为 : 签 订 本 协 议 后, 某 电 子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曹 某 68000 元,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工 伤 保 险 关 系 终 止 之 后, 双 方 未 实 际 履 行 该 协 议 2009 年 9 月 7 日, 某 电 子 公 司 出 具 辞 职 证 明 书, 称 曹 某 于 2005 年 9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现 因 个 人 原 因 提 出 离 职,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解 除 离 职 后, 曹 某 申 请 仲 裁, 要 求 某 电 子 公 司 支 付 三 项 工 伤 待 遇, 仲 裁 委 员 会 支 持 了 曹 某 的 仲 裁 请 求 电 子 公 司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法 院 亦 认 为, 曹 某 系 某 电 子 公 司 职 工, 其 在 工 作 中 受 伤, 并 已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依 法 应 享 受 相 应 工 伤 待 遇 双 方 就 工 伤 处 理 事 宜 虽 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 签 订 了 协 议, 但 某 电 子 公 司 并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向 曹 某 支 付 相 关 补 偿 29

金, 双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也 未 实 际 终 止 因 此, 该 协 议 对 曹 某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曹 某 依 法 享 有 获 得 相 应 工 伤 补 偿 的 权 利 法 官 寄 语 劳 动 者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的, 经 相 关 劳 动 部 门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有 权 利 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如 果 劳 动 者 受 工 伤 后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私 下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之 后 劳 动 者 又 就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提 起 仲 裁 和 诉 讼,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赔 偿, 则 人 民 法 院 应 综 合 衡 量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和 公 平 原 则, 对 赔 偿 协 议 的 效 力 作 出 具 体 判 断 如 果 赔 偿 协 议 是 在 劳 动 者 已 认 定 工 伤 和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的, 且 不 存 在 欺 诈 胁 迫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的 情 形, 那 么 应 该 尊 重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 治, 认 定 协 议 有 效 但 是 如 果 劳 动 者 能 举 证 证 明 该 协 议 存 在 重 大 误 解 或 显 失 公 平 等 情 形, 符 合 合 同 变 更 或 撤 销 情 形 的, 法 院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如 果 赔 偿 协 议 是 在 劳 动 者 未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工 伤 和 评 定 伤 残 等 级 的 情 形 下 签 订 的, 且 劳 动 者 实 际 所 获 补 偿 明 显 低 于 法 定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的, 可 以 变 更 或 撤 销 补 偿 协 议, 判 决 用 人 单 位 补 足 双 方 协 议 低 于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差 额 部 分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