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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规 则 (1990 年 2 月 26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5 号 公 布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通 信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第 一 节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第 二 节 场 内 移 动 通 信 第 三 节 有 线 电 话 通 信 第 四 节 地 空 通 信 第 五 节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第 六 节 对 空 广 播 第 七 节 机 要 通 信 第 八 节 正 常 飞 行 的 通 信 保 障 第 三 章 导 航 和 雷 达 保 障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第 一 节 机 场 导 航 航 路 导 航 监 视 雷 达 第 二 节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设 置 和 使 用 第 三 节 正 常 飞 行 的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四 章 专 机 和 特 殊 情 况 下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一 节 专 机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二 节 特 殊 情 况 下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五 章 技 术 管 理 第 六 章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七 章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规 则 是 组 织 与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的 基 本 依 据 民 用 航 空 各 级 领 导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的 全 体 人 员 和 使 用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的 人 员 都 应 当 遵 照 执 行 第 二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是 保 障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安 全,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重 要 手 段, 必 须 贯 彻 " 保 证 安 全 第 一, 改 善 服 务 工 作, 争 取 飞 行 正 常 " 的 方 针, 主 动 配 合, 密 切 协 作, 迅 速 准 确 可 靠 地 为 民 用 航 空 提 供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服 务 第 三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的 基 本 任 务 : ( 一 ) 规 划 并 组 织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施 的 建 设 ( 二 ) 组 织 与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地 面 之 间 地 空 之 间 的 通 信 保 障 ( 三 ) 组 织 与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无 线 电 导 航 和 雷 达 保 障 ( 四 ) 组 织 与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备 的 管 理 运 行 和 维 修 ( 五 ) 组 织 与 实 施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人 员 的 在 职 业 务 训 练

第 四 条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简 称 " 民 航 局 ")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全 国 的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规 划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施 建 设, 制 定 统 一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台 站 人 员 定 额 和 技 术 标 准, 编 制 全 国 的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施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技 术 资 料 ( 二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地 区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地 区 的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组 织 本 地 区 的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施 建 设, 制 定 本 地 区 的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补 充 规 定, 编 制 和 管 理 本 地 区 的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技 术 资 料 ( 三 ) 各 级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本 中 心 ( 站 ) 的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施 的 建 设 运 行 和 飞 行 保 障 工 作 第 五 条 民 航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是 管 理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技 术 业 务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各 级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和 民 用 航 空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是 日 常 运 行 部 门, 民 航 局 和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根 据 民 航 局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要 求, 对 他 们 实 行 技 术 业 务 管 理 第 六 条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建 立 岗 位 责 任 制, 各 级 领 导 应 当 经 常 深 入 基 层 进 行 技 术 业 务 指 导, 以 身 作 则 并 教 育 所 属 人 员 树 立 优 良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严 格 的 工 作 作 风,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刻 苦 钻 研 业 务 技 术, 尽 心 尽 力 地 为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服 务 第 二 章 通 信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第 七 条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分 为 地 面 通 信 和 地 空 通 信 地 面 地 空 通 信 网 络, 应 当 根 据 航 线 机 场 的 分 布,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生 产 和 行 政 工 作 的 需 要, 结 合 现 有 的 通 信 手 段, 采 用 先 进 的 通 信 方 式, 组 织 实 施 第 八 条 民 用 航 空 国 际 通 信 电 路 和 全 国 性 的 地 面 通 信 网 络 地 空 通 信 网 络, 由 民 航 局 统 一 规 划,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分 别 组 织 实 施 地 区 性 的,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负 责 拟 定, 报 民 航 局 批 准 后,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分 别 组 织 实 施 通 用 航 空 专 业 地 面 地 空 通 信 电 路 的 设 置, 由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有 关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拟 定 保 障 计 划, 报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民 航 局 备 案 地 方 民 用 航 空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地 空 通 信 电 路, 由 各 该 单 位 拟 定 设 置 计 划, 报 地 区 管 理 局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九 条 通 信 电 路 的 设 置 航 路 导 航 台 站 的 地 面 通 信 电 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一 般 航 线 机 场 设 置 塔 台 高 频 航 线 地 空 台 和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电 路, 并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起 飞 线 塔 台 主 要 机 场 设 置 塔 台 起 飞 线 塔 台 高 频 航 线 地 空 台 甚 高 频 紧 急 通 信 地 空 台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电 路 和 管 制 移 交 通 信 电 路 担 负 中 低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任 务 的 机 场, 增 设 甚 高 频 航 线 地 空 台

