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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政 策 手 册 名 称 : 商 业 道 德 政 策 一. 目 的 与 使 用 范 围 为 了 针 对 巴 德 公 司 (C. R. Bard,Inc) 的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代 理 商 和 代 表, 及 其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附 属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业 务 单 位 制 造 厂 和 子 公 司 ( 以 下 称 为 巴 德 或 公 司 ) 制 定 一 个 包 含 适 当 的 商 业 规 范 标 准 的 政 策 二. 定 义 不 适 用 三. 职 责 首 席 执 行 官 与 首 席 合 规 官 一 道, 共 同 负 责 监 督 遵 守 本 政 策 和 规 范 标 准 此 外, 首 席 执 行 官 还 负 责 制 定 本 政 策 以 及 下 述 商 业 道 德 和 规 范 标 准 首 席 合 规 官 负 责 实 施 本 政 策 监 督 合 规 性 调 查 对 法 律 或 本 政 策 的 可 疑 违 反 报 告, 同 时 还 负 责 定 期 审 查 本 政 策 合 规 官 是 首 席 合 规 官 为 执 行 有 关 合 规 的 活 动 时 常 指 派 的 任 何 人 员 主 管 负 责 与 他 们 的 直 接 下 属 检 讨 本 政 策, 从 而 确 保 那 些 员 工 理 解 并 同 意 遵 守 本 政 策 员 工 负 责 理 解 并 遵 守 本 政 策 及 其 所 包 含 的 商 业 道 德 和 规 范 标 准, 并 检 举 可 疑 的 违 反 行 为 我 们 鼓 励 员 工 报 告 任 何 有 关 遵 守 本 政 策 及 规 范 标 准 的 疑 虑 每 一 名 员 工 每 年 都 将 证 明 他 们 已 回 顾 理 解 并 将 遵 守 本 政 策 四. 政 策 巴 德 为 使 用 我 们 产 品 的 客 户 和 患 者 提 供 临 床 需 要 的 服 务 具 有 悠 久 历 史 巴 德 的 使 命 反 映 了 我 们 对 于 客 户 和 患 者, 以 及 对 于 我 们 的 股 东 员 工 和 社 会 的 承 诺 : 在 为 我 们 的 员 工 提 供 机 会 的 同 时, 通 过 营 利 性 地 发 展 制 造 和 营 销 符 合 我 们 客 户 对 质 量 诚 信 服 务 和 创 新 的 期 待 的 价 值 驱 动 型 产 品, 提 升 医 疗 服 务 最 终, 我 们 将 使 股 东 价 值 最 优 化 并 成 为 一 家 受 尊 敬 的 全 球 性 医 疗 保 健 公 司 本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阐 明 了 巴 德 行 为 标 准 和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在 我 们 业 务 的 所 有 方 面, 我 们 均 受 此 四 项 核 心 价 值 的 指 引 : 质 量 诚 信 服 务 创 新 公 司 以 及 公 司 全 球 范 围 内 下 属 公 司 的 每 一 位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和 董 事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政 策 我 们 已 制 定 流 程 以 鼓 励 员 工 检 举 对 法 律 或 本 政 策 的 可 疑 违 反 行 为 巴 德 不 会 容 忍 针 对 善 意 检 举 这 种 违 反 行 为 的 任 何 员 工 实 施 报 复

在 本 政 策 中 不 可 能 将 我 们 的 业 务 的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每 一 种 情 形 都 顾 及 到 如 果 您 有 任 何 疑 问 或 顾 虑 或 遇 到 在 本 政 策 中 未 涉 及 的 情 形, 请 询 问 您 的 主 管 您 当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代 表 法 务 部 门 合 规 官 或 首 席 合 规 官, 或 者 使 用 本 政 策 中 提 到 的 合 规 热 线 行 为 标 准 与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以 及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和 董 事 应 当 遵 守 在 我 们 业 务 各 个 领 域 以 及 我 们 所 有 日 常 活 动 中 的 最 高 的 道 德 规 范 标 准,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适 用 于 公 司 全 球 业 务 实 施 的 一 切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关 于 产 品 质 量 药 品 和 器 械 的 法 律 我 们 承 诺 为 我 们 的 客 户 和 我 们 服 务 的 患 者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高 质 量 的 产 品 以 满 足 他 们 的 需 要 并 提 高 所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的 质 量 我 们 为 从 事 满 足 患 者 的 医 疗 保 健 需 求 以 及 提 高 医 疗 知 识 和 技 术 的 业 务 感 到 骄 傲 我 们 努 力 为 客 户 与 患 者 的 需 要 探 索 创 新 方 案 并 为 我 们 的 所 有 客 户 提 供 卓 越 的 服 务 我 们 应 当 遵 守 全 球 范 围 内 所 有 适 用 的 关 于 产 品 的 法 规 要 求 这 些 要 求 与 巴 德 产 品 的 发 展 制 造 和 经 销 临 床 研 究 的 实 施 产 品 设 计 控 制 营 销 应 用 与 著 作, 质 量 体 系 要 求 产 品 标 签 与 广 告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以 及 上 市 后 监 督 行 动 中 的 许 