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第 一 清 理 规 范 的 省 政 府 部 门 行 政 审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59 项 ) 序 号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名 称 设 置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的 依 据 对 应 行 政 审 项 目 名 称 行 政 审 项 目 实 施 机 关 处 理 决 定 1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 表 )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6 号 ) 权 限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省 发 改 委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编 制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1 号 ) 湖 南 省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湘 政 办 发 2014 56 号 ) 权 限 内 重 大 和 限 制 类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省 发 改 委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3 水 电 站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7 号 )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水 电 工 程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能 新 能 2011 263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行 政 审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0 号 )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水 电 站 项 目 和 国 家 核 准 ( 审 ) 水 电 站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省 发 改 委 ( 省 能 源 局 ) 进 行 验 收,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验 收 1
4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工 信 部 令 第 30 号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销 售 许 可 省 经 信 委 全 生 产 评 价 报 告,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售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国 防 科 工 委 令 第 18 号 公 布 工 信 部 令 第 29 号 修 订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生 产 销 售 许 可 省 经 信 委 全 生 产 评 价 报 告,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6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枪 支 ( 弹 药 ) 库 安 防 检 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设 立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审 省 公 安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7 配 售 民 用 枪 支 许 可 企 业 的 枪 支 ( 弹 药 ) 库 安 全 防 范 检 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企 业 配 售 民 用 枪 支 许 可 省 公 安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8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4 号 ) 四 公 顷 以 上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许 可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评 估 报 告,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
9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恢 复 治 理 ( 含 土 地 复 垦 ) 方 案 编 制 土 地 复 垦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2 号 )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4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关 于 做 好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理 恢 方 案 编 制 审 查 及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9 61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组 织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编 报 和 审 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7 81 号 )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方 案,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0 古 生 物 化 石 发 掘 方 案 编 制 古 生 物 化 石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0 号 ) 一 般 保 护 古 生 物 化 石 发 掘 和 出 境 许 可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方 案,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1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登 记 开 采 登 记 有 关 定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1998 7 号 )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方 案,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2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报 告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矿 产 资 源 登 记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4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 矿 山 储 量 动 态 管 理 要 求 >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8 163 号 ) 矿 产 资 源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土 资 发 2003 17 号 )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方 案,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3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0 号 ) 关 于 规 范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实 施 方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29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探 矿 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9 200 号 )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方 案,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方 案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3
14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审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137 号 )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及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评 估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评 估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15 测 绘 仪 器 检 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测 绘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国 测 管 发 2014 31 号 ) 测 绘 资 质 资 格 审 进 行 检 测, 测 绘 仪 器 检 测 依 法 由 质 监 部 门 开 展 16 矿 业 权 转 让 鉴 证 和 公 示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145 号 ) 矿 业 权 交 易 规 则 ( 试 行 ) ( 国 土 资 发 2011 242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关 于 做 好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出 让 转 让 信 息 公 示 公 开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1 19 号 ) 勘 查 矿 产 资 源 审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矿 业 权 交 易 机 构 进 行 鉴 证 和 公 示, 改 由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负 责 发 布 矿 业 权 转 让 公 示 信 息 并 出 具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意 见 17 采 矿 权 申 请 范 围 核 查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调 整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申 请 资 料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土 资 源 部 公 告 2009 年 第 17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关 于 做 好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登 记 与 矿 业 权 实 地 核 查 工 作 衔 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09 54 号 )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审 不 再 要 求 申 请 人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测 量 单 位 出 具 采 矿 权 申 请 范 围 核 查 意 见, 改 由 地 方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核 查 18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表 )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审 省 环 保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 表 ),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
19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保 验 收 监 测 调 查 报 告 ( 表 )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号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13 号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省 环 保 进 行 监 测,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监 测 20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评 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3 号 ) 燃 气 企 业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全 评 价 报 告,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2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A 证 )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7 号 )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延 期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质 2007 189 号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任 职 资 格 审 申 请 人 按 照 继 续 教 育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可 参 加 用 人 企 业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参 加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审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22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B 证 ) 教 育 培 训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7 号 )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延 期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质 2007 189 号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任 职 资 格 审 申 请 人 按 照 继 续 教 育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可 参 加 用 人 企 业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参 加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审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23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C 证 ) 教 育 培 训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7 号 ) 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延 期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质 2007 189 号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任 职 资 格 审 申 请 人 按 照 继 续 教 育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可 参 加 用 人 企 业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参 加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审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5
