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Similar document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一、资质申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附件:

 编号:

第十六章〓附〓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六 )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 ( 七 ) 总 账 ; ( 八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 九 )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教育厅政策文件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鄂考院﹝2016﹞2号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第 六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按 照 各 自 权 限 分 别 负 责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管 理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的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姓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5 对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记 分 京 建 法 京 建 发 京 建 开 关 于 施 行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一、资质申请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书面申请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标题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doc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Transcrip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004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秩 序,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质 量,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培 训 ) 活 动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的 部 门 对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安 全 培 训 是 指 以 提 高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和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素 质 为 目 的 的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前 款 所 称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从 事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实 施 分 类 指 导 教 考 分 离 的 原 则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指 导 全 国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依 法 对 全 国 的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 指 导 全 国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依 法 对 全 国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指 导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培 训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的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 按 照 各 自 工 作 职 责, 依 法 对 所 辖 区 域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第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资 质 证 书 分 三 个 等 级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审 批 颁 发 ;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审 批 颁 发 设 立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由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从 事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培 训 机 构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审 批 颁 发

第 六 条 取 得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省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中 央 企 业 的 总 公 司 总 厂 或 者 集 团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教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取 得 二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中 央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和 三 级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教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取 得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除 中 央 企 业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以 外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上 一 级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下 一 级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工 作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承 担 相 应 作 业 类 别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第 七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上 ; ( 一 ) 能 够 独 立 或 者 经 授 权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注 册 资 金 或 者 开 办 费 500 万 元 以 ( 二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机 构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规 则 ;

( 四 ) 有 15 名 以 上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教 师, 其 中 至 少 有 10 名 具 有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并 且 经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职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中 至 少 有 5 名 取 得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 五 ) 有 固 定 独 立 和 相 对 集 中 并 且 能 够 满 足 同 期 100 人 以 上 规 模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及 生 活 设 施, 其 中 专 用 教 室 使 用 面 积 150 平 方 米 以 上 ; ( 六 ) 安 全 培 训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八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二 级 资 质 证 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上 ; ( 一 ) 能 够 独 立 或 者 经 授 权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注 册 资 金 或 者 开 办 费 300 万 元 以 ( 二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机 构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规 则 ; ( 四 ) 有 10 名 以 上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教 师, 其 中 至 少 有 6 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并 且 经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职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中 至 少 有 3 名 取 得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 五 ) 有 固 定 独 立 和 相 对 集 中 并 且 能 够 满 足 同 期 80 人 以 上 规 模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及 生 活 设 施, 其 中 专 用 教 室 使 用 面 积 120 平 方 米 以 上 ; ( 六 ) 安 全 培 训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九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上 ; ( 一 ) 能 够 独 立 或 者 经 授 权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注 册 资 金 或 者 开 办 费 100 万 元 以

( 二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机 构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规 则 ; ( 四 ) 有 8 名 以 上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教 师, 其 中 至 少 有 5 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并 且 经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职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中 至 少 有 2 名 取 得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 五 ) 有 能 够 满 足 同 期 60 人 以 上 规 模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及 生 活 设 施, 其 中 专 用 教 室 使 用 面 积 100 平 方 米 以 上 ; ( 六 ) 安 全 培 训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承 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 除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八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每 个 作 业 类 别 不 得 少 于 2 名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相 应 专 业 的 专 职 教 师, 从 事 实 际 操 作 教 学 的 教 师 应 当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师 以 上 等 级 证 书 ; ( 二 ) 具 备 相 应 作 业 类 别 的 实 际 操 作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将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书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和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报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进 行 初 审 ; ( 二 )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工 作, 并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材 料 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 三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二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将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书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和 本 办 法 第 八 九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报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 二 )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备 案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承 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 除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符 合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申 请 人 整 改 问 题 所 需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第 十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专 职 教 师 应 当 接 受 专 门 的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执 教 专 职 教 师 应 当 每 年 接 受 不 少 于 40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第 十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不 得 出 借 出 租 给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应 当 于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原 颁 发 证 书 的 机 构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考 核 发 证,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第 三 章 安 全 培 训 第 十 七 条 安 全 培 训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安 全 培 训 大 纲 进 行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与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及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大 纲,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组 织 制 定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大 纲 由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组 织 制 定 除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以 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大 纲, 由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组 织 制 定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组 织 优 秀 安 全 培 训 教 材 的 评 选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优 秀 安 全 培 训 教 材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省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中 央 企 业 总 公 司 总 厂 或 者 集 团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所 辖 区 域 内 中 央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除 中 央 企 业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所 辖 区 域 内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除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外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第 二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所 需 经 费,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与 其 所 从 事 岗 位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从 业 人 员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情 况,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档 备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下 列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 ( 一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 ( 二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 三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 四 ) 井 工 矿 山 企 业 的 生 产 技 术 通 风 机 电 运 输 地 测 调 度 等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组 织 培 训, 或 者 委 托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内 容 和 培 训 时 间, 应 当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央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重 新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对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重 新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实 行 师 傅 带 徒 弟 制 度 矿 山 新 招 的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和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招 的 危 险 工 艺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除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外, 还 应 当 在 有 经 验 的 职 工 带 领 下 实 习 满 2 个 月 后, 方 可 独 立 上 岗 作 业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招 录 职 业 院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院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的 作 业, 可 以 免 予 参 加 初 次 培 训,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除 外 第 二 十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制 度 和 人 员 培 训 档 案, 落 实 安 全 培 训 计 划 安 全 培 训 相 关 情 况, 应 当 记 录 备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收 费,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行 业 自 律 标 准 或 者 指 导 性 标 准 收 费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包 括 远 程 培 训 第 四 章 安 全 培 训 的 考 核 第 二 十 八 条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的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教 考 分 离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题 库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分 步 推 行 有 远 程 视 频 监 视 的 计 算 机 考 试 第 二 十 九 条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及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及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统 一 制 定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由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制 定