多 方 面 有 关 产 品 质 量 是 每 位 员 工 的 职 责 巴 德 管 理 层 负 责 监 督 一 项 确 保 相 关 员 工 知 晓 并 遵 循 适 用 于 其 职 责 的 产 品 法 规 的 流 程 负 责 监 管 事 务 质 量 确 保 及 临 床 事 务 的 员 工 应 负 责 确 保 向 监 管 事 务 部 门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并 且 应 向 该 部 门 表 达 其 独 立 意 见 若 您 知 晓 任 何 重 大 的 产 品 监 管 合 规 问 题 或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向 您 的 主 管 或 监 管 事 务 部 门 报 告 政 府 机 构, 如 美 国 食 品 和 药 品 管 理 局 或 美 国 以 外 的 其 他 医 疗 器 械 监 管 机 构, 提 出 的 任 何 访 谈 或 信 息 要 求 必 须 提 交 给 您 的 当 地 监 管 事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该 负 责 人 应 将 任 何 非 常 规 要 求 通 知 公 司 监 管 事 务 部 门 公 司 监 管 事 务 部 门 将 决 定 是 否 将 法 务 部 门 纳 入 以 作 应 对 尊 重 个 体 和 我 们 的 社 区 公 平 的 就 业 和 业 务 实 践, 尊 重 他 人 我 们 尊 重 礼 貌 公 平 地 对 待 彼 此 我 们 的 客 户 供 应 商 及 其 他 业 务 伙 伴 和 我 们 的 竞 争 对 手, 并 且 我 们 通 过 专 业 的 方 式 表 现 自 己 我 们 不 会 通 过 操 纵 隐 藏 滥 用 特 权 或 保 密 信 息 重 大 错 误 陈 述 或 其 他 不 公 平 的 行 为 实 践 来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任 何 人 我 们 提 供 恭 敬 的 专 业 的 有 尊 严 的 工 作 场 所 我 们 提 供 恭 敬 的 专 业 的 共 享 权 利 的 工 作 场 所 我 们 致 力 于 提 供 一 个 包 容 的 和 全 球 多 元 化 的 工 作 场 所 我 们 在 所 有 雇 用 实 践 中 完 全 遵 循 所 有 的 公 平 就 业 法 律 我 们 在 任 何 就 业 机 会 待 遇 或 有 待 方 面 不 存 在 任 何 歧 视 我 们 不 会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民 族 血 统 年 龄 宗 教 信 仰 残 疾 怀 孕 性 别 性 取 向 性 征 遗 传 信 息 或 退 伍 军 人 婚 姻 状 况 或 适 用 法 律 保 护 的 任 何 其 他 情 形 而 进 行 歧 视 我 们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为 适 格 的 残 疾 人 士 提 供 合 理 的 膳 宿 我 们 不 会 容 忍 歧 视 性 行 为 或 条 件

我 们 禁 止 旨 在 威 胁 恐 吓 或 胁 迫 求 职 者 员 工 客 户 或 任 何 其 他 为 我 们 或 代 表 我 们 工 作 的 人 的 骚 扰 行 为, 包 括 口 头 书 面 或 肢 体 动 作 的 同 时 被 禁 止 的 还 有 任 何 令 人 反 感 的 性 挑 逗 性 要 求 或 其 它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带 有 性 意 图 的 口 头 或 肢 体 行 为 : 明 示 或 暗 示 为 职 务 任 期 或 聘 用 条 件 ; 被 用 于 聘 用 决 定 的 基 础 ; 或 者 不 合 理 地 妨 碍 工 作 绩 效 或 制 造 出 恐 吓 的 工 作 环 境 我 们 也 不 会 容 忍 对 关 于 ( 遭 到 ) 歧 视 或 非 法 侵 扰 的 善 意 投 诉 对 本 政 策 禁 止 的 任 何 行 为 表 达 疑 虑 或 配 合 调 查 任 何 投 诉 的 任 何 人 进 行 报 复 按 照 下 述 投 诉 流 程 进 行 的 善 意 投 诉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应 成 为 纪 律 处 分 或 其 它 损 害 的 依 据 职 业 安 全 和 健 康 我 们 关 心 我 们 的 员 工 和 访 客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适 用 于 其 行 为 活 动 的 一 切 职 业 安 全 和 健 康 法 律 社 区 服 务 我 们 重 视 社 区 服 务 并 致 力 于 为 我 们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社 区 做 出 贡 献 我 们 积 极 鼓 励 并 支 持 员 工 参 加 社 区 志 愿 活 动 并 自 豪 地 为 与 社 区 小 组 和 服 务 组 织 进 行 合 作 的 志 愿 服 务 提 供 机 会 环 境 合 规 我 们 尊 重 我 们 的 社 区 并 且 我 们 采 用 对 环 境 负 责 的 方 式 开 展 我 们 的 业 务 我 们 被 要 求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环 保 法 律 和 法 规 反 贿 赂 法 律 我 们 不 会 提 供 许 诺 授 权 或 给 予 贿 赂, 从 而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影 响 受 贿 者 的 行 为 酬 谢 不 正 当 行 为, 或 促 使 他 人 不 正 当 公 平 或 按 照 信 托 的 职 位 履 职 我 们 不 会 索 取 同 意 收 受 贿 赂 向 他 人 提 供 的 业 务 款 待 必 须 符 合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和 巴 德 政 策 保 密 信 息 和 知 识 产 权 我 们 的 保 密 信 息 是 一 项 极 有 价 值 的 资 产 并 且 其 在 我 们 的 业 务 成 功 中 扮 演 着 关 键 角 色 保 密 信 息 是 不 容 易 获 得 或 通 常 不 为 他 人 知 晓 的 信 息 下 述 为 我 们 的 保 密 信 息 的 范 例 : 我 们 的 业 务 计 划 预 算 和 战 略 计 划 销 售 和 营 销 计 划 及 程 序 销 售 数 据 