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摇 钱 树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B 款 )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华 夏 人 寿 [2015] 两 全 保 险 020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C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C 签 收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犹 豫 期 ) 您 可 以 要 求 退 还 扣 除 工 本 费 外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1.4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2.1 您 有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7.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1.4;2.2;3.2;8.2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请 您 及 时 通 知 我 们 3.2 您 应 当 按 时 交 纳 保 险 费 5.1 解 除 合 同 会 给 您 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失, 请 您 慎 重 决 策 7.1 您 有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8.2 我 们 对 一 些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并 作 了 显 著 标 识, 请 您 注 意 10 C 条 款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充 分 保 障 您 的 权 益,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条 款 C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1.3 投 保 年 龄 1.4 犹 豫 期 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责 任 2.2 责 任 免 除 2.3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2.4 保 险 期 间 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3.3 保 险 金 申 请 3.4 宣 告 死 亡 的 处 理 3.5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3.6 诉 讼 时 效 4. 账 户 条 款 4.1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4.2 结 算 利 率 4.3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利 息 4.4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5.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5.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6. 现 金 价 值 权 益 6.1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6.2 退 保 费 用 6.3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的 部 分 领 取 7. 合 同 解 除 和 变 更 7.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7.2 合 同 变 更 7.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8.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8.1 明 确 说 明 8.2 如 实 告 知 8.3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9.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9.1 年 龄 错 误 9.2 未 还 款 项 9.3 争 议 处 理 10. 释 义
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摇 钱 树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B 款 )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和 本 公 司 指 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合 同 指 您 与 我 们 之 间 订 立 的 华 夏 摇 钱 树 两 全 保 险 ( 万 能 型,B 款 ) 合 同 u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合 同 1.1 合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是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包 括 本 保 险 条 款 电 子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电 子 投 保 单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合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健 康 告 知 书 变 更 申 请 书 批 注 批 单 及 其 他 您 与 我 们 共 同 认 可 的 书 面 或 者 电 子 协 议 1.2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一 您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二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电 子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保 单 年 度 保 单 周 年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1.3 投 保 年 龄 指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投 保 年 龄 以 周 岁 计 算, 本 合 同 接 受 的 投 保 年 龄 为 0 周 岁 ( 出 生 且 出 院 满 28 日 ) 至 70 周 岁 ( 含 70 周 岁 ) 1.4 犹 豫 期 一 自 您 签 收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含 第 10 日,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犹 豫 期 天 数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为 犹 豫 期, 在 此 期 间 请 您 仔 细 审 阅 本 合 同 的 各 项 内 容, 特 别 是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合 同 解 除 条 款 以 及 如 实 告 知 等 内 容 若 您 认 为 本 合 同 与 您 的 需 求 不 相 符, 您 可 以 在 此 期 间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我 们 将 在 扣 除 不 超 过 10 元 的 工 本 费 后 无 息 退 还 您 所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二 您 在 犹 豫 期 内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时 需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我 们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满 期 保 险 金 身 故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至 本 合 同 期 满, 我 们 将 按 本 合 同 期 满 日 的 账 户 价 值 给 付 满 期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一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且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时 未 满 18 周 岁 的, 我 们 将 按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时 本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二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且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时 已 满 18 周 岁 的, 我 们 将 按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时 本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的 120% 给 付 身 故 保 险 金,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2.2 责 任 免 除 一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第 2 页, 共 8 页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 三 ) 被 保 险 人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或 复 效 之 日 起 2 年 内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四 )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 五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 六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 七 )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二 发 生 上 述 第 ( 一 ) 种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三 发 生 上 述 其 他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2.3 未 成 年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限 制 为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的 人 身 保 险, 因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限 额, 身 故 给 付 的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约 定 也 不 得 超 过 前 述 限 额 2.4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十 年,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算 w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3.1 受 益 人 一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指 定 一 人 或 多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多 人 时, 可 以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同 顺 序 和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二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可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三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收 到 变 更 受 益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在 电 子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附 贴 批 单 四 您 在 指 定 和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时, 必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五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后,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我 们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 一 )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 二 )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 三 )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六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身 故, 且 无 法 确 定 身 故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七 受 益 人 故 意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伤 残 疾 病 的, 或 故 意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遂 的, 该 受 益 人 丧 失 受 益 权 八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满 期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3.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应 于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若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我 们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第 3 页, 共 8 页