除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以 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由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省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考 核 ; 负 责 中 央 企 业 的 总 公 司 总 厂 或 者 集 团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的 考 核 ; 负 责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中 央 企 业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 负 责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市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除 中 央 企 业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除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外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按 照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考 核 标 准, 自 行 组 织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培 训 的 考 核 制 度, 建 立 考 核 管 理 档 案 备 查 第 五 章 安 全 培 训 的 发 证 第 三 十 二 条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由 考 核 部 门 在 考 核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证 ;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证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安 全 资 格 证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上 岗 证 ; 其 他 人 员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颁 发 培 训 合 格 证 第 三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证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证 安 全 资 格 证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和 上 岗 证 的 式 样,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式 样, 由 负 责 培 训 考 核 的 部 门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证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证 安 全 资 格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应 当 于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原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执 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按 照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和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资 格 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第 三 十 七 条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和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加 强 对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情 况, 并 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第 三 十 九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查 颁 发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书 对 已 经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已 经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名 单,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年 度 评 估 检 查, 应 当 征 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对 培 训 质 量 的 意 见 第 四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按 照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开 展 培 训 的 情 况 ; ( 二 ) 建 立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和 专 兼 职 教 师 配 备 的 情 况 ; ( 三 ) 执 行 培 训 大 纲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和 培 训 保 障 的 情 况 ; ( 四 ) 培 训 收 费 的 情 况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四 十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 况 ; ( 一 ) 安 全 培 训 制 度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档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情 ( 二 ) 安 全 培 训 经 费 投 入 和 使 用 的 情 况 ; ( 三 )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

( 四 ) 应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以 及 转 岗 前 对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五 )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四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均 有 权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接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应 当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举 报 进 行 核 查 和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监 察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情 况 实 施 监 察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资 质 许 可 的 范 围 开 展 培 训 的 ; ( 二 ) 未 按 照 统 一 的 培 训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培 训 的 ; ( 三 ) 专 职 教 师 未 经 考 核, 或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而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

( 四 ) 未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或 者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不 规 范 的 ; ( 五 ) 将 安 全 培 训 资 质 证 书 出 借 出 租 给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采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故 意 贬 低 诋 毁 其 他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六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评 估 检 查 不 合 格 继 续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的 人 员 对 其 培 训 质 量 意 见 较 大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颁 发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并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第 四 十 八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的, 除 撤 销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外,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自 撤 销 其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第 四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除 撤 销 其 相 关 资 格 证 外, 处 3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自 撤 销 其 相 关 资 格 证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资 格 证 款 : 第 五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 一 ) 相 关 人 员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由 相 应 资 质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的 ; ( 二 )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时 间 少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或 者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的 ; ( 三 ) 矿 山 新 招 的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和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招 的 危 险 工 艺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未 经 实 习 期 满 独 立 上 岗 作 业 的 ; ( 四 ) 相 关 人 员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重 新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4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20 号 ) 同 时 废 止