和 其 他 财 务 信 息 ( 参 见 下 述 向 投 资 公 众 及 证 券 和 交 易 委 员 会 报 告 重 大 信 息 ), 我 们 有 关 研 发 及 生 产 的 技 术 性 专 有 技 术 和 信 息, 有 关 业 务 交 易 的 信 息, 包 括 收 购 剥 离 及 许 可 活 动, 关 于 巴 德 员 工 的 报 酬 及 其 他 雇 用 信 息 或 个 人 信 息 ; 连 任 计 划 ; 关 于 管 理 层 变 动 或 人 员 改 组 或 任 何 其 他 内 部 改 组 或 调 整 的 信 息 保 密 信 息 可 通 过 诸 多 方 式 记 录, 包 括 书 面 信 函 备 忘 录 及 书 面 草 稿, 也 包 括 电 影 视 频 音 频 及 电 子 媒 介, 如 电 脑 数 据 我 们 保 护 我 们 的 保 密 信 息 不 被 未 经 授 权 地 获 取 或 不 适 当 地 公 开, 并 且 我 们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以 保 护 其 不 被 损 害 或 丢 失 我 们 通 过 获 得 专 利 或 商 标 保 护 及 防 止 商 业 秘 密 被 公 开 来 保 护 我 们 的 知 识 产 权 对 于 他 人 拥 有 的 保 密 信 息 我 们 恪 守 道 德 我 们 拒 绝 接 受 其 他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除 非 处 于 适 当 情 形 之 下, 如 根 据 与 评 估 和 其 他 方 预 期 交 易 相 关 的 保 密 协 议, 或 委 托 给 我 们 的 与 临 床 试 验 或 患 者 调 查 相 关 的 保 密 的 患 者 信 息 当 我 们 确 实 从 他 方 接 收 保 密 信 息 时, 我 们 将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及 任 何 适 用 的 保 密 协 议 以 保 护 其 秘 密 性 如 果 我 们 从 我 们 的 客 户 那 里 获 得 患 者 的 保 密 信 息, 我 们 保 护 其 秘 密 性 我 们 不 与 第 三 方 或 就 实 施 公 司 业 务 不 需 要 该 等 信 息 的 巴 德 的 其 他 人 讨 论 关 于 客 户 的 秘 密 信 息 对 秘 密 信 息 的 不 正 当 使 用 或 未 经 授 权 披 露 会 导 致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解 雇 若 您 不 确 定 某 人 是 否 被 授 权 接 收 信 息 或 患 者 或 任 何 其 他 信 息 是 否 属 于 秘 密 且 必 须 被 保 护 的, 请 向 您 的 主 管 询 问 若 您 被 问 及 有 关 现 在 或 以 前 的 员 工 的 信 息, 请 将 该 问 题 提 交 至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接 触 媒 体 分 析 师 政 府 或 律 师 除 向 首 席 执 行 官 或 首 席 财 务 官 提 出 的 询 问 外, 媒 体 的 所 有 询 问 必 须 转 至 负 责 政 府 和 公 共 关 系 的 副 总 裁 金 融 界 或 证 券 分 析 师 的 询 问 应 转 至 负 责 投 资 者 关 系 的 副 总 裁 除 产 品 监 管 机 构 的 联 系 应 向 您 的 监 管 事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外 ( 参 见 上 述 关 于 产 品 质 量 药 品 和 器 械 的 法 律 ), 政 府 机 构 的 联 系 应 立 即 报 告 法 务 部 门 若 代 表 第 三 方 的 律 师 联 系 您, 请 将 该 律 师 转 至 法 务 部 门 员 工, 除 巴 德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以 外, 无 权 代 表 公 司 或 公 司 的 任 何 子 公 司 接 收 传 唤 起 诉 状 传 票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法 律 文 件 公 司 已 在 美 国 各 州 指 定 了 有 资 格 从 事 旨 在 接 受 该 等 服 务 的 注 册 代 理 人 如 果 您 收 到 传 唤 起 诉 状 传 票 或 其 他 类 似 的 法 律 文 件, 请 立 即 联 系 法 务 部 门 账 目 簿 册 和 记 录 所 有 的 巴 德 记 录 和 报 告 必 须 正 确 地 保 存 以 确 保 遵 守 法 律 和 遵 从 我 们 的 道 德 标 准 及 防 止 欺 诈 行 为 和 错 误 保 存 及 呈 现 会 计 记 录 与 由 该 等 记 录 产 生 的 报 告 必 须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和 相 关 的 会 计 标 准 我 们 不 会 故 意 向 准 备 或 实 施 任 何 经 授 权 的 公 司 审 计 的 任 何 人 ( 外 部 或 内 部 的 )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的 误 导 性 的 或 不 完 整 的 信 息 财 务 和 会 计 职 员 负 责 确 保 已 将 任 何 重 大 的 会 计 审 计 及 内 控 事 项 报 告 首 席 财 务 官 如 果 您 对 会 计 内 控 或 审 计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虑 意 见 或 问 题, 您 可 以 通 过 合 规 热 线 或 下 述 联 系 非 执 行 董 事 或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中 提 及 的 其 他 方 式 将 其 提 交 给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与 客 户 的 道 德 关 系 我 们 不 给 予 或 提 供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以 非 法 地 诱 导 购 买 租 赁 使 用 或 推 荐 购 买 租 赁 或 使 用 我 们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我 们 与 客 户 的 相 互 关 系 不 能 违 反 任 何 法 律 且 必 须 遵 守 适 用 的 职 业 或 行 业 准 则 ( 如 美 国 的 关 于 与 医 疗 人 员 的 相 互 关 系 的 AdvaMed 道 德 准 则 ) * 本 禁 令 所 延 伸 的 范 围 不 仅 包 括 向 客 户 的 直 接 付 款, 还 包 括 通 过 咨 询 顾 问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间 接 付 款 涉 及 与 客 户 相 互 关 系 相 关 的 法 律 要 求 及 专 业 或 行 业 准 则 的 问 题 应 转 至 法 务 部 门