担 负 高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任 务 的 机 场, 增 设 甚 高 频 航 线 地 空 台 和 高 频 高 空 地 空 台 担 负 国 际 航 线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任 务 的 机 场, 增 设 甚 高 频 航 线 地 空 台 和 高 频 国 际 地 空 台, 并 视 情 况 设 国 际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电 路 飞 行 繁 忙 的 机 场, 可 根 据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的 需 要, 设 置 进 近 管 制 台 和 ( 或 ) 地 面 管 制 台 按 气 象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的 要 求 和 规 划, 设 置 高 频 或 甚 高 频 对 空 广 播 台 为 满 足 航 空 公 司 航 务 管 理 要 求, 可 根 据 航 空 公 司 的 申 请, 分 别 设 置 高 频 或 甚 高 频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地 空 台 第 十 条 民 用 航 空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网 络 的 安 排, 督 促 检 查 所 辖 地 区 内 的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台 站 和 使 用 民 航 通 信 设 备 电 路 的 单 位, 认 真 执 行 各 种 通 信 规 定 设 置 和 使 用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设 备 电 路 的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检 查 第 一 节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第 十 一 条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是 各 民 用 航 空 地 面 台 之 间 传 递 飞 行 动 态 航 行 情 报 气 象 运 输 生 产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电 报 电 话 和 数 据 信 息 的 通 信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网 络 由 连 接 民 航 局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院 校 机 场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航 空 公 司 通 信 导 航 台 站 之 间 和 国 际 间 的 通 信 电 路 组 成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网 络 包 含 : ( 一 ) 国 际 通 信 电 路 中 国 民 航 局 与 外 国 民 航 局 通 信 中 心 之 间 建 立 传 递 国 际 间 规 定 种 类 的 航 空 电 报 的 航 空 固 定 业 务 通 信 电 路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业 务 电 报 经 由 国 际 航 空 电 信 协 会 通 信 电 路 传 递 ( 二 ) 国 内 通 信 电 路 民 航 局 地 区 管 理 局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航 空 公 司 机 场 通 信 导 航 台 站 之 间, 建 立 传 递 民 用 航 空 各 类 电 报 和 数 据 信 息 的 电 路 国 内 通 信 电 路, 以 有 线 电 工 作 方 式 为 主, 无 线 电 工 作 方 式 为 辅 ( 三 ) 管 制 移 交 通 信 电 路 相 邻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之 间 ( 包 括 中 国 与 相 邻 的 外 国 管 制 部 门 之 间 ) 本 地 区 各 管 制 部 门 之 间 建 立 管 制 移 交 和 飞 行 协 调 的 通 话 电 路 管 制 移 交 通 信 电 路 使 用 有 线 电 或 无 线 电 工 作 方 式, 并 配 备 录 音 设 备 ( 四 ) 通 用 航 空 通 信 电 路 执 行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机 场 的 电 台 与 作 业 基 地 流 动 电 台 以 及 小 型 流 动 电 台 之 间, 建 立 传 递 通 用 航 空 各 类 电 报 的 通 信 电 路, 必 要 时 可 兼 作 通 用 航 空 地 空 通 信, 使 用 无 线 电 报 或 无 线 电 话 方 式 工 作 ( 五 ) 飞 行 院 校 通 信 电 路 飞 行 院 校 与 所 属 分 校 之 间, 飞 行 院 校 与 有 关 地 区 管 理 局 之 间, 建 立 传 递 训 练 飞 行 电 报 的 通 信 电 路, 使 用 有 线 电 或 无 线 电 工 作 方 式 第 十 二 条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网 中 的 国 内 无 线 电 波 道, 由 规 划 网 络 的 部 门 指 定 一 个 电 台 作 为 控 制 台, 负 责 该 波 道 的 业 务 指 挥, 调 整 换 频 时 间, 监 督 执 行 各 项 通 信 规 定 和 维 护 通 信 秩 序

第 二 节 场 内 移 动 通 信 第 十 三 条 机 场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人 员 和 民 用 航 空 专 用 流 动 车 辆 之 间, 建 立 传 递 保 障 飞 行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的 无 线 电 话 通 信 场 内 移 动 通 信 网 络,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无 线 电 管 理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组 织 和 设 置, 并 制 定 使 用 细 则 第 三 节 有 线 电 话 通 信 第 十 四 条 机 场 内 部 机 关 企 事 业 内 部 以 及 与 外 部 有 关 部 门 之 间 建 立 的 电 话 通 信 机 场 机 关 企 事 业 和 外 部 的 电 话 通 信, 应 当 采 用 邮 电 公 用 线 路 机 场 机 关 企 事 业 内 部 的 通 信 网 络 由 民 用 航 空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统 一 规 划, 分 别 建 设 航 行 通 信 气 象 运 输 服 务 等 单 位 之 间 的 通 信 和 遥 控 线 路 采 用 自 建 或 租 用 专 用 线 路, 由 民 航 局 或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统 一 规 划 第 十 五 条 电 话 总 机 话 务 员 应 切 实 掌 握 电 话 转 接 的 主 次, 保 障 主 要 电 话 优 先 接 通, 并 建 立 挂 发 和 直 拨 长 途 电 话 的 审 核 登 记 制 度, 控 制 长 途 电 话 的 使 用, 尤 其 要 控 制 国 际 国 内 长 途 直 拨 电 话 的 使 用 范 围 不 属 于 航 行 调 度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和 飞 行 签 派 的 事 宜, 不 得 使 用 调 度 等 级 的 长 途 电 话 第 四 节 地 空 通 信 第 十 六 条 民 用 航 空 地 空 台 与 航 空 器 电 台 或 航 空 器 与 航 空 器 电 台 之 间, 建 立 用 于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报 飞 行 动 态 传 递 飞 行 情 报 等 的 无 线 电 通 信 按 照 不 同 的 职 责, 地 空 台 分 为 : ( 一 ) 塔 台, 用 于 机 场 区 域 内 的 起 落 航 线 仪 表 进 近 航 线 以 内 第 一 等 待 高 度 层 及 其 以 下 空 间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在 没 有 进 近 管 制 台 的 机 场, 还 用 于 进 近 管 制 区 域 内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具 体 通 信 范 围 在 机 场 使 用 细 则 内 规 定 ( 二 ) 起 飞 线 塔 台, 用 于 辅 助 塔 台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其 通 信 范 围 在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工 作 规 则 中 规 定 ( 三 ) 进 近 管 制 台, 用 于 机 场 区 域 内 除 塔 台 管 制 范 围 外 的 空 间, 包 括 空 中 走 廊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 四 ) 地 面 管 制 台, 用 于 对 机 场 范 围 内 地 面 滑 行 的 航 空 器 及 引 导 车 实 施 指 挥 的 地 面 管 制 通 信 ( 五 ) 甚 高 频 航 线 地 空 台, 用 于 管 制 区 内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 六 ) 甚 高 频 紧 急 通 信 地 空 台, 用 于 航 空 器 和 所 载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时,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和 机 长 之 间 进 行 紧 急 通 信 ( 七 ) 高 频 中 低 空 地 空 台, 用 于 中 低 空 管 制 区 域 内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 八 ) 高 频 高 空 地 空 台, 用 于 国 内 高 空 管 制 区 域 内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 九 ) 高 频 国 际 地 空 台, 用 于 对 外 国 航 空 器 和 中 国 民 航 国 际 航 班 在 中 国 境 内 飞