24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9 号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人 按 照 继 续 教 育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可 参 加 用 人 企 业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参 加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审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25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37 号 ) 二 级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人 按 照 继 续 教 育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可 参 加 用 人 企 业 组 织 的 培 训, 也 可 参 加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审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参 加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26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13 号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住 建 部 令 第 18 号 ) 省 立 项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进 行 审 查,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27 政 府 还 贷 性 收 费 公 路 转 让 价 值 评 估 收 费 公 路 权 益 转 让 办 法 ( 交 通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令 第 11 号 ) 收 费 公 路 权 益 转 让 审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28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编 制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14 号 )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审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初 步 设 计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6
29 项 目 施 工 图 编 制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14 号 )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施 工 图,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施 工 图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30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文 件 编 制 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92 号 ) 关 于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 96 号 ) 关 于 推 进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湘 政 发 2014 20 号 )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造 价 文 件,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31 保 障 公 路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涉 及 公 路 ( 含 高 速 公 路 ) 施 工 许 可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32 航 道 通 航 条 件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航 道 法 在 通 航 河 流 上 兴 建 临 河 跨 河 拦 河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及 其 他 设 施 有 关 通 航 标 准 和 技 术 条 件 审 核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组 织 编 制 项 目 评 价 材 料,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评 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7
33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咨 询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审 进 行 审 查,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14 号 ) 34 项 目 施 工 图 审 查 咨 询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审 进 行 审 查,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35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审 查 咨 询 湖 南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92 号 ) 关 于 政 府 向 社 会 力 量 购 买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3 96 号 ) 关 于 推 进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湘 政 发 2014 20 号 )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审 进 行 审 查,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36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竣 ( 交 ) 工 验 收 质 量 鉴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4 号 )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 交 公 路 发 2010 65 号 )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和 国 家 重 点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8
37 国 家 重 点 水 运 建 设 项 目 竣 ( 交 ) 工 验 收 质 量 鉴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省 立 项 港 口 航 道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及 竣 工 验 收 和 国 家 重 点 水 运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38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60 号 )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令 第 34 号 )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令 15 号 )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报 告 书,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39 入 河 湖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令 第 22 号 ) 权 限 内 入 河 湖 排 污 口 的 设 置 和 扩 大 审 核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论 证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论 证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40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省 立 项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及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报 告 书,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报 告 书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41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省 立 项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及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审 部 门 完 善 标 准, 按 要 求 开 展 现 场 核 查 9
42 湘 江 流 域 占 用 水 域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湖 南 省 湘 江 保 护 条 例 湘 江 流 域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评 价 报 告, 也 可 43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防 洪 评 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 号 ) 湖 南 省 洞 庭 湖 区 水 利 管 理 条 例 权 限 内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建 设 项 目 涉 河 管 理 事 项 审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评 价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44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洞 庭 湖 区 河 道 湖 泊 洲 滩 的 开 发 利 用 许 可 和 权 限 内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审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45 水 利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流 域 治 理 开 发 保 护 要 求 或 防 洪 要 求 专 题 论 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水 利 部 令 第 31 号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核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编 制 报 告,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编 制,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报 告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46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评 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令 第 16 号 ) 省 立 项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及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技 术 评 估,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技 术 评 估 10
47 非 煤 矿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6 号 )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8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20 号 )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6 号 ) 发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49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45 号 ) 权 限 内 设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企 业 及 其 改 扩 建 审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0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45 号 )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1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41 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第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和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2 生 产 储 存 烟 花 爆 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54 号 ) 生 产 储 存 烟 花 爆 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3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核 发 全 评 价 报 告,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11
54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权 限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审 核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5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专 项 设 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36 号 )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权 限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设 计,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设 计,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设 计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56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管 理 规 定 ( 国 人 防 2011 118 号 ) 权 限 内 单 独 修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立 项 审 设 计 审 查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省 人 防 办 申 请 人 应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监 理,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57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管 理 规 定 ( 国 人 防 2009 280 号 ) 权 限 内 单 独 修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立 项 审 设 计 审 查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省 人 防 办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设 计, 也 可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设 计, 审 部 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托 特 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服 务 ; 保 留 审 部 门 现 有 的 设 计 技 术 评 估 评 审 58 人 防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国 人 防 2009 282 号 ) 权 限 内 单 独 修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立 项 审 设 计 审 查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省 人 防 办 进 行 审 查,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审 查 12
59 防 护 防 化 设 备 质 量 检 测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关 于 印 发 人 民 防 空 专 用 设 备 生 产 安 装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人 防 2014 438 号 ) 权 限 内 单 独 修 建 人 防 工 程 的 立 项 审 设 计 审 查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省 人 防 办 进 行 检 测, 改 由 审 部 门 委 托 有 合 法 资 质 的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