关 于 与 作 为 客 户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员 工 的 相 互 关 系 的 标 准, 请 参 见 下 述 与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及 其 雇 员 交 往 业 务 款 待 禁 止 给 予 或 提 供 馈 赠 或 款 待 ( 如 餐 饭 旅 行 及 娱 乐 ), 除 非 其 价 值 适 当 且 符 合 适 用 法 律 巴 德 政 策 及 行 业 或 专 业 准 则 款 待, 如 餐 饭 和 招 待, 当 其 被 允 许 时, 必 须 是 价 值 适 当 且 与 合 法 的 商 业 目 的 ( 如 产 品 说 明 产 品 出 售 或 培 训 ) 相 关, 必 须 节 省 时 间 聚 焦 于 目 前 的 业 务 并 在 有 利 于 相 关 信 息 交 流 的 环 境 中 进 行 关 于 向 我 们 提 供 的 馈 赠, 请 参 见 下 述 利 益 冲 突 捐 赠 与 授 予 若 捐 赠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如 促 进 医 疗 技 术 的 进 步 或 提 升 对 患 者 的 照 料 或 其 能 达 到 真 正 的 教 育 目 的 或 其 属 于 良 好 企 业 公 民 的 事 务, 巴 德 可 以 向 慈 善 组 织 捐 赠 巴 德 可 以 向 公 益 性 的 医 疗 研 究 教 育 或 增 进 专 业 技 能 提 供 支 持, 并 且 我 们 可 以 通 过 为 适 用 法 律 允 许 且 符 合 适 用 专 业 或 行 业 准 则 的 方 式 资 助 持 续 的 医 疗 教 育 和 专 业 会 议 公 司 或 我 们 的 员 工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会 对 是 我 们 的 客 户 或 附 属 于 客 户 或 与 客 户 有 紧 密 联 系 的 慈 善 组 织 进 行 慈 善 捐 赠, 如 果 该 等 捐 赠 旨 在 促 进 销 售 或 用 于 营 销 目 的 向 客 户 的 付 款 若 提 供 的 服 务 对 我 们 具 有 真 实 价 值, 公 司 可 以 雇 用 客 户 以 开 展 公 益 性 的 研 究 咨 询 培 训 或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给 客 户 的 报 酬 不 应 超 过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公 平 市 场 价 值, 且 可 以 包 括 产 生 的 合 理 的 实 际 成 本 ; 且 对 于 实 际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客 户 顾 问 可 获 得 补 偿 与 客 户 的 任 何 咨 询 或 其 他 类 似 安 排 的 条 款 必 须 经 法 务 部 门 的 书 面 批 准, 且 必 须 符 合 适 用 法 律 及 行 业 或 专 业 准 则 有 关 安 全 有 效 地 使 用 我 们 产 品 的 培 训 我 们 有 义 务 向 我 们 的 客 户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有 效 地 使 用 我 们 产 品 的 适 当 的 指 导 教 育 和 培 训 向 培 训 师 所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及 向 参 加 者 所 补 偿 的 任 何 旅 行 住 宿 或 膳 食 花 费 必 须 符 合 适 用 法 律 及 任 何 适 用 的 行 业 或 专 业 准 则 协 助 起 草 医 学 文 献 我 们 认 识 到, 披 露 医 学 期 刊 或 其 它 出 版 物 上 发 表 的 医 学 文 章 的 作 者 身 份 对 于 医 疗 职 业 或 公 众 均 十 分 重 要, 其 目 的 是 对 所 发 表 的 内 容 提 供 适 当 的 可 信 度 和 责 任 我 们 不 会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文 献 代 笔 如 果 公 司 对 于 一 份 医 学 文 献 的 起 草 编 辑 以 及 / 或 者 数 据 分 析 做 出 了 重 大 贡 献, 我 们 将 确 保 在 这 份 文 献 及 所 有 后 续 出 版 物 中 披 露 公 司 的 参 与 情 况 我 们 不 会 就 我 们 的 产 品 故 意 提 交 虚 假 或 误 导 性 信 息 用 于 发 表 或 演 示 与 政 府 及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及 其 雇 员 交 往 非 法 付 款 * 公 司 已 采 纳 AdvaMed 道 德 准 则, 其 适 用 于 与 美 国 客 户 的 许 多 互 动 其 副 本 可 从 您 当 地 的 营 销 管 理 部 门 或 法 务 部 门 获 取