行 实 施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通 信 ( 十 ) 高 频 通 用 航 空 地 空 台, 用 于 对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保 证 的 通 信, 必 要 时 兼 做 作 业 基 地 与 负 责 管 制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之 间 的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第 十 七 条 各 地 空 台 应 配 置 录 音 设 备, 并 由 值 班 管 制 员 ( 或 话 务 员 ) 直 接 与 机 组 通 话 第 五 节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第 十 八 条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是 航 空 公 司 与 所 属 航 空 器 之 间 传 递 飞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飞 行 签 派 航 务 运 营 业 务 的 通 信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分 高 频 和 甚 高 频 通 信 高 频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主 要 用 于 航 空 公 司 与 在 国 外 或 国 内 航 线 上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之 间 的 通 信 甚 高 频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主 要 用 于 航 空 公 司 与 在 机 场 区 域 内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之 间 的 通 信 航 务 管 理 通 信 由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使 用 要 求, 地 区 管 理 局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实 行 有 偿 服 务 如 地 区 管 理 局 建 设 有 困 难, 可 由 航 空 公 司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的 统 一 规 划 和 管 理 下, 自 行 建 设 第 六 节 对 空 广 播 第 十 九 条 高 频 对 空 广 播, 用 于 气 象 部 门 向 飞 行 中 的 航 空 器 广 播 气 象 情 报 甚 高 频 对 空 广 播, 用 于 气 象 部 门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的 飞 行 中 的 航 空 器 广 播 有 关 的 飞 行 情 报 第 二 十 条 对 空 广 播, 由 气 象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提 出 使 用 要 求,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第 七 节 机 要 通 信 第 二 十 一 条 民 航 局 机 要 通 信, 用 于 保 障 上 级 机 关 与 下 级 机 关 之 间, 传 递 行 政 机 密 电 报 的 通 信 在 设 有 有 线 电 路 的 地 点, 机 要 通 信 使 用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电 路 在 没 有 有 线 电 路 的 地 点, 可 设 立 无 线 电 机 要 通 信 电 路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没 有 机 要 通 信 电 路 的 地 点, 经 民 航 局 批 准, 可 临 时 建 立 机 要 通 信 电 路 第 八 节 正 常 飞 行 的 通 信 保 障 第 二 十 二 条 机 场 区 域 内 飞 行 的 通 信 保 障 ( 一 ) 在 机 场 区 域 内 有 飞 行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应 当 保 证 塔 台 通 信 设 备 不 间 断 地 工 作 ( 二 ) 起 飞 线 塔 台 通 信 设 备, 按 照 值 班 管 制 员 所 要 求 的 时 间 提 供 使 用, 并 保 证 不 间 断 的 工 作 ( 三 ) 应 当 保 证 管 制 室 同 本 机 场 有 关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台 站 之 间 以 及 管 制 部 门 之 间 的 通 信 电 路 顺 畅

第 二 十 三 条 航 路 飞 行 的 通 信 保 障 ( 一 ) 地 面 业 务 台 相 互 之 间 应 根 据 飞 行 计 划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室 的 需 要, 保 持 通 信 联 络 ( 二 ) 航 路 地 空 台 应 当 保 持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按 管 制 员 的 要 求 和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使 用 ( 三 ) 航 空 器 电 台 应 当 与 负 责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的 地 空 台 保 持 可 靠 的 不 间 断 地 空 通 信 联 络 第 二 十 四 条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的 通 信 保 障 ( 一 ) 根 据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与 有 关 的 通 信 导 航 部 门 的 协 议 和 批 准 的 通 信 保 障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 二 )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的 地 面 通 信, 通 常 使 用 航 空 地 面 业 务 通 信 电 路 业 务 繁 忙 时, 可 开 放 通 用 航 空 通 信 电 路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的 地 空 通 信, 在 航 线 上 飞 行 时, 按 航 班 保 障 ; 在 航 线 外 或 作 业 飞 行 时, 可 以 开 放 通 用 航 空 地 空 台 保 障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际 航 线 飞 行 的 通 信 保 障 ( 一 ) 航 空 器 在 国 内 飞 行 时, 应 当 按 民 航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通 信 联 络 ( 二 ) 航 空 器 在 国 外 飞 行 时, 同 外 国 地 空 台 进 行 的 通 信 联 络,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协 议 和 所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通 信 程 序 和 方 法 进 行 ( 三 ) 国 际 航 线 飞 行 所 需 要 的 通 信 导 航 资 料, 由 民 航 局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提 供 第 二 十 六 条 外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在 中 国 境 内 飞 行 的 通 信 保 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飞 行 管 理 规 则 和 有 关 通 航 协 议 以 及 民 航 局 的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外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在 中 国 境 内 飞 行 所 需 要 的 通 信 导 航 资 料, 由 民 航 局 航 行 情 报 部 门 提 供 第 三 章 导 航 和 雷 达 保 障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第 二 十 七 条 导 航 分 为 机 场 导 航 航 路 导 航 ; 雷 达 分 为 着 陆 雷 达 监 视 雷 达 和 用 于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的 一 次 二 次 雷 达 及 终 端 管 制 设 备 ( 简 称 航 管 雷 达 设 备 )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必 须 根 据 机 场 航 线 飞 行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的 需 要 组 织 实 施 导 航 和 雷 达 台 站 的 部 署, 由 民 航 局 规 划,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分 别 组 织 实 施 国 际 航 线 机 场 和 国 内 航 线 机 场 的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由 民 航 局 统 一 计 划, 地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组 织 建 设 临 时 机 场 的 导 航 设 施,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计 划, 报 民 航 局 批 准 后, 由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负 责 建 设 第 一 节 机 场 导 航 航 路 导 航 航 管 雷 达 第 二 十 八 条 机 场 导 航, 包 括 无 方 向 信 标 台 指 点 信 标 台 全 向 信 标 台 测 距 台 仪 表 着 陆 系 统 和 雷 达 等 设 施 其 部 署 应 当 根 据 机 场 等 级 飞 行 繁 忙 程 度 和 机 场 区 域 的 气 象 地 理 条 件 等 特 点 确 定 ( 一 ) 国 际 机 场 和 国 内 主 要 机 场, 应 当 根 据 条 件 配 置 适 合 多 种 类 型 飞 机 在 昼 夜 复 杂 气 象 条 件 下 使 用 的 导 航 设 备 ( 二 ) 国 内 的 一 般 机 场 飞 行 院 校 的 训 练 机 场, 应 当 配 置 与 飞 行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昼 间 或 昼 夜 复 杂 气 象 条 件 下 使 用 的 导 航 设 备 ( 三 ) 通 用 航 空 临 时 机 场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配 置 必 要 的 导 航 设 备 第 二 十 九 条 航 路 导 航, 包 括 航 路 无 方 向 信 标 台 全 向 信 标 台 和 测 距 台 等 设 施 其 部 署 应 当 根 据 航 路 地 形 和 导 航 设 施 的 性 能, 以 机 场 导 航 设 施 为 基 点, 设 置 必 要 的 航 路 导 航 设 施 第 三 十 条 航 管 雷 达, 其 部 署 应 当 根 据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的 需 要 确 定 国 际 机 场 和 国 内 主 要 机 场, 一 般 配 置 近 程 一 二 次 航 管 雷 达 国 内 一 般 机 场, 根 据 飞 行 繁 忙 情 况 配 置 近 程 二 次 或 一 次 航 管 雷 达 国 际 航 线 和 国 内 干 线, 主 要 配 置 远 程 二 次 航 管 雷 达, 根 据 飞 行 繁 忙 情 况 增 配 远 程 航 管 雷 达 第 二 节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设 置 和 使 用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种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着 陆 引 导 设 备 ( 指 点 信 标 台 仪 表 着 陆 系 统 着 陆 雷 达 等 ) 应 当 重 点 保 障 主 要 着 陆 方 向, 结 合 机 场 净 空 条 件 气 象 条 件 飞 行 程 序 和 设 台 条 件 确 定 ( 二 ) 机 场 区 域 内 定 向 定 位 设 备 ( 无 方 向 信 标 台 指 点 信 标 台 全 向 信 标 台 测 距 台 等 ) 应 当 既 能 对 航 空 