3.3 保 险 金 申 请 一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若 发 生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情 形, 根 据 发 生 情 形 的 不 同,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可 向 我 们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但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约 定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进 行 : 满 期 保 险 金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请 申 请 满 期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二 )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本 项 给 付 相 关 的 证 明 和 材 料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二 ) 国 家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公 安 部 门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证 明 ; ( 三 )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 四 )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二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申 请 人 还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权 利 文 件 三 上 述 申 请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3.4 宣 告 死 亡 的 处 理 一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身 故 保 险 金 时 还 须 提 供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具 有 最 终 法 律 效 力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二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的, 我 们 将 以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具 有 最 终 法 律 效 力 的 宣 告 死 亡 证 明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死 亡 日 期 为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日 三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之 后 重 新 出 现 或 确 知 其 没 有 死 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应 于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被 保 险 人 生 还 消 息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已 领 取 的 身 故 保 险 金 一 次 性 返 还 给 我 们 3.5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一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料 后, 将 在 5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二 我 们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三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四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我 们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再 给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3.6 诉 讼 时 效 申 请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5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x 账 户 条 款 4.1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我 们 将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本 合 同 建 立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该 账 户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以 第 4 页, 共 8 页
及 运 作 方 式 由 我 们 确 定 我 们 会 向 您 提 供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的 保 险 合 同 状 态 报 告, 告 知 您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的 具 体 情 况 4.2 结 算 利 率 一 每 月 1 日 为 结 算 日 我 们 根 据 中 国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状 况, 确 定 上 月 的 结 算 利 率, 每 月 自 结 算 日 起 6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布 二 每 月 公 布 的 结 算 利 率 为 年 利 率, 且 结 算 利 率 不 低 于 最 低 保 证 利 率, 高 于 最 低 保 证 利 率 之 上 的 投 资 收 益 是 不 确 定 的 4.3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利 息 4.4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一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利 息 在 每 个 结 算 日 零 时 或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根 据 计 息 天 数 按 日 以 复 利 结 算 二 若 在 结 算 日 零 时 结 算, 计 息 天 数 为 本 合 同 上 个 结 算 期 间 的 实 际 经 过 天 数, 利 率 为 当 期 公 布 的 结 算 利 率 三 若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结 算, 计 息 天 数 为 本 合 同 当 期 结 算 期 间 的 实 际 经 过 天 数, 利 率 为 本 合 同 最 近 一 期 公 布 的 结 算 利 率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按 如 下 方 法 计 算 : ( 一 )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建 立 时,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等 于 您 交 纳 的 保 险 费 ; ( 二 ) 结 算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利 息 后,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按 所 结 算 的 账 户 利 息 增 加 ; ( 三 ) 部 分 领 取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后,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按 领 取 金 额 减 少 y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5.1 保 险 费 的 交 纳 本 合 同 保 险 费 的 交 费 方 式 为 您 在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交 清 z 现 金 价 值 权 益 6.1 本 合 同 现 金 价 值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等 于 本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与 退 保 费 用 之 间 的 差 额 6.2 退 保 费 用 退 保 费 用 是 指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者 部 分 领 取 时 我 们 收 取 的 费 用, 为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或 者 您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的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180 日 ( 含 ) 内 该 比 例 为 2%; 超 过 180 日 的, 该 比 例 为 0% 6.3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的 部 分 领 取 一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可 以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但 每 个 保 单 年 度 最 多 只 能 申 请 2 次,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 二 ) 申 请 领 取 的 金 额 和 领 取 后 的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均 符 合 我 们 规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要 求 二 您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时, 须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 一 ) 部 分 领 取 申 请 书 ; ( 二 )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 三 ) 您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本 项 申 请 相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三 自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我 们 向 您 给 付 您 申 请 部 分 领 取 的 保 险 合 同 账 户 价 值 在 扣 除 退 保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第 5 页, 共 8 页
{ 合 同 解 除 和 变 更 7.1 您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一 若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二 自 我 们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三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7.2 合 同 变 更 一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您 需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应 当 向 我 们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的 申 请, 在 您 与 我 们 达 成 一 致 后, 可 以 对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可 以 用 在 电 子 保 险 单 上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的 方 式 进 行 二 若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则 我 们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任 何 内 容 的 变 更 申 请, 但 联 系 方 式 的 变 更 除 外 7.3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为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您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请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若 您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我 们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您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8.1 明 确 说 明 一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二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电 子 投 保 单 电 子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8.2 如 实 告 知 一 我 们 就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您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二 若 您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三 若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四 若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五 我 们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8.3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其 他 需 要 关 注 的 事 项 9.1 年 龄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在 电 子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若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第 6 页, 共 8 页
定 的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我 们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约 定 9.2 未 还 款 项 我 们 在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时, 若 您 有 未 还 清 款 项 及 其 利 息, 我 们 将 在 您 偿 清 上 述 款 项 及 相 关 利 息 后 支 付 保 险 金 退 还 现 金 价 值 9.3 争 议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当 事 人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选 择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予 以 解 决 : ( 一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双 方 共 同 选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其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仲 裁 解 决 ( 二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本 合 同 签 发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释 义 10.1 保 单 年 度 从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起 至 下 一 年 度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零 时 止 为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10.2 保 单 周 年 日 指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年 的 对 应 日, 不 含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若 当 月 没 有 对 应 的 同 一 日, 则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对 应 日 10.3 周 岁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10.4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指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证 明 其 身 份 的 证 件, 如 : 居 民 身 份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士 兵 证 户 口 簿 等 证 件 10.5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10.6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0.7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驾 驶 证 驾 驶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10.8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0.9 机 动 车 指 以 动 力 装 置 驱 动 或 牵 引,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供 人 员 乘 用 或 用 于 运 送 物 品 以 及 进 行 第 7 页, 共 8 页
工 程 专 项 作 业 的 轮 式 车 辆 10.10 医 疗 机 构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正 式 评 定 的 二 级 或 以 上 之 公 立 医 院, 但 不 包 括 上 述 医 院 的 分 院 联 合 病 房 或 联 合 病 床, 精 神 病 院, 专 供 康 复 休 养 戒 毒 戒 酒 护 理 养 老 等 非 以 直 接 诊 治 病 人 为 目 的 之 医 疗 机 构 10.11 保 证 利 率 本 合 同 年 保 证 利 率 为 3%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