我 们 不 提 供 任 何 资 金 或 其 它 利 益, 或 其 它 任 何 值 钱 的 东 西 作 为 贿 赂 或 回 扣 或 用 于 任 何 非 法 目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 如 通 过 第 三 方 ) 向 任 何 政 府 官 员 代 表 或 雇 员 任 何 其 它 国 家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任 何 政 府 所 有 的 企 业 输 送 利 益 政 府 官 员 一 词 应 作 广 义 解 释, 且 应 包 括 并 不 限 于 任 何 政 府 雇 员 或 代 表, 以 及 政 治 职 位 政 党 的 候 选 人 和 公 共 国 际 组 织 的 雇 员, 如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政 府 官 员 还 包 括 代 表 政 府 机 构 履 行 公 共 职 责 的 私 人 ( 例 如, 召 集 起 来 向 政 府 提 供 建 议 的 外 部 专 家 小 组 ) 我 们 不 向 任 何 政 府 官 员 提 供 馈 赠 以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或 酬 谢 他 们, 或 作 为 购 买 我 们 产 品 开 我 们 产 品 的 处 方 为 我 们 的 产 品 颁 发 执 照 进 行 注 册 或 通 过 批 准 的 诱 导 我 们 不 会 给 予 疏 通 费 或 其 它 馈 赠 来 诱 导 政 府 官 员 履 行 他 们 应 尽 的 职 责 我 们 有 理 由 相 信 为 了 前 述 目 的 的 馈 赠 将 被 传 递 至 政 府 雇 员 或 官 员 时, 我 们 也 不 会 提 供 任 何 馈 赠 除 获 得 法 务 部 门 事 先 批 准 外, 您 不 应 向 政 府 雇 员 或 官 员 提 供 馈 赠 或 款 待 政 府 采 购 大 多 数 国 家 在 政 府 采 购 方 面 都 有 复 杂 的 法 律 与 政 府 机 构, 如 国 家 或 地 方 的 公 共 健 康 或 医 院 系 统 或 美 国 国 防 部 或 退 伍 军 人 管 理 局 的 合 同, 受 严 格 细 致 的 要 求 的 限 制, 如 定 价 和 折 扣 披 露 义 务 及 允 许 的 产 品 供 应 来 源 等 与 政 府 的 所 有 合 同 必 须 遵 守 适 用 法 律 和 巴 德 政 策, 包 括 对 采 购 要 约 的 回 复 或 政 府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业 务 询 价 或 采 购 要 约 此 外, 通 常 被 认 为 合 法 且 道 德 的 与 客 户 的 很 多 类 型 的 关 系, 包 括 适 当 的 馈 赠 或 餐 饭, 在 与 政 府 雇 员 或 官 员 进 行 交 往 时 应 被 禁 止 政 治 活 动 及 捐 献 游 说 巴 德 支 持 您 参 加 民 主 政 治 程 序 的 权 利, 并 且 鼓 励 员 工 积 极 行 使 公 民 权 利 ; 但 是, 我 们 也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公 司 政 治 行 动 的 法 律 要 求 我 们 不 捐 献 任 何 公 司 资 金 时 间 或 其 他 资 源 用 于 支 持 任 何 政 治 候 选 人 或 政 治 团 体, 除 非 其 为 适 用 法 律 或 巴 德 政 策 所 允 许 公 司 不 会 向 您 补 偿 您 的 私 人 政 治 捐 献, 包 括 您 对 公 司 政 治 行 动 委 员 会 的 捐 献, 并 且 您 不 能 寻 求 该 等 补 偿 您 参 与 任 何 政 治 活 动 属 于 您 的 个 人 行 为, 不 代 表 公 司 公 司 有 权, 且 在 某 些 时 候 有 义 务 提 供 与 影 响 我 们 的 业 务 社 区 或 医 疗 的 法 律 和 政 府 行 动 及 事 项 相 关 的 建 议, 并 且 表 明 对 于 该 等 事 项 的 公 开 立 场 员 工 参 加 任 何 政 治 活 动 应 属 严 格 的 自 愿, 且 每 位 员 工 可 以 在 不 受 恐 吓 或 报 复 的 情 况 下 决 定 是 否 表 达 他 或 她 对 任 何 候 选 人 法 律 草 案 或 政 府 行 动 草 案 的 个 人 支 持 除 经 过 首 席 执 行 官 批 准 且 遵 循 所 有 的 游 说 法 律 外, 公 司 不 会 进 行 或 以 公 司 的 名 义 进 行 游 说 活 动 或 进 行 其 他 努 力 以 影 响 任 何 法 律 的 通 过 由 董 事 公 司 高 管 以 及 他 们 的 直 系 亲 属 做 出 的 政 治 捐 献 应 当 在 捐 献 前 经 法 务 部 审 核, 从 而 确 保 不 违 反 任 何 州 或 地 方 法 律, 并 且 我 们 也 得 以 符 合 州 和 联 邦 披 露 法 律 的 报 告 要 求 高 级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道 德 规 范 除 了 受 本 政 策 约 束 以 外, 首 席 执 行 官 首 席 财 务 官 以 及 公 司 的 管 理 者 还 受 高 级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道 德 规 范 的 约 束, 其 管 辖 的 数 个 领 域 包 括 : 利 益 冲 突

向 证 券 和 交 易 委 员 会 提 交 报 告 和 公 共 交 流 遵 守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则 和 法 规 检 举 违 反 行 为 内 部 信 息 - 证 券 交 易 在 知 晓 重 大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时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属 于 非 法 非 公 开 信 息 指 尚 未 广 泛 地 向 公 众 传 播 的 信 息 重 大 信 息 指 一 个 合 理 的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时 认 为 重 要 的 信 息 当 其 知 晓 重 大 的 非 公 开 的 信 息 时, 巴 德 的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不 能 交 易 公 司 的 股 票 也 不 能 让 其 他 人 为 其 交 易 1 同 时, 当 知 晓 其 他 公 司 证 券 的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时, 巴 德 的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不 能 交 易 该 公 司 的 证 券 也 不 能 让 其 他 人 为 其 交 易 如 果 您 不 确 定 该 等 信 息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或 非 公 开 的 信 息, 或 某 人 是 否 有 权 接 收 该 信 息, 请 向 您 的 主 管 或 法 务 部 门 询 问 如 需 了 解 有 关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的 