器 在 机 场 区 域 内 飞 行 提 供 准 确 的 导 航, 又 能 辅 助 进 离 场 和 着 陆 引 导 ( 三 ) 航 管 雷 达, 应 当 对 雷 达 有 效 复 盖 区 域 内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提 供 可 靠 的 探 测 根 据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的 需 要, 分 别 设 置 塔 台 进 近 区 域 管 制 设 备 ( 四 ) 航 路 上 的 导 航 设 施, 应 当 根 据 任 务 要 求, 尽 可 能 靠 近 航 路 中 心 线 和 城 镇 居 民 点 ( 五 ) 空 中 走 廊 的 导 航 设 施 应 设 置 在 走 廊 的 进 出 口 处 附 近 ; 航 线 转 弯 处 的 导 航 设 施 应 设 置 在 转 弯 点 附 近 第 三 十 二 条 选 择 无 线 电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的 场 地 时, 应 当 根 据 飞 行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的 需 要, 在 满 足 设 备 技 术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考 虑 供 电 取 水 交 通 安 全 等 情 况, 兼 顾 台 站 工 作 人 员 生 活 的 需 要 为 减 少 环 境 的 影 响, 场 地 应 当 平 坦 开 阔 地 势 较 高 四 周 或 保 障 方 向 上 应 当 没 有 影 响 设 备 工 作 的 障 碍 物, 尽 量 避 开 金 属 建 筑 架 空 线 铁 路 等 二 次 辐 射 体 和 各 种 电 气 干 扰 源, 以 保 证 电 磁 波 的 正 常 传 播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导 航 台 站 周 围 的 场 地,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一 九 八 六 年 五 月 六 日 发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6364-86 航 空 无 线 电 导 航 台 站 电 磁 环 境 要 求 予 以 管 理 和 保 护, 并 将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向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备 案, 经 常 了 解 场 地 周 围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理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种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在 启 用 之 前, 都 必 须 进 行 地 面 检 查 测 试 和 飞 行 校 验 启 用 后 的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必 须 按 规 定 周 期 项 目 进 行 定 期 地 面 检 查 测 试 和 飞 行 校 验 导 航 设 备 经 过 性 能 调 整 或 更 改 重 要 部 件 之 后, 也 应 该 进 行 地 面 检 查 测 试 和 飞 行 校 验 飞 行 校 验 不 合 格 或 过 期 没 有 校 验 的 设 备, 不 得 提 供 使 用 新 建 的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经 飞 行 校 验 合 格 后, 报 民 航 局 审 批 开 放 使 用 飞 行 校 验 可 用 专 用 校 验 飞 机 或 选 派 合 适 的 飞 机 进 行 使 用 专 用 校 验 飞 机 进 行 的 飞 行 校 验,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提 出 申 请, 由 民 航 局 飞 行 校 验 中 心 统 一 安 排 实 施 选 派 非 专 用 飞 机 进 行 的 飞 行 校 验,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安 排 实 施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开 放 时 间 由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室 的 值 班 管 制 员 负 责 通 知 管 制 员 必 须 按 照 不 同 设 备 所 需 要 的 准 备 时 间 提 前 通 知 开 机 时 间, 设 备 使 用 完 毕 应 及 时 通 知 关 机 有 遥 控 装 置 的 导 航 设 备, 应 当 在 导 航 集 中 控 制 室 由 导 航 值 班 人 员 操 作 控 制 需 要 使 用 军 用 导 航 设 施 时, 应 由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事 先 向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第 三 十 六 条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导 航 设 备 的 保 障 性 能, 飞 行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人 员 必 须 根 据 各 种 导 航 设 备 的 性 能 用 途 和 有 效 范 围 正 确 合 理 选 择 使 用 航 空 器 所 辖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技 术 标 准, 认 真 检 查 和 校 准 机 载 的 导 航 设 备, 以 便 空 中 和 地 面 配 合 使 用 第 三 节 正 常 飞 行 情 况 下 的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三 十 七 条 机 场 区 域 内 飞 行 的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 一 ) 导 航 台 站 应 当 按 照 值 班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的 通 知, 准 时 提 供 保 障 ( 二 ) 使 用 着 陆 雷 达 引 导 航 空 器 着 陆 时, 雷 达 站 应 当 保 证 雷 达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值 班 管 制 员 应 当 在 雷 达 站 或 遥 置 显 示 装 置 处 引 导 飞 行 ( 三 ) 机 场 内 各 导 航 台 站 着 陆 雷 达 站 应 当 与 塔 台 之 间 保 持 顺 畅 的 通 信 联 络 第 三 十 八 条 航 路 飞 行 的 导 航 保 障 提 供 航 路 导 航 的 机 场 和 导 航 台 站 都 应 当 根 据 飞 行 计 划 和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的 通 知, 认 真 做 好 准 备, 及 时 准 确 地 提 供 导 航 保 障 第 三 十 九 条 外 国 航 空 器 在 中 国 境 内 飞 行 的 导 航 保 障, 按 照 通 航 协 议 和 民 航 局 的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十 条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的 导 航 保 障, 通 常 利 用 固 定 航 线 上 的 导 航 设 施, 必 要 时 在 作 业 机 场 ( 地 区 ) 设 置 临 时 导 航 设 备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和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应 当 : ( 一 ) 根 据 提 供 通 信 导 航 保 障 的 协 议 和 调 机 作 业 计 划, 拟 定 保 障 计 划 ( 二 ) 派 遣 流 动 的 通 信 导 航 设 备 时, 出 发 前 要 组 织 检 查 和 测 试 安 装 后 要 组 织 地 面 和 空 中 校 飞, 符 合 规 定 后 方 可 提 供 使 用 第 四 十 一 条 训 练 飞 行 的 导 航 保 障 机 场 内 训 练 飞 行, 应 当 按 照 机 场 区 域 内 飞 行 的 保 障 规 定 执 行 航 线 训 练 飞 行 按 照 航 路 导 航 的 保 障 规 定 执 行 飞 行 院 校 应 当 根 据 训 练 计 划 和 训 练 课 目 的 要 求, 组 织 保 障, 并 检 查 机 组 所 携 带 导 航 资 料, 了 解 其 熟 悉 情 况 第 四 十 二 条 航 管 雷 达 保 障 航 管 雷 达 应 当 根 据 值 班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通 知 的 时 间 开 关 机, 保 持 设 备 工 作 正 常, 并 与 管 制 室 之 间 保 持 顺 畅 的 通 信 联 络 第 四 章 专 机 和 特 殊 情 况 下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一 节 专 机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四 十 三 条 专 机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按 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专 机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四 条 遇 有 专 机 飞 行 任 务 时,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的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向 有 关 台 站 明 确 交 待 任 务 布 置 实 施 计 划 和 应 急 措 施, 并 组 织 检 查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的 准 备 工 作 执 行 任 务 的 台 站 必 须 认 真 核 对 通 信 导 航 资 料, 严 格 检 查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并 指 派 责 任 心 强 技 术 熟 练 的 人 员 值 班, 保 证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专 机 飞 行 时, 担 任 保 障 任 务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亲 临 现 场, 切 实 掌 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发 生 的 问 题 担 任 专 机 飞 行 任 务 的 机 长 ( 飞 行 通 信 员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主 动 与 地 面 电 台 保 持 联 络, 报 告 飞 行 情 况 第 四 十 六 条 外 国 专 机 在 中 国 境 内 飞 行, 按 民 航 局 规 定 的 国 际 飞 行 的 通 信 联 络 办 法 执 行, 并 按 专 机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二 节 特 殊 情 况 下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四 