更 多 详 情, 请 参 考 公 司 政 策 第 三 章 第 9 节 执 行 高 管 和 董 事 对 巴 德 公 司 证 券 的 获 得 或 处 置 以 及 公 司 政 策 第 三 章 第 11 节 公 司 证 券 交 易 内 部 信 息 向 投 资 公 众 及 证 券 和 交 易 委 员 会 报 告 重 大 信 息 巴 德 承 诺 确 保 其 公 开 传 播 的 信 息, 包 括 向 证 券 和 交 易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报 告 和 文 件 是 完 整 公 正 准 确 及 时 和 可 理 解 的 (1) 涉 及 公 司 披 露 程 序 的 所 有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和 董 事 以 及 适 用 范 围 内 的 供 应 商 和 代 理 商 有 义 务 根 据 该 等 政 策 行 事 ;(2) 该 等 人 员 应 熟 悉 适 用 于 公 司 的 披 露 要 求 且 其 被 禁 止 故 意 地 向 他 人 错 误 陈 述 遗 漏 或 致 使 他 人 向 其 他 人 错 误 陈 述 或 遗 漏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重 大 事 实, 无 论 其 是 否 属 于 公 司, 包 括 公 司 的 独 立 审 计 师 ;(3) 该 等 人 员 应 当 辅 助 公 司 根 据 美 国 证 券 法 律 以 及 美 国 证 券 和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其 报 告 义 务 如 需 获 取 有 关 供 应 商 义 务 的 详 情, 请 参 考 公 司 的 重 大 冲 突 政 策 我 们 被 要 求 避 免 对 重 大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进 行 选 择 性 披 露 除 依 据 公 司 政 策 任 命 的 授 权 发 言 人 及 当 重 大 信 息 被 披 露 时 按 照 法 律 的 要 求 为 了 达 致 广 泛 的 公 众 传 播 的 程 序 外, 公 司 的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无 权 代 表 公 司 发 表 意 见 或 向 不 属 于 公 司 的 任 何 人 披 露 重 大 的 非 公 开 信 息 另 请 参 见 上 述 保 密 信 息 知 识 产 权 利 益 冲 突 利 益 冲 突, 无 论 是 真 实 的 还 是 感 知 的, 都 会 引 起 对 公 司 的 客 观 性 和 声 誉 的 怀 疑 每 位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及 董 事 必 须 为 了 巴 德 的 最 大 利 益 而 行 事, 并 且 避 免 涉 及, 或 被 合 理 地 期 待 涉 及 他 或 她 的 利 益 与 巴 德 的 利 益 产 生 冲 突 的 情 形 当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的 个 人 利 益 以 任 何 方 式 妨 碍, 或 可 能 会 妨 碍 巴 德 的 利 益 时, 利 益 冲 突 即 存 在 当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采 取 可 能 妨 碍 其 客 观 有 效 率 地 履 行 其 在 巴 德 的 职 责 的 行 动 或 拥 有 可 能 妨 碍 其 客 观 有 效 率 地 履 行 其 在 巴 德 的 职 责 的 利 益 ( 经 济 的 或 其 他 ) 时, 冲 突 会 产 生 若 员 工 1 该 禁 令 的 唯 一 例 外 是, 如 果 购 买 或 出 售 是 依 据 符 合 1934 年 的 证 券 交 易 法 案 第 10b5-1 条 规 则 的 预 先 计 划 或 安 排 而 做 出, 且 提 前 获 得 了 法 务 部 的 批 准 该 项 批 准 只 授 予 那 些 在 正 常 聘 用 期 内 定 期 收 到 有 关 公 司 的 重 大 非 公 开 信 息 的 人

或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或 前 述 人 员 的 家 人 因 为 该 等 人 员 在 巴 德 的 职 务 而 获 得 不 适 当 的 个 人 利 益 时, 无 论 该 利 益 来 自 于 巴 德 或 第 三 方, 冲 突 亦 会 产 生 列 举 利 益 冲 突 的 每 种 可 能 的 形 式 是 不 可 能 的, 但 下 述 为 我 们 如 何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的 范 例 : 我 们 必 须 依 据 诸 如 质 量 价 格 可 靠 性 服 务 及 交 付 期 限 等 考 量 来 选 择 供 应 商 及 其 他 业 务 伙 伴, 而 不 能 根 据 个 人 友 谊 或 家 庭 联 系 或 潜 在 的 个 人 经 济 收 益 来 选 择 ; 除 适 用 法 律 允 许 且 符 合 当 地 商 业 惯 例 及 任 何 适 用 的 专 业 或 行 业 准 则 的 较 低 廉 的 非 现 金 馈 赠 外, 我 们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馈 赠 或 贷 款 或 任 何 其 他 有 价 值 的 利 益 ; 我 们 不 能 将 巴 德 的 财 产 员 工 产 品 供 应 或 其 他 资 源, 包 括 信 息 进 行 非 授 权 地 使 用 以 用 于 我 们 的 外 部 活 动 或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员 工 在 其 工 作 时 间 内 不 能 从 事 巴 德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 如 果 我 们 发 现 对 公 司 有 利 的 或 公 司 会 受 益 的 业 务 机 会, 我 们 必 须 将 其 通 知 我 们 的 主 管 并 且 我 们 自 己 不 能 自 行 利 用 该 机 会 或 将 其 介 绍 给 朋 友 或 亲 属 ; 在 未 获 得 首 席 执 行 官 事 先 书 面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巴 德 的 员 工 不 能 接 受 在 营 利 性 实 体 中 的 任 何 职 位 或 董 事 职 务 ; 巴 德 的 员 工 不 能 因 其 是 巴 德 的 供 应 商 竞 争 者 或 客 户 的 代 理 人 所 有 者 股 东 员 工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而 参 加 能 使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益 的 任 何 业 务 交 易 ; 并 且 在 任 何 外 部 活 动 中, 我 们 不 提 出 或 暗 示 我 们 代 表 巴 德, 除 非 被 明 确 授 权 以 巴 德 的 名 义 代 表 巴 德 参 加 前 述 活 动 在 加 入 可 能 是 或 似 乎 是 利 益 冲 突 或 可 能 对 巴 德 不 利 的 任 何 活 动 或 关 系 之 前, 员 工 必 须 将 所 有 相 关 的 事 实 全 部 告 知 他 们 的 主 管 该 主 管 必 须 咨 询 当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或 法 务 部 门, 而 巴 德 将 决 定 是 否 允 许 参 加 该 活 动 关 于 现 有 的 或 拟 议 的 外 部 活 动 或 与 其 他 企 业 的 关 系 是 否 必 须 披 露, 如 您 对 此 有 任 何 问 题, 您 应 该 联 系 您 的 主 管 或 您 当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反 垄 断 法 律 我 们 遵 守 我 们 开 展 业 务 的 国 家 的 反 托 拉 斯 公 平 竞 争 及 反 垄 断 法 律 我 们 支 持 该 等 法 律 鼓 励 公 平 竞 争, 并 保 护 客 户 不 受 不 公 平 业 务 惯 例 所 损 害 的 意 图 在 未 与 法 务 部 门 进 行 事 先 咨 询 协 商 的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与 任 何 竞 争 对 手 进 行 合 作 行 动, 并 且 我 们 不 参 加 被 禁 止 的 活 动 下 述 为 应 避 免 情 形 的 一 些 范 例 : 与 竞 争 对 手 分 享 价 格 或 其 他 竞 争 性 市 场 信 息 的 提 议, 或 划 分 市 场 或 客 户 客 户 或 潜 在 客 户 阻 止 巴 德 与 其 他 客 户 进 行 交 易 的 企 图 我 们 必 须 谨 慎 地 避 免 在 行 业 协 会 的 会 议 上 讨 论 具 有 竞 争 性 敏 感 的 话 题, 如 销 售 的 价 格 或 其 他 条 款 或 条 件 销 售 或 营 销 战 略 成 本 或 者 正 在 开 发 的 产 品 此 外, 向 客 户 销 售 产 品 不 是 我 们 竞 争 的 唯 一 市 场 我 们 与 其 他 公 司 在 招 聘 市 场 亦 进 行 竞 争 因 此, 固 定 工 资 或 福 利 或 划 分 招 聘 区 域 的 协 议, 以 及 与 竞 争 对 手 分 享 报 酬 信 息 亦 被 禁 止 若 竞 争 对 手 或 客 户 试 图 与 您 讨 论 涉 嫌 违 反 反 垄 断 的 任 何 话 题, 您 应 当 拒 绝 并 立 即 终 止 该 讨 论, 并 将 该 事 件 报 告 法 务 部 门 进 出 口 法 律 经 济 制 裁 及 反 抵 制 法 律

巴 德 我 们 的 代 理 商 及 各 代 表 必 须 遵 循 所 有 适 用 于 出 口 及 再 出 口 产 品 软 件 和 技 术 的 法 律 我 们 必 须 获 得 并 遵 循 所 有 必 要 的 出 口 / 再 出 口 许 可 的 条 款 及 限 制, 以 确 保 我 们 的 产 品 不 会 被 不 适 当 地 出 口 / 再 出 口 或 转 移 至 被 美 国 或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的 制 裁 所 禁 止 的 人 或 目 的 地, 除 非 该 法 律 与 美 国 适 用 的 法 律 相 冲 突, 这 种 情 况 下 需 要 迅 速 咨 询 法 律 部 门 我 们 亦 必 须 遵 守 适 用 于 往 美 国 进 口 产 品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我 们 产 品 的 销 售 国 当 地 的 进 口 法 律 法 规 我 们 向 当 值 海 关 准 确 地 报 告 进 口 货 物 的 数 量 和 价 值, 并 且 确 保 我 们 的 产 品 按 照 美 国 及 当 地 海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分 类 及 标 记, 以 及 其 他 合 理 审 慎 的 态 度 对 待 我 们 的 进 口 活 动 我 们 不 会 与 之 合 作 促 进 或 支 持 任 何 被 禁 止 的 意 在 基 于 种 族 宗 教 性 别 民 族 血 统 或 国 籍 而 歧 视 他 人 的 抵 制 行 动 任 何 与 之 合 作 或 参 加 该 等 被 禁 止 的 抵 制 行 动 的 请 求, 或 关 于 检 验 抵 制 行 动 合 规 性 的 信 息 的 请 求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给 法 务 部 门 以 巴 德 名 义 行 事 的 代 理 人 我 们 期 待 我 们 的 独 立 经 销 商 代 理 商 和 代 理 人 在 以 公 司 的 名 义 进 行 正 当 交 易 时 遵 守 本 政 策 负 责 处 理 与 独 立 经 销 商 代 理 商 或 代 理 人 关 系 的 公 司 经 理 必 须 确 保 该 等 关 系 的 条 款 是 以 书 面 协 议 订 立, 并 且 该 等 独 立 经 销 商 代 理 商 或 代 理 人 获 得 了 本 政 策 的 一 份 副 本 并 同 意 遵 守 政 策 的 豁 免 有 关 本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的 规 定 对 执 行 官 或 董 事 的 任 何 豁 免 只 能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的 委 员 会 决 定, 且 必 须 向 我 们 的 股 东 披 露 2 员 工 义 务 ; 提 出 疑 虑, 报 告 可 疑 违 反 ; 执 行 遵 守 巴 德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是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员 