十 七 条 地 空 通 信 失 去 联 络 时, 值 班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通 信 台 站 值 班 领 导, 立 即 采 取 恢 复 通 信 联 络 的 措 施, 检 查 主 用 和 备 用 通 信 设 备, 保 证 良 好 可 用 机 长 ( 飞 行 通 信 员 ) 应 当 利 用 机 上 一 切 可 以 利 用 的 通 信 设 备, 试 与 沿 航 路 的 任 何 一 个 地 空 台 沟 通 联 络,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航 空 器 电 台 转 报, 并 在 主 用 或 备 用 频 率 上 保 持 不 间 断 的 守 听, 连 续 发 送 飞 行 动 态 和 飞 行 报 告, 同 时 将 二 次 雷 达 应 答 器 编 码 置 在 " 7600" 值 班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必 须 在 主 用 和 备 用 频 率 上 保 持 不 间 断 的 守 听, 并 通 知 开 放 一 切 可 能 供 航 空 器 通 信 联 络 的 地 空 台, 连 续 发 送 管 制 指 令 和 气 象 情 况,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航 空 器 电 台 转 报, 直 至 恢 复 通 信 联 络 航 空 器 在 国 外 飞 行 失 去 通 信 联 络 时, 机 长 ( 飞 行 通 信 员 )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国 家 或 地 区 规 定 的 程 序, 设 法 与 地 面 电 台 沟 通 联 络, 并 通 过 航 务 管 理 波 道 报 告 国 内 第 四 十 八 条 航 空 器 在 飞 行 中 遇 到 严 重 威 胁 航 空 器 和 所 载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情 况 时, 机 长 ( 飞 行 通 信 员 ) 必 须 尽 一 切 可 能 发 出 遇 险 信 号, 报 告 航 空 器 位 置 遇 险 性 质 和 所 需 要 的 援 助 同 时 将 二 次 雷 达 应 答 器 编 码 置 在 "7700" 其 他 地 面 电 台 和 航 空 器 电 台 听 到 遇 险 信 号 时, 应 当 暂 时 停 止 无 线 电 发 信, 注 意 守 听, 必 要 时 协 助 遇 险 航 空 器 转 告 遇 险 情 况 报 告 第 四 十 九 条 航 空 器 在 飞 行 中 遭 到 劫 持 或 遇 到 其 他 紧 急 情 况 时, 机 长 ( 飞 行 通 信 员 ) 应 当 在 保 证 航 空 器 和 所 载 人 员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法 发 出 无 线 电 紧 急 信 号, 报 告 遇 到 紧 急 情 况, 同 时 将 二 次 雷 达 应 答 器 编 码 置 在 "7500" 第 五 十 条 航 空 器 当 发 生 迷 航 失 去 通 信 联 络 等 特 殊 情 况 时,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按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员 通 知, 开 放 一 切 可 供 利 用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提 供 各 种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第 五 章 技 术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技 术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贯 彻 国 家 的 技 术 政 策 和 上 级 有 关 技 术 工

作 的 指 示, 建 立 和 健 全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积 极 推 行 技 术 革 新, 加 强 技 术 安 全 措 施, 组 织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管 理 运 行 和 维 修 工 作, 保 持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经 常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保 证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信 息 稳 定 可 靠 第 五 十 二 条 民 航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必 须 按 梯 次 配 备 具 有 高 中 初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管 理 和 实 施 本 部 门 的 技 术 业 务 工 作 基 层 还 应 配 备 相 应 数 量 的 技 师, 以 确 保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的 质 量 第 五 十 三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人 员 主 要 来 源 应 当 是 大 中 专 科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和 经 过 专 门 训 练 的 合 格 人 员 所 有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值 班 人 员 都 应 当 熟 悉 所 管 设 备 的 性 能 操 作 方 法 和 使 用 要 求, 经 过 考 核 取 得 相 应 的 民 用 航 空 电 信 人 员 执 照 后 才 能 上 岗 工 作 第 五 十 四 条 各 台 站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数 量, 应 当 根 据 各 项 设 备 的 技 术 特 性 保 障 对 象 和 不 同 任 务 适 当 配 置 主 用 和 备 用 设 备 甚 高 频 地 空 台 和 导 航 台 站, 应 当 配 有 与 主 要 设 备 相 同 数 量 的 备 用 机 高 频 无 线 电 收 发 信 台, 应 当 配 有 主 要 设 备 数 量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备 用 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使 用 的 通 信 线 路, 应 当 配 置 集 中 管 理 的 多 声 道 录 音 装 置 有 线 通 信 的 终 端 设 备, 其 备 用 机 一 般 不 少 于 主 要 设 备 数 量 的 四 分 之 一 第 五 十 五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供 电 必 须 稳 定 可 靠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台 站 的 备 用 电 源, 都 应 当 能 够 随 时 供 电 如 果 公 共 备 用 电 源 不 能 满 足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业 务 用 电 需 要,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台 站 应 设 置 专 用 的 备 用 电 源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台 站 的 主 用 电 源 不 可 靠 时, 其 备 用 电 源 应 有 备 用 机 使 用 电 池 工 作 的 台 站, 应 当 保 证 电 池 在 正 常 状 态 下 供 电 第 五 十 六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运 行 维 护,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运 行 维 修 规 程 的 规 定 一 台 站 值 班 人 员, 必 须 加 强 日 常 维 护, 并 经 常 检 查 设 备 的 工 作 状 态, 保 证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二 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台 站,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的 周 期 内 容 和 方 法, 结 合 设 备 的 工 作 情 况, 组 织 技 术 力 量 进 行 定 期 维 护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审 核 所 辖 台 站 制 订 的 定 期 维 护 计 划 并 督 促 组 织 实 施 为 确 保 维 护 质 量,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每 年 应 当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地 组 织 检 查 第 五 十 七 条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备 的 修 理, 应 当 按 照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运 行 维 修 规 程 和 设 备 技 术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进 行 一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设 备 的 一 般 修 理 由 台 站 组 织 进 行, 凡 台 站 无 力 修 复 的 设 备 或 部 件, 应 当 及 时 报 请 上 一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组 织 修 理 必 要 时,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派 遣 维 修 人 员 或 者 组 织 巡 回 检 修 组, 帮 助 技 术 力 量 不 足 的 台 站 进 行 定 期 检 修 二 设 备 的 大 修, 由 执 管 设 备 的 单 位 制 定 大 修 项 目 费 用 和 材 料 预 算, 报 地 区 管 理 局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必 要 时 可 送 外 单 位 修 理 三 各 种 设 备 修 理 后, 应 当 进 行 技 术 检 验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的 设 备, 必 须 重 修 四 民 航 局 提 供 的 通 用 航 空 的 流 动 电 台, 由 设 备 所 属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检 修 ; 流 动 电 台 在 使 用 中, 由 执 行 任 务 的 通 信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维 护 第 五 十 八 条 通 信 导 航 和 雷 达 台 站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置 必 要 的 测 量 仪 表, 制

订 仪 表 使 用 细 则 使 用 仪 表 人 员 应 熟 悉 仪 表 的 操 作 和 注 意 事 项, 防 止 损 坏 仪 表 各 种 仪 表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计 量 检 测 第 五 十 九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基 建 工 程, 分 为 新 建 扩 建 机 场 项 目 中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工 程 和 单 项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工 程 新 建 扩 建 机 场 项 目 中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工 程,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机 场 基 建 部 门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和 验 收,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负 责 提 出 工 艺 要 求 和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并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项 目 的 设 计 及 概 算 由 民 航 局 机 场 基 建 部 门 会 同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审 批 单 项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施 工 程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工 艺 设 计 和 安 装, 机 场 基 建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土 建 设 计 和 施 工 项 目 的 审 批 和 竣 工 验 收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组 织 机 场 基 建 和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进 行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修 理 所 ( 或 安 装 队 ) 是 承 担 本 地 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基 本 建 设 安 装 工 程 的 单 位, 并 负 责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修 理 和 巡 回 检 修, 其 技 术 业 务 工 作,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管 理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台 站 的 选 址 定 点 工 作,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部 门 会 同 机 场 基 建 部 门 负 责,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会 同 机 场 基 建 部 门 审 批 凡 纯 属 设 备 添 置 和 更 新, 由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第 六 十 条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技 术 文 件 和 技 术 资 料 的 管 理, 建 立 和 健 全 技 术 档 案 制 度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所 辖 台 站 的 技 术 档 案, 包 括 台 站 建 设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技 术 资 料 等 各 台 站 必 须 备 有 台 站 的 技 术 文 件 设 备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各 种 原 始 记 录 对 重 要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要 集 中 保 管, 统 一 使 用 设 备 调 拨 时,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必 须 随 同 转 移 第 六 十 一 条 民 航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切 实 加 强 技 术 安 全 措 施 和 劳 动 保 护, 防 止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和 设 备 事 故 : ( 一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各 种 安 全 守 则 和 消 防 细 则 ( 二 ) 教 育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技 术 安 全 规 则, 熟 练 使 用 各 种 防 护 用 具 消 防 工 具 和 熟 悉 急 救 常 识 ( 三 ) 各 种 设 备 的 防 护 装 置 工 作 场 所 的 防 护 用 品 和 消 防 设 施, 必 须 完 整 良 好,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 四 )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物 品, 必 须 与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器 材 分 开 保 管 ; 对 容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设 备, 应 当 涂 绘 " 危 险 " 等 识 别 标 志 ( 五 ) 容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作 业, 应 当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做 好 救 护 准 备,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在 现 场 指 导 ( 六 ) 凡 从 事 高 频 微 波 辐 射 高 空 作 业 和 蓄 电 池 维 护 的 人 员, 应 当 切 实 按 照 国 家 或 当 地 对 劳 动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劳 动 保 护 ( 七 ) 根 据 本 地 具 体 情 况, 适 时 做 好 防 火 防 雷 防 风 防 潮 防 冻 防 高 温 的 工 作 ( 八 ) 加 强 电 缆 地 网 等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施 工 单 位 在 埋 有 电 缆 地 网 等 设 施 的 地 区 进 行 作 业, 应 当 与 使 用 单 位 联 系,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保 护 通 信 线 路 的 规 定,

共 同 做 好 防 护 工 作 第 六 十 二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技 术 改 进, 应 当 以 改 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性 能, 改 进 操 作 保 管 和 维 修 方 法, 提 高 保 障 效 能 为 重 点 对 于 一 切 发 明 和 技 术 改 进, 都 必 须 给 予 热 情 的 支 持 和 鼓 励 凡 经 过 试 用 鉴 定 合 格 有 推 广 价 值 的 技 术 改 进 成 果, 应 当 分 别 按 照 发 明 奖 励 条 例 技 术 改 进 奖 励 条 例 的 规 定 和 民 航 的 奖 励 办 法 予 以 奖 励 第 六 十 三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器 材 是 完 成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任 务 的 物 质 基 础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切 实 做 好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器 材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供 应 渠 道,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单 项 工 程 的 设 备 器 材, 应 当 列 入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订 货 二 经 民 航 局 批 准 的 更 新 添 置 的 设 备 和 维 修 用 的 统 配 器 材,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通 信 导 航 部 门 作 年 度 计 划, 经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批 准 后,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订 货 三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通 用 维 护 器 材, 由 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按 需 要 自 行 购 置, 并 酌 情 贮 备, 既 要 保 证 实 际 需 要, 又 不 至 积 压 浪 费 四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器 材 仓 库, 负 责 供 应 和 贮 备 本 地 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台 站 所 需 的 设 备 和 器 材, 其 技 术 业 务 工 作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管 理 第 六 十 四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器 材 和 工 具 仪 表 的 管 理, 防 止 丢 失 损 坏 锈 蚀 变 质,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必 须 : ( 一 ) 经 常 教 育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人 员 爱 护 设 备, 节 约 使 用 器 材 电 力 和 油 料 ( 二 ) 建 立 登 记 统 计 制 度, 掌 握 设 备 的 数 量 质 量 运 行 变 动 等 情 况 ( 三 ) 建 立 和 健 全 设 备 器 材 工 具 仪 表 的 管 理 维 护 和 保 养 责 任 制 ( 四 ) 建 立 报 告 制 度, 每 年 年 终 将 现 用 的 或 暂 存 不 用 的 主 要 设 备 情 况, 逐 级 报 告 上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第 六 十 五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调 