工 及 董 事 ( 如 适 用 ) 的 职 责 合 规 性 应 由 监 管 人 员 在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及 首 席 合 规 官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监 督, 并 且 应 受 审 计 规 制 巴 德 的 每 位 员 工 必 须 每 年 签 署 一 份 声 明, 以 证 明 他 或 她 已 经 收 到 了 一 份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且 他 或 她 明 白 该 政 策 及 遵 守 该 政 策 是 必 须 的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员 工 必 须 按 照 该 政 策 的 规 定, 至 少 每 年 书 面 确 认 一 次 员 工 在 他 们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政 策 进 行 所 有 操 作 运 营 新 员 工 在 其 入 职 培 训 中 应 收 到 一 份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并 且 其 应 阅 读 该 政 策 且 应 签 署 一 份 说 明 其 理 解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且 已 收 到 一 份 该 政 策 的 声 明 若 您 怀 疑 有 违 反 行 为 或 有 任 何 疑 虑 或 问 题, 您 应 当 如 何 做 若 员 工 怀 疑 有 任 何 违 法 或 违 反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的 行 为, 其 被 鼓 励 并 期 待 向 其 主 管 当 地 管 理 层 合 规 官 或 首 席 合 规 官 或 通 过 拨 打 下 述 讨 论 的 免 费 合 规 热 线 检 举 不 报 复 不 对 关 于 任 何 可 疑 违 反 的 善 意 检 举 进 行 惩 罚 并 且 巴 德 政 策 禁 止 对 任 何 人 因 其 进 行 善 意 检 举 而 实 施 报 复 可 以 匿 名 检 举 关 于 可 疑 违 反 的 所 有 检 举 都 会 被 严 肃 对 待 且 如 合 适, 公 司 将 立 即 进 行 调 查 除 法 律 另 有 2 这 一 部 分 是 公 司 政 策 和 关 于 提 出 疑 虑 报 告 可 疑 违 反 和 监 督 审 计 并 执 行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的 过 程 的 总 结, 公 司 合 规 政 策 中 有 其 更 为 详 细 的 阐 述

要 求 且 使 调 查 能 够 进 行 外, 检 举 人 的 身 份 及 进 行 检 举 这 一 事 实 将 被 保 密 若 您 不 提 供 姓 名, 公 司 调 查 和 跟 进 检 举 事 项 的 能 力 可 能 受 限 于 不 能 从 您 处 获 得 进 一 步 细 节 的 限 制 收 到 可 疑 违 反 检 举 的 任 何 主 管 必 须 立 即 通 知 当 地 管 理 层 或 首 席 合 规 官 合 规 热 线 合 规 热 线 为 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都 开 放 可 用 的 电 话 号 码 向 合 规 热 线 拨 打 的 电 话 不 会 被 追 踪 从 美 国 拨 打 的 免 费 号 码 是 877-285-4158 从 其 他 地 方 拨 打 应 首 先 拨 打 特 定 国 家 AT&T 直 线 代 码 AT&T 直 线 代 码 的 清 单 可 在 AT&T 的 网 站 www.att.com/traveler 上 找 到 http://www.business.att.com/bt/access.jsp 3 如 有 必 要, 拨 打 给 合 规 热 线 的 检 举 电 话 将 转 给 首 席 合 规 官 以 进 行 检 讨 和 调 查 首 席 合 规 官 可 能 会 将 这 一 职 责 指 定 给 任 何 合 规 管 理 人 员 联 系 非 执 行 董 事 或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您 也 可 以 使 用 合 规 热 线 联 系 董 事 会 的 非 执 行 董 事 或 向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出 有 关 会 计 内 控 或 审 计 事 项 的 投 诉 或 问 题, 或 者 您 也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地 址 (Directors@crbard.com ) 向 他 们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或 者 通 过 公 司 办 公 室 地 址 给 他 们 写 信 :C. R. Bard,Inc.,730 Central Avenue,Murray Hill,NJ 07974 违 反 政 策 的 惩 罚 除 了 法 律 的 任 何 惩 罚 外, 违 反 法 律 或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的 任 何 员 工 都 将 受 到 迅 速 且 适 当 的 纪 律 处 分, 包 括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政 策 审 核 首 席 合 规 官 与 管 理 层 将 至 少 每 年 对 商 业 道 德 规 范 政 策 审 核 一 次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五. 实 施 本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将 立 即 实 施 六. 生 效 日 期 本 政 策 一 经 批 准 立 即 生 效 3 对 于 欧 洲 员 工 来 说, 拨 打 给 合 规 热 线 的 电 话 仅 限 于 涉 及 会 计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审 计 贿 赂 和 金 融 犯 罪 的 事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