拨,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一 民 航 局 有 权 调 拨 全 局 范 围 内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跨 管 理 局 工 厂 学 校 的 设 备 调 拨, 除 批 准 大 修 调 拨 者 外, 一 般 应 当 实 行 有 偿 调 拨 二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有 权 调 拨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并 报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备 案 三 十 瓦 以 上 甚 高 频 电 台 一 千 瓦 以 上 高 频 电 台 导 航 雷 达 等 设 备 需 移 作 他 用 或 者 调 给 民 航 局 以 外 单 位, 必 须 经 过 民 航 局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有 偿 调 拨 手 续 第 六 十 六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报 废,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鉴 定 和 批 准 手 续 : 一 使 用 时 限 已 到 不 能 延 期 使 用, 或 者 使 用 时 限 未 到 但 已 经 不 能 修 复 使 用, 或 者 修 复 费 用 相 当 于 重 置 价 值 的, 可 以 申 请 报 废 二 报 废 设 备 时, 由 执 管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组 织 技 术 鉴 定, 并 填 写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报 废 鉴 定 书 三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一 千 瓦 以 上 的 通 信 设 备, 贵 重 仪 表 以 及 未 到 使 用 年 限 或 未 提 足 原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等 设 备 的 报 废, 由 民 航 局 审 批, 并 由 使 用 单 位 的 财 务 部 门 提 足 折 旧 其 它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批, 并 及 时 报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备 案

四 未 经 批 准 报 废 的 设 备,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乱 放 乱 拆 或 挪 作 他 用 ; 已 批 准 报 废 的 设 备, 应 通 知 财 务 和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予 以 注 销 回 收 残 值, 应 当 交 财 务 部 门 入 帐 第 六 十 七 条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驻 机 场 单 位, 需 要 使 用 民 航 局 辖 属 的 通 信 电 路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及 人 员 时, 必 须 经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批 准, 并 签 订 协 议 第 六 章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六 十 八 条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民 航 的 年 度 飞 行 任 务 和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建 设 计 划, 结 合 地 区 管 理 局 上 报 的 年 度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总 结, 制 定 出 本 年 度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计 划, 报 请 民 航 局 批 准 后 实 施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上 级 下 达 的 任 务,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计 划, 报 请 地 区 管 理 局 批 准 后,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按 时 完 成 第 六 十 九 条 建 立 严 格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凡 属 全 国 统 一 的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技 术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由 民 航 局 拟 定 和 颁 发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的 通 信 导 航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上 级 颁 发 的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补 充 规 定 和 实 施 细 则, 报 请 地 区 管 理 局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报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备 案 随 着 技 术 发 展 和 情 况 变 化,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修 订 第 七 十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人 员 及 其 他 使 用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设 备 的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各 级 领 导 应 当 以 身 作 则, 并 对 所 属 人 员 进 行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和 检 查, 对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好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给 予 奖 励, 对 于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通 信 纪 律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视 情 况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纪 律 处 分 或 吊 销 执 照 凡 触 犯 法 律 的, 应 当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十 一 条 编 制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资 料, 必 须 执 行 无 线 电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频 率 呼 号 的 管 理 规 定, 掌 握 保 密 适 用 简 便 的 原 则 全 国 性 的 地 面 地 空 通 信 资 料 和 导 航 资 料, 由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编 制 地 方 航 线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资 料,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部 门 按 照 上 级 规 定 的 范 围 编 制, 并 报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备 案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资 料 的 增 加 删 除 更 改, 由 制 发 部 门 负 责 通 知 接 到 通 知 的 部 门 必 须 及 时 修 改, 并 迅 速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或 人 员 未 经 制 发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删 除 更 改 第 七 十 二 条 通 信 导 航 资 料 的 管 理 : 一 根 据 满 足 需 要 和 便 于 保 密 的 原 则, 规 定 资 料 密 级 和 编 号, 并 严 格 控 制 分 发 范 围 二 列 有 密 级 的 资 料, 没 有 经 过 原 制 发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复 制 ; 地 区 管 理 局 ( 飞 行 院 校 )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可 以 摘 印 本 地 区 范 围 内 和 执 行 任 务 所 必 须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资 料, 并 将 印 发 的 内 容 和 数 量 报 民 航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备 案 三 建 立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资 料 的 保 管 修 改 校 对 制 度,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四 机 组 除 执 行 国 内 重 要 紧 急 任 务 的 飞 行 外, 不 准 带 与 该 次 飞 行 无 关 的 资 料 机 组 应 当 分 工 专 人 携 带 保 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资 料 五 寄 运 和 携 带 保 密 资 料, 应 当 按 照 保 密 文 件 的 传 递 规 定 办 理

六 禁 止 在 非 保 密 本 上 摘 抄 保 密 资 料 七 当 发 生 失 密 泄 密 情 况 或 丢 失 密 级 资 料 时,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上 级,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认 真 追 查 责 任, 严 肃 处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建 立 业 务 工 作 检 查 制 度 上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下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的 技 术 业 务 工 作 任 务 计 划 措 施 下 达 后, 要 及 时 检 查 落 实 情 况 遇 有 重 要 任 务, 必 须 随 时 检 查 指 导, 以 保 证 任 务 的 完 成 第 七 十 四 条 建 立 技 术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下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向 上 一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报 告 技 术 业 务 工 作 如 实 反 映 完 成 任 务 的 情 况, 总 结 工 作 经 验 教 训, 提 出 改 进 工 作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对 于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专 题 报 告 第 七 十 五 条 建 立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值 班 制 度 航 务 管 理 中 心 ( 站 ) 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领 导,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建 立 值 班 制 度, 随 时 掌 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保 障 情 况, 与 有 关 部 门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解 决 保 障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七 十 六 条 建 立 事 故 差 错 的 登 记 和 报 告 制 度 事 故 差 错 分 为 事 故 严 重 差 错 和 一 般 差 错 三 种 其 具 体 标 准 由 民 航 局 制 定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都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详 细 登 记 事 故 差 错, 定 期 向 上 一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报 告 发 生 事 故 和 严 重 差 错 应 当 上 报 民 航 局, 并 及 时 调 查 和 处 理 民 航 局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对 各 种 事 故 差 错 都 要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必 要 时 予 以 通 报, 以 防 止 重 复 发 生 全 年 无 事 故 差 错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给 予 奖 励 第 七 十 七 条 做 好 业 务 统 计 工 作 业 务 统 计 资 料 是 分 析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作 质 量 和 研 究 改 进 工 作 的 依 据 之 一, 各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台 站, 必 须 根 据 原 始 工 作 记 录, 按 照 民 航 局 统 一 规 定 的 报 表 格 式, 认 真 填 写, 按 时 上 报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要 综 合 分 析 各 单 位 业 务 统 计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改 进 措 施 或 向 上 一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业 务 统 计 报 告 表, 按 季 度 统 计,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报 告 上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第 七 十 八 条 加 强 管 理 教 育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严 格 管 理 所 属 人 员 随 时 掌 握 他 们 的 思 想 情 况 和 技 术 情 况 经 常 检 查 和 考 核 他 们 的 工 作 和 学 习, 关 心 他 们 的 生 活, 把 严 格 管 理 和 耐 心 教 育 结 合 起 来 对 于 边 远 地 区 和 执 行 临 时 任 务 的 电 台, 应 当 选 派 适 当 的 人 员 担 负 工 作, 保 证 在 远 离 上 级 领 导 的 情 况 下,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令 和 上 级 的 指 示,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第 七 十 九 条 加 强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队 伍 建 设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领 导 干 部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关 于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干 部 的 配 备 选 拔 调 整 的 建 议,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台 站 人 员 编 制 的 建 议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调 离, 应 当 征 得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七 章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第 八 十 条 业 务 技 术 训 练 是 搞 好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业 务 建 设 的 重 要 措 施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职 工 教 育 法 和 有 关 职 工 教 育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与 职 工 教 育 部 门 密 切 协 同, 组 织 好 各 类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人 员 的 在 职 业 务 训 练

第 八 十 一 条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人 员 的 在 职 技 术 业 务 训 练, 应 当 以 规 章 制 度, 设 备 的 操 作 维 护 技 能, 设 备 的 性 能 构 造 和 工 作 原 理 为 重 点, 并 且 要 学 习 外 语 和 系 统 的 技 术 理 论 知 识 认 真 加 强 基 本 功 的 训 练,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质 量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领 导 干 部 还 应 学 习 现 代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管 理 技 术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人 员 的 在 职 业 务 技 术 训 练,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工 种 的 特 点 和 人 员 的 技 术 文 化 水 平, 因 人 施 教, 注 意 专 业 对 口 并 解 决 好 工 学 矛 盾 广 开 学 路, 鼓 励 自 学 采 取 岗 位 练 兵 专 题 讲 课 讲 座, 群 众 讨 论 操 作 示 范 的 方 法 进 行 学 习 观 摩 也 可 以 组 织 各 种 短 期 训 练 班, 利 用 教 育 基 地 进 行 培 训 或 者 选 送 人 员 到 大 专 院 校 学 习, 还 可 组 织 人 员 收 看 电 视 广 播 讲 座 或 参 加 函 授 夜 大 学 习 第 八 十 二 条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民 航 局 提 出 的 年 度 训 练 要 求, 结 合 本 部 门 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年 度 训 练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在 职 业 务 学 习 每 周 要 保 证 每 人 至 少 有 四 小 时 学 习 时 间 在 保 证 圆 满 完 成 本 职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有 条 件 的 单 位, 可 以 适 当 多 安 排 一 些 学 习 时 间, 为 职 工 参 加 有 组 织 的 业 务 学 习 创 造 条 件 第 八 十 三 条 业 务 技 术 训 练, 要 建 立 考 核 制 度 考 试 应 当 本 着 学 什 么 考 什 么 的 原 则 可 以 采 取 口 试 笔 试 或 实 际 操 作 排 除 模 拟 故 障 等 方 法 进 行 经 地 区 管 理 局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或 院 校 考 试 及 格 的 学 科 ( 包 括 文 化 课 和 技 术 基 础 课 ), 应 当 发 给 成 绩 证 明, 不 在 重 复 考 试, 并 作 为 评 级 的 依 据 之 一 见 习 人 员 见 习 期 满,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思 想 鉴 定 和 技 术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转 正 第 八 十 四 条 业 务 技 术 训 练, 应 当 调 能 胜 任 教 学 的 人 员 任 教, 发 动 有 专 业 知 识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老 职 工 传 授 技 术 经 验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重 视 师 资 的 培 养, 并 保 证 教 师 有 充 分 的 备 课 时 间 和 必 要 的 教 材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负 责, 经 常 研 究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第 八 十 五 条 各 级 通 信 导 航 雷 达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在 职 业 务 技 术 训 练 的 领 导,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训 练 的 组 织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经 常 了 解 训 练 的 情 况, 及 时 总 维 交 流 经 验 自 1990 年 11 月 1 日 起 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